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x 页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杂著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2H 页
仪礼经传丧服志疑
 首绖象缁布冠之缺项。腰绖象大带。绞带象革带。
首绖若象缁布冠之缺项则下疏云妇人亦有首绖何也。妇人亦缁冠乎。且服未成而先加练则先除頍项之用。恐不如此。愚谓绞带布带与衣相随。固象大带。而二绖表哀也。非如注说之所指也。腰绖亦先衰而加。妇人练则先除。不与衰相随也。愚故曰童子亦理当具二绖矣。
 公士众臣为君服布带。又齐衰已下亦布带。则绞带虞后变麻服布。于义可也。
凡首有绖则腰亦有绖。冠有武缨则衰亦有带。斩衰用麻。齐衰用布。绞带之无变。与绳武之无变同义。公士众臣厌于天子诸侯。降而布带则亦必布武矣。非自麻降布也。子之丧父。初无所厌。乃不变武缨。变绞可乎。若曰凡物皆变则苴杖亦将变削矣。彼公士众臣为其君无杖。又可为例乎。
 外宗为君夫人。注舅之女及从母。
服问疏从母下有之女二字。
 父为长子。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2L 页
近世论者谓礼云第一子死者。必是殇死也。若成人而既为之斩。不当更为第二长者二斩也。此大不然。凡制服降三年则期。降期则大功。适子之长殇大功则是自期而降者也。期者众子之服也。疏云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盖不以长子待之。故其死与众子之长殇同服。初不与数于服三年之等也。若果如彼说。于此何不曰第一子殇死乎。且立者何谓也。古人必有节次。长子通乎上下。今云立适以长云云。则其第一子立而后死可知。若先立未成人者谓之太子。则虽殇死亦将与成人等。彼或未立而殇死则何疑于始立者之为长子。而若是之申明乎。礼虽云不二斩。然子既为父斩。而祖后亡则又斩。虽为第一子斩。其第二子立而为长则何怪乎又斩乎。小记云嫡妇不为舅后者。姑为之小功。疏有其夫死亦不三年之说。此则可疑。而其成人者之妻。虽长不得为大功则明甚。嫡妇之服理当归于次长之妻矣。妇既为嫡妇而子不得为嫡子乎。注中只云第二子亦名长子。今人缘何而必知其第一子殇死。然后方名第二子为长子乎。别有备说。此不赘。
 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
庶子者。适子之弟也。若庶子之子于祖则庶孙。而于父则非庶子也。疏必以四世为解者非是。郑氏曰言祖不言祢。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3H 页
容祖祢共庙。其义如丧礼之朝祖。举最尊言也。庶子之不继祖祢固也。至于继祢者。恐不可不为长子斩。疏说决不可从。别有论不赘。
 四种
正体不得传重。只言废疾。下小记添死而无子则恐未安。小记所谓嫡妇则其夫死无子。既立第二子为继嗣。则其妻为庶妇之例宜矣。若第一子生为嫡长。虽无子。岂可视废疾而不服三年乎。若或年老已判无子。而父更立他子则当如此义。
 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
曾子问孔子曰宗子为殇而死。庶子不为后也。若庶子不得为后。何待宗子殇死然后为然也。使庶子可为后也则宗子殇死之后。不敢为后。更以族人代之。恐无此意。愚谓此宗子者。父亡己立为大宗子者也。既立为宗。有君道焉。故虽或殇死。义当立后。庶子不敢代为之宗也。如国家君薨而幼子立。未冠而亡。又以昭穆继立者。其可不以父道事之乎。为父之道。不系于不冠不娶。故圣人以君道断之。谓宗子理不可绝。虽有庶子。不敢窥其位也。小记所谓以其服服之者。或虑人昧此义。不以父道服之。故明其当服。其诸亲一如常例也。然则为殇者。即指八岁以上方可矣。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3L 页
为殇则为后者无母。此似可疑。然母出则无母矣。父后娶则二母三母矣。为后之道。不系母也。古者二十而不称殇。三十始娶。冠而未娶者。既非殇矣。理当立后。殇而无娶。又何异例。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
今诸侯之国。非有土之宰则不可称君臣。若今之奴主。当从此例。虽斩亦必布带绳屦。与臣为君斩有别。按服问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而缌麻章为贵臣缌。注云公士大夫服室老也。此在五服之内。而与凡君臣差殊。其义较然矣。
 父卒则为母。
