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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洲先生文集卷之三十四
寒洲先生文集卷之三十四 第 x 页
寒洲先生文集卷之三十四
 杂著
  
寒洲先生文集卷之三十四 第 182H 页
主宰图说(甲辰)
삽화 새창열기
帝者天之主宰。而天理之尊号也。○者理之一也。元亨利贞。分之殊也。对置元贞。万殊之约以二实也。独举元者。二实之合于一实也。诚其分殊而理一者也。
삽화 새창열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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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者。天命之流行而理之妙用也。健顺。神之在阴在阳也。以元以亨以利以贞。神之在木火金水也。气之有生克顺逆。神无不在焉。神功既著。又却收敛。诚者。神之本体也。
삽화 새창열기
天君者。人之主宰而人理之尊号也。其名曰仁义礼智心之体。目之以性者也。四德最大元贞。而五性又以仁智为体统。元是生成万物之主。而仁又酬酢万变之主也。
主宰之妙。有就理一上说。太极涵动静之妙。而为万化之主宰者是也。性命之理。都由此出。汤诰降衷之帝是已。(所以然)有就分殊上说。太极会动会静。主乎理而宰其气。真体自然而妙用粲然。大传妙物之神是已。(所能然)有就理一上见得分殊者。太极本具四德。元主生而宰木。亨主长而宰火。利主成而宰金。贞主固而宰水。元亨统为健而主宰乎阳。利贞统为顺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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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乎阴。此神之为也。(所当然)有就分殊上见得理一者。主一理以宰万化。寂若无为。而实则有为。即朱子所谓有心时帝之为也。(自然必然)其在人者则心体之贯动静而为一身之主宰者是也。即天之太极而人之天君也。言其理之一(分殊者在其中)则心为性情之主宰。而以仁爱以礼恭以义宜以智别者也。(所以然)言其分之殊(理一者在其中)则心之体是性而性为之主焉。心之用是情而情为之宰焉。(所能然)于分殊处见分殊则四德迭主而四端各宰。以众理而处万事。(所当然)于分殊处见理一则智之德主一心。未发而知觉不昧。才感而知觉辨之。已发而知觉妙之。既应而知觉便收。以一理而妙众理者也。(自然必然)
心易动静图说(并叙○庚午)
 余尝读大山李先生心动静图。见其体用周遍。工夫该贯。深有所开发。先生所以嘉惠后学者至矣。而独疑夫静中之动。既以坤之纯阴不为无阳者言之。则动中之静。当以乾之纯阳不为无阴者对之。艮之所以艮其背不获其身者。止而止者也。行其庭不见其人者。行而止者也。只见其有合于君子主静之学动亦静静亦静之意。而未见的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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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中之静也。此盖因朱子答南轩书。参之以中庸定论故如此。然朱先生既未尝合并勘破。则恐未可据之为的对也。太极图说解引程子论乾坤动静而曰。不专一则不能直遂。不翕聚则无以发散。答胡广仲书。亦伸此意。则以乾对坤。亦朱子意也。余以寡陋。特疑之而已。未敢言也。日峄山郭鸣远寄书论此图。别定一本。于坤艮则未有变也。但易动静之左右。为表里地头。亦尽有意。而殊未知动静之妙。只在一处。不可分左右。则独可分内外耶。李先生盖亦法太极图阳动阴静之象而分书之耳。况以本体对动静。则动静反俱为用者耶。复书之际。余亦别为一图。以发宿昔之疑。鸣远当复以为如何。但心与性情。只是同实而异名者。分之以两小圈。以明其时分之各异。合之以一大圈。以明其体实之非二。别为说附于图左。览者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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삽화 새창열기
心者太极之在人者也。静而体立。其体则性。动而用行。其用则情。性者天下之大本。情者天下之达道。心之动静。不离于方寸。而性情只是一物。静者是性而非心外有性也。动者是情而非性外有情也。心之寂感。性情之交际也其所以主一身而宰万化者。在乎敬。心能居敬则静有以存养此性。动有以省察此情。使夫大本常立。达道常行。而此心之真体妙用。可得以贯于一矣。苟不能敬则静而沈冥昏昧。如人之常寐而无觉。动而飞扬放逸。如人之常行而不住。大本不立而达道不行矣。盖此心之妙。体用相涵。故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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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动动中有静。思虑未萌而知觉不昧者。静中之动也。事物纷纠而品节不差者。动中之静也。然而静者体也。动者用也。必其体立而后用行。故君子主静以养动。动无违则动亦静也。静无违则静亦静也。粤自太极肇判。三才始备。天覆于上。地载于下。人立乎中。大易所谓三极之道是也。天之性情谓之乾。乾者动而健者也。地之性情谓之坤。坤者静而顺者也。人之性情属乎艮。艮者动静之各止其所者也。圣人则之。迭用为三易之首。(先天首乾。归藏首坤。连山首艮。)其理微矣。乾虽纯阳而二四六之位则阴也。坤虽纯阴而一三五之位则阳也。艮之二阳居外。四阴居内。又有主静之象焉。人于事物之至。当法乾道。刚健果决做将去。而主宰之常静者。亦必专一而不杂。然后不与事物俱往而应之有序矣。及其事物既往。思虑暂息。则当法坤道。静重持守。收敛凝定。而又须提撕警省。常令主人翁惺惺。然后寂然之体。不几于木石而可得为发挥万变之本也。然此心之机易动而难静。众人之心。多动而少静。故君子主静之工。当法乎艮。盖艮为山。山体常静。虽其生物之功。有涉于动而各止其所。至善之则也。故愚辄以三易之首。阐一心之妙。为此图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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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蠙珠喻(韩南塘常以蠙珠喻性。而其说未稳。故作是喻。)
