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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政法集第四卷○经世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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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集政法集第四卷○经世遗表(卷四)
 天官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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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分等
郡县之制。宜以民户多少。田结广狭为之等级。
 柴周之制。三千户以上。为望县。二千户以上。为紧县。一千户以上。为上县。五百户以上。为中县。不满五百户。为下县。〇宋太祖开宝九年。诏更定县望。以户四千以上为望。次为紧。为上为中为中下。凡五等。(今清制。亦有剧县要县。大小诸等不同。)〇臣谨按。中国之法。府最大。州次之。郡则无之。(宋以后无郡。)县有五等。以次升迁。吾东之法。州府之残。或不能成聚。列县之雄。或至于剧务。及其差遣也。势高则初手直付大县。力微则三仕皆得小县。官方之淆。一往如此。今拟八路诸邑。并以民户田结。别其大小。试录如左。以知大略。
 五百户以上。(阳川八百。怀仁八百。泰川九百。歙谷七百。)
 一千户以上。(麻田,积城,涟川,平泽,彦阳,真宝,漆原,大静,三登,庆兴。)
 千五百户以上。金浦,冰(一作永)平,始兴,阴竹,全义,镇岑,石城,奉化,河阳,平昌,旌义,云峰,求礼,和顺,龙安,甑山,富宁,文川,瓮津,高城,麟蹄,杨口,安峡。
 二千户以上。(安山,加平,交河,砥平,抱川,阳智,阴城,永春,定山,长鬐,清河,镇海,井邑,高敞,玉果,同福,茂山,利原,康翎,铁原,襄阳,平海,杆城,狼川。)
 二千五百户以上。(振威,丹阳,文义,延丰,木川,黄涧,清安,镇川,青山,怀德,扶馀,鲁城,燕岐,青阳,牙山,新昌,礼山,海美,丰基,知礼,高灵,咸昌,山清,丹城,慈仁,乐安,兴德,谷城,慈山,阳德,德源,镜城,长连,伊川,旌善,平昌。)
 三千户以上。(富平,仁川,通津,杨根,高阳,果川,阳城,温阳,大兴,稷山,连山,德山,庇安,唐津,宁海,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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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兴,漆谷,庆山,机张,礼安,三嘉,珍山,龙潭,咸悦,咸从,孟山,甲山,定平,稳城,端川,高原,洪原,丰川,遂安,新溪,殷栗,松禾,宁越,平康,金化,横城。)
 三千五百户以上。(坡州,竹山,丰德,朔宁,天安,韩山,永同,结城,兴海,昆阳,草溪,迎日,军威,比安,义兴,英阳,益山,金沟,长水,楚山,德川,谷山,淮阳,三陟,金城。)
 四千户以上。(安城,龙仁,槐山,泰安,沔川,保宁,荣川,陜川,盈德。龙宫,新宁,开宁,泗川,安义,熊川。临陂,万顷,高山,沃沟,光阳,冒城,三和,价川。嘉山,顺安,殷山,金川,洪川。)
 四千五百户以上。(清风,林川,舒川,堤川,报恩,恩津,鸿山,蓝浦,仁同,东莱,河东,居昌,咸阳,梁山,南海,闻庆,绫州,砺山,宝城,博川,江西,吉州,庆源,明川。)
 五千户以上。(利川,巨济,灵山,任实,南平,顺川,郭山,长津,信川,春川。)
 五千五百户以上。(南阳,长湍,金山,玄风,茂朱,金堤,镇安,朔州,祥原,会宁,长渊,瑞兴,江陵。)
 六千户以上。(骊州,瑞山,咸安,潭阳,锦山,茂长,务安,成川,龟城,铁山。熙川,宁远,北青,安边,钟城,白川,文化。)
 六千五百千(一作户)以上。沃川,长城,古阜,淳昌,扶安,肃川,冰(一作永)柔,通川。
 七千户以上。(善山,永川,济州,宁边。)
 
七千五百户以上。(江华,昌原,宜宁,泰仁,咸平,延安。)
 八千户以上。(开城,蔚山,清道,光州,珍岛,海南,龙川,渭原,平山。)
 八千五百户以上。顺天,龙岗(一作冈),凤山。
 九千户以上。(昌宁,灵岩,中和,碧潼。)
 九千五百户以上。(义城,宣川,原州。)
 一万户以上。(杨州。乔桐,醴泉,南原,长兴,康津,黄州。)
 万一千户以上。
 万二千户以上。金海,灵光,定州,云山,冰(一作永)兴,安岳。
 万三千户以上。(清州,洪州,大丘,安州,咸兴。)
 万四千户以上。(晋州,固城。)
 万五千户以上。(星州,海州。)
 万六千户以上。(华城,安东。)
 万七千户以上。(广州,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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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八千户以上。(兴阳,义州。)
 万九千户以上。(庆州,全州,江界。)
 二万户以上。
 二万二千户以上。(忠州三千九百。尚州三千九百。密阳二千九百。罗州二千三百。)
 三万户以上。(平壤三万九百。)
    已上。诸邑民户之数。
 未满五百结。(长津二百馀结。安峡四百馀结。)
 五百结以上。(加平,麻田,阳川,永春,朔州,楚山,三登,孟山,三水。淮阳,襄阳,旌善,平昌。高城,歙谷。平康,麟蹄,杨口,洪川。)
 一千结以上。(乔桐,安山,始兴,砥平,积城,涟川,阳智,丹阳,昌城,德川。碧潼,嘉山,郭山,泰川。殷山,利原,丰川,延丰,阴城,怀仁,清河,礼安,宜宁,长连,平海,杆城,蔚珍,金化。)
 千五百结以上。(金浦,杨根,安城,朔宁,交河,阴竹,果川,英阳,和顺,龙安,龟城,铁山,龙川,慈山,熙川,博川,价川,清风,黄涧,青山,庇仁,宁海,真宝,知礼,渭原,顺安,甑山,阳德,高原,兔山,宁越,三陟,通川,金城,横城。)
 
二千结以上。(竹山,振威,永平,全义,镇岑,青阳,青松,漆谷,云峰,求礼,同福,肃川,咸从,顺川,富宁,洪原,丰基,机张,彦阳,新宁,山清,安义,丹城,江陵。)
 二千五百结以上。(南阳,丰德,高阳,抱川,堤川,永同,清安,定山,军威,河阳,义兴,高灵,闻庆,咸昌,昌平,谷城,王果,长水。燕岐,平泽,蓝浦,顺兴,兴海,昆阳,南海,长鬐,慈仁,熊川,漆原,光阳,宁边,定州,三和,宣川,永柔,德源,明川,文川,谷山,伊川,铁原。)
 三千结以上。(坡州,利川,富平,仁川,通津,阳城,槐山,温阳,文义,奉化,比安,泗川,茂朱,乐安,井邑,高敞,镇安,成川,祥原,石城,结城,新昌,海美,东莱,巨济,荣川,延日,定平,稳城,瓮津,长渊,殷栗,康翎,江塞。)
 三千五百结以上。(大兴,木川,怀德,保宁,唐津,咸阳,草溪,三嘉,高山,江界,中和,江东,庆兴,春川,梁山,庆山,盈德,龙宫,金川,遂安,松禾,开城府。)
 四千结以上。(韩山,扶馀,鸿山,礼山,河东,陜川,玄风,灵山,绫州,万顷,咸悦,江西,庆源,茂山,会宁,白川,文化,狼川。)
 四千五百结以上。(骊州,龙仁,泰安,报恩,仁同,居昌,金山,开宁,兴德,务安,任实,安州,端兴,原州,新溪。)
 五千结以上。(天安,沃川,林川,舒川,恩津,砺山,益山,金沟,吉州,甲山,端川。)
 五千五百结以上。(长湍,沔川,稷山,连山,清道,锦山,珍岛,南平,镜城,凤山,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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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千结以上。(牙山,昌原,固城,昌宁,镇海,淳昌,沃沟,义州,北青,安边。)
 六千五百结以上。(镇川,德山,咸安,潭阳,龙冈。)
 七千结以上。(醴泉。)
 七千五百结以上。(瑞山,信川,安岳。)
 八千结以上。(永川,宝城,临陂,兴阳,延安。)
 八千五百结以上。(善山,蔚山,义城,古阜,扶安。)
 九千结以上。长城,平坏(一作壤),永兴,钟城,平山。
 九千五百结以上。(泰仁,康津。)
 一万结以上。(杨州,密阳,金海,光州,顺天,长兴,金堤,咸平,海南,咸兴。)
 一万二千结以上。(洪州,安东,大丘,南原,茂长,黄州。)
 一万四千结以上。(尚州,星州,晋州,灵岩。)
 一万六千结以上。(庆州,灵光。)
 一金(一作万)八千结以上。(清州九千三百。华城八百二十。)
 
