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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八十六卷目录
茶部汇考三
宋三〈高宗建炎五则 绍兴十八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四则 淳熙四则 光宗绍熙二则 宁宗庆元一则 嘉泰三则 嘉定三则 理宗绍定一则 端平一则 嘉熙一则 宝祐一则 瀛国公德祐一则〉
金〈海陵贞元一则 世宗大定二则 章宗承安二则 泰和六则 宣宗元光一则〉
元〈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十九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二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二则 延祐四则 英宗至治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元一则 至正一则〉
宋三〈高宗建炎五则 绍兴十八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四则 淳熙四则 光宗绍熙二则 宁宗庆元一则 嘉泰三则 嘉定三则 理宗绍定一则 端平一则 嘉熙一则 宝祐一则 瀛国公德祐一则〉
金〈海陵贞元一则 世宗大定二则 章宗承安二则 泰和六则 宣宗元光一则〉
元〈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十九则 成宗元贞一则 大德二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二则 延祐四则 英宗至治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元一则 至正一则〉
食货典第二百八十六卷
茶部汇考三
宋三
高宗建炎元年,以梁扬祖提领东南茶盐,以赵开管川、秦茶马。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五月壬寅,以江、淮发运使梁扬祖提领东南茶盐事。 按《食货志》:元年,成都转运判官赵开言榷茶、买马五害,请用嘉祐故事尽罢榷茶,而令漕司买马。或未能然,亦当减额以苏园户,轻价以惠行商,如此则私贩衰而盗贼息。遂以开同主管川、秦茶马。
建炎二年,赵开大更秦蜀茶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十一月,四川茶马赵开罢官买卖茶,给引通商如政和法。 按《食货志》:二年,开至成都,大更茶法,仿蔡京都茶场法,以引给茶商,即园户市茶,百斤为一大引,除其十勿算。置合同场以讥其出入,重私商之禁,为茶市以通交易。每斤引钱春七十、夏五十,市利头子钱不预焉。所过征一钱,所止一钱五分。自后引息钱至一百五万缗。 按《赵开传》:开,字应祥,普州安居人。登元符三年进士第。大观二年,权辟廱正。用举者改秩,即尽室如京师,买田尉氏,与四方贤俊游,因诇知天下利病所当罢行者。如是七年,慨然有通变救弊志。宣和初,除礼制局校正检阅官。数月局罢,出知鄢陵县。七年,除讲议司检详官。开善心计,自检详罢,除成都路转运判官。遂指陈榷茶、买马五害,大略谓:黎州买马,嘉祐岁额才二千一百馀。自置司榷茶,岁额四千,且获马兵踰千人,犹不足用,多费衣粮,为一害。嘉祐以银绢博马,价皆有定。今长吏旁缘为奸,不时归货,以空券给夷人,使待资次,夷人怨恨,必生边患,为二害。初置司榷茶,借本钱于转运司五十二万缗,于常平司二十馀万缗。自熙宁至今几六十年,旧所借不偿一文,而岁借乃准初数,为三害。榷茶之初,预俵茶户本钱,寻于数外更增和买,或遂抑预俵钱充和买,茶户坐是破产,而官买岁增。茶日滥杂,官茶既不堪食,则私贩公行,刑不能禁,为四害。承平时,蜀茶之入秦者十几八九,犹患积压难售。今关、陇悉遭焚荡,仍拘旧额,竟何所用。茶兵官吏坐糜衣粮,未免科配州县,为五害。请依嘉祐故事,尽罢榷茶,仍令转运司买马,即五害并去,而边患不生。如谓榷茶未可遽罢,亦宜并归转运司,痛减额以苏茶户,轻立价以惠茶商,如此则私贩必衰,盗贼消弭,本钱既常在,而息钱自足。朝廷是其言,即擢开都大提举川、陕茶马事,使推行之。时建炎二年也。于是大更茶马之法,官买官卖茶并罢,参酌政和二年东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改成都旧买卖茶场为合同场买引所,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茶户十或十五共为一保,并籍定茶铺姓名,互察影带贩鬻者。凡买茶引,每一斤春为钱七十,夏五十,旧所输市例头子钱并依旧。茶所过每一斤征一钱,住征一钱半。其合同场监官除验引、秤茶、封记、发放外,无得干预茶商、茶户交易事。旧制买马及三千匹者转一官,此但以所买数推赏,往往有一任转数官者。开奏:请推赏必以马到京实收数为格,或死于道,黜降有差。比及四年冬,茶引收息至一百七十馀万缗,买马及踰二万匹。
