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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四十八卷目录
钱钞部汇考四
宋二〈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五则 大观四则 政和四则 重和一则 宣和三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二则 绍兴二十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九则 淳熙十三则 光宗绍熙三则〉
宋二〈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五则 大观四则 政和四则 重和一则 宣和三则 钦宗靖康一则 高宗建炎二则 绍兴二十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九则 淳熙十三则 光宗绍熙三则〉
食货典第三百四十八卷
钱钞部汇考四
宋二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复铸铜钱。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建中靖国元年,陕西转运副使孙杰以铁钱多而铜钱少,请复铸铜钱,候铜铁钱轻重稍均,即听兼铸。
崇宁元年,罢铸铁钱。以吴居厚言,铸钱皆增铅、锡,又铸当五钱,行陕西交子。
按《宋史·徽宗本纪》:崇宁元年十二月庚申,铸当五钱。
按《食货志》:元年,前陕西转运判官都贶复请权罢
陕西铸铁钱。户部尚书吴居厚言:江、池、饶、建钱额不敷,议减铜增铅、锡,岁可省铜三十馀万斤,计增铸钱十五万九千馀缗。所铸光明坚韧,与见行钱不异。诏可。然课犹不登。
按《文献通考》:元年,复行陜西交子。
崇宁二年,铸当五大钱,又铸折十铜钱,及夹锡钱。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居厚乃请检用前后上供铸钱条约,视其登耗之数,别定劝沮之法。会蔡京当政,将以利惑人主,假托绍述,肆为纷更。有许天启者,京之党也,时为陜西转运副使,迎合京意,请铸当十钱。五月,始令陕西及江、池、饶、建州,以岁所铸小平钱增料改铸当五大铜钱,以圣宋通宝为文,继而并令舒、睦、衡、鄂钱监,用陕西式铸折十钱,限今岁铸三十万缗,铁钱二百万缗。募私铸人一为官匠,并其家设营以居之,号铸钱院,谓得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铸钱之意。所铸铜钱通行诸路,而陜西、河东、四川系铁钱地者禁之,第铸于陕西铁钱地而已。
按《文献通考》:二年二月庚午,初令陕西铸折十铜钱,并夹锡钱。左仆射蔡京奏,据陕西转运副使许天启申,送到新铸铜钱、铁钱样,已降指挥,铜钱于岁终须管铸三十万贯,铁钱铸二百万贯。自来铸钱张官置吏,招刺军兵,所费不少,而军兵之役最为辛苦,官得至薄,率三钱得一钱之利,盖是久失擘画。今陜西、河中府等处民间私铸最多,召募私铸人,令赴官充铸钱工匠,广为营屋,许其一家之人在营居止,不必限其出入,官给以物料,尽其一家人力鼓铸,计其工直,率十分中支若干分数,免其工价。又可收私铸人在官,盖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铸钱之意。欲令许天启相度,疾速准此施行。仍与旧来军工,相兼鼓铸。今来所铸铜钱,除陕西、四川、河东系铁钱地分,更不得行使外诸路,并准折十行用其钱。唯令陜西铁钱地分铸造,却于铜钱地分行使。贵绝私铸之患。如有私铸,并以一文计小钱十科罪。又陕西铜钱至重,每一钱当铁钱三或四。今夹锡铸造样制精好,欲一钱当铜钱二支用,令许天启相度依此施行。从之。 又夹锡钱,始于二年,河东运判洪中孚言:二卤以中国钱铁为兵器,若杂以铅锡,则脆不可用。请改铸夹锡,当三当十铁钱。从之。
崇宁三年,罢铸小平钱改折二钱,铸折十钱,大严私铸,浔州置铁钱监,铸当二钱,又置京西北路交子所。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春正月戊子,铸当十大钱。按《食货志》:自熙宁以来,折二钱虽行民间,法不许运致京师,故诸州所积甚多。至是,发运司因请以官帑所有折二钱改铸折十钱。三年,遂罢铸小平钱及折五钱。置监于京城所,复徐州宝丰、卫州黎阳监,并改铸折二钱为折十,旧折二钱期一岁勿用。大严私铸之令,民间所用鍮石器物,并官造鬻之,辄铸者依私有法加二等。命诸路转运司于沿流顺便地,随宜增置钱监,俾民以所有折二钱换纳于官,运致所增监改铸折十钱。二广产铁,令鼓铸小铁钱,止行于两路;其公私铜钱兑换运输元丰库,仍于浔州置铁钱监,依陜西料例铸当二钱。 又按《志》:三年,置京西北路专切管干通行交子所,效川峡路立伪造法。通情转用并邻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纸者,罪以徒配。按《文献通考》:尚书省言,崇宁监铸御书当十钱,每贯重一十四斤七两,用铜九斤七两二钱,铅四斤一十二两六钱,锡一斤九两二钱。除火耗一斤五两,每钱重三钱。
