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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七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七十卷目录

 酒部汇考二
  唐二〈睿宗景云一则 先天二则 元宗开元七则 天宝六则 肃宗至德一则 乾元二则 宝应一则 代宗广德一则 大历一则 德宗建中二则 贞元二则 宪宗元和六则 穆宗长庆二则 文宗太和四则 武宗会昌一则 昭宗一则〉
  后梁〈太祖开平一则〉
  后唐〈明宗天成一则〉
  后周〈世宗显德一则〉
  辽〈太祖神册一则 圣宗一则 圣宗太平二则 兴宗一则 兴宗重熙一则 道宗清宁一则〉
  宋一〈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一则 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二则 雍熙一则 端拱一则 淳化一则 真宗咸平二则 景德一则 大中祥符六则 天禧六则 乾兴一则 仁宗一则 仁宗天圣二则 庆历二则 嘉祐一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六则 元丰四则 哲宗元祐二则 绍圣一则 徽宗崇宁一则 大观一则 政和二则 重和一则 宣和四则 钦宗靖康一则〉

食货典第二百七十卷

酒部汇考二

唐二

睿宗景云二年四月壬寅,大赦,赐民酺三日。八月乙卯,大赦,赐酺三日。
《唐书·睿宗本纪》云云。
先天元年,大赦,赐酺。
《唐书·睿宗本纪》:先天元年正月己丑,大赦,改元曰太极。赐民酺五日。辛卯,幸安福门,观酺三日夜。五月辛巳,大赦,改元曰延和,赐民酺五日。八月庚子,立皇太子为皇帝,以听小事;自尊为太上皇,以听大事。甲辰,大赦,改元,赐民酺五日。
先天二年,追作元年酺。元宗听政,禁酤酒。
《唐书·睿宗本纪》:二年二月,追作先天元年酺。六日七月,诰归政于皇帝。
《旧唐书·严挺之传》:挺之为右拾遗。睿宗好乐,听之忘倦,元宗又善音律。先天二年正月望,胡僧婆陁请夜开门燃百千灯,睿宗御延喜门观乐,凡经四日。又追作先天元年大酺,睿宗御安福门楼观百司酺宴,以夜继昼,经月馀日。挺之上疏谏曰:微臣窃惟陛下应天顺人,发号施令,躬亲大礼,昭布鸿泽,孜孜庶政,业业万机。盖以天下之心为心,深戒安危之理,此诚尧、舜、禹、汤之德教也。奈何亲御城门,以观大酺,累日兼夜,臣愚窃所未谕。夫酺者,因人所利,合醵为欢,无相夺伦,不至糜弊。且臣卜其昼,史册攸存,君举必书,帝王重慎。今乃暴衣冠于上路,罗妓乐于中宵。杂郑、卫之音,纵倡优之乐。陛下还淳复古,宵衣旰食,不矜细行,恐非圣德所宜。臣以为一不可也。谁何警夜,伐鼓通晨,以备非常,存之善教。今陛下不深惟戒慎,轻违动息,重门弛禁,巨猾多徒。傥有跃马奔车,流言骇叫,一尘听览,有累宸衷。臣以为二不可也。〈应尚有三不可原本亦遗〉且一人向隅,满堂不乐;一物失所,纳隍增虑。陛下北宫多暇,西墉暂临。青春日长,已积尘埃之弊;紫微漏永,重穷歌舞之乐。傥令有司跛倚,下人饥倦,以陛下近犹不恤,而况于远乎。圣情攸闻,岂不懔然祇畏。臣以为四不可也。且元正首祚,大礼频光,百姓颙颙,咸谓业盛配天,功垂旷代。今陛下恩似薄于众望,酺即过于往年。王公贵人,各承微旨;州县坊曲,竞为课税。吁嗟道路,贸易家产,损万人之力,营百戏之资。适欲同其欢,而乃遗其患,复令兼夜,人何以堪。臣以为五不可也。《书》曰:罔咈百姓,以从己之欲。况自去夏霖霪,经今亢旱,农乏收成,市有腾贵。损其实,崇其虚,驰不急之务,扰方春之业。前代圣主明王,忽于细微而成过患多矣,陛下可效之哉。伏望昼则欢娱,暮令休息,要令兼夜,恐无益于圣朝。上纳其言而止。
《册府元龟》:元宗先天二年十一月,禁京城酤酒,岁饥故也。
元宗开元五年,大酺。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开元五年三月,以辛景初女封为固安县主,妻子奚首领饶乐郡主大酺。
开元十一年十一月戊寅,有事于南郊,大赦。赐天下酺三日,京城五日。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十三年十一月壬辰,大赦,赐天下酺七日。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十年十一月庚申,如汾阴,祠后土,大赦,赐民酺三日。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十三年正月乙亥,耕籍田,大赦,赐民酺三日。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旧唐书·张守圭传》:守圭开元二十一年,为营州都督、河北节度副大使,俄加河北采访处置使。先是,契丹及奚连年为边患,契丹衙官可突于骁勇有谋略,颇为夷人所伏。及守圭到官,频出击之。二十三年春,守圭诣东都献捷,会籍田礼毕酺宴,便为守圭饮至之礼,上赋诗以褒美之。
