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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博物汇编禽虫典

 第一卷目录

 禽虫总部汇考一
  上古〈遂人氏一则〉
  有虞氏〈帝舜一则〉
  周〈总一则〉
  汉〈宣帝元康一则 元帝初元二则〉
  后汉〈总一则〉
  宋〈明帝泰始一则〉
  北魏〈高宗和平一则 高祖太和一则 世宗永平一则 孝静帝兴和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一则 后主天统一则〉
  北周〈静帝大象一则〉
  隋〈文帝开皇一则〉
  唐〈高祖武德一则 高宗永徽一则 咸亨一则 中宗嗣圣一则 元宗先天一则 开元一则 肃宗宝应一则 代宗大历三则 德宗贞元一则 宪宗永贞一则 元和一则 穆宗长庆二则 敬宗宝历一则 文宗太和一则 开成二则 宣宗大中一则 懿宗咸通一则〉
  辽〈太宗天显一则 穆宗应历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兴宗景福一则 重熙二则 道宗清宁二则〉
  宋〈太祖建隆一则 乾德一则 太宗端拱一则 真宗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三则 天禧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庆历一则 高宗绍兴一则〉
  金〈太宗天会一则 海陵天德一则 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五则 哀宗正大一则〉
  元〈世祖至元九则 成宗大德七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二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至顺一则 顺帝至正二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三则 宣宗宣德二则 英宗正统二则 宪宗成化五则 孝宗弘治二则 武宗正德三则 世宗嘉靖一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四则〉

禽虫典第一卷

禽虫总部汇考一

上古

遂人氏始注物虫、鸟、兽之名。
《路史》云云。
〈注〉《春秋命历》叙云:伏羲燧人始名物虫、鸟、兽,夫物虫之名必与物合,如牛之曰牛,鱼之曰鱼,名之则必承之,以至草木亦莫不然。

有虞氏

舜命益为虞,以若鸟兽。
《书经·舜典》:帝曰:畴若予,上下草木鸟兽。佥曰:益哉。帝曰:俞,咨益,汝作朕虞,益拜稽首,议于朱虎,熊罴。帝曰:俞,往哉汝谐。
〈蔡注〉上下,山林泽薮也,《史记》曰:朱虎熊罴为伯益之佐。〈大全〉孔氏曰:若谓顺施政教,取之有时,用之有节。张氏曰:圣人以万物为一体,故曰予草木鸟兽,先王之世山泽为之,厉禁獭祭鱼,然后渔人入泽梁与,夫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之,类皆若之之事,故兽鱼咸若,所以为夏后鹿濯鱼跃,所以为文王然至于禽兽繁殖则有益之,烈而焚有周公之驱而宁,盖若顺也,居于山泽顺也,交于中国非顺也,岂以姑息为若哉。

《路史》:益为公虞,若于上下,草木鸟兽佑之,朱虎熊罴而物蕃衍。

周制,《天官》太宰以九职任万民薮,牧以养蕃禽兽,庖人辨六畜六兽六禽之名物。《地官》大司徒辨五地动物之生,及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畜鸟兽闾师,以畜事贡,鸟兽调人,司以过而伤鸟兽者迹,人以迹知鸟兽之处,为厉禁以守之。《夏官》职方氏辨荆扬之畜。《秋官》雍氏则以春设阱擭而秋塞之。
《周礼·天官》:太宰之职,以九职任万民,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
〈订义〉王昭禹曰:交之以道,取之以时,不麛卵,不杀胎,不覆巢,使之既生且息,既繁且殖,有鱼丽盛多之美,无鱼藻失性之讥,此养蕃之效。 郑锷曰:王政驱虎豹犀象而远之,故攻猛兽、驱乌鸢、射夭鸟各有其官,乃任薮牧之养蕃,何耶。盖罗氏所罗掌畜所共,庖人掌客之禽献兽人,冬夏之狼麋皆礼物尤急者也,非养之有素,何以供不时之须哉,任以养蕃,谓此类耳。

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辨其名物。
〈订义〉郑司农曰:六兽,麋、鹿、熊、麇、野豕、兔,六禽:雁、鹑、鹦、雉、鸠、鸽。 郑康成曰:兽人冬献狼,夏献麋,又内则无熊则六兽当有狼而熊不属。 王氏《详说》曰:《左传》虽有熊蹯,《孟子》虽有熊掌,要知非礼物所用。贾氏曰:六畜者马、牛、羊、豕、犬、鸡,夏官校人羊人,地官牛人,春官鸡人,秋官犬人,冬官豕人,总送六畜,与庖人六兽、六禽即兽人,送之庖人,得此共与膳,夫内外饔故云掌,共辨其名物者,谓禽兽等皆有名号物色,故辨之。 刘执中曰:辨其名物者,物虽可食,不辨其毒则能害人。《内则》曰:不食雏鳖,狼去肠,狗去肾,狸去正脊,兔去尻,狐去首,豚去脑,鱼去
乙,鳖去丑。又曰:雏尾不盈握弗食,舒雁翠、鹄鸮胖、舒凫翠、鸡肝,雁肾,鸨奥,鹿胃皆食之而不利于人,所当辨者。

