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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二十三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十三
宋三〈熙宁三则 元丰七则 哲宗元祐八则〉
宋三〈熙宁三则 元丰七则 哲宗元祐八则〉
食货典第一百二十三卷
赋役部汇考十三
宋三
熙宁八年,罢给田募役法,又罢手实法。按《宋史·神宗本纪》:熙宁八年八月丙申,减官户役钱之半。冬十月壬寅,罢手实法。 按《食货志》:王安石言给田募役,有害十馀。八年,罢给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旧,阙者弗补。官户输役钱免其半,所免虽多,各无过二十千。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通计之,两州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随所输钱,等第不及者从一多处并之。初,手实法行,言者多论其长告讦,增烦扰。至是,惠卿罢政,御史中丞邓绾言其法不便,罢之,委司农寺再详定以闻。
按《文献通考》:八年十月,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权罢。委司农寺,再详定以闻。初,吕惠卿创行手实法,言者多论其长告讦,增烦扰,不便。至是惠卿罢政,御史中丞邓绾言役法初行,且用丁产户籍,故诸路患其不均,各已改造其均钱之法。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得家业贯伯者,视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而民乐输矣。安用剔抉披索,互相纠告,使不安其生耶。凡民所以养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欲尽数供析出钱,则本用供家,不专于租赁营利,欲指为供家之物,则有时馀羡,不免须贸易与人,则家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无所措手足矣。夫行商坐贾,通货殖财,四民之一也。其有无交易,不过服食器用,粟米财蓄,丝麻布帛之类。或春有之而夏已析阅,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则公家簿书,如何拘辖,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嚚讼者,趋赏报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为生。其为未善可知矣。故降是诏。 又按《通考》:八年,诏问罢耆户长壮丁之法,何人建议。及以此议奏呈。帝曰:已令出钱免役,又排甲使为保丁,责之催科,失信于民。又保正本令习兵,何可更共二役。安石曰:保丁户长,皆百姓为之。令罢差户长使为保丁数年,或十年,方催一税。其在役,不过二十馀家。于人情无所苦。《周官》什伍其民,有军旅,有田役。若谓保丁止供教阅,不知馀事属何人也。其后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遂诏耆户长壮丁,仍旧募充。其保正甲头承帖法并罢。 又诏官户输役钱,免其半,所免虽多,各无过二十千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通计之。两州两县有物产者,随所输钱。等第不及者,并一多处。以司农寺言户减免钱数,及民户两处有物产者,出钱不一故也。
熙宁九年,诏减宽剩馀钱。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九年,以荆湖两路敷役钱太重,较一岁入出,宽剩钱数多,诏权减二年。寻诏自今宽剩役钱及买扑坊场钱,更不以给役人,岁具羡数上之司农,馀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一半。侍御史周尹言:募役钱数外留宽剩一分,闻州县希提举司风旨,广敷民钱,省役额,损雇直,而民间输数一切如旧,宽剩数多。募直轻而仓法重,役人多不愿就募。天下皆谓朝廷设法聚敛,不无疑怨。乞募耆长、户长及役人不可过减者悉复旧额,约募钱足用,其宽剩止留二分。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万贯、石、匹、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石、匹、两,丝绵二百一两;支金银钱斛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石、匹;应在银钱斛匹帛二百六十九万三千二十贯、石、匹、两,见在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石、匹、两。
按《文献通考》:九年,三司使沈括亦言,立法之意,本欲与民均财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无役者,不可不使之助金。重役不过衙前耆户长、散从官之类,衙前即坊场河渡钱,自可足用。其馀取于坊郭官户、女户、单丁、寺观之类,足以赋禄。出钱之户不多,则州县易于督敛,重轻相补,民力均。诏司农寺相度以闻。
