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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四十八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四十八卷目录

 钱钞部汇考四
  宋二〈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五则 大观四则 政和四则 重和一则 宣和三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二则 绍兴二十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九则 淳熙十三则 光宗绍熙三则〉

食货典第三百四十八卷

钱钞部汇考四

宋二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复铸铜钱。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建中靖国元年,陕西转运副使孙杰以铁钱多而铜钱少,请复铸铜钱,候铜铁钱轻重稍均,即听兼铸。
崇宁元年,罢铸铁钱。以吴居厚言,铸钱皆增铅、锡,又铸当五钱,行陕西交子。
《宋史·徽宗本纪》:崇宁元年十二月庚申,铸当五钱。
《食货志》:元年,前陕西转运判官都贶复请权罢

陕西铸铁钱。户部尚书吴居厚言:江、池、饶、建钱额不敷,议减铜增铅、锡,岁可省铜三十馀万斤,计增铸钱十五万九千馀缗。所铸光明坚韧,与见行钱不异。诏可。然课犹不登。
《文献通考》:元年,复行陜西交子。
崇宁二年,铸当五大钱,又铸折十铜钱,及夹锡钱。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居厚乃请检用前后上供铸钱条约,视其登耗之数,别定劝沮之法。会蔡京当政,将以利惑人主,假托绍述,肆为纷更。有许天启者,京之党也,时为陜西转运副使,迎合京意,请铸当十钱。五月,始令陕西及江、池、饶、建州,以岁所铸小平钱增料改铸当五大铜钱,以圣宋通宝为文,继而并令舒、睦、衡、鄂钱监,用陕西式铸折十钱,限今岁铸三十万缗,铁钱二百万缗。募私铸人一为官匠,并其家设营以居之,号铸钱院,谓得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铸钱之意。所铸铜钱通行诸路,而陜西、河东、四川系铁钱地者禁之,第铸于陕西铁钱地而已。
《文献通考》:二年二月庚午,初令陕西铸折十铜钱,并夹锡钱。左仆射蔡京奏,据陕西转运副使许天启申,送到新铸铜钱、铁钱样,已降指挥,铜钱于岁终须管铸三十万贯,铁钱铸二百万贯。自来铸钱张官置吏,招刺军兵,所费不少,而军兵之役最为辛苦,官得至薄,率三钱得一钱之利,盖是久失擘画。今陜西、河中府等处民间私铸最多,召募私铸人,令赴官充铸钱工匠,广为营屋,许其一家之人在营居止,不必限其出入,官给以物料,尽其一家人力鼓铸,计其工直,率十分中支若干分数,免其工价。又可收私铸人在官,盖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铸钱之意。欲令许天启相度,疾速准此施行。仍与旧来军工,相兼鼓铸。今来所铸铜钱,除陕西、四川、河东系铁钱地分,更不得行使外诸路,并准折十行用其钱。唯令陜西铁钱地分铸造,却于铜钱地分行使。贵绝私铸之患。如有私铸,并以一文计小钱十科罪。又陕西铜钱至重,每一钱当铁钱三或四。今夹锡铸造样制精好,欲一钱当铜钱二支用,令许天启相度依此施行。从之。 又夹锡钱,始于二年,河东运判洪中孚言:二卤以中国钱铁为兵器,若杂以铅锡,则脆不可用。请改铸夹锡,当三当十铁钱。从之。
崇宁三年,罢铸小平钱改折二钱,铸折十钱,大严私铸,浔州置铁钱监,铸当二钱,又置京西北路交子所。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春正月戊子,铸当十大钱。按《食货志》:自熙宁以来,折二钱虽行民间,法不许运致京师,故诸州所积甚多。至是,发运司因请以官帑所有折二钱改铸折十钱。三年,遂罢铸小平钱及折五钱。置监于京城所,复徐州宝丰、卫州黎阳监,并改铸折二钱为折十,旧折二钱期一岁勿用。大严私铸之令,民间所用鍮石器物,并官造鬻之,辄铸者依私有法加二等。命诸路转运司于沿流顺便地,随宜增置钱监,俾民以所有折二钱换纳于官,运致所增监改铸折十钱。二广产铁,令鼓铸小铁钱,止行于两路;其公私铜钱兑换运输元丰库,仍于浔州置铁钱监,依陜西料例铸当二钱。 又按《志》:三年,置京西北路专切管干通行交子所,效川峡路立伪造法。通情转用并邻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纸者,罪以徒配。按《文献通考》:尚书省言,崇宁监铸御书当十钱,每贯重一十四斤七两,用铜九斤七两二钱,铅四斤一十二两六钱,锡一斤九两二钱。除火耗一斤五两,每钱重三钱。
崇宁四年,铸当二夹锡铁钱,立钱纲验样法。以折十钱为折五。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闰月甲申,置陕西、河东、河北、京西监,铸当二夹锡铁钱。 按《食货志》:四年,立钱纲验样法。崇宁监以所铸御书当十钱来上,缗用铜九斤七两有奇,铅半之,锡居三之一。诏颁其式于诸路,令赤仄及鸟背,书画分明。时赵挺之为门下侍郎,继拜右仆射,与蔡京议多不合,因极言当十钱不便,私铸寖广。乃令提刑司岁较巡捕官一路所获多寡,继令福建、广南毋行用,第铸以上供及给他路。凡为人附带若封识影庇私铸钱者,悉论以法,毋得荫赎。其置铸钱院,盖将以尽收所在亡命盗铸之人,然犯法者不为止。乃命荆湖南北、江南东西、两浙并以折十钱为折五,旧折二钱仍旧。虑冒法入东北也,今以江为界,淮南重宝钱亦作当五用焉。 又按《志》:四年,令诸路更用钱引,准新样印制,四川如旧法。罢在京并永兴军交子务,在京官吏,并归买钞所。时钱引通行诸路,惟闽、浙、湖、广不行,赵挺之以为闽乃蔡京乡里,故得免焉。
