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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村先生遗稿卷之四
滩村先生遗稿卷之四 第 x 页
滩村先生遗稿卷之四
 [杂著]
  
滩村先生遗稿卷之四 第 124H 页
丽泽问辨[上]
问。备要杖期章。嫡孙父卒祖在为母。疑亦蒙祖在为祖母。更详之云。此恐不然。父于母则夫妇也。夫妇齐体。故有二尊之嫌。妻为夫则斩。夫为妻则具体而期。其子不敢终丧。固有其义也。舅于妇则父子也。父子则无二尊之嫌。故祖虽在。为父得伸三年。岂独于母。为嫌二尊而不为之终丧乎。以其祖在而不敢终丧。若父在为母者然。则舅于妇。本无具体之义。其子亦从祖只服大功而除之耶。家无二尊之文。只为夫妇发也。不可通用于舅妇。而备要所论如此。不胜疑惑焉。
 明斋答。所论是矣。备要所载。乃沙溪先生之意。而其后斯文诸先生。皆以为不然。故备要只以疑辞存之而已。今则无如此行之者矣。○明谷答。来示甚当。礼曰祖不压孙。其义甚明。
问。父丧中服祖一款。备要犹未断定。而崔相国,闵永平(以升)之论辨。證经传诸说断以不服。盖以三年内不忍变在之义也。先正所不敢轻议。而二公论说如此。愿闻折衷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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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闵彦晖生时所论人子不忍变在之义。曾亦闻之。然经传通解服制令云云者。已为古今通行之制。今不可变也。如何如何。
问。丧服小记大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云。据此则未冠笄者虽过殇。亦论以殇服无疑耶。
 答。十九为长殇。殇年止于十九。至二十则虽或未冠笄。皆为成人矣。安得用殇服耶。冠笄不为殇云者。谓虽在殇年。既冠笄则为成人矣。不可为殇也。然则适子已冠。不可以殇论也。第家礼男子已娶则不为殇。适子虽冠。在殇年而未娶。则似在不得承重之科。如此者。恐不当三年也。未知如何。
问。礼父殁为妻。当杖期云。以丧服疏父丧内服母期之说推之。父虽殁。若在丧内则恐不当杖。如何。
 答。此段实可疑。故备要于齐衰三年为母条。略发其疑。以见不可从之意。父殁后则于凡服丧之节。恐难用未忍变在之义。未知如何。如父未殡服祖周之义。亦恐行不得也。
问。国制为养父母齐衰三年云。父母俱是齐衰。则养父在为养母。礼无压屈服期之义否。
 答。父在为母期。则养父母何独不然。亦用压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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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恐当。
问。殇服条。子则虽殇。不分嫡众。至孙与曾玄。始分之。其义何欤。
 答。未曾讲究。更容考證。亦更详之如何。
问。出后子若有前后母而俱未逮事。则似当以前母之父为外祖。若在后母三年内。则与所事无异。以后母之父为外祖耶。
 答。慎斋以为前后母必有养己者。当以养己者之父为外祖也。若为后于前后母皆殁之后。恐当以前母父为外祖。
问。家礼本宗图。兄弟子之妇大功。又于图后面所论女适人者为侄妻不降。据此则大功无疑。但著在小功章。径庭可疑。
 答。本宗图兄弟子之妇大功云者。据男子而言也。女适人者为侄妻不降云者。据本服小功而言也。谓不降小功。非大功。
问。备要妻为夫党图。为夫姑及夫姊妹小功。夫从父姊妹缌麻下。皆云适人不降。而于夫祖姑夫从祖姑缌麻下。独无所论。疑或嫁降之意否。
 答。于夫祖姑及从祖姑。不言适人不降。恐当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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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降也。
问。侍养人妻从服与否。疑续虽有所论。未有明据指摘之说。当何所的从耶。或者以为其妻亦行本服可也。愚亦曰无本服者。当用同爨之制。制毕素服终丧。似得处变之礼。未知如何。
 答。所论恐得之。有本服则服本服。无本服则或用同爨之制。或用素服。恐皆无不可。
问。礼师服本为加麻三月之制。而今或有心丧三年或期年九月者。愚意麻服三月后。准用心丧冠服以终其期。未知如何。师为弟子服。礼虽无文。既有师友之义。则宜有加麻之制。如何。
 答。此两段。来教亦似得之。程朱以下皆以朋友待门人。则于情义之重。当用朋友之服。恐无疑也。如何。
问。世或有为姊妹夫。论以朋友而服缌者。此可遵行否。
 答。或有服之者。或有不服者。亦当观其情义之轻重而处之。恐难以一槩论也。如何。
问。宗子死未葬。祖先祭祀。准礼停废云。或过期不葬。至于经年者有之。如此之类。论以未葬。久废祖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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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诚所未安。愚意过葬期后。介子异居者。设纸榜单献无祝而行祭。似合情理。如何。
 答。宗子死。虽过期不葬。既不葬则祖先之祭。不得不废。支子虽或异居。何敢自主耶。恐不可也。(若忌祭则古人亦有纸榜支子行祭之说。或无妨耶。)
问。五服之亲。过期不葬者。及其葬时。反服其服。虞则除之。此开元礼也。其除服之期。限以初虞耶。或曰以卒哭为限。愿闻定论。
 答。及其葬时反服其服。虞则除之云者。恐指初虞也。三虞卒哭则已除之服。似不当拖引至此。未知如何。
问。家礼祠堂图所画草木。或谓椿萱然否。
 答。恐作图者就空处偶作。椿萱之说未闻。
问。朔望条。朔日参礼。主人主妇共事。至望日。主人与长子行礼。据此则主妇只参于朔。而不参于望。疑有轻重之别而然耶。
 答。望日不设酒而只荐茶。故主妇无所事耳。非不参之谓也。