父卒则为母。贾氏必欲以一则字为斩衰丧毕之證。皆不成说。其一内则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是也。女子子在室为父母三年礼也。假令父丧将终遭母丧。期年而毕。心丧犹在。其敢嫁耶。父之于妻。服止于期。犹为达子心丧之志而必三年而后乃娶。况其子耶。其二服问注为母既葬衰八升是也。于此未见得父卒为母之服则不足为据。假令有此。凡父卒之后为母皆如此耶。且齐衰降正之说。愚元有所疑。篇首为母三年正服四升。为母杖期正服五升。而无降服。夫为兄弟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正服。今为母不敢伸三年而降之于期。其可与彼数者同之耶。按丧服记疏齐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4H 页
衰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均是贾说而不同何耶。至杨氏图式三年则降服四升。杖期则正服五升。降于三年而为期顾反为正服耶。愚谓父母同也。屈而为齐衰则三年及杖期。俱是降服四升。而为妻期以下方是正服五升也。如服问注不足据也。其三间传既虞衰七升是也。此固正礼。欲据而为證。未知何意后来礼家或以父卒既殡为断。或以既葬为断。方伸母三年。择以从之可也。
 慈母
慈母专以父命为断。则父在则慈养者。是父之所知也。若父没后方是慈养者。礼当小功而不三年也。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小功。
 妾之无子者。谓旧有子今无者。
父妾之有子者服缌。故疏必谓旧有子今无。然虽无子而父妾之名自在。传只云妾之无子者。无子而父命佗妾之子为子。与有子同。何不可之有。且大夫服贵妾。注谓侄娣。士虽无如此。良族之接见以礼。若摄女君之类。岂可以无子断之乎。疏说固矣。
 祖庶母
为母三年则为慈母三年。为祖母期则为祖慈母期可也。非谓二者皆三年也。礼为祖庶母无服。若慈己则服之当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4L 页
如父之所生母也。虽父之所生。妾母死。孙不得为三年者。无承重之义也。况凡祖庶母耶。然则为慈母三年。为祖庶母期而已。小记之义本如此。疏家错解谓并服三年则误矣。后世因此妾孙父亡者为祖母三年。宋丧服图式辥绅事是已。妾孙为祖不服三年。其敢三年于祖妾耶。通典云庶无传祭。故不三年。此义不可易。血属犹然。况祖慈母乎。贺㻛云虽有子道。服于慈庶母三年。而犹为己母不异。异于后大宗而降本也。此条恐是紧要。通解中删去不载。未知何意。勉斋之意或者当以出后例之而不服本母耶。然小记云为慈母之父母无服。则理当为本母之父母小功。义亦较然。
 疏衰期者
此章疏引杂记文。并引注说云。此为父在为母。本注止此。而其下许多言句。即贾氏推馀意。申释上文所谓虽止一期。而禫杖具有之义也。盖谓妻虽义合。亦服以禫杖。非谓妻亦有练也。今据仪礼本疏妻虽义合之上。有为妻亦伸四字。亦伸者皆指禫杖而云然。上下文势明白无疑。勉斋于此却删为妻亦伸一句。而又于练条载此句。为练于妻之證。已欠详审。至沙溪则引以为杂记注。转益错谬。牢不可破。看经岂不难哉。别有说不赘。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5H 页
中衣用布无明文。亦当视冠。
斩衰不缉边。而中衣犹用缘。至练以縓易布。则其粗细之不当视衰明矣。
 王子有其母死者。其傅为之请数月之丧。
公子为母。若在五服外则不当云虽加数月。愈于已。又若当止于数月则又不应以期丧犹愈为比。此盖父死之王子也。按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传云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不曾言厌于嫡母。而当时谬例必将引厌于父之文。并厌于嫡母。而在五服之外。故请数月之丧。数月之丧者指缌小功之轻也。虽加而犹不至于大功之正服。故其问答如此。
 出妻之子为母。
孔鲤丧出母期而犹哭。此段当载于出妻之子为母条。而丧服义及此条皆只录子思之言。意者二说不合。而以子思为断也。然彼亦必有其义耳。今礼记注于孔子则曰当为期。于子思则无服。同一郑氏而不同如此。愚谓子思即正法。而孔子事乃所谓与道污隆。为一遵乎礼者也。观其甚矣之辞。可见其未期之前。亦非孔子之意。此特鲤为之。非与于圣人。别有详说不赘。
 父卒继母嫁。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5L 页
按继父不同居者服齐衰三月。若庶子年十五以上受继母育养之恩者。继母嫁。己虽不从。恐亦服齐衰三月。此虽经文之所阙。可以义起。
 不杖期章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昆弟。
按为人后者传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妻者。即所后之母则其父母昆弟昆弟之子。乃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也。今于世叔父母及昆弟条附此文何也。其意谓通指父族母族也。然文承妻之父母下则其义不通。况所后之家。其亦有服期之昆弟耶。且其所谓所后者之祖父母。分明是父之父母。而于祖父母条却不载何也。
 周礼以贵降贱。以嫡降庶。惟不降正耳。
