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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十二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十二卷目录

 盐法部汇考十四
皇清二〈康熙二十七则〉
 盐法部总论一
  管子〈海王 地数 轻重甲〉
  太平经国书〈盐酒〉
  大全集〈与漕司劄子 答陈漕论盐法书 与赵帅书〉

食货典第二百十二卷

盐法部汇考十四

皇清二

康熙元年
《大清会典》:户部盐法:两淮盐,康熙元年,题准改淮北
食盐一万引,于宁国和含等处行销。
两浙盐,康熙元年,覆准改台所一万引,于嘉、松二所行销升课。
云南盐,康熙元年,题准黑井盐课九万六千两,琅井盐课九千六百两,景东井盐课三百二十两。以上遇闰,加课八千八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零,不除小建。白井盐课二万八千五百六十两,安宁井盐课一千九百八十两,云龙州五井盐课四千七百六十三两七钱,阿陋猴井盐课二千九百二十三两二钱,弥沙井盐课四百两,只旧草溪井盐课二百六十二两四钱六分。以上遇闰,加课三千二百四十两七钱八分零。扣除小建。
盐法通例:凡贡盐,康熙元年,题准各监库盐,仍交户部收贮。
凡掣割行销,康熙元年,覆准长芦三引,折销二引。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陕西盐,康熙二年,题准绥
德、米脂、鱼河三属,置票二万六百六十四张,核收锅税。
贵州盐,康熙二年,题准抽税府卫在贵阳、思南、镇远、石阡、安顺、平远、大定、黔西、永宁、毕节、乌撒、鸭池等处,每盐百斤徵税银二钱四分。普安仍徵三钱。除黎平就近食湖广商盐,不重徵外,共盐税银五千七百三十六两五钱九分四毫,定为额数。每年间有浮缺,据实报解。遇闰,加税四百一十八两四分九釐二毫。
盐法通例:凡掣割行销,康熙二年,广东报解溢斤盐,每斤徵银五釐。
凡禁例,康熙二年,题准殷实人户愿行盐者,听其顶补办课,不许佥报滋扰。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康熙三年,题准开
封所加补课,于正引内均摊。每正引共课银三钱九分六釐四毫零。
广东盐,康熙三年,题准停梧州路九千引,减徵课银。
广西盐,康熙三年,题准减梧州引额,并除饷税。云南盐,康熙三年题,准黑井盐增徵税银三千两,备城工用。遇闰,加税二百五十两。
盐法通例:凡贡盐,康熙三年,题准光禄寺盐,仍交户部收贮,嗣后盐斤,除
内府取用外,馀令运司变价解部。如遇取用,仍解
本色。
凡考成,康熙三年,题准御史差满,交代离任,将经徵带徵盐课,总作十分考核。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俸二级。二分以上,降职一级。三分以上,降职二级。俱留任。四分以上,降职三级,调用。五分以上,降职四级,调用。六分以上,降职五级,调用。七分以上,革职。广东、广西、福建、四川、云南、贵州兼管盐法巡抚,盐课初参欠一分者,罚俸三个月。二分者,罚俸六个月。三分者,罚俸九个月。四分者,罚俸一年。五分者,降俸一级。六分者,降俸二级。七分者,降职一级。八分者,降职二级。九分者,降职三级。十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停。其升转运提分司大使,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罚俸六个月。欠一分者,罚俸一年。二分者,降职一级。三分者,降职二级。四分者,降职三级。五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六分以上者,革职。管盐法司道府州县官,盐课初参欠不及一分者,停其升转。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一级。欠二分、三分者,降职一级。欠四分、五分者,降职三级。欠六分、七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催。完日开复。欠八分以上者,革职。署运提分司大使,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三个月。欠一分者,罚俸六个月。二分者,罚俸九个月。三分者,罚
俸一年。四五分者,降一级,调用。六七分者,降二级,调用。八分以上,革职。署理不及一月者,免议。署管盐法司道府州县卫所官,欠一二分者,罚俸三个月。三四分者,罚俸六个月。五六分者,罚俸九个月。七八分者,罚俸一年。九十分者,降一级调用。署理不及一月者,免议。徵催各官,本年全完者,纪录二次。三年一连全完者,加一级。接徵接催官,不必各作十分,本年盐课,总作十分,扣算议处参。后大使限一年全完,分司限年半全完,限内不完,照州县官地丁钱粮例处分。运使提举限年半全完,限内不完,照布政使地丁钱粮例处分。管盐法州县卫所官限一年全完,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一级。一二分者,降三级。三四分者,降四级。五六分者,降五级。俱调用。七分以上者,革职。管盐法司道府直隶知州,限年半全完。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降职一级,停其升转。一二分者,降三级。三四分者,降四级。五六分者,降五级。俱调用。七分以上,革职。兼管盐法巡抚,限二年全完。限内不完,原欠不及一分者,停升。欠一二分者,降一级。三四分者,降二级。五六分者,降三级。七八分者,降四级。九十分者,降五级。俱留任督催。凡降俸降级等官,俱候交代。有能于未离任之先,将拖欠盐课全完者,即准开复。如年限盐课接徵接催官,原参无名者,接算前官,总作十分,限半年全完。如不完,照初参分数参处。 又题准州县卫所官销引,欠一分者,停其升转。欠二分者,降俸一级。三分者,降俸二级。四分者,降职一级。五分者,降职二级。六分者,降职三级。七分者,降职四级。俱戴罪督销,完日开复。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云南盐,康熙四年,题准黑