开元二十六年七月己巳,大赦,赐民酺三日。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十七年二月己巳,群臣上尊号曰开元圣文神武皇帝,大赦,赐民酺五日。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三载十二月癸丑,祠九宫贵神于东郊,大赦,赐民酺三日。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六载正月戊子,有事于南郊,大赦,赐民酺三日。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七载五月壬午,群臣上尊号曰开元天宝圣文神武应道皇帝,大赦,赐民酺三日。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八载,大赦,赐酺。
《唐书·元宗本纪》:八载闰月丙寅,谒太清宫,加上元元皇帝号曰圣祖大道元元皇帝,增祖宗帝后谥。群臣上尊号曰开元天地大宝圣文神武应道皇帝,大赦,赐酺三日。
天宝十载正月甲午,有事于南郊,大赦,赐酺三日。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十三载,大赦,赐酺。
《唐书·元宗本纪》:十三载二月甲戌,群臣上尊号曰开元天地大宝圣文神武證道孝德皇帝,大赦,赐民酺三日。五月壬戌,观酺于勤政楼。
肃宗至德二载十二月戊午,大赦,赐民酺五日。
《唐书·肃宗本纪》云云。
乾元元年初,禁酤酒。
《唐书·肃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唐初无酒禁。乾元元年,京师酒贵,肃宗以禀食方屈,乃禁京城酤酒,期以麦熟如初。
《册府元龟》:元年三月,诏曰:为政之本,期于节用。今农工在务,廪食未优。如闻京城之中,酒价尤贵。但以曲糵之费,有损国储。游惰之徒,益资废业。其京城内沽酒,即宜禁断。麦熟之后,任依常式。
乾元二年,复禁酤。
《唐书·肃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饥,复禁酤,非光禄祭祀、燕蕃客,不御酒。
宝应元年,代宗监国,以泰陵、建陵发引,诏禁酤酒。
《唐书·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云云。
代宗广德二年,定天下酤户纳税。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广德二年,定天下酤户以月收税。建中元年,罢之。
《杜佑·通典》: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
大历十四年,德宗即位,罢贡酒及榷酤。
《唐书·德宗本纪》:大历十四年五月癸亥,即皇帝位于太极殿。闰月癸未,罢剑南贡生春酒。七月辛卯,罢榷酤。
德宗建中元年,罢酒税。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云云。
建中三年正月辛未,复榷酤。
《唐书·德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建中三年,复禁民酤,以佐军费,置肆酿酒,斛收直三千,州县总领,醨薄私酿者论其罪。寻以京师四方所凑,罢榷。
《杜佑通典》:三年制,禁人酤酒,官司置店自酤,收利以助军费。
贞元二年,榷酒钱,以免徭役。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贞元二年,复禁京城、畿县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斗钱百五十,免其徭役,独淮南、忠武、宣武、河东榷曲而巳。
《旧唐书本纪》:二年十二月,京城畿内榷酒,每㪷榷钱一百五十文,蠲酒户差役,从度支奏也。
贞元十四年,诏除榷酒钱。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十四年春正月壬午朔庚寅,诏诸道州府应贞元八年至十一年两税及榷酒钱,在百姓复内者,总五百六十万七千贯,并除放。
宪宗元和二年,禁酤酒。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元和二年正月,制:酤酒及杂榷率,并同禁断。
元和 年,侍御史孔戣,条上榷酤弊。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孔巢父传》:巢父子戣,为侍御史。条上四事:一、多冗官,二、吏不奉法,三、百姓田不尽垦,四、山泽榷酤为州县弊。宪宗异其言。
元和六年,罢酤肆,权榷酒钱。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罢京师酤肆,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元和十二年,敕配户出榷酒钱处,不得更置官酤。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二年,户部奏准敕文,如配户出榷酒钱处,即不得更置官店榷酤其中。或恐诸州府先有不配户出钱者,即须沽,请委州府长官,据当处钱额,约米曲时价收利,应额足即止。
元和十四年,赦榷税罢官酤。
《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十四年秋七月,群臣上尊号曰元和圣文神武法天应道皇帝。是日,御宣政殿受册,礼毕,大赦天下。京畿今年秋税、榷酒等钱,每贯量放四百文。