问。时祭条云主妇扱匙饭中。不言进茶后移匙置荼器之节。故执礼之家。多有不移匙者。俗或有抄饭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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匙如生人之为者。或有不抄饭而只移匙于荼器者。何者为是。
 答。礼无移匙之文。而鄙家则自前从俗行之。但不抄饭耳。以插匙揆之则移匙恐不可已。而执礼文不移者。亦不可非之。
问。忌墓祭告利成。俱无明文。疑蒙时祭之仪耶。或云告利成。本为用尸童古礼。今不用尸童。则虽阙之不甚失礼。此说如何。
 答。家礼虞祭时祭。皆告利成。不可谓不用尸而可阙也。今忌墓祭不行已成俗。墓祭则原野之礼。与家礼不同。似不失礼。而忌祭则似蒙时祭之文有之矣。或疑忌祭不受胙可不行。而虞祭亦不受胙而有之。则非所疑也。鄙家自前不行。故未免因循耳。
闻。忌日出主祭正寝者。据横渠说不可独亨之意。而祔祭及始祖祭。行于祠堂者何义。
 答。仪礼祔祭行于祖庙。乃告以将人此庙之渐也。始祖祭行于祠堂者。即古者禘祭行于太祖庙之义也。然家礼支子孙亦皆有祔祭。则非古者将入此庙之义也。而亦行于祠堂者。盖不变古也。忌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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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后世始有之。其义固不同矣。
问。家礼出入必告条云凡拜。男子再拜则妇人四拜。谓侠拜。虞祭亚献条主妇为之四拜。朔望条主人主妇斟酌点茶后。分立香案前再拜。又告辞条主妇抱子进立阶间再拜。时祭条主人主妇侑食扱匙后。分立香案前北向再拜。未有侠拜之节。疑或与主人拜相蒙。而抱子再拜。又不与主人同时。则此再拜何据。愚见则首章既以分言男女之拜数。故后不复言也。且特牲礼。士妻仪简。故无侠拜云。今用此礼否。
 答。特牲注所谓侠拜者。小牢礼则主妇亚献时拜而后献尸。拜受后又拜送爵。前后有拜。故云侠拜。特牲礼则不拜而献。只有拜送一节。故云不侠拜仪简耳。与家礼所谓侠拜者不同也。家礼三条再拜。恐皆偶然。首章既云凡拜男子再拜妇人四拜。则凡拜皆同。何独至此而异之耶。
问。深衣大带图下注。天子素带朱里。诸侯素带不朱里。既不朱里则其里何色耶。又曰天子素带终辟。谓画缘之也。亦用何色。
 答。诸侯不言朱里则似无里也。言君朱缘则天子亦似朱缘也。○明谷答。诸侯不朱里。非谓无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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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以朱里天子之礼。故加不字以明之。虽大夫士。亦未尝无带里也。
问。深衣图及本章。小带不见。疑或阙文。而刘氏补注云古者深衣不缀小带。当腰中惟束大带而已。据此则不可谓阙文。小带有无。亦有意义否。
 答。小带是衣之常有者。别无制度之可言。故不言之耶。未可知也。补注说则恐未安。安有不缀小带而只束大带之衣耶。大抵深衣。两襟直下。而着则两襟相掩。此最可疑。以此后人多有变通者。而皆以意造作。不能为遵用之式。终是可疑。
问。冠礼戒宾条。择朋友之贤而有礼者。又注宾。主人僚友云。若官高德尊之人。似有朋僚抗礼之嫌。请以为宾。诚所未安如何。(问于明谷。则明谷冠子时。欲请药泉为宾。而以其受业。故嫌于抗礼不敢。药泉知其意。许为宾云。)
 答。古有侍射侍投之礼。射投尚然。请以为宾。有何未安。但此等事。惟在随时商量为之。
问。三加祝辞中。兄弟俱在一句。若无兄弟者。既是衍文。似当删去。而絿冠子时因用者。盖为从兄弟亦兄弟行故也。后考简易家礼。删去此句。未知用与删。于礼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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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兄弟非必谓亲兄弟也。亲族通称兄弟。恐不必删。
问。三加冠巾。古今异制。诚难遵礼。势当以俗制杂用。而先贤及五礼仪所用。各有异同。指一教示如何。○集说初加(网巾)再加(冠笄)三加(头巾)。易氏宗初加(网巾)再加(小帽)三加(头巾)。问解初加(程冠)再加(笠子)三加(儒巾)。栗谷初加(笠子)再加(头巾)(为儒生正冠故也)。三加(纱帽角带)。五礼仪初加(笠子服直领)。再加(纱帽服红团领)。三加(幞头公服通着靴)
 答。家礼初加用缁冠幅巾深衣。此则有何古今之异也。再加用帽子皂衫鞋。帽子即如今之笠子。皂衫如今之黑团领。鞋如今之常着履也。三加用幞头公服。今士子之儒巾红团领为上服。可以代之。先人为冠礼笏记。依家礼以冠巾笠子儒巾为三加。故门中遵用之矣。○明谷答。三加冠礼。明斋所论当矣。但见祠堂及拜母乡先生。似当以再加服为之。盖初加服冠。亦不忘古也。三加幞头。祝有成也。见今幞头既为朝士之服。儒巾亦学校所着。非私家所宜用故也。如何如何。
问。婚礼贽雁。以生色缯交络之云。生色之生字。注云五字之误。以五色缯交络之者。固文饰之义。而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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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之何处络之耶。
 答。古诗有生色之语。亦恐不必五色也。交络有何处所。只以缯包雁而束之于颈耳。○士相见礼。大夫相见以雁。饰之以布。维之以索。注饰之以布。谓裁缝衣其身也。维谓系联其足。○明谷答。曲礼饰羔雁者以绩。附注云以五色丝饰。如羔则系角。雁则饰觜是也。如无五色。用色丝亦可。
问。新妇献币。若有祖父母。则似不但于舅姑行之。当并行于祖父母。若行此礼。则祖与舅何先。亦行于一堂之中耶。抑依见尊长礼先行于舅姑后。舅姑以妇见于私室耶。且见于祖父母时。其舅姑当侍立耶。或云馈礼亦如币。并行于祖父母。此说如何。
