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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卷目录
铨衡总部汇考六
金〈总一则 太宗天会二则 熙宗皇统一则 海陵天德三则 贞元二则 正隆四则 世宗大定二十九则 章宗明昌六则 承安四则 泰和六则 卫绍王大安二则 宣宗贞祐四则 兴定四则 哀宗正大一则〉
金〈总一则 太宗天会二则 熙宗皇统一则 海陵天德三则 贞元二则 正隆四则 世宗大定二十九则 章宗明昌六则 承安四则 泰和六则 卫绍王大安二则 宣宗贞祐四则 兴定四则 哀宗正大一则〉
铨衡典第六卷
铨衡总部汇考六
金
金制,以文武选悉统于吏部,又定流外等职铨法。按《金史·选举志》:金制,文武选皆吏部统之。自从九品至从七品职事官,部拟。正七品以上,呈省以听制授。凡进士则授文散官,谓之文资官。自馀皆武散官,谓之右职,又谓之右选。文资则进士为优,右职则军功为优,皆循资,有升降定式而不可越。凡铨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撮所陈行绩资历之要为铨头,以定其能否。其有犯公私罪赃污者,谓之犯选格,则虽遇恩而不得与。旧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皆解任周年,而复任之。 又按《志》:自进士、举人、劳效、应袭、恩例之外,入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时不一。若牌印、护卫、令史之出职,则皇统时所定者也。检法、知法、国史院书写,则海陵庶人所置者也。若宗室将军、宫中诸局承应人、宰相书表、太子护卫、妃护卫、王府祗候郎君、内侍、及宰相之子、并译史、通事、省祗候郎君、亲军骁骑诸格,则定于世宗之时,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检讨、内侍寄禄官,皆仕进之门户也。 又按《志》:凡院务监当差使则皆同从九品。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书省令史、覆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及诸令史、译史、掌书、书史、书吏、译书、译人、通事、并诸局分承应有出身者,皆为流外职。凡此之属,或以尚书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补,其出职或正班,杂班,则莫不有当历之名职。既仕则必循升降之定式,虽或前后略有损益之殊,而定制则莫能渝焉。太宗天会二年,命选勋贤。有人望者注南京留守及诸阙员。
按《金史·太宗本纪》:天会二年二月丁未,命宗望,凡南京留守及诸阙员,可选勋贤有人望者就注拟之,具姓名官阶以闻。
天会十一年,诏帅府官并从朝廷铨注。
按《金史·太宗本纪》:十一年八月戊戌,诏曰:比以军旅未定,尝命帅府自择人授官,今并从朝廷选注。
熙宗皇统八年,诏本国及诸色人量才通用。更定进士军官及令译史等铨叙之制。
按《金史·熙宗本纪》:皇统八年十一月乙未,左丞相宗贤左丞禀等言:州郡长吏当并用本国人,上曰:四海之内皆朕臣子。若分别待之岂能致一谚不云乎,疑人勿使,使人勿疑。自今本国及诸色人量才通用之。
按《选举志》:经义进士。皇统八年,就燕京拟注。六年,
与词赋第一人皆拟县令,第二人当除察判,以无阙遂拟军判。第二、第三甲随各人住贯拟为军判、丞、簿。
又按《志》:凡军功有六:一曰川野见阵,最出当先,杀
退敌军。二曰攻打抗拒州县山寨,夺得敌楼。三曰争取船桥,越险先登。四曰远探捕得喉舌。五曰险难之间,远处报事情成功。六曰谋事得济,越众立功。皇统八年格,凡带官一命昭信校尉〈正七品〉以上者,初除主簿及诸司副使〈正九品〉,二主簿及诸司使〈正八品〉,三下令〈从七品〉,四中令〈正七品〉,五上令,或通注镇军都指挥使〈正七品〉及正将。其官不至昭信及无官者,自初至三任通注丞、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及知城寨〈从七品〉。 又按《志》:省令史选取之门有四:曰文资,曰女直进士,曰右职,曰宰执子,其出仕之制各异。文资者,旧惟听左司官举用,至熙宗皇统八年,省臣谓:若止循旧例举勾,久则善恶不分而多侥倖。遂奏定制,自天眷二年及第榜次姓名,从上次第勾年至五十已上、官资自承直郎〈从六品〉至奉德大夫〈从五品〉,无公私过者,一阙勾二人试验,可则收补,若皆可即籍名令还职待补。官至承直郎以上,一考者除正七品以上,从六品以下职事,两考者除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奉直大夫〈从六品〉以上,一考者除从六品以上。从五品以下,两考者除从五品以上、正五品以下,节运同。 又按《志》:右职。省令史、译史。皇统八年格,初考迁一重,女直人依本法外,诸人越进义,每三十月各迁两重,百二十月出职,除正六品以下,正七品以上职官。御史台令史、译史。皇统八年迁考之制,百二十月出职,皆九品,系正班。 又按《志》:部令史、译史,皇统八年格,初考三十月迁一重,女直人依本格,馀人越进义,第二、第三考各迁一重,第四考并迁两重,百二十月出职八品以下。 又按《志》:凡省选之制,自熙宗皇统八年以上,京僻远始命诣燕京拟注,岁以为常。
海陵天德二年,以班内祗人充尚衣承奉。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尚衣承奉,天德二年格,以班内祗人选充。
天德 年,诏定忠武以下,昭信以上官铨授法。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右职官,天德制,忠武以下与差使,昭信以上两除一差。
天德四年四月丙寅朔,有司请今岁河南、北选人并赴中京铨注,从之。
按《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凡吏部选授之制,自太宗天会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颁新官制,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选人并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铨注,又命吏部尚书萧颐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诸司横班大解并大将军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铨注,馀求仕人分四季拟授,遂为定制。
贞元元年,定南选北选格并定杂班局分人铨授法。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进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贞元元年,制南选,初除军判、丞、簿
〈从八品〉。次除防判、录事〈正八品〉,三除下令〈从七品〉。四中令、推官、节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从六品〉。北选,初军判、簿、尉,二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后并上令,通注节察判、推官。 又按《志》:杂班局分,鹰坊子、尚食局厨子、果子厨子、食库车本把、仪鸾典幄、武库枪寨、司兽、钱帛库官、旗鼓笛角唱曲子人、弩手、伞子。贞元元年,制弩手、伞子、尚废局小底、尚食局厨子,并授府州作院都监。贞元二年,命百官拟注依旧明数。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贞元二年,命拟注时依旧令求仕官明数,〈谓面授也〉不许就本乡,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剧处。
