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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七十八卷目录
荒政部汇考十一
宋四〈乾道九则 淳熙十五则 光宗绍熙五则 宁宗庆元六则 嘉泰四则 开禧三则 嘉定十四则〉
宋四〈乾道九则 淳熙十五则 光宗绍熙五则 宁宗庆元六则 嘉泰四则 开禧三则 嘉定十四则〉
食货典第七十八卷
荒政部汇考十一
宋四
乾道元年,蠲振灾伤诸路和籴处。诏漕臣提举往来,巡按务革诸弊。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元年春正月壬申,诏两浙振流民。以绍兴流民多死,罢守臣徐哲及两县令。二月乙酉,遣官检察两淮州县,振济饥民。甲辰,蠲两淮灾伤州县身丁钱绢。六月丙申,以两淮守令劳徕安集无效,下诏戒饬之,仍以诏置守令治所。壬寅,蠲广东残破郡县税赋。 按《施师点传》:师点,为临安府教授。乾道元年,陈康伯荐,赐对,言:历年屡下诏恤民,而惠未加浃。陛下轸念,惟恐一夫失所;郡邑搜求,惟恐财赋不集。毋惑乎日降丝纶,恩不沾被。细民困于倍输,重以岁恶,室且垂磬,租不如期,积多逋负。今明堂肆赦,户自四等以下,逋自四年以前,愿悉除免。上曰:非卿不闻此言。诏从之。
按《玉海》:元年正月二十日,农少张宗元言:辇下供馈,岁用粮一百五十馀万石。二浙苗米,不过八十馀万。七十万皆仰收籴。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臣寮言,去岁江西、湖南和籴,其弊非一,不问家之有无,例以税钱均敷,此一弊也。州县各以水脚耗折为名,收耗米什之二三,此二弊也。公吏㪷脚百方乞觅,量米则有使用,请钱则有糜费,此三弊也。以关引偿价,许之还,以输官,然所在往往折价,至输官则不肯受,此四弊也。诏逐路委漕臣,并提举往来巡按,务尽和籴之意,以革四弊。如安坐不恤,奉行简慢,必罚无赦。
按《江南通志》:元年二月癸卯,以淫雨有伤蚕麦,诏浙东西路灾伤去处人户,合纳丁钱绢,减放一半。乾道二年二月丁丑,振两浙江东饥。三月丁丑,罢和籴。五月丁卯,命监司守臣预备水旱。九月辛亥,遣官按视温州水灾,振贫民,决系囚。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周执羔传》:执羔,乾道二年,复为礼部侍郎。拜尚书,升侍读。上问丰财之术,执羔以为:和籴本以给军兴,豫凶灾。盖国家一切之政,不得已而为之。若边境无事,妨于民食而务为聚敛,可乎。旧籴有常数,比年每郡增至一二十万石。今诸路枯旱之馀,虫螟大起,无以供常税,况数外取之乎。宜视一路一郡一县丰凶之数,轻重行之,灾甚者蠲之可也。上矍然曰:灾异如此,乃无一人为朕言者。即诏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王曮等言和籴之弊,害及于民。为守令罪。朝廷抛降有定数,而州县额外倍科。朝廷降籴,本于州县,而州县十不支一二。乞令州县各置场,申严条法。从之。
乾道三年,振诸路水旱灾伤。诏江浙淮闽坐仓收籴,毋得强配于民。富民放贷米谷,只还本色,取利不过五分。又嘉纳刘珙论和籴之弊。
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六月辛卯,振泉州水灾。八月癸亥,四川旱,赐制置司度牒四百,备振济。十二月乙巳,置丰储仓。增印会子。是岁,两浙水,四川旱,江东西、湖南北路蝗,振之。 按《食货志》:三年秋,江、浙、淮、闽淫雨,诏州县以本钱坐仓收籴,毋强配于民。
按《文献通考》:三年,臣僚言,日前富家放贷,约米一斗,秋成还钱五百。其时米价既平,粜四斗,始克偿之。农民岂不重困。诏应借贷米谷,只还本色,取利不过五分。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刘珙自汝南召还。初入见,论和籴之弊。湖南、江西为尤甚。朝廷常下蠲免之,令远方之民,举手相贺。曾未数月,又复分抛。州县既乏缗钱,将何置场收籴。民间关引无用,则与白著一同。倘能革纲运之弊,自可减和籴之数。望诏止之。上嘉纳。乾道四年,遣官赈抚荒乱饥民。并降僧牒,及米,付灾伤等处。选清强官,尽行检放。
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夏四月癸卯,遣使抚邛、蜀二州饥民为乱者。是月,振绵、汉等州饥。五月乙丑,以邛州安仁县荒旱,失于蠲放,致饥民扰乱,守、贰、县令降罢追停有差。丁亥,以饶、信二州、建宁府饥民啸聚,遣官措置振济。秋七月丁亥,以经、总制馀剩钱二十一万缗椿留邛、蜀州,以备振济。按《文献通考》:四年,籴本不给度牒关引,只降会子品搭钱粮,每石价钱二贯五百文。又令人户自行量概。凡江西、湖南民间不便于关子,令两路缴回。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降僧牒一百道,付建宁府。户部降米五千石,赈衢州饥。荆南府僧牒二百道,衢州一百道,饶信米各三万石。雷州水,赐十道。诏诸路运司行下所属,将灾伤处,各选清强官,遍诣地头,尽行检放。或不实不尽,有亏公私,被差官并所差不当官司,并重作行,遣其被水甚处,令监司守臣条具合措置,存恤事件,闻奏。知温州赵与可,以支常平钱五百贯,并系省钱五百贯,赈给被灾人户,自劾。上曰:国家积常平米,正为此也。可赦罪。
乾道五年,振恤灾伤诸州流移贫民。命饶信州留上供米,备振粜。复置成都广惠仓。
