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六十四卷目录
漕运部汇考十
明四〈代宗景泰七则 英宗天顺六则 宪宗成化十五则 孝宗弘治十二则〉
明四〈代宗景泰七则 英宗天顺六则 宪宗成化十五则 孝宗弘治十二则〉
食货典第一百六十四卷
漕运部汇考十
明四
代宗景泰元年,设淮安漕运都御史,兼理河道。令苏松等府民粮兑军,加耗有差。按《明会典》:景泰元年,设淮安漕运都御史,兼理通州至仪真一带河道。 又按《会典》元年,令苏松常镇等府民粮,自运至瓜洲兑军者,加耗四斗五升。淮安者四斗。
景泰二年,置总督漕运都御史,驻淮安府,攒运粮四百二十三万有奇。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始置钦差总督漕运都御史一员,驻淮安府。 又按《续通考》二年,攒运粮四百二十三万五千石。
景泰三年,拨军运粮怀来,每人给脚银。
按《明会典》:三年,令五军等营拨军七万,运粮七万石于怀来,每人给脚银三钱。
景泰四年,令各处粮夫运头回缴通关,方许管事。又令罪囚并召人支豆米,运赤城等处。
按《明会典》:凡差官解纳。景泰四年,令各处粮夫运头于各仓纳完通关,俱送户部验过,给付委官总领回缴,方许管事。 又按《会典》四年,令法司及直隶罪囚于通州仓支豆,运赤城。直隶并万全都司等处罪囚,于隆庆卫仓支米,运龙门。又令召人自通州仓支米赴独石,每石给脚银六钱,马银五钱五分。
景泰五年,令布按司官督理兑运,以折徵起运棉花准米。
按《明会典》:五年,令河南山东布按二司官,督理兑运。
又按《会典》五年,令山东折徵起运京库棉花,每十
斤准米一石。
景泰六年,定法司罪囚领运不完者,自备米纳宣府之数。
按《明会典》:六年,令法司罪囚领运通州仓粮,赴宣府不完者,发巡抚官处减半,自备米纳宣府。斩绞罪二十石,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十四斗。
景泰七年,令南北卫所运粮官军,支行粮有差。其犯罪者,仍令纳赎。罢罚运粮例,立官军兑运支运粮,于各仓交收数。
按《明会典》:七年,令扬州迤南卫所运粮官军,每员名支行粮三石。淮安迤北卫所,每员名支二石。 又按《会典》七年,令运粮官军犯罪者,照例纳米收赎。罢罚运淮徐粮例。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官军兑运粮二百八十一万三千四百八十石于淮安。临清、东昌、徐州、德州有粮仓收支运一十一万六千二十石三斗,共运粮二百九十二万九千五百五十石三斗。内遮洋船运粮三十万石,以二十四万石于苏州仓收,六万石于京通二仓收。
英宗天顺元年,添参将督运,令监兑官赴总督漕运官处比较。
按《明会典》:天顺元年,令总兵官兼理河道。又题准添参将一员,协同督运。又令各处监兑民粮司府州官,每岁承委后,先行本部知会,径赴总督漕运官处比较。
天顺二年,设漕运理刑主事。题准修造粮船之例。令湖广长沙府田粮量折棉布。
按《明会典》:二年,题准设漕运理刑主事。 又按《会典》二年,题准卫河、通州、淮安船厂修造船只。松木二年小修,三年大修,五年改造。杉木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改造。小修者,军士自备修理。大修及改造者,拨支木料,于各卫运粮官军数内,摘留在厂,同清江卫河二提举司官匠修造。仍催未到木料、拖欠班匠应用。 又令湖广长沙府田粮,自景泰七年为始,实徵内每岁以二十万石折徵棉布二十万疋。一半解京库交纳,一半存本司府备用。
天顺三年,禁兑运粮米。分派州县卫远近,参差给药饵,调治患病官军。
