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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窗先生文集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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芸窗先生文集卷之六
 杂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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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说劄录
近斋答任稚共书曰。丧中先祀。使服轻者代行。有横渠说。而如无服轻者。则当依问解。以俗制丧服行祀。然有服轻者。则使之替行酌献。丧人只参拜为宜。但虽有服轻者。只是一人。则使之酌献。而降神等节。左右执事不备。丧人势不得已助将于服轻者之傍。如此则无宁亲自酌献之为俞也。愚意勿论服轻有无多寡。既不得如古者三年废祭之礼。则祭先凡节。躬将无妨。只减馔一献。稍存其变常之意而已。如何如何。
 
按丧中行先祀之节。详见类辑与增解。槩言使服轻者将事。丧人只伸哭拜而已。但丧人既参祀则依近斋说。亲为献酌。使服轻者执事于左右。恐或无悖于情礼耶。
击蒙要诀曰。凡三年之丧。古礼则废祠堂之祭。而朱子曰古人居丧。衰麻之衣。不释于身。哭泣之声。不绝于口。其出入居处言语饮食。皆与平日绝异。故宗庙之祭虽废。而幽明之间。两无憾焉。今人居丧。与古人异。而废此一事。恐有所未安。朱子之言如此。故未葬前则遵礼废祭。而卒哭后则于四时节祀及忌祭墓祭。使服轻者(若无服轻者。则丧人以俗制丧服行祀。)行荐。而馔品减于常时。只一献不读祝不受胙可也。期大功则葬后当祭如平时。但不受胙。未葬前时祭可废。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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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墓祭略行如上仪。缌小功则成服前废祭。成服后当祭如平时。但不受胙。五服未成服前。虽忌祭亦不可行也。
 按栗谷此说。举世遵用。而但丧人则虽在卒哭后。不敢举四时正祭。盖仿朱子所行也。期大功则未葬前尸柩若在同宫。则不行忌墓祭。盖用杂记与丧服传之说也。朱子答曾光祖书曰。家间顷年居丧。于四时正祭则不敢举。而俗节荐享则以墨衰行之。盖正祭三献受胙。非居丧所可行。而俗节则惟普同一献不读祝不受胙也。答胡伯量书曰。荐新告朔。吉凶相袭。似不可行。未葬可废。已葬则使轻服或已除服者入庙行礼可也。四时大祭。既葬亦不可行。如韩魏公所谓节祀者。则如荐新行之可也。
 杂记父母之丧将祭。而昆弟死。既殡而祭。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注将祭谓练祥也。疏昆弟死。既殡而祭者。兄弟轻故殡后。便可行吉祭。谓异宫者耳。若同宫。虽臣妾之轻卑。犹待葬后乃行父母祭。以吉凶不相干故也。○丧服传云有死于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庾氏云小祥之祭。已涉于吉。尸柩至凶。故不可以相干。其虞祔则得为之。若丧柩即出则亦祭。不待三月矣。
屏溪答赵德常书曰。以布深衣代墨衰入庙。既有沙溪先生说。以此参礼于家庙。不须疑也。念昔先人丧中。为请碣文。往拜先师。先师使脱方笠曰。此胜国陋制。无礼可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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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从俗虽不得不着。不但祭祀时。见尊长亦不可着。仍问丧中入庙服色。答以孝巾深衣为可。后见尤奄说。亦以孝巾行祀云。鄙家曾以此行之。
 按性潭答申鍷书曰。丧人于祖先忌祀。以方笠直领将事无妨。盖墨衰行祀。实有朱子定制。鄙家如是行之矣。鳌村答宋震圭书曰。丧中祭祀。栗谷曰以俗制丧服行祀。而方笠是俗制丧服。故吾家用之。虽与沙翁微不同。且未有先祖定论。而谓之失礼则未知其然云云。性潭,鳌村俱以方笠参先忌。或有古例之可据耶。第当探详于宋氏诸家也。
渼湖答洪乐显书曰。练服仪礼则用大功布改制。而衰裳不练。负版辟领并不去。葛绖布带惟冠及中衣用练布。家礼则衰裳用练布改制。衰负版辟领皆去。熟麻绖带冠及中衣亦并练。其从仪礼与家礼。惟在行之者所择。而先贤多两可之矣。吾家则尝从仪礼。未知果如何。
 按小祥时服制。自栗谷,沙溪以来。已成礼讼。辞说纷纭。而四礼便览曰。家礼只云陈练服而无某服不练之文。正服不练。虽是疏说。既练冠及中衣。不练衰裳。则上下表里甚不相称。并练衰裳。恐得宜云云。陶庵此说。殊甚明白。且今俗亦无不练衰裳者矣。至于绞带。或用布或用熟麻。尚无一定之规。或曰齐斩之绞布两带。自有分限。其义甚严。若以布换麻。则重斩之中。兼杂齐衰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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揆以礼意。得不违悖云云。考诸巍岩,冠峰及屏溪文字。则皆以为绞带之虞后变布。乃仪礼丧服篇贾疏之谬妄。初非经传之文。而杨信斋误引于图式练变条。不当遵用云。○南塘曰。家礼小祥设次陈练服。即指衰裳中衣皆练者。而世俗只练中衣。不变衰裳。皆考之不审之致也。
