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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一百十四卷目录
赋役部汇考四
晋〈武帝泰始三则 咸宁一则 太康六则 惠帝永平一则 永兴一则 元帝一则 元帝太兴二则 成帝咸和三则 咸康一则 穆帝永和一则 哀帝隆和一则 孝武帝宁康一则 太元五则 安帝义熙一则〉
宋〈武帝永初一则 文帝元嘉十二则 孝武帝孝建二则 大明六则 前废帝景和一则 明帝泰始三则 后废帝元徽四则 顺帝升明二则〉
南齐〈高帝建元四则 武帝永明九则 明帝建武三则 永泰一则 东昏侯永元一则 和帝中兴一则〉
梁〈武帝天监五则 普通三则 大通一则 大同四则 中大同一则 太清一则 元帝承圣二则〉
陈〈武帝永定二则 文帝天嘉一则 宣帝太建七则 后主至德一则 祯明一则〉
晋〈武帝泰始三则 咸宁一则 太康六则 惠帝永平一则 永兴一则 元帝一则 元帝太兴二则 成帝咸和三则 咸康一则 穆帝永和一则 哀帝隆和一则 孝武帝宁康一则 太元五则 安帝义熙一则〉
宋〈武帝永初一则 文帝元嘉十二则 孝武帝孝建二则 大明六则 前废帝景和一则 明帝泰始三则 后废帝元徽四则 顺帝升明二则〉
南齐〈高帝建元四则 武帝永明九则 明帝建武三则 永泰一则 东昏侯永元一则 和帝中兴一则〉
梁〈武帝天监五则 普通三则 大通一则 大同四则 中大同一则 太清一则 元帝承圣二则〉
陈〈武帝永定二则 文帝天嘉一则 宣帝太建七则 后主至德一则 祯明一则〉
食货典第一百十四卷
赋役部汇考四
晋武帝泰始六年秋七月丁酉,复陇右五郡遇寇害者租赋。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泰始七年闰五月,诏交趾三郡、南中诸郡,无出今年户调。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泰始八年六月景申,诏复陇右四郡遇寇害者田租。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咸宁元年二月,以将士应已娶者多,家有五女者给复。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太康元年,克吴,诏将吏渡江,复十年,百姓及百工复二十年,又除五女复。
按《晋书·武帝本纪》:太康元年二月,孙皓降。五月辛亥,封孙皓为归命侯,拜其太子为中郎,诸子为郎中。吴之旧望,随才擢叙。孙氏大将战亡之家徙于寿阳,将吏渡江复十年,百姓及百工复二十年。冬十月丁巳,除五女复。
太康三年冬十二月景申,诏四方水旱甚者无出田租。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太康四年秋七月景寅,兖州大水,复其田租。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太康五年秋七月戊申,任城、梁国、中山雨雹,伤秋稼。减天下户课三分之一。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太康六年春正月庚申朔,以比岁不登,免租贷宿负。八月景戌,减百姓绵绢三分之一。
按《晋书·武帝本纪》云云。
太康 年,诏王公田立限有差。又制户调之式官,以贵贱占田,荫衣、食客及佃客,皆以品之高卑为差。按《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平吴之后,有司又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槁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贲、持钑冗从武贲、命中武贲武骑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是时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
惠帝永平元年五月壬午,除天下户调绵绢。
按《晋书·惠帝本纪》云云。
永兴元年十二月丁亥,诏户调田租三分减一。
按《晋书·惠帝本纪》云云。
元帝 年,令州郡县任土所出,以为徵赋,而丁男女及田亩赋役,俱有制。
按《晋书·元帝本纪》不载。按《隋书·食货志》: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往往散居,无有土著,而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湿,无有蓄积之资。诸蛮陬俚洞,沾沐王化者,各随轻重,收其赕物,以裨国用。又岭外酋帅,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饶,雄于乡曲者,朝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历宋、齐、梁、陈,皆因而不改。其军国所须杂物,随土所出,临时折课市取,乃无恒法定令。列州郡县,制其任土所出,以为徵赋。其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浮浪人,乐输亦无定数,任量,准所输,终优于正课焉。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其田,亩税米二斗。盖大率如此。其度量,斗则三斗当今一斗,称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尺二寸当今一尺。
太兴三年,优复琅邪国人,准汉氏故事。
按《晋书·元帝本纪》:太兴三年秋七月丁亥,诏曰:先公武王、先考恭王临君琅邪四十馀年,惠泽加于百姓,遗爱结于人情。朕应天符,创基江表,兆庶宅心,襁负子来。琅邪国人在此者近有千户,今立为怀德县,统丹阳郡。昔汉高祖以沛为汤沐邑,光武亦复南顿,优复之科一依汉氏故事。
