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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集礼集第二十三卷○礼疑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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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集礼集(其三)第二十三卷○礼疑问答
 僧庵礼问
  

   嘉庆乙丑冬十月。学渊来觐于康津谪中。(九月十九日。自西山离发。取路自京。十月初三日。乃至康津。)既数日。谓之曰。余所不朽。唯礼与易。余其授汝。然喧卑不可以专精。汝其从我。初九日。至宝恩山房。(高声庵。)居僧只九人。学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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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礼。夜以继日。或有疑晦。随有质问。录其所答。名之曰僧庵礼问。僧庵在县北五里。
问。十五升抽其半曰缌。(杂记文。)此七升半也。小功则十二升。而缌麻则七升半。何不伦耶。
答。抽其半者。抽半升也。(只去四十缕。)朝服用十五升布。缌服。亦凶服。不可与吉服同升。故只去四十缕。略存区别耳。
问。士丧礼云。复者朝服。复者无官。亦朝服耶。
答。天子之丧。夏采隶仆祭仆之等。复之(见周礼。)国君。则小臣复。(见礼记。)大夫。家臣复。皆当朝服。若士亦无家臣。而犹云朝服。则未必有官者。乃朝服也。今人须门客习礼者为之。但著上服可也。(道袍直领等。)不必朝服。
问。沙溪备要云。或曰内丧复者。当用女御。有经据否。
答。未之闻也。内丧则内御者浴。(士丧记。)其虞也用女尸。(士虞礼。)若内御者复。则经必有文。复者祈祷之礼。与沐浴不同。不必用女御也。复者。虽手执死者之服。(左执领而右执要。)既非亵服。不必用女御。
问。古之燕几。即今之曲几也。今人家不必有曲几。缀足当用何物。
答。今人亲甫死。即用布条或纸条。缚束两胫。似未安。古者。三日而敛。以俟其生。俟生之念方切。故不忍便加缚束。只用曲几。防其辟戾。此微文也。今人虽有曲几。亦恐骇俗。但用平日所用之胫带。(俗名曰丹纴。)连缀两胫。亦足以防辟戾。不必用纸条。
问。今人收尸。亦束两臂于古礼。有徵否。
答。古礼无缀手之文。至设饰时。经云设握。乃连𢯲。(捥同。手之后节。)古人忠厚。始死。不忍缀手。然手之辟戾。与足何别。且用平日所用之带。(或手巾。)连缀两臂。以防辟戾可也。
问。今人或值尸腹浮胀。用土囊压住。未知如何。
答。恐不可若浮胀太甚。难于入棺。稍俟一两日。浮气或平。又用温物按摩。以冀其平。可也。
问。今人收尸用㪷子。以当足掌。又用米豆等重物。以镇其外。亦所以防辟戾也。此法何如。
答。无妨。
问。吕坤。甚言楔齿。有所不忍。毛奇龄。又引左传笋偃事。(见哀十九年。)谓春秋时。原不楔齿。此说何如。
答。春秋之时。诸国礼各不同。不可以晋人之事。槩鲁卫也。然古礼之今废者多矣。吕氏之说。不为无见。废之可也。废之而无以饭。则虽不饭。亦恐无大害。
问。含珠用三颗。而饭米无定数。当用几粒。
答。古者三饭九实米。(左右中各三。)实米唯盈。无定数也。然不过数日。米必腐坏。不屑甚矣。今人多用珠而不用米者。从俗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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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书仪以钱代珠。钱可含否。
答。非礼也。人主饭珠而含玉。盖以平日原有玉食之法。(见天官玉府之职。)故僖负羁之妻为晋文公。以璧寘飧。玉固食物也。珠贝水物也。亦食物中所生。故可用饭含。钱可食耶。
问。今所著礼书。屡言魂帛之当废。而铭重之当复。然铭旌之只长三尺。(用周尺。)既甚骇俗。重虽有主道。后世废之久矣。今猝行之。恐毁谤四集。将奈何。
答。士丧礼者。孔子之所修也。(见杂记。)遵孔子之法而受俗人之谤。君子之所荣也。铭旌之文曰。某氏某之柩。恰是神主之法例也。重者。顶凿一孔。以受铭杠者也。古人未葬。设铭重。以当神主。至虞造木主。以代铭重。法制纯正。况郑玄檀弓注。明云尽其道者。谓重与奠。录(一作铭)旌注。 孔颖达云。尽其道者。谓于此设奠。尽其孝养之道也。则虞主未成之前。凡丧奠。皆当设之于铭旌之前。孔子之经。郑氏之注。孔氏之疏。明白如此。尚当畏俗人。而莫之敢行耶。
铭旌之制。上缁一尺。(布或帛。)下赪二尺。(连缀之。)皆广三寸。(用周尺。)书铭于赪。(墨书粉书无不可。)曰某公之柩。(一如神主法。)竹杠长三尺。(用箭竹。)重木用坚木。(松或栗。)崇三尺。(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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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之赪。)四方之博。皆三寸。(以应铭之广。)上凿一孔。(以受铭之杠。)洞于庭。(难于凿孔。则剖木而凿之。还用胶合。亦可。)置铭于重。建于柩傍。勿用交椅。置之席上可也。
丧奠之法。铭重之未成也。直用髹盘。(如生时。)陈于尸东。(如生时。)铭重虽成。亦如之。(陈于尸。)至大敛入棺成殡之后。始设奠于铭重之前。(尸已不见故。)然铭重在席上。(无交椅。)仍用髹槃陈奠。不可用高足卓子。至初虞之时。神主既成。始用交椅安神主。又用卓子陈祭馔。〇若是者。何也。奠者。错地也。(字义然。)祭者。手举肉也。(字义然。)未葬。体魄在世。故奠于地。以享其体魄。既葬。魂气在上。故祭于卓。以享其魂气。〇或曰。古礼。虽虞祭吉祭。皆席地而祭之。今云虞祭以往。祭于卓。何也。卓。古者虽席地以祭。及其祭之也。尸祝皆手举肉以享神。今人既不用尸祝。不得不陈于卓也。
问。交椅卓子。高当几许。
答。中国之人。事死如生。殷周之时。生者席地。故祭亦席地。唐宋之时。生者坐椅。故祭亦设卓。其义均也。我邦之人。生而席地。犹用殷周之俗。死而坐椅。必遵唐宋之礼。有识之笑久矣。然生人饮食。既用髹槃。其祭也。亦不可以错地。今拟卓子之高。只崇二尺。(用周尺。)断不可增高一寸也。交椅之高。通崇三尺。(用周尺。)使二尺与卓平。则神主之趺。出于卓面矣。〇若是者。何也。祭所以象生也。礼弥近于生时。则孝子之感慕弥切矣。
问。卓之高只二尺。则何不用髹槃。
答。丧奠脯醢而已。(见檀弓。)当用髹盘。祭则备物。故用卓子。
问。今人小敛之后。始有设奠。古礼复后之奠。无或太早耶。
答。馀阁一奠。乃祭礼之所由起也。假令丧在寅时。招魂举哀。自移时刻。至卯刻日出时。设馀阁之奠。(当朝奠。)至巳刻食时。(或午初。)设朝上食。(见家礼。)至酉刻日入之时。设夕奠。兼行夕上食。(不别之为二。)至明日卯初。小敛讫。设朝奠。兼行小敛奠。(有俎肉。)至食时上食。至酉刻设夕奠。兼行夕上食。(合为一。)厥明大敛。亦卯刻设奠。(有俎肉。)食时上食。酉刻设奠。(兼上食。)厥明成服。只朝奠而已。(无俎肉。)断不可如二敛奠之特设也。(无俎肉。)食时上食。(如家礼。)酉刻设奠。(兼上食。)一日三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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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葬后。只一日再奠。(去卯刻之奠。)至小祥后。只朔望有奠。至大祥后。神主入庙。星湖礼式云。未殡而馈食如常时。亦据既夕之文。
问。书仪、家礼。有袭后奠。虽无经文。注疏有据。今所著礼书。无袭后奠之名。当奈何。
答。袭在午前。则午刻上食。亦此奠也。袭在午后。则酉刻上食。亦此奠也。何必别设一奠。开元礼以来。成殡之前。并无朝夕之奠。故于心缺然。为此袭后之奠耳。今自始死之日。朝夕馈奠。既如生时。又何必多此一奠。
问。未殡之前。朝夕馈奠。在经无文。今创为朝夕之奠。未知如何。
答。经文明白。何谓无文。既夕记曰。设棜于东堂下。(棜如今卓子。)馔于其上。(馔陈也。)角觯四。其二夕奠之所用也。木柶二。其一夕奠之所用也。素勺二。其一夕奠之所用也。郑玄曰。为夕进醴酒兼馔之。(贾氏云。朝夕二奠。各馔其器。)觯俟时而酌。(亦记文。)郑玄云。时。朝夕也。(贾氏云。朝奠夕奠。)此本小敛奠之记文。由是观之。经所云复后之奠。即始死日之夕奠也。自厥翼日。朝夕二奠。无或阙之也。始死之日。不言朝奠者。人死未必在晓头。故据其常而言之。
问。今见既夕记之注。以设棜东堂。为大敛奠之馔。若然。自大敛之日。始有夕奠。当奈何。
答。经文赫赫。非敢诬也。此小敛奠之记文也。其记曰。既袭。宵为燎于中庭。厥明灭燎陈衣。继之曰设棜于东堂下。此岂非小敛奠之记文乎。特以小敛之奠。只是一豆一笾。而此记笾豆皆二。故郑谓之大敛馔也。然笾豆之各有二。与柶勺之各有二。其义本同。其一笾一豆。夕奠之所用也。郑玄既以二柶二勺。分为朝夕之用。而独以二豆二笾。疑是大敛之物。其亦惑之甚矣。此记之下。即云小敛辟奠。又云。小敛冯尸。上文下文。俱是小敛之节。而独执此设棜一条。勒归之于大敛之馔。可乎。平心一览。自然明白。何用多言。〇大抵丧事。每加以远。故始死之初。纯用事生之礼。今于始死之日。便阙朝夕之恒食。及至成殡之后。宜渐以疏。而反设始死日所不为之朝夕奠。抑何义哉。
问。一日三奠。非古非今。且阙夕奠。必然骇俗。当奈何。
答。朱子家礼如此。世人不之察耳。今家礼之文。赫赫在是。俗人虽多。口何敢言。〇朱子家礼。于朝奠夕奠之间。有食时上食之文。食时者。古以巳刻为食时。与高舂禺中同称。非谓朝夕食时也。故其上食却止一次。通计一日所进。不过三馈。至丘氏仪节。亦止如此。(朝奠一。上食一。夕奠一。)大明会典。庶人则只有朝奠夕奠。品官则二奠之间。有上食。(如家礼。)并无四馈之法。一日四馈者。我邦之俗礼也。今于夕奠之古礼。兼行夕食之。今俗。比家礼增多一食也。参古酌今。情文允叶。人亦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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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朱子之一日三馈。于古有所本否。
