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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斋先生文集卷之二十
定斋先生文集卷之二十 第 x 页
定斋先生文集卷之二十
 杂著
  
定斋先生文集卷之二十 第 414H 页
礼疑丛话
有子说。礼之用和为贵。盖礼有体有用。其体则经。其用则纬。非经则等威不辨而人道乱。非纬则爱敬不行而人情离。故君臣定。父子立。长幼分。亲疏辨。卑高陈。截然而不可犯者。体之严也。进退升降揖让辞逊以错综而敦合之者。用之和也。此圣人所以因其自然。而经纬人纪者也。君臣主敬。然而于燕曰宾主。所以和上下也。则馀皆可见。而才说礼。人便谓是个严。不知其用之实。所以和人情也。观有子特发明之。则达斯理者。在当时盖亦鲜矣。
礼道是严。乐道是和。然和生于分定。是礼中自有乐。如仁自是恻怛慈爱。义自是断制裁割。然亲亲仁民爱物。自有等杀。是仁中自有义。
仁是恻怛慈爱。而非义则流于兼爱。义是断制裁割。而非仁则入于惨刻。如礼非乐则离。乐非礼则流。是知此理本自中正。无偏侧奇零。
天地间。元有一个理。是理即天地生物之仁也。其在人则为恻怛慈爱之理。其著于事则为恭敬辞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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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文。是礼之本则仁。仁之著则礼也。使礼而无恻怛慈爱之本。则非礼也。故孔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克己则笃厚恳至。周旋中礼。都是仁之事。故又曰。克己复礼为仁。
笃厚恳恻。礼之本也。恭敬齐庄。礼之实也。揖让辞逊。礼之文也。度数节目。礼之数也。簠簋罍爵。礼之器也。五者备矣。然后可以交神明。可以和上下。
礼虽小节。未可浅看。且如引客上阶。上于东阶则先右足。上于西阶则先左足。又如见先生长者。户开亦开。户阖亦阖。看来莫不有慈详笃厚之意。流通贯彻了。
圣人一揖一让一进一退。曲折纤微。无不中礼。是盛德之至。不勉而能也。因而记之。以为维持防范之具。即所谓礼经也。学之者循其本。则虽有不合焉者。寡矣。逐其末。则虽有合焉者。浅矣。
周尚文。非有意为文也。圣人以为未足以尽其意之委曲。故极忠敬之所至。而逐节生文。如木气至而发荣。个个是生意。所以孔子说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及其弊也。无此意而一于文。则如剪䌽著枝。都是死个花。所以孔子又说从先进。是有意损周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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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孔子时。已厌周之文繁。董生亦言宜少损周之文。致用夏之忠。此是千古未决之恨。然今人谓文繁可省者却未必然。自秦汉以降。礼乐都丧。岂惟本之则无。末亦不存久矣。今之繁文。非礼之文也。无艺无义何可与论于礼乎。其实礼之节文。都粗沽鄙略。正宜一修饰润色之。但于忠上更加意焉。其或可也。
朱子曰。有圣人者作。必将因今之礼。裁酌其中。必复取古人繁缛之礼。此即三代损益之意也。惟朱子为能之而不得试。然语类有记。诸生入问疾。因请曰。万一不讳。当用书仪乎。先生摇首。用仪礼乎。亦摇首。然则以仪礼书仪参用之乎。乃颔之。行状曰。先生病革。门人问温公丧礼。曰。疏略。问仪礼。颔之。门人治丧。一以仪礼从事。此是到头结刷语。使居可为之地。必将依本分。略去减杀。以酌古今之宜而已。必不尽将仪礼一书都掉了。以从时俗耳目之所惯而已也。
今人动说古礼繁缛。繁则繁矣。然不有仪文之繁。何以见礼意之勤哉。今且举其一二言之。祭则有阴厌阳厌迎尸献尸献祝献佐食献宾献兄弟献内宾献宗妇等节焉。乡饮酒则有让入让升辞降辞洗拜至拜洗拜受拜送拜既等节焉。我孔熯矣。式礼莫愆。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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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之至也。我有嘉宾。式燕以乐。和敬之尽也。鼎俎以陈之。脯醢以将之。诚敬以主之。和乐以安之。愈繁而愈不厌。愈勤而愈不懈。百回恳至。周遭恻怛。使人薰蒸融液于樽俎器数之间。而蔼然不觉其叹息之深者。繁缛之为也。岂若后世蓦直简径。曾不足以发人意思者耶。抑逐末而不知其本者。固若甚烦细。而苟使知其义也。则凡其曲折细微之间。自有慇勤笃厚之意。贯彻流通。而不知其为繁缛也。昔有言书仪中。冠礼简易可行者。朱子曰。不独书仪。古冠礼。亦自简易。嗟夫。又孰知简易之实。为未可怠忽而厌弃之耶。
尝于乡饮酒之席。见宾主献酬。其勤甚熟。玩之久。不觉感之深而涕几下。今之为礼者。未必得其本而犹然如此。以是知礼之未可以简径为贵也。
家礼因书仪。而规模布置。非书仪之比。书仪只有些少影堂仪。而家礼揭祠堂为篇首。书仪无宗法。而家礼特著之。是大纲正。若其间小小节文。却有不及书仪处。意家礼为先生草定未勘之书。故间架才成。而壁落未治。又被后人妄加手分。改易本文。(如旧本主式。见丧礼治葬章。今本改为丧礼及前图考妣属号。旧本改皇字。而今本改为故字之类。)至如附注。或黜或附。屡经窜改。而误加釐析。(如俗节章。朱子答南轩书。分为二条。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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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杨氏说之类。)且增补两注。不复识别。而随手添录。种种差误。贻累本书。使于未勘之恨之外。别有真赝混淆之叹。可胜言哉。
卷首图。又是妄加手分之尤甚者。种种丑差。不与本文相应。而不著姓名。使若朱子所自为者。眩误后人多矣。何代何人。枉用心力。毕竟名不称。而徒得罪于贤训。亦可异矣。
武林应氏以家礼为非朱子所著。想是缘此等疑端。按之有太过处。丘文庄载其语于仪节而辨之。今取考应说。其引勉斋后序。疏矣。(丘仪应氏谓勉斋序云。文公讨论家乡侯国王朝之礼。未及脱藁。则是书非文公所编云云。所谓未及脱藁者。指经传通解也。非谓家礼也。)而若礼范序。则有难以破其證者。(应氏谓文公跋三家礼范云。某尝欲因司马氏之书。裁酌增损。举纲张目。以附其后。顾以衰病不能及已。以年月考之。绍熙甲寅。自言衰病不能及。岂于乾道己丑。已有此书。)然其曰尝欲因司马氏云云。则是乃家礼草定之證也。然而先生未尝为学者道。则固不以是书为纂成也。终不能无有意未就之恨。则所谓衰病不能及者。正写当日心情。安得以是而遂谓是书非先生草定耶。况朱门诸子。污不至造伪饰虚以乱师门之旨者。一人犹然。况众人乎。他人犹然。况勉斋北溪乎。浅妄之责。应氏固不得以辞也。且其提纲挈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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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宛然是大匠规绳。未可以扂楔之疵。而疑梁础之整也。至如初祖等祭。又可见去取之有未尽。岂后人故为是不合定论者。以自托于先生耶。独恨夫以勉斋之精深而后序之作。一于赞扬。殆若为先生已勘者然。杨氏有意修治而绳削。犹不能尽合矩度。使先生嘉惠之意。终成千古未决之恨。岂天不欲斯礼之复兴耶。呜呼唏矣。
