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理冤部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六十一卷目录

 理冤部汇考
  周〈成王一则〉
  汉〈宣帝五凤一则 成帝鸿嘉一则〉
  后汉〈光武建武一则 章帝建初一则 和帝永元一则 安帝永初一则 灵帝熹平一则〉
  魏〈齐王正始一则 高贵乡公正元一则〉
  晋〈武帝泰始一则〉
  宋〈后废帝元徽一则〉
  梁〈武帝天监二则〉
  陈〈武帝永定一则〉
  北魏〈太武帝神麚一则 孝文帝太和一则 宣武帝景明一则 正始一则 延昌三则 孝明帝熙平一则 神龟一则 正光一则 孝昌一则 孝庄帝建义一则 前废帝普泰一则 出帝太昌一则 永熙一则〉
  隋〈高祖开皇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中宗嗣圣一则 德宗建中一则〉
  宋〈总一则 仁宗皇祐一则 徽宗政和一则 高宗建炎一则 绍兴二则 理宗绍定一则〉
  辽〈太祖神册一则 景宗保宁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道宗清宁一则〉
  金〈总一则 海陵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二则 章宗明昌一则 承安二则 泰和一则 宣宗贞祐一则 兴定一则 哀宗正大一则〉
  元〈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二则 成宗大德一则〉
  明〈太祖洪武二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宪宗成化三则 孝宗弘治二则 世宗嘉靖六则〉
皇清〈顺治五则 康熙十二则〉

祥刑典第一百六十一卷

理冤部汇考

成王作《周官·夏官》:太仆建路鼓,以达穷者。《秋官》:大司寇,复设肺石以达穷民。
《周礼·夏官》:太仆,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闻鼓声,则速逆御仆与御庶子。
〈订义〉王昭禹曰:路鼓,王鼓也。必建路鼓,示欲四方无所不达。 郑锷曰:路鼓,王之所执者也。大寝,王听政之所也。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使穷冤失职者击焉。上急变者,击焉。欲其近乎王,而声必闻,事必达也。 又曰:御仆与御庶子,受穷民之诉,与遽令之事,将以上达,使太仆不迎而受之,欲上达之速,亦不可得。闻鼓声,则速逆之言,迎而受之,速以上达。 王氏曰:先穷者,欲速达甚于遽令。 郑康成曰:御仆、御庶子,直事鼓所者。 孙氏曰:命令复逆,虽均之为急,未若遽令所系于军事者尤急,故不领于他官,而领于司马。既领之司马,复叙于小宰,何也。一相在内,无所不统。使侍御仆从不由小宰,以叙次而纷乱离袭,一相不预闻焉,则事权分而君听惑。故达以御仆,而后上下之情通。叙于小宰,而后内外之体一。

《秋官》:大司寇,以肺石达穷民。
〈订义〉郑康成曰:肺石,赤石也。 贾氏曰: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 郑锷曰:人之气,由肺而通。石之形,似肺,而色赤者,使穷而无告之民,立于其上,冤抑之气,由此而通。或谓太仆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以待达穷者。大司寇又以肺石,置于外朝门之右,以达穷民。穷民有告于朝,其事一耳。孰宜击鼓,孰当坐肺石耶。以二官考之,路鼓掌于太仆。太仆,政官也。肺石掌于司寇,司寇,刑官也。穷民之击鼓者,岂以政之不善之故,而坐肺石者,无乃以刑之冤枉欤。先儒以为穷民先在肺石,朝七达之,乃得击鼓,奚为哉。 王氏曰:肺在五脏,其情为忧,其窍为鼻。穷民以忧在内,而不能自达,则立于肺石而达之。

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
〈订义〉贾氏曰:言远近者,无间畿内畿外。 郑康成曰:无兄弟曰茕,无子孙曰独。复犹报,上谓王与六卿报之者,若上书诣公府言事。长谓诸侯,若乡遂大夫。 郑锷曰:茕独老幼,欲告愬于上,长吏不以上闻,其立也必及三日之久,士师听其辞,以告于朝,而罪其长吏。盖君门万里,不有肺石之达,则无告之民无由知。不俟三日之久,则非诚实。无告者或妄得以渎。朝廷立法如是,此先王之世,所以无穷民。 易氏曰:太仆建路鼓,欲穷民速达,甚于遽令,此则三日而后听,何也。为罪其长者设也。罪其长而不迟之,以待其辞之定,则下渎其上,而上无以信于下。非此设也,速逆以达何容心焉。