崇宁四年,铸当二夹锡铁钱,立钱纲验样法。以折十钱为折五。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闰月甲申,置陕西、河东、河北、京西监,铸当二夹锡铁钱。 按《食货志》:四年,立钱纲验样法。崇宁监以所铸御书当十钱来上,缗用铜九斤七两有奇,铅半之,锡居三之一。诏颁其式于诸路,令赤仄及鸟背,书画分明。时赵挺之为门下侍郎,继拜右仆射,与蔡京议多不合,因极言当十钱不便,私铸寖广。乃令提刑司岁较巡捕官一路所获多寡,继令福建、广南毋行用,第铸以上供及给他路。凡为人附带若封识影庇私铸钱者,悉论以法,毋得荫赎。其置铸钱院,盖将以尽收所在亡命盗铸之人,然犯法者不为止。乃命荆湖南北、江南东西、两浙并以折十钱为折五,旧折二钱仍旧。虑冒法入东北也,今以江为界,淮南重宝钱亦作当五用焉。 又按《志》:四年,令诸路更用钱引,准新样印制,四川如旧法。罢在京并永兴军交子务,在京官吏,并归买钞所。时钱引通行诸路,惟闽、浙、湖、广不行,赵挺之以为闽乃蔡京乡里,故得免焉。
按《文献通考》:四年,尚书省言,东南诸路盗铸当十钱者多。乃诏广南、福建路更不行使当十钱,有者兑换于别路行使。其本路别铸小平钱,以闽广系出铜处故也。又诏荆湖江浙当十钱,并改作当五钱。
崇宁五年,诏诸路用折二钱改铸折十钱皆罢,送官,偿以小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两浙盗铸尤甚,小平钱益少,市易濡滞。遂命以折五、折十上供,小平钱留本路;江、池、饶、建、韶州钱监,岁课以八分铸小平钱,二分铸当十钱。俄诏广南、江南、福建、两浙、荆湖、淮南用折二钱改铸折十钱皆罢,其创置铸钱院及招置钱户并停。继复罢铸当十二分之令,尽铸小平钱。荆湖、江南、两浙、淮南重宝钱作当三,在京、京畿、京东西、河东、河北、陕西、熙河作当五。通宝钱所铸未多,在官者悉封椿,在民间者以小平钱纳换。旋复诏京畿、京东西、河北、河东、陜西、熙河当十钱仍旧,两浙作当三,江南、淮南、荆湖作当五。时钱弊苦重,条序不一,私铸日甚。御史沈畸奏曰:小钱便民久矣。古者军兴,锡赏不继,或以一当百,或以一当千。此权时之宜,岂可行于太平无事之日哉。当十鼓铸,有数倍之息,虽日斩之,其势不可遏。未几,诏当十钱止行于京师、陕西、河东、河北。俄并畿内用之,馀路悉禁。期一季送官,偿以小钱,换纳到者输于元丰、崇宁库,而私钱亦限一季自致,计铜直增二分,偿以小钱,隐藏者论如法。寻诏郑州、西京亦听用折十钱,禁贸易为二价者。东南诸监增铸小平钱,以待偿钱,而私钱亦改铸焉。折十钱为弊既重,一旦更令,则民骤失厚利。又诸路或用或否,往往不尽输于官,冒法私贩。始令四辅、畿内、开封府许搜索舟车,赏视旧法增倍。水陆所由,官司失察者皆停替,而受纳不拣选、容私钱其间者,以差定罪法。又以私钱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路每一私钱,计小平钱三,以小钱易于官,在京以四小平钱易之。京师出纳及民间贸易,并大小钱参用,而私铸小平钱辄行用。立搜索告捕罪赏,越江、淮入汴钱至京者,一依当十钱法。御史张茂直请严私贩当十之令,纲舟载卸,皆选官监索,保无藏匿,舟车兜担,即疑虑私贩者,并听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铸转入淮、浙、京东等路者,所由州县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法滋密矣。 又按《志》:五年,尚书省言:钱引本以代盐钞,而诸路行之不通,欲权罢印制。在官者,如旧法更印改解盐钞;民间者,许贸易,渐赴买钞所如钞法分数计给。从之。
大观元年,铸当十钱,颁大观新修钱法于天下,又铸夹锡钱,改四川交子务为钱引务。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观元年,张茂直复言:州县督捕加峻,私小黄钱投委江河,不敢复出。请令东南州县置木匮封键于阛阓中,听民以私钱自投,如自首法。当三、当五钱,舟船附带者,亦多弃之江河,请下诸路捞漉。时蔡京复相,再主用折十钱。二月,首铸御书当十钱,以京畿钱监所得私钱改铸。寻兴复京畿两监,以转运使宋乔年领之,用提举京畿铸钱司为名。乔年铸乌背漉铜钱来上,诏以漉铜式颁行诸路。京之初为折十钱,人不以为便,帝亦知之。故崇宁四年以后,稍更其法,及京去位,遂诏谕中外。京再得政复行之,知盗铸者必众,将威以刑。会有告苏州章綖盗铸数千万缗,遂兴大狱。初遣李孝寿,又遣沈畸、萧服,末以命知苏州孙杰、发运副使吴泽仁。綖坐刺流海岛,连坐者十馀人。时皆冤之。于是颁行大观新修钱法于天下,申命开封府尹少、外路监司,各分州郡举行,按举能否,月检会法令,使民知禁。用孙杰言,盗铸依淮东重法地,囊橐强盗之家,籍其财以待赏,居停邻保并均备告验;私钱依私茶法;给随行物;州常桩盗铸赏钱五千缗,州县稽于施行,监司失察,不以赦原。是岁,京畿既置钱监,乃专铸当十大钱,而小平钱则铸于诸路。既而当十钱少,复置真州铸钱监,以本路所换钱不依式者及诸司当二见缗,用旧式改铸当十钱。 又按《志》:初,蔡京主行夹锡钱,诏铸于陕西,亦命转运副使许天启推行。其法以夹锡钱一折铜钱二,每缗用铜八斤,黑锡半之,白锡又半之。既而河东转运使洪中孚请通行于天下,京欲用其言,会罢政。大观元年,京复相,遂降钱式及锡毋于铸钱之路,铸钱院专用鼓铸,若产铜地始听兼铸小平钱。复用转运司及提刑司参领其事,衡州熙宁、鄂州宝泉、舒州同安监暨广南皆铸焉。 又按《志》:元年,诏改四川交子务为钱引务。自用兵取湟、廓、西宁,籍其法以助边费,较天圣一界逾二十倍,而价愈损。及更界年,新交子一当旧者四,故更张之。以四十三界引准书放数,仍用旧印行之,使人不疑扰,自后并更为钱引。
大观二年,令江、池、饶、建州钱监,以铸当十之五分铸小平钱。申严私铸之禁。又诏永兴军更置钱引务。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令江、池、饶、建州钱监,自来岁以铸当十五分铸小平钱。申严私铸之法,即托权要事势,度越关津,拒捍搜索者,虽轻以违制论,载御物者同之。初,崇宁五年,始禁陕西铁钱行于兴元府等界。至是,又以铁钱猥多,禁陕西铁钱入蜀。有董奎者,为走马承受,遂令以铁钱三折铜钱一。事闻,责奎以妄肆胸臆,致币轻物重,奎遂即罪。
又按《志》:二年,江南东西、福建、两浙许铸使铁钱。