二万结以上。(公州一千五百。忠州一千五百。全州一千三百。)
 二万四千结以上。(海州。)
 二万八千结以上。罹(一作罗)州。
    已上。诸邑田结之数。
今取民户田结。合计其数。以辨郡县之大小差为七等。
 假如大丘民户一万三千。田结一万二千。则合计之为二万五千。定之为大州也。
 二万五千以上。为大州。 二万以上。为大郡。 一万五千以上。为中郡。 一万以上。为小郡。 八千以上。为大县。 六万以上。为中县。 四千以上。为小县。 末满四千者。议其并省。
试取岭南一道。列其差等。
 庆州。(一万九千户。一万六千结。)三万五千。 今定为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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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州。(二万二千户。一万四千结。)三万六千。 大州。
 密阳。(二万三千户。一万结。)三万三千。 大州(宜名曰密州。)
 星州。(一万五千户。一万四千结。)二万九千。 大州。
 晋州。(一万四千户。一万四千结。)二万八千。 大州。
 安东。(一万六千户。一万二千结。)二万八千。 大州。(宜名曰福州。)
 大丘。(一万三千户。一万二千结。)二万五千。 大州(宜名曰达州。)
 金海。(一万二千户。一万结。)二万二千。 今定为大郡。
 固城。(一万四千户。六千结。)二万。 大郡。
 义城。(九千五百户。八千五百结。)一万八千。 今定为中郡。
 醴泉。(一万户。七千结。)一万七千。 中郡。
 蔚山。(八千户。八千五百结。)一万六千五百。 中郡。
 
(一作善)山。(七千户。八千五百结。)一万五千五百。 中郡。
 永川。(七千户。八千结。)一万五千。 中郡。
 
昌宁。(九千户。六千结。)一万五千。 中郡。
 昌原。(七千五百户。六千结。)一万三千五百。 今定为小郡。
 清道。(八千户。五千五百结。)一万三千五百。 小郡。
 咸安。(六千户。六千五百结。)一万二千五百。 小郡。
 金山。(五千五百户。四千五百结。)一万。 小郡。
 玄风。(五千五百户。四千结。)九千五百。 今定为大县。
 居昌。(四千五百户。四千五百结。)九千。 大县。
 仁同。(四千五百户。四千五百结。)九千。 大县。
 灵山。(五千户。四千五百结。)九千。 大县。
 开宁。(四千户。四千五百结。)八千五百。 大县。
 宜宁。(七千五百户。一千结。)八千五百。 大县。
 河东。(四千五百户。四千结。)八千五百。 大县。
 咸阳。(四千五百户。三千五百结。)八千。 大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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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川。(四千户。四千结。)八千。 大县。
 梁山。(四千五百户。三千五百结。)八千。 大县。
 巨济。(五千户。三千结。)八千。 大县。
 镇海。(二千户。六千结。)八千。 大县。
 东莱。(四千五百户。三千结。)七千五百。 宜以机张来合之为万二千五百。升之为郡。
 龙宫。(四千户。三千五百结。)七千五百。 今定为中县。
 盈德。(四千户。三千五百结。)七千五百。 中县。
 荣川。(四千户。三千结。)七千。 中县。
 草溪。(三千五百户。三千五百结。)七千。 中县。
 闻庆。(四千五百户。二千五百结。)七千。 中县。
 泗川。(四千户。三千结。)七千。 中县。
 南海。(四千五百户。二千五百结。)七千。 中县。
 比安。(三千五百户。三千结。)六千五百。 中县。
 
庆山。(三千户。三千五百结。)六千五百。 中县。
 三嘉。(三千户。三千五百结。)六千五百。 中县。
 延日。(三千五百户。三千结。)六千五百。 中县。
 熊川。(四千户。二千五百结。)六千五百。 中县。
 军威。(三千五百户。二千五百结。)六千。 中县。
 义兴。(三千五百户。二千五百结。)六千。 中县。
 新宁。(四千户。二千结。)六千。 中县。
 安义。(四千户。二千结。)六千。 中县。
 兴海。(三千五百户。二千五百结。)六千。 中县。
 昆阳。(三千五百户。二千五百结。)六千。 中县。
 顺兴。(三千户。二千五百结。)五千五百。 今定为小县。
 青松。(三千户。二千结。)五千。 小县。
 漆谷。(三千户。二千结。)五千。 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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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昌。(二千五百户。二千五百结。)五千。 小县。
 高灵。(二千五百户。二千五百结。)五千。 小县。
 英阳。(三千五百户。一千五百结。)五千。 小县。
 慈仁。(二千五百户。二千五百结。)五千。 小县。
 机张。(三千户。二千结。)五千。 宜合于东莱以为郡。
 丰基。(二千五百户。二千结。)四千五百。 小县。
 宁海。(三千户。一千五百结。)四千五百。 小县。
 奉化。(一千五百户。三千结。)四千五百。 小县。
 山清。(二千五百户。二千结。)四千五百。 小县。
 丹城。(二千五百户。二千结。)四千五百。 小县。
 长鬐。(二千户。二千五百结。)四千五百。 小县。
 礼安。(三千户。一千结。)四千。 小县。
 知礼。(二千五百户。一千五百结。)四千。 小县。
 
河阳。(一千五百户。二千五百结。)四千。 小县。
 漆原。(一千户。二千五百结。)三千五百。 宜合于昌原。
 清河。(二千户。一千结。)三千。 宜合于兴海。
 彦阳。(一千户。二千结。)三千。 宜取庆州南部一千户五百结以益之。为小县。
 真宝。(一千户。一千五百结。)二千五百。 宜合于青松。
 凡未满四千者。残疲不能为县。故拟并省如此。〇凡户多而结少者。或山邑之民。多赖于火田。或海沿之民。有资于渔利也。故邑力。与田结多者相等。由是言之。凡郡县大小。宜视民户之多少。田结抑其次也。
若夫西北诸路。其郡县大小。宜异其率。今取关北一道。列其差级。止于六等。
 西北二路。地广人稀。平田绝少。而蔘貂银布渔采之利。所资亦多。不可率之以南法。故试列关北一路。而浿西海西及江原一路。宜亦视此为率。不可与三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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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五千以上。为大州。 一万以上。为大郡。
 八千以上。为小郡。 六千以上。为大县。
 四千以上。为中县。 未满四千。为小县。
 咸兴。(一万三千户。一万结。)二万三千。 大州。
 永兴。(一万二千户。九千结。)二万一千。 大州。
 钟城。(六千户。九千结。)一万五千。 大州。
 安边。(六千户。六千结。)一万二千。 大郡。
 北青。(六千户。六千结。)一万二千。 大郡。
 会宁。(五千五百户。四千结。)九千五百。 今定为小郡。
 吉州。(四千五百户。五千结。)九千五百。 小郡。
 庆源。(四千五百户。四千结。)八千五百。 小郡。
 端川。(三千户。五千结。)八千。 小郡。
 镜城。(二千五百户。五千五百结。)八千。 小郡。
 