朝士掌建邦外朝之法,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
〈订义〉王昭禹曰:地道尊右而卑左,嘉石必在外朝之左者,卑之而示其辱焉。肺石必在外朝之右者,佑
之而欲其伸也。 郑锷曰:或谓嘉石与肺石,其一以耻罢倦不能自强之人,其一以通下情,使穷困无告之民,得以上达。必设于外朝者,盖自雉门而内,则有禁其出入者矣。惟外朝,得入而至焉。庶使坐者有耻于其类,穷者得至而无壅遏也。

宣帝五凤四年,以日蚀,诏遣丞相御史掾循行天下举冤狱。
《汉书·宣帝本纪》:五凤四年夏四月辛丑晦,日有蚀之。诏曰:皇天见异,以戒朕躬,是朕之不逮,吏之不称也。以前使使者问民所疾苦,复遣丞相、御史掾一十四人循行天下,举冤狱,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
成帝鸿嘉元年,临遣谏大夫理等举三辅、三河、弘农冤狱。
《汉书·成帝本纪》:鸿嘉元年春二月,诏曰:朕承天地,获保宗庙,明有所蔽,德不能绥,刑罚不中,众冤失职,趋阙告诉者不绝。是以阴阳错谬,寒暑失序,日月不光,百姓蒙辜,朕甚闵焉。书不云乎。即我御事,罔克耆寿,咎在厥躬。方春生长时,临遣谏大夫理等举三辅、三河、弘农冤狱。公卿大夫、部刺史明申敕守相,称朕意焉。

后汉

光武建武二十九年春二月丁巳,遣使者举冤狱。
《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章帝建初五年二月甲申,令二千石理冤狱。
《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
和帝永元六年,幸洛阳寺,举冤狱。
《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六年七月丁巳,幸洛阳寺,录囚徒,举冤狱。收洛阳令下狱抵罪,司隶校尉、河南尹皆左降。
安帝永初六年五月戊辰,皇太后幸洛阳寺,录囚徒,理冤狱。
《后汉书·安帝本纪》云云。
灵帝熹平五年四月癸亥,使侍御史行诏狱亭部,理冤枉。
《后汉书·灵帝本纪》云云。

齐王正始元年二月丙寅,诏令狱官亟平冤枉,理出轻微。
《魏志·齐王芳本纪》云云。
高贵乡公正元元年十月壬辰,遣侍中持节分适四方,察冤枉失职者。
《魏志·高贵乡公本纪》云云。

武帝泰始四年六月甲申,诏: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录囚徒,理冤枉。
《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后废帝元徽元年,令尚书与执法以下,就讯冤讼。
《宋书·后废帝本纪》:元徽元年八月甲寅,诏:尚书令可与执法以下,就讯众狱,使冤讼洗遂,困弊昭苏。颁下州郡,咸令无壅。

武帝天监元年,置肺石函。
《梁书·武帝本纪》:天监元年四月癸酉,诏曰:下不上达,由来远矣。可于公车府肺石傍置一函。若从我江、汉,功在可策,犀兕徒弊,龙蛇方县;次身才高妙,摈压莫通,怀傅、吕之术,抱屈、贾之叹,其理有皦然,受困包匦;夫大政侵小,豪门陵贱,四民已穷,九重莫达。若欲自申,并可投肺石函。
天监三年,命使巡行州部有深冤钜害抑郁无归者,诣使者自列。
《梁书·武帝本纪》:天监三年六月丙子,诏曰:昔哲王之宰世也,每岁卜征,躬事巡省,民俗政刑,罔不必逮。末代风凋,久旷兹典。虽欲肆远忘劳,究临幽仄,而居今行古,事未易从,所以日晏踟蹰,情同再抚。总总九州,远近民庶,或川路幽遐,或贫羸老疾,怀冤抱理,莫由自申,所以东海匹妇,致灾邦国,西土孤魂,登楼请诉。念此于怀,中夜太息。可分将命巡行州部。其有深冤钜害,抑郁无归,听诣使者,依源自列。庶以矜隐之念,昭被四方,逖听远闻,事均亲览。

武帝永定元年,制录冤局,察囚徒冤枉。
《陈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武帝即位,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书、尚书、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录冤局,令御史中丞、侍御史、兰台令史,亲行京师诸狱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北魏