非天子。不议礼。后儒区区修补。不得以尽其蕴也。圣人在上。亦须视时之风气。况在下者兼有礼令之拘。安得以展其手足哉。故书仪大抵皆因俗而略堤防之。家礼又因书仪而略修饰之。渐次矫救。而不敢骤变于条例习俗之间。是二书之中。时有太徇俗不快活处。其势则然也。今或谓温公之学。止于书仪。则非知言者也。而又以家礼为一字不敢议到者固矣。况又有未勘之恨乎。然而家礼之所以稍复于古者。以书仪为之先也。杨氏附注。又多引古以参之者。以家礼之渐于俗也。岂曰小补之哉。先生既自谓衰病不能及。而通解一书。寓百王之定法。待后圣于无穷。晚年托意。在此而不在彼。则以讨论往籍。自与著为礼训不同。可以无所嫌碍也。若其就此而裁酌增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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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其所不敢也。呜呼。竟不得见其制作之懿也。
家礼为四龛注。继曾祖之宗。虚其西龛一。继祖之宗。虚其西龛二。继祢之宗。虚其西龛三。窃惑焉。夫以朱夫子言礼见于书牍杂著语类者。详矣。而未有及于此者。至其论庙制则曰。室西南隅为奥。为尊者之居。所谓宗室牖下也。室中之位。以东向为尊。非独太祖。本庙之主。在其室中皆东向。又曰。五庙同为都宫。则外有以不失其序。一世自为一庙。则内有以各专其尊。又论同堂异室之制。曰。合为一庙。则所以事其亲庙者。厌而不尊。夫以同为都宫。则疑其有所厌屈。而犹得以各专其尊。同堂异室。则疑其不嫌居东。而犹谓其厌而不尊。则况无高祖而曾祖屈于第二龛。无曾祖而祖屈于第三龛。无祖而祢屈于第四龛。则是乃无所厌而不得专其尊。其于所引三条之义。何如也。若曰四龛之设。各有其位。未可以曾祖以下而居高祖之龛。则夫预设四龛。未必为礼。古者王者始封其子。得立一庙。至六世而五庙备。未有无其位而立其庙。以厌祖祢之尊者也。若曰虚其西龛。方可递迁以西。则夫递迁。非孝子之所乐为也。必也代满而不敢过。然后递次迁毁者。出于不得已也。未有方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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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诚。而遽拟上迁之事者也。今必自东而西。递次以至于西龛。则是子之所以事其亲庙者。不成之为正尊。而居是庙者。亦必视子孙升附之有无多寡而为尊卑也。宁有是理乎。朱夫子深叹庙制之不复。而至谓明帝不知礼义之重。务为抑损之私。则必不更就抑损之中而愈抑损之。此其所以不复举似于学者。而家礼之谓初年未定本者。其以此等处欤。
王制。言周之庙制而曰。大夫三庙。士一庙。夫爵秩之高下。继世之贤愚。势所不免。举废之间。似有甚烦猥。而至苟简者。必将旋立而旋毁。既毁而复立。而其事为不可行也。其必有以处此矣。古者公卿大夫。虽得罪而废。犹必遇之有礼。臧武仲得罪奔邾。使请立后。则祖庙固自如也。又大学设教。大夫士之适子。皆收而教之。以其可官则官之。如其不可官则又有世禄以优之。必不将已立之庙而毁之矣。
又按曾子问。宗子去在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望墓为坛而祭。注。不祭于庙。无爵者贱。远避正主。疏。宗子有爵者去他国。谓有罪者。若无罪则以庙从。此又大夫不以罪废而毁其祖庙之验也。
程子曰。自天子至于庶人。五服未尝有异。皆至高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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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既如是。祭祀亦须如是。虽七庙五庙。亦止于高祖。虽三庙一庙。以至于祭寝。亦必及于高祖。朱夫子以为此最得祭祀之本意。盖出于人情天理之至。质之古圣而无疑也。礼废之后。文献无徵。安知古自如此而其说不传耶。
有吴生衡铨者。访余言。礼记大传曰。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即迁之宗。所谓五世则迁之宗者。高祖之父迁于上。而四从兄弟宗易于下也。高祖以下不迁。故小宗有四。其三庙二庙一庙者。大夫降于诸侯。二昭共庙。二穆共庙。并始祖之庙而三。适士降于大夫。无始祖庙。高曾以下。如大夫。是为二庙。官师又降于适士。四世共庙。是为一庙。郑康成误加注释。遂谓祭不及高曾。则祖迁而宗易矣。岂有所谓小宗有四者乎。余始疑其言之不师于古。盖细思之。深于其说者也。
明儒柯尚迁曰。大夫昭穆二代同庙。士则三(疑四之误)代同庙。庶人无庙。祭四代于寝。夫礼有隆杀。情无贵贱。天下之大义也。与吴说略同。但不以大传为證耳。
后考祭法。有曰。大夫三庙。曰考庙。曰王考庙。曰皇考庙。适士二庙。曰考庙。曰王考庙。官师一庙。曰考庙。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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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祭不及高曾也。郑既注大传。又注王制,祭法。而随文生解。不曾为之会通为可疑。今按王制。只言庙数。则可与大传会通。而祭法。直言所祭之位。则为不可会通。然祭法言天子诸侯庙制。而曰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去墠曰鬼。今以金縢周公为坛。祷于太王王季文王。则非去祧为坛也。为三坛同墠。则非去坛为墠也。质之周礼。守祧掌先王先公之庙祧。质之春秋。祫祭毁庙之主。皆陈于太庙。则非去墠为鬼也。又大夫无太祖。而有皇考庙。王制大传不同。庶士庶人无庙。死曰鬼者。又与祭寝之文不合。此皆可疑者也。杨信斋亦曰。三坛同墠。出于金縢。是乃因有所祷而后为之。非预为之也。孝经曰。为之宗庙。以鬼享之。非去墠为鬼也。祭法所言。难以尽信。古人亦已疑之矣。大抵大传之与祭法。有难以轻加取舍。然礼记一书。往往多汉儒傅会。程子已言之矣。苟其两说之有所牴牾者。吾将择其不违于他经而安于人心者。从之。
又按如吴说。祭及高祖。大夫又有始祖庙。则为祭五世。与诸侯同。此为可疑。而大传之有五宗。即其文也。但庙有降杀之差。
大抵程子至矣。未有为之服而不为之祭者也。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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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应如此。不屑屑于既往之迹者也。至以大传言。则其證益明。而其义愈可信。若是而曰祭不及高曾者。吾不信也。
古者。昭穆之次。左为昭。右为穆。而有昭尊穆卑之说。朱子非之曰。宗庙之制。但以左右为昭穆。而不以昭穆为尊卑。可谓一洗其陋矣。然而其说犹不塞。至大明。周氏谓父昭在左。子穆在右。神道尚左。彰彰然矣。侯氏谓神道尚右之制。行之虽久。而人心未安。此皆不通究庙制大体之常然不易者。而泥于逐世不定之小节也。夫宗庙之制。奥为尊者之居。以其尚右故也。大祫之礼。太祖居西。而群昭群穆。以次而东。则尚右之义。益明矣。(太祖虽以主奥专席。而不得穆之名。然其实太祖之位。自是离右穆不得。)此其大体之长然不易者也。乃若昭穆之两两对设。或父昭而子穆。或父穆而子昭。互居而无所嫌逊。然亦莫不有尚右之意行乎其间。盖礼席东向皆尚右。今太祖东向。则其座固以右为上矣。又父亲也。亲者迩则不可以不别。故逊于左为昭。祖尊也。尊者远则不嫌于无别。故处于右为穆。是昭有嫌于右。而穆非让于左也。是宁可曰穆尊。而不可曰昭尊也。且左右之称。何所据而云。岂不以太祖之座而名之乎。而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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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昭穆。而谓左尊而右卑。则是乃不揣其本而齐其末。于大体尚右之中。别讨一个尚左之义。一不可也。可通于父昭子穆之时。而不可通于父穆子昭之日。二不可也。宁不局而不通哉。但朱子又谓高祖有时而在穆。则高之上无昭。而特设位于祖之西。祢之下无穆。而特设位于曾之东。则又似未脱于昭尊穆卑之意。此为可疑。当更质之深于礼者。
