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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校阅部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六十七卷目录

 校阅部汇考一
  周一〈总〉

戎政典第六十七卷

校阅部汇考一

周一

周制,以中春教振旅,中夏教茇舍,中秋教治兵,中冬教大阅。皆夏官大司马掌之。
《礼记·月令》:孟冬之月,天子乃命将帅讲武,习射御,角力。
仲冬之月,饬死事。
〈陈注〉誓戎,戒军之士以战陈,当厉必死之志也。

《周礼·夏官》:大司马,凡令赋,以地与民制之,上地食者参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参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
〈订义〉李嘉会曰:司马令赋,必兼地与食言之,酌民力而后令之也。故曰可用之数。 黄氏曰:军赋,小司徒令之,大司马又令,小司徒掌民事,通于军赋。大司马掌兵,而军赋所出,不可以不知。言凡自乡遂达于邦国都鄙矣。康成独言令邦国之赋,非也。六乡亦以地之美恶,人之多寡授田。郑独曰如遂,亦非也。国野赋税异制,而百亩之利,必均上中下地,美恶虽不等,而以易田均其力,故其岁入多寡,亦不甚较。据百亩计之,上地入虽多,而食者众,故为三之二。中地食者少,故为半。下地食者益少,故为三之一。令赋必先使民食不阙,而后共赋。先足其食,而后馀用取具焉。故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司马主赋,而民食先之,异乎后世之为兵矣。 郑锷曰:说者谓上地、中地、下地,非上农夫、下农夫也。以中等寄,明上下之义耳。上地者,中地之上。中地者,中地之中。下地者,中地之下。家八口以上,则授上地。上地乃有田百亩,莱五十亩,故得以食其半,一人为家长,可任者当二家五人,此云上地食者三之二,既非八口之上地矣。又家出可用者三人,又非八口共出七人之数。故说者言用中等,以寄明上下之义,以为诸侯之国,其制然也。司徒言可任者,以力役为主。此言可用者,以用兵为主。 刘氏曰:小司徒均土地,稽人民,周知其可任之数。盖与此同,而曰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馀为羡,唯田与追胥竭作,则司马令赋以地与民制之者,竭作其羡于四时之田也。或家三人,或家二人,或二家五人,皆所以教之战也。伍两卒旅师军,为正兵者,乡遂十有五万人,而羡卒在外,郊野都鄙之兵,又在其外。莫不军制其师,师制其旅,旅制其卒,卒制其两,两制其伍。而大司马总其军,而律以为用也。既习之以田猎,又试之以追胥,驰骋之而队伍罔差,发刺之而进退用命,为其可以起六军,而行九伐也。则家选一人,而精强可获矣。军无阙数,战无败军,由教之者众,而用之者寡焉。圣人之虑精密如此,此司马所以肃诸侯而正邦国也。乃因四时之田以教战也。 林椅曰:制军与令赋,自是二事。制军以夫家众寡为之施舍,令赋视其地之可任之数。且如一军万有二千五百人,通以上地丰年计之,役之,三月而毕,计当可任者一百十二万二千人。盖力政、财政自是二事故也。尝疑王畿千里,故天子六军千里之地,以封公者四,而大国三军,是十有二军也。况小大之国,参错而居,则举一州之兵,不啻倍天子之军,则封建为不利于王也。又国益小而赋役益繁,则封建为不利于民也。然当时行之,后世颂之,何哉。盖制军以命卿,命卿所以简习其民耳。上地可任者,家三人丰年,公旬用三日,是一百十二万二千人之赋,可役万有二千五百人,三月而毕,故侯国之兵不自用,亦不足用也。五伯之盛,非得列国之兵,则不能成兵车之会。至其盛者,亦不过成师以出,其受伐者,则有悉境内之兵以应之者矣。是列国之兵可以守,而不可以行也。故天子曰万乘,诸侯曰千乘。与夫三军、六军之数,亦数赋而约言之耳。

中春教振旅。
郑康成曰:凡师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习战也。四时各教民以其一焉。春习振旅,兵入收众,专于农。
王氏曰:春阳用事,非兵之时。 郑锷曰:是时兵
当藏也。 王昭禹曰:振如振领之振,振而整之也。方其出,则治之以行陈之事。均服同食以一,众心
无暇,整其仪饰。及其入焉,明尊卑,辨贵贱,此所以整之也。 黄氏曰:四时之田,先教振旅。王者之兵,出于万全。 李嘉会曰:一岁之功,必因春之兴作,发生而后万物成。振旅必于春,示一劳而永逸也。

司马以旗致民,平列陈,如战之陈。
郑康成曰:以旗者立旗,期民于其下。 贾氏曰:熊虎之旗。 郑锷曰:司徒于大军旅、大田役,以旗致六乡之民。遂人于起野役,以遂之大旗致六遂之民。民之目,熟于熊虎之状,久矣。及是时乡遂之官致之而来,司马亦以旗致之,因民之所习熟者,使之易知耳。 王昭禹曰:田猎所习,无非军事。故平列陈如战之陈。平者,高下如一之谓。 易氏曰:合其众以成列,陈其列以为陈。 王氏曰:虽如战之陈而平列陈,则无事于战矣。

辨鼓铎镯铙之用,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师帅执提,旅帅执鼙,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公司马执镯。
贾氏曰:春夏秋各教其一,而必春辨鼓铎者,郑锷曰:春阳用事,雷始出地,于卦为震。而韗人冒鼓,必以启蛰之日,教以此时从其类也。 黄氏曰:有节制而后能胜,金鼓所以节制也。故于教振旅辨之。王虽亲征,六卿分将,元帅居中。《甘誓》:常武城濮,陈有古法。 郑锷曰:路鼓,四面之鼓。王于军中自鼓,军事宜执鼖鼓,乃使诸侯执之。自执路鼓,何邪。王道之大,无所不通,以道统众,不必自执军中之事。诸侯从王,欲使军将以下皆听命,故尚之于诸侯。
李嘉会曰:路鼓不类大常,非军事所宜用。盖象
人君声教,当四达而无閒。 王昭禹曰:鼓之大,谓之鼖。诸侯以敌王忾为事,则执贲鼓。 郑锷曰:军将者,卿六各为一军之将。 王昭禹曰:晋以进为义将,以统众而役敌,有进而已,故执晋鼓。 郑司农曰:提读如摄提之提,谓马上鼓有曲木,提持鼓,立马髦上者,谓之提。 项氏曰:提,鼓之有柄者。郑锷曰:使师帅执之者,五百人之众,左提右挈,在掌握之意。 陈氏曰:鼙,应鼙也。大鼓谓之鼖,小鼓谓之应。 郑锷曰:旅帅视师帅为卑,故执鼙者,鼓之小而卑者也。 王昭禹曰:军法自旅而上,然后有旗。以非旗不足以指麾故也。自旅而上,然后有鼓。以非鼓不足以令众故也。 黄氏曰:进则患怯,退则患纷。军将执晋鼓,以锐其进,卒长执铙,以肃其退。 郑锷曰:百人之卒长,知其当止则止,故使执铙以止鼓。二十五人之两,司马知其当进则进,故使执铎以通鼓。五人之长,曰公司马。军制,自五人始,人之寡不能节制,则众皆无节矣。故使执镯以节鼓,其职至卑,其名乃同于司马,欲重其权,以服人也。 王氏曰:谓之公,以别于私,亦称司马,所谓家司马是也。又曰:鼓,阳也,尊者执之。金,阴也,卑者执之。铙以止鼓,与阳更用事焉,故卒长执之。通鼓、节鼓,佐阳而已,故两司马、公司马执之。 李嘉会曰:贲鼓、晋鼓、提、鼙、铙、镯、铎之器,考之鼓人,或和鼓,或节鼓,或止鼓,相杂成声,以起其欢喜鼓舞之心,而寓其进退作止之节,踊跃感动,而知所防范。此金鼓相閒而作之意。