《文献通考》:四年,尚书省言,东南诸路盗铸当十钱者多。乃诏广南、福建路更不行使当十钱,有者兑换于别路行使。其本路别铸小平钱,以闽广系出铜处故也。又诏荆湖江浙当十钱,并改作当五钱。
崇宁五年,诏诸路用折二钱改铸折十钱皆罢,送官,偿以小钱。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两浙盗铸尤甚,小平钱益少,市易濡滞。遂命以折五、折十上供,小平钱留本路;江、池、饶、建、韶州钱监,岁课以八分铸小平钱,二分铸当十钱。俄诏广南、江南、福建、两浙、荆湖、淮南用折二钱改铸折十钱皆罢,其创置铸钱院及招置钱户并停。继复罢铸当十二分之令,尽铸小平钱。荆湖、江南、两浙、淮南重宝钱作当三,在京、京畿、京东西、河东、河北、陕西、熙河作当五。通宝钱所铸未多,在官者悉封椿,在民间者以小平钱纳换。旋复诏京畿、京东西、河北、河东、陜西、熙河当十钱仍旧,两浙作当三,江南、淮南、荆湖作当五。时钱弊苦重,条序不一,私铸日甚。御史沈畸奏曰:小钱便民久矣。古者军兴,锡赏不继,或以一当百,或以一当千。此权时之宜,岂可行于太平无事之日哉。当十鼓铸,有数倍之息,虽日斩之,其势不可遏。未几,诏当十钱止行于京师、陕西、河东、河北。俄并畿内用之,馀路悉禁。期一季送官,偿以小钱,换纳到者输于元丰、崇宁库,而私钱亦限一季自致,计铜直增二分,偿以小钱,隐藏者论如法。寻诏郑州、西京亦听用折十钱,禁贸易为二价者。东南诸监增铸小平钱,以待偿钱,而私钱亦改铸焉。折十钱为弊既重,一旦更令,则民骤失厚利。又诸路或用或否,往往不尽输于官,冒法私贩。始令四辅、畿内、开封府许搜索舟车,赏视旧法增倍。水陆所由,官司失察者皆停替,而受纳不拣选、容私钱其间者,以差定罪法。又以私钱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路每一私钱,计小平钱三,以小钱易于官,在京以四小平钱易之。京师出纳及民间贸易,并大小钱参用,而私铸小平钱辄行用。立搜索告捕罪赏,越江、淮入汴钱至京者,一依当十钱法。御史张茂直请严私贩当十之令,纲舟载卸,皆选官监索,保无藏匿,舟车兜担,即疑虑私贩者,并听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铸转入淮、浙、京东等路者,所由州县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法滋密矣。 又按《志》:五年,尚书省言:钱引本以代盐钞,而诸路行之不通,欲权罢印制。在官者,如旧法更印改解盐钞;民间者,许贸易,渐赴买钞所如钞法分数计给。从之。
大观元年,铸当十钱,颁大观新修钱法于天下,又铸夹锡钱,改四川交子务为钱引务。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观元年,张茂直复言:州县督捕加峻,私小黄钱投委江河,不敢复出。请令东南州县置木匮封键于阛阓中,听民以私钱自投,如自首法。当三、当五钱,舟船附带者,亦多弃之江河,请下诸路捞漉。时蔡京复相,再主用折十钱。二月,首铸御书当十钱,以京畿钱监所得私钱改铸。寻兴复京畿两监,以转运使宋乔年领之,用提举京畿铸钱司为名。乔年铸乌背漉铜钱来上,诏以漉铜式颁行诸路。京之初为折十钱,人不以为便,帝亦知之。故崇宁四年以后,稍更其法,及京去位,遂诏谕中外。京再得政复行之,知盗铸者必众,将威以刑。会有告苏州章綖盗铸数千万缗,遂兴大狱。初遣李孝寿,又遣沈畸、萧服,末以命知苏州孙杰、发运副使吴泽仁。綖坐刺流海岛,连坐者十馀人。时皆冤之。于是颁行大观新修钱法于天下,申命开封府尹少、外路监司,各分州郡举行,按举能否,月检会法令,使民知禁。用孙杰言,盗铸依淮东重法地,囊橐强盗之家,籍其财以待赏,居停邻保并均备告验;私钱依私茶法;给随行物;州常桩盗铸赏钱五千缗,州县稽于施行,监司失察,不以赦原。是岁,京畿既置钱监,乃专铸当十大钱,而小平钱则铸于诸路。既而当十钱少,复置真州铸钱监,以本路所换钱不依式者及诸司当二见缗,用旧式改铸当十钱。 又按《志》:初,蔡京主行夹锡钱,诏铸于陕西,亦命转运副使许天启推行。其法以夹锡钱一折铜钱二,每缗用铜八斤,黑锡半之,白锡又半之。既而河东转运使洪中孚请通行于天下,京欲用其言,会罢政。大观元年,京复相,遂降钱式及锡毋于铸钱之路,铸钱院专用鼓铸,若产铜地始听兼铸小平钱。复用转运司及提刑司参领其事,衡州熙宁、鄂州宝泉、舒州同安监暨广南皆铸焉。 又按《志》:元年,诏改四川交子务为钱引务。自用兵取湟、廓、西宁,籍其法以助边费,较天圣一界逾二十倍,而价愈损。及更界年,新交子一当旧者四,故更张之。以四十三界引准书放数,仍用旧印行之,使人不疑扰,自后并更为钱引。
大观二年,令江、池、饶、建州钱监,以铸当十之五分铸小平钱。申严私铸之禁。又诏永兴军更置钱引务。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令江、池、饶、建州钱监,自来岁以铸当十五分铸小平钱。申严私铸之法,即托权要事势,度越关津,拒捍搜索者,虽轻以违制论,载御物者同之。初,崇宁五年,始禁陕西铁钱行于兴元府等界。至是,又以铁钱猥多,禁陕西铁钱入蜀。有董奎者,为走马承受,遂令以铁钱三折铜钱一。事闻,责奎以妄肆胸臆,致币轻物重,奎遂即罪。