同春问。葛绖乃古之卒哭所受之服。而丘氏以为练服之绖。今可遵行否。沙溪答曰。卒哭受服。后世不行。丘氏仍以葛为练服之绖。正合古礼也。又问三重四股之制如何。答曰间传详之。间传曰既虞卒哭。去麻服葛带三重。注葬后以葛绖易腰之麻绖。差小于前。四股纠之。积而相重则三重。盖单纠为一重。两股合为一绳。是二重。又合为一绳。是三重也。(见疑礼问解。)
 按备要及四礼便览家礼增解小祥条。皆言腰绖用葛为之。三重四股。今俗往往用葛绖。而或依成服时腰绖。只以两股为之。恐未免半上落下矣。玄冠峰斩衰练变布带辨。以为间传之葛带。分明是绞带。而郑注误以腰绖解之云云。此说亦颇有理。览者当详之。玄冠峰曰。备要小祥条腰绖。依间传作三重四股云云。盖以间传注解葛带以腰绖故也。夫腰绖之两股。绞带之四股。既皆有定制。而又皆以麻为之。则至练变亦当各存其制。而皆以葛为之可也。窃考仪礼言葛绖。间传言葛带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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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则间传之葛带。分明是绞带也。况以三重四股。又加于三重四股之上。则不几于叠床之讥欤。故卒致贾氏之疑而创出服布之说。沙翁不辨郑注之非。反用三重四股之绖何欤。是未可知也。
尤庵曰。妻丧实具三年之体段。故练杖祥禫四者。只是一串事。今以不杖而不禫。则独行练祭。恐是半上落下。
 按家礼增解。载尤翁此说。无所论辨。然则父在而为妻不杖者。不行十二月之练事耶。遂庵以后诸说。皆以行练为是。故玆录之。
 寒水斋答韩仁夫书曰。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一如父在母丧之制。此所谓三年之体也。今若不练则亦当不祥。若然则谓之三年之体可乎。丧大记疏虽曰不禫。而不曰不练。近日臆说。愚所不晓。
 厚斋答尹殷叟书曰。虽不杖不禫。十一月之练。恐不可废也。盖练除事。本不系于禫之行不行也。
 近斋答李士深书曰。愚尝得一说可證者。沙溪先生曰父丧既顈。方行妻之二祥。此是遭妻丧于父在时者。父没既葬而行妻之练祥也。此必是父在时舅主妇丧。夫本当行练祥者。非以父没而变于父在为其妻者。始伸练祥之礼者。据此则父在为妻不杖者。行练祥可知矣。不杖不禫。既得压尊之义。只行练事。又存三年之体。此实全备无欠。古礼立意精密。似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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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无三年者。不行练祥二祭。此是古礼而世俗之所通行也。独子出后而所生家无主人。庶孽承嫡而所生母无他子。是皆丧无三年者也。然则练祥不得不停废矣。厚斋论庶子承嫡者。设馈奠于别室。以终三年云云。独子之出继者。亦依此行之无妨耶。
 厚斋答金明允书曰。庶子既为承重奉祀。则于其所生母之丧。虽无他子。恐不可循礼奉祀。一如未承重之子也。三月以前。只当以缌服设馈奠于别室。三月以后。又以心丧服制。仍行馈奠。以终三年。似可耶。祝文单称子某。恐似未安。若以承嫡子某之类为称则或可耶。
同春问。大小祥日。亲宾之来见者。似当哭拜。沙溪曰。客来则主人先哭待之可也。
尤庵曰。练日吊哭。未之前闻。然客既吊哭则主人何可昧然而已。
李恒春问。乡俗大小祥行祀后。设席殡门外。请会宾坐定后。主人出自东阶。立于座再拜谢宾。此亦古礼耶。陶庵曰。乡中宾友若为过祥。慰问而来者。则主人哭再拜而受吊。于古礼固亦有据。而今俗鲜有行之者矣。所询一段。盖仿初丧拜宾之文。节目则未敢知。必如何而后可也。
 按近日风俗。洛下与湖西则大小祥时。宾客之来见者。哭拜于灵筵。而对主人无拜礼。只为慰问之辞而已。未知岭南诸处。果行吊礼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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栎泉答庶从叔尧赞书曰。祥后布网。详在高祖考答骊阳问。可考也。其谓骇俗者。指白黑粗𩮀杂造者矣。曾于乙巳丁未祥事时。申禀于丹岩而用布。戊寅亦如之。未见其骇俗。顷者任仲思亦用布矣。
 按同春集骊阳问。昔年母丧。祥服以白布作网巾用之云云。同春曰。用布似亦不妨。但祥服纯素。既非古制。粗𩮀之造。视缟所争几何。恐不必大拘也。
 陶庵曰。大祥网巾。尤翁则用淡皂布。而其子孙多用粗驳。盖尤翁书中。有𩮀亦可布亦可之论矣。
 尤庵曰。网巾之制无经据。今笠既白则布亦白无妨。然以古黪色义推之。则用淡白黑亦可。然则布亦可𩮀亦可。恐不必大拘于一说也。
李尚贤问。沙溪先生谓禫前书疏。因称孤哀云云。既经祥制。自是服人称以孤哀。不亦过乎。同春曰。禫祭祝文。家礼之意则似仍称孤哀。故老先生有是教。从厚何妨。
或问禫前书疏。居禫之称。出于翰墨全书。可遵用耶。尤庵曰。祥后仍称孤哀。考家礼可知矣。
或问禫前书疏。仍用孤哀则称疏亦明矣。人之慰之。不必称疏耶。南溪曰。主客皆当称疏。
 按今俗祥后禫前。与人往复者。不称孤哀而称禫制人。不言稽颡而曰顿首。封皮则书以状上云云。
