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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十八卷目录
杂税部汇考二
唐二〈代宗永泰一则 大历四则 德宗建中四则 兴元一则 贞元三则 宪宗元和三则 敬宗宝历一则 文宗太和二则 开成二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中一则 懿宗咸通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二则 明宗天成二则 长兴三则〉
后晋〈高祖天福二则〉
后汉〈高祖乾祐一则 隐帝乾祐二则〉
后周〈太祖广顺三则 世宗显德一则〉
辽〈太祖一则 太宗会同一则 圣宗统和八则 开泰二则 道宗寿隆一则 天祚帝乾统一则〉
宋一〈太祖建隆四则 乾德一则 开宝四则 太宗太平兴国五则 雍熙一则 端拱一则 淳化五则 至道二则 真宗咸平三则 景德四则 大中祥符七则 天禧二则〉
唐二〈代宗永泰一则 大历四则 德宗建中四则 兴元一则 贞元三则 宪宗元和三则 敬宗宝历一则 文宗太和二则 开成二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中一则 懿宗咸通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二则 明宗天成二则 长兴三则〉
后晋〈高祖天福二则〉
后汉〈高祖乾祐一则 隐帝乾祐二则〉
后周〈太祖广顺三则 世宗显德一则〉
辽〈太祖一则 太宗会同一则 圣宗统和八则 开泰二则 道宗寿隆一则 天祚帝乾统一则〉
宋一〈太祖建隆四则 乾德一则 开宝四则 太宗太平兴国五则 雍熙一则 端拱一则 淳化五则 至道二则 真宗咸平三则 景德四则 大中祥符七则 天禧二则〉
食货典第二百十八卷
杂税部汇考二
唐二
代宗永泰元年冬十月,税百官钱;市绢十万以赏回纥。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大历 年,税青苗钱,每亩十文。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大历初,诸州府应税青苗钱,每亩十文,充百司工力资课。
大历三年,加税青苗钱,每亩五分。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三年十月十六日,台司奏,缘兵马未散,百司支计不给,诸州府应税青苗钱每亩更加五分。
大历四年三月,遣御史税商钱。
按《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大历十四年,德宗即位,罢邸肆贸易。
按《唐书·德宗本纪》:十四年五月癸亥,即皇帝位。六月己亥,禁百官置邸贩鬻。
按《册府元龟》:十四年七月,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无得与人争利,先于扬州置邸肆贸易者,罢之,先是,诸道节度观察使,以广陵当南北大冲,百货所集,多以军储贸贩,别置邸肆,名托军用,实私其利焉,至是乃绝。
德宗建中元年,赵赞请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
按《唐书·德宗本纪》:建中元年二月丙申,初定两税。按《册府元龟》:元年九月,户部侍郎赵赞条奏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千税二十文。
建中二年,始以什一税商。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五月,以军兴十一而税商。
建中三年九月丁亥,初税商钱,茶、漆、竹、木。
按《唐书·德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自太宗时置义仓及常平仓以备凶荒,高宗以后,稍假义仓以给他费,至神龙中略尽。元宗即位,复置之。其后第五琦请天下常平仓皆置库,以畜本钱。至是赵赞又言:自军兴,常平仓废垂三十年,凶荒溃散,喂死相食,不可胜纪。陛下即位,京城两市置常平官,虽频年少雨,米不腾贵,可推而广之,宜兼储布帛。请于两都、江陵、成都、扬、汴、苏、洪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缗,下至十万,积米、粟、布、帛、丝、麻、贵则下价而出之,贱则加估而收之。诸道津会置吏,阅商贾钱,每缗税二十,竹、木、茶、漆税十之一,以赡常平本钱。德宗纳其策。属军用迫蹴,亦随而耗竭,不能备常平之积。
建中四年六月庚戌,税屋间架,算除陌钱。
按《唐书·德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是时,诸道讨贼,兵在外者,度支给出界粮。每军以台省官一人为粮料使,主供亿。士卒出境,则给酒肉。一卒出境,兼三人之费。将士利之,逾境而屯。赵赞复请税间架,算除陌。其法:屋二架为间,上间钱二千,中间一千,下间五百;匿一间,杖六十,告者赏钱五万。除陌法:公私贸易,千钱旧算二十,加为五十;物两相易者,约直为率。而民益愁怨。