太武帝神麚  年,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
《魏书·太武帝本纪》不载。 按《刑罚志》云云。
孝文帝太和十六年二月壬辰,幸北部曹,历观诸省,巡省京邑,听理冤讼。
《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宣武帝景明四年,以旱,诏理冤狱。
《魏书·宣武帝本纪》:景明四年四月戊戌,诏曰:酷吏为祸,绵古同患;孝妇淫刑,东海燋壤。今不雨十旬,意者其有冤狱乎。尚书鞫京师见囚,务尽听察之理。
正始元年,以旱,诏平决冤滞。
《魏书·宣武帝本纪》:正始元年六月癸巳,诏曰:朕以匪德,政刑多舛,阳旱历旬,京甸枯瘁,在予之责,夙宵疚怀。有司可循案旧典,祗行六事:囹圄冤滞,平处决之。
延昌元年四月乙酉,诏立理诉殿、申讼车,以尽冤穷之理。
延昌二年春正月戊戌,帝御申讼车,亲理冤讼。六月辛亥,帝御申讼车,亲理冤讼。
延昌三年四月乙巳,上御申讼车,亲理冤讼。
按以上俱《魏书·宣武帝本纪》云云。
孝明帝熙平二年,诏察讼理冤,亲纳枉滞。
《魏书·孝明帝本纪》:熙平二年九月丙寅,诏曰:察讼理冤,实维政首;躬亲听览,民信所由。比日谅闇之中,治纲未振,狱犴繁广,嗟诉骤闻,虽曰司存,每多诬壅。曾是寡德,实深矜慨。自今月望,当暂出城闉,亲纳滞枉。主者可宣诸近远,咸使闻知。
神龟二年二月壬寅,诏:察狱理冤。正光三年六月己巳,诏:理冤狱。孝昌二年二月甲申,帝、皇太后临大夏门,亲览冤讼。按以上俱《魏书·孝明帝本纪》云云。孝庄帝建义元年,诏亲理冤狱。
《魏书·孝庄帝本纪》:建义元年五月丙寅,诏曰:自孝昌之季,法令昏泯。怀忠守素,拥隔莫申;深怨宿憾,控告靡所。其有事在通途,横被疑异,名例无𤕤,枉见排抑。或选举不平,或赋役烦苛,诸如此者不可具说。其有诉人经公车注不合者,悉集华林东门,朕当亲理冤狱,以申积滞。
前废帝普泰元年六月癸亥,帝临显阳殿,亲理冤讼。按《魏书·前废帝本纪》云云。出帝太昌元年六月己卯,帝临显阳殿纳讼。七月乙卯,帝临显阳殿,亲理冤狱。
《魏书·出帝本纪》云云。
永熙二年,诏幽枉未申,听其人自陈诉。
《魏书·出帝本纪》:永熙二年五月庚寅,诏诸幽枉未申,事经一周已上,悉集华林,将亲览察;脱事已经年,有司不列者,听其人各自陈诉;若事连州郡、由缘淹岁者,亦仰尚书总集以闻。

高祖开皇元年,诏有枉屈不获理者,听挝登闻鼓。
《隋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开皇元年,诏申敕四方,敦理辞讼。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太宗贞观二年八月甲戌,省冤狱于朝堂。
《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中宗嗣圣三年,〈即武后垂拱二年〉置申冤匦。
《唐书·武后本纪》:垂拱二年三月戊申,作铜匦。按《旧唐书·刑法志》:垂拱初年,令镕铜为匦,四面置门,各依方色。西面曰申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每日置之于朝堂,以收天下表疏。令中书、门下官一人,专监其所投之状,仍责职官,然后许进封。
德宗建中 年,裴谞奏辨理庶狱,悉归有司。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裴谞传》:德宗新即位。时朝堂别置三司决庶狱,辩争者辄击登闻鼓。谞上疏曰:谏鼓、谤木之设,所以达幽枉,延直言。今诡猾之人,轻动天听,争纤微,若然者,安用吏治乎。帝然之,于是悉归有司。