又按《志》:二年,陕西、河东皆以旧钱引入成都换易,故四川有壅遏之弊,河、陕有道途之艰,豪家因得以损直敛取。乃诏永兴军更置务纳换陕西、河东引,仍遣大臣二人监之。八月,知威州张持奏:本路引一千者今仅直十之一,若出入无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吏奉旧并用引,请稍给钱便用。擢持为成都路转运判官,提举川引。后引价益贱,不可用,持复别用印押以给官吏,他无印押者皆弃无用。言者论其非法,特坐远谪。
大观三年,申当十钱行使之令,罢东南所铸夹锡钱,又诏钱引,止如天圣额书。
按《宋史·徽宗本纪》:三年十二月己亥,罢东南铸夹锡钱。 按《食货志》:三年,申当十钱行使之令,益以京东、京西,而河北并边州县镇砦、四榷场及登、莱、密州缘海县镇等皆禁。时蔡京复罢政矣。 又按《志》:三年,京复罢政,诏以两浙铸夹锡钱扰民,凡东南所铸皆罢。
又按《志》:三年,诏钱引四十一界至四十二界毋收
易,自后止如天圣额书放,铜钱地内勿用。
大观四年,罢铸当十钱,及夹锡钱,许陕西铁钱入蜀,以四川封桩钱为成都务本。
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春正月癸卯,罢改铸当十钱。二月庚辰,罢京西钱监。壬辰,罢河东、河北、京东铸夹锡铁钱。 按《食货志》:四年,诏:鼓铸当十钱多,虑法随以弊,其止铸旧额小平钱。张商英为相,奏言:当十钱为害久矣。旧小平钱有出门之禁,故四方客旅之货,交易得钱,必太半入中末盐钞,收买告牒,而馀钱又流布在市井,此上下内外交相养。自当十钱行,以一夫而负八十千,小车载四百千,钱既为轻赍之物,则告牒为滞货,盐钞非得虚抬之息则不行。臣今欲借内库并密院诸司封桩䌷绢、金银并盐钞,下令折十钱限民半年所在送官,十千给银绢各一匹两,限竟毋更用。俟钱入官,择其恶者铸小平钱,存其好者折三行用。如此则钱法、钞法不相低昂,可以复旧。利州路提刑司言:旧铜铁钱轻重相寻,以大铁钱一折小铜钱二;今大铁钱五止当一铜钱,比旧轻十倍。又流入川界,钱轻物重,颇类陜西。欲将折二大铁钱以一折一,虽稍减钱数,钱必稍重。诏许陜西铁钱入蜀仍旧,尽释其禁,且命以今物价量宜裁之。 又按《志》:四年,并河北、河东、京东等路夹锡钱皆罢之,所在监、院皆废。惟河东三路听存旧监,以铸铜、铁钱;产铜郡县听存,用改铸小平钱。 又按《志》:四年,假四川提举诸司封桩钱五十万缗为成都务本,侵移者准常平法。
政和元年,以当十钱作当三,为定制,又户部请钱,引勿减数收市,新引给换听,易钱储为本,从之。
按《宋史·徽宗本纪》:政和元年夏四月乙卯,罢陜西、河东铸夹锡钱。五月戊辰,改当十钱为当三。 按《食货志》:元年诏:钱重则物轻,钱轻则物重,其势然也。今诸路所铸小平钱,行之久而无弊,多而不壅,为利博矣。往岁图利之臣鼓铸当十钱,苟济目前,不究悠久,公私为害,用之几十年,其法日弊而不胜。奸猾之民规利冒法,销毁当二、小平钱,所在盗铸,滥钱益多,百物增价。若不早革,即弊无已时。其官私见在当十钱,可并作当三,以为定制。尚虑豪猾惮于折阅,胥动浮言,可内自京尹,外逮监司、郡县,悉心开谕。 又按《志》:元年,钱轻物重,细民艰食,诏:应陕西旧行使铁钱地,并依元丰年大铁钱折二,公私通行,夹锡钱同之,毋得分别。见存铁钱,毋改更铸夹锡,河东官私折二、夹锡钱同之。童贯宣抚陕西,以诏亟平物价,帅臣徐处仁切责其非,坐贬。钱即经略鄜延,抗疏言:详考诏旨,谓铁钱复行,与夹锡并用。虑奸民妄作轻重,欲维持推行,俾钱物相直,非欲以威力胁制百姓,顿减物价于一两月之间。今宣抚司裁损米谷、布帛、金银之价,殆非人情。徐处仁言虽未尽,所见为长,望速询其实。如臣言乖谬,愿同处仁贬。诏即妄有建明,毁辱使命,谪置偏州。寻亦罢行夹锡钱,且禁裁物价,民商贸易,各从其便。继而童贯复请与旧法铁钱并折二通行。知阌乡县论九龄俄坐以铜钱一估夹锡钱七八,并知州王寀、转运副使张深俱被劾。时关中钱甚轻,夹锡欲以重之,其实与铁钱等,物价日增,患甚于当十。又按《志》:元年,户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输官之引,以十分为率,三分用民户所有,而七分赴官场买纳,由是人以七分为疑。请自今无计以三七分之数,并许通用,愿买纳者听。民间旧以本钱未至,引价大损,故州官官钱亦减数收市;今本钱已足,请勿减数以祛民惑。又请四十三界引俟界满勿换给,自四十四界为改法之首。而户部详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五界勿印。若通行及乏用,听于界内续增其新引给换之,馀如旧鬻之,或于给钱之所易钱储以为本,移用者如擅支封桩钱法。诏可。
政和二年,复铸夹锡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蔡京复得政,条奏广、惠、康、贺、衡、鄂、舒州昨铸夹锡钱精善,请复铸如故。广西、湖北、淮东如之,且命诸路以铜钱监复改铸夹锡,遂以政和钱颁式焉。夹锡钱既复推行,钱轻不与铜等,而法必欲其重,乃严擅易抬减之令。凡以金银、丝帛等物贸易,有弗受夹锡、须要铜钱者,听人告论,以法惩治。市井细民朝夕鬻饼饵熟食以自给者,或不免于告罚。未几,以夹锡钱不以何路所铸,并听通行。陕西用政和通宝旧大铁钱,与夹锡钱杂。虑流转诸路。
政和四年,罢夹锡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诏毋更行用,致令诸监改铸夹锡钱,在民间者赴官换给。郑居中、刘正夫为相,以为不便,令淮南夹锡钱期三日官私俱禁不用,仍罢鼓铸,夹锡钱悉辇桩关中。寻诏河东、陕西外,馀路并罢;俄诏并河东罢铸夹锡钱,止用旧法鼓铸。
政和六年五月丁酉,废锡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重和元年,复京西钱监,权罢铸夹锡钱。