按《明会典》:三年,议准兑运粮米,不许以一州县分作三四卫,亦不许一卫分作三四州县,以近派远,以远派近。 又按《会典》三年,题准淮、徐、临、德、济宁、通州等处药局官给药饵,遇官军患病,随即调治。
天顺四年,以攒运粮分运苏州及天津等卫仓收。按《续文献通考》:四年,攒运粮四百三十五万石。内兑运三百六十三万八千二百石,淮安临清徐州仓支运七十一万一千八百石。内遮洋船运三十万石,以二十四万石于苏州仓收,六万石于天津等卫仓收。天顺七年,定各处卫所官军行粮、赏钞关支处。按《明会典》:凡官军行粮、赏钞。天顺七年,定浙江、江西、湖广卫所,本布政司关支。南京并淮南迤南卫所,于淮安扬州课程钞内关支。邳州迤北卫所,于临清课钞内关支。
天顺八年,令官司勘实漂流船粮。有诈妄者,罪坐原勘官,仍依原数交粮。
按《明会典》:凡漂流。天顺八年,令官军运粮,或遭风水不测,损坏船粮,若在百里内者,务要府州县正官,在百里外者,许所在有印信官司勘实,结申总兵等官处。如有诈妄,罪坐原勘官,粮米仍依原定分数交纳。
宪宗成化元年,免运粮旗军附带物货税课。
按《明会典》:成化元年,奏准各处运粮旗军,附带土宜物货,河西务张家湾等处,免其税课。
成化三年,定各处卫所官军支行粮处及米麦数。按《明会典》:三年,定官军行粮。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各总卫所俱于本处仓,南京各卫于兑粮水次仓各支米三石。江北总安庆卫,于本处仓支米麦二石八斗。凤阳等八卫所,并直隶、庐州、安庆、六安、滁州、泗州、寿州、仪真、扬州、高邮、淮安、大河、武平、宿州及河南颍川、卫颍上千户所,俱于淮安仓支米麦二石八斗。邳州、徐州、徐州左、归德卫,俱于徐州仓支米麦二石六斗。前项江北卫所,并安庆卫官军内摘拨江南水次交兑者,照依江南卫所事例,各于原定仓分支米麦三石。遮洋船、南京水军左等八卫,俱于南京各卫仓支米麦三石。大河等五卫,于淮安仓支米麦二石八斗。山东官军于临清仓,德州天津等九卫于德州仓,各支米麦二石四斗。
成化六年,奏准苏松等府,仍旧军运。量拨纳户领驾船只来京验收,令督运官严察官军粜卖粮米。又议准巡抚漕运等官所陈事宜。
按《明会典》:六年,奏罢苏松等府民运粮,仍旧军运。又按《会典》六年,令提督漕运等官严加巡察,若有运粮官军沿途粜卖粮米者,就便挐问。及行京通等处管粮巡仓等官禁约,各仓邻近之家,不许收买粮米囤放卖,与运粮官军有犯挐问,并把总各卫所该管官员,一体治罪。 又奏准苏松等府运糙白粮米,系官造船只,每船佥拨纳户五六名,多不过十名,领驾来京行收粮衙门,验无糠、谷、沙、土,免其晒扬,即与收受。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十月,户部会官议巡抚漕运等官所陈事宜。其一苏州、松江、常州及嘉兴、湖州五府,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并各府部糙粳米每岁十六万石,俱官给以船。今经沿途砖厂钞关,必欲如民船带砖纳钞。兼遇水涸守闸,又为运军凌逼。及抵扬州等处,则揽头包揽,巧肆刻削,是以留滞日久,困于负贷,请罢带砖纳钞之例,及禁包揽之害。仍移文漕运官,令军民船皆鱼贯而行,其有漂流粮米,以该纳京仓者改纳通州,省脚价以补其数。上从之。
成化七年,令瓜淮官军过江兑运,加过江脚米。又令山东、北直隶起运在京仓粮,俱要徵收本色。
按《明会典》:七年,令瓜淮官军过江兑运,除加耗外,每石添给脚米六升。 又按《会典》七年,令瓜淮水次兑运官军,下年俱过江,就各处水次兑运。 又令山东并北直隶司府,以后年分起运在京内外仓场粮草,俱要照例徵收本色解纳,不许折收轻赍银两。若地方僻远不便者,量为斟酌时价折收,于近京有收去处买纳,不许在京收买。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都御史滕昭议罢瓜淮兑运里河官军,雇江船于江南水次交兑,民加过江之费。浙江等处,每正粮一石,外加过江米一斗。南直隶等处,每正粮一石,外加过江米一斗三升。是谓兑运变而为长运也。