今有适波斯而观于其市者。万颗蠙珠。罗列其间。而其珠之团圆无缺同也。莹净无瑕同也。皆由天成而不犯人巧同也。五色备具。焕烂成章同也。然而大小之异。迭相倍蓰。而所盛之器。污洁不齐。大者径寸而肉好。小者如豆如粟而止。或擎之以白玉之盘。或措之于玛琉之盘。或以铜槃或以瓦槃焉。厥或有竹筐覆之者。土缶掩之者。藏之朴满者。纳之瓯筒者。不可殚数。其径寸而在玉盘者。五色均停。固是希世之宝。而其在玛琉以下。或玄朱黄各占二分。而青三分则白一分。白三分则青一分。馀色称是。或一色偏盛而四色不章者亦有之。竹筐以下则或五色隐隐微见而疑似难明。或因通处而露出一点青一点白。或二点或三点焉。或都无所见而微光暗透于器底。观之者目眩心悸。归而道之。穷理君子闻而叹曰此可以喻万物之性也。团圆不缺。性之各具太极也。莹净无瑕。性之纯善无恶也。皆由天成。性之同得乎天也。五色备具。性之皆有此五常也。径寸而肉好者。人性之全也。如豆而如粟者。物性之偏也。白玉之盘。圣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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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质。玛琉之盘。贤人之气质。铜槃则众人之气质。瓦槃则下愚之气质也。竹筐覆之。物之大而灵者也。土缶掩之。物之大而冥者也。扑满者瓯筒者。物之小而多塞微通者也。五色均停。尽其性而全之者也。青三分而白一分者。仁多而掩义者也。白三分而青一分者。义多而掩仁者也。朱之于礼。玄之于智。黄之于信。亦各有偏性者也。一色独盛而四色不章者。人性之近物者欤。五色隐隐。疑似难明。则物性之近人者欤。或二点或三点者。物性之稍通者欤。一点青者。吾知为虎狼之仁也。一点白者。吾知为蜂蚁之义也。都无所见而微光暗透则草木之全塞而犹有生理者乎。瓦槃以上。径寸之全体同。故苟以序移易其器则皆可以为宝。人性之可为尧舜者此也。竹筐以下。珠之本体微。故器不可易而质不可变。物则不推者此也。人物之有性同而为性异者。即此蠙珠而可见。彼谓物不能具五常者。是徒见其外之通塞。而不察其中之实备也。彼谓性无偏全者。是徒见珠体之团圆。而不究其品之有大小也。彼谓浊恶气上理亦浊恶则是以瓦槃土缶为蠙珠也。彼谓气质纯善而后性方纯善者。是以蠙珠之美。为生于玛琉玉盘也。乌可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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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性者乎。
自警帖(丁卯)
横竖说。洞见大原。坦易心。常在顺境。○勿把作高奇玄妙想。更夯做平易白直工。○守己志莫如采蕨薇。闻人善不啻佩兰蕙。○嗟昔年妄恃聪明。若将有为。到今日迄无成就。宁不自怜。○析理微密。非无大体之可观。制行空疏。其柰当务之有阙。○周旋贤父兄侧。曾赖维持之功。窃慕古君子风。粗知去就之分。○素乏经济之才。庶牢著于脚蹠。辄起著述之念。恐枉费于精神。○勘理气心性之分合。果隔了公案几重。评经传注疏之参差。已落在义谛第二。○易理至为深奥。必多谬于管窥。礼书尚在乱钞。窃有待于梳洗。○此特伎俩所使。焉用覆瓿之资。只在践履何如。自有执柯之则。○触物便成两片。益致究覈之工。持身须著一头。盍加修省之实。○机必察于天理流行。勿令点污。道不离于日用云为。休说迩卑。○尽为善之最乐。莫如绝利一源。欲寡过而未能。居然知非五纪。○𦤎鱼痛切。柰莫报于劬劳。原鸰影依。庶无忝于征迈。○蘋藻蠲诚。所自尽者祭祀。箕裘传业。何莫学夫礼诗。○妻子无戚戚之色。想已安于疏迂。朋友有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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偲之规。伫相资于讲习。○古圣言次第服膺。要在谨独。晚节事尤当著力。勿令负初。○欲上达必由下学。循阶级而造高堂。务实行不求虚名。尚絅质而蕴文锦。○理欲交争。须用两断之剑。言行难副。盍念三缄之金。○养浩气至大至刚。义之与比。审正理直上直下。敬而无违。○鼎器已衰。难为拘束之力。轮翼相待。宁忽夹持之方。○明一实而抉三蔀。学辨儒禅。消万伪而敌千邪。心存诚敬。○矜细行勿累大德。积拳石而成华岑。察迩言能恢远图。装虚舟而驾沧海。○室中造饭。不当铺摊门前。地底潜雷。终能旧发天上。○害事每由英气。更加审详。妨道无如粗心。尤要切实。○事必求是。是要得中。道诚求高。高当自下。○虚誉适足为实德病。庶闇然而日章。外累不能夺内守专。亦悦乎于时习。○洪匀之赋不贫。莫云气质为累。博约之工互进。庶几足目俱高。○希贤希圣希天。勔真工于主静。成己成人成物。仰至道于明诚。○俛焉日孳。莫谓老之将至。出而时诵。庶斯言之不玷。
读黄勉斋答李公晦书(丙辰)
