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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四十一卷目录

 国用部汇考一
  周〈总一则〉
  汉〈总一则 高帝二则 文帝一则 景帝一则 武帝建元一则 元朔一则 元封一则 宣帝本始二则 五凤一则 元帝初元一则 成帝元延一则〉
  后汉〈总一则 明帝永平一则 章帝元和一则 殇帝延平一则 顺帝永建一则 永和二则 汉安一则 桓帝延熹一则 灵帝建宁一则〉
  魏〈齐王正始一则〉
  晋〈元帝太兴一则 明帝太宁一则 成帝咸和一则 孝武帝太元二则 安帝义熙一则〉

食货典第二百四十一卷

国用部汇考一

《周制》:天官太宰,以九式均节财用。小宰贰之。宰夫考其出入,而定刑赏。太府受货贿之入,以式法颁之府藏。玉府掌良货贿,而共王之好赐。内府掌受货贿,以待邦之大用。外府掌邦布出入,以待邦之小用。司会,掌会计,司书掌图籍,职内掌邦之赋入,职岁掌邦之赋出,职币掌币馀之财,掌皮颁皮革之式,内宰会内宫之财,地官、泉府、委人、廪人、舍人、仓人掌敛市征及薪刍谷食等物,以待邦用。
《周礼·天官》: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大宰之职。以九式均节财用。
郑康成曰:式谓财用之节度。 李景齐曰:有以敛于民,无以节于己,则锱铢之积,不足以供泥沙之用。此九式财用,所以继于九赋敛财贿之后也。

一曰祭祀之式。
王氏详说曰:《曲礼》曰:天地之牛角、茧栗,宗庙之牛角握,此牲式也。酒正曰:大祭三贰,中祭再贰,小祭一贰,此酒式也。

二曰宾客之式。
史氏曰:朝觐聘问之时,待遇宴享之法。

三曰丧荒之式。
王昭禹曰:丧之礼有敛葬赙赗,以送死者。荒之礼有散利施惠,以救贫者。其用虽甚众,而皆有制焉。

四曰羞服之式。
王昭禹曰:羞则膳夫羞用,百有二十品之类也。服则司服掌王之吉凶衣服之类是也。

五曰工事之式。
贾氏曰:工若考工所作器物。

六曰币帛之式。
郑康成曰:谓所以赠劳宾客者。 贾氏曰:若司仪上公,三问三劳,有束帛也。

七曰刍秣之式。
王氏详说曰:谓若委人云,宾客共其刍薪,军旅共其委积薪刍。

八曰匪颁之式。
郑司农曰:匪,分也。颁谓颁赐也。

九曰好用之式。
王昭禹曰:因其所好而用之,谓之好用。玉府,凡王之好赐,共其货贿。内府,凡王及冢宰之好赐予,则共之典丝。凡上之赐予,皆以物授之。典枲赐予,亦如之。盖好用出于上之私恩,惟其时物而已。 刘迎曰:后郑以为燕好赐予,其与匪颁异乎。今考之《经》,玉府所谓金玉玩好,谓式贡之馀财,以共玩好,非所谓好乎。司书所谓上之用财用,职币所谓凡上之小用,非所谓用乎。好用之式小,所以列之匪颁之后。 李景齐曰:自祭祀宾客,以至币帛刍秣之费,固有司可以裁其出入。所谓匪颁好用,出于人主之意,固宜人主所得自为也。冢宰亦得以九式制之焉。然则圣人以身享天下之奉,不敢以一毫妄费,以至于此财安得而不裕哉。 刘执中曰:祭祀之式,春官掌焉。宾客之式,大行人、司仪掌焉。羞服之式,膳夫、司服掌焉。工事之式,司空之属掌焉。币帛之式,外府掌焉。刍秣之式,掌客掌焉。匪颁之式,大府掌焉。好用之式,内府掌焉。九者违失,均节失宜,则大宰掌焉。

小宰之职,执邦之九贡九赋九式之贰,以均财节邦用。
王昭禹曰:九贡九赋九式之书,其正在大宰司会,
而其贰在小宰大府。故于小宰言执。 史氏曰:周之邦财所蓄,至于不可胜用,岂独冢宰制国用之力,小宰固执其法而不变,乃能用之不匮也。苟执之不固,则始均而终必偏,始俭而终必侈。虽有法,将谁与守。贡赋之入,岁有常数,九式之用,国有定规。彼有馀,此不足,小宰均之,以俾不给,则九式不愆于其礼矣。节邦用者,非其式,则不之用,而王者之欲,不节而自中乎礼仪矣。