按《旧唐书本纪》:四年六月,初税屋间架、除陌钱。时马燧、李怀光、李抱真、李芃屯魏县,李晟屯易定,李勉、陈少游、哥舒曜屯怀汝间,神策诸军皆临贼境。凡诸道之军出境,仰给于度支,谓之食出界粮,月费钱一百三十万贯,判度支赵赞巧法聚敛,终不能给。至是又税屋,所吏秉笔持算,入人庐舍而抄计,峻法绳之,愁叹之声,遍于天下。 按《食货志》:四年,户部侍郎赵赞请税除陌钱:天下公私给与货易,率一贯旧算二十,益加算为五十。给与他物或两换者,约钱为率算之。市牙各给印纸,人有买卖,随自署记,翌日合算之。有自贸易不用市牙者,给其私簿。无私簿者,投状自集。其有隐钱百者没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赏十千,取其家资。法既行,而主人市牙得专其柄,率多隐盗。公家所入,曾不得半,而怨讟之声,嚣然满于天下。
按《文献通考》:德宗时,朱滔、王武俊、田悦背叛,国用不给,陈京请借富商钱,度支杜佑,以为军费裁支数月,幸得商钱五百万缗,可支半岁,乃以户部侍郎赵赞判度支,代佑行借钱令,约罢兵乃偿之。搜督甚峻,民有自经者,家若被盗。然总京师豪人田宅、奴婢之估,裁得八十万缗。又取僦匮纳质钱及粟麦粜于市者,四取其一,长安为罢市,遮邀宰相哭诉,乃以钱不及百缗、粟麦不及五十斛者免,而所获裁二百万缗。
兴元元年春正月癸酉,罢间架、竹、木、茶、漆、税及除陌钱。
按《唐书·德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泾源兵反,大謼长安市中曰:不夺尔商户僦质,不税尔间架、除陌矣。于是间架、除陌、竹、木、茶、漆、铁之税皆罢。 又按《志》:初,德宗纳户部侍郎赵赞议,税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为常平本钱。及出奉天,乃悼悔,下诏亟罢之。
贞元元年,罢榷税。其应徵息利本钱,除放免,馀并准旧徵收。
按《唐书·德宗本纪》:贞元元年正月丁酉,罢榷税。按《文献通考》:元年敕,自今后,应徵息利本钱,除主保逃亡转徵邻近者放免,馀并准旧徵收,其所欠钱,仍任各取当司阙官职田,量事粜货,充填本数。
贞元十三年,诸道大使进奉,皆取于税入,又以中官为宫市使。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初,德宗居奉天,储畜空窘,尝遣卒视贼,以苦寒乞襦裤,帝不能致,剔亲王带金而鬻之。朱泚既平,于是帝属意聚敛,常赋之外,进奉不息。剑南西川节度使韦皋有日进,江西观察使李兼有月进,淮南节度使杜亚、宣歙观察使刘赞、镇海节度使王纬、李锜皆徼射恩泽,以常赋入贡,名为羡馀。至代易又有进奉。当是时,户部钱物,所在州府及巡院皆得擅留,或矫密旨加敛,谪官吏、刻禄禀,增税通津、死人及蔬果。凡代易进奉,取于税入,十献二三,无敢问者。常州刺史裴肃鬻薪炭案纸为进奉,得迁浙东观察使。刺史进奉,自肃始也。刘赞卒于宣州,其判官严绶倾军府为进奉,召为刑部员外郎。判官进奉,自绶始也。自裴延龄用事,益为天子积私财,而生民重困。延龄死,而人相贺。是时,宫中取物于市,以中官为宫市使。两市置白望数十百人,以盐估敝衣、绢帛,尺寸分裂酬其直。又索进奉门户及脚价钱,有赍物入市而空归者。每中官出,沽浆卖饼之家皆彻肆塞门。谏官御史数上疏谏,不听,人不堪其弊。户部侍郎苏弁言:京师游手数千万家,无生业者仰宫市以活,奈何罢。帝悦,以为然。京兆尹韦凑奏:小人因宫市为奸,真伪难辨,宜下府县供送。帝许之。中官言百姓赖宫市以养者也,凑反得罪。
按《通鉴纲目》:贞元十三年十二月,以宦者为宫市使。贞元二十一年,顺宗即位,禁断诸色榷税。
按《唐书·顺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二十一年正月丙申,顺宗即位。二月甲子,诏诸道除正敕率税外,诸色榷税并宜断禁。
宪宗元和二年,令纳课陪厨户及捉钱人,归府县色役。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元和二年,宰臣上言,圣政惟新,事必归本,疏理五坊户色役,令府县却收,万人欣喜,恩出望外,臣等辄釐革旧弊,率先有司,其两省纳课陪厨户及捉钱人,总一百二十四人,望令归府县色役,从之。
元和十一年,免京畿逋税。崔从奏请许捉钱户添放私本,不得过官本钱。
按《唐书·宪宗本纪》:十一年四月己未,免京畿二岁逋税。
按《文献通考》:十一年,御史中丞崔从奏,捉钱人等,比缘皆以私钱添杂官本,所防耗折,裨补官吏,近日访闻商贩富人,投身要司,依托官本,广求私利,可徵索者,自充家业,成逋欠者,證是官钱,非理逼迫,为弊非一,今请许捉钱户添放私本,不得过官本钱,勘责有剩,并请没官。
元和十四年,萧俛奏乞放免纳利百姓。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十四年,御史中丞萧俛奏,诸司诸军诸使公廨诸色本利钱等,伏缘臣当司及秘书省等三十二司利钱,准赦文,至十倍者,本利并放,展转摊保,至五倍者,本利并放,缘前件诸司诸使诸军利钱,节文并不该及,其中有纳利百姓,见臣称诉纳,利已至十倍者,未蒙一例处分,求臣上达天听,伏以南北诸司,事体无异,纳利百姓,皆陛下赤子,若恩泽均及,则雨露无偏,乞特赐准赦放免。
敬宗宝历二年,李听奏准于颍州置场税商旅。
按《唐书·敬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宝历二年七月,义成军节度使李听奏,请于颍州置场税商旅以赡军,从之。
文宗太和五年,置归州巡院所勾当诸色税钱。
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文宗太和五年十月辛未,户部侍郎庾敬休奏:剑南东川西川、山南西道,每年税及除陌钱等,伏以剑南道税茶,旧例委度支巡院勾当,榷税当司于上都召商人便换。太和元年,户部侍郎崔元略与西川节度使商量,取其稳便,遂奏请税茶事使司自勾当,每年出钱四万贯送省。近年以来,都不依元奏,并三道诸色钱物,州府多逗遛,不送皆不禀奉。今请取江西例勾当,于归州置巡院所,自勾当收管诸色钱物送省,所冀免有悬。欠仍令巡官李濆专往与德裕、遵古量商制置,续具闻奏。从之。