建炎三年,置江宁府行在都茶场。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年二月乙丑,置江宁府榷货务都茶场。 按《食货志》:建炎初,于真州印钞,给卖东南茶盐。当是时,茶之产于东南者,浙东西、江东西、湖南北、福建、淮南、广东西,路十,州六十有六,县二百四十有二。霅川顾渚生石上者谓之紫笋,毗陵之阳羡,绍兴之日铸,婺源之谢源,隆兴之黄龙、双井,皆绝品也。建炎三年,置行在都茶场,罢合同场十有八,惟洪、江、兴国、潭、建各置场一,监官一。罢食茶小引,捕私茶法视捕私盐。
按《文献通考》:三年九月旨:别印小引,每引五贯文,许贩茶六十斤,比附短引增添斤重,暗亏引钱,损害茶法,住罢。淳熙二年,复置。 又按《通考》:三年,捕私茶,赏罚,依盐事。指挥祖宗应犯榷货,并不根究来历,止以见在坐。嘉祐著令今户部言,不系出产州军,捕获私贩茶盐,可以不究来历,其出产州军私贩者,并系亭灶园户为之,一概不究,无以杜私贩之弊。诏自茶盐外,其馀榷货,并不根究来历。他日,都省又言,应犯私茶盐,不得信凭供指,妄有追呼。诏从之。
建炎四年秋七月,罢提领措置茶盐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建炎 年,罢建宁岁贡腊茶。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建宁腊茶,北苑为第一,其最佳者曰社前,次曰火前,又曰雨前,所以供玉食,备赐予。太平兴国始置,大观以后制愈精,数愈多,胯式屡变,而品不一,岁贡片茶二十一万六千斤。建炎以来,叶浓、杨勍等相因为乱,园丁亡散,遂罢之。
绍兴元年十二月辛巳,复置广西提举茶盐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年秋七月壬戌,复置湖北提举茶盐司。九月庚辰,命福建提举茶盐官兼领市舶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四年夏四月甲午,罢广西提举茶盐司。秋七月丙寅,罢建州腊茶纲。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五年,措置诸路茶盐司,减福建贡茶额。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乙丑,罢淮南茶盐提刑司,置提点两路公事官一员,兼领刑狱、茶盐、漕运、市易事。闰二月丙辰,并诸路提举常平入茶盐司。六月戊午,减福建贡茶岁额之半。
绍兴 年,李迨请合买马榷茶为一司,从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李迨传》:迨,绍兴五年,除两浙路转运使,寻为四川都转运使兼提举成都等路茶事,并提举陕西等路买马。自熙、丰以来,始即熙、秦、戎、黎等州置场买马,而川茶通于永兴四路,故成都府、秦州皆有榷茶司。至是关陕既失,迨请合为一司,名都大提举茶马司,以省冗费,从之。
绍兴七年,置转运兼提举茶盐事,复置茶马监牧官。按《宋史·高宗本纪》:七年夏四月庚申,罢淮南提点司,东西两路各置转运兼提点刑狱、提举茶盐常平事。十二月庚辰,复置都大提举四川茶马监牧官。绍兴九年五月乙未,复置淮东提举茶盐司。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二年,兴榷场,凡建茶尽榷之。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二年冬十月丁亥,置福建路提举茶司事。 按《食货志》:绍兴二年,蠲未起大龙凤茶一千七百二十八斤。五年,复减大龙凤及京铤之半。十二年,兴榷场,遂取腊茶为榷场本,凡胯、截、片、铤,不以高下多少,官尽榷之,申严私贩入海之禁。议者请鬻建茶于临安,移茶司事于建州买发。
按《文献通考》:建茶,建炎二年,叶浓之乱,园丁散亡,遂罢岁贡。绍兴四年,明堂始命市五万斤,为大礼赏。十二年,兴榷场,取蜡场为榷场本,禁私贩官尽榷之。上供之馀,许通商官,收息三倍。上供龙凤及京铤茶岁额,视承平才半。盖高宗以锡赉既少,惧伤民力,故裁损其数云。
绍兴十三年,以失陷引钱建茶,复令通商。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以失陷引钱,复令通商。自是止供龙凤、京铤茶料,凡制作之费、篚笥之式,令漕司专之。
绍兴十四年,收茶引钱增赵开初一倍。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绍兴,复提举官。又旋增引钱。至十四年,每引收十二道三百文,视赵开之初,又增一倍矣。
