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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七十五卷目录
荒政部汇考八
宋一〈太祖建隆三则 乾德五则 开宝六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雍熙三则 端拱二则 淳化五则 至道三则 真宗咸平六则 景德三则 大中祥符九则 天禧六则 乾兴一则 仁宗天圣七则 明道二则 景祐三则 宝元一则 庆历五则〉
宋一〈太祖建隆三则 乾德五则 开宝六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雍熙三则 端拱二则 淳化五则 至道三则 真宗咸平六则 景德三则 大中祥符九则 天禧六则 乾兴一则 仁宗天圣七则 明道二则 景祐三则 宝元一则 庆历五则〉
食货典第七十五卷
荒政部汇考八
宋一
太祖建隆元年,赐京城饥民粥,以河北谷贱命使市籴。按《宋史·太祖本纪》:建隆元年夏四月乙酉,遣使分诣京城门,赐饥民粥。 按《食货志》:和籴,宋岁漕以广军储、实京邑。河北、河东、陜西三路及内郡,又自籴买,以息边民飞挽之劳,其名不一。建隆初,河北连岁大稔,命使置场增价市籴,自是率以为常。
按《玉海》:元年正月丁未,诏河北岁丰谷贱,命使置场增价以籴。
建隆二年闰三月丁丑,金、商、房三州饥,振之。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荒政考略》:二年,太祖因商州鼠食苗,诏免赋。谓宰臣曰:比命有司度田,多邀功害民,今当慎之。
建隆三年,从沈义伦奏,发军储贷饥民。
按《宋史·太祖本纪》:三年春正月己巳,淮南饥,振之。十二月戊戌,蒲、晋、慈、隰、相、卫六州饥,振之。 按《食货志》:振恤水旱、蝗螟、饥疫之灾,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是也。宋之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贫恤患之意,视前代尤为切至。诸州岁歉,必发常平、惠民诸仓粟,或平价以粜,或贷以种食,或直以振给之,无分于主客户。不足,则遣使驰传发省仓,或转漕粟于他路;或募富民出钱粟,酬以官爵,劝谕官吏,许书历为课;若举放以济贫乏者,秋成,官为理偿。又不足,则出内藏或奉宸库金帛,鬻祠部度僧牒;东南则留发运司岁漕米,或数十万石,或百万石济之。赋租之未入、入未备者,或纵不取,或寡取之,或倚阁以须丰年。宽逋负,休力役,赋入之有支移、折变者省之,应给蚕盐若和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农者罢之。薄关市之征,鬻牛者免算,运米舟车除沿路力胜钱。利有可与民共者不禁,水乡则蠲蒲、鱼、果、蓏之税。选官分路巡抚,缓囚系,省刑罚。饥民劫囷窖者,薄其罪;民之流亡者,关津毋责渡钱;道京师者,诸城门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或寺观,为淖糜食之,或人日给粮。可归业者,计日并给遣归;无可归者,或赋以閒田,或听隶军籍,或募少壮兴修工役。老疾幼弱不能存者,听官司收养。水灾州县具船筏拯民,置之水不到之地,运薪粮给之。因饥役若厌溺死者,官为埋祭,厌溺死者加赐其家钱粟。京师苦寒,或物价翔踊,置场出米及薪炭,裁其价予民。前后率以为常。蝗为害,又募民扑捕,易以钱粟,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诏州郡长吏优恤其民,间遣内侍存问,戒监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罢懦不任职者。初,建隆三年,户部郎中沈义伦使吴越还,言:扬、泗饥民多死,郡中军储尚馀万斛,宜以贷民。有司沮之曰:若岁未稔,谁任其咎。义伦曰:国家以廪粟济民,自当召和气,致丰年,宁忧水旱耶。太祖悦而从之。 按《沈伦传》:伦,旧名义伦。为户部郎中。奉使吴越归,奏便宜十数事,皆从之。道出扬、泗,属岁饥,民多死,郡长吏白于伦曰:郡中军储尚馀万斛,傥贷于民,至秋复收新粟,如此则公私俱利,非公言不可。还具以白。朝论沮之曰:今以军储振饥民,若荐饥无徵,孰任其咎。太祖以问,伦曰:国家以廪粟济民,自当召和气,致丰稔,岂复有水旱耶。此当决于宸衷。太祖即命发廪贷民。
乾德元年,发廪振八州饥。
按《宋史·太祖本纪》:乾德元年二月辛亥,澶、滑、卫、魏、晋、绛、蒲、孟八州饥,命发廪振之。