太和七年,御史台奏杂榷率,一切宜准赦文停罢。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食货志》:太和七年,御史台奏:伏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除两税外,不得妄有科配,其擅加杂榷率,一切宜停,令御史台严加察访。臣昨因岭南道擅置竹綀场,税法至重,害人颇深。伏请起今已后,应诸道,自太和三年准赦文所停两税外,科配杂榷率等复刱置者,仰敕至后十日内,具却置事由闻奏,仍申台司。每有出使郎官御史,便令严加察访。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惩责,长吏奏听进止。从之。
开成元年,免京畿税,以山泽之利归州县,请弛熟铜之禁,申严以禁物私市番商之罪。
按《唐书·文宗本纪》:开成元年正月辛丑,免京畿今岁税。 按《食货志》:元年,复以山泽之利归州县,刺史选吏主之。其后诸州牟利以自殖,举天下不过七万馀缗,不能当一县之茶税。
按《册府元龟》:元年六月,淄青节度使奏,新罗、渤海将到熟铜,请不禁断。是月,京兆府奏准,建中元年十月六日敕,诸罽锦、绫罗、縠绣织成细䌷布、氂牛尾、真珠、银、铜、铁、奴婢等,并不得与诸番互市。又准令式中国人不合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婚娶来往。又举取番客钱,以产业奴婢为质者,重请禁之。
开成二年,武宁军节度使薛元赏请停杂税,诏许之。按《唐书·文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食货志》:二年十二月,武宁军节度使薛元赏奏:泗口税场,应是经过衣冠商客金银、羊牛、斛斗、见钱、茶盐、绫绢等,一物已上并税。今商量,其杂税并请停绝。诏许之。
按《册府元龟》:二年五月,武宁军节度使薛元赏奏,泗口税场,先是一物货税。今请停去杂税,唯留税茶一色,以助供军。诏曰:惠人须在于必诚,革弊宜图于去本。又留茶税,惠则未终。宜悉罢之。每年特以度支户部钱二万贯赐供本军,及充驿料。先是,王智兴逐帅自立,故朝廷姑息之。因请致税于泗口,以赡军用。往来过为,寇掠后之,节帅多利其利,不革前弊。至是除元赏上于阁内,遣令条奏。及诏下,往来之人,遂绝怨咨。
按《文献通考》:二年十二月,薛元赏奏,请停绝,敕旨,淮泗通津,向来京国,自有率税,颇闻怨讟,今依元赏所奏并停,其所置官司所由悉罢,所有泗口税额,准徐泗观察使今年前后两度奏状,内竖共得钱一万八千五十五贯,内十驿一万一千三百贯,委户部每年以实钱逐近支付,泗宿二州,以度支上供钱赐充本军用,其他未赡,委任才臣,共息怨咨,以泰行旅。
武宗会昌元年,敕县令供给过客行李,不得配民户科率。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会昌元年正月赦节文,每有过客衣冠,皆求应接行李,苟不供给,必致怨尤,刺史县令,但取虚名,不惜百姓,夫畜皆配民户酒食,科率所由蠹害,莫斯为甚。宜为本道观察使条流,量县大小,及道路要僻,各置本钱,逐月收利,或前观察使前任台省官,不乘馆驿者,许量事供给,其钱便以留州留使钱充,每至季终,申观察使,如妄破官钱,依前科配,并同入己赃论,仍委出使御史纠察以闻。
按:捉钱之事,惟唐有之。盖以供诸司公用之费,虽曰官出本钱,令其营运纳息,非凿空之横敛。及其久也,民利非假官之势,则不请本钱,白纳利息。官利于取民之财,则所徵利息,数倍本钱,而其为无艺甚矣。故述其事,付之杂征敛之后。
宣宗大中六年,裴休请收邸直革横税。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裴休传》:休,大中六年,进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时方镇设邸阁居茶取直,因视商人他货横赋之,道路苛扰。休建言:许收邸直,毋擅赋商人。
按《册府元龟》:六年正月,盐铁转运使兵部侍郎裴休奏,诸道节度使观察使,置店停止茶商,每斤收蹋地钱,并税经过商人,颇乖法理,今请釐革横税,以通舟船,商旅既安,课利自厚。
懿宗咸通四年七月辛卯,免安南户税、丁钱二岁,弛廉州珠池禁。
按《唐书·懿宗本纪》云云。
按《旧唐书本纪》:咸通四年七月,制:安南管内被蛮贼驱劫处,本户两税、丁钱等量放二年。如闻溪洞之间,悉藉岭北茶药,宜令诸道一任商人兴贩,不得禁止往来。廉州珠池,与人共利。近闻本道禁断,遂绝通商,宜令本州任百姓采取,不得止约。
后唐
庄宗同光二年,租庸使孔谦请关防私路商税。按《五代史·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同光二年二月庚午,租庸使孔谦奏:诸道纲运商旅,多于私路苟免商税,不由官路往来。宜令所在关防,严加捉搦。山谷私由道路,仍须障塞,以戢行人。
同光三年八月戊寅,免湖南蹋地茶税沿路税钱。按《五代史·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明宗天成元年,诏定合税物色名目。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成元年四月,诏曰:省司及诸府置税茶场院,自湖南至京六七处纳税,以致商旅不通。及州使置杂税务,交下烦碎,宜定合税物色名目,商旅即许收税,不得邀难百姓。诸道盐务破脚价极多获少,须有条流,以成规制。又诏诸州杂税,宜定合税物色名目,不得邀难商旅。租庸司先将系省钱物,尽底收纳,以塞倖门。