又按《志》:二年,江南东西、福建、两浙许铸使铁钱。

又按《志》:二年,陕西、河东皆以旧钱引入成都换易,故四川有壅遏之弊,河、陕有道途之艰,豪家因得以损直敛取。乃诏永兴军更置务纳换陕西、河东引,仍遣大臣二人监之。八月,知威州张持奏:本路引一千者今仅直十之一,若出入无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吏奉旧并用引,请稍给钱便用。擢持为成都路转运判官,提举川引。后引价益贱,不可用,持复别用印押以给官吏,他无印押者皆弃无用。言者论其非法,特坐远谪。
大观三年,申当十钱行使之令,罢东南所铸夹锡钱,又诏钱引,止如天圣额书。
《宋史·徽宗本纪》:三年十二月己亥,罢东南铸夹锡钱。 按《食货志》:三年,申当十钱行使之令,益以京东、京西,而河北并边州县镇砦、四榷场及登、莱、密州缘海县镇等皆禁。时蔡京复罢政矣。 又按《志》:三年,京复罢政,诏以两浙铸夹锡钱扰民,凡东南所铸皆罢。
又按《志》:三年,诏钱引四十一界至四十二界毋收

易,自后止如天圣额书放,铜钱地内勿用。
大观四年,罢铸当十钱,及夹锡钱,许陕西铁钱入蜀,以四川封桩钱为成都务本。
《宋史·徽宗本纪》:四年春正月癸卯,罢改铸当十钱。二月庚辰,罢京西钱监。壬辰,罢河东、河北、京东铸夹锡铁钱。 按《食货志》:四年,诏:鼓铸当十钱多,虑法随以弊,其止铸旧额小平钱。张商英为相,奏言:当十钱为害久矣。旧小平钱有出门之禁,故四方客旅之货,交易得钱,必太半入中末盐钞,收买告牒,而馀钱又流布在市井,此上下内外交相养。自当十钱行,以一夫而负八十千,小车载四百千,钱既为轻赍之物,则告牒为滞货,盐钞非得虚抬之息则不行。臣今欲借内库并密院诸司封桩䌷绢、金银并盐钞,下令折十钱限民半年所在送官,十千给银绢各一匹两,限竟毋更用。俟钱入官,择其恶者铸小平钱,存其好者折三行用。如此则钱法、钞法不相低昂,可以复旧。利州路提刑司言:旧铜铁钱轻重相寻,以大铁钱一折小铜钱二;今大铁钱五止当一铜钱,比旧轻十倍。又流入川界,钱轻物重,颇类陜西。欲将折二大铁钱以一折一,虽稍减钱数,钱必稍重。诏许陜西铁钱入蜀仍旧,尽释其禁,且命以今物价量宜裁之。 又按《志》:四年,并河北、河东、京东等路夹锡钱皆罢之,所在监、院皆废。惟河东三路听存旧监,以铸铜、铁钱;产铜郡县听存,用改铸小平钱。 又按《志》:四年,假四川提举诸司封桩钱五十万缗为成都务本,侵移者准常平法。
政和元年,以当十钱作当三,为定制,又户部请钱,引勿减数收市,新引给换听,易钱储为本,从之。
《宋史·徽宗本纪》:政和元年夏四月乙卯,罢陜西、河东铸夹锡钱。五月戊辰,改当十钱为当三。 按《食货志》:元年诏:钱重则物轻,钱轻则物重,其势然也。今诸路所铸小平钱,行之久而无弊,多而不壅,为利博矣。往岁图利之臣鼓铸当十钱,苟济目前,不究悠久,公私为害,用之几十年,其法日弊而不胜。奸猾之民规利冒法,销毁当二、小平钱,所在盗铸,滥钱益多,百物增价。若不早革,即弊无已时。其官私见在当十钱,可并作当三,以为定制。尚虑豪猾惮于折阅,胥动浮言,可内自京尹,外逮监司、郡县,悉心开谕。 又按《志》:元年,钱轻物重,细民艰食,诏:应陕西旧行使铁钱地,并依元丰年大铁钱折二,公私通行,夹锡钱同之,毋得分别。见存铁钱,毋改更铸夹锡,河东官私折二、夹锡钱同之。童贯宣抚陕西,以诏亟平物价,帅臣徐处仁切责其非,坐贬。钱即经略鄜延,抗疏言:详考诏旨,谓铁钱复行,与夹锡并用。虑奸民妄作轻重,欲维持推行,俾钱物相直,非欲以威力胁制百姓,顿减物价于一两月之间。今宣抚司裁损米谷、布帛、金银之价,殆非人情。徐处仁言虽未尽,所见为长,望速询其实。如臣言乖谬,愿同处仁贬。诏即妄有建明,毁辱使命,谪置偏州。寻亦罢行夹锡钱,且禁裁物价,民商贸易,各从其便。继而童贯复请与旧法铁钱并折二通行。知阌乡县论九龄俄坐以铜钱一估夹锡钱七八,并知州王寀、转运副使张深俱被劾。时关中钱甚轻,夹锡欲以重之,其实与铁钱等,物价日增,患甚于当十。又按《志》:元年,户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输官之引,以十分为率,三分用民户所有,而七分赴官场买纳,由是人以七分为疑。请自今无计以三七分之数,并许通用,愿买纳者听。民间旧以本钱未至,引价大损,故州官官钱亦减数收市;今本钱已足,请勿减数以祛民惑。又请四十三界引俟界满勿换给,自四十四界为改法之首。而户部详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五界勿印。若通行及乏用,听于界内续增其新引给换之,馀如旧鬻之,或于给钱之所易钱储以为本,移用者如擅支封桩钱法。诏可。
政和二年,复铸夹锡钱。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蔡京复得政,条奏广、惠、康、贺、衡、鄂、舒州昨铸夹锡钱精善,请复铸如故。广西、湖北、淮东如之,且命诸路以铜钱监复改铸夹锡,遂以政和钱颁式焉。夹锡钱既复推行,钱轻不与铜等,而法必欲其重,乃严擅易抬减之令。凡以金银、丝帛等物贸易,有弗受夹锡、须要铜钱者,听人告论,以法惩治。市井细民朝夕鬻饼饵熟食以自给者,或不免于告罚。未几,以夹锡钱不以何路所铸,并听通行。陕西用政和通宝旧大铁钱,与夹锡钱杂。虑流转诸路。
政和四年,罢夹锡钱。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诏毋更行用,致令诸监改铸夹锡钱,在民间者赴官换给。郑居中、刘正夫为相,以为不便,令淮南夹锡钱期三日官私俱禁不用,仍罢鼓铸,夹锡钱悉辇桩关中。寻诏河东、陕西外,馀路并罢;俄诏并河东罢铸夹锡钱,止用旧法鼓铸。