正隆元年,定进士律科经童授官格,其省令史则以密院台等吏人充国史院书写,出职同太常检讨。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进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正隆元年格,上甲者初上簿军判、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军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军判、丞、簿、尉。第二任皆中簿军判、丞、簿、尉。三、四、五、六、七任皆县令,回呈省。 又按《志》:凡特赐同进士者,谓进粟、出使回、殁于王事之类,皆同杂班,补荫亦以杂班。正隆元年格,初授下簿,二中簿,三县丞、四军判,五、六防判。七、八下令,九中令,十上令。寻复更初注下等军判、丞、簿、尉,次注中等军判、丞、簿、尉,第三注上等军判、丞、簿、尉,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律科、经童。正隆元年格,初授将仕郎,皆任司候,十年以上并一除一差,十年外则初任主簿,第二任司候,第三主簿,四主簿,五警判,六市丞,七诸县丞,八次赤丞,九赤县丞,十下县令。十一中县令,五任上县令,呈省。 又按《志》:省令史。正隆元年,止于密院台及六部吏人令史内选充。 又按《志》:国史院书写。正隆元年,定制,女直书写,试以契丹字书译成女直字,限三百字以上。契丹书写,以熟于契丹大小字,以汉字书史译成契丹字三百字以上,诗一首,或五言七言四韵,以契丹字出题。汉人则试论一道。迁考出职同太常检讨。正隆二年,定恩例补荫及右职令译史等官铨授出职之制。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恩例补荫同进士者,谓大礼补致仕、遗表、阵亡等恩泽,补承袭录用,并与国王并宗室女为婚者。正隆二年格,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右职。省令史、译史。正隆二年,更为五十月迁一重。初考,女直人迁敦武校尉,馀人迁保义校尉,百五十月出职,系正班与从七品。若自枢密院台六部转省者,以前已成考月数通算出职。 又按《志》:御史台令史、译史,正隆二年格,百五十月出职,皆九品,系正班。 又按《志》:枢密院令史。正隆二年,制迁考与省同,出职除系正班正、从八品。 又按《志》:部令史、译史。正隆二年,迁考与省右职令史同,出职九品。 又按《志》:检法、知法。正隆二年,尝定六部所用人数及差取格法,初考、两考皆除司候,三考者除上簿。 又按《志》:奉御,十六人,以内驸马充。正隆二年格,同符宝郎。 又按《志》:妃护卫,正隆二年格,与奉职同。 又按《志》:知把书画,十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职。 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二十八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职。 又按《志》:符宝典书,四人,旧名牌印令史,以皇家袒免以上亲、有服外戚、功臣子孙为之。正隆二年格,出职九品。又按《志》:太常寺检讨二人。正隆二年,五十月迁一重,女直迁敦武,馀人进义,百五十月出职,系杂班。 又按《志》:内侍御直。内直六十四人,正隆二年格,长行人五十月迁一重,女直人迁敦武,馀人迁进义,无出身。
又按《志》:护卫,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迁一重,初考,
女直迁敦武,馀迁保义,百五十月出职,与从五品以下、从六品以上除。 又按《志》:符宝郎,十二人,正隆二年格,皆同护卫,出职与从七品除授。 又按《志》:奉职,三十人。正隆二年格,女直迁敦武,馀人历进义,无出身。 又按《志》:閤门祗候,正隆二年格,女直初迁敦武,馀人保义,出职正班从八品。 又按《志》:笔砚承奉。正隆二年,女直人迁敦武,馀历进义,无出身。 又按《志》:东宫护卫,正隆二年,出职正班从八品。 又按《志》:诸局分承应人,正隆二年格,有出身者皆以五十月为一考,五考出职,无出身者五十月止迁一官。 又按《志》:司天长行,正隆二年,定五十月迁一重,女直敦武,馀人进义,无出身。太医,格同。贞元元年,尝罢去六十馀人。正隆二年格,五十月迁一重,女直人敦武,馀人进义,无出身。
正隆三年制,律科、经童及第者,各计年与差,使其五经及第者,计年除县令。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正隆三年制,律科及第及七年者,与关内差使,七年外者与关外差。诸经及第人未十年者关内差,已十年关外差。律科四十年除下令。经童及第人视馀人复展十年,然后理算月日。 又按《志》:旧制,《五经》及第未及十年与关内差使,已十年者与关外差使,四十年除下令。正隆三年,不授差使,至三十年则除县令。
正隆五年,制检法知法官计年除授。
按《金史·海陵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检法、知法。正隆五年,定制,十年内者初考除下簿,两考除中簿,三考除警判。十年外者初考除第二任司候,两考除上簿,三考则除市丞。
世宗大定元年,诏除授从八品以下官,不必奏闻,其求仕人,不许入权门宰臣,当悉心铨选。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世宗大定元年,敕从八品以下,除授不须奏闻,又制求仕官,毋入权门,违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馈献而受之者,奏之。 又按《志》:大定元年上谓宰臣曰:朕昔历外任,不能悉知人之优劣,每除一官,必以不称职为忧,夫荐贤乃相职卿等其各尽乃心,勿贻笑天下。又曰:凡拟注之际,当为官择人,勿徒任亲旧庶无旷官矣。又曰:守令之职,当择材能,比闻近边残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边民也。若资历高者,不当任边远,可取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复降,庶可以完复边陲也。边升之制盖始于此。
大定二年,行纳粟补官法,尚书省令史复用进士,诏文资官不得除县尉,其各省台令译史及太常寺检讨等官,俱计月出职授品。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年正月庚寅,行纳粟补官法。二月甲寅,复用进士为尚书省令史。 按《选举志》:大定二年,诏文资官不得除县尉。 又按《志》:省令史。大定元年,世宗以胥吏既贪墨,委之外路干事又不知大体,徒多扰动,至二年,罢吏人而复皇统选进士之制。承直郎以上者,一考正七品,除军判、节察判、军剌同知。两考者从六品,除京运判、总府判、防禦同知。奉直大夫已上,一考者从六品,除同前。两考从五品,除节运副、京总管府留守司判官。 又按《志》:右职。省令史、译史。大定二年,复以三十月迁一官,亦以百二十月出职,与正、从七品。院台六部及它府司转省而不及考者,以三月折两月,一考与从七,两考正七品,三考与六品。 又按《志》:御史台令史、译史。大定二年,百二十月出职,皆以三十月迁一官。其出职,一考、两考皆与九品,三考与八品。 又按《志》:太常寺检讨二人。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系正班九品。 又按《志》:检法、知法。大定二年,制曾三考者,不拘十年内外,皆与八品录事、市令,拟当合得本门户。除授。 又按《志》:护卫。大定二年格,更为初迁忠勇,百二十月出职。 又按《志》:东宫护卫。大定二年,正从七品。初收女直迁敦武,馀人保义。 又按《志》:閤门祗候。大定二年格,出职从七品。 又按《志》:笔砚承奉。大定二年格,初考女直迁敦武,馀保义,出职正班从七品。