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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溪先生集卷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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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溪先生集卷之二十二
 读书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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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
孟子见梁惠王。有三义。可讲究者。异国之君。不能越境。而以礼貌先焉则往见。古之礼也。孟子处战国之世。行道救时之心。非不切也。然而未尝随俗自轻。乃独守古礼。必待礼貌之先焉然后往答之。此圣贤出处之正也。推此义也。则后世应举之当否可知也。先儒云若是第一等人。定不肯赴。此可为定论。先儒又谓虽孔子在今世。亦必赴举者何也。此主于科举不累人之义而言。其言固有为而言者也。且圣人无可无不可。与贤者断断自守者作用或不侔。其或赴举。亦未可知。自大贤以下。当以不赴为正。若明道朱子则或是自处之已高。或是少年未及大成而偶一为之耳。此一义也。梁惠王僭称王。而孟子见之。此与孔子尊周之义。若相背驰者。自李泰伯,司马温公皆著书以讥之。以至我国。金乖崖,金悦卿辈亦相与疑之矣。然而斯义也。程朱已详辨之。其曰圣贤亦何心哉。视天命之改与不改。与夫所谓冬裘夏葛。易地则皆然者。真确论耳。此则圣贤随时之义也。推此义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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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莫不各有随时之当务。而今时我国之义。亦可知也。春秋尊周外夷狄。固万世之通谊。而朱夫子所谓区区东南事。已不胜其可忧。何恢复之可图者。亦不可不深念也。然则今日之义。惟当以文王治歧为准的。修德行仁。自家及国。大得民心。维新旧命。则小国七年。大国五年。必为政于天下矣。若不务此。而坐谈大义则空言而已。若不法此。而只求小康则亦苟而已。皆非圣贤随时之大用也。此又一义也。此外又一义则古人虽不言及。而亦可以想像推测矣。孟子道既通。为太儒。当其时平治天下之责。专在孟子身上。想当往见梁惠之时。理无不明。气无不充。手段之大。心法之严。庶几与尧舜三王周公孔子之道。沕合无间。而七篇之言。罔非其蕴。则其积于中者。溥博渊深。光明粹白。既如许矣。故随机接应之际。发微诣极。沛若决河。阐至理于造次。正人心于毫差。使其言得行。则非但一国之民安。天下之民举安。非但天下之民举安。又可以开大平于万世。岂不伟哉。盖有是抱负。则有是发用。若形随影。自然之应也。今也既无此抱负而遽欲进为于当世。则是犹无形而责影。岂可得耶。学者知此义。则必不敢轻自用。而亦可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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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勉矣。开卷便有此数义。凡读书者皆须如此推究。方有着实受用处也。
惠王问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直对云发政施仁。行先王之道。则君之国无不利矣。如是为言。亦非不成义理也。但不能先格其好利之心。而遽进之以行先王之道。则其弊必至于内好利而外效先王之道矣。岂大人格君心之至论哉。故孟子即对以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是则先攻其好利之私心。而开之以仁义之大端也。使惠王言下有感。反身自求。则可知好利之私。不可不痛绝。仁义之道。不可不尽力。而纯王之治可做矣。此孟子格君之义。而乃圣贤相传之正学也。大舜所谓人心道心惟精惟一。孔子所谓克己复礼先难后获。大学所谓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大抵皆此理耳。孟子平日所学。直得从上圣贤相传之正法。岂以时君不能。而舍所学以徇之哉。或曰。齐王自言好货好色。而孟子不攻其非。但引公刘大王之事。开广其意耳。独于惠王利国之问。攻之若此者何也。曰。好货好色之云。骤而闻之。其为可贱。固若有甚于利国之问矣。然好货好色。推其本则乃天理之所宜有。而上智之所不能无者。