四礼便览大祥篇陈祥服条小注曰。按家礼此条云陈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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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而不无古今之异。且在 万历年间。郑松江赴于京。问于礼部。则郎中胡僖答曰。禫而陈禫服序也。今当荐此祥事之日。而先陈禫服。人无不微疑其间。我朝议礼考文。祥禫服参酌时宜。大祥日用细熟麻布为冠服。及至禫祭。即服禫服承祭云。而今文献无徵。故但以陈祥服三字为大文。注以皇朝制。以丘仪与国制开录于下。而禫服一段。移置禫条。○禫祭篇设次陈禫服条诸具。垂脚幞头。代以黪布笠。黪布衫。用直领或深衣为可。如深衣则以黪布缘之。布裹角带。代以白布带。如深衣则带亦布缘。若不能具黪衫而用素布。则带用黪布亦可。盖古礼禫讫着素端。网巾用黑白粗驳杂造。或用淡皂布为之云云。
栎泉与任鹿门书曰。丧服变除。练祥禫皆有受布。图式亦各有服图。通典诸说亦皆以禫祭所受称禫服。而家礼于大祥云陈禫服。于禫则无陈服之文。备要仍之而添入禫祭陈吉服而已。窃意自始死以至禫祫。变服自有次第。练云练服。祥云祥服。禫云禫服。方可谓名正言顺。今于大祥云禫服者。未知何据。且禫之前。径取其名。亦未为稳。未知于盛见如何。
 按禫而纤三字。见于间传。而纤是黑经白纬。则禫服之用黪色似宜矣。既曰禫服。则宜于禫祭时服之。而家礼大祥条原文。乃曰设次陈禫服。丈夫垂脚黪纱幞头,黪布衫,布裹角带云云。抑亦宋朝之俗制欤。且于禫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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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陈服易服之节。而文无所著。未知其何故也。我国祥禫之服。初无定制。自 宣祖朝以来。大祥着白笠,熟麻布直领,白布带。禫祭着旧漆笠,白布道袍,白丝带。举世通行。已过二百馀年。今于禫祭时服用黪色。虽是挽回古制之美意。而恐非一人一家之所可独创。
 疑礼问解。姜月塘问禫祭变服之节。沙溪答曰。今有或者之言。禫祭有哭泣之节。不可遽着纯吉之服。世或有用其言。以素服为是者。而以杂记间传见之。则祥祭着微吉之服。祭讫反服微凶之服。禫祭着纯吉之服。禫讫着微吉之服。以至吉祭。无所不佩也。或者禫祭不可遽着纯吉之说。不可从也。○杂记注曰。禫祭玄冠黄裳。禫讫朝服綅冠。踰月吉祭。玄冠朝服。既祭玄端而居。○间传陈氏曰。祔祭之时。玄冠朝服。祭讫首着纤冠。身着素端黄裳。以至吉祭。平常所服之物。无所不佩。
 三山斋答俞擎汝书。禫事虽未行卜日之礼。恐须前期告之。仍行齐戒似宜。沙溪吉与微吉之说。此据古礼六变服之义而云尔。然家礼则无此等节拍。且今世无许多服色。只当仍祭时所着而已。世人之或以墨笠直领行祭者。则自是别说。亦非沙溪之所定也。
 近斋答金诚甫书。禫祭之讫。服微吉一款。自是礼家一讼。盖古今衣制绝不同。而混并论之。故每不合而所行有异同。其一则禫祭着漆笠,青袍,黑丝带为吉服。祭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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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漆笠,白袍,白丝带或三升鸦青带。为微吉之服。其一则禫祭着漆笠,白袍,黑丝带为吉服。祭讫着黪布笠,黪布带,白袍或白直领。以为微吉之服。此所以有异同也。就二者论之。前者为是。后者未是。盖虽欲以黪布笠带为微吉之服。而黪布笠带实是心丧服色。谓之微凶之服则可。谓之微吉之服则不可。尝闻农岩先生以禫后用黪布笠为非。禫祭讫。仍着漆笠云矣。
 鳌村答族叔焕谦书曰。禫祭时服色。尝侍心斋,过斋二先生于一席。听其所论。则皆以俗之黑笠黑带为非。而曰此是心丧服色。非禫祭时服色。禫祭带用绵丝。笠用旧漆。来教致疑于禫后服色之与父在母丧。十五月而禫者无异者。正合于侄之所闻者矣。尤庵答尹尔和之问。即祭后服色。而来教以道袍丝带谓非微凶。白袍白带非纯吉则不害为微凶。愚见如是。未知如何。
任鹿门行状(其弟云湖靖周所撰)曰。祥后祔祖。朱子于家礼。虽用俗制。而晚从横渠议。以祫后入庙。为礼之正。今依朱子定论。当于吉祭后即入正龛为是。
 按朱子晚年。从横渠议。以吉祭后入庙为是。而至于留置几筵于殡宫。祫享后直入正龛。非朱子所定也。疑礼问解及家礼附注数条。玆录于左。
 沙溪答同春书曰。朱子晚年与学者书。祔与迁是两项事。既祥而撤几筵。祔于祖庙。俟祫祭而迁。用意婉转。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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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可违也。景任欲从朱子初年之论。殊未妥当。至于仍留几筵。权安别所。尤乖礼意。恐不可从也。(见疑礼问解大祥条。)