乾德二年,振诸州饥,免诸道夏税之无苗者。
按《宋史·太祖本纪》:二年二月癸丑,遣使振陜州饥。夏四月戊申,振河中饥。己酉,免诸道今年夏税之无苗者。己巳,灵武饥,转泾粟以饟。
乾德三年三月癸酉,诏置义仓。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常平、义仓,汉、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谷价,义仓以备凶灾。周显德中,又置惠民仓,以杂配钱分数折粟贮之,岁歉,减价出以惠民。宋兼存其法焉。太祖承五季之乱,海内多事,义仓寖废。乾德初,诏诸州于各县置义仓,岁输二税,石别收一斗。民饥欲贷充种食者,县具籍申州,州长吏即计口贷讫,然后奏闻。
按《文献通考》:乾德元年,诏曰:多事之后,义仓废寝。岁或小歉,失于豫备。宜令诸州于所属县,各置义仓,自令官所收二税石,别税一斗贮之,以备凶歉,给与民。
〈按置义仓,《本纪》系三年,此载在元年,疑讹〉
又按《通考》:三年,诏民有欲借义仓粟充种食者,令州县即计口给计以闻,勿俟报。义仓不足,当发公廪者,奏待报。
乾德四年三月癸酉,罢义仓。秋七月庚辰,华州旱,免今年租。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玉海》:四年,诏以义仓百姓供输劳扰,俾从停废,以便物情。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曰:诸州义仓,用振乏绝,颇闻重叠输送,未免劳烦。宜罢之。
按《荒政考略》:四年,诏诸州长吏,视民田旱甚者,蠲租,不俟报。
乾德五年七月己酉,免水旱灾户今年租。
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元年,振集津垣曲武陟饥,免被水民田夏税。
按《宋史·太祖本纪》:开宝元年春正月甲午,陜之集津、绛之垣曲、怀之武陟饥,振之。六月癸丑朔,诏民田为霖雨、河水坏者,免今年夏税。
开宝四年,诏赈贷广南州县。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四年,诏赈广南管内州县乡村,不接济人户,委长吏于省仓内,量行赈贷。候丰稔日,令只纳元数。
开宝五年,遣使检视水灾田,诏除田租。
按《宋史·太祖本纪》:五年夏四月丙午,遣使检视水灾田。五月丁亥,河南、北淫雨,澶、滑、济、郓、曹、濮六州大水。六月己丑,河决阳武,汴决谷熟。丁酉,诏:淫雨河决,沿河民田有为水害者,有司具闻除租。是岁,大饥。开宝六年二月丙申,曹州饥,漕太仓米二万石振之。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七年,振河中府饥,又以秦晋旱免逋赋。
按《宋史·太祖本纪》:七年六月丙申,河中府饥,发粟三万石振之。十一月丁亥,秦、晋旱,免蒲、陕、晋、绛、同、解六州逋赋,关西诸州免其半。
开宝八年,诏赈江南饥。
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八年平江南诏出米十万石赈城中饥民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以粟四万石赈同州饥。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云云。
雍熙元年三月丁巳,蠲水所及州县今年租。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雍熙二年,遣使振江南饥,诏诸道储廪防水旱。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三月己未,江南民饥,许渡江自占。夏四月乙亥朔,遣使行江南诸州,振饥民。秋七月庚申,诏诸道转运使及长吏,宜乘丰储廪以防水旱。
雍熙三年八月丁未,剑州民饥,遣使振之。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端拱 年,诏贫民私逋出息不得踰倍又诏益种诸谷防水旱。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端拱初,诏: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赋税,招辑流亡,惠恤孤贫,窒塞奸幸,凡民间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闻。