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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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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四
             明 丘浚 撰
 治国平天下之要
  慎刑宪
   制刑狱之具
易蒙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吐活/反)桎梏以往吝
 程颐曰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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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从而教导之自古圣王为治设刑罚以齐其众明
 教化以善其俗刑罚立而后教化行虽圣人尚德而
 不尚刑未尝偏废也
  臣按桎梏刑具也六经言刑具始于蒙之初六
坎上六系用徽(索三股/曰徽)(两股/曰纆)寘于丛棘三岁不得凶
 程颐曰上六以阴柔而居险之极其陷之深者也以
 其陷之深取牢狱为喻如系缚之以徽纆囚寘于丛
 棘之中阴柔而陷之深其不能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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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按坎为刑狱荀九家易坎为丛棘传曰丛棘如
  今之棘寺蒙坎二卦圣人作易皆取象于刑狱是
  知圣人为治不能以不用刑此盖天地自然之理
  本诸阴阳合诸爻象非人为之私也虽若不得已
  而为之而为之亦自不容已盖人生不能无欲欲
  胜而理微教之而不从而不继之以刑则人欲肆
  矣圣人作易以扶阳抑阴而取象于刑狱岂无意
  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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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嗑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程颐曰九居初最在下无位者也下民之象为受刑
 之人当用刑之始罪小而刑轻校木械也其过小故
 屦之于足以灭伤其趾人有小过校而灭其趾则当
 惩惧不敢进于恶矣
上九何(去/声)校灭耳凶
 程颐曰上过乎尊位无位者也故为受刑者居卦之
 终是其间大噬之极也系辞所谓恶积而不可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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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而不可解者也故何校而灭其耳凶可知矣何负
 也谓在颈也
 丘富国曰初上无位为受刑之人初过小而在下为
 用狱之始故以屦校灭趾为象上恶极而怙终为用
 狱之终故以何校灭耳为象
  臣按易之作以道阴阳而于天下之事无不备刑
  之用非为政之先务而易之于刑屡屡言之非徒
  言其理而刑之具亦无不有焉蒙之初六以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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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械其手足者也坎之上六以徽纆言系缚其身
  者也噬嗑之初与上以校言械其颈与足者也是
  知天下之物人世之用无一不出于阴阳之理非
  但十三卦之制器尚象也
舜典曰鞭作官刑扑作教刑
 孔颖达曰刑用鞭久矣周礼条狼氏誓大夫曰敢不
 关鞭五百左传有鞭徒人费圉人荦子玉使鞭七人
 卫侯鞭师曹三百治官事之刑有不治者鞭之量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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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之未必有数也夏楚二物可以扑挞重者鞭之轻
 者挞之
益稷曰挞以记之
 蔡沈曰挞扑也即扑作教刑者盖惩之使记而不忘
 也
  臣按后世笞刑盖始于此
学记曰夏楚二物收其威也
 郑玄曰夏稻也楚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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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置/也)之圜土
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
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郑玄曰圜土狱城也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
 也民不悯作劳有似于罢害人谓其邪恶已有过失
 丽于法者以其不故犯法寘之圜土系教之庶其困
 悔而能改也施职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书其罪恶
 于大方版著于背反于中国谓舍之还于故乡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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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圜职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
 而舍不齿者谓不得以年次列于平民出谓逃亡也
  臣按郑氏谓圜土狱城也牢狱之见于经典者始
  此夫古之置狱所以聚罢憋之人而教之夜则禁
  之以困苦其心昼则役之以困苦其身使之因患
  以思往咎而生善念也非若后世置狱恐人之逸
  而禁锢之比也圜土而为大司寇所亲掌则亦今
  世刑部自置狱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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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囚(主拘系/刑杀者)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音/拱)而桎中罪
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自爵者桎以待弊(犹幽/也)
 郑玄曰凡囚者谓非盗贼自以他罪拘者也拲者两
 手共一木也桎梏者两手各一木也在手曰梏在足
 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
 及命士以上虽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
 贾公彦曰五刑之人三木之囚重者三木俱著次者
 二下者一王之同族及有爵禄重罪亦著一而已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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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尊之故也
  臣按三木者拲桎梏也重囚兼用其三轻者惟一
  桎而已兹三者之木皆加于手足者也易所谓何
  (上/声)校则木之在颈者故谓之何焉夫刑狱之具加