但就其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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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公私。与众同之。不局于私。则是乃仁义也。故孟子之言。即此开广。使勉为公而已。若便攻之。人必以为必待除去是心而后。可行王政矣。岂理也哉。若所谓利吾国者。则是以吾对人。必欲自利之意也。以货色言之。已是不公而局于私者耳。是以孟子直加斩断。令无所容。其义固已精矣。且惠王之心。以利吾国。为极尽事业。而惟恐其不能然也。齐王之言。以好货好色。为自家深病。而惧此心之不足以行王政也。孟子之对或抑或导。或严或巽。不亦宜乎。此又圣贤应机曲当之妙用也欤。曰。惠王之所谓利吾国者。玩其语意。似是比并邻国而为言耳。盖欲其国之加利于他国也。非遽有意于取下以利己也。孟子直言交征之害。无乃非其所问之本意耶。曰。只此欲利于他国之心。即是利己之心。既有利己之心。其势必至于取下以利己。上既取下以利己。下亦取上以利己。孟子直言交征之害。乃所以发明其极致也。曰。征利之弊。只言民散国危亦可矣。必以弑夺为言者。无亦太深耶。曰。征利之害。若就财货上言。则以民散为言固宜也。今就心术上言。则其怀利相接之弊。必至于不夺不厌。故以弑夺言之耳。曰。贤者初见人君。辄言弑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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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气象无乃不浑厚耶。曰不然也。夫怀利之弊。若不至有弑夺之祸。则不言可也。如使有之。何可不极言之。是亦发明极致之义也。圣人之言。发明极致。而未尝不浑厚。未及乎圣而务为浑厚者。亦鲜能发明其极致。君子之论。当以发明极致为主。曰。孟子言仁义而不言仁义之本。又不言仁义之方。乃直言仁义之效何也。曰。欲其无好利也。则不得不明言求利之害以遏塞之。欲其以仁义为心也。则不得不直言仁义之效以开诱之。其言固宜然也。王问此而若复问如何是仁义。则孟子必指言人心之本体矣。若问如何为仁义。必详告扩充之方便矣。惜乎。王之不能复问也。盖圣贤蕴蓄。非不极博也。其为人之意。非不甚切也。然其启告之际。深浅详略。随其所感而为之节。固未有言及之而不自竭者。亦未尝不止于所当止也。此可以观圣贤语默之节。而学者亦可以自省也夫。第四节千乘之家。注谓公卿采地方百里。出车千乘也。然以辑注汉志车乘之制考之。方百里者百。乃为方千里矣。方千里。出车千乘。则方百里。当出车百乘也。以此推之。须是十同一封之地。截补作方。为方三百一十六里。提封九千九百六十井。大约可出车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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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耳。今以方百里为千乘之国。此未可晓。但天子公卿。必封以方三百一十六里之地。则天子畿内之地。其馀几何。齐鲁大国之封。犹曰俭于百里。则畿内食采。宁有过于方百里者。然则其曰方百里。则无可疑者。其曰千乘之家者。乃可疑耳。意者周衰。列国世卿如晋三家齐田氏之类。僭侈附益。或至有可出车千乘之地。故当时号为千乘之家。而孟子只据当时事迹而言之耳。初不以天子公卿食采之正制言之也。朱子之注言千乘则只依本章。言百里则又却据故实大槩。泛释如此欤。齐鲁之封。孟子虽云俭于百里。而朱子尝言必不至于百里。侯国之可出千乘则无疑也。(又三百一十六里提封不及十万井。盖凡九万九千八百五十六井。所不满者一百四十四井。盖若增至十七里则又馀四百八十九井。故大约以十六里言之耳。)
第三节小注第六条。朱子说事之宜。方是指那事物当然之理。未说到处置合宜处。此与在物为理。处物为义者。无乃不相合乎。曰。程子所谓在物为理。处物为义者。此释理与义之名目。所以有寓物在心之别也。此注之意。则乃言大注所谓事之宜者。乃指事物当然之理。非指处事已能合宜而言之也。盖处事合宜。乃行义之义。此云事之宜。乃理义之义也。程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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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在物在心之意。此则分别其方指理。不是指事之意也。亦无不合者矣。
第四节。汉志一甸六十四井。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一井八家。五百一十二家。出士卒七十五人。殷周之制。不及七家给一兵也。又兵车一乘。有牛马共十六。计三十二家。又出一马或牛也。按古者兵制如此。宜其民有馀力而兵亦克诘也。
第六节。辅庆源第二说。虽求利而未必得。然妨人害物。招尤取祸。故害常随之。按未必得下。下一然字。颇失本注求利未得而害已随之之意。若曰虽切于求利。然妨人害物。招尤取祸。故利未必得而害常随之则似差胜耳。