宋置,门下省登闻检鼓院,掌达表疏朝政得失机密利害,及一切枉滥之事。
《宋史·职官志》:门下省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文资、改正过名,无例通进者,先经鼓院进状;或为所抑,则诣检院。并置局于阙门之前。中兴后,检、鼓、粮、审官、官告、进奏,谓之六院。例以京官知县有政绩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继即除郎。恩数略视职事官,而不入杂压。绍兴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监察御史,遂迁侍御史。乾道后,相继入台者数人,六院弥重,为察官之储。淳熙初,班寺监、丞之上。绍熙五年,诏六院官复入杂压,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随所隶。
仁宗皇祐元年十一月辛丑,诏民有冤、贫不能诣阙者,听诉于监司以闻。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徽宗政和三年,臣僚言:委官录囚,遇冤抑,先释后闻。诏刑部立法官吏能驳正者赏。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政和三年,臣僚言:远方官吏,文法既疏,刑罚失中,不能无冤。愿委耳目之官,季一分录所部囚禁,遇有冤抑,先释而后以闻。岁终较所释多寡,为之殿最。其徼功故出有罪者,论如法。诏令刑部立法:诸入人徒、流之罪已结案,而录问官吏能驳正,或因事而能推正者,累及七人,比大辟一名推赏。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壬戌,置登闻检鼓院。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六年,令提刑司鞫勘病死者,申其冤抑。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绍兴六年,令鞫勘有情款异同而病死者,提刑司研究之,如冤,申朝廷取旨。
绍兴三十二年十月己巳,诏登闻鼓院毋阻抑进状。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理宗绍定五年,以进士冯杰冤死,诏罢都大坑,冶魏岘职。
《宋史·理宗本纪》:绍定五年五月辛卯,臣僚言:积阴霖霪,历夏徂秋,疑必有致咎之徵。比闻蕲州进士冯杰,本儒家,都大坑冶司抑为炉户,诛求日增,杰妻以忧死,其女继之,弟大声因赴愬,死于道路,杰知不免,毒其二子一妾,举火自经而死。民冤至此,岂不上干阴阳之和。诏都大坑冶魏岘罢职。

太祖神册六年,置钟院以达民冤。
《辽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景宗保宁三年正月庚申,置登闻鼓院。
《辽史·景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保宁三年,以穆宗废钟院,穷民有冤者无所诉,故诏复之,仍命铸钟,纪诏其上,道所以废置之意。
圣宗统和元年十二月甲辰,敕诸刑辟已结正决遣而有冤者,听诣台诉。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道宗清宁四年二月丙午,诏夷离毕:诸路鞫死罪,狱虽具,仍令别州县覆案,无冤,然后决之;称冤者,即具奏。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金设登闻鼓院,登闻检院谏官御史分掌之。
《金史·百官志》:登闻鼓院,知登闻鼓院,从五品。同知登闻鼓院事,正六品。掌奏进告御史台、登闻检院理断不当事,承安二年以谏官兼。知法二员,从八品。直、汉人各一员。 登闻检院,知登闻检院,从五品。同知登闻检院,正六品。掌奏御进告尚书省、御史台理断不当事。知法,从八品。女直、汉人各一员。
海陵正隆二年八月癸卯,始置登闻院。
《金史·海陵本纪》云云。
世宗大定四年五月癸卯,敕有司审冤狱。
《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大定二十九年正月,章宗即位。二月乙丑,敕登闻鼓院所以达冤枉,旧尝锁户,其令开之。
《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三年四月戊辰,遣御史中丞吴鼎枢等会决中都冤狱,外路委提刑司处决。承安元年四月壬子,遣使审决冤狱。
承安四年五月壬辰朔,以旱,诏审理冤狱。
泰和四年夏四月甲寅,以久旱,诏遣使审系囚,理冤狱。
按以上俱《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宣宗贞祐四年六月壬子,以旱,诏参知政事李革审决京师冤狱。兴定二年四月癸亥,遣重臣审理京师冤狱。六月丁巳,上以久旱,谕宰臣治京狱冤囚。七月己卯,以祷雨。遣太子太保阿不罕德刚、礼部尚书杨云翼分道审
理冤狱。
按以上俱《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哀宗正大元年五月戊申,诏登闻检、鼓院,毋锁闭防护,听有冤者陈诉。
《金史·哀宗本纪》云云。