甲山。(三千户。五千结。)八千。 小郡。
 明川。(四千五百户。二千五百结。)七千。 今定为大县。
 茂山。(二千户。四千结。)六千。 大县。
 稳城。(三千户。三千结。)六千。 大县。
 定平。(三千户。三千结。)六千。 大县。
 长津。(五千户。二百结。)五千二百。 今定为中县。
 三水。(二千户。三千结。)五千。 中县。
 德源。(二千五百户。二千五百结。)五千。 中县。
 洪原。(三千户。二千结。)五千。 中县。
 庆兴。(一千户。三千五百结。)四千五百。 中县。
 高原。(三千户。一千五百结。)四千五百。 中县。
 文川。(一千五百户。二千五百结。)四千。 中县。
 富宁。(一千五百户。二千结。)三千五百。 今定为小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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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原。(二千户。一千结。)三千。 小县。
此其大略也。田界不正。户籍不覈。郡县大小。亦不可定也。
 臣以为田界不正。稳漏居半。则所谓几结者。非实数也。户籍不覈。蔽冒滋多。则所谓几户者。皆虚名也。录其隐结。去其陈结。然后实结可知也。执其漏户。删其虚户。然后实户可知也。二政不举。则百事皆格。不可以措一手于其间矣。
郡县既定。吏额多少。斯可以出率也。
 吏额者。今日之急务也。(见别篇。)大约以二十人为下率。每加五人。既过四十稍。变其率。每加十人。至百而止也。
 户结合计为四千。则大约民户为二千也。每百户置吏一人。则二千户之邑吏。置二十人。斯可矣。其未满四千者。既名为县。二十人。不可少也。今出率如左。
 未满四千者。吏二十人。 四千以上者。吏二十人。
 