吏格,初都军,二、三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妃护卫。大定二年,出职与八品。 又按《志》:知把书画,十人,正隆二年格,与奉职同。大定二年,出职九品。 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二十八人,正隆二年格,同奉职。大定二年格,十人长,每三十月迁一重,四考出职九品。长行,每五十月迁一重,初考女直敦武,馀人进义。转十人长者其后依亲军例,转五十人长者以三十月迁加,虽未至十人长而迁加至敦武者,依本门户出职。 又按《志》:拱卫直,正隆名龙翔军,无出身。大定二年,改龙翔军为拱卫司。定格,军使,什将,长行,每五十月迁一重,女直人敦武,馀人进义。迁至指挥使,则三十月出职,迁一重,系正班,与诸司都监。虽未至指挥使,迁至武义出职,系杂班,与差使。大定三年,制检法、知法,用律科人,其令译史等官出职拟注各有等差。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右职。省令史、译史。大定三年,定格,及七十五月出职者,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四、五录事,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百五十月出职者,初刺同、运判、推官等,二、三中令,四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检法、知法,旧授劄付,大定三年始命给敕,以律科人为之。 又按《志》:女直知法、检法。大定三年格,以台部统军司出职令译史,曾任县佐市令差使人内奏差,考满比元出身升一等,依随路知事例给敕,以三十月为任。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大定三年,制以袒免以上亲愿承应已试合格而无阙收补者及一品官子,已引见,止在班祗候,三十月循迁。初任与正,从七品,次任呈省。内祗在班,初、次任注正、从八品,三、四注从七品,而后呈省。班祗在班,初九品,三四、从八品,四、五从七品。而后呈省。已上三等,并以六十月为满,各迁一重。 又按《志》:尚衣承奉。大定三年,女直人迁敦武,馀人迁进义,出职九品。 又按《志》:三年,诏监当官迁散官至三品,尚任县令者,与省除。大定四年,敕随朝六品省不得拟注,擎执儤使,选内职及承奉班充。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四年,敕随朝六品以繁剧局分官有阙者,省不得拟注,令具阙及人以闻。 又按《志》:擎执儤使,大定四年,以内职及承奉班内选。
大定五年,罢纳粟补官令,制劳效官计年资除授。按《金史·世宗本纪》:五年二月壬寅,罢纳粟补官令。按《选举志》:凡劳效〈谓年老千户、谋克也。〉大定五年,制河南、陕西统军司,千户四十年以上拟从七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之谋克从八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谋克与正班、与差使,十年以上赏银绢,皆以所历千户、谋克、蒲辇月日通算。
大定六年,诏宫中诸局分人,愿留者,增秩侍卫亲军,计年资拟注。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宫中诸局分,大定元年,世宗谓诸局分承应人,班叙俸给涉于太滥,正隆时乃无出身,涉于太刻,又其官品不以劳逸为制,遂命更定之。大定六年,谕有司曰:宫中诸局分承应人,有年满数差使者,往往苦于稽留,而卒不得。其差者,复多不解文字而不干,故公私不便。今后愿出局者听,愿留者各增其秩,依旧承应。其十人长,虽老愿留者亦增秩,作长行承应,馀依例放还。 又按《志》:侍卫亲军长行,初收,迁一重,女直敦武,馀人进义。每五十月迁一重。以次转五十人长者,则每三十月迁一重。如五十人长内迁至武义者,以五十人长本门户出职。五十人长每三十月迁一重,六十月出职,系正班,与九品除授,有荫者八品除授。如转百人长者,则三十月迁一重,六十月出职,系正班八品,有荫者七品。大定六年,百户任满,有荫者注七品都军、正将无荫,及五十户有荫者,注八品刺郡、都巡检、副将。五十户无荫者,及长行有荫者,注县尉,无荫注散巡检。
大定七年,谕宰臣典城牧民,勿用杂色人充职命,有司严部选其内外品官拟注,更加釐定省令史等官以应补者,勾充。
按《金史·世宗本纪》:七年十月丁巳,上谓宰臣曰:海陵不辨人才优劣,惟徇己欲,多所升擢。朕即位以来,以此为戒,止取实才用之。近闻蠡州同知移刺延寿在官污滥,询其出身,乃正隆时鹰房子。如鹰房,厨人之类,可典城牧民耶。自今如此局分,不得授以临民职任。 按《选举志》:大定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令本部体问政迹出众者,及赃污者,申省核实以闻,约量升擢,惩断年老者,勿授县令,又谓宰臣曰:随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转运司幕官以至县令,但验资考,其中纵有忠勤廉洁者,无路而进,是此人终身不敢望三品矣。岂进贤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视其能否,以定升降为格,又曰:今用人之法,甚弊。其有不求闻达者,入仕虽久,不离小官,至三四十年不离七品者,而新进者,结朝贵致显达,此岂示激劝之道,卿等当审于用人,以革此弊,时青州防禦使常德辉上言,吏部格法止叙年劳,是以虽有才能拘于法,而不得升,以致人才多滞下位,又刺史县令亲民之职,多不得人乞加体察,然后公行廉问,庶使有惧心,且今酒税使尚选能者,况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择乎。自今宜以能吏当任酒使者,授亲民之职,从之。 又按《志》:七年,制内外三品官遇拟注,其历过成考以上,月日不曾迁加,或经革拨可于除目内备书以闻,又敕外路四品以上职事官,并五品,合升除官,皆具阙,及人以闻六品以下官,命尚书省拟定,而后奏上,又谓宰臣曰:拟注外官,往往未当州县之官,良则政举,否则政隳。卿宜辨论人材优劣参用,则递相勉励,庶几成治矣。又曰:从来顿舍人例为节副,今宣徽院同签银朮可以特收顿舍,然后授以沧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签也。且如自护卫符宝顿舍考满者,与六品五品之职,而与元苦辛特收顿舍者,例除则是不伦也。 又按《志》:省令史。大定七年,以散阶官至五品亦勾充,不愿者听。 又按《志》:检法、知法。大定七年,定制,验榜次勾取,如勾省令史之制。 又按《志》:凡宫中诸局分。大定七年,诏宰臣曰:女直人自来诸局分不经收充祗候。可自今除太医、司天、内侍外、馀局分并令收充勾当。
大定八年,命以职官子补令史,定閤门祗候铨叙格。按《金史·世宗本纪》:八年三月己巳,命以职官子补令史。 按《选举志》:閤门祗候。大定八年定格,初都军,二录事,三军防判,四都军,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已带明威者即与下令,二录事、军防判,三都军,四下令,五中令,六上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大定八年,定制,先役六十月以试验其才,不能干者进一官黜之。才干者再理六十月。每三十月迁加,百二十月为满,须用识女直字者。
大定九年,劳效官计年资铨授。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劳效。大定九年格,三虞候顺德军千户四十年以上者与从八品,三十年千户、四十年以上谋克从九品,二十年以上千户、三十年以上谋克与正班,以下赏银绢。
大定 年,罢教坊任典城牧民。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教坊,正隆间有典城牧民者,大定间罢。
