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三十三卷目录

 平准部汇考一
  周〈总一则 威烈王一则〉
  汉〈总一则 武帝元封一则 宣帝五凤一则 孺子婴初始一则〉
  后汉〈明帝永平二则 章帝元和一则 灵帝熹平一则〉
  晋〈武帝泰始二则〉
  南齐〈武帝永明二则〉
  北魏〈孝文帝太和二则〉
  北齐〈武成帝河清一则〉
  北周〈武帝建德一则〉
  隋〈文帝开皇一则 仁寿一则〉
  唐〈总一则 高祖武德三则 太宗贞观三则 高宗永徽一则 显庆一则 中宗嗣圣一则 元宗开元六则 天宝二则 肃宗乾元一则 上元一则 宝应一则 代宗广德一则 大历二则 德宗建中二则 兴元一则 贞元七则〉

食货典第二百三十三卷

平准部汇考一

周制地官: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而均平之,质人掌成市之货贿。凡卖儥者质剂焉。廛人掌敛五布,皮角筋骨。及珍异之有滞者,入于泉府、玉府、膳府,胥师贾师各掌其政令,货贿而悉平焉。
《周礼·地官》:司市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
〈订义〉刘氏曰:治谓正万民交易之法,教谓使三市信义不欺,政谓平百物轻重之价,刑谓制盗贼奸伪之民,量谓执五量以定谷米之平,度谓谨五度以定布帛之制,禁谓坏法乱俗之物不儥于市,令谓宣教立政之事必宪于民。八事者,司市之大经。王昭禹曰: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使之懋迁有无,阜通货贿者,莫大于市。苟无官以司之,则智诈愚勇,怯暴攘夺,诞谩决性命之情以争,无所不至矣。先王由是设官以司之,治以理之,教以化之,政以正之,刑以制之,以量多寡则有量,以度长短则有度,止使勿为则有禁,敕使为之则有令。治教者本,政刑者末。量度者,所以辅治教之器。禁令者,所以辅政刑之具。八者既立,防制曲备,虽有智者,不能逞其奸。虽有勇者,不敢肆其暴。 郑景望曰:考有司治市之法,乃善俗之政也。天下之乱,积于人心之趋利。利之所聚,莫甚于廛市。于此致详焉。是亦所以正人心而遏乱源也。养之必有以教之,利之必有以防之。细大毕举,无有偏枯罅漏之处。斯其为王政欤。

以次叙分地而经市。
郑谔曰:治市虽有上八者之法,将以经理之,使井井有条,则又当有九法。 郑康成曰:次谓吏所治舍,思次,介次也。若今市亭然,叙肆行列也。 贾氏曰:经界其市,使各有处所,不相杂乱。

以陈肆辨物而平市。
王昭禹曰:物所聚,当陈之,使买者易见辨之,而使不杂。则货贿各以类聚,无混淆之患。此市所以平也。

以政令禁物靡而均市。
王昭禹曰:物之侈靡易售,民将贵异物而贱用物。故以政令禁之,则物无异尚,人无异好。市适于均,而无不平之患矣。

以商贾阜货而行布。
郑司农曰:布,谓泉也。 王昭禹曰:货资商贾而后阜,布资货物而后行。盖布者,所以权百物,而通之货,苟不阜,则布无所通。故必以商贾阜货而行之。

以量度成贾而徵儥。
郑康成曰:徵,召也。儥,买也。 王昭禹曰:量以量多少,度以度长短。既以度量而平之,则物价之高下既定,然后可以召儥。儥,卖也。

以质剂结信而止讼。
史氏曰:质以人證,剂以书约。信要立则市无争讼矣。

以贾民禁伪而除诈。
郑康成曰:贾民、胥师,贾师之属。 郑锷曰:以伪饰货,民被其欺,则诈不可除。用贾民以为市胥,知物情伪,则诈可除矣。

以刑罚禁暴而去盗。
郑康成曰:刑罚,宪徇扑。 项氏曰:以强害人,谓之暴。非其有而取之,谓之盗。 王昭禹曰:利之所在,强梁者,或不能无暴。贪污者,或不能无盗。不惩之以威,则不能禁而去之。故大则以刑,小则以罚。

以泉府同货而敛赊。
王昭禹曰:凡市之不售,与货之滞于民用者,则以其价买之,此所以敛之也。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各从其抵而予之,此所以赊之也。敛之则民无贱儥之患,赊予之则民无贵买之患。如此则开阖敛散,出于一人,盈虚有无,通乎上下。岂非与民同其货乎。

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
郑康成曰:日昃,昳中也。市杂聚之处,言主者,谓其多者也。 郑司农曰:百族,百姓也。 贾氏曰:百族,或在城内,或在城外,容其来往,故于日昃以后,主之言百族为主,则兼有商、贾、贩夫、贩妇。商贾为主,则兼有百族、贩夫、贩妇。贩夫、贩妇为主,则兼有百族、商、贾。 郑锷曰:百族,殆市之豪族大姓,以财雄之人欤。商贾阜通,不过视其财之多寡。豪族大姓,独饶于财,尽合商贾之财货而有之。于日昃之时,继商贾之后,靡物不聚。则其市大于商贾矣。言于朝市之前,谓其市之为甚大。贩夫、贩妇所得纤微,至夕而罢,故夕为主。