以官府之六叙,正群吏。五曰以叙受其会。
王昭禹曰:功事财用之计,谓之会。有以会其治者,若大宰,岁终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是也。有以会其事者,若宫正,岁终,则会其行事是也。有以会其食者,若宫正,月终,则会其稍食是也。

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一曰治职,以平邦国,以均万民,以节财用。
王氏详说曰:平详于经,均详于纪。 黄氏曰:平邦国,均万民,上之财用不节,何可为也。故冢宰制国用。 刘氏曰:邦国制度,由天官以裁处,故以节财用为职。否则制度崇,而力不能供矣。 王昭禹曰:大宰以道揆之,故财欲均,用欲节。小宰以法守位,但谨其出入而已。故以节财用而不言均。

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八曰听出入,以要会。
王昭禹曰:出谓给以用,入谓振以藏。于财之出入而有治焉。小则以月计正之,大则以岁会正之。如此,则财之出入,无不当者矣。

宰夫之职。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都县鄙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
贾氏曰:谓上数处用官物者,当乘计其用财之出入,知其多少。 王氏曰:不言会而言乘者,以一二三四计之,则谓之乘。总会其数,则谓之会。欲知其总数,则宜言会。欲知其别数,则宜言乘。今此欲知其失财、用、物,辟名,足用长财,故言乘其出入也。郑锷曰:利之所在,奸伪必萌。人能于财利之际,不萌贪欲之心者,廉吏也。故考吏治而以乘财用为急。

凡失财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诏冢宰而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
王氏曰:失其所藏之货贿,谓之失财。非所用而用之,谓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货贿也,而谓之失物。黄氏曰:失财,用物有过,设有乖违,其罪皆可议。惟辟名,则必行其诛。 刘执中曰:司会掌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宰夫掌治法,以考百官,府群县鄙之治,而后乘其财用之出入,以至诛之,赏之,则内外之财用赏罚,总于冢宰,然则司会之失财用物辟名者,宰夫得以考之,而诏于冢宰矣。

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与其荐羞,从大宰而视涤濯。凡礼事,赞小宰比官府之具。凡朝觐会同宾客,以牢礼之法,掌其牢礼,委积膳献,饮食宾赐之飧牵,与其陈数。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其币器财用。凡所共者,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帅执事而治之。三公六卿之丧与职丧,帅官有司而治之。凡诸大夫之丧,使其旅帅有司而治之。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以考其治,治不以时举者,以告而诛之。
王昭禹曰:宰夫治官之考其职,掌赞大宰、小宰,故岁会月要日成,皆使群吏正之,岁会则使入于大宰,月要则使入于小宰,日成则宰夫受之治,则案所入之计书而考之。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礼库曰:自大府至内府,掌守藏财赋,自司会至职岁,掌会计财赋。故大府为府藏长以下大夫为之,司会为会计长以中大夫为之。其权足以相检括。自张苍罢计相后,会计之官,皆司农属官为之。虽有奸弊,不敢发也。 愚按《食货志》:以太公为周立九府,师古谓大府、玉府、内府、外府、泉府、天府、职内、职金、职币,皆掌财币之官。刘迎去天府、泉府、职金而入司书、司会、职币,以为九,谓此九职相联,事天府、春官之属,泉府、地官之属,职金、秋官之属,与冢宰制国用者何关。不知有藏则有府,志食货者,主泉布则合天府、泉府、职金言之。然冢宰制国用五官,当无所不统。若以此九职联属为九府,恐兼会计财用文书,每职亦各有府以治藏。师古之说,未可为非。

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以受其货贿之入。
郑康成曰:九功谓九职。 郑锷曰:九贡九赋九职,大宰掌之,少宰执其贰。又使大府掌其贰,欲以知其出纳之数。

颁其货于受藏之府,颁其贿于受用之府。
贾氏曰:大府虽自有府,仍分置于众府。货言藏以
其善物,贿言用以其贱物,其实皆藏皆用耳。 黄氏曰:藏以储蓄言内府职曰:掌受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此所以备非常,不能不用,要以蓄储为本。故曰藏。外府职曰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此有司常费,随入随用,故曰用。

凡官府都鄙之吏,及执事者受财用焉。凡颁财,以式法授之,关市之赋,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赋,以待宾客,四郊之赋,以待稍秣,家削之赋,以待匪颁,邦甸之赋,以待工事,邦县之赋,以待币帛,邦都之赋,以待祭祀,山泽之赋,以待丧纪,币馀之赋,以待赐予。凡邦国之贡,以待吊用。
郑康成曰:此九贡之财所给,给吊用,给凶礼之五事。

