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八十一卷目录

 考课部汇考一
  有虞氏〈帝舜一则〉
  周〈总一则〉
  秦〈总一则〉
  汉〈景帝一则 宣帝元康一则 黄龙一则 元帝永光一则 成帝绥和一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二则 明帝永平一则 章帝元和一则 殇帝延平一则 安帝元初一则 顺帝永建一则 汉安一则 桓帝建和一则 延熹一则〉
  魏〈明帝太和一则 景初一则〉
  晋〈武帝泰始二则 太康一则 元帝太兴一则〉
  宋〈文帝元嘉二则 明帝泰始一则 泰豫一则〉
  南齐〈武帝永明二则 明帝建武一则 东昏侯永元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陈〈武帝永定一则〉
  北魏〈道武帝天兴一则 明元帝永兴一则 神瑞一则 泰常一则 太武帝太延一则 文成帝太安二则 和平一则 孝文帝延兴三则 太和七则 宣武帝景明二则 永平一则 延昌二则 孝明帝熙平二则 孝昌一则 孝庄帝建义一则 后废帝中兴一则 文帝大统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一则〉
  隋〈文帝开皇二则 炀帝大业二则〉

铨衡典第八十一卷

考课部汇考一

有虞氏

帝舜始以三载考绩。
《书经·舜典》: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分北三苗。
〈蔡传〉考核实也,三考九载也。九载则人之贤否,事之得失可见于是陟。其明而黜,其幽赏罚,明信人人力于事功,此所以庶绩咸熙也,北犹背也。其善者留,其不善者窜徙之,使分背而去也。此言舜命二十二人之后,立此考绩黜陟之法,以时举行而卒,言其效如此也。〈大全〉陈氏大猷曰:人情太宽则肆,太严则拘。故考绩于三载时,加警策以作其怠,黜陟于九载期之久远,以要其成不肆、不拘,所以为善成。周冢宰岁终受会,诏废置三岁计治行诛赏,世变不同故也。

《周制·天官》:太宰以八法治官府,以八柄诏王驭群臣。岁终,各正其治,诏王废置。三岁,大计群吏而诛赏之。少宰以六叙,正群吏。以六计,弊群吏。月终,赞冢宰受岁会。宰夫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旬终,受正日成。
《周礼·天官》:大宰之职,以八法治官府。
〈订义〉郑锷曰:官府者,治之所由出。故治官府者,不可无法。法不行于官府,民不可得而治矣。周家于此别立八法,诚以致治,必自此始故也。有官必有府,官则其所命之名也,府则官之所居也。人众而事丛,非事为之制曲,为之防本。末度数各得其理大纲、小纪,不紊其条,何能致治哉,此其别所以有八也。

一曰官属,以举邦治。
郑司农曰:官属谓六官,其属六十。小宰曰:以六属举邦治。

二曰官职,以辨邦治。
王昭禹曰:官有职,则事各有司存。故曰:辨辨者,因其列职而分之也。

三曰官联,以会官治。
郑司农曰:官联谓国有大事,一官不能独治,则六官共举之联,谓联事通职相佐助。小宰曰:以六联合邦治。

四曰官常,以听官治。
王氏详说曰:官属,则小宰所谓六属矣。官职,则小宰所谓六职矣。官联,则小宰所谓六联矣。官成,则小宰所谓八成矣。官法者,其小宰之所谓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乎。官刑者,其小宰之所谓令于百官府曰,不听王命国有常刑乎。官计者,其小宰之所谓六计弊群吏之治乎。惟官常之名,不见于小宰而见于宰夫,宰夫八职,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数,则是官常者数之谓也。如卿一人,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下士三十二人矣,其他常数皆此类也。大宰正也,故官府之八法,皆治之小宰为贰宰夫,为考分治大宰之事也。

五曰官成,以经邦国。
郑司农曰:官成,谓官府之成事,品式也。小宰曰:以八成经邦治。

六曰官法,以正邦治。
郑司农曰:官法谓职所主之法度。官职,主祭祀、朝觐、会同宾客者,则皆自有其法度。小宰曰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 王昭禹曰:既曰以八法治官府,又曰官法以正邦治者,盖八法者,治官府之大法。官法者,百官各有奉行之法也。若大宰垂治象之法,司徒垂教象之法,六官之属,所承以治事者,无非法也。以其施之于官,故曰官法。百官各循法以治事,则无侵官之冒,无离局之奸。治由此而各正于一矣。故曰以正邦治。

七曰官刑,以纠邦治。
王昭禹曰:所以治天下者,谓之邦刑。所以治官府者,谓之官刑。《书》曰:制官刑儆于有位。又曰:鞭作官刑。是以古之在官者,必有鞭刑以儆之。然古者,刑不上大夫,则官刑之所施者,自士而下故也。

八曰官计,以弊邦治。
郑康成曰:官计,谓小宰之六计,所以弊断群吏之治也。 李景齐曰:周人责吏治之法,既有官属以举之,复有官职以辨之。既有官联以会之,复有官常以听之。既有官成以经之,复有官法以正之。其详至此,自无不举之职矣。尤必有官刑以纠之,有官计以弊之者,然后知古人,任职虽以其才,待吏虽以其诚,而所以震厉考察之意,尤不敢废。于驭吏之日,亦足以见先王设官,以为民者,如是其拳拳也。唐虞考绩,成汤制官刑,即此意。

以八柄,诏王驭群臣。
郑康成曰:诏,告也。 王昭禹曰:爵禄废置,生杀予夺,八者,王操之于此,而群臣为用于彼,若器之有柄焉。故曰八柄。贾山曰:富贵,人主之操柄。其言亦本于此。八柄操之在此,则群臣疾徐进退,惟我之听。故曰驭群臣。

一曰爵,以驭其贵。
王昭禹曰:先王制爵,以待有德。德有小大,则爵有尊卑。外之为邦君,则有公侯伯子男。内之为王臣,则有公卿大夫士。五仪之命,见于诸侯。五等之命,见于诸臣。皆王之所爵也。天下之人,苟有之则贵,无之则贱。此所以驭其贵。

二曰禄,以驭其富。
王昭禹曰:禄以待有功,功有多寡,则禄有厚薄。

三曰予,以驭其幸。
刘氏曰:幸者,王所亲幸也,可赐予之,不可爵之者也。 刘执中曰:予谓爵禄之外有所赐予,幸谓荣幸予及其贤,则天下荣之。

四曰置,以驭其行。
刘氏曰:置者,耆老废退之人。虽当废退,其素行贤明,特置之,若公族穆子辞疾,晋侯使掌公族大夫也。

五曰生,以驭其福。
王昭禹曰:管子云:擅生杀之,谓王。能利害之,谓王。盘庚曰:矧予制乃短长之命,则人禀命而生,虽本乎天,而所以生之者,乃在乎君。则此所谓生者,王使之生也。《洪范》以寿居五福之先,则得生,足以为福矣。

