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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四十五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三百四十五卷目录

 钱钞部汇考一
  上古〈黄帝有熊氏一则〉
  周〈总一则 成王一则 景王一则〉
  秦〈始皇一则〉
  汉〈高祖一则 高后二则 文帝一则 景帝一则 武帝建元二则 元狩三则 元鼎一则 元帝一则 哀帝建平一则 平帝元始一则 孺子婴居摄一则 初始四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一则 章帝一则 和帝一则 灵帝中平一则 献帝一则 初平一则〉
  魏〈文帝黄初一则 明帝太和一则〉
  吴〈大帝嘉禾一则 赤乌一则〉
  晋〈元帝一则 孝武帝太元一则 安帝元兴一则〉
  宋〈武帝永初一则 文帝元嘉三则 孝武帝孝建二则 前废帝永光一则 明帝泰始二则〉
  南齐〈高帝建元一则 武帝永明二则〉

食货典第三百四十五卷

钱钞部汇考一

上古

黄帝有熊氏,始作货币。
《外纪》:黄帝范金为货,制金刀,立五币,设九棘之利,为轻重之法。以制国用,而货币行矣。
〈注〉范以模铸金也。金玉曰货,布帛曰贿。

周制,设天官外府,掌邦布之入出。地官市人、廛人、泉府则铸作布泉,及敛市诸布,入而藏之。
《周礼·天官》: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
〈订义〉郑锷曰:周之泉布,今之钱。自其出之有源言之,则曰泉。自其布散不滞言之,则曰布。 王昭禹曰:传曰:源于泉,布于布,化于货,制于刀。又或谓之刀者,言其制而用之以为利。又或谓之货者,以其化而通之以为利。古者宝龟而货贝,所以交易者,唯贝而已。至太公立九府圜法,始用钱以代贝。此邦布所以掌于外府。 郑康成曰:泉始盖一品,周景王铸大泉而有二品。后数变易,不复识本制。至汉,有五铢久行。王莽改货而异作泉布,多至十品。今存于民间,多者有货布、大泉、货泉。货布长二寸五分,广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圜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其右文曰货,左文曰布,重二十五铢,直货泉二十五。大泉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泉,直十五货泉。货泉径一寸,重五铢,右文曰货,左文曰泉,直一也。 黄氏曰:外府专掌邦布货贿,重币布,轻币布,所以通货贿。故货贿皆在内府,而布在外府。 愚按《周官》一书,半为理财,大率多是谷粟布帛,出于天之所产,人之所成,上下所赖,以供不穷之用者,在是其实以钱,与世交易绝少。观司市国凶荒,则市无征,而作布则冶铸之事有时。无后世穷山竭冶,以供鼓铸者矣。又司市一属与民贸易,而上下交征利之地。布之一字,绝无而仅有。自司市以商贾阜货而行布,以泉府同货而敛赊,而后廛人有五布之入,肆长有总布之敛,极而泉府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泉布之行用有数,亦无后世倾市合廛,以取办于钱者矣。故《周官》自廪人以下数官,掌九谷之入出,以待国家之用者,姑未暇论。而自大府、玉府、内府而下,不知其几府,有下大夫,有上士、中士、下士,不知其几人,而大府实为之长。自其受货贿之入,金玉曰货,则颁之于受藏之府。布帛曰贿,则颁之于受用之府。而后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货贿之入,则内府掌之。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者,则专掌于外府之一官。则泉布之藏用有限,必无后世贯朽索腐,与夫见钱流地上者矣。以此知当时之国本在农,国计在桑麻谷粟,国用在金玉布帛。则邦布本以权百物之低昂,时出以佐国用之不及,是以未尝不用夫钱也。开之以百物之共,而制之以有法之严。此邦布所以流行而不匮,变通而不穷。苟上之人不能守经常之法,泛取而亵用之手头一开,而邦布不给,冶铸一兴,而邦本始病矣。

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宾客,丧纪,会同,军旅,共其财用之币,赍赐予之财用。
郑锷曰:祭祀、宾客、丧纪、会同、军旅所用尤广,非外府泉布所能尽给。财用之币,固有共之者。外府第供其行道之赍费,《聘礼》所谓问几月之赍是也。王昭禹曰:玉府、内府所共者,货贿之赐予。外府所共者,邦布之赐予。

凡邦之小用,皆受焉。
贾氏曰:外府所纳泉布,所积既少,有小用则给之。若大用,即取馀府。
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之服不会。王昭禹曰:王与后服不会,则至尊不可以有司法数拘也。世子则防其以奢侈而乱法,骄佚而败礼,不可以无会。与酒正惟王及后之饮不会同意。

《地官》:司市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以商贾阜货而行布。
郑司农曰:布谓泉也。 王昭禹曰:货资商贾而后阜,布资货物而后行。盖布者,所以权百物而通之货,苟不阜,则布无所通。故必以商贾阜货而行之。

国凶荒札丧,则市无征而作布。
郑锷曰:凶荒札丧之际,民方困阨,苟市有征,则物贵而民重困。故市无征。当是时,民困于财钱不乏,则民苏故宜铸作布泉也。周景王时,铸大钱。单穆公曰:古者天降灾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卒铸大钱,以劝农。赡不足,百姓蒙利焉。然则凶荒札丧,而作布,乃救患之一术。 陈及之曰:市既无征,则物聚多,物多则钱重,钱重则物反轻,非所以便商贾也。作布则物虽多而钱不重,商贾获其利,则来者多矣。

廛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掌敛市絘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
郑康成曰:布,泉也。 王昭禹曰:所敛之泉,谓之布。所入之府,谓之泉。盖布言布利于外,泉言利出于一孔。 愚案:絘布,胥师所取其在次之布也。总布,肆长总敛在肆之布也。质布,质人所税质剂者之布也。罚布,司市所举犯市令者之布也。方货入于市,胥师、贾师各居其次,辨物经市,其间有诈伪者,罚之以布,出于次,谓之絘布。货入于肆,肆长随其所货之物,收其税,总而计之,其数非一,谓之总布。质人卖儥之质剂,如今田宅牛马,官给券以收税,谓之质布。司市于辟布等,有犯于市,令举而罚之,谓之罚布。廛人正掌市廛之地,凡诸物邸舍之税,廛人得以敛之。然廛人本敛廛布,亦兼敛五布者,欲使之知取以任地者,不可取其物之税,取其物之税者,不得取其地之税。廛人所敛,必入于泉府,又将敛市之不售,与货之滞于民者,虽取之,实予之。岂若后世因之以夺民之利哉。

