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六卷目录

 桎梏部汇考一
  周〈总一则〉
  汉〈文帝一则〉
  后汉〈献帝建安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陈〈武帝永定一则〉
  北魏〈宣武帝永平一则 孝静帝武定一则〉
  北齐〈武成帝河清一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元宗开元一则〉
 桎梏部汇考二
  礼记〈月令〉
 桎梏部总论
  易经〈蒙卦 噬嗑卦〉
  大学衍义补〈制刑狱之具〉
 桎梏部艺文
  梏铭          宋李冲元
  杻铭            前人
  柙铭            前人
  前破械赋         明徐渭
  后破械赋          前人
 桎梏部纪事
 桎梏部杂录
 桎梏部外编
 锁部汇考
  梁〈武帝天监一则〉
  陈〈武帝永定一则〉
  北魏〈孝文帝太和一则〉
  北齐〈武成帝河清一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宋〈总一则〉
皇清〈顺治三则 康熙四则〉
 锁部艺文
  绁铭          宋李冲元
 锁部纪事
 锁部杂录
 锁部外编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六卷

桎梏部汇考一

周制,大司寇定桎梏轻重之制。
《周礼·秋官》:大司寇,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订义〉郑康成曰: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有罪过谓邪恶之人,有罪过者丽附也。未附著于法也木在足曰桎,手曰梏,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刘执中曰:桎梏其手足而坐外累其形也,役诸司空内苦其心也。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
〈订义〉贾氏曰:此谓五刑罪人,古者五刑不入圜土,故使身居三木,掌囚守之。王氏曰:梏在脰,桎在足,拲在手。《左氏传》:子荡以弓梏华弱于朝。则梏在脰明矣。刘氏曰:梏者校也,在头曰梏谓之梏者,以其在首犹牛马梏者。郑锷曰:凡囚有上中下之罪。凡刑有梏拲桎之殊,罪有轻重,故三木或备或不备。上罪三者,皆全中罪二,下罪一,亦理之宜也。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订义〉郑锷曰:王之同族有罪者,亲亲之恩以轻为贵,故但拲其手而已。有爵者宜次于王族,故加之以桎也。拲则两手共一木,桎梏两手各一木,故桎比拲为稍重。然罪未断之前,皆不可去其拲与桎,待断然后去,故曰以待弊罪。

文帝十三年,定以釱左右趾易刖刑。
《汉书·文帝本纪》:十三年五月,除肉刑法。按《刑法志》:文帝十三年,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
〈注〉臣瓒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釱左右趾代刖。

后汉

献帝建安 年,魏以木械易釱左右趾。
《后汉书·献帝本纪》《魏武帝本纪》俱不载。按《晋书·刑法志》:魏国建,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

武帝天监十四年,令徒作无任者,著升械。
《梁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武帝天监十四年,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疾病,权解之。
陈武帝永定 年,定著械之法。
《陈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武帝即位,诏删改科令。其篇目条纲,一用梁法。其有赃验显然而不款,则上测立。立测者,以土为垛,高一尺,上圆劣,容囚两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讫,著两械及杻,上垛。一上测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测,七日一行鞭。〈又〉鞭杖。囚并著械,徒并著锁,不计阶品。死罪将决,乘露车,著三械。加壶手。至市,脱手械及壶手焉。

北魏

宣武帝永平元年,尚书奏高杻、重械,非逆叛之罪不得用。
《魏书·宣武帝本纪》不载。按《刑罚志》:永平元年,尚书令高肇等奏:谨案《狱官令》:诸察狱,诸犯年刑已上枷锁,流徙已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高杻、重械,又无用石之文。而法官州郡,因缘增加,遂为恒法。进乖五听,退违令文,诚宜案劾,依旨科处,但踵行已久,计不推坐。臣参量,杻械以掌流刑已上。诸台、寺、州、郡,不听非法拷人,兼以拷石。
孝静帝武定三年十月乙未,齐献武王请邙山之俘,释其桎梏,配以人间寡妇。
《魏书·孝静帝本纪》云云。

北齐

武成帝河清三年,班律令,流罪已上加杻械。
《北齐书·武成帝本纪》: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班下。
《隋书·刑法志》: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刑年者锁,无锁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桁之。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定律。死罪拲,流罪梏,徒罪枷,鞭罪桎。按《北周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魏帝以
河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肃积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谓之《大律》。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