太兴四年,免中州良人为僮客者,以备征役。
按《晋书·元帝本纪》:四年五月庚申,诏曰: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凉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
成帝咸和元年春二月丁亥,大赦,改元,赐京师百里内复一年。
按《晋书·成帝本纪》云云。
咸和四年秋七月,诏复遭贼郡县租税。
按《晋书·成帝本纪》云云。
咸和五年六月癸巳,初税田,亩三升。
按《晋书·成帝本纪》云云。按《食货志》:五年,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
咸康二年二月,算军用税米,空悬五十馀万石,尚书褚裒已下免官。
按《晋书·成帝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咸康初,算度田税米,空悬五十馀万斛,尚书褚裒以下免官。
穆帝永和元年,皇太后诏,常调非军国所急者,停之。按《晋书·穆帝本纪》:永和元年九月景申,皇太后诏曰:今百姓劳弊,其共思详所以振恤之宜。及岁常调非
军国要急者,并宜停之。
哀帝隆和元年春正月甲寅,减田税亩收二升。
按《晋书·哀帝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同。
孝武帝宁康二年,除遭水郡租布有差。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宁康二年夏四月壬戌,皇太后诏曰:顷元象忒愆,上天表异,仰观斯变,震惧于怀。夫因变致休,自古之道,朕敢不剋意复心,以思厥中。又三吴奥壤,股肱望郡,而水旱并臻,百姓失业,夙夜惟忧,不能忘怀,宜时拯恤,救其彫困。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听除半年,受振贷者即以赐之。
太元元年,除度田收租之制,口税三斛。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太元元年秋七月乙巳,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米三斛,蠲在役之身。按《食货志》:同。〈按志系二年今从本纪〉
太元四年春正月辛酉,赦,郡县遭水旱者减租税。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太元五年,蠲逋税。
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五年六月甲子,以比岁荒俭,大赦,自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债,皆蠲除之。
太元八年十二月庚午,始增百姓税米,口五石。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八年,又增税米,口五石。至于末年,天下无事,时和年丰,百姓乐业,谷帛殷阜,几乎家给人足矣。
太元十七年春正月己巳朔,大赦,除逋租宿债。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安帝义熙八年,宋公诏租税调役,以见户为正,馀悉停省。
按《晋书·安帝本纪》不载。按《宋书·武帝本纪》:义熙八年十一月己卯,公至江陵,下书曰:夫去弊拯民,必存简恕,舍网修纲,虽烦易理。江、荆彫残,刑政多阙;顷年事故,绥抚未周。遂令百姓疲匮,岁月滋甚,财伤役困,虑不幸生。凋残之馀,而不减旧,刻剥徵求,不循政道。宰莅之司,或非良干,未能菲躬俭,苟求盈给,积习生常,渐不知改。近因戎役,来涉二州,践境亲民,愈见其瘼;思欲振其所急,恤其所苦。凡租税调役,悉宜以见户为正。州郡县屯田池塞,诸非军国所资,利入守宰者,今一切除之。州郡县吏,皆依尚书定制实户置。台调癸卯梓材,庚子皮毛,可悉停省,别量所出。巴陵均折度支,依旧兵运。原五岁刑已下,凡所质录贼家馀口,亦悉原放。
宋
武帝永初元年,诏复彭、沛、下邳三郡。按《宋书·武帝本纪》:永初元年八月戊辰,诏曰:彭、沛、下邳三郡,首事所基,情义缱绻,事由情奖,古今所同。彭城桑梓本乡,加隆攸在,优复之制,宜同丰、沛。其沛郡、下邳可复租布三十年。
文帝元嘉元年八月丁酉,即位,大赦天下,逋租宿债勿复收。己酉,诏减荆、湘二州今年租布之半。
按《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元嘉三年,遣使巡行四方,令郡县言损益。徐豁上表陈课民三事。上嘉之。
按《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徐豁传》:元嘉初,为始兴太守。三年,遣大使巡行四方。并使郡县各言损益。豁因表陈三事,其一曰:郡大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且十三岁儿,未堪田作,或是单迥,无相兼通,年及应输,便自逃逸,户口岁减,实此之由。谓宜更量课限,使得存立。今若减其米课,虽有交损,考之将来,理有深益。其二曰:郡领银民三百馀户,凿坑采砂,皆二三丈。功役既苦,不顾崩压,一岁之中,每有死者。官司检切,犹致逋违,老少相随,永绝农业;千有馀口,皆资他食,岂唯一夫不耕,或受其饥而已。所以岁有不稔,便致甚困。寻台邸用米,不异于银,谓宜准银课米,即事为便。其三曰:中宿县俚民课银,一子丁输南称半两。寻此县自不出银,又俚民皆巢居鸟语,不闲货易之宜,每至买银,为损已甚。又称两受入,易生奸巧,山俚愚怯,不辨自申,官所课甚轻,民以所输为剧。今若听计丁课米,公私兼利。在郡著绩,太祖嘉之。
元嘉四年,蠲丹徒今年租布。