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市之群吏平肆,展成奠贾,上旌于思次以令市,市师莅焉。而听大治大讼,胥师贾师,涖于介次,而听小治小讼。
郑锷曰:先儒之说,谓市在一院之内,则宜有门市者,以时入门市,胥执鞭度以守之,市之群吏,上旌以令之,市师是时入于思次,胥师贾师入于介次,有讼则听之,所谓平旦侧肩而入者,敢冒法慢吏而罔市利哉。鞭度者,无刃之殳,系鞘于上,则为鞭。因其长刻尺寸,则为度。争门者,则执鞭以威之。争长短者,则执度以齐之。物一而用二,又因以禁戢焉。群吏则自胥师以下,各平其列肆,使有分界而不争,展省其货之成否,使中度而不罔利。肆定物成,乃奠价之高下,而揭析羽之旌于思次,以令市。使人望而知其当市也。利之所在,皆有贪得之心。上旌之次,其名曰思,使之见利而思义耳。市师涖此,所以听大治大讼,则亦宜先致思欤。若夫胥师、贾师,虽市小吏,而小治小讼,亦于介次而听之。言介则知思之为大,言思则知介者,思之次也。市师听治讼之大,胥师、贾师听其小,岂非大事从其长,小事则专达欤。

凡万民之期于市者,辟布者,量度者,刑戮者,各于其地之叙。
黄氏曰:辟,法也。布,泉也。四方之布杂至,必于是考法,非法不用。贾谊曰:钱法不立。郑曰:考实诸泉入,其意当如是。 王昭禹曰:辟、布者,谓犯法所罚之布。 黄氏曰:度量者,官为之式,揭以示民,使凡为斗斛丈尺者,取法于此也。郑言:若今处斗斛及丈尺,恐亦以此。 贾氏曰:叙则诸物行肆之所。

凡得货贿六畜者,亦如之。三日而举之。
郑康成曰:得遗物者,亦使置其地,货于货之肆,马于马之肆,则主求之易也。三日而无识认者,举没入官。

凡治市之货贿六畜珍异,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
郑锷曰:货贿之为用,六畜之为养,珍异之为玩。懋迁其有无,虽资于商贾,作法以低昂,实本公上。郑司农曰:亡者使有无此物,则开利其道,使之有。
郑康成曰:利,利于民,谓物实厚者。害,害于民,谓
物行苦者。使有、使阜,起其贾徵之。使亡、使微,抑其贾却之侈靡。细好,使富民好奢微之而已。 李景齐曰:先王因物之盈虚善否,适时而为之低昂,不惟使之有无相通,亦习俗所系不可不正。

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
黄氏曰:玺节掌于司关,货出入皆司关受之。入达于市,出达于其所,至此市政也。故见于司市职货之出内,必有司关之关节,王之司市,邦国之司市,不自为出内。郑言非也。 王昭禹曰:货贿用玺节,以防其欺。出自市,达于门关,入自门关,达于市。

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
郑锷曰:凶荒,札丧之际,民方困阨,苟市有征,则物贵而民重困。故市无征。当是时,民困于财,钱不乏则民苏,故宜铸作布泉也。周景王时,铸大钱。单穆公曰:古者天降灾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卒铸大钱,以劝农,赡不足,百姓蒙利焉。然则凶荒札丧而作布,乃救患之一术。 陈及之曰:市既无征,则物聚多。物多则钱重,钱重则物反轻。非所以便商贾也。作布则物虽多,而钱不重。商贾获其利,则来者多矣。

凡市伪饰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
郑锷曰:市者奸伪渊薮,利之所在。有禁以禁之,则不敢为。有刑以刑之,则不敢犯。禁莫先于伪饰,盖
奸人欺民以罔利,眩伪以为真。能禁其伪饰,则人不受其欺矣。 王昭禹曰:《王制》曰:有圭璧金璋,不粥于市。命服命车,不粥于市。宗庙之器,不粥于市。戎器不粥于市。牺牲不粥于市。用器不中度,不粥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锦文珠玉成器,不粥于市。衣服饮食,不粥于市。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周官司市,所谓在民、在商、在贾、在工者,十有二,乃此类也。凡此之类,其数有二十四,在工不得作,在民不得畜,在商不得资,在贾不得粥。别而言之,故各有十二。盖圭璧一,金璋二,命服三,命车四,宗庙之器五,戎器六,用器七,兵车八,奸色九,锦文十,珠十一,玉十二。凡此,在工不得作也。牺牲一,布二,帛三,衣服四,饮五,食六,五谷七,果实八,木九,禽十,兽十一,鱼鳖十二。凡此,在民不得畜者也。商则资此而通之者也,贾则因此而粥之者也。故分而言之,亦皆十有二。

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扑罚,其附于刑者归于士。
郑锷曰:司寇五刑,如国刑,如野刑之类,而无市刑。今有三等之刑,又有归于士之刑者,盖众之所聚,不可以常刑治,而争利于市,以犯有司者,皆奸民之雄,少纵不治,则市不肃。俟其已甚,断于士师,则无及。故随其犯之轻重,而用三等之刑。非五刑之刑。小刑已决罚,必表宪其所犯之由。中刑则行而徇路,使人见其鞭笞之状。大刑不决罚于官府,往就其地,扑以示之,使其知司市而不可犯也。三刑之外,有犯五刑者,则归于士师,司市不敢专。司徒于万民不服教,而有狱讼者,媒氏男女之阴讼,与此皆言附于刑者,归于士,盖谓用五刑而已。

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夫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一帟,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
郑康成曰:谓诸侯及夫人、世子过其国之市,大夫内子过其都之市。市者,人之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施惠以为说。国君则赦其刑人,夫人、世子、命夫、命妇而使之出罚,异尊卑也。