政和六年五月丁酉,废锡钱。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重和元年,复京西钱监,权罢铸夹锡钱。
《宋史·徽宗本纪》:重和元年十二月戊寅朔,复京西钱监。 按《食货志》:元年,权罢京西铸夹锡钱,继以关中籴买,用之通流,复命鼓铸,专给关中。夹锡行,小民往往以药点染,与铜钱相乱,河北漕臣张翚等尝坐贬焉。
宣和 年,令饶、赣钱监铸小平钱。又令江、池、饶钱监,改铸当二钱。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自当十钱行,抵
冒者多。大观四年,星变,赦天下。凡以私钱得罪,有司上名数,亡虑十馀万人。蔡京罔上毒民,可谓烈矣。时御府之用日广,东南钱额不敷,宣和以后尤甚。乃令饶、赣钱监铸小平钱,每缗用铁三两,而倍损其铜,稍损其铅。继又令江、池、饶钱监,尽以小平钱改铸当二钱,以纾用度,然有司犹数告乏。 按《宗室传》:子淔,燕王五世孙,除陜西转运副使。初,蔡京铸夹锡钱,民病壅滞,子淔请铸小铁钱以权之,因范格以进。徽宗大说,御书宣和通宝四字为钱文。既成,子淔奏令民以旧铜钱入官,易新铁钱。旬日,易得百馀万缗。帝手札以新钱百万缗付五路,均籴细麦,命子淔领其事。民苦限迫,诣子淔诉者日数百人,子淔奏请宽其期,民便之。会蔡京再相,言者希京意,论子淔乱钱法,落职奉祠。
宣和六年,诸坑冶铸钱,皆定常额,选提点官。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诏:坑冶之利,二广为最,比岁所入,稽之熙、丰,十不逮一。令漕臣郑良提举经画,分任官属典掌计置,取元丰以来岁入多数立额,定为常赋,坑冶司毋预焉。时江、淮、荆、浙等九路,坑冶凡二百四十五,铸钱院监十八,岁额三百馀万缗。五月,诏:坑冶旧隶转运司者,如熙、丰、绍圣法;崇宁以后隶常平司者,如崇宁法;其江、淮等路坑冶官属,如熙、丰员数,馀路官属并罢,仍令中书选提点官。
宣和七年二月甲辰,复置铸钱监。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钦宗靖康元年,罢钞旁定贴钱,及陕西用铜钱,罪例,令川引并如旧即成都府务纳换。
《宋史·钦宗本纪》:靖康元年奏正月甲申,罢钞旁定贴钱。 按《食货志》:元年,罢政和敕陕西路用铜钱断徒二年配千里法。 又按《志》:元年,令川引并如旧即成都府务纳换。以置务成都,便利岁久,至诸州则有料次交杂之弊,故有是诏。大凡旧岁造一界,备本钱三十六万缗,新旧相因。大观中,不蓄本钱而增造无艺,至引一缗当钱十数。及张商英秉政,奉诏复循旧法。宣和中,商英录奏当时所行,以为自旧法之用,至今引价复平。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壬辰,铸建炎通宝钱。庚戌,始通当二大钱于淮、浙、荆湖诸路。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建炎二年六月乙卯,邛州铸钱,增印钱引。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元年,铸绍兴钱,造关子召商人,于榷货务请钱。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八月壬午,铸绍兴钱。冬十月壬午,初置见钱关子,招人入中,以给军食。 按
《食货志》:元年,有司因婺州屯兵,请桩办合用钱,而路不通舟,钱重难致。乃造关子付婺州,召商人入中,执关于榷货务请钱,愿得茶、盐、香货钞引者听。于是州县以关子充籴本,未免抑配,而榷货务又止以日输三分之一偿之,人皆嗟怨。
绍兴 年,权罢建州鼓铸,寻复旧,泉司供给铜、锡。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先是,江池饶州、建宁府四监,岁铸钱百三十四万缗,充上供;衡、舒、严、鄂、韶、梧州六监,岁铸钱百五十六万缗,充逐路支用。建炎经兵,鼓铸皆废。绍兴初,并广宁监于虔州,并永丰监于饶州,岁铸才及八万缗。以铜、铁、铅、锡之入,不及于旧,而官吏稍廪工作之费,视前日自若也,每铸钱一千,率用本钱二千四百文。时范汝为作乱,权罢建州鼓铸,寻复旧,泉司供给铜、锡六十五万馀斤。绍兴 年,秦州置钱引务,兴州鼓铸铜钱。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张浚传》:浚为川、陜宣抚处置使。绍兴中,任赵开为都转运使。 按《赵开传》:张浚以知枢密院宣抚川蜀,以开为随军转运使。成都府法,于秦州置钱引务,兴州鼓铸铜钱,官买银绢,听民以钱引或铜钱买之。凡民钱当入官者,并听用引折纳,官支出亦如之。民私用引为市,于一千并五百上许从便增高其直,惟不得减削。法既流通,民以为便。初,钱引两科通行才二百五十万有奇,至是添印至四千一百九十馀万,人亦不厌其多,价亦不削。宣司获伪引三十万,盗五十人,浚欲从有司议当以死,开白浚曰:相君误矣。使引伪,加宣抚使印其上即为真。黜其徒使治弊,是相君一日获三十万之钱,而起五十人之死也。浚称善,悉如开言。
绍兴三年,禁铜钱出中国,省泉司官属。
《宋史·高宗本纪》:三年十一月甲戌,禁以铜钱出中国。
《文献通考》:三年,刘大中宣谕江南归,言泉司官吏之费,岁十三万缗。请省官属。从之。
绍兴五年闰月丙辰,罢福建铸钱,令转运、坑冶司办集。六月丁未,并饶州铸钱司于虔州。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六年,置行在交子务,印交子钱引,复罢之,令榷货务印造关子,禁民销毁铜钱。