凡万民之贡,以充府库。凡式贡之馀财,以共玩好之用。凡邦之赋用取具焉。岁终,则以货贿之入出会之。
李氏曰:周官掌财者虽不一,纲统所系,实专于一司,盖冢宰非不制国用,彼论道之职,特总其凡,而敛散出入之权,大府实主之。故天下财货之入,莫不自大府而受之,量入以为出,亦莫不自大府而颁之。夫是以利权不分,而敛散得宜,使其不专总于一司,而分掌于他职。出财者惟以给办为先,用财者惟以济事为功,而后之不继不恤也,财如之何而不亏。此大府之职,所以总天下财货之入,凡颁财于官府都鄙百执事者,悉自此而以式法受之,出入敛散,惟归于一。此所以撙节有方,而用度常给。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
王氏详说曰:有王之玉,有国之玉。王之玉,不过服玉、佩玉、珠玉、食玉、盟玉、献玉而已。玉府所掌是也。国之玉,宝器、瑞器也。宝器藏于天府,瑞器藏于典瑞,非玉府所掌矣。 陈君举曰:玉府、内库,掌天子器用财贿燕私之物,及受贡献以备赏赐,此帑藏之在宫中者,而列于大府之下,与凡治藏之官无异,以见王者以天下为家,贡赋之入,无彼此之殊。汉汤沐邑为私奉养,不预经费。灵帝作西园、万金堂,聚为私藏,皆非先王之法。属于大府,则日有成,月有要,岁有会。司会有废置诛赏之典,夫安得不节。若御府禁钱,捐之亲幸之手,省闼之中,外人比校不及,则伤财害民,岂细事哉。

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之藏。
王昭禹曰:兵则若兑之戈和之弓垂之竹矢之属,器则若赤刀弘璧琬琰之属。良货贿,则其质出于自然而美者也。 贾氏曰:玉府以玉为主,外所有美物,亦兼掌之。

共王之服玉,佩玉,珠玉。
刘迎曰:言服玉者,王所服之玉。若玉镇、玉𤪌与夫玉璧之类,皆服玉也。玉人之事,曰镇圭,长三尺,天子服之若此,皆谓服玉也。先儒乃以冠饰玉为服玉,盖珠玉耳。今衮冕之旒,用玉二百八十八,鷩冕之旒,用玉二百一十八,无非皆以玉为珠,即所谓珠玉也。而误以服玉为珠玉,不知珠玉为何物耳。
郑康成曰:佩玉者,王之所带也。《玉藻》曰:君子于
玉比德焉。天子佩自玉,而元组绶。诗传曰:佩玉上有葱衡,下有双璜,冲牙蠙蛛,以纳其间。 刘执中曰:服玉谓服用之玉器,不在于礼典者。及璞玉、材玉,可以为器以共用者。若冠冕既成,则弁师掌。圭璋既成,则典瑞掌。

王齐,则共食玉。
王昭禹曰:齐则致一以格神也。必精明之至,然后可以交于神明。玉者,阳精之纯,可以助精明之养者。故王齐则共食玉。

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柶,掌王之燕衣服,衽席,床笫。凡亵器,若合诸侯,则共珠槃,玉敦。
黄氏曰:珠槃、玉敦,用于盟歃王府供之盟,所以结信。信必自上之人先之,故用天子宝藏之器。

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文织,良货贿之物,受而藏之。凡王之好赐,共其货贿。
内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郑康成曰:内府主良货贿藏在内者。 愚案:内府非天子私藏之,所以其在库门内耳。与后世琼林大盈库异矣。

掌受九贡九赋九功之货贿,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齿革,兵器。凡良货贿入焉。凡适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凡王及冢宰之好赐予,则共之。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
郑锷曰:周之泉布,今之钱,自其出之有源言之,则曰泉。自其布散不滞言之,则曰布。 黄氏曰:外府
专掌邦布货贿、重币布、轻币布,所以通货贿,故货贿皆在内府,而布在外府。

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宾客,丧纪,会同,军旅,共其财用之币,赍赐予之财用。凡邦之小用皆受焉。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之服不会。
王昭禹曰:王与后服不会,则至尊不可以有司法数拘也。世子则防其以奢侈而乱法,骄佚而败礼,不可以无会。与《酒正》惟王及后之饮不会同意。