天成四年,赵燕奏请条理税契钱。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七月,兵部员外郎赵燕奏,切见京城人买卖庄宅,官中印契,每贯抽税契钱二十文。其市牙人每贯收钱一百文。甚苦贫民,请行条理。从之。
长兴元年诏放过淮客以通商减除私增关市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兴元年正月,许州奏准,诏放过淮南客二百三十人,通商也。九月,燕人梁庭投匦陈状云:天下商税处,多不由旧时关市制度,以此倍扰农商。亦请减除奸弊。敕旨并许施行。
长兴二年,敕商税并委逐处府州扑断,依省司常额,勾当集办,除铁禁初税农具。
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二年十二月甲寅朔,除铁禁,初税农具钱。
按《册府元龟》:二年八月,敕应三京诸道州府商税等,多不系属州府,皆是省司差置场官。朕自受命开基,励精布政,将推诚而感物,每屈己以从人。况于列侯,尤所注意。岂可山河重寄,并在藩方,关市徵租,独归省务。加以所置职掌,素处幽微,向阛阓以肆威,与王公而抗理。盖已往从权之事,岂将来经久之规。特议改更,贵除繁屑。自今以后,诸商税并委逐处州府扑断,依省司常年定额,勾当办集。冀除生事之端,不爽丰财之理。
按《通鉴纲目》:二年初,听百姓自铸农器,并杂铁器,每田二亩,夏秋输农具三钱。
长兴三年,申严关津阑头透漏商税、阻滞行人等罪。按《五代史·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兴三年正月,前摄临沂县令孟师敏献时务,切见齐州村店要津,皆有阑头,乞赐止绝敕旨,比置关防津铺,为要禁察奸凶,如或纵舍贼徒,透漏商税,既亏职分,难逭刑章。若敢阻滞行人,倖求润己。但有发觉,并以枉法赃论。宜令诸道,常切指挥,无使违犯。
后晋
高祖天福元年,敕榜列税物条件。如违条流征税者,所在具名申送。按《五代史·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福元年闰十一月壬午,敕关防凡有征税,省司曾降条流。虑多时而或有隐藏,因肆赦而再须条贯。应诸道商税仰逐处,将省司合收税条件文,榜于本院前,分明张悬,不得收卷。榜内该税名目分数者,即得收税。如榜内元不该税,著系税物色,即不得收税。宜令所在长吏,常加觉察。如敢有违条流,不将文榜张悬,将不合系税物色收税,罔欺官法,停住商贾者,尽行具名申送。
天福七年,诏税盐货。
按《五代史·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七年十一月,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一十文。其诸道州府,应有属州盐务,并令省司差人勾当。既而籴盐虽多,而人户盐钱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苦之。
后汉
高祖乾祐元年,禁关市邀勒。按《五代史·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乾祐元年,诏曰:军国之费,务在丰财。关市之征,资于行旅。所宜优假,俾遂流通。应天下商旅往来所在,并须饶借,不得妄有邀勒。
隐帝乾祐二年,樊伦请减税苛细之物。
按《五代史·隐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国子司业樊伦上言三事,其一,耕桑未至,国多游民。关市之中,税物苛细。请稍减省,以惠疲民。百姓卖物不多,所历关市,并望除税。
乾祐三年,刘悦请申严私税耕牛之例。
按《五代史·隐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六月,太常少卿刘悦上言:臣伏见买卖耕牛,官中元无商税。近日关市场院,不禀敕文,悉是收税,岁计其利,所入无多,在于农民,即疲于市易。请重降敕文,明行止绝,劝人耕稼,国之大计。仓廪有积,何莫由斯。
后周
太祖广顺元年,除放黄泽关商税。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顺元年十二月甲寅,相州李筠乞除放黄泽关商税课利,从之。
广顺二年,免收丝麻鞋等税。
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十一月,郓州言,奉诏已示谕商税院,不收丝麻鞋等税。广顺三年,诏褒澶州增税额者。减青白盐税禁私税,市易粜籴。
按《五代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正月,澶州言于商税,旧额上添长钱二千八百贯,曲务添七千贯。从今年三月一日纳起,诏褒之。三月,诏曰:青白池务,素有定规,祇是近年,颇乖循守。比来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文足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钱五百文、盐五升。其后青盐一石,抽钱一千、盐一斗。访闻改法已来,不便商旅,蕃人汉户,求利艰难,宜与优饶,庶令存济。今后每有青盐一石,依旧抽税钱八百文,以八十五为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盐五升。此外更不得别有邀求。如闻边上镇铺,于蕃汉户市易粜籴,众私抽税,今后一切止绝。