凡会同师役,市司帅贾师而从,治其市政,掌其卖儥之事。
贾氏曰:所谓市者,非特国市而已。遗人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则所以待宾客,会同师役之事,量人营军之垒舍,量其市朝,州涂军社之所里,则道路之与军社,亦有市矣。有市则有卖儥之事,而当时未尝有外市之官,特以国市总之。惟会同师役之时,则市师帅贾师而从之。是以国市之官,而分任其事。 王昭禹曰:如此则师众所聚,无贱儥贵买,以伤民财之患矣。

质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郑康成曰:质,平也。 郑锷曰:物有不齐之价,人有争利之心。买欲贱,卖欲贵。价若不平,则争竞之端起。周家立质人,以中士二人为之,主平定物价。既治其质剂,又治其书契,息争竞也。

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
郑康成曰:成,平也。 王昭禹曰:物有美恶,直有贵贱,人有好恶,二三而不齐,苟使买儥之人自相为市,无所质而自化,居庶物有无相济,岂可得哉。此质人所以掌,成其买儥焉。成者,使彼此皆成,而无亏也。 项氏曰:货贿,财物也。 郑锷曰:人民奴隶之称耳。粥于市者,岂良人哉。 项氏曰:兵器,弓、矢、戈、戟也。 王氏详说曰:《王制》云:戎器不粥于市,谓私粥也。若官为粥之而平其价,何不可之有。不然,六乡、六遂之间,以岁时简其兵器者,当资之于何人耶。孟子曰:农夫以其粟易械器、陶冶,亦以其械器易粟,是兵器非乡遂之农所自为也。明矣。

凡卖儥者质剂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
杨氏曰:质谓牙保,剂谓卖买交纳。 郑锷曰:诞谩欺诈之心,常由利起,不有以结其信,则争讼多,刑狱烦。故凡卖儥者,必使立质大市,则物与钱俱多,则用质,质则立见以为證。小市则物与钱俱寡,故用剂,剂则立文约以齐之,不必立见也。说者谓,大曰质,小曰剂。质则所期者远,剂则所期者近。故又有长曰质,短曰剂之说。康成谓,人民牛马为大市,兵器珍异为小市,何其说之不通耶。

掌稽市之书契。
郑康成曰:稽,考也,治也。书契,取予市物之券也。其券之象书,两札,刻其侧。 易氏曰:契之为物,人执其一,予者执左,见其予之之仁。取者执右,见其取之之义。合之以为验,示其取予之信而已。

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
王昭禹曰:同其度,则齐其长短。同其量,则齐其浅深。壹其淳,则齐其布帛之幅广。壹其制,则齐其布帛之匹长。既同而壹之,又巡行而考校之,其或犯禁,则举其货罚其人。如此,则诈伪者无所容其间矣。质人,言犯禁者举而罚之,而不言凡财物。司门,言凡财物犯禁者举之,而不言罚者,盖言举而罚之,则凡财物可知矣。司门所举,未及交利也。故举之而已。

凡治质剂者,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期,期内听,期外不听。
郑康成曰:谓赍契券者,来讼也。以期内来,则治之,后期则不治,所以绝民之好讼,且息文书也。郊,远郊也。野,甸稍也。都,小都,大都。 王氏曰:质剂之治,宜以时决。久而后辨,则證逮或已死亡,其事易以生伪。故期外不听,亦所以省烦扰。

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郑康成曰:廛,民居区域之称。 王昭禹曰:掌敛市五布而名,官曰廛人,以其布出于市廛之中也。李景齐曰:先王为治市而设官者,有十,所以掌其征者,仅一廛人。其馀惟在于防民之奸,与夫治其有无相通之政,轻重之意,可概见。

掌敛市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
郑康成曰:布,泉也。 王昭禹曰:所敛之泉,谓之布。所入之府,谓之泉。盖布言布利于外,泉言利出于一孔。 愚案:絘布,胥师所取,其在次之布也。总布,肆长总敛,在肆之布也。质布,质人所税,质剂者之布也。罚布,司市所举,犯市令者之布也。方货入于市,胥师、贾师各居其次,辨物经市其间,有诈伪者,罚之以布,出于次,谓之絘布。货入于肆,肆长随其所货之物,收其税,总而计之,其数非一,谓之总布。质人卖儥之质剂,如今田宅牛马,官给券,以收税,谓之质布。司市于辟布等,有犯于市,令举而罚之,谓之罚布。廛人正掌市廛之地,凡诸物邸舍之税,廛人得以敛之,然廛人本敛廛布,亦兼敛五布者,欲使之知取以任地者,不可取其物之税,取其物之税者,不得取其地之税。廛人所敛,必入于泉府,又将敛市之不售,与货之滞于民者。虽取之,实予之。岂若后世因之以夺民之利哉。

凡屠者敛其皮角筋骨,入于玉府。
贾氏曰:谓屠杀牛羊之类,其人亦有地税,因其屠,即取皮、角、筋、骨,堪饰器物者,使入玉府,以当邦赋。

凡珍异之有滞者,敛而入于膳府。
郑锷曰:膳府以供王及后世子之膳羞,乃用其滞而不售者。盖物之珍者,其价必增高。市人不之市,则其物滞者,言其售之不速也。官为敛之,非徒有以供贵者之膳,亦使物不臭腐,而商贩不绝。