熙宁十年,诏役钱通物力税钱输纳。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年,知彭州吕陶奏:朝廷欲宽力役,立法召募,初无过敛民财之意,有司奉行过当,增添科出,谓之宽剩。自熙宁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县,已有宽剩钱四万八千七百馀贯,今岁又须科纳一万馀贯。以成都一路计之,无虑五六十万,推之天下,见今约有六七百万贯宽剩在官。岁岁如此,泉币绝乏,货法不通,商旅农夫,最受其弊。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钱外有此宽剩数目,乞契勘见今约支几岁不至阙乏,霈发德音,特免数年;或逐年限定,不得过十分之一。所贵民不重困。不报。王安石去位,吴充为相,沈括献议莫若稍变役法,杂以差徭为便。御史知杂蔡确言括反覆,贬括知宣州。役钱立额,浙东多以田税钱数为则,浙西多用物力。至是,诏令通物力、税钱互纽为数,从便输纳。淮东路估定物产,如其实直,以均敷取。初,许两浙坊郭户家产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毋输役钱,已而乡户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输。
按《文献通考》:二税,熙宁十年,见催额五千二百一万一千二十九贯石匹斤两领团条角竿。 夏税一千六百九十六万二千六百九十五贯匹等,内银三万一千九百四十两,钱三百八十五万二千八百一十七贯,斛斗三百四十三万五千七百八十五石匹,帛二百五十四万一千三百匹,丝绵五百八十四万四千八百六十一两,杂色茶、盐、蜜、曲、麸、面、椒、黄蜡、黄檗、甘草、油子、菜子、蓝纸、苧麻、楠木、柴茆、铁、地灰、红花、麻皮、鞋、板瓦一百二十五万五千九百九十二两石、角、筒、秤、张、塌、条、檐、团、束、量、口。 秋税三千五百四万八千三百三十四贯疋等,内银二万八千一百九十七两钱一百七十三万三千二贯,斛斗一千四百四十五万一千四百七十二石疋,帛一十三万一千二十三疋,绵五千四百九十五两,草一千六百七十五万四千八百四十四束,杂色茶、盐、酥、蜜、青、盐、曲、油、椒、漆、蜡、枣、苧麻、柿子、木板、瓦、麻皮、柴、炭、蒿、茅、茭、草、蒲、席、铁、翎毛、竹、木、芦䕠、鞋,一百九十四万四千三百一斤、两、石、口、根、束、领、茎、条、竿、只、檐、量。
开封府界田,一十一万三千三百三十一顷六十七亩,官田五百一十六顷六十四亩,见催额四百五万五千八十七贯石疋两束量。 夏税九十九万八千九百二十四贯石疋两束量。 秋税三百五万六千一百六十三贯石束斤量两。
京东路田,二十五万八千二百八十四顷六十亩,官田八千九百九顷一亩,见催额三百万九百一贯疋两石束量。 夏税一百五十五万五千八百八十贯疋两石。 秋税一百四十四万五千二十一贯石束量。
京西路田,二十万五千六百二十六顷三十八亩,官田七千二百八顷八十八亩,见催额四百六万三千八百七十贯石疋两量角束。 夏税一百四十四万九百三十二贯石疋两量角个。 秋税二百六十二万二千九百三十八贯石疋束量两个。
河北路田,二十六万九千五百六十顷八亩,官田九千五百六顷四十八亩,见催额九百一十五万二千贯石疋两量斤束端。 夏税一百三十九万三千九百八十三贯石疋两量斤。 秋税七百七十五万八千一百七贯疋石斤束。
陜府西路田,四十四万五千二百九十八顷三十八亩,官田一千八百五顷二十二亩,见催额五百八十万五千一百一十四贯石疋端两斗量口斤根束。夏税一百一十一万一百五贯石疋端两斗量口斤。
秋税四百六十九万五千九贯石疋端量束斤口
根。
河东路田,十万二千二百六十七顷三十亩,官田九千四百三十九顷三十亩,见催额二百三十七万二千一百八十七贯石疋量两斤束。 夏税四十万三千三百九十五贯疋石两量。 秋税一百九十六万八千七百九十二贯石疋量两斤束。
淮南路田,九十六万八千六百八十四顷二十亩,官田四千八百八十七顷一十三亩,见催额四百二十二万三千七百八十四贯石疋两斤秤角量领束。夏税二百五十五万八千二百四十九贯石疋两斤秤角量。 秋税一百六十六万五千五百三十五贯石疋束领量。
两浙路田,三十六万二千四百七十七顷五十六亩,官田九百六十四顷四十二亩,见催额四百七十九万九千一百二十二贯石疋两领。 夏税二百七十九万七百六十七贯石疋两。 秋税二百万八千三百五十五贯石疋领。
江南东路田,四十二万一千六百四顷四十七亩,官田七千八百四十四顷三十一亩,见催额三百九十六万三千一百六十九贯石疋两斤束领。 夏税二百万四千九百四十七贯石疋两斤。 秋税一百九十五万八千二百二十二贯石束疋领斤。
江南西路田,四十五万四百六十六顷八十九亩,官田一千七百六十四顷五十七亩,见催额二百二十二万六百二十五贯疋石两斤领。 夏税七十四万八千七百二十八贯疋石两斤。 秋税一百四十七万一千九百三十七贯石斤领。
荆湖南路田,三十二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九十六亩,官田七千七百七十二顷五十九亩,见催额一百八十一万六千六百一十二贯石疋丳斤束茎两。夏税四十四万八千三百六十四贯石疋两丳斤。秋税一百三十六万八千二百四十八贯石疋斤束茎。
荆湖北路田,二十五万八千九百八十一顷二十九亩,官田九百三顷七十八亩,见催额一百七十五万六千七十八贯石疋两张量塌条束斤领竽只。 夏税五十一万五千二百七贯石疋两张量塌条。 秋税一百三十六万八千二百四十八贯石疋斤束茎。福建路田,一十一万九百一十四顷五十三亩,官田五顷三十七亩,见催额一百一万六百五十贯石疋斤。 夏税一十八万六千二百九十二贯石疋斤。秋税八十四万四千三百五十八贯石。
成都路田,二十一万六千六十二顷五十八亩,官田六十五顷一十九亩,见催额九十二万六千七百三十二贯石疋两张斤担。 夏税七万五千八百贯石疋两张斤。 秋税八十五万九百三十二贯石疋束斤担。
梓州路田,为山崖难,计顷亩,见催额八十三万四千一百八十七贯石疋两斤担束量。 夏税二十三万八千九百八十三贯石疋两斤担。 秋税五十九万三千二百四贯石疋束量斤担。
利州路田,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一顷五亩,官田一千九十九顷八十四亩,见催额六十六万五千三百六贯石疋两斤束等。 夏税一十八万六千七百二十四贯石疋两斤。 秋税四十七万八千五百八十二贯石疋束斤。
