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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八十四卷目录
荒政部汇考十七
明二〈武宗正德八则 世宗嘉靖二十七则 穆宗隆庆六则 神宗万历二十则 熹宗天启三则〉
明二〈武宗正德八则 世宗嘉靖二十七则 穆宗隆庆六则 神宗万历二十则 熹宗天启三则〉
食货典第八十四卷
荒政部汇考十七
明二
武宗正德元年十月,以苏、松等府水灾,免存留粮草籽粒。按《江南通志》云云。
正德二年,广预备仓储积,以备赈济。
按《明会典》:二年,令云南抚按同三司掌印等官,查勘各库藏所积,除军前支用银物外,其馀堪以变卖,及官地湖池等项,可以召人佃种收租者,尽数设法籴买米谷上仓,专备赈济。又议准各司府州县卫,所问刑衙门,凡有例该纳米者,每石折谷一石五斗,收贮各预备仓。
正德三年,以军米俸粮,补灾伤地方起运之数。按《江南通志》:三年十二月,以苏、松等府旱灾,令无灾处所免军米,及两京俸粮,共折五十万石,省其耗费,以补灾伤地方起运之数。从总督粮储都御史罗鉴奏请。
正德四年,议准湖广原留赈济支剩银两,著籴买米谷上仓,以备荒年。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五年,各处预备仓,照旧令州县官收放。江南灾荒,诏停徵蠲免。
按《明会典》:五年,奏准司府州县卫所预备仓分,添设土仓官,尽行革退,照旧令州县正官或管粮佐贰官收放。
按《江南通志》:五年,诏停免钱粮、籽粒、马匹、绢、盐课料物,其应完者,俟岁丰带徵一分。十一月,以苏、松、常三府水灾,凡起运税粮棉布丝绢,俱量改折色存留者,本色折色中半徵收,各卫所屯田籽粒,并视灾之轻重蠲免。
正德七年,令人犯赎罪纸劄,许折谷米上仓。
按《明会典》:七年,令在外问刑衙门,凡问拟囚犯,该纳纸劄者,二分纳纸,八分折米谷上仓,不许折收银两。又议准陕西所属问刑衙门,将一应该收人犯,赎罪纸价,准其收纳粟米谷麦等项上仓。
按《江南通志》:七年,以旱灾,免苏、松、常、镇四府秋粮有差。
正德八年,令辽东犯罪官员,免其立功,准于预备仓纳谷收贮。
按《明会典》:八年,议准辽东遇有本镇犯,该立功官员,免其立功,纳谷一百石,收贮预备仓。其别处发来立功者,照旧行。
正德十四年,令辽东存留赎罪银两,买粮赈济。按《明会典》:十四年,令辽东比照宣大事例,将巡按并大小衙门,问过一应赎罪银两,存留本处,以备买粮赈济。
按《江南通志》:十四年八月,以水灾,免苏、松、常、镇等府夏税有差。
世宗嘉靖元年,陕西旱蝗,运太仓库见贮银支用。
按《明会典》:嘉靖元年,令将太仓银库见贮银两,差官秤盘二十万两,运赴陕西蝗旱地方支用。
嘉靖二年,以各项银两,赈济灾伤等处。
按《明会典》:二年,令将浒墅钞关收贮。嘉靖元年秋冬二季,二年春夏二季,共四季银两,照数查取在官,类解南直隶巡抚衙门,相兼原查馀盐等银,通融赈济灾伤地方。又令将湖广正德十四年起,至嘉靖二年止,解京银三万五千两,给发赈济荆州府荆门、石首等州县旱灾。又令将嘉靖三年分净乐宫库藏,查盘节年所积香钱,暂支二千两,赈济湖广地方旱灾。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南、北二京及山东、河南、湖广、江西俱旱灾。户部孙交请留苏、松折兑银、粳白米、两浙盐价、浒墅关钞课,应天缺官薪、皂赎锾,兼赈。又请发太仓银二十万,折漕米九十万,往赈。从之。
嘉靖三年,令各处抚按官,督该司处置预备仓,以积粮多少,为考绩殿最。
按《明会典》:三年,令各处抚按官,督各该司府州县官,于岁收之时,多方处置预备仓粮。其一应问完罪犯纳赎纳纸,俱令折收谷米。每季具数开报抚按衙门,以积粮多少为考绩殿最。如各官任内三年、六年全无蓄积者,考满,到京户部参送法司问罪。
按《通纪会纂》:三年,南畿都郡大饥。上命发帑藏,截漕粟赈之。
嘉靖四年,令抚按官翻刊积谷备荒过事,发所属检阅。收过谷石实数,并令于春季奏报。
按《明会典》:四年,令各处抚按官,通查积谷备荒前后议处过事,宜翻刊成册,分发所属,著落掌印等官,时常检阅,永远遵守。抚按清军官,每年春季,各将所属上年收过谷石实数,奏报户部,时常稽考,以凭赏罚。嘉靖五年,赈恤凤阳等处,及湖广地灾伤。
按《明会典》:五年,令凤阳等处被灾州县,税粮照例除免,应解物料,暂且停徵。两广盐价,留四万两,接济应用。 又按《会典》:五年,奏准湖广地方灾伤,将合属各预备仓原积谷米杂粮八十二万石,银四万两,并太和山嘉靖四年五年分香钱银两,见在实数,十分内摘取六分,酌量轻重赈济。
嘉靖六年,贵州灾伤,令立功军犯纳米备赈。又令抚按官督有司,仿常平法积谷救荒。并诏流民复业者,除免粮役。