《宋史·高宗本纪》:六年二月甲辰,置行在交子务,印交子钱引给诸路,令公私同见钱行用。五月甲午,禁销钱及私铸铜器。 按《食货志》:六年,诏置行在交子务。臣僚言:朝廷措置见钱关子,有司寖失本意,改为交子。官无本钱,民何以信。于是罢交子务,令榷货务储见钱印造关子。 又按《志》:六年,敛民间铜器,诏民私铸铜器者徒二年。赣、饶二监新额钱四十万缗,提点官赵伯瑜以为得不偿费,罢鼓铸,尽取木炭铜铅本钱及官吏阙额衣粮水脚之属,凑为年计。
绍兴七年五月己丑,禁四川增印钱引。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九年八月己巳,命陕西复行铁钱。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前宋时,川、陜皆行铁钱,益、利、夔皆即山冶铸。绍兴九年,诏陕西诸路复行铁钱。
绍兴十年三月戊子,增印钱引五百万缗,付宣抚司市军储。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三年,复铸新钱,鍊胆铜铸之。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韩球为使,复铸新钱,兴废坑冶,至于发冢墓,坏庐舍,籍冶户姓名,以胆水盛时浸铜之数为额。
〈注〉浸铜之法:以生铁锻成薄片,排置胆水槽中浸渍数日,铁片为胆水所薄,上生赤煤,取刮铁煤入炉,三炼成铜。大率用铁二斤四两,得铜一斤。饶州兴利场、信州铅山场各有岁额,所谓胆铜也。

无铜可输者,至镕钱为铜,然所铸亦才及十万缗。绍兴十五年秋七月戊申,复置利州铸钱监。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十五年,置利州绍兴监,铸钱十万缗以救钱引。
绍兴二十二年,复嘉、邛二监,铸小平钱。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二年,复嘉之丰远、邛之惠民二监,铸小平钱。绍兴二十三年,减利州岁铸钱,令铸折二、折三钱。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三年夏四月乙酉,减利州岁铸钱为九万缗。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诏利州并铸折二钱,后又铸折三钱。
绍兴二十四年,罢铁钱司归之漕司。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绍兴二十七年,出版漕钱为铸本,复置铸钱监,及泉司。
《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七年秋七月己巳,复饶、赣、韶三州铸钱监。八月庚申,复置提领诸路铸钱司于行在,以户部侍郎荣薿领之。 按《食货志》:二十七年,出版漕钱八万缗为铸本,岁权以十五万缗为额。复饶、赣、韶铸钱监,以漕臣往来措置,通判主之。殿中侍御史王圭言泉司不可废,复以户部侍郎荣薿提领,许置官属二员。 按《洪遵传》:遵,拜起居舍人。论者欲复鄱阳永平、永丰两监鼓铸,诏给、舍议,遵曰:唐有鼓铸使,国朝或以漕臣兼领,或分道置使,釐为三司。自中兴来,置都大提点,官属太多,动为州县之害。间者亟行废罢,又无一定之论,初委运使,又委提刑,又委郡守、贰,号令不一,鼓铸益少。窃以为复置便。
绍兴二十八年,大索民间铜器付铸钱司,命官提领铸钱,定铜钱出界罪赏。
《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八年秋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铜器悉付铸钱司,民间不输者罪之。八月壬寅,命户部侍郎令詪提领诸路铸钱。九月辛未,定铜钱出界罪赏。 按《食货志》:二十八年,出御府铜器千五百事付泉司,大索民间铜器,得铜二百馀万斤,寺观钟、磬、铙、钹既籍定投税外,不得添铸。
绍兴二十九年,印公据、关子,付三路总领所,置诸路提点铸钱官。
《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九年五月丁卯,命印给三总领所见钱公据、关子,许商人入纳。六月辛未,复置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官。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印公据、关子,付三路总领所:淮西、湖广关子各八十万缗,淮东公据四十万缗,皆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内关子作三年行使,公据二年,许钱银中半入纳。 又按《志》:二十九年,令命官之家留见钱二万贯,民庶半之,馀限二年听转易金银,算请茶、盐、香、矾钞引之类,越数寄隐,许人告。以李植提点铸钱公事,植言:岁额内藏库二十三万缗,右藏库七十馀万缗,皆至道以后数也。绍兴以来,岁收铜二十四万斤,铅二十万斤,锡五百斤,仅可铸钱一十万缗。诸道拘到铜器二百万斤,附以铅、锡,可铸六十万缗。然拘者不可以常,唯当据坑冶所产。下工部,权以五十万缗为额。又明年,才铸及十万缗。今泉司岁额增至十五万缗,小平钱一万八千缗,折二钱六万六千缗。岁费铸本及起纲糜费约二十六万缗,司属之费又约二万缗,东南十一路一百一十八州之所供,有坑冶课利钱、木炭钱、锡本钱,约二十一万缗,比岁所收不过十五六万缗耳。岁额:金一百二十八两,银无额,以七分入内库,三分归本司,铜三十九万五千八百斤,铅三十七万七千九百斤,锡一万九千八百七十五斤,铁二百三十二万八千斤,比岁所榷十无二三。每当二钱千,重四斤五两;小平钱千,重四斤十三两;视旧制,铜少铅多,钱愈锲薄矣。