五千以上者。吏二十五人。 六千以上者。吏三十人。
 七千以上者。吏三十五人。 八千以上者。吏四十人。
 一万以上者。吏五十人。 一万五千以上者。六十人。
 二万以上者。吏七十人。 二万五千以上者。八十人。
 三万以上者。吏九十人。 三万五千以上者。吏百人。
 军官奴隶之等。亦各视为差率。今不具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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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绩之法
京官外官。皆于岁终奏绩。立春之日。考绩以颁之。
 周礼。百官群吏。皆岁终则考功。故天官太宰云。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考切宜在于岁终也。然我 邦郡县之事。皆临岁而毕。功罪乃著。奏绩虽在岁终。考功自在于春初也。
每至大比之年。春分之日。通考三年之绩。大行黜陟。
 大比之年。子午卯酉之年也。〇周礼太宰云。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此则圣王之令典也。〇臣谨案。唐虞之制。三载考绩。三考黜陟。盖此时神圣相承。功庸奋发。其所作为。皆开辟以来。初有之大举措。若治水经田。平赋作贡诸事。皆非三年之所能定功者。故必九年而后。乃行黜陟。三伐(一作代)相承。天下之事。皆有故常。则小小功罪。不必九年而乃著。故三年变而为一年。九年变而为三年。皆圣人因时之宜也。后世皆用周法。唯晋杜预请以六岁为期。定其优劣。宋文帝时。守宰以六期为断。(宋末。乃以三年谓断。谓之小满。)唐代宗时。吏部奏州县官三考一替。周世宗受官。亦以三周年为限。宋法亦然。真宗景德元年。令京外官三年方得磨勘。迁官亦或有六期而迁者。故高宗绍兴十四年。李涧言。今知县再任六考。乃升通判。(晋唐以来。盖小官六考。秩高者三考。)我 邦之制。堂下守令。六年乃递。亦古法也。然一年再考。亦非古法。今拟岁终一考。乃合先王之制也。〇臣又按。今制。守令新赴任者。仕满五十日。便行考绩。其未满五十日者。谓之日浅。斯亦不覈之法也。虽有龚,黄之才。五旬之间。何以著绩。今拟外官。必仕满半期。(一百八十三日。)乃考其绩。京官必仕满九十日。乃考其绩。抑所宜也。
三公三孤。奏绩既下。令中枢府。考之其政府郎官。三公自考之。〇中枢府领事判事之绩。自议政府考之。
 臣谨案。后世考绩。唯执微官小吏残卑可怜之人。第其高下。舜之考绩。虽元勋大臣。莫之饶焉。四岳者。周之二伯之类也。十有二牧者。周之八伯也。百揆者。大冢宰也。后稷者。汉之大司农也。司徒,司寇,司马,秩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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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六卿也。共工朕虞。后世合之为司空者也。典乐。周之大司乐也。纳言。汉之尚书令也。此皆大臣上卿之职。何况禹益。皆先帝之元勋。稷契。皆先帝之懿亲。其尊重硕大。为何如者。何况此数十人者。皆神圣大智。学问纯粹。功绩茂著。人主但当信而任之。不宜察其勤慢。稽其臧否。以伤敬大臣之体。然犹三载必考。三考必黜陟。(二十二人。皆三载考绩。经有文明。)曾无丝发之宽贷者。抑何以哉。诚以天工。不可以瘝旷也。民生不可以困悴也。今我 邦之法。大官姑舍。凡京官三品以上。称为下大夫者。都不考绩。外官观察使节度使。亦无考绩之法。贪饕唯意。荒淫无度。而人莫之谁何。遂使百度废坏。万姓颠连。而无药可救。无法可施。其视唐虞之制。岂不乖舛乎。臣故曰三公虽尊。不可不考绩也。〇周法汉法。虽不可详。汉元帝永光元年。称大鸿胪卿野王。能行第一。则九卿有考绩矣。唐高宗时。滕王元婴。为全州刺史。帝自书下下考。则刺史有考绩矣。至肃宗乾元二年。御制郭子仪,李光弼,苗进卿,李辅国考辞。则元勋重臣。有考绩矣。郭子仪称二十四考中书门下。则宰相有考绩矣。三公考绩。岂唯曰上古之法也哉。
 臣谨案。虞书。禹自奏其绩曰。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下民昏塾(一作垫)。予乘四载。随山刊木。暨益。奏庶鲜食。予决九川。距四海。浚畎浍。距川。暨稷播。奏庶艰食鲜食。懋迁有无。化居。烝民乃粒。万邦作乂。皋陶乃于帝前。考禹之绩曰。师汝昌言。由是观之。皋陶考禹之绩。禹考皋陶之绩。皆于帝前为之也。臣故曰三公三孤之绩。令中枢府考之。〇其谓之奏绩者。何也。有奏而后。可以有考。举子纳卷而后。试官可以考卷。武士呈艺而后。将臣可以考艺。若原不呈纳。在上者何以考矣。禹自奏其绩曰。予决九川。距四海。皋陶自奏其绩曰。定九德之目。以举贤德。夔自奏其绩曰。谐九成之韶。以来凤凰。其奏绩如是也。古者。功有功状。罪有罪状。夏后氏考功于会稽山者。考其功状也。蚩尤作乱有状者。(见古文汤诰。)考其罪状也。故无功无绩者。谓之无状。无状者。谓无文牒也。汉法计吏。皆岁首。持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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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上京师。郡国举人与计吏偕焉。则汉时犹有功状。今我 邦之法。京官外官。皆无奏绩之法。而其一年再考。猥称考绩。不知所考者何物。名实之不相覈。莫此甚矣。〇考绩之妙。专在于奏绩。诚以人性本善。虽恶人。不能无一端廉耻。其所不为者。亲于君前曰。有所为如是。如是者。凡人之所不忍为也。况既奏以言。又有功状。将有执法之臣。考其虚实。其又敢饰诈骋虚哉。唐虞之所以做至治者。其妙专在于奏绩考绩。臣所谓唐虞之法。严酷栗烈。密于后世者。此也。状奏不如言奏之严酷。然古今异宜。京官则上自大臣。下至末官。皆许其状奏。唯外官上自监司。下至边将。皆于岁终。上其功状。又于递归之后。亲于 榻前。敷奏以言。乃遣御史。执其功状。考其虚实。则罔功之奏。无所遁其情矣。
 三公三孤。奏状之式。〇臣于某月某日。除授议政府领议政。今居见职。为三百二十有四日。〇某月某日。 筵奏公田节目。先颁于完南省,武南省。〇某月某日。 筵奏谏止。流霞亭游宴之命。〇某月某日上疏。论倭情反覆。不可深恃。请勿许舟舶互市。〇某月某日上劄。论清西巡察使李某。贪纵不法。请罢其职。〇某月某曰。发关于十二省。士子负屈。有文学赡足而漏于举额者。别行廉访。与举人较艺。改定其额。〇某月某日。题判某省之牃(一作牒)。许某浦之常平仓。贸麦七万石。〇某月某日。荐某人为兵曹判书。荐某人为大司成。〇某月某日。荐某人为满河省巡察使。荐某人为西京留守。〇每至岁终。自选其一年所行二十七事。以奏功状。若行公不过二百四十日者。奏十八条。行公不过一百二十日者。只奏九条。〇三孤虽一年行公。只奏九条。中枢府。只奏三条。〇功状既奏。下于中枢府。(枢府之状下于政府。)
 中枢府。唯领府事,判府事,原任三公,三孤之臣。可考此绩。知事以下。不可与也。〇其考绩之启。但曰所奏皆实。或曰所奏未允。不书上中下三等。已判其臧否矣。
六曹大夫。三营门大将。汉城判尹。各司提调之上大夫。凡位在正卿者。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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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其绩。皆自议政府考之。
 六曹判书。各奏二十七条。中下大夫。各奏九条。〇六曹之参判参议。虽非正卿。皆自政府考之。〇凡正卿以上。其考绩之启。但曰所奏皆实。或曰所奏未允。不分上中下三等。亚卿以下。乃分三等。
 吏曹判书奏状之式。〇某月某日。荐某人。授某官。其人能称职。〇某月某日。奏某人。罢某职。某月某日。上疏论政注之法。请修明某典。〇某月某日。执内官豪横者。奏罢某官。移刑曹照律。〇某月某日。察司饔院有奸横。奏行其罪。〇某月某日。求山林遗逸之士。得某人以荐之。〇某月某日。察左右奸邪之人。奏行某罪。〇某月某日。上劄子。请益修考绩之法。如是如是。〇须具二十七条。
 户曹判书奏状之式。〇某月某日。请别谕乡大夫。自于州党。自选僚属。益广教民之法。〇某月某日。修明亲耕仪节。请耕籍田。以供粢盛。〇某月某日。请寝某宫房折受之命。以重经费。〇某月某日。请以某钱赎某地。小岛差官牧羊。〇某月某日。荐某人为经田御史。往岭南省经理。〇某月某日。请以某人为平赋司佥正。自为总裁。以定九赋之目。〇某月某日。上册子详论常平利害。〇须具二十七条。〇其馀四曹。皆仿此。〇凡六曹判书。其属司二十。皆在所职。不唯本曹之事是举也。
正卿在军职者。既奏其绩。皆自中枢府考之。
 春夏秋三时。原任某职行某事。一一条列。如时任之例。〇原任六曹判书者。奏九条。其馀各奏三条。终年在军职者。但列候班,贺班,慰班,祭班进参之数。考曰所奏皆实。
亚卿以下。皆六曹判书。与其中下大夫。合坐以考之。
 六曹之属各二十。凡其所属。毋论大夫三士。皆自本曹考绩。唯命妇司考绩。自内为之。外臣不与焉。〇其一艺仕者。有考艺无考绩。(法见下。)
其奏功之状。皆自本司受之。送于本曹。本曹乃书上中下三等。
 假如承政院收注书四人之功状。书于其末曰。所奏皆实。送于吏曹。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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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乃置中考。其有功能特著者。唯一员。或置上考。若注书中有溺职当贬者。承旨就其功状之末。书之曰所奏未允。别书罪状。与其功状。合送于吏曹。吏曹乃置下考。〇其承旨功状既送。吏曹书曰所奏皆实。或曰所奏未允。上中下三等。听于判书。
 假如司饔院。其提调正卿。自政府考绩。其中下大夫。自吏曹考绩。如上法。其郎官五人。自本院收其功状。书曰所奏皆实。或曰所奏未允。别其罪状。送于吏曹。如上法。
 各司奏状之式。〇承政院则曰某月某日。缴还某事傅(一作传)旨。某月某日。谏某事处分。某月某日。察某官之罪。以请推考。某月某日。经筵陈某戒。其注书之状曰。某月某日。修朝参日记。某月某日。修经筵说话。凡行公几日。直宿几日。一一条列。大夫具九条。(二百四十日者。具六条。一百二十日者。具三条。)注书三条而已。〇弘文馆,侍讲院,太史院奏状之式。皆仿此。
 司谏院奏状之式。〇臣于某月某日。除授司谏院大司谏。今居见职。为三百五十日。〇某月某日。筵奏请日接大臣。奋发图功。无荒于酒色。〇某月某日。筵奏请力罢朋党。勿以颠倒之权。掩其偏系之私。极言朋党之习。皆由人主推波助烂(一作澜)。〇某月某日。上疏论领议政李某奸邪谄媚。唯以因循为务。使百度隳溃。不可信任。〇某月某日。上疏论临筵威怒。胁制群臣。与桀纣同道。〇某月某日。上疏论公主房无土免税之法。有妨于公田条例。不可以人主之私欲。乱此大政。〇某月某日。上疏论御前仪仗。年年新备。非祖宗尚俭之遗法。〇某月某日。请勿受戚里家圣节进膳之物。〇如是者二十七条。行公不过四朔者。但具九条。
 司宪府奏状之式。〇臣于某月某日。除授司宪府大司宪。今居见职为二百四十二日。〇某月某日。筵奏论吏曹判书金某阴受货赂。潜卖郡县。〇某月某日。筵奏论驸马崔某卖弄朝权。翕张时势。门庭如市。请绝岛安置。〇某月某日。上疏论罗州牧使林某。阴遣家客。贩米一千石。行商于京江。〇某月某日。上疏论前副提学李某所言。不过狂妄。三司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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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横加党逆之目。使公论屈而不伸。〇某月某日。独诣台。停前献纳郑某之启。并论发启台臣阿谀顺旨。摧陷直言。〇某月某日。上疏论岭南省监察御史。既发庆州贪墨之罪。旋受赂寝之。〇某月某日。执掖隶之强奸良女者。霜台杖杀之。〇某月某日。执后宫某氏之兄。发其奸恶卖权之罪。杖流绝岛。〇如是者十八条。若全一年行公者。须具二十七条。掌胥院奏状之式。〇某月某日。覈古阜郡乡吏于其定额之外。加差十八。奏能(一作罢)其守。〇某月某日。覈升州乡吏李某缔结朝贵。贿遗土物。图免仓逋大罪。〇某月某日。覈林川乡吏林某。以本邑世吏违法典仓。奏罢其守。〇某月某日。覈光州邸吏崔某。阴赂判官。增其役价。〇某月某日。覈灵光郡营主人郑某于 国恤之后。阴赂郡守。不减进上价米。奏罢其守。〇如是者九条。(或六条。)
 司饔院司䆃寺等。凡供上衙门。书其供上之数及行公直宿之日数。大夫郎官。皆不具三条。
 