凡用禽献,春行羔豚膳膏香,夏行腒鱐膳膏臊,秋行犊麛膳膏腥,冬行鲜羽膳膏膻。
〈订义〉史氏曰:羔稚羊,豚稚豕也,方春草生,羔豚美,故用之腒乾雉也,鱐,乾鱼也,方夏暑盛,物易腐,故用之,用犊麛于秋秋,时草物实,犊麛食之而肥也,用鲜羽于冬,冬时阳气大,鱼潜雁定而肥也,饮食之滋。春膳牛脂曰膏香,夏膳犬脂曰膏臊,秋膳鸡脂曰膏腥,冬膳羊脂曰膏膻,各以其物之所便而调和之也。夫膳食唯其所嗜而已,必案四时而共之者,一则避其物时之孕育,一则辨其物性之所宜,以是为膳则养王之形体者至矣。 程氏曰:羔豚,羊豕之小者,万春品物小,故以小而美者为宜腒,鱐雉,鱼之乾者,方夏物馁败,故以乾者为宜,犊麛至秋则物成而可尝之时,虽犊麛皆得以尝之矣,鲜羽至冬则物众可进之时,虽飞与潜者皆得以进之矣,然此固足以为时之宜,苟在脏有所不胜,食之亦不足以为善也,故又膳膏芗,膳膏臊,膳膏腥,膳膏膻焉,无非主五行之气而以养其形也。王氏《详说》曰:月令所食唯时令也,庖人所行顺物性也,春草始生则羔豚肥,秋草已熟则犊麛肥,草之资则甚于生,犊麛之肥则大于羔豚,夏则腒鱐之性为燥,冬则鲜羽之性为定,是顺性也。若夫月令则异是矣,牛土畜也,故季夏食之,犬金畜也,故秋食之,彘水畜也,故冬食之然,春食羊者以春之气尚寒,故食火畜也。夏食雉者以夏之气尚热,故食木畜也。此秦之礼与周之礼不同。

《内饔》:辨腥臊膻香之不可食者,牛夜鸣,则庮,羊泠毛而毳膻,犬赤股而躁,臊,鸟皫色而沙,鸣狸,豕盲视而交睫,腥,马黑脊而般臂,蝼。
〈订义〉郑司农曰:庮,朽木臭也。 易氏曰:牛昼作夜息,无故而夜鸣则反常矣,其肉必庮。 贾氏曰:泠毛谓毛长也,毳谓毛别聚结者,赤股,股里无毛,非谓肉赤,而走又躁疾,如此者其肉必臊。 易氏曰:羊以柔毛为贵,毛长而结聚则非善矣,其肉必膻。郑康成曰:皫失色不泽美也,沙澌也。 方氏曰:鸣鸣之悲凉者,土密而〈原本缺〉,沙疏而凉,故谓之沙。王昭禹曰:皫色则气郁而不达于毛羽,沙鸣则气郁而不达于声音,其肉气亦郁而不可食矣。 杜氏曰:盲视当为望视。 贾氏曰:盲则无所睹,见《内则》为遥望,故于春从《内则》也,豕乃听物,不合望视,此豕眼睫毛交如此者,其肉必如星。 郑康成曰:腥读为星,声之误也,肉有如米者似星。 方氏曰:黑脊言众体皆异而脊独黑也,般犹疾之有瘢,般在前胫,故曰般臂。 郑康成曰:般臂,臂毛有文。郑司农曰:蝼蝼蛄臭也。 贾氏曰:以《内则》蝼为脱漏字,于义无取,故转为蝼蛄字也,马脊黑,前胫般般然如此,其肉则蝼蛄臭。

《地官》:大司徒之职,以土会之法,辨五地之物生。一曰山林,其动物宜毛物。
〈订义〉郑氏曰:毛物,貂狐貒貂之属。

二曰川泽,其动物宜鳞物。
〈订义〉郑氏曰:鳞物,鱼龙之属。

三曰丘陵,其动物宜羽物。
〈订义〉郑氏曰:羽物,翟雉之属。

四曰坟衍,其动物宜介物。
〈订义〉郑氏曰:介物,龟鳖之属。

五曰原隰,其动物宜裸物。
〈订义〉王氏曰:郑氏以虎豹之属为裸物,正所谓毛物、裸物宜谓蛙螾之属,然郑氏所说出于《考工》,不知《考工》所记何据而然。 史氏曰:蚓类也。 郑锷曰:土地各有偏则生物各有宜,尝考五地之所生而参以五行之性,知五地之所宜,无非五行之所偏胜也。山林木也,川泽水也,丘陵火也,坟衍金也,原隰土也,偏于木者故动物毛,偏于水者故动物鳞,丘积土而成,而火则生土,丘陵之势皆高峻而上,得火之性为多,鸟以羽飞者皆火之腾,上丘陵非火乎哉。坟衍近水而非水,金之近乎水也,土生金而金生水,坟衍之地得金之性为多,物以甲生者金之刚,坟衍非金乎哉。至于原隰则积土而高平下湿之地也,裸物得土之性,故其行重迟,其形外见土会之法,辨为五等,殆亦五行之性欤。

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蕃鸟兽。
〈订义〉易氏曰:鸟兽则土会所谓动物,土会辨之而后可以蕃毓之也。 李景齐曰:舜之若予,上下草木鸟兽,夏之鸟兽鱼鳖咸若,灵台之德及昆虫,行苇之仁及草木,皆此意也。

闾师任牧,以畜事贡鸟兽。
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鸟兽亦如之。
〈订义〉郑康成曰:过失杀伤人之畜产者。 项氏曰:如鲁人以介其鸡而相攻,亦难之所起也。

迹人。
〈订义〉王氏曰:名曰迹人,以迹知禽兽之处而后可得田而取矣。

掌邦田之地政,为之厉禁而守之。
〈订义〉郑康成曰:田之地,若今苑也。 贾氏曰:迹人主迹禽兽之处,有禽兽处则为苑囿,以林木为藩罗,使其地之人遮厉守之。 王氏曰:邦田无地则鸟兽无所生,有地而无政则其生不能蕃息,虽有政不为厉禁以守之,则侵地盗物,所以干有司者众矣,虽为厉禁以守之,然雉兔者往焉亦弗禁也。