勉斋以喜怒哀乐属之人心者。以七情气发之说。准之于发于形气之旨也。盖礼运七情。本对十义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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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义属道心。七情属人心。而发于形气。亦自是气之发也。果斋则以喜怒哀乐之由形气而发者为人心。由道义而发者为道心。此以中庸达道之旨。参看于好学论约情之说也。夫喜怒哀乐之中节者为达道。而达道则直发于大本之中。故朱子以道心證率性。而率性明达道。其为性命之发无疑。好学论以五性为本体。以七情为大用。其中动三字。实叶于中庸之指。而出焉之时。有炽荡之失。则其不纯乎理而气为用事者明矣。约情之义。又与节制人心者合。则发于形气者亦该于其间矣。盖喜怒哀乐。固本于仁义礼智。而以其纬出而横贯也。故较之五性。相似而难分。不若四端之由中直遂。各一其端绪也。况常人之情。觉于义理者常鲜。而发于形气者常多。因其较重而属之人心。未为不可。此勉斋之意也。从果斋说言则声色臭味外物之交于耳目口鼻者也。感乎此而喜怒哀乐之情著于外。则外感为重。不得不谓之生于形气之人心也。仁义礼智。实理之备乎天彝物则者也。本乎此而喜怒哀乐之情著于外则内出为主。不得不谓之原于性命之道心也。单言七情。亦自如此。不必旁采乎四端。而大用固已备矣。两说虽有主浑
寒洲先生文集卷之三十四 第 187L 页
沦主分开之别。而未可以将此攻彼。勉斋又病其声色臭味为逐物于外。然耳目口鼻。只以引物而不足以引情。声色臭味。虽为在外。而实所以动情。物之来接乎中者。非吾心先自逐物于外也。人心所发之原。实在于性。则耳目口鼻之与声色臭味。均之为不能自发。先下一由字在前。指意可见。疑之过矣。乡党所记饮食衣服之节。固是人心之发。而在圣人分上。浑是道心之所化。则虽谓道心之著焉可也。又谓兼喜怒哀乐而为道心。则理与气浑然而无分别。中庸既明以喜怒哀乐之未发者为大本。中节者为达道。则仁义礼智。果非天下之大本乎。道心之原于正者。果非天下之达道乎。夫人心道心。统指所发之根源则俱是性发之情。情无二本。只是理乘气而发也。理为主而气为资。固有主与资之别矣。立论于既发之后则人心者。事之属乎形气者来感而知觉从形气上去。此则气挟理而发也。道心者。事之属乎义理者来感而知觉从义理上去。此则理御气而发也。气或为主而理或为主。亦固有主理主气之别矣。且夫气挟理而发者。虽自有中节时。此则形气之私。偶自顺理。而不可谓之达道也。理御气而发者。亦或有不中节
寒洲先生文集卷之三十四 第 188H 页
时。此则天理之公。为气所掩。而不得谓之达道也。理则善而气或恶。气虽偏而理自正。亦固有善恶偏正之别矣。乌得曰理气浑而无别乎。若谓理自东发而为道心。气自西发而为人心。判然相离。不相涉入。则勉斋亦当斥之矣。二公之说。俱未及于理发之竖说。而各有攸主。所以难合。
读金农岩四端七情说(丁巳)
 四端主理言而气在其中。七情主气言而理在其中。四端之气。即七情之气。七情之理。即四端之理。非有二也。但其名言之际。意各有所主。语类四端理之发。七情气之发。其意似是如此。
农岩此段立论。卓然精到。诚屏塘诸公之所不及。而但以退陶说为剖析已甚。遂成二歧之病。则恐或未然。夫四端主理言。故曰理之发而气在其中。故推说了气之随。七情主气言。故曰气之发而理在其中。故推说了理之乘。四端七情。又非有二也。故中图之旨。合四七而归之理发。则性发为情。只此一路而已。然则农岩之说。无以异于退陶之指。而第于乘与随之沿为一事处。偶未深察。故有二歧之疑欤。
 人心有理有气。其感于物也。气机发动而理则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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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七情就气机之发动而立名也。四端则直指其道理之著见者也。不干气事言。其说时不带气耳。
此理本在气上。元不相离。人心感物之际。义理之事来感则吾心之理觉之而乘气直发。便从义理上去。形气之事来感则吾心之气动焉而夹理横发。便从形气边去。理气之妙。初非有各分主管。各相接应。而随其所感。不能无宾主之辨。非徒名言之际。方有主气主理之异。自其体段固然也。
 栗谷言四端不能兼七情。七情则兼四端。其实七情亦不能兼四端。(止)不必牵合排定以为事了也。
七情横贯过四端。故略相似而实不同。礼运所举。偶止于七。而亦不能无馀情。农岩此段所论极平正。无许多惹绊。
 朱夫子论性情体用。必以四德四端为言。而未尝以七情分属四德。(止)情岂有不发于性。
此一节所论。极纯粹不杂。无一字可疑。
 以七情为主气。栗谷非之。然此非谓七情不本于理也。虽本于理而所主而言者则在乎气。是以子思论大本达道。不曰喜怒哀乐之发。是天下之达道。而必以发而中节者为达道者。正以人心气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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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动。易于差忒。须是循理而得其正。然后可谓之达道也。栗谷却云以七情为主气。则子思论大本达道而遗却理一边矣。夫七情虽主气而言。发而中节则理便在此。何得为遗理。好学论亦曰情既炽而益荡。其性凿矣。伊川非不知情之本乎理。而其言如此者。亦以气为主耳云云。
中庸好学论竖说处。见得横义亦自如此。盖依中庸本旨而顺推说去则喜怒之未发。即此理也。其发而不中节者。理发而气掩之者也。其发而中节者。理发而气顺之者也。由大本而为达道。何尝有主气底意思。理便在此一句。自注以为当更商。然苟其不本于理则无缘有中节之妙。观其所发之中节。理之乘在其上。自为主宰者益明。谓之理便在此。亦何妨耶。至如好学论。因五性真静之体而著七情感通之用。亦自是理动而气夹之者也。农岩之所自说处。果于横说上尽有发明。而其于退说。反疑名言之差者。或缘元文之未尽究察欤。