绍兴三十年,定铸钱司岁铸,钱数命,钱端礼造会子,复出见钱关子,听商贾请买。
《宋史·高宗本纪》:三十年五月丙戌,定铸钱司岁铸五十万缗。六月庚戌,复出诸军见钱关子三百万缗,听商贾以钱银请买。 按《食货志》:三十年,户部侍郎钱端礼被旨造会子,储见钱,于城内外流转;其合发官钱,并许兑会子输左藏库。
绍兴三十一年,行新造会子,改隶会子务。
《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一年秋七月乙未,行新造会子于淮、浙、湖北、京西诸州。 按《食货志》:三十一年,诏会子务隶都茶场。
绍兴三十二年,定伪造会子法。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十二年,定伪造会子法。
〈注〉犯人处斩。赏钱千贯,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

当时会纸取于徽、池,续造于成都,又造于临安。会子初行,止于两浙,后通行于淮、浙、湖北、京西。除亭户盐本用钱,其路不通舟处上供等钱,许尽输会子;其沿流州军,钱、会中半;民间典卖田宅、马牛、舟车等如之,全用会子者听。
孝宗隆兴元年,置江州会子务。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隆兴元年,诏会子以隆兴尚书户部官印会子之印为文,更造五百文会,又造二百、三百文会。置江州会子务。 又按《志》:元年,诏铸当二、小平钱,如绍兴之初。
〈注〉乾、淳迄于嘉泰、开禧皆如之。

隆兴二年,川引增印,至二百万。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川引自张浚开宣府,赵开为总饷,以供籴本,以给军需,增印日多,莫能禁止。七年,川、陕副帅吴玠请置银会于河池,不许。盖前宋时,蜀交出放两界,每界一百二十馀万。今三界通行,为三千七百八十馀万,至绍兴末,积至四千一百四十七万馀贯;所贮铁钱,仅及七十万贯,以盐酒等阴为称提。是以饷臣王之望亦谓添印钱引以救目前,不得不为朝廷远虑。诏添印三百万,之望止添印一百万。孝宗隆兴二年,饷臣赵沂添印二百万。
乾道元年,铸当二钱,林安宅请禁铜钱入北境,取蜀中铁钱行之淮上,洪适奏寝之。
《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元年秋七月己未,铸当二钱。
《洪皓传》:皓子适,乾道元年八月,拜参知政事。谏

议大夫林安宅以铜钱多入北境,请禁之,即蜀中取铁钱行之淮上。事既行,适言其不可。上问之,适曰:今每州不得千缗,一州以万户计之,每家才得数百,恐民间无以贸易。且客旅无回货,盐场有大利害。上以为然,乃寝前命,但于蜀中取十五万缗,行之。
乾道二年,诏铜钱毋过江北,降会子、交子,令江、淮人对换,出库银收会子,又诏臣僚条具铁钱、交子利害以闻。
《宋史·孝宗本纪》:二年八月辛未朔,诏两淮行铁钱,铜钱毋过江北。癸未,降会子、交子于镇江、建康务场,令江、淮之人对换。十一月己酉,尽出内藏及南库银以易会子,官司并以钱银支遣,民间从便。两淮总领所许自造会子。鬻诸路营田。十二月癸酉,诏三省、侍从、台谏、两淮漕臣、郡守,条具两淮铁钱、交子利害以闻。 按《食货志》:淮南旧铸铜钱。乾道初,诏两淮、京西悉用铁钱。荆门隶湖北,以地接襄、岘,亦用铁钱。 又按《志》:绍兴末,会子未有两淮、湖广之分,其后会子太多而本钱不足,遂致有弊。乾道二年,诏别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贯交子三百万,止行使于两淮,其旧会听对易。凡入输买卖,并以交子及钱中半。如往来不便,诏给交子、会子各二十万,付镇江、建康府榷货务,使淮人之过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对易循环以用。
又按《志》:二年,以会子之弊,出内库及南库银一百

万收之。
乾道三年,诏铜钱会子依旧过江行用,交子作见钱输官,造新交子,不限以年,又以会子破损,别造换给,收会子印板。
《宋史·孝宗本纪》:三年春正月癸亥,罢铜钱过江之禁。 按《食货志》:自绍兴末年,铜钱禁用于淮而易以铁钱,会子既用于淮而易以交子,于是商贾不行,淮民以困。左司谏陈良祐言交子不便,诏两淮郡守、漕臣条其利害,皆谓所降交子数多,而铜钱并会子不过江,是致民旅未便。于是诏铜钱并会子依旧过江行用,民间交子许作见钱输官,凡官交,尽数输行在左藏库。三年,诏造新交子一百三十万,付淮南漕司分给州军对换行使,不限以年;其运司见储交子,先付南库交收。 又按《志》:三年,以民间会子破损,别造五百万换给。又诏损会贯百钱数可验者,并作上供钱入输,巨室以抵价收者坐之。 又按《志》:初,襄、郢等处大军支请,以钱银品搭。孝宗隆兴元年,始措置于大军库储见钱,印造五百并一贯直便会子,发赴军前,并当见钱流转。印造之权既专,印造之数日益;且总所所给止行于本路,而荆南水陆要冲,商贾必由之地,流通不便。乾道三年,收其会子印板。 按《陈良祐传》:良祐,除右司谏。首言会子之弊,愿捐内帑以舒细民之急。上曰:朕积财何用,能散可也。慨然发内府白金数万两收换会子,收铜版勿造,军民翕然。未几,户部得请,改造五百万。又奏:陛下号令在前,不能持半岁久,以此令民,谁能信之。岂有不印交子五百万,遂不可为国乎。既而又欲造会子二千万,屡争之不得,遂请以五百万换旧会,俟通行渐收之,当使不越千万之数。