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八人,徒八十人。
吕氏曰:自泉府而上,凡货事,系之乡师。自廪人而下,凡谷事,系之遂人。以此见古赋钱于市,赋粟于野,故里布屋粟,固所有也。 郑锷曰:考其名钱之意,曰泉者,谓出于一孔。曰布者,谓其布散于天下。泉府所藏者,钱布不名布而名泉,盖轻重敛散之权,出于公上。如泉之源,当出一孔故耳。
成王十三年,太公望作九府圜法。
《汉书·食货志》:凡货,金钱布帛之用,夏殷以前其详靡记云。太公为周立九府圜法。
〈注〉李奇曰:圜即钱也。圜一寸,而重九两。师古曰:此说非也。周官太府、玉府、内府、外府、泉府、天府、职内、职金、职币皆掌财币之官,故云九府。圜谓均而通也。

黄金方寸,而重一斤;钱圜函方,轻重以铢。
孟康曰:外圜而内孔方也。 师古曰:钱则以铢为重也。

布帛广二尺二寸为幅,长四丈为匹。故货宝于金,利于刀,流于泉,布于布,束于帛。
如淳曰:名钱为刀者,以其利于民也。泉流行如泉也。

《通鉴前编》:成王十有三年,作九府圜法。
景王二十一年,铸大钱。
《国语》:景王二十一年,将铸大钱。单穆公曰:不可。古者,天灾降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振救民,民患轻,则为之作重币以行之,于是乎有母权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则多作轻而行之,亦不废重,于是乎有子权母而行,小大利之。今王废轻而作重,民失其资,能无匮乎。若匮,王用将有所乏,乏则将厚取于民。民不给,将有远志,是离民也。且夫备有未至而设之,有至而后救之,是不相入也,可先而不备,谓之怠;可后而先之,谓之召灾。周固羸国也,天未厌祸焉,而又离民以佐灾,无乃不可乎。将民之与处而离之,将灾是备禦而召之,则何以经国。国无经,何以出令。令之不从,上之患也,故圣王树德于民以除之。《夏书》有之曰:关石、和均,王府则有。《诗》亦有之曰:瞻彼旱麓,榛楛济济。恺悌君子,干禄恺悌。夫旱麓之榛楛殖,故君子得以易乐干禄焉。若夫山林匮竭,林麓散亡,薮泽肆既,民力彫尽,田畴荒芜,资用乏匮,君子将险哀之不暇,而何易众之有焉。且绝民用以实王府,犹塞川原而为潢污也,其竭也无日矣。若民离而财匮,灾至而备亡,王其若之何。吾闻官之于灾备也,其所怠弃者多矣,而又夺之资,以益其灾,是去其藏而翳其人也。王其图之。王弗听,卒铸大钱。

始皇兼并天下,钱仍周制。
《史记·始皇本纪》不载。 按《汉书·食货志》:秦并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臧,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

高祖 年,更令民铸钱。
《汉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史记·平准书》: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饟,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于是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一黄金一斤,约法省禁。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馀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
〈注〉《汉书·食货志》曰:铸榆荚钱。索隐曰:顾氏案《古今注》云:秦钱半两,径寸二分,重十二铢。荚钱重三铢,钱谱云文为汉兴也。
高后二年秋七月,行八铢钱。
《汉书·高后本纪》云云。
〈注〉应劭曰:本秦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即八铢钱也。汉以其太重,更铸荚钱,今民间名榆荚钱是也。民患其太轻,至此复行八铢钱。

六年六月,行五分钱。
《汉书·高后本纪》云云。
文帝五年夏四月,除盗铸钱令。更造四铢钱。
《汉书·文帝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孝文五年,为钱益多而轻,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贾谊谏曰: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他巧者,其罪黥。然铸钱之情,非殽杂为巧,则不可得赢;而殽之甚微,为利甚厚。夫事有召祸而法有起奸,今令细民人操造币之势,各欲屏而铸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虽黥罪日报,其势不止。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县百数,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众。夫县法以诱民,使入陷阱,孰积于此。曩禁铸钱,死罪积下;今公铸钱,黥罪积下。为法若此,上何赖焉。又民用钱,郡县不同: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法钱不立,吏急而壹之虖,则大为烦苛,而力不能胜;纵而弗呵虖,则市肆异用,钱文大乱。苟非其术,何乡而可哉。今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镕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善人怵而为奸邪,愿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将甚不详,奈何而忽。国知患此,吏议必曰禁之。禁之不得其术,其伤必大。令禁铸钱,则钱必重;重则其利深,盗铸如云而起,弃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奸数不胜而法禁数溃,铜使之然也。故铜布于天下,其为祸博矣。今博祸可除,而七福可致也。何谓七福。上收铜勿令布,则民不铸钱,黥罪不积,一矣。伪钱不蕃,民不相疑,二矣。采铜铸作者反于耕田,三矣。铜毕归于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四矣。以作兵器,以假贵臣,多少有制,用别贵贱,五矣。以临万货,以调盈虚,以收奇羡,则官富实而末民困,六矣。制吾弃财,以与匈奴逐争其民,则敌必怀,七矣。故善为天下者,因祸而为福,转败而为功。今久退七福而行博祸,臣诚伤之。上不听。是时,吴以诸侯即山铸钱,富埒天子,后卒叛逆。邓通,大夫也,以铸钱财过王者。故吴、邓钱布天下。 按《贾山传》:山,尝给事颍阴侯为骑。孝文时,言治乱之道,借秦为谕,名曰至言。其后文帝除铸钱令,山复上书,以为变先帝法,非是。章下诘责,对以为钱者,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贵。富贵者,人主之操柄也,令民为之,是与人主共操柄,不可长也。其言多激切,善指事意,然终不加罪,所以广谏争之路也。其后复禁钱铸云。
景帝中六年十二月,定铸钱弃市律。
《汉书·景帝本纪》云云。
武帝建元元年二月,行三铢钱。
《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注〉师古曰:新坏四铢造此钱也,重如其文。