凡田猎者受令焉。禁麛卵者,与其毒矢射者。
〈订义〉刘迎曰:麛卵,庶禽之胎也,皆不中杀之物,毒矢,毒弓矢以射兽也,所谓喂兽之药,先王仁及禽兽,岂专以生之为事哉,取之而中于用则何恶。于取杀之而得其死则何害于杀。 王昭禹曰:禁麛卵者生之以其时,禁毒矢者杀之以其礼。 王氏《详说》曰:迹人所谓禁麛卵与毒矢者,一年之中未始不禁月令,禁麛卵于孟春,非孟春则不禁矣,禁喂兽于季春,非季春则不禁矣,是三百六旬之中禽兽之得幸免者三十日耳,则知周之与秦法意远矣。

《夏官》:职方氏辨九州之国,东南曰扬州,其畜宜鸟兽。
〈订义〉郑康成曰:鸟兽,孔雀鸾鵁犀象之属。

正南曰荆州,其畜宜鸟兽。
《秋官》:雍氏春令为阱,擭沟渎之利于民者,秋令塞阱杜擭。
〈订义〉郑康成曰:阱,穿地为堑以禦禽兽,其或超踰则陷焉,世谓之陷阱,擭柞鄂也,坚地阱浅则设柞鄂于其中。 贾氏曰:柞鄂者或以为竖柞于中,向上鄂,鄂然所以载禽兽使足不至地,不得跃而出。郑锷曰,春农就田,禽兽或出而为害,水利或有通塞则为阱,擭为沟渎,皆以是时也,然阱擭设于春可也,秋稼已登,苟或常设,禽兽亦无以遂其生,故至秋塞之,此先王爱物之心也。

禁山之为苑泽之沈者。
〈订义〉郑锷曰:苑囿之设则为禁籞环绕,以防人之入耳,若夫与民共利之山,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讵可以设禁籞乎。鱼鳖所生之泽,鳞者介者藏焉、游焉,讵可沈毒螫乎。人君囿游固有苑矣,民庶为苑则是僣上无法,矧可以即山以为苑乎。渔人取鱼固有饵矣,下毒于水则是竭泽而渔,人之食将有中其毒者矣,其设禁也宜哉。 刘执中曰:即兽所居,为苑以误之,即鱼所渊,沈药以毒之则不仁不信,为禽兽之所惮也,故设官以禁之。

宣帝元康三年,诏三辅春夏毋摘巢探卵,弹射飞鸟。按《汉书·宣帝本纪》:元康三年夏六月,诏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
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
元帝初元元年秋九月,诏太仆减谷食马,水衡省肉食兽。
《汉书·元帝本纪》云云。
〈注〉师古曰:减谓损其数。省者,全去之。

初元二年,诏罢黄门乘舆狗马,并假贫民生物之地。按《汉书·元帝本纪》:二年春三月,诏罢黄门乘舆狗马。
〈注〉师古曰:黄门,近署也,故亲幸之物属焉。

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
〈注〉如淳曰:汉仪注佽飞具矰缴以射凫雁,给祭祀,是故有池也。

严籞池田假与贫民。
〈注〉晋灼曰:严籞,射苑也。

后汉

后汉制:上林苑令主苑中禽兽。
《后汉书·百官志》:上林苑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苑中禽兽。颇有民居,皆主之。捕得其兽送太官。丞、尉各一人。
〈注〉汉官曰:员吏五十八人案,桓帝又置鸿德苑令。

明帝泰始三年,诏禁非时取鳞介羽毛。
《宋书·明帝本纪》:泰始三年八月丁酉,诏曰:古者衡虞置制,蝝蚳不收;川泽产育,登器进御。所以繁阜民财,养遂生德。顷商贩逐末,竞早争新。折未实之果,收豪家之利,笼非膳之翼,为戏童之资。岂所以还风尚本,捐华务实。宜修道布仁,以革斯蠹。自今鳞介羽毛,肴核众品,非时月可采,器味所须,可一皆禁断,严为科制。

北魏


高宗和平四年,畋于河西,敕从官及典围将校毋得滥杀物命。
《魏书·高宗本纪》:和平四年秋八月丙寅,畋于河西。诏曰:朕顺时畋猎,而从官杀获过度,既殚禽兽,乖不合围之义。其敕从官及典围将校,自今已后,不听滥杀。其畋获皮肉,别自颁赉。
高祖太和二年秋八月丙戌,诏罢诸州禽兽之贡。
《魏书·高祖本纪》云云。
世宗永平二年冬十有一月甲申,诏禁屠杀含孕,以为永制。
《魏书·世宗本纪》云云。
孝静帝兴和四年,弃后园鹰犬。
《魏书·孝静帝本纪》:兴和四年夏五月辛巳,齐献武王来朝,请令后园鹰犬,悉皆放弃。

北齐

文宣帝天保八年,诏禁取虾蟹蚬蛤、鹰鹞。
《北齐书·文宣帝本纪》:天保八年夏四月庚午,诏诸取虾蟹蚬蛤之类,悉令停断,唯听捕鱼。乙酉,诏公私鹰鹞俱亦禁绝。
后主天统五年春二月乙丑,诏禁网捕鹰鹞及畜养笼放之物。
《北齐书·后主本纪》云云。