 栗谷人心道心说。善者清气之发。恶者浊气之发。诚少曲折。盖气之清者。其发固无不善。而谓善情皆发于清气则不可。情之恶者。固发于浊气。而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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浊气之发其情皆恶则不可云云。
理为主而本能命气。故气虽蔽塞。理有时而直遂。真心所发。非气之所能御。农岩此一段说。尤通透洒落。真可谓理到之言也。
 天理有本然轻重之差。浊气有分数多少之异。○一人之气。宜亦有或清或浊之时。○所感者天理之重而浊气分数不足以胜之则其发为善情。所感者外诱之重而清气分数不足以胜之则其发为恶情。气之用事。专在于意念公私之际。○气至清者绝无恶情之发。此见性之本无恶。而恶只是气为也。气至浊者容有善情之发。此见善之根于性。而气终有不能蔽也。○养此气极清明。然后无非善情。
右五段。疑得甚好。辨得甚精。
 或疑四行之理即四德。喜怒哀乐既不分属于四德。则又何以四行之气分之。曰此正是经纬云云。
此段深明理气经纬之妙。盖所乘之气与所原之理。不必尽同者。气有变而理本一故也。非谓其仁亦乘在金气上。礼亦乘在水气上耳。随其所变之气。固各有其气之理。而所原于仁者仁为主。所原于义者义
寒洲先生文集卷之三十四 第 190H 页
为主所以不必尽同。
 爱配春木。恶配秋金。而惧当配冬水。欲当配春木云云。
惧固有收敛闭藏意。然水克火之气为主。故亦自有中暗外烁之象。欲则内影。爱则外影。又不相类。欲是土克水之气。故自有重滞沈溺之意。盖欲于情中无乎不在者。乃土旺四时之象。不可不察也。
通按农岩说有三大纲。一则曰四端主理而气在其中。七情主气而理在其中。一则曰七情不能兼四端。一则曰善情之发。未必皆发于清气。而浊气所发。未必皆恶情。是三段者。果皆建不悖而质无疑。尽是许多年林下读书之九。摧廓未了之公案。说出片片赤心者也。独惜其于互发之旨。有未尽契。而本领既合。名言之少有异同。自可略也。盖此老见解。平正切实。典雅纯熟。曾读其元集。尽多有令人慕悦而钦服者。今观此编。尤有所开发者。盖其主见。合于退而不合于栗。故其辨栗说则逊其辞以致其尊畏之意。辨退说则昌其辞以防其末流之弊。夫以七情为主气。栗谷非之而农岩是之。以七情为兼四端。栗谷主之而农岩反之。善者清气之发。恶者浊气之发。乃是栗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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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发说之宗旨。而农岩又驳之。反覆而不已。则其但谓不无少异。诚少曲折等辞。虽似微婉。而实有所未安于心者矣。曰七情实兼理气。而要以气为主。曰天理之根于性者。随感辄发。虽所乘之气浊而不清。亦不为其所掩。曰理虽无情意无造作。其必然能然当然自然。亦未尝漫无主宰等语。吻然一致于陶山定论。而其谓剖释已甚。反成二歧。则虑其对说之弊。或至于判为两物。各自发出故也。其谓名言之差。不免有累于正见者。以其有意长意短之分。而恐伤其浑融之本体也。其下便说其意思之精详缜密。亦不可不察。则以其实见之正也。大抵潭翁固尝有情虽万般。夫孰非发于理之说。而其管归气发之弊。驯致大本之为气。退陶互发之论。只说出相待为用之妙。而后学认作各发。至谓四端发于本然之性。七情发于气质之性。然则农岩之于退说。致疑二岐者。似或有见于末学之弊也。右说始漏于元集。而晚出于续集者。盖缘四七说之各成偏主。而程子误处。考亭屡辨。知言失处。南轩不讳。公理之不容私护明矣。斯言一布。而党伐之论。自归破绽。窒滞之见。可以疏释。呜乎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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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许性斋士仪
 论礼篇。属纩俟绝气。
俟疑作候。通典曰属纩以候气。注疏并无俟字意。倘是板本之讹否。
 易箦瞿呼。
呼非嘘气。呼之使言者说甚通。而易箦之云。终恐记者之妄。盖檀弓一编。义理殊多乖舛。往往有侮圣诮贤之旨。安知易箦一款。亦不出于齐东耶。曾子虽尝为大夫。而临死之箦。苟其平日之所寝处。则即此可以正终矣。何必以季孙之赐为荣。而易以华皖之箦。渝其俭约之操乎。
 曾祖在服祖斩。
所引诸说。似有出入。而其当服斩则无疑。小宗自祢始。而祖重在祢。祢重在己。乌可曰曾祖之重。尚未传下。而不为祖斩乎。
 宗子殇。为后不为后。
曰宗子则父亡而当室矣。曰为殇则未冠而早夭也。曰庶子则丧服传所谓支子可为人后者也。曰不为后则未冠之殇。不可有后也。若果有宗子之弟则族人会议。立之为宗。以承其父之后而已。私家岂有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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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兄后之礼乎。才说不为后。便见其可后而不后也。此言同堂之内。虽有合为后之支子。不得为殇者之后也。必须以与殇者同行者。直继其父之后。故注中发明言外之意也。若小记则上文曰丈夫冠而不为殇。不为殇则当为之立后。而虽不为殇。年则殇也。故下文以为殇后言之。既为后则安得不服其服乎。但礼记非圣人之文。故其文多迂晦。子为父之服。不当曰以其服服之。故本注横出别说。殊未妥当。所以致陈氏驳也。许丈所论有庶子无庶子。恐不若以未冠已冠为断。盖庶子不为后。若可以其弟言。则小记之为殇后亦可。如郑注据承之说矣。
 父在为母杖期练祥禫。
杖期之练祥禫。固不蒙三年之练祥禫。然不得伸三年之制。而但具三年之体者。乌在其失于厚也。
 为妻杖期练祥禫。(士仪仪礼疏衰疏。为妻报以禫杖。杖于成服之日。禫于服尽之时。则禫杖而服之始终举矣。服之始终举。而练与祥自在其间矣。丧之有练。必有杖也。)
