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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五十一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五十一卷目录

 钱钞部汇考七
  明二〈成祖永乐七则 宣宗宣德五则 英宗正统六则 代宗景泰三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四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二则 世宗嘉靖十三则 穆宗隆庆三则 神宗万历十一则 熹宗天启一则〉
皇清〈顺治十五则 康熙十七则〉

食货典第三百五十一卷

钱钞部汇考七

明二

成祖永乐元年,以钞法不通,禁用金银交易。
《明会典》:永乐元年,以钞法不通,禁用金银交易。犯者,准奸恶论。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银充赏。其两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赏与首捕同。若置造首饰器皿,不在禁例。
永乐五年,设库收金银倒换官钞。又令各处税粮等项,俱准折收钞。
《明会典》:五年,奏准于京城设官库一所,凡官员军民人等,但有以金银易钞者,不拘多寡,听于本库收数,各验成色,照时值倒换官钞行使。在外于府州县倒换,令各处税粮课程,赃罚,俱准折收钞,米每石三十贯,小麦豆每石二十五贯,大麦每石一十五贯,青稞荞麦每石一十贯,丝每斤四十贯,绵每斤二十五贯,大绢每疋五十贯,小绢每疋三十贯,小苧布每疋二十贯,大苧布每疋二十五贯,大绵布每疋三十贯,小绵布每疋二十五贯,金每两四百贯,银每两八十贯,茶每斤一贯,盐每大引一百贯,芦柴每束三贯。其有该载不尽之物,俱照彼中时价折收。
永乐六年,铸永乐通宝钱。
《明会典》云云。
永乐七年,设北京宝钞提举司。
《明会典》云云。
永乐八年,令照旧收内外课程钞。
《明会典》:八年,令内外税课司局、河泊所等衙门,该收课程钞,不问一十文至五十文、一百文至五百文,皆照旧收,其买卖行使,亦不许沮滞。
永乐九年,令差官于浙江、江西、广东、福建四布政司,铸永乐通宝钱。
《明会典》云云。
永乐二十年,令各处军民人等,于京库报纳旧钞,填给勘合支盐。
《明会典》:二十年,令河东、山东、福建、长芦四运司,并广东盐课提举司,盐课,许军民人等于京库报纳旧钞,填给勘合,赴各运司提举司,不拘资次支盐。
宣宗宣德元年,令各处赃罚,俱折收钞。又定商贾罚钞之例。
《明会典》:宣德元年,令各处赃罚,俱折收钞,不分新旧昏软,悉收。不愿纳钞者,听纳本色。又令商贾以金银交易,及藏匿货物,高增价值者,皆罚钞。
宣德四年,以钞法不通,令各处门摊税课,加倍收钞。又谕两京及各省军民、官家园地、房舍、车船等项纳钞有差。
《明会典》:四年,令顺天、应天、苏、松、镇江、淮安、常州、扬州、仪真、浙江杭州、嘉兴、湖州、福建福州、建宁、湖广武昌、荆州、江西南昌、吉安、临江、清江、广东广州、河南开封、山东济南、济宁、德州、临清、广西桂林、山西太原、平阳、蒲州、四川成都、重庆、卢州共三十三府州县市,镇店肆门摊税课,加五倍,候钞法通止。 又令榜谕两京军民官员人等,菜园、果园及塌房、车房、店舍、停塌客商物货者,不分给赐,自置凡菜地,每亩月纳旧钞三百贯,果树每十株岁纳钞一百贯,房舍每间月纳钞五百贯。差御史同户部官各一员,按月催收送库。如有隐瞒不报,及不纳钞者,地亩树株房舍没官,犯人治罪,其园地自种食用,非发卖取利者,不在纳钞之例。 又令民间行使驴骡车装载物货者,每辆纳钞二百贯,牛车五十贯。 又令受雇装载船,自南京至淮安,淮安至徐州,徐州至济宁,济宁至临清,临清至通州,俱每百料纳钞一百贯。其北京直抵南京,南京直抵北京者,每百料纳钞五百贯。若止载柴草粮米,及空船回还者,不在纳钞之例。 又令两京及各处买卖之家门摊课钞,按月于都税宣课司、税课司局交纳,酒醋课程于该县交纳,给与由帖执照,每月一次点视查考。如违期不纳,及隐瞒不报者,依律治罪,仍罚钞一千贯,裱褙铺月纳钞三十贯,车院店月纳钞二千贯。 又令油房磨房,每座逐月连纳门摊钞五百贯,堆卖木植烧造砖瓦,逐月连纳门摊钞四百贯,牛车受雇装载货物者,纳钞五十贯,小车十贯。
又令浙江、江西、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都司,并直

隶卫所军职官,及各处镇守内外官家,下开垦田土,每亩岁纳旧钞三十贯,菜地每亩、果树每十株岁纳旧钞五十贯,候钞法通止。