  诸囚者恐其亡逸也校以灭其耳使其无所听闻
  梏以系其手使其不能执持桎以系其足使其不
  能行履先王岂故为是以苦夫人哉惩夫已犯者
  所以戒夫未犯者而使之不再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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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高后四年绛侯周勃有罪逮诣廷尉诏狱
  臣按诏狱之名始于此然其狱犹属之廷尉则典
  其狱者犹刑官也其后乃有上林诏狱则是置狱
  于苑囿中若卢诏狱则是置狱于少府之属不复
  典于刑官矣夫人君奉天讨以诛有罪乃承天意
  以安生人非一己之私也有罪者当与众弃之国
  人皆曰可杀然后杀焉何至别为诏狱以系罪人
  哉后世因之往往于法狱之外别为诏狱加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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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非法之刑非天讨之公矣亦岂所谓与众弃之
  者哉
汉景帝中六年定箠令丞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绾请笞
者箠长五尺其本大一寸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
笞者笞臀毋得更人(谓行杖者不/得更易人也)毕一罪乃更人自是
笞者得全
 如淳曰当笞者笞臀然则先时笞背也
  臣按后世用竹为刑具始此盖虞时所用以为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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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夏楚也景帝于即位之初即减笞法然其数犹
  多或笞未毕而人已死矣至是又下诏减三百为
  二百二百为一百因是定箠令而用二臣之请更
  笞背为笞臀自是笞者得全呜呼自废肉刑之后
  易刀锯以竹箠所以全人之身也景帝定为令凡
  笞所用之质所制之度所行之人所施之处皆详
  悉具著以示天下后世以此为防后世犹有巧为
  之具倍为之度用所不可用之人施所不当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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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其惨固有甚于肉刑者此在仁圣之朝所当禁
  革是亦不忍之政之一端也
章帝元和元年诏曰律云掠(问/也)者唯得榜(击/也)笞立(立谓/立而)
(考讯/之)又令丙箠长短有数自往者大狱以来掠考多酷
钻钻之属惨苦无极念其痛毒怵然动心书云鞭作官
刑岂云若此宜及秋冬理狱明为其禁
  臣按章帝居安富尊荣之地而虑念及于狴犴之
  苦且云念其毒痛怵然动心仁人之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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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帝建安中议者欲复肉刑孔融议曰古者淳厖善否
不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
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人故曰上失其道民散
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
者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为无道夫九牧之地千八
百君若各刑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末俗休和
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人在思死类多趋恶
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类祸宋赵高英布为世大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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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止人遂为非也适足绝人还为善耳虽忠如鬻拳信
如卞和智如孙膑冤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离
刀锯没世不齿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南睢之骨
立卫武之初筵魏尚之守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
路凡为此也故明德之君远度深惟弃短就长不苟革
其政者也朝廷善其言
  臣按自文帝废肉刑至是盖三百年一旦欲复之
  难矣孔融之议专为惜人是即所谓虽欲改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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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其道亡繇者也肉刑有五宫居其一乃其中尤
  惨者也四刑止毒其身宫刑乃绝其世人之有生
  承传禅续其来有非一世而一旦绝之于其身岂
  非人生大惨哉自汉文帝废肉刑后有议欲复之
  者仁人君子必痛止之夫于人之有罪者尚不忍
  戕其生绝其世乃有一种悖天无亲之徒自宫其
  身以求进以祖宗百世之脉云仍万世之传而易
  一身之富宠岁月如流人生几何胡不思之甚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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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愚民无知而自落陷阱上之人亦恬然视之而不
  加禁止何哉兹亦斁彝伦败风化感伤和气之一
  端有国者所当严为之禁而罪其主使用力之人
  是亦不忍人之政之大者也
唐制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凡杖皆长
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釐常行杖大
头二分七釐小头一分七釐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
有半死罪绞而加纽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轻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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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以下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皆颂(音/松)系以待断
宋太祖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
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
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