按《扬州府志》:滕昭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始罢瓜淮兑运,令官军径赴江南州县水次交兑,自是变兑运为长运,至今行之。
成化八年,定岁运米数。支运通仓粮完京仓,差在京官催攒粮储。又委官就彼处折收脚价耗米,限各处运粮至京仓之期,给被冻官军口粮。
按《明会典》:八年,定岁运米四百万石,岁额至是始定。又以扬州河道乾浅,恐迟粮运。奏准募车支运通州仓粮,以完京仓之数。待粮船到日,将该运京粮,照数补还通仓。 又按《会典》八年,议准差在京各衙门堂上官一员,催攒粮储。 又题准脚价耗米,就令彼处收粮委官折收解部候用,每石脚价米九升。 又按《会典》凡完粮期限。成化八年,令运粮至京仓,北直隶并河南山东卫所,限五月初一日。南直隶并凤阳等卫所,限七月初一日。若过江支兑者,限八月初一日。浙江江西湖广都司卫所,限九月初一日。其把总都指挥及千百户等官,违二十日以上,住俸带罪攒运。若连三年违限者,递降一级。二年不违限者,奖励。三年者,旌擢。俱奏请定夺。 又题准被冻官军,给与口粮,每军三斗。去德州迤南者,给一个月。天津迤北者,给两个月。明年上运,将该年口粮照数扣除还官。按《图书编》:漕运岁额粮斛四百万,兑运三百三十万石,支运七十万石。成化八年,该漕运都御史,奏准将支运粮米,就各水次领兑,名为改兑。漕司一向循守旧规,均搭分派军船领兑运纳。除外河遮洋总下旗军六千三百名,运粮三十万石。内正兑二十四万石,改兑六万石。里河南京等十一总旗军一十一万五百一名,每军一名额运,止兑粮二十五石二斗九升二合。惟北直隶总下,每军多运三升八合,以尽畸零之数。每浅船一只、旗军十名,共运正粮三百七石二斗,耗在外。前项官军,共分派正兑粮三百六万石,改兑粮六十四万石,运赴京通二仓。正兑者三七,改兑者四六,上纳通前,不失四百万石之数。正耗米之外,照依有司地里远近,又出轻赍,以备水陆脚价。浙江、江西、湖广最远,每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五釐。山东、河南二省最近,每石止出一斗六升,折银六分。其改兑粮米,原系有司自运淮、徐、临、德四仓上纳。官军支运之数,其正耗米,浙江江西二省,每石四斗二升。江南各府,三斗二升。江北各府,三斗七升。山东河南二省,一斗七升。俱是本色,原无折色轻赍。京通二仓,水陆脚价,递年于正兑轻赍内挖贴完纳,损正兑之有馀,以补改兑之不足。多寡适均,不分南北,通融领兑。前项漕规,俱经先朝文武大臣议处停当,行之岁久则例已定。自永乐年间开设里河漕运以来,定拨湖广、江西、浙江、南京、江南、江北,中都留守司卫所官军一十二万七千八百馀员名,分为十二总,岁运粮储四百万石于京通天津蓟州等仓交纳。其江西、湖广、浙江、南直隶都司卫所官军,运粮由扬子大江至江北里河,由仪真,扬州、淮安、邳、徐、济宁、东昌、临清、德州、天津,直抵通州等九卫,皆隶漕运,所辖者不过欲其程途接续,制统联络,便攒运也。其直隶、德州、天津、通州等九卫,又其邻近京师,天下根本,万一天时亢旱,边务缓急不同,稍有不继,必须用此直隶官军转搬至京,得以一时而集。是北直隶、通州等九卫之官军,尤重于迤南漕运卫所之官军矣。
成化九年,以官军盘剥费用,正粮不敷,准借折草等项银完纳。
按《明会典》:九年,奏准官军盘剥费用。正粮不敷,总督等官出给印信文凭,付把总官于太仓折草等项银内借与完纳,下年照数送还。
成化十年,拨军馀驾运船关支行粮赏钞。令民运兑军,随远近加耗,立运军带土产之限。