答。有之。既夕记燕养馈羞之疏曰。一日之中三时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郑注云馈朝夕食也。)或郑略言也。或以死后。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贾疏止此。)盖以乡党注云。一日三食。故疑郑氏略日中。又疑古礼原略之也。此朱子所以别增食时一上食之礼。既以遵郑氏下室之馈。又以遵贾氏日中之说也。今于朝夕。既再设奠。又再上食。则自仪礼、礼记、郑氏之注、贾氏之疏、开元礼、政和礼、大明会典、温公书仪、朱子家礼、丘氏仪节以来。所未尝有也。即沙溪备要。亦未尝明著上食之有再。而唯世俗行之尔。
问。沙溪备要曰。朔日则于朝奠设馔。(此家礼本文。)自注曰。朝上食。不当复设。既谓之朝上食。则其有夕上食。可知也。此当奈何。
答。沙溪之意以为家礼既云食时上食。则必朝夕二时。皆有上食。故特云朝上食。不当复设也。然所谓食时者。正是已正之谓也。据左传卜楚丘之言曰。食日为二。(公位也。)朝日为三。(卿位也。)杜注云。日中当王。(日中天。)食时当公。(日高而未中。)平朝为卿。(昭五年。)中国之人。自古以来。以巳刻为食时。家礼之言食时上食者。正亦巳刻之谓也。夕食之时。不云食时也。
问。既夕记云。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郑玄云。下室之馈。有黍稷。若然。正室之中。既有朝夕二奠。下室之中。又有朝夕二馈。岂非一日而四馈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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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云燕养馈羞者。即馈笾羞笾之等。未必有黍稷。(详见余礼案。)设有黍稷。朝夕二馈。尤无文也。(设有之。当如朱子家礼之一。上食而已。)设有二馈。正室下室。各二时也。一室之内。一日四奠。尤无文也。
注疏之说。虽如彼。历代无行之者。皆只有朝夕之奠。而无所谓朝夕之馈。开元礼。(每日具朝奠。入设于室。夕奠如初。〇朝夕之间。哭无时。)政和礼。(如上仪。)温公书仪。(自成服后。朝夕设奠。如朝晡之食。加酒果。)皆一日再奠而已。至朱子家礼。始于二奠之间。有上食。〇仪节及会典。皆有食时上食之文。然其于夕奠。每别立名目。而注云如朝奠仪。至于夕上食。初不立名。可见有夕奠而无夕食也。
问。檀弓云始死脯醢之奠。然始死之初。未必有脯醢。即他物。亦未妨耶。
答。檀弓所云始死脯醢之奠者。通指未葬之奠。若袭奠敛奠。皆是也。故有子曰。丧奠脯醢而已。(见杂记。)即凡丧奠。皆脯醢也。若始死之奠。其馔品不宜指的。故曾子只云馀阁。馀阁者。只是生时庋阁上所馀之物。不必脯醢也。且古者。脯醢仍是常馔。(见内则。)今贫灶未易办。如无脯醢。随其所有。皆可奠也。士礼疏。令用一豆一笾。此所当遵。
问。既夕礼云。既葬。犹朝夕哭不奠。今人既葬犹奠。何也。
答。朱书有之。季继善问。檀弓既祔之后。惟朝夕哭朔奠。而横渠以为三年之中。有日祭。温公亦谓朝夕当馈食。与礼经不合。不知如何。朱子曰。今世见行之礼。不害其为厚。而又无嫌于僭。且当从之。盖以朝夕之奠既停。则仍可再食也。若一日四馈。则不可得其文矣。
问。贾氏之云一日三食。只据乡党之注乎。抑有他据。
答。于经有之。周礼膳夫之职曰。王齐则日三举。(奏乐而食谓之举。)盖以平日。则一日三食。而三食之中。唯有一举。故于此明之耳。又玉藻云。日中而馂。朝夕二食之外。又有日中之馂。则一日三食可知也。此虽公家之礼。古者位弥贱。则食弥多。(礼器云。天子一食食力无数。)庶人之一日三食。必无减于王公矣。
问。小记云。斩衰括发以麻。(士丧礼亦云。)君丧。亦斩衰也。而独无袒括发之礼。何欤。或曰。事君方丧三年。(檀弓文。)方丧异于致丧。故无袒括发之法。此说何如。今考五礼仪及丧礼补编。宗亲文武百官。并无袒括发之节。于古亦然否。
答。君丧之袒括发。可胜言哉。其證在春秋。〇春秋传。宣十八年冬十月。公薨于路寝。公孙归父。自晋还及笙。(地名也。)坛帷复命于介。(使介反命也。)既复命袒括发。(杜氏云。以麻约发。)即位哭三踊而出。(如在国。)由是观之。君丧之袒括发。岂非明验耶。丧礼多觖。而国恤之礼。尤甚。非独此一事也。〇聘礼亦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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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吊者之服。主人未小敛。则吊者裼裘。(见檀弓。)若然。未小敛之吊。或当以浅澹青袍为之否。
答。非也。古者亲始死。不去冠。唯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见檀弓。)既云易之则其有冠可知也。至小敛之后。主人始去冠。(见檀弓。)括发袒首绖要绖绞带。(士丧礼。)此之谓去饰去美也。主人不去饰。则宾亦尽饰。此所以裼裘也。今也亲始死。披发矣。夫天下之凶。未有踰于披发者。则主人之去饰甚矣。主人既去饰。宾可裼裘乎。至小敛之后。主人乃敛发为髻。直戴孝巾。废括发之节。此其容渐就装饰也。以今言之。始死之吊。为之袭裘。而小敛之吊。为之裼裘焉可也。何者。主人之容既饰。(视披发为饰。)客不可踰戚也。故不知礼意。而欲反古礼。则弥失真矣。
问。温公云。古礼袒者肉袒。免者露发。今袒者。只袒上衣。免者唯主人不冠。齐衰以下。去帽著头巾。加免于其上。亦可也。此说何如。
答。肉袒二字。唯见于问丧篇。馀无明文。古礼之必肉袒。未可知也。且从温公之说。止袒其上衣。未尝非袒。〇至于头巾之上。加以布絻。大非礼也。布免之制。一变而为斜巾帕头。又一变而谓之头巾。其实皆絻也。絻之上。又加絻焉。不犹屋上之架屋乎。〇今之头巾。古之絻也。古礼凡言袒免处。皆当袒上衣。而著头巾无别文也。
问。温公云。自启殡至卒哭。日数甚多。若使五服之亲。皆不冠而袒免。恐其惊俗。但各服其服而已。此说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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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古者。袒免皆暂时之礼。不如是之迟久也。袒而旋袭。袭而又袒。免而旋冠。冠而又免。考之丧大记诸文。皆较然也。(唯主人一括发便至成服。)〇凡齐衰以下袒免者。于小敛讫。即当袒免而哭。(加免于髻而去冠可也。)哭讫。袭衣去免。旋著素冠。(无素冠仍著头巾。)至大敛成殡之后。又袒免如初。(去之亦如初。)至成服之日。自主人以下。至袒免之亲。(即九寸十寸。)皆无袒免之法。至葬时。又袒免如礼。
问。袒免括发之义。原来如何。
答。袒免之义有四。有哀至而袒。袒而免者。若小敛之后。袒括发。(士丧礼。)奔丧入门之初。及又哭三哭之袒括发。(奔丧篇。)是也。故曰袒而踊之。所以动体。安心下气也。(问丧文。)又曰。袒括发哀之至也。(檀弓文。)〇有以亲亲之谊。表其哀戚。而袒免者。若所谓五世而袒免。(大传文。)及缌小功。虞卒哭则免。(又曰。为兄弟既除丧。赴虞卒哭则免。)反哭及郊而免。是也。(并小记。)故公族之宜免不免者。有司罚之也。(文王世子文。)〇有为便于执事。而袒。袒而免者。若所谓敛者袒。迁尸者袭。(丧大记。)小功当事免则说笏(玉藻文。)之类。是也。〇有因吊而免者。若诸侯吊。虽已葬必免。(小记文。)君吊必免(小记文。〇亲者皆免。)之类是也。
若其礼例。唯袒有絻。未有不袒而为免为括发者。故袒免袒括。每并举而双行也。礼曰。冠至尊也。不居肉袒之体。为之免以代之。(又云。免者。何为也。不冠者之所服也。〇并见问丧。)若妇人无袒。(问丧文。)故必带麻以当袒。(大记小敛章。)然后髽。
问。古者练祥禫。皆卜日而行之。若并用远日。则当并在下旬。其相距日数。大约均平。今祥用忌日。而只卜练禫。(专指十一月之练。)若练于下旬而忌在上旬。则练服只月馀矣。不已轻乎。若忌在上旬而禫于下旬。则祥服恰九旬矣。又何久也。大节既迁。馀文不合。当奈何。
答。二祥既用忌日。练禫。亦须准此。丧在上旬者。用上旬。丧在中旬者。用中旬。下旬亦如之可也。如是则练服。须至六旬许。受以缟服。(专指十一月之练。)缟服须至六旬许。乃行禫除。于情理为允。〇古者。筮日以行事。故日子有进退。今既不筮日。其日子之一二三四。亦准丧日无妨。(若丧在初三者。其练禫。亦用初三。)有故则用前后一两日。无过三日。可也。
问。如是则正月晦日。行大祥者。须至三月晦日。行禫祭若然。厥明日便当吉月矣。纤綅之服。不过一夜而除之耶。
答。禫非服也。何用除之。禫非服之始也。乃服之终也。禫者。覃也。覃者。延也。谓大祥之日。丧期已终。而又为之延及此日也。即所谓黑经白纬之冠。唯于方祭之时著之。未必以此冠。而终月也。若然。虽晦日为禫。厥明日玄冠。又何疑焉。吉祭之必用朔日。又无经据。
问。贾公彦云。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大祥之祭。仍从丧事。下旬为之。禫祭。吉事也。上旬行之。若然。晦日为禫者。得无违于古意否。
答。古者。吉祭必在禫月。若禫在下旬。则不得此月内更有吉祭。贾氏之谓禫在上旬者。盖以此也。然古者。诸祭皆筮日。其日期进退。不甚拘也。今二祥。皆用忌日。练禫。亦安得游移哉。丧在下旬者。禫用下旬。越明月上旬。始行吉祭。亦无违于古人之精义也。〇大抵是月也。吉祭犹未配。(士虞礼。)非谓是月。必行吉祭也。谓是月虽行吉祭。不可配食也。
问。今人练禫。必用丁日。(十一月之练。)或用上丁。或用中丁。亦有所本否。
答。未之闻也。丁日者。太学习舞之日也。月令仲春上丁。命乐正习舞释菜。仲丁。命乐正入学习乐。季秋上丁。命乐正入学习吹。盖以丙丁为文明之方。故为太学之所用也。(陈浩有后甲三日。先庚三日之语。未必然。)召诰丁巳。用牲于郊。墨子云。吉日丁卯。周伐祝社。夏小正云。二月丁亥。万用入学。(与月令之用上丁同。)馀未有闻。〇总之。内事用柔日。(曲礼文。)凡乙丁己辛癸。皆可用。何必丁日。
问。丧服小记云。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注云。如此月练祭。则次月祥祭。此说何如。
答。时之名有三。子丑寅卯之谓时。春夏秋冬之谓时。行事所值之谓时。外此无时也。今注家云。此月练祭。次月祥祭。此不同月耳。于三时何与哉。若但以所值为时。即今日练而明日祥。亦可矣。奚待次月哉。盖此云时者。春夏秋冬之谓也。上文曰。九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此章正承此意。诚以三年虽过。既已再祭。则一除之服。理宜经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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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天道少变之期也。故必以时为准焉。
