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十五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五
北魏〈道武帝天兴三则 明元帝永兴一则 神瑞一则 泰常五则 太武帝始光二则 延和一则 太延一则 太平真君一则 文成帝兴安一则 太安一则 和平二则 献文帝一则 孝文帝延兴二则 承明一则 太和十二则 宣武帝景明一则 正始二则 延昌一则 孝明帝一则 孝明帝熙平二则 神龟一则 正光二则 孝昌二则 武泰一则 孝庄帝永安一则 前废帝普泰一则 出帝太昌一则 孝静帝天平一则 兴和二则 武定二则 文帝大统一则 恭帝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四则 武成帝河清一则 后主天统二则 武平一则〉
北周〈孝闵帝一则 武帝保定二则 天和一则 建德四则 宣帝大成一则 大象一则〉
隋〈文帝开皇八则 炀帝大业七则〉
北魏〈道武帝天兴三则 明元帝永兴一则 神瑞一则 泰常五则 太武帝始光二则 延和一则 太延一则 太平真君一则 文成帝兴安一则 太安一则 和平二则 献文帝一则 孝文帝延兴二则 承明一则 太和十二则 宣武帝景明一则 正始二则 延昌一则 孝明帝一则 孝明帝熙平二则 神龟一则 正光二则 孝昌二则 武泰一则 孝庄帝永安一则 前废帝普泰一则 出帝太昌一则 孝静帝天平一则 兴和二则 武定二则 文帝大统一则 恭帝一则〉
北齐〈文宣帝天保四则 武成帝河清一则 后主天统二则 武平一则〉
北周〈孝闵帝一则 武帝保定二则 天和一则 建德四则 宣帝大成一则 大象一则〉
隋〈文帝开皇八则 炀帝大业七则〉
食货典第一百十五卷
赋役部汇考五
北魏
道武帝天兴元年春正月,车驾自邺还中山。诏大军所经州郡,复赀租一年,除山东民租赋之半。按《魏书·道武帝本纪》云云。
天兴二年八月,除州郡民租赋之半。
按《魏书·道武帝本纪》云云。
天兴 年,诏采诸漏户令输纶绵。
按《魏书·道武帝本纪》不载。按《杜佑·通典》:天兴中,诏采诸漏户,令输纶绵。自后诸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甚众,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同,户口错乱。
明元帝永兴五年春正月乙酉,诏诸州六十户出戎马一匹。
按《魏书·明元帝本纪》云云。
神瑞二年,诏刺史守宰赀调悬,违者谪出家财,复临幸处田租。
按《魏书·明元帝本纪》:神瑞二年三月,诏曰:刺史守宰,率多逋慢,前后怠惰,数加督罚,犹不悛改。今年赀调悬违者,谪出家财充之,不听徵发于民。六月丁卯,幸赤城,亲见长老,问民疾苦,复租一年。南次石亭,幸上谷,问百年,访贤俊,复田租之半。秋七月,还宫,复所过田租之半。
泰常二年,复西山丁零诸州租税。
按《魏书·明元帝本纪》:泰常二年,十有一月,长孙嵩等诸军至乐平。诏嵩遣娥清、周几等与叔孙建讨西山丁零翟蜀、洛支等,悉灭馀党而还。复诸州租税。泰常三年三月庚戌,幸西宫。以范阳去年水,复其租税。八月,雁门、河内大雨水,复其租税。九月甲寅,诏诸州调民租,户五十石,积于定、相、冀三州。
按《魏书·明元帝本纪》云云。
泰常四年,诏车驾所过,令民无出今年田租。
按《魏书·明元帝本纪》:四年夏四月辛巳,南巡,幸雁门。赐所过无出今年租赋。五月庚寅朔,观渔于灅水。己亥,车驾还宫。复所过一年租赋。八月辛未,东巡。遣使祭恒岳。甲申,车驾还宫。所过复一年田租。
泰常六年,调民二十户输马牛各一。又制六部民羊满百者,输戎马一匹。
按《魏书·明元帝本纪》:六年二月,调民二十户输戎马一匹、大牛一头。三月乙亥,制六部民,羊满百口输戎马一匹。
泰常七年九月辛酉,幸桥山。冬十月甲戌,车驾还宫,复所过田租之半。
按《魏书·明元帝本纪》云云。
太武帝始光三年,诏罢一切杂营户,以属郡县。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世祖即位,开拓四海,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纳其方贡以充仓廪,收其货物以实库藏,又于岁时取鸟兽之登于俎用者,以牣膳府。先是,禁网疏阔,民多逃隐。天兴中,诏采诸漏户,令输纶绵。自后诸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甚众。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隶守宰,赋役不周,户口错乱。始光三年诏一切罢之,以属郡县。按《仇洛齐传》:洛齐生而非男。拜武卫将军,迁给事黄门侍郎。魏初禁网疏阔,民户隐匿漏脱者多。东州既平,绫罗户民乐葵因是请采漏户,供为纶绵。自后逃户占为细茧罗縠者非一。于是杂、营户帅遍于天下,不属守宰,发赋轻易,民多私附,户口错乱。不可检括。洛齐奏议罢之,一属郡县。
始光四年,十有二月,行幸中山。癸卯,车驾还宫,复所过田租之半。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云云。
延和三年,诏州郡定民贫富为三等,中下者赐复有差。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延和三年二月戊寅,诏曰:朕承统之始,群凶纵逸,四方未宾,所在逆僭。蠕蠕陆梁于漠北,铁弗肆虐于三秦。是以旰食忘寝,抵掌扼腕,期在扫清逋残,宁济万宇。故频年屡征,有事西北,运输之役,百姓勤劳,废失农业,遭离水旱,致使生民贫富不均,未得家给人足,或有寒穷不能自赡者,朕甚悯焉。今四方顺轨,兵革渐宁,宜宽徭赋,与民休息。其令州郡县隐括贫富,以为三级,其富者租赋如常,中者复二年,下穷者复三年。刺史守宰当务尽平当,不得阿容以罔政治。明相宣约,咸使闻知。