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
郑康成曰:习战法。 贾氏曰: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大阅具言,于此略说。 黄氏曰:乡民自为六军,以卫天子,出则从其教之也。不惟四时田猎坐作进退,鼓铎旗物,而仁义礼乐之训行焉。故三代之兵,皆士也。所谓干城腹心,非虚语也。大司徒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教其所治民,比闾族党州乡,一用乡法教之,三代教兵,必如此而后可用。
李嘉会曰:兵事宜尚威武敏捷,必以进退疾徐
疏数教民者,观武王伐商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兵在于结陈之固,进退之齐,武侯八阵,进则皆进,止则皆止,所以不可破。齐之技击,魏之武卒,秦之锐士,终不可以当威文之节制者,由此而已。

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弊,献禽以祭社。
王昭禹曰:攻斗而冒矢石,人情之所不欲。驰骋而逐禽兽,人情之所同欲。以人情之所不欲者,寓于所同欲之閒,此人情乐为之用,而四时教战,所以皆寓于田。 愚案:鸟兽之害人者消,然后人得平土而耕之。猎兽于田,亦见害去而利可兴之意。项氏曰:春田谓之蒐。蒐,择也。春恐害物,故择而取之。不围泽,不杀胎,不夭妖,不覆巢,不取麛卵,是蒐也。盖无事而不田,曰不敬。暴天物者,不以礼蒐而取之,敬且有礼矣。 贾氏曰:大阅,自狩田以下云云。此亦当如彼春,非大备,故亦略言。 郑锷曰:将田之初,有司行表貉之祭,司马以军法誓民。所谓有司者,肆师、甸祝也。肆师大田猎,祭表貉,则为位。甸祝掌四时之田,表貉之祝,号则有司。谓此二官
明矣。郑康成以为大司徒。考大司徒无表貉事,其说非也。 郑司农曰:貉读为祃,祃谓师祭也。书亦或为祃。 郑康成曰:表貉,立表而貉祭也。 薛平仲曰:表貉而后誓,可以肃众。 李嘉会曰:要之以神,则民知敬,而节制禁止,自有所持循而不慢。郑康成曰: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罚也。誓曰:无干车,无自后射。立旌,遂围禁,旌弊,争禽而不审者,罚以假马。 贾氏曰:无干车,无自后射者,据汉田律而言也。假马谓获禽所算之筹。争禽不审,即罚去其筹。 郑锷曰:虽教之有素,一旦出田野,临干戈,安得不三令五申之。此司马所以誓之也。 贾氏曰:誓民,即大阅群吏,听誓于陈前。鼓者,即中军以鼙令鼓,鼓人三鼓以下。 郑康成曰:禁者,虞衡守禽之厉禁。既誓,令鼓而围之,遂蒐田。 吕大临曰:春者,鸟兽孳尾之时。君子养其仁心,重伤生物之类,至不得已而后取,则多取之为暴,不如寡取之。围泽掩群,皆多取也。取麛卵,伤未成之物也。大司马春蒐田,遂围禁,则天子合围矣。此言国君不围泽,下于天子也。大夫不掩群,则诸侯掩群矣。《王制》云: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又云:不麛不卵。与此异者,《王制》所言,不纯用《周礼》也。 郑康成曰:火弊,火止也。春田主用火,因焚莱除陈草,皆杀而火止。献犹致也,属也,田止,虞人植旌,众皆献其所获禽焉。《诗》云:言私其豵,献肩于公。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 郑锷曰:《月令》:仲春之月,毋焚山林。司马乃用火田,盖春而焚莱,将以田也。春而焚山林,伤生意也。所以有无焚之令。 王氏曰:社者,土示也。贾氏曰:此祭社因田猎而祭,非《月令》仲春祭社也。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陈。
郑锷曰:《诗》曰:召伯所茇。又《左传》言:晋大夫茇舍从之。凡言茇者,皆草舍也。教茇舍者,教以草止之法。军行而草止,未有营垒之所,草止之地,防患尤严。防患之道,夜事尤急。教之无素,则是以众予敌矣。教茇舍,独于中夏。以《月令》考之,孟春草木萌动,季春生气方盛。惟夏之时,生于春者至是益长,长于春者至是益茂。军屯其中,患生不虞。又况莫夜之时。 李嘉会曰:春曰振旅,犹见振厉威武。夏曰茇舍,如书所谓敬致南讹。盖阳居大夏,长养万物,于时以茇舍教之,见得兵以安集吾民为急。

群吏撰车徒,读书契。
贾氏曰:群吏,谓军将至伍长,各有部分,皆选择其甲士步卒之等。 郑锷曰:昼而战,目足以相识。至夜,则惟以耳相闻。苟不辨其号名,则无以为别。故命群吏,各撰述其车徒之数,以知多寡之目。又读诵其书契之文,以辨名号之用。军中之书契,如后世所谓尺籍伍符。先儒谓师田之简稽,疑简稽不可谓之书契。撰者,述陈之义。语曰:异夫三子者之撰,谓述陈为撰也。先儒读曰算,然有改字之嫌。读其簿书之籍,使知其或用名,或用号,以为别目见耳,闻名已习熟,则草舍虽在深丛翳荟之中,闻其号名,皆知其为某人。