《册府元龟》:十四年七月,湖州刺史李应奏,先是,官酤代百姓纳榷,岁月既久,为弊滋深。伏望许令百姓自取酤登旧额,仍许入两税,随贯均出,依旧例折纳轻货送上都。许之。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权宜榷酒等钱。
《唐书·穆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十五年五月,诏:以国用不足,应天下两税、榷酒等钱,兼诸道杂榷税等,应合送上都。八月,兵部尚书杨于陵总百寮钱货轻重之议,取天下两税、榷酒等,悉以布帛任土所产物充税,并不徵见钱,则物渐重,钱渐轻,农人见免贱卖匹段。请中书门下、御史台诸司官长重议施行。从之。
《册府元龟》:穆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闰正月,浙西观察使窦易直奏当道,旧例,官酤酒代百姓纳榷。去年湖州刺史李应奏,请罢当州官酤代百姓纳榷,庶戎镇易为安抚,疲人免输榷利。敕曰:不酤官酒,有益疲人。管内六州,皆合一例。宜并准湖州敕处分。议者是李应而非易直。
穆宗长庆元年,禁断已配榷酒钱处,又置官酤。
《唐书·穆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长庆元年正月制:榷酒钱有已分配百姓处,又置酒店官酤,并诸色榷率,切宜禁断。〈按《通考》载:元和十二年事,与此同,疑或有误,姑并存之〉长庆三年,罢榷酒之罪
《唐书·穆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三年,王仲舒出为江西观察,奏罢犯榷酒之罪,以官钱三万贯代贫户输税。
文宗太和四年,韦词奏停榷曲准榷酒。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太和四年七月,湖南观察使韦词奏,前使王公亮奏请榷曲收其赢利,将代上供。臣到州察访,自停加配,闾里稍安,人户逃者,亦渐归复。但藏挟颇易,挂陷颇多。兼当州土宜少有曲麦,州司远处求籴,般运甚难。伏请却停榷曲,任商旅将至当州,州司准榷酒元敕,及洪州、鄂州流例,于州县津市官酤,以代人户配额。可之。
太和五年,裴谊奏停官酤。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五年正月,江西观察使裴谊奏,当道从太和元年,观察使李宪以军用不足,奏请禁百姓造酒,官中自酤,吏缘为奸,酒味薄恶,老病生产,尽不堪任。公开倖门,私谤盈路。臣叨膺重寄,合务便人。请停官酤,任自酝造。臣请诸色方圆节俭,冀使军用济便,人无怨咨。可之。六月,谊又奏,洪州每年合送省榷酒钱五万贯文,旧例百姓酝造,其钱依前例,随百姓两税贯头均纳。当管洪州停官店酤酒,其钱已据数均配。讫并不加配业户。从之。太和七年,诏令国忌日禁饮酒。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太和八年,罢京师榷酤。
《唐书·文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八年,遂罢京师榷酤。凡天下榷酒为钱百五十六万馀缗,而酿费居三之一,贫户逃酤不在焉。
《册府元龟》:八年二月,诏京邑之内,本无榷酤,属贞元用兵之后,费用稍广,始定店户等第,令其纳榷。况万方所聚,私酿至多。禁令既不可施,榷利自无所入。徒立课额,殊非惠人。其长安、万年两县,见徵榷酒钱一万五千一十贯八百文,若先欠者,并宜放免。其榷酒钱,起今亦宜停。
武宗会昌六年,置官店酤酒,纳榷钱私酤者,不许连累严酷。
《唐书·武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会昌六年九月,敕: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曲,并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纳榷酒钱,并充资助军用,各有榷许限。扬州、陈许、江州、襄州、河东五处榷曲,浙西、浙东、鄂岳三处置官酤酒。如闻禁止私酤,过闻严酷,一人违犯,连累数家,闾里之间,不免咨怨。宜从今以后如有私酤酒及买私曲者,但许罪止一身,并所由容纵,任据罪处分。乡井之内,如不知情,并不得追扰。其所犯之人,任用重典,兼不得没入家产。
昭宗   年,复榷酒,遽罢之。
《唐书·昭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昭宗世,以用度不足,易京畿近镇曲法,复榷酒以赡军,凤翔节度使李茂贞方颛其利,按兵请入奏利害,天子遽罢之。

后梁

太祖开平元年,赐东都酺一日。
《五代史·太祖本纪》:开平元年夏四月甲子,皇帝即位。戊辰,大赦,改元,国号梁。封唐主为济阴王。升汴州为开封府,建为东都,以唐东都为西都。废京兆府为雍州。赐东都酺一日。

后唐

明宗天成三年,诏诸道州府任百姓,纳曲钱,自造私曲酝酒供家。