太延三年二月乙卯,行幸幽州,存恤孤老,问民疾苦;还幸上谷,遂至代。所过复田租之半。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云云。
太平真君四年,复民赀赋三年,其田租岁输如常。
按《魏书·太武帝本纪》:太平真君四年六月庚寅,诏曰:朕承天子民,忧理万国,欲令百姓家给人足,兴于礼义。而牧守令宰不能助朕宣扬恩德,勤恤民隐,至乃侵夺其产,加以残虐,非所以为治也。今复民赀赋三年,其田租岁输如常。牧守之徒,各厉精为治,劝课农桑,不得妄有徵发;有司弹纠,勿有所纵。
文成帝兴安二年春正月癸未,诏与民杂调十五。
按《魏书·文成帝本纪》云云。
太安四年,诏自今常调不充、民不安业,宰民者加以死罪。
按《魏书·文成帝本纪》:太安四年五月壬戌,诏曰:朕即阼至今,屡下宽大之旨,蠲除烦苛,去诸不急,欲令物获其所,人安其业。而牧守百里,不能宣扬恩意,求欲无厌,断截官物以入于己,使课调悬少,而深文极墨,委罪于民。苟求免咎,曾不改惧。国家之制,赋役乃轻;比年已来,杂调减省。而所在州郡,咸有逋悬,非在职之官绥导失所,贪秽过度,谁使之然。自今常调不充,民不安业,宰民之徒,加以死罪。申告天下,称朕意焉。
和平四年,诏内外诸司,不得擅有召役。免定、相二州田租。
按《魏书·文成帝本纪》:和平四年三月乙巳,诏曰:朕宪章旧典,分职设官,欲令敷扬治化,缉熙庶绩。然在职之人,皆蒙显擢,委以事任,当厉己竭诚,务省徭役,使兵民优逸,家给人赡。今内外诸司、州镇守宰,侵使兵民,劳役非一。自今擅有召役,逼雇不程,皆论同枉法。冬十月,以定、相二州霣霜杀稼,免民田租。
和平六年,献文帝即位。诏杂调一以与民。
按《魏书·献文帝本纪》:六年五月甲辰,即皇帝位。六月乙丑,诏曰:夫赋敛烦则民财匮,课调轻则用不足,是以十一而税,颂声作矣。先朝榷其轻重,以惠百姓。朕承洪业,上惟祖宗之休命,夙兴待旦,惟民之恤,欲令天下同于逸豫。而徭赋不息,将何以塞烦去苛,拯济黎元者哉。今兵革不起,畜积有馀,诸有杂调,一以与民。
献文帝 年,始因民贫富,定租为三等九品之制,罢杂调。
按《魏书·献文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显祖即位,亲行俭素,率先公卿,思所以赈益黎庶。至天安、皇兴间,岁频大旱,绢匹迁。言刘或淮北青、冀、徐、兖、司五州告乱请降,命将率众以援之。既临其境,青冀怀贰,进军围之,数年乃拔。山东之民咸勤于征戍转运,帝深以为念。遂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先是太安中,高宗以常赋之外杂调十五,颇为烦重,将与除之。尚书毛法仁曰:此是军国资用,今顿罢之,臣愚以为不可。帝曰:使地利无穷,民力不竭,百姓有馀,吾孰与不足。遂免之。未几,复调如前,至是乃终罢焉。于是赋敛稍轻,民复赡矣。
孝文帝延兴三年,定河南六州租税,复贫不能自存者杂徭。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延兴三年秋七月,诏河南六州之民,户收绢一匹,绵一斤,租三十石。冬十月,诏州郡之民,十丁取一以充行,户收租五十石,以备军粮。十有一月戊寅,诏以河南七州牧守多不奉法,致新邦之民莫能上达,遣使者观风察狱,黜陟幽明。其有鳏寡孤独贫不自存者,复其杂徭。
延兴五年夏四月癸未,诏天下赋调,县专督集,牧守对检送京师,违者免所居官。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承明元年八月甲申,以长安二蚕多死,丐民岁赋之半。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元年冬十月,诏七十已上一子不从役。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四年,赐天下贫户廪一年。又会京师耆老,复其家徭役。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四年四月甲申,赐天下贫人一户之内无杂财谷帛者廪一年。秋七月壬子,诏会京师耆老,赐锦䌽、衣服、米、面,复家人不徭役。
太和六年,复灵丘郡租调十五年,江淮七州常调三年。又遣使巡行遭水处,诏丐民租算。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六年二月辛卯,诏曰:灵丘郡土既褊塉,又诸州路冲,官私所经,供费非一。往年巡行,见其劳瘁,可复民租调十五年。乙未,诏曰:萧道成逆乱江淮,戎旗频举。七州之民既有征运之劳,深乖轻徭之义,朕甚悯之。其复常调三年。八月癸未朔,分遣大使,巡行天下遭水之处,丐民租赋。十有二月丁亥,诏曰:朕以寡薄,政缺平和,不能仰缉纬象,蠲兹六沴。去秋淫雨,洪水为灾,百姓嗷然,朕用嗟悯,故遣使者循方赈恤。而牧守不思利民之道,期于取办。爱毛反裘,甚无谓也。今课督未入及将来租算,一以丐之。有司勉加劝课,以要来穰,称朕意焉。
太和七年春正月丁卯,诏青、齐、光、东徐四州之民,户运仓粟二十万石,送瑕丘、琅邪,复租算一年。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八年,诏班禄民户增调粟帛,各随其土所出。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八年六月丁卯,诏曰:置官班禄,行之尚矣。《周礼》有食禄之典,二汉著受俸之秩。逮于魏晋,莫不聿稽往宪,以经纶治道。自中原丧乱,兹制中绝,先朝因循,未遑釐改。朕永鉴四方,求民之瘼,夙兴昧旦,至于忧勤。故宪章旧典,始班俸禄。罢诸商人,以简民事。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均预调为二匹之赋,即兼商用。虽有一时之烦,终克永逸之益。禄行之后,赃满一匹者死。