蔡觉轩说。极有警发人意思处。但何必云者。以朱子答汪尚书中意观之。不可云者。有害之辞。不必云者。无益之辞。今曰何必则无亦有不严之病耶。曰。此章极言求利之害。则岂但谓无益而已哉。求之必有害。不求将自至。正亦不必求也。何必之云意更超然。不但如何可云者。犹有禁戒之意也。胡致堂论周勃问北军之非曰。非惟不当问。亦不必问。语意正亦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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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利固有害义者。亦有仁义未尝不利之利矣。若言何可。则人知利之害义者不可求而已。今言何必。则虽未尝不利之利。亦不必先有意求之也。其旨微矣。章下大注朱子说推本仁义之所原。指示利心之所生。皆非此章所言。而乃并以为此章言何也。曰既言仁义则原始要终。其意自备。虽本章之所未言。不害其为所蕴。故如是言之。读者活看而深求其义可也。曰。人有是身。便有自利之心。今以利心为生于物我之相形何也。若物我不相形。则利心其终无之乎。曰。所谓利心者。乃利己之心也。必与彼相形而后。乃有利己之心。较长量短。争多竞少。皆彼己相形而后。有是念也。与人心之自发于形气者。亦有间矣。然所谓利己之心。亦非本无苗脉。直待物我相形然后猝然生出也。只此生于形气之心。乃是专主自家躯壳而已为私小根柢。故待到物我相形。便为专欲利己之心。此与人心。只争浅深。非二途也。曰。利心是人欲之私也。而程子以为君子未尝不欲利何也。曰。程子之意。非指物我相形。专欲利己之心也。乃是泛言君子之心。亦非以利为不好也云尔。盖君子于物。固欲利之。其于己。亦何尝欲其不利哉。事理固宜然耳。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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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即曰惟仁义则不求利而自无所不利。尤可见君子之处心行事。又初无求利之意也。若辑注东阳许氏之说。直曰利物。所以利己。则语似有病。君子之爱人利物。岂将以利己者哉。其下文虽有但不可假仁义而求利之语。恐不足以救此失也。人心之仁义。得之于天。与生俱生。自然而然。非有所为而为之者也。君子之爱人利物。事皆合宜者。只为己与人物。本同一体。苦乐欣厌。毫发不异。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必欲使万物万事各得其分而已。如此者初岂为将欲利己而为之哉。虽至于万物各得其所。亦尚以博施为病。其心犹歉歉。恐有一夫之不获耳。何尝有自幸之心哉。己亦万物中之一耳。物皆得其所。则己亦自得其所矣。 天下事无全利全害。故英雄料事。见六分利则为之。圣贤则更不论利害。只循义做去。然卒亦未尝不利也。此义亦可发明不求利之一意。然非正释也。
第二章。
与民同乐。不可就台池鸟兽上求。盖平日发政施仁。使民各得其乐者。固已在经始之前矣。是以民亦乐文王之乐。而文王得享其乐也。此与下篇钟鼓苑囿货色之对。略相似而其实有不同者。盖彼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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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鼓苑囿货色上。勉其循理而防其纵欲也。此只言平日爱民而得民心。则上下同乐而能保此台池鸟兽之乐耳。 小注中云峰说所引后天下之乐而乐。最得此章本旨。南轩说天理人欲。云峰说仁与不仁之类。皆是大纲说。似与下篇数处之对。只作一例看也。龟山说南轩后说新安说。意皆仿此。然知得民之能保此乐。则必勉于循理而思所以同乐矣。知失民之不能保此乐。则必戒其纵欲而不为同乐耳。其归则又未尝不同也。(已上庚午所录。)
深思孟子不动心之道。正大学正心地位不动云者。非全然守静也。虽动而不挠动其本心也。其所以能不动者。明无不至而行无不诚故也。大学格致。明之事也。即孟子之知言也。大学诚意。诚之事也。即孟子之集义也。日常提撕致知诚意之功。乃是理会不动心之要本。然又不可谓知有未至。意有未诚。心无缘能不动而任其自动也。必以不动心为当体用力之准的。程子所谓学者未到不动处。且须执持其志。正此事也。动亦定静亦定。无将迎无内外。廓然而太公。物来而顺应。虽不能至。请事斯语也。
且不动心。可以量言。而孟子以气为主何也。凡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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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而易动者。固由于识不逮。而识之所逮。临事犹动者。以气不足也。道义是无限量底事物。吾之气亦本无限量。道义如此。而吾不能如此者。皆以气有所不足也。苟得其养而真无所不足。则浩然之体盛大流行。心岂有挠动而量亦在其中矣。此孟子养气之论。所以大有功于此学也。此义亦当体会。不可忘也。(已上戊午所录。)
