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四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四
  唐二〈穆宗长庆三则 敬宗宝历一则 文宗太和二则 开成一则 武宗会昌三则 宣宗大中二则 懿宗咸通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一则 明宗天成二则 长兴三则 悯帝应顺一则〉
  后晋〈高祖天福一则〉
  后汉〈高祖乾祐一则〉
  后周〈太祖广顺一则 世宗显德三则〉
  辽〈太宗会同二则 圣宗统和四则 太平一则〉
  宋一〈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一则 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端拱一则 淳化二则 至道二则 真宗咸平六则 景德四则 大中祥符四则 天禧四则 乾兴一则 仁宗天圣四则 明道二则 景祐一则 康定一则 庆历六则 皇祐一则 嘉祐四则 英宗治平二则〉

食货典第四十四卷

田制部汇考四

唐二

穆宗长庆元年敕,诸道百姓,逃荒田地,准于官健中无庄田有人丁者,给充永业。
《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庆元年正月敕节文,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绝,见在桑产,如无亲承佃,委本道观察使于官健中取无庄田有人丁者,据多少给付,便与公验,任充永业,不得令有力职掌人,妄为请射,其官健仍借种粮,放三年租税。
长庆 年,兴白水塘屯田。
《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地理志》:楚州淮阴郡。宝应,注;西南四十里有徐州泾、青州泾,西南五十里有大府泾,长庆中兴白水塘屯田,发青、徐、扬州之民以凿之。
长庆四年,敬宗即位,于特进渠,置营田六百顷。按《唐书·敬宗本纪》:长庆四年春正月丙子,即皇帝位于太极殿
《册府元龟》:四年七月,灵武节度使奏于特进渠,新置营田六百顷。
敬宗宝历元年,以沧景节度使杨元卿所置屯田,有裨国用,命兼充当道营田使。
《唐书·敬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宝历元年,杨元卿为沧景节度使,诏以所置屯田有裨国用,命兼充当道营田使。是冬,元卿上言,营田收廪粟二十万斛,请付度支充军粮。
文宗太和七年,敕罢宣武军营田卒。节度使杨元卿奏留之。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太和七年四月,以宣武军先置营田,别加田卒,至是敕罢其卒,计所停粮五万七千馀斛。节度使杨元卿奏请于营田顷亩之内,加税小麦三万九千馀斛,以代给其粮,而留其卒。许之。
太和 年,王起奏立营田。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太和末,王起奏立营田。后党项大扰河西,邠宁节度使毕諴亦募士开营田,岁收三十万斛,省度支钱数百万缗。
开成元年三月戊午,度支奏请停京西营田。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武宗会昌元年,诏逃户,桑田,二年不归,长令,租佃与人,勿令荒废,徵税,有馀官为收贮,俟归还给付。
《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会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苟非难窘,岂至流亡,将欲招绥,必在资产,诸道频遭灾沴,州县不为申奏,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移,长史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剋料钱,只于见户中,分外摊配,亦有破除逃户,产业已无,归还不得,见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自今以后,应州县开成五年以前,逃户并委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村乡,诣实简勘桑田屋宇等,仍勒长令切加简较,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徵税,有馀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徵理,自今年以后,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验,任为永业,其逃户钱草斛㪷等,就留使钱物,合十分十三分已上者,并仰于当州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不得剋正员官吏料钱,及馆驿使料,递乘作人课等钱,仍本户归复日,渐复元额。
会昌五年,大毁佛寺,籍田数千万顷,给奴婢丁壮及养病坊。
《唐书·武宗本纪》:五年八月壬午,大毁佛寺,复僧尼为民。 按《食货志》:武宗即位,废浮屠法,天下毁寺四千六百、招提兰若四万,籍僧尼为民二十六万五千人,奴婢十五万人,田数千万顷,大秦穆护、祅二千馀人。上都、东都每街留寺二,每寺僧三十人,诸道留僧以三等,不过二十人。腴田鬻钱送户部,中下田给寺家奴婢丁壮者为两税户,人十亩。以僧尼既尽,两京悲田养病坊,给寺田十顷,诸州七顷,主以耆寿。会昌六年,宣宗即位。赦囚徒死刑,配流灵武、天德、三城,耕植良田。
《唐书·宣宗本纪》:会昌六年三月甲子,即皇帝位。按《册府元龟》:六年五月,赦节文:灵武、天德、三城封部之内,皆有良田,缘无居人,久绝耕种。自今已后,天下囚徒,合处死刑,情非巨蠹者,特许生全,并家口配流此三道,仍令本军镇各收管安存,兼接借农具,务使耕植。
宣宗大中二年,诏逃户,桑田屋宇,暂许邻近,无田人,耕种五年不来,即任佃人为主,不许毁除砍伐。
《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多时暂时东西,便被邻人与所繇等计会,推云代纳税钱,悉欲砍伐毁折,及愿归复,多已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閒田,从今以后,如有此色,勒乡村老人与所繇并邻近等同简较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任邻人及无田产人,且为佃事,与纳税,如五年不来复业者,便任佃人为主,逃户不在论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户未归五年,不得辄有毁除砍伐,如违犯者,据限口量情科责,并科所繇等不简较之罪。
大中三年敕,原州等十处,土地肥饶,给百姓垦种,免税五年,后为永业。
《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八月敕曰,原州威州秦州武州并六关,访闻土地肥饶,水草丰美,如有百姓要垦辟耕种,五年内不加税赋,五年后,量定户籍便,为永业,其京城有犯事合流役囚徒,从今后,一切配十处收管者,十处者,谓原州,秦州,威州,武州,驿藏关,石门关,木峡关,六盘关,制胜关,石峡关。
懿宗咸通十一年敕,诸道,承佃逃亡田地,经五年者,便为佃主,不在论理之限。
《唐书·懿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咸通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敕,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经五年,须准承前赦文,便为佃主,不在论理之限,仍令所司,准此处分。