世宗显德五年,敕免牛畜经过之税,惟货卖者税之。按《五代史·世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显德五年,敕诸道州府,应有商贾兴贩牛畜者,不计黄牛、水牛,
凡经过处,并不得抽税。如是货卖处,祇仰据卖价,每一千抽税钱三十,不得别有邀难。
辽
太祖三年,始置榷务以征商。按《辽史·太祖本纪》:三年五月甲申,置羊城于炭山之北以通市易。 按《食货志》:征商之法,则自太祖置羊城于炭山北,起榷务以通诸道市易。
太宗会同三年入燕,始立市以来百货。命有司治其征。
按《辽史·太宗本纪》:会同三年夏四月庚子,至燕,备法驾,入自拱辰门,御元和殿。 按《食货志》:太宗得燕,置南京,城北有市,百物山偫,命有司治其征;馀四京及他州县货产懋迁之地,置亦如之。东平郡城中置看楼,分南、北市,禺中交易市北,午漏下交易市南。雄州、高昌、渤海亦立互市,以通南宋、西北诸部、高丽之货,故女直以金、帛、布、蜜、蜡诸药材及铁离、靺鞨、于厥等部以蛤珠、青鼠、貂鼠、胶鱼之皮、牛羊驼马、毳罽等物,来易于辽者,道路襁属。
圣宗统和元年,弛关税,禁布帛不中尺度者。
按《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元年九月丙辰,南京留守奏,秋霖害稼,请权停关征,以通山西籴易,从之。 按《食货志》:圣宗乾亨间,燕京留守司言,民艰食,请弛居庸关税,以通山西籴易。又令有司谕诸行宫,布帛短狭不中尺度者,不粥于市。〈按乾亨乃景宗年号志称乾亨间定讹〉统和二年,诏通易州贸易。
按《辽史·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诏以南、北府市场人少,宜率当部车百乘赴集。开奇峰路以通易州贸易。
统和三年十一月癸巳,禁行在市易布帛不中尺度者。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想此即上条志载乾亨间者,今因志无明文,不便截入〉统和四年,增岁输盐铁钱折绢。又遣使鞫征税不法者。
按《辽史·圣宗本纪》:四年六月壬子,南京留守奏百姓岁输三司盐铁钱,折绢不如直,诏增之。十一月壬申,以古北、松亭、榆关征税不法,致阻商旅,遣使鞫之。统和十二年二月甲午,免诸部岁输羊及关征。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十五年,弛鱼泺禁。
按《辽史·圣宗本纪》:十五年冬十月戊戌,弛东京道鱼泺之禁。
统和十九年闰十一月己未,减关市税。
按《辽史·圣宗本纪》云云。统和二十三年,置振武军及保州榷场。
按《辽史·圣宗本纪》:二十三年二月丙戌,复置榷场于振武军。 按《食货志》:二十三年,振武军及保州并置榷场。时北院天王耶律室鲁以俸羊多阙,部人贫乏,请以羸老之羊及皮毛易南中之绢,上下为便。至天祚之乱,赋敛既重,交易法坏,财日匮而民日困矣。
开泰二年,诏始征商。
按《辽史·圣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开泰二年十二月,贵德、龙化、仪坤、双、辽、同、祖七州,至是有诏始征商。
开泰八年,弛采木禁。
按《辽史·圣宗本纪》:八年六月癸卯,弛大摆山猿岭采木之禁。
道宗寿隆六年,弛山林禁。
按《辽史·道宗本纪》:寿隆六年三月甲申,弛朔州山林之禁。
天祚帝乾统三年,弛陂泽禁。
按《辽史·天祚帝本纪》:乾统三年二月庚午,以武清县大水,弛其陂泽之禁。
宋一
太祖建隆元年,除诸州津渡三十九处算钱,严关津留难及创增商税之罪。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诸州津渡旧皆有算,或水涸改置桥梁,有司犹责主者备偿。建隆初,诏除沧、德、棣、淄、齐、郓乾渡三十九处算钱,水涨听民置渡,勿收其算。自是,有类此者多因恩宥蠲除。其馀橘园、鱼池、水硙、社酒、莲藕、鹅鸭、螺蚌、柴薪、地铺、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诸国旧制,前后屡诏废省。按《文献通考》:建隆元年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弊当算者无得发箧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 又按《通考》:元年,诏除沧、德、棣、淄、齐、郓乾渡三十九处所算钱,或水涨听民置渡,勿收其算。
建隆二年,诏宰相枢密使,依故事纳礼钱,以充公用。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自今宰相、枢密使带平章事兼中书令节度使,依故事纳礼钱。宰相、枢密使三百千,藩镇五百千,充中书门下公用。仍于中书刻石记授。上年月已经纳者,后虽转官,不在更纳。旧相复入者,纳如其数。时中书门下言,唐制凡视事于中书者,纳礼钱三千缗。近颇隳废,乞举行之故也。
按:朝廷视官制禄,所以养贤。官莫崇于相,则禄赐宜优于百僚。今反徵其钱,以充公用,可乎。今考《五代会要》:后唐天成元年,门下中书两省状准旧例,检校官合纳光省礼钱。近降敕命除翊卫勋庸藩垣将佐外,其馀不带平章事节度使,及防禦团练刺史、诸道副使、郎中以下,并三司职掌盐院官、县令、录事参军、判司等,凡关此例,并可徵收。伏录省司旧例,别无钱物祇徵礼钱,以充公廨破使。遭值离乱,致失规绳。乞依元行徵理,自防禦团练刺史,至诸道将校押衙,各纳钱有差。则为例已久,且不止于使相而已。又考是年十二月,中书奏准,故事应诸道藩镇带平章事处,各纳礼钱五百千,充中书修建公署,及添置都堂内铺陈什物。敕从之。则纳此钱者,似是唐末以来,方镇据土地,修贡献,求为使相之人,恐非盛唐之制。然观建隆之诏,则在庙堂为相者,皆纳矣。又考梁开平五年敕,食人之食者,忧人之事。况丞相位尊,参决大政,而堂封未给,且无餐钱。朕甚愧之。宜令日食万钱之半。则当时为相者,俸廪尚无之。况修公署置什物乎。此所以反有无艺之横取也。