六曰夺,以驭其贫。
郑锷曰:极之别有六,而贫居一。食君之禄,宜不至于贫矣。臣有可诛之过,夺其廪稍之奉。如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至于疏食没齿之类,以夺致贫,其柄在我,所以驭之也。

七曰废,以驭其罪。
易氏曰:废,言弃也。臣有罪戾,不可委任,褫其爵而弃之。故曰驭其罪。

八曰诛,以驭其过。
郑康成曰:诛,责让也。《曲礼》曰:齿路马有诛。 贾氏曰:臣有过失,非故为者,则以言语责让之。内史变诛言杀,欲见为恶不止,则杀之。

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
郑康成曰:正,正处也,会大计也。 王昭禹曰:为将受其会,故各使之先自正其治也,受其一岁功事财用之计。

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
王昭禹曰:受其一岁功事财用之计,听其所致,以告于上之事,则其吏之治行,可知矣。于是乎诏王废置。然此非特为废置也。岁终平在朔易之时,亦欲以知所当调制,以待正月之吉布施之也。

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郑司农曰:三载考绩。 郑康成曰:事久而听之,大无功,不徒废,必罪之。大有功,不徒置,必赏之。 吕氏曰:成周时,冢宰既受百官之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矣。而司徒
又自考其属正,要会而致事。司寇又命于其属,入会政致事,下至宫正会其行事,而自考其职之所统。内宰稽其功事,而自考其职之所统。虽医事之微,医师亦于岁终,稽其医事。此各考于其属,上下递察,而冢宰实提其大纲。至于会计之烦,又专设一司,会以考察之。司会曰: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此可见成周之时,各考于一职之长,而后考于一官之长,考于一官之长,始尽考于司会,而后达于冢宰欤。故各考其属于下,则寡而难欺。提其纲于上,则简而易见。又俱考于司会,则精详而遍察,可以防其隐蔽矣。

小宰之职,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
郑康成曰:叙,秩次也。 王氏曰:叙,叙其伦之先后也。 吕氏曰:《左传》作执秩,以正其官。如小宰六叙正群吏是也。秩叙不正,其馀皆乱。

一曰以叙正其位。
王昭禹曰:宰夫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固有尊卑也。位以德兴,德以位叙,因其人之德有小大,而授之以位之尊卑,则爵以阶而升,命以等而进矣。

二曰以叙进其治。
贾氏曰:卿大夫士有治职功,状文书进于上,亦先尊而后卑也。

三曰以叙作其事。
史氏曰:有官斯有职,有职斯有事。至于各共其事,而不敢怠忽者,有叙以作之也。

四曰以叙制其食。
王昭禹曰:饩廪,称事所以劝百工也。上农夫食九人,中食七人,下食五人。而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而下士之禄,与庶人在官者同,则食之多寡厚薄,固有常数矣。以叙制之而先后,得其伦,则士无素飧,而灭裂于其职矣。

五曰以叙受其会。
贾氏曰:岁终进会计文书受之,亦先尊后卑也。

六曰以叙听其情。
郑康成曰:情,争讼之辞也。 王氏曰:自会以上,不得其情,而至于讼。讼则各以其叙听之。

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
郑康成曰:听,平治也。平治,官府之计,有六事。 黄氏曰:听谓听察之也。孔子曰:如有所誉者,其有所试矣。计计其功状也,曰善,曰能,曰敬,曰正,曰法,曰辨,所以断其才等也。凡此言者,有其一,皆可以治。故谓之治行弊断也。

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愚案:廉者,犹廉问廉察。康成谓:六事,以廉为本,非也。廉特善之小,言善则廉在其中,而廉非为善之主。后世贪浊者,多始以廉洁为贵。周以六计弊,吏治先之廉善者,问其吏之善否。何谓善,如《诗》之淑人,君子是也。有其善,何施而不近。厚继之廉能者,问其吏之能否。何谓能,如孟子之能胜其任也。有其能,则何事之不立。

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赞冢宰受岁会。
郑康成曰:主每月之小计也。 贾氏曰:月计曰要,每月之终,使官府致其簿书之要,受之,当先尊后卑。故言叙。岁计曰会,助冢宰受一岁之计也。

岁终,则令群吏致事。
王昭禹曰:岁终,日穷于次,月穷于纪,星回于天。数将几终,岁且更始。天子与公卿大夫,共饬国典,论时令,以待来岁之宜。群吏治事,必有所致,以告于上者焉。大宰于岁终,听其致事。小宰则令群吏致事而已。必小宰先令致事,然后大宰得以听之。

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郑康成曰:正岁,谓夏之正月。得四时之正,以出教令者,审也。 徇以木铎,古者将有新令,必奋木铎,以警众,使明听也。

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
王昭禹曰:小宰掌建邦之宫刑,宪禁于王宫。宪谓表而示之,使之知禁之所在。

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
王昭禹曰:此王宫中之百官府也。盖百官有治事于王宫者,既宪禁于王宫,又明为告令,使皆知之。

宰夫之职,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
贾氏曰:宰夫是钩考之官,故以治法,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内,治功善恶也。 郑锷曰:六官皆有考,各得以考,其属天官之考,非考其属而已。又以考
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与夫五官之考,其一官之属异矣。

乘其财用之出入。
贾氏曰:谓上数处用官物者,当乘计其用财之出入,知其多少。

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
王氏曰:失其所藏之货贿,谓之失财。非所用而用之,谓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货贿也,而谓之失物。

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
贾氏曰:考其治者,会要成总考之也。 王昭禹曰:宰夫治,官之考,其职掌赞大宰、小宰,故岁会月要日成,皆使群吏正之。岁会则使入于大宰,月要则使入于小宰,日成则宰夫受之,治则案所入之计,书而考之。

正岁,则以法警戒群吏,令修宫中之职事,书其能者,与其良者,而以告于上。
郑司农曰:正岁之正月,以法戒敕群吏。 林氏曰:群吏,在宫中者。 王氏曰:宫正稽其功绪,纠其德行,岁终则会其行事,然后宰夫得以考其会,而正岁书其能者、良者,以诏于上。 郑康成曰:上谓大宰、小宰。

按杜佑《通典》:周制,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其训曰:三岁而小考其功也。小考者,正职而行事也。九岁而大考有功也。大考者,黜无职而赏有功也。

秦遣丞相史分刺诸州,岁终奏事。
《宋书·百官志》:刺史,每州各一人。黄帝立四监以治万国,唐、虞世十有二牧,是其职也。周改曰典,秦曰监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诸州,谓之刺史。刺史班行六条诏书,其一条曰,彊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彊陵弱,以众暴寡;其二条曰,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其三条曰,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加罚,喜则任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其四条曰,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其五条曰,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其六条曰,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彊,通行货赂,割损正令。岁终则乘传诣京师奏事。