按《明会典》:十年,令运粮都指挥并把总、指挥、军伴,于相应军馀内拨二十名,就令驾船,俱照运粮军馀,一例关支行粮赏钞。 又按《会典》十年,将徐、淮、临、德四仓民运兑运与军者,随其远近加与耗米领运。又令湖广、江西、浙江加耗,每石四斗。应天并江南直隶,二斗五升。徐州,二斗。山东河南,一斗五升。 又令漕运军人,许带土产换易柴盐。每船不得过十石,违者盘检入官。
成化十一年,始立改兑法。定大同宣府坐到各处粮料徵银额。
按《明会典》:十一年,罢民运淮、徐、临、德等仓粮。令军船径赴水次领兑,运送京通二仓交纳,此改兑之始。又按《会典》十一等年,改四仓米七十万石,令各军径赴水次领兑,名为改兑。其兑运中,又分支运米,与天津、蓟州、密云、昌平。其正额外,又有预备米,贮于临、德二仓。岁运米四百万石,北粮七十五万五千六百石,南粮三百二十四万四千四百石。内兑运三百三十万石,改兑七十万石。除例折外,每年实通运正耗粮五百一十八万九千七百石。
兑运米: 浙江六十万石。江西四十万石。湖广二十五万石,内折色三万七千七百三十四石七斗。应天府一十万石。苏州府六十五万五千石。松江府二十万三千石。常州府一十七万五千石。镇江府八万石。宁国府三万石。池州府二万五千石。庐州府一万石。淮安府二万五千石。太平府一万七千石。安庆府六万石。凤阳府三万石。扬州府六万石。徐州三万石。山东二十八万石,内折色七万石。河南二十七万石,内折色七万石。
改兑米: 江西一十七万石。应天府二万八千石。苏州府四万二千石。松江府二万九千九百五十石。广德州八千石。镇江府一万石。淮安府一万一百五十石。以上旧俱运淮安府常盈仓。浙江三万石。扬州府三万七千石。凤阳府三万三百石。徐州一万八千石。镇江府一万二千石。淮安府六万九千石。以上旧运徐州广运仓。山东二万六百石。河南五万石。以上旧运临清广积仓。山东七万五千石。河南六万石。以上旧运德州德州仓。
支运米六十四万四千八十三石三斗。 天津仓米六万石。蓟州仓本色米十万石折色米一十四万石。密云镇米一十五万四千八百一十石八斗。昌平镇米一十八万九千二百七十三石五斗。以上即上兑运内数。
预备米一十九万四千四百石。 临清广积仓,收山东五万四百石,河南六万石。德州德州仓,收山东六万石,河南二万石。以上凡有灾伤府分,停免,就于邻近府分照数辏补,候成熟徵还。如遇各府俱有灾伤,就将二仓贮备米内支运,务不失四百万石额数。又按《会典》十一年,令大同宣府递年坐到山西、河南、山东、北直隶粮料,除山西每石徵银八钱外,其河南等处,自今年为始,每粮一石徵银八钱五分。 又按《会典》国初民运,无脚耗等项。至宣德间,令民粮兑与军运。成化间,将徐、淮、临、德四仓支运,亦改兑军,皆给路费,始各有耗米、兑运米俱一平一尖收受,故有尖米耗。尖米除随船给运外,馀折银,谓之轻赍。备运军盘剥费用改兑,无尖米,以耗米二升折银,谓之折易。轻赍费不足,则于兑运轻赍内挖贴。后通惠河成,省脚价,始立减扣法。扣留者,以备修理通惠河闸。量减者,以宽民力。兑运加耗米一百七十五万一千一百九十五石九升八合,两尖米三十一万二千二百二十六石五斗三升,轻赍银四十四万五千二百五十七两零。江西、湖广、浙江,每石加耗米六斗六升,又两尖米一斗,共七斗六升。内除四斗随船作耗,馀米三斗六升,折银一钱八分,名三六轻赍。今于三斗六升内,减去二升,止徵三斗四升,改为三四轻赍。于内仍扣留银二分。应天、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太平、宁国、池州、庐州、安庆,每石加耗米五斗六升,又两尖米一斗,共六斗六升。内除四斗随船作耗,馀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分,名二六轻赍。今减去二升,止徵二斗四升,改为二四轻赍。于内仍扣留银一分。凤阳、淮安、扬州、徐州每石加耗米四斗六升,尖米一斗,共五斗六升。