此条大意。皆合鄙见。但丧服传有父在则为妻不杖之文。而家礼无之。盖周礼大夫以尊降。故大夫之适子为妻不杖。为昆弟大功。为从兄弟小功。此又以压降者也。唐宋以来。无尊降之法。故父在为妻。亦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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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期也。问丧曰父在不敢杖注为母。杂记曰为妻父在不杖。此言父在祭位则子不杖也。非谓父在世则便不杖也。此观于庶子为妻杖可知。虽或不杖。而其服之为杖期则自若也。然而杖者子之服也。祭者父之事也。父不在则妻固当禫。而父在主祭。何尝有舅为子妇禫之礼乎。古礼舅服适妇大功。既非期之丧。则十一月之练十五月之禫。非所论也。但适妇有子而死则祖不压孙。当用再祭之礼。练禫皆可行也。
 庶子父在为其母杖期。又君母已母党服。
丧服疏。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杂记曰父在为妻以杖即位。则为母而有杖亦明矣。但孟子集注陈氏说亦有意义。盖王子之父不在而不得服其母者。以有君母尚在。以君道压之故也。政所谓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此非压于母。实是压于君。故丧服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既葬除之。而初不论父在与否也。君母之压子者。于礼多矣。然大夫以下。无是礼也。马氏降缌之说。亦恐无误。盖君母在则以君母为母。而不敢母其母。故加功于君母之党。降缌于其母之党。犹不在至于无服者。以其不为父后故也。
 为人后者本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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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传曰持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本生祖虽尊。犹是小宗也。然而经文不别言降服之制何也。盖立后之法。以近为主。故伯房无子则仲房之子入后。常例然也。既入为伯父母后。则其祖父母同也。其叔父母同也。其姑同也。故三亲则不言。而但举昆季姊妹之不同者也。然而取后之法。不独为伯叔也。故于父母下著降其小宗之文。于昆弟下著馀亲皆降之说。上附下附。其降明矣。女子出嫁。犹以本宗为宗。故为直祖不降。为兄弟之为父后者不降。男子出继则有二本之嫌。故虽直祖必降。况旁亲乎。家礼但言女适人不降。则男出后必降尤可见。何引而为證乎。祖族皆不降则从祖祖父从祖兄弟皆可不降。乌在其为馀亲皆降乎。
 收养父母服。
颠弃沟壑之儿。公妪同为鞠育。则固不可只服其妪。而不服其公也。然此条所论极正。
 出后者四祖服义。
本生父之所后父本生父。果可以无二统降之。则所后父之本生父。独不为二统乎。窃意一祖当期而三祖皆当大功。其为是父之父则一也。但一本为主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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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后者。前继母党。
人子入后之日。便是降生之日。虽一日之间。入后日见存之母是亲母。而母之在前者前母也。在后者继母也。若前后皆殁而父犹在。则当以父命处之。世固以前母为母者有之。而若犹在后母三年内。则当以后母为母。子生于前而母入于后者。方为继母。岂有子未生之继母乎。果如此说则继母所生之众子。当以前母为母乎。
通按此编论礼。大抵多明正的确之旨。其中论晦庵答曾无疑书辨。鄙人曾于小礼书说入此意矣。今见此辨。节节相合。尤可喜幸。但此编所论。多求于文字蹊径之间。不深究义理根源。如不降本生祖之类是已。学者当舍其短而集其长。不当只事尊信。以害公义耳。
 亲亲篇。适子死而无子则立第二嫡子。礼之变而亦得其正也。
适子虽无子而死。有妻守义则当为之立后。在私家。未可以遽立次适也。
 经曰正体于上。马郑皆以正体于祖祢以上释之。贾亦云先祖之正体。而及为四种说则乃反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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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子孙。其言自相矛盾。
子是正体然后方得正体于祖祢。子之非正孙之非体。焉得为先祖之正体。疏家四种说。深发经文之意。未见其有矛盾。假使只论祖祢之正体与否。而不关子孙之正体。则继祢之人。何得以为长子斩乎。
 既为次继则承重。亲生子死。取族人子亦如之。
废无罪之己子而立他子可乎。次养之法。断不可行。
 胡寅非出后之子。(止)自绝其父而为叔父后。
朱子大全。明言胡公明仲侍郎。出为季父后。又一统志云安国弟(弟当作兄)之子。少桀黠难制。安国闭之空阁。其上有杂木。寅悉刻为人形。安国乃置书数千卷于上。年馀寅悉成诵。遂登进士。后为秦桧所恶谪新州。心经讲录。安国同生妾子也。始生其母将弃之。已在釜中。安国夫人梦见大鱼跃釜中。觉而觅取之。养为己子。宏等以为兄。考误章厦秦桧之党。驳公言寅本非安国子。不为亲母持服。据此则文定之兄既死。而其妾生子。便欲佗嫁。遂弃釜中。而文定取而为子。后虽生子宏,宁。而卒以寅为适传重。文定既卒。其母乃死。此乃本生嫁母也。当服缌后心丧。而始不为服。南轩告其实。使之持服。刘珙举弹之说。间出宋书。然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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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常叹其气节伟然而尊仰之。则斥之以自绝其父。而谓之无父之人何如哉。
