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社稷祀典部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一百八十四卷目录

 社稷祀典部汇考一
  殷〈汤一则〉
  周〈武王一则 成王一则〉
  汉〈高祖三则 平帝元始一则〉
  后汉〈世祖建武二则 章帝章和一则〉
  魏〈明帝景初一则〉
  晋〈武帝太康二则 元帝建武一则〉
  宋〈总一则〉
  南齐〈武帝永明二则〉
  梁〈总一则 武帝天监一则 大同一则〉
  陈〈总一则 武帝永定一则〉
  北魏〈道武帝天兴二则 太武帝一则 孝文帝太和一则 孝静帝天平一则〉
  北齐〈总一则〉
  北周〈孝闵帝一则 明帝一则 武帝保定一则〉

礼仪典第一百八十四卷

社稷祀典部汇考一

成汤二十有四祀,祀弃为稷。
《书经》:汤誓,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
〈孔传〉汤承尧、舜禅代之后,顺天应人,逆取顺守,而有惭德。故革命创制,改正易服,变置社稷,而后世无及句龙者,故不可而止。〈疏〉《正义》曰:《传》解汤迁社之意,汤承尧、舜禅代之后,己独伐而取之。虽复应天顺人,乃是逆取顺守,而有惭愧之德。自恨不及古人,故革命创制,改正易服,因变制社稷也。《易·革卦·彖》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下篇言:汤有惭德。《大传》云:改正朔,易服色。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所以变革此事,欲易人之视听,与之更新。故于是之时,变置社稷。昭二十九年《左传》云:共工氏有子,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有烈山氏之子,曰柱,为稷。自夏已上祀之,周弃亦为稷,自商已来祀之。《祭法》云: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农,能殖百谷。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是言变置之事也。《鲁语》文与《祭法》正同,而云:夏之兴也,周弃继之。兴当为衰字之误耳。汤于初时,社稷俱欲改之。周弃功多于柱,即令废柱祀弃,而上世治水土之臣,其功无及句龙者,故不可迁而止。孟子曰:牺牲既成,粢盛既洁,祭祀以时。然而旱乾水溢,则变置社稷。郑云:因此乃云汤伐桀之时,大旱。既置其礼,祀明德以荐,而犹旱。至七年,故更置社稷。乃谓汤即位之后七年,大旱方始变之。若实七年乃变,何当系之胜夏。胜夏犹尚不可,况在《汤誓》前乎。且《礼记》云:夏之衰也,周弃继之。商兴七年乃变,安得以夏衰为言也。若商革夏命,犹七年祀柱,《左传》亦不得断为自夏已上祀柱,自商已来祀弃也。由此而言,孔称改正朔而变置社稷,所言得其旨也。汉世儒者,说社稷有二,《左传》说社祭句龙,稷祭柱、弃,惟祭人神而已。《孝经》说社为土神,稷为谷神,句龙、柱、弃是配食者也。孔无明说,而此经云迁社。孔传云:无及句龙,即同贾逵、马融等说,以社为句龙也。

《汉书·郊祀志》:自共工氏霸九州,其子曰句龙,能平水土,死为社祠。有烈山氏王天下,其子曰柱,能殖百谷,死为稷祠。汤伐桀,欲迁夏社,不可,作夏社。乃迁烈山子柱,而以周弃代为稷祠。
应劭曰:遭大旱七年,明德以荐,而旱不止,故迁社,以弃代为稷。欲迁句龙,德莫能继,故作夏社,说不可迁之义也。