以嫡降庶。谓之周礼。未知何考。按庶子为后。谓之体而不正。不服三年。据此而云耶。既承宗庙之重。而其父犹为之降。若其不承重者。五属之亲。疑若从而差别。小记云大夫降其庶子。若子非大夫。礼宜降贱。何必云庶子。是则虽为大夫。以嫡降庶也。用是推之。必曰大夫。明惟大夫为然也。士以下贱。故无嫡庶之异服。更详之。
 公之昆弟。以旁尊降。
公之昆弟为大夫则其降于士固宜。此则勿论为大夫与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6H 页
否而云然也。疏引小功章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为證彼。注云从父昆弟。谓为士者。若为大夫不当降。虽同为士。已是公之昆弟。故以旁尊降。盖彼章文承大夫之下。语脉有别也。
 为人后者为所后者之昆弟之子。
此段甚误。已于上论之。其为后者之昆弟之子。即从兄弟也。当入大功。而不当在期条耳。况此本指内兄弟耶。
 为众子。
檀弓县子云云。疏曰周礼以贵降贱。以嫡降庶。惟不降正耳。所谓周礼者。据殷之不降而推言之也。此云注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而更不分庶子之贵贱。则妾子虽贵。疑若以庶而降之也。然此无经见可疑。若果以庶而降则士亦同然。何必大夫。更详之。郑氏谓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大夫则谓之庶子。然下章云大夫之庶子为嫡昆弟。郑注云或为兄或为弟。然则大夫亦冢子之外。有嫡庶之别矣。内则所谓冢子嫡子庶子者。安知其非兼大夫士言之耶。今通解内则此段有云承上文记大夫礼。而别有冢嫡庶子之异同也。又按杂记大夫之庶子为大夫则其位与未为大夫者齿。疏庶子虽为大夫。其年长于嫡子。犹在嫡子之下。使嫡子为主。皆可證。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6L 页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欧阳修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云则虽出后而父母之名犹在。与伯叔父母不同。朱子之意谓文势不得不如是。然愚意所后之家不论远近之亲。为本父母只降一等服期。虽为后于彼。而其本生之恩则与彼之所生子有异可见也。若但曰伯叔父母则其再从三从未定也。朱子代刘玶撰其兄珙行状云从弟玶。此玶出后于季父故云尔。或出后于再从三从叔父者。悉依亲疏而称之可耶。又或无服之亲当柰何。安有称谓已疏而服止于期者耶。以此推之。虽出后而父母之称犹在。又不可以但称父母。则加本生二字以别。方为允惬。
 别子为祖。
别子有三。诸侯别子之外。有始迁始爵。始迁者庶姓之移自佗方者。别于本国不来者也。始爵者庶人之起于是邦为卿大夫。别于不仕者。皆称别子也。疏说未备。此皆为百世不迁之始祖也。当补。
 小宗无后当绝。
大宗如君道。虽百世当立后。至小宗。祖迁于上则宗易于下。四世之后当罢者也。立后。人伦之大变。苟非不获已者。不必为也。宗虽绝。次长之后当奉其祀。而便成宗孙。若曾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7H 页
玄入承则其父若祖虽未尝生为宗子。统既移矣。如旁枝达干。只视作宗子而已矣。传文只云后大宗则何休之说无容改评也。后世不达此义。无论大小宗。皆立后则误矣。通典云嫡孙亡后次子之子可得传祖重。深得此义。
又按大宗百世不迁。为后者承始祖之祀。其礼宜然。若继高祖之宗则以三从兄弟之子为后者。彼为后者不当祭五世则无义也。如继曾祖者以再从兄弟之子为后。则彼为后者固当承高祖之祀。而至其子五世而祧。则所承者谁祀耶。是只为从祖以下而为之也。其不可也决矣。况祖迁宗易。其义分明。故圣人不制小宗立后之礼。矍相之斥。此类之谓欤。
 大夫及学士则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虽未有官爵。以其习知四术。閒知六艺。知祖义父仁之理。故敬父遂尊祖。得与大夫之贵同也。
传曰大夫及学士知尊祖矣。疏以乡庠序及国之大小学之士当之。若然今之学生之类。宜与庶人异礼矣。既曰尊祖则当有祖祢之庙。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女子之适人。与男子之出后不同。虽降服于父母。服舅姑期则犹是父其父母其母矣。故虽降乎父母。而为祖父母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7L 页
及兄弟之为父后者不降。以著归宗之义。归宗者。其义犹是宗于其家也。
按大功章适人者为众昆弟。郑注云父在则同。父殁乃为父后者服期也。此条可疑。有嫡子无嫡孙固也。而此则子也非孙也。父既服之以嫡子。出嫁女奚独不然。然郑说既如此姑从之。