按《宋史·徽宗本纪》:重和元年十二月戊寅朔,复京西钱监。 按《食货志》:元年,权罢京西铸夹锡钱,继以关中籴买,用之通流,复命鼓铸,专给关中。夹锡行,小民往往以药点染,与铜钱相乱,河北漕臣张翚等尝坐贬焉。
宣和 年,令饶、赣钱监铸小平钱。又令江、池、饶钱监,改铸当二钱。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自当十钱行,抵
冒者多。大观四年,星变,赦天下。凡以私钱得罪,有司上名数,亡虑十馀万人。蔡京罔上毒民,可谓烈矣。时御府之用日广,东南钱额不敷,宣和以后尤甚。乃令饶、赣钱监铸小平钱,每缗用铁三两,而倍损其铜,稍损其铅。继又令江、池、饶钱监,尽以小平钱改铸当二钱,以纾用度,然有司犹数告乏。 按《宗室传》:子淔,燕王五世孙,除陜西转运副使。初,蔡京铸夹锡钱,民病壅滞,子淔请铸小铁钱以权之,因范格以进。徽宗大说,御书宣和通宝四字为钱文。既成,子淔奏令民以旧铜钱入官,易新铁钱。旬日,易得百馀万缗。帝手札以新钱百万缗付五路,均籴细麦,命子淔领其事。民苦限迫,诣子淔诉者日数百人,子淔奏请宽其期,民便之。会蔡京再相,言者希京意,论子淔乱钱法,落职奉祠。
宣和六年,诸坑冶铸钱,皆定常额,选提点官。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诏:坑冶之利,二广为最,比岁所入,稽之熙、丰,十不逮一。令漕臣郑良提举经画,分任官属典掌计置,取元丰以来岁入多数立额,定为常赋,坑冶司毋预焉。时江、淮、荆、浙等九路,坑冶凡二百四十五,铸钱院监十八,岁额三百馀万缗。五月,诏:坑冶旧隶转运司者,如熙、丰、绍圣法;崇宁以后隶常平司者,如崇宁法;其江、淮等路坑冶官属,如熙、丰员数,馀路官属并罢,仍令中书选提点官。
宣和七年二月甲辰,复置铸钱监。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钦宗靖康元年,罢钞旁定贴钱,及陕西用铜钱,罪例,令川引并如旧即成都府务纳换。
按《宋史·钦宗本纪》:靖康元年奏正月甲申,罢钞旁定贴钱。 按《食货志》:元年,罢政和敕陕西路用铜钱断徒二年配千里法。 又按《志》:元年,令川引并如旧即成都府务纳换。以置务成都,便利岁久,至诸州则有料次交杂之弊,故有是诏。大凡旧岁造一界,备本钱三十六万缗,新旧相因。大观中,不蓄本钱而增造无艺,至引一缗当钱十数。及张商英秉政,奉诏复循旧法。宣和中,商英录奏当时所行,以为自旧法之用,至今引价复平。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壬辰,铸建炎通宝钱。庚戌,始通当二大钱于淮、浙、荆湖诸路。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建炎二年六月乙卯,邛州铸钱,增印钱引。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元年,铸绍兴钱,造关子召商人,于榷货务请钱。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八月壬午,铸绍兴钱。冬十月壬午,初置见钱关子,招人入中,以给军食。 按
《食货志》:元年,有司因婺州屯兵,请桩办合用钱,而路不通舟,钱重难致。乃造关子付婺州,召商人入中,执关于榷货务请钱,愿得茶、盐、香货钞引者听。于是州县以关子充籴本,未免抑配,而榷货务又止以日输三分之一偿之,人皆嗟怨。
绍兴 年,权罢建州鼓铸,寻复旧,泉司供给铜、锡。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先是,江池饶州、建宁府四监,岁铸钱百三十四万缗,充上供;衡、舒、严、鄂、韶、梧州六监,岁铸钱百五十六万缗,充逐路支用。建炎经兵,鼓铸皆废。绍兴初,并广宁监于虔州,并永丰监于饶州,岁铸才及八万缗。以铜、铁、铅、锡之入,不及于旧,而官吏稍廪工作之费,视前日自若也,每铸钱一千,率用本钱二千四百文。时范汝为作乱,权罢建州鼓铸,寻复旧,泉司供给铜、锡六十五万馀斤。绍兴 年,秦州置钱引务,兴州鼓铸铜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张浚传》:浚为川、陜宣抚处置使。绍兴中,任赵开为都转运使。 按《赵开传》:张浚以知枢密院宣抚川蜀,以开为随军转运使。成都府法,于秦州置钱引务,兴州鼓铸铜钱,官买银绢,听民以钱引或铜钱买之。凡民钱当入官者,并听用引折纳,官支出亦如之。民私用引为市,于一千并五百上许从便增高其直,惟不得减削。法既流通,民以为便。初,钱引两科通行才二百五十万有奇,至是添印至四千一百九十馀万,人亦不厌其多,价亦不削。宣司获伪引三十万,盗五十人,浚欲从有司议当以死,开白浚曰:相君误矣。使引伪,加宣抚使印其上即为真。黜其徒使治弊,是相君一日获三十万之钱,而起五十人之死也。浚称善,悉如开言。
绍兴三年,禁铜钱出中国,省泉司官属。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年十一月甲戌,禁以铜钱出中国。
按《文献通考》:三年,刘大中宣谕江南归,言泉司官吏之费,岁十三万缗。请省官属。从之。
绍兴五年闰月丙辰,罢福建铸钱,令转运、坑冶司办集。六月丁未,并饶州铸钱司于虔州。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六年,置行在交子务,印交子钱引,复罢之,令榷货务印造关子,禁民销毁铜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六年二月甲辰,置行在交子务,印交子钱引给诸路,令公私同见钱行用。五月甲午,禁销钱及私铸铜器。 按《食货志》:六年,诏置行在交子务。臣僚言:朝廷措置见钱关子,有司寖失本意,改为交子。官无本钱,民何以信。于是罢交子务,令榷货务储见钱印造关子。 又按《志》:六年,敛民间铜器,诏民私铸铜器者徒二年。赣、饶二监新额钱四十万缗,提点官赵伯瑜以为得不偿费,罢鼓铸,尽取木炭铜铅本钱及官吏阙额衣粮水脚之属,凑为年计。