按《宋书·文帝本纪》:四年二月乙卯,行幸丹徒,谒京陵。三月丙子,诏曰:丹徒桑梓绸缪,大业攸始,践境永怀,触感罔极。昔汉章南巡,加恩元氏,况情义二三,有兼曩日。思播遗泽,酬慰士民。其蠲此县今年租布。元嘉 年,以民十五六岁为半丁,十七岁为全丁。按《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王弘传》:太祖即位五年弘为卫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后上言: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能自营私及公,故以充役。而考之见事,犹或未尽。体有强弱,不皆称年。且在家自随,力所能堪,不容过苦。移之公役,动有定科,循吏隐恤,可无其患,庸宰守常,已有勤剧,况值苛政,岂可称言。乃有务在农役,增进年齿,孤远贫弱,其敝尤深。至令依寄无所,生死靡告,一身之切,逃窜求免,家人远讨,胎孕不育,巧避罗宪,实亦由之。今皇化惟新,四方无事,役召之,应存乎消息。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从之。
元嘉八年闰六月,扬州旱。乙巳,遣侍御史省狱讼,申调役。
按《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元嘉十二年八月乙亥,原遭水郡诸逋负。
按《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元嘉十七年,诏宽百姓赋役,如有不便,令即依事别言。
按《宋书·文帝本纪》:十七年十一月丁亥,诏曰:前所给扬、南徐二州百姓田粮种子,兖、南豫、青、徐诸州比年所宽租谷应督入者,悉除半。今半有不收处,都原之。凡诸逋债,优量申减。又州郡估税,所在市调,多有烦刻。山泽之利,犹或禁断;役召之品,遂及稚弱。诸如此比,伤治害民。自今咸依法令,务尽优允。如有不便,即依事别言,不得苟趣一时,以乖隐恤之旨。主者明加宣下,称朕意焉。
元嘉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亥,大赦天下,诸逋债在十九年以前,一切原除。去岁失收者,畴量申减。
按《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元嘉二十四年春正月甲戌,蠲建康、秣陵二县今年田租之半。
按《宋书·文帝本纪》云云。
元嘉二十六年,驾幸丹徒,蠲租有差。
按《宋书·文帝本纪》:二十六年二月己亥,车驾陆道幸丹徒,谒京陵。三月丁巳,诏复丹徒县侨旧今岁租布之半。行所经县,蠲田租之半。乙丑,申南北沛下邳三郡复。元嘉二十八年,蠲复流寓江淮者税调。
按《宋书·文帝本纪》:二十八年二月丙辰,索虏自盱眙奔走。癸酉,诏曰:猃狁孔炽,难及数州,眷言念之,寤寐兴悼。凶羯痍挫,迸迹远奔,彫伤之民,宜时振理。凡遭寇贼郡县,令还复居业,封尸掩骼,赈赡饥流。东作方始,务尽劝课。贷给之宜,事从优厚。其流寓江、淮者,并听即属,并蠲复税调。
元嘉三十年,孝武帝即位,蠲逋租并今年租税。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三十年四月己巳,即皇帝位。大赦天下。逋租宿债勿复收。五月甲午,曲赦京邑二百里内,并蠲今年租税。闰六月甲申,蠲寻阳、西阳郡租布三年。九月壬戌,新亭战亡者,复同京城。
孝武帝孝建元年秋七月丙辰,大赦。逋租宿债勿复收。是岁,始课南徐州侨民租。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孝建三年五月辛酉,制荆、徐、兖、豫、雍、青、冀七州统内,家有马一匹者,蠲复一丁。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云云。
大明三年,蠲荆州租布。又以竟陵王反,蠲王畿下贫之家,与行顿所由租一年。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大明三年二月,荆州饥。三月甲申,原田租布各有差。夏四月,竟陵王诞据广陵城反。秋七月己巳斩诞辛未,大赦。王畿下贫之家,与近行顿所由,并蠲租一年。
大明四年,原除逋租。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四年春正月乙亥,躬耕藉田,大赦天下。尚方徒系及逋租宿债,大明元年以前,一皆原除。
大明五年,制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五年二月癸巳,诏伐蛮之家,蠲租税之半。夏四月戊戌,诏:南徐、兖二州逋租未入者,可申至秋登。十二月甲戌,制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大明六年,除南兖州雍州逋租。
按《宋书·孝武帝本纪》:六年四月庚申,原除南兖州大明三年以前逋租。八月癸亥,原除雍州大明四年以前逋租。
大明七年,制听受杂物当租,又蠲诸州郡租税。按《宋书·孝武帝本纪》:七年二月甲寅,车驾巡南豫、南兖二州。壬寅,诏行幸所,无出今岁租布。其逋租馀债,勿复收。又诏蠲历阳郡租输三年。十一月丙子,曲赦。巡幸所经,详减今岁田租。壬寅,听受杂物当租。十二月丙午,行幸历阳。甲寅,蠲郡租十年。
大明八年闰五月庚申,前废帝即位。冬十月庚辰,原除扬、南徐州大明七年逋租。
按《宋书·前废帝本纪》云云。
前废帝景和元年八月丙戌,原除吴、吴兴、义兴、晋陵、琅邪五郡大明八年以前逋租。
按《宋书·前废帝本纪》云云。
明帝泰始二年十一月丙申,制使东土经荒流散,并各还本,蠲众调二年。
按《宋书·明帝本纪》云云。
泰始三年五月丙辰,宣太后崇宁陵禁内坟屋瘗迁徙者,给葬直,蠲复家丁。
按《宋书·明帝本纪》云云。
泰始四年夏四月己卯,复减郡县田租之半。
按《宋书·明帝本纪》云云。
后废帝元徽元年,诏察输违旧令役,非公限者,蠲改之。