问。既夕记下室之注云。下室如今之内堂。(疏以为燕寝。)内堂可云下室耶。
答。下室者。正寝之旁室也。古者。宫室之制。每一寝二室。其在正中。曰寝曰堂。(即太寝太室。)其在两旁。曰室曰个。(有侧室下室左个右个。)皆以三间为度。故中堂之南。谓之两楹之间。可知也。然犹贵者得有三间之堂。其次一寝一室。其次一寝而已。故丧大记曰。大夫世妇。卒于适寝。(三间之正中。)内子死于下室。迁尸于寝。(此下室非寝之證。)士妻死于寝。(士亦有下室。)内则云庶人无侧室。(注云。侧室者。燕寝之旁室。)参考诸文。可知大意。
问。杂记十一月之练。只是为母为妻之谓乎。
答。何但为母为妻耳。凡期年之服。皆十一月而练也。杂记之文。通指诸期。而郑玄误释。只以为母为妻之期当之。所以今人于他期则不练也。然杂记曰。亲丧外除。外除者。大祥之外。加三月而为禫也。兄弟之丧内除。内除者。小祥之内前三月而为练也。(顾亭林亦云。)
星湖云。丧服疏衰章。贾公彦之疏。果有为妻。亦伸一语。然今详贾疏之意。伸者。伸其禫杖。非伸练也。只以其上。有十一月之文。易于混看。故黄勉斋续通解中。竟删此一句。其志精白矣。沙溪引丧服疏为妻同者。恐失照检。〇余谓沙溪。未尝误引也。禫则可练。伸禫而不伸练。无是理也。黄勉斋之删此一句。恐失先王之礼意。当从沙溪。
或云。为妻不练。亦非也。为妻期者。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矣。居庐矣。终丧不御于内矣。杖矣。稽颡矣。禫矣。子为母父在期者。其居庐杖禫稽颡。不食肉。不饮酒。不御内。则无以加于其父。(并见丧大记。)乃十一月而练。则唯子为之功衰縓缘。去其首绖。俨然除服之人。而其父方且累然缞绖。居庐稽颡则是丧母之恸。不如丧妻之悲矣。有是理乎。
问。徐健庵论为妻之服曰。彼以父服服我。我以母服服之。此说无可疑否。
答。万正淳。以吕氏杨氏为妻三年之义。为非。朱子是之。又朱子答正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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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曰。吕氏此说。盖见左氏载周穆后事也。左氏说礼。皆是周末衰乱不经之礼。无足取者。〇又窦长卿问目中。有夫为妻。练祥禫之语。朱子无所答。〇案左传昭十五年。周景王太子寿卒。而穆后又崩。晋叔向谓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盖以天子绝期。并无期年之丧。祗有三年之丧。而唯后与太子之期。在所不绝。此所谓三年之义。杜预所谓虽服期。而谓之三年是也。
乃吕杨诸家。为妻三年之说。又恐别有所中毒者。丧大记曰。期。(句)终丧不食肉不饮酒。(句)父在为母。(句)为妻。(句)又曰。期。(句)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句)父在为母。(句)为妻。(句)此云者。谓他期不然。而唯父在为母之期。与为妻之期。乃有此礼也。乃后儒看书不精。每以父在为一句。又以为母为妻为一句看。遂疑古者。真有为妻三年之制。真足一笑。〇毛奇龄粗率悖妄。其在丧礼吾说篇第八篇曰。丧大记。亦有父在为母为妻期诸语。又曰。据云父在为妻期。今考丧大记。无此二语。奇龄平日误读。以父在为句。故临文误引如此。不觉其诬经矣。吕杨诸公。想亦中毒如此。
问。古者。夫妇之义。不甚严重。有七去之恶。则出之矣。既去又改适矣。于其死也。何若是之甚也。伉俪之义。虽重。尊亲如祖父母。天属如亲兄弟。慈爱如众子者。俱以不杖期当之。独于妻。若是其致隆。终未敢晓。
答。徐健庵之说。未尝非古人制礼之本意也。然犹有未达者。余谓妻服之致隆如是者。盖夫妇配体。共承宗庙之重。其服不敢不致隆。非尊妻也。故父母在则其服有降杀。(见下文。)若但以斩衰之故。(妻为夫斩衰。)致隆如是。则父母虽在。庸有降杀乎。父母存则宗庙之重。未及传于其妻。故其服有杀。(见下文。)非独厌尊而然也。〇杂记曰。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母在不稽颡。又丧服小记曰。为父母妻长子禫。又曰。宗子母在。为妻禫。〇汝其思之。夫妇之义。宗子支子等也。敬母之情。宗子支子等也。然而宗子。则其母虽在。为妻伸禫。岂非所重在于宗庙而然耶。
问。宗子之母既在。则宗庙之重。未及传于宗子之妻。又何为而伸禫耶。
答。舅没则姑老。
问。父在为母期者。至十五月既禫之后。又以心丧至于三年。于古经有徵否。
答。古经无文。盖后世之礼也。然圣人复起。必不易矣。〇虽然。致丧方丧心丧。俱非丧服之名。今人认心丧为服制。称心制人。大非礼也。既曰心矣。又何名焉。当时若以为名。夫子之丧。门人之服。直当为心丧三年。何以谓之。若丧父而无服乎。(见檀弓。)心丧之名一立。为母服期曰我心丧也。祖父在。为祖母三年。曰我心丧也。起复从戎。曰我心丧也。短先王之制者。诿之以心丧。而无怍焉。过先王之制者。诿之以心丧而不疑焉。此大忧也。心丧之名立。而三年之制漫。
问。父在为母期者。既禫。其服曰墨衰。此法奚始。
答。有衰适负曰衰。无此三者。则非衰也。墨衰之名。起于晋襄公。今之所谓墨衰者。白布直领。墨笠墨带而已。违其实而冒其名。抑何义也。墨衰。岂美名耶。〇父在为母期。既禫者漆笠未安。从俗墨笠。无妨。而墨带则不可也。东俗虽无服之人。原著素带。素带可也。何必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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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曲礼曰。衰不入公门。陈浩曰。衰五服之衰也。(五衰皆不入。)服问曰。公门税齐衰。陈浩曰。此谓不杖齐衰。若杖齐衰及斩衰。虽入公门。亦不税。(唯轻衰不入。)两注矛盾。何者为是。
答。曲礼之解是。〇凡苞屦扱衽厌冠一切丧服之物。不入公门。礼也。虽缌麻之衰。庸得入乎。
问。曲礼曰。有丧者。专席而坐。陈氏曰。专单也。(贵贱之席。各有重数。居丧则否。)吕氏曰。不与人共坐也。当从何说。
答。孔子曰。三年之丧。练。不群立。不旅行。(曾子问。)杂记曰。三年之丧。不与人坐。吕说为长。
问。壬戌春来觐时。伏闻尸北首之义。今闻小敛以前。尸南首。小敛以后。尸北首。抑有经證而改其前见否。
答。小敛以前。尸南首者。士丧礼云。商祝入室。当牖北面。彻枕设巾。奠贝于尸西。(郑玄以此。为尸南首之證。)其下主人。又以左手扱米。(主人在尸西。)此小敛之前。尸南首之證也。小敛以后。尸北首者。檀弓云。小敛之奠。子游曰。于东方。曾子曰。于西方。(鲁礼则奠于西。)既小敛奉尸侇堂之时。必改之为北首。故小敛之奠。有西方东方之讼也。(南首之时。奠于东。故北首之后。欲奠于西方。)此小敛之后。尸北首之證也。〇此吾之近日定论。汝其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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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壬戌春来觐时。伏闻袭有冠之义。今闻袭无冠。抑有经證而改其前见否。
答。彼时见毛氏强辩之说。疑郑注有误。近日百回详玩士丧礼。则不用冠明矣。荀子曰。髺而不冠笄。此亦不用冠之明證也。〇子路结缨而死曰。君子死。冠不免。毛氏以此为袭有冠之證。然曾子易箦而死。未必所易之箦。用之袭尸也。
家语孔子之丧。冠章甫之冠。贾公彦以为王肃之所增衍。然欲用冠者。当以此为證。
问。今读礼案。末虞之为卒哭明矣。然废之不行。或恐骇俗。当奈何。
答。既虞矣。亦祔矣。人谁议之。且卒哭何尝废耶。三虞即卒哭。既三虞矣。废卒哭耶。父命之据圣经者。重耶。人言之执俗见者。重耶。有丧其父者。及期而行练祭。有不知礼者诮之曰。子何不行小祥。将又设一祭乎。
问。今读礼案。祔祭之不设二位明矣。若然。新死者之神主。亦不当出就正堂否。
答。祔祭当于室中行之。(室者。今之几筵房。)不必正堂。〇只将交椅一枚。安排于北壁下。(设虚位。)陈馔只用一分。如祭于一神。〇若是者何也。祔也者。以神理而合之也。若设二位。非祔祭也。故祖主新主。两不出就。必也设虚位而祭之耳。〇虽宗子之家。其礼亦然。〇支子之家。祔祭。从俗废之宁善。
问。祔祭之不设二位。既闻命矣。其祝文之在士虞记者。恐不可纯用。且当奈何。
答。且当略加润色如左。〇维年月日干支。孝子某敢昭告于先考某官。(此具衔。)先曾祖考某官。(亦具衔。)孝子某。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谨用尹祭嘉荐。普荐溲酒。敢冀适于皇祖某官。(此单衔。)以跻祔其孙某官。(亦单衔。)尚享。
问。今之所谓平土祭。于古有徵否。朱子家礼。实土之下。有祠后土于墓左之文。此是平土祭否。
答。檀弓云。既反哭。有司以几筵。舍奠于墓左。此平土祭之所本也。此奠乃所以慰安圹中之魄者。而郑玄移作地神之祭。非也。(详见檀弓解。)此奠若废。凡墓祭。皆无所本。〇知礼之家。宜于平土之后。主人以下。奉虞主。即时反哭。以治虞事。留亲宾一人待成坟。以醴酒脯醢。(即一豆一笾。)设奠于墓前。以安体魄。〇至于地神之祭。礼经无文。宜遵程子张子之说。勿祭地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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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主奠。于古有徵否。(崔 信。)下二条同。
答。于古无文。朱子家礼。神主既成。只有炷香斟酒之文。(备要同。)亦不设奠。至五礼仪。始有题主奠之名。〇沙溪曰。家礼无设馔之文。今俗或用之。〇余谓神主既成。正当速反而虞。奚暇治此奠哉。虞以安之。故谓之虞主。若奠以安之。是奠主也。非虞主也。非礼之甚者也。又何问焉。
问。奔丧之礼。闻丧即行。则至殡所而成服。若未即行。成服而后起程。(见礼案。)若道路甚远。虽闻丧即行。四日之内。无以达于殡所。若是者。当于路中。计日成服否。
答。非也。路中成服。非礼也。成服之法。必具五哭三袒之礼。然后始可以成服。(见礼案。)五哭三袒。非路中之所得行也。(袒括发者。不可以行路。)故往而成服。或成服而行。终无路中成服之文。
问。奔丧者。冠服当何如。
答。成服而行者。自当如丧人未成服而行者。蔽阳子生布头巾。布直领。生布小带草屦。可也。〇至如四脚巾。披发而行者。非礼之甚也。闻丧披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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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敛发。至殡所入门。又披发。既哭括发袒成踊。首绖要绖以拜宾。礼也。(绖时亦绞带。)假如甲日到殡所。须至丁日乃成服。亦礼也。