井加煎盐斤课银二万四千七百五十两,遇闰,加课税二千六十二两五钱。
盐法通例:凡考成,康熙四年,题准经管盐课官,报明巡盐御史,查核完欠,方许离任。如有未完,准其离任者,御史降二级调用。 又覆准广西州县官,咨明广东巡抚,查核销引完额,方许离任。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康熙五年,题准开
封府属杞、通、太、兰、仪五县,改掣芦盐,增正引一万三千一百八十九道,照例徵课。
山东盐,康熙五年,题准开封府属五县,改掣芦盐,减正引一万三千一百八十九道,照例除课。两淮盐,康熙五年,题准吉安府改掣淮盐,增纲引五万一千三百二道,照例徵课。
广东盐,康熙五年,题准吉安改行淮盐,减南雄路一万四千三百一引零,并除课银。
广西盐,康熙五年,题准各厂均摊饷税,合计每引六两六钱三分六釐五毫零,总归梧州府徵解。其怀、富、贺三县饷税,仍照旧例。
盐法通例:凡禁例,康熙五年,题准天津大沽盐船出口,巡盐御史印给号票,填明人数,地方防汛官查验放行。如无印票及人数不符,并夹带违禁货物者,拿获治罪。地方文武官,疏纵者,照所定出境例处分。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康熙六年,题准宣
镇归掣芦盐,增改引一千二百道,并保安卫改引三百道,照例徵课。
山东盐,康熙六年,覆准复行正引八万道,照旧徵课。
两淮盐,康熙六年,题准湖广衡、永、宝三府,改掣淮盐,拨销淮南额内纲引八万一千七百六道,其旧额课银,仍于淮南见行引目,每引摊纳六分八釐二毫零。
广东盐,康熙六年,题准衡、永、宝三府,改行淮盐,减梧州路四千五百九引,并除课银。
广西盐,康熙六年,题准减梧州引额,并除饷税。四川盐,康熙六年,题准建昌卫开井置灶煎盐,每灶徵盐一千一百斤,每斤变价银一分二釐。遇闰,加课二十七两二钱。 又题准增盐票一千一百四十八张,照额徵课。
盐法通例:凡考成,康熙六年,题准凡遇闰年,巡盐御史十三个月差满。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浙盐,康熙七年,覆准增
松所正引一万四千九百道,照例徵课。 又题准改绍所二万一千八百引,于杭、嘉、松三所行销升课。改台所二千六百二十五引,于杭所行
销升课。改绍所下则三千二十四引,为中则,照则升课。
盐法通例:凡官员监理,康熙七年,长芦等四处盐差,于六部郎中、员外郎及御史内,每处选差满汉官各一员,笔帖式各二员。
凡禁例,康熙七年,题准州县卫所官,勒令百姓买引,私派户口销盐者,革职。司道府都司不查报者,降三级,调用。巡盐御史失于查参者,降一级,调用。兼管盐法巡抚失于查参者,降一级,留任。
康熙八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淮盐,康熙八年,题准食
盐照纲引例,每引增课银一钱五分四毫零。又题准停止归纲引一十三万八千八百四十七引,于淮南纲引内,每引摊纳课银一钱一分五釐九毫零。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广西盐,康熙九年,题准改
富、贺二县额引五百八十八道,于太平、思恩二府并马平县行销。
盐法通例:凡考成,康熙九年,题准巡盐运司等官,全完溢额者,停其议叙。
凡禁例,康熙九年,题准凡旗下人,有犯私盐,照律治罪外,其主系官罚俸两个月。系平人,鞭七十。佐领、骁骑校、包衣大各罚俸一个月,拨什库屯。拨什库,各鞭五十。其马场牧马人有犯私盐者,领去。夸阑大、参领等,俱罚俸两个月,拨什库等,各鞭八十。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淮盐,康熙十年,题准改
江都食盐六千引,于宁国和含等处行销。两浙盐,康熙十年,题准改温所六千引,于杭所行销升课。
广东盐,康熙十年,题准增番禺县一百二十引,照广州路额徵课。
四川盐,康熙十年,题准增盐票五百八十二张,照额徵课。
云南盐,康熙十年,题准只旧草溪井,归并黑井办课。
盐法通例:凡官员监理,康熙十年,题准盐差御史,不拘满汉,每处止差一员。
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广西盐,康熙十一年,令厂
税改隶苍梧驿盐道经徵。
盐法通例:凡官员监理,康熙十一年,令盐政归并各该巡抚,停差巡盐。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广东盐,康熙十二年,题准
减连州路五千四十九引零,并除课银。
四川盐,康熙十二年,题准增盐票四百二十八张,照额徵课。
盐法通例:凡官员监理,康熙十二年,复差巡盐御史。
凡引目,康熙十二年,令长芦、山东、两淮、两浙、河东,每年四季盐引,预支户部库银刷印,交新差御史带往,俟解到纸朱银补库。
凡考成,康熙十二年,题准各官销引欠八分以上者,革职。其戴罪督催者,限一年销完。如未完,一二分者,降三级。三四分者,降四级。五六分者,降五级。俱调用。七分以上者,革职。 又题准各官,任内盐课未完,别案降调、丁忧离任者,俱罚俸一年。盐池墙垣倒坏,行盐无术,商贩不前,或食盐不遵旧例,藉口不行盐者,均罚俸一年。又题准前官,已完销引,责成后官一年内缴部。如不行送部,及题报盐引迟延,或申报盐引前后不符者,该管官罚俸一年。巡盐御史兼管盐法巡抚,罚俸六个月。 又题准盐引不行题明,私自那拨者,该管官降一级,调用。巡盐御史降一级,留任。兼管盐法巡抚罚俸一年。或将此县引卖与别县,未经查报者,府厅官罚俸一年,布政使、按察使罚俸六个月。
康熙十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淮盐,康熙十三年,题准
改淮安食盐一万一千九百三十引,于纲引地行销。江都食盐三万五千九百八十一引,于宁国和含行销。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康熙十四年,题准