辨号名之用。帅以门名,县鄙各以其名,家以号名,乡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军之夜事。
贾氏曰:辨名者,此帅以门名以下是也。 黄氏曰:号名为夜事,今军夜有号。康成以为徽识,披之以备死事。夫徽识缀于膊上,夜事将何以辨。 郑锷曰:帅为六军之帅。公邑閒田谓之县,小都谓之鄙,大夫谓之家,乡谓六乡,野六遂也。或以门,或以号,或以邑,或各以其名,皆有一定之称。为主将者,名号若此,为卒伍者,从而称之。耳闻而心知,心存而意属,莫夜之閒,亦识所从矣。帅以门名,盖门者人之所由以出入,帅者人之所由以进退,取象犹门也。县与鄙,一为天子之吏,一为公卿王子弟,故各以其名,所以别异,其为某县某鄙之人。大夫用号者,则为美称也。郑谓公卿大夫,其身在朝,其臣在采地,若公山弗扰之类,是以家号为名也。六乡有六州长,乡之军法,至州而成,故以其州之名名之,言某州之师也。六遂于邻长言,邑中之政于里宰言。掌比其邑之众寡,于遂大夫言。凡为邑者,此六遂为邑之證也。故言某邑之师。 黄氏曰:县鄙遂兵州,六乡馀兵居四郊者,比闾族党州,犹乡法也。独不为乡耳,故称州焉。甸稍县都,皆野也。甸以县鄙见,稍以家见,稍不为家,县都不为鄙,则亦为邑。天子使吏治之,而通称为野。王畿之兵,尽在此矣。都鄙,自有主者。 郑康成曰:帅谓军将及师帅至于伍长。鄙谓县正鄙师至邻长,家谓食采地者之臣,乡谓州长至比长,遂谓公邑大夫。 黄氏曰:帅皆卿也,王城十二门,自国中以达于郊,分为乡,六卿治之,是则一乡二门,故以门为号。所引东门襄仲,桐门右师,皆是也。 易氏曰:以所居门名之,见平日统御之方。 郑康成曰:乡则南乡甀,东乡为
人是也。 贾氏曰:甀、为人,皆当时乡名。 郑康成曰:百官以其职从王者。 黄氏曰:百官有军事在军者,各象其事,以为号名。 郑康成曰:夜事,戒夜守之事。草止者,谨于夜,于是主别其部职。 愚案茇舍之教,乃下寨法,专以辨军之夜事。盖休兵偃师之时,宿火而寝,目固无见也。衔枚而处,耳固无闻也。将以鼓铎而声之,则所闻必乱。将以旗物而徽之,则所见必昧。于是专以号名为尚,而号名又必外假者,所以防奸细,及閒谍等事。先儒不知夜事与夜战不同,多以管仲内政之作,使之昼战目相视,夜战声相闻引證。司马夜事在于休兵,管仲夜战所以用兵,岂可同日语。