司会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愚按:自大府至掌皮,皆掌财赋之官。然大府以下大夫为之,司会以中大夫为之,大府既为长,则司会为属乎。夫以大临小,可也。以小临大,可乎。今列于大府掌皮之间,何也。盖司会一官,诚有关乎天下之利害,虽无财赋可掌,簿书可职,得以持法计天下之财用。王后六宫世子,与夫宰相大臣卿大夫士,其有用度不当,皆得钩考举正之。此其所系大矣。故其官甚尊非大府比,谓之属于大府,不可也。司会一官,只成周有。自秦汉以下,便无此官。盖缘先王都无毫发之私,故容得这般议论。后世所以不立此官,只为人主不便己耳。且如今内庭官者比之,外庭请给数倍,若司会一官立,便须理会去缘,此所以不肯立。大抵掌出纳财用者,其事至易,而持法以较出入之当否者,实艰。其人本朝财计总之三司,微有古意,然司会止计其用,而不治藏。三司则用与藏兼主之。又曰度支,颇有似司会遗意,然不过郎曹与成周之中大夫,相去远矣。

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之贰,以逆邦国都鄙官府之治,以九贡之法,致邦国之财用,以九赋之法,令田野之财用,以九功之法,令民职之财用,以九式之法,均节邦之财用。
孙氏曰:周之赋入,不过九贡九赋九功而已。九贡者,诸侯之岁贡,还以待邦国吊恤赈救之用,而畿内无所仰给也。九功者,国中及四郊之民所入,闾师敛之,则以充府库,备缓急,而公上亦不赖其用也。所谓九赋,乃廛里及畺地之有田,至于都鄙者之赋,载师掌之,以当岁之百需,考之司勋,可见矣。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即载师任之于远郊者也。必参分之一,食乎公,上唯加田,然后无国正焉。非加田不得而免矣。

掌国之官府郊野县都之百物财用。凡在书契版图者之贰,以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
郑氏曰:书谓簿书。契,最凡也。版,户籍也。图,土地形象,田地广狭。

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以周知四国之治,以诏王及冢宰废置。
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图,以周知入出百物。
王昭禹曰:六典八法,八则大宰大史之所建,小宰司会掌其副贰之书,司书则正掌其书而已。

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凡上之用,财用,必考于司会,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以逆群吏之徵令。
李景齐曰:豳诗陈王业之由,不出于夫妇耕馌烹葵剥枣之间。孟子论王道之始,亦不过于鸡豚狗彘,无失其时。与夫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之数语。大抵古人之于民事,有不可缓而张,官置吏所以分治于下者,莫不以是为先。故周官群吏之治,治此而已。三岁之计,计此而已。吾观冢宰之职,有曰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意,其所计必功过之大者。至司书之职,有曰三岁大计群吏之治,以知民财器械之数,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数,以知山林川泽之数,而后知其所计者,但如此耳。然则民财器械之备,与乏田野夫家六畜之治,与耗山林川泽之赢,与缩润与涸皆群吏之黜陟系焉,亦足以见先王之致意于民事如此。后世课群吏者,责办赋税,与夫簿书狱讼之末,民生之厚与否,里野之辟与否,不恤也。安识成周计吏之本意。

凡税敛掌事者受法焉。又事成,则入要贰焉。
黄氏曰:田野谷粟薮牧,六畜山泽,各以其物,皆民职贡赋,考其足见赢者,取之宽也,不足者,取之隘也。司书于是通其有无,平其缓急,而出其税敛之法,使掌事者受而行之,贡赋皆有定制,不可易移,税敛杂征,故可随事通融,而使考官掌其法。事成,又入要贰以备考。

凡邦治考焉。
王昭禹曰:凡治于邦者,司书则蚤正其书,以待其来考。盖六典八法八,则九职九正九事,邦中之版,
土地之图,其书藏于司书,则司书无所不掌矣。

职内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二十人。掌邦之赋入,辨其财用之物,而执其总,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入之数,以逆邦国之赋用。凡受财者,受其贰令而书之,及会以逆职岁,与官府财用之出。
贾氏曰:及会者,至岁终会计,职岁主出,职内主入,以已入财之数,钩考职岁出财之数,与夫职岁出财,与官府所用之数,并钩考也。

而叙其财,以待邦之移用。
王氏详说曰:移用之法,见于职内,以其邦之财用取具焉耳。

职岁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
史氏曰:不谓之职外,而曰职岁者,以冢宰制国用,必在岁之杪推,一岁之周,乃得而会计。故谓之职岁。

掌邦之赋出。
王昭禹曰:自大府而下,掌财者,固非一人。又有职岁者,总计一岁用财之数,以待岁终之考校,其详略周密,一至于此。虽有奸伪之吏,无所肆其贪盗之罪。

以贰官府都鄙之财,出赐之数,以待会计而考之。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凡上之赐予,以叙与职币授之,及会以式法,赞逆会。
贾氏曰:司会逆群吏之治,而听其会计,此官主式法出财用,故以叙助之。