《通鉴前编》:成汤二十有四祀,祀弃为稷。

武王十有三年,东征,行宜社之礼。
《书经》:泰誓,惟十有三年春,大会于孟津。王曰:予小子夙夜祗惧,受命文考,类于上帝,宜于冢土,以尔有众,底天之罚。
〈孔传〉《祭社》曰:宜冢土社也。〈疏〉《正义》曰: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孙炎曰:宜求见福祐也。是《祭社》曰宜冢训大也。社是土神,故冢土社也。
成王七年,周公居摄,建大社于新邑,定坛壝祭祀之制,俾六官之属,各守其职。
《书经》:召诰,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孔传〉周公摄政七年,告立社稷之位,用太牢也。共工氏子曰句龙,能平水土,祀以为社。周祖后稷,能殖百谷,祀以为稷。社稷共牢。〈疏〉《正义》曰:经有社,无稷。稷是社类,知其同告之,告立社稷之位。其祭用太牢,故牛、羊、豕各一也。句龙能平水土,祀之以为社。
后稷能殖百谷,祀以为稷。

《周礼·地官》:大司徒,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与其野。
郑康成曰: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 贾氏曰:谓于中门之外,右边设大社、大稷、王社、王稷。又于庙门之屏,设胜国之社稷。其外皆有壝埒于四面。 薛氏曰:《祭法》曰: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言社,则稷在其中。曰各云者,为邦国都鄙设耳。 郑氏曰:所宜木,谓松、柏、栗也。若以松为社者,则名松社之野。

小司徒,凡建邦国,立其社稷,正其畿疆之封。
贾氏曰:诸侯亦有三社、三稷,谓国社、侯社、胜社,皆有稷配之。言立其社稷,谓以文书法度与之,不可国国身往。 郑锷曰: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制其畿疆之封矣。小司徒又立之,正之,盖地官掌贰,权重位尊,诸侯受土以置社,或为之设壝,或为之立祠。分土以建国,或为之制封,或为之正封。则权在朝廷,而诸侯不敢以自擅矣。

州长各掌其州之教治政令之法,若以岁时祭祀州社,则属其民而读法,亦如之。
贾氏曰:此云岁时,惟春秋二时耳。春祭社以祈膏雨,望五谷丰熟。秋祭社以百谷丰稔,所以报功。故云祭祀州社。

封人掌设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
史氏曰:封人掌设坛壝,惟王有社壝。而于国,则设社稷之壝也。夫坛也,坛在中而外为堳埒,故谓之壝。举壝则知有坛矣。畿封植其所宜木,严其界限,使无犯。

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
贾氏曰:《禹贡》徐州贡土五色。注云:王者封五色土为社建,诸侯则各割其方色土与之,使立社,是封诸侯立社稷之法。

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
郑锷曰:说者谓,天子有社稷,诸侯受命于天子,则有社稷。封人掌设王社壝,而不及稷。乃为诸侯兼设社稷之壝。何耶。余以为,王自为立社,曰王社。为民立社,曰大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为民立社,曰国社。观小宗伯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则天子之制,有社而稷从之。自汉以来,谓之大社、大稷。若夫王自为立社,四方各以其色之土,上冒以黄明,为天子之有土,是为土示而稷无预焉。封人所设之社壝,谓地兹,所以不立稷也。至若诸侯之有功德者,天子乃取王社之土,各因其方,苞以白茅,使之立社稷,是为侯社。封人不为设壝也。惟其为民立社,则必立稷,乃为之设其社稷之壝,使之有土谷之神,则知务农重谷矣。 陈氏曰:祭社必及稷,以其同功均利以养人。祭必有配,而社配以句龙,稷配以柱。商时又易柱以弃,其功利足以侔社稷。王与诸侯皆三社、二稷,其位则中门之右社,主阴故也。其位则北面社,向阴故也。其饰则不屋,记所谓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是也。其表则木,传所谓夏以松,商以柏,周以栗是也。其主则用石为之,其列则社东而稷西。先儒之说,盖有所受。先王之制社稷,春有祈,秋有报。孟冬大割祠,春祈歌载芟,秋报歌良耜,此祭之常也。凡天地大灾之类,祭大故。大灾之弥,祀君行有宜,宫成有衈,此祭之不常者也。祭之常者,用甲,其他则惟吉而已。祭之牲,以太牢,其遇天灾,则用币而已。考之于礼,王之祭南面,其服也希冕,其牲用黝,其祭血祭,其樽大罍,其乐应钟,其舞帗舞,其鼓灵鼓。凡此,皆因礼乐以致其义。