内除三斗随船作耗,馀米二斗六升,折银一钱三分,名二六轻赍。后改为二四,与应天等府相同。山东河南,每石加米三斗一升,尖米一斗,共四斗一升。内除二斗五升随船作耗,馀米一斗六升,折银八分,名一六轻赍。内俱无减扣。河南每石再加耗米三升。山东府属县,在小滩交兑者,亦再加耗米三升,俱折银一分五釐给军,以资盘费。过湖米,九江府每石徵米七升,饶州、广信、建昌、铅山、抚州五所兑本省粮者,每石亦徵四升,折银一分二釐给军,作过湖脚耗及什物等用。脚米,江北三总并南京浙江下江等总,每石徵脚米六升,折银给运官,同有司为买办物料修船之费。镇江庐州二卫,亦加脚米六升。其江宁、上元、江浦、六合、句容五县脚米六升,将三升量给船户,三升给军盘剥修艌。改兑加耗米二十万四千九百三十七石五斗。浙江、江西每石俱加耗米四斗二升。应天苏州、松江、镇江、广德,每石俱三斗二升。凤阳、淮安、扬州,每石俱二斗七升。
以上各加耗内各折米二升,易银一分,名折易轻赍。馀俱本色。
徐州堙每石二斗二升。山东、河南,每石一斗七升。俱本色无折银。
凡改兑,俱无尖米盘剥之费。折易轻赍如不敷,于本总属下各卫所兑运轻赍银内挖贴应用。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始立改兑法。先是,江西、应天、苏松等处粮民,自运上纳淮徐临德四仓。官军赴仓支领,运送京通二仓。至是,议抽支运米七十万石,改令官军各赴彼水次交兑。〈原本系十年,疑讹。今从《会典》改正。〉成化十二年,定选补运粮旗军派换遭风湿米,补完漂流粮数之例。
按《明会典》:十二年,令各该运粮卫所,今后不许将运粮旗军捏故掣回改差。如果逃故,先尽见在选补。若正军数少,方许将殷实馀丁点辏。其月粮行粮并赏赐,在京在外,俱照本卫所运粮正军事例关支。若逃故正军复役,即令上运,替回馀丁,改差月粮住支。仍将选补运粮馀丁,俱照南京户部所拟造册,转送查考。 又按《会典》十二年,敕总兵官各卫所,果有遭风,所在官司验实,打捞湿米,就令该管指挥等官分派各船食用,抵换原带食米上仓,不许故意单帮。在后凡漂流补除脚价,俱要当年完足。若延至下年者,管运卫所官员通行住俸,粮完方许关支。管运官旗虽经补完,仍照例查送法司问罪。
成化十三年,题准进食粮米兑运,每石明加八升,支运淮安等仓,照原例一尖一平。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十六年,添设佐贰都指挥,专管漕运。定拨补蓟州漂流粮例。
按《明会典》:凡有漕运地方,十六年添设佐贰都指挥一员,专管漕运,不与军政。其考选推补附郭者,镇巡总兵三司掌印官主之。若非附郭并远方者,镇巡总兵分巡分守官主之。 又按《会典》十六年,令遮洋船运粮蓟州者,如遇风水漂流,照浅河船例该拨补数。成化十七年,令南京运粮官军行粮在瓜淮兑运水次,扣支置丰盈仓,分贮海运之粟。
按《明会典》:十七年,奏准南京运粮官军行粮。令江西苏松等处,将该纳南京仓粮,就同兑运,带去瓜洲淮安扣支。每米一石,增水脚价一斗五升。
按《永平府志》:十七年,管粮郎中郑廉奏言,丰润还乡河而可通漕。永平东盈仓可移置,而海运之粟可分贮,以便永平山海之饷。上可之,赐名丰盈仓。
由庾水还乡河东导陡河,抵沙河,通陷河而及青滦。庾小,非滦所通沙河污滥,是以随行随止。不一二年,壅塞如故。
成化二十年,设漕储河道各官,驻劄诸府州县,以河浅运迟,准免晒飏,及拨军预支等项。又拨运米丰润仓备官军支给,令各罪囚关领粮米,运送诸屯堡贮用。