按《宋书·后废帝本纪》:元徽元年九月壬午,诏曰:国赋氓税,盖有恒品,往属戎难,务先军实,徵课之宜,或乖昔准。湘、江二州,粮运偏积,调役既繁,庶徒弥扰。因循权政,容有未革,民单力弊,岁月愈甚。永言矜叹,情兼宵寐。可遣使到所,明加详察。其输违旧令,役非公限者,并即蠲改,具条以闻。
元徽二年,蠲停课役又诏节省。
按《宋书·后废帝本纪》:二年五月戊戌,原除江州逋债,其有课非常调、役为民蠹者,悉皆蠲停。诏曰:顷国赋多骞,公储罕给。近治戎虽浅,而军费已多,廪藏虚罄,难用驭远。宜矫革淫长,务在节俭。其供奉服御,悉就减撒,彫文靡丽,废而勿修。凡诸游费,一皆禁断,外可详为科格。
元徽三年,诏蠲贫民课调。
按《宋书·后废帝本纪》:三年夏四月,遣尚书郎到诸州检括民户,穷老尤贫者,蠲除课调;丁壮犹有生业,随宜宽申;赀财足以充限者,督令洗毕。
元徽四年七月丙申,原京邑二县元年以前逋调。按《宋书·后废帝本纪》云云。
顺帝升明元年,蠲雍州税调,又元年以前逋调。
按《宋书·顺帝本纪》:升明元年七月,雍州大水。八月壬子,遣使赈恤,蠲除税调。丁卯,原除元年以前逋调。升明二年二月戊子,蠲雍州缘沔居民前被水灾者租布三年。
按《宋书·顺帝本纪》云云。
南齐
高帝建元元年,赦逋租,又蠲复南兰陵、武进,减二吴义兴田租。按《南齐书·高帝本纪》:建元元年夏四月甲午,上即皇帝位,诏大赦天下。逋租宿债勿复收。秋七月丁巳,诏南兰陵桑梓本乡,长蠲租布;武进王业所基,复十年。九月辛丑,诏二吴、义兴三郡遭水,减今年田租。建元二年,诏蠲流民租税。丹阳等四郡遭水尤剧之县,详所除宥。又诏检校黄籍。
按《南齐书·高帝本纪》:二年二月甲午,诏江西北民避难流徙者,制遣还本,土蠲今年租税。单贫及孤老不能自存者,即听番籍,郡县押领。六月癸未,诏昔岁水旱,曲赦丹阳、二吴、义兴四郡遭水尤剧之县,元年以前,三调未充,虚列已毕,官长局吏应共偿备外,详所除宥。按《虞玩之传》:玩之迁骁骑将军,黄门郎,领本部中正。上患民间欺巧,及即位,敕玩之与骁骑将军傅坚意检定簿籍。建元二年,诏朝臣曰: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氓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增损三状,贸袭万端。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板,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编户齐家,少不如此。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虽却籍改书,终无得实。若约之以刑,则民伪已还;若绥之以德,则胜残未易。卿诸贤并深明治体,可各献嘉谋,以振浇化。又台坊访募,此制不近,优刻素定,閒剧有常。宋元嘉以前,兹役恒满,大明以后,乐补稍绝。或缘寇难频起,军荫易多,民庶从利,投坊者寡。然国经未变,朝纪恒存,相揆而言,隆替何速。比急病之洪源,晷景之切患,以何科算,革斯弊邪。玩之上表曰:宋元嘉二十七年八条取人,孝建元年书籍,众巧之所始也。元嘉中,故光禄大夫傅隆,年出七十,犹手自书籍,躬加隐校。隆何必有石建之慎,高柔之勤,盖以世属休明,服道修身故耳。今陛下日旰忘食,未明求衣,诏逮幽愚,谨陈妄说。古之共治天下,唯良二千石,今欲求治取正,其在勤明令长。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却归县。吏贪其赂,民肆其奸,奸弥深而却弥多,赂愈厚而答愈缓。自泰始三年至元徽四年,扬州等九郡四号黄籍,共却七万一千馀户。于今十一年矣,而所正者犹未四万。神州奥区,尚或如此,江、湘诸部,倍不可念。愚谓宜以元嘉二十七年籍为正。民惰法既久,今建元元年书籍,宜更立明科,一听首悔,迷而不反,依制必戮。使官长审自检校,必令明洗,然后上州,永以为正。若有虚昧,州县同咎。今户口多少,不减元嘉,而板籍顿阙,弊亦有以。自孝建已来,入勋者众,其中操干戈卫社稷者,三分殆无一焉。勋簿所领而诈注辞籍,浮游世要,非官长所拘录,复为不少。寻苏峻平后,庾亮就温峤永勋簿,而峤不与,以为陶侃所上,多非实录。寻物之怀私,无世不有,宋末落纽,此巧尤多。又将位既众,举恤为禄,实润甚微,而人领数万,如此二条,天下合役之身,已据其大半矣。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又生不长发,便谓为道,填街溢巷,是处皆然。或抱子并居,竟不编户,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属役无满,流亡不归,宁丧终身,疾病长卧。法令必行,自然竞反。又四镇戍将,有名寡实,随才部曲,无辨勇懦,署位借给,巫媪比肩,弥山满海,皆是私役。行货求位,其涂甚易,募役卑剧,何为投补。坊吏之所以尽,百里之所以单也。今但使募制明信,满复有期,民无径路,则坊可立表而盈矣。为治不患无制,患在不行,不患不行,患在不久。上省玩之表,纳之。乃别置板籍官,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数巧,以防懈怠。于是货赂因缘,籍注虽正,犹强推却,以充程限。
建元三年六月壬子,大赦,逋租宿债除减有差。按《南齐书·高帝本纪》云云。
建元四年,蠲复建元以来战亡之家租布二十年,杂役十年。武帝即位,诏免城直积逋。
按《南齐书·高帝本纪》:四年春正月癸亥,诏曰:比岁申威西北,义勇争先,殒气寇场,命尽王事。战亡蠲复,虽有恒典,主者遵用,每伤简薄。建元以来战亡,赏蠲租布二十年,杂役十年。其不得收尸,主军保押,亦同此例。二月,庚辰,诏元年以前逋责皆原除。按《武帝本纪》:四年三月,壬戌,太祖崩,上即位,大赦。癸酉,诏曰:城直之制,历代宜同,顷岁逋弛,遂以万计。虽在宪宜惩,而原心可亮。积年逋城,可悉原荡。自兹以后,申明旧科,有违纠裁。六月,戊戌,吴兴、义兴遭水县,蠲除租调。