令社稷之职。
郑康成曰:将祭之时,令诸有职事于社稷者。

鼓人,以灵鼓鼓社祭。
郑康成曰:灵鼓,六面鼓也。 刘执中曰:按《大司乐》:灵鼓礼地,亦是鼓社祭也。 郑锷曰:不言地示,乃曰鼓社祭,何也。记曰:社祭土而主地,盖社者,地神之尤贵。言社,则地示见矣。

舞师教帗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
王昭禹曰:社稷,土谷之神,所以生养人者。欲其无灾害之厉民,而有帗除之功。帗有祓除之义也。故教帗舞帅而舞,社稷之祭祀。 史氏曰:帗舞,执五采缯如帗。

《春官》:大宗伯之职,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
项氏曰:血毛,告幽全之物。又曰:血祭盛气也,则以地道有幽阴之义,而求之以血也。 陆氏曰:社祭,五土之示。稷祭,五谷之神。祭社必及稷,以其全功均利,以养人也。祭必有配,社配以句龙,稷配以柱。商之时,又易柱以弃,其功利足以侔社稷故也。
小宗伯之职,掌建国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庙。郑康成曰:库,门内。雉,门外之左右。 王昭禹曰:右阴也,而地道尊右。社稷,地类也。故右社稷。

若大师,则帅有司而立军社,奉主车。
郑锷曰:古者,大师则先有事于社与庙,然后载社主与迁庙之主以行。不用命,戮于社,故载社主将以行戮。用命,赏于祖,故载迁庙之主将以行赏。小宗伯掌社稷宗庙之礼,宜载以行。

凡天地之大灾,类社稷宗庙,则为位。
王昭禹曰:大灾,若日月食、山冢崩,皆非常之变。则合聚社稷宗庙之神,而祷祠焉。故曰类。

肆师之职,凡师甸,用牲于社宗,则为位。
易氏曰:师甸者田,而后用师者,必载社之石。主,祖之木主,示有所受命。

社之日,涖卜来岁之稼。
郑康成曰:社祭土,为取财焉。卜者,问后岁稼所宜。
郑锷曰:诗人言大田多稼,曰以社以方。故知稼
为田苗之事。祭社有二,春祈秋报。知此社非春祈者,以尝与狝,无非秋事,知此为秋报祭之社也。

鬯人,凡祭祀社壝用大罍。
郑锷曰:社壝者,社之外,委土为壝,埒其中为坛。社祭土,以瓦罍出于土,器虽出于土,然非用人工以陶冶器,无自而成。祭祀社壝,则用大罍以盛秬鬯,以见土者,人所用功,而社神有功于土。

司服,祭社稷五祀,则希冕。
郑康成曰:希,刺粉米,无画也。其衣一章,裳二章,凡三。 郑锷曰:粉米,养人之物。社稷者,土谷之养人者也。五祀之神,则能平五行之政,亦有功利以生人者也。故祭则同服。

大祝,国有大故天灾,弥祀社稷祷祠。
郑康成曰:大故,兵寇、天灾、疠疫、水旱。弥,犹遍也。遍祀社稷及诸所。祷既,则祠之以报焉。 郑锷曰:国有灾,故祀社稷之神,以弭息之。始祷祈,终报祠,皆掌之。

大师,宜于社,造于祖,设军社,类上帝,国将有事于四望,及军归献于社,则前祝。
郑锷曰:大师必载社主,与迁庙之主以行,故有宜社造祖之祭。祭社曰宜,盖以事宜而祭之,非春秋之所报。祭祖曰造,盖特造至而祭之,非四时之常享。此二者,国内之礼。及军之所在,必设军中之社于其地,以事类而告上帝。此二者,国外之礼。《小宗伯》所谓帅有司而立军社,谓此也。国有事于四望,则将战地之四望,与夫军有功,归而献于社。凡此二事,大祝处前告神,故曰前祝。