或曰。必若穆尊而昭卑。则又安得以子穆而对父昭乎。曰。昭之逊于左。继太祖而就其下也。穆之进于右。更一位而处于上也。以左右言则右穆尊于左昭也。以位次言则第二位卑于第一位也。以其卑于第一位也。故子穆而可以对父昭也。以其卑于右穆也。故子昭而可以对父穆也。此所以不以昭穆为尊卑。可以互居而无所嫌碍也。前世议者。如陆佃之直以昭穆为父子之号。而谓世为昭穆不定者。固泥矣。虽以张琥之心知其非。而亦未见有以折毁庙不皆祫之说也。至朱子有虚其所向之训。则陆说虽可折。而窃恐犹有所不必然者。恨无以质之当日讲席之下也。(后考禘祫。更有一说。见下禘祫辨證。)
昭南向而太祖为右。穆北向而太祖为左。此即南向
定斋先生文集卷之二十 第 420H 页
尚右。北向尚左也。与太祖之座异向。而通为一义。即天地易简之文。非后世强意者比也。
家礼冠昏。必以继高祖之宗子主之。而仪礼皆以冠昏者之父为主。岂以仪礼冠昏皆士礼。而周礼士只有祢庙故欤。
又按士冠疏曰。天子诸侯冠于始祖之庙。大夫冠者。与士同在祢庙。其曰天子诸侯冠于始祖之庙者。以左氏先君之祧之语而推之。其曰大夫同在祢庙者。未知其何所本也。曾子问曰。父殁而冠。则扫地而祭于祢。此则非独士也。可以通大夫看。此士冠疏之所本欤。然则大夫虽有祖庙。而必行之于祢庙矣。既行之于祢庙。则其主之必以是庙之主人矣。
又按天子诸侯冠于始祖之庙。而大夫所以必于祢庙者。天子诸侯自始祖皆已得为之主。故就最尊之庙而冠之也。大夫未必皆祖之适也。非其适则祖祢或异庙主矣。异主则或从兄弟为主矣。己或是祢适。或是祢庶。则不得越其亲而就从兄弟为主之庙也。故必就近而亲者而冠之也。义或如此欤。
士冠注曰。冠主。冠者亲父若宗兄也。所谓宗兄者。即士昏记所谓祢宗祢兄者也。谓亲父或宗或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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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昏记。宗子无父母。命之亲皆殁。己躬命之注。宗子者。适长子也。疏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大宗小宗。皆是适妻所生长子也。据此则继祢者。无父则母命之。无母则己躬命之。而未尝假大宗之命也。又曰。支子则祢其宗。弟则祢其兄。所谓祢其宗者。宗子之庶昆弟。不敢称宗子为兄而称宗者。远别也。非谓大宗子也。所以知其如此者。以虽躬命之。而不假人以命故也。
朱子编次通解。收入此等文字。亦时有论断处。而皆无曰当以继高祖之宗子为主者。家礼则必以继高祖之宗子主之。或是损益之义欤。然而通解为晚年定论。而一不槩见者。终不能使人无疑也。
士昏记又曰。女子许嫁。祖庙未毁。教于公宫三月。若祖庙已毁。则教于宗室。注。祖庙。女高祖为君者之庙也。宗室大宗之家。疏。高祖之庙既毁。与君绝服者。则于大宗之家教之。小宗有四。不就之教者。小宗卑故也。此则所谓大宗之收族者也。与主昏自不同也。
大抵宗法之废久矣。家礼特揭之。以为提纲振领之一大义例者。其有补于世教大矣。但继祢者。兄弟宗之。继祖者。从兄弟宗之。继曾祖者。再从兄弟宗之。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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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者。三从兄弟宗之。而又统之于大宗。所谓身事五宗也。今冠昏必使继高祖之宗子主之。而继曾祖以下。皆不敢预。则是有大宗而无小宗。又曾祖祖祢之庙。皆因其宗子而见而已。则其于扫地祭祢之义。或似径廷。未知其如何也。
士冠醮辞注。凡醮者不祝。疏。凡醮。谓庶子冠者。以此谓庶子则醮之以酒而已。不用醮辞。后值众子冠。妄以醮而无辞。为仪节矣。静窝叔复之曰。长子用醴。重古也。三加后总行一醴。故有加祝。而又有醴辞者。其辞异也。众子用醮。杀于长也。比醴为轻。故每一加而一醮。以致慇勤焉。其加也不用加祝。而直待醮而后。用醮辞。以其辞与加祝略同也。其或国有旧俗。长子不用醴而用醮。则圣人亦用焉。不改不祝而用辞。与众子同。此注意也。疏谓庶子冠者。以醮本为庶子设也。家礼无论长众。总行一醮。则辞用醴辞。而但改甘醴惟厚一句。与加祝异。众子亦醮用辞为是。今以不祝之文。而不用辞过矣。乃知前日妄作之为失也。通考乃醮条下。亦以妄见辄有所注。不觉汗下。乃知学之不可不讲也。
朱子曰。一醮以酒者。正也。其用醴与三醮。为适而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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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庶子则一醮以酒足矣。今以士冠礼考之。醴辞惟一。醮辞有三。若一醮则难以剟取其一而用之。故家礼亦不用醮辞而用醴辞。则醮必三。可知也。今以一醮以酒为正者。岂以三加后总行一醮者言欤。
昏礼妇见。家礼以舅姑言之。而无祖舅姑之文。故先辈以同居有尊于舅姑者当之。谓宜先见舅姑。而舅姑以妇见于其室。夫以人情言之。新妇入门之日。父与祖同其嘉悦。而祖却屏处一室。不与共观。则不能无代谢已甚之感。以礼意言之。家事统于尊。而子却擅主其礼。专据其席。又岂无专尊自制之嫌乎。且以家礼文义言之。言同居则有不同居者矣。故下文曰。不同居则庙见而后往。此岂指尊统一家者乎。今以尊于舅姑之文。宛转说去。似不甚妨。而若曰同居有祖舅姑。则不辞矣。按主昏条曰。主昏如冠礼主人。冠礼曰。主人。冠者之祖父。此盖先发其例。而包以下之文也。其以舅姑为文者。以常者言。而祖在则当蒙上文也。士冠礼疏曰。家事统于尊。祖在则为冠主。此义盖自昔已然也。既为之主。则冠昏等耳。妇见亦昏礼也。何独至此而不为主乎。若同居尊长。乃是旁尊也。杂记曰。见诸父。各就其寝。家礼其有所受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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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冠昏皆行之于庙。所以重其礼也。亦所以听命于祖祢。而不敢专也。亦所以事死如事生也。然而冠礼。直行之于庙之室外而已。昏礼则筵于户西。以其将以先祖之遗体许人。故为神布席。若亲授之然也。后世冠昏无行于庙者。则神人之间隔断。不相融通。而犹有逐节告庙之文。为不敢自专之义也。今则告庙之礼。亦鲜有行之者。只事毕庙见而已。谓之尊敬则有之。而其于亲爱之道。几乎熄矣。嗟乎。又岂独冠昏哉。
古者。人死不冠。非全不裹首也。盖冠碨礧在首。则不可敛。敛则又搊摺而不成其为冠矣。此其冠为生人首服而非死者之用也。故周之玄冠。不见于士丧礼。而其用即掩也。以此而推之。大夫以上。亦不用五冕。故曰人死不冠也。盖掩为上古裹首之制。而冠之所由始也。其制稳贴而不碨礧。虽敛而不搊摺。便而合于古。所以用为死者之首服也。湖门许用掩。男女皆同。今当以此为正。如欲用冠。则制而不著。安置棺内。其或可矣。