《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成三年七月,诏曰:应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后,于夏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酝酒供家,其钱随夏秋徵纳。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内,应逐年买官曲酒户,便许自造曲,酝酒货卖。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逐户计算都买曲钱数内,十分只纳二分,以充榷酒钱,便从今年七月后,管数徵纳。榷酒户外,其馀诸色人亦许私造酒曲供家,却不得就里私卖酒,如有固违,便仰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其坊一任酤卖,不在纳榷之限。其曲,敕命到后,任便踏造。如卖曲酒户中,有去年曾卖曲,今年因事不办买曲住开店者,则与出落。如睹新敕,有情愿开店投榷者,则不计旧户,便令依见纳钱中等户例,出榷。以后酒户中,有无力开店卖酒,亦许随处陈状,其旧纳曲钱,并宜停废。应诸处曲务,据见管曲,亦仰十分减八分价钱出卖,不得更请官本踏造。
时孔循以曲法杀一家于雒阳,或献此议,以为爱其人,便于国,故行之。

后周

世宗显德四年,诏改诸道州府榷酒曲法。
《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显德四年七月,诏曰:诸道州府曲务,今后一依往例,官中禁法卖曲,逐处先置都务,候敕到日,并仰停罢。据见在曲数,依时踏造,候人户将价钱,据数给曲,不得赊卖抑配与人。应乡村人户,今后并许自造米醋,及买糟造醋供食。仍许于本州县界,就精美处酤卖,其酒曲法条,依旧施行。先是自晋汉已来,诸道州府,皆榷计曲额,置都务以酤酒。民间酒醋,例皆醨薄。世宗知其弊,故令改法。

太祖神册元年,赐酺三日。
《辽史·太祖本纪》:神册元年三月丙辰,以迭烈部夷离菫曷鲁为阿庐朵里于越,百僚进秩、颁赉有差,赐酺三日。
圣宗   年,命头下军州,酒税赴纳上京。
《辽史·圣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圣宗时,各部大臣从上征伐,俘掠人户,自置郛郭,为头下军州。凡市井之赋,各归头下,惟酒税赴纳上京,此分头下军州赋为二等也。按《地理志》: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横帐诸王、国舅、公主许创立州城,自馀不得建城郭。朝廷赐州县额。其节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皆以本主部曲充焉。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贾之家,征税各归头下;唯酒税课纳上京盐铁司。
太平五年,幸燕,赐酺连日。
《辽史·圣宗本纪》:太平五年,燕民以年谷丰熟,车驾临幸,争以土物来献。上礼高年、惠鳏寡,赐酺饮。至夕,六街灯火如昼,士庶嬉游,上亦微行观之。按《食货志》:太平初,幸燕,燕民以年丰进土产珍异。上礼高年,惠鳏寡,赐酺连日。
太平 年,诏辽东新附地仍不榷酤。
《辽史·圣宗本纪》:太平九年八月己丑,东京舍利军详稳大延琳僭位,号其国为兴辽,年为天庆。十年八月丙午,擒延琳,渤海平。按《食货志》:先是,辽东新附地不榷酤,而盐曲之禁亦弛。冯延休、韩绍勋相继商利,欲与燕地平山例加绳约,其民病之,遂起大延琳之乱。连年诏复其租,民始安靖。
兴宗   年,禁诸职官不得擅造酒糜谷。
《辽史·兴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兴宗即位,遣使阅诸道禾稼。是年,通括户口,诏曰:朕于早岁,习知稼穑。力办者广务耕耘,罕闻输纳;家贫者全亏种植,多至流亡。宜通检括,普为均平。禁诸职官不得擅造酒糜谷;有婚祭者,有司给文字始听。
重熙九年十二月辛卯,诏诸职官非婚祭,不得沉酗废事。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道宗清宁十年十一月庚辰,诏南京不得非时饮酒。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宋一
太祖建隆二年夏四月庚申,班货造酒曲律。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建隆三年,再下酒、曲之禁,户私造差定其罪。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代汉初,犯曲者并弃市;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私曲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处极刑,馀论罪有差;私市酒、曲者减造人罪之半。三年,再下酒、曲之禁,户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乡闾三十斤,弃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处死;所定里数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人其地一石,弃市。
乾德四年,诏减建隆酒禁。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乾德四年,诏比建隆之禁第减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乡闾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处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轻而犯者鲜矣。