建元五年春,罢三铢钱,行半两钱。
《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注〉师古曰:又新铸作也。
元狩四年,造白金皮币以足用。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
《汉书·武帝本纪》:元狩四年冬,有司言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上郡、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县官振业,用度不足,请收银锡造白金及皮币以足用。按《食货志》: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虚郡国仓廪以振贫。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贷。尚不能相救,乃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馀万口,衣食皆仰给于县官。数岁,贷与产业,使者分部护,冠盖相望,费以亿计,县官大空。而富商贾或滞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氐首仰给焉。冶铸鬻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公家之急,黎民重困。于是天子与公卿议,更造钱币以澹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是时禁苑有白鹿而少府多银锡。自孝文更造四铢钱,至是几四十馀年,从建元以来,用少,县官往往即多铜山而铸钱,民亦盗铸,不可胜数。钱益多而轻,物益少而贵。有司言曰:古者皮币,诸侯以聘享。金有三等,黄金为上,白金为中,赤金为下。今半两钱法重四铢,而奸或盗摩钱质而取鋊,钱益轻薄而物贵,则远方用币烦费不省。乃以白鹿皮方尺,缘以缋,为皮币,直四十万。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又造银锡白金。以为天用莫如龙,地用莫如马,人用莫如龟,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两,圜之,其文龙,名白撰,直三千;二曰以重差小,方之,其文马,直五百;三曰复小,小椭之,其文龟,直三百。命县销半两钱,更铸三铢钱,重如其文。盗铸诸金钱罪皆死,而吏民之犯者不可胜数。 又按《志》:颜异为济南亭长,以廉直稍迁至九卿。上与张汤既造白鹿皮币,问异。异曰:今王侯朝以苍璧,直数千,而其皮荐反四十万,本末不相称。天子不说。汤又与异有隙,及人有告异以他议,事下汤治异。异与客语,初令下有不便者,异不应,微反唇。汤奏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论死。自是后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
元狩五年,始行五铢钱。
《汉书·武帝本纪》:五年三月,罢半两钱,行五铢钱。按《食货志》:有司言三铢钱轻,轻钱易作奸诈,乃更请郡国铸五铢钱,周郭其质,令不可得摩取鋊。
元狩六年,治郡国缗钱,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者。按《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自造白金五铢钱后五岁,而赦吏民之坐盗铸金钱死者数十万人。其不发觉相杀者,不可胜计。赦自出者百馀万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氐无虑皆铸金钱矣。犯法者众,吏不能尽诛,于是遣博士褚大、徐偃等分行郡国,举并兼之徒守相为利者。 又按《志》:天子既下缗钱令而尊卜式,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于是告缗钱纵矣。郡国铸钱,民多奸铸,钱多轻,而公卿请令京师铸官赤仄,一当五,赋官用非赤仄不得行。白金稍贱,民弗宝用,县官以令禁之,无益,岁馀终废不行。
《通鉴纲目》:元狩六年冬十月遣使治郡国缗钱夏四月遣博士循行郡国举兼并及吏有罪者
元鼎二年,令上林三官铸,钱销前诸郡国所铸。
《汉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其后二岁,赤仄钱贱,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废。于是悉禁郡国毋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钱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钱不得行,诸郡国前所铸钱皆废销之,输入其铜三官。而民之铸钱益少,计其费不能相当,唯真工大奸乃盗为之。
《通鉴纲目》:元鼎二年夏,禁郡国铸钱。
元帝   年,以贡禹议罢采珠玉金银铸钱之官,不果。
《汉书·元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帝时,贡禹言:铸钱采铜,一岁十万人不耕,民坐盗铸陷刑者多。富人臧钱满室,犹无厌足。民心动摇,弃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奸邪不可禁,原起于钱。疾其末者绝其本,宜罢采珠玉金银铸钱之官,毋复以为币,除其贩卖租铢之律,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一意农桑。议者以为交易待钱,布帛不可尺寸分裂。禹议亦寝。
哀帝建平 年,以改钱为币。问师丹,寻下有司议,而止。
《汉书·哀帝本纪》不载。 按《师丹传》:丹为太子太傅。哀帝即位,为大司空。会有上书言古者以龟贝为货,今以钱易之,民以故贫,宜可改币。上以问丹,丹对言可改。章下有司议,皆以为行钱以来久,难卒变易。丹老人,忘其前语,后从公卿议。
平帝元始 年,铸成五铢钱,二百八十亿万馀。
《汉书·平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铸五铢钱,至平帝元始中,成钱二百八十亿万馀云。
孺子婴居摄,二年,王莽更造大钱,及契刀、错刀诸品。按《汉书·食货志》:王莽居摄,变汉制,以周钱有子母相权,于是更造大钱,径寸二分,重十二铢,文曰大钱五
十。又造契刀、错刀。契刀,其环如大钱,身形如刀,长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错刀,以黄金错其文,曰一刀直五千。与五铢钱凡四品,并行。 按《王莽传》:居摄,二年五月,更造货:错刀,一直五千;契刀,一直五百;大钱,一直五十,与五铢钱并行。民多盗铸者。
初始二年〈即莽始建国元年〉,新莽罢错刀、契刀及五铢钱,更
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品。
《汉书·食货志》:莽即真,以为书刘字有金刀,乃罢错刀、契刀及五铢钱,而更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品,名曰宝货。小钱径六分,重一铢,文曰小钱直一。次七分,三铢,曰幺钱一十。次八分,五铢,曰幼钱二十。次九分,七铢,曰中钱三十。次一寸,九铢,曰壮钱四十。因前大钱五十,是为钱货六品,直各如其文。黄金重一斤,直钱万。朱提银重八两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他银一流直千。是为银货二品。元龟岠冉脚长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为大贝十朋。公龟九寸,直五百,为壮贝十朋。侯龟七寸以上,直三百,为幺贝十朋。子龟五寸以上,直百,为小贝十朋。是为龟宝四品。大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壮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五十。幺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三十。小贝寸二分以上,二枚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为朋,率枚直钱三。是为贝货五品。大布、次布、弟布、壮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小布长寸五分,重十五铢,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长一分,相重一铢,文各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长二寸四分,重一两,而直千钱矣。是为布货十品。凡宝货五物,六名,二十八品。铸作钱布皆用铜,殽以连锡,文质周郭放汉五铢钱云。其金银与他物杂,色不纯好,龟不盈五寸,贝不盈六分,皆不得为宝货。元龟为蔡,非四民所得居,有者,入太卜受直。百姓愦乱,其货不行。 按《王莽传》:莽,始建国元年,诏曰:予前在大麓,至于摄假,深惟汉氏三七之阸,赤德气尽,思索广求,所以辅刘延期之术,靡所不用。以故作金刀之利,几以济之。然自孔子作春秋以为后王法,至于哀之十四而一代毕,协之于今,亦哀之十四也。赤世计尽,终不可强济。皇天明威,黄德当兴,隆显大命,属予以天下。今百姓咸言皇天革汉而立新,废刘而兴王。夫刘之为字卯、金、刀也,正月刚卯,金刀之利,皆不得行。博谋卿士,佥曰天人同应,昭然著明。其去刚卯莫以为佩,除刀钱勿以为利,承顺天心,快百姓意。乃更作小钱,径六分,重一铢,文曰小钱直一,与前大钱五十者为二品,并行。欲防民盗铸,乃禁不得挟铜炭。是时百姓便安汉五铢钱,以莽钱大小两行难知,又数变改不信,皆私以五铢钱市买。按《后汉书·光武本纪论》:王莽篡位,忌恶刘氏,以钱文有金刀,故改为货泉。或以货泉字文为白水真人。初始三年〈即莽始建国二年〉,新莽但行小、大钱二品,龟贝布属且寝。
《汉书·食货志》:民私以五铢钱市买。莽患之,下诏:敢非井田挟五铢钱者为惑众,投诸四裔以禦魑魅。于是农商失业,食货俱废,民涕泣于市道。坐卖买田宅奴婢铸钱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胜数。莽知民愁,乃但行小钱直一,与大钱五十,二品并行,龟贝布属且寝。 按《王莽传》:始建国二年,莽以钱币讫不行,复下书曰:民以食为命,以货为资,是以八政以食为首。宝货皆重则小用不给,皆轻则僦载烦费,轻重大小各有差品,则用便而民乐。于是造宝货五品。百姓不从,但行小大钱二品而已。盗铸钱者不可禁,乃重其法,一家铸钱,五家坐之,没入为奴婢。吏民出入,持布钱以副符传,不持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公卿皆持以入宫殿门,欲以重而行之。
初始七年〈即莽天凤元年〉,新莽复申金银龟贝之货,改作货布、货泉,而罢大小钱。
《汉书·食货志》:天凤元年,复申下金银龟贝之货,颇增减其贾直。而罢大小钱,改作货布,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其圜好径二分半,足枝长八分,间广二分,其文右曰货,左曰布,重二十五铢,直货泉二十五。货泉径一寸,重五铢,文右曰货,左曰泉,枚直一,与货布二品并行。又以大钱行久,罢之,恐民挟不止,乃令民且独行大钱,与新货泉俱枚直一,并行尽六年,毋得更挟大钱矣。每壹易钱,民用破业,而大陷刑。
《通鉴纲目》:天凤元年,莽罢大小钱,改作货布、货泉二品并行。
初始十三年〈即莽地皇元年〉,新莽以私铸,犯法者多,乃更轻其刑法。
《汉书·食货志》:莽以私铸钱死,及非沮宝货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胜行,乃更轻其刑法:私铸作泉布者,与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举告,与同罪;非沮宝货,民罚作一岁,吏免官。犯者愈众,及五人相坐皆没入,郡国槛车铁锁,传送长安钟官,愁苦死者什六七。 按《王莽传》:地皇元年,是岁,罢大小钱,更行货布,长二寸五分,广一寸,直货钱二十五。货钱径一寸,重五铢,枚直一。两品并行。取盗铸钱及偏行布货,伍人知不发举,皆没入为官奴婢。〈按罢大小钱云云,与《志》载天凤
元年者相同。今考《通鉴纲目》,惟取盗铸云云,乃是地皇元年事。此于罢大小钱上加是岁二字,误也

