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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谷集卷二十二
霞谷集卷二十二 第 x 页
霞谷集卷二十二
 [劄录]
  
霞谷集卷二十二 第 550H 页
劄录[一]
罢尽冗司冗员抄置官长久任与共事。
下诏集一国之群策。
 或疏或书。或谤或口。在外者封书送官。在内者亲进。无贵贱皆许。无大小皆言。申求中外。○既进言。招集大庭。发策问难。再三商确可否。采用之。或进前面议。观其人而用之。○外方各择定公车。使主进言。不责其纸地文具式。
下诏集四方之群才。
 使人人皆荐。各以其所见疏其长短以进。自荐亦然。○以才艺荐者试才。能者赏荐者。不能者坐荐者。○道德不可试者别论。然其日后成败赏罪。荐者同。○搜括无馀。以为器用地。
洞开言路。使尽下情。尽理众狱。伸平冤抑。
偏党之倾轧偏屈者。解而平之。
频设科荣。以鼓士情。
 设场试具。极令省费。入试呈制。极其便稳。
士夫之有关礼貌者。必以其礼。(卿宰母妻优礼)
劄录[二]
罢出私人内寺。使内无宫掖之崇仪。略拱膳陋服御。使身无锦玉之荣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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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出内府私财。以付有司。(投托者出还给之。)
尽录各司物役。会纳有司。
 有财者如司仆缮工训鍊御营。无财者诸各司。虽田畓官舍小小物用。尽令各其司会录。翻库以纳。○各监兵营各郡邑财物。尽会录于有司。其官除给月捧。其馀会减用。
官司屯田。尽罢其屯。
 许民并作。收三分一如私家。○无免税之规。纳正税如民田。○打量等数如民田。
罢公贱。
 先行知委。申明无遗作案。且使逃隐者尽出。收价后给良帖。○除老弱。各一口银三。或木五。贫不能者。用之后日城池公廨之役。
一切私事文具尽罢之。○中外浮费浪用中间乾没者尽去之。
 自内府私财至中外浮费。以充一二年经费。变法间。除民税役。
焚军籍。
 正军布军诸案尽焚之。谕以收户布作束伍之意。
申谕八方。毕决新旧争讼田奴。
 疑者勿属公分与之。○至诚听之。即日断之勿滞。○外方送官听之。○以为改法制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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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私债。
 凡负债不偿者先杖之。其贫不能者。以凡贾立有利等官利与之。量其价以给其主。其发明无文者只杖之。○官债贫者除之。富者收之。
 凡变改之际。虽良法必有弊。凡因循之民有整顿则甚苦。在乎善观势导之。又两人参杂则虽仁政只生怨弊。
劄录[三]
尽蓖去旧制之烦琐。告谕中外。
立新法令。颁之中外。立之国门。刻之乡里。
罪犯有定律。
 
如犯上拒逆盗贼杀人伤人等律十馀条。定章极简。
禁法有律。
 官吏略用刖剕等肉刑。上斩中杖下徒。其法无常。令出而有违者。施之严简。
争讼曲直。只在官理。
 不预定其法。在听理者随理理之。在择公明者听之。
事功有赏罚。
 略有定例。极为严明施用。
行检民俗。有惩罚无赏奖。
 行检所禁。亦略有定例。犯者徙之。其行高者推为乡吏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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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已。有德者别用。○盖人之孝亲弟长。饬躬和乡。皆人所当为。如着衣吃饭之为常也分也。着衣吃饭。其可以赏劝之欤。然着衣吃饭。人无不劝。而行实则忽之何也。无衣食则有饥寒之苦。而无行实则无所苦也。故今有杖徙羞耻之罚。以去无行者。则自无不归其常分。常分之上。更又何赏之有。
凡徵敛试取。一年皆有恒日。作法制禁。皆立板刻之。
定朝仪极简易。
 宗庙朝廷。有不敢法。○吏胥士民。有禁令法赏黜法。士夫乡俗。有行检法禁令法。
政令公事。上日亲庶政。各官长夙夜居官如家。
 