按《明会典》:二十年,奏准河道浅阻,粮运迟滞,运到京者,悉免晒飏。每石加耗米四升。未到者,令在京各卫所官军人等,于通州张家湾等处地方临仓预支三个月。每石加脚价米三升,河西务七升。其所兑粮,每石兑运该收耗米五升,并免晒飏米四升,俱作正数支放。如无本色者,每斗折银五分,送太仓库。其兑支未尽者,俱送通州仓上纳。 又按《会典》二十年,题准遮洋支兑三十万石,除天津等仓六万石外,将蓟州二十四万石内,改拨十万石丰润仓交收,以备山海远卫官军支给。 又令辽东管粮官,会同抚按等官,将附近顺永二府所属州县,并永平卢龙卫所见问罪囚,内有杂犯死罪以下,酌量地里远近,定拟则例,发山海卫仓关领粮米,送广宁前屯广远二城仓收贮。及将辽东所属官吏人等,有犯各项罪名者,亦照例于辽阳城六仓关领粮米,运送东州、叆阳、清河、碱场、马根单五堡各备用。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年,始设管闸主事二员,一驻沛县沽头闸,一驻济宁。又管泉工部主事一员,驻宁阳,即南旺闸。清江提举一员,在清江浦。卫河提举一员,在临清。钦差攒运粮储兼镇守地方总兵官一员,协同漕运参将一员,俱驻淮安。
成化二十一年,令户部差官督同各地方官徵兑。立运粮官员、旗军老疾规避,及管运官借债,与交兑违限之例。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令每年户部差官一员于山东河南,南京户部差官四员于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地方,督同各司府州县正官,并管粮官徵兑。 又按《会典》二十一年,令运粮官员老疾不胜任者,赴漕运衙门告验,听把总官开报取补。若无相应官,许于军政佐贰内取补规避。运粮官员,仍发上运旗军,不上运或逃避者,究问,仍发运粮。 又题准管运指挥等官,有借债至一千两以上者,革去冠带。五千两者,住俸。一万两者,降一级,不许管军管事。 又令各司府州县正官,并守巡管粮等官,将原会兑军粮米徵完,俱限十二月以里运赴。原定水次仓交兑不完者,各管粮官住俸,限次年正月。不完者,革去冠带。经该官吏管粮委官,俱拿问。管兑官亦照例革去冠带,住俸。若民粮已到,领兑官军来迟,或刁蹬者,领兑官一体候兑完日参问。
成化二十三年,改造打造遮洋运船,其木料及运粮人夫,俱照浅船例。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令改造遮洋运船为浅船,从新河攒运。其运粮并人夫,亦照浅船例均派。每船旗军十名。 又按《会典》二十三年,议准改造遮洋运船,照依浅船里河木料一例打造。
孝宗弘治 年,发军夫凿河,以免海运。
按《永平府志》:弘治初,议发军夫万人,凿河四十里,以免海运。每三年一挑浚。
《会计录》:自小直沽口至蓟州四十里,避直沽渡海之险云。在天顺二年。
弘治二年,令每岁推选户部官一员,攒运分兑运支运粮额,及官军领运加耗之数。又准勘实漂流漕粮,减省脚价及折耗米补数。
按《明会典》:弘治二年,议准每岁于户部郎中员外郎主事内推选一员,领敕催攒运船。 又按《会典》二年,令官军上纳京通二仓兑运者,加耗七升。改兑者,四升。支运并遮洋,仍一尖一平收受。今遮洋加耗六升。
又奏准漕运粮遭风漂流者,勘实具奏,将兑运京
仓,减除通仓上纳。如漂流十石,减除一百石,每石省脚价米一斗,以补漂流之数。正粮照例加耗所省米,两平收受。若通仓缺廒,仍令赴京仓上纳。每漂流一百二十石,免晒一千石,亦两平收受。每石计省晒折米五升,并耗米七升,共一斗二升,以补漂流之数。前项米石,俱不挨陈,先行放支。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攒运粮四百万石,内兑运二百三十万石,支运七十万石。
弘治三年,取回各处监兑官。定参究漂流粮米,及换原兑样米事例。