其他皆如振旅。
王昭禹曰:若平列陈,与夫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皆然。

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车弊,献禽以享礿。
王眳禹曰:夏苗在田,如草而已。为苗除禽兽之害故也。如蒐之法,则其他表貉、誓民、鼓遂、围禁之类,皆与蒐同。 郑康成曰:车弊,驱兽之车止也。夏田主用车,所取物希,皆杀而车止。 贾氏曰:车行迟,故取兽少。 王昭禹曰:夏田以车为主,以物生于春,长于夏,以车驰逐而取之,其利密于春之用火矣。以东山之诗考之,其言曰:敦彼独宿,亦在车下。则茇舍夜事,宜用车矣。 郑康成曰:《王制》曰: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 贾氏曰:引《王制》者,据始杀讫而言。《毛诗传》云:天子发抗大绥,诸侯发抗小绥,据始杀而言也。《王制注》:佐车,驱逆之车。案田仆掌佐车之政,设驱逆之车,则佐车与驱逆之车异。但《王制》佐车与田仆驱逆之车为一,田仆佐车,自是田。车之贰,曰佐。 王昭禹曰:享礿,则所谓以礿夏享先王。 郑锷曰:礿以饮为主,四时之享,皆用孟。此中夏而享礿,非常祭也。盖因田而享也。田已得禽,则归而享祀,犹战而得隽,则归而告庙也。然四时之田,春秋祭社,与祊惟冬夏享庙何耶。春田为民祈,秋田为民报,田以民事为主,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陈,辨旗物之用。王载大常,诸侯载旂,军吏载旗,师都载旃,乡遂载物,郊野载旐,百官载旟,各书其事与其号焉。其他皆如振旅。
崔氏曰:中秋,阴气始肃,在于杀物,故用治兵为称。
王昭禹曰:旗物以作战也。故于教治兵,辨旗物
之用。 郑锷曰:九旗,曰常,曰旂,曰旃,曰物之类,其义不一。自王而下,以至百官,分而载之,各寓意义于其閒,非苟然也。得天而久照者,日月之常。治兵载大常,以见王者有常德,而立武事之意。凡旗之画,皆二物,旂独画龙相交,非也。交与蛟同,诸侯于国有君道龙之象也。入朝有臣道,蛟之象也。所以载蛟龙之旂。熊虎之噬,百兽畏之,军吏者,六军之帅,当以威武为先。载熊虎之旗,使将卒畏威而趋令也。通帛则不画他物,纯而不杂也。师都,则公卿大夫王子弟之在都鄙者也。尔身在外,乃心罔不在王室,所以载通帛之旃,此言乡遂,又言郊野,则师当为都鄙之吏,明矣。杂帛为物,则杂而不一也。乡之分而为六,其民散而为比闾族党之名,遂之分而为六,其民散而为邻里都鄙之号,可谓杂而不一矣。所以载杂帛之物,龟有甲以自卫,蛇有螫以毒人,皆北方之属也。天地之气,始于北方,幽阴之所聚,而龟蛇者,至幽阴之物,画之干旐,以示夫杀气之所始也。先能自卫者,然后可以杀敌,所以载龟蛇之旐。《书》曰:我则鸣鸟不闻,谓凤也,隼之物为挈宫,而贪残之鸟也。《诗》云:鴥彼飞隼,其飞戾天。《易》云: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彼乃鹰鹯之类,安可与凤为伍邪。此言鸟隼,说者皆以为凤及隼,疑当为鹰隼也。与隼共文,不可谓之凤,明矣。交龙取其能变化,熊虎取其有威,龟蛇取其能自卫,则鹰隼取其劲疾矣。百官者,六卿之属,欲其临事之劲疾,所以载鸟隼之旟。凡行左青龙而右白虎,前朱雀而后元武,谓此四者,然军法正成于乡遂,而乡遂大夫乃不预四旗之列,而载物者,说者谓其象已属于军吏,己无所将故也。凡旗皆谓之载者,言载之于车上也。既有旌旗,又有小徽识之,上各书其事与号,以为别识也。司常谓之画,此谓之书,王安石谓书详于画,既书又画,使人易辨而已。余以为,司常指大阅而言,此指治兵而言。大阅画,治兵书,各有所主,不一法也。 郑康成曰:书当为画,事也,号也,皆画以云气。 薛氏曰:大阅,阅军实而已。治兵,则军法在焉。军法行,前朱雀,后元武,左青龙,右白虎,则诸侯载交龙之旂于左,军吏载熊虎之旗于右,百官载鸟隼之旟于前,郊野载龟蛇之旐于后,乡遂师都载旃与物于其旁,然后王载大常于
其中,而加高焉。故曰:招摇在上。此治军所以有军法也。大阅则阅军实而已。孤卿建旃,孤卿之常,及治兵之际,向之孤卿,即谓之师都。故师都亦载旃。大夫士建物,大夫士之常,及治兵之际,向之士大夫,即谓乡遂大夫士之师众者矣。故乡遂亦载物。大阅之师都建旗,治兵之军吏载旗者,盖师都、军吏皆以孤卿为之,所以皆有取乎旗。大阅之州里建旟,治兵之百官载旟者,盖州里之长,即为军中之百官,所以皆有取乎旟。至大阅则县鄙建旐,治兵则郊野载旐,盖田役军旅,皆王之事,虽命服不同,而同于四斿。其所辨者,有名号存耳。若夫大阅有师都而无军吏,治兵有军吏又有师都,盖师都所以治徒者也,军吏所以将卒伍者也。大阅以治徒役为主,特有师都而已。治兵以将卒伍为主,亦治徒役者也。故军吏、师都并立焉。大阅师都之所建,治兵军吏之所载,皆熊虎之旗,则大阅所以威众者,师都也。治兵所以威众者,军吏也。皆以孤卿为之,故其序在州里乡遂之上,谓之吏,则任以事也。谓之师,则帅其众也。谓之都,自采地言之也。王氏详说曰:九旗之用,凡有所将者,有所画,则日月、交龙、熊虎、鸟隼、龟蛇是也。无所将者,无所画,通帛、杂帛、全羽、析羽是也。大阅之时,孤卿大夫士,与夫六乡、六遂三等采地之大夫,咸在师都,将都鄙之兵,州里县鄙将乡遂之兵,此师都所以有熊虎之旗,州里所以有鸟隼之旟,县鄙所以有龟蛇之旐,孤卿大夫士,则从王耳。此所以建旃建物也。治兵之时,孤卿大夫士不必尽出,所以从王者,百官也。命卿之为军吏者,三等采地及乡遂之兵,皆属于命卿矣。虽师都不过载通帛之旃,乡遂不过载杂帛之物,至于郊野,虽有龟蛇之旐,邑外曰郊,郊外曰野,特四等公邑之大夫,将四等公邑之兵,以四等公邑之兵不属乎命卿故耳。是以司徒于军旅田役,以旗致万民。乡师于四时之田,以司徒之旗致众庶。而郑氏皆以为熊虎之旗。且司徒,卿也。卿当建旃而必建旗,以其于师田,则为军吏矣。此熊虎之旗,在司常,则列于旃物之下。在司马,则列于旃物之上。岂非以所将为主乎。 郑锷曰:司常之大阅,自王与诸侯而下,有孤卿,有大夫士,有师都,有州里,有县鄙。先儒之说曰:师都者,六乡、六遂之大夫也。州里县鄙者,乡遂之官,互见约而言之也。且大阅之时,内而国中,外而乡遂,远而都鄙公邑之兵,宜无不在,安有朝之孤卿大夫尽出,而下则六乡、六遂之大夫不出焉。又其下则止于乡遂之官而已矣。乡遂大夫,与乡遂之官,不过皆乡遂之吏,既曰师都,又曰州里,又曰县鄙,宁非杂而无辨乎。大司马之茇舍,自帅而下,有县鄙,有家,有乡,有野,有百官。先儒之说曰:县鄙谓县正、鄙师至邻长也。家谓食采地之臣,乡谓州长至比长,野谓公邑大夫。且自内而外,则六乡也,六遂也,家邑也,都鄙也,是其序矣。今先言六遂之县鄙,后及大夫之家邑,又其后乃及六乡,又其后乃及野之公邑,又其后乃及百官,而都鄙不与焉。又所谓县鄙者,不过六遂之属耳。特言各象其名,家也,野也,百官也,人非不众,反不以名言之,岂非杂而无辨欤。大司马治兵,自王与诸侯而下,有军吏,有师都,有乡遂,有郊野,有百官。先儒之说曰:师都者,遂大夫也。乡遂者,乡大夫也。郊者,乡遂之州长、县正以下也。野者,公邑之大夫也。且师都之名,一耳。于大阅以为六乡、六遂大夫,至是又专指为遂大夫,何也。六乡有乡大夫,经之明文也。至是又以乡遂皆为乡大夫,何也。乡遂可谓之郊野,公邑閒田亦可谓之郊野,至是分郊以为乡遂之州长、县正以下,分野以为公邑大夫,何也。岂非杂而无辨欤。盖成周法制,如织有经,司常之大阅,王也,诸侯也,孤卿也,大夫士也,不言可知。若所谓师都者,都鄙之长耳。所谓州里者,六乡之吏耳。所谓县鄙者,六遂之吏耳。何以谓师都为都鄙之长,盖四百里之小都,五百里之大都,皆众之所聚也。自其有先君之主,言之曰都。自其人民为甚众,言之曰师。则师都者,非六乡、六遂大夫,明矣。何以谓州里为六乡之吏,盖一乡者,五州之积。里者,即民所居之称。州长言大。考州里乡师,言受州里之役,要皆指六乡言之,则州里非遂之官,明矣。何以谓县鄙为六遂之吏,盖一遂者,五县之积。遂有县正,有鄙师,故通以县鄙称之,遂为县鄙,犹称州里,知其为乡也。则县鄙者,非乡之官,又明矣。大阅之际,内而六乡,外而六遂,远而都鄙,皆以兵从其为法制,真不乱也。今谓师都为六乡、六遂大夫,安得不杂而无辨欤。虽然大阅有县鄙,茇舍亦有县鄙,其名则同,其人则异。夫茇舍与大阅,法制如一,所谓师都即孤卿耳,百官即大夫士耳,乡以州名即六乡耳,野以邑名即六遂耳,
家即大夫之有采地者耳。若夫县鄙,则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与大阅之县鄙异也。经称县鄙,固有二说,以六遂之中,有县正,有鄙师,故举县鄙以名六遂,以小都之田任县地,而大都在王之鄙,故公卿王子弟所治之地,亦以县鄙名之,是其名则同,其人则异。今考大阅之县都,知其为公卿王子弟之所治者,以其序在家乡野之上,由小大之序知之。非特小大之序可知,观经言各象其名,亦可以见。何则,遂之县都统于一遂,不当以各言之,惟都鄙然后可以谓之各。盖各象其名,则知所谓县者,自是小都。所谓鄙者,自是大都也。非特茇舍与大阅法制如一,乃若治兵之制亦然。何则,治兵所谓军吏,即大阅之孤卿与茇舍之帅也。所谓百官,即大阅之大夫士与茇舍之百官也。所谓师都,即大阅之师都与茇舍之县鄙也。所谓乡遂,即大阅之州里县鄙与茇舍之乡及野也。若夫郊野,则指公邑閒田之吏而已,与乡遂之郊野异矣。盖内而乡遂,外而都鄙,皆有閒田。天子使吏治之,谓之公邑。县师六官,所谓甸稍郊里之地域是也。其地皆在郊野,故总而名之耳。然于大阅,于茇舍,皆不预者,非在此不用其兵,在彼不听乎役也。盖内而乡遂,外而都鄙,众无所不起,则公邑之师,理无不起。而经俱不言者,举内外以包之也。由是言之,周家之制,可指而数,未尝杂而无辨。