绍兴七年五月己丑,禁四川增印钱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九年八月己巳,命陕西复行铁钱。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前宋时,川、陜皆行铁钱,益、利、夔皆即山冶铸。绍兴九年,诏陕西诸路复行铁钱。
绍兴十年三月戊子,增印钱引五百万缗,付宣抚司市军储。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三年,复铸新钱,鍊胆铜铸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韩球为使,复铸新钱,兴废坑冶,至于发冢墓,坏庐舍,籍冶户姓名,以胆水盛时浸铜之数为额。
〈注〉浸铜之法:以生铁锻成薄片,排置胆水槽中浸渍数日,铁片为胆水所薄,上生赤煤,取刮铁煤入炉,三炼成铜。大率用铁二斤四两,得铜一斤。饶州兴利场、信州铅山场各有岁额,所谓胆铜也。
无铜可输者,至镕钱为铜,然所铸亦才及十万缗。绍兴十五年秋七月戊申,复置利州铸钱监。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十五年,置利州绍兴监,铸钱十万缗以救钱引。
绍兴二十二年,复嘉、邛二监,铸小平钱。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二年,复嘉之丰远、邛之惠民二监,铸小平钱。绍兴二十三年,减利州岁铸钱,令铸折二、折三钱。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三年夏四月乙酉,减利州岁铸钱为九万缗。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诏利州并铸折二钱,后又铸折三钱。
绍兴二十四年,罢铁钱司归之漕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绍兴二十七年,出版漕钱为铸本,复置铸钱监,及泉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七年秋七月己巳,复饶、赣、韶三州铸钱监。八月庚申,复置提领诸路铸钱司于行在,以户部侍郎荣薿领之。 按《食货志》:二十七年,出版漕钱八万缗为铸本,岁权以十五万缗为额。复饶、赣、韶铸钱监,以漕臣往来措置,通判主之。殿中侍御史王圭言泉司不可废,复以户部侍郎荣薿提领,许置官属二员。 按《洪遵传》:遵,拜起居舍人。论者欲复鄱阳永平、永丰两监鼓铸,诏给、舍议,遵曰:唐有鼓铸使,国朝或以漕臣兼领,或分道置使,釐为三司。自中兴来,置都大提点,官属太多,动为州县之害。间者亟行废罢,又无一定之论,初委运使,又委提刑,又委郡守、贰,号令不一,鼓铸益少。窃以为复置便。
绍兴二十八年,大索民间铜器付铸钱司,命官提领铸钱,定铜钱出界罪赏。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八年秋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铜器悉付铸钱司,民间不输者罪之。八月壬寅,命户部侍郎令詪提领诸路铸钱。九月辛未,定铜钱出界罪赏。 按《食货志》:二十八年,出御府铜器千五百事付泉司,大索民间铜器,得铜二百馀万斤,寺观钟、磬、铙、钹既籍定投税外,不得添铸。
绍兴二十九年,印公据、关子,付三路总领所,置诸路提点铸钱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九年五月丁卯,命印给三总领所见钱公据、关子,许商人入纳。六月辛未,复置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官。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印公据、关子,付三路总领所:淮西、湖广关子各八十万缗,淮东公据四十万缗,皆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内关子作三年行使,公据二年,许钱银中半入纳。 又按《志》:二十九年,令命官之家留见钱二万贯,民庶半之,馀限二年听转易金银,算请茶、盐、香、矾钞引之类,越数寄隐,许人告。以李植提点铸钱公事,植言:岁额内藏库二十三万缗,右藏库七十馀万缗,皆至道以后数也。绍兴以来,岁收铜二十四万斤,铅二十万斤,锡五百斤,仅可铸钱一十万缗。诸道拘到铜器二百万斤,附以铅、锡,可铸六十万缗。然拘者不可以常,唯当据坑冶所产。下工部,权以五十万缗为额。又明年,才铸及十万缗。今泉司岁额增至十五万缗,小平钱一万八千缗,折二钱六万六千缗。岁费铸本及起纲糜费约二十六万缗,司属之费又约二万缗,东南十一路一百一十八州之所供,有坑冶课利钱、木炭钱、锡本钱,约二十一万缗,比岁所收不过十五六万缗耳。岁额:金一百二十八两,银无额,以七分入内库,三分归本司,铜三十九万五千八百斤,铅三十七万七千九百斤,锡一万九千八百七十五斤,铁二百三十二万八千斤,比岁所榷十无二三。每当二钱千,重四斤五两;小平钱千,重四斤十三两;视旧制,铜少铅多,钱愈锲薄矣。