问。今人荐麦荐稻。皆用生米。然古礼既有鱼雁之助。则其熟而荐之可知。今拟并作饭馈。如何。(男学渊。)
答。东人质直。见礼文。只有麦稻字而无饭字。遂用生米。虽大礼贵质。不近人情。然惟牲肉有荐腥。未闻五谷可生荐也。礼运曰。饭腥而苴孰。此指饭含而言。汝言极是。〇仪礼诸篇。凡称黍稷。皆黍饭稷饭。文例本然也。
问。豉酱之列于豆间。非礼也。然退溪云。丘氏二楪之设。当依礼文。盐姑已之。酱不可阙。何必一去之为快耶。(男学渊。)
答。周礼笾人之文。(天官属。)形盐居八笾之一。未闻正豆正笾之外。又用附耳之器也。内则云脍春用葱。秋用芥注。以芥为芥酱。然醢胾芥酱鱼脍。又并列为四豆。(亦内则。)既以鱼脍当一豆。又用芥医一小钟。为附耳之器可乎。内则之云秋用芥。犹其云雁宜麦。鱼宜瓜。取其阴阳相济。非谓芥酱。是鱼脍之附庸耳。苟以豉酱。为不可阙。亦当列为正豆。以充元数。不当于八豆六豆之外。又多此无名之物也。凡立制立文。务要严正均齐。添一疣不得。插一椓不得。方是圣人之意。先王之法。一或以私意参错之。则黄河之决。由于蚁孔。可不慎欤。豉酱一小钟。虽若至微。苟一添之。于是乎芥酱也。醋酱也。蜂蜜也。盐屑也。猥琐杂物。纷然并起。大乱之本也。断不可添一。〇来书有象生之说。然东人生时。有一时而并吃饭饼者乎。有坐椅高卓。以受馈者乎。生而不饮者。祭不用酒乎。凡欲乱先王之法者。必依据象生之说。切须戒之。〇酱是总名。豉酱不可称酱。或称清酱。可也。
问。盏盘之制。不便。错奠爵之制。宜一遵古法。支三足。立两柱。以便其用。〇但今 公祭用爵。无或嫌僭否。〇考定所录尺寸之度。抑有古据乎。(男学渊。)
答。士虞礼特牲馈食礼。并用爵酳酬。此是上下通用之器。何僭之有。礼器云。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故特牲礼。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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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觯角之用。皆有差等。然此贵小之义。非以爵为尊也。〇聂氏三礼图及罗中行毛诗名物图中所摹爵制。正有三足两柱。然其尺寸之度。未有古据。但诸书皆云爵受一升。(比今升绝小。)要之。大小高下。当酌时宜。
问。支子之别居异方者。若得新物。不得送荐。则具纸榜祭之何如。(男学渊。)
答。祭所以合宗收族也。虽别居异方。春秋享祀。不敢不会。苟得一新物。辄私自遥祭。姑以自祔于孝思。其实犯礼也。〇且纸榜之说。吾所甚厌。为近巫也。祭之礼至清。
问。祝文云洁牲。无牲云庶羞。今牲不特杀。买于官庖。不可曰洁牲乎。若虞卒练祥。为之特杀者。当云洁牲乎。(男学渊。)
答。私家之不用牲久矣。用牲则有陈牲、省牲、割牲、升牲之礼。有体解体荐之法。有贵骨贱骨之别。其文至缛。今虽仿古之文。备五俎三俎之数。是肉也。非牲也。祝文安用牲号。且羊曰柔毛。豕曰刚鬣。(见曲礼及周礼春官大祝文。)今皆不用。牛则僭也。安敢用号。宜称庶羞。
问。昭穆之义。(男学渊。)
答。朱子庙制图说。并详昭穆之例。又如王制、祭统、周礼司士、春秋传鲁卫毛聃之系。皆粲然可考。何不一瞥披玩。如是条问耶。条问之法。考覈同异。不能归一。则质以正之耳。今汝手不肯披阅书籍。心不肯玩索义理。信口发问。都无诚意。是欲试吾之该洽耶。
问。今人祭不用桃。盖以神道所忌也。檀弓曰。君临臣丧。以桃茢。左传云。桃弧棘矢。以除灾。然星翁拟以祭先。不知如何。(男学渊。)
答。周礼笾人馈食之笾。固有桃䕩。未闻其不用于祭祀也。鬼物至慧。而桃无可畏。安肯忌之。
问。天子七庙。即太祖及文世室武世室。四亲庙是已。世室不止二代。则亦踰七数奈何。(男学渊。)
答。明堂位曰。鲁公之庙。文世室也。武公之庙。武世室也。注以文王武王为周世室。则周制世室。只是文武二庙。而鲁又仿之也。祭法。天子不祧之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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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只四亲。盖据周制而言。故蔡邕独断以文武二庙。当祭法之二祧。吾之考定所载。亦据周制也。〇若殷有三宗。宗者不毁之名。而汤又不毁。则世室不止二代。故商书七世之庙。蔡传以为七世亲尽。必有德之主不祧。此据王制三昭三穆之文而立训也。
汉代庙制坏乱。然太宗世宗中宗高宗之外。不得称宗。东汉显宗肃宗而已。后代即阼为君者。并皆称宗。宗而祧之。宗何有焉。 皇明嘉靖大礼。又以藩王追崇为宗。 国朝遵之。当时议礼之臣。不晓礼意。未及溯考而然。今未敢轻议耳。
问。唐、宋公卿。许立四庙。唐、宋以前。公卿不得比诸侯。止立三庙乎。(男学渊。)
答。汉制不立宗庙。只于山陵起寝。民间又安有庙制。至东汉。始有同堂异室之制。而臣民庙制。仍然不立。故晋贺循。为祔庙之礼曰。于客堂设祖坐。以无庙也。(见通典。)庙既无矣。三四奚论。
问。生日之祭三年后。亦或有行之者。(男学渊。)
答。生日之祭。不见经传。三年之内。权且从俗。又敢于三年之外乎。大非礼也。
问。考定云。有不祧之主。则祧其曾祖。其必欲祭者。别奉一室。其所奉之室。独不为庙乎。(男学渊。)
答。古有毁庙之主。谓庙毁而主犹存也。则藏之有道。而未可曰庙。吾所为别奉一室者。旁照此例。
问。二分二至。若有故则将卜日而祭之乎。(男学渊。)
答。卜筮之法。废已久矣。古法以仲月之十五日为分至。苟有万不得已之故。则以十五日行之。似善。本日与十五日。俱有故则不祭。可也。
问。笾实载高。无过一寸。若甘瓜、西瓜、大梨、大柿之属。一颗之高。自过一寸奈何。(男学渊。)
答。吾所为无过一寸者。正指脯、鱐、糗、饵(俗所云。药果、中桂、茶食、馓子之类。)之属及松子、枣、栗等细琐之果耳。世俗于此。务尚高峻。粔、籹、餦、餭。动至数尺。非礼也。梨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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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属。不可为准。故原编。有四下一上之文也。〇曲礼云。削瓜者。副之。副也者。析也。甘瓜宜副作两片。并载一豆。西瓜宜副作两片。分载二豆。以供两位之馔。若云一颗。不可分献两位。则一牲何以用胖。
问。三献之酒。并列为三爵。礼毕乃彻。则有前后配者。当并列为九爵乎。(男学渊。)
答。古无考妣各设之礼。故自无此文。今只得列置三爵而已。(其非前后配者。末献二爵及侑添之酌。合成三爵可也。要之必用奇数。)
问。近有人于其父母忌日。前期坐斋。不拘酒肉。始自本日。断酒吃素。以至三日。有何可据。(男学渊。)
答。其人何人耶。世必群笑。然渠却有意。不可全非也。吉祭之齐。(如禘尝。)但可止酒。不宜吃素。而忌日者。终身之丧也。当以丧礼处之。以日当岁。三日吃素。盖处之以丧礼也。然君子行礼。不宜拘曲如此。但当从俗。前期吃素。
问。焚祝之始。(男学渊。)
答。在经无文。何不于通典考之。今公祭焚祝之地。谓之望瘗位。(或称望燎位。)或其始瘗之。转而焚之耳。
问。少牢合设之图六簋。而饼居其二。少牢单设之图四簋。而饼又居二。其必于饼而二之者。何义。(男学渊。)
答。古礼八簋六簋。都是饭也。故饵餈之属。(今之饼。)以充笾实。后来饭止一器。生死攸同。而温公朱子之礼。有所谓米食面食。与饭同列。米食者饼也。今人燕集。饼必多品。不止一种。而 公祭饼。亦数器。(五礼仪。)所以于饼而二之也。汝试思之。饭面饼三者之中。苟欲二之。则饼非其宜耶。〇合设图中。饭宜各设。而面不必各设。然粢糦之品。本用偶数。(簋二四六八。)虽因合设而添一。不可有乖于奇偶之大义。故面亦各设。吾所云。均齐严正者。正指此类也。(若前后配者。饭已三簋矣。面不宜各设。〇爵则各成三献。虽六亦奇也。)
问。蒿芼葵芼。冬日难得。可代用地(一作他)菜否。且蒿是何物。(男学渊。)
答。羹芼之见于仪礼者。若菫荁葵蓼。见于诗经者。若蘋蘩荇藻之类。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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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品。吾所谓蒿芼葵芼者。特举一以成文。非要局定也。仪礼每云栗脯。岂惟栗为果哉。〇蒿者。艾属。家有字典。有尔雅。有本草。有草木疏。不胜考检。何为问我。
问。礼云断杖而无焚衰之文。今人焚衰。不知何据。曲礼云。祭服敝则焚之。衰亦祭服也。焚之为得乎。退溪答金敬夫书。亦有此说。而未有明诲。(男学渊。)
答。横渠说甚详。(见疑礼问解四卷。)可即考见也。古者衰。只是常服。敝则易之。左传鲁昭公比葬。三易衰。虽因童心未改。可见易衰无拘也。又礼葬而有受服之衰。练而有功衰。安得每焚。且汝以衰为祭服。正狃俗习。祭服者。爵弁皮弁之类。东人称衰为祭服。极谬。〇若绖带冠屦。就屏处焚之亦善。
问。丧具订。无网巾行縢。何也。(男学渊。)
答。古用掩。后世用幅巾。自足敛发。奚又网巾哉。家礼勒帛。是行縢之类。要之。既非古礼。且无实用。废之为善。
问。中酒死者。祭不当用酒否。(男学渊。)
答。饭而死者。当废簋乎。啖肉而死者。当废俎乎。
问。醢者。说文云肉酱也。今之食醢。恐不当称醢。说文云。醯酸也。酢味也。则当称食醯否。(男学渊。)
答。单食不成食醢。今必用蜱蛤之属。湛于饭蘖之中。其称为醢。有何不可。
问。今人冬至有荐。而夏至则否。何也。(男学渊。)
答。冬至一阳始生。为万物之始。故朱子亦云。冬至可祭祖。不可与夏至同。
问。改葬远地者。宜有灵舆。而既无魂帛。当奈何。(男学渊。)
答。灵也者。魂也。魂反室宅久矣。安有灵舆。馈奠之设。当于尸柩之侧铭旌之前。
问。今人缌服。多以巾带成服。(男学渊。)
答。窭而无礼。汝何问焉。巾者。絻之滥觞也。古者。五世而缌服。穷则为之袒免。今九寸叔侄。十寸兄弟。宜以巾带。〇贫者。于缌小功之服。多不能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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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者。宜求一束之麻。为首绖腰绖。加于巾带之上。犹之有文。余所行也。汝等勉之。
问。东俗宗族计寸。是孤陋无稽否。(男学渊。)