北周

静帝大象二年夏六月庚辰,罢诸鱼池及山泽公禁者,与百姓共之。
《周书·静帝本纪》云云。

文帝开皇元年三月丁亥,诏犬马口味不得献上。
《隋书·文帝本纪》云云。

高祖武德元年十一月戊申,禁献小马庳牛、异兽奇禽者。
《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高宗永徽二年十一月癸酉,禁进犬马鹰鹘。
《唐书·高宗本纪》云云。
咸亨四年,禁捕鱼、取兽者。
《唐书·高宗本纪》:咸亨四年闰五月丁卯,禁作簺捕鱼、营圈取兽者。
中宗嗣圣五年,太后禁渔钓。〈即武后垂拱四年〉
《唐书·武后本纪》:垂拱四年七月丁巳,禁渔钓。
元宗先天元年十二月丁未,诰禁人屠杀犬鸡。
《唐书·睿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睿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年四月辛未,停诸陵供奉鹰犬。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肃宗宝应元年建卯月辛亥,停贡鹰、鹞、狗、豹。
《唐书·肃宗本纪》云云。
代宗大历四年十一月辛未,禁畿内弋猎。
《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大历九年,禁畿内渔猎采捕。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代宗本纪》:九年春三月丙午,禁畿内渔猎采捕,自正月至五月晦,永为常式。
大历十四年,禁贡禽兽,并放所畜者或以给贫民。按《唐书·德宗本纪》:大历十四年五月,即皇帝位。闰月丙子,罢诸州府及新罗、渤海贡鹰鹞。丁亥,放舞象三十有二于荆山之阳。六月己未,罢幽州贡麝。十月,以沙苑豢豕三千给贫民。
《旧唐书·德宗本纪》:大历十四年闰月丙子,诏诸州府、新罗、渤海岁贡鹰鹞皆停。丙戌,诏禁天下不得贡珍禽异兽。丁亥,诏文单国所献舞象三十二,令放荆山之阳,五坊鹰犬皆放之。
《杜阳杂编》:代宗朝异国所献奇禽驯兽,自上即位多放弃之。
德宗贞元十一年,上猎苑中,戒多杀。
《唐书·德宗本纪》:贞元十一年十二月戊辰,猎于苑中。
《旧唐书·德宗本纪》:十一年冬十二月戊辰,上猎苑中,戒多杀,止行三驱之礼,劳士而还。
宪宗永贞元年,诏停进奇禽异兽。
《唐书·宪宗本纪》:永贞元年八月庚戌,罢献祥瑞。按《旧唐书·宪宗本纪》:八月庚戌,荆南献龟二,诏曰:朕以寡昧,纂承丕业,永思理本,所宝惟贤。至如嘉禾神芝,奇禽异兽,盖王化之虚美也。所以光武形于诏令,《春秋》不书祥瑞,朕诚薄德,思及前人。自今已后,所有祥瑞,但令准式申报有司,不得上闻;其奇禽异兽,亦宜停进。
元和九年十一月戊子,罢京兆府猎兽狐兔。
《唐书·宪宗本纪》云云。
穆宗长庆二年,放鹰隼、狐兔,并毁猎具。
《唐书·穆宗本纪》:长庆二年十二月丁亥,不豫,放五坊鹰隼及供猎狐兔。按《旧唐书·穆宗本纪》:长庆二年十二月丁亥朔,诏五坊鹰隼并解放,猎具皆毁之。
长庆四年,罢贡鹰犬。
《唐书·敬宗本纪》:长庆四年正月丙子,即皇帝位。三月壬子,罢贡鹰犬。
敬宗宝历二年,禁民渔及纵五坊鹰犬。
《唐书·敬宗本纪》:宝历二年七月癸未,以渼陂隶尚食,禁民渔。 按《文宗本纪》:宝历二年十二月庚申,纵五坊鹰犬。
《旧唐书·文宗本纪》:宝历二年十二月庚申,诏五坊鹰鹞并解放。
文宗太和七年闰月乙卯,纵五坊鹰犬。
《唐书·文宗本纪》云云。
《旧唐书》:太和七年秋闰七月乙卯,诏五坊鹰犬量须减放。
开成元年二月乙亥,停献鸷鸟、畋犬。
《唐书·文宗本纪》云云。
开成二年三月丙寅,纵五坊鹰隼,禁京畿采捕。按《唐书·文宗本纪》云云。
宣宗大中元年二月癸未,以旱,放五坊鹰犬,停飞龙马粟。
《唐书·宣宗本纪》云云。
懿宗咸通八年五月丙辰,以不豫,纵神策、五坊、飞龙鹰鹞。
《唐书·懿宗本纪》云云。