变法改度,宜为更始,其大赦天下,与之惟新。按《食货志》: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禄,以品第各有差。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至是,户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为官司之禄。后增调外帛满二匹。所调各随其土所出。其司、冀、雍、华、定、相、秦、洛、豫、怀、兖、陕、徐、青、齐、济、南豫、东兖、东徐十九州,贡绵绢及丝;幽、平、并、肆、岐、泾、荆、凉、梁、汾、秦、安、营、豳、夏、光、郢、东秦,司州万年、雁门、上谷、灵丘、广宁、平凉郡,怀州邵郡上郡之长平、白水县,青州北海郡之胶东县、平昌郡之东武平昌县、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县,秦州河东之蒲坂、汾阴县,东徐州东莞郡之莒、诸、东莞县,雍州冯翊郡之连芍县、咸阳郡之宁夷县、北地郡之三原云阳铜官宜君县,华州华山郡之夏阳县,徐州北济郡之离狐丰县、东海郡之赣榆襄贲县,皆以麻布充税。
太和十年,始立三长定征调之法。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十年二月甲戌,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按《食货志》: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彊徵敛,倍于公赋。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彊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馀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工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以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书奏,诸官通议,称善者众。高祖从之,于是遣使者行其事。乃诏曰:夫任土错贡,所以通有无;井乘定赋,所以均劳逸。有无通则民财不匮,劳逸均则人乐其业。此自古之常道也。又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欲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是以三典所同,随世洿隆;贰监之行,从时损益。故郑侨复丘赋之术,邹人献盍彻之规。虽轻重不同,而当时俱适。自昔以来,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彊者并兼有馀,贫弱者糊口不足。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别。虽建九品之格,而丰埆之土未融;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致使淳化未树,民情偷薄。朕每思之,良怀深慨。今改旧从新,为里党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烦即简之要。初,百姓咸以为不若循常,豪富并兼者尤弗愿也。事施行后,计省昔十有馀倍。于是海内安之。按《李冲传》:冲迁内秘书令、南部给事中。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览而称善,引见公卿议之。中书令郑羲、秘书令高祐等曰:冲求立三长者,乃欲混天下一法。言似可用,事实难行。羲又曰:不信臣言,但试行之。事败之后,当知愚言之不谬。太尉元丕曰:臣谓此法若行,于公私有益。咸称方今有事之月,校比民户,新旧未分,民心劳怨。请过今秋,至冬闲月,徐乃遣使,于事为宜。冲曰:民者,冥也,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若不因调时,百姓徒知立长校户之勤,未见均徭省赋之益,心必生怨。宜及课调之月,令知赋税之均。既识其事,又得其利,因民之欲,为之易行。著作郎傅思益进曰:民俗既异,险易不同,九品差调,为日已久,一旦改法,恐成扰乱。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倖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群议虽有乖异,然惟以变法为难,更无异义。遂立三长,公私便之。
太和十一年五月甲午,诏复七庙子孙及外戚缌服已上,赋役无所与。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十二年,有司请立民屯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甄其正课并征戍杂役。从之。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二年,诏群臣求安民之术。有司上言:请析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都度支岁用之馀,各立官司,丰年籴贮于仓,时俭则加私之一,籴之于民。如此,民必力田以买绢,积财以取粟。官,年登则常积,岁凶则直给。又别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之一,以为屯民。相水陆之宜,断顷亩之数,以赃赎杂物市牛科给,令其肆力。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甄其正课并征戍杂役。行此二事,数年之中则谷积而民足矣。帝览而善之,寻施行焉。自此公私丰赡,虽时有水旱,不为灾也。