按《宋史·孝宗本纪》:五年夏四月辛亥,振恤衢、婺、饶、信四州流民。冬十月戊子,振温、台二州被水贫民,以守臣、监司失职,降责有差。己亥,命饶、信二州岁各留上供米三万石,以备振粜。十二月乙巳,复置成都府广惠仓。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诏去岁灾伤州郡流移人。令常平司所在收恤赈给。 又按《续通考》:五年,臣寮言,陛下临御之初,约束州县,受纳苗米,多收加耗,法禁甚严。而近年以来,所收增多,逮朝廷抛降和籴,却以出剩之数,虚作籴到。所得价钱,尽资妄用。乞申严州县,杜绝弊倖,庶宽民力。从之。
按《荒政考略》:五年,御批:今春闽中艰食,朕甚念之。向闻诸处赈济,多止及于城郭,而不及乡县。甚为未均。卿等一一奏来。
乾道六年,赐发运使缗钱,为均输和籴。浙西水,振之。以胡坚、沈枢奏,诏广籴常平。并于水旱州郡,留和籴米,以续常平。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春正月己丑,增筑丰储仓。夏四月乙未,赐发运使史正志缗钱二百万,为均输、和籴之用。闰五月壬寅,以江东漕臣黄石不亲按行水灾州郡,降二官。 按《食货志》:六年夏,振浙西被水贫民。 又按《志》:六年,知衢州胡坚奏广籴常平。福建转运副使沈枢奏,水旱州郡请留转运司和籴米以续常平,上即为之施行。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新权发遣衢州胡坚常进对奏,广籴常平。上曰:若一州得二十万石常平米,虽有水旱,不足忧矣。 又按《续通考》:五年,诏江东运司,将建康府太平州被水县,分四等五等人户,今年身丁钱,并与放免一年,不得巧作名色,依旧科取。如有违戾,令监司按劾,许人户越诉。权盱眙龚奏,本军去秋旱,申告朝廷,于高邮军拨米二千石赈贷。今二麦收成,见准总所牒催还,已一面告报人户情愿,具到收成熟田,每亩送纳课子小麦三升,补助支遣。诏特与除放。
乾道七年,振湖南江东西旱。并立赏格,劝民出粟赈济。
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九月壬申朔,以江西、湖南旱,命募民为兵。是岁,湖南、江东西路旱,振之。 按《食货志》:七年八月,湖南、江西旱,立赏格以劝积粟之家。无官人:一千五百石补进义校尉,愿补不理选将仕郎者听;二千石补进武校尉,进士与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补承信郎,进士与补上州文学;五千石补承节郎,进士补迪功郎。文臣:一千石减二年磨勘,选人转一官;二千石减三年磨勘,选人循一资,各与占射差遣一次;二千石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各与占射差遣一次。武臣:一千石减二年磨勘,选人转一资;二千石减三年磨勘,选人循一资,各与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各与占射差遣一次。五千石以上,文武臣并取旨优与推恩。九月,臣僚言:诸路旱伤,请以检放展阁责之运司,籴给借贷责之常平,觉察妄滥责之提刑,体量措置责之安抚。上谕宰执曰:转运司止令检放,恐他日振济不肯任责。虞允文奏曰:转运司主一路财赋,谓之省计。凡州郡有虞、不足,通融相补,正其责也。
按《荒政考略》:七年,饶州旱,措画义仓米八万石。又拨附近州县义仓五万石,并截留上供米二千石。并立赏格,劝谕出粟。
乾道八年,诏赈水旱处,稽诸州军擅用义仓米者,命以常平米,贱粜,以义仓米赈济。
按《宋史·孝宗本纪》:八年,隆兴府、江、筠州、临江、兴国军大旱,四川水。 按《食货志》:八年,户部侍郎杨倓奏:义仓在法夏秋正税斗输五合,不及斗者免输,凡丰熟县九分以上即输一升。令诸路州县岁收苗米六百馀万石,其合收义仓米数不少,间有灾伤,支给不多。访闻诸州军皆擅用,请稽之。
按《文献通考》:八年,知台州唐仲友言:鳏寡孤独,老幼疾病之人,乞依乾道元年,依例取拨常平义仓,赈给。上命以常平米低价出粜,以义仓米赈济。按《续文献通考》:八年,四川水,命赈之。 又按《续通考》:八年,户部杨倓奏,义仓在法,惟充赈给,不许他用。今诸路常平义仓米斛,访闻皆是擅行侵用,从来未曾稽考。乞下诸路常平官,限半月,委逐州主管官,取索五年的实放支数目,仍开说逐年有无灾伤,检及取给过若干,并见在之数。实计若干目,今在甚处椿管,结具保明文帐,稽考施行。从之。
乾道九年,江西旱伤,蠲逋负米。诏兴水利,臣僚上救荒条画。并诏从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二月壬申,蠲江西旱伤五州逋负米。 按《食货志》:九年八月,臣僚言江西连年荒旱,不能预兴水利为之备。于是乃降诏曰:朕惟旱乾、水溢之灾,尧、汤盛时,有不能免。民未告病者,备先具也。豫章诸郡县,但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实;高仰之地,雨不时至,苗辄就槁。意水利不修,失所以为旱备乎。唐韦丹为江西观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万二千顷。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广也。农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谷也。今诸道名山,川原甚众,民未知其利。然则通沟渎,潴陂泽,监司、守令,顾非其职欤。其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农桑,尽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时。虽有丰凶,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人相因之理也。朕将即勤惰而寓赏罚焉。