六部六学。以教民孝悌。为功绩。(法见下。)〇司宪府,监察院,禁制司,齐礼监之等以弹邪禁暴。止乱定志。为功绩。(见职掌。)〇缮工监,利用监,典轨司,甄瓦署之等。以创智设巧。利用厚生。为功绩。(见职掌。)〇凡百官众职。其功状或具九条。或具六条。或具三条。或但书其行公直宿之日数。随其职司之繁简。各为定式。今不罢(一作能)悉指。〇三卫军职。本属兵曹。自中护军以下。兵曹考之。
三卫三营之官。其崇者。考绩于兵曹。其卑者。自本卫本营。考艺以分等。
 三卫之中护军,副护军,司直,副司直。三营之副将军,别将,千总,把总,从事官。皆考绩于兵曹。三卫之禁军正领及三营之哨官,旗牌官,知彀官,教鍊官。皆自本营。试射,试放,试枪,试骑,试讲,试阵。以分上中下三等。以送于兵曹。
六曹之属。三级之士。共七百馀员。其考绩宜分九等。其事功各具三条。其分等之法。皆有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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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其位既高。如有特异之功。宜置上考。若有著显之罪。宜置下考。不必摏定其额。而三级之士。须分九等。以劝其能。虽然。若使本曹随意等第。则慎其嫌疑。顾其颜私。上上之褒。下下之贬。必不肯具遵条例。今宜执诸曹属士之数。摏定高下之额。分为九等。寡其上下。多其中等。毋得任意增减。然后法乃行矣。或曰。一队皆善。犹将故屈为下下。异绩无闻。犹将强尊为上上乎。臣以为物之不齐。物之理也。一队皆善。有是理乎。虽非大恶。一队之最下者。有之矣。虽非至善。一队之最上者。有之矣。善乎。马周之言曰。比年等第。不过中上。岂容皇朝之土(一作士)。遂无上下之考者。其意盖欲于见在之内。拔其尤者。以为上第也。且虽下下之等。其所列贬目。皆疲软疏暗之失。而无贪虐冒犯之罪。则解官而已。宜无后灾。岂宜以故屈为嫌哉。玆为九等表如左。
京官考功表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吏曹元土(一作士四十八)一员一员一员三员三十六员三员一员一员一员
户曹元土(一作士九十九)一员二员三员六员七十五员六员三员二员一员
礼曹学士(四十七)一员一员一员三员三十五员三员一员一员一员
礼曹元士(八十)一员二员二员五员六十员五员二员二员一员
礼曹陵庙官(九十)一员二员三员六员六十八员五员二员二员一员
兵曹元士(六十六)一员一员二员四员五十员四员二员一员一员
兵曹三局(九十四)一员二员三员六员七十员六员三员二员一员
刑曹元士(八十四)一员二员二员五员六十四员五员二员二员一员
工曹元士(九十四)一员二员三员六员七十员六员三员二员一员
    
已上七百单二员。
 右法每执元数中分之。乃于上半。八取其一。以为上等。又于下半。八取其一。以为下等。〇其有零奇者。属之上等。欲赏善多而罚恶少也。〇上三等之都数。以为中上下。三等之都数。以为中下。以其馀为中中。〇后皆仿此。(京官从宽。故八取其一。以为上下。外官从严。故五取其一。以为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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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臣之新正字三十六人。武臣之宣令官二十四人。皆考艺以当考绩。〇武举院五十四人。亦考艺以当考绩。
 其考艺之规。文武皆如本科之规。〇宣令官本亦三十六人。其十二人。出戍为夹卫将。故不在计。〇臣谨案。三年考艺。则新进之抱负虚实著矣。及其弘录之时。考三年考课之籍。以选弘录。则大臣无以容其私矣。然文武新进。不宜以此落职。若文臣全不得下笔。武臣全不得开弦。明其为借述代射者。奏削其科。其不然者。虽居下下之等。不至落职。但有降禄罚番及至弘录时。不得与选。
三卫之堂下军职。禁军正领及三营门管城卫将官。亦皆以考艺当考绩。
 堂下军职文臣。以射考艺。武臣如本科之规。〇三营门管城卫。其考艺。皆用本营门教鍊之法。
其一艺仕者。及杂岐仕者。皆考艺以当考绩。
 观象监,三医司,司译院算学律学写官画员。皆一艺也。杂岐者。掖庭署乐师,乐工之类也。(掖庭署。考武艺。乐工。考乐艺。)〇凡考艺者。亦分九等。〇臣谨案。周礼天官医师。使诸医分治民疾。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食禄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此考绩。非考艺也。今因循故事。欲以考艺。当考绩。若医学大备。则周礼不可不复也。
考艺表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新正字(三十六人)一员一员二员四员二十二员三员一员一员一员
宣令官(二十四人)一员一员一员三员十四员二员一员◯一员
武举院(五十四人)一员二员三员六员三十二员五员二员二员一员
禁军正领(九十六人)二员三员五员十员五十八员九员四员三员二员
三卫军官(七十二人)一员二员四员七员四十四员七员四员二员一员
都营将官(六十人)一员二员三员六员三十六员六员三员二员一员
左营将官(四十五人)一员二员二员五员二十七员四员二员一员一员
右营将官(四十五人)一员二员二员五员二十七员四员二员一员一员
管城将官(三十九人)一员一员二员四员二十三员四员二员一员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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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法每十员。取其二。以其一为上等。以其一为下等。其馀分于中等。〇一艺杂岐之类。其分等定额之法。亦照此为例。今不具列。
凡下下者。落职。其罪重者照律。凡上上者超品。其绩茂者加恩。下中者降禄。上中者增禄。下上者有罚。上下者有赏。中等皆无赏罚。唯三年大比。会计其功。
 照律者。笞杖徒流。皆如其律也。罪轻者。落职而已。〇超品者。下士为中士。中士为上士。上士为下大夫也。(或升二级。故谓之超。)〇加恩者。超品之中。又授以清华也。降禄者。四品受五品禄。八品受九品禄也。增禄者。六品受五品禄。八品受七品禄也。〇有罚者。笞三十。纳赎于职金也。有赏者。弓矢之赐也。
会计其功者。上上者九分。上中者八分。上下者七分。中上者六分。中中者五分。中下者四分。凡下等无分。三年大比。乃行黜陟。
 