绍兴十五年八月己亥,改诸路提举茶盐官为提举常平茶盐公事。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七年,都大茶马韩球取加饶为额茶。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七年,都大茶马韩球尽取园户加饶之茶为额,茶司岁收二百万,而买马之数不加多。
绍兴十八年三月戊寅,蠲茶铅本钱之半。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一年,秦桧进《茶盐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秦桧等始进《茶盐法》。先是,臣僚或因事建明,朝廷亦因时损益,至是审订成书,上之。绍兴二十四年春,始榷夔州路茶。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六年,诏总领、茶马司条具财赋利害,及举可守郡者。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六年九月壬子,诏成都、潼川两路漕臣同制置、总领、茶马司审度四川财赋利害,其实惠得以及民、调度可以经久者,条具以闻。冬十月乙亥,诏四川监司、帅臣、制置、总领、茶马司,各举可守郡者。
绍兴二十七年,减茶引虚额钱,严捕获私渡茶。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七年三月己丑,减两川茶司引息虚额钱岁九十五万缗。六月乙未,进钱忱少傅。增命官捕获私茶盐赏典。
按《文献通考》:二十七年,令凡商贩,淮南长引茶,令秤发官司,先问客人所指住卖州县,经由场务,及合遇官渡,并背批月日姓名,即时放行。如不行批引,纵放私茶,与正犯茶人一等犯罪。盖自榷场转入虏中,其利至博,淮河私渡讥禁甚严,然民触犯法禁自若。绍兴三十年,罢夔州榷茶,以淮东、江西茶引钱充募民垦田及江州军费。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十年二月甲寅,罢夔州路榷茶。三月癸未,以淮东茶盐司钱十万缗充募民垦田费。六月辛未,以江西广东湖南折帛、经总制钱合六十万缗,江西米六万石充江州军费。后益以四州利路经总制、江西茶引合二十万缗。
孝宗隆兴二年,严茶入虏中之禁。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隆兴二年,淮东宣谕钱端礼言:商贩长引茶,水路不许过高邮,陆路不许过天长。如愿往楚州及盱眙界,引贴输翻引钱十贯五百文;如又过淮北,贴输亦如之。当是时,商贩自榷场转入虏中,其利至博,讥禁虽严,而民之犯法者自若也。
乾道二年,商贩输翻引钱外,更输通货侩息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乾道二年,户部言:商贩至淮北榷场折博,除输翻引钱,更输通货侩息钱十一缗五百文。
乾道六年,委都司官措置茶场。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六年,诏榷货务都茶场依建炎三年指挥,委都司官提领措置。乾道八年,减翻引钱及通货侩息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减输翻引钱止七缗,通货侩息钱止八缗。
乾道 年,蜀地始以细茶博马。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自熙丰来蜀茶官事,权出诸司之上,而其富亦甲天下。时以其岁剩者上供,旧博马皆以粗茶。乾道末,始以细茶遗之。然蜀茶之细者,其品视南方已下,惟广汉之赵坡、合州之水南、峨眉之白芽、雅安之蒙顶。土人亦珍之。然所产甚微,非江建比也。
淳熙二年,分茶引为小引,翻引贴输钱皆随小引。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淳熙二年,以长短茶引权以半依原引斤重钱数,分作四缗小引印给,而翻引贴输钱随小引输送。
淳熙四年秋七月甲寅,申严四川入蕃茶禁。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吏部郎阎苍舒陈茶马之弊,略曰:去弊在于贵茶,盖夷人不可一日无茶,以生祖宗时,一驮茶易一上驷,陕西诸州岁市马二万匹,故于名山岁运二万驮。今陕西未归版图,西和一郡岁市马三千匹耳,而价用陕西诸郡二万驮之茶,其价已十倍。又不足而以银绢䌷及纸币附益之,其茶既多,则夷人遂贱茶,而贵银绢䌷,而茶司之权遂行于他司。今岩昌四尺四寸,下驷一匹,其价率用十驮茶。若其上驷,则非银绢不可得。祖宗时,禁边地卖茶极严。自张松大弛永康茶之禁,因此诸番尽食永康细茶,而岩昌之茶,贱如泥土。且茶愈贱,则得马愈少,犹未足道而因此利源,遂令洮岷叠岩之土番,深至吾腹心内郡。此路一开,其忧无穷。今后欲必支精好茶,而渐损其数,又严入番茶之禁,则马政渐举,而边境亦遂安矣。