按《明会典》:六年,奏准贵州灾伤,凡遇军职犯该立功罪名者,每一年纳米十石,省令在卫閒住,年限满日,方许带俸差操。纳过粮米,存留备赈,丰年停止。 又按《会典》:六年,令抚、按二司督责有司,设法多积米谷,以备救荒。仍仿古人平籴常平之法,春间放赈贫民,秋成抵斗还官,不取其息。如见在米谷数少,将贮库官钱,并问过赎罪折纸银两,趁秋成时,委贤能官一员籴买。比时估量添二三文,府以一万石,州以四五千石,县以二三千石为率。明立簿籍查考。岁荒减价粜与穷民,仍禁奸豪,不许隐情捏名,多买罔利。事发,重治。 又按《会典》:六年,诏今后流民,有复业者,除免三年粮役,不许勾扰。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给告示晓谕,许诸人告种,亦免粮役三年。三年后,如果成熟,量纳轻粮。如有不遵,官吏里甲人等,一体治罪。各州县官,有设法招抚流民复业,及招人开垦承种荒白田地,数多者,俱作贤能官,保荐擢用。
嘉靖七年,北直隶八府灾伤,蠲免秋粮夏税。河南、苏、松等处,亦蠲赈有差。
按《明会典》:七年,奏准北直隶八府灾伤,将本年分夏税,不分起运存留,尽数蠲免。其秋粮,视被灾分数,仍照旧例行。 又按《会典》:七年,奏准河南灾荒,将所属库贮各项钱粮动支,及准留改折兑军米十万石,赈济被灾府分饥民。又谕巡抚官,督令司府州县等官,将极贫人户,先尽见在仓粮,量为给赈。若有不敷,将各项官银给发。灾轻去处,照例徵免输纳。其兑军起运不可缺者,将两淮等运司盐价银两,及各处先因别项徵纳,今未用者,酌量派补运纳。如有不敷,仍将太仓收贮官银动支百馀万两,派发送去,以备代补起运,及赈济二项支用。事完,造册奏缴。
按《江南通志》:七年,以苏、松被灾,蠲免全税。发太仓库银一百万两,扺补起存钱粮,馀行赈济。
嘉靖八年,令州县积谷备荒,行义仓法。
按《明会典》:八年,令抚按官晓谕积粮之家,量其所积多寡,以礼劝借。若有仗义出谷二十石、银二十两者,给与冠带。三十石、三十两者,授正九品散官。四十石、四十两者,正八品。五十石、五十两者,正七品。俱免杂泛差役。出至五百石、五百两者,除给与冠带外,有司仍于本家竖立坊牌,以彰尚义。又题准灾伤地方军民人等,有能收养小儿者,每名日给米一升。埋尸一躯者,给银四分。邻近州县不得闭籴。又题准各灾伤地方守巡官,查审流民,大口给谷二三斗,小口一二斗,令各速还原籍。 又按《会典》:八年,题准各处抚按官,设立义仓,令本土人民,每二三十家约为一会,每会共推家道殷实,素有德行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一人,为社正,会书算一人,为社副。每朔望一会,分别等第,上等之家,出米四斗。中等二斗,下等一斗。每斗加耗五合,入仓。上等之家主之。但遇荒年,上户不足者,量贷,丰年照数还仓。中下户酌量赈给,不复还仓。各府州县造册,送抚按查考。一年查算仓米一次。若虚,即罚会首出一年之米。又令各处抚按官,督所属官,将赃罚税契引钱一应无碍官钱,籴买稻谷,或从宜收受杂粮,以备荒歉。各该官员,果能积谷及数,听抚按官覈实旌异。若不用心举行,照例住俸。又奏准州县积粮之法。如十里以下积粮一万五千石,二十里以下二万石,三十里以下二万五千石,五十里以下三万石,百里以下五万石,二百里以下七万石,三百里以下九万石,四百里以下一十一万石,五百里以下一十三万石,六百里以下一十五万石,七百里以下一十八万石,八百里以下一十九万石。三年之内,务彀一年之用。如数为称职,过数或倍增,听抚按奏旌,不次升用。不及数者,以十分为率,少三分者,罚俸半年。少五分者,罚俸一年。少六分以上者,为不职,送部降用。知府视所属州县积粮多寡,以为劝惩。其军卫三年之内,每一百户所,各积谷三百数外,多积百石以上者,军政等官俱给花红羊酒激劝。不及数者,住俸。
按《通纪会纂》:八年,陜西佥事齐之鸾言:臣自七月中,由舒霍逾汝宁,目击先息蔡颍间,蝗食禾穗殆尽。及经潼关,晚禾无遗,流民载道。偶见居民刈穫,喜而问之,答曰:蓬也。有绵剌二种,子可为面,饥民仰此而活者,五年矣。臣见有食者,取啖之,螫口涩腹,呕逆移日。小民困苦,可胜道哉。谨将蓬子封题赍献,乞颁臣工,使知民瘼。
按《广治平略》:嘉靖中,侍郎王廷相言:备荒之政,莫善于古之义仓。若立仓于州县,则穷乡就仓,旬日待毙。宜贮之里社,定为规式。一村之间,约二三百家为一会,每月一举,第上中下户,捐粟多寡,各贮于仓,而推有德者为社长,善处事、能会计者副之。若遭凶岁,则计户而散,先中下者,后及上户。上户责之偿,中下者免之。凡给贷,悉听于民,第令登记册籍,以备有司稽考。则既无官府编审之烦,亦无奔走道路之苦。从之。直隶巡按御史宋纁言:各州县岁派积谷之数,徒资贪吏掊剋,无益实用。上策莫如罢之,不则稍减其数,庶官民两便。户部言:积谷备荒,原非弊政。但系奉行者之贤不肖,不可轻议变法。上从部议。 又按《广治平略》:八年,广东佥事林希元上《荒政丛言》,言救荒有二难,曰:得人难,审户难。有三便,曰:极贫民便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货。有六急,曰:垂死贫民急饭粥,疾病贫民急医药,起病贫民急汤水,既死贫民急墓瘗,遗弃小儿急收养,轻重系囚急宽恤。有三权,曰:借官钱以粜籴,兴工作以助赈,贷牛种以通变。有六禁,曰:禁侵渔,禁攘盗,禁遏粜,禁抑价,禁宰牛,禁度僧。有三戒,曰:戒迟缓,戒拘文,戒遣使。上以其切于救民,皆从之。