正、改每引加课银五分。
山东盐,康熙十四年,题准正票每引加课银五分。
两淮盐,康熙十四年,题准纲食盐引,每引加课银五分。 又题准改山清食盐三万二千引,于宁国和含行销。淮安食盐一万二千一百引,于纲引地行销。
两浙盐,康熙十四年,题准正票每引加课银五分。 又题准松所下则三千引,改中则升课。河东盐,康熙十四年,题准正改引,每引加课银五分。
陕西盐,康熙十四年,题准每引加课银五分。盐法通例:凡掣割行销,康熙十四年,题准两淮食盐,照纲盐例,每引二百一十斤。
凡考成,康熙十四年,题准御史欠二三分者,照旧议降级,仍行留任。兼管盐法巡抚参后不完,应降级者,俱留任。督催完日开复。至接管官,半年期限太迫,州县大使改限一年,司道府直隶知州、运使等官,限年半。巡抚限二年。如不完,照初参例处分。署司道府州县等官,不及一月者,免议。分司大使州县等官,原欠不及一分,年限内不完者,降一级,留任。再限一年督催。如再不完,照所降一级调用。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广东盐,康熙十五年,题准
每引加课银五分。
盐法通例:凡掣割行销,康熙十五年,题准割没溢斤等项,尽行革除。每引盐二百斤,加盐二十五斤,两淮纳银二钱五分。长芦、两浙、陕西、福建、两广,或照课则派输,或按盐斤扣算,每引加徵三分起,至一两五分止。惟河东认纳每引加斤银七分,不带盐斤。四川、云南、贵州向无割没,亦不加斤。
凡禁例,康熙十五年,题准各官该管界内,有私煎贩卖者,系伊衙役,革职。系军民人等,降三级调用。如旗下人私煎贩卖,本主自行拿获者,免议。
康熙十六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康熙十六年,题准
增正改每引加斤银七分。
山东盐,康熙十六年,题准增每正引加斤银四分,每票引加斤银三分。
两淮盐,康熙十六年,题准增纲食盐引,每引加斤银二钱五分。 又题准食盐,每引升课银一钱。 又题准江西南、赣二府,改掣淮盐,增纲引一万五千一百道,照例徵课。
两浙盐,康熙十六年,题准正票,每引加斤徵课。杭、嘉二所及松所中则,每引一钱。绍、台二所及松所下则、下下则,每引七分。温所及绍所下则,并票引每引四分五釐。 又覆准票引,每引升课银三分五毫零。
河东盐,康熙十六年,题准增正改引,每引加斤银七分。
福建盐,康熙十六年,题准每正引加课银五分。
又题准西路增盐二千引,照额徵课。
盐法通例:凡官员监理,康熙十六年,停止盐差笔帖式。如差不习汉字满御史,仍带笔帖式一员。
凡掣割行销,康熙十六年,题准京城张湾等处,三引折销二引。
康熙十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康熙十七年,题准
改引,每引升课银四分。 又题准计丁加正引五万七千四百六十七道,改引二万九千四百九十五道,照例徵课。
两淮盐,康熙十七年,题准增宁国和含食盐五万六千引,照例徵课。
河东盐,康熙十七年,题准计丁加引四万四百二十九道,照额徵课。
福建盐,康熙十七年,题准增徵西路,每引加斤银七分,东南二路,每引加斤银三分。
广东盐,康熙十七年,题准南赣改行淮盐,减南雄路三千二百四引零,并除课银。 又题准增徵,每引加斤银一两五分。
广西盐,康熙十七年,题准按包加斤增徵饷税。盐法通例:凡掣割行销,康熙十七年,题准直省,凡遇闰年,增行闰引,按额加课。
凡考成,康熙十七年,题准各官查出灶地升课,俱照查出地丁钱粮例议叙。
凡禁例,康熙十七年,题准兴贩私盐,地方文武官失于缉捕者,如不及十人,或十人以上,不带军器,仍照例议处。十人以上,带有军器,耑管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俱留任。限一年内缉获一半以上,还职。不能缉获者,照例降革。该督抚巡
盐御史、提督、总兵不行题参者,照徇庇例议处。若专管官,一年内能获大夥私贩一次者,纪录一次。二次者,纪录二次。三次者,加一级。四次者,加二级。五次者,不论俸满,即升。兼辖官,一年内能获三次者,纪录一次。六次者,纪录二次。九次者,加一级。拿获次数多者,递准纪录加级。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
盛京盐,康熙十八年,题准复禁私煎,令商置锅,召
募灶户煎盐配引。民有愿充灶户者,免其徭役。
又题准奉锦各属,颁引一万三千七百七十
四道,每引徵课银四钱七分三釐零,共徵课银六千五百二十三两九钱九分一釐零。
山东盐,康熙十八年,题准票引,每引升课六分。
又题准计丁加正引三万一千一百八十一
道,票引九千四百五道,照例徵课。
两淮盐,康熙十八年,题准计丁加纲引二万七百四十二道,照例徵课。
两浙盐,康熙十八年,题准计丁加引,嘉所九千一百七十五引,松所一千三百八十三引,照例徵课。
陕西盐,康熙十八年,题准增徵每引加斤银七分。 又题准计丁加西河县一百二十二引,漳县八百二十一引,照额徵课。
盐法通例:凡禁例,康熙十八年,题准盐务俱赴巡盐衙门控告,赴部越告,概不准行。
凡办铜,康熙十八年,题准拨两淮盐课银三万两,两浙、长芦各一万五千两,河东五千两,照关差例,令各巡盐御史,督催各运司,遵部定价值,采买铜斤解部。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
盛京盐,康熙十九年,题准增引三千一百道,课银
一千四百六十八两三钱零。
两浙盐,康熙十九年,题准计丁加正引八百八十七道,五分票引一万八千九百四十八道,照额徵课。
河东盐,康熙十九年,题准计丁加引四千三百三十二道,照额徵课。 又覆准,盐池围墙堤堰,皆系盐丁责任,除原留二千名外,再酌给二千名,以供修筑。其馀盐丁,尽令纳粮。
陕西盐,康熙十九年,题准大池每引增课银三分。
康熙二十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
盛京盐,康熙二十年,议准停止引盐,仍听民置锅
煎卖。
两浙盐,康熙二十年,题准计丁加仁、钱二县票引六千道,照例徵课。
广东盐,康熙二十年,题准计丁加广、韶等路三千三百九十引零,照额徵课。
陕西盐,康熙二十年,题准计丁加西河县八百四十五引,照额徵课。
盐法通例:凡掣割行销,康熙二十年,