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取倍称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责偿愈急,税调未毕,资储罄然。遂令州县戒里胥、乡老察视,有取富民谷麦赀财,出息不得踰倍,未轮税毋得先偿私逋,违者罪之。言者谓江北之民杂种诸谷,江南专种粳稻,虽土风各有所宜,至于参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于是诏江南、两浙、荆湖、岭南、福建诸州长吏,劝民益种诸谷,民乏粟、麦、黍、豆种者,于淮北州郡给之;江北诸州,亦令就水广种粳稻,并免其租。
端拱二年,以太仓粟贷饥民置折中仓,又以岁旱彗见下诏自责。
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三月戊午,以太仓粟贷京畿饥民。冬十月辛未,以岁旱、彗星谪见,诏曰:朕以身为牺牲,焚于烈火,亦未足以答谢天谴。当与卿等审刑政之阙失、稼穑之艰难,恤物安人,以祈元祐。 按《王禹偁传》:二年,禹偁拜左司谏、知制诰。是冬,京城旱,禹偁疏云:一谷不收谓之馑,五谷不收谓之饥。馑则大夫以下,皆损其禄;饥则尽无禄,廪食而已。今旱云水沾,宿麦未茁,既无积蓄,民饥可忧。望下诏直云:君臣之间,政教有阙,自乘舆服御,下至百官奉料,非宿卫军士、边庭将帅,悉第减之,上答天谴,下厌人心,俟雨足复故。臣朝行中家最贫,奉最薄,亦愿首减奉,以赎耗蠹之咎。外则停岁市之物;内则罢工巧之伎。近城掘土,侵冢墓者瘗之;外州配隶之众,非赃盗者释之。然后以古者猛虎渡河、飞蝗越境之事,戒敕州县官吏。其馀军民刑政之弊,非臣所知者,望委宰臣裁议颁行,但感人心,必召和气。
按《文献通考》:二年,置折中仓,许商人输粟,优其价。令执券抵江淮,给以茶盐,每一百万石,为一界禄,仕之家及形势户,不得辄入粟。
淳化元年,蠲水旱州县租税,京师贵籴,开廪贱粜。
按《宋史·太宗本纪》:淳化元年秋七月,吉、洪、江、蕲、河阳、陇城大水。开封、陈留、封丘、酸枣、鄢陵旱,赐今年田租之半,开封特给复一年。京师贵籴,遣使开廪减价分粜。八月,京兆长安八县旱,赐今年租十之六。冬十月,以乾郑二州、河南寿安等十四县旱,州蠲今年租十之四,县蠲其税。
淳化二年,诏陕西招诱流亡饥民鬻男女者,官赎之,其旱损等州,贷以官粟。
按《宋史·太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己丑,诏陕西诸州长吏设法招诱流亡,复业者计口贷粟,仍给复二年。秋七月己亥,诏陕西缘边诸州饥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赎之。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永兴、凤翔、同、华、陜等州,岁旱,以官仓粟贷之,人五斗,仍给复二年。
按《燕翼贻谋录》:民间诉水旱,旧无限制,或秋而诉夏旱,或冬而诉秋旱,往往于收割之后,欺罔官吏,无从覈实。拒之则不可,听之则难信。故太宗淳化二年正月丁酉,诏荆湖、江淮、二浙、四川、岭南管内州县,诉水旱,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为限。自此遂为定制。
淳化三年六月辛卯,置常平仓。
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于四城门置场,增价以籴,虚近仓贮之,命曰常平,岁饥即下其直予民。 又按《志》:太宗恭俭仁爱,谆谆劝民务农重谷,毋或妄费。是时惠民所积,不为无备,又置常平仓,乘时增籴,唯恐其不足。
按《玉海》:三年六月辛卯,诏置常平仓,命常参官领之。岁熟,增价以籴。岁歉,减价以粜。用赈贫民,复旧制也。淳化四年,以江浙淮陕饥,遣使巡抚。又蠲被水田租。按《宋史·太宗本纪》:四年二月己卯,诏以江浙淮陕饥,遣使巡抚诏,分遣近臣巡抚诸道。有可惠民者,得便宜行事。吏罢软苛刻者,上之。诏令有未便者,附传以闻。冬十月辛巳,遣使按行畿县民田被水者,蠲其租。淳化五年,诏能出粟贷饥民者,赐爵。遣使按行水灾,又令惠民仓,减价出粜。
按《宋史·太宗本纪》:五年春正月己巳,遣使振宋、亳、陈、颍州饥民,别遣决诸路刑狱,应因饥劫藏粟,诛为首者,馀减死。甲戌,诏诸州能出粟贷饥民者赐爵。九月辛酉,遣使分行宋、亳、陈、颍、泗、寿、邓、蔡等州按行民田,被水及种莳不及者,并蠲其租。
按《会要》:五年十月,令诸州惠民仓故谷,遇籴稍贵,减价粜与贫民,人不过一斛。
按《文献通考》:五年,命直史馆陈尧叟等,往宋、亳、陈、颍等州,出粟,以贷饥民。每州五千石及万石,仍更不理纳。