太和十八年十二月戊申,优复代迁之户租赋三岁。丁卯,诏缘路之民复田租一岁。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太和十九年,蠲复运漕士及梁降民,又复渡淮军士及梁州民田租。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十有九年夏四月丁未,曲赦徐豫二州,其运漕之士,复租赋三年。辛亥,诏萧鸾民降者,给复十五年。六月辛丑,诏复军士从驾渡淮者租赋三年。乙卯,曲赦梁州,复民田租三岁。
太和二十年,诏具岁中恒役状。又定司州民吏率力役之法。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二十年秋七月丁亥,诏轻徭薄赋,君人常理,岁中恒役,具以状闻。冬十月戊戌,以司州之民,十二夫调一吏,为四年更卒,岁开番假,以供公私力役。
太和二十二年,诏以穰民归顺,给复有差。又复二豫民田租一岁。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二十有二年二月辛未,诏以穰民首归大顺终始若一者,给复三十年,标其所居曰归义乡;次降者给复十五年。冬十月己酉朔,曲赦二豫殊死已下,复民田租一岁。
宣武帝景明二年,诏正调之外蠲一切损民者。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景明二年三月乙未朔,诏曰:比年以来,连有军旅,役务既多,百姓彫敝。宜时矜量,以拯民瘼。正调之外,诸妨害损民一时蠲罢。
正始元年九月丙午,诏诸州蠲停徭役,不得横有徵发。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云云。
正始四年十有二月戊午,诏兵士钟离没落者,复一房田租三年。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云云。
延昌二年,以地震蠲两河一年租赋。又丐洛阳、河阴二县租赋。
按《魏书·宣武帝本纪》:延昌二年冬十月,诏以恒、肆地震,民多死伤,蠲两河一年租赋。十有二月丙戌,丐洛阳、河阴二县租赋。乙巳,诏以恒、肆地震,民多离灾,其有课丁没尽、老幼单辛、家无受复者,各赐廪以接来稔。
孝明帝 年,谏议大夫张普惠上疏,言复徵绵麻,宜立严禁复本幅度,依太和之典。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不载。按《张普惠传》:孝明帝时,普惠转谏议大夫。以天下民调,幅度长广,尚书计奏,复徵绵麻,恐其劳民不堪命,上疏曰:伏闻尚书奏复绵麻之调,尊先皇之轨,夙宵惟度,忻战交集。何者。闻复高祖旧典,所以忻惟新;俱可复而不复,所以战违法。仰惟高祖废大斗、去长尺、改重秤,所以爱万姓,从薄赋。知军国须绵麻之用,故云幅度之间,亿兆应有绵麻之利,故绢上税绵八两,布上税麻十五斤。万姓得废大斗、去长尺、改重秤,荷轻赋之饶,不适于绵麻而已,故歌舞以供其职,奔走以役其勤。天子信于上,亿兆乐于下。故《易》曰:悦以使民,民忘其劳。此之谓也。自兹以降,渐渐长阔,百姓嗟怨,闻于朝野。伏惟皇太后未临朝之前,陛下居谅闇之日,宰辅不寻其本,知天下之怨绵麻,不察其幅广、度长、秤重、斗大,革其所弊,存其可存,而特放绵麻之调,以悦天下之心,此所谓悦之不以道,愚臣所以未悦者也。尚书既知国少绵麻,不惟法度之〈阙〉易,民言之可畏,便欲去天下之大信,弃已行之成诏,追前之非,遂后之失,奏求还复绵麻,以充国用。不思库中大有绵麻,而群官共窃之。愚臣以为于理未尽。何者。今宫人请调度,造衣物,必度忖秤量。绢布,疋有尺丈之盈,一犹不计其广;丝绵,斤兼百铢之剩,未闻依律罪州郡。若一疋之滥,一斤之恶,则鞭户主,连三长,此所以教民以贪者也。今百官请俸,人乐长阔,并欲厚重,无复准极。得长阔厚重者,便云其州能调,绢布精阔且长,横发美誉,以乱视听;不闻嫌长恶广,求计还官者。此百司所以仰负圣明也。今若必复绵麻者,谓宜先令四海知其所由,明立严禁,复本幅度,新绵麻之典,依太和之税。其在库绢布并及丝绵,不依典制者,请遣一尚书与太府卿、左右藏令,依今官度、官秤,计其斤两、广长,折给请俸之人。总常俸之数,千俸所出,以布绵麻,亦应其一岁之用。使天下知二圣之心,爱民惜法如此,则高祖之轨中兴于神龟,明明慈信照布于无穷,则孰不幸甚。伏愿亮臣悾悾之至,下慰苍生之心。
熙平元年秋七月丙子,诏兵士征硖石者复租赋一年。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云云。
熙平二年,诏兵士战没者给复有差。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熙平二年五月辛酉,诏曰:扬州硖石、荆山、新淮、酂城兵士战没者,追给敛财,复一房五年;若无妻子,复其家一人二年。身被三疮,赏一阶;虽一疮而四体废落者,亦同此赏。
神龟元年,以杂役户冒入清流,诏所在职人五人相保。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神龟元年春正月庚辰,诏以杂役之户或冒入清流,所在职人皆五人相保,无人在保者夺官还役。
正光元年,诏以炎旱,蠲赋役之不便于民者。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正光元年五月癸未,诏曰:攘灾招应,修政为本,民乃神主,实宜率先。刺史守令与朕共治天下,宜哀矜勿喜,视民如伤。况今炎旱历时,万姓彫敝,而不抚恤穷冤,理决庶狱。可严敕州郡,善加绥隐,务尽聪明,加之祗肃,必使事允人神,时致灵应。其赋役不便于民者,具以状闻,便当蠲罢。