按《明会典》:三年,取回各处监兑主事等官。止令各该管粮官监兑。 又按《会典》三年,令漂流粮米万石以上,都御史总兵官俱听科道纠劾,户部具奏定夺。千石以上,提问把总官。千石以下,提问本管官旗。各该巡抚,遇本境漂失数多者,照漕司事例参究。 又奏准各处兑过粮米,务照原兑样米上纳。若官军人等,将原兑好米沿途粜卖,却籴陈碎及插和沙土、糠秕、粗谷等抵数者,验出将各该指挥等官参送,旗军径送刑部查照侵盗边粮事例问拟,仍换好米上纳。弘治五年,令计量运粮官旗,借贷久近及果穷困者,宽恤有差。
按《明会典》:五年,令运粮官旗借贷系三年以前者,尽革罢。近年者,止照律出息。果有穷困卫所,缺少脚价者,许于太仓量借银两完纳,下年送还。
弘治七年,仍差户部官催督监兑民粮。令各关遇白粮米剥船,俱免纳料。
按《明会典》:七年,令两京户部仍差主事等官,于湖广、江西、浙江、山东、河南及南直隶各府催督,监兑民粮。
又按《会典》七年,题准行河西务,遇白粮米剥船到
关,俱免纳料,即时放行。仍行各钞关,一体验放。弘治八年,定各该徵收兑运官员违限欠完事例。按《续文献通考》:八年,奏准各处兑运粮,每岁布按二司及直隶府州县管粮官,督属徵收。年终赴运水次,候正月交兑。初违限一年二年者,附过还职。连违限三年者,以罢软起送吏部。其各该分巡分守管粮官员,以十分为率,五分不完者,亦照此例。管运官照府州县例,把总官照分巡分守例,连违限三年,听漕运衙门黜退,不许管军管事。
弘治九年,令运本色折色,分送仓库纳收。
按《明会典》:九年,题准运本色十万石,赴蓟州仓上纳。折色十四万石,运送永平库收贮,以便官军月粮。弘治十二年,令考察运粮官贤否。参究把总等官所管运船到仓违限,及纵容旗军花费脚价,私下还债等罪。
按《明会典》:十二年,令监兑攒运官,将各卫所掌印并运粮官贤否,递年开送漕运都御史总兵官。三年汇送,以凭考察。 又按《会典》十二年,令户部会同兵部及漕运都御史等官,考察运粮各卫所指挥千百户。廉干有为者,存留管事。贪婪无为者,革退。另选相应官代补。 又奏准把总官所管运船,俱以十分为率,若有一半以上违限,寄放德州等处,不到仓者,令漕运都御史提问,降一级。纳米完日,照旧管运。一半以下者,参来提问。 又奏准把总等官,纵容旗军花费脚价,及私下还债,以监守自盗论罪。立功满日,带俸差操。债主以盗官物论罪,势豪官员奏请发落,家人伴当,发广西烟瘴卫分充军。
弘治十三年,令直省各官督理粮运,究治兑运衙门解送样米违限,官军中途粜卖粮米,附带客商货物,及豪强逼勒官粮准债,拦截民运船,包雇车辆,多出脚钱等罪。
按《明会典》:十三年,题准各省守巡道、直隶各府佐贰官督理粮运。 又按《会典》十三年,议准各处兑运衙门解送样米,山东、直隶限三月以里,江北直隶、凤阳等处限五月以里,南京并江南等处限六月以里,浙江、湖广、江西限七月以里到部。如有故违迟误,先将差来人役送问。承行并管粮官吏,行各该巡按御史一体究治。 又题准凡各边召商上纳粮草,若内外势要官豪家人开立诡名,占窝转卖取利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干碍,势豪参究治罪。 又令运粮卫所,各置文簿一扇,凡兑过粮数并脚米多寡,一应盘费使用,及侵欺债负等项,逐一附写。事完之日,送漕运衙门查究。 又奏准官军漕运,将正耗粮米照数交兑,不许折收轻赍,及中途粜卖。违者,军馀欠十石,小旗欠五十石,总旗欠一百石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哨瞭。百户欠三百石,千户欠五百石,指挥欠一千石,把总、都指挥等官欠三千石以上,俱问发原卫,带俸差操。若总欠数多,总督漕运总兵等官,另行奏请定夺。原卖官粮,责付领运交纳所得价银入官。 凡势豪举放私债,交通运粮官,挟势擅拿官军,缚打凌辱,强将官粮准还私债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运粮官参究治罪。 凡漕运船只,除运军自带土宜货物外,若附带客商势要人等酒面、糯米、花草、竹木、板片、器皿货物者,将本船运军并附载人员参问发落,货物入官。其把总等官,有犯降一级,回卫带俸差操。民运船不在此例。 凡杨村、蔡村、河西务等处,如有用强拦截民运粮船,在家包雇车辆,逼勒多出脚钱者,问追给主,仍发边卫充军。弘治十五年,准胡世宁疏,每年会计天下各色存留,起运税粮处置。又准差官严限催攒粮船,分管起运京边税粮。定运船加过湖米,及附带土宜数。