大定十一年,省令史以榜次勾补。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大定十一年,以进士官至承直者众,遂不论官资但以榜次勾补。
大定十二年,诏诸府少尹选进士,宗室皆授散官,遣官分路选护卫,其宰执子弟省令史奉御典客诸局承应等官,各计资考出职。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二年夏四月癸亥,诏宰臣曰:诸府少尹多阙员,当选进士虽资叙未至而有政声者,擢用之。十一月甲戌,上谓宰臣曰:宗室中有不任官事者,若不加恩泽,于亲亲之道,有所未弘。朕欲授以散官,量予廪禄,未知前代何如。左丞石琚曰:陶唐之亲九族,周家之内睦九族,见于《诗》、《书》,皆帝王美事也。十二月丁酉,诏遣官及护卫二十二人,分路选年二十以上四十以下有门地才行及善射者,充护卫,不得过百人。 按《选举志》:宰执子弟省令史,大定十二年,制凡承荫者,呈省引见,除特恩任用外,并内奉班收,仍于国史院署编写、太常署检讨、秘书监置校勘、尚书省准备差使,每三十月迁一重,百五十月出职。如承应一考以上,许试补省令译史,则以百二十月出职,其已历月日皆不纽折,如系终场举人,即听尚书省试补。 又按《志》:凡右职官。大定十二年,敕镇国以上即与省除。 又按《志》:奉御,十六人,以内驸马充,旧名入寝殿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二年格,同符宝郎。大定二年,出职从七品。 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出职。大定十二年,加为五考。 又按《志》:典客署书表,十八人,大定十二年,以班内祗、并终场举人慎行止者,试三国奉使接送礼仪、并往复书表,格同国史院书写。 又按《志》:诸局分承应人。大定二年,三年格,皆三十月为考,迁一重,四考出职。十二年,复加为五考。 又按《志》:大定十二年,上谓宰臣曰:朕尝取尚书省百官行止观之,应任刺史知军者,甚少。近独深州同知辞不习,为可故用之,即今居五品者,皆再任,当例降之人,故不可也。护卫中有考满者,若令出职,虑其年幼,不闲政事,兼宿卫中,如今日人材亦难得也。若勒留承应累其资考令至正五品,可乎。皆曰:善。
大定十三年,诏职事官当用贤能进士及右职官等,各依资铨选。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三年十一月,上谓宰相曰:外路正五品职事多阙员,何也。太尉李石对曰:资考少有及者。上曰:苟有贤能,当不次用之。 按《选举志》:凡进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大定十三年,制进士第一任权注下令。 又按《志》:女直进士。十三年,皆除教授。 又按《志》:凡右职官。十三年,制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广威注上令,信武权注下令,宣武、显武免差,权注丞簿。又制宣武、显武,功酬与上簿,无亏与中簿。
又按《志》:东宫妃护卫,十人,十三年,格同亲王府祗
候郎君。
大定十四年,重定状元及律科及第随路军官,并各部院令译史,护卫,符宝奉职、典客等官,铨授之法。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旧制,状元授承德郎,以十四年官制,文武官皆从下添两重,命状元更授承务郎,次旧授儒林郎,更为承事郎。第二甲以下旧授从仕郎,更为将仕郎。 又按《志》:大定十四年,以从下新增官阶,遂定制,律科及第者授将仕佐郎。
又按《志》:大定十四年,定随路军官出职,以新制从
下刱添两重,旧迁忠武校尉者今迁忠勇校尉。中都永固军指挥使及随路埽兵指挥使出职,旧迁敦武校尉者今迁进义校尉。武卫军。 又按《志》:枢密院令史、译史。十四年,遂命内祗、并三品职事官承荫人、与四品五品班祗、及吏员人通试,中选者用之。 又按《志》:部令史、译史。十四年,以三品至七品官承荫子孙一混试充,寻以为不伦,命以四品五品子孙及吏员试中者,依旧例补,六品以下不与。 又按《志》:护卫。大定十四年官制,从下添两重,遂命女直初迁修武,馀人敦武。 又按《志》:符宝郎。大定二年格,并同护卫。十四年,初收。馀人迁进义。 又按《志》:奉职,三十人,旧名不入寝殿小底,又名外帐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二年格,女直迁敦武,馀人历进义,无出身。大定二年格。出职正班九品。大定十四年定新官制,从下添两重,女直初考进义,馀人进义副尉。 又按《志》:典客署书表,十八人。大定十四年,以女直人识汉字班内祗一同试补。
大定十五年,诏年老者毋注县令,状元依例除授。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五年闰九月甲戌,诏年老之人毋注县令。年老而任从政,其佐亦择壮者参用。 按《选举志》:十五年,敕状元除应奉,两考依例授六品。大定十六年,诏诸科出身人,三十二年与县令,其各部院令译史及省祗候郎君等,并依资铨授,又敕宰臣选注,俱于尚书省堂,量才受职。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六年十二月壬申朔,诏诸科人出身四十年方注县令,年岁太远,今后仕及三十二年,别无负犯赃染追夺,便与县令。 按《选举志》:律科及第。大定十六年特旨,以四十年除下令太远,其以三十二年不犯赃罪者授下令。 又按《志》:枢密院令史、译史。十六年,定一考、两考者,初录事、军判、防判,再除上簿,三中簿,四同初,五、六下令,七、八中令,九、十上令。〈二十六年,两考者免下令一任。〉三考以上,初上令,二中令,三下令,四录事、军防判〈二十六年免此除〉,五下令〈二十六年亦免此除〉,六、七中令,八上令。 又按《志》:部令史、译史。十六年格,一考两考者,初除上簿,再除中簿,三下簿,四上簿,五录事、军防判,六、七下令,八、九中令,十上令。三考以上者,初除录事、军防判,再除上簿,三中簿,四如初,五下令〈后免此除〉,六、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十六年,定制,以制文试之,能解说得制意者为中选。又按《志》:侍卫亲军长行。十六年,有荫百户,初中令,二都军、正将,三、四录事,五下令,六中令、七上令,回呈省。无荫者,初都军、正将,二录事,三、四副将、巡检,五都军、正将,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此言识字者也。不识字者,初止县尉,次主簿。 又按《志》:十六年敕宰臣选调拟注之际,须引外路求仕人,引至尚书省堂,量才受职。
大定十七年,制劳效官计月迁授枢密院令译史等,各以宗室及职事官子试补。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劳效,大定十七年定制,其猛安曰都将,谋克曰中尉,蒲辇曰队正。都将三十月迁一官,至昭信注九品职事。以队正升中尉。中尉升都将。 又按《志》:宰执子弟省令史。十七年,定制,以三品职事官之子,试补枢密院令史。遂命吏部定制,宰执之子、并在省宗室郎君,如愿就试令译史,每年一就试,令译史考试院试补外,缌麻袒免宗室郎君密院收补。 又按《志》:枢密院令史、译史。十七年,制试补缌麻袒免以上宗室郎君。又定制,三品职事子弟设四人,吏员二人。睦亲府、宗正府、统军司令译史,迁考出职,与台部同。 又按《志》:奉职。十七年格,有荫者初中簿,二下簿,无荫者注县尉,已后则依格。
大定十八年,敕状元不称与外除省祗候郎君,与护卫等,其铨授回降,各有定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定十八年,敕状元行不顾名者与外除。 又按《志》:省祗候郎君。十八年,制一品官子,初都军,二录事,军防判,三都军,四下令,五、六上令,回呈省。内祗,初录事,军防判,二上簿,三同初,四录事,五都军,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班祗,初上簿,二中簿,三同初,四录事,军防判,五录事,六都军,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护卫。十八年,制初除五品者次降除六品,第三复除从五品。初任六品者不降,第四任始授从五品,再勒留者各迁一官。 又按《志》:妃奉事,旧名不入寝殿小底,大定十一年又名妃奉职,大定十八年更今名。格同知把书画。