后唐

庄宗同光三年三月,西京奏制置三白渠,起置营田务一十一。
《五代史·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明宗天成二年,户部员外于峤,请边上起营田。又左司郎中卢损,请唐邓复郢以下军官健,兴置营田。
《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成二年八月,户部员外郎知诏诰于峤上言,请边上兵士起置营田,敩赵充国、诸葛亮之术,庶令且战且耕,望致轻徭。十二月,左司郎中卢损上言,以今岁南征运粮糜费,唐邓复郢地利膏腴,请以下军官健,兴置营田,庶减民役,以备军行。
天成四年,诏简括民田,令人户自供多少,五家为保,不许隐漏欺者,许保内陈告。
《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夏,诏曰:今年夏苗,委人户自供,手状具顷亩多少,仍以五家为保,委无隐漏,攒连手状送于本州,本州具帐送省,州县不得差人简括。如或人户隐欺,许令保内陈告,其田并令倍。
长兴元年,起置瀛、莫两州营田,以程乂徽充营田使。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兴元年七月,前洋州节度副使程乂徽、陈利见请于瀛、莫两
州界起置营田,以备边。因授乂徽莫州刺史,充两州营田使。
长兴二年,诏诸道有力人户剩田,补贫下不迨顷亩。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六月,诏诸道观察使均补苗税,将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顷亩,有司者排段简括,自今年起为定额。九月戊子,前鄜州县令窦延冈上利见营田,务有元属田户一任,管系如是。后来投务,乞行止绝。敕旨凡致营田,比召浮客,若取编户,实紊常规。如有系税之人,宜令却还本县,应诸州府营田,务只许耕无主荒田,及召浮客。此后若敢违越,官吏并投名税户,重加惩断。
长兴三年,以有司言城南稻田改种杂田。
《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二月,枢密使奏,城南稻田务,每年破钱二千七百贯,获地利才及一千六百贯,所得不如所亡。请改种杂田,三司使亦请罢稻田,欲其水利并于诸碾,以资变造。从之。
悯帝应顺元年,令诸籍没田宅,皆属户部。
《五代史·悯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应顺元年正月,诸处籍没田宅,并属户部。除赐功臣外,禁请射。

后晋

高祖天福三年,以金部郎中张铸言,无主荒田,一任百姓开耕。五顷以上,三年外,始许科徭。
《五代史·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福三年六月己丑,金部郎中张铸奏:臣闻国家以务农是本,劝课为先。用广田畴,乃资仓储。窃见所在乡村,浮居人户,方思垦辟,正切耕耘。种禾未满于十年,树谷未臻于三顷。似成产业,微有生涯,便被县可系名,定作乡村色役。惧其重敛,畏以严刑,遂舍所居,却思他适。睹兹阻隔,何以舒苏。既乖抚恤之门,徒有招携之令。伏乞皇帝陛下,明示州府,特降条流,应所在无主空閒荒地,一任百姓开耕。候及五顷已上,三年外,即许县司量户科徭。如未及五顷以上者,不在骚扰之限。则致荒榛渐少,赋税增多。非唯下益蒸黎,实亦上资邦国。从之。

后汉

高祖乾祐三年,左补阙淳于希颜请括民田。
《五代史·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乾祐三年,左补阙淳于希颜上言:窃以久不简田,且仍旧额,无妨耕稼。虽知有劝于农民,复恐不均于众望。三五年中,时一通括,兼以州县遭水旱处,比有诉论。差使封量,不宜便有出剩。请今后差官,能敷元额,已不亏官。凡出剩求功,请不收附。所以知朝廷爱民之意,照物之仁。