 答。祖父母前。亦似当有币。行礼之序则当先于舅姑。舅姑以妇就见于祖父母矣。妇见祖父母时。舅姑则似当侍立于左右。虽礼所不言。事当如此。馈礼则似当只行于舅姑。盖祖父母前。其姑已行之矣。未知如何。
问。丧礼章。袭奠无焚香一节。至小敛奠始有之。袭奠之无焚香。疑未忍以死之意耶。
 答。袭奠谓之当肩奠。其时未设灵座。未成奠仪。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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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肩依神而已。至小敛则设灵座。设奠于灵座前。始备奠仪。故焚香也。恐无他意。
问。小敛条。主人主妇凭尸哭擗云。凡举三年丧。必称主人以下。或称众主人。而此条特举主人主妇言之。则众主人以下。不与可知。然则众主人。嫌于犯分。而不敢凭尸之意耶。
 答。凡凭尸。父母先妻子后。又云子之于父母凭之。此等文势。岂独指主人耶。不言主人以下。虽未可知。而若谓众主人不敢凭尸则恐不然。私家异于王家。有何嫌于犯分而不敢凭尸耶。此等处。恐看书太拘。推义太过。言主人则以下在其中矣。如何。
问。大敛条。复设灵座于故处。妇人两人守之云。所谓妇人。疑指女御婢妾之类耶。内丧可使女御守之。而不别内外而统言之何欤。或云丧在正寝。不可使男仆守殡。故只言留妇人守之。然否。(按文势则非守殡。乃守灵座也。后考疑续则愚见不悖。)
 答。妇人。指女御。丧在正寝。故留妇人守之者。恐得之。如何。
问。朝祖之礼。象生时将出辞尊之义。则当云祢庙以上。而特云祖者何义。然言祖则祢在其中耶。既云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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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则妻于夫。亦行之似无疑。如何。
 答。朝祖之礼。只言祖未可晓。岂以言祢则不及于祖。而言祖则祢在其中故耶。士丧礼注今日朝祢。明日朝祖。则祖祢皆有朝矣。既象将出辞尊之义。则妻于夫亦似行之。如何。
问。程子立春祭先祖。朱子亦尝行之。后来觉得僭。不敢祭云。朱子虽有此说。俱载于家礼小学何欤。说者谓家礼是未成之书。故仍之不删。然则小学乃已成之书。而犹存之何欤。觉僭不敢祭云者。是朱子丁宁之说。而载于小学。以起后人之惑。故丘氏證据朱子他说谓可行之。沙溪先生于辑览。不为辨破其不然之故与夫载入小学之意。直以今不敢祭。似是朱子之论。丘氏说可疑等语为言何欤。或云小学通帝王家编成。故载入云。如何。
 答。朱子后来定论。既云觉僭。则复何疑耶。小学所载。亦与家礼何异。此乃程子祭式。故载于小学。而不敢祭者。是朱子后来之见耳。所谓通帝王家编成故载入云者。恐是杜撰。
问。殇服条。妻为夫姊妹有服。于兄弟无者。盖古礼嫂叔无服故也。今礼服小功。则为其长殇恐当服缌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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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嫂叔今既有服。则长殇降一等。宜亦然矣。
问。丧服。卿大夫为贵妾缌。士妾有子缌云。据此卿大夫于贱妾。士于无子之妾。并无服可知。然年久专家。与同契活。则人情所在。亦不可恝然。据同爨同室之文。似有服缌之义。未知如何。
 答。此等事处。礼制有明文。同爨不可用。
问。士妾有子缌云。婢妾有子。亦可服之耶。或说并与取孀女为妾者。虽有子似当不服如何。
 答。虽婢贱。畜而为妾而有子。则何可不服。若虽偶有子。而婢自有夫。则如此之类。不可以有子而为之服也。孀女彼虽失节。即取而为妾而有子。则当以己之妾论。彼之孀。何可论乎。
问。家礼袒免条注。司马公曰齐衰以下。去帽着头巾。加免于其上。集说国朝之制。本族五服之外。为袒免亲。遇丧葬则素服尺布缠头。此可为法。注用麻布头巾。丘仪用粗布为巾云。此制与五服不同。无常时恒服之义。愚意窃以为止可过成服过葬过虞卒哭时用之。既用素巾则带亦不可不用素。未知如何。
 答。服时乃既成服则无袒免矣。尺布缠头云者。未详其制。而若谓之头巾。则亦只如今之孝服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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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素带则不问可知矣。常谓袒免之亲。只袒免于初丧。自成服以后则葬时及虞卒时。只素带而已。集说及丘仪素带之制。意实加厚。当从之。
问。丧服。庶子为父后为其母缌。通典谓其妻自如常云。如常之仪。先先生问于草庐,市南两公。则草卢答以得伸心丧。市南答以如常云者恐是当服本服。如公子之妻从轻而重之例。当从何说。
 答。先人虽有此问。而主意则以妻从夫服缌。为定矣。
问。杂记主妾之丧。则自祔练祥。使其子主之。家礼凡丧。父在父为主云。家礼与杂记异同。从何说耶。且主有二义。指丧主耶祭主耶。愚谓练祥之主。似指祭主。父为主之主。似指丧主。未知然否。
 答。馈奠之主与宾客为礼之主。固不同。而父在父为主之主。非但独指丧事也。祭亦主之矣。
问。侍者环绖当用熟麻之意。昨虽承教。退而思量。窃所未喻。不得不更覆焉。凡服衰绖必纯色。故于朋友绖用熟麻。服用白布。虽孝子。小敛前环绖。亦用此制。若侍者服则备要用生麻衣云。其他腰绖孝巾等服。皆用生之意。可以推知。何独于环绖用熟。而与布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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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其色耶。窃想先生之意。或以环绖本用熟麻。故不欲用生者。慎重于变古之意。至于侍者环绖。则既以此为三年丧服。则恐不可泥于本制而不为之变改。以纯其服色也明矣。况今见行之家。皆用生麻。丧服之重。既非麻服之比。俗礼之行。又有可据之地。更加商量酌处幸甚。