胥师二十肆则一人,皆二史,贾师二十肆则一人,皆二史。
胥师各掌其次之政令,而平其货贿,宪刑禁焉。
王昭禹曰:货贿之价腾,则伤泉,低则伤物。胥师为之平焉,故不得擅为高下也。

贾师各掌其次之货贿之治,辨其物而均平之,展其成而奠其贾,然后令市。
郑康成曰:贾师定物贾。 史氏曰:贾之有师贾之所取法也。各掌其次,则左右有局,各司其局。其曰货贿之治,言所治无非货贿之事。 郑锷曰:在肆之物,美恶混殽,贾人所能辨。况为贾师,尤精别其善否,故使之辨其物。 史氏曰:既辨其物而使均平,既展其成而使贾定,则民之交易,无可议。于是而令市,孰有受其饰行儥慝者哉。
威烈王十九年,魏李悝行平籴之法。
《汉书·食货志》: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曰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馀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馀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馀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孰。上孰其收自四,馀四百石;中孰自三,馀三百石;下孰自倍,馀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孰则上籴三而舍一,中孰则籴二,下孰则籴一,使民适足,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孰之所敛,中饥则发中孰之所敛,大饥则发大孰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馀以补不足也。行之魏国,国以富彊。
《通鉴纲目》:威烈王十有九年,晋魏斯以李悝作尽地力之教,及平籴法。

汉制,大司农属官,有均输平准令丞。
《汉书·百官志》云云。
武帝元封元年,始行均输、平准之法。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尽代孔仅斡天下盐铁。弘羊以诸官各自市相争,物以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天子以为然而许之。于是天子北至朔方,东封泰山,巡海上,旁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馀万匹,钱金以钜万计,皆取足大农。于是弘羊赐爵左庶长,黄金者再百焉。是岁小旱,上令百官求雨。卜式言曰: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贩物求利。亨弘羊,天乃雨。 按《百官表》: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都内、藉田五令丞。
〈注〉孟康曰:均输,谓诸当所有输于官者,皆令输其地土所饶,平其所在,时贾官更于他处卖之。输者既便,而官有利也。
宣帝五凤四年,耿寿昌奏设常平仓,以时增减谷价籴粜。
《汉书·宣帝本纪》:五凤四年春正月,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设常平仓,以给北边,省转漕。 按《食货志》:宣帝即位,用吏多选贤良,百姓安土,岁数丰穰,谷至石五钱,农人少利。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以善为算能商功利得幸于上,五凤中奏言:故事,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宜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郡谷足供京师,可以省关东漕卒过半。又白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
孺子婴初始三年〈即莽始建国二年〉,王莽始立五均官,令市官收贱卖贵。
《汉书·食货志》:莽性躁扰,不能无为,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得经文。国师公刘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雠,与欲得,即易所谓理财正辞,禁民为非者也。莽乃下诏曰: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遂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称师。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馀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又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县官衣食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他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实者,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他所。众民卖买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卬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毋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受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羲和鲁匡言:名山大泽,盐铁钱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唯酒酤独未斡。酒者,天之美禄,帝王所以颐养天下,享祀祈福,扶衰养疾。百礼之会,非酒不行。故诗曰无酒酤我,而论语曰酤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夫诗据承平之世,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御也。论语孔子当周衰乱,酒酤在民,薄恶不诚,是以疑而弗食。今绝天下之酒,则无以行礼相养;放而亡限,则费财伤民。请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为一均,率开一卢以卖,雠五十酿为准。一酿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曲三斛,并计其贾而参分之,以其一为酒一斛之平。除米曲本贾,计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糟酨灰炭给工器薪樵之费。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数人,皆用富贾。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淄姓伟等,乘传求利,交错天下。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府藏不实,百姓愈病。莽知民苦之,复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藏;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卬以给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卬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 按《王莽传》:始建国二年,令市官收贱卖贵,赊贷于民,收息百月三。

后汉

明帝永平五年,作常平仓。
《后汉书·明帝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云云。永平十年,议置常平仓。刘般对以小民不能得其平。乃止。
《后汉书·明帝本纪》不载。 按《刘般传》:般行执金吾事,兼屯骑校尉。时帝曾欲置常平仓。
〈注〉宣帝时,大司农耿寿昌请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籴之以利农,谷贵时减价而粜之,名曰常平仓。

公卿议者多以为便。般对以常平仓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剋百姓,豪右因缘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置之不便。帝乃止。〈按《玉海》:系永平十年。〉
章帝元和 年,诏议行均输,朱晖议寝之。
《后汉书·章帝本纪》不载。 按《朱晖传》:晖为尚书仆射。是时谷贵,县官经用不足,朝廷忧之。尚书张林上言:谷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又盐,食之急者,虽贵,人不得不须,官可自鬻。又宜因交阯、益州上计吏往来,市珍宝,收采其利,武帝时所谓均输者也。于是诏诸尚书通议。晖奏据林言不可施行,事遂寝。后陈事者复重述林前议,以为于国诚便,帝然之,诏施行。晖复独奏曰:王制,天子不言有无,诸侯不言多少,食禄之家不与百姓争利。今均输之法与贾贩无异,盐利归官,则下人穷怨,布帛为租,则吏多奸盗,诚非明主所当宜行。帝卒以林等言为然,得晖重议,因发怒,切责诸尚书。晖等皆自系狱。三日,诏敕出之。曰:国家乐闻駮议,黄发无愆,诏书过耳,何故自系。晖因称病笃,不肯复署议。尚书令以下惶怖,谓晖曰:今临得谴让,奈何称病,其祸不细。晖曰:行年八十,蒙恩得在机密,当以死报。若心知不可而顺旨雷同,负臣子之义。今耳目无所闻见,伏待死命。遂闭口不复言。诸尚书不知所为,乃共劾奏晖。帝意解,寝其事。
《晋书·食货志》:章帝时,谷帛价贵。尚书张林言:宜行均输。事下尚书通议,尚书朱晖议,非所宜行。帝本以林言为是,得晖议,因发怒,遂用林言,少时复止。
灵帝熹平四年,改平准为中准,使宦者为令。
《后汉书·灵帝本纪》:熹平四年冬十月,改平准为中准,使宦者为令,列于内署。