后周

太祖广顺三年九月,敕京兆耀州庄宅,并属州县官。桑土屋宇,园林车牛,赐见佃人,充永业。
《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顺三年九月戊寅朔,敕京兆府耀州庄宅三百渠,使所管庄宅,并属州县。其本务职员节级,一切停废。除见管水硙及州县镇郭下店宅外,应有系官桑土屋宇,园林车牛动用,并赐见佃人充永业。如已有庄田,自来被本务,或形势影占,令出课利者,并勒见佃人为主,依例纳租。条理未尽处,委三司区分。仍遣刑部员外郎曹匪躬,专任点检,割属州县。十一月,敕废卫州共城县稻田,务并归州县,任人佃莳。宜令户部郎中赵延休,往彼相度利害,及所定租赋闻奏。先时,三司奏年课无几,官牛疫死,因废营田。故有是命。
世宗显德二年,诏逃户庄田,许人请射承佃,五年以外归业者,不交还。
《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显德二年五月乙未,诏曰:起今后应有逃户庄田,并许人请射承佃,供纳租税。如三周年内,本户来归者,其桑土不以荒熟,并庄园,并交还一半。五周年内归业者,三分交还一分。如五周年外归业者,其庄田除本户坟茔外,不在交还之限。
显德三年命,何幼冲于雍、耀二州界,疏泾水溉田。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三年,以尚书司勋郎中何幼冲为开中渠堰使,命于雍、耀二州界,疏泾水以溉田。
显德五年秋七月丁亥,颁均田图。
《五代史·世宗本纪》云云。
《册府元龟》:五年八月庚子,命殿中侍御史张蔼,于京城四面,按行稻田之地。十月庚寅,命殿中侍御史张蔼,于郑州界制置稻田。是月,周世宗因览唐同州刺史元稹均田之法,始议重定天下民租,申命纂其法制,缮写为图,遍赐于诸侯。诏曰:朕以寰宇虽安,蒸民未泰。当乙夜观书之际,较前贤阜俗之方。近览元稹《长庆集》,见在同州时所上均田,表较当时之利病,曲尽其情,俾一境之生灵,咸受其赐。传于方册,可得披寻。因令裂素成图,直书其事。庶王公观览,触事经心,利于国而便于民,无乱条制,背于经而合于道,尽系变通。但要适宜,所务济世,繄乃勋旧,奕庇黎元。今赐卿元稹所奏均田图一面,至可领也。是月,赐诸道。诏曰:朕以干戈既弭,寰海渐宁。言念黎元,务令通济。须议普行均定,所贵永适重轻。卿受任方隅,深穷理本,必能副寡昧平分之意,察乡闾致弊之源。明示条章,用分忧寄。伫聆集事,允属推公。今差使臣,往彼简括,馀从别敕处分。乃命右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使于诸州,简定民租。明年春,诸道使臣回,总计简到户二百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定垦田一百八万五千八百三十四顷。淮南郡县不在此。

太宗会同 年,诏以乌古、海勒水之地为农田。
《辽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会同初,诏以乌古之地水草丰美,命瓯昆石烈居之,益以海勒水之善地为农田。
会同三年,诏以谐里河、胪朐河近地,赐南、北院人,耕种。按《辽史·太宗本纪》:三年八月丙辰,诏以于谐里河、胪朐河之近地,给赐南院欧墐突吕、乙斯勃、北院温纳河剌三石烈人为农田。
圣宗统和七年六月辛酉,诏燕乐、密云二县荒地许民耕种,免其赋役十年。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八年五月丙申,诏括民田。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九年春正月辛卯,仍罢括田。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十五年二月丁巳,诏品部旷地令民耕种。三月戊辰,募民耕滦州荒地,免其租赋十年。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十五年,募民耕滦河旷地,十年始租,此在官閒田制也。又诏山前后未纳税户,并于密云、燕乐两县,占田置业入税,此私田制也。
太平七年六月,禁诸屯田不得擅货官粟。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太平七年诏,诸屯田在官斛粟不得擅货,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输税赋,此公田制也。馀民应募,或治閒田,或治私田,则计亩出粟以赋公上。

宋一

太祖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
《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二年春正月壬子,谓宰臣曰:比命使度田,多邀功弊民,常慎其选,以见朕意。按《文献通考》: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周末,遣使度田,不实。至是,上精择其人,仍加戒饬。未几,馆陶令坐括田不实,杖流海岛,人始知畏。
五代以来,常检视见垦田以定岁租。吏缘为奸,税不均适,由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莱。上悯之,乃诏禁止,许民辟土,州县无得检括,止以见田为额。