答。三寸四寸。果是东俗。然且极妙至精。当于情理。不可以东俗而少之也。但计寸之义。知者亦鲜。叔父之为三寸者。父一寸。父之父又一寸。父之父之少子又一寸。(每父子为一寸。)乃三寸也。至于四寸六寸。罔不溯至祖曾。又折而下之。以计其寸。而今人于四寸六寸。皆平列而横计之。终不能成四成六。亦殊可笑。(八寸。须溯至高祖。折而下之。)汝试逢人问之。
问。权勔为父之本生母。服期年如何。(男学渊。)
答。朱子家礼。凡为人后者。为其本亲皆降一等。如之何其服期也。于礼为失。然据丧服传。姑姊妹适人无主。反在室者。为之服期。以其无受我而厚之者也。吾姑(即勔本生祖母。)止有一子。出为人后。己则无主。反在于勔之室久矣。姑姊妹之无主者。尚为之服本服。况于祖母乎。若云既为人后。不可贰本。则女之适人。甚于男子之出后。而及其反在室。则为之服期。又将曰贰类乎。(古以异姓。为非类。)以此旁照。勔之服期。未尝非无于礼之礼。然若不揆礼文。任情从厚。是又野人之礼也。
古经。凡为人后者之降其本亲。非以贰本也。古唯大夫立后。大夫有家有邑。有家相。有邑宰。非仅与今之所谓卿宰比。有君道焉。故为此后者。如藩王之入承大统。而降其本亲也。后世立后。既是庶人者也。既是支子者也。又无尊祖敬宗之义。而降其本亲。绝其劬劳之恩。甚伤天理。然洪河非丸泥可堙。言之何益。勔之先子之所后家。即其仲父也。本家后家。毫无轻重。曷为降之。然太古鸿濛界里。高谈出苍苍义理者。命之曰迂入。
问。祖姑神主。韩稚厚(名益权。)曰。古礼勔宜不称本生。不加显字。不书旁题。不称祖妣。
答。不称本生。直称伯叔。即程子之礼。程子于濮议时。忧宗统之卑贰。恐邪论之日增。以大力量。创为此说。中国言礼者。甲乙排击。至今纷纭。奚独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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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哉。显考者。高祖也。(见祭法。)古称皇。皇考者。曾祖也。曰显曰皇。均非古礼。奚独本生为然。先辈或云代之以先字为正。然谓之本生不称显。则又是杜撰。〇不书旁题。则其云本生祖妣。或云从祖祖母者。何人耶。然不书旁题也。不妨。(盖以奉祀非正。)〇据经礼。生曰父母。死曰考妣。嘉靖诸君子。始争父字中争考字。都属气习。近世妾子于其母之神主。题云显母。避嫡妣也。非妾者。恐不宜也。毕竟吾两叔父所讲定者。参酌古今。得中礼法。(书曰。显本生祖妣孺人。而不书旁题云。)
问。燕尾之制。或如。或如。或如(男学渊。)
答。燕尾者。郑康成之法也。详见余丧衣订衽字条中。可详览也。郑氏之制。朱子之法。又各不同。郑用两衽。左一。右一。朱用四衽。左一。右一。其在左右两腋之下则同也。今俗只用一。缀之背后。此非郑非朱。别是一法。然衽者。衿交也。古不燕尾。
问。李庞亿。闻其父丧。三日留家。成服而往。世方诮之。未知于礼如何。(男学渊。)
答。沧江能于万死馀生之中。不为俗论所挠。独行古礼。真是拂家子弟。可悲可爱也。玆录古今诸文。以明之。
 奔丧篇曰。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若未得行则成服而后行。(节)又曰。闻丧不得奔。三日成服。〇开元礼始闻丧。子女妻妾。俱披发。三日成服。皆如在家之礼。(已上闻丧条。)〇又曰。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若未得行则成服而后行至家。升自西阶。凭殡哭尽哀。少退再拜。退于序东被发。(节)未成服者。三日成服。〇政和礼同。(又云。若至在小敛前。与主人俱成服。若小敛以后至者。自用日数。)〇温公书仪。始闻亲丧。哭裂布为四脚、(四脚者。宋代之俗制。)白布衫、绳带、麻屦遂行。(节)又曰。若未得行。须应过三日以上者。则为位不奠。(以其精神不在于是。)被发扱衽徒跣。皆如始死之仪。明日斩衰者。袒括发。齐衰以下袒免。皆如小敛之仪주-D001。丧后四日成服。皆如在家之仪。(又云。道中及至家。惟不去冠及上服被发。扱衽徒跣袒括发。其馀皆如未成服之仪。〇案此条。谓在道中。不去冠。不去上服。不被发。不扱衽。不徒跣。不袒不括发。其馀哭泣。不食等节。如在家。)〇朱子家礼。若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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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则为位不奠。又曰。若奔丧则至家成服。(案此谓三四日内可至者。)若不奔丧。则四日成服。〇丘琼山曰。裂布为四脚。恐是当时有此制。今世人不用。忽行远路。恐骇俗观。拟用布衫白帽。束以麻绳。著麻鞋。〇徐健庵曰。若闻丧。不得奔丧。则礼明言三日成服。又曰。若不得行。则成服而后行。是不得即奔者。古人无有不成服者矣。(又曰。始闻日初哭。当袭。次日又哭。当小敛。又次日三哭。当大敛。亦四日而成服。〇案古云。三日亦四日。)〇镛案见亲之死四日。未有不成服者。闻亲之死四日。未有不成服者。朱子之云。至家成服者。盖指三四日间可到者也。假令宦游云南者。奔亲丧于北京。亦将披发四脚至。其家而成服乎。则练已久矣。(以我邦言之。海南之人。奔丧于庆兴西水罗地方。其将四千里披发。闻丧数月。犹不成服乎。)礼记曰。若未得行。成服而后行。既能成服而后行。则其所谓未得行者。非有公事之拘絷。(如苏武在虏中及流人迁客。)不过装粻之未办。鞍马之未备。如沧江者流耳。苟能指顾办装。固当即刻就道。如其不然。二千里脩程。岂可跣足哀呼而往乎。即日治发。而道里又近者。当到彼成服。不幸而道远发迟者。当成服于家中。沧江岂有罪哉。〇又按披发。本非古礼。然在家且当勉从。以之行路。则大非礼矣。古礼袒免。亦且难慎。在堩。(道路也。)每旋免旋冠。矧可披发以行路哉。况披发之法。起于开元礼。成于书仪。而二书。俱言在道不披发。(开元礼云。入门于序东披发。则在道不披可知。)家礼丘仪。俱无所论。即披发奔丧者。唯我邦有之耳。(唐宋之礼。及殡者。至家而披发。不及殡者。至墓而披发。既哭冠而归。自墓至家。其间不远。犹必著冠而归。况千里披发哉。)都无所据。而嗔人诮人奚哉。〇又按四脚者。幞头之别名。非裂而束之也。琼山不知其制。易之以白帽。我邦不知其制。但裂布蒙面。务成凶状。非也。今拟参酌古今。为仪节如左。使吾子孙。永遵玆式。无敢徇俗。
 闻丧即披发徒跣。扱上衽哭擗。一如在家。道近者装既办。即用生麻一条。括发为髻。(母丧则至次日。以布条改括之。)上著蔽阳子。布直领、(不必生布。)绳带、(母丧则布带。)草屝以就道。〇道远者。成服而后行。〇在道哀至则哭。(过城邑里闾不哭。)啜粥(无者。浇饭亦可。)至殡所。凭柩哭。披发哭。尽哀旋髻。具绖带衰裳冠杖。哭尽哀。
 见星而行。见星而舍者。谓朝则星未没而启行。(即开东时。)夕则星已出而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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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即人定时。)今人不达此意。乘危冒险。达夜征迈。若仆隶繁盛。所过州县。为之护送者。理宜如是。若匹马单僮。或单身徒步者。但可昧爽而作。初昏即舍。以遵古礼。〇礼曰。哭避市朝。注云。谓惊众也。书仪曰。哭避市邑喧繁之处。家同礼(家礼同)。 司马公自注曰。今人奔丧及从柩行者。遇城邑则哭。有人则为之。无人则不为。饰诈之道也。
 朱子之云至家成服者。明指数百里以内之程道也。闻丧后四日成服。既是大经。则岂因将奔而不为乎。汝其反覆䌷绎。沧江有何罪。想茯庵先有所指授也。
问。甲之弟乙。出后于远族。不幸无子。又取其所后家从兄之子丙为后。平日呼甲为伯父。书牍自称曰从子。今丙不幸夭死。甲当何服。窃观礼笺。于人从父昆弟之如此者。断之以无服。从父昆弟。犹之可也。犹父犹子。何得无服。请闻明教。(尹钟英。)
答。服皆有术。合于术则有服。不合于术则无服。甲也平日。虽与丙也。称之以犹父犹子。其实于伦于义。两无所当。不敢曰有服。
问。甲之于丙。不得有服。既闻命矣。甲之老亲。设若先死。其于丙也。乃是所后父之本生父也。俨一祖父捐背。为其亲孙者。曾无缌麻之哀。天下其有是乎。礼出于情。亦出于名。祖孙无服。某未前闻。人之多言。亦可畏也。安得曰无服。若云有服。即甲丙之间。不得无服。若甲丙之间。不得无服。则礼笺所云从父昆弟之如此者。亦当有服。先生所答。恐不可遵用。未知如何。(尹钟英。)
答。贤者。欲以祖孙名义之至重。威喝恐动。断之以有服。然论礼之家。尚严而不尚厚。天下莫尊于父。而为人后者。降之为不杖期。天下莫亲于母。而庶子之为父后者。或为之无服。或为之缌麻。况甲之老亲。呼而为孙。本是闺门之内。方便之称。不可为伦义之定名。今欲以本生祖父。降大功之例处之可乎。服术有二。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亲亲者。血脉也。尊尊者。名义也。名义万变。苟其血脉。犹连则服可议也。血脉屡断。苟其名义。犹正则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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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也。今甲之老亲。血脉既断。名义未正。贤者。将何术而使之服也。丙也一服此祖。即众服齐起。不可但已。甲死则曰犹父犹子。不可无服。甲之诸子死。则曰从父昆弟。不可无服。甲之诸孙死。则曰堂父堂子。不可无服。凡系五服之亲。悉当降一等而服之。审如是也。先王所制所后本生二服之外。又增无名之一大族。创设五服。果可谓人道之贲文乎。丙者乙之子也。乙方齐衰。丙为是戚。暂且从厚。似合情礼。而其尾之不可掉如此。况服必有报。彼既服我。我亦服彼。礼也。丙于甲族。既皆制服。则甲族于丙。不得无报。试以甲之。从父昆弟言之。乙也出后。渠自无子。又取疏远之子。立之为后。所谓丙也。本以疏远。依旧疏远。其去其来。与我何干。强引之为小功之亲。而服之以缌麻乎。斯既无当。则丙于甲族。都宜无服。审如是也。丙于甲之老亲。亦不得有服。请细思之。
问。今闻明喻。礼则诚然。但乙也方遭巨创。衰麻擗踊。丙也亲为其子。恬然无服。终觉不安。情所不安。礼必起焉。先王于此。胡独不谅。请卒受教。(尹钟英。)