嘉靖九年,令各处运司收买米谷,贮仓赈济饥贫灶户。府州县积久米谷尽数平粜,收新谷贮之。
按《明会典》:九年,令各处运司,将在库无碍官银,及赃罚银两,趁时收买米谷,别仓收贮。委官守掌,如遇饥馑,运司将极贫灶丁,查照有司赈济事例,呈巡盐御史动支。若有不敷,各该有司查明,与民一体赈济。又按《会典》:九年,令天下各府州县,有积久米粟,尽数平粜,以济贫穷。候收成买贮新谷,务足前数。 又按《会典》: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属流民,置有产业,住种年久者,准令附籍当差。其馀各省,俱令回籍生理。如或曾经为盗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境潜住者,许地方里老举首拿问。若富豪大户容留,及知而不举者,查照律例,从重问拟。又令抚按官招抚流民,令各还乡,查将本处仓库堪动钱粮,并近开事例银两,量给牛具种子,使各安生业,毋致失所。
嘉靖十年,以陕西灾伤重大,支太仓银两赈之。并令州县官多方设法赈济。
按《明会典》:十年,令支太仓银三十万两,赈济陕西。又奏准陕西灾伤重大,令各州县官员,戒谕富室,将所积粟麦,先扣本家食用,其馀照依时价,粜与饥民。若每石减价一钱,至五百石以上者,给与冠带。一千石以上,表为义门。被灾人民,逃出外境者,招集复业,倍与赈济银两,官给牛种。隆冬时月,饥民有年七十以上者,添给布一疋。动支官银,收买遗弃子女,州县官设法收养。若民家有能自收养,至二十口以上者,给与冠带。州县官各于养济院,支预备仓粮,设一粥厂,就食者,朝暮各一次。至麦熟而止。
嘉靖十一年,令无粮饷军,及父母妻子极贫者,与饥民一体赈济。
按《明会典》:十一年,题准凡遇赈济,除各卫所上班官军,自有应得月粮外。其原无粮饷军馀,或父母妻子极贫者,查审的当,与州县饥民,一体给放。
嘉靖十二年,户部尚书许瓒言:郡县赎锾引税,多乾没无稽。宜令籴谷备赈。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嘉靖十四年,以太和山香钱,并均州贮库银,发湖广赈济。并令今后羡馀香钱,储积备荒。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将太和山嘉靖十年以前香钱,并均州贮库银二千六百馀两,尽数发湖广布政司,赈济,并补给禄粮月俸支用。今后香钱,除正用外,果有羡馀,岁岁储积,以备凶荒赈济。
嘉靖十六年,定被灾地方应免钱粮体例。
按《明会典》:十六年,题准今后凡遇地方夏秋灾伤,遵照勘灾体例,定拟成灾应免分数,先尽存留,次及起运,其起运不敷之数,听抚按官将各司府州县官库银两钱帛等项,通融处补。及听折纳轻赍存留不足之数,从宜区处,不许徵迫小民,有孤实惠。
按《续文献通考》:十六年,被灾地方应免钱粮,已徵者,准作本户下年该纳之数。未徵者,照例蠲免。
嘉靖二十二年,出预备仓赈浙中饥。
按《杭州府志》:二十二年,浙中大饥,斗米二百钱。奉诏出预备仓赈之。
嘉靖二十三年,题准各处灾伤,漕运粮米以十分为率,七分照旧,徵运三分,折徵价银。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题准各处灾伤,漕运正改兑粮米四百万石,除原额折银,并蓟州、天津仓本色照旧外,其馀本色以十分为率,七分照旧徵运粮米,三分折徵价银,每正兑米一石,连席耗共徵银七钱,改兑米一石,连席耗共徵银六钱。
按《江南通志》:二十三年,以苏、松等府兵荒相继,尽蠲本年存留钱粮,改折起运之半。从巡按御史周如斗等奏报。
嘉靖二十四年,令罪人有力者,纳米入预备仓。按《明会典》:二十四年,议准徒杖笞罪,审有力者,俱令照例纳米入预备仓。不许以稻黍杂粮准折上纳。嘉靖二十九年,以席米给进京避难贫人。
按《明会典》:二十九年,令进京避虏贫难人口,每名给席一领,按日给米一升。
嘉靖三十一年,以东安县河灾,移派改兑折银于别州县,并赈济大同全灾卫所。
按《明会典》:三十一年,以黄河淹没东安县治,令该县应派改兑折银移派该府别州县,该县止派支运。又按《会典》:三十一年,令大同全灾卫所,预放官军月粮两月,仍以该镇煤税盐税等银,及预备仓粮米赈济。
嘉靖三十二年,赈济各处灾伤。以京城米贵,发太仓粮平粜赈给。