听理簿书无滞。○吏曹无政目备望。凡官有缺。上临政咨采。俞咈命之。如各司公事。又百执事之人。使其长官自辟用之。朝报作册。如谟议疏奏。庶事行止出入。令政院官尽撮取录出。虽不行者。凡言之有关国事者尽出之。颁中外乡里。无一毫掩于民。
合州郡。
 定官吏分各掌。
任用人才。
 大者择任。小者其长择辟。
改官制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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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僚吏胥爵禄有制。○择人任之终身。○凡用人用法。不更立新制。亦不必遵用旧制。委任责成。任其主官所为。自作一代之制。
劄录[四]
立里长五里各一。
 令里中择立。自官给料给具。亲至京听三令五申。犯者用上律。有疑者使上报。○凡户籍量田。皆自粮(料也)自具。烦民一纸一饭者论罪。○物故价,代定价,讼事质纸,所志价,户籍价,斜出公文质纸,捧上人情田税质纸等。一切皆不捧。
凡立法择遣御史。简其供率。晓谕方方曲曲。使人人皆晓无疑。然后付里长奉行。又谕以事毕后遣御史。绳官吏民之违法。○三令五申。定以三限。○事毕后又抽牲(一作栍)摘奸。
先整户籍知人口。
 里长掌之。不用单子。听其口说。作册进之。作帖给之。察其虚伪以报。○其法人口大书。四祖细书。家率人口尽录大书。身长标痕书之。所业所属书之。前住书之。家间架书之挟户别籍。逃军亡奴皆赦罪许入。山林辟隅有不作籍者。罪其近里长。移居有帖接。无帖者违法者并罪。漏今籍者大罪杀不问。为化外民。○死生物故昏娶。皆即告官受帖。(于其恒定日)死者抹其籍自呈单子。里长察之。若虚伪有律。(作籍少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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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僧徒。
 旧僧徒皆纳籍授度牒。(度时无价)○新上斋者上禁。无度牒者上禁。愿还俗者给田。○后日有无家孥孤独。愿为僧守山薮者。给度使守山薮。
焚军籍收户布。
 有户者有布。(自三公以下)○小五口。中七口。大十馀口。小粗木一。中正木一。大正一粗一。○病者不收。五穷民不收。他奴户不收。○定限贫不能者。杖后应役使。○凡徵敛正供。皆有恒定日。(鍊军取士亦然)○大中小收木品有定制。虽久远无得滥过生弊。(有徵小烦)
绝罢私贱所生。
 十岁已下及后生。○先使争讼者有争端者。皆会决。各定其主。○许赎良而禁买卖。○令里长及各主作奴婢籍以进。又招集作身标记。十岁已上作籍。限六十为奴婢。使与贡任意。○收合各人文记尽焚之。改作公文与之。旧文记皆不施行。(外方奴各邑官里长为之。)○使唤者有定数。旧过定数者依存勿减。原不过定数者。使勿过之。○不满数而愿推使唤者。官捉给之。背逆逃亡者官治之。收贡者官徵给之。(极严奴主之法)○使唤孤独奴婢。自国恤赈。与穷民同。○十岁已下及后生不与今籍者。皆不为奴婢。五十年后遂无贱人。○慢旧主者。违令使奴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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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禁。○旧逃叛者括治。○官司奴婢之凡惰不立产者。巧免官税者。再犯官禁者。作罪者。捉为奴婢。如陪下人例。又自卖者。皆充为奴婢。以应官役。皆止其身。○朝士大夫无奴婢者。随其职高下给奴婢。自一至九口。止其身。死则代之。其人虽免死。勿复还夺。○朝士给车马给价。立下人使唤从率。
 贵贱之分。盖将九百年矣。传子传孙。良民已尽入贱。举一国良者一而贱者二也。两班者与国并人民之权。又君一而民一也。天下岂有是理也。且一国中役一半之民。供一半之人。人君独以其一半之半。欲以为国。天下有如是而有国者哉。况一偏苦而一偏乐。非天地生物之意。其害甚于洪水猛兽。物极则变。今已极矣。合当变矣。○罢两班朋党军籍。在于此矣。然则限田改嫁。不可不行。(有禁无烦。作籍稍烦。)
定士民业。
 才艺。(文词笔翰武勇驰射)技术。(医药卜筮天文地理方术)工匠。随其自愿取才。能者入属。分番给料。
 选士官吏。(择入用荐)卫士。(用近兵)分属给料。
 皂隶(从愿)官奴婢。(取惰不勤业者作罪者为奴婢。或在官或分给士大夫。皆止其身。)
 商贾。(廛以抑之)杂业。(船人渔夫山尺牧子)皆从自愿定限。分业纳税。
 空士。(盖旧日朝官有荫。子孙有资级。不当贬者。多入于选士官吏及各艺。而其无能不愿入者。亦优待之。置之勿役。以为空民。自今不复加入。四十年后此属遂无。)○不属于已上者。皆为农民。虽士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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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业无奴婢则为农。○奴婢及空士既尽之后。无无官两班。○无贵贱适庶之分。(庶孽本家极严。而他人无异。)○士族别作谱籍藏官。略用宗法。○士族之无奴婢者。以纺绩之工。酒草之利给之。使布帛皆出其肆。使他民不得争利。○愿归农者给官田并作。○士族子孙及优礼子孙不定贱役。(贱役即官奴婢)○出妇许改嫁。无子而寡三十前者亦可。○故卿宰母与妻为命妇者。虽寡有料。○官吏皂隶有定数。服色有定。(○少烦无弊)
定农民作编伍。
 农民及杂业之閒者。奴婢之在外者。皆为之。吏士之閒者亦为将官。○理贱籍取士才。虽未猝毕。既受取才。单子及私贱籍。然后其不入取才单子者。先作编伍。遂焚旧军籍。其后不能取才者。次次加作哨。(非以贱役。乃是良民籍。)○官给其兵器。或给马。巡十年上番。○各太守掌之。有将官。每冬春有定日组练。○凡兵太守择其有识士族者为哨官。把总里长县监理之。属之于大将军。各具给其兵器服色。无不备具。○卫士以近郊民及士族择为之。分番立之。一年四朔。宿卫宫阙。鍊习武才。皆有马。立番时有料。○编伍者。一国之兵分属大镇。循环立番。半入大镇。半入京都。卫城门及官府。其入镇者五年一次。入京者数十年一次。在农时官长。春冬阅武。○居水边者为水军。乘船组练。不立京番。(作籍少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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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训局军作卫士。
 先汰残弱。次纵愿归以减哨。不补死除。二十年可以减其一半则代充之。改以近民。改作分番军以立之。○并禁军炮手以畿兵只存一千。每番三百给料。其馀归农。(其入番如五卫)
恤五穷。
 寡独孤(年长后报)病疾者穷贫者鳏者老者。给衣食抚恤。○贫无依过年者。官给资装嫁娶。○里长主之。明查作籍。随时改籍。(简阅少烦)
正量田。
 亦令里长主之。如户籍。其等第广狭。各令其主自作单子进之。摘奸有错者施律。○勿论公私陈起。山野凡可田处。没数计量。作田都案。定字定表定名。○山林泽薮水利处别籍。○外邑官吏有定限。给采地驿马。亦有定给采地。采地割给其税。(分其禄也丰凶有等)○采地税同官税。官收给之。(作籍少烦)
罢免税罢屯田。
 凡各司免税田及马位院位等。皆罢属地部。打量如民田。与民并作。如纳主税。颇轻于私田。士夫愿归农者许给并作。○愿买者放卖。○士夫无奴婢后愿归农而无田者。以陈荒处折受。或借给官田。○私田愿卖不售者。官买之。分其等有价。○士夫归耕。有以附近田地乞换者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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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民田。
 一户限三结。原已过限者虽勿减。而未过者禁勿过。未满者加买。而满者不得加买。冒名买者赎之。○改量田聚讼决毕。尽合各主文记。官以今田名作牌给之。过制未满制皆表之。日后分给子孙及买卖。皆告官作帖牌以为信。旧文记皆焚去。○过限愿卖者官必买之。(有禁而无变不烦。但作文少烦。)
 盖田税国有百一之轻。而私有什五之重。一国之田出。半入坐游之私门。国收其百之一。而且空漏免税间杂焉。何以为国也。民终岁勤苦。输其过半之税。民安得不饥。国安得不贫。
正田赋税。
 减主税加官税。○租税十一。凡一石出为一卜。百石出为一结。十卜税租一石。量田时定膏瘠广狭。以为田制。分九等。其田之宜水宜旱备录。○贡物大同。一结贡▣斗。○盖举一国之土起耕。而无无税贡者。出田亦随起随税。(在里长及邑守)○借耕他人田者有主税。(给其主)其税同官税。(官田亦然。稍轻之。官吏收纳其税同官税。)○田本九等。又灾分五等。每年各受灾祥单子。官吏主之。摘奸治滥。分定五等。以减税贡。○主税亦与官税同。以其灾等减给。○夏先作陈起录册进呈。秋又作灾祥册。皆令民自作单子。后摘奸。(增官税减主税有怨。)○禄捧官需。以田税米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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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户布。○贡物。(吉匈所需。物产食物器具进上支供责应。)以大同。(如今贡物皆以京市井为主人。如土产置乡主人。与京主人合为之。)○杂役价立役价。以户布。○各里县捧上还给等政。极其严正。滥升斗者律罚。○官府县吏皆置斗斛权衡。不得一毫加减。不得擅用大小。○各里聚其一年用馀。纳于社仓。推一人主之。以备凶荒。各自有善规。从其自为。勿迫之。
收杂税。
 有定限。如船车商贾杂业之税也。○材木鱼盐金银铜铁。皆定禁所。有时一度许民。收其税。
定山泽。
 