武帝泰始二年,诏立平籴法,事未行。
《晋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晋受命,武帝欲平一江表。时谷贱而布帛贵,帝欲立平籴法,用布帛市谷,以为粮储。议者谓军资尚少,不宜以贵易贱。泰始二年,帝乃下诏曰:夫百姓年丰则用奢,凶荒则穷匮,是相报之理也。故古人权量国用,取赢散滞,有轻重平籴之法。理财均施,惠而不费,政之善者也。然此事久废,天下希习其宜。加以官蓄未广,言者异同,财货未能达通其制。更令国宝散于穰岁而上不收,贫弱困于荒年而国无备。豪人富商,挟轻资,蕴重积,以管其利。故农夫苦其业,而末作不可禁也。今者省徭务本,并力垦殖,欲令农功益登,耕者益劝,而犹或腾踊,至于农人并伤。今宜通籴,以充俭法。主者平议,具为条制。然事竟未行。
泰始四年,立常平仓。
《晋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乃立常平仓,丰则籴,俭则粜,以利百姓。

南齐

武帝永明五年,诏京师及四方和价,籴米谷丝绵之属,以优黔首。
《南齐书·武帝本纪》:永明五年九月丙午,诏曰:善为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是以十一而税,周道克隆,开建常平,汉载惟穆。岱畎丝枲,浮汶来贡,杞梓皮革,必缘楚往。自水德将谢,丧乱弥多,师旅岁兴,饥馑代有。贫室尽于课调,泉贝倾于绝域。军国器用,动资四表,不因厥产,咸用九赋,虽有交𧵍之名,而无润私之实。民咨涂炭,实此之由。昔在开运,星纪未周,馀弊尚重。农桑不殷于曩日,粟帛轻贱于当年。工商罕兼金之储,匹夫多饥寒之患。良由圆法久废,上币稍寡。所谓民失其资,能无匮乎。凡下贫之家,可蠲三调二年。京师及四方出钱亿万,籴米谷丝绵之属,其和价以优黔首。远邦尝市杂物,非土俗所产者,皆悉停之。必是岁赋攸宜,都邑所乏,可见直和市,勿使逋刻。永明六年以天下谷帛贱诏拟常平之制市籴按《南齐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永明中,天下米、谷、布、帛贱,上欲立常平仓市,积为储。六年,诏出上库钱五千万,于京师市米买丝、绵、绫、绢、布。扬州出钱千九百一十万,南徐州二百万,各于郡所市籴。南荆河州二百万,市丝、绵、纹、绢、布、米、大麦。江州五百万,市米、胡麻。荆州五百万,郢州三百万,皆市绢、绵、布、米、大小豆、大麦、胡麻。湘州二百万,市米、布、蜡。司州二百五十万,西荆河州二百五万,南兖州二百五十万,雍州五百万,市绢、绵、布、米。使台传并于所在市易。按《玉海》:六年,拟常平之制,市籴谷帛。

北魏

孝文帝太和十二年,有司请立官司,籴贮平粜从之。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太和十二年,诏群臣求安民之术。有司上言:请折州郡常调九
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馀,各立官司,丰年籴贮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一,粜之于民。如此,民必相力田以买绢,积财以取官粟,年登则常积,岁歉则直给。帝览而善之,寻施行焉。自此公私丰赡,虽时有水旱,不为患也。
太和二十年闰十月戊辰,置常平仓。
《魏书·孝文帝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北齐

武成帝河清三年,置富人仓,斟量谷价贵贱籴,贮平粜。
《北齐书·武成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食货志》:河清三年,诸州郡皆别置富人仓。初立之日,准所领中下户口数,得支一年之粮,逐当州谷价贱时,斟量割当年义租充入。谷贵,下价粜之;贱则还用所粜之物,依价籴贮。