太宗天显三年四月丁亥,于猎所纵公私取羽毛革木之材。
《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穆宗应历十三年秋八月甲申,以生日,纵五坊鹰鹘。按《辽史·穆宗本纪》云云。圣宗统和十五年,免兀惹乌昭度及奚王部常贡,并弛渔泺之禁。
《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十五年春三月庚寅,兀惹乌昭度以地远,乞岁时免进鹰、马、貂皮,诏以生辰、正旦贡如旧,馀免。夏四月乙未朔,罢奚王部岁贡麇。冬十月戊戌,弛东京渔泺之禁。
兴宗景福元年冬十一月壬辰,纵五坊鹰鹘。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五年秋九月甲辰,禁以置网捕狐兔。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二十四年秋八月戊子,纵五坊鹰鹘,焚钓鱼之具。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道宗清宁二年,诏鸟兽孳育时毋纵火于郊。
《辽史·道宗本纪》:清宁二年夏四月甲子,诏曰:方夏,长养鸟兽孳育之时,不得纵火于郊。
清宁五年冬十一月,禁猎。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太祖建隆二年春二月己卯,禁春夏捕鱼射鸟。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乾德四年夏四月壬子,罢光州贡鹰鹞。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端拱元年,禁诸州献珍禽奇兽及游猎鹰犬。
《宋史·太宗本纪》:端拱元年春二月丙申,禁诸州献珍禽奇兽。冬十月癸未,诏罢游猎,五坊所畜鹰犬并放之,诸州毋以为献。
真宗景德三年,诏放牛羊孳乳者。
《宋史·真宗本纪》:景德三年十二月戊子,诏牛羊司畜有孳乳者放牧勿杀。
大中祥符二年,诏纵五坊鹰鹘。
《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二年夏六月壬寅,诏量留五坊鹰鹘,备诸王从时展礼,馀悉纵之。
大中祥符三年,禁春夏射猎。
《宋史·真宗本纪》:三年春二月己亥,禁方春射猎,每岁春夏,所在长吏申明之。
大中祥符五年冬十一月乙卯,罢献珍禽异兽。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元年,纵岁献鹰犬及禁鱼采。
《宋史·真宗本纪》:天禧元年夏五月乙卯,纵岁献鹰犬。冬十一月壬寅,诏淮、浙、荆湖治放生池,禁渔采。
仁宗天圣五年春三月戊申,罢琼州岁贡玳瑁、鼊皮、紫贝。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七年夏六月乙巳,诏禁畜猛兽害人者。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高宗绍兴二十年春二月庚戌,禁民春月捕鸟兽。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太宗天会二年,命完颜忽剌古等毋得擅往高丽境
捕海狗、海东青、鸦鹘。
《金史·太宗本纪》:天会二年五月乙巳,曷懒路军帅完颜忽剌古等言:往者岁捕海狗、海东青、鸦、鹘于高丽之境,近以二舟往,彼乃以战舰十四要而击之,尽杀二舟之人,夺其兵仗。上曰:以小故起战争,甚非所宜。今后非奉命,毋辄往。
海陵天德三年,罢岁贡鹰隼、大官鹅鸭及苑中禽兽。按《金史·海陵本纪》:天德三年四月丙寅,罢岁贡鹰隼。闰月丙子,命大官常膳惟进鱼肉,旧贡鹅鸭等悉罢
之。丁丑,罢皇统间苑中所养禽兽。
正隆五年,禁中都等处网捕禽兽。
《金史·海陵本纪》:正隆五年十二月癸丑,禁中都、河北、山东、河南、河东、京兆军民网捕禽兽及畜养雕隼者。
世宗大定九年,定犯网捕禽兽法。
《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九年三月丁卯,以尚书省定网捕走兽法,或至徒,上曰:以禽兽之故而抵民以徒,是重禽兽而轻民命也,岂朕意哉。自今有犯,可杖而释之。 按《石琚传》:琚,拜尚书右丞。时议禁网捕狐、兔等野物,累计其获,或至徒罪,琚奏曰:捕禽兽而罪至徒,恐非陛下意,杖而释之可也。上曰:然。
大定二十年,诏罢招讨司进马驼鹰鹘。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年十月庚辰,诏西北路招讨司每进马驼鹰鹘等,辄率敛部内,自今并罢之。大定二十四年,帝以春月鸟兽孳孕,命毋蒐田讲事。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宗尹传》:大定二十四年,世宗将幸上京。上曰:临潢、乌古里石垒岁皆不登,朕欲自南道往,三月过东京,谒太后陵寝,五月可达上京。春月鸟兽孳孕,东作方兴,不必蒐田讲事,卿等以为何如。宗尹曰:南道岁熟,刍粟贱,宜如圣旨。
大定二十五年,禁大雪及非时采捕。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五年十月甲子,禁上京等路大雪及含胎时采捕。十一月庚辰朔,诏曰:豺未祭兽,不许采捕。冬月,雪尺以上,不许用网及速撒海,恐尽兽类。
大定二十九年,禁网捕野物。
《金史·章宗本纪》: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即皇帝位。十二月壬辰,谕有司,女直人及百姓不得用网捕野物。
哀宗正大六年,诏外方无献珍禽异兽。
《金史·哀宗本纪》:正大六年夏五月,陇州防禦使石抹冬儿进黄鹦鹉,诏曰:外方献珍禽异兽,违物性,损人力,令勿复进。