名山大薮养材木。海泽川江定渔所。皆官禁之。每年一许民入取。而官收其税。从其多寡。○官封山川。不令火田。○陵火巢及士夫墓养山各司柴炭所有材木处。皆官置簿禁之。以为公私柴草材木之需。○葬地有定限。同岗及五十步。其馀则临时用者为主。养山皆属官。不可据为广占也。虽各官山泽禁地。坟墓家宅则勿禁。令守其林木。○已养材处柴木条枝勿禁。未成材方养处禁之。虽陵寝亦同。○许近郊柴草于公私养山处。○山薮封草木处。置寺观使守之。如牧子山尺。○僧尽后有无家孥孤独。愿为僧守山薮者。给度许之。但禁不得诳诱施主。○虽葬地无定主。若有欲为后地。呈官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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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者。年年纳税。已葬山限内不然。○墓山人家五十步。他人田不许者。不得用。其他无不用。他人墓五十步内。虽己田不得用。(许山有怨)
废岛牧马政。
 牧地之可居者。皆罢作官田。许民耕。司仆无私田场托牧者○惟广岛深远大者。方累十里及济州北道大山处设场。凡五六十所。各养好马种及牛羊五六千头。三年一点之。每千匹。畜不满三百匹者罪牧子。多者赏之。三年一取之。雄长马每场一百匹献纳之。○牧子每岛十馀户作别民。使耕岛中田。世世为牧子。勿许他人杂居其中。择立牧长。不必别立官。○驿马给采地。以其税买马喂马。(无位田)驿卒给料世传。(驿马县官兼之)○有驿马有内马有士夫马有兵士马有猎士马。凡给马皆有标籍。○每三年新纳马五千馀匹。分给驿及内马卫士马士夫马。其退马还纳。置之一处。任意买用。○兵马多不可养也。取放近京岛中。时取调驰。或给编伍军。○牛羊择纳。牲畜之所馀。卖民间。
农器或多造分给分买。
 收各司冗金及各司物件。随便造置。随时分用。
还上或荡涤改分。
劄录[五]
霞谷集卷二十二 第 556H 页
移定贡物
 京司及外方凡应办需用之物。给价责应。依今之贡物主人。可捧者捧在库。不可留者散在主人。(如鱼肉毛物之类)又什物主人亦散在主人。临时取应。○贡物主人皆属商贾。其中物产主人兼本府(本郡)该色吏。○什物主人以商贾为之。其本主人不合于色吏。商贾者使之传买于可合人吏。传卖人吏酌定其贡物之价米。使之相称。○物产主人(择品止纳之物)必以该掌吏为之。其捧纳之时无跳登。责用之时自当其赏罚。不用之时或任置本人处。
工匠会官肆。
 
官工给料。以应官役。私工会坊肆纳税。○所造之物。皆有定名。因时用定之。○令工匠多造器用。以备民用。其材官许入山取之。收税。
绝希贵之物。以杜奢费。
 如珠贝锦段奇巧之物。自南北来者。禁之于界上。使商贾不得通来。○惟书册药材如银丝等。彼此通有者勿禁。○惟兵部备置异国之物。以备需用者。特定官商贾来。
禁屠宰以繁畜物。
 牛羊犬豕官置屠肆。有大事愿用者买之。○禁入山泽。以息物类。以时入。收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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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禁令之法。利大者不可纳赎。纳赎犹为之。利小者多纳赎。买者不罪。惟罪造者自不造。○犯禁者小则赎。大则或刑。或没为官奴婢。
禁制因时势。略示上下分。
 如造士夫民丧车。使通用。禁用担军。○如家马轿子。无奴婢则自无。○自独骑马勿禁。而无丘从奴则自无。○如衣服则贵者别作贵服。贱者因前。○工匠吏役。各有属者异服。皆因其价贱者。为色则任为。勿限一色。
罢科举务育才。
 士夫科举一二年后。遂永停之。只于太学乡里勤教育。○文词武艺各业则育才之中。又设科选取也。(用人则不以文词)
长官得以僚佐辟。科举罢而育才勤。守宰求人材而各荐用人之策也。
庶贱渐通用。两班多不世任。使无两班庶人。而置吏士各艺业之任。处两班之道也。
田有赋(税米)
 有贡(大同米)
户有布(布)
 有役(三日役)
身编伍(二十年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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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税
 各业(如工商等)
 山泽(如渔盐材金)
 税米用之禄捧及各需米面。
 大同米杂税。(物产布)用之吉匈祭享进上事大使星之用餐膳服用衣物及什物器具诸需等应办者。(为贡物主人)○车马器用工司造之。输诸贡物主人。临时应用。(此则以工匠为主人)
 各定立贡物主人。给价责应。如今贡物。无所不备。而一发一羽更无烦及于民者。(虽国丧需亦出于此)○各官官需亦同。虽雉鸡谷草亦然。无一烦民。
 户布。用之官吏皂隶使令丘从杂役工匠价又杂尝役人价非常役价。○虽国葬礼葬城池等。皆给价。○各官柴草冰丁役皆贾立。
 户役一年三日。用之于道路桥梁官舍意外之役。
 编伍分番卫上。
  已上税米贡米杂税户布户役番军外。无一毫一事更与于民者。受民一升一物者上律。惟用兵不在此。
府官之所为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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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教○士夫冠昏丧祭之礼。五伦之行。其禁检略为一书。极简易易行。○民礼民行。比士夫尤简。○又教乐略导民风。县监及乡长任之。
 讼理○如负债之讼。相责望之讼。忿争侮辱仇怨之事。皆揆以行检。导以礼让。喻以相下。务令消泯。
 刑狱○官吏则或用肉刑以严束。民俗用徙边充奴。使不污俗作乱。○私罪及初犯杖之。
 事神祗。
 农政○养民鍊兵而已。(此外更无烦民之政)
破还上置常平。
 