诏免增闰月盐引。
凡办铜,康熙二十年,题准停止盐差办铜。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淮盐,康熙二十一年,题
准停宁国和含食盐五万六千引,减除课银。陕西盐,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小池每引增课银三分。
广东盐,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增茂名县引五十道,召商办课。 又题准,两广每引增徵引饷银九钱四分五釐。
广西盐,康熙二十一年,题准西商办运富、贺二县引盐,照例增徵税课。
四州盐,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增盐票三十张,照额徵课。
云南盐,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减黑井加煎盐课。盐法通例:凡禁例,康熙二十一年,题准商纲久经禁革,今变名商总派徵,各项奸弊,严行查禁。
又题准凡私盐,经沿途官兵捕快盘获者,徇
纵场官及失察官,一并参处。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浙盐,康熙二十二年,题
准加仁钱二县票引一千道,绍所中则正引一千道,照则徵课。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淮盐,康熙二十三年,议
准两淮盐课解部,选差才干盐属官领解,不得仍委府州县佐贰官。
两浙盐,康熙二十三年,覆准温、台、宁各场招徕灶丁,垦盐田地,及新涨海涂,共升课银一千五百三十五两八钱一分零。
福建盐,康熙二十三年,覆准福、兴、泉、漳等府属增二万一千八百一十一引,课银五千八百四十二两八钱零。其盐引斤数,与旧引不同,另铸铜板刷给办课。
广东盐,康熙二十三年,覆准封川等五埠,改行生盐,增课银八百八十八两四钱零。
四川盐,康熙二十三年,议准新收盐井锅灶课银二十三两六钱,遇闰加银一两二钱。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康熙二十四年,覆
准河南怀庆府属,因河东盐少,改食芦盐,增三万七千二百五十一引,照例徵正引课银,并赈济银。 又议准兴国场拨给地亩,免徵银两。又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课银。
山东盐,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课银。
两淮盐,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课银。
两浙盐,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增垦盐田地税银四百七十二两五钱零。 又覆准增下砂西兴等场升课银二百三十四两五钱零。 又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课银。
河东盐,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课银。
陕西盐,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课银。
福建盐,康熙二十四年,议准新引加斤增课银六百五十二两七钱零。 又议准徵续垦盐丘银三百二十五两八钱。 又覆准福建迁界地方,依山灶户垦复田地,徵盐折银四千三百一十六两零。附海灶户垦复田地,徵收本色盐,听商支取办课。 又覆准停徵,每引加五分课银。广东盐,康熙二十四年,覆准徵垦复灶田银二千二两四钱零。 又覆准停徵加每引五分课银。
四川盐,康熙二十四年,议准增盐井银十四两二钱零。
盐法通例:凡官员监理,康熙二十四年,覆准河东复设分司官一员,经营渠堰。 又覆准京城及采育地方盐引,向系崇文门监督徵收。嗣后责成宛、大二县行销,与各州县一体考成。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两淮盐,康熙二十五年,覆
准江西南、赣二府,仍改食广东盐,除去课额。两浙盐,康熙二十五年,覆准两浙盐课,每两加滴珠银一分,于二十四年起徵解饷,车脚仍照例,每两支给七釐。
河东盐,康熙二十五年,覆准河东五小盐池停止,令仍归大池浇晒。
广东盐,康熙二十五年,覆准南赣仍食广东盐,增额办课。
贵州盐,康熙二十五年,覆准贵阳、安顺、平越、都匀、思南、石阡、大定、威宁等府,安顺府属盘江以下州县卫所,均食川盐。
康熙三十年
十月初二日