世祖至元三年冬十一月丁未,申严杀牛马之禁。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二年,禁猎孕字野兽及屠牛马。
《元史·世祖本纪》:十二年春二月甲辰,敕畏吾地春夏毋猎孕字野兽。夏五月丁亥,申严屠牛马之禁。至元十五年冬十二月丙午,禁玉泉山渔弋。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九年春三月,禁益都等处军民官捕猎。冬十月,以岁歉弛捕猎之禁。
《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春三月丙戌,禁益都、东平、沿淮诸郡军民官捕猎。冬十月庚寅,以岁事不登,听诸军捕猎于汴梁之南。
至元二十二年秋七月癸酉,诏禁捕猎。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三年冬十一月乙丑,敕禽兽字孕时无畋猎。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四年春二月乙未,禁畏吾地禽兽孕孳时畋猎。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敕弛辽阳渔猎及江淮鱼泺禁,其天鹅、鹿羔等仍勿采捕。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五年春正月戊戌,敕弛辽阳渔猎之禁。二月壬戌,敕江淮勿捕天鹅,弛鱼泺禁。三月甲午,禁捕鹿羔。
至元二十八年,弛渔猎诸禁以利民生,而樽节爱养仍设为令。
《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八年春三月壬戌,赈辽阳、武平饥民,仍弛捕猎之禁。夏四月己巳,禁屠宰牝羊。庚辰,弛杭州西湖禽鱼禁,听民网罟。秋七月戊申,禁屠宰马牛。冬十一月,武平、平滦诸州饥,弛猎禁,其孕字之时勿捕。
成宗大德元年春三月,禁正月至七月捕猎。冬闰十二月,弛河泊及正月猎禁。
《元史·成宗本纪》:大德元年春三月丁亥,禁正月至七月捕猎,大都八百里内亦如之。冬闰十二月己卯,弛河汨之禁,仍听正月捕猎。大德五年冬十月丙戌,弛山泽之禁,听民捕猎。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六年春正月乙卯,禁畜养鹰、犬、马、驼等人扰民。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七年,命山场河泊听民采捕。
《元史·成宗本纪》:七年秋八月辛卯,夜地震,平阳、太原尤甚,人民压死不可胜计,遣使分道赈济,仍免太原、平阳今年差税,山场河泊听民采捕。
大德八年,弛山场河泊之禁,听民采捕。
《元史·成宗本纪》:八年春正月己未,以灾异故,诏天下恤民隐。弛山场河泊之禁,听民采捕。
大德九年秋八月己卯,以冀宁岁不登,弛山场河泊之禁,听民采捕。
《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十一年,诏被灾之处,山场河泊,听民采取。按《元史·武宗本纪》:大德十一年五月,即皇帝位。诏被灾之处,山场河泊课程,权且停罢,听贫民采取。
武宗至大二年,中书省臣请远方以奇兽献者悉依驿递,从之。
《元史·武宗本纪》:至大二年夏四月甲寅,中书省臣言:江浙杭州驿,半岁之间,使人过者千二百馀,有桑兀、实合丁等进狮、豹、鸦、鹘,留二十有七日,人畜食肉千三百馀斤。请自今远万以奇兽异宝来者,依驿递;其商人因有所献者,令自备资力。从之。
至大四年,禁民弋捕飞禽及杀当乳者。
《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三月,即皇帝位。夏五月,禁民捕鴐鹅。九月戊申,禁民弹射飞鸟、杀马牛羊当乳者。
仁宗皇庆元年,鹰坊官请括取珍禽,不从。
《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冬十二月甲申,鹰坊不花即列请往河南、湖广括取孔雀、珍禽,敕以扰民,不允。
延祐三年春三月壬申,禁天下春时畋猎。
《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七年,罢豢兽之费。
《元史·英宗本纪》: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夏五月壬寅,监察御史请罢建寺、豢兽之费。
英宗至治三年,敕放笼禽十万。
《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三年夏四月甲戌,敕放笼禽十万,令有司偿其直。
泰定帝泰定四年,罢令民采捕禽兽。
《元史·泰定帝本纪》:泰定四年秋八月癸酉,奉元路治中单鹄言,令民采捕珍禽异兽不便,请罢之,敕:应猎者其捕以进。
文宗天历二年,拣汰鹰、鹘、狮、豹所食肉价及禁私杀马牛者。
《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春正月丁丑,中书省臣言:朝廷赏赉,不宜滥及罔功。鹰、鹘、狮、豹之食,旧支肉价二百馀锭,今增至万三千八百锭,请拣汰。从之。冬十月庚戌申,禁天下私杀马牛。
至顺元年,诏禁猎捕立营司境内鸟兽鱼鳖。
《元史·文宗本纪》:至顺元年冬十二月癸酉,诏宣忠扈卫亲军都万户府:凡立营司境内所属山林川泽,其鸟兽鱼鳖悉供内膳,诸猎捕者坐罪。
顺帝至正元年正月癸亥,诏天寿节禁屠宰六日。
《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九年秋九月丁未,禁军人不得私杀牛马。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各省贡办祭祀、供御野味及岁办翎毛之数。