绍兴三十年,定铸钱司岁铸,钱数命,钱端礼造会子,复出见钱关子,听商贾请买。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年五月丙戌,定铸钱司岁铸五十万缗。六月庚戌,复出诸军见钱关子三百万缗,听商贾以钱银请买。 按《食货志》:三十年,户部侍郎钱端礼被旨造会子,储见钱,于城内外流转;其合发官钱,并许兑会子输左藏库。
绍兴三十一年,行新造会子,改隶会子务。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一年秋七月乙未,行新造会子于淮、浙、湖北、京西诸州。 按《食货志》:三十一年,诏会子务隶都茶场。
绍兴三十二年,定伪造会子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十二年,定伪造会子法。
〈注〉犯人处斩。赏钱千贯,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
当时会纸取于徽、池,续造于成都,又造于临安。会子初行,止于两浙,后通行于淮、浙、湖北、京西。除亭户盐本用钱,其路不通舟处上供等钱,许尽输会子;其沿流州军,钱、会中半;民间典卖田宅、马牛、舟车等如之,全用会子者听。
孝宗隆兴元年,置江州会子务。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隆兴元年,诏会子以隆兴尚书户部官印会子之印为文,更造五百文会,又造二百、三百文会。置江州会子务。 又按《志》:元年,诏铸当二、小平钱,如绍兴之初。
〈注〉乾、淳迄于嘉泰、开禧皆如之。
隆兴二年,川引增印,至二百万。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川引自张浚开宣府,赵开为总饷,以供籴本,以给军需,增印日多,莫能禁止。七年,川、陕副帅吴玠请置银会于河池,不许。盖前宋时,蜀交出放两界,每界一百二十馀万。今三界通行,为三千七百八十馀万,至绍兴末,积至四千一百四十七万馀贯;所贮铁钱,仅及七十万贯,以盐酒等阴为称提。是以饷臣王之望亦谓添印钱引以救目前,不得不为朝廷远虑。诏添印三百万,之望止添印一百万。孝宗隆兴二年,饷臣赵沂添印二百万。
乾道元年,铸当二钱,林安宅请禁铜钱入北境,取蜀中铁钱行之淮上,洪适奏寝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元年秋七月己未,铸当二钱。
按《洪皓传》:皓子适,乾道元年八月,拜参知政事。谏
议大夫林安宅以铜钱多入北境,请禁之,即蜀中取铁钱行之淮上。事既行,适言其不可。上问之,适曰:今每州不得千缗,一州以万户计之,每家才得数百,恐民间无以贸易。且客旅无回货,盐场有大利害。上以为然,乃寝前命,但于蜀中取十五万缗,行之。
乾道二年,诏铜钱毋过江北,降会子、交子,令江、淮人对换,出库银收会子,又诏臣僚条具铁钱、交子利害以闻。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八月辛未朔,诏两淮行铁钱,铜钱毋过江北。癸未,降会子、交子于镇江、建康务场,令江、淮之人对换。十一月己酉,尽出内藏及南库银以易会子,官司并以钱银支遣,民间从便。两淮总领所许自造会子。鬻诸路营田。十二月癸酉,诏三省、侍从、台谏、两淮漕臣、郡守,条具两淮铁钱、交子利害以闻。 按《食货志》:淮南旧铸铜钱。乾道初,诏两淮、京西悉用铁钱。荆门隶湖北,以地接襄、岘,亦用铁钱。 又按《志》:绍兴末,会子未有两淮、湖广之分,其后会子太多而本钱不足,遂致有弊。乾道二年,诏别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贯交子三百万,止行使于两淮,其旧会听对易。凡入输买卖,并以交子及钱中半。如往来不便,诏给交子、会子各二十万,付镇江、建康府榷货务,使淮人之过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对易循环以用。
又按《志》:二年,以会子之弊,出内库及南库银一百
万收之。
乾道三年,诏铜钱会子依旧过江行用,交子作见钱输官,造新交子,不限以年,又以会子破损,别造换给,收会子印板。
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春正月癸亥,罢铜钱过江之禁。 按《食货志》:自绍兴末年,铜钱禁用于淮而易以铁钱,会子既用于淮而易以交子,于是商贾不行,淮民以困。左司谏陈良祐言交子不便,诏两淮郡守、漕臣条其利害,皆谓所降交子数多,而铜钱并会子不过江,是致民旅未便。于是诏铜钱并会子依旧过江行用,民间交子许作见钱输官,凡官交,尽数输行在左藏库。三年,诏造新交子一百三十万,付淮南漕司分给州军对换行使,不限以年;其运司见储交子,先付南库交收。 又按《志》:三年,以民间会子破损,别造五百万换给。又诏损会贯百钱数可验者,并作上供钱入输,巨室以抵价收者坐之。 又按《志》:初,襄、郢等处大军支请,以钱银品搭。孝宗隆兴元年,始措置于大军库储见钱,印造五百并一贯直便会子,发赴军前,并当见钱流转。印造之权既专,印造之数日益;且总所所给止行于本路,而荆南水陆要冲,商贾必由之地,流通不便。乾道三年,收其会子印板。 按《陈良祐传》:良祐,除右司谏。首言会子之弊,愿捐内帑以舒细民之急。上曰:朕积财何用,能散可也。慨然发内府白金数万两收换会子,收铜版勿造,军民翕然。未几,户部得请,改造五百万。又奏:陛下号令在前,不能持半岁久,以此令民,谁能信之。岂有不印交子五百万,遂不可为国乎。既而又欲造会子二千万,屡争之不得,遂请以五百万换旧会,俟通行渐收之,当使不越千万之数。