大会同,造于庙,宜于社,过大山川则用事焉。反行舍奠。
李嘉会曰:大师,先社后庙。会同,先庙后社。大师属阴,会同属阳故也。

小祝,有寇戎之事,则保郊祀于社。
郑锷曰:有寇戎,则事出不虞。兵自外作,则出而保郊。四郊兆域,皆神之所处,人心不安,神或失所依。小祝,事神者也。故就其所保而守之,以安神也。社在国内,但祀以弭灾兵可也。

丧祝,掌胜国邑之社稷之祝号,以祭祀祷祠焉。
刘执中曰:周胜于商,取其社以祭之,故曰胜焉。弇上以绝天之阳也,栈下以绝地之生也。北其牖而祭之,为其国亡也。故使丧祝掌其祀事。

秋官士师,若祭胜国之社稷,则为之尸。
郑锷曰:胜国,国为吾所胜也。则无主后矣。然实我用兵以胜之。如周之胜商,不废亳社,以汤之,故不绝祀,是以祭之。 易氏曰:《郊特牲》曰: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又曰: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亳社北牖,使阴明也。言亳社,则胜国之社也。亳社以阴为主,而刑乃阴之类。媒氏以男女之阴,讼而听于胜国之社类也。此祭胜国之社,而刑官为之尸,亦类也。 刘执中曰:凫鹥之诗,宗庙社稷七祀,皆有尸。未闻用刑官为之。胜国之社稷,其祭五土之神与先稷,与夫兴王之社稷,无以异矣。必屋其坛,用士师为之尸,祭其社稷,而威其亡国之妖邪耳。

《冬官》:匠人营国,左祖右社。
易氏曰:左右前后,据王宫而言。古者建国,王宫居中,左者人道所亲,故立祖庙于王宫之左。右者地道所尊,故立国社于王宫之右。 郑康成曰:宗庙是阳,故在左。社稷是阴,故在右。 郑锷曰:左所以本仁,右所以明义。

《汲冢周书》:作雒解。周公立相天子,乃建大社于国中,其壝东青土,南赤土,西白土,北骊土,中央舋以黄土。将建诸侯,凿取其方一面之土,苞以黄土,苴以白茅,以为土封。
《通鉴前编》:成王七年,始立太社。

高祖二年,立汉社稷。
《汉书·高祖本纪》:二年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按《郊祀志》:高祖初,起祷丰枌榆社,二年,令县为公社。
郑氏曰:枌榆,乡名也。师古曰:以此树为社神,因立名也。

《萧何传》:汉二年,何守关中,立宗庙、社稷。
高祖六年,令治枌榆社,常以时,春羊彘祠之。
《汉书·高祖本纪》不载。按《郊祀志》:六年,天下已定,诏御史令丰治枌榆社,常以时,春以羊彘祠之。长安置祠祀官、女巫。其梁巫祠天社。
高祖十年,制以羊彘祠稷,民里社自裁以祠。
《汉书·高祖本纪》不载。按《郊祀志》: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稷以羊彘,民里社各自裁以祠。制曰:可。
《文献通考》《汉旧仪官》:大社及大稷,一岁各再祠。太祀令常以二月八日,以一太牢使者,监祠,南向立,不拜。
平帝元始三年夏,立官稷。
《汉书·平帝本纪》云云。按《郊祀志》:王莽言:帝王建立社稷,百王不易。社者,土也。宗庙,王者所居。稷者,百谷之主,所以奉宗庙,共粢盛,人所食以生活也。王者莫不尊重亲祭,自为之主,礼如宗庙。诗曰乃立冢土。又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礼记曰惟祭宗庙社稷,为越绋而行事。圣汉兴,礼仪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遂于官社后立官稷,以夏禹配食官社,后稷配食官稷。稷种谷树。徐州牧岁贡五色土各一斗。
师古曰:冢,大也。土,土神,谓大社也。田祖,稷神也。臣瓒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汉社稷,礼所谓大社也。时又立官社,配以夏禹,所谓王社也。见汉祀令。而未立官稷,至此始立之。