开宝九年,太宗即位。诏榷酤用开宝八年额。
《宋史·太宗本纪》:开宝九年冬十月癸丑,帝即皇帝位。庚申,诏茶、盐、榷酤用开宝八年额。
《文献通考》:太宗太平兴国元年〈即开宝九年〉,诏先是募民掌茶盐榷酤,民多增常数,求掌以规利。岁或荒俭,商旅不行,致亏常课,多籍没家财以偿,甚乖仁恕之道。今后宜并以开宝八年额为定,不得复增。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冬十月辛巳,初榷酒酤。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宋榷酤之法: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若有遗利,所在多请官酤。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以取。陈、滑、蔡、颍、随、郢、邓、金、房州、信阳军旧皆不榷。太平兴国初,京西转运使程能请榷之,所在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麦给酿,以官钱市薪槱及吏工奉料。岁计获无几,而主吏规其盈羡,及酝齐不良,酒多醨薄,至课民婚葬,量户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岁俭物贵,殆不偿其费。
太平兴国七年,以榷酤非便仍旧卖曲。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川峡承旧制,卖曲价重,开宝二年,诏减十之二。既而颇兴榷酤,言事者多陈其非便,太平兴国七年罢,仍旧卖曲。自是,惟夔、建、开、施、泸、黔、涪、黎、威州、梁山云安军,及河东之麟、府州,荆湖之辰州,福建之福、泉、汀、漳州、兴化军,广南东、西路不禁。自春至秋,酤成即鬻,谓之小酒,其价自五钱至三十钱,有二十六等;腊酿蒸鬻,候夏而出,谓之大酒,自八钱至四十八钱,有二十三等。凡酝用粳、糯、粟、黍、麦等及曲法、酒式,皆从水土所宜。诸州官酿所费谷麦,准常籴以给,不得用仓储。酒匠、役人当受粮者给钱。凡官曲,麦一斗为曲六斤四两。卖曲价:东京、南京斤直钱百五十五,西京减五。
雍熙二年六月戊子,复榷酤。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两浙旧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酿,岁蠲其禁,其榷酤岁课如曲钱之制,附两税均率。二年,诏曰:有司请罢杭州榷酤,乃使豪举之家坐专其利,贫弱之户岁责所输,本欲惠民,乃成侵扰。宜仍旧榷酒,罢纳所均钱。
端拱二年,令:民买曲酿酒酤者,县镇十里如州城二十里之禁。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淳化五年,罢榷酤。募民自酿,输官钱减于常课。
《宋史·太宗本纪》:淳化五年九月己未,罢诸州榷酤。按《食货志》:五年,诏募民自酿,输官钱减常课三之二,使其易办;民有应募者,检视其赀产,长吏及大姓共保之,后课不登则均偿。是岁,取诸州岁课钱少者四百七十二处,募民自酤,或官卖曲收其直。其后民应募者寡,犹多官酿。
真宗咸平三年春正月庚寅,罢缘边二十三州军榷酤。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咸平五年,增陕西酒榷课以助边费。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陕西虽榷酤,而尚多遗利。咸平五年,度支员外郎李士衡请增课以助边费,乃岁增十一万馀贯。按《李溥传》:溥与李士衡使陕西:增酒榷缗钱岁二十五万。
景德四年,赐酺诏中外榷酤,不得更议增课。
《宋史·真宗本纪》:景德四年二月甲戌,幸上清宫。诏赐酺三日。甲申,御五凤楼观酺,召父老五百人,赐饮楼下。按《食货志》:咸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钱,颇为烦刻。景德二年,诏毋增榷,自后制置使不得兼领酒榷。四年,又诏中外不得更议增课以图恩奖。
《文献通考》:四年,诏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规。宜令计司,立为永式。自今中外不得复议增课。时承平日久,掌财赋者,法禁愈密,悉笼取遗利。凡较课以祖额前界,递年相参。景德初,榷务连岁有羡,三司即取多收者为额。上以其不俟朝旨,或致掊克。乃诏增额,皆奏裁。
大中祥符元年,大赦,赐酺。
《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戊辰,大赦,改元,赐京师酺。二月壬辰,御乾元门观酺。冬十月癸丑,御朝觐坛之寿昌殿,受群臣朝贺。大赦天下,赐天下酺三日。
大中祥符二年三月辛未,赐京城酺。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四年,赐酺,定酒价。
《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二月壬戌,赐天下酺三日。乙丑,观酺。三月己丑,御五凤楼观酺。九月癸巳,御乾元殿观酺。冬十月丁巳,定江、淮酒价,有司虑失岁课,帝曰:苟便于民,何顾岁入也。