答。古昔立后之法。若如今俗。则先王于此。必有所制。但先王之法。我有所戴。方为其后。无所戴则不为后也。故继祢者。取昆弟之子为后。继祖者。得取从父昆弟之子为后。继曾祖者。得取从祖昆弟之子为后。继高祖者。得取族昆弟之子为后。过此以往。祖迁于上。而宗易于下。不相为后。惟继别之宗。百世不迁。然古者立后之法。不惟昭穆是观。或弟为兄后。或从孙为从祖之后。故其所立后。终不出五服之外。且虽继别之宗。若别子当时便即无子。则不得立后。故伯邑考无后。管叔无后。至汉犹有此法。凡亲王无子者。皆不立后。诚如是也。前所论甲丙之服。理所必无。此先王所以无所制也。窃尝思之。服术有六。其六曰从服。从服有六。一曰属从。二曰徒从。甲丙之礼。虽不必为属从。独不得为徒从乎。庶子服嫡母之父母。子服母之嫡母。皆所谓徒从也。为人后者。从其所后父服。其所后父之本生父母。或可与徒从之服。并为一列。然此须有大臣建白。新创礼条。载之大典。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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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可遵行。虽然。若使大臣。建白。宜取立后之法。裁酌遵古。凡庶姓之家。不得以疏远之族。立之为后。则甲丙之礼。又无所事于辨论矣。顾何必别创从服之法乎哉。
问。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纯素。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注疏云。纯缘饰也。愚意则读之如字。为纯一之纯无妨。未知如何。(崔 信。)
答。汝言似好。然古注。不可轻改。礼记深衣篇云。具父母大父母。衣纯以缋。具父母。衣纯以青。如孤子。衣纯以素。古注是。
第三集礼集(其三)第二十三卷○礼疑问答
/(附)巽庵礼疑
  
私馆。亦宜复。
上文言魂不可招。此言人死而复。招其魂也。意有矛盾。招魂之说。始于宋玉。此恐是楚人好鬼之俗。与礼所云复。本自燕越。复者。反也。君所发明。暸如睹青。前辈有云复为祭祀之所本者。今而思之。亦似为招魂之说所眩。复与招魂之辨。关系不小。如何如何。(答云。复者。祷天也。故天子称名。果与后世之招魂。不同。当改之。)
决、韎韐、竹笏。不必用。
决。不可不用。不可如韎韐竹笏之随时损益也。天生万物。莫不有防身之具。角齿爪甲。足以御外人。则才力拙短。皮肤脆软。所恃而生者。独此武事耳。射者。不但为战陈之用。凡遇虎狼。盗贼等害身之物。皆可御之。古人之生而设弧矢。死而用决拾。非苟为文具而已。凡射之具。即物之角齿爪甲也。示人生死。不可去身也。后人好文而恶质。凡古先圣人所以深虑远计为天下万世立法设教者。一切废阁。其流之弊。至于贵文而贱武。于是雕虫之才。举侮干城之将。巧窦日辟。实用无闻。世道日下。治不如古。职此之由也。毕竟许大神州。拱手而纳之他人。寥寥数百年。如群羊伏于猛虎。此尚文不尚武之弊也。君子议礼。为补世教也。虽无古礼。尚欲致力。况有明识。何忍自我废之。今虽无补。安知后人不因此而反古耶。(答云。来教诚合理。)
尸南首
东俗。舆尸必南首。余在家时。闻邻居金判书家必北首。盖遵韩南塘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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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未知信否。必有所本。恨未问也。古人生必南面。尸若南首。则是北面也。至于舆尸而南首。尤是乖舛。凡人行道。必向前去。今尸首在前。岂非倒行乎。至于葬也。必北首。此可见殡殓舆尸。固守郑说。至于万年之宅。不得不顺其自然之势也。葬既北首而未葬之时。必南首。有甚意义。
夏葛屦。冬白屦。
齿革骨角之不以为敛。未必以禽献之体也。生既为饰。死何独不用缯帛之属。独非虫丝乎。人为物贵。万物皆人所享。齿革之属。不离物体。时固贱矣。取而为饰。则不害其为珍贵。生养死葬。其义一也。何不可之有。竹木布帛。久而朽坏之说。似为合理。死欲速朽。今以不朽之物。杂于人体。殊觉污秽。此其所以不用也欤。(答云。零胔碎骸。与之相混。或有担发。多有未便。)
衣带下尺
衣长以带下一尺为度。则衣身二尺二寸。独非经文耶。且所谓纵横正方。何据而立言。且衣不应。前长而后短。君所云后负掩裳之说。似是发前未发。而却与带下一尺之意矛盾。愿闻其说。
裳㡇
丘氏作㡇之法。吾未见其有误也。所谓空其中间者。单指一㡇之内。而为言。何尝统举一幅耶。(如今俗方囊之㡇。则自然中间空。)然则三㡇四㡇。随意可成。何谓非二则四耶。冠㡇之制。虽向一边。裳㡇之制。古无明文。则不必以冠而例裳。但据郑贾杜及朱子之说。丘说似为得之。郑云辟两侧。贾云辟两边相著。朱子云。屈其两边相著。丘云摺向左摺向右。同是一事。而丘说较详耳。若如冠㡇之顺向一边则只云向左向右足矣。何为费此多说。(顺向一边。不可谓辟两边。两字无著落矣。君所云两末相著。尤难理会。若如冠㡇。则每㡇各成三叠。自无屈而不摺。如空囊之处也。)郑云。空中央。贾云自然中央空。朱子云。空其中。丘云空其中间者。皆指摺左摺右之中间空处也。杜云相向。而丘氏之辄(一作㡇)。正当相向。未见其相背也。以意臆之。顺向一边。则工省而利顺。辟其两边。则工多而龃龉。直据冠缝之例。并斥郑贾之说。可也。单斥丘氏。丘氏不冤乎。
第三集礼集(其三)第二十三卷○礼疑问答
 君丧废私祭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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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子问曰
曾子问曰。大夫士有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又何除焉。(郑云。私丧。家之丧也。丧服四制曰。门外之治。义断恩。)于是乎有过时而弗除也。君之丧服除而后殷祭。礼也。(郑云。谓主人也。支子则否。)曾子曰。父母之丧弗除。可乎。孔子曰。先王制礼。过时不举。礼也。非弗能勿除也。患其过于制也。故君子过时不祭。礼也。
 孔颖达曰。门外之治。义断恩。若身有君服。后遭亲丧。则不敢为亲制服也。成服为重始。(郑云。重喻轻。)除服为轻末。(服之终。)重始之日。尚不获伸。轻末之时而可行乎。殷祭。谓大小二祥也。(庾蔚云。今月除君服。明月可小祥。又明月可大祥。犹若久丧。不葬者也。)过时不祭。谓春时有事。故不得行祭。至夏乃行夏祭。不复追补春祭。是过时不祭。以为礼也。〇又云。主人。谓适子仕宦者。适子主祭祀。故二祥。待除君服而后行也。若支子仕宦。虽不得除私服。而其家适子已行祥祭。庶子于后。无所复追祭。故云否也。〇镛案大夫者。公卿以下通政以上是也。士者。堂下官是也。大夫士服君斩衰三年。斩衰未葬。行其私丧之练祥。非礼也。〇据注疏。适子未仕宦。支子仕宦。则适子自行祥祭。支子虽未除服。不得复祭。由是观之。未仕宦者。虽其胞弟为大夫。祥祭无退法也。今庶人无衰麻服 君之礼。而自废其祥祭。礼乎。非礼乎。
 明斋尹拯曰。今备要引此文而退二祥之故。无论有官无官。皆不敢除丧。恐失礼意。古则以君丧服于身。故不敢祭。而今则以不敢祭之故。反不除私服。当除而不除。君恩。当服而不服。有官者。失君重亲轻以义断恩之义。无官者。失适子在家自行亲丧之礼。进退无所据矣。然则如之何而可。曰古者。君丧亦具衰麻。故舍私服而服君丧。无不安于心矣。今则君服只白衣白笠而已。故持私丧者。不容去衰麻而著白衣。此实古今之异也。然则无论有官无官。皆当于再期。除丧。而有官者则用退行殷祭之礼于 国葬后。更设祥祭。无官者则用自行亲丧之礼。仍行祥祭矣。如此然后通于古今。适于情礼。而君臣父子隆杀之节。可以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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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夺矣。〇镛案五礼仪。大丧。百官服衰。而前衔堂上官与百官服同。前衔三品以下及生员进士生徒。白衣白笠白带白皮靴鞋。卒哭后白衣白笠黑带。终三年。(内丧则期年。)故明斋谓今则君服只白衣白笠而已。(所与往复者。似是前衔。)至 景庙朝改定仪注。前衔与百官服同。
 明谷崔锡鼎启曰。国恤时。士夫家大小祥节次。须有朝家之定式矣。以礼记言之。曾子问君服中私丧变除。孔子以除服不当过时。答之。礼意甚明。 本朝礼文。无他援据。而五礼仪中。有卒哭前大中小祀停废之文。故据以为例。近世士夫多行祭于卒哭后。而所谓大中小祀。乃国家祀典。非指士夫家祭祀也。以义理言之。国恤中士夫家时祭可废。忌墓祭犹可略行。况练祥虞卒哭。是丧中之祭。本无吉凶相袭之嫌。且今之在丧士夫。无服君丧之事。而仍服过限之私丧。非但不合于礼经本意。亦不合于疏说之义。我东儒先所论亦多可据。自朝廷定制。使之依礼经行祭除服。宜矣。 上曰。大臣所达。是矣。依此定式。使之遵行。可也。〇礼录云。崔相既建白为定式。后有疏论其不可者。遂收议大臣。儒臣权尚夏献议。引怀川答人书。葬虞可行。而卒祔练祥当退行于国葬卒哭后者以对。命从权议施行。遂为定式。
 大山李象靖曰。近世士夫因五礼仪国家祀典停废之文。而迁就为说。虽意或近厚。而义有所未精也。崔相既建议。乃此而后。因权议。遂为定式时王之制。固当从之。然服制祭礼。多有舍国制。从古礼。(如从嫂舅母国制。有服而据礼不服。高祖。国制不许立主。而因程子说祭之。)而朝家亦不之禁。苟以曾子问为据。而以当日过行。恐未至于大害礼意也。
 礼录云。 贞圣王后丧。礼曹判书入启。士夫家练祥行否。当有定式。 上曰。练祥是有限之祭。其令当日设行云云。(不记全文。大意如此。)今遂定为时王之制。朝野皆依此行礼。自此无退行之疑矣。(大山集。)
 丧礼补编。礼官曰。(洪启禧。)国恤时私家练祥。不得行。自曾子问。已有明白定论。先正献议。 肃庙定式。卒哭前练祥之不得行。恐不可更议。且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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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此教之后。忌祀亦多有备礼行之者。极涉未安矣。私家练祥。待国恤卒哭后行之。 上曰。依所达载录。可也。〇传曰。因山前。卿大夫士庶虞祭。依葬例。亦为许行。忌墓祭。依练祥例施行。三年内禁方笠。过矣。此后勿禁。〇镛案礼官献议。通称私家。不分仕宦与未仕宦。故 主上传教。有士庶之庶字。今俗不问朝官白徒。混同废祭。恐非礼也。(庶人本不服君丧。)但有一人行之者。其亦行之可矣。
第三集礼集(其三)第二十三卷○礼疑问答
 君丧废私祭论(二)
  
道光元年辛巳之春三月九日。孝懿王后金氏薨。
道光元年辛巳之春三月九日。 孝懿王后金氏薨。秋七月。祔葬于 健陵。五虞以卒哭。当此之时。文武百官。姑舍是。京外庶人白徒。服其父母之丧者。亦皆宜练不练。宜祥不祥。咸曰。 小君之丧。犹君丧也。君丧未祔。私服不除。礼也。披缞戴绖。累然忧服。以俟 公家之卒哭。佥曰斯礼也。曾子之问而孔子之攸答也。圣人之礼。畴敢不依。