按《江南通志》:五年,诏西浙频年水灾,倍加安抚。
至道元年,以岁饥,振贷蠲租。
按《宋史·太宗本纪》:至道元年二月丙午,振亳州、房州、光化军饥,遣使贷之。
按《文献通考》:元年六月,诏曰:近岁以来,天灾相继,民多转徙,田卒污莱,招诱虽勤,逋逃未复。宜申劝课之旨,更示蠲复之恩。应州县旷土,并许民请佃为永业。仍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二分之一。
至道二年八月,以岁丰籴于江浙淮。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至道三年五月,诏三司市籴。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真宗咸平元年,以旱,免开封田租,又遣使振定州。
按《宋史·真宗本纪》:咸平元年六月丙辰,以旱,免开封二十五州军田租。是岁。定州雹伤稼,遣使振恤,除是年租。
咸平二年,振江、浙、广南等处饥,置福建惠民仓。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三月丙辰,江、浙发廪振饥。闰月丙午,诏江、浙饥民入城池渔采勿禁。冬十月戊午,置福建路惠民仓。是岁,江、浙、广南、荆湖旱,岚州春霜害稼,分使发粟振之。 按《食货志》:咸平中,库部员外郎成肃请福建增置惠民仓,因诏诸路申淳化惠民之制。
按《实录》:先是三司言,福建不须置仓。肃以远俗,尤宜存恤,故有是请。丙寅,诏令于诸路运司,管内有惠民仓处,当熟则增价以籴,歉减价出之。
按《文献通考》:二年,诏出米十万石,赈两浙贫民。咸平三年,振水旱诸州。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八月辛亥,京东水灾,遣使安抚。是岁,畿内、江南、荆湖旱,果、阆州水,并振之。
按《会要》:三年,先诏所在缺食,奏闻。差官往粜,深虑迟延。自今止委知州通判、幕职互监。
咸平四年,除东川田租,又振河北梓州。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六月丁巳,诏东川民田先为江水所害者除其租。闰十二月庚寅,河北饥,蠲赋减役,发廪振之。是岁,梓州水,遣使振恤。
咸平五年,遣使为粥赈饥,两浙提刑奏请阙食处出米赈济从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五年,河北、郑、曹、滑州饥,振之。按《文献通考》:五年,遣中使诣雄、霸、瀛、莫等州,为粥,以赈饥民。两浙提刑钟离瑾言,百姓阙食,官设糜粥,民竞赴之,有妨农事。请下转运司,量出米赈济,家得一斗。从之。
咸平六年,遣使振恤水灾,出内府绫锦籴粟实边。按《宋史·真宗本纪》:六年二月己卯,以京东西、淮南水灾,遣使振恤贫民。 按《食货志》:咸平中,尝出内府绫、罗、锦、绮计直缗钱百八十万、银三十万两,付河北转运使籴粟实边。继而诏:凡边州积谷可给三岁则止。按《玉海》:六年九月,出内府绫锦籴于河北
景德元年,命使振饥河北。输槁入官者,准便籴例,给以象牙、香药。
按《宋史·真宗本纪》:景德元年,江南东、西路饥,陕、滨、棣州蝗害稼,命使振之。
按《玉海》:元年九月,出内府银籴于天雄。
按《文献通考》:河北旧有便籴之法,听民输粟边州,而京师给以缗钱。钱不足,即移文外州给之。又折以象牙、香药。景德元年,三司请令河北有输槁入官者,准便籴粟麦例,给八分缗钱,二分象牙、香药。其广信、安肃、北平粟麦,悉以香药博籴。从之。
景德二年,诏以上供军储振淮南饥。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乙卯,振河北饥。甲子,诏淮南以上供军储振饥民。是岁,淮南、两浙、荆湖北路饥,遣使分振。
景德三年,置常平仓振诸路饥。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春正月辛未,置常平仓。二月乙亥,诏京东西、淮南、河北振乏食客户。六月丙申,遣使振应天府水灾。是岁,京东西、河北、陜西饥,振之。按《食货志》:三年,言事者请于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南、淮南、两浙皆立常平仓,计户口多寡,量留上供钱自二三千贯至一二万贯,令转运使每州择清干官主之,领于司农寺,三司无辄移用。岁夏秋视市价量增以籴,粜减价亦如之,所减不得过本钱。而沿边州郡不置。诏三司集议,请如所奏。于是增置司农官吏,创廨舍,藏籍帐,度支别置常平案。大率万户岁籴万石,户虽多,止五万石。三年以上不粜,即回充粮廪,易以新粟。灾伤州郡籴粟,斗毋过百钱。后又诏当职官于元约数外增籴及一倍已上者,并与理为劳绩。