正光 年,预徵天下六年租调。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正光后,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国用不足,预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徵之。百姓怨苦,民不堪命。有司奏断百官常给之酒,计一岁所省合米五万三千五十四斛九升,孽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万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时郊庙、百神群祀依式供营,远蕃使客不在断限。尔后寇贼转众,诸将出征,相继奔败,所亡器械资粮不可胜数,而关西丧失尤甚,帑藏益以空竭。有司又奏内外百官及诸蕃客廪食及肉悉二分减一,计终岁省肉百五十九万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万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孝昌元年九月乙卯,诏减天下诸调之半。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云云。
孝昌二年,加税京师田租及市人店舍。
按《魏书·孝明帝本纪》:二年十有一月丙午,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升。闰月,税市人出入者各一钱,店舍为五等。
按《册府元龟》:是时,辛穆为汝阳太守,值水涝民饥,上表请轻租赋。孝明从之,遂敕汝阳一郡,听以小绢为调。
武泰元年,孝庄帝即位,复天下租役三年,定租输三等九品之制。
按《魏书·孝庄帝本纪》:武泰元年夏四月戊戌,即帝位。辛丑,改武泰为建义元年。复天下租役三年。九月乙亥,改为永安元年。
按《杜佑·通典》:庄帝即位,因人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内纳粟,千里外纳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
孝庄帝永安三年冬十月丁卯,诏兵士给复三年。
按《魏书·孝庄帝本纪》云云。
前废帝普泰元年,诏废税市税盐官。定杂户贷赐及天下调绢。
按《魏书·前废帝本纪》:帝升极,诏改建明二年为普泰元年。其税市及税盐之官,可悉废之。百杂之户,贷赐民名,官任仍旧。天下调绢,四百一疋。
出帝太昌元年,诏今岁租调两收一丐来年复旧。
按《魏书·出帝本纪》:太昌元年六月丙戌,诏曰:间者,凶权诞恣,法令变常;遂立夷貊轻赋,冀收天下之意;随以箕敛之重,终纳十倍之征。掩目捕雀,何能过此。朕属念蒸黎,无忘寝食。加田桑始事,生业未滋,若顿依常格,或不周展。今岁租调,且两收一丐,来年复旧。
孝静帝天平元年,给复从迁户有差又立诸州调绢仓贮之式。
按《魏书·孝静帝本纪》:天平元年冬十月丙子,车驾北迁于邺。诏从迁之户,百官给复三复聊生。寻而六镇扰乱,相率内徙,寓食于齐、晋之郊。齐神武因之,以成大业。魏武西迁,连年战争,河、洛之间,又并空竭。天平元年,迁都于邺,出粟一百三十万石,以振贫人。是时六坊之众,从武帝而西者,不能万人,馀皆北徙,并给常廪,春秋二时赐帛,以供衣服之费。常调之外,逐丰稔之处,折绢籴粟,以充国储。于诸州缘河津济,皆官仓贮积,以拟漕运。于沧、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盐官,以煮盐,每岁收钱,军国之资,得以周赡。自是之后,仓廪充实,虽有水旱凶饥之处,皆仰开仓以振之。按《杜佑·通典》:孝静帝天平初,诸州调绢不依旧式。
兴和元年九月甲子,发畿内民夫十万人城邺城,四十日罢。十有一月癸亥,筑城之夫年,安居人五年。
按《隋书·食货志》:魏自承安之后,政道陵夷,寇乱实繁,农商失业。官有徵代,皆权调于人,犹不足以相资奉,乃令所在迭相纠发,百姓愁怨,无,给复一年。
按《魏书·孝静帝本纪》云云。
兴和三年,诏调绢以四十尺为度。
按《魏书·孝静帝本纪》不载。按《杜佑·通典》:兴和三年,各班海内,悉以四十尺为度,天下利焉。
武定二年,括无籍户以入租调。
按《魏书·孝静帝本纪》:武定二年冬十月丁巳,太保孙腾、大司马高隆之各为括户大使,凡获逃户六十馀万。
按《隋书·食货志》:元象、兴和之中,频岁大穰,谷斛至九钱。是时法网宽弛,百姓多离旧居,阙于徭赋。神武乃命孙腾、高隆之分括无籍之户,得六十馀万。于是侨居者各勒还本属,是后租调之入有加焉。
武定 年,命辛术略淮南地,其新附州郡,俱羁縻轻税。
按《魏书·孝静帝本纪》不载。按《隋书·食货志》:文襄嗣业,侯景背叛,河南之地。困于兵革。寻而侯景乱梁,乃命行台辛术,略有淮南之地。其新附州郡,羁縻轻税而已。
文帝大统十年,苏绰请均赋役诏行之。
按《周书·文帝本纪》:大统十年秋七月,魏帝以太祖前后所上二十四条及十二条新制,方为中兴永式。乃命尚书苏绰更损益之,总为五卷,班于天下。于是搜简贤才,以为牧守令长,皆依新制而遣焉。数年之间,百姓便之。按《苏绰传》:十年,授大行台度支尚书,领著作,兼司农卿。太祖方欲革易时政,务弘强国富民之道,故绰得尽其智能,赞成其事。减官员,置二长,并置屯田以资军国。又为六条诏书,奏施行之。其六,均赋役,曰: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明先王必以财聚人,以仁守位。国而无财,位不可守。是故五三以来,皆有征税之法。虽轻重不同,而济用一也。今逆寇未平,军用资广,虽未遑减省,以恤民瘼,然令平均,使下无匮。夫平均者,不舍豪强而徵贫弱,不纵奸巧而困愚拙,此之谓均也。故圣人曰:盖均无贫。然财货之生,其功不易。织纴纺绩,起于有渐,非旬日之间,所可造次。必须劝课,使预营理。绢乡先事织纴,麻土早修纺绩。先时而备,至时而输,故王赋获供,下民无困。如其不预劝戒,临时迫切,复恐稽缓,以为已过,捶扑交至,取办目前。富商大贾,缘兹射利,有者从之贵买,无者举之与息。输税之民,于是弊矣。租税之时,虽有大式,至于斟酌贫富,差次先后,皆事起于正长,而系之于守令。若斟酌得所,则政和而民悦;若检理无方,则吏奸而民怨。又差发徭役,多不存意。致令贫弱者或重徭而远戍,富强者或轻使而近防。守令用怀如此,不存恤民之心,皆王政之罪人也。太祖甚重之,常置诸座右。又令百司习诵之。其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