建隆 年,命官分诣诸道均田。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农田之制自五代以兵战为务,条章多阙,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诸州民田。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来,命官分诣诸道均田,苛暴失实者辄谴黜。申明周显德三年之令,课民种树,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梨枣半之;男女十岁以上种韭一畦,阔一步,长十步;乏井者,邻伍为凿之;令、佐春秋巡视,书其数,秩满,第其课为殿最。又诏所在长吏谕民,有能广植桑枣、垦辟荒田者,止输旧租;县令、佐能招徕劝课,致户口增羡、野无旷土者,议赏。诸州各随风土所宜,量地广狭,土壤瘠埆不宜种艺者,不须责课。遇丰岁,则谕民谨盖藏,节费用,以备不虞。民伐桑枣为薪者罪之: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
乾德二年三月,左司外郎张澹,上井田制度,户籍沿革数。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开宝七年夏四月丙午,遣使检岭南民田。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太平兴国 年,置农师,令相视田亩肥瘠及五种所宜。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太宗太平兴国中,两京、诸路许民共推练土地之宜、明树艺之法者一人,县补为农师,令相视田亩肥瘠及五种所宜,某家有种,某户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乡三老、里胥召集馀夫,分画旷土,劝令种莳,候岁熟共取其利。为农师者蠲税免役。民有饮博怠于农务者,农师谨察之,白州县论罪,以警游惰。所垦田即为永业。
端拱二年,开屯田、营田,兴置方田。
《宋史·太宗本纪》:端拱二年二月壬子朔,令河北东、西路招置营田。三月癸亥,作方田。 按《食货志》:前代军师所在,有地利则开屯田、营田,以省馈饟。宋太宗伐契丹,规取燕蓟,边隙一开,河朔连岁绎骚,耕织失业,州县多閒田,而缘边益增戍兵。自雄州东际于海,多积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顺安军西至北平二百里,其地平旷,岁常自此而入。议者谓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陆之便,建阡陌,浚沟洫,益树五稼,可以实边廪而限戎马。端拱二年,分命左谏议大夫陈恕、右谏议大夫樊知古为河北东、西路招置营田使,恕对极言非便。行数日,有诏令修完城堡,通导沟渎,而营田之议遂寝。时又命知代州张齐贤制置河东诸州营田,寻亦罢。六宅使何承矩请于顺安砦西引易河筑堤为屯田。既而河朔连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言宜因积潦蓄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会沧州临津令闽人黄懋上书言:闽地惟种水田,缘山导泉,倍费功力。今河北州军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五年閒,公私必大获其利。诏承矩按视还,奏如懋言。遂以承矩为制置河北沿边屯田使,懋为大理寺丞充判官,发诸州镇兵一万八千人给其役。凡雄莫霸州、平戎顺安等军兴堰六百里,置斗门,引淀水灌溉。初年种稻,值霜不成。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地气迟,江东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种课令种之,是岁八月,稻熟。初,承矩建议,沮之者颇众;武臣习攻战,亦耻于营葺。既种稻不成,群议愈甚,事几为罢。至是,承矩载稻穗数车,遣吏送阙下,议者乃息。而莞蒲、蜃蛤之饶,民赖其利。度支判官陈尧叟等亦言:汉、魏、晋、唐于陈、许、邓、颍暨蔡、宿、亳至于寿春,用水利垦田,陈迹具在。请选官大开屯田,以通水利,发江、淮下军散卒及募民充役。给官钱市牛、置耕具,导沟渎,筑防堰。每屯十人,人给一牛,治田五十亩,虽古制一夫百亩,今且垦其半,俟久而古制可复也。亩约收三斛,岁可收十五万斛,七州之间置二十屯,可得三百万斛,因而益之,数年可使仓廪充实,省江、淮漕运。民田未辟,官为种植,公田未垦,募民垦之,岁登所取,并如民閒主客之例。傅子曰:陆田命悬于天,人力虽修,苟水旱不时,则一年之功弃矣。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则地利可尽。且虫灾之害亦少于陆田,水田既修,其利兼倍。帝览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乘传按视经度,然不果行。 按《何继筠传》:继筠子承矩。端拱元年,领潘州刺史,命护河阳屯兵。米信知沧州,以其不习吏事,命承矩知节度副使,实专郡治。时契丹挠边,承矩上疏曰:臣幼侍先臣关南征行,熟知北边道路、川源之势。若于顺安砦西开易河蒲口,导水东注于海,东西三百馀里,南北五七十里,资其陂泽,筑堤贮水为屯田,可以遏敌骑之奔轶。俟期岁间,关南诸泊悉壅阗,即播为稻田。其缘边州军临塘水者,止留城守军士,不烦发兵广戍。收地利以实边,设险固以防寒,春夏课农,秋冬习武,休息民力,以助国经。如此数年,将见彼弱我强,彼劳我逸,此禦边之要策也。其顺安军以西,抵西山百里许,无水田处,亦望选兵戍之,简其精锐,去其穴缪。夫兵不患寡,患骄慢而不精;将不患怯,患偏见而无谋。若兵精将贤,则四境可以高枕而无忧。太宗嘉纳之。属霖雨为灾,典者多议其非便。承矩引援汉、魏至唐屯田故事,以折众论,务在必行。乃以承矩为制置河北缘边屯田使,俾董其役。事具《食货志》。由是自顺安以东濒海,广袤数百里,悉为稻田,而有莞蒲蜃蛤之饶,民赖其利。按《索湘传》:湘,为盐铁判官,改驾部员外郎。端拱二年,河北治方田,命副樊知古为招置营田使。会议罢,复为河北转运使。