后汉

世祖建武元年八月壬子,祭社稷。
《后汉书·世祖本纪》云云。
建武二年正月壬子,建社稷于洛阳。
《后汉书·世祖本纪》云云。按《祭祀志》:建武二年,立大社稷于雒阳,在宗庙之右,方坛,无屋,有墙门而已。二月八月及腊,一岁三祠,皆太牢具,使有司祠。《孝经援神契》曰:社者,土地之主也。稷者,五谷之长也。《礼记》《国语》皆谓共工氏之子曰句龙,为后土官,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植百谷疏,自夏以上祀以为稷,至殷以柱久远,而尧时弃为后稷,亦植百谷,故废柱,祀弃为稷。大司农郑元说,古者官有大功,则配食其神。故句龙配食于社,弃配食于稷。郡县置社稷,太守、令、长侍祠,牲用羊豕。惟州所治有社无稷,以其使官。古者师行平有载社主,不载稷也。
章帝章和元年,遣使祠,丰枌榆社。
《后汉书·章帝本纪》:章和元年八月,南巡狩。戊子,幸梁。己丑,遣使祠,丰枌榆社。

明帝景初 年,更立大社、大稷,并特立帝社。
《魏志·明帝本纪》不载。按《晋书·礼志》:汉至魏但太社有稷,而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
《杜佑·通典》:明帝景初中,立帝社。博士孔晁议,汉氏及魏初,皆立一社一稷。至景初之时,更立太社、太稷,又特立帝社。云:礼记祭法云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言为群姓下及士庶,皆使立社,非自立。今并立二社,一神二位,同时俱祭,于事为重,于礼为黩。宜省除一社,以从旧典。刘喜难曰:祭法为群姓立社,若如晁议,当言王使,不得言为。下云王为群姓立七祀诸侯自立为五祀,若是使群姓私立,何得踰于诸侯而祭七祀乎。却为群姓立七祀,乃王之祀也。夫人取法于天,取财于地,普天率土,无不奉祀,而何言乎一神二位以为烦黩。

武帝太康九年初,并二社为一。
《晋书·武帝本纪》:太康九年春三月壬辰初,并二社为一。按《礼志》:前汉但置官社而无官稷,王莽置官稷,后复省。故汉至魏但太社有稷,而官社无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晋初仍魏,无所损益。至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祠坛与庙俱徙。乃诏曰:社实一神,其并二社之祀。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祭法王社太社,各有其义。天子尊事宗庙,故冕而躬耕。躬耕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亲耕故自报,自为立社者,为籍田而报者也。国以人为本,人以谷为命,故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焉。事异报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王景侯之论王社,亦谓春祈籍田,秋而报之也。其论太社,则曰王者布下圻内,为百姓立之,谓之太社,不自立之于京都也。景侯此论据祭法。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法,则以置社为人间之社矣。而别论复以太社为人间之社,未晓此旨也。太社,天子为百姓而祀,故称天子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以群姓之众,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也。若夫置社,其数不一,盖以里所为名,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是。众庶之社,既已不称太矣,若复不立之京师,当安所立乎。祭法又曰,王为群姓立七祀,王自为立七祀。言自为者,自为而祀也;为群姓者,为群姓而祀也。太社与七祀其文正等。说者穷此,因云坟籍但有五祀,无七祀也。按祭,五祀国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礼所云祭凡小祀,则墨冕之属也。景侯解大厉曰,如周社,鬼有所归,乃不为厉。今云无二社者称景侯,祭法不谓无二,则曰口传无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拟议而后为解,而欲以口论除明文,如此非但二社当见思惟,景侯之解亦未易除也。前被敕,尚书召诰乃社于新邑,惟一太牢,不二社之明义也。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无二,明稷无牲矣。说者曰,举社则稷可知。苟可举社以明稷,何独不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若有二而除之,不若过而存之。况存之有义,而除之无据乎。周礼封人掌设社壝,无稷字。今帝社无稷,盖出于此。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称社稷。周礼王祭社稷则絺冕,此王社有稷之文也。封人所掌壝之无稷字,说者以为略文,从可知也。谓宜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时成粲议稷景侯论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郑氏学。咸重表以为:如祭法之论,景侯之解交以此坏。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大社也。景侯解诗,即用此说。禹贡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取五色土为太社,封四方诸侯,各割其方色王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复为立京都也。不知此论何从而出,而与解乖,上违经记明文,下坏景侯之解。臣虽顽蔽,少长学门,不能默已,谨复续上。刘实与咸议同。诏曰:社稷一神,而相袭二位,众议不同,何必改作。其便仍旧,一如魏制。
太康十年六月庚子,复置二社。
《晋书·武帝本纪》云云。按《礼志》:挚虞奏,以为:臣按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周礼大司徒设其社稷之壝,又曰以血祭社稷,则太社也。又曰封人掌设王之社壝,又有军旅宜乎社,则王社也。太社为群姓祈报,祈报有时,主不可废。故凡被社衅鼓,主奉以从是也。此皆二社之明文,前代之所尊。以尚书召诰社于新邑三牲各文,诗称乃立冢土,无两社之文,故废帝社,惟立太社。诗书所称,各指一事,又皆在公旦制作之前,未可以易周礼之明典,祭法之正义。前改建庙社,营一社之处,朝议斐然,执古匡今。世祖武皇帝躬发明诏,定二社之义,以为永制。宜定新礼,从二社。诏从之。
元帝建武元年,立二社一稷。
《晋书·元帝本纪》:建武元年春三月,立宗庙社稷于建康。按《礼志》: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京立二社一稷。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无疆。乃建太社,保祐万邦。悠悠四海,咸赖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载,邦畿是保。乃建帝社,以神地道。明祀惟辰,景福来造。