女适人者为其祖父母服期固也。其不降者。有归宗之义。而宗者小宗也。小宗有四则自高祖以下正尊亦不降。故齐衰三月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古者为曾高祖齐衰三月。则不以适人而降之也。然则今之适人者亦当为曾祖齐衰五月也。又当不降于兄弟之为曾高祖后者也。此虽如此。而为女及曾玄孙女适人者。不可不降。大功章为女子子适人者降则至曾玄孙女宜同例。为父后者恐不敢不降于姊妹之适人者。则为曾高后者亦当同例。
 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
此条恐当在下文妾为女君传。
 继父母同居者。
继父既以父为名。不服则已。服则非齐衰不可。礼云至亲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8H 页
以期断。三年者加隆也。今服继父加隆无义。故止于期。虽异居犹服齐衰三月。与旧君服相准。大功以下不论也。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
家礼妇人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此据疏说无夫复无子而言也。然舅在则当主适妇之祭。孙在则与有子同。经与传皆言无祭主则此类恐包在其中也。丧无无主则其死虽夫族为主。而至于祭。疑若本亲不降者为主。然妇人内夫家。夫虽亡犹在也。若夫之兄弟之子在则当主世叔母之祭也。虽有本亲兄弟若兄弟之子。恐不得主之。此又未详也。经云姑姊妹报则其无祭主者其本亲之死。还为本服。至于父母恐不然。既不可斩于父则期而已。母亦同例而已。
 为君之父母妻。
大夫之致仕者。于君及君之妻。同服齐衰三月。故贾氏疑小君之非从服。然大夫之妻于小君无服。彼若非从服则大夫服期而其妻亦当从夫服大功矣。其为旧君妻齐衰者。恩深于君而不宜无服故也。君之长子贰君也。而犹在从服之列。小君何独异例。上文总而言之曰从服。其义已明。继之曰小君。此特明其为小君。非谓不在从服之列也。小记云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8L 页
若非从服。恐未有期服不税之理。又若君受国于祖若曾祖。而其母若祖母薨。亦将从服。何以异例。故周礼司服疏引此但言从服也。然君为后杖期。而臣从服亦不杖期。所降在杖不杖之间。小君故不敢以轻服服之也。其或太上在。君服母期则臣亦当从服期也。
 赵商问父在为祖。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则复无主斩杖之宜。郑答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
郑答赵商之问。初言其承重之嫡孙。自无可疑。至再答则曰天子诸侯皆斩无期。此分明是周礼所谓为天王斩也。天王之斩。义服三升半布也。承重之斩。正服三升布也。斩虽同而义实异。朱子论宗庙之礼。引此为承重之證何也。更详之。
 叔仲皮学子柳云云。(学。教也。)
此段据注疏。都不成道理。或者仲皮仲衍即鲁之大夫。而子柳者即仲皮之妹之夫。学于仲皮而为士也。小功章云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此再降而小功也。仲皮之妹适于士宜小功。而其夫子柳学于仲皮。为师服则其妻不忍降。反欲衣衰缪绖也。衍曰吾昔为姑姊妹嫁于士者。情有所不忍。繐衰而环绖。知礼者亦不之禁也。繐者四升半缕。在大功小功之间。而陪臣服天子之服。既服繐则亦当环绖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9H 页
也。今姊妹而服其兄弟。既不可以加服则宜如吾服姊妹之服也。繐盖布缕与齐衰等。而在大功下小功上故云尔也。
 丈夫妇人为宗子。注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
在室之女。岂可称妇人可疑。疏引不杖章归宗妇人。彼云小宗而不曰大宗则适人者虽有归宗之义。宜不在此例。此云妇人。恐只指反在父室者。然女在室亦恐不外此矣。此则以义推也。盖直以在室当妇人则误矣。
 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宗子如君道。君之母妻皆服。则宗子之妻似不可不服。姑老而妇已主祀。其义宜服。横渠之说恐当。愚谓不字当衍。传者恐人因母在而不服。故特著之曰虽母在。则必为其妻服也。
 记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算如邦人。
大宗子成人则当为齐衰三月也。殇故降为大小功皆止于三月也。其大小功兄弟齐衰三月之后。复以功衰终其日数。则丘嫂亦当齐衰三月也。今礼嫂叔服小功则又当依小功兄弟之为曾祖后者之例。齐衰三月之后。复以小功衰终五月之数也。然大传公子有宗道。郑注适昆弟为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79L 页
宗则如大宗而服齐衰九月。无适而宗庶则如小宗服大功。为君在厌降则为大功也。大功者本服也。若然其在小宗五属之内者。恐当依本服。均是郑注而彼此之不同如是。以意臆之。大传之义差长。考礼之家并宜参商。通解不载此条。恐其阙漏。又不杖章适人者为其父母条。郑注云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恐亦此意。