北周

武帝建德三年,诏公私道俗,平粜粟麦。
《周书·武帝本纪》:建德三年春正月丙子,诏以往岁年谷不登,民多乏绝,令公私道俗,凡有贮积粟麦者,皆准口听留,以外尽粜。

文帝开皇三年,陕州置常平仓。京师置常平监。
《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仁寿二年九月,置常平仓。
《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唐时平准令,及金部、仓部职掌之制。
《唐书·百官志》:金部郎中、员外郎,掌两京、和市交易之事。仓部郎中、员外郎,以义仓、常平仓备凶年,平谷价。
《旧唐书·职官志》:平准令掌供官市易之事。丞为之贰。凡百司不任用之物,则以时出货。其没官物,亦如之。
《唐六典》:和帝改平准为中准以宦者为令丞晋少府有平准令丞唐因之 又按《六典》: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
高祖武德元年,诏置常平监官,以均天下之货。
《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武德元年九月二十二日诏曰:朕祗膺灵命抚,字黎民,方缉隆平跻之仁,寿田亩之赋,一切蠲除锱铢之律,悉皆停断。是以特建农圃,用督耕耘,思俾齐民,既庶且富。钟庾之量,异同水火。宜置常平监官,以均天下之货。市肆腾踊,则减价而出;田啬丰羡,则增价而收。触类长之去甚、去泰。庶使公私俱济,家给人足,仰止并兼,宣通壅滞。
武德五年十二月,废常平监官。
《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武德八年,诏许突厥吐谷浑互市。
《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八年春正月,突厥吐谷浑各请互市,诏皆许之。先是,中国丧乱,民乏耕牛,至是资于戎狄,杂畜被野。
太宗贞观 年,始置诸司公廨本钱,贸易。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唐贞观初,京师及州县皆有公廨田,供公私之费。其后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赐而已。诸司置公廨本钱,以番官贸易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
贞观十三年,诏置常平仓。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三年十二月,诏于雒、相、幽、徐、齐、并、秦、蒲等州置常平仓。
贞观十五年,复置公廨本钱,寻以褚遂良言罢之。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十五年,复置公廨本钱,以诸司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于吏部,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岁满受官。谏议大夫褚遂良上疏言:七十馀司,更一二载,捉钱令史六百馀人受职。太学高第,诸州进士,拔十取五,犹有犯禁罹法者,况廛肆之人,苟得无耻,不可使其居职。太宗乃罢捉钱令史,复给京官职田。
高宗永徽六年,京东西二市置常平仓,及司官。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永徽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京东西二市置常平仓,置常平司官。
显庆二年十二月三日,京西常平仓,置平署官员。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中宗嗣圣十二年〈即武后證圣元年〉周敕,州县不得辄取和籴物。
《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唐会要》:證圣元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州县不得辄取和籴物。
元宗开元二年敕,州县不得闭籴,又令诸州加价籴,贮平粜。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开元二年闰二月十八日敕,年岁不稔,有无须通,所在州县,不得闭籴,各令当处长吏简较。 又按《册府元龟》:二年九月,诏曰:天下诸州,今年稍熟,谷价全贱,或虑伤农。常平之法,行自往古,苟绝欺隐利益实多,宜令诸州加时价三两钱籴,不得抑敛。仍交相付领,勿许悬欠。蚕麦时熟,谷米必贵,即令减价出籴。豆等堪贮者,熟亦宜准此。以时出入,务在利人。江岭淮浙剑南地皆下湿不堪,贮积不在此例。其常平所须钱物,宜令所司支料奏闻。并委长官专知,改任日,递相付受。且以天灾流行,国家代有,若无粮储之备,必致饥馑之忧。县令亲人,风俗所系,随当处丰约,劝课百姓,未办三载之粮,且贮一年之食。每家别为仓窖,非蚕忙农要之时,勿许破用。仍委刺史及按察使简较觉察,不得容其矫妄。
开元七年,敕诸州置常平仓。每籴具本利与正仓帐同申。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七年六月,敕:关内,陇右、河东、河北五道,及荆、扬、襄、河南、夔、绵、益、彭、蜀、资,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每籴具本利与正仓帐同申。开元十六年敕和市须就有家令所在以常平本钱和籴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六年,敕曰:年支和市,合出有处,官既酬钱,无要率户。如闻州县不配有家,率户散科,费损尤甚。设今给假,亦虑隐藏。宜令所司,更申明格,敕应欲反配,须审料,度所有和市,各就出处。 又按《册府元龟》:十六年九月,诏曰:如闻天下诸州,今岁普熟,谷价至贱,必恐伤农。加钱收籴,以实仓廪,纵逢水旱,不虑阻饥,公私之间,或亦为便。令所在以常平本钱及当处物,各于时价上量加三五钱,百姓有籴易者,为收籴。事须两和,不得限数。配籴讫,具所用钱物及所收籴物数,具申所司。仍令上佐一人专简较。