恭帝三年,始定赋役之政,各设专官掌之。
按《周书·文帝本纪》:恭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礼》,建六官。以太祖为太师、大冢宰,柱国,太祖以汉魏官繁,思革前弊。大统中,乃命苏绰、卢辩依周制改创其事,寻亦置六卿官,然为撰次未成,众务犹归台阁。至是始毕,乃命行之。
按《隋书·食货志》:后周太祖作相,创制六官。载师掌任土之法,辨夫家田里之数,会六畜车乘之稽,审赋役敛弛之节,制畿疆修广之域,颁施惠之要,审牧产之政。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己上,宅五亩;口九以上,宅四亩,五口已下,宅二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司赋掌功赋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其赋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疋,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三之,皆以时徵焉。若艰凶札,则不徵其赋。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其人有年八十者,一子不从役,百年者,家不从役。废疾非人不养者,一人不从役。若凶札,又无力征。掌盐掌四盐之政令。一曰散盐,煮海以成之;二曰盬盐,引池以化之;三曰形盐,物地以出之;四曰饴盐,于戎以取之。凡盬盐形盐,每地为之禁,百姓取之,皆税焉。司仓掌辨九谷之物,以量国用。国用足,即蓄其馀,以待凶荒;不足则止。馀用足,则以粟贷人。春颁之,秋敛之。
北齐
文宣帝天保元年,诏复冀州、并州、青州诸郡有差。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天保元年六月辛巳,诏曰:冀州之渤海、长乐二郡,先帝始封之国,义旗初起之地。并州之太原、青州之齐郡,霸业所在,王命是基。君子有作,贵不忘本,思申恩洽,蠲复田租。齐郡、渤海可并复一年,长乐复二年,太原复三年。按《辛术传》:天保元年,侯景徵江西租税,术率诸军渡淮断之,烧其稻数百万石。
天保六年,发夫一百八十万人筑长城,自幽州北夏口至恒州,九百馀里。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云云。
天保九年,诏遇灾,诸郡免今年租赋。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九年秋七月戊申,诏赵、燕、瀛、定、南营五州及司州广平、清河二郡去年螽涝损田,兼春夏少雨,苗稼薄者,免今年租赋。
天保 年,始立九等之户。
按《北齐书·文宣帝本纪》不载。按《隋书·食货志》:始立九等之户,富者税其钱,贫者役其力。北兴长城之役,南有金陵之战,其后南征诸将,频岁陷没,士马死者以数十万计。重以修创台殿,所役甚广,而帝刑罚酷滥,吏道因而成奸,豪党兼并,户口益多隐漏。旧制,未娶者输半床租调,阳翟一郡,户至数万,籍多无妻。有司劾之,帝以为生事,由是奸欺尤甚。户口租调,十亡六七。是时用度转广,赐与无节,府藏之积,不足以供。乃减百官之禄,撤军人常廪,并省州郡县镇戍之职。又制刺史守宰行兼者,并不给干,以节国之费用。
武成帝河清三年,免水潦州及经周军处租,定力役受田之制。
按《北齐书·武成帝本纪》:河清三年闰九月乙未,诏遣十二使巡行水潦州,免其租调。十二月丁卯,帝至洛阳,免洛州经周军处一年租赋。
按《隋书·食货志》: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内执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受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王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年。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率人一床,调绢一疋,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垦租皆依贫富为三枭。其赋税常调,则少者直出上户,中者及中户,多者及下户。上枭输远处,中枭输次远,下枭输当州仓。三年一校焉。租入台者,五百里内输粟,五百里外输米。入州镇者,输粟。人欲输钱者,准上绢收钱。诸州郡皆别置富人仓。初立之日,准所领中下户口数,得支一年之粮,逐当州谷价贱时,斟量割当年义租充入。谷贵,下价粜之;贱则还用所粜之物,依价籴贮。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入农桑。自春及秋,男二十五已上,皆布田亩。桑蚕之月,妇女十五已上,皆营蚕桑。孟冬,刺史听审邦教之优劣,定殿最之科品。人有人力无牛,或有牛无力者,须令相便,皆得纳种。使地无遗利,人无游手焉。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一子使当田五十顷,岁终考其所入,以论褒贬。是时频岁大水,州郡多遇沈溺,谷价腾踊。朝廷遣使开仓,从贵价以粜之,而百姓无益,饥馑尤甚。重以疾疫相乘,死者十四五焉。