职币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王昭禹曰:掌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故以职币名官。

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振掌事者之馀财。
王昭禹曰:振者,以时举之。掌事者之馀财,必以时举之,以其既出以给用,恐积久或易遗忘故也。孙氏曰:九赋敛财贿,其经常之赋,八焉而已。先王乃于八者之中,敛所用之馀,以当其赋之一,而足成九焉。盖散在官府者,虽至寡,而聚归一职,则其数亦足用,彼之所损者皆有馀之物,此之所补者,乃可以共。赐予之颁,与其沈滞而不举,不若振刷以来归,无暴横之政以残民也。

皆辨其物而奠其录,以书楬之,以诏上之小用赐予。
郑司农曰:楬之若今时为书,以著其币。 贾氏曰:既敛得币,皆当辨其物,知其色类及善恶,而定其所录,簿书色别,各入一府,府别各为一牌,书知善恶价数多少,谓之楬。

岁终,则会其出。凡邦之会事,以式法赞之。
黄氏曰:天下财计,至浩繁也。国之用度,至难程也。岂惟奸弊之不可考,凡事之缓急先后,物之精粗功苦,财用之有馀不足,萃于一司,虽明辨强有力者,犹惧不能支周之。所以为善制者,其大者为之。九式各有制节,不相踰越。其小者使百司庶府,凡用财者分受之,是故大府受货贿之入,以式法颁之于府藏,赋入之贰在职内,赋出之贰在职岁,职岁以式法授群吏之受财者,府藏无职岁式法,则财不出。若三司凭由勘合也。群吏既受财,则以贰令予职内,若三司磨勾也。官府都鄙之百物财用,皆有版图,在司书,其贰在司会,以行会计之政。司书叙其币馀之财,归于职币。宰夫于是诏辟名之诛,善物之赏。呜呼,条纲相统,脉络相贯,甚烦而有至简者存,甚博而有至要者存。后之言理财者,乌能易是,而为善制哉。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以式法,颁皮革于百工。
郑锷曰:以式法颁于百工,当用皮者,颁以皮。当用革者,颁以革。用旧式以颁之,则多寡为有度,循邦法以颁之,则非法所当用者,不与之。

岁终,则会其财赍。
王昭禹曰:泉布谓之财,行费谓之赍,敛之则用财敛,而散之则有行费。

内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郑康成曰:内宰,宫中官之长。

会内宫之财用。
郑康成曰:计夫人以下所用财。 王氏曰:会内宫之财用,为大宰岁终受其会故也。

《地官》: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八人,徒八十人。
郑锷曰:考其名钱之意。曰泉者,谓出于一孔。曰布者,谓其布散于天下。泉府所藏者钱布,不名布而名泉,盖轻重敛散之权,出于公上,如泉之源,当出一孔故耳。

凡国事之财用取具焉。岁终,则会其出入,而纳其馀。
贾氏曰:国事,谓有司为国家之事兴作,用财物者,皆来问泉府,取财为具焉。 杨氏曰:泉府敛市之征布,其所得几何。说者谓,先王所以变通天下之财者在此,不知关市待膳服以下,皆经费也。邦之大用,内府待之。小用,外府待之。泉府所谓国事之财用者,特内外府之待,与夫经费之外者耳。其所用而取具者,亦可知矣。 郑锷曰:泉府所入者,皆财也。故国之财用,可以取具。亦犹大府所入者,皆赋也,故国之赋用取具焉。 郑康成曰:会,计也。纳,入也。 贾氏曰:出谓出府会计用财,入谓于廛人敛取布已下,纳其馀者。若国家来取财不尽而有馀,则纳与天官职币。

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掌敛野之赋敛,薪刍。
王昭禹曰:薪以给外内饔爨烹之用,刍以给马牛之用。委人掌敛之,甸师帅其徒,以薪蒸役外内饔之事。

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以稍聚待宾客,以甸聚待羁旅。
王氏曰:稍聚者,所聚稍给之物。甸聚者,所聚甸赋之物。 刘执中曰:稍聚去王城三百里,宾客有时,故以待之。甸聚去王城二百里,而羁旅无时,故以待之。 项氏曰:甸小于稍,故待羁旅过客,其用微。