《玉海》:二年正月,诏兴置方田,命八作使窦神兴等,往北面兴功。东壁则知定州张永德,西壁则知邢州米信,各兼方田都总管。二月癸亥,帝与近臣议方田,为战守之备。内出手诏,谕边将曰:朕今立法令,缘边作方田,已颁条制,量地里之远近,列置寨栅。此可以限其戎马,而大利我之步兵也。虽使彼众百万,亦无所施其勇。自春至秋,其功告毕,持重养锐,挫彼黠虏。如此开复幽蓟,灭林胡有日矣。 又按《玉海》:二年二月壬子朔,以左谏议大夫陈恕为河北东路招置营田使,魏羽副之。右谏议樊知古为河北西路招置营田使,索湘副之。先是,自雄州东际海,多积水,戎人患之,未尝敢由是路。惟顺安军西至北平二百里地方无阂,故多从北入寇。议者以为宜作方田,实边廪,而限戎马。于是命使欲大兴营田也。癸亥,诏曰:河朔之间,富有膏腴之地,法其井赋,令作方田。三农必致于丰穰,万世可知于利泽。先是,雍熙三年,岐沟关君子馆败衄之后,河朔之地耕桑失业者众,屯戍又倍于往日。故遣恕等为方田,积粟以实边。
淳化元年,诏江浙多旷土,令诸州县籍亩均租。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淳化元年九月,诏江浙多旷土,令诸州县籍亩均租,每岁十减其三,为定制。仍给复三年,募民耕殖。
淳化三年二月遣使按诸州民田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至道元年,以度支判官陈尧叟梁鼎言用水利垦田,又诏募民耕旷土,为永业。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至道元年正月丙辰,度支判官陈尧叟梁鼎言:陈、许、邓、颍、蔡、宿、亳、寿,自汉、魏、晋、唐以来,用水利垦田,陈迹具在。可开公田,发江、淮州军散卒。给官钱市牛及耕具。上览奏嘉之,诏大理丞皇甫选、光禄丞何亮乘传按视经度,其役令募民耕垦,免其税。 又按《玉海》:至道元年六月丁酉,诏募民耕旷土,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年外,输三分之一。垦田之数,书州县官印纸,以俟旌赏。
至道二年,以陈靖言给官钱募民垦田,立田制,为三品,后以费多不果。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上言:逃民复业及浮客请佃者,委农官勘验以给授田土,收附版籍,州县未得议其差役;乏粮种、耕牛者,令司农以官钱给借。其田制为三品:以膏沃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上品;虽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无水旱之虑者为中品;既埆瘠复患于水旱者为下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并五年后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三。一家有三丁者,请加受田,如丁数五丁者从三丁之制,七丁者给五丁,十丁给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为限。若宽乡田多,即委农官裁度以赋之。其室庐、蔬韭及梨枣、榆柳种艺之地,每户十丁者给百五十亩,七丁者百亩,五丁者七十亩,三丁者五十亩,不及三丁者三十亩。除桑功五年后计其租,馀悉蠲其课。宰相吕端谓靖所立田制,多改旧法,又大费资用,以其状付有司。诏盐铁使陈恕等共议,请如靖奏。乃以靖为京西劝农使,按行陈、许、蔡、颍、襄、邓、唐、汝等州,劝民垦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副之。选、亮上言功难成,愿罢其事。帝志在勉农,犹诏靖经度。未几,三司以费官钱数多,万一水旱,恐致散失,事遂寝。按《文献通考》:至道二年,垦田三百一十二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二十五亩。
《玉海》:二年七月,直史馆陈靖言,愿募民垦田,官给耕具种粮。五年外,输租税。时皇甫选等相度宿、亳、陈、蔡、许、邓荒田二十馀万顷,付靖兴置。 又按《玉海》:窦俨曰:小亩步百,周之制也。中亩二百四十,汉之制也。大亩三百六十,齐之制也。今所用者,汉之中亩。
真宗咸平二年,给外任官职田。诏三馆秘阁检讨职田故事,又转运使景望奏置营田务。
《宋史·真宗本纪》:咸平二年七月甲申,以傅潜为镇、定、高阳关行营都部署,张昭允为钤辖。给外任官职田。
《玉海》:二年七月,真宗欲兴复职田,三司请令依例输税。诏三馆秘阁检讨故事沿革,以闻。甲申,检讨杜镐等言:按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税,言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又曰:夫圭田无征,夫犹治也。征,税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治圭田者,不税,所以厚贤也。《周礼》载:师之职,有士田,有官田,有赏田,又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汉制,列侯皆衣食租税,而不得臣其吏民。晋制,有刍槁之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又占田之限,官第一品五十顷,二品以下每品减五顷为差,九品、十品又得荫人为衣食客及佃客。后魏宰人之官,各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丞六顷,职分田起于此矣。北齐,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为公田,一品以下,逮羽林虎贲,各有差。唐给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乞候今秋,令转运使就近差官,尽括系官水陆庄田,均给州县长吏,次及通判幕职判司簿尉等官。所占佃户,止得以浮客充,仍免乡县差徭。如此,则中才可革于贪心,上智益兴于廉节。百官廪赐,莫盛于唐。月俸之馀,既有食粮杂给。禄粟之外,又有利息本钱。加以防阁掌固之类,悉许私用役使,潜有所输,五代所支,裁得其半。太祖始定添支,太宗增给实俸,职田之制,废于五代,兴于本朝。而计臣以出纳之吝,遂废兹议。故事无输税之文。从之。
又按《玉海》:咸平,营田务。初,周广德三年正月乙丑,罢户部营田务,以民隶州县。
是岁,户部增三万馀户。