 孔子曰管仲遇盗云云。
均为一君之臣。有命则服。不命厌而不敢服。若仕于佗国者。无不可服之理。
 曾祖父母。
缌麻章曾孙服止缌。此章曾祖亦齐衰三月。此举远而见近也。古者曾孙以下皆称曾孙。则自曾祖以上皆称曾祖也。其见于传记者一一可證。非可诬也。盖正尊则虽五世六世皆不可不服。虽远祖皆服三月。则自四世以上皆举之。而三世之五月包在其中。又若远孙皆服缌则自四世孙以下举之。而三世孙之小功包在其中矣。若如注疏之说。终不成道理。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此段可疑。成人而未嫁者逆降。则众族人之为此人。必将相报而亦降。未笄以殇降。既笄又逆降。则终无本服时节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0H 页
乎。记曰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今无受而服期之夫而先降可乎。按曾子问女未庙见而死则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不成妇也。此所谓未嫁者。恐是未成妇之称。夫虽不杖而犹服期则已有受而厚之者。其未及庙见者为本亲降。理固然也。然未成妇则不可以已嫁论故也。传所谓成人。亦必六礼既成之后也。夫适人而无主者。尚为之哀怜而不忍降。况笄而未有所归。其可遽降乎。不然传之不可从者亦或有之。如公妾及士妾为其父母之传是也。又按成妇之义亦有未明。记曰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于祢。成妇之义也。此指舅姑已亡者也。若舅姑生存而亲迎明日已见焉则恐与见庙同。不可谓未成妇也。此云者皆以变节为言。或道远不能即归夫氏之家及礼成三月之内未及见庙。方可以当未嫁之称。更详之。
女子子虽十五许嫁。始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徵四礼。即笄为成人。亦至二十乃行。谓请期亲迎之礼。若无此礼。不可以许嫁论。
 殇大功亦于小敛服麻散垂。至成服后亦散不绞。与成人异。
殇降服也。凡降服重于正服。故成服不绞。散垂以别之。所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0L 页
以哀伤之也。
 适孙之长殇中殇。公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
适子之长中殇。与适孙同何也。下云公大夫为适子云云。而与上文适孙之例不同。恐是以贵降贱。而又在殇故然也。然则士为适子之长中殇。疑若服期。而丧服无殇期之文。或者三年者服之最尊。虽适子未及成人。犹不可以三年论。故与适孙之殇同服耶。更详之。
 七月之服。惟此大功中殇有之。
齐衰之殇。上殇为大功九月。中殇七月。下殇小功五月。大功之殇。上殇中殇为小功五月。下殇为缌麻三月矣。今疏云七月之服。惟此大功中殇有之。盖谓惟此大功章中殇有之云尔。若曰大功服中殇有之则不成说。又或大功字期服之误。小功章疏齐衰殇大功殇。据服其成人也。然则大功字误无疑。下小功殇章从父昆弟之长殇。传云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然则大功服之长中殇降在小功。此七月者。分明是诸父昆弟之中殇有此服耳。
 若无适子。自然立适孙。若无适孙。立适曾孙亦期。及至适玄孙皆然也。
周礼司服注王为适来孙期。不及于适昆孙。以意推之。天子三昭三穆。至来孙则祢庙犹在六世之内。又至昆孙。惟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1H 页
已不祧。我无所传重。彼无所受重故然也。至于此疏。即引彼之文而止于适玄孙。不著来孙。疑若推之于大夫。然当以彼为例。凡人服至四世。故程子谓祭及四世。玄孙之所祭止于其已。则己所传重。不过乎曾孙。更不须言适玄孙也。其义虽若可疑。今家礼亦著适玄孙期。已为正论。不可违。
 从父昆弟。
本经记云为人后者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此条当补。
 疏曰及将所传重非嫡子。为无嫡子。以庶子传重及养佗子以为后者也。
疏云无适子以庶子传重。此庶子指妾子也。即体而不正是也。若废疾佗故无子之类。不可谓无适子也。礼疏论适庶皆如此。与远别之义不同。
养佗子为后可疑。至今人以继后子当之。不服适子之服则害义转深。郑注只云将所传重非适。孔氏却以庶子及养佗子当之。今以兄弟适妻所生之子为后。谓之非适可乎。俗所谓庶子不为长子斩者。有适长。故远别之。与妾子同号。今既无子而以兄弟之适子为后。安在乎远别而谓之非适。庶子为后者。君母卒不服君母之党。则与所生者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1L 页