又按《志》:真宗益务行养民之政,于是推广淳化之
制,而常平、惠民仓殆遍天下矣。
大中祥符元年春正月戊辰,幽州旱,求市麦种;夏州饥,请易粟,并许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大中祥符 年,以三路岁丰增籴广蓄。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大中祥符初,三路岁丰,仍令增籴广蓄,靡限常数。后又时出内库缗钱,或数十万,或百万,别遣官经画市籴,中等户以下免之。初,河东既下,减其租赋。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颇多积谷,请每岁和市,随常赋输送,其直多折色给之。京东西、陕西、河北阙兵食,州县括民家所积粮市之,谓之推置;取上户版籍,酌所输租而均籴之,谓之对籴,皆非常制。麟、府州以转饷道远,遣常参官就置场和籴。河北又募商人输刍粟于边,以要券取盐及缗钱、香药、宝货于京师或东南州军,陕西则受盐于两池,谓之入中。陕西籴谷,又岁预给青苗钱,天圣以来,罢不复给,然发内藏金帛以助籴者,前后不可胜数。大中祥符二年,赈陜西饥,蠲赐水灾虫伤诸州。又遣使出常平仓粟麦,开埸粜之,以平物价。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春正月乙酉,以陕西民饥,遣使巡抚。夏四月丁未,振陕西民饥。秋七月乙亥,蠲京东徐、济七州水灾田租。九月戊午,赐秦州被水民粟,人一斛。丁丑,发官廪振凤州水灾。冬十月甲辰,兖州霖雨害稼,振恤其民。是岁,雄州虫食苗即死,遣使振恤。
按《玉海》:二年二月辛丑,分遣使臣,出常平仓粟麦,于京城开八场,减价粜之,以平物价。六月丙申,内出司农寺上谷价,以示宰臣。
大中祥符三年,振契丹饥。诏赎饥民鬻子。遣使存抚江南旱灾。又罢江淮和籴。
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六月庚戌,边臣言契丹饥,来市籴,诏雄州籴粟二万石振之。丙辰,诏前岁陕西民饥,有鬻子者,官为购赎还其家。
按《玉海》:三年九月,罢江淮和籴。按《江南通志》:三年八月辛亥,以江南旱,遣使存抚。大中祥符四年,振京兆旱,遣使安抚江淮南水灾。又蠲滨棣水灾田租有差。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五月辛卯,京兆旱,诏振之。六月丙寅,遣使安抚江、淮南水灾,许便宜从事。秋七月己丑,诏先蠲滨、棣州水灾田租十之三,今所输七分更除其半。
大中祥符五年,振恤水旱饥民。以占城稻种,教江淮两浙民种之。出内帑钱博籴。
按《宋史·真宗本纪》:五年二月丙寅,诏官吏安抚滨、棣被水农民。五月辛未,江、淮、两浙旱,给占城稻种,教民种之。八月庚戌,淮南旱,减运河水灌民田,仍宽租限,州县不能存恤致民流亡者罪之。十二月乙酉,振泗州饥。是岁,京城、河北、淮南饥,减直鬻谷以济流民。按《食货志》:帝以江、淮、两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万斛,分给三路为种,择民田高仰者莳之,盖早稻也。内出种法,命转运使揭榜示民。按《玉海》:五年五月,出内帑缗钱,命三司博籴。
大中祥符六年,给饥民粥。并常平仓又发廪贱粜,以济饥民。
按《宋史·真宗本纪》:六年夏四月庚辰,诏淮南给饥民粥,麦登乃止。
按《玉海》:六年,并两赤县仓,入在京常平仓。
按《杭州府志》:六年冬十月,杭州奉诏发廪贱粜,以济饥民。
大中祥符七年,振仪州饥,给复棣州流民,又除被灾民租。
按《宋史·真宗本纪》:七年三月辛丑,发粟振仪州饥。六月丙子,诏棣州经水,流民归业者给复三年。八月乙卯,除江、淮、两浙被灾民租。是岁,淮南、江、浙饥,除其租。大中祥符九年,行陕西平粜,振诸州饥。又诏留上供米,备饥年。民有出粟振饥者,赐爵。
按《宋史·真宗本纪》:九年二月甲午,延州蕃部饥,贷以边谷。夏四月丙申,振延州蕃族饥。八月丙子,令江、淮发运司留上供米五十万以备饥年。戊子,以旱,罢秋宴。九月庚戌,以不雨,罢重阳宴。甲寅,雨。督诸路捕蝗。丁巳,诏以旱蝗得雨,宜务稼省事及罢诸营造。己巳,诏民有出私廪振贫乏者,三千石至八千石,第授助教、文学、上佐之秩。是岁,诸州有陨霜害稼及水灾者,遣使振恤,除其租。
按《玉海》:九年正月,行陜西平粜。
天禧 年,以覆检烦扰,止遣官就田所,阅视灾伤,即定蠲数。