山以田谷。野以畓谷。州置几万石。秋买入从市价。春夏出卖之如私市。无择退。其价无高下。皆以米钱百五十。租钱五十为定。○秋入时所息为耗谷。
直罢私贱。 罢两班。 公田。 官铸银铜钱币行之。 改造官舍。 设立店院。 设大关镇城池。 改搆第宅制限。 正齐里井界统多寡。 立法制。 易服色。(衣服器用等威仪章。)改历朔。(从节) 复肉刑。(以威官吏及顽民) 礼制。 乐作。
  此等当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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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官爵爵禄
 择立长官以久任。责成效后。行考课法。○官无速易。郎任自辟自择除。○长官虽丧病大故。只令次官代之。大则禀于长官。使终其身。其死也预荐可代者。误荐者坐。
卿相以德。郎任以能。吏士以才。○凡功赏以财与资级。不以官任。凡行节为乡里长。不用赏及任。
奴婢渐消。两班窘。设吏士之路以处之。(吏胥之任。兼今之百执事及录事之任。杂职任取才分隶。如今三医司。)(服冠带而品不过八九。不命之之士也。亦为久任。以之处士夫子弟。)
罢科举消躁竞之风。
 立国学置乡塾。各有师长。教以礼乐。以育才荐用。○才艺术业取才如科。使之分属以成各才。
 庶孽贱人不必拘科举。罢两班无世传。
 官久任而许自用。(辟郎擅事官事成。)
 仕路狭而官久守。(人才不必设科广取。只十馀而自足。)
 育才道备而各荐达。(长官得人则荐选公。才无少遗。)
 各官卿相以官为家。朝夕不离。官司问安起居。亦不常参。斋戒杂忌不计。上前会朝。亦惟意所为。
合省官爵各以实任。无所烦弊。简擢特新。倚任责成。特隆新其号。以别一时之心目。
合州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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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汉临为京城。临猪为松州。是为政不烦琐而得人可充也。合郡之中择其居中大官舍为州府。有不足。略移小官材补之。小官府亦仍为县衙。馀者毁去。地旷处择人家为县衙。无人处阙之。乡任衙前。择数郡任之。○胥吏衙前。不可不厚料禄。厚料禄然后奸伪可禁。又不可不定限。以为有常任而无浪料也。
边将所以备沿海倭寇也。然不可别差。兵曹边官只以一国战船分置后。以水边居民编伍为其兵。以其哨官为其长择立。使之有寇则出备。有大军则尽会大将听令。
乡里置塾。乡先生率子弟。各因其俗教彝伦礼乐。太守申领之。○国学取选士。师长各因其才。教彝伦礼乐学问以成就之。各官择荐用之。○其教塾之中皆学此学。无异学。禁其非行者。大守择之。或留之州校。或上之国学。不能者汰之。然―教行则不废也。虽农民亦教之不已。只不升迁耳。
各牧守自辟治下之士。如晋唐俗。以为幕客。可大用也。遂荐之朝。遂永为门士。罪则坐荐者。然则天下之人才庶无遗。
陆军水兵各编伍整齐。以时鍊试。牧守与大将为之。
  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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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府大相公
  辅君德(保傅 宾友 经筵 谏院)待君令(政院 政府 翰注史 学士词臣)掌君士(吏曹 差除官爵)奉君用(司饔 尚方 官寺奴婢 内局○体在三经)制礼作乐(天地上下大小礼乐 ○用在三经)
 台公(少左)
  朝廷规仪(通礼院 礼曹)朝廷风宪(宪府)廷尉律朝臣(朝臣以公事违宪者系之。如今宪府推勘。禁府照本。自馀争讼私律。虽大夫归人官。)
 枢公(少右)
  交邻事大(今礼曹)备边军国(备边司○用在戎府)胄筵(以王府宾友兼之。又大相及太学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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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散班(荫仕 杂赏 杂职吏士之免者皆有定限。○在直者料禄。不者否。)阉寺(如今使令。无冠带职名。)宫女(如今婢惟后宫为内命妇。)
   自胄筵至阉寺。有资级有官任。二者各用。皆属之王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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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府上将军
  扈卫(都总府 内禁卫 训局)备边(外寇 都元帅 兵曹)内变(戢盗 捕盗厅)军士(都案军籍训鍊教兵 上番巡军 总戎厅兵曹御营厅○体在三经)军器具(军器署)
 右二纬府。王府道德政事。戎府捍卫敌忾。
天官上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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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巫卜筮技术(惠民署活人署)祭享神祗(郊社宗庙杂祀山川坛隍 礼曹太常)
 史公
  国史(文献 实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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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官上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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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拱上颁司半员养民半吏)
人官上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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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州牧(终身专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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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教(政条 大略如礼乐法令)遵上施布
  惟三事属上司
 此外如教化词讼刑戮治民制作之事。皆自为之。如古诸侯。(自大夫以下为民者皆治之。)
 后日考绩。如民之治否。化之成否。贪藏隐用户口田结之多少。兵籍之理否。官事之举否察之。(或刑吏削牧。或斩吏罢牧。或斩牧。或赏资级财物异数。)田结户口之缩者。教育人才之废者。考课施罚。田结户口之漏者。其主及官吏皆上律。
 
赋税米布分半上京。一半留州。○留州一半。又三分。一应公用。(有贡物)一给吏禄。一为官需月捧。
定官吏额数。给以采禄。又定隶卒之数。
  诸郎
 掌书(即主簿之类)
  礼教(祭享)讼理(刑狱)
 中军(即戎府兵属)兵镇关
 司上(即应上司文簿 ▣邮传 待使客)
 财用(即贡物应需仓库守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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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案籍)
  人籍(版籍)
  医药方术吏
  杂术养人吏
    各其属有吏及使令以给役。又充定奴婢。
 三十里置一县。县监主簿一。(即与掌书同)
  一县一市场。一里社一仓。或置驿。○置属吏使令。事皆报牧。用刑不过笞。(有小讼听之)
  田案山籍版籍
  仓库捧上
  
管统里乡
  立乡长教育
  管军兵哨将
  管征市场
  领驿马
  出吏应站
   
(右官吏县监。如今座首。择于其乡。或自辟于吏士。)
任事官有四等
 公一(大臣)大夫一(堂上)士一(命士郎)吏一(不命士胥录)
  四等皆有限○别用等威。章服四等异制。○禄捧四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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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与资官异路不相用。○禄捧或采有奴婢皂隶丘从卫士。
  如列侯之为周司徒。为任官者不视其资。归资官者不计其任官。只以任官为次也。虽资九品直为大夫则为任官之第二。后或坐免则只归本资九品。不以任官有加也。资二品为任官。士吏则去其资章服。服任吏服。惟资一品及上公卿。其品不易也。○(其衔只书天官上相公兼管▣事无资级。○资官则列书其勋名资级。)
资级官有九等
 勋劳 亲戚(有封名至一品)年齿(止五品)输报(一品)世荫 艺属(高下为品止七品)各有资名章服。品各有定不得过。○有禄捧奴婢丘从。
 散班。如世荫各艺属输劳等人是也。其中择为任官之吏则如五官吏胥。州县里监县等任。随得为之。为吏胥者即为其官长之家臣也。遂移作任官。○其不迁任官者。资高则给禄。资卑则唯入直给禄。○其无资而入属者。有限不料○世荫资高下从其荫。(如大臣子七品孙六品)(世荫任官士以上资官三品以上用之。)
 皂隶丘从给价立。使于官府以给。朝士威仪皆有定数。
赏以资级威仪田地奴婢财产。罚以削资减禄刑从者。唯罪坐遂免官。刑戮黜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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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育士荐才登者可至三公。由吏胥杂歧者止吏胥县监而已。不复加上。(如译官医员纳粟。其资尤有限。)
 任官以官府为家。率眷而居。如各邑守。宫设供馈如衙拱。○给卫士以卫之。(上番外军)○给丘从皂隶有定数。(任官之士以上资官五品。)○给奴婢有定数。(任官之吏及资官有资者以上。)○禄捧有等。○死丧吉凶。从其职优礼。(如礼葬)○奴婢其主死后。因给勿纳。○命妇卿宰妻。夫死给命妇禄。(皆无罪而解职致仕或死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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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独之物与事可易禁。通行之物与事禁之不易。
 如劝农桑之类。只烦民弊。无所益。使民无所分力。无使失时。而惟以多积为贵则自然驱归于勤农。如不暇于己事则虽劝无益。且己性惰者。虽督责无益生奸。
破殿牌者。不罪官员而其弊止。
烦其所不愿从。移易烦弊。如辛亥之青衣。如移市如汉城之宽路广。如辛亥之立禁制士步行。如移官移镇。如改民间斗量权衡。(官自正之。民不可先禁。)
立人监察。如昏丧摘奸。如种桑摘奸。如各官书员之灾祥摘奸。如各官之蜂捅摘奸。
徵捧收纳。如安石之青苗。如今之还上。如各司上纳贡案。如国葬竹马之竹。如内院牛黄。如户曹岁币。
大逆众情。如大军籍。如罢奴婢。如减贡物。如禁士市。如号牌新加徵敛。如收士人布。
点阅之际。充役之时。如各官苦役充定赂吏。如国丧时织妇都监捉工。如考讲时校生为其受赂。多侵良民。
  右等法及整顿太过。禁其所趍。多立官长。作事烦弊。不顺其势。不顺其情处。皆不可以为法。○又凡立法不大段者。不必先作立法之名迹。随便措备。随势施行。自成其制。
户籍(户口帖 五穷籍 死生报 婚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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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籍(贱记帖)
田籍(田记帖)
山籍(帖)
山泽物产籍
  此等诸籍。皆令其主自呈单子。里长察之以作册。具其虚实。其主为上。里长次之。里长不必擅改其违处。各状报之。其后遣御史抽牲(一作栍)摘奸。绳以上律。在其主者罪主。在里长者罪里长。○诸籍器具皆自官里长备具。无为民弊。其虚实皆令自呈。勿使官里监之。○里长御史极择得人。然后可为。
户布收(稍烦徵捧)
编伍
  即以取才单子。使换奴单子后。即以馀者除老病。从附近尽编队伍。无所拣择。待后日其将官察其残弱者。以归辎重军。○初若选择则官吏因以弄奸。○其后落取才者。随落补伍。
   