当浩气未生而方有事于集义也。则独有义而无气耶。曰。一念之动。一言一行。皆气发耳。但不可谓浩然之气。曰。虽一事既合于义。则其所发之气正矣。不谓之浩然。是又何气耶。曰。虽正。非全体盛大流行。则不可谓浩然之气也。至于善养而全体浩然之后。则虽一言一行。莫非全体。皆可谓浩然之气也。
人之为学。心与理而已。穷理正心。心与理一。则更无事矣。然又有气在其中。必须养得气完。然后心盛而理达矣。若气未充完。善心虽具。不能极其理之用。惟气完则理之所及。气无不到。仁至义尽。必得此为助而后能之耳。人若学为仁义。到义精仁熟则气自然生矣。然未至精熟之前。又能体得此意。实为精熟之一助。如人之不能发强刚毅。固是气不完。如不能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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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温柔。亦是气不完。人皆知发强刚毅是气。而不能知宽裕温柔亦是气。人知致广大之资乎气。而不能知尽精微亦资乎气。孟子命此气曰浩然。朱子释浩然曰盛大流行之貌。盛大则充塞天地。流行则贯彻古今。盖与道为体者也。
公孙丑下第二章。
岂为是与。孟子言我之意非谓是任职奔走者之常礼也。下文吾何歉于彼及乌得有其一以慢其二。乃孟子之意也。景子之言曰非此之谓。此者指孟子之言而言。孟子之言曰岂谓是与。是者指景子之言而言。语意正相同也。但景子再问。只是初发问未见敬王之意。故其曰非此之谓者。语势能接上下。孟子再答吾何歉之意。又出于初答莫如我敬之外。故其曰岂谓是与者。语势能接下而不能接上。或者疑之以为岂谓是与者。谓礼之意。非谓是为宾师者之道也。意则通矣。但又与景子非此之谓者。语势不同。只当从前说为解。前说乃集注意也。
第三章。
未有处也。言无可处之义。如宋之馈。可处于赆行之义。薜之馈。可处于馈兵之义。而若齐馈则未有可处之义也。处字难的解。大槩属字之义。
第六章。
孟子于齐宾师也。使出吊滕。待之亦不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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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受命往返而不辞何也。岂齐王藉重而遣之。特使王驩辅行。其义有不当辞者欤。 夫既或治之。集注谓有司治之。南轩谓王驩治之。谓王驩治之者似直截。
第七章。
不以天下俭其亲。语意与不以三公易其介正同。如此则为不以天下为重而俭其亲之意耳。注以文中子费天下之语为据。终不明白。
第十章。
齐王如知孟子之贤。即可尊行其道。不当但授室养徒而已。如不肯尊行其道。则是未知孟子之贤也。其曰欲使国人矜式者。亦伪而已。不过欲以此笼络孟子耳。故孟子不复论其事之当否与己之去就之义。直曰己若欲富。当已受卿禄耳。何以此万钟耶。此直就齐王心意上。剖判其意。精且严矣。政使齐王诚愿如此。已失尊贤之义。何者。夫不与共天位理天职。是自不信服也。而独使国人矜式。果何义耶。彼贤者安有道不合于其君。而安受其禄。以养其徒。甘心为国人矜式者乎。程子谓齐王所以处孟子者未为不可。孟子亦非不肯为国人矜式者。此其义恐有未精。盖孟子首言时子恶知其不可者。已包此意在不可二字中。程子恐考之未详也。集注所谓义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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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留者得之矣。集注又谓不可之义有难显言者。余意孟子急于齐王心意上剖判。以晓时子之蔽惑。故不暇致详于不可之意耳。恐非有难言者也。 齐王之意出于牢笼。孟子受之则是欲富也。义不可而留。为欲富也。
第十四章。
当今之世。舍我其谁。盖天未欲平治。故舍孟子。使不遇于世。孟子不遇。则天意可知。天意既然。则孟子亦何为不豫哉。盖世道治乱天也。圣贤虽汲汲于救世行道。亦未尝不随遇而乐天也。盖乃断置之言。若必待。天意未可知。其具又在我。庶几其一行而后。方无不豫。则若到天意可知。吾已矣之时。终必不豫矣。岂所谓乐天者哉。
尽心首章
谚解。以存养一句不与尽心为对。而与夭寿为对未当。上中下三句如贯珠。皆不可搀断也。
第三章。