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
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
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
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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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七下常行官杖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
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

  臣按唐虞三代以来俱用肉刑至汉文帝始废肉
  刑用笞其原盖权舆虞刑之鞭扑也除死罪外自
  墨劓以下率以笞代之然未为笞令所箠之具无
  常物所箠之处无定在景帝定箠令箠之制始用
  竹受箠之处专在臀魏晋南北朝其君臣仁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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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其俗尚厚薄不一其所用刑各有不同隋文帝
  始定为今之五刑凡前代考讯之具若大棒束杖
  车辐鞋底之类尽除不用唐宋因之制为刑具各
  有等第本朝于大明律卷首作为横图以纪狱具
  笞大头径二分七釐小头径一分七釐讯杖大头
  径四分五釐小头径三分五釐以上皆以荆为之
  长俱三尺五寸枷以乾木为之长五尺五寸头阔
  一尺五寸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杖以下有差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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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一尺六寸厚一寸铁索长一丈镣重二斤凡为
  笞杖皆削去节目用官降较板较勘如式然后用
  之不许用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用小头臀受其
  大小厚薄视唐略等比宋则尤为轻焉祖宗好生
  之仁虽为恶之罪人惟恐或有所伤而为之薄刑
  也如此是以仁恩厚德浃于民心百年于兹近年
  以来乃有等酷虐之吏恣为刑具如夹棍脑箍烙
  铁之类名数不一非独有以违祖宗之法实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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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天地之和伏乞圣明申明旧制凡内外有因袭
  承用者悉令弃毁然禁之必自内始敢有仍前故
  用即以所制者加之庶使太祖皇帝慎罚之意恤
  刑之仁所以著于律文者万世之下恒如一日所
  以恢皇仁于九有绵国祚于万年者端在于斯
宋之诏狱本以纠大奸慝故其事不常见初群臣犯法
体大者多下御史台狱小则开封府大理寺鞫治焉神
宗以来凡一时承诏置推者谓之制勘院事出中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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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推勘院狱已乃罢自熙宁二年命都官郎中沈衡鞫
知杭州祖无择于秀州内侍乘驿追逮自是诏狱屡兴
南渡后秦桧屡兴大狱以中异已者名曰诏狱实非诏
旨也
  臣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天
  下之法当出于一帝王之心无偏无党犯于有司
  当付有司治之宋人于常狱之外而又有诏狱以
  纠大奸慝其后遂使权臣假之以中伤异己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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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内外臣民知有权臣而不知有天子几至于潜
  移国祚呜呼国家常制自有掌刑之官原设之狱
  罪无大小皆有所司又何用别开旁门使权归于
  一人祸及于百姓哉然是时犹必经中书事已即
  休而犹未至于专设一司任一人而又付之以访
  缉之权也呜呼此弊端之最大者尚幸操得其柄
  用得其人而未至于大肆然圣王立法常为中制
  此等之事有之不若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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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谓之笞刑凡六十七
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为加减
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镣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
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
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
  臣按自隋唐以来除去前代惨刻之刑死罪惟有
  斩绞二者至元人又加之以凌迟处死之法焉所
  谓凌迟处死即前代所谓呙也前代虽于法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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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之者然不著于刑书著于刑书始于元焉其笞
  杖每十数必加以七者其初本欲减以轻刑也其
  后承误反以为加焉大德间王约上言国朝之制
  笞杖十减为七今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又不当
  加十也则其立法之始意可见矣本朝之制凡受
  罪者有大诰减一等事与之同而意与之异然彼
  但减杖数尔我圣祖之意盖悯夫臣民之受罪者
  不知天理之不可违王法之不可犯故罹于刑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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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不自知也俾其因天书之一帙减罪名之一等
  咸知所感发而益加惩创不至于再犯也所谓仁
  人之言其利溥信乎其然哉然历岁既久名存实
  亡殊失圣祖垂训仁民之意乞敕内庭缮写重刋
  颁行天下凡法司有犯罪者俱要亲写一本送官
  收贮无者加一等如圣诰所谕法司积之既多给
  与两监监生俾其熟读以为鉴戒是亦因刑弼教之
  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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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制刑狱之具
 
 
 
 
 
 
 大学衍义补卷一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