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顷九十七亩,官田二百二十三亩,见催额一十四万一千一百八十二贯石疋两团斤角束。 夏税七万四千二百九贯石疋两团斤角。 秋税六万六千八百七十三贯石疋束。广南东路田,三万一千一百八十五顷一十八亩,官田二百七十顷七十二亩,见催额七十六万五千七百一十五贯疋斤石。 夏税一十三万五千七百六十四贯疋斤。 秋税六十二万九千九百五十一贯石。
广南西路田,一百二十四顷五十二亩,官田四百二十七顷二十八亩,见催额四十三万八千六百一十八贯石斤束领。 夏税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二贯石斤。 秋税三十四万三千二百七十六贯石束领斤。
元丰元年,蠲被水处租。据民诉方田未实者,酌中立税。
按《宋史·神宗本纪》:元丰元年八月丁未,诏河北被水者蠲其租。
按《文献通考》:元年,诏京东东路民诉方田未实,其先择词讼,最多一县。据各等第酌中立税,候事毕,无讼,即案以次县施行。
元丰二年减提举司吏目给役钱。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丰二年,提举司言坊郭户免输法太优,乃诏如乡户法截定所敷钱数。提举广西常平刘谊言:广西一路户口二十万,而民出役钱至十九万缗,先用税钱敷出;税数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复算于身丁。夫广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税以钱,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输二税,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钱,甚可悯也。至于广东西监司、提举司吏一月之给,上同令录,下倍摄官,乞裁损其数,则两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宽。遂诏吏辈月给钱递减二千,岁遂减役钱一千二百馀缗。元丰三年,减诸路役书岁用宽剩钱。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司农寺丞吴雍言:议定淮、浙役书,减冗占千三百馀人,裁省缗钱近二十九万,会定岁用,宽剩钱一百四万馀缗,诸路役书多若此类。乞先自近京三两路修定,下之诸路。从之。 又按《志》:三年,诏:诸路支移折税,并具所行月日,上之中书。初,熙宁八年,诏支移二税于起纳钱半岁谕民,使民宿办,无仓卒劳费。时有司往往缓期,故申约之。州县又或令民输钱,谓之折斛钱,而籴贱颇用伤农。海南四州军税籍残缺,吏多增损,辄移税入他户,代输者类不能自明。琼州、昌化军丁税米,岁移输朱崖军,道远,民以为苦。至是,用体量安抚朱初平等议,根括四州军税赋旧额,存其正数;二州丁税米止令输钱于朱崖自籴以便民。权发三司户部判官李琮根究逃绝税役,江、浙所得逃户凡四十万一千三百有奇,为书上之。明年,除琮淮南转运副使。两路凡得逃绝、诡名挟佃、簿籍不载并阙丁凡四十七万五千九百有奇,正税并积负凡九十二万二千二百贯、石、疋、两有奇。琮盖用贯石万数立赏,以诱所委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而唐州亦增民赋,人情骚然。
元丰四年八月丙辰,诏蠲河北东路灾伤州军今年夏料役钱。
按《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元丰五年,诏免缘军供边税赋。
按《宋史·神宗本纪》:五年二月癸酉,以出师,诏缘军事役者蠲其赋。六月戊午,诏以成都路供给泸州边事,曲赦,免二税。
元丰六年,诏远方赋不均者,遣使按之。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御史翟思言:始,赵尚宽为唐守,劝民垦田,高赋继之,流民自占者众,凡百亩起税四亩而已。税轻而民乐输,境内殆无旷土。近闻转运司辟土百亩增至二十亩,恐其势再致转徙。望戒饬使者,量加以宽民。帝每遇水旱,辄轻弛赋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阁未尝绝;赋输远方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为常。
元丰八年,哲宗即位。诏修定役书役钱,照元定额,保正、甲头、承帖人,皆罢。又蠲民缘山陵役者赋。
按《宋史·哲宗本纪》:八年三月戊戌,即皇帝位。十一月辛丑,民缘山陵役者蠲其赋。 按《食货志》:七年,天下免役缗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场务钱五百五万九千,谷帛石匹九十七万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钱较熙宁所入多三之一。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间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远者尤甚,特刱免役。虽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亩,实解前日困弊。故群议杂起,意不为变。顾其间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为额,而展敷二分以备吏禄、水旱之用。群臣每以为言,屡疑屡诘,而安石持之益坚。此其为法既不究终防弊,而聚敛小人又弃此增取,帝虽数诏禁戒,而不能尽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岁入比前增广,则安石不能将顺德意,其流弊已见矣。