异矣。若继后子服其所为后之母党。一如所生。是则便是嫡妻所生而已。谓之非嫡可乎。至开元礼以继后子为义服。家礼因之。尤不敢晓。父视子为义服则子亦当视父为义服。异于亲父可乎。凡从父从子皆正服。今取从子为后。而反降在义服之列何哉。愚谓开元礼即唐家一时之谬例。而孔疏亦同一规模。不足取也。家礼特未及修润者耳。或者谓孔疏之说。即后世异姓为后者也。更详之。
 侄丈夫妇人报。
马融曰嫁姑为嫁侄也。俱出也。两女各出不再降。故服大功也。两男各出者亦当以此为例。
 
大夫之庶子为母。
孟子王子母死章陈注有厌于嫡母之说。今人据为大夫士之妾子。父虽死。嫡母在则厌降之證。然此疏分明云大夫若卒则得伸。无馀尊之厌也。不及于嫡母。可以见矣。彼云者当时谬因厌于父之义。亦谓厌于嫡母而都不使服。故为之请数月之服。数月者三月五月之类也。其馀尊所厌。当至九月之服。而今请数月则犹不满当服之限也。故曰愈于已。朱子亦曰犹胜不加。本意可见。岂可因一时之错礼而反为故实乎。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2H 页
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者。谓女君既从夫服。而妾亦同例也。疏所谓妾从女君服者。失其旨矣。妾从君服君佗妾之子期。君之所服不敢不服。佗妾之子服父之妾。虽贵贱相等。亦不敢报。
 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
礼曰至亲以期断。始封君之于诸父昆弟。父既以至亲服期。子安得不服。封君之子之于昆弟。父既绝而不服。子又安敢服。若但曰其父未尝臣之则诸服皆然。何独诸父昆弟然。大夫之于士。以尊降则邦君之于诸父昆弟虽服之。亦必以尊降。如曰父之所为服。子不敢降。则始为大夫。何尝以此为例。此皆注疏之未尽发者。更详之。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
从父昆弟大功故降在此。与为人后者为其昆弟同。非谓为人后者为其从父昆弟也。疏说可据。今之俗礼贴为人后看。为本生从父昆弟之长殇亦小功则误矣。
 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
期章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则不独于不及知父母者加等。彼之于同居从祖兄弟。亦将报大功矣。大功亦亲自亲矣。
 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2L 页
今陈注母死谓继母死也。其母谓出母也。其义非也。出妻之子为外祖父母无服礼也。岂可因继母之死而反服其母之党耶。母死者与母出对勘。死而非出也。如此者虽有继母。而自服其外党也。
 异姓无出入降。
出入。谓女适人也。男为人后不在此例。服不再降。而为人后者为姊妹适人者小功则可以例推也。如异姓出后者亦当降服。
 娣姒妇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
兄弟相为期。嫂叔宜降一等大功也。妇人既从夫而有叔。又从叔而有娣姒则疑若无服。然既与之同居一室。不宜全没也。嫂叔之不服者。推以远之也。此既无嫌。如何不服。生者没之反。以在室之故。宜没而反生焉。既生则当从小功之伦矣。为夫之从夫昆弟之妻缌者。亦以此义推之。
穆姜事见成公十一年。又昭公二十八年。子容母之说亦如此。然郊特牲云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礼既如此。娣姒之名。亦必从夫为称。更详之。
 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适士者。
期服章大夫之适子为妻。传郑注服之降有四品。一是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疏引此章为證。然则与大夫之降于士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3H 页
者异例。公之昆弟虽或不得为大夫者。亦将为从父昆弟及庶孙之为士者。降服小功也。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之党服。
庶子为后。不敢服其母之党。故或恐以君母之党为外党。故于此明之。凡父之妻与妾皆母也。不系于为后与否。虽不为后亦均也。此徒从也。君母卒不服其党。则虽不服其母之党。而依旧是母党。但服其母止缌。故不敢服耳。
 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
君子子者。恐指凡嫡子也。与凡庶子慈己不同。故著之曰君子子。士虽贱。岂无养于庶母者。况大夫始生。未必皆大夫之家也。士之子为大夫。独无此例乎。愚谓此兼大夫士。而疏说未明。
 保母食母。
师慈二母之外。保母扶抱者也。食母者饮食之者也。大夫以上此类备具。保母扶抱而食母随而饮食之。故曰劬而非慈也。士贱或不能备具。饮食之勤劬者既称为母。宜与保母同例服缌。
 母以子贵。