 答。环绖是吊服之麻也。轻于缌。士无臣。故有此制。非丧服也。若用生麻则不可谓之环绖也。然更详之丧礼备要。侍者服有孝巾生布衣。则与古者吊服不同矣。吊服则用熟麻固也。生布衣则似当用生麻。自是古今之异也。然则备要环绖。似不可以古之环绖论。
问。松谷赵尚书丧中祭赵乐静文曰。朋友之服。自古有之。压于巨创。情不得自伸云。此恐不然。家礼凡重丧未除而遭轻丧。则制而哭之。且以沙溪丧中师服一节观之。情亲之友则虽在巨创中。似当服之如何。
 答。所论恐然。
问。改葬以父为子服缌之文观之。夫为妻恐当服缌。若诿以礼无其文而不服。则恐未尽具体之义。如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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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改葬之服。只当服三年者。为之缌耳。父为长子者。亦是三年服故也。妻则乃期服也。何可为之缌耶。○明谷答。改葬服应服三年者服缌。妻丧虽期服。春秋传曰一年之中。有三年之丧二。先儒注曰周景王有父与妻之丧。以此推之。则妻丧具练祥禫三年之体。今当改葬为之缌。恐或得宜。如何如何。
问。通典何修之议冢墓遇变。不及于椁。则依新宫火。三日哭而已云。虽三日之后。封墓未毕。则当有哭泣之节否。
 
答。恐当以三日为限。
问。为收养父母之父母也。退溪先生论服小功。沙溪之意则不然。而两说俱载源流。当以何说为正。
 答。退溪所论。乃母之收养父母也。非收养父母之父母也。沙溪犹以为未可。则收养父母之父母。恐无异也。沙溪说为正。
问。丧服小记。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注。此谓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者。据此则此庶子不可指谓妾子耶。(自此下二条。当一条看。)
 答。恐指妾子。
滩村先生遗稿卷之四 第 132H 页
问。若是妾子而同宫者。则不当行禫耶。
 答。恐当从小记。
问。檀弓云出母无禫。通典贺循论出母服曰在今杖条。杖者必居庐。庐者必禫。两说不同。当从檀弓耶。从通典耶。若从通典行禫则期丧之禫。行于除丧之月耶。(桐湖曰此乃郑注。非檀弓也。)
 答。恐当从檀弓。若行禫则中月而禫。安有三年期年之别耶。
问。仪礼族人为宗子齐衰三月注。谓继别子百世不迁之宗云。此乃尊祖敬宗之义也。此条引载备要。然则今为功臣不迁位奉祀宗子。亦仿此而服齐衰耶。
 答。恐当仿此为服。第宗子服不著于家礼。岂有古今之异耶。是却可疑。
问。凡女适人者降。服未满被出则服其本服云。既服本服则为舅姑不服三年可知。然则降之耶。抑以义绝而无服耶。不然则守信(退溪作身)者只服其夫。而不服其夫党耶。且凡见出者为夫党。无论子之有无而如一耶。
 答。中国与我国不同。出妻则夫改娶而妻亦有改适之道。义已绝。故凡服夫党。当丧而出则除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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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舅姑无服可知矣。有何降等之服耶。若守信者。虽被出而其心则不改也。其心在夫则夫党之服。亦必不以被出自处。子之有无。非所论也。
问。备要不杖章。嫁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男女皆不杖期条下。按曰丧服疏无夫与子者。为父母犹期。一说三年。更详之云。备要并存之。当从何说。
 答。备要一说三年云者。一说如此故存之耳。当从丧服疏。○明谷答。嫁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傍期之亲不降服。不杖期也。既嫁人非见出而服父母三年。是贰斩也。决不可从。未知备要何以存之也。
问。心制中遭他服。则常带所遭服带耶。抑用心丧之带耶。愚见似用服带。未知如何。
 答。心丧既无服。则当着所遭之服。恐无疑。
问。玄石先生于师服。无论恩义轻重。断以心丧三年。恐难遵行如何。
 答。心丧三年者。经礼也。以恩义浅深而为之差等者。程张以下先贤之论也。玄石在世时。尝辨论如所示。而不得归一矣。然闻其门下。亦不得行云。
问。师友之丧。亦当用税服之礼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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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师服似当有税服之礼。友则虽重不过于缌。似不当税。
问。俗祧主埋安。或于墓前或于垄尾。何者为是。所埋穴深。既无准式。要不出于不深不浅之间耶。且埋安前后。无拜礼节次耶。
 答。墓前墓后。恐俱无不可。深浅亦量宜为之。神主在家。虽已设祭告辞。临埋更拜。恐亦情不能已。埋后则似无更拜矣。
问。过先贤冢墓欲展拜。而若是夫人祔葬则诚所未安。然古无所论。不必为拘耶。
 
答。虽夫人祔葬之墓。展拜何妨。未安云者。恐太拘。
问。亡兄终制。今月当毕。而适此远游。未参祥禫。情理惨缺。欲于归日。依哭于厅事之文。于灵座故处。设位展哭。未知于礼如何。
 答。祥禫已过。灵座已撤。复设位。恐无可据。展哀于墓所如何。
问。或有两服之讣。并闻于一日。则当设两位而哭之耶。
 答。恐当各设位而哭。若亲同者及轻服之既过月数而闻者。或可合设一位而哭之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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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礼吊死伤生。有知不知伤不伤之文。此有可论者。吊而不伤。犹或可也。伤而不吊。抑恐不然。既与死者相知则对生者叙其先谊而哭慰。似无害于情义。亦无嫌于谄伪。未知如何。