宣德六年,令各处地园减半纳钞。
《明会典》:六年,令各处地亩菜园钞,皆减半,每亩止纳钞一百五十贯。
宣德八年,减免新增车船等项课钞,铸宣德通宝钱。按《明会典》:八年,令在京在外见收车船等项,一应课钞,除旧额与先次减免者不动,但系新增之数,皆以三分为率减一分。 又按《会典》:八年,铸宣德通宝钱。宣德九年,铸宣德通宝钱。立所收钞不得拣退,与奏报伪钞烧毁之格。减除税课等钞加增之数,及没官房钞牛租。又令诸色课程照例折钞。
《明会典》:九年,奏准,凡两京各库所收钞,不分软烂破损,油污水迹,但有一贯二字可辨真伪者,俱不拣退。其各司府州税课司局等衙门,及沿河监收船料钞官,亦如之。若有挑描伪钞,无一贯二字,及几十文、几百文,不成张片破碎之数。年终,本库类奏烧毁。在各布政司府州县者,奏报,差官烧毁。令各处见收税课,及船车门摊地亩果木等项,一应钞,除正额,但为钞法加增之数,以十分为率减四分。 又令各处诸色课程旧折收金银,皆照例折钞。 又令各处抄没官房,及没官牛只,每年倒塌及倒死者所纳房钞,及牛租,即与除豁。 又按《会典》:九年,令南京工部并浙江等布政司,铸宣德通宝钱。
英宗正统三年,令京城内外菜地、果园税钞。
《明会典》云云。
正统四年,减免房屋、车辆钞。
《明会典》:四年,令塌房及车辆钞,皆减半徵收。其自己房屋与人寄筐匮者,免纳钞。
正统六年,免果树、菜园、小车钞,定塌房及驴骡牛车纳钞贯数。
《明会典》:六年,令两京果树、菜园、小车免纳钞。塌房每间月纳钞一百贯五百文,驴骡车每辆四十一贯,牛车每辆一十一贯。
正统七年,定在京都税宣课二司收钞例。
《明会典》:七年,定在京都税宣课二司收钞例,每季段子铺纳钞一百二十贯,油磨、糖机、粉茶食、木植、剪裁、绣作等铺,三十六贯,馀量货物取息,及工艺受直多寡取之。
正统十二年,令驴骡车,每辆纳钞二十贯,牛车每辆纳钞八贯。
《明会典》云云。
正统十三年,禁在京在外街市行使铜钱,阻坏钞法。按《明会典》:十三年,禁京城各处街市交易,行使铜钱,阻坏钞法。其在外,按察司并巡按御史,一体禁约。
代宗景泰三年,题准各车辆及骡驴纳钞贯数。
《明会典》:景泰三年,题准驴骡车,每辆纳钞八贯,牛车每辆纳钞四贯,单牛车每辆纳钞二贯,驮煤等项骡驴每头各纳钞一贯。
景泰四年,令民间钱钞相兼行使,禁将铜钱折钞。按《明会典》:四年,奏准钱钞,听民相兼行使。 又按《会典》:四年,令民间将铜钱折钞,阻坏钞法者,依律究治。景泰五年,令两京官,将各房园并铺行,取勘,该收钞贯,送纳内府备用。其不堪者,照例烧毁。
《明会典》:五年,令两京户部、都察院,委官,各将地方自置塌房、库房、店房、菜园、果株并大小铺行,但系发卖取利者,通行取勘,该收钞贯,不分软烂,径送内府天财库交纳。堪中好钞,任收备用。不堪之数,照例年终会官烧毁。
英宗天顺四年,令民间行使历代铜钱,不许挑拣。
《明会典》:天顺四年,令民间除假钱锡钱外,凡历代并洪武、永乐、宣德铜钱,及折二当三,依数准使,不许挑拣。
宪宗成化三年,令内外课程俱钱钞兼收。
《明会典》:成化三年,令内外课程,俱钱钞中半兼收。如该纳一贯者,止纳钞一贯,不在兼收之例。商税课程船料等项钞,一体兼收铜钱。该起运或支给者,相兼拨付每一贯,收钱四文。除破碎并锡钱,其馀不拘新旧,尽数验收。
成化十三年,定私铸铜钱及贩卖行使者问罪之例。按《明会典》:十三年,奏准私铸铜钱,为首并匠人,依律论罪。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馀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成化十六年,令京城税课等收钱,除破碎并伪造外,不许挑拣,阻滞钱法。
《明会典》:十六年,奏准京城九门及都税宣课司等衙门,收钱照律,除破碎并伪造锡钱不使外,其馀不拘年代远近,但系囫囵钱,即便行使,不许刁难挑拣,阻滞钱法。仍出榜禁约,及令两厂并巡城御史等官,用心缉访。如有拣钱并伪造之人,拿送法司,枷号满日,究问。
成化十七年,禁各直省军民人等,将私造新钱搀和旧钱行使。
《明会典》:十七年,令京城内外军民人等,买卖交易,止许行使历代及洪武、永乐、宣德旧钱,每钱八文折银一分,八十文折银一钱。不许将私造新钱搀和,阻坏钱法。如违,及贩卖并私造之人,枷号,依律照常发落。有能告捕者,官为给赏。邻里人等知情不首者,事发,连坐。仍行南、北直隶及河南、山东等布政司府行钱地方,通为禁约。
孝宗弘治元年,定各处户口食盐板闸船料,全收钞贯,及钱钞兼收之例。
《明会典》:弘治元年,令京城九门都税宣课司、顺天等八府并山东、河南二布政司,户口食盐,全收钞贯。淮安、临清、扬州、苏州、杭州、九江等板闸船料钞关,俱令钱钞兼收,送库支用。