建隆三年,免菰蒲税,罢民船载粟之算。
按《宋史·太祖本纪》:三年秋七月乙丑,免舒州菰蒲新税。 按《食货志》:缘河州县民船载粟亦输算,三年,始罢。
建隆 年,诏严私矾之律。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矾唐于晋州置平阳院以收其利。开成三年,度支奏罢之,乃以矾山归之州县。五代以来,复刱务置官吏,宋因之。白矾出晋、慈、坊州、无为军及汾州之灵石县,绿矾出慈、隰州及池州之铜陵县,皆设官典领,有镬户鬻造入官市。晋、汾、慈州矾,以一百四十斤为一驮,给钱六十。隰州矾驮减三十斤,给钱八百。博卖白矾价:晋州每驮二十一贯五百,慈州又增一贯五百;绿矾:汾州每驮二十四贯五百,慈州又增五百,隰州每驮四贯六百。散卖白矾:坊州斤八十钱,汾州百九十二钱,无为军六十钱;绿矾,斤七十钱。建隆中,诏:商人私贩幽州矾,官司严捕没入之。继定私贩河东幽州矾一两以上、私鬻矾三斤、及盗官矾至十斤者,弃市。
乾德二年,禁商旅毋得渡江,于建安、汉阳、蕲口置三榷署,通其交易。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互市舶法自汉初与南越通关市,而互市之制行焉。后汉通交易于乌桓、北单于、鲜卑,北魏立互市于南陲,隋、唐通贸易于西北。开元定令,载其条目,后唐亦然。而高丽、回鹘、黑水诸国,又各以风土所产与中国交易。宋初,循周制,与江南通市。乾德二年,禁商旅毋得渡江,于建安、汉阳、蕲口置三榷署,通其交易;内外群臣辄遣人往江、浙贩易者,没入其货。缘江百姓及煎盐亭户,恣其樵渔,所造屦席之类,榷署给券,听渡江贩易。
按《陆游·南唐书》:乾德二年秋八月太祖于江北置折博务禁商旅过江
开宝二年,始收民印契钱。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开宝二年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开宝三年,徙建安榷署于扬州,减私矾罪有差。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徙建安榷署于扬州。江南平,榷署虽存,止掌茶货。 又按《志》:三年,矾增私贩至十斤、私鬻及盗满五十斤者死,馀罪论有差。
开宝四年,诏宽岭南商税,置沿海市舶司。
按《宋史·太祖本纪》:四年夏四月己巳,诏禁岭南商税、盐、曲,如荆湖法。 按《食货志》:四年,置市舶司于广州,后又于杭、明州置司。凡大食、古逻、阇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齐诸蕃并通货易,以金银、缗钱、铅锡、杂色帛、瓷器,市香药、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镔铁、皮、玳瑁、玛瑙、车渠、水精、蕃布、乌𣖾、苏木等物。开宝六年,减无名率钱,罢伪蜀嫁装税。
按《宋史·太祖本纪》:六年秋七月丙辰,减广南无名率钱。八月乙酉,罢成都府伪蜀嫁装税。
按《文献通考》:六年,诏岭南商贾赍生药者,勿算。先是伪蜀时,部民凡嫁娶,皆籍其帏帐妆奁之数,估价抽税。是年,诏除之。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除豪民军将主税定商征额严亏课之罪。
按《宋史·太宗本纪》:太平兴国元年冬十月庚申,诏茶、盐、榷酤用开宝八年额。 按《食货志》:先是,茶盐榷酤额少者,募豪民主之。民多增额求利,岁更荒俭,商旅不行,至亏课,乃籍其赀产以偿。太宗始诏以开宝八年为额,既又虑其未均,乃遣使分诣诸州,同长吏裁定。罢三司大将及军将主诸州榷课,命使臣分掌。掌务官吏亏课当罚,长吏以下分等连坐。
太平兴国二年,镇、易、雄、霸、沧州各置榷务,定私矾罪有差。
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三月己丑,许契丹互市。十二月癸酉,诏定晋州矾法,私煮及私贩易者罪有差。按《食货志》:契丹在太祖时,虽听缘边市易,而未有官署。太平兴国二年,始令镇、易、雄、霸、沧州各置榷务,辇香药、犀象及茶与交易。后有范阳之师,罢不与通。又按《志》:二年,以岁鬻不充,乃诏私贩化外矾一两以上、及私鬻至十斤,并如律论决,再犯者悉配流,还复犯者死。
太平兴国三年,除陈州私置锁民船。
按《宋史·太宗本纪》:三年春正月庚子,罢陈州蔡河舟算。 按《食货志》:陈州私置蔡河锁,民船胜百斛者取百钱,有所载倍其征,太平兴国三年,乃悉除之。太平兴国 年,禁私与蕃国贸易,置榷署于京师。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太平兴国初,私与蕃国人贸易者,计直满百钱以上论罪,十五贯以上黥面流海岛,过此送阙下。 又按《志》:太宗时,置榷署于京师,诏诸蕃香药宝货至广州、交阯、两浙、泉州,非出官库者,无得私相贸易。其后乃诏:自今惟珠贝、玳瑁、犀象、镔铁、鼊皮、珊瑚、玛瑙、乳香禁榷外,他药官市之馀,听市于民。 按《张逊传》:逊迁香药库使。岭南平后,交阯岁入贡,通关市。并海商人遂浮舶贩易外国物,阇婆、三佛齐、渤泥、占城诸国亦岁至朝贡,由是犀象、香药、珍异充溢府库。逊请于京置榷易署,稍增其价,听商人入金帛市之,恣其贩鬻,岁可获钱五十万缗,以济经费。太宗允之,一岁中果得三十万缗。自是岁有增羡,至五十万。