此非正礼。特以天子诸侯尊所生母为后妃之例。既云小君在则不可引曾子问者。谓小君在则不得遽尊。练冠而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3L 页
已。天子诸侯为所生母无服正礼也。引服问者。谓小君没后尊为后妃则无所不伸而服三年。故曰得伸也。不然天子诸侯练冠之制。岂系于小君之在否。而小君没后所得伸更何服。文势未畅。人多错看。或引以为凡庶子厌于嫡母之證。故为之解。
 庶人无庶母服。
庶人至贱。岂有妻妾之别。设或一妻之外更有所配。莫非妻也。生而待之以妻。其死不可不服以期。父之所服。子又不可不服也。继父同居者犹服齐衰期。为父之妻而独可降于期乎。史有外妇之称。犹称妇而不称妾也。况大夫犹服其贵妾。庶人既无尊卑之别。而不服其外妇乎。父既服之则其子又不可以无服。疏所谓无庶母服者。谓不以庶母服之也。愚意宜准继父齐衰期。不可以嫡庶论。
 贵臣。
服问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此君为臣服也。贵臣室老也。公士大夫之于贵臣服缌。则却在五服之内。与佗君臣之例差别。斩衰章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亦与臣为君服不同。
 贵妾。
贵妾注云侄娣也。后世无此例。如良族之接见以礼与侍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4H 页
御殊别者当在此科。礼又有摄女君之名。亦贵妾之谓矣。
 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
夫之叔父中殇下殇。同在缌章。则此所谓齐衰之殇中从上者。疑若指妇人为夫族也。妇人之于夫族。岂有齐衰之殇。上云长殇中殇降一等。与此文异例。愚谓此类皆错简。齐衰之殇中从上者。即上文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之传也。大功之殇中从下者。即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之传也。小功章大功之殇中从上者。即为人后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之传也。虽无中殇字。当据传證经也。小功之殇中从下者。即长殇既降缌则中殇宜从下无服也。
 
补服公叔木有同母异父之昆弟死云云。
以制服等杀言则父当期。祖及诸父当九月。而今则服父三年。服祖及诸父期者。加服也。同父昆弟之服。与祖及诸父之加服者等。古礼然也。外亲不过缌。为外祖及从母小功者亦加服也。同母异父昆弟之服。宜外祖及从母之加服止于小功也。且为从父昆弟大功。故为亲兄弟期。既为外兄弟缌则于同母昆弟。岂有过于小功之理。大功之说未可晓。高堂隆之言无可改评。子夏之意谓为父母均之三年。父之子降为期则母之子宜亦齐衰也。子游之意则谓为嫁出母期也。为亲兄弟降三年为期。则为嫁出母之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4L 页
子宜降期为大功云尔。疏谓降于亲兄弟则悖义矣。至家礼著之于小功则有定论。
家语邾人以同母异父昆弟死。将为之服。因颜克而问礼于孔子。子曰继父同居者则异父昆弟从为之服。不同居继父。且犹不服。况其子乎。然则游夏诸儒之论。皆同居者也。然勉斋不载此条。或义不协故删之耶。未可知。
 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葬而除。不忍无服送至亲也。
改葬缌。郑注谓三月而除。子思之答文子则既葬而除。二者疑若不同。韩退之云自启至于既葬而三月则除之。未三月则服以终三月也。此说甚明。文子之葬叔父或在三月之久。故子思云然。若曰朝启而夕葬者。旋服旋除。恐无是理。然则葬在次月者。又必踰月而除。葬在三月者亦须至晦日。惟在三月之后者。葬讫当除也。其久葬者。诸亲之已除服者必须收藏以待。送葬而既虞除之。当依此虞而除之也。丘氏礼凡改葬皆祭毕释缌。非是。
 朋友麻。
孔丛子曰昔虢叔,闳夭,太颠,散宜生,南宫适五臣。同僚比德。赞文武。及虢叔死。四人为服朋友之服。此段亦当收入补传。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5H 页
家礼补服刊误
家礼杨氏补服齐衰三年条。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杖期条。祖父在适孙为祖母。按本文适孙父卒为祖母。适孙父卒祖在为祖母。然则本文非阙也。而又补之何也。
补服不杖期条。姊妹既嫁相为服。按仪礼无此说。而语类姊妹于兄弟未嫁期。既嫁则降为大功。姊妹之身却不降也。故姨母重于舅也。此亦杨氏之意也。未知何据。然仪礼大功条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姑姊妹。勉斋引朱子说谓当从郑注无疑。此为后出可遵。且杨氏仪礼图女适人者为本宗服条。并列兄弟姊妹。而只云为父后者不杖期。馀皆大功。则杨氏之意又却降姊妹矣。