古者亲始死。去冠而笄纚如故。身服十五升白布深衣。至小敛后。去笄纚而著括发。括发者。用麻绕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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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去饰之甚也。又弁绖之用极轻。乃是吊服之绖也。而每当敛时。若临葬启殡之后。皆著弁绖。常思始死及启殡。乃痛极哀至之日也。宜其愈致无容之节。则后世被发。虽云出自蛮俗。而未为不可。况既成服过三月之后。必无更服轻服之理。而古礼如此者。盖以尸柩未藏之时。未忍致死之也。然又不可同之平存。故变于常节。以致其哀。不忍于遽凶。以致其疑。直待敛而殡而不可追。然后为之斩齐。以主于哀。既将葬而启殡也。则又以其如将复见也。故舍凶而更就未纯凶之服。此其哀伤恻怛。有甚于服斩杖以哭死也。然则圣人制礼之意。可谓委曲恳至。而始死被发。可知其鄙略也。
又按白虎通义曰。三日小敛何。夺孝子之恩以渐也。二日尚冀其生。三日终不可柰何。故天子诸侯。三日小敛。大夫士二日小敛。(白虎通义止此。)其致死之道若是也。故变服之节。亦以象焉。始死而笄纚如故者。尚冀其生也。小敛然后去饰者。求生望绝故也。今也则反是。始死而被发。则夺恩之无渐也。小敛而敛发。则杀哀之太遽也。盖同括发。而在古则为去饰之甚者。以在笄纚如故之后也。在今则为杀哀之节者。以在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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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也。一个括发。依然古制。而义实相反。其于冀生之心。望绝之意。而皆失之矣。大戴礼曰。丧祭之礼。所以教仁爱也。嗟乎。其未易言也。
大抵死者。孝子之所甚恶也。故既绝矣。而为之招魂以复之。复而不生矣。而犹笄纚如故者。尚冀其生也。既小敛。冀生望绝。然后去饰。而犹著弁绖。以致其疑。若将复生然。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故敛于棺。然尸柩尚在。弁绖犹不改。至于殡。则尸柩。且不见矣。故至此而为之斩杖以成服也。则不能不致死之矣。然犹为之象生。馈食于下室。而燕养馈羞汤沐之馔毕具。至于葬。则知其不可追矣。犹于启殡之后。亲见尸柩。如将复见也。舍凶而更就未纯凶之服。又乌知其不可追也。至于卒哭而后。生事毕而鬼事始矣。然既祔之后。返主于寝。以事生之礼事之。三年之后。服之亦已矣。然犹有寝庙象生之设。若其正庙。所以神事之也。而其祭之也。犹为之相酬酢胥饮食。宛然若亲之生存居于是。所谓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者也。是其孝子之情。何尝一日死其亲哉。此丧祭之礼。所以教仁爱也。呜呼。礼废之后。人不知此义。视死丧为大分。纩息才讫。夺恩无渐。遽已被发。而无复冀生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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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子哀伤恻怛之意。遂湮而不宣。向后之事。一切卤莽。礼教之有关于人纪兴废。有如此者。岂非仁人之所宜深念也哉。
殡者。丧之大节也。致生致死。于此焉分。未殡则亲见尸柩。未忍成服也。故必待殡而后成服。观于古人临葬启殡之日。还著弁绖。可知也。以斩杖。乃服死之服。而尸柩既见。如将复见故也。家礼以或桼棺未乾。又以南方土多蝼蚁。不涂殡。杨氏又谓三日大敛。可以成服。而人子不忍死其亲。故必四日而成服。而见尸柩。未忍成服之义。不复讲矣。按朱子于长子丧。掘地深二尺。以火砖铺砌。用石灰重重遍涂之。可知家礼之非正论也。且三日则不忍。而四日成服者。以其殡也。若无此一节。则何昨所不忍。而今可忍也。今人不知此义。视殡谓无关于礼。而特以备棺之风旸而已。故每待事讫之后。而成服为其所先。非少失也。愚意石灰可以御蝼蚁。桼以湿气而乾。又非所虑也。必若未可以殡。则宁迟一二日。而未可遽成服于见尸柩之日也。
成服因朝哭。无别设奠。而今人设祭。非礼也。盖为生者事无奠。期而祭亦非为除丧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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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死者。殡于正寝。而设朝夕奠。象生于下室。而设馈羞汤沐之馔。下室。即燕寝也。盖三年象生之中。又有神事事生之不同也。庙制。亦前有正庙。以藏神主而鬼事之。后有寝庙。以藏衣冠而生事之。是疑寝庙象生之设。从下室而入也。而檀弓卒哭而讳。生事毕而鬼事始。注曰。不复馈食于下室。而鬼神祭之。是既葬之后。下室无复事矣。又士丧记。言馈羞汤沐而不及衣冠。又荐新设于殡宫。与庙之荐于寝者。不合。岂三年之内。殡宫之设。亦象生也。故遗衣之藏。新物之荐。皆于殡宫。直待入庙而后。始两设之。而下室馈羞汤沐。又是象生中之象生。故既葬而遂撤之欤。
奔丧返榇者。成服而从柩。世多有之。按道有丧。礼有复含返丧之文。而无成服。曾子问。其入如之何。孔子曰。共殡服。注。殡时。主人服布深衣苴绖散带。垂共之。以待其来也。其从柩之服。则孔子又曰。子麻弁绖。疏衰菲杖。注。麻弁绖布弁而加环绖。疏。棺柩未安。不忍成服于外也。据此则在道未成服。可知也。惟奔丧言未得行。则成服而后行。此则丧在家。子奉君命。使事未了。以俟他人代己。未得即行。又在家敛殡如礼。可以成服也。若丧在外而将返。虽敛而不可殡矣。按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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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礼。有启殡变。为亲见尸柩变。同小敛之节。是殡未殡。为成服不成服之节。可知也。夫以既成服过三月。而犹以亲见尸柩。未忍致死之也。则其在初丧未殡也。尚可以成服乎。今启殡之变。虽未可返古。羁旅造次之间。礼变而情未伸者多矣。例多薄板收尸。必须至家改敛。附于身者。且不准礼。不特未殡而已。以棺敛未成之柩。崎岖原湿。沟壑不免。更安忍遵依常节乎。虽或在官子弟。随侍棺敛。得无憾。扶榇在道。未殡则同也。而斩杖。乃致死之服也。施之此日。人情之所不忍也。此古人制礼之意。可谓委曲恳至也。鹤峰先生遭叔氏云岩丧于旅次。以未殡敛。不成服。到家敛殡。后一日方成服。退溪先生以为当如是。此为正礼无疑。固不论日月久近也。
在家妻子。又多遵用三日成服之文。窃意奔丧之文。以丧在家。敛殡如礼。而奔丧者未即行。理难久而不服也。若丧在外而尸柩未得所归。则是为未殡也。虽在家不见。而同为见尸柩之节。恐未可成服也。鹤峰先生处此其兄嫂成服。待丧至之第四日。禀于师门而行之。恐亦为正礼也。
尹明斋谓赴燕死者之子。返柩在屡月之后者。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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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奔丧成服之文。恐未然。夫丧在他国。尸未得所安。栖遑在道。而奔丧者。限以我境。未到丧次。情极理穷。莫斯若也。尚可以常节自处乎。且不论久近。迎柩自有日。何汲汲于未见丧而成服乎。若迎柩路绝。永无其期者。可仿奔丧之文耳。
大抵丧有在家在外之异。奔丧者。有自家自外之不同。又有日月之久近。事势之阻通。移步换形。情殊礼变。立文者难于典要。考礼者易于参错。必须缘情称势。以适于事。方可以免于失礼矣。