景帝后二年,令二千石各修职;职耗者,丞相以闻。
《汉书·景帝本纪》:后二年夏四月,诏曰:雕文刻镂,伤农事者也;锦绣纂组,害女红者也。农事伤则饥之本,女红害则寒之原也。夫饥寒并至,而能亡为非也寡矣。今岁或不登,民食颇寡,其咎安在。或诈伪为吏,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县丞,长吏也,奸法与盗盗,甚无谓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宣帝元康四年春正月,遣大中大夫彊〈李彊〉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察吏治得失。
《汉书·宣帝本纪》云云。
黄龙元年,以吏治失中诏御史计簿,非实者,按之。
《汉书·宣帝本纪》:黄龙元年二月,诏曰:盖闻上古之治,君臣同心,举措曲直,各得其所。是以上下和洽,海内康平,其德弗可及已。朕既不明,数申诏公卿大夫务行宽大,顺民所疾苦,将欲配三王之隆,明先帝之德也。今吏或以不禁奸邪为宽大,纵释有罪为不苛,或以酷恶为贤,皆失其中。奉诏宣化如此,岂不缪哉。方今天下少事,繇役省减,兵革不动,而民多贫,盗贼不止,其咎安在。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三公不以为意,朕将何任。诸请诏省卒徒自给者皆止。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
元帝永光元年春二月,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
《汉书·元帝本纪》云云。
成帝绥和二年六月,诏察吏残贼酷虐者,以时退。
《汉书·哀帝本纪》云云。

后汉

光武帝建武 年,定内外官以岁终考其殿最。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太尉,公一人。本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光禄勋,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宿卫宫殿门户,典谒署郎更直执戟,宿卫门户,考其德行而进退之。外十有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初岁尽诣京都奏事。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秋冬遣无害吏,论课殿最。岁尽遣吏上计。每县、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长,四百石;小者置长,三百石;侯国之相,秩次亦如之。本注曰: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
〈注〉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是廷尉劳勉之,以劝其后。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诸对辞穷尤困收主者,掾史关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簿责,以明下转相督敕,为民除害也。

《晋书·职官志》:后汉光武以三公曹,主岁尽考课诸州郡事。
建武十五年六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按《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云云。
明帝永平九年,诏司隶校尉、部刺史察长吏尤异。及不政理者,以闻。
《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九年夏四月甲辰,令司隶校尉、部刺史,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已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上。及尤不政理者,亦以闻。
章帝元和二年,敕二千石各尚宽明。
《后汉书·章帝本纪》:元和二年春正月,诏曰:俗吏矫饰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则悦耳,论之阴阳则伤化,朕甚厌之,甚苦之。安静之吏,悃愊无华,日计不足,月计有馀。如襄城令刘方,吏人同声谓之不烦,虽未有他异,斯亦殆近之矣。间敕二千石各尚宽明,而今富奸行赂于下,贪吏枉法于上,使有罪不论而无过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以轻为德,以重为威,四者或兴,则下有怨心。吾诏书数下,冠盖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职,其咎安在。勉思旧令,称朕意焉。
殇帝延平元年,敕司隶刺史有阿私下比者,将纠其罚。
《后汉书·殇帝本纪》:延平元年秋七月庚寅,敕司隶校尉、部刺史曰:夫天降灾戾,应政而至。间者郡国或有水灾,妨害秋稼。朝廷惟咎,忧惶悼惧。而郡国欲获丰穰虚饰之誉,遂覆蔽灾害,多张垦田,不揣流亡,竞增户口,掩匿盗贼,令奸恶无惩,署用非次,选举乖宜,贪苛惨毒,延及平民。刺史垂头塞耳,阿私下比,不畏于天,不愧于人。假贷之恩,不可数恃,自今以后,将纠其罚。
安帝元初四年,诏长吏,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显明其罚。
《后汉书·安帝本纪》:元初四年秋七月,京师及郡国十雨水。诏曰:夫霖雨者,人怨之所致。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乡吏因公生奸,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显明其罚。
顺帝永建元年,诏幽、并、凉州刺史,察二千石以下,不任军事者。
《后汉书·顺帝本纪》:永建元年五月,诏幽、并、凉州刺史,使各实二千石以下至黄绶,年老劣弱不任军事者,上名。严敕障塞,缮设屯备,立秋之后,简习戎马。
汉安元年,遣侍中杜乔等分行州郡,举实臧否。
《后汉书·顺帝本纪》:汉安元年八月丁卯,遣侍中杜乔、光禄大夫周举、守光禄大夫郭遵、冯羡、栾巴、张纲、周栩、刘班等八人分行州郡,班宣风化,举实臧否。按《周举传》:诏遣八使巡行风俗,皆选素有威名者,乃拜举为侍中,与侍中杜乔、守光禄大夫周栩、前青州刺史冯羡、尚书栾巴、侍御史张纲、兖州刺史郭遵、太尉长史刘班并守光禄大夫,分行天下。其刺史、二千石有臧罪显明者,驿马上之;墨绶以下,便辄收举。其有清忠惠利,为百姓所安,宜表异者,皆以状上。于是八使同时俱拜,天下号曰八俊。
桓帝建和元年,定刺史、二千石不举长吏赃。及擅假印绶罪。
《后汉书·桓帝本纪》:建和元年夏四月,诏州郡不得迫胁驱逐长吏。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若有擅相假印绶者,与杀人同弃市论。
延熹五年,令司隶校尉、中二千石等,各实覈所部,应当斥罢,自以状言。
《后汉书·桓帝本纪》不载。按《杨秉传》:延熹五年冬,代刘矩为太尉。是时宦官方炽,任人及子弟为官,布满天下,竞为贪淫,朝野嗟怨。秉与司空周景上言:内外吏职,多非其人,自顷所徵,皆特拜不试,致盗窃纵恣,怨讼纷错。旧典,中臣子弟不得居位秉势,而今枝叶宾客布列职署,或年少庸人,典据守宰,上下忿患,四方愁毒。可遵用旧章,退贪残,塞灾谤。请下司隶校尉、中二千石、城门五营校尉、北军中候,各实覈所部,应当斥罢,自以状言,三府廉察有遗漏,续上。帝从之。