凡其余聚以待颁赐。
王氏曰:余聚者,所聚经用之馀物,颁则用财之馀事。故以余聚待之。 项氏曰:其馀则待往来之颁赐。 李嘉会曰:颁赐有在宾客,有在军旅,有在出疆之使。既以委人馀聚待之,至遗人不以颁赐立额,盖遗人施惠以下,皆非常用。故颁赐不可得兼。

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宾客共其刍薪,丧纪共其薪蒸木材,军旅共其委积薪刍。凡疏材共野委兵器,与其野囿财用。
易氏曰:薪刍,疏材木材之类。实祭祀宾客,丧纪军旅之切于用者。物虽至微,无非大宰之式法。 郑锷曰:宾客共刍薪,军旅言共其委积薪刍者,盖军旅之所共不一,此特共其委积之薪刍尔。

廪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掌九谷之数,以待国之匪颁,赒赐稍食。
易氏曰:天府职,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禄,而献民数谷数,则知九谷之数,专掌于司禄。今复见于廪人,何也。贾氏谓:廪人掌米,仓人掌谷,其义诚然。盖仓人掌粟入之藏,辨九谷之物,则掌谷可知。廪如御廪常廪之类,则皆米也。不然,《明堂位》何以曰:米廪,有虞氏之庠,释者以鲁谓之米廪,虞帝上庠,今藏粢盛之委焉,非米而何以廪,名官所掌者米,而云掌九谷之数者,兼掌九谷之数也。是知仓人掌谷,司禄掌九谷之数,廪人即其九谷之数,以知廪米之数。凡以待国之匪颁赒赐稍食而已。

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谷用,以治年之凶丰。
易氏曰:制其财之多寡,权其礼之增损,非廪人之事,特以邦用之足否,诏之于上。凡以治年之凶丰而已。年之凶丰,天也,所以治之者,人也。治之则权其多寡增损,而为之开辟敛散。其于丰也,不为妄费以蠹其国。其于凶也,不为过取以害民。

大祭祀则共其接盛。
易氏曰:接犹承也。天子亲耕藉田,以共粢盛,非有司亲承之与常谷同,何以致敬于鬼神。故甸师以时入之于廪人,廪人接之以藏于神仓,及大祭祀之时,廪人则共其所接之盛。是以舂人接之,则舂谷而为米。𩟄人接之,则炊米而为食。然后王者得以亲承祭祀,其为敬至矣。

舍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掌平宫中之政。
郑康成曰:政谓用谷之政。 贾氏曰:舍人总主给米之事,而掌平王宫中之政,谓平其给米多少。黄氏曰:舍人犹诗言室人于内者也。耕者劳于外,食者逸于内。先王存糜耗之戒焉。故以其职,曰掌平宫中之政,以至掌其出入。既无事而食而其政,不平出入,不以法不其甚欤。

分其财守,以法掌其出入。
郑康成曰:分其财守者,计其用谷之数,分送宫正、内宰,使守而颁之也。而行出于廪人,其有空阙,则计之还入。

仓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掌粟入之藏。
郑康成曰:九谷尽藏焉,以粟为主。

辨九谷之物,以待邦用。
项氏曰:谷各有所宜用,故辨其物以待用。 郑锷曰:邦之用谷也,有匪颁赒赐稍食之殊,则其精粗
亦异。故宜辨其色焉。

若谷不足,则止馀法用,有馀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
王氏曰:法式所用,有虽不足不可以已者,有待有馀然后用者。所谓馀法用,则待有馀而馀用者。

凡国之大事,共道路之谷积食饮之具。
王昭禹曰:大事则戎祀之类。盖戎以出征而祀,亦有在郊者。故仓人共道路谷积食饮之具。若戎祀之外,则非所共也。 黄氏曰:大事,大师役也。其小者,遗人委积自足共之。其大者,仓人共其谷,积食饮之,具食糗糒饮浆酏也。