弘治二年,严势要卖钞论罪之律。
《明会典》:二年,令势要之家卖钞,事觉,依律论罪。钞没官司,府州县官受嘱听从者,以枉法论。
弘治十六年,铸弘治通宝钱。
《明会典》云云。
弘治十八年,禁内外诸司给发各项应支库钱留难,仍立各衙门收钱,及访察私铸与买使律例,又定铸造铜钱,每文及加锡分两。
《明会典》:十八年,令两京内府司钥等库,及南北直隶府州,并十三布政司,查盘洪武、永乐、宣德等钱。并铸完弘治通宝,发与太常寺等衙门,买办等项支领,及折与军卫有司衙门官吏、旗军,准作俸粮,并柴薪皂隶等项之数,不许留难刁磴,致误街市行使。仍行内外问刑衙门及税课司等衙门,照例一半收历代旧钱,一半收洪武等钱。如无洪武等钱者,折收旧钱二文,以示惩罚。在内缉事衙门、并巡城御史、兵马司、在外巡按官,务要严加访察。有擅自阻当,及私自铸造,并知情买使者,照律例施行。 又按《会典》:凡铸造钱制,弘治十八年,题准每文重一钱二分。 又按《会典》:铜一斤铸钱不等,外增火耗一两。弘治十八年,题准每铜一斤,加好锡二两。
武宗正德五年,禁革各色低钱,令将国朝诸通宝及历代大样钱行使。
《明会典》:正德五年,题准将新铸铅锡薄小低钱,倒好皮棍等项名色,尽革。将洪武、永乐、洪熙、宣德、弘治通宝,及历代真正大样旧钱,相兼行使。
正德七年,令职官俸给,以十分之一折钱。又令在京在外各钱粮,俱收钱使用。
《明会典》:七年,令职官折色俸给,以十分为率,一分折钱,九分关银。及在京九门税课在外各钞关,并官府买办估价,里甲收受钱粮,俱收旧钱,与国朝铜钱相兼使用。
世宗嘉靖 年,定铸钱则例。
《明会典》:嘉靖中则例,通宝钱六百万文,合用二火黄铜四万七千二百七十二斤,水锡四千七百二十八两,炸块一十四万五千斤,木炭三万斤,木柴二千三百五十斤,白麻七百七十斤,明矾七十七斤,松香一千五百六十六斤,牛蹄甲十万个,砂罐三千五百二十个,铸匠工食每百文银三分八釐。
嘉靖 年,题准南京铸钱之费,尽于钞关船料银两内取用。
《明会典》:旧例,南京宝源局合用铜麻等料,于南京丁字等库关支,人匠工价查取工部该动银两支给,约为四分,一分支取扬州、淮安、杭州钞关船料银两,三分动支芦课银两。嘉靖中,题准分铸纪元,各号通宝,芦课不敷之数,尽于船料内取用。
嘉靖三年,令京城内外用好钱,违犯者,枷号示众。按《明会典》:三年,令户部出给榜文,晓谕京城内外买卖人等,今后只用好钱,每银一钱,七十文。低钱每银一钱,一百四十文。著缉事衙门,及五城御史缉访。违犯之人,发人烟去处,枷号示众。
嘉靖四年,令宣课司折收钱钞,送内承运库备用。按《明会典》:四年,令宣课分司收税,每钞一贯折银三釐,每钱七文折银一分。查照应纳课程收,送内承运库,以备光禄寺等衙门买办应用。
嘉靖六年,奏准铸造嘉靖通宝事例,及一应税粮兼收洪武、永乐等钱。又令晓谕京城内外行户人等,首呈新钱销化。但以中样旧钱,与洪武等钱,随便行使。按《明会典》:六年,奏准铸造嘉靖通宝一千八百八十三万四百文,南京宝源局铸造二千二百六十六万八百文,每文重一钱三分。 又议准各监局官吏,今后解到钱钞,准兼收洪武、永乐等钱。遇光禄寺买办物料,行令顺天府各铺行支给使用。户部仍通行两京及各司府,转行所属州县衙门,将一应起运户口盐粮,并船料商税门摊等项,兼收洪武、永乐、宣德、弘治铜钱,进纳民间交易,一体遵行。敢有把持行市,不遵行使者,问以违例罪名,枷号示众。 又令晓谕京城内外商贾及铺行人等,但有收积新钱,限一月内尽数赴府县,并各城兵马司出首,具呈,户部照铜价给与价银,免其私贩之罪。例后敢有隐藏不出首者,事发,比照私铸铜钱,为从者例问罪,枷号,发遣。其大小铺行,仍前盗买贩卖,一体究治。收过新钱,即与销化贮库,听候铸造大明通宝取用。 又令晓谕京城内外行户人等,今后除私铸、新破铅铁等项,首官易买不用外。但系囫囵中样,旧钱每一百四十文,准银一钱,与洪武、永乐等钱随便行使。 又令工部查照永乐、宣德年间事例,差官于直隶并河南、闽、广铸造嘉靖通宝,解京贮内府司钥库,给军官折俸,并给光禄寺买办物料。每钱七百文,准银一两。
嘉靖七年,铸嘉靖通宝钱。
《明会典》云云。
嘉靖十九年,发制钱给官军折俸,停止铸钱。
《明会典》:十九年,题准量发制钱数百万文,给大同镇官军折俸。 又按《会典》:十九年,以铸钱所得不偿所费,暂行停止。
嘉靖二十八年,令军民行使洪武、永乐等钱,及历代铜钱。敢有贩卖解纳假钱者,问发。
《明会典》:二十八年,议准军民交易,将洪武、永乐、宣德、弘治、嘉靖制钱,并历代铜钱,相兼行使。敢有私铸铅锡假钱,并客商解人贩卖解纳者,照例问发。嘉靖三十二年,题准任从民便行使各等铜钱,令两京分铸洪武至正德及嘉靖各号钱,又定在京铸钱,办给工料,并提督监造官司。