宋制以岁二月八月,二社日祀社稷。
《宋书·礼志》:祠太社、帝社、太稷,常以岁二月八月二社日祠之。太祝令夕牲进熟,如郊庙仪。司空、太常、大司农三献也。官有其注。周礼王亲祭,汉以来,有司行事。

南齐

武帝永明元年十二月,日蚀,不废社祭。
《南齐书·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永明元年十二月,有司奏:今月三日,腊祀太社稷。一日合朔,日蚀既在致斋内,未审于社祀无疑不。曹检未有前准。尚书令王俭议:《礼记·曾子问》天子尝、禘、郊、社、五礼之祭,簠簋既陈,惟大丧乃废。至于当祭之日,火、日蚀则停。寻伐鼓用牲,由来尚矣,而簠簋初陈,问所不及。据此而言,致斋初日,仍值薄蚀,则不应废祭。又初平四年,士孙瑞议以日蚀废社而不废郊,朝议从之。王者父天亲地,郊社不殊,此则前准,谓不宜废。诏可。
永明十一年,何佟之请正社稷祀仪。
《南齐书·武帝本纪》不载。按《礼志》:永明十一年,兼祠部郎何佟之议:案《礼记·郊特牲》:社祭土而主阴气也,君南向于北墉下,答阴之义也。郑元云答犹对也。北墉,社内北墙也。王肃云:阴气北向,故君南向以答之。答之为言是相对之称。知古祭社,北向设位,斋官南向明矣。近代相承,帝社南向,太社及稷并东向,而斋官位在帝社坛北,西向,于神背后行礼;又名稷为稷社,甚乖礼意。及未知失在何时,原此理当未久。窃以皇齐改物,礼乐惟新,中国之神,莫贵于社,若遂仍前谬,惧亏盛典。谓二社,语其义则殊,论其神则一,位并宜北向。稷若北向,则成相背。稷是百谷之总神,非阴气之主,宜依先东向。斋官立社坛东北,南向立,东为上,诸执事西向立,南为上。稷依礼无兼称,今若欲尊崇,正可名为太稷耳,岂得谓为稷社邪。腊祀太社日近,案奏事御,改定仪注。仪曹称治礼学士议曰:《郊特牲》又云君之南向,答阳也,臣之北向,答君也。若以阳气在南,则位应向北,阴气在北,则位宜向南。今南北二郊,一限南向,皇帝黑瓒阶东西向,故知坛墠无系于阴阳,设位宁拘于南北。群神小祠,类皆限南面,荐飨之时,北向行礼,盖欲申灵祇之尊,表求幽之义。魏世秦静使社稷别营,称自汉以来,相承南向。汉之于周,世代未远,鄗上颓基,商丘馀树,犹应尚存,迷方失位,未至于此,通儒达识,不以为非。庾蔚之昔已有此议,后徐爰、周景远并不同,仍旧不改。佟之议:来难引君南向答阳,臣北向答君。敢问答之为言,为是相对。为是相背。相背则社位南向,君亦南向,可如来议。《郊特牲》云臣之北向答君,复是君背臣。今言君南臣北,向相称答,则君南不得称答矣。《记》何得云祭社君南向以答阴邪。社果同向,则君亦宜西向,何故在社南向。在郊西向邪。