哲宗立,宣仁后垂帘同听政,门下侍郎司马光言:按因差役破产者,惟乡户衙前。盖山野愚戆之人,不能干事,或因水火损败官物,或为上下侵欺乞取,是致欠折,倍偿不足,有破产者。至于长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经重难,别得优轻场务酬奖,往往致富,何破产之有。又曰向者役人皆上等户为之,其下等、单丁、女户及品官、僧道,本来无役,今使之一概输钱,则是赋敛愈重。自行免役法以来,富室差得自宽,贫者困穷日甚,监司、守令之不仁者,于雇役人之外多取羡馀,或一县至数万贯,以冀恩赏。又青苗、免役,赋敛多责见钱。钱非私家所铸,要须贸易,丰岁追限,尚失半价,若值凶年,无谷可粜,卖田不售,遂致杀牛卖肉,伐桑鬻薪,来年生计,不暇复顾,此农民所以重困也。臣愚以为宜悉罢免役钱,诸色役人,并如旧制定差,见雇役人皆罢遣之。衙前先募人投充长名,召募不足,然后差乡村人户,每经历重难差遣,依旧以优轻场务充酬奖。所有见在役钱,拨充州县常平本钱,以户口为率,存三年之蓄,有馀则归转运司。凡免役之法,纵富彊应役之人,征贫弱不役之户,利于富不利于贫。及今耳目相接,犹可复旧名,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复差役矣。于是始诏修定役书,凡役钱,惟元定额及额外宽剩二分已下许著为准,馀并除之。若宽剩元不及二分者,自如旧制。寻诏耆户长、壮丁皆仍旧募人供役,保正、甲头、承帖人并罢。
按《文献通考》:八年八月,户部言:役钱所留宽剩,内有及三四分已上去处,合行裁减,令所留宽剩,不得过二分,馀并减。其元不及二分处,依旧。从之。 又诏:体量人户役钱轻重,先从下等减放。 又诏:旧以保正代耆长催税,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丁,并罢。如元充保正、户长、保丁,愿不妨本保应募者,听。 知吉州安福县上官公隶奏:臣切怪耆壮户长法之始行也,皆出于顾。及其既久也,耆壮之役,则归于保甲之正长。户长之役,则归于催税甲头。往日所募之钱,系承帖司及刑法司人吏许用,而其馀一切封桩。若以为耆壮户长,诚可以废罢,即所用之钱,自当百姓均减元额。今则钱不为之减,又使保正长为耆壮之事,催税甲头任户长之责,是何异使民出钱而免役,而又使之执役也。 侍御史刘挚言:州县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自助役法行以来,簿籍不改,务欲敷配钱数,故所在临时肆意,升补下户入中,中户入上。今天下往往中上户多,而下户少。富县大乡,上户所纳役钱,岁有至数百缗,或千缗者。每岁输纳无已,至贫竭而后有裁减之期。旧来乡县差役,循环相代,上等大役至速,亦十馀年而一及之。若下役,则动须三二年,乃复一差。虽有劳费,比今日岁被重敛之害,孰为多少也。
哲宗元祐 年,立五年十料之法。支移者,无过三百里。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哲宗嗣位,宣仁太后同听政,务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负,多所宽减。患天下积欠名目烦多,法令不一,王岩叟为开封,请随等第立贯百为催法。兖州邹令张文仲议其不便,遂令十分为率,岁随夏秋料带纳一分,是为五年十料之法。陕西转运使吕大忠令农户支移,斗输脚钱十八。御史劾之,下提刑司体量,均其轻重之等。以税赋户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里,三等、四等者二百里,五等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价者,亦酌度分为三等,以从其便。河东助军粮草,支移毋得踰三百里。灾伤五分以上者免折变,折变皆循旧法。
元祐元年,诏详定所更定役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元年闰二月庚寅,诏韩维、吕大防、孙永、范纯仁详定役法。八月辛卯,诏常平依旧法,罢青苗钱。 按《食货志》:元年,侍御史刘挚言:率户赋钱,有从来不预差役而概被敛取者,有一户而输数百以至千缗者。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产者尔。今天下坊场,官收而官卖之,岁计缗钱无虑数百万,自可足衙前雇募支酬之直,则役之重者已无所事于农民矣。外惟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户长、壮丁之类,无大劳费,宜并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监察御史王岩叟请于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尽变通之利。借如一邑之中当应大役者百家,而岁取十人,则九十家出力为助,明年易十户,复如之,则大役无偏重之弊;其于百色无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资陪,悉用熙宁新法禁之,虽不助犹可为也。殿中侍御史刘次庄言:近制许雇耆户长须三等已上户。不知三等已上户不愿受雇,既无愿者,则郡县必阳循雇名,阴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为便。户部言:诏凡耆户长、壮丁并募人供役,窃虑户长雇钱数少,无应募者。兼四等以下户旧不敷役钱,惟输差壮丁,今悉雇募,用钱额广,提举司必从人户增敷。盖旧法役不尽雇,亦有轮差轮募之处,欲且如本法。中书舍人苏轼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灾伤。