求之有道。道乃蹊径之谓。非以道义言也。如古之才德今之形势。便是取富贵之道。便是求之之蹊径也。若在古而无才德。处今而无形势者。便是无可求之道。至于得之也。虽有蹊径者。亦未必尽得。惟有命而已矣。盖命之一字。便是勘断贵贱贫富之公案。求之有道。乃是中间。又自更有曲折也。今人见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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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贫贱。于自己身上。利害亲切。便认为在我者。而见圣贤德业崇高。以为此非常人所及。其视之不啻如千万里之远。此甚惑也。殊不思富贵贫贱。虽切于吾身。而实难以吾心任意取之。则是在外而本非在我者也。仁义礼智。虽蔽于物欲。直似本无。而一念悔悟。无不在是。终身竭才。无不可得。是在我而本非在外者也。
第五章。
著察。著显著也。察察识也。然察字亦有训著者。如上下察也之类。今按此章察字。作察识之察。无可疑者。但著字差无力耳。然从道言之为著。由我言之为察。非有二致也。凡不知道者。虽贤皆不免此。
第七章。
为机变之巧。无所用耻。凡权谋用术之人。欺人谩人。做得百般伎俩。而其心嘻然。全不当事。盖其初急于成事求利。不顾礼义。及其惯却心路。便居之安。都不识羞愧。盖本心亡矣。古今人喜用权变者。想其气象。迹其行事。无不然矣。(已上中年所录。)
  附章旨歌(庚午所作)
但言仁义利何言。后乐先忧乐可存。等是曳兵休笑百。能行王道始为尊。 请看挺刃层层说。只要提撕父母心。省刑薄敛胜坚甲。不嗜杀人为旱霖。 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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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他只保民。保民心著见牛辰。举斯加彼非难事。仁政分明又一陈。(右梁惠王上。)
鼓乐为园抚剑风。观游货色总休攻。只应理欲分毫发。方信情行有异同。 责何为惮问何羞。博访尤宜更自求。辞严残贼君宜戒。物付能工国不侔。 人外无天莫谩云。顺民称武亦称文。一征自葛当为法。千里畏人曾未闻。(右梁惠王下。)
行仁一语对邹侯。守义三章滕国谋。圣贤出处皆天命。臧氏区区焉用尤。 王犹反手伯宁为。养气知言是我师。心诚悦服方为德。尊使贤能要及时。 士商旅农氓皆悦。仁义礼智充四端。先须择术仍同善。夷惠犹偏岂所安。(右公孙丑上。)
小学
  篇目
明伦第二。此明字是修明之意。与立教敬身语意一同。
明父子之亲以下。至明饮食之节。此明字是发明之意。盖修明者。指事言之。言凡孝亲忠君之事。皆所以修明人伦也。发明者。从书言之。言此篇所载。发明此事也。或以一字异用为疑。非也。明伦之明。若与下明字同为发明之意。则与立教敬身之目。造语不伦矣。
沧溪先生集卷之二十二 第 500H 页
下明字与明伦之明。同为修明之意。则敬身之下。何以亦列明字乎。以此知其有二意也。
明夫妇之别。别字之义。或谓夫有定妇。妇有定夫。各有分别。不相紊乱之义。或谓夫妇之间。礼敬相接。不相混狎之义。窃意本其立名之意。似主于前说而要必并包后说而后。其义方无不尽也。观此书所载。固兢兢于附远厚别之义。而虽夫妇得相亲者。内外之辨。亦未尝不截然。则是一證也。
明朋友之交。亲义别序信。乃五伦之定名。宜无可取舍者。而此不言信而言交何耶。岂以信字不足尽包此篇所言之意哉。或言娶妇不举乐。昏礼不贺。是何与于夫妇之别。是别字亦有不尽包处。而彼无改动。独何欤。此言果似矣。而但虽云均有不尽。固有轻重多少之辨。且夫妇之道。舍别字。更无可言。则与此篇舍信言交。意若较缓。而所包自广者。亦有异矣。恐不须据彼而疑此也。
  总论。
其说多矣。其大义可撮而言之也。程子之说。盖言此学之法。贵于早教。早教则私意未萌。正论先入。故后虽有谗说而不能挠惑。教之不早。则私意既萌。异言又从而外铄。故后虽欲完全而不可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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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第一说。言此小学一部书。直是做人㨾子。㨾子者。犹言模㨾也。犹言本子也。盖此书之于人。如物之有㨾本也。人不看小学。则虽耳目形体宛然如人。而其实不合于人之㨾子。诚与禽兽何远哉。亦如觚不觚而不可谓之觚也。
第二说。言修身大法。皆在此书。盖明于人伦。敬于持身。则所谓大法。岂有外于此者哉。大法既存。则其馀零碎节文精细义理。自当有所依附而无不凑泊矣。
  书题
此既有注释。书题下。宜更有诸家集注四字。或只集注二字而此并缺焉。未详。后题辞仿此。又诸家说。既见于此。此当列录诸家名氏。依立教篇首例矣。凡注五家。集说后出。如集解正误增注。皆经集说采辑。若集成则其经采辑与否。虽不可考。而集说凡例。有称何氏者。安知非建安耶。如此则集说。乃考合诸书而成者。今继集说而有作。则凡已收录于集说者。似当通谓集说。而独此时标出者。各称本书以别之。则既不没集说纂定之功。亦集注修改之处简而易见矣。今于集说所已收录者。亦称本书名目。与今之新辑者。谩无所别。而往往又有不入此例处。同一来历而或称本书。或称集说者有之。此尤未精。必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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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定。方无少未尽耳。