太平兴国七年,置榷场于静戎军。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七年,幽蓟还师,始置榷场于静戎军,李允则典其事。
雍熙 年,遣内侍招致蕃,商其往蕃国贸易者,令诣两浙市舶司给官券。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雍熙中,遣内侍八人赍敕书金帛,分四路招致海南诸蕃。商人出海外蕃国贸易者,令并诸两浙司市舶司请给官券,违者没入其宝货。
端拱元年,诏许契丹市易,未几复禁。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雍熙三年,禁河北商民与之贸易。时累年兴师,千里馈粮,居民疲乏,太宗亦颇有厌兵之意。端拱元年,诏曰:朕受命上穹,居尊中土,惟思禁暴,岂欲穷兵。至于幽蓟之民,皆吾赤子,宜许边疆互相市易。自今缘边戍兵,不得辄恣侵掠。未几复禁,违者抵死,北界商旅辄入内地贩易,所在捕斩之。 按《索湘传》:湘充河北转运使。言事者请许榷场商旅以茶药等物贩易于北界,北界商旅许于雄、霸州市易,恣其懋迁,庶息边患。召湘详议以闻,乃上言曰:北边自兴置榷场,商旅辐凑,制置深得其宜。今若许其交相贩易,则沿边商人深入戎界,窃为非便。又北界商人若至雄、霸,其中或杂奸伪,何由辨明。况边民易动难安,蕃戎之情宜为霸制。且仍旧为便。
淳化元年,除渔禁,蠲鱼池税。诏私矾如私茶定罪,听以金银、见钱博易。
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元年二月丁未朔,除江南、两浙、淮西、岭南诸州渔禁。八月,蠲舒州宿松等三处鱼池税。 按《食货志》:元年,有司言:慈矾滞积,小民多于山谷僻奥之地私鬻侵利。而绿矾价贱,不宜与晋矾均法。诏同犯私茶罪赏。先是,建隆二年,命左谏大夫刘熙古诣晋州制置矾,许商人输金银、布帛、丝绵、茶及缗钱,官偿以矾,凡岁增课八十万贯。太平兴国初,岁博缗钱、金银计一十二万馀贯,茶计三万馀贯。端拱初,银、绢帛二万馀贯,茶计十四万贯。至是,言者谓:矾直酬以见钱,商人以陈茶入博,有利豪商,无资国用。诏今后惟听金银、见钱入博。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诸处鱼池,旧皆省司管系,与民争利,非朕素怀。自今应池塘河湖鱼鸭之类,任民采取。如经市货卖,乃收税。先时,淮南、江浙、荆湖、广南、福建当僭伪之时,应江湖及池潭陂塘聚鱼之处,皆纳官钱。或令人户占卖输课,或官遣吏主持。帝闻其弊,诏除之。又有橘园、水硙、社酒、莲藕、鹅鸭、螺蚌、柴薪、地铺、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伪国旧制,而未除前后累诏废省。
淳化二年,令雄、霸等州置榷署如旧制,诏宽关市征及贩夫贩妇细碎之物。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令雄、霸州、静戎军、代州雁门砦置榷署如旧制,所鬻物增苏木,寻复罢。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以部内州军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常税名物。令有司件析揭榜,颁行天下。淳化三年,定诸州县税课额。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三年,令诸州县有税,以端拱元年至淳化元年,收到课利最多钱数,立为祖额。比较科罚。
淳化四年二月癸亥,废沿江榷货八务。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淳化五年,申严蕃国贸易之禁。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五年申其禁,至四贯以上徒一年,稍加至二十贯以上,黥面配本州为役兵。天圣以来,象犀、珠玉、香药、宝货充牣府库,尝斥其馀以易金帛、刍粟,县官用度实有助焉。而官市货数,视淳化微有所损。皇祐中,总岁入犀象、珠玉、香药之类,其数五十三万有馀。至治平中,又增十万。
至道元年,诏禁江南溪渡厚算行旅,及两浙纸扇芒鞋,皆勿税。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至道元年诏:江南溪渡,多公吏豪民典其事,量输官课而厚算行旅。州县宜加严禁,所输年额钱五千以下者并免,不系色役近便人户掌船济渡,毋得扰人。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两浙诸州纸扇芒鞋,及细碎物,皆勿税。
至道二年,诏民间缣帛勿算。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民间所织缣帛,非出鬻于市者,勿得收算。
真宗咸平 年,诏三司诸税勿增赋敛。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真宗嗣位,诏三司经度茶、盐、酒税以充岁用,勿增赋敛以困黎元。是时条禁愈密,较课以租额前界递年相参。
咸平五年,复置榷署于雄州。
按《宋史·真宗本纪》:咸平五年夏四月癸巳,复雄州榷场。 按《食货志》:五年,契丹求复置署,朝议以其翻覆,不许。知雄州何承矩继请,乃听置于雄州。