有司奉行过当,行之几十六七年,积而不用,至三千馀万贯石。熙宁中,行给田募役法,大略如边郡弓箭手。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复罢。因列其五利。王岩叟言:苏轼乞买田募役,其五利难信,而有十弊。大指谓:官市民田,虑不当价;民受田就募,既非永业,则卤莽其耕,又将转而他之。而其六弊特详,曰:弓箭手虽名应募,实与家居农民无异,虽或番上及缓急不免点集,实不废田业,非如州县色役长在官寺,则弓箭手之扰可知矣。然犹闻阙额常难补招,已就招者又时时窜去,引此为比,不切事情。其七弊曰:户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田供役。今立法须二等以上方得供弓手,三等以上方得供散从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给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实。既云百姓乐于应募,何以户降四等必须上二等户保任。任之而逃,则勒任者就供田役,此岂得云乐应也耶。上官均亦陈五不可行,轼议遂格。司马光复奏: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户旧充役,固有陪备,而得番休,今出钱比旧费特多,年年无休息。下户元不充役,今例使出钱。旧日所差皆土著良民,今皆浮浪之人应募,无顾籍,受赇,侵陷官物。又农民出钱难于出力,若遇凶年,则卖庄田、牛具、桑柘,以钱纳官。提举常平仓司惟务多敛役钱,广积宽剩。此五害也。今莫若直降敕命,尽罢天下免役钱,其诸色役人,并依熙宁元年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揭簿定差。其人不愿身自供役,许择可任者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惟衙前一役,最号重难,固有因而破产者,为此始作助役法。自后色色优假,禁止陪备,别募命官将校部押远纲,遂不闻更有破产之人;若今衙前仍行差法,陪备既少,当不至破家。若犹矜其力难独任,即乞如旧法,于官户、寺观、单丁、女户有屋产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庄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上者,并随贫富以差出助役钱,自馀物产,约此为准。每州桩收,候有重难役使,即以支给。尚虑役人利害,四方不能齐同。乞许监司、守令审其可否,可则亟行,如未究尽,县许五日具措画上之州,州一月上转运司,转运司季以闻。朝廷委执政审定,随一路一州各为之敕,务要曲尽。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户习于优利,一旦变更,不能不怀异同。又差役复行,州县不能不有小扰,提举官专以多敛役钱为功,必竞言免役钱不可罢。当此之际,愿弗以人言轻坏良法。知枢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略未尽者駮奏之。尚书左丞吕公著言惇专欲求胜,不顾命令大体,望选差近臣详定。右正言王觌奏:光议初上,惇尝同奏,待既施行,方列光短,其实小人,不当寘腹心地。于是诏以资政殿大学士韩维、给事中范纯仁等专切详定以闻。王觌又言:近制改募为差,用旧法人数为则,而熙宁元年以后,募数屡经裁减,则旧数不可复用,请悉准见额定差。先是,差法既复,知开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内尽用开封、祥符两县旧役人数,差一千馀人以足旧额。右司谏苏辙言:开封府亟用旧额尽差,如坛子之类,近例率用剩员,今悉改差民户,故为烦扰以摇成法,乞正其罪。司马光之始议差役,中书舍人范百禄言于光曰:熙宁免役法行,百禄为咸平县,开封罢遣衙前数百人,民皆欣幸。其后有司求羡馀,务刻剥,乃以法为病。今第减助免钱额以宽民力可也。光虽不从,及议州县吏因差役受赇从重法加等配流,百禄押刑房,固执不可曰:乡民因徭为吏,今日执事而受赇,明日罢役,复以财遗人,若尽以重法绳之,将见黥面赭衣充塞道路矣。光曰:微公言,几为民害。遂已之。苏辙又言:差役复行,应议者有五:其一曰旧差乡户为衙前,破败人家,甚如兵火。自新法行,天下不复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为苦者,农家岁出役钱为难,及许人添划见卖坊场,遂有输纳京给者尔。向使止用官卖坊场课入以雇衙前,自可足办,而他色役人止如旧法,则为利较然矣。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雇,不如乡差税户可托。然行之十馀年,投雇者亦无大败阙,不足以易乡差衙前之害。今略计天下坊场钱,一岁可得四百二十馀万贯,若立定中价,不许添划,三分减一,尚有二百八十馀万贯。而衙前支费及召募非泛纲运,一岁共不过一百五十馀万缗,则是坊场之直,自可了办衙前百费,何用更差乡户。今制尽复差役,知衙前苦无陪备,故以乡户为之;至于坊场,元无明降处分,不知官自出卖耶,抑仍用以酬奖衙前也。若仍用以酬奖,即召募部纲以何钱应用。若不与之钱,即旧名重难,乡户衙前仍前自备,为害不小。其二,坊郭人户旧苦科配,新法令与乡户并出役钱,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敷钱太重,未为经久之法。乞取坊郭、官户、寺观、单丁、女户,酌今役钱减定中数,与坊场钱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纲运外,却令桩备募雇诸色役人之用。其三,乞用见今在役人数定差,熙宁未减定前,其数实冗,不可遵用。