上谕内阁:传谕太常寺少卿沙拜,向来广东、广西盐
课,虽属地方官管理,而豪强之徒,辄行占据。不输国课,贸贩私盐。因循陋习,隐匿侵欺,以致病商病民。今特遴选尔沙拜,遣往稽察两广盐政,职任初设,彼地商人,多属京师豪贵之家,盐课弊端,朕知之甚悉。非令汝将前此之弊,必究发而参劾之也。尔莅任后,矢勤矢慎,将积弊尽除,商民咸利,以裕国课,而济军饷。则尔之荣,不必言矣。尔素悉朕意,若受人请托,瞻徇情面,不行革除积弊,则欲保首领,亦不可得也。朕意两广一岁盐课,可充一岁军饷。汝之休咎,咸在此行。勉之慎之。特谕。
康熙四十五年
十月十三日

上谕内阁:两广盐课,每岁缺额甚多,此皆各处浮费
太繁之所致也。如将浮费款项,交与巡盐御史察核,必不能清。惟令巡抚兼理盐务一年,则未完之项,俱可清矣。尔等可同九卿等,会议以闻。

盐法部总论一

《管子》

《海王》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藉于台雉,何如。管子对曰:此毁成也,吾欲藉于树木。管子对曰:此伐生也。吾欲藉于六畜。管子对曰:此杀生也。吾欲藉于人,何如。管子对曰:此隐情也。桓公曰:然则吾何以为国。管子对曰:唯官山海为可耳。桓公曰:何谓官山海。管子对曰:海王之国,谨正盐筴。桓公曰:何谓正盐筴。管子对曰: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终月大男食盐五升少半,大女食盐三升少半;吾子食盐二升少半。此其大历也盐百升而釜。令盐之重升加分彊,釜五十也。升加一彊,釜百也。升加二彊,釜二百也。钟二千,十钟二万,百钟二十万,千钟二百万,万乘之国,人数问口千万也。禺筴之商,日二百万,十日二千万,一月六千万,万乘之国正,九百万也。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使君施令曰:吾将籍于诸君吾子。则必嚣号,今夫给之盐筴,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有一针一刀,若其事立。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行服连轺辇者必有一斤一锯一锥一凿,若其事立,不尔而成事者,天下无有。今针之重加一也,三十针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铁之重加七,三耜铁一人之籍也。其馀轻重皆准此而行,然则举臂胜事,无不服藉者。桓公曰:然则国无山海不王乎。管子曰:因人之山海假之,名有海之国,雠盐于吾国。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我未与其本事也,受人之事。以重相推,此人用之数也。

《地数》

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守国财,而毋税于天下,而外因天下可乎。管子对曰:可,夫水激而流渠,令疾而物重。先王理其号令之徐疾,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矣。桓公问于管子曰:其行事奈何。管子对曰:夫昔者武王有钜桥之粟,贵籴之数,桓公曰:为之奈何。管子对曰:武王立重泉之戍,令曰:民自有百鼓之粟者不行,民举所最粟,以避重泉之戍,而国谷二什倍,钜桥之粟亦二什倍。武王以钜桥之粟二什倍而市缯帛,军五岁毋籍衣于民;以钜桥之粟二什倍而衡黄金百万,终身毋籍于民,准衡之数也。
桓公问于管子曰:今亦可以行此乎。管子对曰:可。夫楚有汝汉之金,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此三者亦可以当武王之数。十口之家,十人咶盐。百口之家,百人咶盐。凡食盐之数,一月丈夫五升少半,妇人三升少半,婴儿二升少半。盐之重,升加分耗而釜五十。升加一耗而釜百,升加十耗而釜千,君伐菹薪,煮泲水为盐,正而积之三万钟,至阳春,请籍于时。桓公曰:何谓籍于时。管子曰:阳春农事方作,令民毋得筑垣墙,毋得缮冢墓,丈夫毋得治宫室,毋得立台榭,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然盐之贾必四什倍。君以四什之贾,修河济之流。南输梁赵宋卫濮阳。恶食无盐则肿,守圉之本,其用盐独重。君伐菹薪,煮泲水以藉于天下,然则天下不减矣。