遂以狝田,如蒐之法,罗弊,致禽以祀祊。
郑康成曰:秋田为狝。狝,杀也。罗弊,罔止也。秋田主用罔中,杀者多也。皆杀而罔止。祊当为方声之误也。秋田主祭四方,报成万物。《诗》曰:以社以方。 郑锷曰:秋气肃杀,故田以杀为主。 王昭禹曰:以物成于秋,所取者众故也。《王制》曰: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则秋用罗宜矣。 郑锷曰:罗之网物,其取为尤急。 王氏曰:火之利不若车,车之利不若罗。贾氏曰:郑以祊为误者,祊是庙门之外。惟祭宗庙及绎祭,乃为祊祭。今因秋田而祭,当是祭四方之神。 王昭禹曰:春物始生,故为民祈而祭社。秋物既成,故为民报而祀祊。

中冬教大阅。
郑锷曰:《春秋》凡书大蒐、大事、大阅,皆谓事之尤大也。左氏为之说曰:大阅,简车徒也。以大司马观之,春教以铙鼓,夏教以号名,秋教以旗物。至冬农隙,则合三时所教者,大习之,故名曰大阅。奚止简车徒而已。 王氏详说曰:春辨鼓铎镯铙之用,夏辨号名之用,秋辨旗物之用。至冬,则戒众庶,修战法,而及于旗物鼓铎镯铙,要之辨鼓铎者,未始无旗物,所谓以旗致民是也。辨旗物者,未始无号名,所谓各书其事与其号也。三时之田,各以其所辨者为主耳。

前期群吏,戒众庶,修战法。
郑康成曰:群吏,乡师以下。 郑锷曰:战必有法,法不修则废。未阅之前,先戒之,使修其法。如乡师四时之田,前期简鼓铎旗物,修其卒伍之类是也。战法既修,然后合众庶以出田。

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为一表。
郑司农曰:虞人莱所田之野芟,除其草莱,令车得驱驰。《诗》曰:田卒污莱。 易氏曰:表以步度之,步长六尺,百步则一为三表,是三表相去二百步。又五十步为一表,则四表为二百五十步矣。大阅必用四表,所以寓王者节制之师,而大武之四表实象之。盖周都西南,一表在南,所谓武始而北出矣。振之而驷伐,则有振铎作旗之义。历二表、三表而至四表,则再始以著往者也。商都东北,四表在北,所谓四成,而南国是疆,复乱以饰,归则有鼓退鸣铙且却之义。历三表、二表而复于一表,则乐终而德尊者也。大阅亦然。贾氏乃谓,后表在北,士卒由后表以至南表,复回身向北,以至后表。与《乐记》之言不合。《乐记》言大武,则周家一代寓兵之良法,当以《乐记》为正。或谓三表相距各百步,每表各六十丈,何以容大阅之众。若以开方论,其势诚窄。若据虞人莱所田之野,则迥野左右,何有纪极。郑氏谓:左右之广,当容三军。此指一旁而言。若左右两旁当容六军,又云步数未闻,则六军分行,左右开张,取其容六军之众,不以步数拘也。如此,则地势广袤,岂止容六军而已。 李嘉会曰:必为表者,为进退先后之节。百步则一,宜若不足以容六军,自后而前,至此百步而止。若后之人不在百步之内,亦何害也。然百步止于六十步者,后有骤趋不可远也。
郑锷曰:遇敌之地不一,则教战之法亦宜不一。
今以二百五十步为定准,坐作进退,不出四表之中。一旦遇敌,或为员方曲直之阵,或有为鹳为鹅之阵,其何以应变邪。王者之兵,以正取胜,故教之
之法,亦不出乎正而已。坐作进退,不踰乎四表,三鼓而皆作在此也。兵法所谓人既专一,则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此用众之法也。 郑锷曰:凡此莱野立表、仆旗、听誓、鼓行,以至于击刺,如战之陈,皆四时教战之常法,不于振旅、茇舍、治兵述之,独详具于此,盖以明其为大阅故也。

田之日,司马建旗于后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铎镯铙,各帅其民而致。质明,弊旗,诛后至者,乃陈车徒,如战之陈。皆坐。
李嘉会曰:四表止于二百五十步,坐作进退,步行趋骤,为力不劳,轨范易习,民之左右顾瞻,皆其乡党邻里,自然情亲势一,敌不可乘。此古人结陈坚固也。 易氏曰:及田之日,司马建熊虎六斿之旗,于虞人所设后表之中。据《乐记·舞》而言,则后表当是在南一表,于是群吏如乡师以下,以其旗物及鼓铎镯铙等,各帅其民,而致于大司马。 郑康成曰:质,正也。弊,仆也。 易氏曰:质明,仆旗,犹有后至者,是慢令也。 王昭禹曰:前期既戒众庶矣,又后至焉,故必诛。军法后期者斩,而此言诛,则方致民也。下文言不用命者斩,则知言诛未遽以死处之,乃陈车徒,如战之陈。田之所习,无非战法,故车徒之所陈,皆如战之陈焉。 郑康成曰:皆坐,当听誓也。 黄氏曰:自此以前,皆司马主之。