《通鉴纲目》:地皇元年,莽更铸钱法。莽以私铸,犯法者多,不可胜行,乃更轻其法:铸者,与妻子没入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举告,与同罪。

后汉

光武帝建武十六年,始行五铢钱。
《后汉书·光武帝本纪》云云。
〈注〉武帝始为五铢钱,王莽时废,今始行之。

《汉书·食货志》:汉兵诛莽。后二年,世祖受命,荡涤烦苛,复五铢钱,与天下更始。
《晋书·食货志》:光武宽仁,龚行天讨,王莽之后,赤眉新败,虽复三晖乃眷,而九服萧条,及得陇望蜀,黎民安堵,自此始行五铢之钱。 又按《志》:汉钱旧用五铢,自王莽改革,百姓皆不便之。及公孙述僭号于蜀,童谣曰:黄牛白腹,五铢当复。好事者窃言,王莽称黄,述欲继之,故称白腹。五铢汉货,言汉当复并天下也。至光武中兴,除莽货泉。建武十六年,马援又上书曰:富国之本,在于食货,宜如旧铸五铢钱。帝从之。于是复铸五铢钱,天下以为便。
章帝   年,诏议铸大钱不果。
《后汉书·章帝本纪》不载。 按《晋书·食货志》:章帝时,谷帛价贵,县官经用不足,朝廷忧之。尚书张林言:今非但谷贵也,百物皆贵,此钱贱故尔。宜令天下悉以布帛为租,市买皆用之,封钱勿出,如此则钱少物皆贱矣。又,盐者食之急也,县官可自卖盐,武帝时施行之,名曰均输。于是事下尚书通议,尚书朱晖议曰:王制,天子不言有无,诸侯不言多少,食禄者不与百姓争利。均输之法,与贾贩无异。以布帛为租,则吏多奸。官自卖盐,与下争利,非明主所宜行。帝本以林言为是,得晖议,因发怒,遂用林言,少时复止。
和帝   年,议铸大钱不果。〈按《晋书·食货志》:作和帝时事。〉《后汉书·和帝本纪》不载。 按《刘陶传》:陶游太学。时有上书言人以货轻钱薄,故致贫困,宜改铸大钱。事
下四府群僚及太学能言之士。陶上议曰:圣王承天制物,与人行止,建功则众悦其事,兴戎而师乐其旅。是故灵台有子来之人,武旅有凫藻之士,皆举合时宜,动顺人道也。臣伏读铸钱之诏,平轻重之议,访覃幽微,不遗穷贱,是以藿食之人,谬延逮及。盖以为当今之忧,不在于货,在乎民饥。夫生养之道,先食后民。是以先王观象育物,敬授民时,使男不逋亩,女不下机。故君臣之道行,王路之教通。由是言之,食者乃有国之所宝,生民之至贵也。窃见比年已来,良苗尽于蝗螟之口,杼轴空于公私之求,所急朝夕之餐,所患靡盬之事,岂谓钱货之厚薄,铢两之轻重哉。就使当今沙砾化为南金,瓦石变为和玉,使百姓渴无所饮,饥无所食,虽皇羲之纯德,唐虞之文明,犹不能以保萧墙之内也。盖民可百年无货,不可一朝有饥,故食为至急也。议者不达农殖之本,多言铸冶之便,或欲因缘行诈,以贾国利。国利将尽,取者争竞,造铸之端于是乎生。盖万人铸之,一人夺之,犹不能给;况今一人铸之,则万人夺之乎。虽以阴阳为炭,万物为铜,役不食之民,使不饥之士,犹不能足无厌之求也。夫欲民殷财阜,要在止役禁夺,则百姓不劳而足。陛下圣德,悯海内之忧戚,伤天下之艰难,欲铸钱齐货以救其敝,此犹养鱼沸鼎之中,栖鸟烈火之上。水木本鱼鸟之所生也,用之不时,必至燋烂。愿陛下宽锲薄之禁,后冶铸之议,听民庶之谣吟,问路叟之所忧,瞰三光之文耀,视山河之分流。天下之心,国家大事,粲然皆见,无有遗惑者矣。臣尝诵诗,至于鸿雁于野之劳,哀勤百堵之事,每喟尔长怀,中篇而叹。近听征夫饥劳之声,甚于斯歌。是以追悟匹妇吟鲁之忧,始于此乎。见白驹之意,屏营彷徨,不能监寐。伏念当今地广而不得耕,民众而无所食。群小竞起进,秉国之位,鹰扬天下,鸟钞求饱,吞肌及骨,并噬无厌。诚恐卒有役夫穷匠,起于板筑之间,投斤攘臂,登高远呼,使愁怨之民,向应云合,八方分崩,中夏渔溃。虽方尺之钱,何能有救。其危犹举函牛之鼎,絓纤枯之末,诗人所以眷然顾之,潸焉出涕者也。臣东野狂闇,不达大义,缘广及之时,对过所问,知必以身脂鼎镬,为天下笑。帝竟不铸钱。
灵帝中平三年二月,铸四出文钱。
《后汉书·灵帝本纪》云云。 按《宦者张让传》:灵帝,铸四出文钱,钱皆四道。识者窃言侈虐已甚,形象兆见,此钱成,必四道而去。及京师大乱,钱果流布四海。
献帝   年,作五铢钱。
《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 按《晋书·食货志》:献帝作五铢钱,而有四道连于边缘。有识者尤之曰:岂京师破坏,此钱四出也。及董卓寻戈,火焚宫室,乃劫鸾驾,西幸长安,悉坏五铢钱,更铸小钱,尽取长安及洛阳铜人飞廉之属,以充鼓铸。又钱无轮郭,文章不便。时人以为秦始皇见长人于临洮,乃铸铜人。卓,临洮人也,兴毁不同,凶讹相类。及卓诛死,李傕、郭泛自相攻伐,于长安城中以为战地。是时谷一斛五十万,豆麦二十万,人相食啖,白骨盈积,残骸馀肉,臭秽道路。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仓米豆,为饥民作糜,经日颁布而死者愈多。帝于是始疑有司盗其粮廪,乃亲于御前自加临给,饥者人皆泣曰:今始得耳。帝东归也,李傕、郭泛等追败乘舆于曹阳,夜潜渡河,六宫皆步。初出营栏,后手持缣数匹,董承使符节令孙徽以刃胁夺之,杀旁侍者,血溅后服。既至安邑,御衣穿败,唯以野枣园菜以为糇粮。自此长安城中尽空,并皆四散,二三年间,关中无复行人。〈按有四道云云,疑即灵帝事。董卓坏五铢钱云云,亦
见后初平元年。今因《晋志》有献帝云云,姑系此
〉初平元年,更铸小钱。
《后汉书·献帝本纪》:初平元年六月辛丑,董卓坏五铢钱,更铸小钱。 按《董卓传》:卓坏五铢钱,更铸小钱,悉取洛阳及长安铜人、钟虡、飞廉、铜马之属,以充铸焉。故货贱物贵,谷石数万。又钱无轮郭文章,不便人用。时人以为秦始皇见长人于临洮,乃铸铜人。卓,临洮人也,而今毁之。虽成毁不同,凶暴相类焉。
《晋书·食货志》:初平中,董卓乃更铸小钱,由是货轻而物贵,谷一斛至钱数百万。至魏武为相,于是罢之,还用五铢。是时不铸钱既久,货本不多,又更无增益,故谷贱无已。

文帝黄初二年春三月,初复五铢钱。冬十月,以谷贵,罢五铢钱。
《三国魏志·文帝本纪》云云。
《晋书·食货志》:黄初二年,魏文帝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
明帝太和元年夏四月乙亥,行五铢钱。
《魏志·明帝本纪》云云。
《晋书·食货志》:明帝世,钱废谷用既久,人间巧伪渐多,竞湿谷以要利,作薄绢以为市,虽处以严刑而不能禁也。司马芝等举朝大议,以为用钱非徒丰国,亦所以省刑。今若更铸五铢钱,则国丰刑省,于事为便。魏明帝乃更立五铢钱,至晋用之,不闻有所改创。