 答。此等处只当依礼文。而随其情义而处之。死者虽不及知。若有可知之分则安得不伤。生者虽不及知。若有可知之分则安得不吊。所谓不知者。必是无可知之情义者也。无可知之情义而伤且吊焉。则谓之近于谄伪。不亦可乎。
问。备要小祥祝文。虽礼家未见有用全文者。举皆删略。或有只用夙兴夜处等二句者。或有用小心畏忌等二句者。何者为是。问于崔相则曰小心畏忌等八字。虽出于高仪。不如直用夙兴夜处等二句之为简。此说如何。
 答。小心畏忌不惰其身八字。非高仪也。乃家礼本文也。以备要入于高仪之下。故人多误见。考家礼可知也。家礼所载。当依而用之。何可有所删略耶。
问。往年疠疫。一家死亡之家。未即棺敛与成服者多有之。(此非俗忌未得行之类。)及其后始行棺敛而成服。则初未具袒括发免髽之节者。棺敛时始见尸体。一日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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袒袭于尸傍。二日袒括发免髽袭绖。三日袒敛如仪。厥明成服。除丧之节。亦恐与追后闻丧者同。自成服计朔。准期除之。于其死日。据朱子说设馔如忌祭。略改告祝。(崔相曰酒果哭告。不设饭羹。只一献。此说如何。)及其退朔练祭。依父在母丧。择日行练之仪。礼馔如仪。亦改告祝。至再期行事及退朔除服。皆如上仪。又间一月为禫。然后准三年二十七月之期。参之情礼。似不悖于处变之道。故妄为权行于一家。乡邻亦有仿行者矣。然常以径情犯礼为僭悚。敢此仰质。并附追服本意及改告祝式。幸乞原情极礼。一一批教如何。○愚于此。非敢别生意见。今以父在为母期一节言之。先王制礼。虽由父而降期而满十三月而除。孝子无穷之情。犹有所不足之恨。况有故追成服者。知祥日之为期而不能知。追闻丧者计月除丧。或服六七月。或服八九月而除。则六七月者。小功之月数也。八九月者。大功之月数也。安有应服三年丧者。反为小大功之为者哉。此则特举人之最所易晓者。而至于当服三年者。必准二十五月。方可谓之服丧三年。不然而不计月数准不准之如何。只从两忌日。自谓之尽服三年其可乎。此等处虽不识义理之当然。而揆之人子情理。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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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尔。故敢为妄论如此。未知如何。(祝式见便览。)
 答。乡俗或以疠疫忌讳。退行成服。常谓此与追闻丧讣者不同。自初丧元在丧侧。只成服差迟耳。恐不可以成服之差迟。退行练祥。如追闻丧讣者之为也。或有过三四月而成服者。则斩齐重服。未准月数而遽变。实有短丧之嫌。乡人或有问者。不得已以且依追闻丧讣者之例。自成服计之十三月而练。二十五月而祥。为近于从厚之意答之矣。今详所示则又与此异。初终时。全未具袒括免髽之节者也。如此者始见尸体。自不得不与奔丧始归者同。其被发袒括成服之节。亦不得不与奔丧者同。如此则练祥之节。自当与追后闻讣者同。当一如来示节目。恐无可疑。未知如何。练祥退行则中间忌日。当与忌祭同。只设酒果不设饭羹之说。恐不然也。如何。祝式亦当如示。而忌日虽不用小祥祝。夙兴等语。别为措辞。亦恐无妨。
问。有人废疾未娶而死。有婢妾子承重者。为其母。虽无嫡母所压。亦服缌申心丧耶。
 答。庶子承重者例降其母。非为嫡母所压而降也。则嫡母有无。恐不须论。
问。三年内立后子追服者。所后几筵亦限追制之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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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撤耶。若不撤则上食亦可行之否。
 答。三年内立后者之礼。常以为疑。故友闵彦晖尝引小记疏以为只当服馀月。而疑礼问解以司马操之言为是。然此等节目。实亦难便。不知如何处之也。但既追服三年而若撤几筵。则是追服三年之内。都无事也。恐不可撤。至于上食则似当以再期为限。而无先儒所论。不敢质言。(此条详见下桐湖答问。)
问。妻于舅姑丧中遭夫丧。则葬前葬后常持夫服否。
 答。夫人之服。夫服最重。舅姑虽尊于夫。亦从服也。恐当常持夫服。未知如何。
问。并遭伯叔父母及兄弟之丧。则常时似持伯叔父母。最尊之服也。然否。
 答。伯叔父母与兄弟之丧。同是期服。而恐当持最尊之服。
问。礼记曾子问。女未庙见而死则如之何。孔子曰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党。示未成妇也云。此有可论者。世或有嫁而未归。至生子女者有之。如此之类。恐不当用未见庙之礼。如何如何。
 答。退溪先生于庙见一节。已谓存羊之义。恐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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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此等处恐亦然。至生子女则何可以未成妇待之耶。
问。养父母为养子。养祖为养孙。礼无论服之文。当何以处之耶。世或有己子而亦有收养人者。此养子为养兄弟谓其无服。而恝然如众人。情所未安。推用爨制。似或可耶。且侍养父若祖。为侍养子妇。如无本服者爨缌外。更无可据之文。如何而得其处变之礼耶。此等无于礼之礼节。不可无一日定论。幸乞酌教。
 答。此等礼节。恐难臆说。盖国制养父母之名。只为三岁前收养之恩而设。无养祖养孙养兄弟之文。恐其义推不去故也。惟养父母之于养子也。子既服丧如亲母。则安得无报服之义。似当亦如亲子而不敢质言。更博考先儒之说如何。其馀则所引同爨之缌。似可通同而无碍。未知如何。
问。丧服论税服一节曰小功不税。若闻服内则追税。一云服其馀月。疏曰降而在缌者。亦税其馀否。此则明以缌不税也。若在服内者。只服馀月。亦如小功之为耶。抑税之而尽服耶。