 李继善问曰。纳主之仪。礼经未见。仪礼但言迁祠版。匣于影堂。别无祭告之礼。周舜㢸以为昧然归匣。恐未得。先生前云诸侯三年丧毕皆有祭。但其礼亡。而大夫以下。又不可考。然则今当何据耶。曰横渠说三年后祫祭于太庙。因其告祭毕还主之时。遂奉祧主归于夹室。迁主新主皆归于其庙也。此似为得礼。郑氏周礼注。大宗伯享先王处。似亦有此意。而舜㢸所疑。与熹所谓三年丧毕有祭者。似亦暗与之合。但既祥而撤几筵。其主且当祔于祖父之庙。俟祫毕然后迁耳。(见家礼大祥附注及朱子大全。)张子曰古者君薨。三年丧毕。吉禘然后祔。因其祫。祧主藏于夹室。新主遂自殡宫入于庙。(家礼增解大祥条小注。)
尤庵曰。国葬后若当禫而禫。则是日脱私丧白笠。着国丧之笠矣。
寒水斋曰。国恤中私丧禫祭当废。又曰今日之无禫。只为国恤内不可服吉故耳。既无禫则似当以禫月初丁。为服吉之限矣。
 按寒水斋所论。槩言国丧未脱服前。不可服吉行禫也。但世人皆于国丧卒哭后行禫祭。盖从尤翁之训也。
尤庵曰。禫月未尽。似难从仕。朱子辞免文字。可见矣。
芝村曰。尤庵谓禫月未尽。似难从仕。然则禫之后月。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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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行吉祭。亦可从仕矣。惟赴举与仕者有间。未行吉祭则不赴似宜。
 按寒水斋答洪士中书曰。少时见禫后除职者。终其月不欲行公。而若承命牌则即为出肃。盖君命至重。不敢尽循私情也。禫者淡淡然平安之意。仕宦礼无所拘。人之非之者。不亦过乎。
寒水斋曰。吉祭不可行于闰月。
陶庵曰吉祭不可行于非正之月。当俟来朔。
 按鳌村答族叔焕谦书曰。吉祭是丧后之祭。故闰月亦可行之。而若禫在闰月。则虽仲月之闰。既非正月。并行禫吉。恐似不可。答具文镐书曰。考诸礼疑类辑。吉祭固无闰月之论。但禫之翌月。虽当孟月。祭之不以为僭。盖以吉祭为丧后之祭。而改题递迁。不可缓故也。然则闰月行祭。恐亦无不可云云。
寒水斋曰。支子之丧。虽无合祭递迁之礼。禫后行时祭。则丧人复常之期在此时。
三山斋答柳原明书曰。支子之子于其父丧毕后。虽无递迁之节。吉祭何可阙也。自仪礼以来。初无宗子独行吉祭而支子则否之文。昔时有人为此论。先人极斥其不然。
 按支子入庙。无改题递迁之节。所谓吉祭。只是四时正祭而已。遂翁,渼湖之时。好礼之家多行时祭。过禫事后。依时祭例。设行吉祭固无妨。而至于近日。则虽名门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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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不行时祭者已久。独于入庙之初。只行一番时祭。未知如何耳。
程子曰。庙主既祧。埋于所葬处。
朱子曰。古人埋桑主于两阶间。盖古者阶间。人不甚行。今则混杂。亦难埋于此。只得埋于墓所。
 按鳌村答琴舜孝书曰。亲尽神主。当埋安于最长房丧毕后。而虽各葬。埋安不当各就墓所。盖埋主墓所。出于事势不得已。非礼意之本然。考诸家礼及诸先贤说。可知矣。
尤庵曰。埋主节目。未有所考。当于本墓后右边。既掘坎。以木匣先安于坎中。然后以主椟安于木匣中。子孙皆再拜而辞毕。闭匣门而掩土紧筑。加以莎草。世多有盛于瓮而埋之者。或云岁久发见。水盈瓮中。神主浮泛云。又曰去其椟而埋之。心有所不安矣。
 按今人或以为尤翁所论埋安节次。似以主椟立埋。且不举哀。遵行为宜云云。而但遂庵,栎泉皆以卧埋为是。且世俗哭拜而辞诀云。
 寒水斋答人书。祧主卧埋。安之之义也。人死必卧葬。藏魂魄亦卧埋。可推知也。
 栎泉答朴新克书曰。亲尽埋主。与乱离中权埋有异。故皆从卧置。陶庵曰。祧主埋安时。子孙之举哀。情礼俱得。
丧中立后者变制之节。南塘,陶庵诸说。详载于家礼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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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栎泉,三山斋亦有所论辨者。槩曰先撤几筵于大祥。以其立后日。初再期变除衰服为宜云云。而性潭文集。亦有可据者。故玆录之。愚意则长子之闻讣于最晚者。亦当依此行之耶。从当详考于诸书也。
 性潭答郑在明书曰。所后子服丧。若距丧日月不远。则及其大祥。不可遽撒几筵。而当待除服之期矣。其服丧或在小祥后。则几筵之撒。恐不当待其服除之时也。今其服丧在葬后。则是距丧不远矣。盛论似然。
父在母丧者。十五朔禫祭。着墨笠,墨带。服本生父母者。过初期后。亦墨笠,墨带。盖身无衰服而心有馀哀。故俱称心丧人也。心丧变制之节。古礼无明文。国朝诸贤所说。详载于家礼增解。而栎泉,三山斋文集。亦有明白可据者。故兹录之。庶子之承嫡而服其母心丧者。亦当仿此而行之耶。
 房汝良问心丧人服吉则当在禫后耶祫祭后耶栎泉答曰虽是心哀。其即吉则当与诸兄弟同时。此等只当义起。
 三山斋答柳原明书曰。心丧人复常之节。沙溪以吉祭为断。此或统指复寝从仕与衣服之极其华盛者而言欤。若黪布笠带。恐当依通典说。除之于当禫之月。尤庵答金九鸣之问曰。当禫之月。略行哭礼。以存行禫之义。此说似可据。故愚之丁亥所行二十七月。改服黑笠,白袍,黑带。其翌月素袍,丝带如平日。窃谓如此似不悖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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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先生之旨也。