大中祥符六年春正月己酉,赐京师酺五日。二月戊辰,观酺。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七年春正月庚戌,御均庆楼,赐酺三日。冬十一月壬辰,御乾元门观酺。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九年夏四月丙申,赐天下酺。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元年二月壬申,御正阳门观酺。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二年九月庚辰,御乾元门观酺。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 年,停废乡村酒户年额。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天禧初,著作郎张师德使淮南,上言:乡村酒户年额少者,望并停废。从之。
天禧四年,赐酺,增酒课。
《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九月壬申,赐京城酺。冬十月壬午,幸正阳门观酺。按《食货志》:四年,转运副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课旧额十四万贯,遗利尚多。乃岁增课九万八千贯。
天禧五年二月丙寅,赐天下酺。三月辛巳,御正阳门观酺。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 年,增榷课铜铁钱及卖曲钱。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至道二年,两京诸州收榷课铜钱一百二十一万四千馀贯、铁钱一百五十六万五千馀贯,京城卖曲钱四十八万馀贯。天禧末,榷课铜钱增七百七十九万六千馀贯,铁钱增一百三十五万四千馀贯,曲钱增二十九万一千馀贯。
乾兴元年,诏乡村不得增置酒场。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天下承平既久,户口寖蕃,为酒醪以靡谷者益众。乾兴初,言者谓:诸路酒课,月比岁增,无有艺极,非古者禁群饮、教节用之义。遂诏:乡村毋得增置酒场,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勿听;主者自欲增课,委官吏度异时不至亏额负课,然后上闻。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请酒场利薄者悉禁增课。
仁宗   年,诏酒税取一岁中,数别为额,后勿复增。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仁宗时,河北酒税务有监临官,而转运司复遣官,比视岁课,寖以侵民。诏禁之。既而又请场务岁课三千缗以上者,以使臣监临。帝曰:岁入不多,而增官,得无扰乎。乃诏岁课倍其数,乃增使臣。时天下茶盐酒税岁课,有比年不登者。诏取一岁中数别为额,后虽羡溢,勿复增。
天圣七年,禁酒户抑配多售,犯者听人告代。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天圣七年,诏:民间有吉凶事酤酒,旧听自便,毋抑配。而江、淮、荆湖、两浙酒户往往豪制良民,至出引目,抑使多售。其严禁止,犯者听人告,募人代之。
天圣 年,北京官售酒、曲皆画疆界。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天圣以后,北京售曲如三京法,官售酒、曲亦画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其不禁之地,大概与宋初同,唯增永兴军、大通监、川峡之茂州、富顺监。
庆历 年,三司请较监临榷酤,增课者,赏之。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庆历初,三司言:陕西用兵,军费不给,尤资榷酤之利。请较监临官岁课,增者第赏之。继令萧定基、王琪等商度利害。庆历五年,酒课比景德会计录,增三数倍以上。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张方平曰:庆历五年,诸路盐酒岁课,比景德会计录,增三数倍以上。又按《玉海》:景德中,酒课收四百二十八万缗。庆历五年,收一千七百一十万。
嘉祐 年,诏酒税场务毋得苛抑。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嘉祐初,又诏酒税场务,毋得抑配人户,苛阻商旅,求羡馀以希赏。
英宗治平四年,诏蠲酒户逋曲钱,禁酒场,强率人酤酒。
《宋史·英宗本纪》:治平四年春正月辛亥,蠲京师逋曲钱。按《食货志》:初,酒场岁课不登,州县多责衙前或伍保输钱以充其数,嘉祐、治平中,数戒止之。治平四年,手诏蠲京师酒户所负榷钱十六万缗,又江南比岁所增酒场,强率人酤酒者禁止。皇祐中,酒曲岁课合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减二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而皇祐中,又入金帛、丝纩、刍粟、材木之类,总其数四百万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按《文献通考》:四年,诏江南近复村酒场抑民市酒者罢之