女适人。男为人后者。为本亲服。义例无不同。而男则为本亲皆降一等。女则为祖若曾祖及兄弟之为父后者不降。盖男为人后者。直异宗别统。若不降其正统之服。则有干纪乱统之嫌也。女适人者。虽出。犹自归宗。故不降其正统。亦得为兄弟之为父后及为宗子服。独降其父母者。不贰斩也。降其馀亲者。恩稍轻也。或疑父母之为出后子服期。而为出嫁女大功。是轻重亦有义矣。曰。不然。出后子服期者。是用旁亲相报之例也。制服之轻重。虽不侔。而用意之亲疏煞有别。又不可不知也。其女自归宗。而男不得归宗者。女则虽归重于夫氏。而非自承统也。故本统不可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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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则归重于所后者。大一统也。若又归宗于本亲。是二本也。此其所以异也。
丧服两女各出。不再降。两男各出。不再降。独男女各出。则再降。其出则同。而服有再降不再降之异者。盖两女各出。俱是适人也。两男各出。俱是为人后也。故两女一降。则相为皆嫁降也。两男一降。则相为皆出降也。故一降而义例无不见。至于男女各出。则一嫁一出。义例不同。若只一降而已。则有嫁降而无出降。不可也。有出降而无嫁降。亦不可也。故必再降。然后嫁与出之义备见。此所以恩非差殊。而服有不同也。
古者天子诸侯。绝旁期。而独外祖父母小功。妻父母缌。则不绝也。非为外亲缌小功重于旁亲期制也。盖天下固有无父昆弟己昆弟者。而未有无外祖父母妻父母者。故虽绝旁亲期制。而犹服外亲轻服者。所以备人伦也。其义精矣。
张寝郎省伯锡愚季父有妾无子者。取省伯叔父庶子而托后焉。后季父亡而省伯不许服斩衰。以语余。余始疑之。而终乃犁然服其当。盖妾不得体君也。夫妇齐体。故夫亡而妻立后。则妻之子乃夫之子也。妾侍人也。不敢齐体。故妾有子而为父后。则不敢服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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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服。以与尊者为一体也。然则妾无子而为母后者。顾可以父服服其君乎。若以父服服之。则是以侍人而齐体于君也。非所敢焉者也。抑仪礼丧服篇。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之为母子。是则为妾后者也。而周公以慈母。著其服。小记亦以为庶母为祖。庶母谓为慈母。后所谓慈母。即乳养己者之称也。庾氏所谓以功勤致服者也。其不列于所后。而以是为称者。盖妾母不齐体于夫。无可传之重。故无置后之理。其或后之者。不过假慈母之名。而服止于其身耳。以此援尊而服父之服。尤无是理也。然则可无服乎。曰。无服则不可。若张氏自有本服期。期而后服布直领以终丧。可也。若本无服。则直以黑冠直领布带。其或可否。
后按礼律。此子之于其母。亦难比拟慈母。宁仿侍养也。则侍养父无服。似可以此义处之矣。盖直领布带。礼无其文故耳。
妾有子则服父之服。置后则不得服。何也。曰。有子则服者。非以妾之子也。以父之子也。置后则不得服者。以妾之后也。非父之后也。侍人非齐体也。置后非所生也。非所生而后侍人。则父子之名。无所当矣。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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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而服父之服。是以恩者耶。以义者耶。以名者耶。
只以所生而为父后。则不敢服母之服可知。为妾后。不可服父之服矣。然则其服母也。以三年乎。曰慈母三年者。重父之命也。重父之命者。两妾之子。相为其母服不过缌。其或一妾无子。父以一妾之子。命之为母子则重其命而不敢不服也。然犹不列于所后。而假慈母之名以服之。今或取他人之子。则又非慈母之可比也。可仿侍养。侍养之服。无定制。收养在三岁以前者。三年以后。则不三年。视恩之轻重而已。
己存则此子可仿父在为母之服乎。曰。庶子之压于父。不异于适子。故父在为其母。亦杖期也。若此子于己。未可谓父子矣。非父则不压。非子则不见压。固不论己之在否也。
两妾之子。相为其母服不过缌。是不以母子相处也。不以母子相处者。以于父非齐体也。父之所不齐体。子不敢以母处之也。
嫡子之于庶母缌。于庶叔母期。为庶则同。而所以服之者异。以此为父之侍人。彼为庶叔之齐体也。盖无论嫡子庶子。视齐体与否。非以其等分也。
李参判龟云庶孙。为父之所生母。初服承重之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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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重可承。还脱之。余谓谓无重可承则是。而还脱则非矣。按小记。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所谓祖庶母。即无子而托后于嫡子所生之庶孙者也。犹为之服三年者。以为后故也。况妾自有子。而其孙又其所生者乎。是亦小记所谓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也。安有均是为后。而以他人后无父之祖庶母则服。以所生后父卒之祖母则不服之理乎。晋王冀曰。妾之无后而托后于人。犹为之服。况亲己之孙。而可不服耶。此义更无可疑。但须假慈母之名以服之。以无重可承而虽所生。亦可称祖庶母也。
五代孙承重服疑。曾叔祖尝奉质于师门。而问辞疑于当服重。答辞疑于不当服重。未有定论。后因勘校礼书。得一證案。祭法王下祭殇五。适子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丧服不杖章。适孙传注。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适子皆期。然则王礼亦适子死。有适孙。适孙死。有适曾孙。向下皆然也。周礼司服疏。王为适子斩衰。为适孙适曾孙适玄孙适来孙齐衰。此皆以王礼言。然其祭与服之及于来孙者。以将为后也。祖于将为后。如曾玄。则孙于为所后。恐亦如曾高也。祭则有王朝卿大夫士尊卑隆杀之等。而服之有王朝加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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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未之闻也。然则未可以王礼而谓大夫士之不可承用也。若然则似可为五代孙承重服斩之證矣。
又按通典。晋袁准曰。丧服。曾祖父母齐衰三月。此通远祖言之也。今有彭祖之寿。无名之祖在堂。不可无服。朱子亦谓自四世以上。凡逮事。皆当服齐衰三月。此则有父祖服重。而己以子姓而服之也。以生及之而不为之服。非所以尊祖也。其或无父祖。而己与远祖居。则是亦为祖后者也。子姓之服。同于曾高。则为后之服。恐亦无异于曾高矣。以为亲尽而服竭也。则三月之服。亦不当有矣。按礼有加一等服小功。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同居。亦加一等。以其相悯故也。况受形于传祖。托情于为后。在祖而无子若孙。在孙而无父与祖。相悯切于他邦。哀矜同于不及知父母。而其尊又非小功兄弟者等也。大凡持重之服。恩义兼尽。非独以传重之义也。先王制礼。上杀止于高祖者。以高祖以上稀及之耳。袁准之言。朱子之训。止于齐衰三月者。以五代孙为后。尤为稀绝故也。既及之。又为之后。则三年承服。恐在所许也。然则其祭之也。柰何。曰为之服。不可不祭。祭之终其身。然后迁而埋之。或不悖于情否。为异姓后。亦以恩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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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义祭。况以子孙而不得比于后异姓耶。