太宗贞观五年,令狱囚病者释械。又令巡覆,死罪校而加杻。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贞观五年,令诸狱长官,五日一虑囚。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又〉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死罪校而加杻。
元宗开元 年,诏: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其免,以配诸军自效。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云云。

桎梏部汇考二

《礼记》《月令》

仲春之月,命有司,去桎梏。
〈注〉桎梏,今械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疏〉正义曰:云在手曰梏,在足曰桎者。按掌囚云上罪梏拲,而桎拲为在手。梏与拲连文,故知梏亦在手,则桎在足也。《易·大畜》:六四,童牛之梏。泠刚问云:牛四足何以称梏。郑答云:牛无手,前足施梏也。

孟秋之月,命有司,具桎梏。
〈注〉顺秋气政尚严。

桎梏部总论

《易经》《蒙卦》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疏〉正义曰:发蒙者以初近于九二二,以阳处中而明能照闇,故初六以能发去其蒙也。利用刑人用说桎梏者,蒙既发去无所疑滞,故利用刑戮于人。又利用说去罪人桎梏,以蒙既发去疑事显明刑人说桎梏,皆得当。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尔雅》云杻
谓之梏,械谓之桎。以往吝者,若以正道而往,即其事益善矣。若以刑人之道出,往往之即有鄙吝。

《噬嗑卦》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注〉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挍者也即械也,挍者取其通名也。

《大学衍义补》《制刑狱之具》

《易·蒙》: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程颐曰: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自古圣王为治设刑罚以齐其众,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虽圣人尚德而不尚刑,未尝偏废也。
臣按桎梏刑具也。六经言刑具始于蒙之初六。

《周礼·秋官》: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郑元曰: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拲者两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贾公彦曰:五刑之人三木之囚。重者三木俱著,次者二,下者一。王之同族及有爵禄重罪,亦著一而已,以其尊之故也。
臣按三木者拲桎梏也,重囚兼用其三,轻者唯一桎而已。兹三者之木,皆加于手足者也。易所谓何校则木之在颈者,故谓之何焉。夫刑狱之具加诸囚者,恐其亡逸也。校以灭其耳使其无所听闻,梏以系其手使其不能执,持桎以系其足使其不能行履。先王岂故为,是以苦夫人哉。惩夫已犯者所以戒,夫未犯者而使之不再犯也。

桎梏部艺文

《梏铭》宋·李冲元

与其梏罪人之手也,毋若梏吏之手,宵人之滋,君子之丑。

《杻铭》前人

福生有基。绝恶者于其微,两兵斗于桑,女杀人起于扬灰。初则弗戒而悼绝者,之不属犹不稼而闵饥。

《柙铭》前人

尔之所蹈曾弗谋于道,匪曰弃汝不言教告,古之人一举足不敢忘其亲。盖视尔履乌有表端而影跛。

《前破械赋》明·徐渭

嗟乎哉。西河残守,东海孝妇差之毫釐千里,岐路寸脰尺,支二木一金。昨日何重今日何轻。其在今日也栩栩,然庄生之为蝴蝶其在昨日也。蘧蘧然蝴蝶之为庄生。

《后破械赋》前人

爰有一物制亦自斑鹳喙不啄,琴体乏弦乃偕二友、木窦、金纽与之为三脰,及手足一人迩之不棺。而朽多其高义,随我四年我,分殉之何心。弃捐二三神明驾鹅,其首司其去留为我撞剖。嗟乎哉,尔完我死,尔破我生。破完倏忽,生死径庭,可不慎乎。敢告司刑。