大帝嘉禾五年,铸大钱。
《吴志·孙权传》:嘉禾五年春,铸大钱,一当五百。诏使吏民输铜,计铜畀直。设盗铸之科。
赤乌元年春,铸当千大钱。
《吴志·孙权传》云云。
《晋书·食货志》:孙权嘉禾五年,铸大钱一当五百。赤乌元年,又铸当千钱。故吕蒙定荆州,孙权赐钱一亿。钱既太贵,但有空名,人间患之。权闻百姓不以为便,省息之。铸为器物,官勿复出也。私家有者,并以输藏,平畀其直,勿有所枉。

元帝   年,用孙氏旧钱。
《晋书·元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晋自中原丧乱,元帝过江,用孙氏旧钱,轻重杂行,大者谓之比轮,中者谓之四文。吴兴沈充又铸小钱,谓之沈郎钱。钱既不多,由是稍贵。
孝武帝太元三年,诏禁货钱与夷人,作鼓。
《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太元三年,诏曰:钱,国之重宝,小人贪利,销坏无已,监司当以为意。广州夷人宝贵铜鼓,而州境素不出铜,闻官私贾人皆于此下贪比轮钱斤两差重,以入广州,货与夷人,铸败作鼓。其重为禁制,得者科罪。
安帝元兴 年,诏议废钱,用谷不果。
《晋书·安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兴中,桓元辅政,立议欲废钱用谷帛。孔琳之议曰:洪范八政,货为食次,岂不以交易所资,为用之至要者乎。若使百姓用力于为钱,则是妨为生之业,禁之可也。今农自务谷,工自务器,各隶其业,何当致勤于钱。故圣王制无用之货,以通有用之财,既无毁败之费,又省难运之苦,此钱所以嗣功龟贝,历代不废者也。谷帛为宝,本充衣食,分以为货,则致损甚多。又劳毁于商贩之手,耗弃于割截之用,此之为弊,著自于曩。故钟繇曰,巧伪之人,竞湿谷以要利,制薄绢以充资。魏世制以严刑,弗能禁也。是以司马芝以为用钱非徒丰国,亦所以省刑。钱之不用,由于兵乱积久,自致于废,有由而然,汉末是也。今既用而废之,则百姓顿亡其利。今括囊天下之谷,以周天下之食,或仓库充溢,或粮靡并储,以相资通,则贫者仰富。致富之道,实假于钱,一朝断之,便为弃物。是有钱无粮之人,皆坐而饥困,以此断之,又立弊也。且据今用钱之处,不以为贫,用谷之处,不以为富。又人习来久,革之必惑。语曰,利不百,不易业,况又钱便于谷邪。魏明帝时钱废,谷用既久,以不便于人,乃举朝大议。精才达政之士莫不以宜复用钱,下无异情,朝无异论。彼尚舍谷帛而用钱,足以明谷帛之弊著于已诫也。世或谓魏氏不用钱久,积累巨万,故欲行之,利公富国,斯殆不然。晋文后舅犯之谋,而先成季之信,以为虽有一时之勋,不如万世之益。于时名贤在列,君子盈朝,大谋天下之利害,将定经国之要术。若谷实便钱,义不昧当时之近利,而废求用之通业,断可知矣。思实由困而思革,改而更张耳。近孝武之末,天下无事,时和年丰,百姓乐业,谷帛殷阜,几乎家给人足,验之实事,钱又不妨人也。顷兵革屡兴,荒馑荐及,饥寒未振,实此之由。公既援而拯之,大革视听,弘敦本之教,明广农之科,敬授人时,各从其业,游荡知反,务末自休,同以南亩竞力,野无遗壤矣。于此以往,将升平必至,何衣食之足恤。愚谓救弊之术,无取于废钱。朝议多同琳之,故元议不行。