补服齐衰三年条。为所后者之妻若子杖期条。为所后者之妻若子。按家礼从时典。父在为母。与父卒为母同。故杖期。无父在为母之文。今并补两条。非家礼之意。若曰只合据经补之则父在为母一条。亦不可不补也。均是父在之母。而于因母则不降。于所后则降。义却不审。
补服齐衰三年三月小功条。并补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而独缌麻条无为所后者妻之昆弟昆弟之子何也。家礼之意只著所后父一条。则自齐衰以下。欲使读者例推看也。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5L 页
补服小功条。诸侯为适孙之妇。按家礼初不及于王朝则此条当衍。
补服犹有未尽备者。斩衰齐衰三年则女子嫁返在父之室。为父母也。齐衰三月则丈夫妇人为宗子之母妻也。小功则从母丈夫妇人报。谓从母为姊妹之男女也。为人后者为姊妹之适人者再降也。
读郑愚伏先生论礼记疑
 吴汝和问父未殡而母死者。其亦以父尸尚在而不得服三年欤。答礼论并有丧及偕丧处非一。而语不及此。不敢臆说。
谨按丧服经父卒则为母。疏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后而母死。乃得伸三年。何谓语不及此。然此条有未然者。别有所论。
 答申汝涉。朱子大全问子为母大祥及禫。夫已无服。其祭当如何。答今人几筵必三年而除。则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据此所问则当有祥禫。与心丧无禫之说。大相戾。
谨按宋服制令。子为母齐衰三年。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然则禫在于再期之后明矣。此岂心丧而禫者乎。
 答李庆馀。十一月本非练月而妻丧无服练之节。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6H 页
谨按朱子大全窦文卿问目。谓夫为妻练祥禫。皆与父在为母同。勉斋通解续引仪礼疏为妻亦伸一句。附见于练条下。此足为为妻练之證。然其意则愚亦尝窃疑之。有著说不复赘。
 答卢正而。赠币当用玄六纁四。但礼有贫不能具则二者各一亦可之文。寻常每以太薄为歉。思欲就其中用三二之数。而不敢义起。向读礼记有曰鲁人赠也三玄二纁。长尺广终幅。注云讥其不用制币也。所谓制即丈八尺也。但讥其短狭而不讥其三二之非礼。故葬子时用此数而制用各丈八尺。
谨按既夕礼袭赠用制币玄纁束。疏丈八尺曰制。凡物十曰束。玄纁之率。玄居三纁居二。二端为一匹。五匹合为十制。盖一匹从两端卷之中则为二端。三玄者。三匹而六端也。二纁者二匹而四端也。六四与三二之数。同一十端一束而已。象五行十日相成之义。今歧二说而别之则误矣。
 宋敬甫问。寒冈云禫祭祝文尚称孤哀子云云。沙溪云卒哭以后为吉祭。故祝辞称孝子孝孙。虞祭以前为匈祭。故称哀。仪节自虞至禫。于先祖称孝。于亡者称哀云云答。从仪节不妨。
谨按家礼禫祭条卜日祝已称孝子。则行事之时乃称孝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6L 页
子可知。且自祔称孝。礼有明据。家礼祔祭条亦似有證。更详之。
 问忌祭配祭考妣。亦出于程夫子。答并祭亦何不可。
谨按或问伊川先生曰忌日祀两位否。答祭一位。出于程子云者。未知何据。李晦斋先生曰程氏祭礼配祭考妣云。而金沙溪亦尝疑之。
读经书疑问辨论记疑
 大学经一章云峰胡氏曰前节于工夫中拈出修身正结。后节于功效中拈出身与家反结。沙溪曰逆推文势虽逆而曰正心曰修身则语有顺。故正结。顺推文势虽顺而曰物格曰知至则语有逆。故曰反结。愚伏曰直曰以修身为本。正结也。曰否矣曰未之有也。是反结也。乃指文势而言。
谨按前节以修身为本者。与工夫中语不反。而只正言其修身之为本而结之。故曰正结。后节其本乱者。与功效中身修反。其所厚者薄者。与功效中家齐反。言其反处而结之。故曰反结。沙溪说固误。而愚伏辨之。亦欠痛快。
 传七章章句其用之所行。或不能不失其正矣。沙溪曰欲动情胜则其行必失其正。而下或字未详其意。栗谷云或字果未稳当。愚伏曰此欲字非私欲之欲。只是心
星湖先生全集卷之三十八 第 187H 页
有所向之意。
谨按此或失其正云者。不可只贴欲动情胜看也。自上文一直说下来。盖其四者。人之所必有而正不正分焉。其不失其正者。欲不动情不胜者也。其不能不失其正者。乃欲动情胜者也。既有如此。又有如彼。则下一或者。有何不可哉。人所不能无以上。未始分善恶而悬空总说。一有之以下。单说欲动情胜之弊。而不复言善一项者。本传文而释之也。然上既总言人所不能无。而继之曰或则已包善一项在中。而与上总说相照应。语意极有称停。不可忽也。如曰欲非私欲之欲而傅会于或不失正则其柰动字胜字何。既动既胜而犹有不失正者乎。
 传十章章句君子而未仁者也。沙溪曰如此辈人。是汉元帝之类。而下君子字未详。愚伏曰所谓君子。又岂无浅深。
谨按论语子曰君子而不仁者有矣。夫未有小人而仁者也。章句之文盖本此也。沙溪之疑。未知何意。愚伏之不举以为證又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