第一段集解。第三段增注。并入集说。(集解中独道者当然之一语。今改为讲习之方。此与集说异矣。第未知何书改得如此也。)
道则讲习之方。言所讲习底方法也。若言所以讲习之方。则说得转冗耳。
捍格不胜。本文曰发然后禁则捍格而不胜。既是从禁之者为言。而捍格又是相持不入之意。则不胜之胜。只看作胜克之胜。似自明白。盖教化不能克其气习也。今以捍格难入。不能胜当其教为解。恐反支离也。
淳熙丁未注。此注当云淳熙宋孝宗年号。丁未其十四年也。今直云孝宗十四年。则却似无隆兴乾道矣。
  题辞。
此辞十节注说。皆本集说。独第六节非旧耳。其间虽本集说而有一二语删去者。则辄没集说之名。又或有仍存者。殊可疑也。 第一节。只删纲犹网之纲。所以总摄众目者也一语。第七节。无一语增损。但自颠倒一二训诂。第八节。只删斯此也一语及由是推之。使家齐国治天下平一语。第九节。只删乏无也利欲犹言物欲二语。所删动至细也。即不存集说之目。第十节。又却删去五行。而犹称集说。此恐失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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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须并存旧目。始是得体耳。
第六节。培根达技。 集说以小学大学分解。而集注说乃如此。未详孰是。愚意小大学之说。似更精确矣。若集注则虽务该结上文。而考之下节。未见著落。验诸事实。亦似非初学简谅之业也。
第八节。德崇业广。 语类正说此段。谓德是得之于心。业是见之于事。可谓尽矣。今注以功之成者为业。无乃少偏耶。
又考集说。德之积于内者极乎崇高下。即有由是推之。使家齐国治天下平之语。始乃接之以业之施于外者。极乎广博。盖其意若以修身以上。属之德崇。齐家以下。属之业广。是德与业。各自为一时事。不可以交修并进矣。且必天下平而后。方为业广。则在下之圣贤。皆可谓其业不广耶。集注删此一语。而于身修之下。即以德崇业广。滚同说去。其处之亦审矣。但删去齐治平而终不言。则又不见大学规模之全。其弊反至于外天下国家矣。亦岂德业之谓哉。是又不免少偏也。若于身修之下。即以齐治平接之。令条目备见。而德崇业广。继此而滚说焉。则既可见大学规模之全。亦无德业各分一时之病矣。或谓如此则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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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却亦在德业里面。以此言德业。则于在下之圣贤。尤说不去矣。此亦未然。若分德业。强立界限。则诚有说不去者。今既混然通言。则意思自别矣。圣贤其道皆足以平天下。虽或不行于一时。自不害为能平天下之人。德固未尝不崇而业未尝不广也。(改之则当云学者诚能从事于大学。使物格知至意诚心正身修。而推而至于家齐国治天下平。则德之积于内者极乎崇高。业之施于外者极乎广博。乃有以复其性之本然矣。)
  集注总目。
按小学一书。其规模节目之大者。(规模。谓立教明伦之类。节目谓明父子之亲明心术之要之类。)已列于篇目。固灿然明正矣。今更考之。则节目之中。似又有节目。盖或以缓急。或以大小。汇分类从。自成条序。不专以人书先后为次。则其间必皆有意。李氏饶氏之说。诚不可无。而但牵强穿凿之处。亦自不少。殊可恨也。此盖当初次辑。虽各有意。既非篇目所载大段节目之比。则今难一一局定为言。正当随文活看。通其可通。而姑阙其不可通可也。必欲强为之说。或反失本旨而有蹙切之患矣。注说此类甚多。今不暇尽论。其中尤可疑者。略识于左。
立教。 立师弟子之教。 自出就外傅。已是师弟子之教。家塾党庠。司徒乐正。无往而非是也。今截自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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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职以下。特谓之师弟子之教何也。且此下兴诗立礼。礼乐不可去身。贤贤易色诸章。又何曾有师弟子意思。岂见弟子职中有先生弟子之称。下章孔子说又有所谓弟子者。仍遂赚连硬定而立此说哉。恐终非是。或曰。然则此五章。果何所归宿乎。曰。此章以上。既历序胎孕保傅学校君政之教矣。此下五章。又取古训切于小学之教者。以补其未足之意也。若必曰此立某时之教。而求与上文整齐则未见其可也。
明伦。 明谨身之礼。 谨身之义。详见于孔子谓曾子章以下。盖先言事亲之礼。次及谨身之道。其序固然也。今观此二章。列于疾病祭享之间。而其文有父殁父母虽殁之语。其归又在于不改父道思贻令名。则恐此为明事亡之礼也。