武帝永初 年,将市民铜,更造五铢,以范泰言不果。按《宋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范泰传》:泰,顺阳山阴人。高祖受命,拜金紫光禄大夫,加散骑常侍。时言事者
多以钱货减少,国用不足,欲悉市民铜,更造五铢钱。泰谏曰:流闻将禁私铜,以充官铜。民虽失器,终于获直,国用不足,其利实多。臣愚意异,不宁寝默。臣闻治国若烹小鲜,拯敝莫若务本。百姓不足,君孰与足。未有民贫而国富,本不足而末有馀者也。故囊漏贮中,识者不吝;反裘负薪,存毛实难。王者不言有无,诸侯不言多少,食禄之家,不与百姓争利。故拔葵所以明治,织蒲谓之不仁,是以贵贱有章,职分无爽。今之所忧,在农民尚寡,仓廪未充,转运无已,资食者众,家无私积,难以禦荒耳。夫货存贸易,不在少多,昔日之贵,今者之贱,彼此共之,其揆一也。但令官民均通,则无患不足。若使必资货广以收国用者,则龟贝之属,自古所行。寻铜之为器,在用也博矣。钟律所通者远,机衡所揆者大。夏鼎负《图》,实冠众瑞,晋铎呈象,亦启休徵。器有要用,则贵贱同资;物有适宜,则家国共急。今毁必资之器,而为无施之钱,于货则功不补劳,在用则君民俱困,校之以实,损多益少。陛下劳谦终日,无倦庶务,以身率物,勤素成风,而颂声不作,板、渭不至者,良由基根未固,意在远略。伏愿思可久之道,除欲速之情,弘山海之纳,择刍牧之说,则嘉谋日陈,圣虑可广。其亡存心,然后苞桑可系。愚诚一至,用忘寝食。
文帝元嘉七年冬十月庚午,立钱署,铸四铢钱。
《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元嘉二十四年,议铸大钱当两。
《宋书·文帝本纪》:元嘉二十四年六月,以货贵,制大钱一当两。 按《何尚之传》:太祖二十三年,尚之为尚书右仆射,加散骑常侍。先是,患货重,铸四铢钱,民间颇盗铸,多剪凿古钱以取铜,上患之。二十四年,录尚书江夏王义恭建议,以一大钱当两,以防剪凿,议者多同。尚之议曰:伏鉴明命,欲改钱制,不劳采铸,其利自倍,实救弊之弘算,增货之良术。求之管浅,犹有未譬。夫泉贝之兴,以估货为本,事存交易,岂假数多。人少则币轻,数多则物重,多少虽异,济用不殊。况复以一当两,徒崇虚价者邪。凡创制改法,宜从民情,未有违众矫物而可久也。泉布废兴,骤议,前代赤仄白金,俄而罢息,六货愦乱,民泣于市。良由事不画一,难用遵行,自非急病权时,宜守久长之业。烦政曲杂,致远常泥。且货偏则民病,故先王立井田以一之,使富不淫侈,贫不过匮。虽兹法久废,不可顿施,要宜而近,粗相放拟。若今制遂行,富人赀货自倍,贫者弥增其困,惧非所以欲均之意。又钱之形或,大小多品,直云大钱,则未知其格。若止于四铢五铢,则文皆古篆,既非下走所识,加或漫灭,尤难分明,公私交乱,争讼必起,此最是其深疑者也。命旨兼虑剪凿白多,以至消尽;鄙意复谓殆无此嫌。民巧虽密,要有踪迹,且用钱货铜,事可寻检,直由属所怠纵,纠察不精,致使立制以来,发觉者寡。今虽有悬金之名,竟无酬与之实,若申明旧科,禽获即报,畏法希赏,不日自定矣。愚者之议,智者择焉,猥参访逮,敢不输尽。吏部尚书庾炳之、侍中大子左卫率萧思话、中护军赵伯符、御史中丞何承天、太常郗敬叔并同尚之议。中领军沈演之以为:龟贝行于上古,泉刀兴自有周,皆所以阜财通利,实国富民者也。历代虽远,资用弥便,但抹铸久废,兼丧乱累仍,縻散漂灭,何可胜计。晋迁江南,疆境未廓,或土习其风,钱不普用,其数本少,为患尚轻。今王略开广,声教遐暨,金镪所布,爰逮荒服,昔所不及,悉已流行之矣。用弥旷而货愈狭,加复竞窃剪凿,销毁滋繁,刑禁虽重,奸避方密,遂使岁月增贵,贫室日处,暋作肆力之氓,徒勤不足以赡。诚由货贵物贱,常调未革,弗思釐改,为弊转深,斯实亲教之良时,通变之嘉会。愚谓若以大钱当两,则国传难朽之实,家赢一倍之利,不俟加宪,巧源自绝,施一令而众美兼,无兴造之费,莫盛于兹矣。上从演之议,遂以一钱当两,行之经时,公私非便,乃罢。
元嘉二十五年五月己卯,罢大钱当两。
《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孝武帝孝建元年春正月壬戌,更铸四铢钱。
《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孝建三年,议更铸钱,以颜竣言不果。