按《续文献通考》:九年,楚州饥,赐米五千石赈之。台州饥,命赈之。是年,赈饶州饥。上因览知州王秬赈济条画,言饥岁民多遗弃小儿,命付诸路收养。如钱物不足,可具奏来,于内藏支降。时臣寮言,访闻今岁旱伤,非特浙东被害,如江西诸州,例皆阙雨,禾稻不收,而赣、吉二州尤甚。江东之太平、广德,淮西之无为军、和州多是先被水患,继之以旱。自今民已艰食,其间州郡或有讳言境内灾伤,不即申陈,致失检放条限。或有虽曾申闻,措置赈济事件,朝廷未与行下。切念救荒之政,譬如拯溺救焚,势不可缓。今欲从朝廷专委逐路官,疾速巡历灾伤去处。如委系失收,不曾检放,或检放不实者,仰将今年苗米,依合减分数,权行倚阁,令候来年秋熟,带纳。其有和籴米斛,抛降马料,及诸色科买,并权与住罢一年。应合赈粜赈济去处,许提举官将一路见管常平义仓米,通融拨借应副。其有诸州已条画到措置,赈济事件,朝廷速降指挥,庶几官吏便可奉行,百姓早被实惠。诏从之。
淳熙元年,蠲灾伤路,停阁税赋。诏:江西、湖南路累经灾伤,所有第四、第五等人户,合纳秋苗,蠲放一半。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淳熙元年,宰执进呈检,放过乾道九年灾伤停阁钱物。浙东路自淳熙元年为始,作三年带纳。江东路候丰熟,作两年带纳。江西路即不曾据州军报到灾伤数。上曰:既是灾伤,若与停阁,税赋亦无从出。可并与蠲免。如有已纳数目,与理充一年合输之数。是年,诏:江西、湖南路,累经灾伤,所有上供米斛,逐年已行减放外,今年虽是丰熟,尚虑民力未苏,所有第四、第五等人户,合纳淳熙元年秋苗,特与蠲放一半。如州县辄敢违戾,拘催,许人户越诉。及不得纵容吏人作弊。将第三等以下人户减免。令监司觉察,按劾,闻奏。
淳熙二年,诏诸路合赈粜赈给去处,常平司预期审度条具闻奏。江西、湖南所蠲秋苗,诏于上供数内,除豁,仍禁不得敷扰。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六月戊辰,振济湖南、江西被寇州县。八月丁卯,蠲湖南、江西被寇州县租税。九月乙酉,振恤淮南水旱州县。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诏诸路常平司,每岁于秋成之际,取见所部郡县丰歉,各及几分。如有合赈粜赈给去处,即仰约度所用,及见管米斛若干,或有阙少,合如何措置移运,并预期审度施行。仍须于九月初旬,条具闻奏。 又按《续通考》:二年,宰执进呈:江西、湖南,昨得旨,以频年旱伤,第四等、第五等人户,合纳秋苗,特蠲一半。切恐诸郡支遣不足,缘此敷扰及民。上曰:此是特恩,又所争止七八十万斛。可并于上供数内,除豁仍禁戢,不得辄有敷扰。许人户越诉,将违戾官吏,重治施行。
按《江南通志》:二年秋,宁国大旱,民饥,赈之粟。
淳熙三年,振水旱州府,及淮东饥。从李蘩奏,免关外和籴。
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春正月甲寅,以常州旱,宽其逋负之半。振淮东饥,仍命贷贫民种。冬十月庚辰,诏自今非歉岁不许鬻爵。是岁,京西湖北诸州、兴元府、金、洋州旱,绍兴府、台、婺州水,并振之。 按《食货志》:三年,诏广西运司,籴钱以岁丰歉市直高下增减给之。
按《李蘩传》:蘩徙仓部员外郎,总领四川财赋、军马、
钱粮,升郎中。淳熙三年,廷臣上言:四川岁籴军粮,名为和籴,实科籴也。诏制置使范成大同蘩相度以闻,蘩奏:诸州岁籴六十万石,若从官籴,岁约百万缗,如于经费之中斟酌损益,变科籴为官籴,贵贱视时,不使亏毫忽之价;出纳视量,勿务取圭撮之赢,则军不乏兴,民不加赋。乃书利民十一事上之。前后凡三年,蘩上奏疏者十有三,而天子降诏难问者凡八,讫如其议。民既乐与官为市,远迩欢趋,军饷坐给,而田里免科籴,始知有生之乐。会岁大稔,米价顿贱,父老以为三十年所无。梁、洋间绘蘩像祠之。擢蘩守太府少卿。
淳熙四年,振贷诸路饥。罢四川和籴。以信州常平义仓阙米,降官放罢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三月壬子,贷随、郢二州饥民米。五月庚子朔,罢四川和籴。秋七月辛丑,振襄阳饥民。是岁,福州、建宁府、雨剑州水,并振之。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四川旱伤处,免籴。上谕执政曰:闻总司籴米,皆散在诸处,万一军兴,而屯驻处无米,临时岂不误事。大抵赈粜,未可岁循环,以备凶荒。桩积米,须留于要害屯军所在,庶几军民皆便。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范成大奏:关外麦熟,倍于常年,缘去岁朝廷免和籴一年,民力稍纾,得以从事于耕作,故其效如此。上曰:免和籴一年,民间便已如此,乃知民力不可以重困也。王淮奏去年止免关外,今从李蘩之请,尽免蜀中和籴一年,为惠尤广。尚书省言:信州常平义仓米,元申帐状管九万三千馀石。今次提举司申有六万八千馀石,及至盘粮,止得一万二千九百馀石,皆是虚数。提举官李唐到任,已及二年,并不检察,是致阙米,有误赈济。知州赵师严、通判李桐系乾道三年到任之人,所由帐状,隐蔽虚妄。诏李唐,特降两官放罢,赵师严、李桐各降两官,不得与堂除,诏平江、嘉兴府安吉州禁贩米下海,其贩至临安府者,毋得遏籴。寻诏赵与权提领其事,一应浙东州县,并许浦金山水军,一体遵守。违者,权听按察治罪。淳熙五年秋七月丁亥,以岁丰,命沿江籴米百六十万石,以广边储。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六年,振淮东饥。诏诸路以常平钱,尽数籴米,以备水旱。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春正月戊辰,振淮东饥民。三月己巳,置广西义仓。辛未,再振淮东饥民。六月甲午,建丰储仓。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进呈荆鄂副都统郭果奏,唐、邓诸处自来积谷不多,襄阳府汉江以北,四向美田,民间多有蓄积。欲密行措置,于秋收之际,收储,以备缓急。上曰:于秋成之际,广行收籴,合用仓廒,及收贮去处,仰公共相度,措置申奏。是年,上曰:义仓,米专备水旱,以济民。今连岁丰稔,常平米正当趁时收籴。可严行以先降指挥,催诸路,以常平钱,尽数籴米。时诸路未有申到处故也。