皆言孝亲之道。警之于末焉。 两节语意太宽。不见本旨。其下更结之曰盖皆终孝之事而谨身之戒也。则义稍明备矣。
明男女之别。 别是此篇大义。于此二章特言之。恐有病。
明去取之义。 此章不止言去取而已。若通上二章而曰次三章明内外夫妇之道则似无病矣。其下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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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之子云者亦太露。若曰终则以远嫌厚别之义结之则恐亦可也。
明辞受宾主之仪。 辞受二字。未有着落。或以主客固辞当之。而上一章终无说。可疑。
敬身。 此篇虽不段段言敬。而敬即自在其中。今注说必欲将一敬字。铺摊诸章。反使本经旨义不能自著。而其所分排或甚牵强。或甚无味。终归于笼罩说话。可疑。
明二十而冠。实威仪之始。 此章虽本冠义。然其文非有此意。此篇引载。亦非以此意也。恐不须如此立说。只与以下诸章同其说。似亦可也。
嘉言 广立教。 后十章则凡立志行己之事。 十章既是同为立志行己之事。而更无分别。则据例当以世代先后为序。陈忠肃说。何以得冠其首。窃意自首章至陈说。皆为教幼学之言。其下至胡文定说。为泛教子弟诸生之言。古灵谕俗一文。为近于学校君政之言。故其位置如此也。
广明伦。 次九章。广夫妇之别。 最后有人民章。始虽历举三亲。末乃专言兄弟而加致意焉。恐与下三章。同为广长幼之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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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敬身。 此篇前二十四章。大抵皆广心术之要。而威仪衣食。亦往往错见矣。后十二章。又言读书为学与异端之辨。以广其趣也。今以注说考之。则威仪衣食之间。既多龃龉。且胡子一章。下属颜训之上。失序而非意未可晓也。
实立教。 实师弟子之教。 此章蒙上五章而通言实学校师弟子之教。似当盖学校之外。固不无师弟。而学校却亦有师弟。恐不可做对别言也。
实敬身。 后六章。实饮食之节。 六章中有言衣服者。有言居第者。恐不可槩云饮食之节。
又按退溪小学图。一依篇目所列。而独其立教下。分注四条。乃新补者也。此其必得本书之意。固不可知。(如大小始终师弟授受之称。终未的当。)政使本意果如此。此特其微细界分耳。窃恐其与父子之亲心术之要。不成等例也。(盖如广明伦实明伦。分明有五伦界分。而立教则不能然。观此可知。)且其上下二字。(如立字教字。)与下篇所列异例。亦恐其势自有推不去处。故其不得齐整如此也。大抵不补四条。虽若欠缺。今既因书作图。则终是不补者。为无病耳。此图虽不载此书。读此书者不可不知。故仍附见其所疑云。
  附小学读书记劄疑。(读书记。即朴玄江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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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众口辨言铄于外。记中以口给御人为说。恐未然。近思录此条注云内为物欲所陷溺。外为流俗所消靡。此说似得之矣。口给御人。只是自家口过。恐非所以解众口也。
就上面讲究。或说取舍。恐皆非是。盖若论格物致知。所当用力之地。则愚伏说固好矣。今详本文主意。只论学有大小。道则一也之义。则其指小学所学之事上面而言者。似尤精切。而或说反以沙溪此说为非。至于愚伏说日用不知。则初无不可。而或说又斥其误。凡此何意也。大槩日用不知。自非知道之君子。皆不免此。岂小学童子所遽能哉。若以其知爱亲敬长而便谓之知。则彼日用之百姓。亦何可谓不知耶。
点化。似是妆点变化之意。点字只如点铁成金之点。今谓出于点额之点。意似不明矣。
文为制度。小学之礼乐射御书数之文。皆是也。今人于小学中有未晓者。多在于此。则朱子答或问之意。首尾似皆指小学而言也。李说谓就小大学而言者。语欠精确。只成包笼。而记中谓泛言而已。非就小大学而言者。亦转无交涉矣。但本虽言小学。而其言包含。又若不专为小学而言者。即记中所论。其于语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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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之间。不可谓无得。而恐其于问答本旨。却未照管也。
薛氏说。是记中所补耶。他书已有收录处。而记仍之耶。其曰小学一书是理与事而已者。是一说纲领。而于此已不能无疑。夫小学所载。言与行而已。言固所以明其理。行固所以见之事。若直以言为理行为事。则名言之间。为病不少矣。如此则恐不须特补如何。书题首段。言教小学。所以为大学之本之意。次段言教小学。必于幼时之意。次段言书亡学绝之意。次段言成书助教之意。盖四段各自成一意也。记中于第一段。只言小学为大学之本。第二段。始言教以小学。则于本文要义。多所不包矣。且今其全书一节。于所分三节之中。却无所属。复恐有脱误也。