按《明会典》:三十二年,奏准河南灾盗地方,量行折徵,兑改米五万石,内于临清仓支运三万石,德州仓支运二万石,以补漕运之数。 又按《会典》:三十二年,议准徐、淮水灾,减免有田有户之人,应纳税粮五万石,其见在淮、徐两仓米麦,专给与无田无户之人。或不敷,将淮、徐附近府州县,该起运兑改及各处见运到淮漕粮内,照数截拨补给。又令发京、通二仓,挨陈粳粟米各一万五千石,赈济河间、保定水灾。又以河南寇灾,令发预备仓粮及事例民兵等银给赈,仍从卫河赴临清仓,动支寄收漕运粮米三万石,装至卫辉府,酌发被灾各州县收顿。候明春青黄不接,散赈。又令劝谕殷实铺行,给领官银,或不敷,听于临清仓折粮银,借支二万两,作为籴本,前往邻近有收地方,收买粮米,听赈。仍立为均籴之法,照依原买脚价,听从过得人户易买自济。或互为贸迁,相兼接粜。
按《通纪会纂》:三十二年,上问严嵩:民多无食,何也。嵩曰:四远饥民,来京求食,一时米价腾贵。请以太仓米数万石,平价发粜。上允之。复思民有身无一钱者,仍坐毙道路。今以六分出粜,四分给贫苦者。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淮、凤灾伤,将未完改兑粮,待麦熟后,止徵折色。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三十四年,岁侵,诏发内帑银三万两,赈济饥民。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嘉靖三十八年,以蓟、辽饥荒,发运银米赈济。
按《明会典》:三十八年,令发太仓银六万两,赈蓟、辽饥荒。另发银五万两,以给牛种。又令将新运停泊天津,应派通仓漕粮,拨八万石,运发蓟州,转运山海,令山海以东应赈人户,自来搬运。其广宁、辽阳、金复、海盖隔远处,于真、保地方易买骡头,就令辽阳见调蓟州防秋步军,回日顺带驮运备赈。
嘉靖四十年,赈恤苏、松等府水灾。
按《江南通志》:四十年,以苏、松等府水灾,改折起运粮米,停徵宗人府米,折京库、折草布绢等银,仍留关税,与各府引价事例银赈济。
嘉靖四十一年,遣归辽东流入他处饥民。
按《明会典》:四十一年,令辽东饥民流入永平、河间、海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莱者,给文遣归。势家占吝不发者,以隐匿逃军论。
嘉靖四十三年,淮、扬、徐州灾伤,令改折来岁运粮。按《明会典》:四十三年,议准淮、扬、徐州灾伤,改折嘉靖四十四年应运四十三年分兑运,改兑秋粮,淮安所属邳州、海州、盐城、山阳、睢宁五州县,各准三分,安东、赣、榆、沐阳、宿、迁、桃源、清河六县,及徐州所属萧县,各准五分,徐州并砀山、沛县、丰县及扬州府所属兴化县,各准六分,徵银解部,备放官军折色支用。
嘉靖四十五年,赈畿内饥。杭、嘉、湖三府水灾,改折蠲免有差。穆宗即位,诏开穷困军民。
按《续文献通考》:四十五年春正月,赈畿内饥民在京者,出太仓粟,计口给济。在外行抚按就近给赈,无致饥死。 又按《续通考》:四十五年十二月壬子,穆宗即位,诏开天下军民,十分穷困,国用虽诎,岂忍照常徵派。遂有明年蠲折之令。
按《杭州府志》:四十五年,杭、嘉、湖三府水灾,钱塘改折漕粮三分,自嘉靖二十一年至四十三年逋欠者,悉蠲之。
穆宗隆庆 年,陕西巡按请宽积谷之例。从之。
按《广治平略》:隆庆初,陕西巡按御史王君赏,奏请宽积谷之例,言近时有司积谷之数,虽已半减,然州县大者数万石,小者数千石。即日入民,于罪不可得盈。宜再减其额。时知州尹际可等,积谷不如数,例当降调。吏部言有司积谷备荒,虽亦急务,然较之正赋轻重,自是不同。况皆出赃罚纸赎,及他设处所入之数,视地方贫富,狱讼繁简为差,不可以预定也。若必欲所在取盈,是徒开有司作威生事之端,反失济民初意。制可。
隆庆元年,京城霖雨,以房号钱赃罚银,分赈贫民。从巡按王友贤奏,赈恤直隶被虏地方。
按《续文献通考》:隆庆元年六月,以霖雨坏民庐舍,令五城御史以房号钱,巡按御史以赃罚银,分赈之。贫者,每户给银五钱,次三钱。仍谕都察院左都御史王廷等,督御史严加稽察,使贫民得沾实惠。直隶巡按王友贤奏,被虏地方,宜加赈恤。而昌黎、乐亭、抚宁、卢龙诸处,请特免粮差,以苏之。报可。
隆庆二年,诏有司积谷备赈,灾伤等处,赈给蠲免有差。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七月,以河间、广平、保定、真定、顺德、大名等府灾伤,令有司查勘,分数赈给有差。户科刘继文言:有司卫所积谷备赈,今怠于奉行,而抚按疏于督责。灾伤日奏,无益贫民。乞敕抚按,严覈有司军卫,奏报所积数目,以俟稽查。及将贮库赃罚,无碍官银,籴谷备赈。诏从之。壬辰,诏户部发太仓银二万两,遣于灾重处,亟行赈济,务使民沾实惠。其馀被灾地方,行各该抚按官,一体设法赈恤。仍查灾伤分数,酌量蠲免,以副朕轸念元元之意。 又按《续通考》:二年,以甘肃等处旱灾,命蠲屯粮,并发银赈济有差。按《江南通志》:二年十一月,以苏、松、常三府水灾,诏改折额解禄米食粮一年。