开元二十五年,行和籴法。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十五年九月戊子,敕曰:适变从宜,有国常典。恤人济物,为政所先。今岁秋苗远近丰熟,时谷既贱,则甚伤农事。资均籴以利百姓,宜令户部郎中郑昉、殿中侍御史郑章,于都畿据时价外,每斗加三两钱,和籴粟三四百万石,所在贮掌江淮漕运,固甚烦劳,务在安人,宜令休息。其江淮间,今年所运租,停其关辅,委度支郎中兼侍御史王翼,准此和籴粟三四百万石。应须船运等,即与所司审计料奏闻。
《通鉴纲目》:二十五年秋七月,行和籴法。先是,西北多宿重兵,地租营田,皆不能赡。始用和籴之法,有彭果者,献策,请推之关中。敕以谷贱伤农,命增时价十二三,和籴东西畿粟各数百万斛。停今年江淮运租,自是关中蓄积渐溢。
开元二十六年,制长安等县各与本钱,收利,宁庆两州所司加价籴麦。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十六年正月,制长安、万年两县各与本钱一千贯,收利供驿,仍付杂驿。三月乙酉,河南、雒阳两县亦借本一千贯,收利充人使课役。 又按《册府元龟》:二十六年三月丙申,敕曰:如闻宁、庆两州小麦甚贱,百姓出粜,又无人籴。衣服之间,或虑难得。宜令所司与本道支使计会,每㪷加于时价一两钱,籴取二万石,变造麦饭,贮于朔方军城。
开元二十七年,敕委所繇长官,及时加价收籴。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十七年九月,敕曰:理国者,在乎安人。安人者,在乎足食。以古先哲后,立法济时,使家有三载之储,国有九年之蓄。虽遇水旱,终保康宁。则尧汤之代,繇此道也。朕以薄德,丕承睿图,身虽在于九重,心每同于兆庶。而微诚克遂,上帝降祥。今岁物已秋成,农郊大稔。岂但京坻之积,有同水火之饶。宜因丰穰,预为收贮。济人救乏,孰先于兹。宜令所司,速计料天下诸州仓,有不充三年者,宜量取今年税钱,各委所繇长官,及时每斗加于时价一两钱,收籴。
天宝四载,诏令河南河北诸郡长官,取常平钱,加价
籴麦贮积。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宝四载五月,诏曰:如闻今载收麦,倍胜常岁,稍至丰贱,即虑伤农。处置之间,事资通济。宜令河南河北诸郡长官,取当处常平钱,于时价外,㪷别加三五钱,量事收籴大麦,贮掌其义仓。亦宜准此,仍委采访使勾当,便勘覆具数一时录奏。诸道有粮储少处,各随土宜,如堪贮积,亦准此处分。
天宝六载,奏准以时平价粜籴。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贞观、开元后,边土西举高昌、龟兹、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缘边数十州戍重兵,营田及地租不足以供军,于是初有和籴。牛仙客为相,有彭果献策广关辅之籴,京师粮廪益羡,自是元宗不复幸东都。天宝中,岁以钱六十万缗赋诸道和籴,斗增三钱,每岁短递输京仓者百馀万斛。米贱则少府加估而籴,贵则贱价而粜。按《文献通考》:六载,太府少卿张瑄奏:准敕节文,贵时贱价出粜,贱时加价收籴。若百姓未办钱物者,量事赊粜,至粟麦熟时徵纳。臣商量。其馀粜者,至纳钱日若粟麦杂种等时价甚贱,恐更回易艰辛,请加价便与折纳。
肃宗乾元元年敕,长安万年两县,备本收利,以充和顾。
《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乾元元年敕,长安万年两县,各备钱一万贯,每月收利,以充和顾。时祠祭、及番夷赐宴、别设,皆长安、万年人吏主办,二县置本钱,配纳质积户收息以供费。诸使捉钱者,给牒免徭役,有罪府县不敢劾治。民间有不取本钱,立虚契,子孙相承为之。尝有殴人破首,诣闲厩使纳利钱受牒贷罪。御史中丞柳公绰奏诸司捉钱户,府县得捕役,给牒者毁之,自是不得钱者不纳利矣。
上元元年敕,所在不得闭籴。
《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上元元年九月敕,先缘诸道闭籴,频有处分,如闻所在米粟,尚未流通,宜令诸节度观察,各于管内捉搦,不得辄令闭籴。
宝应元年敕,诸色本钱,拣择殷富均使。
《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宝应元年敕,诸色本钱,比来将以与人,或府县自取,及贫人将捉,非唯积利不纳,亦且兼本破除,今请一切不得与官人及穷百姓并贫典吏,拣择当处殷富干了者三五人,均使翻转回易,仍放其诸色差遣,庶得永存官物,又冀免破人家。
代宗广德二年,第五琦奏:令诸州置常平仓,随当处米物时价,贱贵加减籴粜。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德二年正月,诸道转运使专判度支户部侍郎,第五琦奏:天下诸州望置常平仓及库使司,商量置本钱,随当处米物时价,贱则加价收籴,贵则减价粜卖。
大历八年敕度支转运米价充关内和籴又加估收籴京官职田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大历八年十一月癸未,敕:度支江淮转运三十万石米价并脚价,充关内和籴。时京师大稔,谷价骤贱,大麦斗至八钱,粟斗至二十钱。帝勤恤万姓,思以赡之,以每岁漕挽四十万石米至上郡,乃量远近费,减至十万石、三十万石米价,充关内近加价和籴,以利关中人权也。庚子,诏京官职田,一切官为收籴。令度支估以闻。度支奏估直五万贯,诏加至八万贯,以来估时贱,宠百官也。
大历十一年敕,所在不得闭籴,及隔截榷税。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敕:自今已后,所在一切不得闭籴,及隔截榷税。
德宗建中元年,敕:今后,米价贵时,量出官米,麦付两市下价粜货。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建中元年七月,敕:夫常平者,常使谷价如一,大丰不为之减,大俭不为之加。虽遇灾荒,人无菜色。自今以后,忽米价贵时,宜量出官米十万石,麦十万石,每日量付两市行人下价粜货。