襄州荒田四百八顷馀八十亩。
淳河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顷。

唐州一百七十顷,咸平二年四月,转运使景望奏,置营田务。二十四日,望及朱台符兼本路制置营田。五月乙酉,从其请,每岁于属宋县借人牛,夏又差耨田夫六百人,刈稻夫千五百人,岁入甚广。
是岁,种稻三百馀顷。汝州旧有南务,雍熙中废。今复置垦六百顷。

后转运张选改其法,召人户四十一万。未几,人户请免之,务遂废。
咸平三年十一月甲申,以陈靖为京畿均田使,令自择京朝官分下诸县。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咸平四年,陕西转运使刘综,请于古原州建戎军立屯田务,开田五百顷,自是诸州俱置水陆屯田。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陕西转运使刘综亦言:宜于古原州建镇戎军置屯田。今本军一岁给刍粮四十馀万石、束,约费茶盐五十馀万,傥更令远民输送,其费益多。请于军城四面立屯田务,开田五百顷,置下军二千人、牛八百头耕种之;又于军城前后及北至水峡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无寇则耕,寇来则战。就命知军为屯田制置使,自择使臣充四砦监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从之。
咸平五年,增广方田诸州军俱置屯田,诏何承矩兼领制置屯田,使罢襄州营田务。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既而原、渭州亦开方田,戎人内属者皆依之得安其居。是时兵费浸广,言屯、营田者,辄诏边臣经度行之。顺安军兵马都监马济请于靖戎军东壅鲍河,开渠入顺安、威虏二军,置水陆营田于其侧。命莫州部署石普护其役,踰年而毕。知保州赵彬复奏决鸡距泉,自州西至蒲城县,分徐河水南流注运渠,广置水陆屯田,诏驻泊都监王昭逊共成之。自是定州亦置屯田。 又按《志》:五年,罢襄州营田下务。 按《何继筠传》:继筠子承矩。咸平五年,诏兼领制置屯田使。
《文献通考》:五年,殿直牛睿请增广方田,疏治沟塍,为胡马之阂。诏边臣经度之。顺安军、威虏军、保州、定州皆有屯田。 又按《通考》:襄州襄阳县,有屯田三百馀顷。知州耿望请置营田务。是岁,种稻三百馀顷。五年,以其烦扰罢之。 又按《通考》:九年,改定州、保州、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凡九州军皆遣官监务,置吏属。召募役兵自京师传送鬻秸干以补牛阙〈按咸平止有六
年,此云九年,定系讹,疑即四年事