按《明会典》:十五年,题准行天津等处管粮部官,但遇粮船到彼,即各照地方接连严限催攒。 又按《会典》十五年,题准江西粮米,不拘兑运改运,每石加过湖米七升。 又题准附带土宜,不得过十石。 又议准各司府起运京边税粮三千石以上州县,全设者差佐贰官,裁减者差首领官各一员,部运直隶府州并布政司所属府,仍差通判判官以上官各一员,分管部运布政司,照旧堂上官一员,总督不及三千石者,革去州县委官钱粮,责付该府州委官带管。
按《续文献通考》:十五年,胡世宁疏:每年会计天下司府州县税粮。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万四千八百六十五石零,起运二千五百三万四千四百七十六石零。马草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万束,起运二千一百八十五万二千七百四十八束。绢二十七万八千二百八十七疋,布五十七万六百三十七疋,花绒三十七万四千九百三十五斤一十二两。户口食盐钞存留七千三百五十二万三千三百七十九贯零,钞关船料大约二千七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一十一贯。各运司额办盐课一百九十五万四千三百五十五引。屯粮大约三百七十七万六千二百九十三石零。及于本部递年支运过钱粮,并各处岁支卷册内查过,近年起运京边并存留本处钱粮,有遇事故停减,而岁入贡赋不及原额者,逐年加减。而岁支过于原额者,至有一岁所入,不足以供一岁支用者矣。夫常入之赋,或以停减,而不足常用之数,又以加添而过多,则知在内在外,一岁所入俱不足供一岁所出。况今天下灾伤迭见,供饷频繁,若不早为处置,诚恐将来误事非细。
弘治十七年,议准浙江领运官,支给行粮处究治。把总等官科取旗军,及负累出赔脚价等情。
按《明会典》:十七年,议准浙江领运官行粮,限十二月以里,俱于本处照数放支。如本处缺粮,就于杭嘉湖三府该兑粮米关支。如亦缺,布政司每石折银四钱,给散运军。 又按《会典》十七年,题准把总等官,敢有指称打点馈送,计船科取,许被害旗军具告漕司提问。如将己物稍派各船,希图觅利,或揽客商货物,取其雇直,或寄装在京势豪人等土产,负累旗军出赔脚价,亦许首告所在官司,照例尽数入官。
弘治十八年,量减起粮脚价,准直省起运各色税粮,及扣下兑支不尽正耗之数,派赴各仓上纳。仍令无米麦者,照例折银交收。
按《明会典》:凡起运脚价。十八年,令张家湾水兑粮米脚价,每石原定一钱者,减作八分。天津卫寄收粮米脚价,每石原银一钱五分者,减作一钱二分。其扣下京卫事故官军,兑支不尽正耗之数,及明加免晒折席等项。有米者,俱准运赴通仓上纳。无米者,每石折银五钱,与脚价银两,俱送太仓银库交收。 又按《会典》十八年,奏准宛平大兴二县夏税、秋粮、马草,系起运者,照旧坐派在京仓场各马房上纳。系存留者,就于本县预备仓上纳。 又议准河南、山东、北直隶起运京储小麦,每石连耗徵银七钱,大麦每石连耗徵银四钱,解部收贮。每秋选委的当官员,会同巡仓御史,召商定立斗头籴买,分派各仓上纳,完日照数给领价银。或遇米贱时月,就将前银照依时价,折放在京各项官军月粮等项,积馀作正支销。
按《续文献通考》:十八年,诏明年漕运米,以十分为率,内二分照例折银,以苏民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