建中三年,赵赞献策置常平本钱。积货平价出入。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自太宗时置义仓及常平仓以备凶荒,高宗以后,稍假义仓以给他费,至神龙中略尽。元宗即位,复置之。其后第五琦请天下常平仓皆置库,以畜本钱。至是赵赞又言:自军兴,常平仓废垂三十年,凶荒溃散,喂死相食,不可胜纪。陛下即位,京城两市置常平官,虽频年少雨,米不腾贵,可推而广之,宜兼储布帛。请于两都、江陵、成都、扬、汴、苏、洪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缗,下至十万,积米、粟、布、帛、丝、麻、贵则下价而出之,贱则加估而收之。诸道津会置吏,阅商贾钱,每缗税二十,竹、木、茶、漆税十之一,以赡常平本钱。德宗纳其策。属军用迫蹴,亦随而耗竭,不能备常平之积。
兴元元年诏,于淮南浙东西加价和籴,运于诸处减价出粜。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兴元元年闰十一月诏曰:江淮之间,连岁丰稔,迫于供赋,颇亦伤农,收其有馀,济彼不足,宜令度支于淮南浙东浙西道加价和籴米三五十万石,差官船运,于诸处减价出粜,贵从权便,以利于人。
贞元元年,诏诸州府不得闭籴,以宰相陆贽,请命度支增估籴粟三十万斛,又免徵逃亡利息馀,并准旧徵收。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贞元初,吐蕃劫盟,召诸道兵十七万戍边。关中为吐蕃蹂躏者二十年矣,北至河曲,人户无几,诸道戍兵月给粟十七万斛,皆籴于关中。宰相陆贽以关中谷贱,请和籴,可至百馀万斛。计诸县船车至太仓,谷价四十有馀,米价七十,则一年和籴之数当转运之二年,一斗转运之资当和籴之五斗。减转运以实边,存转运以备时要。江淮米至河阴者罢八十万斛,河阴米至太原仓者罢五十万,太原米至东渭桥者罢二十万。以所减米粜江淮水菑州县,斗减时五十以救之。京城东渭桥之籴,斗增时三十以利农。以江淮粜米及减运直市绢帛送上都。帝乃命度支增估籴粟三十万斛,然不能尽用贽议。
《册府元龟》:贞元元年正月诏,诸州府不得辄有闭籴。
《文献通考》:元年敕,自今后,应徵息利本钱,除主保逃亡转徵邻近者放免,馀并准旧徵收,其所欠钱,仍任各取当司阙官职田,量事粜货,充填本数。
贞元二年,度支奏,准加价收籴粟麦,储积。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十月,度支奏,京兆、河南、河中、同、华、陕、虢、晋、绛、鄜、坊、丹、延等州府,秋夏两税青苗等钱物,悉折籴粟麦,所在储积,以备军食,京兆府兼给钱收籴,每斗于时价外,更加十钱纳于太仓,诏可。其奏自是,每岁行之,以赡军国。贞元三年,诏和籴粟麦。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通鉴纲目》:三年十二月,大稔诏和籴粟麦,上畋于新店,入民赵光奇家,问:百姓乐乎。对曰:不乐。上曰:今岁颇稔,何为不乐。对曰:诏令不信。前云:两税之外,悉无他徭,今非税,而诛求者殆过于税。又云:和籴,而实强取之,曾不识一钱,始云所籴粟麦,纳于道次,今则遣致京西,行营动数百里,车摧牛毙,破产,不能支愁,苦如此,何乐之,有上命,复其家。
贞元四年诏,京兆府于时价外,加估和籴。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京兆府于时价外,加估和籴,差清强官先给价直,然后贮纳,续令所司,自搬运,载至太原,先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或物估踰于时价,或先敛而后给直,追集停拥,百姓苦之,及闻是诏,皆忻便乐输。
贞元八年,诏令边镇和籴。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八年十月,以西北边谷贱,诏令度支增价和籴,以实边储,凡积米三十三万斛。
《通鉴纲目》:八年九月,令京兆边镇和籴。陆贽言于上曰:顷设就军和籴之法以省运,制加倍之价以劝农。此令初行,人皆悦慕。而有司竞为纤啬,不时敛藏,遂使豪家贪吏,反操利权。贱取于人,以俟公私之乏。度支物估转高,军城谷价转贵,空申簿帐,为指囷仓,计其数,则亿万有馀。考其实,则百十不足。此所谓蓄敛乖宜者也。旧制,关中岁运东方租米,至有斗钱运斗米之言。习闻见而不达时宜者,则以为国之大事,不计费损。习近利而不防远患者,则以为不若畿内和籴为易。臣以为,两家之语,互有长短。将制国用,须权重轻。食不足而财有馀,则弛财而务实仓廪。食有馀而财不足,则缓食而啬用货泉。近岁关辅屡丰,公储委积,江淮水潦,米贵加倍。关辅宜加价以籴而无钱。江淮宜减价以籴而无米。而运彼所乏,益此所馀,可谓习闻见而不达时宜矣。今江淮斗米直百五十钱,运至东渭桥,僦直又约二百,而市司估籴三十七钱,耗其九而存其一,馁彼人而伤此农,制事若斯,可谓深失矣。每年江淮运米百一十万斛,至河阴太原留七十万斛,而以四十万斛输东渭桥。今二仓见米,犹有三百二十馀万斛。京兆诸县斗米不过直钱七十,请令来年江淮止运三十万斛至河阴,而河阴太原以次运至京师,其江淮所停八十万斛,委转运使每斗取八十钱,于水灾州县籴之,以救贫乏,计得钱六十四万缗,减僦直六十九万缗,先令户部以二十万缗付京兆籴米,以补渭桥之阙数,斗用百钱,以利农人。以一百二万六千缗付边镇,使籴十万人六年之粮。馀十万四千缗,以充来年和籴之价。其江淮米钱僦直,并委转运使折市绫、绢、絁、绵,以输上都,偿先贷户部钱。诏行其策,边备浸充。
贞元九年,诏令州府不得辄有闭籴。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九年正月,诏曰:分灾救患,法有常规。通商惠人,国之令典。自今宜令州府,不得辄有闭籴。仍委盐铁使及观察使访察闻奏。
贞元二十一年,顺宗即位,敕官市,依时价买卖,不得侵扰百姓。
《唐书·顺宗本纪》:二十一年正月丙申,即皇帝位于太极殿。
《册府元龟》:二十一年二月赦文,应缘官市并出正文帖,依时价买卖,不得侵扰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