大定十九年,捧案官命宣徽院拣试。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捧案,八人,大定十九年,以已承三品官荫人,命宣徽院拣试仪观修整者,格同尚衣承奉。
大定二十年,更定铨注格。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年十月庚辰朔,更定铨注县令丞簿格。十一月乙亥,上谕宰臣曰:郡守选人,资考虽未及,廉能者则升用之,以励其馀。 按《选举志》:律科及第。二十年,省拟,无赃罪及廉察无恶者减作二十九年注下令,经童亦同此。 又按《志》:凡劳效。二十年,制以先曾充军管押千户、谋克、蒲辇二十年以上、六十五岁放罢者,视其强健者与差除、令系班,不则量加迁赏。后更定吏格,若一命迁宣武将军以上,当授从七品职事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官不至宣武,初授八品者授录事,二赤剧丞,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初授九品官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上簿,四下令,五中令,六、七上令。 又按《志》:省通事。大定二十年格,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一考两考与八品,三考者从七品,馀与部令译史一体免差。
大定二十一年,命状元第三任注县令,其元帅府宗正府等令译史通事,及知把书画等人,各计月出职,计考授品。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状元二十一年,复命第三任注县令。 又按《志》:二十一年,元帅府令译史三十月迁一官,百二十月出职,一考、两考与八品除授,三考与从七品。 又按《志》:大定二十一年,宗正府、六部、台、统军司令史,番部译史,元帅府通事,皆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系班,一考、两考与九品,三考已上与八品除授。 又按《志》:符宝郎。大定二十一年,英俊者与六品除,常人止与七品除。 又按《志》:知把书画。二十一年定格,有荫者,初中簿,二军器库副,后依本门户差注。无荫者,与差使。 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二十八人。二十一年格,与知把书画同。 又按《志》:捧案,八人。二十一年,格同知把书画。
又按《志》:东宫笔砚,五十月迁一重,百五十月出职
正班九品。无荫人差使。有荫人,二十一年格,与二十一年知把书画格同。 又按《志》:正班局分,尚药、果子本把、奉膳、奉饮、司裀、仪鸾、武库本把、掌器、掌辇、习骑、群子都管、生料库本把。大定二十一年格,有荫人,知把书画格同。 又按《志》:侍卫亲军长行。二十一年,有荫者初中簿,二县尉。无荫者初县尉,二散巡检。已后,依本门户,识字、不识字并用差注。 又按《志》:二十一年,谓宰臣曰:海陵时,与人本官太滥,今复太隘,今散官小者奏之。
大定二十二年,诏严进士除授之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定二十二年,谓宰臣曰:汉进士魁,例授应奉,若行不副名,不习制诰之文者,即与外除。 又按《志》:二十二年,敕进士受章服后,再试时务策一道,所谓策试者也。内才识可取者籍其名,历任后察其政,若言行相副则升擢任使。是年九月,复诏今后及第人,策试中者初任即升之。 又按《志》:女直进士。二十二年,上甲第二第三人初除上簿,中甲则除中簿,下甲则除下簿。
大定二十三年,制进士除授以甲为差。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十三年格,进士,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下令,三中令。中甲,初中簿,二上簿,三下令。下甲,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试中策者,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中令,三上令。中甲,初上簿,二下令,三中令。下甲,初中簿,二录事、防判、三中令。又诏今后状元授应奉,一年后所撰文字无过人者与外除。大定二十四年,制选人,各减一任,终场举人补典客署书表者,八品出职。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定二十四年,以旧资考太滞,命各减一任,临时量人材辛苦资历年甲,以次奏禀。 又按《志》:典客署书表,十八人,以班内祗、并终场举人,试补。大定二十四年,终场举人出职八品注上簿,次下簿,三任依本门户。
大定二十五年,定女直进士迁注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女直进士。大定二十五年,上甲甲首迁四重,馀各迁两重。第二第三甲授随路教授,三十月为一任,第二任注九品,第三、第四任注录事、军防判,第五任下令。寻复令第四任注县令。
大定二十六年,诏求仕人才识可取者,升用更定进士等官选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二月乙亥,诏曰:每季求仕人,问以疑难,令剖决之。其才识可取者,仍访察政迹,如其言行相副,即加升用。 按《选举志》:进士。大定二十六年格,以相次合为令者减一资历。二十六年格,三降两降免一降,文资右职外官减最后,上令一任通五任回呈省,遂定格,上甲,初录事、防判,二中令,三、四、五上令。中甲,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策试进士,初录事、防判,二、三、四、五上令。其次,初上簿,二中令,三、四、五上令。又次,初中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下甲,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 又按《志》:女直进士。二十六年,减一资历注县令。 又按《志》:律科、经童。二十六年,省拟,以相次当为县令者减一资历选注。敕命诸科人累任之馀月日至四十二月,准一除一差。又敕,旧格六任县令呈省,遂减为五任。 又按《志》:凡右职官。二十六年,制迁至宣武、显武始令出职。又以旧制通历五任令呈省,诏减为四任。
又按《志》:检法、知法。二十六年,命三考除录事,以后
则两除一差。 又按《志》:二十六年,以阙官,敕见行格法合降资历,内三降两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令译史,合得县令资历,内免录事及下县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下者,仝前免之。台部宗正府统军司令译史合历县令任数,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职文资诸科合历县令,亦免一任,当过检法知法,三考得录事者,已后两除一差。