亲尽之祖。既无传重之义。则又岂有承重之服乎。曰重之为义。传统之谓也。传统于祖而统理族人。故支子不得与也。设若五代祖若孙。相依以居。则凡承宗代干之事。孙不得不承于五代祖。祖不得不传于五代孙。无缘乃绝之矣。不然则五代祖为绝其统。而高曾以下。为别立重矣。夫有后而绝其统。与世适而别立重。其于人纪。无一不可戚者也。故谓无传重之义者。谓主祧宗毁之祖耳。若逮事之祖。为后之孙。恐不得不传而承之矣。
亲尽祖改葬。宗子服疑。亦有当日问答。金士休家未及递迁。而湖门犹不许其服缌。曾叔祖以见柩。当以丧礼处之。而疑已迁者之亦当服缌。窃疑改葬缌。举服之最轻者。虽子为父。不过是也。孙为祖服缌者。惟宗子为然。非宗子。不缌也。然则五世而主祧宗毁。则虽世适。亦同众子孙也。去庙为坛。去坛为墠。有渐远而无缘更近之矣。改葬虽处以丧礼。是谓敛尸设奠。自作丧礼。其服则似宜同众子孙之为之也。其未及递迁者。乃失于礼者。告庙哭庙。虽不得不主。而其服则加麻之外。恐未知如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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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服三年者。改葬缌。既曰为远祖。亦当承重。则岂不是应服三年者耶。曰。恩生于近。近则礼为之隆。情疏于远。远则礼为之杀。夫以祖父母。情次于所生。服亚于斩衰。然有生不及者。父为之税服。而己则否者。以后代之孙。不服先代之祖耳。若夫亲尽之祖。逮事则近矣。为后之孙。情重则恩矣。故三月以著子姓之服。则三年以尽为后之节。恐亦是不得已也。然此特假设而为准备之语耳。夫以玄孙之称。犹取微昧之义。而过此以往。轻远益甚。故五世而亲尽。主祧而宗毁矣。其为生不及。不惟不及其世而已。主祧则无传重之义。宗毁则无适孙之称。若以逮事承服之故。而推之于未逮事之祖。又推之于无穷。则是礼无限极。而非时之恩。责之于轻远之裔孙矣。盖其亲尽虽同。而逮事之与祧迁。其恩之轻重。礼之隆杀。有不得以不异者矣。若百世不迁者。不祧不毁。亦当与逮事同。又不得与已祧比并论也。
家礼。开茔域祀后土。无焚香酹酒之节。其云酹于神位前者。即当时俗礼。所以献爵。而非为降神也。至墓祭后土。有降神之文。同是后土祀。而彼此径廷。岂亦文字之未勘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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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按周礼少宰赞祼将之事。注。惟人道宗庙有祼。天地大神至尊不祼。郁人和郁鬯。疏曰。山川及门社等事。皆在鬯人。亦无祼事。盖祼用郁鬯。祭秬鬯。其不在郁人者。无祼可知。然则无降神者。为合于古。而有降神者。或出损益之义欤。
又按周礼大宗伯。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疏曰。郑注大司乐云。先奏乐以致其神。礼之以玉而祼焉。是其以玉礼神。与宗庙祼同节。若祭天。当实柴之节也。涖玉鬯疏曰。天地有礼神之玉。无郁鬯。宗庙无礼神之玉。有郁鬯。但宗庙虽无礼神玉。仍有圭瓒。曲礼云。玉曰嘉玉。特牲云祼用玉器是也。盖天地不祼。而以礼玉当祼节。故曰礼之以玉而祼焉。宗庙无礼神玉。而以圭瓒用玉。故曰祼用玉器。此其文字交互。易于混看而无别也。
家礼。题主无奠。至五礼仪有之。先辈皆据家礼。以无奠为是。按丧礼。为死者事有奠。袭敛奠是也。为生者事无奠。成服因朝哭是也。题主。乃为死者事也。舍旧从新。其事尤大。恐不可无奠也。古无葬而立主。至虞用桑主。练用栗主。即有虞练之祭。所以不别祭也。若如今礼。其必有祭也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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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虞而立主。窃意其用意宛转。盖体魄才窆。神魂飘荡。安神之义。此时尤切。而遽易前日依神之魂帛。殊非复用所尝经衣之意也。待其虞以安之。乃为木主以怀附之。庶几得其懿矣。今虽未可援古以骇于俗。魂帛埋置之节。恐宜待三虞后也。
既夕礼反哭。主人入门。升自西阶东面。注。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所作。谓阼阶行礼之处。而东面向之。所谓反诸所作也。士虞礼。主人即位于堂。如反哭位。窃意虞祭。非取反诸所作之意。而其位却如之者。以不敢据堂上西面之位也。堂上即亲所行礼之处也。故曲礼曰。居丧之礼。升降不由阼阶。升降且不由。则其不敢直据堂上之位。可知也。通言居丧礼。然则不但虞而祥禫皆然。可知也。郑以此在礼常行。不待解释以晓人。故不言也。而疏家误解。反诸所作之义。以为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殆不成文理矣。然则大敛。主人在堂上西面者。何也。曰。此以尸敛于阼。而主人男女从而夹床也。其就阼阶下西面。何也。曰。阶下之位。不比堂上之为正位。且以见为是丧之主人也。升降犹自西阶。堂上不当阼阶。则哀痛不忍之意犹在也。
定斋先生文集卷之二十 第 430H 页
反哭之礼。其义又精。先于祖祢。所以伸亲在时反面之义也。故不直入殡宫。而先于庙。既入庙则又感亲之曾所行礼。而向之而哭。所以不于阼阶也。若就阼阶。则所向者西阶也。非所以反诸其所作也。此义疏家已不审。而曰就神位。其无义甚矣。
三年内主妇。家礼谓亡者之妻。无则主丧者之妻。孔疏谓亡者妻。而皆不言葬之前后。沙溪以为虞以后。丧者之妻为主妇。大山先生以为三年之内。亡者妻为主妇。皆有意义。然按士虞礼。卒哭以前无文。而祔则有夫妇致爵之节。其为共事可知也。盖古者吉凶之变。自卒哭始。而犹是以丧礼处之。至祔祭则曰如馈食。言如平常特牲馈食也。意其礼如此。故夫妇有致爵也如此。则夫妇共事。而亡者之妻。用舅殁姑老之礼。恐在此时。其于举废之间。似亦不至无渐矣。古窝尝有是说。似为有据。
士虞记祔祝曰。孝子某云云。适尔皇祖某甫。以隮祔尔孙某甫。盖一祝两告。而以祔为亡者设也。故以孝子起辞。而适尔皇祖。先于隮祔尔孙之文也。意祭馔一。故祝亦一也。祔合之意愈切。后无一馔而祭之礼。此贺循分祝之所由也。其分祝也。祖位则曰曾孙某。
定斋先生文集卷之二十 第 430L 页
亡者位曰哀子某。家礼用分祝。而祖位称孝子者。以犹循士虞记以亡者为主之意也。但于祖而称子。名实乖矣。而犹可曰不至于倒置尊卑也。若因此例。祔妻于祖妣而曰夫。祔子于祖考而曰父。是不但名实之为乖。而其为未安。顾不大欤。家礼之文。自有未勘之恨。而名实之间。难于承用。又如此。则恐不得不变而通之。以从贺循也。
通考祖考位祝。引杂记言。当称孝曾孙者。未安。士虞记亦称孝子。此皆告亡者之辞。若祖位则未吉祭。承祀之前。何可遽称孝乎。是为死其亲而遽代之也。吾辈未察而致误本书。可惧也。
或疑祔之如馈食也。以并祭先祖也。练祥只祭亡者。当如虞礼。曰。不然也。丧事有进无退。设若练祥复用虞礼。则祔不在练祥之前矣。惟其可以渐吉也。故卒哭而祔。祔而练。祥而更无如初虞之文。则以承用于祔故也。孔子讥练之行旅酬。与大祥之不行旅酬。此其举废之间。皆是馈食之节。则其他之如馈食。可知也。使其如虞。则酬不当言矣。然则祔毕。而主复乎寝。非既吉而复凶耶。其于有进无退之义。何如也。曰。斯义也。朱夫子尝言之矣。盖曰吉凶之际。其变有渐。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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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死全用事生之礼。既卒哭祔庙。然后神之。然犹未忍尽变。故主复乎寝。而以事生之礼事之。如曰既吉则不可复凶。既神事之。则不可复以事生之礼接。则非惟未尝深考古人吉凶变革之渐。而亦不暇反求于孝子慈孙深爱至痛之情也。(朱子语止此。)盖卒哭而祔。则生事毕而鬼事始矣。祭之所以渐吉也。但以孝子慈孙深爱至痛之情。未忍尽变也。故又返主于寝。而复以事生之礼事之。所以成孝子之情。而其礼则未练而有朝夕哭。既练而有思忆哭及通三年朔月月半奠荐新等事也。至于练祥大祭。则渐吉之义。不缘此而遂已也。先王制礼。本之人情。而又未尝不致勤于隆杀之变。亦可见矣。