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
郑康成曰:群吏,诸军帅也。陈前,南面乡表也。 易氏曰:众庶已集,命之皆坐于在南之一表,群吏听誓,则自军帅而下,皆南面向,表誓于陈前。 王昭禹曰:以小司徒考之,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以起军旅,以作田役,特掌其戒禁而已。未尝掌誓。记月令者,谓司徒搢扑,北面以誓,误矣。士师以五戒先后刑罚,一曰誓用之军旅,则誓众者,士师也。黄氏曰:战誓,《书》所谓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盖自此始以军法用人之死。 郑锷曰:坐而听誓,斩牲以徇,所谓三令五申也。今见于《司马法》曰:夏后氏誓于军中,欲民先其虑也。《商誓》于军门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周将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车徒皆坐,使群吏听誓者,群吏各帅其众,有誓而群吏听之,则传达于所统之众,简而易知,无敢不从矣。 郑康成曰:斩牲者,小子也。 王氏曰:使民以其死刑诛,不如是之严,则民弗为使矣。然前期戒众庶,而后至可诛,既陈而誓,然后不用命者,可斩。

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马振铎,群吏作旗,车徒皆作鼓行,鸣镯,车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铎,群吏弊旗,车徒皆坐。
郑康成曰:作,起也。 王东岩曰:中军,自注以为中军之将。说者,以大将之车将自居中,所谓居鼓之将,自击此鼓,节制三军。虽王亲征,亦自击鼓。遂引《左传》却克伤于矢,援枹而鼓之。赵简子伏韬呕血,鼓声不衰为證。至鼓人指为军将、师帅、旅帅,不思军将自执晋鼓,不执鼙而执鼙,自是旅帅。所以易氏谓旅帅居军师之中,故曰中军。若以中军不可指为旅帅,只云中军之将,虽执晋,而晋以鼙为令者,盖晋以进为义,军将鼓其晋,孰敢不进,度未敢进而鼓动,宁免拂乎人情。旅帅为百人之长,下察人情,知其可进,以鼙令鼓,然后中军执鼓之人,三鼓以进之,则车徒皆作,可使之同心同力,勇进而不怯矣。 易氏曰:中军以鼙令鼓,则旅帅执鼙者也。以旅帅居卒伍军师之中,故曰中军。鼓人皆三鼓,则军将之执晋鼓者也。司马振铎,则两司马之执铎者也。鼓行鸣镯,则公司马之执镯者也。当是时,旅帅以鼙令鼓,故军将三鼓而作之,两司马振铎以通之。可以作矣,故群吏作旗,车徒皆作,既作矣,军将又鼓以行之,公司马又以镯而节之。可以行矣,故车徒皆行,及表乃止。既止矣,军三鼓以警之,两司马摝铎以止之。可以止矣,故群吏弊旗车徒皆坐。此谓自南表,以至向北之二表,所以象武始而北出,观兵于孟津之时。 郑康成曰:伍长,一曰公司马。

又三鼓,振铎作旗,车徒皆作鼓进,鸣镯,车骤徒趋。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郑康成曰:趋者赴敌,尚疾之渐。《春秋传》曰:先人,有夺人之心。 易氏曰:言骤趋,则士卒赴敌之心,固勇于车徒之行者矣。然不可无以节之,由是及表乃止,而军将三鼓以警之,两司马又摝铎以止之。可以止矣,故曰坐作如初。此谓自二表以至向北之三表,所以象再成而灭商,战胜于牧野之时。

乃鼓,车驰徒走。及表乃止。
易氏曰:于是军将又鼓以作之,则车为之驰,徒为之走。言驰与走,则士卒赴敌之心,尤勇于车骤徒
趋者矣。然亦不可无以节之,由是及表乃止,则教习已备,而无事于坐作之节,但止之而已。此谓自三表以至向北之四表,所以象三成而南京,殷有馀力,功成而反者也。 王昭禹曰:骤驰者,车也。趋走者,徒也。骤言聚其足而进,驰言决围而去也。徒以人言,故曰趋走。趋言其走之肃,走言其行之速也。

鼓戒三阕,车三发,徒三刺。
郑康成曰:鼓戒,戒攻敌。 王昭禹曰:鼓声止,谓之阕。 易氏曰:至此,则鼓已三阕,车已三发,徒已三刺,于此皆戒焉。 郑锷曰:每鼓一阕,则车一发,而徒一刺,至三而止,是谓节制之兵。三发,即《书》所谓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三刺,即《书》所谓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之意。 易氏曰:必三鼓者,至于三则节制之,正也。故大阅之教表为三表,鼓为三鼓,车以三发,徒以三刺,坐作以三而为之止,皆三之为节制也。

乃鼓,退,鸣铙且却。及表乃止,坐作如初。
郑康成曰:铙所以止鼓军退,卒长鸣铙,以和众鼓人,为止之也。 易氏曰:谓至北之四表,军将即令鼓以退之,公司马复鸣铙以却之,于是军吏士卒,回身向南而立,复行至表,皆为之止,坐作如初。此又谓自北之四表,以至三表,二表,而复于向南之一表,皆如上文之坐作。其异者,废镯,鸣铙而已。所以象四成而南国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而复缀以崇者也。

遂以狩田,以旌为左右和之门,群吏各帅其车徒,以叙和出,左右陈车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閒。以分地前后,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后。
贾氏曰:遂以狩田已下,总论教战讫入防田猎之事。 郑康成曰:冬田为狩,言守取之无所择也。王昭禹曰:以大获之,以人守之,为取之大者,以冬物成之众也。故冬田谓之狩。 贾氏曰:六军分三军,各处东西,为左右各一门。 郑锷曰:军中用辕以为门,此乃用旌为和门,何也。以车为藩,则仰辕以为门。盖军行偶有所止,则然也。设为和门者,田而教战,欲使众心之和一也。 王东岩曰:门分左右,则人分彼此。相胜相争,由此而生。名门曰和,欲其进退由礼,心无所争,则和矣。 郑康成曰:叙和出,用次第出和门也。 王昭禹曰:叙者,前后之伦也。出以先后之伦,则行者有叙而不乱矣。然不先正左右之行列,将欲叙之,有不可得,故先分左右,以陈其车徒。又使有司平之,使各当其分。然后由左右而出者,其行列皆正矣。有司,乡师也。以乡师正掌田法,而修其卒伍。故平其左右之行列,属于乡师也。 郑康成曰:乡师居门,正其出入之行列。虽不经见,居门正出入,宜亦有司之事。《春秋传》曰: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车轨尘,马候蹄,是必有有司督察之也。 黄氏曰:有司谓伍长以上。平,正也。各正其部署,以结陈也。和平一义也。 王昭禹曰:军法自旅而上,然后有旗。盖旅师所建之旗也,四两为卒,五卒为旅,此旅师所建之旗,所以居于卒閒,以分地而调其部曲也。 贾氏曰:军吏各领己之士卒,执旗以表也。 李嘉会曰:百人之中,旗分为两,五十人为一队也。 郑锷曰:司马以旗分地为二,必以百步为准者,近则士卒无所骋其能,远则首尾不相应也。 李嘉会曰:所谓步閒容步,队閒容队也。有司,乡师也。巡其前后,视其广狭也。郑康成曰:前后有屯,百步,车徒异群,相去之数也。
黄氏曰:《司马法》:一成三百家,出车一乘。若皆以
二家五人计之,三百家为七百五十人,田与追胥竭作,自此以前,卒旅车为陈,至此车与卒异部。前此列陈如战之陈,教坐作进退,至此逐禽有杀获之事,故车与卒异部。