明帝太和 年,大议考课之制,不果行。
《魏志·明帝本纪》不载。按《杜畿传》:畿子恕太和中为散骑黄门侍郎。时大议考课之制,以考内外众官。恕以为用不尽其人,虽才且无益,所存非所务,所务非世要。上疏曰:《书》称明试以功,三考黜陟,诚帝王之盛制。使有能者当其官,有功者受其禄,譬犹乌获之举千钧,良、乐之选骥足也。虽历六代而考绩之法不著,关七圣而课试之文不垂,臣诚以为其法可粗依,其详难备举故也。语曰:世有乱人而无乱法。若使法可专任,则唐、虞可不须稷、契之佐,殷、周无贵伊、吕之辅矣。今奏考功者,陈周、汉之法为,缀京房之本旨,可谓明考课之要矣。于以崇揖让之风,兴济济之治,臣以为未尽善也。其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试辟公府,为亲民长吏,转以功次补郡守者,或就增秩赐爵,此最考课之急务也。臣以为便当显其身,用其言,使具为课州郡之法,法具施行,立必信之赏,施必行之罚。至于公卿及内职大臣,亦当俱以其职考课之也。古之三公,坐而论道,内职大臣,纳言补阙,无善不纪,无过不举。且天下至大,万机至众,诚非一明所能遍照。故君为元首,臣为股肱,明其一体相须而成也。是以古人称廊庙之材,非一木之枝;帝王之业,非一士之略。由是言之,焉有大臣守职办课可以致雍熙者哉。且布衣之交,犹有务信誓而蹈水火,感知己而披肝胆,徇声名而立节义者;况于束带立朝,致位卿相,所务者非特匹夫之信,所感者非徒知己之惠,所徇者岂声名而已乎。诸蒙宠禄受重任者,不徒欲举明主于唐、虞之上而己;身亦欲厕稷、契之列。是以古人不患于念治之心不尽,患于自任之意不足,此诚人主使之然也。唐、虞之君,委任稷、契、夔、龙而责成功,及其罪也,殛鲧而放四凶。今大臣亲奉明诏,给事目下,其有夙夜在公,恪勤特立,当官不挠贵势,执平不阿所私,危言危行以处朝廷者,自明主所察也。若尸禄以为高,拱嘿以为智,当官苟在于免负,立朝不忘于容身,洁行逊言以处朝廷者,亦明主所察也。诚使容身保位,无放退之辜,而尽节在公,抱见疑之势,公义不修而私议成俗,虽仲尼为谋,犹不能尽一才,又况于世俗之人乎。今之学者,师商、韩而上法术,竞以儒家为迂阔,不周世用,此最风俗之流弊,创业者之所致慎也。后考课竟不行。
景初 年,诏散骑常侍刘劭作《都官考课》法。
《魏志·明帝本纪》不载。按《刘劭传》:景初中,劭受诏作《都官考课》法。劭上疏曰:百官考课,王政之大较,然而历代弗务,是以治典阙而未补,能否混而相蒙。陛下以上圣之宏略,悯王纲之弛颓,神虑内鉴,明诏外发。臣奉恩旷然,得以启矇,辄作《都官考课》七十二条,又作《说略》一篇。臣学寡识浅,诚不足以宣畅圣旨,著定典制。按《卢毓传》:毓为吏部尚书。时举中书郎,诏曰:得其人与否,在卢生耳。选举莫取有名,名如画地作饼,不可啖也。毓对曰:名不足以致异人,而可以得常士。常士畏教慕善,然后有名,非所当疾也。愚臣既不足以识异人,又主者正以循名案常为职,但当有以验其后。故古者敷奏以言,明试以功。今考绩之法废,而以毁誉相进退,故真伪浑杂,虚实相蒙。帝纳其言,即诏作考课法。按《傅嘏传》:司空陈群辟嘏为掾。时散骑常侍刘劭作考课法,事下三府。嘏难劭论曰:盖闻帝制宏深,圣道奥远,苟非其才,则道不虚行,神而明之,存乎其人。暨乎王略亏颓而旷载罔缀,微言既没,六籍泯玷。何则。道弘致远而众才莫晞也。案劭考课论,虽欲寻前代黜陟之文,然其制度略以阙亡。礼之存者,惟有周典,外建侯伯,藩屏九服,内立列司,筦齐六职,土有恒贡,官有定则,百揆均任,四民殊业。故考绩可理而黜陟易通也。大魏继百王之末,承秦、汉之烈,制度之流,靡所修采。自建安以来,至于青龙,神武拨乱,肇基皇祚,扫除凶逆,芟夷遗寇,旌旗卷舒,日不暇给。及经邦治戎,权法并用,百官群司,军国通任,随时之宜,以应政机。以古施今,事杂义殊,难得而通也。所以然者,制宜经远,或不切近,法应时务,不足垂后。夫建官均职,清理民物,所以立本也;循名考实,纠励成规所以治末也。本纲未举而造制未呈,国略不崇而考课是先,惧不足以料贤愚之分、精幽明之理也。昔先王之择才,必本行于州闾,讲道于庠序,行具而谓之贤,道修则谓之能。乡老献贤能于王,王拜受之,举其贤者,出使长之,科其能者,入使治之,此先王收才之义也。方今九州之民,爰及京城,未有六卿之举,其选才之职,专任吏部。案品状则实才未必当,任薄伐则德行未为叙,如此则殿最之课,未尽人才。述综王度,敷赞国式,体深义广,难得而详也。按《崔林传》:林,为司隶校尉。散骑常侍刘劭作《考课论》,制下百僚。林议曰:按《周官》考课,其文备矣,自康王以下,遂以陵迟,此即考课之法存乎其人也。及汉之季,其失岂在乎佐吏之职不密哉。方今军旅,或猥或卒,备之以科条,申之以内外,增减无常,固难一矣。且万目不张举其纲,众毛不整振其领。皋陶仕虞,伊尹臣殷,不仁者远。五帝三王未必如一,而各以治乱。《易曰》: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太祖随宜设辟,以遗来今,不患不法古也。以为今之制度,不为疏阔,惟在守一勿失。若朝臣能任仲山甫之重,式是百辟,则孰敢不肃。按《通典》:自明帝太和之后,俗有浮靡,递相标目,而夏侯、诸葛、何、邓之俦,有四聪八达之称,帝所深嫉之。于是,恶士大夫之有名声者,或禁锢废黜以惩之。吏部尚书卢毓奏曰:古者敷奏以言,明试以功。今考绩之法久废,而毁称相进退,故真伪混杂也。帝遂诏散骑常侍刘劭作都官考课之法,以考覈百官。