淳熙六年,减园户重额钱,又减引息钱。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乾道末年,青羌作乱,茶司增长细马名色等钱岁三十万。淳熙六年以后,减园户重额钱十六万,又减引息钱十六万。按《续文献通考》:六年九月,四川制置使胡元质奏,蜀民之病,惟茶盐酒三事为最。酒课之弊,近已损减。蜀茶,祖宗时,并许通商。熙宁以后,始从官榷。当时课息,岁不过四十万。建炎军兴,改法卖引,比之熙宁,已增五倍。绍兴十七年,主管茶事官增立重额。逮至二十五年,台谏论列始蒙蠲减。当时郑霭为都大提举,奉行不虔,略减都额,而实不与民间,尽蠲前官所增,逐户纳数。又越二十馀年,其间有产去额存者,实无茶园,止因卖零茶,官司抑令承额,而不得脱者。似此之类不一,逐岁多是预俵茶引于合同官场,逐月督取。张松为都大提举日,又计兴洋诸场一岁茶额直,将茶引俵与园户,不问茶园盛衰,不计茶货有无,止计所俵引数,按月追取。以致茶园百姓,愈更穷困。欲行下茶马司,将无茶之家,并行停阁。茶少额多之家,即与减额。得旨,令元质与茶马司及总领司措置所宜,减放虚额,凡一百四万三百斤有奇。其引息及土产税钱,共计十五万二千九百九十四贯有奇。系每岁合纳之数。遂具以闻,奉旨除放。
淳熙 年,茶场互市马得万二千九百馀匹。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宋初,经理蜀茶,置互市于原、渭、德顺三郡,以市蕃夷之马;熙宁间,又置场于熙河。南渡以来,文、黎、珍、叙、南平、长宁、阶、和凡八场,其间卢甘蕃马岁一至焉,洮州蕃马或一月或两月一至焉,叠州蕃马或半年或三月一至焉,皆良马也。其他诸蕃马多驽,大率皆以互市为利,宋朝曲示怀远之恩,亦以是羁縻之。绍兴二十四年,复黎州及雅州碉门灵犀砦易马场。乾道初,川、秦八场马额九千馀匹,淳熙以来,为额万二千九百九十四匹,自后所市未尝及焉。
光宗绍熙 年,朱熹奏除属邑科茶钱,杨辅更定蜀茶法。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绍熙初,漳州守臣朱熹奏除属邑科茶七千馀缗。臣僚申明长短小引相兼,从人之便。户部言给卖小引,除金银、会子分数入输,馀愿专以会子算请者听。 又按《志》:绍熙初,杨辅为使,遂定为法。成都府、利州路二十三场,岁产茶二千一百二万斤,通博马物帛岁收钱二百四十九万三千馀缗。朝廷岁以一百一十三万缗隶总领所赡军,然茶马司率多难之;乾道以后,岁拨止一二十万缗,至淳熙十年,遂以五十万缗为准。
绍熙四年八月丙申,蠲绍兴丁盐茶租钱八万二千馀缗。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宁宗庆元 年,始除茶课估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自熙、丰以来,茶司官权出诸司之上。初,元丰开川、秦茶场,园户既输二税,又输土产;隆安县园户二税、土产兼输外,又催理茶课估钱;建炎元年立为额,至宁宗庆元初,始除之。六年,诏四川产茶处岁输经总制头子钱五千四十一道有奇,又科租钱三千一百四十道有奇。
嘉泰元年五月癸亥,除茶盐赏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三年八月戊申,置四川提举茶马二员,分治茶、马事。十二月丙辰,命四川提举茶马通治茶马事。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四年,诏非产茶县不许民认茶租。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知隆兴府韩邈奏请:隆兴府惟分宁县产茶,他县无茶,而豪民武断者乃请引,穷索一乡,使认茶租,非便。于是禁非产茶县不许民擅认茶租。
按《文献通考》:四年,知隆兴府韩邈奏:户部茶引岁有常额,隆兴府惟分宁产茶,他县并无,而豪民武断者乃请引,认租借官引以穷索一乡,无茶者使认茶无食利者使认食利所至惊扰乞下省部非产茶县并不许人户擅自认租他路亦比类施行从之
嘉定七年九月庚寅,除茶盐赏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八年三月丙子,蠲临安府茶盐赏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年五月辛巳,蠲茶盐赏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理宗绍定二年冬十月壬戌,诏台州水灾,除民茶税,郡县抑纳者监司察之。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端平 年,特蠲茶租钱。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端平间,陈政为新城令,民困于茶租钱政,请于朝,特蠲二千八百贯。不强其所无,以舒民力。