题辞德崇业广注陈氏说。记中论集注删节之意。以为圣人虽不得治平。亦有能尽大学之道。亦有能三字。文义未精。不若代以不害为三字也。
立教衣不帛襦裤。记中引朱子说。而遗内则亦是小儿子不要着好物事十三字。恐须添入为是。
舞象一节。或人所问。似非欲闻以武为象之义者。似为注中解舞勺则曰歌酌为节。解舞象则不曰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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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而曰歌象为节。文势有少不同。故有是问也。如此则所答恐未说着所问之意。疑此缘上文解勺。别有勺即酌三字故然也。如何。
姆教婉娩听从。若从沙溪说为解。恐一段文义不得通畅。且仍旧解如何。男女九年以前。皆从教者为言。十年以后。却皆从学者为言。此亦不可不察也。若注说教以女德女功之云。则不害自为一义。恐不足据以为决也。
故谓父母之丧下。记中所引通解说。殊不可晓。盖在母心丧而嫁夫。固已可疑。然此则犹可诿无服。若使女年二十岁正月。遭父丧。二十一岁正月小祥。二十二岁正月大祥。将以二月嫁矣。而又遭母丧。一如疏中所言。则是遭母丧。不在父丧三年内也。又安有不得申丧之理乎。既申丧则二十三岁二月。才得练服。而已又非心丧之谓。此时而尚可以嫁夫也耶。此甚可疑。未知如何。愚意所谓有故。似是泛言有父母之丧。非必历指父与母也。所谓二十三年而嫁。亦是槩数三年之丧而言也。如此则于此书所言。别无可疑。而通解说。终不可晓矣。
典乐章。记中论声律处。盖皆略略晓得。而所谓五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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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黄钟者。未详其意。如以黄钟管丝之数。为宫声之数。而三分损益。上生下生者。只是黄钟为均用五声之法。恐不可以五声为生于黄钟也。盖五声是天地间自有底物事。其高下清浊之分。盖亦出于声气之自然。而非假人制作而成者也。律吕只得调和其声。使长短抑扬。皆有节族而已。若以五声为生于黄钟。则恐非其序。此必有义。愿闻其说。
明伦端韠之韠。集注不言其制。记中亦不言。今按韵会。颇详说。恐合收录。如何。韵会说文。韠韨也。所以蔽前也。以韦下广二尺。上广一尺。其颈五寸。肩革带博五寸。古者席地而坐。以临俎豆。故设蔽膝以备濡渍。将衽一节。记中分作三节。其意岂不以将衽奉席。既为将卧时事。少者执床之床。又是坐床则不应坐卧之具。一时齐进。故不免分作二节。而又以下文举几之云。与敛席敛簟事若不同。故又不得不为分别。遂作此三节之说耶。但详文势。终恐未然。盖将坐下。不言少长。则奉席请向。非必长者独然也。不应更于隔句之下。别说少者之事也。将衽下。既言长者奉席。则其下当别有少者之事无疑也。何可截此未了之语而强为之说耶。窃意衽只是卧席之名。衰老之人。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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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之后。未必坐于坐席。或欲更卧于卧席。则其礼当长者奉席请所趾。少者执坐床以与之坐也。如此则一节文势首尾一贯。考之注说。未见有碍。未知如何。下文御者以下。虽未必为收藏之事。然既与上文并为朝起后事。则恐皆不须分节也。未知如何。
年长以倍。冶谷引吕刑惟倍为例。此恐未然。使五年十年下。有以倍之文。可如此说。今则首句便直说以倍。何可谓此十年而为倍也。今只得依集注看过。而其文势终未晓然矣。
敬身居处恭下。记中有行笃敬。不可谓行笃且敬之意。如此则与言忠信。不成对立底说话矣。如何。
嘉言注赌博财。记中以为博奕所取之财。恐不合句意。韵会谓赌博奕取财。恐得之。
善行巾袜。记中二说。似皆未然。盖冠巾非十岁时所着。自是古今所同。此沙溪所以有巾袜一物之解。记中所以欲分看日必以下者也。但上文既有日必冠带之云。则巾之为头巾。固已无疑。下文有时公方十馀岁之语。总结上文。则不应中间杂陈既长后事。二说恐皆难从。尝以司马公论冠礼之说观之。当时风俗过十岁。犹总角者既鲜。则正献家虽名有家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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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其必无随俗之事耶。窃意荥阳十岁。已着冠巾。此只从实记录也。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