《文献通考》:三年正月,度支郎中唐瑑言,自绍兴三十一年,至乾道二年七月,共印过会子二千八百馀万道。止乾道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前,共支取过一千五百六十馀万道。除在官司桩管循环外,其在民间者,有九百八十万道。自十一月十四日以后,措置收换,截至三年正月六日,共缴进过一百一十八万九千馀贯,尚有八百馀万贯未收。大约每月收换,不过六七十万。缘诸路纲运依近指挥,并要十分见钱,州县不许民户输纳会子,是致在外会子,往往商贾低价收买,辐辏行在。所以六务支取拥并,诏给降度牒及诸州助教帖各五千道,付榷货,务召人全以会子入纳,候出卖将尽,申取朝廷节续给降。务欲尽收会子也。六月,户部曾怀言,会子除收还外,尚有四百九十万贯在民间。乞存留行使。十二月,以民间会子有破损者,别造五百万换给。他日,又诏损会贯百钱数,可照者,并作上供钱解发钜室,以抵价收者,坐罪。乾道四年,和州置铸钱监,四川增印钱引,重铸措置会子库印,旧会印文可验者,悉与兑换,又以关子钞引,付湖北漕司收换,输库。
《宋史·孝宗本纪》:四年二月戊戌,置和州铸钱监。六月癸卯,诏四川宣抚司增印钱引一百万,对偿民间预钱。 按《食货志》:四年,以取到旧会毁抹付会子局重造,三年立为一界,界以一千万贯为额,随界造新换旧。以户部尚书曾怀同共措置,铸提领措置会子库印。每道收靡费钱二十足,零百半之。凡旧会破损,贯百字存、印文可验者,即与兑换。 又按《志》:四年,以淮西总所关子二十万,都茶场钞引八十万,付湖北漕司收换,输左藏库,又命降银钱收之。
《文献通考》:四年,差户部尚书曾怀同共措置铸提领措置会子库印,依左藏库推赏,其将带经过务场,不得收税。蒋芾奏曰:此月用会子收回金银,若会子稍多,又出钱银收之。陈俊卿奏曰:敛散抑扬,权之在上,可以无敝。其年四月一日,兴工印造,至岁终,可造一千万贯。措置收换,旧会每道收糜费钱二十足零,百半之应旧会破损,但贯百字存印文可验者,即与兑换。内有假伪,将辩验人吏送所司,其监官取朝廷指挥,每验出一贯伪会,追究元收兑会子人钱三贯,与辩验人。如官吏用心,讫事无假伪,具姓名推赏。自十二月一日始,置局收换。至明年三月十日终尽绝。更不行用。
乾道五年,令淮西铸小铁钱,州县诸色纲钱,七分收钱,三分收会,又以会子,付荆南府兑换。
《宋史·孝宗本纪》:五年八月辛亥,命淮西路铸小铁钱。 按《食货志》:五年,令行在榷货务、都茶场将请算茶、盐、香、矾钞引,权许收换第一界,自后每界收换如之。其州县诸色纲钱,以七分收钱,三分收会。 又按《志》:五年,诏户部给行在所会子五十万,付荆南府兑换。
乾道六年,置铁钱监。遣官,措置铁钱,又并铸钱司归发运司,未几,复置。
《宋史·孝宗本纪》:六年二月丁亥,复置舒州同安监,铸铁钱。庚戌,遣司农寺丞许子忠诣淮西,措置铁钱。夏四月辛巳朔,罢铸钱司归发运司。六月癸酉,置蕲州蕲春监、黄州齐安监,铸铁钱。十二月甲子,置江州广宁监、临江军丰馀监、抚州裕国监铸铁钱。 按《食货志》:六年,并铸钱司归发运司,寻复置。 又按《志》:六年,先是,以和州旧有钱监,舒州山口镇亦有古监,诏司农丞许子中往淮西措置。于是子中以舒、蕲、黄皆产铁,请各置监。
〈注〉舒州同安监,蕲州新春监,黄州齐安监。

且铸折二钱。以发运司通领四监。
江之广宁监,兴国之大冶监,临江之丰馀监,抚之裕国监。

子中所领三监,岁合认三十万贯,其大小铁钱,令两淮通行。
乾道七年,复置铸钱司,守臣铸钱增羡者迁官。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春,复铸钱司。 按《食货志》:七年,舒、蕲守臣皆以铸钱增羡迁官,然淮民为之大扰。乾道八年,定铁钱额,复置提点铸钱官,其铸钱淆杂,及亏额者各议降罚有差。
《宋史·孝宗本纪》:八年九月戊辰,定江西四监铁钱额。十二月庚申,复置铸钱司提点官二员。 按《食货志》:八年,饶州、赣州复各置提点官。以新铸钱淆杂,提点铸钱及永平监官、左藏西库监官、户部工部长贰官责降有差。 又按《志》:八年,以江州、兴国军铁冶额亏,守贰及大冶知县各降一官。
乾道九年,禁沙尾钱,立捕造伪会赏格。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大江之西及湖、广间多毁钱,夹以沙泥重铸,号沙尾钱,诏严禁之。 又按《志》:九年,定捕造伪会之赏。
淳熙元年,罢铸铁钱,改铜钱,给会子,收买浮盐,又令榷货务输,赍到钞钱。
《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元年十二月丙辰,罢铁钱,改铸铜钱。 按《食货志》:元年,诏左藏南上库给会子二十五万,收买临安、平江、绍兴、明秀州额外浮盐,其赍到钞钱,令榷货务月终输封桩库,以备循环换易会子。
淳熙二年,并赣州铸钱,司以韩祥言,收减旧楮,以增楮价。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铸钱司,淳熙二年,并赣司归饶州。 又按《志》:二年,宗正丞韩祥奏:坏楮币者只缘变更,救楮币者无如收减。自去年至今,楮价粗定,不至折阅者,不变更之力也。今已罢诸造纸局及诸州科买楮皮,更多方收减,则楮价有可增之理。上曰:善。
淳熙三年,定铸钱岁额,诏第三、第四界会子各展限三年,又有司请添纸料造楮,严禁伪造。