 独子后大宗。以其子还继本生。户籍试券但书本生祖。今人或别取远族。以承本生。然子既有血属。则舍己之亲。决非得礼。
既无无父之子。则间代为后。终非得正也。
 伊川立庙非夺嫡。一遵时王之礼。众子立庙。传于立庙者之长。又宋制嫡子死而有诸子则传重于诸子。
宋制非是。故朱子不从而立嫡孙。朱在贵为侍郎而亦不敢夺重。
 本生亲称伯称叔。
既呼所后父为父。不可又呼本生父为父。故自其生时而有伯父叔父之称。则既没之后。称之为伯考叔考。有何绝恩之诮也。
 何澹欲服继母以伯母服。此必由于宋俗之以本生父母称为伯叔父母故也。
何澹乃小人之无忌惮者也。伯叔只是长少之称。何嫌于本生。而拟之于不相干之事乎。
 正始篇。妇致敬而再拜。婿亦答敬而一拜。妇又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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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婿又一拜。
此说虽出于朱子。而恐与古礼夹拜不同。且礼拜无单拜之节。依星湖说妇先再拜。婿答再拜。妇又再拜者。似得礼意。
 祖舅姑在则先见。
由夫而见舅姑。由舅姑而见祖舅姑。由祖舅姑而见诸尊长。以及于三日庙见。成亲之序然也。
 易戚篇。始死笄纚。至小敛乃括发。若笄纚犹存则恐无用更括。
小敛始有绖带。为成服之渐。故去笄纚。而以麻括发。以帛蒙头。以代笄纚。
 家礼扱上衽。始言于易服之时。则此是袒也。
无事时不必袒。但扱上衽。以便哭踊之节。摄深衣之裳前。扱之于衣系而已。袒则解衣。不至于扱。
 著头巾。加免其上。
巾上加免。恐非礼意。
 适孙承重者之妻。其姑没然后服祖三年。
从服与承重异。谓之从服则姑在而不嫌从夫也。谓之承重则姑在而不可夺宗也。窃谓承重者之妻。当依古礼降一等。夫斩而妇期。固不可以无服而执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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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若玄孙承重而内间有孙妻曾孙妻。则不得不用属从虽没之服。皆可以从服期也。又有子妻则依今礼服舅姑三年可也。无子妻而只有孙妻则妇人无重可承。而只有从服一款。依古礼只服期宜也。不服大功。以其夫在则当承重故也。今此适妇一人服三年之说。反若以妇人为有孤有重。愚未之信。退溪说不见于文集者。乃校正时事。所引属从虽没。毕竟是定论。
 未娶而死。惟有妾子者。祭必同卓。葬必同穴。有谁禁之。
其子无知妄作则果难禁之。而苟有知觉则何敢以父妾为父妻。以乱宗庙。盖古礼无妻不嫌入庙。其父当入庙。而其母则祭之别室。葬之下穴。虽为母服三年。而不敢以显妣书。为其贬父故也。
 赵岐孟子之注。始为压于嫡母之说。
嫡母是小君则公子当有压降。嫡母非小君则庶子无所压屈。惟为父后者不得伸其私属。不干于母之在庙也。赵氏自说王朝之礼。非论私家之礼。
 母丧未练而父卒。伸母服三年。
以练言则父与己同受期服久矣。一朝父死。改制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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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可乎。服之以始制为断者。何害于情乎。要之母死于父在之日。则服之以父在为母正也。
 祖丧中父死。孙不得承重。服祖本服期而除之。心丧终三年。凡丧事皆摄主之。
孙不得承重固也。而代服何害于礼也。父生而病则为之代祭。父殁而重丧未毕则为之代服。其义一也。要之父先祖死则为之承重。祖先父死则为之代服。乃所以伸父之孝而述父之事也。以心丧终三年则心实承重也。外面之不服。岂其情实乎。
 庶子之子父殁。为父之所生母。亦服期而已。又岂有祖庶母三年之理。天下未有母重于父者也。顾反期于祖。而三年于祖妾乎。
父虽承重而命其第二子为其母后则为之三年。非以慈己也。乃为继也。况不受重之父死。而其母后殁则父之所当服三年者也。岂不可代父而服三年乎。期于祖。以有适孙承重也。三年于祖妾。以其父不在而己为祭主也。父殁而为祖母后者。岂容服期而止。
 若已先服嫡母之党。则不服继嫡母之党。
继嫡母之党。独不以畏敬而服之乎。但服见在嫡母之党。乃合于不敢不从之义。外服无二。不可施于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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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承重妾子。不当改外祖。
承父统而书己之外祖则以己之外祖。为父之外舅。且以帐籍言之。适母常存则不得不先书适母。次书外祖。此为何如哉。
 祖丧差先则成服先祖后父。诸父不可拘于承重孙。退日成服也。
袭敛固当以丧之先后。而若一两时之间则先祖后父可也。成服固当以敛之先后。而长孙方被发袒括。而诸父不可先成服。两丧俱敛之明日。先祖后父可也。不当例以丧之先后。为服之先后也。
 长子死未成服。而有父母丧。则成服当先父后子。若长子之妻子则当先服其服。己独追服之。
后丧未大敛。不可成先丧之服。不虞祔尚必待后事。况父在袒括之中。子何敢先成私服。
 孟子三年之外门人。谓行三年者之外也。非谓经三年丧之后也。