(右自户籍至编伍。一二年可成。)
考察摘奸。(如起陈灾祥籍穷民等。)皆令自单子。后。抽牲(一作栍)亲摘奸。严其律。充定苦役。(如定民业时。皂隶渔猎等。)不自愿而官充者。其役有苦也。宜歇之使无避。且其定充时里长与官亲为善择充定。临时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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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无弊。
捧上纳物如(还上田税柴草冰丁)皆不用点计斗量。使民各自上其簿。然后分队各列立。使自封裹而后。亲自监临。抽牲(一作栍)计量。或半或尽。治其伪者严其律。○一日毕捧。○自不满。先自告作簿。
如贡物责纳。官既久任。必亲察其合否。○看品择纳之物。以其本色所掌吏为主人移给。使亲自应之。亲自用之。如杂物猝办者。依旧主人。
田税贫不能者。以还上划给。自官仓移上。(无收散之烦。无立官加弊。)
如各岛监牧不别设官。只以牧子之长者为队长。而其文簿系于县监。
 如贡物则以本掌吏应之。无应纳跳登之弊。外方亦然。
 如农器兵器农桑陶冶之具。凡立法可用之需。皆须措备其用。皆不烦人力。不立声言。乘便料理预储。随时应用。
 如庶贱通仕等更立之制。不必先立名迹。只是随时随便行之。有可用庶贱即用之。后可为例成法。
 如略用肉刑。初不必立名。略杂其法于律中。临时施用。自可成制。
田税
 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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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税
户布
  自田税至户布。以为经费。
内财
各司财
公贱价
各营郡邑财(官吏月捧外。一毫皆会上。)
屯田位田税
  自内财至屯田。以为改政时杂需。
  在内者以具里长等文簿器具凡物。○在外者以供里长御史等供馈。○又以赈五穷民及命妇料。又以用凡给价处。○物件及收冗金。以造兵器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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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私养山山薮。取公私用材木。又以用作官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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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朋党
  君亲政。去政目。狭仕路。无迁移。○官久任责成效。(弹击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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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公道。严明为政。○弃轧言。镇浮议。○优士夫。平怨争。(愤激消)
消两班
  狭官路。择贤久任。使无世爵。○取才有所属。有所荫属吏。馀皆归民。无空游之士。○然则限田制之法。授纺绩之利。给官田之并作。不可不行。改嫁之法亦不可已。
消奴婢 消空士(无闲游浪议。无兼并坐食之人。)三十年稀。五十年尽消朋党。
  两班之限同此。
限田终归自均。(过限者不得加买。故田自归于不及限者。其价且轻。)百年可至均。
变训局为卫士。 可二十年。
定民业 可二年(此稍有令制烦弊。稍有弊怨。)
 田税(三倍) 户布(二倍) 杂税(无冗费)则国用足富。
 主税少。 闲丁军役除。 专意于农则民食足。
 身无烦役。 民有定业属则民力裕。
 葬地无禁。 山泽共之。 许材柴。 器用赡则民用赡。
 田有公案。 奴无卖买。 负债估立则财讼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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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伍训鍊无闲游则得兵多。
 合郡县。省官爵则吏力不分。官事成。
 
霞谷集卷二十二 第 565H 页
法律简精。 朝廷清则纪纲立。
 朝廷清。 閒两班少则党论伏。
 置里长县监则奸猾息。
 奢侈息。 禁令略存而民业益专。
  自馀渐消之类不计(如奴婢两班器具之类。)
 凡禁制束民之道。必皆因其势顺为之。绝其继以消之。上也。其变罢者末也。惟小小无大拂者。亦可行也。且以禁绮罗轿车等事。言之平日。人人皆用。独令无势者不用。势不平也。如乱离之后。人未遑绮轿之事。禁不得始则易绝。且绝之于其源上也。如绮罗禁之于译商则自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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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公贱。(收价)私贱从母役。(不得私卖。惟许赎。)
罢各衙门(内府诸宫收私财。)
罢公私渔盐场屯田。尽归有司。
罢军役(各名目炮手。亦汰其残弱。减哨移为别武士。不复签丁。)
收户布
  分大中小户○京中(本无身役)只夫妇居者为残户。中户为小户。大户为中户。(士夫率居多故也)○外方私贱主户者亦然。以中而为小。(有身贡故也)○独女单男孤儿老夫妇病废勿收。(有率丁者否)○简其户口。严其法条。十家立户主。漏者斩。
定田税
  