《宋史·孝宗本纪》:三年十二月丁酉,定铸钱司岁铸额为十五万缗。 按《食货志》:三年,诏第三界、四界各展限三年,令都茶场会子库以第四界续印会子二百万贮南库。当时户部岁入一千二百万,其半为会子,而南库以金银换收者四百万,流行于界外者才二百万耳。 又按《志》: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数虽损,而伪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会子言之,其所入之数,宜减于所出之数。今收换之际,元额既溢,举者未已。若非伪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尽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为伪,尚或难之。迨十七界之更印,以杂用川、杜之纸,至十八界则全用杜纸矣。纸既可以自造,价且五倍于前,故昔之为伪者难,今之为伪者易。人心循利,甚于畏法,况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为抄撩之际,增添纸料,宽假工程,务极精致,使人不能为伪者,上也;禁捕之法,厚为之劝,厉为之防,使人不敢为伪者,次也。淳熙五年,禁砂毛钱,及两淮铜钱,令舒州、蕲州增铸,寻以黄洽言,诏除之,又以蜀引,额多不令再增。按《宋史·孝宗本纪》:五年秋七月癸未,禁砂毛钱。十二月丙午,禁两淮铜钱,复行铁钱。 按《食货志》:五年,诏舒州岁增铸十万贯,以三十万贯为额;蕲州增铸五万贯,以十五万贯为额。如更增铸,优与推赏。御史黄洽言:兴天下之利者,不穷天下之力。舒、蕲岁铸四十五万不易为也。又有增铸之赏,恐其难继。诏除之。又按《志》:五年,以蜀引增至四千五百馀万,立额不令再增。
淳熙六年冬十月庚子,四川行当三大钱。
《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七年,令京西州军用铁钱及会子,立舒、蕲二州铸钱额,诏十七、十八界会子更不立限,又造会子,收换破会。
《宋史·孝宗本纪》:七年春正月己卯,诏京西州军并用铁钱及会子;民户铜钱,以铁钱或会子偿之,满二月不输官,许告赏。五月戊寅,诏舒、蕲二州铸钱岁以四十五万贯为额。 按《食货志》:七年,以十八界与十七界会子更不立限,永远行使。 又按《志》:七年,诏会子库先造会子一百万,降付湖广总所收换破会。淳熙八年,减舒州铸钱额。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以舒州水远,薪炭不便,减铸钱额五万贯。
淳熙九年,禁广、泉、明、秀漏泄铜钱,减舒州铸钱额。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诏广、泉、明、秀漏泄铜钱,坐其守臣。 又按《志》:九年,又减舒州铸钱额十万贯,与蕲州并以十五万贯为额。
淳熙十年,禁行铁钱,降会子,收铜钱,并舒州铸钱监。按《宋史·孝宗本纪》:十年九月丁亥,禁内郡行铁钱。十一月乙丑,降会子,收两淮铜钱。 按《食货志》:十年,并舒州之宿城监入同安监。
淳熙十一年,以会价课其官吏,又印给会子,收换旧会。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一年,以会价增减课其官吏。 又按《志》:十一年,臣僚言:湖北会子创于隆兴初,迄今二十二年,不曾兑易,称提不行。诏湖广总领同帅、漕议经久利便。帅、漕、总领言:乞印给一贯、五百例湖北会子二百万贯,收换旧会,庶几流转通快,经久可行。从之。
淳熙十二年,诏舒、蕲铸铁钱。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年,诏舒、蕲铸铁钱,并增五万贯,以淳熙通宝为文。
淳熙十三年,定造用伪会罪例,立湖广会子界限。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三年九月乙巳,诏伪造会子凡经行用,并处死。 按《食货志》:十三年,诏湖广会子仍以三年为界。
淳熙十五年,四川饷臣请铸铁钱。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五年,四川饷臣言:诸州行使两界钱引,全藉铁钱称提,止有利州绍兴监岁铸折三钱三万四千五百贯有奇,邛州惠民监岁铸折三钱一万二千五百贯。今大安军淳熙、新兴、迎恩三炉,出生铁四十九万三千斤,利之昭化、嘉川县亦有炉,新产铁三十馀万斤。乞从鼓铸。
光宗绍熙元年,诏第七、第八界会子各展三年。造第十界定年限,又梁总奏乞别样制作,印造会子收换。从之。
《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绍熙元年,诏第七、第八界会子各展三年。臣僚言:会子界以三年为限,今展至再,则为九年,何以示信。于是诏造第十界立定年限。 又按《志》:元年,诏湖广总所将见行及桩贮新旧会取数,仿行在例立界收换。饷臣梁总奏:自来不曾立界,但破损者即行换易,除累易外,尚有五百四十馀万,见在民间行用。乞别样制作两界,印造收换。从之。
绍熙二年,出会子,收铁钱,减蕲春、同安两监岁铸,诏川引展界行使。
《宋史·光宗本纪》:二年秋七月己未,出会子百万缗,收两淮私铸铁钱。十二月庚子,复出会子百万缗,收两淮铁钱。 按《食货志》:二年,减蕲春、同安两监岁铸各十万贯。 又按《志》:会子绍熙二年,诏川引展界行使。
《文献通考》:二年,诏帅漕司赈粜收破缺铁钱,及私钱。
绍熙三年,出度僧牒,收铁钱,申严钱禁,命汉阳等处,及两淮行铁钱交子,增捕获私铸赏格,减蕲州岁铸缗钱。
《宋史·光宗本纪》:三年春正月庚戌,出度僧牒二百,收淮东铁钱。二月丁酉,申严钱银过淮之禁。五月乙未,命汉阳、荆门军、复州行铁钱。六月甲子,增捕获私铸铜钱赏格。八月甲寅,诏两淮行铁钱交子。十一月癸酉,减蕲州岁铸钱二十万缗。 按《食货志》:三年,诏新造交子三百万贯,以二百万付淮东,一百万付淮西,每贯准铁钱七百七十文足,以三年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