险野人为主,易野车为主。
黄氏曰:大抵兵分合为难,分合有奇正,而以野之险易制其宜。然则一车三十人,定法也。增减进退,其法默存乎其閒。郑居前之说,未必尽然。 陈氏曰:险野非不用车,而主于人。易野非不用人,而主于车。动则足以冲突,止则足以营卫。将卒有所庇,兵械衣裘有所赍。《诗》云:君子所依,小人所腓。则车之为利,大矣。昔周伐郑,郑为鱼丽之陈,先偏后伍,伍承弥缝。偏则车也。伍,二十五人,伍从其偏也。先其车足以当敌,后其人足以待变。古者车战之法,略可知也。 《礼库》曰:先王车战,不求大胜,求为不可败而已。郑庄欲驱驰中原,始为侥利之名。故郑庄始用徒兵。自中行穆子,乃毁车以从卒。自左师展,始乘马。自赵武灵王,始用胡骑。先王兵制败坏,而不可复,实自庄公始。

既陈,乃设驱逆之车,有司表貉于陈前。
易氏曰:驱谓驱禽兽,使趋于围。逆谓逆禽兽,使不
出围。 郑锷曰:驱则自后驱之使出,逆则自前迎之使入。驱其后,则兽无所逃。逆其前,虽欲出防而不可得。 王昭禹曰:既陈,则行列正矣。然后可田焉。故设驱逆之车者,田仆也。校人则帅之而已。故校人曰:田猎,则帅驱逆之车,则将田矣。于是祷祭焉。故有司表貉于陈前,即甸祝掌表貉之祝号是也。 李嘉会曰:表貉者,警人而欲其无慢心。

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马振铎,车徒皆作。遂鼓行,徒衔枚而进,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获者取左耳。
易氏曰:中军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如习战之时,则师田之法一焉。 郑康成曰:群司马,谓两司马也。枚如箸衔之有繣结项中,军法止语为相。疑﹒惑也。进,行也。 郑司农曰:大兽,公之输之于公。小禽,私之以自畀也。《诗》云:言私其豵,献肩于公。一岁为豵,二岁为豝,三岁为特,四岁为肩,五岁为慎。此明其献大者于公,自取其小者获得也。得禽兽者,取左耳,当以计功。 郑锷曰:大兽不公,无以教事上之义。小禽不私,无以示及下之仁。 李嘉会曰:人逞其勇,必不舍大而取小。大兽必公者,既非一人所可制,亦非一人所专得,所以必公于众者,正欲合夫人之力也。 王昭禹曰:不专取左耳,则效功者疑于获一而效二。取左耳以效功,所以谓之馘也。

及所弊,鼓皆駴,车徒皆噪。
郑康成曰:至所弊之处,田所当于止也。天子、诸侯蒐狩有常,至其常处。吏士鼓噪,象攻敌克胜而喜也。疾雷击鼓曰駴。噪,欢也。《书》曰:前师乃鼓,噪亦谓喜也。 易氏曰:駴如马之骇,噪如鸟之噪,以示胜敌。 郑锷曰:功虽已成,敌虽已胜,不可以不戒噪,人心有踊跃之义。

徒乃弊,致禽馌兽于郊,入献禽以享烝。
王昭禹曰:冬物成而多可取者众,故以徒为主。凡田用火,用车,用罗,非不用徒也。特所主者有异耳。
郑康成曰:徒乃弊徒止也。 黄氏曰:徒取禽,车
列阵不动,虽战亦然。至此徒止遂献禽。 郑康成曰:致禽馌兽于郊,聚所获禽,因以祭四方之神于郊。《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是也。易氏曰:春社,夏礿,秋祊,不言入献禽,而冬烝独言之者,以外行致禽馌郊之礼,然后献禽于宗庙,故谓之入。 郑锷曰:此战胜而归,献捷于庙社之意也。郊言馌兽,烝言献禽,岂用大于郊,而用小于庙。别而言之,则禽兽有大小之殊。合而言之,兽亦可谓之禽也。 王氏详说曰:田法大率详于冬狩,以文意考之,亦四时所并用也。请以蒐田明之,其曰执鼓、执镯,而继之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者,即冬狩所谓中军以鼙令鼓以下为一节,及三鼓以下为一节,坐作如初乃鼓以下为一节是也。其曰有司表貉者,即冬狩所谓虞人莱所田之野。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为一表。又曰有司表貉于陈前是也。其曰誓民者,即冬狩所谓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徇是也。其曰鼓遂围禁者,即冬狩所谓中军以鼙令鼓,车徒皆作继之,以大兽公之,小禽私之,获者取左耳,鼓遂围禁是也。苗田、狝田,一如蒐田,但大阅之礼,其徒车为甚备耳。
陈及之曰:四时教习,远如都鄙,皆调发之。大都
之地,去王城五百里,则一年四次,习于国内,比屋竭作,岁岁如是,而民不亦劳乎。大司马欲尽辨旗物号名之用,故并师都郊野言之,其实司马所教者,止乡遂之人也。而又递阅之,亦不一时俱起王畿之内,乡党之閒,皆有习射之地。岁时因民聚会而教之,则民无道路之苦,国家无烦扰之政,而民皆精练矣。《诗》云:东有甫草驾,言行狩建旐,设旄搏兽于敖,则周制田猎,或尽习于东都也。盖宣王以王畿之内,东去王城远甚,恐民有来往之苦,遂大会于东都,所谓因田猎而选车徒也。 杨氏曰:春秋大阅一,蒐五,治兵一,狩二,得礼乎。曰:何礼哉。先王于閒暇无事之日,修其军礼,所谓振旅茇舍,治兵大阅之政讲焉。鼓铎旗物,名号战法之用熟焉。禽兽之害物者,与其时之可杀者,得焉。得之之道,又有节焉。大兽公之,小禽私之,得不敢先享,必献于鬼神焉。是则先王之时,田礼一举而有六善,岂徒好兵而禽兽之获哉。今鲁之大阅,与治兵蒐狩之举,是未尝求先王之善意。《县师》曰:掌邦国田役之戒,受法于司马,以作其众庶。《大宗伯》曰;以军礼同邦国大田之礼,简众也。鲁之治兵,不掌于县师,不受于司马,不同于宗伯,此春秋所以不与也。林椅曰:周家因祭祀而用田,因田而教战。王与诸侯军将之旗鼓,特建之以教战陈之法。王与诸侯不必亲,亦不必成军也。如今教习,必立六纛五方旗之类,又司马百步为一表,为三表则三百步,又
五十步为一表,则三百五十步耳。步兵前后左右各二步,车易战之法,五车为屯,十车为列,前后相去三十步,左右十六步。险战之法,十车为聚,十二为列,前后二十步,左右四步,队閒五十步。险战皆半之。又队閒容队,曲閒容曲,度百步一表,则可教者仅一旅。乡师出田法于州里,遂师审其誓戒,都司马、家司马以国法掌其政学,则是一旅以上,随处自讲可也。至大军旅,则合而用之,所谓及师大合军是矣。