武帝泰始五年,诏条诸吏勤能有称尤异者。
《晋书·武帝本纪》:泰始五年二月丁亥,诏曰:古者岁书群吏之能否,三年而诛赏之。诸令史前后,但简遣疏劣,而无有劝进,非黜陟之谓也。其条勤能有称尤异者,岁以为常。吾将议其功劳。
泰始 年,命河南尹杜预为黜陟之课。
《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杜预传》:泰始中,预守河南尹。受诏为黜陟之课,其略曰:臣闻上古之政,因循自然,虚己委诚,而信顺之道应,神感心通,而天下之理得。逮至淳朴渐散,彰美显恶,设官分职,以颁爵禄,弘宣六典,以详考察。然犹倚明哲之辅,建忠贞之司,使名不得越功而独美,功不得后名而独隐,皆畴咨博询,敷纳以言。及至末世,不能纪远而求于密微,疑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简书。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章,巧饰弥多。昔汉之刺史,亦岁终奏事,不制算课,而清浊粗举。魏氏考课,即京房之遗意,其文可谓至密。然由于累细以违其体,故历代不能通也。岂若申唐尧之旧,去密就简,则简而易从也。夫宣尽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去人而任法,则以伤理。今科举优劣,莫若委任达官,各考所统。在官一年以后,每岁言优者一人为上第,劣者一人为下第,因计偕以名闻。如此六载,主者总集采案,其六岁处优举者超用之,六岁处劣举者奏免之,其优多劣少者叙用之,劣多优少者左迁之。今考课之品,所对不均,诚有难易。若以艰取优,以易而否,主者固当准量轻重,微加降杀,不足复曲以法尽也。己丑诏书以考课难成,听通荐例。荐例之理,即取于风声。六年顿荐,黜陟无渐,又非古者三考之意也。今每岁一考,则积优以成陟,累劣以取黜。以士君子之心相处,未有官故六年六黜清能,六进否劣者也。监司将亦随而弹之。若令上下公相容过,此为清议大颓,亦无取于黜陟也。
太康九年,诏刺史二千石纠举长吏。
《晋书·武帝本纪》:太康九年春正月,诏曰:兴化之本,由政平讼理也。二千石长吏不能勤恤人隐,而轻挟私故,兴长刑狱,又多贪浊,烦挠百姓。其敕刺史二千石纠其秽浊,举其公清,有司议其黜陟。令内外群官举清能,拔寒素。
元帝太兴元年,诏长吏贤否,各以名闻。州牧刺史互相检察。
《晋书·元帝本纪》:太兴元年三月壬申,诏曰:昔之为政者,动人以行不以言,应天以实不以文,故我清静而人自正。其次听言观行,明试以功。其有政绩可述,刑狱得中,人无怨讼,久而日新,及当官软弱,茹柔吐刚,行身秽浊,修饰时誉者,各以名闻。令在事之人,仰鉴前烈,同心戮力,深思所以宽众息役,惠益百姓,无废朕命。远近礼贽,一切断之。秋七月戊申,诏曰:王室多故,奸凶肆暴,皇纲弛坠,颠覆大猷。朕以不德,统承洪绪,夙夜忧危,思改其弊。二千石令长当祗奉旧宪,正身明法,抑齐豪强,存恤孤独,隐实户口,劝课农桑。州牧刺史当互相检察,不得顾私亏公。长吏有志在奉公而不见进用者,有贪惏秽浊而以财势自安者,若有不举,当受故纵蔽善之罪,有而不知,当受闇塞之责。各明慎奉行。

文帝元嘉三年,诏遣使巡行四方。察守宰称职,及伤民害教者,以闻。
《宋书·文帝本纪》:元嘉三年五月乙巳,诏曰:夫哲王宰世,广达四聪,犹巡岳省方,采风观政。所以情伪必审,幽遐罔滞,王泽无壅,九皋有闻者也。朕以寡薄,猥纂洪绪。虽永念治道,志存昧旦,愿言傅岩,发想宵寐,而丘园之秀,藏器未臻,物情民隐,尚隔视听。乃眷区域,辍寝忘飧。今氛祲祛荡,宇内宁晏,旌贤弘化,于是乎始。可遣大使巡行四方。其宰守称职之良,闺荜一介之善,详悉列奏,勿或有遗。若刑狱不恤,政治乖谬,伤民害教者,具以事闻。
元嘉 年,守宰以六期为断。
《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宋元嘉时,守宰以六期为断,及宋末以治民之官,六年过久,乃以三年为断,谓之小满。
明帝泰始元年,诏遣使巡行,考守宰良否,以闻。
《宋书·明帝本纪》:泰始元年十二月,诏曰:朕戡乱宁民,属膺景祚。鸿制初造,革道维新。而国故频罹,仁泽偏壅。每鉴寐疚心,罔识攸济。巡方问俗,弘政所先,可分遣大使,广求民瘼,考守宰之良,采衡闾之善。若狱犴淹枉,伤民害教者,具以事闻。
泰豫元年四月,后废帝即位。六月,诏遣使分行四方,察守宰贤否,以闻。
《宋书·后废帝本纪》:泰豫元年四月己亥,即皇帝位。六月,诏曰:夫兴王经制,实先民隐。可遣大使分行四方,观采风谣,问其疾苦。若守宰威恩可纪,廉勤允著,依事腾闻;如狱讼诬枉,职事纰缪,惰公存私,害民利己者,无或隐昧。

南齐

武帝永明元年,诏涖民以小满为限,分别甄黜。按《南齐书·武帝本纪》:永明元年三月,癸丑,诏曰:宋德将季,风轨陵迟,列宰庶邦,弥失其序,迁谢遄速,公私
彫弊。泰运初基,草昧惟始,思述先范,永隆治根。涖民之职,一以小满为限。其有声绩克举,厚加甄异;理务无庸,随时代黜。
永明三年,诏以岁竟考课,守宰刺史,以申黜陟。按《南齐书·武帝本纪》:三年春正月,诏守宰亲民之要,刺史案部所先,宜严课农桑,相土揆时,必穷地利。若耕蚕殊众,足厉浮惰者,所在即便列奏。其违方骄矜,佚事妨农,亦以名闻。将明赏罚,以劝勤怠。校覈殿最,岁竟考课,以申黜陟。
明帝建武二年,诏以严课农桑,为守宰,牧伯殿最。
《南齐书·明帝本纪》:建武二年春正月己卯,诏曰:守宰亲民之主,牧伯调俗之司,宜严课农桑,罔令游惰,揆景肆力,必穷地利,固修堤防,考校殿最。若耕蚕殊众,具以名闻;游怠害业,即便列奏。
东昏侯永元元年春,正月,戊寅,诏考课百司。
《南齐书·东昏侯本纪》云云。

武帝天监十五年,诏分别守宰,将行黜陟。
《梁书·武帝本纪》:天监十五年春正月己巳,诏曰:观时设教,王政所先,兼而利之,实惟务本,移风致治,咸由此作。顷因革之令,随事必下,而张弛之要,未臻厥宜,民瘼犹繁,廉平尚寡,所以伫旒纩而载怀,朝玉帛而兴叹。可申下四方,政有不便于民者,所在具条以闻。守宰若清洁可称,或侵渔为蠹,分别奏上,将行黜陟。长吏劝课,躬履堤防,勿有不脩,致妨农事。关市之赋,或有未允,外时参量,优减旧格。