《轻重甲》

管子曰:阴王之国有三,而齐与在焉,桓公曰:此若言可得闻乎。管子对曰:楚有汝汉之黄金,而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此阴王之国也,且楚之有黄金,中齐有蔷石也,苟有操之不工,用之不善,天下倪而是耳,使夷吾得居楚之黄金,吾能令农毋耕而食,女母织而衣。今齐有渠展之盐,请君伐菹薪,煮泲水为盐,正而积之。桓公曰:诺。十月始正,至于正月,成盐三万六千钟。召管子而问曰:安用此盐而可。管子对曰:孟春既至,农事且起,大夫无得缮冢墓,理宫室,立台榭,筑墙垣,北海之众,无得聚庸而煮盐,若此,则盐必坐长而什倍。桓公曰:善,行事奈何。管子对曰:请以令粜之梁赵宋卫濮阳,彼尽馈食之也国,无盐则肿,守圉之国,用盐独甚。桓公曰:诺。乃以令使粜之,得成金万一千馀斤,桓公召管子而问曰:安用金而可。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金坐长而百倍。运金之重以衡,万物尽归于君。故此所谓用,若挹于河海,若输之给马,此阴王之业。

《太平经国书》《盐酒》

或问:盐人掌盐之政令,酒正掌酒之政令,政令之在官者,既掌之矣。其在民者,将如世之榷盐榷酒乎。抑以盐酒与民,而听民之自取其利乎。谓盐酒有榷,则先王九赋之目,未闻有盐酒之政,而与斯民争口腹,谓听民之自取其利,则盐人之外,在地官,则有川衡,以诛罚其犯禁者。酒正之外,在地官,则有司暴掌宪市之禁令。在秋官,则有萍氏以掌几酒谨酒之禁。又与后世曾不少异焉。何也。曰:先王之有盐禁也,禁其弃本逐末,与官吏之缘公为私而已。其于禁酒也,禁其群饮以相斗争,沈酣以败风俗。与其流生祸糜米粟而已。若夫醯酱之所需,饮食之所用,祭祀之所羞,孝养洗腆之所乐,岁时会合冠昏乡射之所饮,则先王固与民共之。但收贩鬻者之赋,而非复自贪其利,遏其源而不以一孔遗民也。昔者,晏子谓齐景公曰: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候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县鄙之人入从其政,偪介之关,暴征其私,是以民人苦病,而夫妇皆诅。晏子之为是言也。是知山林之利,先王以来,固未尝不与民共之也。晋人谋去故绛,诸大夫皆曰:必居郇瑕氏之地,沃饶而近盬。韩献子独不可,曰:山泽林盬之宝也,国饶,则民骄逸。近宝,公室乃贫。献子之为是言也。是知山泽之利,虽与民共,而犹未尝不虑其舍本逐末,以至于贫匮不给也。汉兴,犹存此意。盐铁酒榷之利,虽尽捐以与民,而后元之诏,亦拳拳然忧百姓之从事于末以害农,多为酒醪以糜谷。先生之意,正若是而已矣。春秋秦汉以来,犹不忘之。况以周公忧民之深乎。以百亩分民,以九职任民,有本之可敦,则其末为可抑。有生生之可乐,则其刑罚为可畏。是周公虽不与民争盐酒之利,亦不恣民趋盐酒之利。夫煮海以为盐,利至博也。不为之禁,则缘亩之农夫,将日耗侈,心日动而本日摇,官吏之贪者,亦将并缘以为奸矣。豢豕以为酒,祸至无穷也。不为之禁,则淫酒而无度,是以民人及市,群饮而斗嚣,酒乱其德,而狱讼日益繁滋矣。周公于此,则一切有法待之。其盐人、酒正之政令,彼特施之上者也。而犹有式法,以受酒材,有酌数以供祭祀,有法以行,颁赐有书,契以授秩,酒有日成月要,以考出入。自王后之外,虽世子之饮,亦有岁终之会,而况敢纵民有酣饮乎。其取盐也,必有簿书以责其数。其受盐也,必有符节以防其伪。况敢纵民于浮食乎。故公盐之入有数,而民之食盐者亦有数。公酒之用有数,而民之饮酒者亦有节。但酒正,内官耳。自酒人而下,皆奄奚为之,势不可以行呵禁于外。故至市官之属,则有司暴以掌之。刑官之属,则有萍氏以掌之。盐人既共祭祀宾客之盐,共皇后世子之盐,与凡牲膳羞酱百祀之盐,故虽专鬻盐之命,而掌天下鬻盐之数,而山林川泽盐铁之藏,则有泽虞川衡以掌之,而川衡之掌,则又有大川、中川、小川以别之。巡其川泽,而平其守,执其犯禁,而诛其人。内外相若相继,而法今可次相考。大抵劝农而美风俗耳。其禁虽严,初不以自利也。其民安于禁,而乐于生,不以为怨也。若夫后世则不然。自文帝以来,虽不与民争利,然徒善不足以为政,而盐铁在民,酒利在民,其亦太无制矣。徒知其害而不能定其法,岁虽劝民耕殖,不知固已导民而趋末也。至于孝武,则又不顾斯民之无以为生,一举而尽夺之。斡官、铁官之设,虽近于酒正、盐人。水衡、都水之设,虽近于萍氏,大抵不过斡盐铁,而榷酒酤耳。而又或属于内史,或属于少府,大臣之政令,不行于其间,而取之无艺,敛之不惬,众心敛固有不平于下,而盐铁酒榷均输之议,所以起后日贤良文学之纷纷也。自是而后,其禁益严,其犯愈众。吏卒搜索,私屠酤至于坏室庐,而毁釜灶。兄弟妻子离散,生业破荡无馀。而民之以酒获罪者,方日来而未已。髡黥积于下,私鬻不为衰减。力不足以执之,则浸成顽俗,而流入奸盗。民岂乐为此哉。上之人既不能制民之产,民惧死于饥寒,而冒求升斗以苟活。但莫知性命,纵之则不顾而逐末,迫之则急而犯法耳。固未易呵禁也。先正翰林苏公论酒诰一书,以为汉武帝以来,至于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赏或不赀,未尝少纵。至私酿,终不能绝也。周公独何以禁之。曰:周公无所利于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己皆笞其子,甲之子服,而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责之学,乙笞其子而夺其食。此周公所以能禁酒也。况又有所谓百亩之可耕,九职之可任乎。今世盐酒之禁,盖已反其本而已。正使有本之可趋,犹不当禁之,使至于此极。况未尝有本也。旧尝论州县官吏之自为私酤,而不必禁民之私酤。有尝论州县尝置盐本钱,为之增价以买盐,而减价以卖盐。此则姑因今日之势,而行此不得已之策。譬之欲紾其兄之臂,而教之姑徐徐云尔。周公之法,意至此。殆有未易言者。