解则不然,《记》云,君之南向答阳,此明朝会之时,盛阳在南,故君南向对之,犹圣人南面而听,向明而治之义耳,宁是祈祀天地之日乎。知祭社北向,君答故南向,祀天南向,君答宜北向矣。今皇帝黑瓒阶东西向者,斯盖始入之别位,非接对之时也。案《记》云社所以神地之道也。又云社祭土而主阴气。又云不用命,戮于社。孔安国云社主阴,阴主杀。《传》曰日蚀,伐鼓于社。杜预云责群阴也。社主阴气之盛,故北向设位,以本其义耳。馀祀虽亦地祇之贵,而不主此义,故位向不同。不得见馀阴祀不北向,便谓社应南向也。按《周礼》祭社南向,君求幽,宜北向,而《记》云君南向,答阴之义,求幽之论不乖欤。魏权汉社,社稷同营共门,稷坛在社坛北,非古制。后移宫南,自当如。静此言,乃是显汉社失周法,见汉世旧事。尔时祭社南向,未审出何史籍。就如议者,静所言是祭社位向仍汉旧法,汉又袭周成规,因而不改者,则社稷三座,并应南向,今何改帝社南向,泰社及稷并东向邪。治礼又难佟之,凡三往反。至建武二年,有司议:治礼无的然显据。佟之议乃行。

梁社稷坛承晋制,仲春仲秋祠之,郡国各有祠。按《隋书·礼仪志》:梁社稷在太庙西,其初盖晋元帝建武元年所创,有太社、帝社、太稷,凡三坛。门墙并随其方色。每以仲春仲秋,并令郡国县祠社稷、先农,县又兼祀灵星、风伯、雨师之属。及腊,又各祠社稷于坛。百姓则二十五家为一社,其旧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春秋祠,水旱祷祈,祠具随其丰约。
武帝天监四年,诏太社,以太常丞牵牲。
《梁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礼仪志》:旧太社,廪牺吏牵牲、司农省牲,太祝吏赞牲。天监四年,明山宾议,以为:案郊庙省牲日,则廪牺令牵牲,太祝令赞牲。祭之日,则太尉牵牲。《郊特牲》云社者神地之道,国主社稷,义实为重。今公卿贵臣,亲执盛礼,而令微吏牵牲,颇为轻末。且司农省牲,又非其义,太常礼官,实当斯职。《礼》,祭社稷无亲事牵之文。谓宜以太常省牲,廪牺令牵牲,太祝令赞牲。帝惟以太祝赞牲为疑,又以司农省牲,于理似伤,牺吏执纼,即事成卑。议以太常丞牵牲,馀依明议。于是遂定。
大同 年,复设官社、官稷。
《梁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礼仪志》:大同初,又加官社、官稷,并前为五坛焉。

陈社稷依梁制。
《隋书·礼仪志》:陈制皆依梁旧。而帝社以三牲首,馀以骨体。荐粢盛为六饭:粳以敦,稻以牟,黄粱以簠,白粱以簋,黍以瑚,粢以琏。
武帝永定三年,以疾遣官,告太社。
《陈书·高祖本纪》:永定三年六月丁酉,高祖不豫,遣兼太宰、中书令谢哲告太社、南北郊。