夫子之门。当服三年者多矣。而成德达才受恩深切者。颜曾以下无如子贡。窃意营葬之日。子思以孤孙返哭于室。子贡躬率门弟子。守庐于墓。门人之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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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者毕在。三年既毕。夫子后事。惟子贡可干当。故独定筑室墓傍之计。所以治任者入揖于子贡而乃归也。子贡独居三年。非行六年之丧也。若谓不服三年之门人先归。则当服三年者。岂独子贡乎。
 既葬奔丧。家近而墓远则不可过家而之墓。
先求于体魄所在。礼意精微。恐当从古。
 祖未葬而父死。题祖主旁题云孙某摄祀。不称孝。
父题则曰孝子某奉祀。而祖题则曰摄祀。弃祖重于无实。恐其害礼伤恩之甚也。
 父母俱亡已久。而追立主者。往造于墓所可也。又合葬时偕造云云。
许多年行祀于家。而题主于原野可乎。平日设祭之所。固其造主之地也。因合葬而造主。亦有商量。
 偕丧则葬以先后。母之轻亦可以先葬。父之重亦可以后葬也。若如后人之说。视母独轻而后死先埋。忍为不忍之事哉。
并有丧。谓同时偕丧也。非谓母先父后日月稍久者也。假使父先母后。苟是一两日之间。则既到礼月。尚可以先葬母。况其母先父后。与一时并命者乎。葬本夺情之事。非以先葬母而谓之夺情。设使尽情于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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踰月成葬。固其礼也。何尝渴葬于未踰月之前而谓之先轻耶。若其父死月初。母死月晦。不可以并有丧论。固可以先葬父。而若或延拖于占山。母丧亦已踰月。先葬母后葬父。亦何害于礼乎。
 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先葬父葬也。其葬母葬也。父虽先葬。仍父服以葬母。亦无所嫌。故从重而斩也。
先葬其葬。皆指母葬。父在殡故母葬犹不忍变斩。而父已葬则何嫌于服齐以葬乎。若其父丧在朔。母丧在晦。则先葬父亦可。而父既葬则当服母未葬之服。母又葬则亦当还持父已葬之服而略寓包特之制。
 祔祭元位祝。但云曾孙。未改题前不可称孝。
称孝子于父。而不称孝于曾祖恐未然。若以未改题为义。则题以祖考而祝以曾祖。旁题父名而祝称己名何也。
 小祥祝式。并同虞卒。
祔祭以后祭称孝子孝孙。而今世多仍书孤哀。失礼也。
 父母偕丧。一出于本月旬后。一出于闰月旬前者。后丧先除。先丧后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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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丧先除。先丧后除。终有所未安。母先父死。服母期。乃是正礼。而假令父死于本月旬后。母死于闰月旬前。则父先母死。伸母服礼也。先除母丧。后除父丧。则伸母服之义无所当。母祥之当除于次月丁日明矣。
 弟死无子而但有妻。则妻无主丧之礼。而兄为主丧。期服尽后。恐不可仍留几筵。
妻虽不主祭。而既是服三年者。则妻奉馈奠。而兄为摄主。果何妨乎。虽是同宫。自祭于己房。乌可禁之耶。
 承重祖父母之丧将大祥。而遭母丧。葬后择日行祥。如有诸叔父。除于朝馈。
祭不为除丧则月数未满。祭而不除固也。而不祭而先除。无乃有急于除之嫌乎。当待承重孙择日行祥。因而变除可也。短丧则不可。而加服则恐无害。
 为人后者三年之丧将祭。而遭本生亲丧。葬后择日行练祥。或以昆弟死既殡而祭之礼为證。然所生父母。非昆弟之比也。
既非同宫则练祥何可径退。祭为亡灵而设则所后于本生。非昆弟而何。
 母丧再期之祭。父丧。葬前不可行。过时不祭。
初期若不入庙则再忌之祭。异于他忌。不得不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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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摄行。此有旅轩说。已入庙则果难奉出。
 适子追服则虽未及禫。禫时有服禫者。适子主之。
既在当禫之月。则适子自为亡灵行禫而已。初非以诸父服禫而为之行祭也。如无诸父而追服之限。又在于二年三年之后。则二十七月不行禫。而退行于五六年后可乎。
 本生亲葬前。所后禫祭不可行。
祭为亡灵设。未可以私情废重祭。但未殡则不可行。
 是月也吉祭。犹未配。
此吉祭以时祭言。未行祫祭。故行时祭而犹未配。谓不用配食之礼也。非谓因时祭祧迁合椟。而不更行祫祭也。若本不行时祭之家。则又不当独举于禫月。
 只改题于亲未尽之主。更无事乎亲尽之主。则亲尽当祧之语。恐未的合。改题诸主。仍安故处。则世次迭迁之迁字。亦归无实云云。
亲尽主姑未改题。而明将祧出。何谓未的。礼当迁祧之告。何异于亲尽当祧乎。改题后虽安故处。高曾世数已自当迁。又其明将迭迁。则何谓无实。大祥则权奉左旁。不入正龛。而明将迁奉正位。则迁主入庙。亦有何未稳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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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祭高祖祝以下。追感时序及时维仲春之语。
合祭时祭。不宜相蒙。以贻默地祧之机。岁事当作祫事。追感时序之意。亦不当用。
 彻馂并同时祭。
祧埋递迁。至哀绝悲之日。何忍胙馂以作乐。
 长房虽不得已权奉祧主。而神主不可辄去宗子而改题己名也。
题仍宗子之名。而祝用支庶之名。尤极未安。且既云奉安同堂。而曾祖以下则用己名。高祖一位则仍宗子可乎。
 
长房递迁。古礼无据。
家礼既有其文。则长房迁奉。礼之从厚者也。不容异议。
 新葬合窆改葬则新葬题主后行斟酒之礼。即行改葬之奠。