按《文献通考》:三年正月,度支郎中唐瑑言,自绍兴三十一年,至乾道二年七月,共印过会子二千八百馀万道。止乾道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前,共支取过一千五百六十馀万道。除在官司桩管循环外,其在民间者,有九百八十万道。自十一月十四日以后,措置收换,截至三年正月六日,共缴进过一百一十八万九千馀贯,尚有八百馀万贯未收。大约每月收换,不过六七十万。缘诸路纲运依近指挥,并要十分见钱,州县不许民户输纳会子,是致在外会子,往往商贾低价收买,辐辏行在。所以六务支取拥并,诏给降度牒及诸州助教帖各五千道,付榷货,务召人全以会子入纳,候出卖将尽,申取朝廷节续给降。务欲尽收会子也。六月,户部曾怀言,会子除收还外,尚有四百九十万贯在民间。乞存留行使。十二月,以民间会子有破损者,别造五百万换给。他日,又诏损会贯百钱数,可照者,并作上供钱解发钜室,以抵价收者,坐罪。乾道四年,和州置铸钱监,四川增印钱引,重铸措置会子库印,旧会印文可验者,悉与兑换,又以关子钞引,付湖北漕司收换,输库。
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二月戊戌,置和州铸钱监。六月癸卯,诏四川宣抚司增印钱引一百万,对偿民间预钱。 按《食货志》:四年,以取到旧会毁抹付会子局重造,三年立为一界,界以一千万贯为额,随界造新换旧。以户部尚书曾怀同共措置,铸提领措置会子库印。每道收靡费钱二十足,零百半之。凡旧会破损,贯百字存、印文可验者,即与兑换。 又按《志》:四年,以淮西总所关子二十万,都茶场钞引八十万,付湖北漕司收换,输左藏库,又命降银钱收之。
按《文献通考》:四年,差户部尚书曾怀同共措置铸提领措置会子库印,依左藏库推赏,其将带经过务场,不得收税。蒋芾奏曰:此月用会子收回金银,若会子稍多,又出钱银收之。陈俊卿奏曰:敛散抑扬,权之在上,可以无敝。其年四月一日,兴工印造,至岁终,可造一千万贯。措置收换,旧会每道收糜费钱二十足零,百半之应旧会破损,但贯百字存印文可验者,即与兑换。内有假伪,将辩验人吏送所司,其监官取朝廷指挥,每验出一贯伪会,追究元收兑会子人钱三贯,与辩验人。如官吏用心,讫事无假伪,具姓名推赏。自十二月一日始,置局收换。至明年三月十日终尽绝。更不行用。
乾道五年,令淮西铸小铁钱,州县诸色纲钱,七分收钱,三分收会,又以会子,付荆南府兑换。
按《宋史·孝宗本纪》:五年八月辛亥,命淮西路铸小铁钱。 按《食货志》:五年,令行在榷货务、都茶场将请算茶、盐、香、矾钞引,权许收换第一界,自后每界收换如之。其州县诸色纲钱,以七分收钱,三分收会。 又按《志》:五年,诏户部给行在所会子五十万,付荆南府兑换。
乾道六年,置铁钱监。遣官,措置铁钱,又并铸钱司归发运司,未几,复置。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二月丁亥,复置舒州同安监,铸铁钱。庚戌,遣司农寺丞许子忠诣淮西,措置铁钱。夏四月辛巳朔,罢铸钱司归发运司。六月癸酉,置蕲州蕲春监、黄州齐安监,铸铁钱。十二月甲子,置江州广宁监、临江军丰馀监、抚州裕国监铸铁钱。 按《食货志》:六年,并铸钱司归发运司,寻复置。 又按《志》:六年,先是,以和州旧有钱监,舒州山口镇亦有古监,诏司农丞许子中往淮西措置。于是子中以舒、蕲、黄皆产铁,请各置监。
〈注〉舒州同安监,蕲州新春监,黄州齐安监。
且铸折二钱。以发运司通领四监。
江之广宁监,兴国之大冶监,临江之丰馀监,抚之裕国监。
子中所领三监,岁合认三十万贯,其大小铁钱,令两淮通行。
乾道七年,复置铸钱司,守臣铸钱增羡者迁官。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春,复铸钱司。 按《食货志》:七年,舒、蕲守臣皆以铸钱增羡迁官,然淮民为之大扰。乾道八年,定铁钱额,复置提点铸钱官,其铸钱淆杂,及亏额者各议降罚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纪》:八年九月戊辰,定江西四监铁钱额。十二月庚申,复置铸钱司提点官二员。 按《食货志》:八年,饶州、赣州复各置提点官。以新铸钱淆杂,提点铸钱及永平监官、左藏西库监官、户部工部长贰官责降有差。 又按《志》:八年,以江州、兴国军铁冶额亏,守贰及大冶知县各降一官。
乾道九年,禁沙尾钱,立捕造伪会赏格。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大江之西及湖、广间多毁钱,夹以沙泥重铸,号沙尾钱,诏严禁之。 又按《志》:九年,定捕造伪会之赏。
淳熙元年,罢铸铁钱,改铜钱,给会子,收买浮盐,又令榷货务输,赍到钞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元年十二月丙辰,罢铁钱,改铸铜钱。 按《食货志》:元年,诏左藏南上库给会子二十五万,收买临安、平江、绍兴、明秀州额外浮盐,其赍到钞钱,令榷货务月终输封桩库,以备循环换易会子。
淳熙二年,并赣州铸钱,司以韩祥言,收减旧楮,以增楮价。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铸钱司,淳熙二年,并赣司归饶州。 又按《志》:二年,宗正丞韩祥奏:坏楮币者只缘变更,救楮币者无如收减。自去年至今,楮价粗定,不至折阅者,不变更之力也。今已罢诸造纸局及诸州科买楮皮,更多方收减,则楮价有可增之理。上曰:善。
淳熙三年,定铸钱岁额,诏第三、第四界会子各展限三年,又有司请添纸料造楮,严禁伪造。