北魏

道武帝天兴元年,迁都平城,立社稷。
《北魏书·太祖本纪》:天兴元年七月,迁都平城,始营宫室,建宗庙,立社稷。十有一月辛亥,诏仪曹郎中董谧撰郊庙、社稷之仪。
天兴二年,设太社、太稷、帝社。
《北魏书·太祖本纪》不载。按《礼志》:天兴二年冬十月,置太社、太稷、帝社于宗庙之右,为方坛四陛。祀以二月、八月,用戊,皆太牢。句龙配社,周弃配稷,皆有司侍祀。
太武帝   年,刘芳请树社稷以松,从之。
《北魏书·世祖本纪》不载。按《刘芳传》:芳以社稷无树,又上疏曰:依《合朔仪注》:日有变,以朱丝为绳,以绕系社树三匝。而今无树。又《周礼·司徒职》云: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社之所宜木。郑元注云:所宜木,谓若松柏栗也。此其一證也。又《小司徒》《封人职》云:掌设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郑元注云:不言稷者,王主于社。稷,社之细也。此其二證也。又《论语》曰: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是乃土地之所宜也。此其三證也。又《白虎通》云:社稷所以有树,何也。尊而识之也,使民望见即敬之,又所以表功也。案此正解所以有树之义,了不论有之与无也。此其四證也。此云社稷所以有树何,然则稷亦有树明矣。又《五经通义》云:天子太社、王社,诸侯国社、侯社。制度奈何。曰:社皆有垣无屋,树其中以木,有木者土,主生万物,万物莫善于木,故树木也。此其五證也。此最其丁宁备解有树之意也。又《五经要义》云:社必树之以木。《周礼·司徒职》曰:班社而树之,各以土地所生。《尚书逸篇》曰:太社惟松,东社惟柏,南社惟梓,西社惟栗,北社惟槐。此其六證也。此又太社及四方皆有树别之明据也。又见诸家《礼图》《社稷图》皆画为树,惟诫社、诫稷无树。此其七證也。虽辨有树之据,犹未正所植之木。按《论语》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便是世代不同。而《尚书逸篇》则云太社惟松,东社惟柏,南社惟梓,西社惟栗,北社惟槐,如此,便以一代之中,而五社各异也。愚以为宜植以松。何以言之。《逸书》云太社惟松,今者植松,不虑失礼。惟稷无成證,乃社之细,盖亦不离松也。世祖从之。
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春正月戊辰,车驾至自邺。庚子,告庙社。
《北魏书·高祖本纪》云云。
孝静帝天平四年,迁太社石主,诏用牲。
《北魏书·孝静帝本纪》不载。按《礼志》:天平四年四月,七帝神主既迁于太庙,太社石主将迁于社宫。礼官云应用币。中书侍郎裴伯茂时为《祖祀文》,伯茂据故事,太和中迁社宫,高祖用牲不用币,遂以奏闻。于时议者或引《大戴礼》,迁庙用币,今迁社宜不殊。伯茂据《尚书召诰》,应用牲,诏遂从之。

北齐

北齐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坛。以仲春仲秋及腊祭之。按《隋书·礼仪志》:后齐立太社、帝社、太稷三坛于国方。每仲春仲秋月之元辰及腊,各以一太牢祭焉。皇帝亲祭,则司农卿省牲进熟,司空亚献,司农终献。

北周

孝闵帝元年春正月甲辰,祠太社。二月戊寅,祠太社。八月戊辰,祠太社。
《周书·孝闵帝本纪》云云。
《隋书·礼仪志》:后周社稷,皇帝亲祀,则冢宰亚献,宗伯终献。
明帝元年冬十月甲午,祠太社。
《周书·明帝本纪》云云。
武帝保定元年春正月乙卯,祠太社。
《周书·武帝本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