后主天统三年,蠲杂户之未尽免者一准平人又免并州一郡来年租赋。
按《北齐书·后主本纪》:天统三年九月己酉,太上皇帝诏:诸寺署所绾杂保户姓高者,天保之初虽有优敕,权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杂户,任属郡县,一准平人。十一月甲午,免并州居城、太原一郡来年租赋。天统五年,诏免河北诸州无两处租调。
按《北齐书·后主本纪》:五年秋七月戊申,诏使巡省河北诸州无两处,境内偏旱者优免租调。
武平 年,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
按《北齐书·后主本纪》不载。按《杜佑·通典》:后主天统中,劳役钜万,财用不给,乃减朝士禄料,诸曹粮膳及九州军人常赐以供之。武平之后,权幸并进,赐予无限,乃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
北周
孝闵帝元年,初除市门税。又以饥馑,免当州租。按《周书·孝闵帝本纪》:元年春正月甲辰,祠太社。初除市门税。三月壬子,诏曰:浙州去岁不登,厥民饥馑,朕用慜焉。其当州租输未毕者,悉宜免之。
武帝保定元年三月丙寅,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率岁一月役。
按《周书·武帝本纪》云云。
保定二年,给立功文武官租赋,免南阳宛县役租有差。
按《周书·武帝本纪》:二年夏四月癸亥,诏曰:比以寇难犹梗,九州未一,文武之官立功效者,虽锡以茅土,而未及租赋;诸柱国等勋德隆重,宜有优崇,各准别制。邑户听寄食他县。五月庚午,以山南众瑞并集,大赦天下,百官及军人,普汎二级。南阳宛县三足乌所集,免今年役及租赋之半。
天和五年免逋租悬调
按《周书·武帝本纪》:天和五年六月庚子,降宥罪人,并免逋租悬调等,以皇女生故也。
建德元年,诏宁民息役,自正调以外,无妄徵发。
按《周书·武帝本纪》:建德元年三月癸亥,诏曰:民亦劳止,则星动于天;作事不时,则石言于国。故知为政欲静,静在宁民;为治欲安,安在息役。顷兴造无度,徵发不已,加以频岁师旅,农亩废业。去秋灾蝗,年谷不登,民有散亡,家空杼轴。朕每旦恭己,夕惕兢怀。自今正调以外,无妄徵发。庶时殷俗阜,称朕意焉。
建德二年,除百姓县籍为侍官。
按《周书·武帝本纪》不载。按《杜佑·通典》:二年,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籍,后夏人半为兵矣。建德三年,给复荆襄等五州贫下户三年。
按《周书·武帝本纪》:三年十二月辛卯,诏荆、襄、安、延、夏五州总管内,有能率其从军者,授官各有差。其贫下户,给复三年。
建德四年,诏所在逋租,悬调兵役残功,并蠲免复东南道新附户三年。
按《周书·武帝本纪》:四年春正月壬申,诏曰:今阳和布气,品物资始,敬授民时,义兼敦劝。《诗》不云乎:弗躬弗亲,庶民弗信。刺史守令,宜亲劝农,百司分番,躬自率导。事非机要,并停至秋。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所在量加赈恤。逋租悬调,兵役残功,并宜蠲免。六月,诏东南道四总管内,自去年以来新附之户,给复三年。
宣帝大成元年,役兵起洛阳宫。
按《周书·宣帝本纪》:大成元年二月癸亥,发山东诸州兵,增一月功为四十五日役,起洛阳宫。役四万人。
大象二年,诏复江左新附民。
按《周书·宣帝本纪》:大象二年春正月乙卯,诏江左诸州新附民,给复二十年。初税入市者,人一钱。
隋
文帝开皇二年,创造新都定丁口授田赋役之制。按《隋书·文帝本纪》:开皇二年六月景申,诏左仆射高颎、将作大匠刘龙、钜鹿郡公贺娄子干、太府少卿高龙叉等创造新都。按《食货志》:高祖受禅,议迁都,发山东丁,毁造宫室。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及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男女三岁已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
开皇三年,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又为输籍定样定户上下。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正月,帝入新宫。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先是尚依周末之弊,官置酒坊收利,盐池盐井,皆禁百姓采用。至是罢酒坊,通盐池盐井与百姓共之,远近大悦。是时突厥犯塞,吐谷浑寇边,军旅数起,转输劳敝。帝乃令朔州总管赵仲卿,于长城以北大兴屯田,以实塞下。又于河西勒百姓立堡,营田积谷。京师置常平监。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规免租赋。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已下,兼令析籍,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计帐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高颎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徵纳,除注恒多,长吏肆情,文帐出没,复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遍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矣。