 答。详在通解续税服条及疑礼问解。无容更论。限内闻之则当服全月。但服残日云者。王肃之说。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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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以为非矣。缌虽益轻。而其不可只服残日。则恐无异同。
问。为长子斩衰三年者。常时带绞带耶。出入亦可持杖耶。或云此杖比子为父之杖差小。或有持小杖者而礼无明文。不从无疑耶。
 答。同为斩衰则杖安有大小之差耶。常时所带当带绞。而至于杖则当于服衰时杖之。出入既不服衰则杖不可独持也。如何。○明谷答。礼曰杖大小如绖。所以担主。亦以辅病。今俗丧杖体甚巨。不便于辅病。甚无谓也。知礼者从礼改之为宜。鼎于家间丧杖。视俗稍杀为式俾行之。今因此说附著云。
问。家礼五服之亲。初丧去冠。明在小敛后免时。而今俗与丧人一体去冠。无甚差别。此非失礼耶。据檀弓说吉冠则不得不易去于去华饰之时也。俗之去冠。或因此而谬例耶。然为人后者为本生丧。夫为妻。异他重服。虽未施免之时。恐当去冠。至若为侍养及为师心丧三年者亦去之。似不悖礼。未知如何。
 答。服人无去冠之文。而今俗皆去冠者。必初因服华盛之冠者。以华饰去冠而渐以成俗也。当从礼。为人后者为本生丧。只不被发而已。馀与丧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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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安有不去冠之理。侍养亦然。惟夫为妻及为师者。恐不必然也。如何。
问。今纲巾之制。据丘氏说。代古者韬发之纚也。礼亲始死去纚。乃哀毁去饰之甚也。非服三年者。去网巾过礼。而俗多去之。且带之去不去。有可论者。家礼只言有服者去华饰。不及于带。则虽易素带。不去可知。况丧人插衣于前襟之带云。其有带明矣。且五服左袒右插。一如丧人。则服人尤不当去带。而俗皆去之。巾与带之去不去。一从礼文耶。然或谓纲巾。为本生丧及为侍养服者皆去之。本生丧则犹可也。侍养则不必可去。此说如何。
 答。古礼亲始死。笄纚徒跣。注疏以为去冠二日。乃去笄纚。以此观之。则古者虽为斩齐衰者。亦不去纚。况期服以下耶。带亦无去之文。恐不去为是。本生丧及侍养丧则只不被发而已。馀当与丧人同。纲巾恐亦当去之。如何。
问。家礼奔丧注。成服而归者。虽有至家但不变服之文。备要据礼记除丧后归哭者括发之说。成服而奔丧者亦当有括发之节。此先正所以发前圣所未发之意。而但今括发之制。既与古礼无异。则未有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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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而括发之理。既为此括发之制。则袒绖之节。亦可兼行于同日。而其绖必不更制。仍用前成之服。次日则恐无变服之节。礼当如是否。
 答。家礼括发。以麻绳撮髻之谓也。岂必被发而括发耶。既无被发之文。则以括发之故而并行被发。未知如何。袒绖之绖。似是前日成服之绖也。似当日行之。而次日更无变服之节。
问。成服而归哭者。被发后括发之意。前者仰禀。未蒙准教。但有一證。退溪先生以柳眉岩自谪所除丧后。到墓被发为得礼。既有先正所行。则成服而归哭者。据此而被发括发。未知如何。
 答。古礼有被发。家礼无变服。家礼已不用古礼矣。古礼无被发则括发与免。同只是去冠之饰耳。今必以括发之用而并行被发。未知其必当也。眉岩所行。自是一时径情。而退溪之许之者。似叹其除丧后到墓尽其哀。孝之至行耳。非必以被发为得礼也。恐不可据以为正礼而为通行之式。如何。
问。家礼奔丧。用绳带麻屦云。绳带。斩衰之制也。麻屦。齐衰之制也。斩齐。奔丧服色班驳。然则各以其制奔之耶。且绳带之制。不见其大小如何。而必以两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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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耶。
 答。麻屦似以未成服之故。当斩衰者亦着之也。绳带。非绞带也。只以小绳为带。以易常服也。有何斩齐之别耶。恐只当依家礼行之耳。
问。除丧后归者。先之墓哭括发袒绖。遂除于墓。至家不哭。在家者无变于服。(礼记)除于墓者。是指其绖带耶。若言绖带则虽过练祥。仍存丧服。归后始除之意可知。而或云除于墓之除字。似只指绖带而言。不必丧服也。此恐不然。此绖如非至墓而更制。则必是当初成服之绖也。然则除丧时只存绖带。始除于墓耶。既言其绖。则丧服似在其中。未知然否。
 答。以文观之则似只指绖带而言。今以事理推之。且以久不葬留丧服之义观之。似当留既除之丧服。至于墓更着哭之而后除之也。未知如何。又以奔丧下文注。齐衰大功以下奔在除服之后者。惟首免腰麻绖。于墓所哭罢即除之文观之。只言齐衰以下。而不言父母之丧。则其不但服绖。亦可见矣。
问。至家不哭一款。此却可疑。归虽丧后。哀慕必倍。则厅事之哭。情不能自已。哀之所发。恐不可拘此。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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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答。此亦似然。而礼文如此。未知如何也。岂复常已久。故只可展哀于墓所而已耶。
问。在家者无变于服云。在家者虽已复常。凡吊亦必素服。则与归哭者哭。恐不可以吉接凶也。礼当然否。
 答。此亦似然。
问。杂记大功既葬吊哭。期之丧。未葬而吊于乡人云。轻服之吊。在于既葬。重服之吊。反在葬前何欤。注此期指姑姊妹无主后者之期云。则其他期不入于此期中。显有轻重异义。未知然否。
 
答。姑姊妹之降服犹大功。则不可谓轻于大功也。此未可晓。更详考注疏如何。无乃只吊于同乡之人云耶。
问。礼葬期。士踰月。大夫三月。今士之葬者。举用大夫之制。此实僭礼。既已成俗。固当从之。而或有拘于势。不得已用踰月之制。亦不必以不准三月为非耶。