及师,大合军,以行禁令,以救无辜,伐有罪。
易氏曰:及者,继事之辞,未有师也。谓时田以习战,以为用师之备而已。 王昭禹曰:及师大合军,谓命将,或王亲征之时。 郑锷曰:大合军旅,非以肆暴也。以行禁令,所以申明乎九法也。以救无辜,所以明王者之仁也。以伐有罪,所以明王者之义也。

若大师,则掌其戒令,涖太卜,帅执事,涖衅主。及军器。
易氏曰:若有强梗弗率者,负固弗服者,与夫侵犯王略,而自干天诛者,天子于是亲帅六师,方伯连帅从焉。谓之大师。大司马掌其戒令,则方伯连帅以至军将师帅,莫不受戒令焉。 郑锷曰:或谓用师,则大司马为大将,固当掌号令以指麾六军。此言若大师则掌其戒令者,盖此乃王亲出征之时也。王自出军,则王自将号令于王,大司马惟掌戒令,则专治六师之法而已。 郑康成曰:涖,临也。临大卜,卜出兵吉凶也。《司马法》曰:上卜下谋,是谓参之。主,谓迁庙之主,及社主在军者也。军器鼓铎之属,凡师既受甲,迎主于庙,及社主祝奉以从,杀牲以血涂主及军器,皆神之。 郑锷曰:大卜作龟之八命,一曰征。司马于出征之卜,则亲涖之,以决吉凶。 贾氏曰:小子职云:衅邦器及军器,彼官衅之而司马临之。 李嘉会曰:涖大卜衅主及军器,惟大师则有之。

及致,建大常,比军众,诛后至者。
郑司农曰:致谓聚众也。 黄氏曰:致于王也。故建大常,比军众,谓各以其党相联合也。郑谓乡师致民于司马,非乡师致六乡之民于司徒。此当有邦国都鄙甸稍之民,稍人受法于县师,作其同徒輂,辇帅而至者。 贾氏曰:司马而用王之大常者,以上文大师,王亲御六军,故司马用王之大常致众。若王不亲,则司马自用大旗致之。 王氏曰:乡师致民以司徒之大旗,则司马致民宜以王之大常矣。凡此皆示其致民之命,有所受之也。 郑康成曰:比,校次之也。 易氏曰:比其伍两卒旅军师之全缺也。 郑锷曰:诛后至,则惩其不率而后期。

及战,巡陈视事而赏罚。
易氏曰:及其成陈而战也,巡其陈之队伍疏数,与夫车徒旗鼓之出入,莫不视之。 郑锷曰:巡陈而视其勇怯。 郑康成曰:事谓战功也。 王昭禹曰:视其鼓铎、镯铙、旗物、车徒、坐作、进退之事,有功者赏,逆令者罚也。

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
郑康成曰:功,胜也。律所以听军声,钺所以为将威也。 郑锷曰:军行必听同律而钺者,大将所执也。有功则执律者,示师出以律而取胜也。阳六为律,左阳也,故左执之。钺所以主杀,阴也,右亦阴也,故右秉之。 胡氏曰:牧野乃誓,王左仗黄钺,右秉白旄以麾。孔颖达云:杀戮用右手,左手仗钺,示无事于诛。右手把旄,示有事于教。《诗》云:左手执籥,右手秉翟,舞人所执于事便也。 郑康成曰:先犹道也。
易氏曰:大司马左执律,右秉钺,以先。王东岩曰:
此点极是功虽胜,大司马犹执律秉钺,却行而身先,以见有功不伐,安不忘危之意。 贾氏曰:赵商问大司乐,王师大献,则令奏恺。乐注云:献于祖。与此异。郑答曰:司马主军事之功,故献于社。大司乐,宗伯之属。宗伯主宗庙,故献于祖。然军有功二处,俱献以出军之时。告于祖,宜于社,故反必告也。王氏详说曰:祖本仁,故献恺在春官。社本义,故献恺在夏官。 郑锷曰:司马主九伐之法,故献于社,示法阴而行诛伐也。

若师不功,则厌而奉主车。
郑司农曰:厌谓厌冠,丧服也。军败则以丧礼。故秦败于殽,秦伯素服郊次乡师而哭。 贾氏曰:《曲礼》云:厌冠不入公门,彼差次当缌小功之冠,以义言之,五服之冠,皆厌,以其丧冠反吉冠,于武上向内缝之,丧冠于武下向上缝之,伏冠在武,故得厌伏之名。 李嘉会曰:厌冠,奉主车以归于庙,亦有沗于祖矣。 郑锷曰:无功,非王之故也。司马不能致果以杀敌也。故自厌损,明己之威令不伸以致然也。不言无功,见王师无败绩之理。 易氏曰:不言败而言不功,王者之师,无敌于天下。不特不功而已。 郑康成曰:奉犹送也。送主归于庙与社。 郑
锷曰:奉主车以归,肆师助牵之。故肆师云师不功,则助牵主车。 黄氏曰:司马教战,有功无功,皆其任也。执律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先王有其事,而无其心,厌而奉主车,先王有其礼,而无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