《明会典》:三十二年,议准洪武通宝,有当十、当五、当三、当二之制,见今堪用者,复有一钱七十文,一钱一百四十文,一钱二百一十文三等,任从民便相兼行使。 又题准钱法行使,悉依历代年号,随钱高下,咸得通行。但有销镕旧钱,及今铸钱造作铜像、铜器等项者,比盗铸律科断。 又按《会典》:三十二年,令照新式铸洪武至正德纪元九号钱,每号一百万锭,每锭五千文。嘉靖钱一千万锭,内工部六分,南京工部四分,各分铸。凡在京铸钱,嘉靖三十二年,令黄铜照例行户部买办锡麻等料,行甲字等库关支,炸炭工食等项,工部料价支给,以工部侍郎提督本司员外郎监造。
嘉靖三十四年,题准云南铸钱事例。
《明会典》:三十四年,题准云南铸钱,每年扣留该省盐课银二万两,就近买料,雇匠鼓铸嘉靖通宝钱,年额三千三百一万二千文,令参政一员专理。每年十月以里铸完,差官起解户部,贮太仓库,专备九边年例京营料草折色,文武官折俸等项支用。
嘉靖四十二年,题准铸钱,务秤足数运进交收。按《续文献通考》:四十二年,题准每钱一千文,旧重七斤八两,今重八斤。每铜五万斤,锡五千斤,铸钱六百万文,共重四万八千斤。除耗四千斤,仍扣剩铜锡三千斤。凡进钱,务秤足数,方许运进司钥库交收。嘉靖四十三年,令访治铸钱匠役人等侵减之罪,仍停止铸造。户部将解收好钱,送内库备用。
《明会典》:四十三年,以私铸盛行,钱法阻滞,令内外各衙门,严加访治。宝源局匠役人等,侵料减工,致轻小滥恶,不堪行使者,该部拿送法司,从重问罪。以后该局铸造,暂行停止。户部每年将南京、云南及税课司解收好钱一千万文,送部转送司钥库,以备赏赐之用。
嘉靖四十四年,宝源局铸嘉靖钱。
《续文献通考》:四十四年,宝源局铸嘉靖钱行于市,后因旋边劳费,以铝荡代之,而铸工竞用铅锡,以便剉奸徒盗铸,并金背亦不售,闾阎大困。后用部议,止勿铸,公费惟用白银。
穆宗隆庆元年,定买卖及给俸收课银钱兼使,与专令使钱之例。又限国朝及先代钱折银数。
《明会典》:隆庆元年,令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者,止许用钱。国朝制钱,及先代旧钱,每八文折银一分,不许任意低昂。其崇文门税钱,并太仓收贮南京解钱,给与在京各衙门官吏为折俸之用。以后按季银钱兼支。崇文门课钞除该银三两以上者,收银。其三两以下者,及九门各城房号行户,俱令收钱行使。
隆庆二年,停南京铸钱,以经费济边。
《明会典》:凡南京铸钱,隆庆二年,以船料取用反过三分,题准停铸其支剩船料银,及每年三钞关坐泒铸钱,支费银两,照数并解户部济边。
隆庆四年,铸隆庆通宝,令放京官折俸。
《明会典》:四年,铸隆庆通宝钱。 又按《会典》:四年,令以新铸隆庆通宝,送户部发太仓库,量放京官折俸。
神宗万历四年,题准行云南并通行天下,开局铸钱。
仍定铸造样式,及工料银两。
《明会典》:万历四年,题准行云南布政司,督令所属开局铸钱,遵照新制万历通宝,与国朝制钱,相兼行使,以佐海𧵅之用。 又题准通行天下开铸制钱,与本地方旧钱相兼行使。著各抚按官设法经理,务在便民,毋致劳扰。 又按《会典》:四年,铸万历通宝钱二万锭,每文重一钱二分五釐七分,金背三分火漆,两部照旧四六分铸。 又题准通行十三布政司、南北直隶开局铸钱,每府发旋边样钱一百文,直隶州五十文,令照式铸造,铸完呈样。
《续文献通考》:钱法铸造工料,万历四年,题准动支太仓银五万一百九十三两有奇,寄节慎库,陆续发商买办铸造。
万历五年,定各税课房号,及各商人支给料价,尽数用钱,与银钱兼用则例。
《明会典》:五年,令崇文门收税除二两以下者,尽数收钱。二两以上者,亦银钱中半。上纳京城各门税课、五城兵马司房号等项,尽数收钱。其文武官员支俸,照例银钱关给外,馀各项商人应领料价,量拟银八分,钱二分,并行支给。
万历六年,覆准各种制钱及旧钱准银之数。又定崇文门税银尽数收钱,与银钱兼收之例。
《明会典》:六年,覆准将嘉靖、隆庆、万历制钱,遵照前奉钦,依每金背八文准银一分,火漆旋边各十文准银一分,洪武等项与前代旧钱各十二文准银一分,相兼行使。 又令崇文门税银,自三两以下,尽数收钱。三两以上,银钱中半兼收。
万历八年,罢云南铸钱,其库钱著贵州搬充兵饷。按《明会典》:八年,题准云南地方,既不用钱,不必铸造。其在库钱,著贵州差人于该省搬取,以充兵饷。万历十年,诏停各处开局铸钱。
《明会典》:十年,诏各处开局铸钱地方,暂行停止。如钱法疏通,愿仍前鼓铸者,听从其便。
万历十三年,铸万历通宝钱十五万锭,内南京工部分铸六万锭。
《明会典》云云。
万历十四年,湖广督抚议申钱式,以一民心,又定官用,以广流通。