神宗熙宁二年,蠲被水州军酒课。
《宋史·神宗本纪》:熙宁二年秋七月壬午,振恤被水州军,仍蠲竹木税及酒课。
熙宁三年,禁诸郡节序以酒相馈。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诏诸郡遇节序毋得以酒相馈。初,知渭州蔡挺言:陕西有酝公使酒交遗,至踰二十驿,道路烦苦。诏禁之。至是,都官郎中沈行复言:知莫州柴贻范馈他州酒至九百馀瓶,用兵夫踰一百人。故并诸路禁焉。
熙宁四年,减曲数以增酒价。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三司承买酒曲坊场钱率千钱税五十,储以禄吏。六月,令式所删定官周直孺言:在京曲院酒户鬻酒亏额,原于曲数多则酒亦多,多则价贱,贱则人户损其利。为今之法,宜减数增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患,而官额不亏。请以百八十万斤为定额,闰年增十五万斤。旧直,斤百六十八,百以八十五为数,后增为二百,百用省数,以便出入。
熙宁七年,诸郡旧不酿酒者许酿。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七年,诸郡旧不酿酒者许酿,以公使钱率百缗为千石,溢额者以违制论。
熙宁九年,诏预给糯米钱俟成稔输官供,在京酒户岁用。未几,诏勿行。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在京酒户岁用糯米三十万石。九年,江、浙灾伤,米直腾贵,诏选官至所产地预给钱,俟成稔折输于官。未几,诏勿行,止以所籴在京新米与已籴米半用之。
熙宁 年,天下诸州酒课岁额各有差。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熙宁十年,以前天下诸州酒课岁额:
四十万贯以上 东京〈阙〉成都二十八务。
三十万贯以上 开封三十五务,秦十八务,杭十务。二十万贯以上 京兆二十三务,延二十务,凤翔二十五务,渭十三务,苏七务。
十万贯以上 西京二十三务,北京二十七务,齐二十六务,郓十一务,徐七务,许十三务,沧二十三务,真定八务,定六务,华十务,庆十三务,镇戎六务,太原十一务,亳十二务,鄜六务,宿十三务,楚五务,泗七务,真八务,越十务,湖六务,婺九务,秀十七务,江宁六务,常九务,江陵十五务,绵十四务,汉十九务,邛十九务,果二务,梓十八务,阆四十二务。
五万贯以上 南京九务,青十务,密五务,莱四务,淄七务,淮阳四务,兖九务,济六务,单四务,濮七务,襄八务,邓八务,孟五务,蔡二十二务,陈六务,颍七务,郑八务,澶九务,冀十四务,瀛七务,博十四务,棣十三务,德十六务,恩十一务,滨八务,相七务,邢十二务,洺十一务,深五务,赵七务,河中七务,陕十五务,同十一务,耀五务,邠五务,宁八务,环二十五务,保安二务,泾六务,陇十务,阶六务,德顺〈阙〉通远〈阙〉晋十二务,仪七务,绛八务,隰八务,汾四务,扬九务,泰八务,寿十六务,庐三务,舒十九务,无为十务,润六务,明五务,温七务,台八务,衢四务,睦七务,宣七务,信八务,潭八务,鄂八务,鼎五务,眉十六务,蜀八务,彭八务,嘉三务,遂四务,合九务,兴元三十六务,建十三务。
五万贯以下 沂六务,潍三务,曹四务,光化一务,汝十务,滑四务,永静六务,怀十务,磁十二务,卫五务,祁三务,保一务,通利六务,解四务,虢六务,商八务,坊四务,凤五务,岷〈阙〉乾七务,忻二务,岚四务,保德一务,岢岚一务,石二务,海四务,通四务,蕲八务,和五务,光七务,黄八务,涟水一务,高邮三务,太平六务,江六务,洪七务,饶九务,〈在城五县石头景德兴利〉兴国三务,安五务,澧二务,岳四务,简十五务,资十六务,怀安十二务,剑三务。二万贯以下 广济一务,随二务,金一务,均三务,郢三务,唐五务,莫四务,雄一务,乾宁二务,灞四务,安肃一务,永宁二务,广信一务,顺安一务,丹三务,北平一务,熙一务,成三务,潞十务,府一务,代七务,威胜军八务,平定军四务,泽五务,宪一务,慈三务,辽三务,滁六务,濠七务,处八务,歙六务,南康四务,广德二务,虔十三务,池六务,抚一务,筠一务,临江三务,建昌三务,衡六务,汉阳三务,陵井监二十务,永康八务,荆门一务,昌四务,普四十三务,荣六务,渠一务,广安三务,利六务,南剑十五务,三泉一务,蓬七务,兴一务,洋五务。一万贯以下 登一务,信阳二务,信安一务,保定一务,房三务,庆成二务,宁化军一务,南安二务,吉九务,袁四务,永三务,邵二务,峡一务,归一务,雅七务,泸一务,巴十四务,邵武四务,文一务。
五千贯以下 原十一务,开宝监〈阙〉火山军一务,道一务,郴一务,全一务,桂阳六务,戎三务,富顺监一务,龙三务,集二务,璧三务,大宁监一务,渝四务,万一务,忠一务。
无定额 莱芜监、利国监、河康定军、沙苑监、太平监、司竹监、大通监、麟丰永平监、辰沅淯州监、黎茂威剑门关。
无榷 夔、黔、达、开、施、涪、云、安、梁山、福、汀、泉、漳、兴化、广南、东西两路州军。
《会要》所载,熙宁以前,天下酒课岁额,以大数为之,第等如此。内大郡课多者,除钱之外,又有总绢布之类,不悉录。