武帝永定 年,百官更年互迁,无复考校之法。
《陈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通典》:初,武帝承侯景丧乱之后,纲维颓坏,制度未立,百官无复考校殿最之法,但更年互迁,骤班进秩,法无可称者。后徐陵、孔奂继为吏部尚书,差有其序。

北魏

道武帝天兴元年,遣使循行,举奏守宰不法。
《魏书·道武帝本纪》:天兴元年八月,遣使巡行郡国,举奏守宰不法者,亲览察黜陟之。
明元帝永兴三年,遣使循行并、定二州,察举守宰不法。
《魏书·明元帝本纪》:永兴三年春二月己亥,诏北新侯安同等持节循行并、定二州及诸山居杂胡、丁零,问其疾苦,察举守宰不法;其冤穷失职、彊弱相陵、孤寒不能自存者,各以事闻。
神瑞元年,诏使者巡行诸州,校阅守宰。
《魏书·明元帝本纪》:神瑞元年十一月壬午,诏使者巡行诸州,校阅守宰资财,非自家所赍,悉簿为赃。诏守宰不如法,听民诣阙告言之。
泰常二年,遣使巡行天下,察守宰治行。
《魏书·明元帝本纪》:泰常二年春二月丙午,诏曰:九州之民,隔远京邑,时有壅滞,守宰至不以闻。今东作方兴,或有贫穷失农务者。其遣使者巡行天下,省诸州,观民风俗,问民疾苦,察守宰治行。诸有不能自申,皆因以闻。
太武帝太延元年,诏刺史考属州优劣,岁尽举课。
《魏书·太武帝本纪》:太延元年十有二月甲申,诏曰:操持六柄,王者所以统摄;平政理讼,公卿之所司存;劝农平赋,宰民之所专急;尽力三时,黔首之所克济。各修其分,谓之有序;今更不然,何以为治。越职侵局,有紊纲纪;上无定令,民知何从。自今以后,亡匿避难,羁旅他乡,皆当归还旧居,不问前罪。民相杀害,牧守依法平决,不听私辄报者,诛及宗族;邻伍相助,与同罪。州郡县不得妄遣吏卒,烦扰民庶。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彊侵弱。太守覆检能否,覈其殿最,列言属州。刺史明考优劣,抑退奸吏,升进贞良,岁尽举课上台。牧守荷治民之任,当宣扬恩化,奉顺宪典,与国同忧。直道正身,肃居官次,不亦善乎。
文成帝太安元年,诏遣使巡行州郡,察吏治行黜陟。按《魏书·文成帝本纪》:太安元年六月癸酉,诏曰:夫为治者,因宜以设官,举贤以任职,故上下和平,民无怨
谤。若官非其人,奸邪在位,则政教陵迟,至于彫薄。思明黜陟,以隆治道。今遣尚书穆伏真等三十人,巡行州郡,观察风俗。入其境,农不垦殖,田亩多荒,则徭役不时,废于力也;耆老饭蔬食,少壮无衣褐,则聚敛烦数,匮于财也;闾里空虚,民多流散,则绥导无方,疏于恩也;盗贼公行,劫夺不息,则威禁不设,失于刑也;众谤并兴,大小嗟怨,善人隐伏,佞邪当途,则为法混淆,昏于政也。诸如此比,黜而戮之。善于政者,褒而赏之。其有阿枉不能自申,听诣使告状,使者检治。若信清能,众所称美,诬告以求直,反其罪。使者受财,断察不平,听诣公车上诉。
太安五年,诏牧守迁代者,列在职殿最,以定赏罚。按《魏书·文成帝本纪》:五年九月戊辰,诏曰:夫褒赏必于有功,刑罚审于有罪,此古今之所同,由来之常式。牧守涖民,侵食百姓,以营家业,王赋不充,虽岁满去职,应计前逋,正其刑罪。而主者失于督察,不加弹正,使有罪者优游获免,无罪者妄受其辜,是启奸邪之路,长贪暴之心,岂所谓原情处罪,以正天下。自今诸迁代者,仰列在职殿最,案制治罪。克举者加之爵宠,有愆者肆之刑戮,使能否殊贯,刑赏不差。主者明为条制,以为常楷。
和平二年五月癸未,诏南部尚书黄卢头、李敷等考课诸州。
《魏书·文成帝本纪》云云。
孝文帝延兴二年,诏牧守皆久任有成者,迁一级。贪残者,即加黜罚。。
《魏书·孝文帝本纪》:延兴二年十有二月庚戌,诏曰:《书》云:三载一考,三考黜陟幽明。顷者已来,官以劳升,未久而代。牧守无恤民之心,竞为聚敛,送故迎新,相属于路,非所以固民志,隆治道也。自今牧守温仁清俭、克己奉公者,可久于其任。岁积有成,迁位一级。其有贪残非道、侵削黎庶者,虽在官甫尔,必加黜罚。著之于令,永为彝准。
延兴三年二月,立二千石县令,迁叙之法。十一月,遣使者循行河南,黜陟牧守。
《魏书·孝文帝本纪》:三年二月甲戌,诏县令能静一县劫盗者,兼治二县,即食其禄;能静二县者,兼治三县,三年迁为郡守。二千石能静二郡,上至三郡,亦如之,三年迁为刺史。十有一月戊寅,诏以河南七州牧守多不奉法,致新邦之民莫能上达,遣使者观风察狱,黜陟幽明。
延兴五年春二月癸丑,诏定考课,明黜陟。
《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二年八月,分遣使者考察守宰。
《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五年三月辛酉朔,车驾幸肆州。癸亥,讲武于云水之阳。所经,考察守宰,加以黜陟。
《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十五年,考诸牧守。
《魏书·孝文帝本纪》:十五年十一月,大定官品。戊寅,考诸牧守。丁亥,诏二千石考在上上者,假四品将军,赐乘黄马一匹;上中者,五品将军;上下者,赐衣一袭。太和十八年,定百官一考,即加黜陟。
《魏书·孝文帝本纪》:十八年九月壬申朔,诏曰:三载考绩,自古通经;三考黜陟,以彰能否。今若待三考然后黜陟,可黜者不足为迟,可进者大成赊缓。是以朕今三载一考,考即黜陟,欲令愚滞无妨于贤者,才能不壅于下位。各令当曹考其优劣,为三等。六品以下,尚书重问;五品以上,朕将亲与公卿论其善恶。上上者迁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壬午,帝临朝堂,亲加黜陟。