大抵陆氏以渐吉之故。遂谓既祔。则不可返主于寝。今人以返主之故。又疑练祥之复用虞礼。盖皆不知返主之与渐吉。各是一义而不相妨也。且虽返主。而所以处于事生之礼者。亦未尝不渐杀。卒哭而无非时之哭。练而无朝夕之哭矣。然又为无以伸其哀情也。而又许十日或五日。庐中思忆则哭。政如既祔之后。又许返主之义也。此其礼意之委曲恳至。未可遽以一端裁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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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氏非薄于孝者。讲礼不熟。不察于孝子慈孙深爱至痛之情。则知有所蔽。不能尽乎哀伤恻怛之实。此其学术之害。非但蔽于知见而已也。此理纤微曲折。政非直截简径之所能尽。亦可见矣。
今之终三年上食。非古也。古人下室之馈。既葬而撤之。以尸柩既藏。生事已毕故也。今以从厚之意。而终三年。既是从厚。则哭亦从厚。有礼家之论矣。或以仪礼练而止朝夕哭之文。而上食不哭。则非其类矣。古无葬后上食。岂有上食之哭。至练乃止乎。礼所谓练而止者。乃今晨昏哭也。
丧服适子父在为妻者不杖章疏曰。不杖则不禫。以此先辈多言不杖不禫。而不言不练。是杖禫可废而练不可废。余谓不杖不禫。则亦当不练。以此往复于晚坞。其说颇长。后更思之。夫杖者。丧之大节也。故未有杖而不成三年者。亦未有不杖而成三年者。是以丧服具练祥者。曰杖期。无练祥者。曰不杖期。是杖不杖。即练不练之文也。此义甚明。而前此区区于旁引曲證。亦甚劳矣。
又按适子为然。则众子得为妻杖而具练矣。适子为妻不杖者。以父为主也。然而奔丧云。凡丧父在。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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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疏云。是同宫者也。然则今之异居者。可为妻杖。而不异居者。与适子同欤。
又按古命士以上。父子异宫。是有臣属从卫。体面甚大。是君命之也。非如今人只异鼎析箸者也。虽居室稍异。未可以异宫论欤。
又按今人鲜有异居班祔之礼。祥而祔于祖庙者。父为主。各藏主其室者。父不主。其或可欤。
先满先除。后满后除。为兄弟闻丧有先后也。通典徐野人云。其兄知丧晚。其妹先除著䌽。无所疑。恐未然。玉藻有缟冠玄武。为父未除丧。子不纯吉也。今兄未除。则父母丧未终也。为父未除丧。犹不纯吉。则为父丧未终。可以纯吉乎。己服虽除。而恐不宜著䌽也。若其兄先除。则几筵撤矣。与其弟有未除者。义稍异矣。而恐亦不当以䌽服处之。或以禫后。素端黄裳。为节耶。
仪礼亡失之馀。只存士礼。而丧礼中。无祔练祥禫诸篇。故或疑此亦在亡失中。然今以士虞礼观之。恐非有阙文也。按士虞礼节文具矣。再虞曰如初。三虞曰用刚日如初。卒哭曰用刚日亦如初。其异者皆记之矣。祔则曰明日。以其班祔。其他如馈食。小祥曰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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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祥。大祥曰又期而大祥。禫曰中月而禫。其异者亦皆记之矣。是卒哭以前之如初虞。祔以后之如馈食。可知也。又其文皆具于士虞及馈食礼。则其初之非别有篇目。又可知也。就此而以其异者。而参之于其同者。则祔练祥禫之节文悉具矣。
四时常祀。正祭也。其礼最重。但祫祭四代。体面大。需办难。人家虽欲行之。力有不赡。此其所以废也。古者。大夫以上。四时皆祭。士则时至事暇则祭。盖为其禄薄。不必一年四祭也。且雨露霜露之感。春秋为至。今量为其制。春秋两祭。必以仲月。春祭不行则行夏祭。秋祭不行则行冬祭。皆以仲月。所谓不行。以疠疫逼发。死丧同宫。非此则不得挨过。以为定制。其或可矣。
丧中废祭。自杖期以上。终丧不祭。终丧。谓斩衰二十七月。杖期十五月。丧事终毕也。祭吉礼也。丧时不可行吉也。同宫未葬。虽缌不祭。以吉凶不可相干故也。非以其服也。不杖期未殡不祭。既殡则祭。谓异宫也。若同宫则葬而祭。礼也。
曾子问孔子曰。外丧自齐衰以下行也。注。齐衰异门则祭。据此则横渠以季父不杖期。而三废时祀。或以同宫耶。又按礼为父后者。为嫁母出母无服。无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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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祭故也。据此。杖期废祭明矣。
出后者本生不杖期。服虽降。情不可忍。在服限。恐亦难祭。若心丧则祭矣。然又恐杀礼。如侑食受胙等节也。
今人疠疫在同里。虽远不祭。过矣。或谓神道未安。亦未然。疠恶气也。非所以致洁故也。非同宫。非切邻。则无废祭之理矣。
今人盛祭。必考妣异卓。三献各炙。而困于贫窭者。患不能及。因循废礼。未必不由此也。古者。祭于庙。考妣同尸同几。而祭馔一。以精气合也。今分而二之。非礼也。古者。祭有牲。即今之炙也。献爵则有肝从膰从。其设甚略。如今之下酒。今盛为各炙。每献进设。亦非礼也。今宜反古之简易。以为正祭复行之渐。其或可也。
人家多是贫。不能及于礼。而苟其可为。必杀牛而祭。此又僭也。古者诸侯以上。具太牢。大夫少牢。士则特牲。太牢者。牛羊豕。少牢者。羊豕。特牲者。豕而已。今宰牛有禁。俗多冒而为之。因而成俗。然用豕。士礼也。苟存心于继孝者。可畜而用之。无难也。古者。庶人用鱼炙。今用以祭。亦无害也。或循俗用牛亦难。立一切格式。盖生人用牛。则祭之亦难以禁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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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不及物。君子谓之不成享。是礼为至。物次之。涧溪沼池之毛。可以祭神。可以享亲。惟在尽其诚而已。但不可不致其力之可及耳。若夫务为盛设。踰礼以为能者。庸人妇孺之见。鬼神不歆之矣。
米食面食之称。自书仪而自注曰。米食。黍稷稻粱饭及炊米烂捣为饼者。面食。粉米为饼者。今人以麦面为不托者。为面食。失之矣。今不用。似亦无害。
三鼎五鼎。古人用牲之文。古者用牲。皆烹之于镬。升鼎而载之于俎。五鼎者。羊豕肤鱼腊也。三鼎者。豕鱼腊也。今人用牲不烹。故不知为牲。而以所谓汤者。当之。具三味。或五味。非古矣。
古者。有牛臛羊臐豕膮。牲以羊豕。则不以牛臛。牲以豕。则不以羊臐。所谓庶羞。不踰牲也。似今之汤。而无三汤五汤矣。
古者有四豆。以博异味。膮,炙,胾,醢。膮。豕羹。炙。炙肉。胾。生肉片切者。醢。肉酱。今不用汤而用四豆。似宜。
今人以油果。为祭馔之美品。而此似出于僧家。既夕记。凡糗不煎。注。以膏煎之则亵非敬。然则今之油饼各品。皆不当用矣。溪门不许用油果。沙溪亦以蜜果油饼。为非礼。推此以求。凡俗味之悦口者。皆不宜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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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也。
古人之祭。用大羹,玄酒。非惟尚希古而质。以是气本湛一。政宜其交也以淡。亵味之非敬。可知也。
果以多品为贵。亦未然。少牢特牲。皆只有枣蒸栗择。今用四品。已倍于古矣。