《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每岁祭祀及供御并岁时筵宴所合用野味,预先行移各司府州,著落所属于山林去处多办走兽,河泊去处多办飞禽,照依坐定岁办数目,令各处猎户除春夏孕字之时不采外,当于秋间采捕其各项活野味,依例用宽大笼匮,差人沿途如法喂养茁壮,到部出给长单一样二本,并关给勘合,进赴内府光禄寺交收,将长单一本批回入卷,一本就留本司备照,如有倒死不堪之数,验其解物,人在路果无延缓稽迟日期者,止是著令倍偿起解如是故,行迟缓者问罪。
国初,各处岁办野味共一万四千二百五十只,湖广布政司三千只,本司分派附近府州分二千五百只,窎远府州分五百只,辰州府八十只,永州府一百只,衡州府七十只,宝庆府六十只,襄阳府一百二十只,郴州三十只,靖州二十只,安陆州二十只,江西布政司一千只,本司分派附近府分八百只,窎远府分二百只,南安府一十五只,衰州府六十只,赣州府六十只,吉安府六十五只,直隶七千五百只,河南一千二百只,浙江八百只,山东七百五十只。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造箭合用翎毛,或各处岁办,或官为收买,如遇差人起解,到部劄付丁字库交收,仍出给长单,勘合付解人进纳。
国初,各处岁办翎毛共一千三百五十五万六千根,江西三百万根,浙江三百万根,河南六十万根,福建五十万根,山东六十万根,四川一十万根,广西一十万根,广东一十万根,湖广二百万根,陕西五十万根,北平五十万根,山西五十万四千根,直隶二百五万二千根。
成祖永乐元年,禁宦寺畜养鸡牲。
《名山藏·典谟记》:永乐元年十月上谓六科给事中曰:四方蝗旱,民之艰食,宦寺服食,朝廷乃有畜养鸡牲麋费食米者,此辈坐享膏粱,暴殄天物,论其一日养牲之费,当饥民一家之食,业行禁戢尔等识之,再尔不宥。
永乐五年,设上林苑监以掌鸟兽。
《明会典》:上林苑监,永乐五年开设,所属蕃育署原管畜养户二千三百五十七,分拨畜养草场地一千五百二十顷三十四亩二分二釐,计畜养鹅八千四百七十只,雄四千二百一十七只,雌四千二百五十三只,鸭二千六百二十四只,雄八百八十九只,雌一千七百三十五只,鸡五千五百四十只,雄七百八十三只,雌四千七百五十七只。
光禄寺每年取用孳生鹅一万八千只,鸭一千只,鸡五千只,长行线鸡二千只,鸡蛋一十二万个。
太常寺每年取进奉先等殿荐新雁十二只,雉一十二只,嫩鸡一十三只,鸭蛋二百四十个,鸡蛋二百六十个。
本监每年进宫鹅黄五十只,鸭黄七十五只,鸡黄五十只,大雌鸡一十五只,鹅蛋九百五十个,鸭蛋二万九千个。
又内府供应库鸭蛋三万个。
良牧署原管牧养户二千四百七十六,分拨牧养牲口草场等地二千三百九十七顷一十三亩六分六釐。
计牧养牛羊猪四千五百六十六只,牛九百二十九只,牯牛九十七只,㹀牛八百三十二只,羊二千五百六十九只,绵羊二千三百九十六只,公羊二百四十八只,母羊二千一百四十八只,山羊一百七十三只,公羊一十六只,母羊一百五十七只,猪一千六十八口,儿猪六十八口,母猪一千口。
光禄寺每年取用孳生牛八百只,羊五百只,羊羔二十只,长行腌腊猪二千口,正旦冬至节肉猪一千口,内府丁字库每年收羊毛二千二百四十六斤四两,太常寺每年取用时享太庙及奉先等殿荐新共活兔八十一只,其祭告等件不时取用,无定数。
林衡署凡牧养牲口、栽种果蔬等项,永乐间用北京效顺人役充,后于山西平阳泽潞三府州起拨民一千户,俱照边民事例给与盘缠、口粮,连当房家小同来分派使用,仍令自备牛具、种子,于附近荒闲地土内尽力耕种食用,喂养牲口。
凡牧养,每二丁养羊一只,每五丁养牛一只,馀各验丁派养其牲口,编号造册,挨次进送内府并太常寺、光禄寺供应,每岁除原种取用不缺外,牛孳生犊一只,羊孳生羔二只,馀皆与民自用,羊毛惟种羊依时剪取入官,孳生羊毛从民收用。
永乐十四年,禁牧养地围猎。
《明会典》:林衡署凡牧养栽种地,东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西南至浑河。永乐十四年奉旨一应人不许于内围猎,有犯禁者每人罚马九匹、鞍九副、鹰九连、狗九只、银一百两、钞一万贯、仍治罪,虽亲王勋戚犯者亦同。
宣宗宣德四年,敕朝鲜国王毋献怪兽珍禽。
《名山藏·典谟记》:宣德四年九月敕朝鲜国王瑈曰:王间者荐其远,诚海青、鹰犬不以实苑囿,遣使来献,使还答王陶器十五几,王国诚多怪兽珍禽,然非朕所畜,幸自今已之。
宣德十年,定各布政司所进野味分送南北二京。按《明会典》:宣德十年奏准江南、直隶及布政司所进野味俱送南京光禄寺,江北、直款及布政司所进俱送光禄寺。
英宗正统元年,各布政司野味折钞贮库。
《明会典》:正统元年奏准各处岁派獐麂鹚䳓等就彼中照时价折钞贮库,岁终开报。
正统十四年,令以鸭翎准岁办鹅翎。
《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三年,敕朝鲜国王毋猎致珍异。
《名山藏·典谟记》:成化三年正月赐朝鲜国王瑈曰:周却旅獒,朕甚慕焉,王三致白鹊乌、海青诸物,猎致珍异,未免劳民,或生其咨夫,王诗书礼义之国也,尚忱念之。
成化六年,诏免上林苑追陪亏损牲口。按《明会典》:上林苑监所属:蕃育署、良牧署、林衡署,成化六年诏蕃育等署:今年有因水患亏损牲口,曾经具奏查勘明白者,悉免追赔。
成化七年,命光禄寺节省畜养羽毛之费。
《名山藏·典谟记》:七年十二月光禄寺少卿陈钺上言近来虫蚁房并、清河等处,畜养猴豹鹰犬之类不下八千有奇,计其费每岁肉三万七千八百斤,鸡千四百四十只,鸡子三千六百九十枚,枣栗四千六百八十斤,粳稻等料七千七百七十六石,直银通数千馀两,今岁歉民贫,流殍载路而羽毛之微得食人食,乞行放散,以养圣德,以节财用,命所司省之。
成化十二年,敕内外臣毋进珍禽奇兽。
《名山藏·典谟记》:十二年七月大学士商辂等条陈时政六事,其一言广东云贵等处有贡珍禽奇兽,此物非出所,贡之人必取诸民,取民不足又取之土,官夷人家一物之进,其直十倍,暴横生灵,激变边方,莫此为甚,乞敕内外臣自后皆毋进,上嘉纳之。