四礼便览改葬篇附注按庾蔚之曰。若墓远至家复葬则当有祖奠遣奠。今若还家则用自他所归葬例。行日但设朝奠。告以还家之意。至葬时乃设祖奠遣奠为可。还家时告辞曰今日将迁柩就舆。还归室堂。敢告云云。
 按世俗于改葬时。本家虽在咫尺。而不敢还奉棺柩者。非有所拘忌而然也。盖丧事有进而无退。既已形归窀穸。而乃又还奉室堂。则幽明相杂。似有所如何。故不敢冒行。此义详见于南塘集。故录于左。
 南塘答李薰伯书曰。礼曰饭于牖下。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殡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即远也。丧事有进而无退。有进而无退。谓有进而向外。无退而返内者也。故改葬之礼。直自旧山奉柩就新山。而无返家之文。虽或拘于形势。不能即往新山。别设祭厅于门外以待日。容或可也。今旧丧还奉室中。与新丧同殡。又设无于礼之祖奠。则是又因误而重误也。愚意葬前一日。因朝奠只以迁柩告旧丧。载舆设奠。往即新山。留人守之。是夕依礼设祖奠于新丧。似得之矣。
尹石湖问。先墓迁厝。卜于某日。而开圹验视之后。若无水患。则一家之议皆以为不可迁动。故欲直穿圹前灰隔下方到地灰底。探验水气之有无然后果无水气。则仍下灰土筑实而改成坟而已。同春答曰。所谓水患之说。曾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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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多验。地师之孟浪。实不可信。如果无水。则迁改之举。不啻重难。山之休咎。奚异水之有无。可更斟酌以处之也。
 按此是八松坟墓。穿验其无水。仍为还封。此见于鲁西年谱矣。第念世人之迁葬先墓者。破圹后虽见其安稳无害。而动于地师漏泄吉气之说。不敢还封旧圹。揆以同春石湖所论。则未免妄率耳。
五代祖以上缅礼。遂庵以为宗孙有承重之义。当服缌麻。陶庵以为宗孙既已亲尽。只当吊服加麻。三山斋答人书。始以为宗孙当主之矣。旋又曰最长房奉祀者主之。然则世人之行此礼者。无所的从。只取其安于己心者行之耶。
 三山斋答金祖寿书曰。前告远祖缅礼宗孙当主之者。盖出重其事之意。而更思之。祖迁于上则宗毁于下。到此时。又何以行宗孙之事乎。长房既主其祀。亦主其缅礼。在理当然云云。
家礼增解成服篇小功条小注市南曰。庶子承适。与继后不同。似无改其外祖之理。适母既是君母。虽不改外祖。庸非母耶。庶子承重。与继室之子奉祀。似无大段差异。
 按庶子承适者。为其所生母降服缌麻。乃于所生母之父还服小功。则得无嫌于近轻而远重乎。尤庵,玄石皆言承嫡者。当以嫡母为外家云云。故玆录于左。○华阳闻见录先生曰。妾子承适者。当以谁为外祖耶。朴玄石曰。似当以嫡母之父为外祖也。先生曰然。既以所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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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列于庶母而嗣父承重。则不以嫡母之父为外祖者甚非也。慎独斋无嫡子。而金益炼以妾子承重。则当以嫡母之父俞泓为外祖。而以栗谷为外祖极非。
南塘答金谨行书曰。大宗不可绝。独子出继。其父班祔。义亦当然。然有他子可立后者。则亦不可取其独子而使之无后也。独子出继。其父更为立后。情理亦不顺。无后而立后。本不得已之事。何必两家皆立后乎。
 按独子出继宗家。其父更为立后。情理固是不顺。然同堂之内。无可出继于宗家者。则无宁以己之独子入承宗家。更取远族之子。立为己后。庶几不悖于礼节耳。
凝窝尹公(讳聚东字汝五)问。时祭出主祝今以上。有孝孙某三字。忌祭则阙之可疑。且既有显某位之文。则用孝子名。似不可已者。渼湖答如来谕恐当。
三山斋答洪乐绥书曰。忌祭告辞。如考忌则上既书某官府君。敢请之下。只当曰显考。于妣则备书某封某氏。妣忌反此。
 按考妣合祭。出主告辞。沙溪所撰。而见载于备要及问解。敢请显考显妣下。不书某官某封。故世俗依此行之。而沙溪子孙亦然云。
丧礼备要忌日条小注晦斋李先生曰。按文公家礼。忌日只设一位。程氏祭礼。配祭考妣。二家之礼不同。盖只设一位。礼之正也。配祭考妣。礼之本于情者也。若以事死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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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铺筵设同几之意推之。礼之本于情者。亦有所不能已也。
 按忌日配祭考妣。不见于二程全书。尤庵已疑之矣。屏溪门人金奎五亦辨之矣。年前闻诸李友汝乔。沙随程氏所撰祭仪。有忌日并祭之说。详见文献通考。而晦斋误认沙随程氏为程子云云。此语似有据。而家无文献通考。姑未考览耳。沙随程氏名迥字可久。朱子前辈也。大全有往复书。
 尤庵答金重叔书曰。见教家礼辑览至忌祭条。有云程氏祠先凡例。祖考忌日则祭祖考及祖妣。祖妣忌日则祭祖妣不及祖考。馀位忌日祭同云云。昔年遍考二程书。无有所谓祠先凡例者。门人问答。亦无见焉。文敬公修整备要也。愚白去此一段矣。近日又更考阅程书而亦不见焉。未知或见于文献通考耶。晦斋亦引程氏并祭之说。此必有出处矣。若然则前日去之于备要者妄甚。今将何以处之。欲考文献书。而此无有处。幸须考示也。此书载宋子大全。(金重叔即西浦也。)