桎梏部纪事

《新书·君道篇》:纣作梏数千,睨诸侯之不谄己者,杖而梏之。文王桎梏于羑里,七年而后得免。及武王克殷,既定,令殷之民投撒桎梏,而流之于河。民输梏者,以手撒之,弗敢坠也,跪入之水,弗敢投也。曰:昔者文王常拥此。故爱思文王,犹敬其梏,况其法教乎。
《史记·齐太公世家》:桓公之立,发兵攻鲁。佯为召管仲欲甘心,实欲用之。管仲知之,故请往。鲍叔牙迎受管仲,及堂阜而脱桎梏。
《左传》:庄公三十年,夏,四月,楚公子元归自伐郑,而处王宫,斗射,师谏,则执而梏之。
成公十七年十二月,郤犨与长鱼矫争田,执而梏之,与其父母妻子同一辕。
襄公六年,春,宋华弱与乐辔少相狎,长相优,又相谤也。子荡怒,以弓梏华弱于朝。
《汉书·惠帝本纪》:高祖十二年五月丙寅,即皇帝位。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后汉书·许杨传》:建武中,汝南太守邓晨修复鸿郤陂,闻杨晓水脉,召与议之。豪右大姓因缘陂役,竞欲辜较在所,杨一无听,遂共谮杨受取赇赂。晨遂收杨下狱,而械辄自解。狱吏恐,遽白晨。晨惊曰:果滥矣。太守闻忠信可以感灵,今其效乎。即夜出杨,遣归。
《唐书·李锜传》:锜,迁浙西观察、诸道盐铁转运使。多积奇宝,岁时奉献,德宗昵之。恃恩骜横,天下搉酒漕运,锜得专之。浙西布衣崔善贞上书阙下暴其罪,帝械以赐锜;锜豫浚大坎,至则并械瘗坎中,闻者切齿。《刑法志》:文宗太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高骈传》:师铎使孙约迎秦彦。彦者,徐州人,本名立,隶伍籍。乾符中,以盗系狱且死,梦謼曰:秦彦,而从我去。寤而视械破,因得亡命,即名彦。〈又〉吕用之诈行密曰:庑下有瘗金五千觔,事平愿备一日乏。行密掘地无埋金,但得铜人三尺,身桎梏,钉刺其口,刻骈名于背,盖用蛊厌骈也。
《旧唐书·李巨川传》:巨川,累迁幕职。景福中,守亮为李茂贞所攻,城陷,以部下数百人欲投太原。入奏,为华军所擒。巨川时从守亮,亦被械系。在途,巨川题诗于树叶以遗华帅韩建,词情哀鸣,建欣然解缚。
《曲洧旧闻》:予在太学时,见人言仁宗时,蜀中一举子献诗于成都府,某人忘其姓名。云把断剑门烧栈阁,成都别是一乾坤。知府械其人,付狱表上其事。仁宗曰:此乃老秀才急于仕宦而为之,不足治也。可授以司户参军,不釐事务,处于远小郡。其人到任不一年,惭恧而死。
《厚德录》:胡侍郎在福州时,前守陈绛坐尝延蜀儒。龙昌期为州人,讲易得钱一万。事发,自成都械。昌期至,则破械馆以宾礼出俸钱为偿之。
《明外史·李骥传》:骥,字尚德,郯城人。宣德五年,授河南知府。郡有伊王府,王数请嘱,不从。中官及校卒虐民,又为骥所抑,憾甚。及冬至,令骥以四更往陪位行礼。及骥如期往,诬以后期,执而桎梏之,次日乃释。骥奏闻,帝怒,贻书让王,府中承奉、长史、典仪悉逮置于理。

桎梏部杂录

《说苑·善说篇》:子路问于孔子曰:管仲何如人也。子曰:大人也。子路曰:昔者管子说襄公,襄公不说,是不辩也;欲立公子纠而不能,是无能也;家残于齐而无忧色,是不慈也;桎梏而居槛车中无惭色,是无愧也;事所射之君,是不贞也;召忽死之,管子不死,是无仁也。夫子何以大之。子曰:管仲说襄公,襄公不说,管子非不辩也,襄公不知说也;欲立子纠而不能,非无能也,不遇时也;家残于齐而无忧色,非不慈也,知命也;桎梏居槛车而无惭色,非无愧也,自裁也;事所射之君,非不贞也,知权也;召忽死之,管仲不死,非无仁也。召忽者,人臣之材也,不死则三军之虏也;死之则名闻天下,夫何为不死哉。管子者,天子之佐,诸侯之相也,死之则不免为沟中之瘠;不死则功复用于天下,夫何为死之哉。由。汝不知也。
《说文》:梏手械所以告天,桎足械所以质地也。
《晋书·束晰传》:晰,元居释辞:徒以曲畏为梏,儒学自桎,囚大道于环堵,苦形骸于蓬室。岂若托身权戚,凭势假力,择栖芳林,飞不待翼。
《谰言长语》:唐吕用之以桐人,书高骈姓名于胸桎梏,钉之胡致堂曰:桐人桎梏,世所谓咒咀也。或见高骈之诛以为验,彼吕用之之死又谁咀哉。苟明乎。理则不以此惑矣。