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天禧初,诏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丰稔,或已奏丰稔而非时灾沴者,即须上闻,违者重寘其罪。先是,民诉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荆湖、淮南、江浙、川峡、广南水田不得过期,过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诉,即分行检视,白州遣官覆检,三司定分数蠲税;亦有朝旨特增免数及应输者许其倚格,京畿则特遣官覆检。太祖时,亦或遣官往外州检视,不为常制;伤甚,有免覆检者。至是,又以覆检烦扰,止遣官就田所阅视,即定蠲数。
天禧元年,诏州郡发常平仓振灾。诸路饥,诏抚恤平粜,发廪蠲租,贷其种粮。
按《宋史·真宗本纪》:天禧元年二月庚午,诏振灾,发州郡常平仓。三月辛酉,令作淖糜济怀、卫流民。五月戊戌,诏所在安恤流民。己未,诸路蝗食苗,诏遣内臣分捕,仍命使安抚。十一月乙卯,大雪,帝谓宰相曰:雪固丰稔之兆,第民力未充,虑失播种。卿等其务振劝,毋遗地利。十二月辛卯,诏陜西缘边鬻谷者勿算。是岁,诸路蝗,民饥。镇戎军风雹害稼,诏发廪振之,蠲租赋,贷其种粮。
按《玉海》:元年十一月,减河北便籴。 又按《玉海》:元年,诏灾伤州,以常平仓元籴价出粜。
按《荒政考略》:元年,濮州侯日成上言,本州富民储蓄不少,近价值日增,乞差使臣与通判,点检量留一年支费,馀悉令粜。真宗有旨,劝诱出粜,不得扰富民。天禧二年,河北京东西饥,振之。又命诸路振以淖糜粮种。
按《宋史·真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壬寅,振河北、京东饥。己未,遣使谕京东官吏安抚饥民,又命诸路振以淖糜。二月庚辰,振京西饥。三月丙辰,先贷贫民粮种止勿收。是岁,陕西旱,振之。
天禧三年八月庚戌,遣使抚恤京东西、河北水灾。是岁,江、浙及利州路饥,诏振之。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四年,振诸路民饥,发粟减租贷牛种。又诏诸路增置常平仓,劝收籴。
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二月癸未,遣使安抚淮南、江、浙、利州饥民。辛丑,发唐、邓八州常平仓振贫民。三月戊午,以淄州民饥,贷牛种。甲子,振蕃部粟。己亥,振益、梓民饥。五月丁巳,发粟振秦、陇。八月乙酉,诏利、夔路置常平仓。冬十月甲辰,减水灾州县秋租。闰十二月庚午,京城谷贵,减直发常平仓。 按《食货志》:四年,荆湖、川峡、广南皆增置常平仓。
按《玉海》:四年,诏益梓、利夔、荆湖、广南路,并置常平仓。按《文献通考》:四年,诏诸州通河及大路人烟繁处,多籴。其僻在山险之处,止约本处主客户收籴。
天禧五年,赐诸路被灾处民租有差。
按《宋史·真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乙未,遣使抚京东水灾。三月辛丑,京东、西水灾,赐民租十之五。冬十月癸卯,蠲京东西、淮、浙被灾民租。 按《食货志》:常平义仓。五年,诸路总籴数十八万三千馀斛,粜二十四万三千馀斛。
乾兴元年,蠲水炎民租,振贷苏、湖、秀州及徐州民廪粟。
按《宋史·真宗本纪》:乾兴元年春正月戊戌,蠲秀州水灾民租。二月癸卯,诏苏、湖、秀州民饥,贷以廪粟。庚戌,诏徐州振贫民。
仁宗天圣元年,安抚京东淮南水灾,命朝臣往河北便籴。
按《宋史·仁宗本纪》:天圣元年春正月戊子,以京东、淮南水灾,遣使安抚。秋七月壬申,诏职田遇水旱蠲租如例。
按《玉海》:元年七月十七日,命朝臣往河北沿边提举便籴。
天圣三年,蠲水旱州租赋,饥者发粟振之。三司使奏请和买和籴,依时估趁买。从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八月辛未,蠲陜西州军旱灾租赋。十一月辛卯,以襄州水蠲民租。晋、绛、陜、解州饥,发粟振之。
按《文献通考》:三年,权三司使范雍言,天下和买和籴,夏秋粮草,虽逐处开场,多被经贩行人小估价例,外面添钱收买。俟过时,乘宫中急市,即添价。却将籴买者中卖,致粮草怯弱,枉费官钱。不便。乞行下及早开场,依见卖时,估趁时籴买,不得容信作弊。从之。天圣四年,蠲被水田租贷畿内饥。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夏四月壬子,诏京东西、河北、淮南平谷价。六月丁酉,畿内、京东西、淮南、河北被水民田蠲其租。十二月丁丑,发米六十万斛贷畿内饥。天圣五年,振京东流民及秦州水灾,又陜西旱蝗减民租赋。