嘉熙四年,以岳珂权淮南、江浙茶盐使。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嘉熙四年,以岳珂权户部尚书、淮南、江浙、荆湖制置茶盐使。
宝祐 年,罢华亭茶盐分司。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宝祐中,黄震知华亭,请罢茶盐分司。
瀛国公德祐元年三月壬申朔,诏复茶盐市舶法。
按《宋史·瀛国公本纪》云云。
金
海陵贞元二年,初设茶引印造库官。按《金史·海陵本纪》:贞元二年七月庚申,初设盐钞香茶文引印造库使副。
世宗大定十二年,定榷场茶罪法。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大定十二年十二月,定榷场香茶罪犯法。
大定十六年十二月庚寅,始定香茶罪赏格。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茶。自宋人岁供之外,皆贸易于宋界之榷场。世宗大定十六年,以多私贩,乃更定香茶罪赏格。
章宗承安三年,命设官制茶,禁止茶山护逻,执诬小民。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承安三年八月,以为费国用而资敌,遂命设官制之。以尚书省令史承德郎刘成往河南视官造者,以不亲尝其味,但采民言谓为温桑,实非茶也,还即白上。上以为不干,杖七十,罢之。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左谏议大夫贾铉上书论山东采茶事,大概谓茶树随山皆有,一切护逻,已夺民利,因而以拣茶树执诬小民,吓取货赂,宜严禁止。仍令按察司约束。上从之。
承安四年,置坊造新茶,定卖私茶罪。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四年三月,于淄、密、宁海、蔡州各置一坊,造新茶,依南方例每斤为袋,直六百文。以商旅卒未贩运,命山东、河北四路转运司以各路户口均其袋数,付各司县鬻之。买引者,纳钱及折物,各从其便。五月,以山东人户造卖私茶,侵侔榷货,遂定比煎私矾例,罪徒二年。
泰和元年二月壬辰,去造土茶律。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四年,诏减新茶价,每袋三百文。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泰和四年,上谓宰臣曰:朕尝新茶,味虽不嘉,亦岂不可食也。比令近侍察之,乃知山东、河北四路悉桩配于人。既曰强民,宜抵以罪。此举未知运司与县官孰为之,所属按察司亦当坐罪也。其阅实以闻。自今其令每袋价减三百文,至来年四月不售,虽腐败无伤也。
泰和五年,罢造茶坊。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春,罢造茶之坊。三月,上谕省臣曰:今虽不造茶,其勿伐其树,其地则恣民耕樵。
泰和六年,补茶树,定茶禁。
按《金史·章宗本纪》:六年十一月庚子,初定茶禁。 按《食货志》:六年,河南茶树槁者,命补植之。十一月,尚书省奏:茶,饮食之馀,非必用之物。比岁上下竞啜,农民尤甚,市井茶肆相属。商旅多以丝绢易茶,岁费不下百万,是以有用之物而易无用之物也。若不禁,恐耗财弥甚。遂命七品以上官,其家方许食茶,仍不得卖及馈献。不应留者,以斤两立罪赏。
泰和七年春正月己亥,有司奏更定茶禁。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七年,更定食茶制。
泰和八年,命以盐易茶。
按《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七月,言事者以茶乃宋土草芽,而易中国丝绵锦绢有益之物,不可也。国家之盐货出于卤水,岁取不竭,可令易茶。省臣以为所易不广,遂奏令兼以杂物博易。
宣宗元光二年三月辛酉,禁茶。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元光二年三月,省臣以国蹙财竭,奏曰:金币钱谷,世不可一日阙者也。茶本出于宋地,非饮食之急,而自昔商贾以金帛易之,是徒耗也。泰和间,尝禁止之,后以宋人求和,乃罢。兵兴以来,复举行之,然犯者不少衰,而边民又窥利,越境私易,恐因泄军情,或盗贼入境。今河南、陕西凡五十馀郡,郡日食茶率二十袋,袋直银二两,是一岁之中妄费民银三十馀万也。奈何以吾有用之货而资敌乎。乃制亲王,公主及见任五品以上官,素蓄者存之,禁不得卖、馈,馀人并禁之。犯者徒五年,告者赏宝泉一万贯。
元
世祖中统二年,听民纳缗钱以茶自市于羌、蜀。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中统二年,官卖蜀茶,增价鬻于羌,人以为患。张庭瑞更变引法,使每引纳二缗,而付文券与民,听其自市于羌,蜀便之。