世祖中统三年四月乙巳,命诸路详谳冤狱。至元十二年四月甲寅,谕中书省议立登闻鼓,如为人杀其父母兄弟夫妇,冤无所诉,听其来击。其或以细事唐突者,论如法。
至元二十年正月乙丑,敕诸事赴省、台诉之,理决不平者,许诣登闻鼓院击鼓以闻。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成宗大德七年十二月丁未,审冤狱五千一百七十六事。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太祖洪武元年,置登闻鼓以达冤滞。
《明会典》:洪武元年,置登闻鼓于午门外,日令监察御史一人监之。凡民间词讼,皆须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官不为伸理,及有冤抑、机密重情,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其户婚、田土、斗殴、相争、军役等项,具状赴通政司,并当该衙门告理,不许径自击鼓。守鼓官,不许受状。后又移置于长安右门外,令六科给事中并锦衣卫官各一员,轮流直鼓收状,类进候旨意一出,即差该直校尉,领驾帖,备批旨意于上,连状并原告,押送各该衙门问理。其有军民人等,故自伤残,恐吓受奏者,听锦衣卫守鼓官校执奏,追究教唆主使写状之人,治罪。所奏事情,立案不行。
《春明梦馀录》:登闻鼓,院右西长安门小厅三间,东向傍一山,楼悬鼓,俾冤民击之,通达下情。每日科道官各一员,锦衣卫官一员,轮司其事。民有冤抑,有司不为申理,具状通政司。又不为转达审,实列其状,以闻。〈又〉唐时宫阙前有肺石,长可八九尺,形如垂肺。古秋官大司寇以肺石达穷民,原其义,乃申冤者击之。立其下,然后士听其词。所以肺形者,肺主声,声所以达其冤也。〈又〉宪纲,凡按察司官断理不公、不法等事,果有冤枉者,许赴巡按监察御史处声冤。监察御史枉问,许赴通政司递状,送都察院申理。都察院不与理断,或枉问者,许击登闻鼓陈诉。
洪武二十六年,令军民人等,一应冤抑等事,许击登闻鼓陈告,差官出巡追问。
《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外军民人等赴京,或击登闻鼓,或通政司投状陈告,一应不公冤枉等事,钦差监察御史,出巡追问,照出合问流品官员,就便请旨拿问,带同原告,一到追问处所,著令原告供报被告干连人姓名、住址,立案,令所在官司抄案,提人案验后,仍要抄行该吏书名画字。如后呈解原提被告人到,不许停滞,即于来解内立案,将原被告当官引问,取讫招供服辩,判押入卷,明立文案,开具原发事由,问拟招罪,照行事理。除无招笞杖轻罪,就彼摘断。徒流死罪,连人卷带回审拟,奏闻发落。
宣宗宣德八年,遣官分往各处,审理冤滞。
《明会典》:宣德八年,遣官分往各处,同三司巡按监察御史,及府州县官,公同详审罪囚。若情犯深重,果无冤枉,听从处决。如情可矜疑,及番异不服者,仍监候,具奏,与之辨理。
英宗正统元年,令凡秋后处决重囚,内有诉冤枉者,直鼓给事中,接受本状封进,仍批校尉手令,驰赴市曹,暂免行刑,听候请旨。
《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十四年,奏准审录称冤不服者,再为勘问备由,奏请。
《明会典》:成化十四年,奏准凡真犯死罪重囚,推情取具招辩,依律拟罪,明白具本,连證佐干连人卷,俱发大理寺审录。如有招情未明,拟罪不当,称冤不肯服辩者,驳回再问。若招情明白,拟罪合律,输情服辩者,本寺将审允缘由,奏奉钦依,准拟依律处决,方才回报原问衙门监候。照例具奏,将犯人引赴承天门外,会同多官审录。其审录之时,原问原审并接管官员,仍带原卷,听审情真无词者,覆奏处决。如遇囚番异,称冤有词,各官仍亲一一照卷,陈其始末来历,并原先问审过缘由,听从多官从公参详。果有可矜可疑,或应合再与勘问,通行备由,奏请定夺。
成化十九年,题准法司审问军民人等,有冤抑者,许具实伸诉,委官勘理。
《明会典》:成化十九年,题准两京法司及各处抚按、按察司问刑衙门,问发官吏军民人等,有冤枉者,止许将实情伸诉,以凭隔别委官勘理。不许倚势刁泼,妄捏别项赃私,不干己事,混诬原问官员。敢有故违,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分。原问为民者,发口外。军职有犯,监候,奏请定夺。
成化二十二年,以天气向热,差官审录见监罪囚,伸理冤滞。
《明会典》:成化二十二年夏,谕法司:见今雨泽少降,天气向热。内外衙门见监罪囚,恐有冤抑。两京令司礼监太监、守备太监,同三法司堂上官会审。两直隶差刑部郎中各一员,会同巡按御史,各处在城令巡抚、巡按同三司掌印官,各府州卫所令巡按御史同守巡官,逐一审录死罪,情可矜疑者,具奏处置。徒流以下,减等发落,不许迟慢。
孝宗弘治七年,令三法司审决强盗。或有冤枉,亦与
辨明。
《明会典》:弘治七年,命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凡捕获强盗,绑送御前引奏者,仍在午门前会问明白,追赃拟罪如律,备由具奏,奉有钦依,刑科覆奏,随即处决。中间果有情可矜疑者,明白上请定夺。或有冤枉,亦与辩明。
弘治十六年,议准该决重囚,有与鼓下批手留人事干一连,及赴市曹称冤者,俱令覆奏。
《明会典》云云。
世宗嘉靖五年,谕法司:问理词讼,徇私受嘱,致有衔冤负屈者,参究治罪。
《明会典》:嘉靖五年,谕法司:问理词讼,须分辩曲直,从公处断,使人无冤。近来中外问刑官,往往任意偏听,不审察事情。或徇私受嘱,不畏法度。颠倒是非,致令衔冤负屈之人,辄入禁中伸愬,至有自缢死者,良可矜悯。法司即申明律例,戒谕所属,通行内外衙门,如再有断狱不明,致各犯伸理者,若所愬得实,原问官从重究治。其有为人嘱托者,问刑官指实参究。容情不奏者,听两京科道纠劾。若科道官嘱托,及知有嘱托,容隐不劾者,一体治罪。
嘉靖六年,奏准凡诉冤枉,不许一概提人。
《明会典》:嘉靖六年,奏准凡奏诉冤枉,果有紧关该辩情节者,原经巡抚衙门,则行巡按。原经巡按衙门,则行巡抚。先将见在人卷查审,有冤,方许提人證辩。无冤,仍依原问奏词立案。不许一概提人,致累平民。嘉靖七年,议准重囚家属,于临决前一日,即诉鼓状,该科薄暮封进。凡有应决应留囚数姓名,次日午前传出,午后不须覆奏,即便行刑。
嘉靖十年,议准重囚家属,俱于二覆奏命下之日,投递鼓状。该科参详与三覆奏本,一同封进,取旨行刑。按以上俱《明会典》云云。
嘉靖十四年,奏准挟诈妄诉冤枉者,引例重治。按《明会典》:嘉靖十四年,奏准今后有纠同扛帮,吓骗财物,捏写虚情具奏,及令妇女假装男子,进入午门奏本,跪叫冤屈者,问拟徒杖罪名,仍引例发遣。嘉靖四十三年,题准热审,冤枉者,须与辩理。
《明会典》: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今后每遇五年热审,将在监一应追赃军徒人犯,各加详审。其有访赃疑似,引例牵强,情或冤枉者,亦要勘酌辩理。