隆庆三年,以诸路灾伤,诏发银米赈济。并改折蠲免有差。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八月,以北直隶、山西地方灾伤,诏留赃罚银两赈给。束鹿县大水坏庐舍,溺死人民甚众,巡按房楠请发帑银赈恤。又乞将夏秋二税、食盐丝绢及徭役等银,悉行停免。上用户部议,许动支隆庆三年分应解赃罚银两,其蠲免钱粮,行抚按酌议。以苏、松二府水灾,给赈有差。丁卯,户科刘继文以浙、直、山东灾伤,请量发帑银,遣官分赈,仍留淮浙盐鱼,及发临、德二仓粟米,或令司府以开纳银两籴谷,预备其漕运等粮,并备用马匹,各照被灾分数,量准折徵,俾小民得沾实惠。礼部黄才敏,亦请发德州仓见积米二三万石,以赈饥民。令抚按扣赃罚银两,抵补原额。其他被灾诸省,如有仓储,皆如此例。户部覆奏,如原议其起运存留等项钱粮,应蠲免改折者,候抚按酌议以闻。报可。十月,两淮巡盐御史李学诗,以盐场水灾,请扣留商人正盐纳银,每引一分,挑河银二万两,赈恤灶丁。从之。十二月,湖广抚按刘悫、雷稽古等奏,所属府县官,积谷不如数者,各夺俸贬秩有差。诏留两淮盐课银二万两,淮扬船银三季,以赈饥民。 又按《续通考》:三年八月,以江南、江北各府灾伤,命查芦洲课银,自嘉靖二十一年,至四十三年逋负者,悉蠲之。又以杭、嘉、湖三府水灾,改折湖州漕粮六分,杭、嘉三分,南京各卫仓米一年,每石六钱。并免三府额徵本省兵饷,及工部黄麻等料。又量留抚按赃罚,以赈之。九月,以水灾,诏南直隶太仓州、崇明、靖江、嘉定、溧阳、吴江、高淳、六合、长洲、丹徒等县,改折漕粮有差。无漕粮者,停徵一年半。十月,以雹灾,免宣府前等卫所城堡延保定等州县屯粮有差。又以水灾,免浙江临海、天台、黄岩、仙居、太平、宁海、上虞、馀姚、诸暨、萧山、嵊县、山阴、会稽、鄞、慈溪、奉化、定海、蒙山、丽水、青田、龙泉、缙云、松阳、遂昌、云和等县存留钱粮。绍兴府南京仓粮,俱改折六钱。又以水灾,免徵凤阳、淮安、扬州三府及徐州铁麻料价银一年。又以水灾,免山东沂、莒、胶、滨、武定、宁海、平度、济宁、东平、临清、曹濮、德州、武城、馆陶、沾化、利津、费、剡城、益都、寿光、诸城、沂水、高密、昌邑、蒲台、海丰、安丘、临胊、蒙阴、博兴、高苑、即墨、福山、临菑、乐安、昌乐、日照、青城、鱼台、蓬莱、栖霞、招远、阳信、邹平、新城、淄川、济阳、峄、钜野、定陶、单、嘉祥、曲阜、汶上、阳谷、寿张、郓城、泗水、邹、范、德平、章丘、长清、肥城、齐河、商河、历城、长山、临邑、平原、滋阳、东河、曹、滕、宁阳、金乡、城武、平阴、夏津、观城、掖、莱阳、文登、黄县各存留粮。临清、济南、安东三卫,莒州所各屯粮灾十分者,改漕粮十之五。减临、德二仓米麦,每石银二钱。灾九分者,止减二仓米。无二仓米者,减边粮如其数。以水灾,免河南开封等府所属州县,及宣武等卫所屯粮。仍改折漕粮有差。十一月,以水灾,免真定、保定、大名、顺德、广平六府州县,并各卫所屯粮有差。束鹿、大名二县停带徵粮一年。户部覆御史王友贤奏,请减庐、凤、淮、扬四府、徐、滁、和三州军饷银三万一千二十八两,并免凤阳府民壮银八千六十两,以各卫所军地银五千一百二十二两,正阳关船料,盱眙、颍上磨税等银,足军饷十万两之数,淮扬商税羡馀,寿州芍堤塘租,及他州县存留银,通行计算。倘有奇羡,足充军需,将四府三州带徵积逋银钱,俱行停免。从之。又诏免应天等府今年芦课之半。又以苏州、松江、常州三府水灾,诏改折额解禄米仓粮一年。又以水灾,免蓟州、霸州、涿州、昌平州、遵化、丰润、玉田、武清、东安、永清、保定、香河、大城、固安、房山、良乡、宛平、大兴、文安、漷、宝坻、怀柔等县,蓟州镇、朔营州右屯、遵化中义、中东、胜右、兴州前屯、兴州左屯、开平中屯、武清、营州前屯、涿鹿中左、兴州中屯等卫,宽河所存留屯粮,各有差。文安、保定、大城、永清四县灾重者,停带徵粮一年。十二月,从户部覆御史傅宠奏,诏免南京水军、左虎贲、左府军、鹰扬留守中金吾、后虎贲、右直隶、建阳等卫,坍江田粮三十五顷有奇。以南京天策等卫所首报,升科新田粮二百五十五顷补之。又以水灾,命湖广归州、公安县等处,河南邓州、泌阳县等处税粮,俱以分数改徵折色有差。又以水灾,改折松江府华亭、上海二县漕粮十分之五存留,蠲免亦如之。又以水伤,诏免淮安府、徐州、高邮州宝应县,岁徵追捕民壮军饷银三万四千四百馀两。
按《通纪会纂》:三年,淮、扬、徐大水,奏闻劝借买谷十五万石,截漕三万石以赈之。