武帝永明三年,诏蠲今年田租。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永明三年五月,乙未,诏曰:氓俗凋弊,于兹永久,虽年谷时登,而歉乏比室。凡单丁之身及茕独而秩养养孤者,并蠲今年田租。
永明四年,诏定扬、南徐,今年户租见布及来岁以后,诸州布直之制。又竟陵王启除逋租猥役。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四年五月,癸巳,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二取见布,一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按《竟陵王子良传》:永明四年,进号车骑将军。是时上新亲政,水旱不时。子良密启曰:臣思水潦成患,良田沃壤变为污泽。农政告祥,因高肆务,播植既周,继以旱虐。黔庶呼嗟,相视褫气。夫国资于民,民资于食,匪食匪民,何以能政。臣每一念此,寝不便席。本始中,郡国大旱,宣帝下诏除民租。今闻所在逋馀尚多,守宰严期,兼夜课切,新税力尚无从,故调于何取给。政当相驱为盗耳。愚谓逋租宜皆原除,少降停恩,微纾民命。自宋道无章,王风陵替,窃官假号,骈门连室。今左民所检,动以万数,渐渍之来,非复始适,一朝洗正,理致沸腾。小人之心,罔思前恩,董之以威,反怨后罚。兽穷则触,事在匪轻。齐有天下日浅,恩洽未布,一方或饥,当加优养。愚谓自可依源削除,未宜便充猥役。且部曹检校,诚存精密;令史奸黠,鲜不容情。情既有私,理或枉谬。耳目有限,群狡无极。变易是非,居然可见。详而后取,于事未迟。明诏深矜狱圄,恩文累地。今科网严重,称为峻察。负罪离愆,充积牢户。暑时郁蒸,加以金铁。聚忧之气,足感天和。民之多怨,非国福矣。顷土木之务,甚为殷广,虽役未及民,勤费已积。炎旱致灾,或由于此。皇明载远,书轨未一,缘淮带江,数州地耳。以魏方汉,犹一郡之譬,以今比古,复为远矣。何得不爱其民,缓其政,救其危,存其命哉。湘区奥密,蛮寇炽彊,如闻南师未能挫戮。百姓齐民,积年涂炭,疽食侵淫,边虞方重。交州夐绝一垂,实惟荒服,恃远后宾,固亦恒事。自青德启运,款关受职,置之度外,不足絓言。今县军远伐,经途万里,众寡事殊,客主势异,以逸待劳,全胜难必。又缘道调兵,以足军力,民丁乌合,事乖习锐。广州积岁无年,越州兵粮素乏,加以发借,必致恇扰。愚谓叔献所请,不宜听从;取乱侮亡,更俟后会。虽缓岁月,必有可禽之理,差息发动费役之劳。刘楷见甲以助湘中,威力既举,蚁寇自服。诏折租布,二分取钱。子良又启曰:臣一月入朝,六登玫陛,广殿稠人,裁奉颜色,纵有所怀,岂敢自达。比天眚亟见,地孽亟臻,民下妖讹,好生噂𠴲。谷价虽和,比室饥嗛;缣纩虽贱,骈门裸质。臣一念此,每入心骨。三吴奥区,地惟河、辅,百度所资,罕不自出,宜在蠲优,使其全富。而守宰相继,务在裒剋,围桑品屋,以准赀课,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民财产,要利一时。东郡使民,年无常限,在所相承,准令上直。每至州台使命,切求悬急,应充猥役,必由穷困。乃有畏失严期,自残躯命;亦有斩绝手足,以避徭役。生育弗起,殆为恒事。守长不务先富民而唯言益国,岂有民贫于下,而国富于上邪。又泉铸岁远,类多剪凿,江东大钱,十不一在。公家所受,必须轮郭,遂买本一千,加子七百,犹求请无地,棰革相继。寻完者为用,既不兼两,回复迁贸,会非委积,徒令小民每婴困苦。且钱帛相半,为制永久,或闻长宰须令输直,进违旧科,退容奸利。八属近县,既在京畿,发借徵调,实烦他邑。民特尤贫,连年失稔,草衣藿食,稍有流亡。今农政就兴,宜蒙赈给;若逋课未上,许以申原。兖豫二藩,虽曰旧镇,往属兵虞,累弃乡土。密迩寇庭,下无安志。编草结庵,不违凉暑。扶淮聚洛,靡有生向。俱禀人灵,独绝温饱,而赋敛多少,尚均沃实。谓凡在荒民,应加蠲减。又司市之要,自昔所难。顷来此役,不由才举,并条其重赀,许以贾衒。前人增估求侠,后人加税请代,如此轮回,终何纪极。兼复交关津要,共相唇齿,愚野未闲,必加陵诳,罪无大小,横没赀载。凡求试谷帛,类非廉谨,未解在事所以开容。夫狱讼惟平,画一在制。虽恩家得罪,必宜申宪;鼎姓贻愆,最合从网。若罚典惟加贱下,辟书必蠲世族,惧非先王立理之本。尚书列曹,上应乾象。如闻命议所出,先咨于都,都既下意,然后付郎,谨写关行。愚谓郎官尤宜推择。宋运告终,戎车屡驾,寄名军牒,动窃数等。故非分充朝,资奉殷积。广、越邦宰,梁、益郡邑,参差调补,实允事机。且此徒冗杂,罕遵王宪,严加廉视,随违弹斥,一二年间,可减大半。
永明五年,原丹阳属县逋租,蠲吴兴、义兴租调,又诏蠲调和市。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五年,秋,七月,戊申,诏丹阳属县建元四年以来至永明三年所逋田租,殊为不少。京甸之内,宜加优贷。其非中赀者,可悉原停。八月,乙亥,诏今夏雨水,吴兴、义兴二郡田农多伤,详蠲租调。九月,丙午,诏曰:善为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是以十一而税,周道克隆,开建常平,汉载惟穆。岱畎丝枲,浮汶来贡,杞梓皮革,必缘楚往。自水德将谢,丧乱弥多,师旅岁兴,饥馑代有。贫室尽于课调,泉贝倾于绝域。军国器用,动资四表,不因厥产,咸用九赋,虽有交𧵍之名,而无润私之实。民咨涂炭,实此之由。昔在开运,星纪未周,馀弊尚重。农桑不殷于曩日,粟帛轻贱于当年。工商罕兼金之储,匹夫多饥寒之患。良由圆法久废,上币稍寡。所谓民失其资,能无匮乎。凡下贫之家,可蠲三调二年。京师及四方出钱亿万,籴米谷丝绵之属,其和价以优黔首。远邦尝市杂物,非土俗所产者,皆悉停之。必是岁赋攸宜,都邑所乏,可见直和市,勿使逋刻。