 金奎五问。忌祭并祭之说。遍考程书而无之。读礼通考亦无之。甚可讶也。第以通考丘仪诸书观之。非无程书之引据。而并祭之言则无所概见。可见非程子之言也。就考源流设位条注。眉山刘氏曰。或问伊川曰忌日祀两位否。曰只一位。据是则程子之亦主一位明矣。刘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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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下。始录程氏祠先凡例。言并祭之事。上文程子既言只祭一位。则下文何以复言并祭两位耶。此已径庭矣。又祠先凡例云云。似是礼书之名。而全然不见于全书。尤可见其非程子之言也。东方诸先生之以此为程子书者。恐是偶失照勘。而并祭之事。习于耳目。故因仍为俗。不复深究出处。信其为程子语。良可叹也。此一条载于屏溪集疑礼讲说卷。
家礼增解忌日篇前一日齐戒条小注语类。先生为无后叔祖忌祭。未祭之前不见客。○是日不饮酒不食肉条小注沙溪曰。客至不见人。固有行之者。鄙人不能行之。无乃未安乎。尤庵曰。忌日客至。主人辞以实状。而馆客于外。且谢曰姑待明日而就见云。则似乎婉转而得宜矣。同春曰。温公谓忌日旧仪不见客。于礼无之。今不取云。且丧中人客来。亦无不见之礼。忌日虽曰终身之丧。何至过于丧时耶。
 按朱子于叔祖忌祭之前不见客。则考妣以上忌祭。可推以知也。但温公谓忌日不见客。于礼无之云。岂以忌祭以前。专心齐戒。不宜应接宾客。而行祭以后则不食酒肉。黪布素服。以寓终身之慕而已。至于齐戒之节。有间于未祭时。故犹可以见客耶。近见栎泉杂著。曰齐居不免随俗见客。每觉不安。今拟别立一室。以为致齐之所。贴客位咨目。使子弟或家客。自外接待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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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庵经礼问答。或问忌祭时设茅沙二器耶。设一器。而降神及初献祭酒兼用何如。尤庵答曰。降神与三献。各用茅沙。礼文然矣。何可疑乎。又曰生时无阶下拜。祭时有之者。祭礼主于严故也。
 按今人于行祭时拜于阶下者。绝无而仅有。至于茅沙二器。尤无见行者。未知其何故也。
宋基孙问。尤庵,同春以幅巾深衣行祭云。上下服一依古制。虽不着笠子。亦无妨耶。厚斋答曰。笠子乃我国之制也。既着幅巾。恐不必又着笠子也。
 按朱子行状。未明而起。深衣幅巾方履。拜于家庙云。尤春想亦仿此而行之矣。但行祭时不服深衣。服道袍则虽着幅巾。加以笠子然后上下冠服。庶几相称耳。
厚斋答洪子容书曰。礼曰质明行事。日晏而罢。又曰五更而祭非礼也。以此观之。凡祭祀之太早。恐非礼意。第观世之士夫家虽号为知礼者。无不于早晓行之。无乃以神道尚静。而凡人家既曙之后。多有喧烦不静之事。故然耶。
 按行祭早晚之节。详见于家礼增解时祭篇小注。而尤庵亦曰太早不可。太晚亦不可。然孔子曰与其晏也。宁早。圣人之微意可知云。
陶庵答渼湖书曰。不各卓只去韬。鄙家亦如此。久知违礼。而亦以宗家所行。不敢径异。欲确定而未及矣。
近斋答洪伯愚书曰。家礼出主。即奉出主身于椟外之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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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而后世人家只脱韬而谓之出主。与家礼不合矣。盖妇人童子行祀时。移动主身重难。故为此之虑而只脱韬也。且神道邃远。不必奉出于椟外。近闻礼家亦多如此行之云矣。
 按考妣同卓而合设祭需。不出主身而只脱韬。此是近日俗礼。而先辈亦有行之者。此等处姑为从俗。无害于义耶。
渼湖答俞汉桢书曰。私家之用醴。实今世之所通行者。自有近日用玄酒之教。又皆有惶恐之意。如来示者多矣。然如必用玄酒则宁阙之耳。玄酒岂是祼荐之物耶。
 按今人或言家势至贫。难办祭酒。则以玄酒代用。似胜于醴酒。此实无稽之言也。依渼湖所论。代用醴酒。犹贤乎已耳。
疑礼问解。或问先祖与祖考墓同在一山。则只祭祖考未安。欲略设酒果于先祖墓。以伸情礼。愚伏曰馔品不可有礼约之别。岁一祭可也云。此说如何。沙溪曰。只祭祖考。果为未安。然而虽在一山。非如时祭同堂并享之比。只设一献。犹愈于全废也。愚伏说太执。
尤庵曰。以吾家言之。则先人墓与先祖墓相接。四名日。不可独祭先人。故亦以一献之荐。先设于先祖。及一祭先祖之时。则祭自吾家设。故亦以一献行之先人墓矣。诸先墓若在他冈。则又与在阶下者有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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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庵答吴伯温书曰。五代以上先茔。与高祖同冈。一祭一不祭。似若未安。而情虽无穷。礼则有节。不必嫌于独行。每岁十月。一祭五代祖以上。恐合礼意。
 按陶庵所论。与沙尤二先生不同。后学固难取舍。而亲未尽墓与亲尽墓茔域相接。则一祭一不祭。似非人情之所安。虽曰同冈。相距稍远。则亲尽墓独行岁一祀。亲未尽墓独行寒秋节祀。或不至大嫌耶。