《玉海》:五年四月乙酉,帝谓宰臣曰:太宗朝,翰林天文官孙士龙尝论,请于北边置方田,及令民田疏沟塍,可以隔碍胡马。当时为众议所沮。边有殿直牛睿者,亦言其事。吕蒙正对曰:此议当时亦以为便,寻命方田使副,而中外咸以为动众劳费,而武臣辈亦耻于营葺,遂罢之。帝曰:今若行之,或有所济。宜令有司详度之。 又按《玉海》:五年六月丁亥,以知雄州何承矩,兼制置屯田使。 先是,承矩兼屯田事,知顺安军,马济亦兼营田事。故承矩特相使额。
咸平六年,唐州赭阳陂置营田务,颍州陂塘旷土千五百顷,命黄宗旦经度。又诏静戎、顺安、威虏军界,置方田。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耿望又请于唐州赭阳陂置务如襄州,岁种七十馀顷。
《文献通考》:唐州赭阳陂,亦有营田务,岁种七十馀顷。后以其所收薄,且扰人,罢之,赋贫民。
《玉海》:六年三月,大理丞黄宗旦言:颍州陂塘旷土千五百顷,命宗旦经度民应募者,三百馀户,诏免租。繇 又按《玉海》:六年十月八日甲子,静戎军王能言:于军城东新河之北,开方田,广袤相去皆五尺,深七尺,以限隔戎马,纵或入寇,亦易为防。仍以地图来上。帝诏宰臣李沆等,以图示之,皆对曰:缘边所开方田,今专委边臣,渐为之制。故可以为边防之备。乞与施行。威虏、顺安军亦宜兴置兴功之际,虏寇或有侵轶,可选兵五万人,分据险要,渐须兴置之。十月甲子,遂诏静戎、顺安、威虏军界,置方田,凿河,以遏胡骑。咸平 年,募民垦颍州地千五百顷,汝州地六百顷,又知襄州景望,请筑荆湖堤堰,溉田,诏令按视大理丞武程,言其不便。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咸平中,大理寺丞黄宗旦请,募民耕颍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顷。部民应募者三百馀户,诏令未出租税,免其徭役。然无助于功利。而汝州旧有洛南务,内园兵人种稻,雍熙二年罢,赋予民,至是复置,命京朝官专掌。募民户二百馀,自备耕牛,立团长,垦地六百顷,导汝水溉灌,岁收二万三千石。襄阳县淳河,旧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顷;宜城县蛮河,溉田七百顷;又有屯田三百馀顷。知襄州耿望请于旧地兼括荒田,置营田上、中、下三务,调夫五百,筑堤堰,仍集邻州兵每务二百人,荆湖市牛七百分给之。是岁,种稻三百馀顷。按《会要》:耿望知襄州,与通判何临规度,言襄阳县有淳河,溉田三千顷;宜城有蛮河,溉七百顷;又有屯田三百馀顷。请以农隙,调夫五百,筑堤堰,于荆湖市牛七百头。真宗曰:屯田久废,此足为劝农之始。诏望按视,望请大理丞武程总其事。程言不便。
景德元年,保州置屯田兵籍,相州置屯田庄,又王晓请诸州依职田例,募民种莳。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景德元年四月辛未,诏保州置屯田兵籍。十月,诏相州草地,未宜牧马者,官置牛具,选习耕兵士置屯田庄。癸未,群牧判官王晓请诸州依职田例,募民种莳,以沃瘠分三等输课。
景德二年,岢岚请修旧方田,上不许。诏诸州军长吏,兼制置屯田事。又令官吏,按视保州塘水,以溉屯田。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令缘边有屯、营田州军,长吏并兼制置诸营田、屯田事,旧兼使者如故。
《玉海》:二年正月庚申,岢岚请修旧方田。上以违契丹誓约,不许。河北塘泊自何承矩以后,相循不废,仍领于沿边屯田司。 又按《玉海》:二年正月,诏定保、雄、莫、霸州、顺安、平戎、信安军长吏,兼制置屯田事。旧兼使者如故。三月,诏保州塘水以溉屯田,令官吏按视,勿废前功。景德三年,镇戎军上新开方田图。又赵彬请保州城东北广屯田,不许。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三年六月八日丙子,原渭州镇戎军上新开方田图。且言,戎人内属者,皆依之得以安居。帝以知镇戎军曹韦等,能干其职,嘉之。仍出示辅臣。 又按《玉海》:三年十二月己卯,赵彬请于保州城东北广屯田,以图来献。上曰:边封彻警,当劝课农民,咸使乐业,不必侵畎亩,妨垦殖。景德四年八月丁巳,丁谓上《景德会计录》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景德中,丁谓著《会计录》云,总得一百八十六万馀顷。以是岁七百二十二万馀户计之,是四户耕田一顷,繇是而知天下隐田多矣。又川峡、广南之田,顷亩不备,第以五赋约之。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辛卯,保州增屯田务兵三百人。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五年正月,令保安军稻田务,旬具垦殖功状以闻。七月六日,河北安抚副使贾宗言,缘边塘泊堤道图,下屯田司遵守。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大中祥符六年,令检州县元定田顷亩数。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六年五月,令三司检会幕职州县元定职田顷亩数,付流内铨,仍别具转运使副、知州通判、及京朝官使臣幕州县官等职田顷亩数目,编录以闻。 又按《玉海》:六年六月,御史张广言:旷土多,请依宇文融条约检覈。帝曰:此事未可遽行。王旦曰:田赋不均,须渐讲改定。
大中祥符九年,改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诏戒约职田遵制蠲省。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改定保州、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凡九州军皆遣官监务,置吏属。淮南、两浙旧皆有屯田,后多赋民而收其租,第存其名。在河北者虽有其实,而岁入无几,利在蓄水以限戎马而已。
《玉海》:九年三月,改定保州顺安军营田务,为屯田务。保州岁垦八十顷。 又按《玉海》:九年七月丙寅,诏戒约职田,遵守元制,遇灾沴,即蠲省之。
天禧元年八月丙子,诏京城禁围草地听民耕牧。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四年四月,卢鉴增垦保州屯田至百馀顷。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天禧五年,垦田五百二十四万七千五百八十四顷三十二亩。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
天禧 年,诸州屯田总四千二百馀顷。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禧末,诸州屯田总四千二百馀顷,河北岁收二万九千四百馀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乾兴元年,仁宗即位,诏行限田不果。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一州之内,过是者论如违制律,以田赏告者。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而卜葬者牵于阴阳之说,至不敢举事。又听数外置墓田五顷。而任事者终以限田不便,未几即废。时又禁近臣置别业京师及寺观毋得市田。 又按《志》:乾兴初,始立限田法,形势敢挟他户田者听人告,予所挟田三之一。
《文献通考》:乾兴元年十一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诏限田:公卿以下毋过三十顷,衙前将吏应复役者毋过十五顷,止于一州之内。而任事者以为不便,寻废。又禁近臣置别业京师,又禁寺观毋得市田。
仁宗天圣二年,西禅请万安安香二里卤地,遏为陂,溉田千馀顷。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天圣四年,诏废襄、唐二州营田以给贫民,顷收半税。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九月辛未,废襄、唐州营田务,以田赋民。 按《食货志》:襄、唐二州营田既废,景德中,转运使许逖复之。初,耿望借种田人牛及调夫耨穫,岁入甚广。后张巽改其法,募水户分耕,至逖又参以兵夫,久之无大利。天圣四年,遣尚书屯田员外郎刘汉杰往视,汉杰言:二州营田自复至今,襄州得谷三十三万馀石,为缗钱九万馀;唐州得谷六万馀石,为缗钱二万馀。所给吏兵俸廪、官牛杂费,襄州十三万馀缗,唐州四万馀缗,得不补失。诏废以给贫民,顷收半税。其后陕西用兵,诏转运司度隙地置营田以助边计,又假同州沙苑监牧地为营田,而知永兴军范雍括诸郡牛颇烦扰,未几遂罢。右正言田况言:镇戎、原、渭,地方数百里,旧皆民田,今无复农事,可即其地大兴营田,以保捷兵不习战者分耕,五百人为一堡,三两堡置营田官一领之,播种以时,农隙则习武事。疏奏,不用。后乃命三司户部副使夏安期等议并边置屯田,迄不能成。