太和十九年,诏州牧精品属官。
《魏书·孝文帝本纪》:十九年冬十月壬戌,诏诸州牧精品属官,考其得失,为三等之科以闻,将亲览而升降焉。
太和二十一年春正月,遣兼侍中张彝等,巡方黜陟。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二十有一年春正月己亥,遣兼侍中张彝、崔光,兼散骑常侍刘藻,巡方省察,问民疾苦,黜陟守宰,宣扬风化。
太和二十三年,宣武帝即位,遣侍臣巡行考察。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二十三年夏四月丁巳,即皇帝位。六月乙卯,分遣侍臣巡行郡国,问民疾苦,考察守令,黜陟幽明。
宣武帝景明元年,诏考简百官能否。
《魏书·宣武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宣武初,尚书令王肃奏:考以显能,陟由绩著,升明退闇,于是乎在。自百僚旷察,四稔于兹,请依旧式,考简能否。从之。景明二年,考诸州刺史,加以黜陟。
《魏书·宣武帝本纪》:景明二年春正月壬戌,诏曰:朕幼承宝历,艰忧在疚,庶事不亲,风化未洽。今始览政务,义协惟新,思使四方风从率善,可分遣大使,黜陟幽明。三月辛亥,诏曰:诸州刺史,不亲民事,缓于督察,郡县稽逋,旬月之间,才一览决。淹狱久讼,动延时序,百姓怨嗟,方成困弊。尚书可明条制,申下四方,令日亲庶事,严勒守宰,不得因循,宽怠亏政。夏六月丁亥,考诸州刺史,加以黜陟。
永平四年,下诏通考百官。
《魏书·宣武帝本纪》:永平四年十有二月,诏曰:进善退恶,治之通规;三载考察,政之明典。正始二年以来,于今未考,功过难齐,宁无升降。从景明二年至永平四年,通考以闻。
延昌二年,大考百寮。
《魏书·宣武帝本纪》不载。按《崔光传》:光弟敬友。敬友子鸿,为员外散骑常侍,领郎中。延昌二年,将大考百寮,鸿以考令于体例不通,乃建议曰:窃惟王者为官求才,使人以器,黜陟幽明,扬清激浊,故绩效能官、才必称位者朝升夕进,年岁数迁,岂拘一阶半级,阂以〈阙〉寮等位者哉。二汉以降,太和以前,苟必官须此人,人称此职,或超腾升陟,数岁而至公卿,或长兼、试守称允而迁进者,披卷则人人而是,举目则朝贵皆然。故能时收多士之誉,国号丰贤之美。窃见景明以来考格,三年成一考,一考转一阶。贵贱内外万有馀人,自非犯罪,不问贤愚,莫不上中,才与不肖,比肩同转。虽有善政如黄龚,儒学如王郑,史才如班马,文章如张蔡,得一分一寸必为常流所攀,选曹亦抑为一概,不曾甄别。琴瑟不调,改而更张,虽明旨已行,犹宜消息。世宗不从。
延昌三年,亲考百司加黜陟。
《魏书·宣武帝本纪》:延昌三年八月甲申,帝临朝堂,考百司而加黜陟。按《高阳王雍传》:雍除太保,领太尉,侍中如故。世宗行考陟之法,雍表曰:窃惟三载考绩,百王通典。今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阶。散官上第者,四载登一级。閒冗之官,本非虚置,或以贤能而进,或因累勤而举。如其无能,不应忝兹高选。既以其能进之朝伍,或任官外戍,远使绝域,催督逋悬,察检州镇,皆是散官,以充剧使。及于考陟,排同閒伍。检散官之人,非才皆劣;称事之辈,未必悉贤。而考閒以多年,课烦以少岁,上乖天泽之均,下生不等之苦。又寻景明之格,无折考之文;正始之奏,有与夺之级。明参差之考,非圣慈之心;改典易常,乃有司之意。又寻考级之奏,委于任事之手;涉议科勤,绝于散官之笔。遂使在事者得展自勤之能,散辈者独绝披衿之所。抑以上下之闲,限以资格之判,致使近侍禁职,抱槃屈之辞;禁卫武夫,怀不申之恨。欲剋平四海,何以获诸。又散官在直,一玷成尤;衔使愆失,差毫即坐。徽纆所逮,未以事閒优之;节庆之赉,不以禄微加赏。罪殿之犯,未殊任事;考陟之机,推年不等。臣闻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代何观。《诗》云:王事靡盬,不遑启处。又曰:岂不怀归,畏此简书。依依杨柳,以叙治兵之役;霏霏雨雪,又申振旅之勤。若折往来日月,便是《采薇》之诗废,《杕杜》之歌罢。又任事之官,吉凶请假,定省扫拜,动历十旬,或因患重请,动辄经岁。征役在途,勤泰百倍。苦乐之势,非任事之伦;在家私闲,非理务之日,论优语剧,先宜折之。武人本挽上格者为羽林,次格者为虎贲,下格者为直从。或累纪征戍,靡所不涉;或带甲连年,负重千里;或经战损伤;或年老衰竭。今试以本格,责其如初,有爽于先,退阶夺级。此便责以不衰,理未通也。又蕃使之人,必抽朝彦。或历险千馀,或履危万里,登有死亡之忧,咸怀不返之戚,魂骨奉忠,以尸将命。先朝赏格,酬以爵品;今朝改式,止及阶劳。折以代考,有乖使望。非所以奖励《皇华》而敦崇《四牡》者也。复寻正始之格:汎后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阶;汎前任事上中者,六年进一级。三年一考,自古通经。今以汎前六年升一阶,检无愆犯,倍年成级。以此推之,明以汎代考。新除一日,同沾阶荣,下第之人因汎上陟,上第之士由汎而退。臣又见部尉资品,本居流外,刊诸明令,行之已久。然近为里巷多盗,以其威轻不肃,欲进品清流,以压奸宄。甄深启云:为法者施而观之,不便则改。窃谓斯言有可采用,圣慈昭览,更高宰尉之秩。今考格始宣,怀怨者众,臣窃观之,亦谓不可,有光国典,改之何难。世宗乃引雍共论时务。
孝明帝熙平元年,诏三司、八座、侍中、黄门,各布耳目,外访州镇守令等能否,以闻。