淳熙七年,以诸路水旱蠲减赈粜。
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春正月庚辰,蠲淮东民贷常平钱米。二月己亥,出湖南椿积米十万石,振粜永、邵、郴三州。五月戊辰,袁州分宜县大水,蠲其税。九月壬申,禁诸路遏籴。十一月癸丑,诏边吏存恤江西过淮饥民。壬申,南康军旱,诏出检放所馀苗米万石充军粮。
按《文献通考》:七年,池州言:检放旱苗米四万五千馀石,其经总制钱二万六千馀贯,系于苗上收趁,无所从出。诏蠲之。浙东提举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继,朝廷命检放秋苗,蠲阁夏税,缘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已输纳。其得减放者,皆顽猾人户。事件不均,望诏将去年剩纳数目,理作八年蠲豁。诏户部详看。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姚述尧进对,今岁旱伤赈恤之政,当务宽大。上曰:国家储蓄,本备凶岁。捐以予民,朕所不惜。 又按《续通考》:七年,三省奏,去岁丰稔,今岁米贱。所在和籴告办,仓廪盈溢。其江东路诸郡,上供米,初令就近赴金陵、镇江仓。今两处守臣,皆云无可盛贮。乞依旧,发赴行在丰储西仓。
淳熙八年,以水旱,蠲减赈贷。并诏行朱熹社仓法。其旱伤处,无钱收籴者,济以义仓米。
按《宋史·孝宗本纪》:八年五月辛卯,以久雨,减京畿及两浙囚罪一等,释杖以下,贷贫民稻种钱。六月戊午,除淳熙七年诸路旱伤检放米一百三十七万石、钱二千六万缗。七月辛卯,赏监司、守臣修举荒政者十六人。壬辰,绍兴大水,出秀、婺州、平江府米振粜。丁酉,严州水,诏被灾之家蠲其和买,三等以上户减半。八月丙午,以旱,罢招军。壬子,诏绍兴府诸县夏税、和市、折帛、身丁钱绢之类,不以名色,截日并令住催。九月戊辰,言者请自今歉岁蠲减,经费有亏,令户部据实以闻,毋得督趣巳蠲阁之数。从之。冬十月甲子,诏灾伤州县谕民振粜。十一月甲戌,以旱伤,罢喜雪宴。己亥,振临安府及严州饥民。庚子,再诏临安府为粥食饥民。辛丑,以淳熙元年减半推赏法募民振粜。十二月癸卯朔,以徽、饶二州民流者众,罢守臣,官出南库钱三十万缗,付新浙东提举常平朱熹振粜。辛亥,蠲诸路旱伤州军明年身丁钱物。丙辰,诏县令有能举荒政者,监司、郡守以名闻。甲子,下朱熹社仓法于诸路。是岁,江、浙、两淮、京西、湖北、潼川、夔州等路水旱相继,发廪蠲租,遣使按视,民有流入江北者,命所在振业之。 按《食货志》:八年,诏:去岁江、浙、湖北、淮西旱伤处已行振粜,其鳏寡孤独贫不自存、无钱收籴者,济以义米。 是年,浙东提举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艰食,熹请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贷,夏受粟于仓,冬则加息计米以偿。自后随年敛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仓三间,及以元数六百石还府。见储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不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乡四五十里间,虽遇凶年,人不阙食。请以是行于仓司。时陆九渊在敕令局,见之叹曰:社仓几年矣,有司不复举行,所以远方无知者。遂编入《振恤》,凡借贷者,十家为甲,甲推其人为之首;五十家则择一通晓者为社首。每年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结甲。其有逃军及无行之人,与有税钱衣食不阙者,并不得入甲。其应入甲者,又问其愿与不愿。愿者,开具一家大小口若干,大口一石,小口减半,五岁以下不预请。甲首加请一倍。社首审订虚实,取人人手书持赴本仓,再审无弊,然后排定。甲首附都簿载某人借若干石,依正簿分两时给:初当下田时,次当耘耨时。秋成还谷不过八月三十日足,湿恶不实者罚。嘉定末,真德秀帅长沙行之,凶年饥岁,人多赖之。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无可给,或拘催无异正赋,良法美意,胥此焉失。
按《玉海》:乾道四年戊子,建人大饥。朱熹居崇安,请于郡,得粟六百万斛,赈民。是冬,有年,民愿以粟偿官,因留里中而上其籍于府。明年夏,又请仿古法,为社仓以储之,岁一敛散,既以纾民之急,又得易新以藏,俾愿贷者,出息什二。岁小饥,则弛半息。大侵,则尽蠲之。为仓三,经始于七年五月,而成于八月。既成,熹为之记。淳熙八年,熹将诣左浙取崇安,已行事宜,抗奏于朝,乞推而颁之诸道。十一月二十八日,命户部看详。十二月二十二日,从其请。自是婺、越、镇江、建昌、袁、潭诸邑多行之。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赵雄奏:今虽米贱,犹虑其无钱可籴。欲行下去岁旱伤州县,于义仓米内支给,至三月终止。上曰:正合朕意。遂诏去岁江浙、湖北、淮西路郡县间,有旱伤去处,已令多出桩积等米,广行赈粜。今虽闻诸路米价低昂不平,其鳏寡孤独贫乏,不能自存之人,无钱收籴,深可矜悯。令州县镇寨乡村,抄籍姓名,将义仓米赈济,务要实惠及民。如州县奉行不虔,仰本路漕臣,及提举常平官觉察以闻,重寘宪典。 又按《续通考》:八年,上宣谕辅臣曰:朕缘久旱不雨,晓夕思所以宽恤。无事不在念。今且将诸路节次泛抛招军,并与蠲免。