 答。王制杂记皆谓士三月而葬。王制注引左传士踰月而葬。释之曰大夫除死月为三月。士数死月为三月。是越月故谓踰月。况家礼既定为三月之限。则今士之三月而葬者。乃正礼也。不可谓之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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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及期而葬者。谓之渴葬。非礼也。
问。赴燕死者。其子奔丧。法禁限以我境。不能直到丧次。则返柩虽在累月之后。成服必待迎柩。恐合处变之礼。然留待之间。只以奔丧服色。久在旅中。殊甚未安。据未奔丧成服之文。至湾第四日成服。不至失礼耶。且丧在外处。道中及所止处。可设奠否。
 答。柩已在涂。不久当到。则当见柩而成服。若在累月之后。则似当从未奔丧成服之例。未知如何。丧侧既无子孙。则设奠一节。恐当依行如仪。
问。家礼葬前谢答。令子侄代行。退溪先生以为此尊者事。若身为士而地主以卿大夫之尊。有所赙遗。则恐奉一疏以谢。似得处变之礼云。此礼今可遵行。而必于地主之尊然后行之耶。
 答。此等事当谨守礼制。虽或有先贤一时酌量变通之节。恐不可为遵行之定式也。
问。近世礼家。慰本生丧人疏。于先府君。改称尊私亲府君。于先夫人。改称尊私亲夫人。丧人答疏。亦改先考为先亲。改先妣为先慈。以别其所后。此等变称。礼虽无文。此外别无可据之称。依用无疑否。
 答。今公家文字。有书生父之例则称以私亲。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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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然自称以先亲先慈。则犹以无分别。直依公格称以生考生妣。未知如何。然则慰人亦称尊生考府君生妣夫人。亦恐无妨。
问。礼庶子为所生母不称哀子。此明嫡庶之义也。自称以丧人。依出后子为本生亲丧所称之例耶。以不敢称哀之意观之。称母为先妣。亦嫌无别。称以生母则如何。
 答。庶子所生母死而嫡母在。不敢称哀子。则自称以丧人。当如所示。妾母不可称妣。朱子以为当称亡母。则或称生慈生母恐无妨。
问。父在母丧申心丧者。子女冠昏。父既主之。则已虽居心丧。恐无未安之嫌耶。且师丧三年者。葬后无父兄主而行此礼。如何。
 答。父与子女皆无服矣。已虽心丧。服则已除。似无嫌。而然心丧者不可以无服自处。则不可行子女吉礼。与缞服者无异。昔宋相家有此事。宋相则初欲行之。玄石以为不可。遂不过行矣。师丧之心丧三年者。恐亦无异。如何。
问语类朱子许居丧读书。然先正朴思庵丧中废书不敢读。此正胡伯量所谓读书恐妨哀之意也。据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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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说读之何害。而若词家文字。恐不当读如何。
 答。礼居丧读丧祭礼。朱子非但许读书。亦与诸生之来学者。讲学不辍。考诸书札可见矣。以此观之。废书不读。可知其太过也。然诗词吟咏之类。恐不可读。诗经亦古之乐歌。亦未安。
问。丧人三年内家庙朔望参谒。固当废之。至于出入必告之礼。恐不可废。然则焚香如常例耶。
 答。三年丧卒哭后。则朔望荐新。已许使轻服者行礼。丧人虽不得参。就门外拜谒。则恐不得专废出入。亦当有拜。而至于焚香告辞。则恐不得如平常之例。未知如何。
问。家礼男女成婚。许行于大功之末。据此则小功虽未葬。可见行之之意也。然外祖服小功者。未葬前诿以礼无所禁而行之。诚所未安如何。
 答。昔同春先生与吾先人有问答。以为外祖葬前不可行冠昏。吾先人则以为冠昏非所论。而至于持服之节。亦似不可以凡小功例之云矣。未知如何。
问。亲讳与科题字相同则或有不制者。此果合于义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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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科题偶与亲讳字同。此真所谓临文不讳也。恐不当避。而然不但题有其字。若所制之文。不得不用其字。则心必未安。心不能安则不制者。亦出于不得已。盖心觉不安则不为。终为寡悔。凡事皆然。
问。丧人三年内节日。父母墓祭时祭土神。亦有祝文否。
 答。三年内墓祭。亦有祝文。土神祭。使无服者行之。亦当有祝。
问。凡服必相报。窃推礼意。嫡母为妾女婿。继母为前室女婿服。当与已婿同。妾女虽为人妾。为其婿服。女虽死。恐亦服之如何。
 答。当如所示。
问。丧服疏。两女各出不再降。而国制出嫁女为本族从祖祖姑及从祖姑之出嫁者。再降无服。此与疏说径庭。亦考备要。不载此条。可见取舍之意。不从无疑否。
 答。两女各出不再降。礼式已定。而大典所载。或有再降者。诚不可晓也。此等处。当以礼疏为正。
问。今有承重者之妻。不知姑在亦从服之礼。过期后始知有此礼。而欲从服如之何。若依税服之例。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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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已阕服。妻犹服丧未安。似当依贾苟氏三年内立后子只服馀月之例。未知如何。
 答。过期后当从服。而夫阕服则亦当从而阕服也。
问。皋复之复字。直以复字呼之耶。抑以释复字意而呼之耶。
 答。当直称。然或释称亦无妨。
问。合葬男右女左乃正礼。而易位失制者间或有之。墓祭设馔。亦从其制否。
 答。设馔则恐当依常以西为上。
问。俗于父母忌日。宗家设祭时。子女异居者。各具馔加设。谓之加供。士夫家鲜有不行者。此礼何所据而为世盛行耶。宋颐庵家令亦有其说。则可见东俗之已久。而妄见则先辈虽常行之。既是不经。恐近渎乱。欲准礼停废。只以祭需助祭宗家。而且俗练祥祭一家致奠。除夕家庙昏拜。皆是无于礼之礼也。愿以门下之所行为式。