元丰元年,增在京酒户曲钱。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元丰元年,增在京酒户曲钱,较年额损曲三十万斤,闰年益造万斤。元丰二年,定在京曲额及价,其酒户负糟糯钱,限期带输。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诏:在京鬻曲,岁以百二十万斤为额,斤直钱二百五十,俟鬻及旧额,令复旧价。酒户负糟、糯钱,更期以二年带输,并蠲未请曲数十万斤。先是,京师曲法,自熙宁四年更定后,多不能偿,虽屡阁未请曲数,及损岁额为百五十万斤,斤增钱至二百四十,未免逋负。至是,命毕仲衍与周直孺讲求利病,请:损额增直,均给七十店,令日输钱,周岁而足,月输不及数,计所负倍罚;其炊酝非时、擅益器量及用私曲,皆立告赏法。悉施行之,而裁其价。
元丰三年,诏宽曲直钱。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诏:带输旧曲钱及倍罚钱,仍宽以半岁,未经免罚者蠲三之一。元丰五年,外居宗室酒,止许于旧宫院寄酝,增诸酒场酒户糟糯钱。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外居宗室酒,止许于旧宫院尊长及近属寄酝。增永兴军乾祐县十酒场。酒户负糟、糯钱,更令三年之内增月限以输,并除限内罚息,其倍罚曲钱已蠲三之一,下户更免一分。
哲宗元祐元年,删监司鬻酒及三路馈遗条。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云云。
元祐七年,罢监酒税务及南京榷酒。
《宋史·哲宗本纪》:元祐七年八月丙辰,罢监酒税务增剩给赏法。十一月癸巳,罢南京榷酒。
绍圣二年,诸郡酿酒,并复熙宁之数,边郡非帅府亦酌定酿酒之数。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绍圣二年,左司谏翟思言:诸郡酿酒,非沿边并复熙宁之数。诏:熙宁五年以前,诸郡不酿酒、及有公使钱而无酒者,所酿并依《熙宁编敕》数。仍令诸郡所减勿逾百石,旧不及数者如旧,毋得于例外供馈。又以陕西沿边官监酒务课入不足,乃令边郡非帅府并酌条制定酿酒数,诸将并城砦止许于官务寄酿。
徽宗崇宁二年,诏增诸路官酒钱,以充学费。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崇宁二年十月,诸路官盐酒直,上者升增钱二,中下增一,以充学费,馀裨转运司岁用。
大观四年,立额比较鬻糟钱。又诏榷酒处,并遣官卖醋,仍禁越郡城五里外。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大观四年,以两浙转运司之请,官监鬻糟钱别立额比较。又诏:诸郡榷酒之地,入出酒米,并别遣仓官。卖醋毋得越郡城五里外,凡县、镇、村并禁,其息悉归转运司,旧属常平者如故。
政和二年,杭州增设酒务比较。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政和二年,淮南发运副使董正封言:杭州都酒务甲于诸路,治平前岁课三十万缗,今不过二十万。请令分务为三,更置比较务二,毋增官吏兵匠,仍请本路诸郡并增务比较。从之。
政和四年,增酒务及糟酵钱,立选充酒匠法。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四年,两浙转运司亦请置务比较,定课额酿酒收息,以增亏为赏罚。诏:酒务官二员者分两务,三员者复增其一,员虽多毋得过四务。内有官虽多而课息不广者,听如旧。是岁,以湖南路诸务糟酵钱分入提举司,令斤增钱三,为直达粮纲水工之费。立酒匠阙听选试清务厢军之法。清务者,本州选刺供踏曲爨蒸之役,阙则募人以充。
重和元年九月壬午,诏罢添酒价。
《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宣和二年,定假用米曲及耗官课之罪。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宣和二年,公使库假用米曲及因耗官课者,以坐赃罪之,监官移替。宣和三年,诸路皆增榷酤钱。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发运使陈遘奏:江、淮等路官监酒直,上者升权增钱五,次增三,为江、浙新复州县之用。其后尚书省请令他路悉行之。诏如其请,所收率十之三以给漕计,馀输大观库。宣和五年,罢夔路榷酤,旋复之。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罢夔路榷酤,未几复旧,以转运司言新边城砦藉以供亿故也。宣和六年,禁在任抑坊户转鬻及置肆以鬻者诸路增酒钱如元丰法
《宋史·徽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六年,在任官以奉酒抑卖坊户转鬻者,论以违制律。先是,政和末,尝诏毋得令人置肆以鬻,今并禁之。诸路增酒钱,如元丰法,悉充上供,为户部用,毋入转运司。
钦宗靖康元年,以陈公辅监合州酒务,罢增两浙路酒价。
《宋史·钦宗本纪》:靖康元年六月乙巳,左司谏陈公辅以言事责监合州酒务。按《食货志》:元年,两浙路酒价屡增,较熙、丰几倍,而岁稔米曲直贱,民规利,轻冒法,遂令罢所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