《续文献通考》:十四年,湖广督抚奏议,欲申钱式,以一民心。访得武、荆、衡三局所铸,各限一式,民间俱不通用。武局者,不能行之荆州。衡局者,不能行之武昌。岂是疏通之意。今后除郧、襄二府属原系行钱地方,许令新旧兼用外,其馀府州县地方,但系武、荆、衡三局鼓铸制钱,不许妄分新旧,拣择彼此,俱要一体行使。如军民商贾人等,敢有仍前执迷阻挠,不收不用者,许巡捕员役拿解道府,枷责究罪招详。 又定官用以广流通据上荆南道所议,概以银钱各半兼支,似亦可行,听从其便。今后各属支放,除钱匠照议通以制钱给发外,其馀禄米俸薪月粮,支应夫马门皂壮斗库禁水夫馆夫,但系在官人役工食等项,俱照银七钱三,或银钱均半,听便给发。但求广布为主,各属申请支放,即于文内明开给银若干,钱若干,以稽实用。敢有阻挠不领者,即指名申院,以凭施行。如或无钱给发,责在掌印官,定行参处不贷。
万历二十六年,户部覆请行宝源局制钱式。
《续文献通考》:二十六年十一月,户部覆请行宝源局铸制合式合用四火黄铜,选殷实铺户买办,以后制钱工食月粮,各商价值三七兼支,每五十文作银一钱。从之。
万历二十七年四月,户部覆奏钱法。
《续文献通考》云云。
万历二十八年,以各臣僚奏请命疏通钱法。
《续文献通考》:二十八年正月,腾骧卫百户李磐奏疏通钱法。上曰:这本说湖广地阔民稠,况有铜矿附近所在,准著广宁店督税内官陈凤,不妨原务,兼管,会同彼处抚按等官,酌议每年铸钱若干,其多馀的解内库应用。如有私行铸造,及阻挠的,严行访拿处治,不许纵奸滋弊。务使裕国富民。著该衙门给与式样,户部奏铸钱救边。上命:今各省直行用新旧铜钱,处处不同,你部里既以讲究明白,且著令南北宝源局,加工添炉增铸,仍申明法例,务使两京内外上下流通,各税赋等项银钱兼收,仍散给官俸军粮,商贾等项应用,期于阜国便民,永远遵行。其有盗铸及阻挠奸徒,南京著内外守备及五城,北京著厂卫五城,不时严加访拿,从重处治,不许宽纵以防壅滞。工部为国用不敷,覆户部咨银钱兼用。上曰:钱法阻滞,因有私铸低钱,淆乱难行。又因官不收钱,止责民间行使,安能流通。遵守这钱式,著便颁与内官陈凤务采四火黄铜,依样铸造。不许与京铸纤毫参差。颁行地方,务要依该部先经题准存留,及官员师生俸廪,各役工食等项事例银钱,相兼收使,务使上下相信,乃可。其工费等项,悉遵敕旨会议通融处给。若有私铸,严行禁治。不许因而纵奸,滋弊扰害地方。
万历 年,更定铸钱则例。
《明会典》:万历中则例,金背钱一万文,合用四火黄铜八十五斤八两六钱一分三釐一毫,水锡五斤一十一两二钱四分八毫八丝,炸块三百三十九斤八两一钱一分六釐七毫,木炭四十五斤六两一钱四釐四毫,白麻一十一两六分六釐六毫,松香二斤一十三两六钱二分四毫四丝,砂罐六个,铸匠工食三两六钱五分。火漆钱一万文,合用二火黄铜,斤两同前。牛蹄甲一百八十五个,一分八釐,水锡、炸炭、白麻、松香、砂罐、工食并同前。
熹宗天启二年,始增设宝泉局,专以钱属户部。
《春明梦馀录》:宝源局在城之东,石大人胡衕,盖石亨旧宅也。亨伏诛,宅没入官。嘉靖中,赐仇鸾。鸾败,复没入官。因改为鼓铸公署,虞衡司员外郎监督其事。所属有宝源局大使。国初,鼓铸之事,惟属工部。至天启二年,始增宝泉局,其政属于户部,而工部之所铸者微矣。

皇清

顺治元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
国家开局铸钱,颁行天下,所以重

王制,利民用也。自部铸外,各省镇或设或停,随时更
定。其设官监铸采铜搭放,咸有成法。私铸及行使废钱,禁例尤严。至宝源局隶工部者,兹不具载。
凡设官监铸,顺治元年,置宝泉局,设炉一百座,铸顺治通宝钱,每文重一钱,令户部汉右侍郎一员督理。京省钱法,满汉司官各一员,监督宝泉局,每年掣差河南、陕西、临清、宣府、蓟州、延绥等省镇,开炉鼓铸。令布政司总理,就近道厅官分管。
顺治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二年,题准铸
钱每文重一钱二分,每七文准银一分。旧钱每十四文准银一分,官以此徵收,民以此输纳,听便行使。 又令山西省及大同、密云二镇,开铸。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三年,设宝泉
局笔帖式二员,马法四名。 又令开湖广并荆州、延绥镇鼓铸。 又题准禁用旧钱送部者,每觔给价八分,以资鼓铸。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四年,定每钱
十文准银一分。 又题准
盛京及江西、河南、广东、常德、甘肃各开局鼓铸。
凡禁令,顺治四年,令各处不许私铸伪钱,及前代旧钱,通行严禁。