 答。忌祭加供。除夕昏拜。皆礼无其文。故鄙家则不曾行之矣。练祥致奠。亦无其礼。而三年内犹有象生之义。似异于常时。故亦未免从俗。未知如何。
问。缌亲未成服前。礼当废祭。而使无服人杀礼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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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曾闻先生已答或人之问。然则行祭时主人虽不参祭。似有哭临之节。当于何处行之耶。
 答。虽轻服。若所祭。于死者有服则不可祭也。若父母之忌则主人虽不预祭。哭则不可废。若祭于正寝。则当于庭边行之。
问。节日若值雨雪。则当待晴而上墓耶。若累日不晴则如之何。
 答。有斋室则行于斋室。若无则不得不待晴。然似不过三日也。(过三日则有退溪先生说可据。)
问。絿家葬后朝夕上食。不曾用酒者。未见家礼明文故也。今闻人家皆用之云。此疑出于上食条如朝奠之仪。然不用酒之文。见于简易家礼。恐不无有据。而用酒果是家礼本意。则向来不用。常惧做错。教示如何。
 答。祭奠例用酒。上食虽云象生。亦祭奠也。简易礼。似依望参不用酒之文而从省之意耶。○明谷答。上食自是象生之馔。食非奠。又非祭也。礼曰朝奠将至撤夕奠。夕奠将至撤朝奠。若于上食用酒。是馈奠相递。与此文似有抵牾如何。
问。丧人以丧冠不敢入庙。乃退溪先生之论也。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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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丧冠入庙。则当以平凉子代之耶。然则祖先墓忌祭时。亦用此冠否。
 答。平凉子亦丧人所着。用之何妨。方笠亦平凉子之类也。非丧服冠绖之比也。
问。遗腹子长成后。改题其考神主。当有告辞。措语何以为之耶。礼童子八岁。责以成人之礼。改题恐宜在此时耶。
 答。改题当随时因事而为之。恐不必以八岁为拘也。告辞则子生之初。当已有告矣。及改题则只以既有子。今改题之意告之而已。有何别样措语耶。
问。家礼妇人神主。只书某封某氏云。则添书姓贯非礼。而世多书之。崔相国亦曰不书姓贯非也。今不当改正。而亦可从俗耶。
 答。国俗书妇人姓贯。恐以虽姓字同而姓贯异。则不嫌于通婚。故书姓贯。以别其非同姓也。从俗书之无妨。依礼不书亦无妨。未知如何。
问。神主职衔字数多。则陷中书以两行之意。曾见于牛溪先生答郑江陵(宗溟)之问。而若粉面两行。未见有可据之文。闻先生于石湖先生题主。两行书之云。此果有据耶。抑义起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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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时未必有可据之文。只是会客中有言他人之家亦有如此书之者云。故不得已依行矣。已往之事。不能记忆。未知别有讲證否也。牛溪先生说。当时未及考见。若见此说则此便为可据之文。粉面陷中何以异也。○明谷曰职衔字数多者两行书之。出于不得已。非可疑也。至于陷中。写地尤窄。恐只书本职为宜。朱子祭祢庙文。昭告于先考吏部赠太中府君。其词甚略。陷中从本职书之。兼职则不为并书无妨。
问。禫月除职则如之何。若从仕则必待踰月复吉之期耶。或拘未安。不得从仕。则自可辞免上疏。书以新除职名否。
 答。栗谷先生答郑松江之问曰。禫月可从仕。若不得从仕。则自当有辞免。不以新除职名书之。而以何称之耶。
问。家礼祢祭条。备要不为载录者何义。
 答。备要之不载祢祭。岂以非如四时忌墓常行之祭故耶。未敢质言。
问。家礼玄纁各长丈八尺云。丈即十尺。加以八尺。则当用十八尺。(尺用何尺。)而俗多舍去长字。强认丈谓长。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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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单八尺。此固失礼也。愚以礼记山川祭用币尺数。(注长一丈八尺。)每于用俗礼者證其不然。而承误已痼。今难改正。此等处不必争执而从俗耶。
 答。丈十尺也。世俗只用八尺误也。行礼者岂可承误而从俗耶。尺则五礼仪用造礼器尺云。
问。玄纁奠于柩东云。此指柩上之东耶。抑指东边柩椁之间耶。今或有置于柩上之东者。或有置于柩椁之间者。何者为是。或谓铭旌设于柩东云。而不设于柩上之东。则置棺椁之间。似不悖礼如何。
 答。家礼奉置柩傍。而奠于柩东云者开元礼也。然曰置曰奠云者。谓有馀地可置可奠云耳。如今棺椁之间。无有馀地。只当插入如翣扇之为也。如此则不当谓奉置。亦不可谓奠也。仪礼君玄纁实于盖盖者。即在柩上者。则置于柩上。犹不为无据。故鄙家则从置于柩上之说。置于柩上之东边。以存柩东之义。上玄下纁。未知如何。(按退溪说。玄纁卷束置棺左右。)
问。族人为刑死者。考古礼妻与子不哭不衰。只变服。则今无服制可知。而但古今异宜。断不可不服切亲者。据礼亦恐不止于变服而已。未知如何。若冤刑之类。似不在此限。而从前此等家。必有已行处变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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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曾亦闻之否。(若直为乱逆之人。断以不服。未知如何。)
 答。此等变礼。先儒之所未论。难为立定式例。只当随时商处。第古人有王法行于上。私恩伸于下之语。从厚之义。亦不无矣。至于冤死者。何可以刑死论耶。恐非所疑。人家已行之事。未之得闻矣。若乱逆之人。有大义灭亲之义。似不服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