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十二月丁酉,定铸钱司岁铸额为十五万缗。 按《食货志》:三年,诏第三界、四界各展限三年,令都茶场会子库以第四界续印会子二百万贮南库。当时户部岁入一千二百万,其半为会子,而南库以金银换收者四百万,流行于界外者才二百万耳。 又按《志》: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数虽损,而伪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会子言之,其所入之数,宜减于所出之数。今收换之际,元额既溢,举者未已。若非伪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尽用川纸,物料既精,工制不苟,民欲为伪,尚或难之。迨十七界之更印,以杂用川、杜之纸,至十八界则全用杜纸矣。纸既可以自造,价且五倍于前,故昔之为伪者难,今之为伪者易。人心循利,甚于畏法,况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为抄撩之际,增添纸料,宽假工程,务极精致,使人不能为伪者,上也;禁捕之法,厚为之劝,厉为之防,使人不敢为伪者,次也。淳熙五年,禁砂毛钱,及两淮铜钱,令舒州、蕲州增铸,寻以黄洽言,诏除之,又以蜀引,额多不令再增。按《宋史·孝宗本纪》:五年秋七月癸未,禁砂毛钱。十二月丙午,禁两淮铜钱,复行铁钱。 按《食货志》:五年,诏舒州岁增铸十万贯,以三十万贯为额;蕲州增铸五万贯,以十五万贯为额。如更增铸,优与推赏。御史黄洽言:兴天下之利者,不穷天下之力。舒、蕲岁铸四十五万不易为也。又有增铸之赏,恐其难继。诏除之。又按《志》:五年,以蜀引增至四千五百馀万,立额不令再增。
淳熙六年冬十月庚子,四川行当三大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七年,令京西州军用铁钱及会子,立舒、蕲二州铸钱额,诏十七、十八界会子更不立限,又造会子,收换破会。
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春正月己卯,诏京西州军并用铁钱及会子;民户铜钱,以铁钱或会子偿之,满二月不输官,许告赏。五月戊寅,诏舒、蕲二州铸钱岁以四十五万贯为额。 按《食货志》:七年,以十八界与十七界会子更不立限,永远行使。 又按《志》:七年,诏会子库先造会子一百万,降付湖广总所收换破会。淳熙八年,减舒州铸钱额。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以舒州水远,薪炭不便,减铸钱额五万贯。
淳熙九年,禁广、泉、明、秀漏泄铜钱,减舒州铸钱额。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诏广、泉、明、秀漏泄铜钱,坐其守臣。 又按《志》:九年,又减舒州铸钱额十万贯,与蕲州并以十五万贯为额。
淳熙十年,禁行铁钱,降会子,收铜钱,并舒州铸钱监。按《宋史·孝宗本纪》:十年九月丁亥,禁内郡行铁钱。十一月乙丑,降会子,收两淮铜钱。 按《食货志》:十年,并舒州之宿城监入同安监。
淳熙十一年,以会价课其官吏,又印给会子,收换旧会。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一年,以会价增减课其官吏。 又按《志》:十一年,臣僚言:湖北会子创于隆兴初,迄今二十二年,不曾兑易,称提不行。诏湖广总领同帅、漕议经久利便。帅、漕、总领言:乞印给一贯、五百例湖北会子二百万贯,收换旧会,庶几流转通快,经久可行。从之。
淳熙十二年,诏舒、蕲铸铁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年,诏舒、蕲铸铁钱,并增五万贯,以淳熙通宝为文。
淳熙十三年,定造用伪会罪例,立湖广会子界限。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三年九月乙巳,诏伪造会子凡经行用,并处死。 按《食货志》:十三年,诏湖广会子仍以三年为界。
淳熙十五年,四川饷臣请铸铁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五年,四川饷臣言:诸州行使两界钱引,全藉铁钱称提,止有利州绍兴监岁铸折三钱三万四千五百贯有奇,邛州惠民监岁铸折三钱一万二千五百贯。今大安军淳熙、新兴、迎恩三炉,出生铁四十九万三千斤,利之昭化、嘉川县亦有炉,新产铁三十馀万斤。乞从鼓铸。
光宗绍熙元年,诏第七、第八界会子各展三年。造第十界定年限,又梁总奏乞别样制作,印造会子收换。从之。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绍熙元年,诏第七、第八界会子各展三年。臣僚言:会子界以三年为限,今展至再,则为九年,何以示信。于是诏造第十界立定年限。 又按《志》:元年,诏湖广总所将见行及桩贮新旧会取数,仿行在例立界收换。饷臣梁总奏:自来不曾立界,但破损者即行换易,除累易外,尚有五百四十馀万,见在民间行用。乞别样制作两界,印造收换。从之。
绍熙二年,出会子,收铁钱,减蕲春、同安两监岁铸,诏川引展界行使。
按《宋史·光宗本纪》:二年秋七月己未,出会子百万缗,收两淮私铸铁钱。十二月庚子,复出会子百万缗,收两淮铁钱。 按《食货志》:二年,减蕲春、同安两监岁铸各十万贯。 又按《志》:会子绍熙二年,诏川引展界行使。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帅漕司赈粜收破缺铁钱,及私钱。
绍熙三年,出度僧牒,收铁钱,申严钱禁,命汉阳等处,及两淮行铁钱交子,增捕获私铸赏格,减蕲州岁铸缗钱。
按《宋史·光宗本纪》:三年春正月庚戌,出度僧牒二百,收淮东铁钱。二月丁酉,申严钱银过淮之禁。五月乙未,命汉阳、荆门军、复州行铁钱。六月甲子,增捕获私铸铜钱赏格。八月甲寅,诏两淮行铁钱交子。十一月癸酉,减蕲州岁铸钱二十万缗。 按《食货志》:三年,诏新造交子三百万贯,以二百万付淮东,一百万付淮西,每贯准铁钱七百七十文足,以三年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