《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 按《颜竣传》:先是,元嘉中,铸四铢钱,轮郭形制,与五铢同,用费损,无利,故百姓不盗铸。及世祖即位,又铸孝建四铢。三年,尚书右丞徐爰议曰:贵货利民,载自五政,开铸流圜,法成九府,民富国实,教立化光。及时移俗易,则通变适用,是以周、汉俶迁,随世轻重。降及后代,财丰用足,因条前宝,无复改刱。年历既远,丧乱屡经,堙焚剪毁,日月销减,货薄民贫,公私俱困,不有革造,将之大乏。谓应或遵古典,收铜缮铸,纳赎刊刑,著在往策,今宜以铜赎刑,随罚为品。诏可。铸钱形或薄小,轮郭不成。于是民间盗铸者云起,杂以铅锡,并不牢固。又剪凿古钱,以取其铜,钱转薄小,稍违官式。虽重制严刑,民吏官长坐死免者相系,而盗铸弥甚,百物踊贵,民人患苦之。乃立品格,薄小无轮郭者,悉加禁断。始兴郡公沈庆之立议曰:昔秦币过重,高祖是患,普令民铸,改造榆荚,而货轻物重,又复乖时。太宗放铸,贾谊致讥,诚以采山术存,铜多利重,耕战之器,曩时所用,四民竞造,为害或多。而孝文弗纳,民铸遂行,故能朽贯盈府,天下殷富。况今耕战不用,采铸废久,镕冶所资,多因成器,功艰利薄,绝吴、邓之资,农民不习,无释耒之患。方今中兴开运,圣化惟新,虽复偃甲销戈,而仓库未实,公私所乏,唯钱而已。愚谓宜听民铸钱,郡县开置钱署,乐铸之家,皆居署内,平其准式,去其杂伪,官敛轮郭,藏之以为永宝。去春所禁新品,一时施用,今铸悉依此格。万税三千,严检盗铸,并禁剪凿。数年之间,公私丰赡,铜尽事息,奸伪自止。且禁铸则铜转成器,开铸则器化为财,剪华利用,于事为益。上下其事公卿,太宰江夏王义恭议曰:伏见沈庆之议,听民私铸,乐铸之室,皆入署居。平其准式,去其杂伪。愚谓百姓不乐与官相关,由来甚久。又多是人士,益不愿入署。凡盗铸为利,利在伪杂,伪杂既禁,乐入必寡。云敛取轮郭,藏为永宝。愚谓上之所贵,下必从之,百姓闻官敛轮郭,轮郭之价百倍,大小对易,谁肯为之。彊制使换,则状似逼夺。又去春所禁新品,一时施用。愚谓此条在可开许。又云今铸宜依此格,万税三千。又云严检盗铸,不得更造。愚谓禁制之设,非惟亘,昧利犯宪,群庶常情,不患制轻,患在冒犯。今入署必万输三千,私铸无十三之税,逐利犯禁,居然不断。又云铜尽事息,奸伪自禁。愚谓赤县内铜,非可卒尽,比及铜尽,奸伪已积。又云禁铸则铜转成器,开铸则器化为财。然顷所患,患于形式不均,加以剪凿,〈阙二字〉铅锡众耳越。若止于盗铸铜者,亦无须苦禁。竣议曰:泉货利用,近古所同,轻重之议,定于汉世,魏、晋以降,未之能改。诚以物货既均,改之伪生故也。世代渐久,弊运顿至,因革之道,宜有其术。今云开署放铸,诚所欣同。但虑采山事绝,器用日耗,铜既转少,器亦弥贵。设器直一千,则铸之减半,为之无利,虽令不行。又云去春所禁,一时施用。是欲使天下丰财。若细物必行,而不从公铸,利己既深,情伪无极,私铸剪凿,书不可禁。五铢半两之属,不盈一年,必至于尽。财货未赡,大钱已竭,数岁之间,悉为尘土,岂可令取弊之道,基于皇代。今百姓之货,虽为转少,而市井之民,未有嗟怨,此新禁初行,品式未一,须臾自止,不足以垂圣虑。唯府藏空匮,实为重忧。今纵行细钱,官无益赋之理,百姓虽赡,无解官乏。唯简费去华,设在节俭,求赡之道,莫此为贵。然钱有定限,而消失无方;剪铸虽息,终致穷尽者。亡应官开取铜之署,绝器用之涂,定其品式,日月渐铸,岁久之后,不为世益耳。时议者又以铜转难得,欲铸二铢钱。竣又议曰:议者将为官藏空虚,宜更改铸,天下铜少,宜减钱式,以救交弊,赈国纾民。愚以为不然。今铸二铢,恣行新细,于官无解于乏,而人奸巧大兴,天下之货,将靡碎至尽。空立严禁,而利深难绝,不过一二年间,其弊不可复救。其甚不可一也。今镕铸有顿得一二亿理,纵复得此,必待弥年。岁暮税登,财币暂革,日用之费,不赡数月。虽权徵助,何解乏邪。徒使奸民意骋,而贻厥愆谋。此又甚不可二也。民惩大钱之改,兼畏近日新禁,市井之间,必生喧扰。远利未开,切患猥及,富商得志,贫民困窘。此又甚不可三也。若使交益深重,尚不可行,况又未见其利,而众弊如此,失算当时,取诮百代乎。
前废帝永光元年二月庚寅,铸二铢钱。八月癸酉,改元为景和元年。九月戊午,开百姓铸钱。
《宋书·前废帝本纪》云云。 按《颜竣传》:前废帝即位,铸二铢钱,形式转细。官钱每出,民间即模效之,而大小厚薄,皆不及也。无轮郭,不磨铝,如今之剪凿者,谓之耒子。景和元年,沈庆之启通私铸,由是钱货乱改,一千钱长不盈三寸,大小称此,谓之鹅眼钱。劣于此者,谓之綖环钱。入水不沈,随手破碎,市井不复料数,十万钱不盈一掬,斗米一万,商货不行。
明帝泰始 年,禁私铸。
《宋书·明帝本纪》不载。 按《颜竣传》:太宗初,唯禁鹅眼、綖环,其馀皆通用。复禁民铸,官署亦废工,寻复并断,唯用古钱。
泰始二年三月壬子,断新钱,专用古钱。
《宋书·明帝本纪》云云。