皇清

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凡管理鼓厅,顺治元年,定内外各衙门,有
真正贪赃虐害,不公不法,地方重大紧急事情,六部、督、抚、按不行处治,又不奏闻者,设登闻鼓于都察院门首,每日轮流御史一员监值。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钦奉
世祖章皇帝谕旨:内外官民,有冤抑情节,不赴应告衙
门陈诉,擅入禁地声冤、抹项,捏款越告者,原词概不准行。拿送法司,照律从重治罪。钦此。又议准移设登闻鼓于长安右门外,科道满汉官员轮流监值。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题准有击鼓告状者,即据冤
状查问,并取原问衙门册籍,详明磨对。果系真情,题请

敕该衙门审理。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巡按事宜,顺治十五年,一、在外军民人
等,果有冤枉重情,督、抚、按未能申雪者,或击登闻鼓,或通政司投状。如发本省巡按御史追问,即批问刑衙门,从公刻期审结,不得耽延时日,连累无辜。事体重大者,该巡按亲审。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题准令鼓厅,刊刻木榜于鼓
门前。
一、状内事情,必关系军国重务、大贪大恶、奇冤异惨,方许击鼓。其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事,及在内未经该衙门告理,在外未经督、抚、按处告理,有已经告理,尚未结案者,并不准封进。仍重责三十板。如系职官,送刑部折赎。举人,送礼部。监生,送国子监。生员,发顺天府责治。
一、登闻鼓之设,原以伸冤辨枉。如有棍徒,本无冤枉,希图报复,或受人主使,劈鼓抹项,以图倖准者。除原状不准外,将本犯送刑部责四十板,
照例于长安门外,枷示一个月。
一、登闻鼓之设,恐民间受屈于贪官污吏,及官民被陷重罪,冤枉无伸,俾得直达