大定二十七年,谕宰臣选近侍局官进士阶至中大夫,呈省,监察御史选六十以下廉干者,充其令译史等官,俱计考授品。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七年二月己丑,谕宰执曰:近侍局官须选忠直练达之人用之。朕虽不听谗言,使佞人在侧,将恐渐渍听从之矣。 按《选举志》:大定二十七年,制进士阶至中大夫呈省。 又按《志》:凡监察御史,大定二十七年前尝令六十以上者,为之。后台官以年老者,多废事为言,乃敕尚书省于六品七品内取六十以下廉干者,备选。 又按《志》:省令史。大定二十七年,以外多阙官,论者以为资考所拘,难以升进,乃命不论官资,凡一考者与六品,次任降除正七品,第三任与六品,第四任升为从五品。两考者与从五品,次任降除六品,第三、四任皆与从五品,五任升正五品。 又按《志》:女直进士令史,大定二十七年格,一考注正七品,两考注正六品。 又按《志》:右职。省令史、译史。大定二十七年,制一考及不成考者,除从七品,须历县令三任,第五任则升正七品。两考以上除正七品,再任降除县令,三、四皆与正七品,第五任则升六品。三考以上者除六品,再任降正七品,三任、四任与六品,第五任则升从五品。
大定二十八年,命学士院职任取文理优赡者,充教授,以宿儒补,戒用人拘资格,其律科经童令译史等,俱随宜铨注。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八年三月戊申,命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职事官,举进士已在仕、才可居翰苑者,试制诏等文字三道,取文理优赡者补充学士院职任。五月丙午,制诸教授必以宿儒高才者充,给俸与丞簿等。八月甲申,上谓宰臣曰:用人之道,当自其壮年心力精强时用之,若拘以资格,则往往至于耄老,此不思之甚也。阿鲁罕使其早用,朝廷必得补助之力,惜其已衰老矣。凡有可用之材,汝等宜早思之。十月乙酉,尚书省奏拟除授而拘以资格,上曰:日月资考所以待庸常之人,若才行过人,岂可拘于常例。国家事务皆须得人,汝等不能随才委使,所以事多不治。朕固不知用人之术,汝等但务循资守格,不思进用才能,岂以才能见用,将夺己之禄位乎。不然,是无知人之明也。群臣皆曰:臣等岂敢蔽贤,才识不逮耳。
按《选举志》:律科、经童。二十八年,减赤县丞一任。
又按《志》:省令史。二十八年,敕枢密院等处转省者,并用进士。 又按《志》:宰执子弟省令史。二十八年,制以宗室第二从亲并宰相之子,出职与六品外,宗室第三从亲并执政之子,出职与正七品。其出职皆以百五十月,若见已转省之馀人,则至两考止与正七品。
又按《志》:省女直译史。二十八年,制以见任从七、从
八人内,勾六十岁以上者相视用之。 又按《志》:符宝典书。二十八年,出职八品,二上簿,回验官资注授。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二十八人。二十八年,以合数监同人内,从下选差。 又按《志》:尚食局本把,四人,二十八年设,格同仪鸾。 又按《志》:尚辇局本把,六人,二十八年设,格同仪鸾。 又按《志》:东宫妃护卫。二十八年,有荫人与副巡检、讥察,无荫人与司军,军辖等除。东宫入殿小底,三十月迁一重。初考,女直人迁敦武,馀人迁保义。吏格,有荫无荫其出职,初八品,二上簿,三中簿,四八品。五下令,六中令,八上令,回呈省。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初定品,官子孙试补令史,格以选举十事,命尚书省定拟,又重定恩榜及省令史军功等官铨注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八月壬辰,初定品官子孙试补令史格。十一月癸亥,上谓宰臣曰:今之用人,太拘资历。循资之法,起于唐代,如此何以得人。平章政事汝霖对曰:不拘资格,所以待非常之材。上曰:崔祐甫为相,未踰年荐八百人,岂皆非常之材欤。 按《选举志》: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选举十事,命奉御合鲁谕尚书省定拟。其一曰旧格进士军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县令,升正七品,两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从五品,两任从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后升刺史,计四十馀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资格出职者,可知矣。拘于资格之滞至于如此。其令提刑司采访可用之才,减资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拟,凡三任升者,减为两任,于此资历内遇,各品阙多,则于第二任未满,人内选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采访者,升擢之。其二曰:旧格随朝苦辛验资考升除者,任满回日,而复降之,如正七满回,降除从七品,从五品回降为六品之类,今若其人果才能,可为免降,尚书吏部遂拟。今随朝考满迁除外路五品以下职事,并应验考次,职满有才能者,以本官任满,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内,察访保结呈省。其三曰:随路提刑所访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职事从宜迁注。其八曰:人才随色有之监临诸物料,及草泽隐逸之士,不无人材,宜荐举用之。吏部拟监临诸物料,内以外路五品,随朝六品以上,举廉能者,直言所长,移文转申省,差官察访得实,随材任使,草泽隐逸,当遍下司县,以提刑司察访呈省,随色人材令内外五品以上,职官荐之。其九曰:亲军出职,有尤长武艺勇敢过人者,其令内外官举提刑司察,如资考高者,可参注沿边刺史,同知县,令吏部拟。若依本格资历,恐妨才能,若举察得实者,依本格减一资历,拟注。尚书省拟依旨升品拟注。 又按《志》: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敕恩榜。女直人迁将仕,汉人登仕,初任教授,三十月任满,依本格从九品注授。 又按《志》:省令史大定。二十九年,四从亲亦许试补。 又按《志》:凡军功官。章宗二十九年,迁至镇国者取旨升除后。吏格之所定,女直人昭信校尉以上者,初下簿,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女直一命迁至昭信校尉、馀人至昭信已上者,初下簿,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凡至宣武将军以上者,初下令,二中令,三、四上令。 又按《志》:左右藏库本把,八人,格同内藏。大定二十九年设,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 又按《志》:奉辇,旧名拽辇儿,二十九年更名,格同擎执。 又按《志》: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诸局分长行并历三百月。十人长九十月出职。 又按《志》:杂班局分。二十九年,长行三百月、十人长九十月出职。弩手、伞子四百月出职。其他局分,若秘书监楷书及琴、棋、书、阮、象、说话待诏,尚厩局医兽、驼马牛羊群子、酪人,皆无出身。 又按《志》:侍卫亲军长行。二十九年,定女直二百五十月出职,馀三百月出职。吏格,先察可亲民、及不可者,验其资历,若已任回带明威、怀远者,验资拟注。 又按《志》:凡监察御史。二十九年,令台官得自辟举。
章宗明昌元年制。女直进士令史及宗室将军等俱计考除授。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女直进士令史。明昌元年,敕至三考者与汉人两考者同除。 又按《志》:宗室将军。六十月为任,初刺同,二都军,三刺同,四从六。副将军以七品出职人充。明昌元年,以九十月为满。 又按《志》:护卫。明昌元年资格,初任不算资历,不勒留者,初从六品,二、三皆同上,第四任升从五。勒留者,初从五,二、三同上,第四正五品。再勒留者,初正五品,二同上,三少尹,四刺史。明昌四年,降作六品、七品除。 又按《志》:仪鸾局本把,大定二十七年,三人。明昌元年,设十五人,格比内藏本把。