汉制财用司三所。
《文献通考》:西汉财用之司凡三所大司农官库少府水衡二者天子之私藏。故桑弘羊言:山海,天地之藏,宜属少府,陛下勿私,以属大农。毋将隆言:大司农钱。自乘舆不以给供养,供养劳赐,一出少府。盖不以本藏给末用,不以民力供浮费,别公私,示正路也。
高帝约法省禁,山泽之税,不领于经费。
《汉书·高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汉兴,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上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什五而税一,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不领于天子之经费。漕转关东粟以给中都官,岁不过数十万石。
七年,立武库、太仓。
《汉书·高祖本纪》:七年二月,萧何治未央宫,立武库、太仓。
文帝后六年夏四月,减诸服御。发仓庾以振民。
《汉书·文帝本纪》云云。
景帝中六年,置府藏官。
《史记·汉景帝本纪》:中六年四月,以大内为二千石,置左右内官,属大内。
〈注〉韦昭曰:大内,京师府藏。索隐曰:主天子之私财曰小内。小内即属大内也。
武帝建元六年,廪庾府库充积。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武帝之初,国家亡事,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廪庾尽满,而府库馀财。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乘牸牝者摈而不得会聚。守闾阎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谊而黜愧辱焉。于是罔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并兼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争于奢侈,室庐车服僭上亡限。物盛而衰,固其变也。是后,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而民去本。 按《贾捐之传》:捐之曰:孝武皇帝元狩六年,太仓之粟红腐而不可食,都内之钱贯朽而不可校。〈按《玉海》:刘仲冯曰:误以建元为元狩〉
元朔六年,赏赐武功费百馀钜万。
《汉书·武帝本纪》:元朔六年夏四月,卫青将六将军绝幕,大克获。有司奏请置武功赏官,以宠战士。 按《食货志》:武帝即位数年,骠骑仍再出击胡,大克获。浑邪王率数万众来降,于是汉发车三万两迎之。既至,受赏,赐及有功之士。是岁费凡百馀钜万。先是十馀岁,河决,灌梁、楚地,固已数困,而缘河之郡堤塞河,辄坏决,费不可胜计。其后番系欲省底柱之漕,穿汾、河渠以为溉田;郑当时为渭漕回远,凿漕直渠自长安至华阴;而朔方亦穿溉渠。作者各数万人,历二三期而功未就,费亦各以钜万十数。天子为伐胡故,盛养马,马之往来食长安者数万匹,卒掌者关中不足,乃调旁近郡。而胡降者数万人皆得厚赏,衣食仰给县官,县官不给,天子乃损膳,解乘舆驷,出御府禁臧以澹之。
元封 年,巡幸赏赐,用匹帛,钱金钜万。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封中,武帝北至朔方,东封泰山,巡海上,旁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馀万匹,钱金以钜万计,皆取足大农。
宣帝本始二年春,以水衡钱为平陵,徙民起第宅。
《汉书·宣帝本纪》云云。
〈注〉应劭曰:县官公作,当仰给司农,今出水衡钱,言宣帝即位为异政也。

本始四年,以岁不登,遣使振贷。令太官损膳省宰。按《汉书·宣帝本纪》:本始四年春正月,诏曰:今岁不登,已遣使者振贷困乏。其令太官损膳省宰。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谷,输长安仓,助贷贫民。
五凤四年,设常平仓,给边。
《汉书·宣帝本纪》:五凤四年春正月,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设常平仓,以给北边。 按《食货志》:宣帝即位,用吏多选贤良,百姓安土,岁数丰穰,谷至石五钱,农人少利。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以善为算能商功利得幸于上,五凤中奏言:故事,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宜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郡谷足供京师,可以省关东漕卒过半。又白增海租三倍,天子皆从其计。
元帝初元元年,诏减太官诸宫馆,及太仆少府水衡诸用。
《汉书·元帝本纪》:初元元年六月,以民疾疫,令太官损膳,减乐府员,省苑马,以振困乏。九月,关东郡国十一大水,饥。诏:令诸宫馆希御幸者勿缮治,太仆减谷食马,水衡省肉食兽。 按《翼奉传》:元帝初即位,奉上封事。上以奉为中郎。是岁,关东大水,郡国十一饥,疫尤甚。上乃下诏太仆小府减食谷马,水衡省食肉兽。
成帝元延元年,谷永请停减大官、导官等所掌诸用度。
《汉书·成帝本纪》不载。 按《谷永传》:永,迁光禄大夫给事中。元延元年,为北地太守。时灾异尤数,永当之官,上使卫尉淳于长受永所欲言。永对曰:臣愿陛下勿许加赋之奏,益减大官、导官、中御府、均官、掌畜、廪牺用度,止尚方、织室、京师郡国工服官发输造作,以助大司农。

后汉

后汉以大司农,掌经费。少府,给私用中藏府,令掌内库物。
《后汉书·百官志》:大司农,卿一人。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郡国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足。部丞一人。主帑藏。少府,卿一人。掌中服御诸物,衣服宝货珍膳之属。
〈注〉《汉官》曰:少者,小也。小故称少府。王者以租税为公用,山泽陂池之税,以供王之私用。《汉官仪》曰:田租刍槁,以给经用凶年。山泽鱼盐、市税,少府以给私用也。