顺治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五年,议准江
宁设厂开铸。 又覆准停止延镇局及
盛京局。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六年,令浙江、
山东、福建各设局鼓铸。移大同局于阳和。顺治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七年,令武昌、
襄阳各开炉鼓铸。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八年,议准各
布政司,止各开一局,馀俱停止。 又议准铸钱,每文重一钱二分五釐,不许轻重违式。
凡禁令,顺治八年,题准明季废钱,愿送部者,量给价值。如文到三月,仍旧行使者,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地方官以溺职治罪。
顺治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九年,停常德、
襄阳局,令荆州、陨阳各设局开铸。 又题准各省铸钱本息,责成各该衙门,按季报部,年终汇报奏销。
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十年,题准铸
造制钱,务令精工,背铸一釐两字,户部添一户字,各省添本省一字,江宁江字,浙江浙字,武昌武字,福建福字,山东东字,临清临字,太原原字,阳和阳字,宣府宣字,蓟州蓟字,河南河字,陕西陕字。铸不合式者,参究。
凡禁令,顺治十年,题准官炉夹带私铸者,照枉法计赃坐罪。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十二年,设山
东莱州鼓铸炉座。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十三年,议准
各州县官钱本,过三月不完者,罚俸六个月。再限三月,又不完者,住俸。再展限三月,仍不完者,降二级调用。接催官不完,亦照例处分。如样钱颁发,而铸造迟延,及季报愆期,铸钱粗坏者,俱罚俸一年。 又覆准移阳和局于大同,改铸同字。
凡搭放,顺治十三年,题准铸钱搭放兵饷工食,令州县扣算,刊入由单,填注收簿。
凡禁令,顺治十三年,议准缉获私铸三次者,纪录一次。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十四年,题准
各省铸局,概行停止。独令宝泉局鼓铸,每文重一钱四分,一面铸顺治通宝四汉字,一面铸宝泉二满字。
凡搭放,顺治十四年,题准徵收钱粮,银七钱三银,尽起解钱充存留之用。
凡禁令,顺治十四年,议准私铸为首,及匠人,俱处斩。为从及知情买使者,拟绞监候。经纪铺户兴贩搀和私钱者,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在京总甲,在外十家长,知私铸而不首者,照为首例治罪。不知者,责四十板,徒一年。有告捕者,赏银五十两。该管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铸者,照为首例治罪。不知情,及听其贩卖搀和者,照失察例处分。五城坊官、州县卫所官失察,每起降一级。掌印兵马司、知府、直隶知州失察,至二起降一级。司道失察,至三起降一级。同知、通判、吏目、典史,有捕盗之责者,各照印官例,运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副、参、游击照司道例,都司、守备、千总照州县例,如五城御史、各抚按不行察参者,一并议处。 又议准搀和废钱旧钱者,系民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系旗下人,鞭一百,枷号一个月。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十七年,复设
各省炉座,云南亦令开铸。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顺治十八年,议准
无釐字旧钱,每觔给价七分,收燬鼓铸。 又题准铸成康熙通宝样钱,颁发各省局,依式铸造。顺治钱仍旧行使。