按《杭州府志》:八年冬十一月,临安饥,浙东常平使者朱熹论荒政,请蠲田赋身丁钱。诏江浙等三十八郡,并免之。仍蠲富阳、新城、钱塘夏税。赈临安府饥民。淳熙九年,诏发钱米以备赈,粜诸路灾伤州县,赈贷蠲逋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纪》:九年春正月庚寅,诏江、浙、两淮旱伤州县贷民稻种,计度不足者贷以桩积钱。三月辛未朔,诏振济忠、万、恭、涪四州。癸未,振济镇江。壬辰,遣使按视淮南、江、浙振济。六月庚申,临安府蝗,诏守臣亟加焚瘗。秋七月甲戌,以江西常平、义仓及桩管米四十万石付诸司,预备振粜。辛巳,出南库钱三十万缗付浙东提举朱熹,以备振粜。壬辰,诏发所储和籴米百四十万石,补淳熙八年振济之数,于沿江屯驻诸州桩管。八月庚子,淮东、浙西蝗。壬子,定诸州官捕蝗之罚。乙卯,复赏修举荒政监司、守臣。九月乙酉,以钱引十万缗赐泸州,备振粜。辛卯,以旱减恭、合、渠、昌州今年酒课。十月甲子,蠲诸路旱伤州军淳熙七年八年逋赋。十一月庚午,振夔路饥。
按《续文献通考》:九年,赈两浙、饶州饥。
淳熙十年,以州县灾伤,免和籴欠税,并除诈称灾伤籍产法。江东宪臣奏,请储蓄劝分,以防水旱。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年春正月丁丑,命州县掘蝗。三月辛巳,免四川和籴三年。己丑,除诈称灾伤籍产法。秋七月丁丑,诏除灾伤州县淳熙八年欠税。
按《文献通考》:十年,江东宪臣尤袤召入,言东南民力凋弊,中人之家,至无数月之储。前年旱伤,江东之南康,江西之兴国,俱是小垒。南康饥民一十二万二千有奇,兴国饥民七万二千有奇。且祖宗盛时,荒政著闻者,莫如富弼之在青州,赵抃之在会稽。在当时已是非常之灾,夷考其实,则青州一路饥民,止十五万,几及南康一军之数。会稽大郡饥民,才二万二千而已,以兴国较之,已是三倍。至于赈赡之米,弼用十五万,抃用三万六千。今江东公私合力赈救,为米一百四十二万。去岁江西赈济兴国一军,除民间劝诱所得,出于官者,自当七万。其视青州一路,会稽一郡,所费实相倍蓰。则知今日公私,诚是困竭,不宜复有小歉。国家水旱之备,止有常平义仓,频年旱暵,发之略尽。今所以为预备之计,惟有多出缗钱,广储米斛而已。又言:救荒之政,莫急于劝分。昨者,朝廷立赏格,以募出粟,富家忻然输纳。故庚子之旱,不费支吾者,用此策也。自后输纳既多,朝廷吝于推赏,多方沮抑,或恐富家以命令为不信,乞诏有司施行。 又按《通考》:十年,先是户部尚书曾怀申请妄诉灾伤,侥倖减免税租,许人告,依条断罪,仍没其田一半充赏。至是江东运副苏谔奏诈称灾伤,止是规免本年一料税租,断罪给赏,已是适中,难以拘没其田。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十年,赈京师饥。
淳熙十一年,蠲旱伤诸郡税。并锡米振粜,以浙西江东水,禁遏籴。又诏义仓,不得侵隐他用。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一年三月甲午,以上津、潮阳旱,蠲其税。秋七月癸丑,以浙西、江东水,禁诸州遏籴。按《食货志》:十一年,福建诸郡旱,锡米二十五万石振粜,一万石振贫乏细民。
按《玉海》:十一年九月,诏义仓不得侵隐他用。
按《续文献通考》:十一年,勘会诸路州县义仓米斛,在法合随正苗交纳,惟乞赈粜,今收成在即,当议指挥诏诸路提举常平官,各行下所部州军,仰随乡分丰歉,依条收纳。不得侵隐他用。候岁终具旧管新收数目,申尚书省。
淳熙十二年,诏诸路以封桩会子置场和籴,其旱伤州郡,积欠官米钱物,并行蠲放。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臣寮言:伏见淮上州军,逐处皆有桩管米斛。建康、镇江大军屯驻,又有总司钱粮。惟太平府采石镇,沿江要害去处,去岁民间艰食,州郡必无储备。闻淮上去秋成熟,淮人多有载米入浙中出粜,不行。今秋成在近,望先次支降本钱,付总领所,及时和籴。诏赵汝谊于建康务场,见桩管会子,先次取拨一十五万贯,委官就采石仓,措置,依在市时值收籴桩管。是年,令提领封桩库所支降会子一十五万六千二百六十九贯,付淮东总领所。三十二万六千三百一十二贯,付淮西总领所。三十万贯,付湖广总领所。并充今年和籴桩管米本钱支用。又诏封桩库支降会子五十万贯,委浙西提举罗点,和籴米二十万石。淮东总领所取拨镇江府,见桩管会子二十九万贯,湖广总领所取拨鄂州并大军库见桩管会子,共三十万贯,并就丰熟去处,置场。浙西提举,就平江府置场。招籴堪好米斛,仍一面取见实值,开具申尚书省,毋令稍有科抑。
又按《续通考》:知婺州洪迈言:本州淳熙八年,旱歉,
支降丰储仓米五万石,赈粜内二千一百馀石,系揽载船盘剥折欠,已纳到六千馀贯外,净欠钱一千九百馀贯,约米五百三十馀石。乞照绍兴府体例,蠲放。从之。诏浙东提举具到淳熙十年旱伤,绍兴府会稽县下户借贷官米四百三十馀石,特蠲放。诏婺州兰溪第四、第五等人户,淳熙八年内借过常平钱,收买稻种,见欠四千九百六十馀贯,可并蠲放。夔州运判杨想言:本路诸州,自淳熙元年至十年终,所欠转运司系省钱物,皆言旱荒之后,催科不行,由是积欠。欲将所欠钱引一万一千五百七十五道,米麦三千二百四十九石,绢五百四十二疋,并行放免。从之。淮西常平司言:濠州乞除豁收籴不敷折欠米一千五百五万石有奇,系救活饿莩。特诏与除放。