天圣七年八月丁亥,诏罢天下职田,官收其入,以所直均给之。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文献通考》:天圣间,诏罢天下职田,悉以岁入租课送官,具数上三司,计直而均给之。朝廷方议措置令未下,天子阅具狱,见吏以贿败者多,恻然伤之;诏复给职田,即毋得多占佃户,及无田而配出所租,违者以枉法论。
《玉海》:七年八月丁亥,诏天下职田租送官,以数上三司均给之。先是,上封事者,乞停废职田。七月丙子,诏资政殿学士晏殊等,详定。殊等上议,诏依奏停罢。天圣九年二月癸巳,诏复郡县职田。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玉海》:九年二月癸巳,诏曰:天下吏给职田,所以养廉节也。比诏有司皆从停罢,如闻勤事之吏,禄薄不足以自养,其复职田。
明道元年夏四月戊午,知棣州王涉坐冒请官地为职田,配广南牢城。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二年,诏还市给僧寺民田,收其直入官。又密敕成德守刘平建方田。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明道二年,殿中侍御史段少连言:顷岁中人至涟水军,称诏市民田给僧寺,非旧制。诏还民田,收其直入官。后承平寖久,势宦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玉海》:二年,成德守刘平奏:自边吴淀望长城口,乃契丹出入之地,东西不及一百五十里。今契丹多事,我乘此以引水植稻为名,以开方田,四面穿沟,屈曲为径路,才令通步兵。引曹、鲍、徐河及鸡距泉分注中沟,则数载之后,必有成绩。遂密敕平渐建方田。而待禁刘宗言又请种木于西山之麓,以法榆塞,云可以限胡骑。
景祐 年,令大理丞郭咨括民田均其赋,未几,罢之。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郭咨传》:洺州肥乡田赋不平,咨摄令,以千步方田法四出量括,遂得其数,除
无地之租者四百家,正无租之地者百家,收逋赋八十万。会三司议均税法,知谏院欧阳修言,惟咨方田法简而易行,诏咨与孙琳均蔡州上蔡县税。后三司议均田租,咨陈均括之法四十条。
《文献通考》:景祐时,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赋轻重不等,请均定。而欧阳修亦言:秘书丞孙琳尝往洺州肥乡县,与大理寺丞郭咨以千步方田法括定名田,愿召二人者。三司亦以为然,且请于亳、寿、蔡、汝四州择尤不均者均之。于是遣咨蔡州。咨首括一县,得田二万六千九百三十馀顷,均其赋于民。既而咨言州县多逃田,未可尽括,朝廷亦重劳人,遂罢。
康定元年春正月壬戌,赐国子监学田五十顷。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元年,置陕西营田务,命都总管司经置。
《宋史·仁宗本纪》:庆历元年冬十月甲午,置陕西营田务。十二月戊寅,诏陕西四路总管及转运使兼营田。
《玉海》:庆历元年十月十八日甲午,命陕西漕司度隙地置营田务。辛丑,诏陕西都总管司经置营田以助边计。
庆历二年,以京西閒田处蕃族,假同州沙苑牧地为营田。
《宋史·仁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壬戌,诏以京西閒田处内附蕃族无亲属者。
《玉海》:二年正月乙丑,假同州沙苑牧地为营田,未几罢。
庆历三年十一月壬辰,限职田。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文献通考》:庆历中,诏限职田,有司始申定其数。按《玉海》:三年十一月壬辰,诏曰:先帝诏复公田,合王制班禄之差,得圣人养贤之义。然郡县受地,有无不齐,编审补员,权利为倖。所宜给其所未给,均其所未均:大藩府长吏二十顷,通判八顷,判官五顷,馀并四顷。节镇十五顷,防团以下州军十顷,小军监七顷,县令万户以上六顷,五千户以上五顷,不满五千户并四顷,簿尉万户以上各三顷,五千户以上二顷,五十亩不满五千户并二顷。
庆历四年八月辛卯,命贾昌朝领天下农田。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六年,命夏安期等,相度兴置缘边屯田,不果。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六年五月丁亥,命户部副使夏安期,使陕西与提刑曹颍叔,相度兴置缘边屯田,卒不果成。
庆历 年,三司请依方田法,均亳、寿、蔡、汝田。以郭咨言蔡州多逃田,遂中止。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庆历中,三司请于亳、寿、蔡、汝如方田法均之。而西京均税郭咨言:蔡州多逃田,当先招辑。由是中止。
皇祐 年,垦田二百二十八万馀顷。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嘉祐四年,令孙琳等分往均田,杨佐等视屯田。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嘉祐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命孙琳、林之纯席与言,李凤、高本等相度均税。又令分往均田。 又按《玉海》:四年,盐铁判官杨佐等,往保州视屯田塘泊堤道,以图上之。命河北提刑薛向、都水丞孙琳,同张茂则相度兴修。
嘉祐五年夏四月丙戌,命近臣同三司议均税。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玉海》:五年四月丙戌,诏三司置局,详定三司使包拯、谏议吕夷简、户部副使吴中复领其事。
《实录》:五年四月,诏均田税。已而复罢。初,王洙请用郭咨、孙琳千步开方为均田法,班州县。
嘉祐六年三月一日,河南屯田使曹偕请罢每岁进屯田司地图,从之。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嘉祐 年,唐守赵尚宽修复,汉召信臣故陂渠遗迹,溉田数万顷。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帝闻天下废田尚多,民罕土著,或弃田流徙为閒民。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后收,减旧额之半;后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既而又与流民限,百日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至是,每下赦令,辄以招辑流亡、募人耕垦为言。民被灾而流者,又复其蠲复,缓其期招之。诏诸州长吏、令、佐能劝民修陂池、沟洫之久废者,及垦辟荒田、增税二十万已上,议赏;监司能督责部吏经画,赏亦如之。久之,天下生齿益蕃,辟田益广。独京西唐、邓间尚多旷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请徙户实之,或议置屯田,或欲遂废唐州为县。嘉祐中,唐守赵尚宽言土旷可辟,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废。得汉召信臣故陂渠遗迹而修复之,假牛犁、种食以诱耕者,劝课劳来。岁馀,流民自归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十馀户;引水溉田几数万顷,变硗瘠为膏腴。监司上其状,三司使包拯亦以为言,遂留再任。治平中,岁满当去。英宗嘉其勤,且倚以兴辑,特进一官,赐钱二十万,复留再任。时患守令数易,诏察其有实课者增秩再任,而尚宽应诏为天下倡。后太守高赋继之,亦以能劝课被奖,留再任。天下垦田。
英宗治平 年,计天下垦田约三千馀万顷。
《宋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圣中,国史云:开宝末,垦田二百九十五万二千三百二十顷六十亩;至道二年,三百一十二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二十五亩;天禧五年,五百二十四万七千五百八十四顷三十二亩。而开宝之数乃倍于景德,则丁谓之所录,固未得其实。皇祐、治平,三司皆有《会计录》,而皇祐中垦田二百二十八万馀顷,治平中四百四十万馀顷,其间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垦田之数增倍。以治平数视天禧则犹不及,而叙《治平录》者以谓此特计其赋租以知顷亩之数,而赋租所不如者十居其七。率而计之,则天下垦田无虑三千馀万顷。是时,累朝相承,重于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而废田见于籍者犹四十八万顷。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顷。
《宋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顷,得谷三万五千四百六十八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