天听。其被革被降之员,欲辨复官职者,俱赴通政司
具奏。
一、凡告鼓状,必开明情节,不许粘列款单。违者,不与准理。状后仍书代书人姓名。如不书,亦不与准理。
一、民间冤抑,必亲身赴告。果本身羁禁,令其亲属,确写籍贯、年貌、保结,方准抱告。违者,不准。其有棍徒代人击鼓挟骗者,令值鼓官,即时拿送五城,严讯的实,照光棍例治罪。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凡辨冤涉虚,康熙四年,覆准官员鸣冤叩
阍,涉虚者,降四级调用。若先经审虚,复称冤抑叩阍者,革职,交刑部。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凡辨冤涉虚,康熙五年,又覆准官员在通
政司登闻鼓衙门,将已经具告审结之事,复称冤枉具告者。仍准察审。果无冤枉,具告官降一级调用。若于原词外捏造言语,妄生枝节具告,审虚者,加等治罪。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凡内外官民,果有冤抑事情,
照例于通政司登闻鼓衙门告理。叩
阍之例,永行停止。
康熙八年六月十一日,
上谕吏、兵二部:苏克萨哈奉

皇考遗诏辅政,苏克萨哈虽系有罪,罪止本身,不至诛
灭子孙后嗣。此皆鳌拜等与苏克萨哈不和,挟雠灭其子孙后嗣,深为可悯。其白尔黑图等,并无罪犯,因系族人连坐诛戮,殊属冤枉。其苏克萨哈原官及白尔黑图等官职,俱应给还。尔二部将此案所革官员,俱行察明议奏。特谕。又六月二十九日,

上谕刑部:设立通政司及登闻鼓衙门,原以通达民
隐,陈告冤抑。果有真正冤枉事情,应赴该部院衙门告理。近见奸恶棍徒,或以琐细小事,捏成重大。或以私雠,借端陷害善良。或受人雇托,代为控告。或擅入禁地及行幸之所,冲突仪仗,趣近喊告,及将此等状词,交与部院审理,并无大事及冤枉之处。反因被告干證,将良民株连受累者甚多。故前此已行禁止。今仍多有违禁妄告者。以后著严加禁止。如有恶徒,仍前渎告者,除所告之事不准外,著照律治罪。尔部即严加晓谕遵行。特谕。
又七月十一日,

上谕吏部:阅处分原任户部尚书苏纳海,原案并无
大罪。鳌拜等但以为拨地迟延,遽行拿问,多端文致诬陷,不按律文,任意将无辜处死。原任总督朱昌祚、巡抚王登联,于拨换地亩时,见民间旗下困苦,因有地方之责,具疏奏闻。辄以为非其职掌,越行于预。亦不按律文,冤枉处死。伊等皆国家大臣,并无大罪,冤死,深为可悯。理应昭雪,以示仁恩。作何恩恤,予谥及荫子入国子监读书,尔部议奏。特谕。

《大清会典》:凡官员果有冤抑者,旧例,许于吏部呈辨。
康熙八年,覆准年久已结之案,有在吏部呈辨者,概不准行。如果有冤抑,许赴通政司鼓厅控告。至降级革职之官,或在通政司鼓厅告辨具题者,吏部查明冤抑果真,准其开复。其同案内处分之人,一并昭雪。
康熙十年四月初五日,

上谕刑部等衙门:迩来天气亢旸不雨,或因刑狱淹
禁,中有冤枉,亦未可知。尔等将现监人犯,详加清理。如有情罪可矜疑者,照例减等发落。其现审人犯,尔等速为审理。应减等者,即与减等。应释放者,即行释放。务期狱无冤滞,以迓

天和。尔等即遵谕行。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覆准凡擅入
长安等门,打石狮子鸣冤者,照擅入
午门、长安等门叫诉冤枉律治罪。若打
正阳门石狮子控告者,照损坏正阳门外御桥律
治罪。所告情由,俱不准行。
康熙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上谕刑部:刑狱重地,人命攸关。天气炎热,亟宜清理。
虽热审现有定例,但已结大案,现在监禁各犯,或有无知而罹法网,小过而陷重辟者,株连无辜,久淹禁羁。朕心每思及此,深为恻然。兹特遣大学士图海、杜立德、学士哈占、宋德宜等,会同三法司,逐一详加审鞫。凡有罪可矜疑者,即与
察明事由,开列具奏。务使情法允协,有枉必申。以副朕钦恤刑狱至意。特谕。