桎梏部外编

《海内西经》:贰负之臣曰危,危与贰负杀窫窳。帝乃梏之疏属之山〈梏犹系缚也〉,桎其右足〈桎械也〉,反缚两手与发〈并发合缚之也〉,系之山上木。在开题西北。〈注〉汉宣帝,使人上郡发磐石。石室中得一人,徒裸被发,反缚械一足。以问群臣莫能知。刘子政按此言对之,宣帝大惊。于是时,人争学《山海经》矣。论者多以为是,其尸象非真体也意者。以灵怪变化论难,以理测物禀异。气出于不然,不可以常运推,不可以近数揆矣。〈释义〉贰负杀窫窳,恐终属荒唐。夫福善祸淫天之道也,各以类应非上。帝自为而临之也。反缚桎足之说,吾终疑焉。
《异苑·晋新野》:庾绍之字道遐,与南阳宋协中表之亲情好绸缪。桓元时,庾为湘东太守病亡。义熙中忽见形诣协一小儿,通云庾湘东来。须臾便至,两脚著械。既至脱械置地,而坐协问何由得。顾答云:暂蒙假归与卿亲好,故相过耳。协问鬼神之事,绍辄漫略不甚。谐对具问亲戚,因谈世事末复求。酒协时时饵茱萸酒,因为设之酒,至执杯还。置云:有茱萸气。协曰:卿恶耶。绍云:上官皆畏之,非独我也。绍为人语声高壮,此言论时不异恒日。有顷,协儿邃之来,绍闻屐声极有惧色。乃谓协曰:生气见陵不复得住,与卿三年别耳。因贯械而起出户便灭。协后为正员郎,果三年而卒。

锁部汇考

梁武帝天监元年,定锁刑法。
《梁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天监元年,诏议定《梁律》。于是以尚书令王亮、侍中王莹、尚书仆射沈约等,参议断定。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材官冶士、尚方锁士,皆以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

武帝永定元年,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已下,并锁一重。徒并著锁,不计阶品。
《陈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云云。

北魏

孝文帝太和四年,诏遣侍臣省狱囚,桎梏者以轻锁代之。
《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四年九月戊子,诏曰:隆寒雪降,诸在徽纆及转输在都或有冻馁,朕用悯焉。可遣侍臣诣廷尉狱及有囚之所,周巡省察。饥寒者给以衣服,桎梏者代以轻锁。

北齐

武成帝河清三年,定锁令。
《北齐书·武成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武成帝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三曰刑罪,一岁者无笞。并锁输左校而不髡。无保者钳之。〈又〉罪刑年者锁,无锁以枷。赦日,则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阊阖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释枷锁焉。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定律死罪已下,皇族及有爵者锁之。按《周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隋书·刑法志》:魏帝以河
南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肃积思累年,遂感心疾而死。乃命司宪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庚子乃就,谓之《大律》。断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锁之。

太宗贞观五年,定锁禁之令。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太宗五年,令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

宋锁刑无正条,有期限。
《宋史·刑法志》:法无拘锁之条,特州县一时弹压盗贼奸暴,罪不至配者,故拘锁之,俾之省愆。或一月、两月,或一季、半年,虽永锁者亦有期限,有口食。