《大全集》《与漕司劄子》

政和县有小路数条,通罗源宁德海乡,步行不过两三程可到,故私盐每斤不过四十五文,而官盐则必溯流运纲,或半岁而后达,脚费不赀,故官盐立价,不得不高,每斤之直,遂至不下九十文。所以从来民间只吃私盐,而官盐自非科抑,虽铢两无售者,盖县道空乏狼狈,而州府漕司不得,此县财赋之入者有年矣。中间知县袁采为出卖落草私盐之术,其实乃自卖私盐而分置数坊卖之,以给岁计。自此以来,县道稍可支吾,而州府漕司,亦获其助。但民间本自不顾买吃官坊贵盐,而不买者,又有申举追呼之扰。故行之未久,即以违法致讼而罢。于是本县一岁,但起两纲,尽数折还州府。版帐漕司增盐之属,本钱虽不易办,而官吏免得冒法卖盐致讼,民间免得买吃官坊贵盐,以致申举追呼之扰,比之袁宰之术,尤为稳便。上下方以为安,而漕使陈右司政内,有司偶失契勘,却将本司积下诸州县增盐,用船装载,溯流般上。政和勒令出卖,每月责认解钱五百贯文。殊不知若使政和官盐可卖,则本县必须自般自卖,以供公上,而积其馀,以为循环之本。前不致为冒法行险,贩私之诡计。后不至为逐纲撰本,尽以还州之拙谋矣。正缘盐不可卖,是以不得已而为此。今乃不察,而必使之抱卖他州外县可卖不卖之增盐,至于移贵就贱,倒置烦扰,则又未论于民有无利害,而善理财者,似亦不肯如此。自此之后,本县遂复置坊,出卖此盐。然实计每斤只卖得四十五文,其馀四十五文,无所从出。又官盐在仓日久,亦有走卤欠折之数,乃用袁宰之馀谋,阴许管坊人,潜贩私盐,以足其数。后来趁卖不上,虽已量减盐价月额,然病根不除,使官吏日惧谴责,百姓须吃贵盐,而漕司一岁所得,不过三四千贯而已。于民有害,于官无利,其理甚明,窃恐高明。未详本末,敢采民言以献,欲望台慈,特下有司,密行考究。特赐住罢,百里幸甚。