其四,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诸役人常苦迎送,自新法以来,官吏皆请雇钱,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阙事,乞仍用雇法。其五,州县胥吏并量支雇钱募充,仍罢重法,亦许以坊场、坊郭钱为用;不足用,方差乡户,乡户所出雇钱,不得过官雇本数。诏送看详役法所详定,择其要者先奏以行。于是役人悉用见数为额,惟衙前用坊场、河渡钱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其馀役人,惟该募者得募,馀悉定差。遂罢官户、寺观、单丁、女户出助役法,其今夏役钱即免输。寻以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为招募。凡熙、丰尝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备圆融之类,悉申行之,耆壮依保正长法。坊场河渡钱、量添酒钱之类,名色不一,惟于法许用者支用外,并桩备招募衙前、支酬重难及应缘役事之用。如一州钱不供用,许移别州钱用之,一路不足,许从户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馀,毋得妄用,其或不足,毋得减募增置。衙前最为重役,若已招募足额,上一等户有虚閒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乡差役人,在职官如敢抑令别雇承符、散从承代其役者,转运司劾奏重责。时提举常平司已罢置,凡役事改隶提刑司。殿中侍御史吕陶言:天下版籍不齐,或以税钱贯百,或以田地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虽皆别为五等,然有税赋钱一贯、占田一顷、积财千缗、受种十石而入之一等。一等之上,无等可加,遂至税缗、田顷、积财、受种十倍于此,亦不过同在一等。凭此差役,必不均平。虽无今日纳钱之劳,反有昔时偏颇陪费之害。莫若裁量新旧,著为条约:如税钱一贯为第一等,合于本等中差一役,税钱两倍于一役者并差二役,又倍即差三役;虽税钱更多,不过三役,并听雇人。或本县户多役少,则上户之役不须并差,但可次叙休役年月远近而均其劳逸。假令甲充役后可閒五年,乙税钱两倍于甲,可閒三年,丙又倍于乙,可閒一年。以其田土顷亩之类为等并其馀同等多少不侔者,并仿此。又成、梓两路差役,旧专以户税为差等,熙宁初,别定坊郭户营运钱以助免役。乃在税产之外,州县抑认成额,至今不减,至有停閒居业移避乡村,犹不得免。今方议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废,然须参究虚实,别行排定,以宽民力。并送详定所。苏辙又言:雇募衙前改为招募,既非明以钱雇,必无肯就招者,势须差拨,不知岁收坊场、河渡缗钱四百二十馀万,欲于何地用之。熙宁以前,诸路衙前多雇长名当役,如西川全是长名,淮南、两浙长名大半以上,馀路亦不减半。今坊场官既自卖,必无愿充长名,则衙前并是乡户。虽号招募,而上户利于免役,方肯占名,与差无异。上户既免衙前重役,则凡役皆当均及以次人户,如此则下户充役,多如熙宁前矣。中书舍人苏轼在详定役法所,极言役法可雇不可差,第不当于雇役实费之外,多取民钱,若量入为出,不至多取,则自足以利民。司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续闻有命:雇募不足,方许定差。屡有更张,号令不一。又转运使欲合一路共为一法,不令州县各从其宜,或已受差却释役使去,或已辞雇却复拘之入役,或仍旧用钱招雇,或不用钱白招,纷纭不定,寖违本意。遂条举始奏之文,尝许州县、监司陈列宜否。自今外官苟见利否,县许直上转运司,州许直奏,使下情无壅。详定所第当稽阅监司、州县所陈,详定可否;非其任职而务出奇论、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县土风利害概行天下。从之。未几,诏: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单丁、女户、官户、寺观第三等以上,旧输免役钱者并减五分,馀户等下此者悉免输,仍自元祐二年始。凡支酬衙前重难及纲运公皂迓送飧钱,用坊场、河渡钱给赋。不足,方得于此六色钱助用;而有馀,封桩以备不时之须。臣僚上言:朝廷虽立差法,而明许民户雇代,州县多已施行。近命弓手须正身,恐公私未便。诏:不愿身自任役,许募尝为弓手而有劳效者,雇直虽多,毋踰元募之数。御史中丞刘挚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盖乡人在役,则不独有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乡党,莫不与为耳目,有捕辄获;又土著自重,无逃亡之患。自行雇募,盗寇充斥,盖浮惰不能任责故也。如五路弓手,熙宁未变法前,身自执役,最号强劲,其材艺捕缉胜于他路。近日复差,不闻有不乐而愿出钱雇人。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户,皆习于骄脆,不肯任察捕之责。欲乞五路必差正身,馀路即用新敕,釐为三色:旧有户等已尝受差者,曾有战斗劳效应留者,愿雇人代已者。立此三色,所冀新旧相兼,渐习禦捕。侍御史王岩叟亦言雇代恐不能任事,略与挚同。监察御史上官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今东南长名衙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户,上户必差弓手,则是以上户就中户之役,实为优幸。上户产厚而役轻,下户产薄而无役,然则所当补恤,正在中户。今若增上户役年,使中户番休稍久,则补除相均矣。又言:近许当差弓手户役得差人为代,此法最便。