成化二十二年,定大祀所用野味起解。
《明会典》: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大祀该用大样角鹿二十五只,先期会计行直隶、庐凤二府,河南布政司岁办鹿只,内每三只准买一只,常数外增三只备用,馀仍岁办起解。
孝宗弘治 年,更定各处岁办野味及翎毛之数。
《明会典》:弘治间各处岁办野味一万四千四百九十四只,浙江八百只,江西一千只,湖广三千只,河南一千二百只,山东七百五十只,应天府三百只,直隶苏州府四百只,镇江府三百只,庐州府八百只,宁国府二百只,扬州府一千五十三只,淮安府二千六十一只,池州府二百只,常州府三百只,安庆府五百只,松江府三百只,太平府三百八只,徽州府二百一只,和州一百只,广德州二百九只,徐州五百只,滁州一十二只。
又供应活鹿二百六十七只,河南二百二十七只,河南府五十七只,汝宁府七只,南阳府七十只,怀庆府、一十一只,卫辉府二十六只,彰德府五十六只,直隶庐州府一十只,淮安府二只,扬州府二只,凤阳府十六只,山东一十只。
天鹅三百二十只,河南六十五只,开封府办直隶、庐州府七十四只,淮安府六十八只,扬州府六十六只,凤阳府三十一只,山东一十六只。
弘治间各处岁办翎毛二千二百二十七万六千五百四根浙江三百九十三万一千一百四十四根,江西三百九十七万七千六十六根福建七十四万三千九百四十二根,湖广五百七十七万九千七十七根,山东六十万根,山西五万四千根,广东六十九万九千一百三十九根,广西二十一万四千七百二十六根,四川二十四万四千四十八根,河南六十万根,陕西五十万根,顺天府六万八千一百七十八根,直隶河间府六万七千根,应天府一十六万五千二百七根,直隶苏州府九十五万五千一百三十五根,镇江府二十三万一千一百六十四根,庐州府二十二万四千五百六根,宁国府一十二万八千四百一根,扬州府三十万一千二百六根,淮安府五十三万六千八百四十五根,池州府二十三万七千二百八十八根,常州府一十八万二千九百三十三根,安庆府一百八万九千七百七十八根,松江府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根,太平府七万根,徽州府五万根,和州二十一万三千八百一十五根,广德州一万根,徐州五万根,滁州六千根。
弘治十五年,放内苑杂禽兽。
《名山藏·典谟记》:弘治十五年九月,光禄寺具内外官员人等每日酒饭及西华门等处所畜鸟兽料食之数以闻,上手批百二十条,于是大放内苑杂禽兽。
武宗正德二年,令甘肃镇巡官采办野味及江南捕致禽鸟。
《名山藏·典谟记》:正德二年正月令甘肃镇巡官采办野味,捕取土豹于边方,八月命江南捕禽鸟,征商使致之。
正德十年,定野味折价解部。
《明会典》:正德十年南京工部奏准江南各司府州活鹿天鹅价银径解工部转发光禄寺收用。
正德十六年,纵内苑禽兽。
《名山藏·典谟记》:正德十六年四月上即位,诏以明年为嘉靖元年,六月纵内苑禽兽。
世宗嘉靖十二年,诏天下毋滥献瑞物。
《名山藏·典谟记》:嘉靖十二年三月巡抚应天都御史陈轼得白鹿于无锡以献,上曰:鹊兔鹿有叠至重出者,礼部其宣示天下,自今非正瑞勿复献于是。吏部尚书汪鋐作诗三章美上谦德,上褒答焉。
神宗万历 年,定天下岁贡野味及翎毛之数。
《明会典》:今岁额大小活鹿三百九十七只,大鹿每只银十六两,小鹿每只银五两,俱解折色,湖广小活鹿一百四只,武昌府一只,汉阳府六只,襄阳府六只,郧阳府四只,德安府四十三只,长沙府二十六只,宝庆府一十三只,永州府三只,承天府二只,河南小活鹿三百四十三只,内七十二只,折大角活鹿二十四只,外增大鹿六只,彰德府小鹿五十六只,内折大鹿五只,卫辉府二十六只,内折三只,河南府五十七只,内折五只,南阳府七十九只,内折八只,怀庆府一十六只,内折三只,汝宁府九只,外增大鹿,南阳府一只,汝宁府五只,山东大鹿七只,济南府五只,青州府二只,广西小活鹿三只,桂林府办,直隶庐州府小鹿十二只,外增大鹿一只,凤阳府十六只,外增大鹿一只,淮安府二只,扬州府二只。
天鹅六百二十只,每只银五钱,俱解折色,内二只解本色,湖广二百二只,本省派解河南六十五只,开封府办山东十九只,济南府十四只,兖州府五只,内鱼台县解活天鹅二只,直隶常州府二只,池州府五只,庐州府七十四只,凤阳府三十一只,淮安府六十八只,扬州府六十二只,安庆府五十六只,徐州四只,和州二只,江西三十四只,南康府十五只,九江府十九只。
岁办翎毛一百三万五百三十四根,每一百根银一钱二分五釐,俱解折色,惟顺天府解本色,湖广二十七万九千二百根,宝庆府七万根,黄州府二十万九千二百根,山东二万六千六百一十八根,俱青州府,山西五万八千根,太原府一万八千根,平阳府四万根,顺天府八万二千五百九十六根,系本色,直隶河间府四万五千一百五十根,广平府五万七千七百八十根,直隶松江府二万四千根,庐州府一十五万六千根,凤阳府三万四千根,淮安府九万一千一百九十根,太平府七万六千根,安庆府五万根,和州五万根。

皇清

国初,凡虞人所进禽兽,著都虞司折算钱粮。

《大清会典》:内务府会计司,凡虞人按丁给地徵银,所
进禽兽等项,都虞司估计折算地亩钱粮。顺治元年置上林苑,办供食物各解所司。

《大清会典》:顺治元年置上林苑监,正七品,衙门设监
丞一员,其属有四署,曰蕃育,曰良牧,曰林衡,曰嘉蔬,各设署丞一员。
蕃育署凡地赋,顺治元年原额地一千五百一十九顷四亩一分办进。

上供鸡、鹅、鸭,鸡蛋、鹅蛋、鸭蛋解光禄寺,新雉、新雁解
太常寺。
良牧署凡地赋,顺治元年原额地一千八百四十二顷四亩二分二釐八毫零办进。

上供牛、羊、猪解光禄寺,小猪解供用库,活兔解太常
寺。
顺治三年停徵蕃育署鸡鹅等物。

《大清会典》:蕃育署顺治三年停徵鸡鹅等物,照民地
例徵粮。
顺治四年停徵良牧署牛羊等物。

《大清会典》:良牧署顺治四年停徵牛羊等物,照民地
例徵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