祠堂仪有朔望参。有荐新。有节日祭。有忌祭。又有墓祭。头项多。或近于渎。此人情厌怠之所由生。而正祭之所以不举也。今按朔望参。或僭于诸侯月祭。废之似未为害。荐新单用而不具物品。节日只存大者。以简其目。而但存正祭与忌祭墓祭。或不得罪于礼否。
节日非古也。朱子因俗而存之。盖以节日燕乐。即以其物享之祖考。亦人情之不能已也。但正祭之月。废之亦无害。只一年无过四祭。存其大者。如正朝端午重阳冬至之类。若正祭退行于是月。则亦不祭。可也。丧中废正祭。而节日。朱子谓存之无害。盖以其礼甚简故也。但本出燕饮。则恐亦非丧中所宜有。未知又如何也。若殡宫则似不可已。以生事之。哀是日。尤感也。若正祭则庙既废祭。殡宫未必祀。安有未忍行吉祭于庙。而却行吉于殡耶。
忌墓祭。皆古所未有。而出于人情之不能已。但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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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而废正祭也。
忌日。只祭当位。正礼也。正祭既废。祫食无日。故合祭考妣。遂为常礼。若正祭常行者。忌日单祭。或可矣。
墓祭是原野之祭。又或众墓同垄。一日并祭。而具饭羹蔬菜。深有浪藉屑越之惧。家礼墓祭。具鱼肉米面食。今亦依此而加以果脯醢各一器。果多品则亦一器并设以祭。则庶几简易而精神专矣。
郑康成云。祭于墓。异尸异几。体实不同。以此则合窆。当各设祭馔矣。
降神束茅无义。盖古者。缩酒用茅。茅以藉祭。此茅之转转承讹。而为降神之用也。所谓缩酒用茅者。本谓用茅以笮酒。所以去滓也。而郑司农以中古献爵。尽倾于地。而傅会其说。谓若神饮之然。郑康成已辨其非矣。所谓茅以藉祭者。士虞记。具馔。苴刌茅长五寸束之。实于篚。疏。苴藉祭。易云藉用白茅。其祭也。佐食取黍稷。祭于苴。奠觯亦如之。盖如生人祭食于豆间也。特牲少牢。则又无所谓苴者。其非降神之用。又可知矣。
特牲少牢无代神。祭似以神不祭神也。而迎尸正祭则有之。是又用生人意事之故也。然则非虞而无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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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无祭神之节。可知也。今既无尸。三献祭酒。恐非礼意。只于每献。摄酒为可。摄。整也。若虞则祭矣。而用茅以降神。则又非礼矣。
时祭卜日。祝适其祖考者。盖本于特牲卜日。诹此某事。适其皇祖某子之文也。按特牲注。此言某事。又不言妃。容大祥之后。禫月之吉祭。盖三年废祭之馀。急于正祭。禫若在可祭之月则祭之。而犹不以妃配。哀未忘也。以此而推。其曰适其皇祖者。亦容禫月之吉祭也。适者。言往适祖考也。以祔合先祖之意。非但祔祭为然也。故自初虞以至大祥。适其皇祖。其辞悉同特牲卜日。盖用此辞也。若少牢卜日之辞。则曰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此自是常祭之宜。而非大夫士隆杀之等也。士祭常日。亦当用此辞也。然则家礼适其祖考之文。亦只可用于禫月之吉祭。至于常日之祭。则可用少牢之辞。此文无所当矣。若以适字当荐字之意。则此节此文。明有其义。未可以迁就也。
古之祭者。筵几于室之西南隅。所谓阴厌也。犹未知神之庶几享之。故未享而祭于祊。既享而改馔于西北隅。所以致其于此于彼之义者。可谓备矣。然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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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也。坐尸而毁损其馔。欣然若亲之饱。又为之相酬酢。胥饮食。主人献尸。尸酢主人。主人又献祝佐食。主妇亚献尸。尸酢主妇。主妇又献祝佐食。宾长三献尸。爵止不举既。而主人主妇。相致爵。宾长作止爵献。祝佐食及主人主妇。主人又献宾及众宾既。又主人献长兄弟众兄弟。以及内宾宗妇。以至旅酬。而神惠遍于室中。宛然若祖祢之生存居于此。而为之相燕乐也。其礼可谓勤矣。其情可谓挚矣。所谓君子以为人道者也。后世神而远之。祭之止于一处。荐献止于祖祢。介然之顷。暂焉之际。精神意思。不相融通。而欲其神之洋洋而顾歆也者。亦难矣。
观古人之祭。其与神为礼之外。更将生人。与之献酢。甚烦且长。不可道是烦长。是将生人意。去接他鬼神。又将鬼神意。贯彻他生人。都打成一团精神。是何等诚意力量。
古之祭者。其于恍惚然疑之间。致意勤挚。所以节文繁缛。致享慇勤。不敢以须臾暂焉之顷。而必其来格。此孝子之志也。开元礼凡祭三献则已。未论礼意如何。其于致享之道。无已忽乎。若是者。其于事神。无一分恻怛周详之意者也。温公书仪。仿古侑食阖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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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此其用意周挚。而合乎古人矣。
古人之祭。非飨神而已。更将生人。与之献酢。所以受赐于神。而致燕于人。其意深矣。而古今异宜。非匹士所能反也。家礼时祭。有受胙馂。馂又合旅酬之节。以致神惠于与祭之人。犹是神人通融。诚意灌注。非徒然而已也。患人不会这意思。不能知其笃厚恳至之意耳。
祭用生肉。古者天子诸侯朝践之礼也。朝践之后。更以食道享之。士大夫无朝践一事。而自熟始。熟。食道也。故大夫祭曰少牢馈食。士祭曰特牲馈食。言以食道馈之也。家礼初祖先祖之祭。用生肉。以其礼希古。故用古血饮之意。而其实僭。非独其祭也。今学校用生肉。亦取希古之意否。
今学校之祭。献爵无拜。按开元礼及沧洲释奠仪。皆献爵读祝而再拜。惟五礼仪献爵无拜者。想是见漏而未之察耳。文庙承用其文。州县更袭其谬。遂成无拜之献。其误明矣。
烛。所以照闇也。礼有质明灭烛之文。而今公私之祭。苟欲备仪。白昼燃烛。礼之承讹。大抵类此。
记昔在省事未了之时。丧先妣。每于节次之间。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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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迫切。而不近于情。是固幼稚识未到。而又可知礼之未可。不近于情也。
人皆谓古礼太繁。其实古之为礼也简。今之为礼也繁。古人于节文丛委处。却会删繁就简。今人不知为此。则每有一节。便一直承用。无以简节。且如古人遇尊长三人以上。三再拜而止。众中旁三拜而止。今人遇一尊长。一拜。十尊长十拜。以至百尊长也。须百拜。是今人之繁。繁于古人远矣。
先师东岩先生言。论理而差者。如阴阳家。其祸犹缓。论礼而差者。如医方。当下杀人。诚哉是言。论礼者之所宜知也。
因袭之陋。俗之大患也。学之不进。礼之不行。职此之由。不知者。固不足道。知之者。亦苟安而不知变。且如滕之父兄百官。非不知文公之为是。却云吾有所受之。是其弊自昔已然。但亦须视事之可否。力量之大小。苟不忖度而欲返古之道。则孔子所谓灾及其身者也。故曰行礼不可骇俗。
君子行礼。非徒骇俗之是惧。苟不顾自己力量。而惟欲矫俗而返古。则只此一心非礼矣。虽所行者是。亦失其所以为礼之本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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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之承讹。非但俗失。世有习于礼者子弟。未必善于箕裘。犹自处以礼家人。率用己意。以依微不的者。指为先故所行。人亦鲜有觑破者。吾见多矣。深可惧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