中藏府令一人。掌中币帛金银诸货物。
明帝永平五年,作常满仓。
《后汉书·明帝本纪》不载。 按《晋书·食货志》:显宗即位,天下安宁,民无横徭,岁比登稔。永平五年作常满仓,立粟市于城东,粟斛直钱二十。草树殷阜,牛羊弥望,作贡尤轻,府廪还积。
章帝元和 年,以经用不足,张林上均输诸法。朱晖奏言:不可施行。弗听。
《后汉书·章帝本纪》不载。 按《朱晖传》:晖,元和中,拜尚书仆射。是时谷贵,县官经用不足,朝廷忧之。尚书张林上言:谷所以贵,由钱贱故也。可尽封钱,一取布帛为租,以通天下之用。又盐,食之急者,虽贵,人不得不须,官可自鬻。又宜因交阯、益州上计吏往来,市珍宝,收采其利,武帝时所谓均输者也。于是诏诸尚书通议。晖奏据林言不可施行,事遂寝。后陈事者复重述林前议,以为于国诚便,帝然之,有诏施行。晖复独奏曰:王制,天子不言有无,诸侯不言多少,食禄之家不与百姓争利。今均输之法与贾贩无异,盐利归官,则下人穷怨,布帛为租,则吏多奸盗,诚非明主所当宜行。帝卒以林等言为然。
殇帝延平元年,太后敕减大官诸费用。
《后汉书·殇帝本纪》:延平元年六月己未,诏曰:今新遭大忧,且岁节未和,彻膳损服,庶有补焉。其减太官、导官、尚方、内者诸服御珍膳靡丽难成之物。 按《和熹邓皇后纪》:殇帝生始百日,后乃迎立之。尊后为皇太后,太后临朝。减大官、导官、尚方、内者服御珍膳靡丽难成之物。旧大官汤官经用岁且二万万,太后敕止,曰杀省珍费,自是裁数千万。
〈注〉《汉官仪》曰:内者,主帷帐。并署名也。
顺帝永建元年,令安定、北地及陇西、金城储谷。
《后汉书·顺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顺帝永建元年,令安定、北地、上郡及陇西、金城常储谷,令周数年。
永和元年,以西羌反叛二十年馀,兵连师老。军旅之费,三百二十馀亿。
《后汉书·顺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永和六年春正月,诏贷王、侯国租一岁。
《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汉安二年冬十月,又贷王、侯国租一岁。
《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桓帝延熹五年,以濯龙中藏钱,换王侯租。
《后汉书·桓帝本纪》:延熹五年冬十月,换王侯租以助军粮,出濯龙中藏钱还之。
灵帝建宁元年,太后敕中藏府调诸物,增助军费。
《后汉书·灵帝本纪》不载。 按《段颎传》:建宁元年,窦太后临朝。敕中藏府调金钱䌽物,增助军费。拜颎破羌将军。

齐王正始元年,诏以金银物,销冶以供军用。
《三国·魏志·齐王本纪》:正始元年秋七月,诏曰:《易》称损上益下,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而御府多作金银杂物,将奚以为。今出黄金银物百五十种,千八百馀斤,销冶以供军用。

元帝太兴二年,以国用不足,诏非军士所需者皆省之。
《晋书·元帝本纪》:太兴二年五月壬戌,诏曰:天下凋弊,加以灾荒,百姓困穷,国用并匮,吴郡饥人死者百数。天生蒸黎而树之以君,选建明哲以左右之,当深思以救其弊。昔吴起为楚悼王明法审令,损不急之官,除废公族疏远,以附益将士,而国富兵强。况今日之弊,百姓凋困邪。且当去非急之务,非军事所须者皆省之。
明帝太宁元年,以军国饥乏,调刺史以下米各有差。按《晋书·明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成帝咸和七年秋七月景辰,诏诸养兽之属,损费者多,一切除之。
《晋书·成帝本纪》云云。
孝武帝太元四年,诏停省诸费。
《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四年三月壬戌,诏曰:狡寇纵逸,藩守倾没,疆场之虞,事兼平日。其内外众官,各悉心戮力,以康庶事。又年谷不登,百姓多匮。其诏御所供,事从俭约,九亲供给,众官廪俸,权可减半。凡诸役费,自非军国事要,皆宜停省,以周事务。
太元六年,诏省烦费。
《晋书·孝武帝本纪》:六年六月己巳,改制度,减烦费,捐吏士员七百人。
安帝义熙元年,诏减省诸供奉。
《晋书·安帝本纪》:义熙元年三月甲辰,诏曰:自顷国难之后,人物彫残,常所供奉,犹不改旧,岂所以视人如伤,禹汤归过之诚哉。可筹量减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