议者谓身任其役,则自爱而重犯法,熙宁募法久行,何尝闻盗贼充斥。彼自爱之民,承符帖追逮则可,俾之与贼角死,岂其能哉。两浙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责正身,至有涕泣辞免者。此岂可恃以为用哉。今既立法许雇尝为弓手而有劳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间矣。殿中侍御史吕陶谒告归成都,因令与转运司议定役法。后议立增减役年之法曰:户多之乡以十二年,户少以九年,而应差之户通轮一周。以一周月日而参之户等,户税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减下,则均适无颇矣。虽以等周差,皆许募人为代,如此则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场钱支酬重难,此法为允。当是时,议役法者皆下之详定所,久不能决。于是文彦博言:差役之法,置局众议,命令杂下,致久不决。于是诏罢详定局,役法专隶户部。谏议大夫鲜于侁言:开封府多官户,祥符县至阖乡止有一户应差,请裁其滥。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进纳人例,须至升朝,方免色役。旧法,户赋免役钱及三百缗者,令仍输钱免役。侍御史王岩叟谓:此法不见其利。借如两户,其一输钱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几何,而应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应输助者毕世入钱,无有已时,非至破家,终不得免。此其势必巧为免计,有弟兄则析居,不则咸卖其业,但少降三百千之数,则遂可免。不出二三年,高强户皆成中户。其后又诏:旧输免役钱户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户输钱助役。盖欲以其钱广雇,使番休优久。凡户少之乡,应差不及三番者,许以六色钱募州役;尚不及两番,则申户部,移用他州钱,以纾差期。乡户衙前受役,当休无代,即如募法给雇食之直;若愿就投募者,仍免本户身役,不愿者,速募人代之。
元祐二年,诏郡县各具差役利害以闻。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年,翰林学士兼侍读苏轼言:差役之法,天下皆云未便。昔日雇役,中户岁出几何;今者差役,中户岁费几何。更以几年一役较之,约见其数,则利害灼然。而况农民在官,官吏百端蚕食,比之雇人,苦乐十倍。五路百姓朴拙,间遇差为胥吏,又转雇惯习之人,尤为患苦。寻诏郡县各具差役法利害,条析以闻。 按《苏轼传》:轼迁中书舍人。初,祖宗时,差役行久生弊,编户充役者不习其役,又虐使之,多致破产,狭乡民至有终岁不得息者。王安石相神宗,改为免役,使户差高下出钱雇役,行法者过取,以为民病。司马光为相,知免役之害,不知其利,欲复差役,差官置局,轼与其选。轼曰:差役、免役,各有利害。免役之害,掊敛民财,十室九空,敛聚于上而下有钱荒之患。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专力于农,而贪吏猾胥得缘为奸。此二害轻重,盖略等矣。光曰:于君何如。轼曰:法相因则事易成,事有渐则民不惊。三代之法,兵农为一,至秦始分为二,及唐中叶,尽变府兵为长征之卒。自尔以来,民不知兵,兵不知农,农出谷帛以养兵,兵出性命以卫农,天下便之。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今免役之法,实大类此。公欲骤罢免役而行差役,正如罢长征而复民兵,盖未易也。光不以为然。轼又陈于政事堂,光忿然。轼曰:昔韩魏公刺陕西义勇,公为谏官,争之甚力,韩公不乐,公亦不顾。轼昔闻公道其详,岂今日作相,不许轼尽言耶。光笑之。
元祐三年夏四月戊寅,令诸路郡邑具役法利害以闻。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五年,以议役法未便者多,令中书舍人王岩叟等,看详利害。始定役法,兼行田募之法。
按《宋史·哲宗本纪》:五年五月壬申,诏差役法有未备者,令王岩叟等具利害以闻。 按《食货志》:四年,右正言刘安世言,御史中丞李常请复雇募,怀奸害政。先是,常言:差法诏下,民知更不输钱,尝驩呼相庆。行之既久,始觉不输钱为害。何也。差法废久,版籍不明,重轻无准,乡宽户多者仅得更休,乡狭户窄者频年在役。上户极等昔有岁输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为弓手,雇人代役,岁不过用钱三四十千。中下户旧输钱不过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散从之类,不下三十千。然则今法徒能优便上户,而三等、四等户困苦日甚。望诏一二练事臣僚,使与赋臣取差雇二法便于百姓者行之。无牵新书,无执旧说,民以为善,斯善矣。而安世则以责民出钱为非,乞固守差役初议,故以常为罪。知杭州苏轼亦言:改行差法,则上户之害皆去。独有三等人户,方雇役时,户岁出钱极不过三四千,而令一役二年,当费七十馀千。休閒不过六年,则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馀千,而今者并出七十馀千,苦乐可知。朝廷既取六色钱,许用雇役以代中户,颇除一害,以全二利。今惟狭乡户少,役者替閒不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钱募人以代州役,此法未允。何者。百姓出钱本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不用尽用。