皇清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年,题定宗室犯罪,止令议处免其
锁责。
又凡官员有犯贪恶重大事情,应发刑部审问者。在部守候不必锁,拿送问审有实,据奏请处分。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六年,题准凡拿解逃人窝犯及牵
连人等,直隶、山东、山西、河南佥差长解。陕西、湖广、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远省地方,将批文限定日期。俱令递解经过地方官,严加肘锁差的当人役押解,如地方官逾限及有疏失脱逃者,题参革职。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凡罪人枷锁。顺治十七年,议准凡徒罪已
上,带铁锁三条。笞杖以下轻罪止,带铁锁一条。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题准凡逃人在地方犯杀人等
死罪者,该地方官每逃人一名,差有家产解役。四名严加肘锁申解刑部,如逃人三名以上,申报该督抚酌量添差人役护解,有脱逃者照脱逃强盗例治罪。
又题准,凡拟定流罪人犯其发遣之时,移咨兵部。每四人取车一辆,并押解官兵马匹数目,填注起解日期,给与印票出山海关,将犯人挨站递送该地方交割移。咨工部查犯人。系夫妻二人者,取用铁索一条,其馀分别男女每二名用铁索一条,每一名用铁锁。一开移咨户部,开明犯人名数,并押解官役马匹注定起解日期,支给口粮。并甲兵至山海关往回口粮草料,给与粮单沿途支领。其押解官员于八旗下,轮流移取。给与禁约一张,遵照押送仍咨明。
盛京户部详开流犯数目,发尚阳堡者若干,发宁
古塔者若干。解到之日,取收领人犯印文,回部缴报。其原鍊人犯铁索锁匙带回缴还工部。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题准官员将斩绞人犯在狱不
加杻锁,以致自尽者降一级调用,上司不申报者罚俸一年。如已上杻锁自尽或病死者免议。又题准,凡官员将绞斩人犯在狱不加肘锁以致脱逃者革职,上司不据实申报降二级调用。若已加肘锁脱逃者,照越狱例限一年缉拿不获者,照罪犯轻重处分。其起解斩绞重犯不加肘锁少差解役,以致脱逃者降一级调用。军流徒罪人犯罚俸一年。缉拿如已加肘锁多差解役脱逃者,俱照越狱例按罪犯轻重处分。若系差役得财将人犯疏纵脱逃者,本管官照失察衙役犯赃例处分。原解未经交付之先疏纵脱逃者,将原地方各官议处,如已经交付明白脱逃者,将承接该管各官议处。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凡直隶、山东、山西、河南地
方官拿解逃人窝犯严加肘锁,每一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押解。如违例以致疏脱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职,疏脱之人责四十板。其陕西、湖广、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地方官拿解逃人窝犯严加肘锁,每一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递解,经过地方官将逃人肘锁验明,每一名亦照数换差递解。如违例以致疏脱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职,疏脱之人责四十板释放。如照例佥差押解递解解役,疏脱人犯或通同逃走者,将解役各责四十板并妻子家产人口一并流徙。尚阳堡地方官俱免议。
又令文武官员,犯罪锁禁锁拿永行禁止。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凡关系强盗人命等重
罪人犯,脖项手足应用铁锁杻镣各三条,其馀人犯用铁锁杻镣各一条。