《魏书·孝明帝本纪》不载。按《常山王遵传》:遵曾孙晖。肃宗初,徵拜尚书左仆射,诏摄吏部选事。上疏曰:臣闻治人之本,实委牧守之官。得其才则政平物理,失其人则讼兴怨结。自非察访善恶,明加贬赏,将何以黜彼贪怠,陟此清勤也。窃以大使巡省,必广迎送之费;御史驰纠,颇回威滥之刑。且暂尔往还,理不委悉,纵有简举,良未平当。愚谓宜令三司、八座、侍中、黄门,各布耳目,外访州镇牧将、治人、守令能不。若德教有方,清白独著,宜以名闻,即加褒陟。若治绩无效,贪暴远闻,亦便示牒,登加贬退。如此则不出庭户,坐知四方,端委垂拱,明赏审罚矣。诏付外,依此施行。熙平二年,遣使巡行黜陟,又诏详定吏部勋簿。按《魏书·孝明帝本纪》:熙平二年春正月,诏遣大使巡行四方,黜陟幽明。按《卢同传》:肃宗世,朝政稍衰,人多窃冒军功。同阅吏部勋书,因加检覆,覈得窃阶者三百馀人。同乃表言:窃见吏部勋簿,多皆改换。乃校中兵奏按,并复乖舛。臣聊尔拣练,已得三百馀人,明知隐而未露者,动有千数。愚谓罪虽恩免,犹须刊定。请遣一都令史与令仆省事各一人,总集吏部、中兵二局勋簿,对勾奏按。若名级相应者,即于黄素楷书大字,具件阶级数,令本曹尚书以朱印印之。明造两通,一关吏部,一留兵局,与奏按对掌。进则防揩洗之伪,退则无改易之理。从前以来,勋书上省,唯列姓名,不载本属,致令窃滥之徒轻为苟且。今请征职白民,具列本州、郡、县、三长之所;其实官正职者,亦列名贯,别录历阶。仰本军印记其上,然后印缝,各上所司,统将、都督并皆印记,然后列上行台。行台关太尉,太尉检练精实,乃始关刺,省重究括,然后奏申。奏出之日,黄素朱印,关付吏部。顷来非但偷阶冒名、改换勋簿而已,或一阶再取,或易名受级,凡如此者,其人不少。良由吏部无簿,防塞失方。何者。吏部加阶之后,簿不注记,缘此之故,易生侥倖。自今叙阶之后,名簿具注加补日月,尚书印记,然后付曹。郎中别作抄自,印记一如尚书,郎中自掌,递代相付。此制一行,差止奸罔。诏从之。同又奏曰:臣顷奏以黄素为勋,具注官名、户属及吏部换勋之法,事目三条,已蒙旨许。臣伏思黄素勋簿,政可粗止奸伪,然在军虚诈,犹未可尽。请自今在军阅簿之日,行台、军司、监军、都督各明立文案,处处记之。斩首成一阶已上,即令给券。一纸之上,当中大书,起行台、统军位号,勋人甲乙。斩三贼及被伤成阶以上,亦具书于券。各尽一行,当行竖裂。其券前后皆起年号日月,破某处陈,某官某勋,印记为验。一支付勋人,一支付行台。记至京,即送门下,别函守录。又自迁都以来,戎车屡捷,所以征勋转多,叙不可尽者,良由岁久生奸,积年长伪,巧吏阶缘,偷增遂甚。请自今为始,诸有勋簿已经奏赏者,即广下远近,云某处勋判,咸令知闻。立格酬叙,以三年为断。其职人及出身,限内悉令铨除;实官及外号,随才加授。庶使酬勤者速申,立功者劝,事不经久,侥倖易息。或遭穷难,州无中正者,不在此限。又勋簿之法,征还之日即应申送。顷来行台、督将,至京始造,或一年二岁方上勋书。奸伪之原,实自由此。于今以后,军还之日便通勋簿,不听隔月。诏复依行。〈按《册府元龟》作熙平二年事。〉
孝昌元年,诏郡守,刺史每岁终,列令长,守相,以定考课。
《魏书·孝明帝本纪》:孝昌元年二月壬寅,诏曰:劝善黜恶,经国茂典。其令每岁一终,郡守列令长,刺史列守相,以定考课,辨其能否。若有滥谬,以考功失衷论。
孝庄帝建义元年,遣使巡方黜陟。
《魏书·孝庄帝本纪》:建义元年五月丁巳,以尚书右仆射元罗为东道大使,征东将军、光禄勋元欣副之,巡方黜陟,先行后闻。
后废帝中兴元年,诏检覈虚增官号者。
《魏书·后废帝本纪》:中兴元年十有一月,诏曰:王度刱开,彝伦方始,所班官秩,不改旧章。而无识之徒,因兹侥倖,谬增军级,虚名显位,皆言前朝所授,理难推抑。自非严为条制,无以防其伪窃。诸有虚增官号,为人发纠,罪从军法。若入格检覈无名者,退为平民,终身禁锢。
文帝大统十一年,令朝士皆审才受爵。
《周书·太祖本纪》:魏大统十一年春三月,令曰:古之帝王所以外建诸侯、内立百官者,非欲富贵其身而尊荣之。盖以天下至广,非一人所能独治,是以博访贤才,助己为治。若知其贤也,则以礼命之。其人闻命之日,则惨然曰:凡受人之事,任人之劳,何舍己而从人。又自勉曰:天生俊士,所以利时。彼人主者,欲与我为治,安可苟辞。于是降心而受命。及居官也,则昼不甘食,夜不甘寝,思所以上匡人主,下安百姓。不遑恤其私而忧其家,故妻子或有饥寒之弊而不顾也。于是人主赐之以俸禄,尊之以轩冕,而不以为惠也。贤臣受之,亦不以为德也。位不虚加,禄不妄赐。为人君者,诚能以此道授官,为人臣者,诚能以此情受位,则天下之大,可不言而治矣。昔尧、舜之为君,稷、契之为臣,用此道也。及后世衰微,此道遂废。乃以官职为私恩,爵禄为荣惠。人君之命官也,亲则授之,爱则任之。人臣之受位也,可以尊身而润屋者,则迂道而求之;损身而利物者,则巧言而辞之。于是至公之道没,而奸诈之萌生。天下不治,正为此矣。今圣主中兴,思去浇伪。诸在朝之士,当念职事之艰难,负阙之招累,夙夜兢兢,如临深履薄。才堪者,则审己而当之;不堪者,则收短而避之。使天官不妄加,王爵不虚受。则淳素之风,庶几可反。

北齐

文宣帝天保元年,遣使严勒长吏。
《北齐书·文宣帝本纪》:天保元年五月辛未,遣大使于四方,观察风俗,严勒长吏,厉以廉平。

文帝开皇六年二月景戌,制刺史上佐每岁暮更入朝,上考课。
《隋书·文帝本纪》云云。
开皇十五年十二月己丑,诏文武官以四考交代。按《隋书·文帝本纪》云云。
炀帝大业二年,制百官不得计考增级。
《隋书·炀帝本纪》不载。按《通典》:炀帝制,百官不得计考增级,其功德行能有昭然者乃擢之。〈按《册府元龟》作大业
二年七月事。

大业五年正月,诏太守每岁上属官政迹。
《隋书·炀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