淳熙十三年,赈利州路饥,诏没官田产,收租课入常平。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三年,利州路饥,江西诸州旱。按《续文献通考》:十三年,赈利州路饥。 又按《续通考》:十三年,诏没官田产,合拘收租课入常平。违者科罪。臣寮请约束诸路,纳义仓米。上曰:亦不须得。若有违戾,自当行遣。今后更不降指挥。
淳熙十四年,赈诸路饥。以宋若水请宽免江西旱伤,州军积欠苗税钱米。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四年春正月癸亥,出四川桩积米贷济金、洋州及关外四州饥民。秋七月丙辰,命临安府捕蝗,募民输米振济。辛酉,江西、湖南饥,给度僧牒,鬻以籴米备振粜。八月辛未,赐度牒一百道、米四万五千石,备振绍兴府饥。是岁,两浙、江西、淮西、福建旱,振之。
按《续文献通考》:十四年,江西运判宋若水言:照得本路旱伤江州兴国军为重,乞将第四、第五等人户,淳熙十二年、十三年以前积欠苗税,并第五等淳熙十四年见欠夏税钱帛,权与停阁。候将来丰熟,逐旋带纳。及将江州兴国军、隆兴府吉赣州、临江、建昌、南安军、抚州安乐县,未解本司十一年十二年钱,共四万六千七百一十馀贯,米三千六百馀石,并与免解。从之。
淳熙十五年,赈临安饥,与诸州水灾。司农奏广丰储仓积蓄。从之。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十五年,赈临安府饥与诸州水灾。 又按《续通考》:司农等言:臣寮劄子,切见丰储仓,初为额一百五十万石,不为不多。然积之既久,宁免朽腐,异时缓急,必失措拟。乞下户部司农等,相度,以每岁诸州,合解纳行在米数若干,及诸处坐仓收籴若干,预行会计,以俟对兑。不尽之数,如常平法,许其于陈新。未接之时,择其积之久者,尽数出粜。俟秋成日,尽数补籴。则是五十万石之额,永无销耗。此亦广储蓄之策也。从之。
光宗绍熙元年夏四月乙酉,诏两淮措置流民。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二年,命两淮行义仓法,诸路水旱州军,下诏抚谕并振之。
按《宋史·光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庚戌朔,命两淮行义仓法。冬十月庚子,下诏抚谕四川被水州军。是岁,建宁府、汀州水、阶、成、西和、凤四州及淮东旱,振之。绍熙三年,振四川水旱郡县蠲其租税。
按《宋史·光宗本纪》:三年春正月丁巳,命夔路转运使通融漕计籴米,以备凶荒。夏四月甲寅,振四川旱伤郡县。五月己亥,蠲四川水旱郡县租赋。十一月壬申,振襄阳府被水贫民。 按《食货志》:三年,蠲潼川府去年被水州县租税。又诏:本路旱伤州县租税,官为代输及民已输者,悉理今年之数。
绍熙四年,振诸路水旱饥民。并诏三省议行振恤。按《宋史·光宗本纪》:四年二月丙寅,出米七万石振江陵饥民。六月丙申朔,振江浙、两淮、荆湖被水贫民。八月癸丑,诏三省议振恤郡县水旱。戊午,振江东、浙西、淮西旱伤贫民。十二月丁巳,振江、浙流民。
绍熙五年,禁遏籴。宁宗即位,诏振诸路水旱郡县,仍蠲其赋。
按《宋史·光宗本纪》:五年二月庚戌,禁湖南、江西遏籴。
按《宁宗本纪》:五年七月,即皇帝位。八月丁未,命三
省议振恤诸路郡县水旱。是岁,两浙、淮南、江东西路水旱,振之,仍蠲其赋。 按《食货志》:五年,蠲庐州旱伤百姓贷稻种三万二千一百石。
宁宗庆元 年,以知当涂赵汝绩赈恤有方,诏行其法于他郡。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庆元初,赵汝绩知当涂。时岁饥,谷贵,乃开仓散米万斛,一邑获全。事闻,诏他郡依汝绩赈恤法。
庆元元年,以岁凶,诏收养遗孩,蠲振贫民。命使者守令,措画荒政。并诏诸路置广惠仓,户部右曹专领义仓。
按《宋史·宁宗本纪》:庆元元年春正月乙巳,诏两浙、淮南、江东路荒歉诸州收养遗弃小儿。辛亥,以久雨,振给临安贫民。五月丙午,诏诸路提举司置广惠仓。九月壬午朔,蠲临安府水灾贫民赋。己酉,蠲台、严、湖三州被灾民丁绢。 按《食货志》:元年,以两浙转运副使沈诜言米价翔踊,凡商贩之家尽令出粜,而告藏之令设矣。 又按《志》:元年二月,上以岁凶,百姓饥病,诏曰:朕德菲薄,饥馑荐臻,使民阽于死亡,夙夜惨怛,宁敢诿过于下耶。顾使者、守令所与朕分寄而共忧也,乃涉春以来,闻一二郡老稚乏食,去南亩,捐沟壑,咎安在耶。岂振给不尽及民欤。得粟者未必饥,饥者未必得欤。偏聚于所近,不能均济欤。官吏视成而自不省欤。其各恪意措画,务使实惠不壅,毋以虚文蒙上,则朕汝嘉。 又按《志》:元年,诏户部右曹专领义仓。庆元三年九月壬寅,以四川旱,诏蠲民赋。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四年,臣僚奏请诸路提举常平官,讲求荒政,措置储蓄。
按《宋史·宁宗本纪》:四年春正月丁卯,诏有司宽恤两浙、江淮、荆湖、四川流民。
按《文献通考》:四年,臣僚言:州县受纳苗米于法,义仓米合于当日支拨,而因循于州用,不复拨还。人户纳苗,稍及分数,例多折纳价钱。其带义仓钱,并不许拨。此因纳苗而失陷义仓也。至如绍兴府,人户就行在省仓送纳湖田米,其合纳义仓,多不催理。此因湖田纳米而失陷也。如淮浙盐亭户,纳盐,以折二税,其合纳义仓,多是不曾拘催。此因纳盐而失陷也。常平失于兑换,因致陈损,此仓庾陈腐之弊也。
常平米止许递留一年,以新纳秋苗换易支遣。
常平专法主管官,替移无拖欠失陷,方与批书离任。今公然兑借,阳为自劾,更不补还。此州县兑移之弊也。常平和籴,合专置仓廒。今州县多因受纳,以收到出剩拨归常平仓赢落价钱,此收籴官吏之弊也。诸没官产业,并户绝,僧道田卖到钱数,及亡僧衣钵钱,法当拘入常平。州县侵渔,鲜曾拨正,此出卖官产之弊也。若乃吏胥之禄,合于免役钱内支给,而所催役钱在州,则主管官应副人情,在县佐以为公用,已催之数,既不以供支遣,又于坊场钱内拨支,未尝入以为出。如公吏差出,其本身初不请常平钱,乃诡名借请,或元非差出而妄作缘故,至于吏胥自有定额,今守倅视常平钱米,为他司钱物,吏额日增,请给日广。常平司委而不问,若夫借请,在法二分剋纳。今或一例借欠,动至数百千,例不除剋,此其弊不一也。倘不为之堤防惩革,则储蓄日寡,荒政无备。乞明诏诸路提举常平官,讲求措置,亟去前弊。责令逐州,每季以本州及属县,收支常平义仓等钱米,逐项细数,申常平司,不得泛言都数。然后参照条法,逐一审订。稍有失收失支,勒令填纳。或有情弊,必寘于法。