锁部艺文

《绁铭》宋·李冲元

听讼者欲其如绳之直,不欲其如绳之急。呜呼,莫纽于好出而恶入,莫弛于吏纵而弗戢,莫酷于系一而连十。苟遁理而禁,虽纠固而何及。

锁部纪事

《汉书·王莽传》:地皇二年秋,陨霜杀菽,关东大饥。民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琅当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到者易其夫妇,愁苦死者什六七。
《后汉书·崔骃传》:骃孙寔,寔从兄烈,烈子钧。钧少交结英豪,有名称,为西河太守。献帝初,钧与袁绍俱起兵山东,董卓以是收烈付郿狱,锢之,锒铛铁锁。
《丹徒县志》:沈巑之为丹徒令。以清廉自守,不事权要,浸润日至,遂锁系。尚方叹曰:一见天子足矣。上召问之巑曰:臣坐清所以获罪。上曰:清何以获罪。曰:无以奉要人。上曰:要人为谁巑之。以手版四面指,曰:此赤衣诸贤皆是。上知其无罪,复除丹徒令。
《南史·戴僧静传》:僧静,会稽永兴人也。少有胆力,便弓马。齐高帝抚畜,常在左右。后于都私赍锦出,事发,系南兖州狱。高帝遣薛深饷僧静酒食,以刀子置鱼腹中。僧静与狱吏饮酒及醉,以刀刻械,手自折锁,发屋而出,归高帝。帝匿之斋内。《梁书·王僧辩传》:僧辩,字君才。世祖承制,以僧辩为领军将军。及荆、湘疑贰,军师失律,世祖又命僧辩及鲍泉统军讨之,分给兵粮,剋日就道。时僧辩以竟陵部下犹未尽来,意欲待集,然后上顿。世祖怒,即送付廷尉。会岳阳王军袭江陵,即赦为城内都督。俄而岳阳奔退,而鲍泉力不能剋长沙,世祖乃命僧辩代之。数泉以十罪,遣舍人罗重欢领斋仗三百人,与僧辩俱发。既至,遣通泉云:罗舍人被令,送王竟陵来。泉愕然,顾左右曰:得王竟陵助我,贼不足平。俄而重欢赍令书先入,僧辩从斋仗继进,泉方拂席,坐而待之。僧辩既入,背泉而坐,曰:鲍郎,卿有罪,令旨使我锁卿,勿以故意见待。因语重欢出令,泉即下地,锁于床侧。僧辩仍部分将帅,并力攻围,遂平湘土。
《南史·褚裕之传》:褚玠,除山阴令。县人张次的、王休达等与诸猾吏贿赂通奸,全丁大户类多隐没。玠锁次的等,具状启台,宣帝手敕慰劳,并遣使助玠搜括,所出军人八百馀户。
《北史·司马子如传》:子如,字遵业。兴和中,转尚书令。及文襄辅政,以贿为御史中尉崔暹劾,在狱一宿而发皆白。神武书敕文襄曰:马令是吾故旧,汝宜宽之。文襄驻马行街,以出子如,脱其锁。
《裴宽传》:宽,字长宽。大统十四年,与东魏将彭乐、乐恂战于新城,因伤被擒。至河阴,见齐文襄。宽举止详雅,善于占对,文襄甚赏异之;解锁付馆,厚加礼遇。乃裁所卧毡,夜缒而出,因得遁。
《辽史·耶律铎臻传》:淳钦皇后,恶铎臻,囚之,誓曰:铁锁朽,当释汝。既而召之,使者欲去锁,铎臻辞曰:铁未朽,可释乎。后闻,嘉叹,趣召释之。
《耶律刘哥传》:刘哥,字明隐。天禄中,与其弟盆都、王子天德、侍卫萧翰谋反,耶律石剌发其事,刘哥以饰辞免。后请帝博,欲因进酒弑逆,帝觉之,不果,被囚。一日,召刘哥,锁项以博。帝问:汝实反耶。刘哥誓曰:臣若有反心,必生千顶疽死。遂贳之。耶律屋质固诤,以为罪在不赦。上命屋质按之,具服。诏免死,流乌古部,果以千顶疽死。
《刑法志》:景宗即位,以宿卫失职,监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赵王喜隐自囚所擅去械锁,求见自辩,语之曰:枉直未分,焉有出狱自辩之理。命复絷之。既而躬录囚徒,尽召而释之。
《应谐录》:一里尹管解罪僧赴戍。僧故黠中道夜酒,里尹致沈醉鼾睡,已取刀髡其首。改绁己锁反绁尹项,而逸侵晨里尹寤求僧不得。自摩其首髡,又锁在项,则大诧惊曰:僧故在是我,今何在耶。

锁部杂录

《颜氏家训·文章篇》:后汉书:囚司徒崔烈以锒铛锁。锒铛,大锁也;世间多误作金银字。烈太子亦是数千卷学士,尝作诗云:银锁三公脚,刀撞仆射头。为俗所误。
《熙朝乐事》:三月二十八日,俗传为东岳天齐圣帝。生辰杭州行宫,凡五处而在吴山上者,最盛。士女答赛拈香,或奠献花果,或诵经上寿,或枷锁伏罪,钟鼓法音嘈振竟日。

锁部外编

《异苑》:琅琊王凝之字叔平妻,左将军夫人谢氏弈之女也。尝频亡二男,悼惜甚过哭泣,累年若居至艰。后忽见二儿俱还,皆若锁械。慰其母宜自宽,儿并有罪若垂哀怜,可为作福。于是哀痛稍止,而勤功德。檀道济居清溪第,二儿夜忽见人来缚己,欲呼不得。至晓乃解,犹见绳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