按《宋史·仁宗本纪》:五年二月丙子,诏振京东流民。秋七月己亥朔,振秦州水灾,赐被溺家钱米。十一月丁酉朔,以陕西旱蝗,减其民租赋。
天圣六年,振恤河北民饥,又以京西谷贱命三司市籴。
按《宋史·仁宗本纪》:六年夏四月丁丑,贷河北流民复业者种食,复是年租赋。庚寅,振河北流民过京师者。八月乙丑,诏免河北水灾州军秋税。九月甲辰,诏河北灾伤民质桑土与人者,悉归之,候岁丰偿所贷。按《鞠咏传》:咏为三司盐铁判官。天圣六年,河北、京师旱饥,奏请出太仓米十万石振饥民。
按《玉海》:六年十一月,京西谷斗十钱,命三司市籴。天圣七年,河北水,振粟免赋,遣使给钱。并察官吏不恤民者。给契丹流民米,以閒田处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七年二月乙酉,以河北水灾,委转运使察官吏,不任职者易之。癸巳,募民入粟以振河北。三月辛巳,诏契丹饥民所过给米,分送唐、邓等州,以閒田处之。夏四月庚寅,免河北被水民租赋。是岁,河北水。遣使决囚,振贫,瘗溺死者,给其家缗钱,察官吏贪暴不恤民者。
按《续文献通考》:七年闰二月,诏河北转运司,契丹流民,其令分送唐、邓、襄、汝州,以閒田处之。仍令所过,人给米二升。初,河北转运司言,契丹大饥,民流过界河。上谓辅臣曰:虽境外之民,皆朕赤子。可赈救之。按《荒政考略》:七年,诏曰:河北大水坏澶州浮桥,其被灾之民,见存三口者,给钱二千。不及者,半之。溺死而不能收敛者,官为瘗埋。已检放税外,听近输官,权停州县配率其贮米仓库营壁,亟修完之。并究官吏贪暴,不能存恤者,差去河北安抚使钟离瑾奏劾之。其民间疾苦,何由周知。须实心体访,或灾荒而有司莫告,或赈济而虚冒多端。或地之远近为阻,或时之后先未悉。各具实以闻。
天圣八年三月乙亥,诏河北被水州县毋税牛。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元年冬十月丁巳,诏汉阳军发廪粟以振饥民。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明道二年,发上供米振江淮饥。又出内藏绢,代京东饥民岁输。并遣使安抚诸道,除民租。
按《宋史·仁宗本纪》:二年春正月己卯,诏发运使以上供米百万斛振江、淮饥民,遣使督视。二月庚子,诏江、淮民饥死者,官为之葬祭。十二月甲辰,以京东饥,出内藏绢二十万代其民岁输。是岁,畿内、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蝗,淮南、江东、两川饥,遣使安抚,除民租。
景祐元年,振恤诸路灾伤州军民。诏举所部官专领常平仓粟
按《宋史·仁宗本纪》:景祐元年春正月甲子,发江、淮漕米振京东饥民。丙寅,诏开封府界诸县作糜粥以济饥民,诸灾伤州军亦如之。甲戌,诏募民掘蝗种,给菽米。甲申,淮南饥,出内藏绢二十万代其民岁输。二月戊申,诏麟、府州振蕃、汉饥民。三月壬午,免诸路灾伤州军今年夏税。六月庚子,免畿内被灾民税之半。秋七月壬子,诏转运使与长吏,举所部官专领常平仓粟。
按《文献通考》:景祐初,畿内饥,诏出常平粟,贷中下户三斛。
按《荒政考略》:元年,京东大旱,民多饥殍。有司以徵赋不完,上其数于朝。仁宗谕曰:江南岁饥,贷民种粟数千万斛,且屡经停阁,而转运督责不已。民贫不能自偿,昨遣使安抚,始以事闻。不尔何由上达,其悉蠲之。又蠲三千三百一十六万,然有司或务聚敛,不即宽除。朝廷知其弊,下诏戒饬。
景祐二年,以粟麦贷镇戎军饥。
按《宋史·仁宗本纪》:二年十二月丙子,诏长吏能导民修水利辟荒田者赏之。是岁,以镇戎军荐饥,贷弓箭手粟麦六万石。
景祐四年,赐越州被水民钱有差,诏常平钱谷毋得移借。
按《宋史·仁宗本纪》:四年八月甲戌,越州水,赐被溺民家钱有差。甲午,诏三司、转运司毋借常平钱谷。 按《食货志》:景祐中,淮南转运副使吴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万,而常平钱粟才四十馀万,岁饥不足以救恤。愿自经画增为二百万,他毋得移用。许之。后又诏:天下常平钱粟,三司转运司皆毋得移用。不数年间,常平积有馀而兵食不足,乃命司农寺出常平钱百万缗助三司给军费。久之,移用数多,而蓄藏无几矣。
宝元二年,振恤益梓利夔路,及两川饥民。又出内库珠,易钱,籴边储。
按《宋史·仁宗本纪》:宝元二年九月乙卯,出内库银四万两易粟,振益、梓、利、夔路饥民。十月甲申,诏两川饥民出剑门关者勿禁。十一月戊子朔,出内库珠,易缗钱三十万籴边储。 按《食货志》:宝元中,出内库珠直缗钱三十万,付三司售之,取其直以助边费。欧阳修奉使河东还,言:河东禁并边地不许人耕,而私籴北界粟麦为兵储最为大患。遂诏岢岚、火山军閒田并边壕十里外者听人耕,然竟无益边备,岁籴如故。大抵入中利厚而商贾趋之,罢三路入中,悉以见钱和籴,县官之费省矣。