朱子曰。焚黄近世行之墓次。不知于礼何据。又曰张魏公赠谥。只告于庙。宜为得礼。但今世皆告墓。恐未免随俗耳。杨氏复曰按先生文集。有焚黄祝文云告于家庙。亦不云告墓也。
南溪曰。先祖延谥一节。前承当行于墓次。惟鄙意亦当如此矣。或者以为当于宗家设位而行。
 按鳌村答赵宗钦书曰。所询焚黄之节。神主既埋安则当行之于墓所。而此亦有不可得者。设虚位势所固然。第念纸榜为告赠典而设。则似当只书行职云云。
沙溪曰。人遭祸乱流离之际。奉主而行。极为非便。玄徐之乱。为定山宰时。送主于墓所。盛瓮中而埋安矣。半年后出之。椟足脱落。湿气所侵也。
尤庵曰。乱时神主奉以避兵。此固情理之当然。而曾闻迫于盗贼。或被屠戮者。无不弃之于道路云。若是则不如埋安于墓所之为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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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乱中埋主之节。只当观势处变。沙溪前后所行。亦自不同。且墓所稍远。则不得不埋安于祠堂近地矣。
 沙溪答同春书曰。鄙家丁酉之乱。避于海西。奉神主而行。去匣入箱。奉安于卜驮之上而得以保全矣。去年奴贼之逼近也。余随 世子往全州。体察误闻贼到临津。欲移住巨济。将为航海之计。长儿领兵赴贼所。只年少子在家。欲率一家入锦山。转向岭南。不知可止泊处。恐有弃之道路之患。使作大匮。盛主于其中。埋于祠堂内地中。乱歇后未满一月。即为奉出。
 宋必健问。戊申之变。有人埋其主祠堂厅下。或云当埋于墓所云。何说为得。兵乱之中。权埋庙主。同藏一匮。无妨否。栎泉答曰。埋于祠堂后净地。恐胜于厅底。既非永埋。不必埋之墓所矣。异匮不但无义。亦恐仓卒难办。
尤庵曰。前后妻俱没后。始为之子者。当为前妻之子。
南塘曰。前后母俱亡。为其后者。当以后母为亲母。越后母而以前母为亲母。是使其子道追正于后母之前。此不可之甚者。见先师遗集。曰前后妻俱亡。立后者当以父之后妻之父为外祖。先师平日笃信师说。而独于此说不同于尤翁。必有所见而然也。
栎泉答权用晦书曰。妾子承重与继后者。当以近死之母为母。陶翁之意亦然。
 按陶庵答或人书曰。所后父前后妻俱亡后为后。则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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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当从元配。愚见如此。而但归乐堂仲父于所后外氏。从同祸之吴。此则继配也。不敢知其时所考据者如何耳。又按三山斋性潭文集。亦准尤翁之说云。
近斋答洪伯应书曰。前母继母之党。非其族也。有何属称。或以祖叔兄弟称之非也。
 按芝村杂记曰。朱子所撰何叔京墓文。叔京父凡娶陈,刘,林,邓四妻。而叔京则刘出也。然有邓舅祚之语。盖祚即邓氏甥。而于叔京为第二继母之兄弟也。夫人于继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亦当以外祖父母舅从母称之耶。称谓既然。则亦当有服。一如所生外氏耶。此殊可疑。○黄山谷文集张子履墓志。有曰外兄张子履没后。其子协奉其母史氏之命。敢以铭请于舅氏云云。君讳祺。子履字也。侍郎之孙。少卿之子。少卿讳訚盖三娶。曰胥氏。曰钱氏。曰黄氏。封长寿县君。君胥氏出也。君亦三娶。初娶史氏。再娶黄氏处士黉之女。又娶史氏。子曰协。长寿君于某为姑。处士之女。于某为从妹云云。按张子履于山谷为姑母夫前娶之子而称外兄。子履之子协。亦称山谷以舅氏。然则宋之士大夫于前母继母之党。称之以族属者。盖可见矣。
尤庵答李畏斋书曰。为人后者。全意于所后。其义甚严。盖本不可二而统不可贰故也。程子尝论濮议曰。仁庙陛下之皇考。陛下仁庙之嫡子。濮王于属为伯。陛下于属为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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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大义。生人大伦。如乾坤定位。不可得以变易。苟乱大伦。人理灭矣。朱子曰。所后父与所生父相对。其子唤所后父为父。终不成又唤所生父为父。此道理既如此。程朱明训又如此。则何敢两皆称父而并推其恩典哉。况赠职官教。必书其父子之名。今吕令既不敢以父子书之。则当书以叔侄耶。清江家事有所不敢知。必有曲折。然决不可援以为證。以破古经及程朱之训矣。
 按帝王之入承大统者。追尊所生称祖称宗。人皆讥之以乱统。而至于私家则往往追赠其所生而不为嫌。亦未之思也。
朱子答汪尚书书曰。宋公以外祖无后而岁时祭之。此其意可谓厚矣。然非族之祀。于理既未安。而势不及其子孙。则为虑未远。曷若访其族亲。为之置后。使之以时奉祀之为安便而长久哉。
退溪曰。今人无子而有女。牵掣私情。鲜能断以大义而立后。至以外孙奉祀。一庙而二姓同祭。夫天之生物。使之一本。而此则为二本。甚不可也。今人或不幸其外家祖先无后而未有所处者。不忍其主之无归。则权宜奉置别所而往来奠省。未为不可。
尤庵曰。外孙奉祀。朱子既斥以非族之祀。又贾充以外孙为后。秦秀已议其昏乱纪度。何敢犯此为之乎。