至元元年,以四川茶课充军粮。
按《元史·世祖本纪》:至元元年夏四月辛酉,以四川茶、盐、商、酒、竹课充军粮。
至元五年,始榷成都茶,置局发卖。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榷茶始于唐德宗,至宋遂为国赋,额与盐等矣。元之茶课,由约而博,大率因宋之旧而为之制焉。世祖至元五年,用运使白赓言,榷成都茶,于京兆、巩昌置局发卖,私自采卖者,其罪与私盐法同。
至元六年秋七月癸酉,立西蜀四川监榷茶场使司。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监榷茶场使司掌之。
至元八年,免四川茶税。
按《元史·世祖本纪》:八年九月癸未,诏以四川民力困弊,免茶盐等课税。仍敕:有司自今有言茶盐之利者,以违制论。
至元十二年,榷江西茶,以宋会子准中统钞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年,既平宋,复用左丞吕文焕言,榷江西茶,以宋会五十贯准中统钞一贯。
至元十三年,定长短引计茶收钞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三年,定长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釐八毫。短引计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是岁,徵一千二百馀锭。
至元十四年,置江淮榷茶司,取长短引茶钞三分之半。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四年春正月,置江淮榷茶都转运使司。 按《食货志》: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馀锭。
至元十五年,收长短引茶钞,增至六千六百馀锭。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至元十六年夏四月己卯,立江西榷茶运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七年,置榷茶都转运司,定短引收钞之数。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七年,置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总江淮、荆湖、福广之税,而遂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草茶每引收钞二两二钱四分。
至元十八年,茶钞增额至二万四千锭。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至元十九年,遣官措置茶法,及理算茶司出纳之数,又置局令客买引卖茶。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二月辛卯,诏以姚文龙为江西道宣慰使,兼措置茶法。五月己巳,遣浙西道宣慰司同知刘宣等,理算各盐运司及财赋府茶场都转运司出纳之数。 按《食货志》:十九年,以江南茶课官为置局,令客买引,通行货卖。岁终,增二万锭。至元二十一年,革各处食盐课程,抑配于民,而增正课,以充其数。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一年,转运使言:各处食茶课程,抑配于民,非便。于是革之。而以其所革之数,于正课每引增一两五分,通为三两五钱。
至元二十三年,以李起南言增江南茶引价,因令为江西榷茶使。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三年三月丙子,以榷茶提举李起南为江西榷茶转运使。起南尝言:江南茶每引价三贯六百文,今宜增每引五贯。事下中书议,因令起南为运使,置达鲁花赤处其上。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为五贯。是年徵四万锭。至元二十四年九月壬子,禁阻挠江南茶课。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二月丙寅,改江西茶运司为都转运使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二十五年,改立江西等处都转运司。
至元二十六年,增茶引税,禁都转运司沮办茶课。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六年八月,诏两淮都转运使司及江西榷茶都转运司,毋得沮办课。 按《食货志》: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税为一十贯。