永明六年,诏免北兖等八州逋租。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六年闰十月乙卯,诏曰北兖、北徐、豫、司、青、冀八州,边接疆场,民多悬罄,原永明以前所逋租调。
永明七年,诏免雍州逋租。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七年春,正月,戊申,诏曰:雍州频岁戎役,兼水旱为弊,原四年以前逋租。
永明八年,诏原诸州逋租。又诏自宋升明以前,皆听复。注黄籍谪戍者,各许还本。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八年秋,七月,癸亥,诏司、雍二州,比岁不稔,雍州八年以前、司州七年以前逋租悉原。汝南一郡复限更申五年。冬,十月,癸巳,原建元以前逋租。按《虞玩之传》:至世祖永明八年,谪巧者戍缘淮各十年,百姓怨望。世祖乃诏曰:夫简贵贱,辨尊卑者,莫不取信于黄籍。岂有假器滥荣,窃服非分。故所以澄革虚妄,式允旧章。然舋起前代,过非近失,既往之愆,不足追咎。自宋升明以前,皆听复注。其有谪役边疆,各许还本。此后有犯,严加剪治。
永明 年,定公田秩俸及佃客之数。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不载。按《杜佑·通典》:齐武帝时,豫章王嶷上表曰:宋氏以来,州郡秩俸及杂供给,多随土所出,无有定准。夫理在夙均,政由一典。伏寻郡县长尉俸禄之制,虽有定科,而其馀资给,复由风俗。臣谓宜使所在,各条件公田秩俸迎送旧典之外,守宰相承,有何供课。尚书精加勘覆,务存优衷,事在可通,宜颁,四方永为恒制。帝从之。
按《郑樵·通志》:武帝时,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官品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每品减五户,至第九品五户。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其典计,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参军、殿中监、监军、长史、司马、部曲督、关外侯、材官、议郎以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数中。官品第六以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举辇、迹禽、前驱、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虎贲、持椎斧武骑虎贲、持钑冗从虎贲、命中武骑,一人。其客皆注家籍。
永明十年原七年,前逋负。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十年春,正月,戊午,诏诸责负众逋七年以前,悉原除。高赀不在例。
永明十一年,原除三调众逋。郁林王即位,诏除诸逋减关市征赋。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十一年,五月,戊辰,诏曰:水旱成灾,谷稼伤弊,凡三调众逋,可同申至秋登。秋七月,丁巳,诏曰:水旱为灾,实伤农稼。江淮之间,仓廪既虚,遂草窃充斥,互相侵夺,依阻山湖,成此逋逃。曲赦南兖、兖、豫、司、徐五州,南豫州之历阳、谯、临江、庐江四郡,三调众逋宿债,并同原除。其缘淮及青、冀新附侨民,复除已讫更申五年。按《郁林王本纪》:十一年,立为皇太孙,居东宫。世祖崩,太孙即位。八月,壬午,诏曰:朕以寡薄,嗣膺宝政,对越灵命,钦若前图,思所以敬守成规,拱揖群后。哀荒在日,有懵大猷,宜育德振民,光昭睿范。凡逋三调及众债,在今年七月三十日前,悉同蠲除。其备偿封籍货鬻未售,亦皆还主。御府诸署池田邸冶,兴废沿事,本施一时,于今无用者,详所罢省。公宜权禁,一以还民,关市征赋,务从优减。
明帝建武元年冬,十月,癸亥,即皇帝位。诏:逋租宿债,换负官物,在建武元年以前,悉原除。
按《南齐书·明帝本纪》云云。
建武二年,蠲免诸州郡赋役。
按《南齐书·明帝本纪》:二年,三月,戊申,诏南徐州侨旧民丁,多充戎旅,蠲今年三课。己未,司州刺史萧诞与众军击虏,破之。诏雍、豫、司、南兖、徐五州遇寇之家,悉停今年税调。丙寅,停青州麦租。五月,甲午,寝庙成,诏监作长帅,可赐位一等,役身遣假一年,非役者蠲租同假限。十二月,丁酉,诏:吴、晋陵二郡失稔之乡,蠲三调有差。
建武四年,蠲民产子及新婚者调役一年。减所在结课宅田旧价。
按《南齐书·明帝本纪》:四年春,正月,壬寅,诏民产子者,蠲其父母调役一年,又赐米十斛。新婚者,蠲夫役一年。
按《册府元龟》:四年,诏所在结课屋宅田桑,可详减旧价。
永泰元年,蠲遇虏县租布。东昏侯即位,复除战死将
士有差。
按《南齐书·明帝本纪》:永泰元年,三月,丙午,蠲雍州遇虏之县租布。按《东昏侯本纪》:元年七月,己酉,即位。八月,丁巳,诏雍州将士与虏战死者,复除有差。
东昏侯永元元年,六月,甲子,诏原雍州今年三调。八月,乙巳,蠲京邑遇水资财漂荡者今年调税。
按《南齐书·东昏侯本纪》云云。
和帝中兴元年,复除东讨众军及诸向义之众。
按《南齐书·和帝本纪》:中兴元年夏,四月,戊辰,诏曰:荆、雍义举所基,实始王迹。君子劳心,细人尽力,宜加酬奖,副其乃诚。凡东讨众军及诸向义之众,可普复除。
梁
武帝天监元年夏四月丙寅,高祖即位。大赦,改元。诏逋布、口钱、宿债勿复收。辛未,诏复南兰陵武进县,依前代之科徵。按《梁书·武帝本纪》云云。
天监二年,诏量蠲东阳、信安、丰安三县课调。
按《梁书·武帝本纪》:二年六月丁亥,诏以东阳、信安、丰安三县水潦,漂损居民资业,遣使周履,量蠲课调。天监十六年,诏尤贫之家,勿收今年三调。
按《梁书·武帝本纪》:十六年春正月辛未,舆驾亲祀南郊,诏曰:朕当扆思治,政道未明,昧旦劬劳,亟移星纪。今太皞御气,勾芒首节,升中就阳,禋敬克展,务承天休,布兹和泽。尤贫之家,勿收今年三调。其无田业者,所在量宜赋给。若民有产子,即依格优蠲。孤老鳏寡不能自存,咸加赈恤。班下四方。诸州郡县,时理狱讼,勿使冤滞,并若亲览。