陶庵曰。朱子非族之祀一句语。实为正论。愚意以为外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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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设或不得已而权奉其祀。己身没后。即当埋安。
 按本宗无后则外孙之奉祀外祖。尽是人情之不容已者。而非独朱子斥之以非族之祀而已。国朝诸先生所论。又如是严截。恐未敢犯而行之矣。物无二本。家无二主。奉安外祖神主于家内祭之。则事体极为未安。而只以纸榜行祀。略伸情礼。恐或无悖于大义耳。
 大典通编。外祖父母及妻父母无主祭者。当于正朝端午中秋及各忌日。用俗仪祭之。
 栎泉答宋必健书曰。二程之母侯夫人。亦祭其父母。慎斋小室。栗谷之庶女也。每于栗谷忌日。设奠望哭。慎斋为办其祭需。先祖同春府君赴召在京。遇清坐府君忌日。设奠于馆所。盖必欲自尽其诚也。
尤庵答或人书曰。金石文字。体各不同。碑碣主于揄扬。志文主于记实。故碑碣略于志文。至于墓表则以议论为主。故又略于碑碣矣。然如别有碑碣。详载其世系履历。则墓表尤在撮略。而今玆先墓。未知有他文字。故并记世系履历之大槩。此又墓表之别体也。
 按碑是显刻而涂人耳目。故主于扬美。志是幽刻而垂示久远。故主于记实。而表石比诸碑碣。极为短小。不得不只揭其大略欤。又按尤翁与玉吾斋书。以为志草与表换用无妨。盖文胜者宜为显刻云云。然则志表体裁虽云不同。而亦或有随时变通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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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庵与郑长源书曰。凡墓不立石人。既有今 上朝禁令。虽是镌,积等建白。何可违也。且石仪之多。家礼之所戒。然则墓地虽宽。只立望柱可也。
 按数百年前坟墓。往往有石人之竖立者。而近世则绝无之。盖因 朝家禁令。一切停废。只以望柱石代立也。
尤庵集。有九代祖进士府君神坛碑记。其文曰府君墓不知所在。每于荐享祖妣时。怆然兴怀。又以祖妣之灵。必不安于独享。礼有去祧为坛纸榜标记之文。不可谓无于礼者。玆敢禀议于文献宗公。谨设右享之位。以为并荐之所。其于礼义。可幸无罪焉。府君讳克己。表德不传云。 崇祯六十一年戊辰仲春日。九代孙奉朝贺某谨记。
 
按人家先墓。未克合葬。一失而一传者亦多矣。年代久远。因为永失。则依尤翁故事。筑坛配祭。庶几无憾于孝思矣。
陶庵答金碇书曰。昔人祭古冢文。如谢惠连之类或有之。今方置之疑信之间。则不妨仿此为辞。称以庆州金某等。敢告于古冢之神。某几代祖某官之墓。久失其处。古来相传以为在某地。既无碑表。莫可指的。或冀有圹志之可以考徵者。不可不略开茔域。伏愿不震不惊。昭示实迹。以启疑惑云云。
 按世人见失先墓。往往掘验古冢之疑似者。而昧然无告。亦甚不安。遵用陶庵此文。似甚圆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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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庵告先祖持平府君墓文。曰祖考祖妣封域相去咫尺。而每当祭时。逐位各设。不得使考妣尊灵一处合亭。诚为欠事。故欲就两墓间隙处。筑得一坛。以为修祀时合设之地。今将始役。敢告。
 按考妣位封茔虽在同冈。相距稍远。则墓祭时固当各设。而两茔如在咫尺之间。则依尤翁故事。筑坛其间。寒秋节祀与岁一祀时。并为合设。恐或无妨耳。
修改坟墓及石物竖立时祝辞。不载于礼家诸书。而但乡俗所传丧祭礼抄。适有可考。姑为录置。惟在当事者临时修润。辞与事相称可也。
 维年月日。孝子某敢昭告于显考云云。坟上莎草枯圮渐多。今将略加封筑。易以新莎。谨以酒果用伸虔告谨告。(临时告墓祝。)
 维年月日云云。既封既莎。旧宅维新。伏惟尊灵。永世是宁。(事毕告墓祝。)
 维岁次云云。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土地之神。今将改封易莎于先考某官府君之墓。神其保佑。俾无后艰。谨以酒果祇荐于神。尚飨。(土地祝。)
 维年月日云云。伏以财力不逮。仪物多阙。今将竖立碑石。用表墓道。(床石则改表字为卫字。志石埋时云今具志石。埋于羡门。)伏惟尊灵。不震不惊。(立石时告墓。)
 维年月日云云。今已竖立碑石。用表墓道。伏惟尊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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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是安。(立石毕告墓。)
 维年月日。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土地之神。今为先考某官府君之墓。仪物未具。将竖碑石。用表墓道。神其保佑。俾无后艰。(立石时土地祝。)
亲尽墓岁一祭祝文。尤庵,遂庵俱有所制。见载于文集。世俗互相遵用。而丧礼则收入遂庵所制。
 岁荐一祭。礼有中制。履玆雨(秋冬云霜)露。弥增感慕。谨用清酌时羞。祇奉常事。尚飨。(尤庵所制。)
 礼制有限。蒸尝已替。瞻扫封茔。不胜感慕。谨以清酌庶羞。敬伸岁一之荐。(遂庵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