至元二十七年,复立南康、兴国榷茶提举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至元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举司一十六所,罢其课少者五所,并入附近提举司。每茶商货茶,必令赍引,无引者与私茶同。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给卖零茶者。初,每由茶九斤,收钞一两,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为十等,随处批引局同,每引收钞一钱。
成宗元贞元年,罢江南茶税,复以朝议增课三千锭。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二月壬午,罢江南茶税,以其数三千锭添入江西榷茶都转运司岁额。 按
《食货志》:元年有献利者言:旧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税之,其在江南卖者,亦宜更税,如江北之制。于是朝议复增江南课三千锭,而弗税。是年凡征八万三百锭。
大德八年三月庚辰,罢庐州路榷茶提举司。
按《元史·成宗本纪》云云。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中书省臣请江南茶课仍如旧制,从之。
按《元史·武宗本纪》:大德十一年五月甲申,皇帝即位于上都。十一月丁丑,中书省臣言:前为江南大水,以茶、盐课折收米,赈饥民。今商人输米中盐,以致米价腾涌,百姓虽获小利,终为无益。臣等议,茶、盐之课当如旧。从之。
武宗至大元年,以龙兴、瑞州茶课入徽政院。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至大元年,以龙兴、瑞州为皇太后汤沐邑,其课入徽政院。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茶课增额至一十七万锭有奇。按《元史·仁宗本纪》: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于大明殿。 按《食货志》:四年,增额至一十七万一千一百三十一锭。
仁宗皇庆元年,遣官整治茶法。
按《元史·仁宗本纪》:皇庆元年二月庚寅,遣官同江西、江浙省整治茶、盐法。
皇庆二年,置榷茶所局官,更定江南茶法
按《元史·仁宗本纪》:二年秋七月甲午,置榷茶批验所并茶由局官。 按《食货志》:皇庆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一十九万二千八百六十六锭。
延祐元年,又改设榷茶所局官,更定江南茶法。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延祐元年,改设批验茶由局官。
按《续文献通考》:皇庆三年,〈是年正月改元延祐〉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三十九万二千八百七十六锭。
延祐五年,增江西、江南茶税。
按《元史·仁宗本纪》:五年十一月癸未,敕江西茶运司岁课以二十五万锭为额。 按《食货志》:五年,用江西茶副法忽鲁丁言,立减引添课之法,每引增税为一十二两五钱,通办钞二十五万锭。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十一月,增江南茶税。初,世祖时,置榷茶都转运于江州、总江南及两淮茶税。寻改江南,其税自二万四千锭,以渐增至一十九万二千八百锭。至是又因江西茶副怯忽鲁丁言,立减引增课之法,敕以二十五万锭为额,复增至二十八万九千馀锭。郡县所输竭山谷之产,不能充其半,馀皆凿空取之民间,岁以为常,时转运使得以专制有司,凡五品以下官皆杖决,州县莫敢谁何。江南佥事邓文原请罢其司,俾郡县领之,不报。
延祐六年秋七月丁卯,诏谕江西官吏、豪民毋阻挠茶课。
按《元史·仁宗本纪》云云。
延祐七年,茶税遂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一十一锭。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英宗至治二年,邓文原请罢榷茶转运司,不报。
按《元史·英宗本纪》不载。 按《邓文原传》:文原,至治二年,召为集贤直学士,地震,诏议弭灾之道。文原请决滞囚,置仓廪河北,储羡粟以赈饥;复申前议,请罢榷茶转运司,不报。
文宗天历二年,罢茶税榷司,定私茶夹带及伪造茶引之律。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八月乙未,焚四川伪造盐、茶引。 按《食货志》:茶税。天历二年,始罢榷司而归诸州县,其岁征之数,盖与延祐同。至顺之后,无籍可考。他如范殿帅茶、西番大叶茶、建宁胯茶,亦无从知其始末,故皆不著。