通计三年之画。其居首者为最。其人以陟。其居末者为殿。其人以黜。三年而陟者。三陟之上。又升一级。〇其居下下者。当年落职。无以至三年。唯以下中下上。积之为末者。永降一级。上士为中士。中士为下士。下士落职。
外官考功之法。其节目益以严密。十二省巡察使,节度使。皆政府,枢府合坐而考其绩。唯分之为五等。
 十二省各巡察使一员。京畿泗川省,岭南省,潢西省,松海省。各兵马使一员。水军使一员。浿西省玄菟省。各兵马使一员。武南省兵马使一员。水军使二员。通共二十七员。〇每考。下等上等各一员。中下中上各三员。中中十九员以为式。无得加减。〇所以然者。员额本少。若上下各具三等。恐有强屈之贬。苟充之褒。所以为五等也。
 监司考状之式。〇臣于某月某日。除授完南省巡察使。今居见职。为三百四十八日。〇某月某日。状启论龙州牧使安某。旨迷无识。全不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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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迟待岁终。急先罢黜。〇某月某日。状启论,锦山郡守李某。经田不平。房嬖用私。民怨如沸。急先罢黜。〇某月某日。荐高山县人朴某。经明行修。综覈通理。请补东班末职。使掌十二邑经田之事。〇某月某日。执临陂县不孝罪人某甲。致于辟。〇某月某日。察镇安县人金某。九族敦睦。教有法。请降褒赏。〇某月某日。审理砺山郡杀狱。昭其冤枉。使十二年在囚者。白放出狱。执正犯。致于辟。〇某月某日。自捐钱三千两。颁于列邑。以助养老之费。〇某月某日。改定沿海诸邑渔盐船税。以报于平赋司。〇某月某日。自捐钱一万两。贸谷于群山仓。待春发卖。以补经田之费。〇某月某日。执益山郡奸吏金某。致于辟。〇如是二十七条。每四朔。须具九条。〇节度使奏功无过九条。
守令考功之法。尤所致意。不可有纤毫疏漏。
 臣窃伏念。国家安危。系乎人心之向背。人心向背。系乎生民之休戚。生民休戚。系乎守令之臧否。守令臧否。系乎监司之褒贬。则监司考课之法。乃天命人心向背之机。而国家安危之攸判也。其所关系。若是其重。而其法之疏漏不覈。莫今时若。臣窃忧之。汉法。刺吏(一作史)以六条。察二千石。岁终奏事。以举殿最。奏行赏罚。其法未尝不严。然至元帝之时。京房又奏考功课吏法。欲以新天下之耳目。必其旧法。不无疏漏之失。故京房之言如是也。晋武帝时。杜预以为京房遗法。细密难通。请申唐尧之旧典。去密就简。是杜预不知唐尧之典。严于后世。谬谓之简易也。臣历考前代之制。凡考课之法。皆分九等。岁终一考而已。唯后魏文帝之言曰。上下二等。可为三品。中等但为一品。所以然者。上下是黜陟之科。故旌丝发之美恶。中等守本事大通而已。其意亦善。 国朝考课之法。唯分三等。其率略如此。而一年再考。又何其数数也。唐虞之人。其贤能才智。时之人。然且三载而后。责其绩庸。以今之人。而课功于半年之非如今内。无乃不可乎。臣谓守令考课。宜分之为九等。只岁终一考可矣。
巡营中军内幕裨将考绩。唯有上中下三等。其所列不过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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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道都事。今为冗官。拟革罢之。唯有中军而已。内幕唯存六员。令掌吏户礼兵刑工之事。无得有加。诸库诸务。宜令六员。兼察之。〇其分等之法。不有定额。其有异绩者。置上考。其有显咎者。置下考。各无过一员。不然者。并置中考。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奉天省(三十八邑)一邑一邑二邑四邑二十二邑四邑二邑一邑一邑
泗川省(四十二邑)一邑一邑二邑四邑二十六邑四邑二邑一邑一邑
完南省(二十七邑)一邑一邑一邑三邑十七邑二邑一邑◯一邑
武南省(二十七邑)一邑一邑一邑三邑十七邑二邑一邑◯一邑
岭南省(三十邑)一邑一邑一邑三邑十八邑三邑一邑一邑一邑
潢西省(三十邑)一邑一邑一邑三邑十八邑三邑一邑一邑一邑
洌东省(二十一邑)一邑◯一邑二邑十三邑二邑一邑◯一邑
松海省(二十七邑)一邑一邑一邑三邑十七邑二邑一邑◯一邑
浿西省(二十邑)一邑◯一邑二邑十二邑二邑一邑◯一邑
清西省(二十三邑)一邑○一邑二邑十五邑二邑一邑○一邑
玄菟省(十六邑)一邑○一邑二邑十邑一邑○○一邑
满河省(十邑上三等。只一员其等视其功)一邑六邑一邑(下三等。只一员其等视其罪)
 