凡禁令,顺治十八年,议准私铸,为首及匠人处斩,家产入官。总甲十家长,知情者,俱处斩,家产入官。不知者,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徒一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立行处绞。告捕者,照例给赏。该管地方官,知情,任其私铸者,照为首例。不知,失察者,降三级调用。如经纪铺户贩卖搀和私钱者,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在内五城坊官,在外州县卫所正官,失察一起,降二级。二起,降四级,俱调用。三起,革职。掌印兵马司、知府、直隶知州,失察一起,降一级。二起,降二级。三起,降三级。俱调用。四起,革职。司道、都司失察二起,降一级。三起,降二级。四起,降三级。俱调用。五起,革职。府州县捕盗佐贰、监场武职各官,各按职掌照新例处分。五城御史该抚,不行参察者,以疏忽治罪。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元年,令停各
省铸钱,止留宝泉局、江宁局。 又题准收买釐钱,每觔给价六分。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禁令,康熙三年,题准失察私
铸,该州县官并吏目、典史、卫所官,各降三级调用。知府、直隶知州、捕盗厅官,各降一级调用。司道、都司,各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个月。运使照司道例,分司照知府例,大使照典史例议处。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禁令,康熙四年,题准官员不
能疏通钱法,仍将旧钱废钱搀和行使者,督抚
一起罚俸三个月,二起罚俸六个月,三起罚俸一年。司道、都司一起罚俸六个月,二起罚俸一年,三起降一级留任。知府、直隶知州,一起罚俸一年,二起降一级,三起降二级,俱留任。州县卫所官,一起降二级,二起降四级,俱调用。三起革职。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六年,复开各
省炉座,添设苏州、巩昌等处铸局,照式铸字,苏州苏字,湖南南字,巩昌巩字,广东东字,广西桂字,四川川字,贵州贵字。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搭放,康熙七年,覆准存留驿
站官役俸工杂支等项,俱照银七钱三例,收放制钱。该督抚查取所属徵收流水底簿,磨对,年终将收放数目,造册报部。如奉行不力,指名题参。
凡禁令,康熙七年,题准搀和私钱十文以上,照例治罪。九文以下,仍枷责,免流徙。 又题准私铸人邻佑,不分知情与不知情,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徒一年。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九年,停江宁、
苏州、江西、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厂局。
凡禁令,康熙九年,题准贩卖搀和私钱,五城御史各该抚,不行察参者,一起罚俸三个月,二起罚俸六个月,三起罚俸九个月,四五起罚俸一年,六起以上,降一级留任。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十年,停蓟、密、
宣三镇局。 又题准废钱,尽数交官,每觔给价六分五釐。
凡搭放,康熙十年,令直省存留钱粮,照数收钱,上下通行,方无壅滞。有不收制钱者,以违制论。凡禁令,康熙十年,题准行使废钱,被人首告者,废钱入官,制钱给赏首告之人。本犯枷示,系旗下,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禁令,康熙十二年,覆准销燬
制钱者,犯人与失察官员,俱照私钱例治罪。官员拿获每一起,纪录一次。至四起,加一级。傍人首告者,所获铜一半入官,一半给赏。除红铜锅及现存铜器不禁外,其铸造一应铜器,止许五觔以下。违禁者,系官,革职。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所获铜入官。骁骑校失察,照知县例,佐领照知府例,参领照司道例,都统、副都统照巡抚例议处。拨什库,每一起,鞭一百。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十三年,停浙
江钱局。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十四年,停临
清钱局。
凡采铜,康熙十四年,议准产铜及白黑铅处所,有民具呈愿采,该督抚选委能员监管采取。若地方官不准愿采之,民赴部控告,查果采得铅铜者,将不准采取之官革职。