按《续文献通考》:凡客旅纳课买引,随处验引发卖毕,三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纳引目者,杖六十;因而转用,或改抹字号,或增添夹带斤重,及引不随茶者,并同私茶法。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应捕人同。若茶园磨户犯者,及运船茶主知情夹带,同罪。有司禁治不严,致有私茶生发,罪及官吏。茶过批验去处不批验者,杖七十。其伪造茶引者,家产付告人充赏。
顺帝元统元年十一月辛亥,江西、湖广、江浙、河南复立榷茶运司。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二年,中书户部议准江西、湖广行省所拟添印茶由事。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至元二年,江西、湖广两行省具以茶运司同知万家闾所言添印茶由事,咨呈中书省云:本司岁办额课二十八万九千二百馀锭,除门摊批验钞外,数内茶引一百万张,每引十二两五钱,共为钞二十五万锭。末茶自有官印笥袋关防,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即造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该钞二万九千八十馀锭。茶引一张,照茶九十斤,客商兴贩。其小民买食及江南产茶去处零斤采卖,皆须由帖为照。春首发卖茶由,至于夏秋,茶由尽绝,民间缺用。以此考之,茶由数少课轻,便于民用而不敷,茶引课重数多,止于商旅兴贩,年终尚有停闲未卖者。每岁合印茶由,以十分为率,量添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算依引目内官钞,每斤收钞一钱三分八釐八毫八丝,计增钞七千二百六十九锭七两,比验减去引目二万九千七十六张,庶几引不停闲,茶无私积。中书户部定拟,江西茶盐司岁办公据十万道,引一百万,计钞二十八万九千二百馀锭。茶引便于商贩,而山场小民全凭茶由为照,岁办茶由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每斤一钱一分一釐一毫二丝,计钞五千八百一十六锭七两四钱一分,减引二万三千二百六十四张。茶引一张,造茶九十斤,纳官该十二两五钱。如于茶由量添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每斤添收钞一钱三分八釐八毫八丝,计钞七千二百六十九锭七两,积出馀零钞数,官课无亏,而便于民用。合准本省所拟,具呈中书省,移咨行省,如所拟行之。
至正二年,令江西行省,委官讲究,李宏所拟随时派散据引,便益,行之。
按《元史·顺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至正二年,李宏陈言内一节,言江州茶司据引不便事云:榷茶之制,古所未有,自唐以来,其法始备。国朝既于江州设立榷茶都转运司,仍于各路出茶之地设立提举司七处,专任散据卖引,规办国课,莫敢谁何。每至十二月初,差人勾集各处提举司官吏,关领次年据引。及其到司,旬月之间,司官不能偕聚。吏贴需求,各满所欲,方能给付据引。此时春月已过。及还本司,方欲点对给散,又有分司官吏,到各处验户散据卖引。每引十张,除正纳官课一百二十五两外,又取要中统钞二十五两,名为搭头事例钱,以为分司官吏馈赆之资。提举司虽以榷茶为名,其实不能专散据卖引之任,不过为运司官吏营办资财而已。上行下效,势所必然。提举司既见分司官吏所为若是,亦复仿效迁延。及茶户得据还家,已及五六月矣。中间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户消乏为名,转卖与新兴之户。每据又多取中统钞二十五两,上下分派,各为己私。不知此等之钱,自何而出,其为茶户之苦,有不可言。至如得据在手,碾磨方兴,吏卒踵门,催并初限。不知茶未发卖,何从得钱。间有充裕之家,必须别行措办。其力薄者,例被拘监,无非典鬻家私,以应官限。及终限不能足备,上司紧并,重复勾追,非法苦楚。此皆由运司给引之迟,分司苛取之过。茶户本图求利,反受其害,日见消乏逃亡,情实堪悯。今若申明旧制,每岁正月,须要运司尽将据引给付提举司,随时派散,无得停留在库,多收分例,妨误造茶时月;如有过期,别行定罪。仍不许运司似前分司自行散卖据引,违者从肃政廉访司依例纠治。如此,庶茶司少革贪黩之风,茶户免损乏之害。中书省以其言送户部定拟,复移咨江西行省,委官与茶运司讲究,如果便益,如所言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