右分等之法。每十取其二。以其一为上等。以其一为下等。以其馀为中等也。其有零数者。属之上等。赏善欲多。而罚恶欲少也。〇上三等之都数。以为中上之数。下三等之都数。以为中下之数。亦此意也。
凡守令奏绩。具二十七条。报于布政司。布政司考绩。括为九条。奏之朝廷。
 守令考绩。凡有九纲。一曰律己。二曰奉公。三曰爱民。四曰吏典。五曰户典。六曰礼曲(一作典)。七曰兵典。八曰列典。九曰工典。九纲之内。各有六条。通共五十四条。
 律己六条。一曰饬躬。居官者。必正衣冠。端坐临民。乃可出治。若怠荒晚衙者。非礼也。〇二曰砺行。牧民之道。唯在廉白。若承讹袭谬。或料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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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者。有罪。〇三曰觞政。酒者。狂药也。牧民者。不可一霎暂醉。若崇饮者。有罪。〇四曰色戒。房嬖之害。一令志荒。一令政乱。凡有房嬖者。不问其干谒与否。皆有罪。(无故奏乐者。亦荒淫也。)〇五曰减眷。古曲(一作典)。唯母夫人嫡妻长子。乃许随养。今此法渐解。其敝至深。宜申明旧典。〇六曰屏客。今俗携客。令掌米盐会计。百敝以生。宜禁之。又凡邑子邻邑之客。文士术客。皆不可引接。
 奉公六条。一曰瞻贺。凡望贺礼,进笺,望哭诸礼。宜恪勤奉行。其或荒废者。有罪。〇二曰宣布。凡朝廷纶音德音赦书谕书。既降。守土之臣。宜宣布德意。令民感激。况有蠲恤荡减。要实惠及民。若德惠中格。与吏作奸者。有罪。〇三曰报闻。凡有民情农形及边机事变。宜登时飞报。若有稽滞失时及所报不能详明者。有罪。〇四曰贡纳。凡贡赋租税。该纳物种。各有期限。若无故失期。或为奸吏犯亏者。有罪。〇五曰礼际。朝廷之礼。尊尊而已。守令于巡察节度衙门及诸上司。凡有合理命令。宜恪勤奉行。其相见礼貌。宜谨守法典。其怠慢者。有罪。〇六曰往役。凡祭官检官查官试官。督发问情之等。自上司差遣者。不可傲兀违拒。犯者有罪。
 爱民六条。即周礼大司徒六保息之遗法也。一曰养老。尊高年者。先王之制也。士族年八十以上。庶民年九十以上。岁时宜有馈赠。秋成宜有宴饷。宽刑除徭。察其匮乏。皆所宜先也。〇二曰慈幼。沟渎遗弃者。乳下失母者。八岁以前无依者。皆当自官赡养。以顺天理。其不顾恤者。有罪。〇三曰振穷。穷者。鳏寡孤独也。振者。举也。凡七十以上男子无妻。妇人无夫。又无子女兄弟可以依托者。宜自官振举之。又男子三十未娶。女子二十五岁未嫁者。宜自官成之。〇四曰哀丧。凡道路僵尸及家事至贪(一作贫)。无以敛埋。或饥馑疠疫。阖家死亡者。宜自官收之。邑中有仕宦者。德行者。其有死丧。宜致慰问。官属有丧。亦宜有恩。〇五曰宽疾。瞽者哑者跛者瘸者阉者癞者。其有技艺可以自食者舍之。其不能然。又无父子兄弟可以依托者。自官养之。又天行瘟疫。或麻疹怪疾。宜授之医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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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其死。〇六曰救灾。水渰火烧虎咬盗劫。凡有灾厄。宜有惠恤之政。其不以实者。有罪。
 吏典六条。一曰举贤。山野遗逸之士。经明行修之人。司牧者宜荐闻。其蔽贤者。有罪。〇二曰贡士。文武科赴举人。各以其额。公选以贡之。若循私意。舍长取短者。有罪。〇三曰束吏。欲牧民者。束吏而已。其吏隶员额。及掌胥院条例。宜恪遵毋越。其或出入者。有罪。〇四曰用人。子游为武城宰。孔子问其得人。牧民者安得不急贤乎。凡丞佐之任。坊里之任。学宫之任。皆宜择人。其或受赂差任。不公明者。有罪。〇五曰文牒。凡上司邻邑。其公移文状。宜精约工鍊。其或委之吏手。荒杂鄙俚者。监司察之。〇六曰赏罚。考功之法。不唯正官有之也。乡官军校掾吏。亦于岁终。考其功绩。为上中下三等。其居上考者。绩得差任。其居下考者。限年勿叙。又凡慎赏必罚。司牧之大权。监司宜察之。
 户典六条。一曰教民。古者地官为教官。后世专掌财赋。非礼也。为之乡约。教民五伦。其愚味者。训诲之。其强梗者。惩治之。〇二曰田政。公田监督。守令之责也。私田亦必覈漏查陈。然后上下无害。又公田既穫。漕运不可缓也。〇三曰赋役。欲均赋役者。先正户籍。然人口物产。年年不同。故九赋虽正。其税额加减。亦年年不同。最难中理。其不公不均者。有罪。(民库之弊。契防之弊。雇马之弊。宜首禁之。)〇四曰市粜。社仓之法。虽小变。奸窦易生。当平之法亦然。又市肆贸贩。其任意刁踊者。宜禁之。〇五曰农政。课农劝农。司牧之政也。树艺畜牧。尤宜用力。桑柘楮漆榆柳椅桐百果百材及六畜字养之政。皆本著力。〇六曰振恤。凶年饥岁。振恤最为大政。
 礼典六条。一曰祭祀。郡县亦有社稷文庙。宜虔诚典祀。〇二曰宾客。西路有诏使。往来诸路。亦有奉命使臣及上官邻官往来。宜接应以礼。〇三曰礼制。大夫有大夫之礼。士有士礼。庶人有庶人之礼。一或踰越。乱之本也。又少陵长。贱陵贵。治之宜严。(所谓正名分。)〇四曰礼俗。冠婚丧祭之礼。乡饮乡射之礼。宜令士民勉而行之。官为之导。使之兴起。孝子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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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宜旌别。以劝风俗。〇五曰兴学。邑中贵族。宜教之于学宫。教之以五伦四术六艺。以作人材。〇六曰敷文。举子经术文艺。宜奖拔以劝之。又全经全史等紧要书籍。宜用力颁行。
 兵典六条。一曰养兵。郡县各有一二哨选兵。其储养教鍊之方。宜尽心焉。〇二曰劝武。武举规式。比前有加。必奖劝兴起。乃有作者。〇三曰修兵。军器修补者。宜颁给武士。令以时使用。若深藏库中。益朽伤也。多蓄铜铁奇木。以待不虞。亦要务也。〇四曰牧马。宜令富民。家养一马。或私起牧场。养马蕃殖者。奏补东班正职。其有公牧者。尤致力焉。〇五曰调丁。徵布之法虽革。公养之卒虽存。三营门所隶乡军。不宜专罢。其签丁宜有法。〇六曰备患。兵可百年不用。不可一日无备。谨烽火。虑茭粟。藏盐积石。皆要务也。民堡宜所在劝设。
 刑典六条。一曰听讼。凡讼无滞焉。无两是焉。无循私焉。凡墓地之讼。益致意焉。〇二曰断狱。其断不明者。有罪。〇三曰慎刑。凡刑具。一遵钦恤典,则修囹恤囚。仁政也。凡滥刑者。有罪。〇四曰禁制。巫觋娼尼术客。宜禁也。宫室衣服仪文踰制者。宜禁也。私屠崇饮。不时入山林者。宜禁也。土豪顽民。宜禁也。〇五曰量衡。尺度斗斛权衡。皆官给之。其有私造者。与私铸钱同律。〇六曰除害。诇盗阱虎。力除民害。凡治盗不严者。有罪。工典六条。一曰山林。禁养材木。以输邦赋。矿采金铁。以富邦财。凡高山火农者。禁之。〇二曰川泽。修堤防以备溃决。治湖泽以资灌溉。筑堰坝以广农地。惠渔梁以劝网簎。皆要务也。〇三曰廨宇。凡公廨宜以时缮治。其不治者。有罪。〇四曰城郭。凡城郭宜以时缮治。其不治者。有罪。烧甓之法。宜讲行。〇五曰道路。凡治道宜如砥。虽村巷小路。宜令平治。以便行车。桥梁宜及时。〇六曰舟车。造舟宜中九等之式。又官造田车水车贾车丧车妇车。劝民行车。(又作为农器织器。兴利以厚民。)
其九事皆臧者。第上上。其九事皆否者。第下下。偶有一否者。为上中。偶有一臧者。为下中。以次挨排。每以臧否多少。第其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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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以五十四条。颁于列邑。使之钦遵。守令奉行唯谨。其有成效者。具二十七条。奏绩于监司。(三九二十七。)监司考绩。就其中选取九条。以定九等之目。献于朝廷。〇臣窃伏见守令辞朝。必讲七事。所谓七事者。农桑盛。户口增等科目也。夫农桑者。民所自力。不勉而勤。非守令自修之目。户口者。民之趋乐土也。如水之趋下。非守令所能强之使增也。臣尝读国语曰。尹铎损其户数。以为怀保之政。未闻以增户口为急也。嗟乎。守令之职。奚但七事已哉。朝廷望之以七事。守令之所以塞之也。岂有踰于七者乎。五十四条。臣犹以为率略也。且其题目之文。止用八字。此盖取法于卢承庆之考曰。监运损粮。非力所及。亦不过四言二句也。然周之时。冢宰受其会计。会计之文。必不得止用八字也。汉之时。郡国皆上计簿。计簿之文。必不得只用八字也。今御史书启。论守令臧否。多者至数百言。不拘字数。监司考课。何独不然。臣又思之。上古上下相勉。奋庸熙载。后世此义不明。儱侗无能之人。务持大体。因循故常。名之曰不扰而治。百度解弛。众窦交穿。民受其毒。膏血渐渴。而按察之臣。方且书之曰简约为治。坐镇有裕。曰顺俗而治。不求赫誉。甚则曰山水之乡。消摇翰墨。此皆全不事事。尸禄瘝位者之题目也。今拟考绩状启。皆如御史书启之式。试著于左。
 武南省考绩。启本之式。
 玉果县监李某。〇其律己则昧爽坐衙。出治严肃。令吏民知敬。(臧。)〇其奉公则登楼颁 教。俾万民。咸知朝廷德意。(臧。)〇其爱民则遗弃儿七口授乳母。字养老鳏四口。养之于仓舍。(臧。)〇其吏典则奸吏李某金某。蠹国害民。发其奸照律诸吏敛手。(臧。)〇其户典则东二坊。漏田十二结查出。凡得公田一结二十负。(臧。)〇其礼典则劝民行冠婚丧祭之礼。皆令一遵法制。(臧。)〇其兵典则自备热铜三百斤。藏之武库。以备不虞。(臧。)〇其刑典则县民林某杀人行赂。掩匿踰年。去七月。发其奸成狱。民称其明。(臧。)〇其工典则官造田车二十辆。颁于二十。村民皆乐之。(臧。)〇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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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九事。皆臧第上上。
 长城郡守金某。〇其律己则不挈家眷。凡子弟亲友。皆处于内屋。不令到政堂。(臧。)〇其奉公则文报不踰期限。其先期者。自官施赏。(臧。)〇其爱民则养老宴。人口抄之太甚。民或有言。(否。)〇其吏典则贡士七人。皆叶公论。省试发解者。独多于诸邑。(臧。)〇其户典则常平谷决价。勒减五分。民或有言。(否。)〇其礼典则学官出入者。斗欧于明伦之堂。循私不治。士习以坏。(否。)〇其兵典则牙兵教鍊。一遵程式。其武艺精熟。(臧。)〇其刑典则听讼。令民两造。既决治其落讼者。数十年未决之讼。多所剖判。(臧。)〇其工典则废堤七处。并皆淤塞。不思浚治。(否。)〇已上五臧四否。第中中罗州牧使林某。〇其律己则房嬖用事。觞政太滥。(否。)〇其奉公则朔望贺礼。阙而不行。检官谋避。其辞不诚。(否。)〇其爱民则老鳏老寡无依者。勒授里民。至有纳略(一作赂)图免者。(否。)〇其吏典则信任奸乡。一委其政。坊任里任。皆授奸猾之人。(否。)〇其户典则公田灾伤。全不亲检。一委吏手。其滥灾。至三十一结。(否。)〇其礼典则十三经贸来之后。窃其佳本。阴以劣本易之。多士有谤。(否。)〇其兵典则左营军签丁十一名。为奸吏所卖。侵及三十馀名。民怨不息。(否。)〇其刑典则醉后滥杖。多非其罪。小罪就囚。或至数月。(否。)〇其工典则门楼毁破。前官留钱三百两。并归私用。不思重建。(否。)〇已上九事。皆否第下下。
   十二省考绩分等。皆仿此。
虞候边将。既奏绩。令节度使考绩。以送于监营。监司执之。与察访监牧官。合之为一科。分等奏之。〇其分等亦分九等。其事功唯具三条。
 京畿察访六员。监牧二员。堡将七员。寨将七员。城将三员。共二十五员。〇泗川省虞候二员。察访五员。寨将四员。共十一员。〇完南省察访三员。寨将五员。城将三员。共十一员。〇武南省虞候三员。察访三员。监牧四员。右水营寨将十三员。左水营寨将八员。城将一员。共三十二员。〇岭南省虞候二员。察访六员。监牧一员。寨将七员。共十六员。〇潢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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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候二员。察访五员。监牧一员。寨城(一作将)二十三员。城将三员。共三十四员。〇洌东省察访四员。寨将二员。共六员。〇松海省虞候二员。察访三员。堡将七员。寨将七员。城将六员。共二十五员。〇浿西省虞候一员。察访一员。堡将四员。寨将二员。城将二员。共十员。〇清西省察访一员。堡将十二员。寨将二员。卫将三十员。夹卫将六员。共五十一员。〇玄菟省虞候一员。察访二员。监牧一员。堡将二员。城将二员。卫将十员。夹卫将六员。共二十四员。〇满河省察访一员。堡将八员。卫将二十员。共二十九员。
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奉天省(二十五员)一员一员一员三员十五员二员○一员一员
泗川省(十一员上三等只一员。其等视其功)一员七员一员(下三等只一员。其等视其罪)
完南省(十一员上三等只一员。其等视其功)一员七员一员下三等只一员。其等视视주-D017其罪
武南省(三十二员)一员一员一员三员二十员三员一员一员一员
岭南省(十六员)一员◯一员二员十员一员(下三等只一员。其等视其罪)
潢西省(三十四员)一员一员二员四员二十员三员一员一员一员
洌东省(六员上三等只一员)一员三员一员(下三等或有或无。视其罪)
松海省(二十五员)一员一员一员三员十五员二员◯一员一员
浿西省(十员)上三等只一员一员六员一员(下三等只一员)
清西省(五十一员)一员二员二员五员三十一员五员二员二员一员
玄菟省(二十四员)一员一员一员三员十四员二员○一员一员
满河省(二十九员)一员一员一员三员十七员三员一员一员一员
 