康熙十八年
九月十三日

上谕大学士索额图、明珠、李霨、冯溥、学士噶尔图、佛
伦、项景襄:今闻钱法渐弛,鼓铸收铜等项,滋生弊端,以致制钱日少,价值腾贵。著户、工二部、都察院堂官,同诣钱局亲察,每铸钱一文,必重一钱,应作何釐剔弊端,俾制钱充裕,永可遵行,著彻底确察,逐一定议具奏。至于部院衙门各处,所有废铜器皿,毁坏铜钟,及废红衣大小铜炮,并直隶各省所存废红衣大小铜炮,著尽行确察解部鼓铸。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十八年,议准
复令湖广鼓铸。 又议准令满右侍郎一员,公同督理钱法。
凡采铜,康熙十八年,覆准各省采铜铅处,令道员总理,府佐分管,州县官专司,任民采取。八分听民发卖,二分纳官,造册季报。近坟墓处,不许采取。事有未便,该督抚题明停止。道厅官如得税铜铅,每十万觔纪录一次。四十万觔,加一级。州县官得税,每五万觔纪录一次,二十万觔加一级。所得多者,照数议叙。上司诛求逼勒者,从重议处。其采取铜铅,先听地主报名采取。如地
主无力,听本州县人报采,许雇邻近州县匠役。如有越境采取,并衙役扰民,照光棍例治罪。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十九年,议准
令满汉科道官各一员,稽察钱局,一年轮差。又覆准漳州府设炉鼓铸,背铸漳字。
凡禁令,康熙十九年,议准搀和废钱旧钱行使者,系民,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系旗下人,鞭一百,枷号一个月。废钱旧钱入官,制钱给举首之人,户部再赏银十两。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二十三年,议
准鼓铸制钱,每文足重一钱,行文铸钱,各省俱照新式鼓铸。 又议准督理钱法堂官,及稽察科道监督司官,俱开列应差职名,题请

钦点。
凡禁令,康熙二十三年,议准钱局内炉头匠役等,有私铸小钱者,令钱法侍郎并稽察钱局科道,及监督等严行查缉。如不行严拿,别经发觉者,俱议处。 又令五城御史、巡捕三营并步军统领等,严拿盗铸私钱,及销燬制钱之人。若别经发觉访获者,五城、三营并步军统领官员,俱照处分,钱局官员例议罪。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禁令,康熙二十四年,议准旗
下人,有犯私铸者,该管骁骑校降一级,罚俸一年。佐领降一级,俱留任。邻佑总甲十家长,知情者,照为从例治罪。不知情者,系旗下,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系官,降一级,留任。旗下另户人在本旗地方私铸,及销燬制钱者,照例治罪。若别旗下人,或民人,在该旗地方私铸销燬,失察者,拨什库鞭八十,步军校骁骑校罚俸半年,佐领、步兵副尉各罚俸三个月,参领罚俸两个月,都统、副都统罚俸一个月。犯人本旗该管官,俱免议。如家仆有犯,其主系官,降二级留任。系平人,鞭一百。该管官免议。赁房之主,知情者,照为从例治罪。不知情者,系官,降一级留任。系平人,鞭一百。其城外居住及看坟家人有犯,伊主照此例处分。若看房家人赁与他人有犯者,家人照房主例处分。伊主免议。在屯庄处有犯,屯拨什库知情者,照为从例治罪。不知情者,鞭一百。伊主及该管官俱免议。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钱法》:凡设官监铸,康熙二十五年,覆
准湖北、湖南、肇庆、云南鼓铸,年终造册,一次具题。
康熙四十四年
五月二十日

上谕户部:江南不用小钱,惟江北行使。皆由山东多
私铸之故。粮船及龙衣船载来北地者甚多。朕已谕织造,严加察缉。今急收小钱,与众未便,惟有严禁私钱,少宽禁小钱之限期,方善耳。康熙四十五年
十月二十七日

上谕大学士马齐、张玉书、陈廷敬等:山东长山县周
村一带,俱开炉私铸。巡抚赵世显不禁不捕,反请鼓铸大钱。若不禁私铸而铸大钱,则大钱重,小钱轻,小民必思射利,燬大钱而铸小钱。是大不利于地方矣。今山东奸民铸小钱者甚多,或地方官图利,与之同事,亦未可知。但未挐获,何可悬拟。顷差侍郎恩丕等,带德州兵丁,驰驿往长山周村等处捕铸私钱之人。挐获之后,并私铸之炉,带往赵世显处示之,问地方现铸私钱,不禁不捕,又欲请铸大钱,何也。赵世显将何辞以对。外省督抚孰贤孰否,朕俱知之。清浊断不能掩,但不坏事,不扰地方,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