按《文献通考》:仁宗留意兵食,发内藏库金帛,以助籴者,前后不可胜数。宝元中,出内库珠直缗钱三十万,以赐三司。因谕辅臣曰:此无用之物,既不欲捐弃,不若散之民间,收其直助边,亦可纾吾民之敛。
庆历元年九月乙亥,复置义仓。十一月丙辰,发廪粟,减价,以济京城民。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按《食货志》:明道二年,诏议复义仓,不果。景祐中,集贤校理王琪请复置:令五等已上户,随夏秋二税,二斗别输一升,水旱减税则免输。州县择便地置仓贮之,领于转运使。计以一中郡正税岁入十万石,则义仓可得五千石,推而广之,则利博矣。明道中,饥歉,国家欲尽贷饥民则军食不足,故民有流转之患。是时,兼并之家出粟数千石则补吏,是岂以官爵为轻欤。特爱民济物,不获已为之尔。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广,则义仓所入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狭,则义仓所入常少。及水旱振济,则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济,中下之民实先受其赐矣。事下有司会议,议者异同而止。庆历初,琪复上其议,仁宗纳之,命天下立义仓,诏上三等户输粟,已而复罢。其后贾黯又言:今天下无事,年谷丰熟,民人安乐,父子相保。一遇水旱,则流离死亡,捐弃道路,发仓廪振之则粮不给,课粟富人则力不赡,转输千里则不及事,移民就粟则远近交困。朝廷之臣,郡县之吏,仓卒不知所出,则民饥而死者过半矣。愿放隋制立民社义仓,诏天下州军遇年谷丰登,立法劝课蓄积,以备凶灾。此所谓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者也,况取之以为民耶。下其说诸路以度可否,以为可行才四路,馀或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或谓恐招盗贼,或谓已有常平足以振给,或谓置仓烦扰。于是黯复上奏曰:臣尝判尚书刑部,见天下岁断死刑多至四千馀人,其间盗贼率十六七,盖愚民迫于饥寒,因之水旱,枉陷重辟。故臣请复民社义仓,以备凶岁。今诸路所陈,类皆妄议。若谓赋税之外两重供输,则义仓之意,乃教民储积以备水旱,官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乐输。若谓恐招盗贼,盗贼利在轻货,不在粟麦,今乡村富室有贮粟数万石者,不闻有劫掠之虞。且盗贼之起,本由贫困。臣建此议,欲使民有贮积,虽遇水旱,不忧乏食,则人人自爱而重犯法,此正消除盗贼之原也。若谓有常平足以振给,则常平之设,盖以准平谷价,使无甚贵甚贱之伤。或遇凶饥,发以振救,既以失其本意,而费又出公帑,今国用颇乏,所蓄不厚。近岁非无常平,小有水旱,辄流离饿莩,起为盗贼,则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给也。若谓置仓廪,敛材木,恐有烦扰,则今州县修治邮传驿舍,皆敛于民,岂于义仓独畏烦扰。人情可与乐成,不可与谋始,愿自朝廷断而行之。然当时牵于众论,终不果行。
庆历二年正月戊午,诏天下新立义仓止令上等户输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庆历四年二月丙辰,出奉宸库银三万两,振陕西饥民。五月戊寅,诏募人纳粟振淮南饥。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五年,诏罢义仓。
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庆历八年,赎饥民鬻,于以河北水灾,令募饥民为军。又转江淮漕米,出内库钱帛贸粟济之。
按《宋史·仁宗本纪》:八年二月己卯,赐瀛、莫、恩、冀州缗钱二万,赎还饥民鬻子。秋七月戊戌,以河北水,令州县募饥民为军。八月己丑,以河北、京东西水灾,罢秋宴。九月戊午,诏三司以今年江、淮漕米转给河北州军。冬十一月壬戌,出廪米,减价以济畿内贫民。十二月乙丑,出内藏钱帛赐三司,贸粟以济河北,流民所过,官为舍止之,所赍物毋收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