田政极均。凡土品水根本厚者定等数。其他高燥之田用人力者。皆随起随税。○无免税复户。○税加于今数。○公田亦如私田半分并作。○山泽耕者为主。
定田徭(今之大同春秋米也。)
编束伍
  每哨定炮手射手马兵壮士。又有馀卒。○有荫士人不为。其他虽士夫业武者。皆为把总哨官。虽使唤奴皆入。使唤奴及残弱。使为馀卒。不为炮射鍊习。○自农至农毕。将官无相关。秋冬间只为鍊习。○马及炮射战服皆官给。○轮次立番。中道以内立番于京。以外立番各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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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士农工商。
  商贾如京市井。各官皆有收税。工匠亦设肆收税。○外邑立市井。州内设工肆。
定杂业
  海泽为盐。(渔夫)皆受官定立监官收税。
  山郡为猎。(蜂蜜 果实种树楮漆。)
   皆从自愿。官定其人。各种养纳税。又立都为如京市井。凡私种养皆卖于都为。不得私卖。都为纳其税。
   多以士夫使唤奴及私贱及残弱不合编伍者定杂业。其外无遗尽为军伍。
合州郡命太守
  治政任其为。惟正供纳外。无上司责应。法令亦自为。独收纳之物有定限。过限者论赃斩。○管下皆自辟自黜。○有郎胥有吏职。
分县社
  总督邮仓监传舍之事。○皆任太守。无使客巡察使命之行。
各有将军
  属于太守。○领兵鍊习。○惟发兵听大司马符信。
立马师
  
霞谷集卷二十二 第 566L 页
兼牧畜。高其官专其任。○北道一。西海岛一。南海岛一。山岛中养之。小处牧牛羊。每年取牡者上纳。分给邮驿。煽给马军。以充内厩。且多为储养别岛。以需缓急。
立采铁炼药官。
  高其官专任如马师。多造剑戟炮药弓矢甲冑以给军。
立材木官。
  作棺材多造船。以给用船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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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诸卿
各辟郎胥。(有文案簿牍之郎。有▣应执事之署。)
定名器。
定门荫。(大夫以下子婿弟侄孙。卿以下至曾玄外孙。)
优待旧仕。
停科举命官师务教畜。
  只存武艺诗赋课选。然不以此用人。
广用人。(良妾子亦复许通。)
各荐才。
吏隶。
  京师州郡之吏。有禄可代耕。○使唤吏使令。○隶多定其
霞谷集卷二十二 第 567H 页
数。轮回立番。一年一次。○厨汤之婢。或买私婢。或定罪人。或抄定别人。皆只限其身。且多定轮次立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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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官
 太师 左少卿(天时神祗医药)右侍郎 太史(道术)
地官
 大司空 左少卿(农田山泽)右侍郎 度支(财赋国用)
民官
 大司徒 左少卿(四民牧养)右侍郎 丁役(仆御传驿)
王官
 都御史 左少卿(御史谏官)右侍郎 侍从(尚书讲官)
宰部
 冢宰 左少卿(选举考谏)右侍郎 统领(差除爵赏)
戎部
 大元帅 左少卿(城池士马)右侍郎 内卫
礼部
 大宗卿 左少卿(礼教造士)右侍郎 朝仪
刑部
 大司寇 左少卿(邦制刑狱)右侍郎 官刑
一卿 左右少(三品以上)十郎(各分掌八道)(已上为士大夫百官五品以上。)执事各六十(各分差八道)(庶僚为五百员。)(其下为胥徒。○六品以下七品以下为参下。)
柱国公 大夫(三品以上)上郎(四品五品)(杂职止上郎)(六品以下)(庶品止郎)
西班散爵五百。(宗戚功劳众)(为无职)○他皆编伍。
霞谷集卷二十二 第 568H 页
内三辅(三郡)
外八道(三十州六十七郡。)
 百太守(四品以上)间置州牧(三品以上)
  郡置五监丞
   丞三 ▣▣ 民政 兵地
   监二(分县官左右设)
  右监丞五百员。(五品以下)其下为胥徒。
 通内外为二百官千僚。
霞谷集卷二十二 第 568L 页
大公府
 左相公(兼师傅○领四府○古之百揆○师傅官不必备)
  左少公二(或中府铨府兼之)
 右相公(领五曹事○古之枢密平事)
  右少公二
四府(知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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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府 古秩宗司徒典乐(○礼乐 成均士教导丧祭)○杂职(祝史译官天文医者 日者礼书 地理仪节)
 
法府 古士(○法禁禁府 刑律狱)○杂职(律刑章法书)
五部(尚事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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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部(财用市廛 经费)○杂职 财利法
 兵部 古士(○兵训鍊将军。 御营将军。马司仆 城池。 器械。)○杂职(武)兵法(武荐入铨府。然后免杂职而通仕。)
 工部 古工(○器用缮工 工匠)○杂职 器用法
四院
 胄院(大史师傅)
 
霞谷集卷二十二 第 569H 页
宪院(古御史○大史 外按史)
 侍院(古谏院○左大史谏。右大史筵。)
 词院(古太学士○大史)
西四班
 散馆(荫仕军职 举人禄职 分属九卿就直者料。不则否。)
 宗馆(有号)
 敦馆(有号)
 勋馆(有封号)
三十州(京兆太守以下。)
 三百监(非兵官)
 