 臣镛议曰。名之既混。礼亦随晦。名不可不正也。名者。何也。仕而尊者。谓之大夫。仕而卑者谓之士。其不仕者谓之庶人。名未尝不正也。而吾东之俗。其贵族不仕者。平居。顺口自称曰士大夫。于是读古经典。凡言士大夫之礼者。咸欲按行。本领如此。随处颠错。今读曾子问一章。其劈头一句。大夫士三字。原既混沌看了。所以其下所论。不知何说。但知士大夫当用此礼而已。嗟乎。通言之则大夫士也。别言之则政丞判书参判承旨校理修撰直长参奉也。凡此诸人。为 大王斩衰。为 王后齐衰。公服私服一时并起。故一贤一圣。相与问答。此事今太学生以下庶人白徒。既不服斩衰齐衰。此非孔曾之所问答。何为而用此礼也。 国君之丧。国中齐衰三月古礼也。今并不服。且使服之三月已除。五月乃葬。斯礼。亦不足讲也。
 有君丧服于身。不敢私服者。谓虽有丧服。不敢穿挂也。曾子所问。原是先遭私丧。后遭君服者。则不敢私服。非谓初不制服也。古礼兼服之法。虽斩衰而遭齐衰。轻包重。特亦莫不制服。君丧之斩而遭其私斩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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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有不制服之理。特以公私有分。平日不敢穿服。故至期亦不敢除服也。今人并有公私之服者。虽公卿大夫。平日。但穿私服。唯其除服之礼。迟待卒哭。则上下不及。其义无所当矣。况于无官之白徒哉。〇然且古礼。直到君服既除而后。乃行殷祭。则公祥公禫之前。无以行其私殷。今必以卒哭为期者。抑何义也。必误据杂记。
 杂记曰。如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〇孔疏曰。若先有父丧而后。母死练祥。亦然。若先有母丧而父卒。父丧既顈。母之练祥。亦皆行也。〇镛案既顈者。谓卒哭受服。无葛则用苘也。此是私家并有丧之礼。岂可以此。移冒于君丧乎。左拮右据。无一而当乎理也。
 若于小君之丧。其礼又在可疑。不可以曾子问一条。旁照而移冒之也。假有人先遭父丧。服斩衰。后遭小君之丧服齐衰。私公之分虽严。斩齐之别亦悬。其礼之必与君丧。毫无差等。未可知也。〇今乃于小君之丧。庶人白徒之原不制缌功之服者。乃引曾子问一条。不除其父母之服而加服四五月。恬然自居以知礼。当乎。不当乎。(练祥则皆行之。唯服不除。岂古义乎。)
 总之。此礼主于弗除者。宋尤庵、权遂庵也。主于除者。尹明斋、崔明谷也。今之君子。各尊其所闻。不欲相降。亦朋私之为蔽也。臣镛于甲乙之论。无所偏系。斯可曰公观斯义也。当以尹说为正。崔则不分有官无官。咸欲除其私服。斯又其言之所以不行也。
 是时族弟若䥧。以是来问。将以除服。适闻西门之外。有一白徒。除服于国葬之前。乃里中无赖。相率而诟之。声罪如乱贼。䥧亦不能除。议礼一误。其病俗如此。
 朱子君臣服议曰。婚姻则宜自一月之外。许军民三月之外。许士吏复土之后。许选人祔庙之后。许承议郎以下。小祥之后。许朝请大夫以下大祥之后。许中大夫以下各借吉三日。〇镛按军民者。卒隶之贱也。士吏者。庶士在官者若书吏书员之流也。婚礼者。嘉会也。犹云三月之外。可以许之。况丧家二祥之祭乎。堂上堂下官服斩衰三年齐衰期者。二
第三集礼集第二十三卷○礼疑问答 第 513H 页
祥自然过时。天理也。白徒庶人。断无此礼。
第三集礼集(其三)第二十三卷○礼疑问答
 嘉顺宫丧礼问答
  
初丧称卒逝。
崩薨字。不可冒用。 淑昌宫旧例。大误不可蹈也。
举哀时百官不哭临。只二品以上。以时服。奉慰问安。
嫔宫之丧。百官无哭临之义。礼曰。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服问篇。)无服则无始死之哭位也。然 君上遭父母之丧。臣下不敢不吊。虽服缌麻。犹亲丧也。其无吊乎。古者吊服。未小敛。裼裘而羔裘玄冠者。犹云易之则浅淡服。哭于庭以行吊礼。使承传色入告。答曰。哀痛。小敛之后。 主上服首绖腰绖。(环绖非也。今不能详。)三品以上及堂下。各司长官。(礼所云。诸达官之长。)以浅淡服哭于庭。以行吊如上礼。大敛成殡之后。又如之(一作初)(仍用浅淡服。)既成服。只二品以上。以时服问安而不哭。恐合礼意。盖于古礼。止有三吊。而成服无吊也。
殡宫。移奉欢庆殿后。百官陪哭行礼于涵仁亭庭。
此节以当小敛之吊可也。谓之陪哭则未允。
玆后凡有节次。如下梓室及成服时。百官皆陪哭行礼。
下梓室后。百官入哭。以当大敛之吊可也。成服古无吊礼。百官但当以时服。奉慰问安而已。不宜有哭。〇盖凡士大夫丧礼。有服者。为众主人与主人同哭。无服者。为吊宾。其哭皆吊礼也。推是义也。则 君之母非夫人。群臣无服。无服之哭。是吊也。非陪哭也。唯近臣从服。则宦官及掖庭小臣。皆服缌麻。每有节次。入庭陪哭。可也。文武百官。何可下同此辈。入庭陪哭乎。不宜也。
玉堂两儒臣上劄子。论殡宫。不宜在欢庆殿。(权敦仁严寿。)
此劄但当争一殿字。盖殿者。古之所谓适寝也。薨于适寝。因以为殡宫。非 正妃则不可也。况不卒于适寝。而移奉于适寝。尤不可也。然宜请移奉于非殿之室而已。本宫远在阙门之外。移殡 本宫可乎。历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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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无此礼。历考古史。无此事。历考 国史。必无此据。惜乎。其言之轻发。宜乎 圣衷之惊惕而不安也。凡救解二臣者。宜云本宫以下数句。是其哀遑之中。失于照检。而原其本情。亶出于别嫌正名。非有他也。委曲开导。以回 上心。恐不可一直和附。以立其无可据依之义也。如何如何。〇欢庆殿去其旧扁。改书曰欢庆堂。则亦一时之权宜也。今无所不安。
宪府两台臣上疏。论梓室入正门及宗戚执事之称未安。(李俊祐金䥧。)
古者。朝庙之柩。毁墙以出宫。明人子之礼。出入不敢由正门也。人子人臣。义无异焉。然则如仁政门、敦化门、明政门、弘化门及 掖中之门。凡有左右夹门者。宜在可议。斯则是矣。 启引而出都门。则崇礼门、兴仁门。恐不可争。诚以都门者。万民所由。与皋门应门。大不同也。〇嘉靖时。兴献后至自通州。由大明中门入。史册书之。为其不协于人情也。今何以异矣。〇若夫宗戚执事。恐不必争。古者士大夫之丧。凡吊宾皆为执事。宗戚二字。非僭非偪。执事二字。非名非器。何必争矣。
徽庆园守奉官。改以参奉书下。
显隆园称参奉者。 贰极十四年代理。而为万乘父。礼当崇报。故 先朝特撰宫园仪一部。酌定仪文而后。始称参奉。今不可比拟也。今虽已定。尚当追正其谬。万不可因循。极言竭论。终不能回 天。则 昭宁园、顺康园守官。并改称参奉。以混以平。抑所宜也。
御批答玉堂疏曰。动驾之时。唯伞盖物色之外。云宝剑总管、承史、阁臣。皆备仪节。今此园官。称参奉。有何重乎。
云宝剑总管。承史、阁臣。皆以 大朝之官。承 命往护而已。其职衔。未尝曰 嘉顺宫某官某职。与今日谥册制述官书写官。无以异也。则虽正卿骏奔趋护。此由 圣孝。无害于大防。不过一时之承命也。参奉虽卑。此是 园官诸园之所不然也。在所必争。不可因也。
魂官。以都总府为之。〇大臣劄子。拟于阙外近地。密近紫籞。别建一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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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总府者。昔之军门。今之宿卫也。 嫔宫反虞之行于此府。而仍以为几筵之室。大碍听闻。 昌庆宫、昌德宫。许多堂宇。岂无非殿之室可以妥奉者乎。三年之后。几筵既撤。即堂移奉于 本宫。如 大丧三年之后。迁奉于宗庙也。又何于紫籞密近之地。别设无名之一宫哉。欢庆殿虽极未安。今既成殡。无容更议。反虞之礼。宜于掖中。别选非殿之室。以至三年。三年之后。撤其几筵。移奉于 本宫。情礼允合。都总府虽去本扁。闻者莫不骇异。恐有他日之讥议也。〇春秋。书考仲子之宫。先儒以为妾母不世祭。书者。讥之也。然不祭于宫中。不祭于宗庙。则其有别宫。即自然之势也。然反哭之礼。宜行于平生之处。檀弓曰。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孔子曰。平生祭祀冠昏。在于此堂。故反哭于此。推是议也。则反哭于 阙内。而三年之后。迁于别宫。无疑也。
礼曹请令中外进香。命议大臣。唯宗亲府、仪宾府、议政府。令其进香。
宗亲仪宾进香。可也。议政府恐不宜也。议政府既进香。则平日进笺之藩臣阃臣。又何不也。
礼曹请梓室加漆时。二品以上三司长官哭临。
群臣无服。何以陪哭。加漆本无吊礼也。宦掖小臣从。 上服陪哭之外。外廷陪哭。极不可。虽已始行。儒臣或大臣。上疏还停。断不可已也。
启殡有吊。出宫有吊。下玄室时刻、望哭时有吊。反虞有吊。虞祔有吊。凡有吊礼之时。二品以上三司长官。宜入外庭哭。
既夕礼启殡。先告宾将启。先拜宾启殡之吊。未可已也。檀弓云。殷既封而吊。周反哭而吊。坊记云。殷人吊于圹。周人吊于家。既夕礼。有窆后之吊。有反哭之吊。此未可已也。杂记云。朋友虞祔而退。虞卒哭祔祭之吊。未可已也。〇或曰。凡此诸吊。皆指三年之丧也。今于缌麻之丧。安得备文。答曰。宗庙之祭。不可久停。故为之缌麻。而其为父母之丧一也。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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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内。吊哭何可废也。古者。虽本缌功之丧。无不受吊。况以三年之丧。降之为缌者乎。但吊礼哭礼。迥然不同。每 主上哭讫。外庭乃哭。又必使承传色致辞。如问安之礼。则是吊礼也。若上下一时发声。则是为陪哭。大不可也。仪节必宜详定。
礼曹请上谥。告由于宗庙閟宫。
古礼。三月废祭。则虽小丧。必告其废祭之由。告 庙未可已也。但上谥之告。恐无可据。虽已过时。但告 卒逝似宜也。
大殿中宫殿服制。以缌麻三月。磨鍊。
此服总有三种。一曰缌麻三月。二曰练冠无服。三曰齐衰成丧。齐衰成丧者。鲁之风氏、归氏及汉之薄太后、魏晋以下大明孝慈录诸谬典。先儒谓之乱世之礼。然且先行谬典。然后乃行谬服。此固无议矣。缌麻三月。今为通行之彝典。诚为合当。但恐此礼终系士大夫之本经。郑玄曾子问之注。谓庶子王。为其母练冠。练冠者。无服之冠。既葬而除之也。王朝之礼。迥与私家不同。郑注容有此理。但礼经云。近臣从服。唯君所服。(服问篇。)明庶子王有服。先儒据此以缌麻三月。为自天子。达于士之通礼。然练冠麻衣。未尝非服。近臣从此。又何不可。此不足为天子服缌之明文也。然缌麻不可云无据。而先儒之论。确然已定。今不容他议也。〇中宫殿。例从夫服则缌其宜也。且古者。宗庙之祭。后夫人亚献。荐笾豆。其以祭而降服。与 大殿同义也。