隆庆四年,以水旱,蠲免诸路税粮。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二月,以水灾,免直隶庐州府属霍山、舒城、六安三州县秋粮有差。以河南水灾,免开封、归德、彰德、卫辉四府春季解马每匹折银二十四两,备赈。六月,以旱灾,免山西太原、平阳、潞安三府、泽、辽、沁三州,嘉靖四十三四年未完京边税粮一半。七月,以旱灾,免四川龙安府及蓬简、潼川、绵、汉、巴、剑等州、乐、罗江、资阳、金堂、德阳、漳明、中江、安岳、江油、奉节、巫山、云阳、内江、新都、新宁、建始、太平、通江、南兖、西兖、梓橦、仪陇、蓬溪、井研、仁寿、成都、华阳、阆中、广元、昭化、苍溪、南江、盐亭、射洪、南部、营山、资县、安县等处税粮有差。八月,辽东抚按官奏被灾屯田,乞视轻重,每亩蠲税五分,以示宽恤。报可。又以湖广黄州、德安、荆州、岳州、承天、武昌诸郡县旱灾,命蠲今年粮税有差。其黄陂、孝感、公安、石首、华容、景陵被灾最重者,令起运南粮,改折其半,仍发赃罚银及仓粮赈之。又以水灾,免直隶保定、大名、广平、真定、河间秋粮有差。九月,以宣府雨雹及水灾,改折各卫屯粮有差。十一月,以水灾,诏免浙江湖州府武康、归安、乌程秋粮有差。起兑漕粮,暂派成熟邻邑代运,仍发仓米赎银赈之。隆庆五年,蠲免灾伤等处。山西巡抚请置常平仓,又修复社仓。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四月,以直隶淮安府所属州县灾伤,诏停徵积逋马价。诏暂免平虏卫四年额徵屯粮之半。三年以前积逋,俟丰年带徵。以督抚诸臣王崇古等言其极边困敝也。五月,以霪雨,免宣府镇南山一带卫所屯粮有差。七月,以冰雹,免大同镇阳和、高山二卫屯粮有差。八月,以水灾,免顺天、永平二府所属州县,并营州前屯、永清等卫屯粮有差。九月,以水灾,免徵湖广郧阳、襄阳属县保康、房、南漳、谷城、襄阳、宜城秋粮有差。御史王廷瞻以雨灾,言三宫勋戚牧场籽粒,新增银两,及裕府庄田改乾清宫供用钱粮者,宜赐蠲恤。上命如诏旨,免十之五。又以北直隶安州、新安等县,南直隶铜陵等县水灾,诏许改折起运漕粮,及蠲免存留有差。又以水灾,诏许改折湖广武昌、汉阳、荆州等府漕粮之半。十月,以水灾,命蠲南京锦衣等卫所,及直隶扬州等卫所屯粮有差。又以浙江安吉州孝丰县、归安、武康等县水灾,命改折南京糙粮,及蠲免存留粮有差。以徐、淮等处灾伤,许改折蠲免各项钱粮有差。仍令有司赈济如例。十一月,以灾伤,免宝坻、文安等县、蓟州、营州等卫所,存留粮有差。
按《荒政考略》:五年,山西巡抚靳学颜,请置常平仓。部覆请以防秋客兵银,并盐课六万,发各府县籴谷。又修复社仓。
神宗万历五年,令抚按酌定地方难易,为积谷等差。年终分别多寡,定有司赏罚。
按《明会典》:万历五年,议准行各抚按,详查地方难易,酌定上中下三等,为积谷等差。如上州县,每岁以千石为准,多或至三二千石。下州县,以数百石为准,少或至百石。务求官民两便,经久可行。自本年为始,著为定额。每年终,分别蓄积多寡,为赏罚。其不及数者,查照近例,以十分为率少三分者,罚俸三个月。少五分者,半年。六分者,八个月。八分以上者,一年,仍咨吏部劣处。全无者,降俸二级,亦咨部,停止行取推升。待有成效,抚按酌议题请复俸。若仍前怠玩,参究革职。万历七年,题准各省州县积谷事例。从张居正请,蠲苏松水灾积逋。
按《明会典》:七年,题准各省直抚按,督各州县掌印官,将库贮自理纸赎,并抚按等衙门所留二分赃罚,尽数籴谷。其追赎事例,春夏折银,秋冬纳米。如年久谷多,酌量出陈易新,以免浥烂。又议准各省直抚按,酌量所属知府地方,繁简贫富,定拟积谷分数。其积不及数者,与州县一体查参。其升迁离任者,照在任一体参究。
按《通纪会纂》:七年,苏、松大水,积逋七十馀万。张居正请蠲之,以安民生。疏谓:百姓财力有限,即年岁丰收,一年之所入,仅足以供当年之数。不幸荒歉,见年钱粮,尚不能办,况累岁之积逋哉。故带徵一法,名为完旧欠,实则减新收也。今岁之所减,即为明岁之拖欠。见在之所欠,又是将来之带徵。况头绪繁多,年分混杂,里胥欺匿,官吏侵渔。与其敲扑穷民,实奸贪之囊橐,孰若蠲与小民,使其皆戴上之仁哉。上从之。万历八年,令各抚按奏报积谷实数,并敕有司,不许妄行科罚,其赈济灾伤谷数,即申报开销。
按《明会典》:八年,题准各抚按官,查盘积谷实数,分别府州县总,撒填注主守职名,每年终奏报。其更代官,候交盘明白,方准离任。又题准各有司积谷,除遵照原议外,不许妄行科罚,剥民利己。果有水旱灾伤,具奏减免其赈济谷数,即申报开销,不必复令饥民抵还。
万历九年,题准报灾则例。江北、淮、凤灾伤,命赈之。按《明会典》:九年,题准地方,凡遇重大灾伤,州县官亲诣勘明,申呈抚按、巡抚不待勘报,速行奏闻。巡按不必等候部覆,即将勘实分数,作速具奏,以凭覆请赈恤。至于报灾之期,在腹里地方,仍照旧例,夏灾限五月,秋灾限七月内。沿边如延、宁、甘、固、宣大、山西、蓟、密、永昌、辽东各地方,夏灾改限七月内,秋灾改限十月内。俱要依期从实奏报。如州县卫所官申报不实,听抚按参究。如巡抚报灾过期,或匿灾不报,巡按勘灾不实,或具奏迟延,并听该科指名参究。又或报时有灾,报后无灾,及报时灾重,报后灾轻,报时灾轻,报后灾重,巡按疏内明白,从实具奏,不得执泥巡抚原疏,至灾民不沾实惠。
按《通纪会纂》:九年,南给事傅作舟奏:江北、淮、凤连被灾伤,民多乏食,至以树皮充饥,或相聚为盗,大有可忧。上曰:淮、凤频年告灾,何也。居正曰:此地从来多荒少熟,即元末之乱,亦起于此。当急赈济以安之。上从之。
万历十一年,题准州县积谷有司参罚事例。以苏、松等府水灾,改折蠲免仍留关税赈之。