六十书记(非官)
   中军
 二百水将(非官)
九按使(内职属宪府)
 右公府四府五部四院二百官。
 西馆(无定)
 外州(三十官)
 监胥杂职(无定)
九卿各三四。掌史十馀郎。
四院大史之外。随阶异名。官无限。亦无定名。
霞谷集卷二十二 第 569L 页
外守有监有书记有将有边将。
荐擢之外。一生久任。有故假官权察。
职坏害理。才劣乖事。举劾归之。其他罪犯。只罚之不递。
霞谷集卷二十二 第 570H 页
改量田。不论地之广狭。以可出一石者为一负。
一石出。(大略上半斗落。中一斗落。又一斗半落。下二斗落。)为一负。(畓以稻租全石。田以豆与粟。粟半减。)
百石出为一结。(百卜)○量田各录宜水宜旱土性。每年各验某灾某伤以给灾。(皆使自呈单子。)
 公税一结(上农)(租十石米五石)米五石。分为税三石。大同二石。
   五十卜(中农)米二石半。分为税一石半。贡一石。
    右田以田米畓以畓米。有灾随减。
 主税(赌地)亦一结租十石。(五十卜。租五石。)○有灾给灾。一从官税。
勤农一夫妻有牛。可农六十斗落畓。(出五十石)三四日田。(出▣石○一云大不然。可农二十斗畓。出二十石。数日田。)大户上农。农一结百斗落。馀中户中农五十卜六十馀斗落。上之出百石。中之出五十石。○一夫一年食七十二斗米。(日二升月六斗)夫妻一年食与用米十石则周足也。(食则七石)
  今法一结田。税米十二斗。大同米(春六秋六)十二斗。(京畿雉鸡冰草不入。)合二十四斗。可入三十斗馀。
   田等无常难定云。然而中畓二十斗落十五卜。百三十斗落可一结。中田一日耕十五卜。七日耕可一结。
一夫妇之需米二百斗。(十石)一年之食足矣。勤农则三十斗落。二十馀石可出。而民之贫穷饥乏至此何也。
 田主分半。除出其半一也。○今减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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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捧上。户主滥收。上纳滥捧。其入倍之(税百一而入十二)一也。○今严其法。定斗量。申明其律。
 田籍不均。等数无定。常贫而不赂者。薄田为上等。所出不偿其税。故贫益贫富益富。是弊之大者也。今极正田籍无弊。
 灾陈不均。贫不赂者为祥。田出不偿其税。贫者益困。是弊之大者也。今严其法。正其灾陈。(田籍灾祥。皆自单子。择官吏善处申明。)
 身役稠叠。儿故不免。儿不能役及死已久者皆徵之。民皆罢散。一族之弊。叠出层生。身叠累役。意外重使。益加罢散。富者犹赂吏图免。贫者不能措手。尽当其弊。又弊中生弊。转辗不能生保。今罢闲丁邻族之弊。只以见存之户收布则无儿故之弊。无籍者不得移。而不布者应役则无逃亡邻族之弊。
霞谷集卷二十二 第 571H 页
左右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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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三。 各木三百米三百合九百。
卿十一。 各木二百米二百(等各五十)合二千二百。
五十大夫。 各木百二十未百二十(一等各三十)合六千。
百郎。 木六十米六十(一等各十五)合六千。
  右合木米各一万六千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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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则从其品自九至三。或大夫禄。或郎禄。二百可六千。○郎之下者岁十二石。上至六十石。至大夫百二十。王孙元勋与公卿同。可数三千。
  右合木米一万。
吏千 或十二或十合万。
军隶二千 五 合万。(多充轮用二千)
选士千 合万 二万。
  右合五万六千
外太守三十。 各百五十。合四千五百。
郎四百。(将史郎百。监三百。邮四十里一将官自在兵中。) 各四十合万六千。
吏三千。 各十合三万。
军隶五千。 各五合二万五千。(轮用唯五千)
选士三千。 各十合三万。
  右合木米十一万五千五百。
霞谷集卷二十二 第 572H 页
更计之。丁夫胜于户布。
 通一国除官吏士兵各任役外。皆有丁布入编伍。但丁有良贱。伍无良贱。
 凡人自生三岁入丁籍。十五受丁帖如度牒。然后始得为人。限二十五岁前勿侵。使其间学业成就。有所属入于各职。过二十五无所属。然后始纳丁布。以补国众丁。是许通之意。纳丁布虽久。若登科入役等则皆无拘。惟初不入丁者。不得为人类。见觉则与漏结同法。官吏同罪。告者论功。使一国之丁无有漏者。一国之丁无登仕。各役所属者。则无不纳一疋布者。○女子则不入籍不责役。○私贱则别作丁籍。收布给其主。○丁无贵贱皆入纳布。则登仕及有职业及各属役者免布。去其役则还纳。年六十除免。
京役用丁夫。
 凡京外公府诸官司番军及徒隶丘从保足之类。及凡百用人丁军夫等处。皆一切以所捧丁布雇立。
乡邑有束伍。
 自两班至常人贱人。皆作编伍。无职役有职役皆入。无有免者。分壮弱作队。只一年一鍊。他无所役。以备御外之役。
  右通一国民
营府有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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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丁夫之中抄得壮精为营兵。分番上府。如御营军。远者番疏。近者番数。半立京城。半立州府。一年二月专来鍊习。以为卫卒。此为实兵卒也。入此选者为有役属。不复为丁布。
  右本兵
推恩有荫及忠义代加资。亦入丁。勿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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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谷集卷二十二 第 573H 页
田里户夫
  土田
田结(有租有加结)租也○山泽(有贡)
  里户
户甲(有民兵)调也(有夫役)庸也○士(有职业)(有身业○士异里。民异业。)
  田野
有原田户,加结户,山虞户,(山户林户)泽衡户。(海户泽户)
 右定地有四域
 家口里户
有原里。(军赋兵伍共户。官吏士将共里。里长统焉。)有虞里。衡里工里商里。邮驿传馆里。水师漕户里。官吏里。(亦各统于里长。)
 右处民有八里(五户三部)
  户制
兵一人(编伍也)○调二人(乘赋也)正布二疋。(二人轮一疋)○庸二人(徒役也)役二十日。(二人轮十日)调纳京庸役于州。
  农兵原里(一统五户)
兵一人。(每年县习。三年州番。十年京番。)○调二人。(一人给兵保。一人纳布。次年轮回一人纳布。一人兵保。)○庸二人。(一人给兵保。一人立差役。次年轮回一人差役。一人兵保。)
  一统一年
兵一丁。保二人二疋。调布一疋。庸役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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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户二百统(儒武及乡官吏士皆入编伍。户调庸无异乡。官武将及士之被选为将士者当其户伍。自为队。伍之长则不出调与庸。○入仕者别作户。不入统伍。所以别君子。○女户无役。付统伍之外。)
虞户衡户别作户。一统五户。(别作队伍名。不隶军籍。)五人合调庸。(为有贡例。)
工户商户别作户。一统五户。(别为队伍名。不隶军籍。)五人合调庸。(为有贡例。)
邮驿户水军户别作里。一统五户。(别为队伍。无调庸。)邮五人。(一人作卒。一人马户。三人作保。)水五人。(一人作卒。一人主船。三人作保。)津户同。(马价别有田。船材别有山。)
 里甲卒伍
  京府统甲(每一户以一丁为主。)
五家一统。统为旗。二统一甲。(十家)甲为队。十甲一里。(百家)里为哨。十里一邑。(千家)邑为总。(一千总二把总)五邑一乡。(五千家)乡为营军。(二别将)二乡一府。(万家)府为镇师。(镇将○千统于别。别统于镇。)
  京都
十家为统出旗。廿家为甲出队。
  州县比畴
五夫一比。(县)比为伍。二比一畴。(十夫)畴为连。十畴一闾。(百夫)闾为卒。十闾一聚。(千夫)聚为旅。(千总把总)五聚一党。(五千)党为营。(二别将)二党一牧。(万夫)牧为镇。(镇将并上同)
  京都
农兵。(原户)卫士。(别里)(别里)工。(别户○商工二分)(别户)橹驿。(别户○虞橹一分)