庆元五年,饶、信、江抚、严、衢、台七州、建昌、兴国军、广东诸州皆水,振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以久雨,民多疾疫。命临安府赈恤之。
庆元六年,诏振水旱诸州。
按《宋史·宁宗本纪》:六年,建宁府、徽、严、衢、婺、饶、信、南剑七州水,建康府、常、润、扬、楚、通、泰和七州、江阴军旱,振之。
嘉泰元年,浙西、江东、两淮、利州路旱,振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二年,建宁府、福、汀、南剑、泸四州水,邵州旱,振之。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三年十一月庚寅,复置福田、居养院,命诸路提举常平司主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四年,蠲振水旱州县。荒歉诸州奏请不及者,听先发廪以闻。
按《宋史·宁宗本纪》:四年夏四月甲辰,赈恤江西水旱州县。秋七月辛未,蠲两浙阙雨州县逋租。十一月己未朔,诏两淮、荆襄诸州值荒歉奏请不及者,听先发廪以闻。
开禧元年,江浙、福建、二广诸州旱,两淮、京西、湖北诸州水,振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二年,罢旱伤州军祖赈发贫民米。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秋七月辛巳,罢旱伤州军比较租赋一年。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发米赈济贫民。
开禧三年春正月癸巳,命两淮帅守、监司招集流民。二月甲子,振给旱伤州县贫民。秋七月乙酉,以灾伤,下诏罪己。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元年,蠲振诸路饥贫流民。以蝗灾,诏三省疏奏宽恤未尽之事。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定元年二月壬子,诏临安府振给流民。闰四月乙未,蠲两浙阙雨州县贫民逋赋。秋七月壬戌,以飞蝗为灾,诏三省疏奏宽恤未尽之事。八月戊辰朔,发米振贫民。甲午,发米三十万,振粜江、淮流民。九月壬子,出安边所钱一百万缗,命江、淮制置大使司籴米振饥民。 按《何异传》:嘉定元年,召异为刑部侍郎。五月不雨,异上封事言:近日号令或从中出,而执政不得与闻其事,台谏不得尽行其言。陛下闵念饥民,药病殡死,遐荒僻峤,安得实惠。多方称提,不如缩造楮币;阜通商米,不如稍宽关市之征。嘉定二年,蠲振诸路荒歉民。能振饥者,免役有差。并诏浙西监司,募饥民,修水利。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三月庚申,命浙西及沿江诸州给流民病者药。壬戌,出内库钱十万缗为临安贫民棺槥费。夏四月乙丑,诏诸路监司督州县捕蝗。五月辛丑,申命州县捕蝗。六月己丑,命江西、福建、二广丰稔诸州籴运以给临安,仍偿其费。秋七月乙未,诏荒歉州县七岁以下男女听异姓收养,著为令。壬寅,命两淮转运司给诸州民麦种。癸卯,募民以振饥免役。八月丙戌,发米十万石振两淮饥民。冬十月己丑,命两淮转运司给诸路民稻种。减公私房廊白地钱什之三。十一月甲午,诏浙西监司募饥民修水利。乙未,以岁饥罢雪宴。
按《文献通考》:二年,起居郎贾从熟言:出粟赈济,赏有常典。多者至命以官,固足示劝。然应格沾赏者,未有一二,偏方小郡,号为上户者,不过常产耳。今不必尽责以赈济,但随力所及,或粜或贷,广而及于一乡,狭而及于一都,有司核实量多寡,与之免役一次。少者一年,或半年。庶几官不失信,民必乐从。从之。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蠲成都府荒歉诸州民间逋负。嘉定三年,蠲振诸路荒歉。百官以旱蝗上封事,命择可行者以闻。按《宋史·宁宗本纪》:三年三月丁酉,蠲荒歉诸州民间逋负。夏四月丙寅,诏监司、守臣安集泰、吉二州民经贼蹂践者。五月乙未,淮东贼悉平,诏宽恤残破州县。甲辰,以去岁旱蝗,百官应诏封事,命两省择可行者以闻。癸丑,以久雨,发米振贫民。十二月丙辰,诏江、淮诸司严饬守令安集流民。是岁,临安、绍兴二府、严、衢二州大水,振之,仍蠲其赋。
嘉定四年夏四月己丑,以吴没官田租代输关外四州旱伤秋税。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六年,诏振湖北、两浙水旱。
按《宋史·宁宗本纪》:六年闰九月己丑,诏湖北监司、守令振恤旱伤。是岁,两浙诸州大水,振之。
嘉定七年,发钱米振灾伤贫民。真德秀奏乞停阁夏税蠲放秋苗。