外论知礼者。亦或有练冠之说。虽不可议。宜知其义。
 曾子问篇。鲁昭公曰。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公弗忍也。遂练冠以丧慈母。〇注曰。天子练冠以燕居。盖谓庶子王为其母。〇疏曰。天子服练冠者。皇氏云。若适小君。没则得伸。若小君犹在。则其母压屈。故练冠也。所以不同于士大夫为后者缌服者。以大夫士为母本三年。以为后压屈。故降服缌麻。王侯庶子。为母本练冠。故今应练冠。〇又云。此乃异代之法。按丧服云。庶子为后。为其母缌。郑注服问云。庶子为后。为其母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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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周法。天子诸侯大夫士一也。此经既云古者天子。则是前代可知也。经无明文。故郑注云。盖谓庶子王为其母。是疑辞也。〇案适小君之存没。无与于此服之屈伸。唯以古者二字。归之于前代之法。可也。今缌麻犹以为薄。况敢言无服乎。虽然。经义。宜默会也。〇又按练冠。本亦葬前之服。非葬后心丧之服。曾子问所谓燕居练冠。亦葬前而已。
 丧服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縓缘。既葬除之。〇注曰。公子。君之庶子也。麻者。缌麻之绖带也。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衰裳也。縓。浅绛也。练冠而麻衣縓缘。三年练之受饰也。(见檀弓。)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〇疏曰。诸侯尊。公子被厌。不合为母服。五服外权为制。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〇注曰。君之所不服。谓妾也。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〇案古礼大夫为贵妾缌。诸侯不为服。故曰父所不服。
王世子。世子嫔。无服。
通典、晋刘系之。与王冀问答。可考也。但王刘所论。是通指庶子之子。非指庶子。为父后者而言也。又是私家之礼。 王朝礼不当引此。〇开宝礼云。父所生庶母不杖期。〇朱子家礼云。庶子之子。为父之母。不杖期。而为祖后。则不服。(文止此。)凡古经言为祖后者。即父先亡而祖后亡也。朱子言为祖后者。通父先亡及父在者而言也。然则 东宫无服宜矣。且东宫有主鬯之义。虽有服。亦不可过三月矣。
淑善翁主服制。以期年磨鍊。
按此亦非也。 嘉顺之丧。出于 先朝。则翁主当以缌麻绖带。小功麻衣。(即中衣。)不制衰裳。既葬而除之。 丧在今日。则 翁主当大功九月。何也。仪礼之经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绖、麻衣、縓缘。既葬而除之。此父公在之礼也。经曰。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大功。传曰。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此父公既薨之礼也。天子诸侯之女子。例不敢以出嫁而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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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其服与昆弟同。(即王子公子。)何不用经礼也。 殡宫之丧。在公室虽卑。视夫家甚尊焉。敢服出嫁降等之期年乎。 先大王馀尊之所厌。又焉敢齐衰三年乎。大功九月。确然无疑。虽已行之。宜有儒臣上疏而釐正之。决不可因也。
礼曹请心丧仪节。下询当否。
 古者。唯师有心丧。其馀虽父在母丧。其在经礼。了无心丧之文也。心丧之义。始自戴德心丧之名。成于杜预。自玆以降。凡父母之丧。虽出后之子。出母之子。庶子为后之子。或期或功。或缌或练。不问何样。莫不心丧。今 大殿虽抑情服缌。而心丧三年。未可已也。然心丧云者。唯心有哀而外无所表哀也。今俗墨笠墨带。以为心丧之墨衰。则名实大舛矣。墨衰者。如法制。布衰如法作。麻绖乃染以墨。晋人之墨衰临戎。横渠、晦庵之墨衰以服母。(宋法父在母丧。亦三年。故两贤欲于既练之后。继之以墨衰。)皆是此物。岂今俗之墨笠墨带乎。今 大殿用心丧之礼。吉冠吉服吉带吉屦舆伞仪仗。皆如常时。 视朝祭 庙及动驾试士。皆不可小有变更。唯 燕居不服红绛之袍。(青缣之衣。玄缁之带。抑所宜也。)膳羞不御华采之器。三年不近女御。不听音乐等数事而已。然且宗庙之祭。奏雅乐。军旅之事。奏军乐。在所不拘。私家任情之俗习。断不可参用也。
 戴德丧服变除曰。天子诸侯之庶昆弟与大夫之庶子。为其母大功九月。哭泣饮食思慕。犹三年。〇贺循曰。凡降服既降。心丧如常月。又天子诸侯贱妾子。为其母厌于父。不得制衰。(谓练冠縓缘。)三月而葬。葬已而除。居处饮食言语。心丧三年。(出丧服要记。)〇刘智释疑曰。凡屈不得服者。皆有心丧之礼。〇案戴德此条。即心丧之始。盖自汉文帝短丧以后。已有此说。但不名心丧。至晋杜预。始立心丧之名。
 宋会要。神宗熙宁三年。秀州判官李定。追服所生母丧。御史台言。庶子为父后。为所生母服缌三月。仍解官。申心丧三年。
礼曹请心丧之礼。而引用天子练冠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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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大非也。练冠。非心丧之服也。(已见上。)心丧之礼。起于汉而成于晋。安得鲁昭公之时。已有此文。〇其云燕居者。天子于此都无服制。虽于三月之内。其视朝临下。皆如平日。唯其燕居之时。练冠麻衣。如为太子时也。三月之外。安得有练冠。(礼官。盖以燕居。看作心丧也。)
宗庙春享之祭。不停。
社稷等外事。越绋而行之可也。礼经既云有死于宫中。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则 宗庙春享之祭。断宜停止。不可行也。彼云有死于宫中者。贾疏以为臣仆之死。而臣仆则死之日。即当出尸于外。不留宫中。(虽私家亦然。)其义恐非也。私家则子女之死也。公家则媵嫱之属也。此犹然矣。况于 贰尊之嫔宫乎。斯恐不宜也。
今闻三月废祭之说。人多非之者。
 或曰。王制云天地社稷。越绋而祭。先儒以为。不以卑废尊。然则今 宗庙之祭。亦当不以卑废尊。何谓当废也。答曰。王祭之礼。略见于祭统。熟读数回。可知其仪文。丧母未葬而令行此礼。决非圣人之仁。今 宗庙祭礼。视古省略。十不存一。而试取笏记。熟读数回。则未葬而行此礼。无是理矣。将谓摄祭异于亲祭乎。摄祭之文。散见诸经。而因丧摄祭。绝无可据。诚以丧三年不祭。为大经大法。至如今日之事。又以服缌之制。许停一时之祭。故丧而摄无文也。大祭者。吉礼之大者也。有歌有舞。八音交奏。不过成殡之后。祝以 王名。香以 王命。使人体行此大礼。可乎。若云摄行之故。无所妨碍。则三年皆摄。而遂伸三年之服。不亦可乎。方其服缌也。曰。我以庙祭之故。不得不缌。及其行祭也。曰。我服无与于庙祭尔。其行之回思服缌之本意。不亦虚旷而无凭哉。顾复之恩昊天罔极。而特以庙祭之故。乘此三月废祭之隙。抑情服缌。今云三月之内。使人摄祭。则三月之外。又何不使人摄祭而伸其三年之服乎。若云以卑废尊。于义不可。则嗣王之于前王。臣也子也。而嗣王之丧。无不废祭。独非以卑而废尊乎。社稷越绋。以外事也。以外神也。经无尊卑之说也。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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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曰。古礼大丧。三年不祭。而 国制既葬而祭。今若既葬而祭。遂与大丧无别。可乎。答曰。 国制。权也。古礼。经也。以其权行之故。遂与无别。非以经制之故。遂与无别也。无别。由于彼。非由于此。何以咎矣。
 马融注。丧服缌麻之条曰。承父之体。四时祭祀。不敢伸私亲服。废尊者之祭。故服缌也。(出通典。)〇案此条宫中二字。是士大夫之宫。非王侯之宫也。然此经此传。此注此疏。本是士大夫之通礼。则三月废祭之义。诚无辞可折矣。
五虞以卒哭。祔于宣禧宫。礼也。
古礼大夫皆五虞。吾东之大夫。(一品至三品。)祭四代则僭。(退溪亦云僭。)三虞则不及也。今此 丧礼。宜用大夫之物。五虞其宜也。古礼不问三虞者五虞者七虞者。凡末虞即卒哭。而今俗别行卒哭之祭。其实皆四虞也。五虞之后。又行卒哭。则是六虞也。拘于俗礼。卒哭不可废。则宁三虞而止。俾成四虞可矣。何也。四虞六虞。均之为非礼。圣人云。礼与其奢也。宁俭。〇礼经云。妾祔于妾祖姑。无则亦从其昭穆。(杂记文。)据此则今此祔祭。祔之于 宣禧宫。即天之经也。地之义也。其行祭也。 宣禧宫神主。不可奉来。直于 几筵之处。加设一虚位而已。其说甚长。不能详述。
外论有奏闻之说。
惠庆宫之丧。既不告讣。今日又何告矣。稽之于同文汇考。则世子嫔及后宫诸嫔。并不受册于上国。生不受册。则没不告讣。事理当然。乃今外论。颇多不平。惑之甚矣。隐元年曰。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公羊氏云。桓母之丧。告于诸侯非也。宜从谷梁。)文五年云。王使荣叔。归含且赗。(此成风之丧。)鲁人告讣。故周人致赗。君母虽非正嫡。告讣固有据也。然春秋之世。诸侯之母夫人。皆受命于天子。谓之命妇。先受非礼之命。故薨而告讣。若初不受册。如之何其告讣也。横议不足畏也。
三月之外。虽有事。群臣无哭。但有问安。
古礼虞祔之后。本无吊礼。无吊则不哭也。〇十一月十三月。无练祭。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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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而有祭。(不名曰小祥。)有问安。又期而有祭。(不名曰大祥。)有问安。〇祭之日。撤几筵。移奉于 本宫。有问安。〇无禫祭吉祭。〇心丧之节。若居处言语舆服饮食之等。至禫月之末而复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