按《明会典》:十一年,题准各省直抚按官,会同司道,各查所属除富庶州县,仍照原额积谷,其疲敝灾伤,及里分虽多,词讼原少者,酌量裁减。以后照例查,俱以三年为期,通融计算,分别蓄积实在之数,照例旌奖罚。如三年之内,偶遇升迁事故,抚按官行该司道,按年考覈积谷如数,方许离任。果有灾荒事故,委不能及原数者,明白具奏,方免罚。其考满朝觐,俱照例行。
按《江南通志》:十一年,以苏、松等府水灾,改折本年漕粮,及南京各卫食粮、蠲免宗人府米折,南京仓麦折银,仍留关税发赈饥民。
万历十二年,令灾伤地方,贫富民通行议恤。
按《明会典》:十二年,议准以后地方灾伤,抚按从实勘奏,不论有田无田之民,通行议恤。如有田者,免其税粮。无粮免者,免其丁口盐钞,务使贫富一体,并蒙蠲恤。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陜西巡按奏,义妇王氏输粟一千石赈饥。上命给银竖坊旌表。
按《山东通志》:十二年,饥籴于辽。
万历十五年,从申时行请,禁遏籴。
按《通纪》:会纂十五年,申时行请禁遏籴。疏曰:治本在使民得食。顷者,因荒,大发帑银,遣使分赈,恩至渥矣。然赈银有限,而饥民无穷。惟是邻近协助市籴通行,乃可延旦夕之命。近访河南等处,往往闭籴,彼固各爱其民,然自朝廷视之,莫非赤子。灾民既缺食于本土,又绝望于他方,是激之为变也。乞禁止遏籴之令,听商民籴买接济。则百姓不至嗷嗷待毙,汹汹思乱也。上从之。
万历十六年,浙直饥,命官赈济,并惩迫胁借贷事。按《江南通志》:十六年,吴中大荒,发太仆寺马价,及南京户部银共三十万两,命户科杨文举赈济,有司各处设厂煮粥赈饥。
按《杭州府志》:十六年四月,浙直饥民多迫胁借贷。事闻,命抚按严法惩警首恶,以靖地方。
万历十七年,因灾,免本年起运淮、凤、扬各府仓麦米十之五。又南粮水兑免十之三,止徵其七,而应徵之数,俱改折徵解。
按《江南通志》云云。
万历十八年,因灾,改折漕粮五分,不分正改兑,俱每石折银五钱。又免十六年扣留漕折银三分。
按《江南通志》云云。
万历十九年,因灾,免南京户部马草银十之五。京库麦折见徵其半,馀则停徵。
按《江南通志》云云。
万历二十二年,给事中杨东明进饥民图,命发银米赈济。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二年,上览给事中杨东明饥民图,命部臣议可蠲可赈者,以闻。户部条上,以银十五万赈河南,以漕粮十万赈粜汝宁等府。又以漕粮十五万平粜江北,以米豆三万六千赈济山东。上从之。福建道御史吴崇礼奏:去岁霪雨,山东、河南、徐、淮等处地方,数千里横罹水灾。夏麦秋谷,均无收穫。兖与河南、徐、淮接壤,故其被灾甚酷。与徐、淮、河南无异。徐、淮留米十五万,东兖留银米共约十馀万,议者犹谓不足,乃山东四府止留漕折银二万,备倭米豆三万,东省之灾,非减于徐、淮、河南也。而赈之多寡,悬绝已甚。顷者,皇上览流民图,说从科臣杨东明之请,特发户、工二部钱粮,命寺臣钟化民领敕,往河南赈济,中州数十万苍赤,固有更生之望矣。然皇上大赉于中州,而泽尚靳于东土,岂谓东土之民,流徙死亡,未至若中州甚欤。臣昨由山东入京时,目睹百姓流离载道,自南而北,络绎不绝。憔悴槁枯,不复似人形。沿途鬻妻卖子,壮年之妇,止易斗粟。十岁之男,仅易数钱。弃婴孩于沟渠,抛垂白于中路,饿莩枕藉,盗贼公行。路人相食,一切不忍见之景象,大都与东明所陈者相同。自古祸乱之兴,未有不始于失民心。山东密迩畿甸,为第一藩屏。今虽饥饿切身,然犹朝夕延颈,以觊恩泽,忍死而不敢为乱。万一人心涣散,奸雄之徒,乘隙鼓煽,啸聚猖狂,窃弄锄梃于潢池中,彼时岂能为帑藏之乏置而不问乎。势必议抚议剿,无论所费不赀。然驱良民而为盗,陷赤子以入于刑,皇上爱民如子之本心,恐亦大有所弗忍者。可不急救而豫防之。乞亟发帑银十万,及时以赈山东,庶嗷嗷待哺者,不尽为沟中之鬼。而汹汹不靖者,亦可以消未萌之奸矣。兵科给事中张企程奏:中原饥馑异常,山东、淮、扬有无碍官银解部者,乞令使臣便宜给发。章下户部,户部奏民饥异常,乞就近开纳,以佐赈惠。从之。三月,命遣使以两宫及中宫银五万五百两,赈济河南、徐、淮、山东诸处。
按《通纪会纂》:二十二年,河南大饥,人相食。给事杨东明进饥民图,说御史陈登云封进饥民所食雁粪,上览之,恻然。时郑贵妃在侍亦恻然,因出所私蓄五千金赈之。上称善,益以内帑五千发济,而河南赖之。按《荒政考略》:二十二年,谕曰:朕览饥民图说,时有皇贵妃在侍,自愿出累年所赐用外之积五千两,助赈。朕意其少,欲待再有进助。今见卿等所奏,著发与该部差官,解彼赈用。
万历二十四年,浙江水,诏改折漕粮。
按《杭州府志》:二十四年,户部题浙江杭、嘉、湖水灾,照被灾分数,全半改折有差。