按《宋史·宁宗本纪》:七年十一月丙戌,命浙东监司发常平米振灾伤州县。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出内帑钱赈临安府贫民。 又按《续通考》:七年,江东转运副使真德秀奏,乞停阁夏税蠲放秋苗。疏曰:臣闻乾德二年四月诏曰:自春徂夏,时雨尚愆。深恐黎民,失于播殖。所宜优恤,俾获苏安。一应诸道所催,今年夏租,委所在官吏,检视民田,无见苗者,上闻,并与除放。绍兴二十八年八月二日,诏令诸路转运,疾速行下州县,开具实被灾伤顷亩数目,及合放分数,以闻。仰惟太祖皇帝,开造我朝配天之业。高宗皇帝中兴万世无疆之基,二圣一心,皆以保全民命为本。故于灾伤之岁,切切如此。夫以四月而蠲夏税,以八月而检秋苗,自常情观之,毋乃太早。盖救灾恤患,当于民未甚病之时。若待其饥莩流离,然后加惠,则所全寡矣。为民父母,忍使至斯。两朝诏书,可为大法。今臣所陈二事,如蒙圣慈,降出三省,早赐施行,其于公私,皆有便利。一则征敛既宽,逃亡必少。所在田亩,不至抛荒。公家租赋,亦免失陷。二则农人肯行播种,自救其饥。不致大段缺食,全仰官司粜济。三则穷窭之民,粗有生理,何苦轻捐其身,而为盗贼。未萌之祸,销弭尤多。臣蒙圣恩,𢌿以漕计一路休戚之责,实在臣庸。敢斋沐投诚,仰干天听。
嘉定八年,蠲赈诸路灾伤,从左司谏奏。下两浙、两淮、江东西路,并令杂种。
按《宋史·宁宗本纪》:八年五月乙酉,发米振粜临安府贫民。秋七月癸酉,蠲临安、绍兴二府贫民夏税。丙子,发米三十万石振粜江东饥民。八月丁未,权罢旱伤州县比较赏罚。己酉,禁州县遏籴。 按《食货志》:八年,左司谏黄序奏:雨泽愆期,地多荒白。知馀杭县赵师恕请劝民杂种麻、粟、豆、麦之属,盖种稻则费少利多,杂种则劳多获少。虑收成之日,田主欲分,官课责输,则非徒无益;若使之从便杂种,多寡皆为己有,则不劝而勤,民可无饥。望如所陈,下两浙、两淮、江东西等路,凡有耕种失时者并令杂种,主毋分其地利,官无取其秋苗,庶几农民得以续食,官免振救之费。从之。按《续文献通考》:八年九月,诏江东监司覈州县被水最甚者,蠲其租。
按《江南通志》:八年春,旱,首种不入。至八月乃雨。以江东提举李傅道督赈,行社仓法。
嘉定九年,罢诸路和籴、科籴,又诏被水州县宽免租税。
按《宋史·宁宗本纪》:九年春正月辛巳,罢诸路旱蝗州县和籴及四川关外科籴。六月戊申,振恤浙西被水州县,宽其租税。九月甲申,诏两浙、江东监司覈州县被水最甚者,蠲其租。
嘉定十年十一月甲申,诏浙东提举司发米十万石振给贫民。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一年,赈被灾贫民。又从臣僚请,截留税米,补县义仓,以备赈济。
按《宋史·宁宗本纪》:十一年六月辛酉,诏湖州振恤被水贫民。
按《文献通考》:十一年五月,臣僚言:顷岁议臣有请计义仓所入之数,除负郭县,就州输纳外,馀令逐县置数,自行收受。非惟革州郡侵移之弊,抑亦省凶年转般之劳。曩时,州仓随苗带纳,同输一钞。今正苗输之州,义仓输之县,则输为两输,钞为二钞矣。曩时鼠雀之耗蠹,吏卒之须求,一切倚办于正税,而义仓不预焉。今付之于县,既无正税,独有此色耗蠹,须求又不能免矣。于是议臣有请,令人户义仓,仍旧随正税从便就州,作一钞输纳,而州县复有侵移之弊。臣闻绍兴初,台臣尝请通计一县之数,截留下户苗米,于本县纳。开禧初,议臣之请,亦如之。盖截留下户之税米,以补一县之义仓。其馀上户,则随正税而输之州,州得以补偿其截留下户之数。州不以为怨,县得此米别项储之,以备赈济。使穷民不致于艰食,则县不以为挠。一举而三利得,此上策也。唯是负郭之义仓,则就州输送,自如旧制。至于属县之义仓,则令丞同主之,每岁之终,令丞合诸乡所入之数,上之守贰。守贰合诸县所入之数,上之提举常平。提举常平合一道之数,上之朝廷。令丞替移,必批印纸,考其盈亏,以议殿最。从之。
按《杭州府志》:十一年,出米五万石赈临安贫民。嘉定十四年,浙东、江西、福建诸路旱,沔、成、阶、利四州水,振之。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五年,诏振江西旱伤州县。又发米振临安贫民。
按《宋史·宁宗本纪》:十五年三月丁巳,诏江西提举司振恤旱伤州县。十二月乙亥朔,发米振给临安府贫民。
嘉定十六年,发米振诸路饥。又被水处,诏振恤之。按《宋史·宁宗本纪》:十六年春正月辛酉,命淮东制置司振给山东流民。三月丁卯,以道州民饥,诏发米振之。九月乙巳,诏江、淮诸司振恤被水贫民。十一月辛亥,以太平州大水,诏振恤之。 按《食货志》:十六年,诏于楚州所储米拨二万石济山东、西。
嘉定十七年,诏振诸路贫民。知广德军耿秉田矫制发仓赈饥,赐书褒异。
按《宋史·宁宗本纪》:十七年二月甲午,命临安府振粜贫民。夏四月辛卯,诏庐州振粜饥民。秋七月丁酉朔,命福建路监司振恤被水贫民。
按《续文献通考》:十七年,知广德军耿秉田,因岁歉,发仓赈济活饥民万馀。自劾矫制之罪。上闻之,赐玺书褒异。袁甫进区处流民故事,曰:臣窃为区处流民之策,惟富弼之法,最为简要。所谓简要之策,惟曰散处其民于下,而总提其纲于上而已。窃闻金陵诸邑,流民群聚,皆来自淮西,荷戈持刃,白昼肆掠,动辄杀伤。沿江出兵驱之,其在句容之境者,轶入金坛。若宣城,若池阳,若当涂,所在蚁聚,剽劫成风。逃亡之卒,皆入其党。江南奸民,率多附和。目前势已若此,冬杪春初,日月尚长,蔓延不已,各将溃裂四出,不可收拾。臣愚欲乞朝廷行下督府,及诸阃,与凡安抚总漕诸司,作急措置,自一路而推之诸路,由诸路而推之诸郡,每处流民,随所在分之,凡赡养之费,惟分则易供。居止之地,惟分则易足。此非臣之臆说也。弼择所部五州,劝民出粟,得十五万斛,益以官廪,随所在贮之。又择公私庐舍十馀万区,散处其人,以便薪水。弼之所作,可谓委曲详尽矣。今日果能推行此策,非但劝民出粟而已。或拨上供之数,或拨桩管之钱,或乞科降,则上下当相视如一家。或请团给,则彼此当联络为一体。而所谓团给者,又不止一途而已。能劳苦者,庸其力。有伎艺者,食其业。其间有为士者,则散于庠序。为商者,则使之贸迁。心有所系,而奸无所萌。此皆分说也。分之愈多,则养之愈易。而其要在督府制阃,以及总漕诸司为之领袖而已。是故民贵乎分,而权贵乎合。所谓散处其民,而总提其纲者,正谓此也。臣愿朝廷使长吏任责,一如青州故事。流民幸甚,宗社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