天监十七年,诏流移之民,蠲课三年。若有不乐还者,准旧课输。
按《梁书·武帝本纪》:十七年春正月丁巳,诏:凡天下之民,有流移他境,在天监十七年正月一日以前,可开恩半岁,悉听还本,蠲课三年。其流寓过远者,量加程日。若有不乐还者,即使著土籍为民,准旧课输。天监 年,以黄籍不上,纳沈约言,诏改定百家谱。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武帝时,所司奏南徐、江郢逋两年黄籍不上。帝纳尚书令沈约之言,诏改定百家谱。约上言曰: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化。此后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而尚书上省库籍,唯有宋元嘉中以来者。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谓之晋籍。自东西二库,既不系寻检,主者不复经怀,狗牵鼠齧,雨湿沾烂,解散于地,又无扃縢。此籍精详实,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条徵发,既立此科,苟有回避,奸伪互起,岁月滋广,以至于齐,于是东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而簿籍于此大坏矣。凡粗有衣食者,莫不互相因依,竞行奸货,落本早注,更书新籍。通官荣禄,随意高下。以新换故,不过用一万许钱。昨日卑微,今日仕伍。凡此奸巧并出,愚下不辨年号,不识官阶,或注义熙在宁康之前,或以崇安在元兴之后。此时无此府,此年无此国。元兴唯有三年,而猥称四年。又诏书甲子,不与长历相应。如此诡谬,万绪千端,校籍诸郎,亦所不觉不才,令史更何可言。且籍字既细,难为眼力,寻求巧伪,莫知所在,徒费日月,未有实验。假令兄弟三人,分为三籍,却一籍父祖官,其二初不被却同堂,从祖以下固自不论。诸如此例,难可悉数。或有应却而不却,不须却而却,所却既多,理无悉当,怀冤抱屈,非止百千。投辞请诉,充曹牣府。既难领理,交兴人怨。于是悉听复注,普停洗却。既蒙复注,则莫不成官。此盖核籍不精之巨弊也。臣谓宋齐二代,士庶不分,杂役减阙,职由于此。自元嘉以来,籍多假伪。景平以前,既不系检,凡此诸籍,得无巧换。今虽遗落,所存尚多。宜有徵验,可得信实。其永初、景平籍,宜移还上省,窃以为晋籍所馀,须加宝爱。若不留意,则还复散失矣。不识胄裔,非谓衣冠。凡诸此流,罕知其祖。假称高曾,莫非巧伪。质诸文籍,奸事立露。徵覆矫诈,为益实弘。又上省籍库,虽直郎题掌,而尽日料校,唯令史独入。籍既重宝,不可专委群细。若入库检籍之时,直郎直都应共监视,写籍皆于郎都。目前并皆掌置,私写私换,可以永绝。事毕,郎出,仍自题名臣,又以为巧伪既多,并称人士,百役不及,高卧私门。致令公私阙乏,是事不举。宜选史传学士,谙究流品者,为左人,即左人、尚书,专共校勘。所贵卑姓杂谱,以晋籍及宋永初、景平籍在下省者,对共雠校。若谱注通籍有卑杂,则条其巧谬,下在所科罚。帝以是留意谱籍,诏御史中丞王僧孺,改定百家谱。由是有令史书吏之职,谱局因此而置。始晋大元中,员外散骑侍郎贾弼好簿状,大披群族,所撰十八州、百一十六郡,合七百一十二卷,士庶略无遗阙。其子孙代传其业,宋王弘、刘湛并好其书,弘日对千客,不犯一人讳。湛为选曹,始撰百姓谱,以助铨序。伤于寡略。齐王俭复加,得繁省之衷。僧孺为八十卷,东南诸族,别为一部,不在百家之数。 按魏晋以来,最重世族,公家以此定选举,私门以此订婚姻。寒门之视华族,如冠履之不侔,则夫徭役贱事人之所惮,固宜其改窜冒伪,求自附流品,以为避免之计也。然徭役当视物力,虽世族在必免之例,而官之占田有广狭,泽之荫后有久近,若于此立法以限之,不劳而定矣。不此之务,而方欲改定谱籍,虽曰选谙究流品之人,为郎尚书以掌之,然伪冒之久者滋多,非敢于任怨者,谁肯澄汰。如杨佺期并韶,至以耻愤构逆乱,则澄汰亦岂易言哉。
普通元年春正月乙亥朔,改元,大赦。赐尤贫之家,勿收常调。
按《梁书·武帝本纪》云云。
普通二年,亲祠南郊。诏尤穷之家,勿收租赋。
按《梁书·武帝本纪》:二年春正月辛巳,诏曰:春司御气,虔恭报祀,陶匏克诚,苍璧礼备,思随乾覆,布兹亭育。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尤穷之家,勿收租赋。
普通六年三月丙午,赐新附民长复除。
按《梁书·武帝本纪》云云。
大通元年,诏流移之民蠲役五年。其尤贫者,勿收三调。
按《梁书·武帝本纪》:大通元年春正月辛未,舆驾亲祀南郊。诏曰:奉时昭事,虔荐苍璧,思承天德,惠此下民。凡因事去土,流移他境者,并听复宅业,蠲役五年。尤贫之家,勿收三调。
大同元年十一月癸亥,赐梁州归附者复除有差。
按《梁书·武帝本纪》云云。
大同四年八月甲辰,诏南兖、北徐、西徐、东徐、青、冀、南北青、武、仁、潼、睢等十二州,既经饥馑,曲赦逋租宿责,勿收今年三调。
按《梁书·武帝本纪》云云。
大同七年,诏流移之民及失桑梓者,蠲课五年。又诏所在,勿役使女丁,并赦逋负。
按《梁书·武帝本纪》:七年春正月辛巳,舆驾亲视南郊,赦天下,其有流移及失桑梓者,各还田宅,蠲课五年。十一月丙子,诏停在所役使女丁。丁丑,诏曰:民之多幸,国之不幸,恩泽屡加,弥长奸盗,朕亦知此之为病矣。如不优赦,非仁人之心。凡厥愆耗逋负,起今七年十一月九日昧爽以前,在民间无问多少,言上尚书,督所未入者,皆赦除之。