右法每十员。取其二。以其一为上等。以其一。为下等。如上例。
诸省所在陵庙之官。及士官史库之官。亦皆考绩。只分三等。唯具一二条。
 其有善绩者。置上考。其有显咎者。置下考。不然者。并置中考。
 臣窃伏念。人之善恶。本无定额。一省三十邑。不必上等者为三邑。下等者为三邑。今也摏定其额。令无加减。若良吏偶稀。则必有苟充之褒。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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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吏偶多。不免有倖逭之罚。议者必纷然以兴。共言其不便矣。然臣窃思之。文试甲科。每取三人。何必中甲者为三人乎。其定乙科。每取五人。何必中乙者为五人乎。又凡科试考卷。或以二上者为状元。或以三下者为状元。及其为状元也。例必升之于六品。直授礼曹佐郎。成均典籍。未尝以试卷之在下等。而不施状元之赏典。今臣所定考功之法。何以异是。试以完南省言之。三十守令。明知此岁之末。下等者有三人。则未有不惴惴栗栗。或虑其落于此坎。明知此岁之末。上等者。有三人。则未有不盻盻孳孳。或冀其登于被(一作彼)岸。其无所怵而无所希。岂如今日哉。况五十四条者。朝廷之降命也。二十七条者。守令之献功也。明知此岁之末。将以二十七条自列而报于上。则未有不以五十四条。朝夕常目。思免其罪。而图立厥功者。其伈伈泄泄。岂如今日哉。臣十五年窜伏南荒。日夜之所商度。唯有此法。行之无效。臣请任其咎。
监司考绩之启。守令奏绩之状。并上于朝廷。并下于吏曹。
 
守令奏绩之状。不可自监营而灭之。虽九等之考。不循奏状。而奏状则宜上于朝廷也。法本如此。则监司必不敢蔽其实绩而私贬其人矣。
三年大比。其三考守水(一作令)。勿论已递未递。并皆上京。以待召接。亲奏其状。
 三年奏绩之状。及三年考功之启。守令皆亲抱其卷。登筵跪读。或 上有问。即于 筵中敷奏以言。此尧舜日觐群牧之法也。此法严酷栗烈。不如后世之法疏豁解缓。百回静究。始可以犁然悟也。
召接既毕。乃遣暗行御史十二人。分往十二省。察其功罪虚实。
 子午卯酉之年。自立春之日。引见三考守令。日见五六人。立夏前十日。毕见之。毕受其奏绩。(北边守令。须递归。乃见之。)于是立夏之日。发遣御史。令立冬前复命。〇御史持守令奏绩之状。及监司考续之启。潜行列邑。察其虚实。其有奏罔功。而监司敷同者。举而劾之。其有奏实绩。而监司抑压者。举而劾之。〇臣窃伏见 朝延(一作廷)遣御史。大约三四年一遣之。然或五六年不遣。或七八年乃遣。故守令乡吏。皆侥倖行险。以冀其久则不发。臣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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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其法。必三年一遣。子丑寅三年之事。令卵(一作卯)年来发之。卵(一作卯)辰巳三年之事。令午年来发之。著为恒式。无有进退。则虽贪官猾吏。皆存后虑。莫敢放心。虽非考绩。当有实效。况朝廷所颁五十四条。在御史手中。守令所奏二十七条。在御史手中。监司所考臧否九条。在御史手中。执此行部。覈其虚实。谁有不栗栗危惧者乎。虽势家大族。三年之后。御史来者。亲疏柔刚。既难逆睹。将何所凭恃乎。监司与之同时。可挠之以势力。可缓之以颜情。御史与之相违。二者无所施矣。监司考绩者。亦知有御史之议。其后则其考绩不得不公。其视今日之法。其疏密何如也。守令若报伪绩。监司若奏罔功。本罪之外。其欺君之罪。又将罔赦。其有不栗栗危惧者乎。臣愚以为此法若行。太平之治。可朝暮俟也。尧舜之所以为尧舜之治。不外乎考绩一事。臣不敢为妄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