父新葬而母改葬则固可先行题主之奠而后行改葬之奠。母新葬而父改葬则奠之先重后轻礼也。当于题主时。并设两奠于隔障之位。而先行改葬之奠。次行题主之奠。其于返哭则有在殡在庙之别。先行母虞。而明日告庙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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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若一时同死。则敛也殡也。皆宜先父而后母。何独于敛葬。先母后父哉。
先轻后重。礼意甚精。敛殡与葬。皆当先母后父。今于先轻二字。硬守母丧在先之说。而不能讳母丧之较轻。则何忍于夺情之地。径行先重之礼耶。
 如在篇。神也者天地之气也。天地之气不死则祖考之神不死。而子孙之气得与之相感。
苟如是也。既有子孙。虽百世祀之可也。何可五世而祧之也。天地之气。万古常新。祖考之气。久必消散。子孙之诚敬。未能常续。而祖考之神。渐不际接。故圣人制礼。限以四世。位卑泽浅。神既无则祭可已也。今以天地之气。为祖考之神。不亦诞乎。
 刘氏所谓祔在位牌东西之说极可疑。
宋之祠堂。神位南向。而代各异龛。故祔位男女。分奉于元位下两旁。配于西者亦不可谓正位之上也。苟如古庙位东向。祔于南北如昭穆之位。亦安有在上与同列之异乎。孙与孙妇本是正配。则自当合椟以祔。而其间有姊妹嫂姒之分。故所以分处于左右也。祔位只一则固在龛内之东壁矣。
 若丧中遇变。改主题以主丧者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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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火盗贼。如有失有存。则存者难于轻改。失者不宜独异。且或有当祧之位。则忍于变在不祭而遽迁可乎。恐当宗人主之而姑仍旧题。
 大羹一器。今之食羹饭羹之羹是也。
羹之有大羹。犹酒之有玄酒。不忘古物而已。不祭不哜。不为神匪盛者也。乌可以配饭之羹当之乎。仪礼有两敦黍稷。两铏菜羹。此乃今用之饭羹。而今以大羹为食羹。殊为欠考。又因此而为右饭左羹之證。尤非本旨。
 鱼肉亦未必分东西。
馈食礼。鱼在豕俎之东。腊在鱼俎之北。东阳而北阴也。东左而北右也。家礼之鱼东肉西。既有明文。脯醢之设。虽云相间。而脯西为肉。醢东有鱐。亦分左右。乌可曰无定所乎。
 法服篇深衣尺寸。
衣度尺寸。有可定者有不可定者。故深衣篇首曰短毋见肤。长毋被土。是言长短之无定也。曰续衽钩边。要缝半下。是言广狭之无定也。篇末但言纯缘之为寸半。则以其可通于人人而可以一定也。惟玉藻篇言尺寸稍详。而曰长中继掩尺。曰袷二寸。曰袪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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寸。皆附衣之物。而无拘于身度者也。温公依古注制服而载之书仪。晦翁因书仪勘整而著之家礼。然温公旋有随阔随狭。不拘尺寸之论。晦翁旋又别撰制度。见在大全。而删去尺数之说。只说长及踝要半齐而已。又尝曰衣服当适于体。盖已见旧法之不便。故琼山仪节亦有量身广狭。庶与体称之说。则硬定一式。决非作者之志也。今一一定度。果似齐整。而人之太瘦而太胖者。未必适体终不若古服之不定尺寸。
 深衣三袪。
按韵书袪训袂而音呿。胠训胁而音劫。今以劫音读袪。恐殊未安。檀弓之衡长袪。是谓练后加饰横长鹿裘之袖幅也。作者自异。未必取准于下齐如衡之文。以衣前后二叶及衽一叶。为三袪曰左三袪也右三袪也。则当直曰深衣六袪。何必故为难成之文乎。
 缝齐倍要。
玉藻深衣两篇。非出于一人一时之言。则言之于彼者。独不可言之于此乎。以缝齐之齐。谓衣齐。倍下之下。谓裳齐。文理恐不如此。
 衽当旁。
衣前后左右皆旁也。今以领之下裳之上一尺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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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之为旁。恐非经意。
 续衽钩边。
因曲袷如矩之文而变矩作钩。直目为钩。恐近怪。续衽而钩其边。正见得要缝半下之由。何必曰续衽于钩边耶。乐记曰倨中矩句中钩。说者曰倨微曲也。句甚曲也。矩之与钩。煞有不同。周礼磬图注曰上曲者为钩。下直者为倨。是以句倨之句。写作钩。大戴礼句屦之句。训方而不训钩。本非可證。
 袼。
肘长尺二寸则袼高尺二寸。亦足以运肘。为其容臂而已。则袼五六寸而足矣。何必尺二寸。
 长中继掩尺。
旧注之误甚明。而长中之文。承上袂制而言。则指作袂制。亦无不可。但恐连说继掩尺。似指袂之横长。袂用连幅而属之衣旁。则其中之特长。在所当言。而全幅之布。犹未足以庇手。故继以一尺之布。优可以反屈及肘也。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
衰之外削。与丧冠之外毕菅屦之外纳。同一义也。若注之言便体稍饰。明其为上古平人之服也。非谓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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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之人亦有所取便而观美也。
 幅三袧。
辟字之或训割开。或训襵积。各随本文消息。字同而义异者何限。玉藻之终辟。亦有分辟之义耶。丧服裳十二幅。见何古经。妇人衰如男子衰而下如深衣云。则男子衰之下。不如深衣尤可见。
 袂属幅衣二尺二寸。
二尺二寸。若果衣度。则当揭之于首。袂属幅三字不当介在于衣衽之间。此当以属幅衣为句。然才说属幅衣则两袂与衣身。与之参齐。何害于变袂言衣也。下畔皆等。欲其正方如玄端而便于裼袭也。丧服初不圜袂。故谓之端衰。而随身广狭。但异其缝。则亦固有衣袂之限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