南齐

高帝建元四年,以钱货转少,议更广铸,不果。
《南齐书·高帝本纪》不载。 按《刘悛传》:宋代太祖辅政,有意欲铸钱,以禅让之际,未及施行。建元四年,奉朝请孔顗上《铸钱均货议》,辞證甚博。其略以为食货相通,理势自然。李悝曰: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甚贱与甚贵,其伤一也。三吴国之关阃,比岁被水潦而籴不贵,是天下钱少。非谷穰贱,此不可不察也。铸钱之弊,在轻重屡变。重钱患难用,而难用为累轻;轻钱弊盗铸,而盗铸为祸深。民所盗铸,严法不禁者,由上铸钱惜铜爱工也。惜铜爱工者,谓钱无用之器,以通交易,务欲令轻而数多,使省工而易成,不详虑其为患也。自汉铸五铢钱,至宋文帝,历五百馀年,制度世有废兴,而不变五铢钱者,明其轻重可法,得货之宜。以为宜开置泉府,方牧贡金,大兴镕铸。钱重五铢,一依汉法。府库已实,国用有储,乃量奉禄,薄赋税,则家给民足。顷盗铸新钱者,皆效作剪凿,不铸大钱也。摩泽淄染,始皆类故;交易之后,渝变还新。良民弗皆淄染,不复行矣。所鬻卖者,皆徒失其物。盗铸者,复贱买新钱,淄染更用,反覆生诈,循环起奸,此明主尤所宜禁而不可长也。若官铸已布于民,使严断剪凿:小轻破缺无周郭者,悉不得行;官钱细小者,称合铢两,销以为大。利贫良之民,塞奸巧之路。钱货既均,远近若一,百姓乐业,市道无争,衣食滋殖矣。时议者多以钱货转少,宜更广铸,重其铢两,以防民奸。太祖使诸州郡大市铜炭,会宴驾,事寝。
武帝永明四年,竟陵王子良,以泉铸,剪凿,启准户租,钱帛相半,以为永制。
《南齐书·武帝本纪》:永明四年五月,癸巳,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 按《武十七王传》:竟陵王子良,永明四年,进号车骑将军。是时上新亲政,水旱不时。子良启曰:泉铸岁远,类多剪凿,江东大钱,十不一在。公家所受,必须轮郭,遂买本一千,加子七百,犹求请无地,棰革相继。寻完者为用,既不兼两,回复迁贸,会非委积,徒令小民每婴困苦。且钱帛相半,为制永久,或闻长宰须令输直,进违旧科,退容奸利。
永明八年,遣使入蜀铸钱。
《南齐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刘悛传》:八年,悛启世祖曰:南广郡界蒙山下,有城名蒙城,可二顷地,有烧炉四所,高一丈,广一丈五尺。从蒙城渡水南百许步,平地掘土深二尺,得铜。又有古掘铜坑,深二丈,并居宅处犹存。邓通,南安人,汉文帝赐严道县铜山铸钱,今蒙山近青衣水南,青衣在侧并是故秦之严道地。青衣县又改名汉嘉。且蒙山去南安二百里,案此必是通所铸。近唤蒙山獠出,云甚可经略。此议若立,润利无极。并献蒙山铜一片,又铜石一片,平州铁刀一口。上从之,遣使入蜀铸钱,得千馀万,功费多,乃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