留钱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纾中户之劳。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额,而乡差衙前又当更代,即又别差,更不支钱;若愿就长名,则支酬重难尽以给之,仍计日月除其户役及免助役钱二十千;及州役惟吏人、衙前得皆雇募,此外悉用差法,如休役未久三年,即以助役钱支募,此法尤为未通。自元丰前,不闻天下有阙额衙前者,岂尝抑勒,直以重难月给可以足用故也。当时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辄减刻,元祐改法,又行减削,既多不支月给,如何肯就招募。今不循其本,乃欲重困乡差,全不支钱,而应募之人尽数支给,又放免役钱二千贯,欲以诱胁尽令应募,何如直添重难月给,令招募得行。乞促招阙额长名衙前刻期须足,如合增钱雇募,上之监司,议定即行。役率以二年为一番,向来尚许一户歇役不及三番,则令雇募,是欲百姓空閒六年。今忽减作二年。幸六色钱足用有馀,正可加添番数,而乃减番添役,农民皆纷然妄谓朝廷移此钱他之。虽云量留一分备用,若有馀剩数,却量减下无丁户及女户所敷役钱,此乃空言无实。丁口、产税开收增减,年年不同,如何前知来年应役而预为桩科。若亟行减下,临期不足,又须增取,吏缘为奸,不可胜防矣。大抵六色钱以免役取,当于雇役乎尽之,然后名正而人服。惟有一事不得不虑:州县六色钱多少不同,若各随多少以为之用,则敷钱多处,役户优閒太久,六色人户反觉敷钱数多。欲乞今后六色钱常存一年备用之数,而会计岁所当用,以赢馀而通一路,酌人户贫富、色役多少预行品配,以一路六色钱通融分给,令州县尽用雇人,以本处色役轻重为先后。如此则钱均而无弊,雇人稍广,中户渐苏,则差役良法可以久行而不变矣。是时,论役法未便者甚众。五年,再诏中书舍人王岩叟、枢密都承旨韩川、谏议大夫点检户曹文字刘安世同看详利害。户部请:河北、河东、陕西乡差衙前,以投募人所得雇直为则,而减半给之。投名衙前惟差耆长,他投皆免。
元祐六年,始定役法兼行田募之法。又议准助军粮草支移,及灾伤折变。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六年,三省援三路投募衙前役例,概行他路。诏:凡投募人免其户二等已下色役,乡差人户悉用投名人代之,愿长投募者听。又诏:诸州衙前已许量支雇直、餐钱,虑费广难支,转运、提刑司其随土俗参酌立定优重分数及月给餐钱,用支酬额钱给之,不得过旧法元数。州役之应乡差者,若一乡人户终役皆未及四年,许以助役钱募人为之。总计一州雇直,其助役钱不足用,即于户狭役烦乡分先与雇代一役,役竟按籍复差如初。诸州岁计助役钱常留一分外,以雇直对计,或阙或剩,提刑司通一路移用。应差诸县手力,合一乡休役皆不及三年者,亦许用助役钱雇募;既终一役,别有閒及三年者,复行差法。诸州县置差役都鼠尾簿,取民户税产、物力高下差取,分五等排定,而疏其色役年月及其更代人姓名于逐户之下。每遇差役,即按籍自上而下,吏毋得移窜先后。坊场、河渡钱以雇衙前而有宽剩,亦令补助其馀役人。三省言:朝廷审定民役,差募兼行,斟酌补除,极为详备;而州县不尽用助役钱募人,以补频役之地。今括具纲目,下之州县,使恪承之。其一曰:应差之户,三等以上许休役四年,四等以下许休役六年。若户少无与更代,卸役不及应閒年数,即用助役钱募人代役以足之。其二曰:狭乡之县役人,除衙前州胥许雇、此丁直差不雇外,凡州县役人皆许招募,以就募月日补除应差而閒不及四年、六年之人,使及年数。每县通计应差、应募役数若干,立定二额:差者讫役,以应差人承之;雇者有阙,别募人充数。二额悉已立定,如户力应升应降,须俟三年造簿日按籍别定;未应造簿,止凭定额为准。若本等户少,不充州县合役之数,即用次等户之物力及本等七分者为之。其三曰:宽乡之县,除已雇衙前、州胥外,馀役皆以序按差。其四曰:官雇弓手,先雇尝充弓手之人,如不足,以武勇有雇籍者充。他役人愿就雇,其选受亦如之。其五曰:壮丁皆按户版簿名次实轮充役,半年而更。其六曰:一州一路有狭乡役频县分,募钱不足,提刑司以一路助役宽剩钱通融移用;又不足,以坊场、河渡宽剩钱给之。仍通纽一岁应用支酬衙前之类费钱若干,而十分率之,每年于宽剩数内更留二分,以备支酬衙前之类,桩留至五年,通迭一全年宽剩总额,即止不桩;又不足,户部以别路逐色宽剩钱移用以补足之。其七曰:助钱岁岁桩留一分,每及五分止,或时支用,即随拨补,使常足五分之数。其八曰:军人应差迓送者,本以代有雇钱役人,其沿迓送军人有费,提刑司计数归之转运司。其九曰:重役人应替而愿仍就募者,许给雇钱受役。其十曰:役人须有税产乃得就募。其有荫应赎及曾犯徙刑,虽愿募不雇。若工艺人,须有赀产人二户任之。雇直虽多,皆不得加于旧法已募之数。其十一曰:陕西镇戍德顺军、熙州衙前,皆受田于官以当募直,内地户愿如其法应田募者听之,仍以坊场、河渡补还转运司合输租课。凡县,岁具色役轻重、乡分宽狭、凡役雇直有无馀欠,各以其实枚别而上之州。州上监司,监司聚议,连书上户部。仍别具一路移用及宽剩县分钱数,致之户部。先是,收到官田,尝令:田已籍于官及见佃人逃亡,悉拘入之,留充雇募衙前。至是,遂参行田募之法。
按《文献通考》:六年,用有司议,河东助军粮草支移,无得输三百里。灾伤五分以上,免其折变。
元祐七年十一月癸巳,诏民罹亲丧者,户以差等与免徭。
按《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元祐八年,诏耆长壮丁役期已足,不许连续为之。三等以下户,父母丧,除役。三等以上户,量纳役钱。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八年,诏:耆长、壮丁役期已足,不许连续为之。盖知其利于赇请,不愿更罢故也。民有执父母丧而应在役者,三等以下户除之,三等以上户令量纳役钱,在户钱十分止责输三分,服除日仍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