明昌二年,令右职官依旧制除授奉职以八品出职。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右职官。明昌二年,以诸司除授,守阙近三十月,于选调窒碍,今后依旧两除一差,候员阙相副,则复旧制。 又按《志》:奉职。明昌元年格,有荫者每勒留一考则减一资。二年,以八品出职。
明昌三年,敕应保举官及试中书判者,量与升除随季部人依条试验其御史拟注。仍归尚书省令译史等官随宜选补。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三年冬十月丙寅,敕应保举官及试中书判者委官覆察,言行相副者量与升除,随朝及六品以上各随所长用之。 按《选举志》:明昌三年,上曰:旧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识字者试以书判不识字者,问以疑难二事,体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今随季部人并。令依条试验。宰执奏曰:既体察知与所举相同,又试中书判若不量与升。除无以示劝,遂定制若随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则随长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拟升六品县令。一等除授任满合降者免降。从七品以下于各等资历内减,两任拟注以后体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体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见任,县令升中上令者,并掌钱谷及丁忧去者,候解由到部诸局,分人亦候将来出职,日准上拟注猛安谋克,拟依前提刑司保举到升任例施行时,尝令随门户减一资历。明昌七年敕复令如旧。 又按《志》:凡监察御史。三年复命。尚书省拟注每一阙则具三人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 又按《志》:三年,罢契丹令史,其阙内增女直令史五人。 又按《志》:省女直译史。三年,取见役契丹译史内女直、契丹字熟闲者,无则以前省契丹译史出职官及国史院女直书写,见任七品、八品、九品官充。 又按《志》:御史台令史、译史。三年,截罢见役吏人,用三品职事官子弟试中者、及终场举人本台试补者,若不足,于密院六部见役品官、及契丹品官子孙兄弟选充。
明昌五年,更定律科经童等铨授,又命宰臣拟注召选人与语以观其人。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律科、经童。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该廉升则注县令。又按《志》:凡女直进士令史。明昌五年,以与进士令史辛苦既同,资考难异,遂定与汉进士一考与从六品,两考与从五品。 又按《志》:女直知法、检法。五年,以省统军司令译史书史内拟,年五十以下、无过犯、慎行止,试一月,以能者充,再勒留者升一等,一考者初上令,二、三中令,四下令、两考升二等,呈省。 又按《志》:典客署书表,十八人,以终场举人试补。五年,许终场举人材质端伟、言语辩捷者,与内班祗同试,与正九除。
又按《志》:五年,命宰臣拟注之际,召赴选人与之语,
以观其人。
明昌六年,制律科、经童等,皆依资拟注本把儤使等,各随宜选充其随朝外路要官,具人阙进,呈以听制授。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律科、经童。明昌六年,减诸县丞、赤县丞两任后吏格,十年内拟注差使,十年外一除一差。若历八任、或任至三十二年注下令,则免差须遍历而后呈省。所历之制,初、二下簿,三、四中簿,五、六、七上簿,犯选格者又历上簿两任,第九则注下令,十中令,十一、十二上令。 又按《志》:奉职,三十人。六年定格,初录事、军防判,正从八品丞,二上簿、三中簿,四正从八品,若不犯选格者则免此除,五下令,六、七中令,八上令。勒留一考者升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回呈省。勒留两考者升上令,二中令,三、四上令,回呈省。 又按《志》:随局内藏四库本把,二十八人。明昌元年,如八贯石本把阙,六贯石局内选。六年,半于随局承应人内选。 又按《志》:擎执儤使。明昌六年,以皇家袒免以上亲、不足则于外戚,并三品已上散官、五品以上职事官应荫子孙弟兄侄,以宣徽院选有德而美形貌者。 又按《志》:六年,命随朝五品之要职,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阙进呈以听制授。明昌七年,制县令依旧格注授其随朝除授通算所历。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明昌七年格,县令守阙各依旧格注授。 又按《志》:七年,敕随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有急阙,则具阙及人奏禀,寻复令不须待考满,后当通算其所历而已。
承安元年,定武举铨注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武举。承安元年格,第一名所历之职,初都巡、副将,二下令,三中令,四、五上令。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将,二上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馀人,初副巡、军辖,二中簿,三下令,四中令,五、六上令。
承安二年,习学知除等,以三十月除随朝阙,宗室将军铨注,以各路为差。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承安二年,以习学知除、刑房知案、及兵兴时边关令史,三十月除随朝阙。 又按《志》:宗室将军,中都、上京初从七,二录事、军防判,三入本门户。馀路,初录事、军防判,二上簿,三入本门户。承安二年改司属令作随朝。承安三年,诏内外官有阙具才能者,以闻省。选始置簿勾取,令译史参用终场举人。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三年二月辛巳,上谕宰臣曰:自今内外官有阙,有才能可任者,虽资历未及,亦具以闻。虽亲故,毋有所避。 按《选举志》:凡省选之制,自非制授尚书,选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始命置簿勾取。 又按《志》:御史台令史、译史。三年,敕凡补一人必询于众,虽为公选,亦恐久渐生弊。况又在书史之上,不试而即用,本台出身门户似涉太优,遂令除本台班内祗、令译史名阙外,于试中枢密院令译史人内以名次取用,不足,即于随部班祗令译史上名转充。若须用终场举人之阙,则令三次终场举人,每科举后与它试书史人同程试验,榜次用之。女直十三人,内班内祗六人,终场举人七人。汉人十五人,内班内祗七人,终场举人八人。译史四人,内班内祗二人,终场举人二人。 又按《志》:三年,敕监察给由必经部,而后呈省。
承安四年,立审官院定奉御奉职等,仍以百五十月出职。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承安四年,敕宰臣曰:凡除授,恐未尽,当今无门下省,虽有给事中,而无封驳司,若设之使于拟奏未受,时详审得当,然后授之可也。乃立审官院凡所送令详审者,以五日内奏或申省。 又按《志》:凡奉御奉职之出职,大定十二年增为百五十月,二十九年复旧,承安四年复增。