咸平六年,罢雄州榷税。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景德元年,诏许契丹境上贸易,定诸路课入科罚之法,除鹅鸭税额。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景德初,复通好,请商贾即新城贸易。诏北商赍物货至境上则许之。
又按《志》:景德初,榷务连岁增羡,三司即取多收者
为额。帝虑或致掊克,诏凡增额比奏。上封者言:诸路岁课增羡,知州、通判皆书历为课最,有亏者则无罚。乃令诸路茶、盐、酒税及诸场务,自今总一岁之课,合为一,以额较之。有亏则计分数,知州、通判减监官一等科罚,州司典吏减专典一等论,大臣及武臣知州军者止罚通判以下。
按《文献通考》:景德元年,除杭、越等十三州军税,鹅鸭年额钱。
景德二年,置榷场,诏勿增榷利额。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二月,置霸州、安肃军榷场。五月癸酉,诏天下榷利勿增羡为额。 按《食货志》:二年,令雄、霸州、安肃军置三榷场,北商趋他路者,勿与为市。遣都官员外郎孔揆等乘传诣三榷场,与转运使刘综并所在长吏平互市物价,稍优其直予之。又于广信军置场,皆廷臣专掌,通判兼领焉。
景德三年,诏禁沿边博易书籍,减两川税课。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六月戊寅,罢两川税课金二分。 按《食货志》:三年,诏民以书籍赴沿边榷场博易者,非《九经》书疏悉禁之。凡官鬻物如旧,而增缯帛、漆器、粳糯,所入者有银钱、布、羊马、橐驼,岁获四十馀万。景德四年滨州监税请收银税三司奏寝之听夏州边民交易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西夏自景德四年,于保安军置榷场,以缯帛、罗绮易驼马、牛羊、毛、毡毯、甘草,以香药、瓷漆器、姜桂等物易蜜蜡、麝脐、毛褐、羱羚角、碙砂、柴胡、苁蓉、红花、翎毛,非官市者听与民交易,入贡至京者纵其为市。
按《文献通考》:四年,三司盐铁商税按奏,据滨州监税,李忠恕状准条银,每两税钱四十文。其专拦等却称,银元来不纳税钱事。省司检会景德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令,将银出京城门,往诸路州军者,并须于在京税务纳钱,每两四十文,不降指挥,只是条贯。自京出门,其滨州税务,元不收税。合依久例,不得创收。又按《通考》:四年,诏京东西、河北、陕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津者,勿税。
大中祥符元年,诏免诸路州军农器收税。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按本纪志俱作
六年事而通考作元年疑通考原本有讹字
〉
大中祥符二年,免避水民过津渡之算。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八月丙戌,京东惠民河溢,居民避水所过津渡,戒有司勿算。
大中祥符三年,免贫民过津渡之算。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十二月癸丑,诏天下贫民及渔采者过津渡勿算。
大中祥符五年,暂免民物入城市之税。
按《宋史·真宗本纪》:五年三月丁巳,免滨、棣民物入城市者税一年。
大中祥符六年,始免诸路州军农器之税。
按《宋史·真宗本纪》:六年秋七月癸卯,诏天下勿税农器。 按《食货志》:商税凡州县皆置务,关镇亦或有之;大则专置官监临,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随地宜而不一焉。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箧搜索。凡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岭南商贾赍生药及民间所织缣帛,非鬻于市者皆勿算。常税名物,令有司件析颁行天下,揭于版,置官署屋壁,俾其遵守。应算物货而辄藏匿,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半𢌿捕者。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自唐室藩镇多便宜从事,擅其征利,以及五季,诸国益务掊聚财货以自赡,故征算尤繁。宋兴,所下之国,必诏蠲省,屡敕官吏毋事烦苛、规羡馀以徼恩宠。大中祥符六年,始免诸路州军农器之税。
大中祥符八年,免牛税一年。
按《宋史·真宗本纪》:八年秋七月丙辰,以诸州牛疫免牛税一年。
大中祥符九年三月丙午,除雷州无名商税钱。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元年,除升州后湖租钱,减蕃客税,免牛税一年,又诏鬻谷者勿算。
按《宋史·真宗本纪》:天禧元年六月戊寅,除升州后湖租钱五十馀万,听民溉田。乙酉,免大食国蕃客税之半。八月戊寅,免牛税一年。十二月辛卯,诏陜西缘边鬻谷者勿算。
天禧四年,奏请抽福建枋木税。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四年,福建转运司奏,尚书屯田员外郎方仲荀奏,乞收福建枋木税,每估一贯税一百文。本司勘会祥符编,敕每木十条抽一条,讫任贩货卖,不收商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