《答陈漕论盐法书》

熹昨承垂示盐法利害,累日究观,窃以为适今之宜,莫便于此。及询诸乡人,则其说不无同异,不敢不以闻。盖问之崇安之人,则比其旧费,略有所省,无不以为便者。问之建阳之人,则云千金之产,今日买盐所折,不过千钱,而新法输钱半倍其旧,又须出钱买引盐食之,计引盐至建溪上流,比之今价,亦不能甚贱。则其为利为害,未可知也。两邑之数,具之别纸,可见其实。又不知他邑如何耳。然熹窃谓,法之大体,实已利便,盖彊弱均敷,已宽下贫,应役之民,便省赔费。又凡种种弊倖,皆无所自而作,固不可以轻变。但更须博尽众谋,多方措置,使输钱之数,比旧稍轻。买盐之价,比旧顿减。即公私两便,法可久行。若其不然,则官户豪宗昔幸免,而今例输者,横议纷纷,必有所缘而起。虽有良法美意,不可行矣。窃尝思引价之所以贵,以引额之数拘之也。本钱之所以多,以所支之数取之也。此盐之所以贵也。卖引之额所以狭,以所运之数拘之也。海船之钱所以取,以般运之费计之也。此计产输钱之所以重也。欲致二利,去二害,在乎罢海仓之买纳而已矣。诚能罢海仓及下四州诸县之买纳,而使客人请引,南自漳泉,北至长溪,各从便路,径就埕户,买盐兴贩,则引价可减,本钱可轻,而盐贱矣。引额可增,海船可罢,而计产所输亦薄矣夫。海仓为盐法蠹害之根本,使台知之详矣。下四州诸县,买纳之弊,不异乎海仓。而漳州以盗卖合支产盐,重为民害,使台知之亦详矣。使其无害,于今日所议之法,犹将废置以蠲积弊。况所以增官盐之价,而厚私盐之利者,皆在乎此,岂可以不罢而改图其新乎。夫卖引之额,以上四州,逐年运到一千万斤者为率,而海仓每岁可取亦止此数,尚有乏绝不继,停留纲运之时,故引价至于二十三文,而患其贵。引钱止得二十三万,而患其少。皆此之由也。熹窃谓夫一千万斤者,官运之正数也。若夫出于埕户,搭于纲船,漏于步担,而散于四郡之间,食之无馀者,一岁又何啻数百万斤。此乃埕户所煎,民间所食之实数。而前日弃之,以为私贩之资者,正以海仓侵盗本钱,稽留割剥,使埕户不愿输官,而宁私为贱鬻,以救目前之急故也。今若罢去海仓,而收此数百万斤者,并入引额,则引价每斤可减数钱,而所以收引钱大数,反增于旧矣。又使埕户更无私盐可卖,而官盐益快,何惮而久不为,此夫所以使客人纳盐本钱,每斤十二文者,将以给埕户为循环本也。今官收而官给之,在客人则为枉费,在埕户则无实利。曷若使埕户、客人自为贸易,而官封之,则客人不费四五文,可得盐一斤。每斤所省数钱,足以具舟楫,资往来。埕户售盐一斤,实得四五文,比之请于官司,名为十二文,而经过官吏揽子之手,什不得其一二者,大相远矣。所以使州县桩海船钱五万馀贯者,本为漕司自海仓运至怀安,以待客贩也。若罢海仓,而使客人径从便路兴贩,则此钱固已在所蠲矣。行此数者,使引价可减,本钱可省,则官盐自贱,而私贩自戢,引额可增,海船钱可罢,则此两项所增所罢之数,以减计产所输之数,亦不啻什四五矣。下四州人户,则使径就埕户买盐,不限引法,但立法以防其兴贩透入上四州界,可也。此外,非熹闻见思虑所及。但议者见使司,自王侍郎以来,三四年间,代纳上供,其数不少。或谓增盐尚有可减之数,更望计度如其可减,则愿更减分数于三项立法之中,均退几钱,尤为久远之利。使闽中之人,相与称曰:盐法之利于吾民,自陈公始。子孙不忘,岂不休哉。鄙见如此,未知当否。以下问之勤,不敢虚辱。既采民言,又竭愚虑,以称塞万分狂妄之罪。尚冀高明矜而恕之。幸甚幸甚。

《与赵帅书》

前书所禀怀,有不能自已者。既而思之,言语过当,深以自咎。然有以知高明之必见容也。卖盐之事,诚亦非便。盖下四州民间纳产盐钱,州县自合给盐偿之。今既例不给盐,而帅司复行榷卖,议者之言,亦未为不当。但相承已久,调度所资,有不获已者,向时汪丈入闽,正值沈漕罢去。王与道住卖之后,亦深以此为疑。后不得已,竟复榷之。想亦是别无擘画处也。不知使司今欲作如何相度。愚意此事,今且如此暗行货卖,姑为不得已之计。则他日或有能弛之者。若遂相度奏请明降指挥,则是福州民间,增此一项无名之赋,自我而始。况泉、漳、兴、化,事体一同,势必援例公行。则其为害又不但福州而已。此事更乞深思,少辽缓之,不须催促漕司相度,或只作手劄密奏上意,未必不以为然。更以书白庙堂诸公,亦当晓然见此利害也。不审台意以为如何。祠请未遂,不知再入文字否。似闻论盐事者,颇及浚湖之役,不知是否前日林子方。因治建昌士人无礼教官事,几为要路所挤。今日风俗,大抵不甚赌,是令人愤懑。伏想高怀,于此必有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