万历二十六年,以山西太原灾伤,命籴谷备赈。浙江水灾,蠲免钱粮有差。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六年,魏允贞题,山西太原府灾伤,乞赐赈恤。命加意籴谷备赈,毋得怠玩。 又按《续通考》:二十六年九月,浙江水灾,户部覆巡按方元彦、巡抚刘元霖奏,准除天台、仙居、黄岩、太平各被灾三分,不准免外,将被灾十分海宁、临安、遂安、桐乡、嘉善、崇德六县,准免七分。被灾九分安吉州、仁和、钱塘、富阳、新城、鄞县、慈溪、奉化、定海、武义、汤溪十县,准免六分。被灾八分,馀杭、于潜、昌化、秀水、海盐、平湖、归安、乌程、象山、金华、兰溪、东阳、建德、淳安、桐庐、分水十六县,准免五分。被灾七分,长兴、德清、武康、孝丰、义乌、永康、浦江七县,准免四分。被灾六分,嘉兴、寿昌、常山三县,准免三分。被灾五分,龙游、江山、临海三县,准免二分。被灾四分,宁海、西山、开化三县,准免一分。俱于本年存留粮内,照数豁免。其免过银数,仍令各府州县议处无碍官银,抵补。其严、衢二所屯粮,照灾重例,每石折银三钱。二十一年以前八府未完米折盐钞等银,悉准蠲免。十一月,户部覆直隶巡按安文璧题,萧县等县叠罹水旱灾伤,姑准停徵本色。
万历二十七年,以抚按科臣奏,命赈恤各处灾伤。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七年四月,抚臣李颐奏宝坻三河县灾荒。命支各仓粮分投赈救。十一月,巡按崔邦亮奏河南灾伤。上曰:中土荐罹灾沴,可悯免徵改折等项,依拟分别,仍行该地方官多方赈救,不许怠缓坐视。户部覆奏,上曰:畿辅近地,兵荒蝗涝相仍,饥民流离,可悯食粮,即准给散仍,著有司加意拊循,多方救济。 又按《续通考》:二十七年,户科李应策奏,连年饥馑,民不堪命。上曰:今年各省屡报灾伤,朕心怜惕。留疏省览,见京师雨泽疏通,谓各处皆有收成。今览科疏,不觉恻然心动。便著该部,据揭覆议,应蠲应停应赈等项,行各该抚按著实举行,以示朝廷德意。万历二十九年,苏、松等府水灾,依部议,改折粮米有差。
按《续文献通考》:二十九年,户部奏节序方严,茕独可悯。自十一月初一起,至次年正月终止,煮粥济贫民。十月二十八日,仓场总督赵世卿奏,山陕一带,夏旱秋霜,米粒无收,斗米价至三钱。军民久已枵腹,目下十月将尽,转盻隆寒,彼其冻馁而死者,宁有数计。伏乞清燕之间,常留省览。 又按《续通考》:二十九年十一月,户部覆直隶巡按何熊祥题,苏、松水灾异常,乞将嘉定县永折漕粮,姑准减折一年,毋分正改,每石折徵银五钱。以后仍照原题起解。被灾十分江阴一县,被灾九分以上,太仓州吴江、昆山、武进、江阴、宜兴、金坛七县,本年漕粮俱准改折七分,仍徵本色三分。被灾八分以上,长洲、吴县、常熟、华亭、上海、青浦、无锡、丹徒、丹阳九县,俱准改折五分,仍徵本色五分,其改折之数,不分正改,照例每石折银五钱,连席板耗脚轻赍在内,每同本色,齐徵其改折项下,运军月粮,亦准扣数免编。及查靖江县被灾,虽止七分以上,姑念疲邑,准将该年应解南京光禄寺白粮,每石折银八钱,四门仓糙米每石折银六钱,与别县本色一同徵解南京户部,其正徵带徵金花银两等项,已经差官守催速,令追完解进。及南京各卫仓米,已经题准改折,毋容别议。奉旨是。 又按《续通考》:二十九年十二月,户部覆福建巡抚金学曾题,乡官陈长祚、林鸣盛倡义建常平仓于官,劝义仓于民,又有义廪以倡缙绅之尚义者。及知州车大任等官,俱行纪录。长祚等量加服色,以鼓尚义。上是之。
万历三十六年,诏留税银五万两,赈济苏、松、常、镇四府。又发盐课十五万两,赈济杭、嘉、湖三府。
按《荒政考略》云云。
万历三十八年,以岁旱,民饥,发银遣官赈济。
按《荒政考略》:三十八年,谕曰:朕昨承圣母传谕,自春至今,雨泽稀少,旱魃为虐,小民饥馑。钦降银十万两,著给户部差官赈济,务使得沾实惠,以仰体圣母悯惜元元至意。特谕卿知。
万历三十九年,阁臣叶向高,请留北直、山东、山西、河南税银一半,令地方官多方赈恤。从之。
按《荒政考略》云云。
万历四十三年,以山东饥,遣官赈之。
按《山东通志》:四十三年三月,大旱。七月,雨。八月,霜。晚禾尽伤,大饥。或父子相食,盗起。遣御史过庭训赈之。青州大饥,人相食。诸城举人陈其猷上流民图,遣官赈之。
熹宗天启 年,蔡懋德请通常平遗法,以广储蓄。
按《广治平略》:万历以后,郡国之府库,尽入内帑。常平之名,遂废。不知郡国灾伤,于何待命也。天启间,蔡懋德议通常平遗法,以广储蓄。请发帑库馀金为本,每岁于产米价贱时,委廉干丞簿收积。至来岁,照时价粜之,必有微息,逐岁渐增,以备荒歉。或嫌官与民为市,必当减价以粜。不知减价之名,徒致鬨争。孰若稍收微息,多储新米。米多则价自减,粜平则人不争。为更便乎。盖贵设法使米有馀,不在减省锱铢见德也。而当事以帑金告乏,虽善其策,而事不果行。
天启四年,杭州饥,出仓米平粜,并改折漕粮。
按《杭州府志》:天启四年,饥,出仓米平粜,民赖以济。户部请改折漕粮。从之。
天启七年,苏、松、常大水,奏免本年起存额赋有差。按《江南通志》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