泰和元年七月乙丑,更定选注县令丞簿格。十二月乙巳,初定廉能官升注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凡右职官。泰和元年,以县令见阙,近者十四月,远者至十六月,盖以见格,官至明威者并注县令,或犯选并亏永人,若带明威人亦注,是无别也。遂令曾亏永及犯选格,女直人展至广威,汉人至宣武,方注县令。又以守阙簿丞,近者十九月、远者二十一月,依见格官至宣武、显武、信武者合注丞簿,遂命但曾亏永,直至明威方注丞簿。又吏格,凡诸右职正杂班〈谓无资历者,班内祗同。〉皆验官资注授。带忠武以下者与监当差使,昭信以上拟诸司除授,仍两除一差。宣武以上与中簿〈若功酬人与上簿〉,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广威注上令,通历县令四任,如带定远已历县令三任者,皆呈省,若但曾亏永及犯选格〈诸曾犯公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赃、廉访不好、并体察不堪临民者,谓之犯选格。〉女直人迁至武义,汉人诸色人武略,并注诸司除授,皆两除一差。若至明威方注丞簿,女直人迁至广威,汉人、诸色人迁至宣威者,皆两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
又按《志》:元年,谕旨宰臣曰:凡遇急阙与其用资历
未及之人何如。止起复丁忧,旧人也。命内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旧在职,补足而后升除,或有馀月日以后积算遇阙,而无相应人,则以资历近者奏禀。
泰和二年,刱内侍御寄禄官。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内侍御直。内直。泰和二年,以参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刱寄禄官名,以专任之,既足以酬其劳,而无侵官之弊。
泰和三年,更定武举出职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武举,泰和三年格,上甲第一名迁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迁忠翊校尉。中等迁修武校尉,收充亲军,不拘有无荫,视旧格减一百月出职。下等迁敦武校尉,亦收充亲军,减五十月出职。
泰和四年,更定閤门祗候铨授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閤门祗候。泰和四年格,初都军,二录事、军防判、三下令,四中令,五上令。
泰和 年,定进士呈省之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泰和诸格,进士及第合授资任须历遍乃呈省。虽未尽历,官已至中大夫亦呈省。又诸词赋、经义进士及第后,策中试选,合授资任历遍呈省,仍每任升本等首铨选。
泰和八年,以习学知除充省令史。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泰和八年,以习学知除十五月以上,选充正知除。一考后理算资考。
卫绍王大安元年,令守县令阙者,再注丞簿。
按《金史·卫绍王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卫绍王。大安元年,以县令阙,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与其守阙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员阙相副,则当复旧。
大安三年,令省令史知除考满授随朝职。
按《金史·卫绍王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大安三年,以从榜次则各人所历月日不齐,遂以吏部等差其所历岁月多寡为次,收补知除,考满则授随朝职。
宣宗贞祐二年,命河朔宣抚司得拟七品以下。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宣宗贞祐二年,以播越流离官职多阙,权命河朔诸道宣抚司得拟七品以下,寻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阙多至重复,乃奏罢之。
贞祐三年,并中都选于南京其进士及右职官,各依资除授。
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二月丙午,尚书省以南迁后,吏部秋冬置选南京,春夏置选中都,赴调者不便,请并选于南京。从之。九月壬午,以空名宣敕付陕西宣抚司,凡夏人入寇,有能临阵立功者,五品以下并听迁授。 按《选举志》:三年,户部郎中奥屯阿虎言:诸色选官并与女直一体,而有司不奉,妄生分别,以至上下相疑,诏以违制禁之。初宣宗之南迁也。诏吏部以秋冬于南京春夏于中都置选,而赴调者,惮于北行,率皆南来,遂并于南京,设之三年,命汰不胜官者,令五品以上官公举,今季赴部人内先择才干者量缓急易之。 又按《志》:三年,状元授奉直大夫,上甲儒林郎,中甲以下授徵事郎。 又按《志》:凡右职官。贞祐三年,制迁至宣武者,皆与诸司除授,亦两除一差。凡不犯选格者,若怀远方注丞簿,至安远则注下令、上令各一任,呈省。
贞祐四年,定右职官注令格。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右职官。贞祐四年,复以官至怀远注下令,定远注中令,安远注上令,四任呈省。
贞祐五年,令省令史及护卫各计考铨除。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省令史。贞祐五年,进士未历任者,亦得充补,一考者除上县令,再任上县令升正七品,如已历一任丞簿者,旧制除六品,乃更为正七品,一任回降从七品,再任正七品升六品,如历两任丞簿者,一考旧除六品,乃更为正七品,一任回免降,复免正七一任,即升六品。曾历令一任者,依旧格六品,再任降除七品,还升从五品。 又按《志》:护卫。贞祐制,一考八品,两考除县令,三考正七品,四考五品。五年,定一考者注上令。两考者一任正七品回降从七,两任正七回升六品。三考者正七一任回,再任正七升六品。四考者,三任六品升从五品。
兴定元年,诏选监察御史尚书省疏名以闻。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兴定元年,凡选监察御史尚书省具才能者,疏名进呈以听制授。兴定二年,择明干官与升擢寄居守阙等官,付枢密任使令史等,依资授品。
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二年秋七月庚寅,择明干官提控铨选无违失者与升擢,令译史不任事者,验已历俸月放满,别选能者。甲午,用点检承元言,遣官诣诸道选寄居守阙丁忧官及亲军入仕才堪总兵者,得一百六人,付枢密任使。 按《选举志》:省令史。兴定二年,敕初任未满及未历任者,考满升二等为从七品。初任未满者两任、未历任者四任、回升正七品,两任正七皆免回降。凡不依榜次勾取者同随朝升除,俟榜次所及日听再就补。
兴定三年,诏陕西太原河北州县官从行省授职。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二月甲寅,诏陕西行省,从七品以下官许注拟。三月甲午,诏太原等路,州县阙正授官,令民推其所爱为长,从行省量与职任。夏四月甲申,诏河北州县官止令土著推其所爱充,朝廷已授者别议任使。
兴定五年四月辛巳,诏定进士中下甲及监官散阶至明威者举充县令法。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省令史。兴定五年,定进士令史与右职令史同格,考满未应得从七者与正七品,回降从七一任。所勾诸府令史不及三考出职者除从七品,回降除八品。若一任应得从七品者除六品,回降正七品,若一任应得正七品者免降。
哀宗正大元年,定右职官犯选亏永者铨注法。
按《金史·哀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正大元年,制右职官曾犯选曾亏永者,至广威与诸司两除一差,至安远注丞簿三任,其至镇国从三品,下方注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