  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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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兵(原户)吏属(别里)(别里○二分)(别里)(别里)橹驿。(别里○工商橹一分)
 右里甲出军赋徒役。(军赋兵士也。徒役布庸也。)
 田制
尺一束(有上中下九等尺。)十束一负。十负百负一结。(一夫)五结半字。十结一字。(十夫)十字一丘。(面)百字一甸。(县)五县一郡。二郡一州。(千字)○又有加结。(别作结○原田畓。每五结十结。置标石以为区。)
 右田结出租税官需。(租税原田官需加结。)
  山海虞衡
步一林。(海泽山谷异步)十林一陂。(一夫○方一里)十陂一场。(十夫○方五里奇)十场一区。(一字百夫○方十里)十区一方。(十字千夫○方三十里奇○山曰奇。海曰域。○山则每一字置标石以为区。)
 右山海虞衡出贡制财赋。(并工商户)
 八道六十州
畿五府。(汉城,开城,水原,广州,杨州。)湖西六州。(忠州,清州,公州,天安,洪州,鸿山。)海西六州。(新溪,黄州,平山,海州,安岳,长渊)岭南十二州。湖南十州。关东七州。(东三西四)北道八州。关西八州。(边三)
  八道分等
田品九等。租赋八等。山泽贡八等。军赋役八等。
  别品
山泽虞衡贡。三南两西(山一海二林二)江原北道(山二海一林一)京畿。(山一海一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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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海处鱼盐画给。船盆移定。无山处铁木画给。店寺移定。无山海处。定置别场市。)
赋外加结。役外工商。三南两西(加耕一工商二)江原北道(加耕二工商一)京畿。(加耕一工商一)○凡非本道物产勿用。畿内无贡直供上。如司饔六署。
 田租
一负(租一斗) 上年白米五升。 中年四升五合。 下年三升。
十负(租十斗) 五斗 四斗五升 三斗
一结(租百斗) 五十斗 三石 二石
 一结米三石则白米二石。粟米七斗五升。大豆七斗五升。○东北则粟一石七斗五升。大豆一石。米七斗五升。○百里内结民自载纳。百里外则输漕价出于赋中。○凡田租一半纳京仓。(三分二。颁百官禄员役料一年经用。三分一备恤患。补缩结别敛等。)一半留外。(一半国用。一半州县廪。)
  加耕别田
束负十结。(并同原田而其等多下。)如山谷川边海堰泽陂不能如制。不能常食者。不置区石。别作加结。随岁增减。
  加耕田租
出邑需不收税(柴炭油清纸地雉鸡铺陈。皆出于其租。)
  又别定五田加结
五田五海十林五山五商五牧。(五田别定其地。作农外加结。五牧别出其岛。作衡外别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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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贡出于山海等。虞衡不系田租。别有其目。各有其制。(定制之外。折租以市。)
五田(加结)○卉绵(两西)麻枲(南北)真麦油麻酱豆。
十林(虞)○果林药林竹林木林楮林漆林蜜林莞茅林桑林苧林。
五海(衡)○岛海(户)船海(只)鱼海(场)盐海(盆)渔手。(川泽)
五山(虞)○寺山器店山(有土金木柳竹莞)材山铁山猎手。
五牧(衡)○乘牧牧畜牺畜(以上三牧。宜以海岛不食之地。)厩牧屠肆。(宰)
五商○国粜(常平)廛肆(市井)场市浦会(如江京元山等处)馆铺。(廛)
十工○金木石土革角竹草丝彩。○五海五牧五商(属户曹)。五海五山十林十工(属工曹)
国用凡七。米租希布䌷苧货币用银。
租税用米。米有三品。大米粟米大豆。○租有三品。稻租粟(黍稷)麰。徭用希布。希布有三品。上希(广八寸四十尺)正希(广六寸半三十五尺)次希。(广六寸三十尺)○麻布细(八寸四十尺)(六七寸三十五尺)(六寸三。十尺)○徭以正希正布而不准尺度者不得用。其价倍减。(凡希布价。以正品为准。各以四分一。递加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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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品
  爵有五等
公卿大夫(嫡袭宗室)上士(嫡袭勋封)中士(荐登科第世袭)下士(庠士 荫士直付 进士 选举 属国学。又称国子 ○庠士将士 选举 吏士 选举 属国司。又称国调 ○杂职技艺等。别为职制。○庶别止于杂职。)
  民有三品
乡士(世族生选生 自乡生选入者亦为选生。 属乡学。○吏生将生 自乡生选入者亦皆为之。 技业生 自庶别选入者亦为。 属乡司。)乡生(乡品生。庶别生。世族之庶 ○中品付。○胥吏出此。)常徒(良人庶别。乡生之庶 ○贱流付。○徒卒出此。)
朝有二相六官六部郎士。(当详于官制)
州有二守十丞(如县监察访)三掌乡士。(一掌四徒儒生。一掌兵马水军。一掌四户三部。)
生有四徒。(儒生选技生选将生选吏生选。)京邑同。(京则别有卫士。)
民有四户。(农兵 原户 虞衡 异里 工户 异里 商户 异里)京邑同。(京则别有卫士户。○公卿则别户不别里。卿士入原户。)
属有三部。(官属 官司吏卒 驿属 邮司付传户 橹属。津司付漕户)京邑同。(京则别有卫士。如今两局。)
官制当别成
 诸职业制
  国都
儒士(选入)吏士(选入)皆给禄长仕。(为官无户役)卫士(选入)给禄。长屯鍊习。(别里)学生(选属)技生(选属)皆有馈料。轮番入学。(通原户户役。如旧不除。○士之有僮者。以僮一人一疋之布。减纳次布。为之给优也。)吏卒(定额)立役。给料(番时)给布。(通年通原户。户役如旧不除。)津兵漕军皆立役。给料(番时)给布。(通年别有役户自役。○吏将士为官。皆不为农。○诸生户技徒户卫士户。皆别给业利如岁币。以代农业。○官属吏卒户亦别给生业。使不得混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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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县
儒士(乡士)吏士将士皆给禄。(为官无役)学生(选属)技生(选属)皆有馈料。轮番(原户役不除)官属。(定额)津兵漕卒皆立役给料。(别有役户。役户中有保。故无给布。○别里。)
 职役等制
命爵有三品。军衔有六目。
  上士(如司直)世族(如司勇忠顺)
  中士(如司果)乡品(如司仆)
  下士(如司正之类)常徒(如羽林之类)
 上士中士二等。世袭者初付。下士以下四等。荫以下初付。而其袭爵者。虽大夫初付则皆以上中士军衔。○凡大夫士生徒皆有原付军衔。以属队伍。○爵秩虽变移。其所付军衔不改于原案。以其已定于初受之时如出身然。递职则各归于本衔。○六目各有九等。三士之目至于一品。(如一品司直。二品司果。)世族止二品而亦至一品。乡品止于四品。常徒止于七品。
  兵役制
兵丁原户○十五入户(属籍)二十受役(立伍)六十除役(晚入则六十五)
军兵立番○有乡团(春秋鍊习)有州番(一年或三年)有京上(五年或十年○西北两界有防镇。故无上京。)
徒役制(年限上同)
 公私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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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罢公私贱无奴婢。○次法役婢不役奴。(有冒法而役者徵户役。一如常民 以正希。其依法不役者。官收二疋 次布 于奴户。一疋户役一疋奴役 一疋出给其主。○官士则各给一丁。而一丁之户役一疋。时用次 不以正希法所许故也 希。统于主户而纳之。○士之有僮者以僮一人一疋希。减其品次希。是为保也。○婢贡只一疋 次希 给主人。)○又次法奴婢具使如旧。(仆役前入于正兵者。贱役免。○仆役者其户役一疋。次希 统于主户而纳。不仆役者二疋。次希 一纳官一纳主。无官捧给 ○婢贡则一疋。而无论户役主贡。皆用次希。)
 山虞泽衡户役制
五人内户首二人。轮一年进贡。(每以春秋○畿府虞衡。皆直供上。○山虞山林户。庶孽杂流落士者或为之。)
 教士制
大夫士为世族。世族立宗法。不入宗法。为乡生。世族用宗法教之治之。选升于学校为仕。乡士用里甲治之教之。选升于乡校为士。○其教以五伦德性。不以文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