《大清会典》:凡登闻事例,康熙十一年,议准在鼓厅控
告者,照所告事情轻重,应看守者,看守。应取保者,令的当人取保。审结之日,释放。
又题准官员具告通政司鼓厅,审无冤枉者,罚俸六个月。若又称冤枉具告者,降一级调用。系已经革职之官,交刑部议罪。呈辨冤枉,初次叩
阍审虚者,罚俸九个月。
凡混题冤枉,又议准革职、降级等官,称冤控告者,该督、提、镇察明具题。如将无冤枉之事,称为冤枉,朦混具题者。督、提、镇降一级留任。代申各官,降二级调用。朦混咨部者,督、提、镇罚俸一年。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凡跪
午门、长安等门控告者,照擅入
午门、长安门叫诉冤枉律治罪。
又题准鼓厅系伸理冤枉之事,令满汉御史各一员,论俸题差,六个月一换。汉军监察御史,应入满御史内论俸差遣。所收词状,各该任内完结。有卷案可查者,限二十日。无卷案可查者,限十日完结。令河南道按月稽查,具题。其议结事件,俱造满汉清册存案。
康熙十四年五月十七日,

上谕刑部:迩者天气炎亢,农事堪忧。虽虔诚祷祈,尚
稽雨泽。朕念切民瘼,夙夜焦劳。或因刑狱淹禁,中有冤枉,致干

天和,亦未可知。兹特遣索额图、熊赐履等,会同三法司,
将已结重案,逐一详加审鞫。如有罪可矜疑者,即与察明事由,开列具奏,务期情法允协,有枉必伸,以副朕钦恤狱谳至意。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十四年,又题准鼓状,除合例者,封进。
违例者,驳回。有事情重大,迹涉冤抑,虚实未明者,许连人状咨行各部院督、抚,审确酌奏。仍将咨过件数,岁终汇题。
康熙十六年六月初二日,

上谕刑部:迩者农事方殷,天气亢旱。朕念切民依,夙
夜忧惕。或刑狱淹禁,中有冤抑,致干

天和,亦未可知。兹特遣巴泰、明珠、孔国岱、项景襄,会同
三法司,将已结重案,逐一详加审理。凡有罪可矜疑者,即与察明事由,开列具奏。务使情法允协,有枉必伸,以副朕省刑恤民至意。特谕。康熙十八年四月初四日,

上谕刑部:今已入夏,亢阳不雨,耕种愆期,民生何赖。
或内外问刑衙门,有无辜而罹法网,小过而陷重辟,株连无辜,淹禁日久。刑狱重地,人命攸关。审拟未当,有干

天和。朕心每思及此,深用警惕。兹特遣索额图、明珠、杜
立德等,会同三法司,将已结大案,见在监禁者,逐一详加审理,务期明允,无使冤滞。其在外直省监候重犯,应选三法司满汉贤能司官,前往察审。凡罪可矜疑者,会同该抚臬司,详开情由,具奏。俾无枉无纵,以祈

天休,副朕慎刑爱民至意。其应遣司官,开列职名具奏。
特谕。
康熙十九年四月初二日,

上谕刑部:去岁三冬无雪,今春雨泽愆期,天气亢阳,
农事可虑。朕念切民瘼,夙夜焦劳。或因刑狱淹禁,中有冤枉,致干

天和,亦未可知。兹特遣明珠、杜立德、希福、李天馥等,会
同三法司,将已结重案,逐一详加审鞫。如有罪可矜疑者,即与察明事由,开列具奏。务期情法允协,有枉必伸,以副朕钦恤狱谳至意。特谕。康熙二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上谕刑部:时已季夏,雨泽愆期。迩来亢旱益甚,农事
堪忧。朕思天人一理,感格之道,必有未孚。且刑狱或有淹滞,冤抑之气,最能上干

天和。内外大小问刑各衙门,审谳案件,恐有听断不公,
曲直颠倒,以及草率怠忽,任意迟延,致无辜之人,久羁犴狴。尔部即通行申饬,今后问刑各官,凡应速结事情,即为归结,勿得借端稽缓,苦累平民。务期虚公明允,详慎得情,以副朕钦恤刑狱,感召休祥至意。特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