时百姓承平日久,虽数遭水旱,而户口岁增。诸州调物,每岁河南自潼关,河北自蒲坂,达于京师,相属于路,昼夜不绝者数月。帝既躬履俭约,六宫咸服浣濯之衣。乘舆供御有故敝者,随令补用,皆不改作。非享燕之事,所食不过一肉而已。有司尝进乾姜,以布袋贮之,帝用为伤费,大加谴责。后进香,复以毡袋,因笞所司,以为后诫焉。由是内外率职,府帑充实,百官禄赐及赏功臣,皆出于丰厚焉。按《苏威传》:初,威父绰在西魏,以国用不足,为征税之法,颇称为重。既而叹曰:今所为者,正如张弓,非平世法也。后之君子,谁能弛乎。威闻其言,每以为己任。至是,威为民部尚书,奏减赋役,务从轻典,上悉从之。
开皇六年八月辛卯,关内七州旱,免其赋税。
按《隋书·文帝本纪》云云。
开皇九年,初置乡正里长,给复江表十年。馀州免当年租赋。
按《隋书·文帝本纪》:九年二月景申,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夏四月己亥,幸骊山,亲劳旋师。
按《食货志》:九年,陈平,帝亲御朱雀门劳凯旋师,因行庆赏。自门外夹道列牛帛之积,达于南郭,以次颁给。所费三百馀万段。帝以江表初定,给复十年。自馀诸州,并免当年租赋。
开皇十年六月辛酉,制:人年五十,免役收庸。
按《隋书·文帝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十年五月,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按通鉴作
免役收庸
〉
开皇十二年,诏河北、河东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十一年,江南又反,越国公杨素讨平之,师还,赐物甚广。其馀出师命赏,亦莫不优隆。十二年,有司上言,库藏皆满。帝曰:朕既薄赋于人,又大经赐用,何得尔也。对曰:用处常出,纳处常入。略计每年赐用至数百万段,曾无减损。于是乃更辟左藏之院,构屋以受之。下诏曰:既富而教,方知廉耻,宁积于人,无藏府库。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时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其年冬,帝命诸州考使议之。又令尚书以其事策问四方贡士,竟无长算。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
开皇十三年夏四月癸未,制战亡之家,给复一年。按《隋书·文帝本纪》云云。
开皇十八年秋七月壬申,诏以河南八州水,免其课役。
按《隋书·文帝本纪》云云。按《苏孝慈传》:孝慈为工部尚书。先是,以百寮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孝慈以为官民争利,非兴化之道,上表请罢之。
按《杜佑·通典》:十八年五月,高颎奏,诸州无课调处及诸州管户数少者,官人禄力,承前以来,恒出随近之州。今请于所管内计户徵税。帝从之。先是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生利,以给公用。六月,工部尚书苏孝慈等以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皆以公廨钱物出举兴生,唯利是求,烦扰百姓,奏皆给地以营农,回易取利皆禁止。十一月,诏外内诸司公廨在市回易及诸处兴生并听之,唯禁出举收利。
炀帝大业元年,给复诸州,并除妇人男子课丁。
按《隋书·炀帝本纪》:大业元年秋七月丁酉,制战亡之家给复十年。冬十月己丑,赦江淮已南。扬州给复五年,旧总管内给复三年。按《食货志》:炀帝即位,是时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男子以二十二成丁。
大业二年夏四月辛亥,上御端门,大赦,免天下今年租税。
按《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大业三年夏四月甲申,颁律令,大赦天下,关内给复三年。
按《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大业四年八月辛酉,亲祠恒岳,车驾所经郡县,免一年租调。九月辛巳,诏免长城役者一年租赋。
按《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大业五年三月己巳,车驾西巡河右。六月戊午,大赦天下。陇右诸郡,给复一年,行经之所,给复二年。按《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大业九年,制:骁果之家,蠲免赋役。又改博陵为高阳郡,给复一年。
按《隋书·炀帝本纪》:九年八月甲辰,制骁果之家蠲免赋役。闰九月己巳,幸博陵。冬十月乙酉,诏曰:博陵昔为定州,地居冲要,先皇历试所基,王化斯远,故以道冠豳风,义高姚邑。朕巡抚氓庶,爰届兹邦,瞻望郊廛,缅怀敬止,思所以宣播德泽,覃被下人,崇纪显号,式光令绪。可改博陵为高阳郡。赦境内死罪已下。给复一年。
大业 年,逆收数年之赋。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隋炀帝时,东西游幸,靡有定居,每以供费不给,逆收数年之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