大同十年,幸兰陵,蠲所经县邑租赋。又停蠲税课。按《梁书·武帝本纪》:十年三月甲午,舆驾幸兰陵,谒建宁陵。辛丑,至修陵。壬寅,诏曰:朕自违桑梓,五十馀载,乃眷东顾,靡日不思。今四方款关,海外有截,狱讼稍简,国务小閒,始获展敬园陵,但增感恸。故乡老少,接踵远至,情貌孜孜,若归于父,宜有以慰其此心。并可锡位一阶,并加颁赉。所经县邑,无出今年租赋。监所责民,蠲复二年。秋九月己丑,诏曰:今兹远近,雨泽调适,其获已及,冀必万箱,宜使百姓因斯安乐。凡天下罪无轻重,已发觉未发觉,讨捕未擒者,皆赦宥之。侵割耗散官物,无问多少,亦悉原除。田者荒废、水旱不作、无当时文例,应追税者,并作田不登公格者,并停。各备台州以文最逋殿,罪悉从原。其有因饥逐食,离乡去土,悉听复业,蠲课五年。
中大同元年,诏流亡民复业,蠲课五年,停其徭役。
按《梁书·武帝本纪》:中大同元年三月乙巳,大赦天下:凡为事逃叛流移,因饥以后亡乡失土,可听复业,蠲课五年,停其徭役;其被拘之身,各还本郡,旧业若在,皆悉还之。
太清元年正月辛酉,亲祀南郊,诏大赦天下,尤穷者无出今年租调;流移他乡,听复宅业,蠲课五年。
按《梁书·武帝本纪》云云。
元帝承圣元年冬十一月丙子,诏逋租宿责,并许弘贷。
按《梁书·元帝本纪》云云。
承圣二年二月庚午,诏力田之身,在所蠲免。
按《梁书·元帝本纪》云云。
陈
武帝永定元年冬十月乙亥,大赦,改元。诏逋租宿债,皆勿复收。按《陈书·武帝本纪》云云。
永定三年六月甲寅,世祖即位。诏逋租宿债,吏民𠎝负,可勿复收。
按《陈书·文帝本纪》云云。
文帝天嘉元年,蠲复民丁夫妻并于役不幸者妻子。按《陈书·文帝本纪》:天嘉元年二月己亥,诏曰:日者凶渠肆虐,众军进讨,舟舰输积,权倩民丁,师出经时,役
劳日久。今氛祲廓清,宜有甄被。可蠲复丁身。夫妻三年,于役不幸者,复其妻子。三月丙辰,诏曰:自丧乱以来,十有馀载,编户凋亡,万不遗一,中原氓庶,盖云无几。顷者寇难仍接,算敛繁多,且兴师以来,千金日费,府藏虚竭,杼轴岁空。近所置军资,本充戎备,今元恶克殄,八表已康,兵戈静戢,息肩方在,思俾馀黎,陶此宽赋,今岁军粮通减三分之一。尚书申下四方,称朕哀矜之意。
宣帝太建二年,蠲都邑州镇课役,又蠲垦荒之税。
按《陈书·宣帝本纪》:太建二年八月甲申,诏曰:怀远以德,抑惟恒典,去戎即华,民之本志。顷年江介襁负相随,崎岖归化,亭候不绝,宜加恤养,答其诚心。维是荒境自投,有在都邑及诸州镇,不问远近,并蠲课役。若克平旧土,反我侵地,皆许还乡,一无拘限。州郡县长明加甄别,良田废村,随便安处。若辄有课订,即以扰民论。又诏曰:民惟邦本,著在典谟,治国爱民,抑又通训。朕听朝晏罢,日昃劬劳,方流惠泽,覃被亿兆。有梁之季,政刑废缺,条纲弛紊,僭盗荐兴,役赋征徭,尤为烦刻。大陈御宇,拯兹馀弊,灭扈戡黎,弗遑创改,年代弥流,将及成俗,如弗解张,物无与厝,夕惕疚怀,有同首疾。思从卑菲,约己济民,虽府帑未充,君孰与足,便可删革,去其泰甚,冀永为定准,令简而易从。自今维作田,值水旱未收,即列在所,言上折除。军士年登六十,悉许放还。巧手于役死亡及与老疾,不劳订补。其籍有巧隐,并王公百司辄受民为程荫,解还本属,开恩听首。在职治事之身,须通相检示,有失不推,当局任罪。命长代换,具条解舍户数,村度后人。户有增进,即加擢赏;若致减散,依事准结。有能垦起荒田,不问顷亩少多,依旧蠲税。
太建三年,原太建元年以前诸逋。
按《陈书·宣帝本纪》:三年三月丁丑,大赦天下。自天康元年讫太建元年,逋馀军粮、禄秩、夏调未入者,悉原之。
太建四年,停蠲诸州县逋租繇赋。又诏南州津安置军,遣镇将共刺史、津主给地赋田。
按《陈书·宣帝本纪》:四年八月乙未,诏停督湘、江二州逋租,无锡等十五县流民,并蠲其繇赋。闰十月辛未,诏曰:姑孰饶旷,荆河斯拟,博望关畿,天限严峻,龙山南指,牛渚北临,对熊绎之馀城,迩全琮之故垒,良畴美柘,畦畎相望,连宇高甍,阡陌如绣。自梁末兵灾,凋残略尽,比虽务优宽,犹未克复,咫尺封畿,宜须殷阜。且众将部下,多寄上下,军民杂俗,极为蠹耗。自今有罢任之徒,许分留部下;其已在江外,亦令迎还,悉住南州津里安置。有无交货,不责市估;莱荒垦辟,亦停租税。台遣镇监一人,共刺史、津主分明检押,给地赋田,各立顿舍。
太建六年,诏申诸郡田租,给复北讨行军之所。按《陈书·宣帝本纪》:六年三月癸亥,诏曰:去岁南川颇言失稔,所督田租于今未即。豫章等六郡太建五年田租,可申半至秋。豫章又逋太建四年检首田税,亦申至秋。南康一郡,岭下应接,民间尤弊,太建四年田租未入者,可特原除。庶修垦无废,岁取方实。十一月乙亥,诏北讨行军之所,并给复十年。
太建八年二月丁丑,诏江东道太建五年以前租税,夏调逋在民间者,皆原之。
按《陈书·宣帝本纪》云云。
太建九年,诏原逋租。
按《陈书·宣帝本纪》:九年五月丙子,诏曰:朕昧旦求衣,日旰方食,思弘亿兆,用臻俾乂,而牧守莅民,廉平未洽,年常租赋,多致逋馀,即此务农,宜弘宽省。可起太建以来讫八年流移叛户所带租调,七年、八年叛义丁、五年讫八年叛军丁、六年七年逋租田米粟夏调绵绢丝石麦等,五年讫七年逋赀绢,皆悉原之。太建十二年,诏原诸郡田税丁租之半。
按《陈书·宣帝本纪》:十二年十一月己丑,诏曰:朕君临四海,日旰劬劳,思弘至治,未臻斯道。而兵车骤出,军费尤烦,刍漕控引,不能徵赋。夏中亢旱伤农,畿内为甚,民失所资,岁取无托。此则政刑未理,阴阳舛度,黎元阻饥,君孰与足。靖言兴念,余责在躬,宜布惠泽,溥沾氓庶。其丹阳、吴兴、晋陵、建兴、义兴、东海、信义、陈留、江陵等十郡,并谢署即年田税、禄秩,并各原半,其丁租半申至来岁秋登。
后主至德二年,诏蠲积逋。
按《陈书·后主本纪》:至德二年冬十月己酉,诏曰:耕凿自足,乃曰淳风,贡赋之兴,其来尚矣。盖由庚亟务,不获已而行焉。但法令滋章,奸盗多有,俗尚浇诈,政鲜惟良。朕日旰夜分,矜一物之失所,泣辜罪已,愧三千之未措。望订初下,使彊荫兼出,如闻贫富均起,单弱重弊,斯岂振穷扇暍之意欤。是乃下吏箕敛之苛也。故云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自太建十四年望订租调逋未入者,并悉原除。在事百僚,辩断庶务,必去取平允,无得便公害民,为己声绩,妨紊政道。
祯明元年二月丁卯,诏至德元年望订租调逋未入者,并原之。
按《陈书·后主本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