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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三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三
北齐〈总一则 废帝乾明一则 孝昭帝皇建一则 武成帝河清一则〉
隋〈文帝开皇五则 炀帝大业三则〉
唐一〈总一则 高祖武德二则 太宗贞观二则 高宗永徽一则 调露一则 中宗嗣圣一则 元宗开元八则 天宝三则 肃宗乾元一则 上元二则 宝应一则 代宗广德一则 大历五则 德宗建中四则 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六则〉
北齐〈总一则 废帝乾明一则 孝昭帝皇建一则 武成帝河清一则〉
隋〈文帝开皇五则 炀帝大业三则〉
唐一〈总一则 高祖武德二则 太宗贞观二则 高宗永徽一则 调露一则 中宗嗣圣一则 元宗开元八则 天宝三则 肃宗乾元一则 上元二则 宝应一则 代宗广德一则 大历五则 德宗建中四则 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六则〉
食货典第四十三卷
田制部汇考三
北齐
北齐给授田令,不听卖易。按《杜佑·通典》: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听卖易。关东风俗传曰:其时彊弱相陵,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昔汉氏募人徙田,恐遗垦课,令就良美。而齐氏全无斟酌,虽有当年权格,时暂施行,争地文案有三十年不了者,此由授受无法者也。其赐田者,谓公田及诸横赐之田。魏令,职分公田。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刍秣。自宣武出猎以来,始以永赐,得听卖买。迁邺之始,滥职众多,所得公田,悉从货易。又天保之代,曾遥压首人田,以充公簿。比武平以后,横赐诸贵及外戚佞宠之家,亦以尽矣。又河渚山泽有可耕垦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纠赏者,依令,口分之外知有买匿,听相纠列,还以此地赏之。至有贫人,实非剩长买匿者,苟贪钱货,诈吐壮丁口分,以与纠人,亦既无田,即便逃走。怙卖者,怙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钱还地还,依令听许。露田虽复不听卖买,卖买亦无重责。贫户因王课不济,率多货卖田业,至春困急,轻致藏走。亦有懒惰之人,虽存田地,不肯肆力,在外浮游。三正卖其口田,以供租课。比来频有还人之格,欲以招慰逃散。假使暂还,即卖所得之地,地尽还走,虽有还名,终不肯住,正由县听其卖怙田园故也。广占者,依令,奴婢请田亦与良人相似。以无田之良口,比有地之牧牛。宋世良天保中献书,请以富家牛地先给贫人,其时朝列,称其合理。
废帝乾明元年,尚书左丞苏珍芝议修石鳖等处屯田。
按《北齐书·废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食货志》:北齐废帝乾明中,尚书左丞苏珍芝议修石鳖等屯,岁收数万石。自是淮南军防,粮廪充足。
孝昭帝皇建 年,议开幽州督亢旧陂,长城左右营屯。又置怀义等处屯田。
按《北齐书·孝昭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食货志》:孝昭皇建中,卞州刺史嵇晔建议,开幽州督亢旧陂,长城左右营屯,岁收稻粟数十万石,北境得以周赡。又于河内置怀义等屯,以给河南之费。自是稍止转输之劳。
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职官及百姓受田顷亩各有差。
按《北齐书·武成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食货志》:河清三年定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内执事官一品已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已上,各有差。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已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已上及王宗,止一百人;七品已上,限止八十人;八品已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年。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一子使当田五十顷,岁终考其所入,以论褒贬。
隋
文帝开皇 年令,诸王下,至都督,给永业田。京官给职分田。外官,又给公廨田。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高祖受禅。颁新令。自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开皇三年,令朔州总管赵仲卿,大兴屯田。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开皇三年,突厥犯塞,吐谷浑寇边,军旅数起,转输劳敝。帝乃令朔州总管赵仲卿,于长城以北大兴屯田,以实塞下。按《赵仲卿传》:仲卿,拜朔州总管。于时塞北盛兴屯田,仲卿总统之。微有不理者,仲卿辄召主掌,挞其胸背,或解衣倒曳于荆棘中。时人谓之猛兽。
开皇九年,任垦田千九百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云云。
〈注〉隋开皇中,户总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按定垦之数,每户合垦田二顷馀也。
开皇十二年,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年,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 按《王谊传》:谊,拜大司徒。高祖受禅。太常卿苏威立议,以为户口滋多,民田不赡,欲减功臣之地以给民。谊奏曰:百官者,历世勋贤,方蒙爵土,一旦削之,未见其可。如臣所虑,正恐朝臣功德不建,何患人田有不足。上然之,竟寝威议。开皇十四年初,给职田,又给公廨田,以供用。
按《隋书·文帝本纪》:十四年六月丁卯,诏省府州县,皆给公廨田,不得治生,与人争利。
按《玉海》:十四年,初给职田。先是,台省府寺及诸州,皆置公廨收钱取给工部。尚书扶风苏孝慈以为,官司出举兴生,烦扰百姓,败损风俗。请皆禁止,给地以营农。上从之。六月丁卯,始诏公卿以下,皆给职田,毋得治生与民争利。一品五顷,至五品则三顷,其下每以五十亩为差。
〈注〉开皇中,又给公廨田,以供用。
炀帝大业五年春正月癸未,诏天下均田。
按《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大业十一年,诏天下人悉城居,田随近给。
按《隋书·炀帝本纪》:十一年二月庚午,诏曰:设险守国,著自前经,重门禦暴,事彰往策,所以宅土宁邦,禁邪固本。而近代战争,居人散逸,田畴无伍,郛郭不修,遂使游惰实繁,寇未息。今天下平一,海内晏如,宜令人悉城居,田随近给,使强弱相容,力役兼济,穿窬无所厝其奸宄,萑蒲不得聚其逋逃。有司具为事条,务令得所。
大业 年,天下垦田五千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四十顷。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云云。
〈注〉按其时有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则每户合得垦田五顷馀,恐本史之非实。
唐一
唐制在京、在外诸司公廨田、职分田。口分、永业田、荫田及天下屯田,各有差。按《唐书·百官志》:工部屯田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天下屯田及京文武职田、诸司公廨田,以品给焉。 司农寺诸屯监一人;丞一人。掌营种屯田,句会功课及畜产帐簿。 外官田曹司田参军事,掌园宅、口分、永业及荫田。 按《食货志》:唐开军府以捍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天下屯总九百九十二。司农寺每屯三顷,州、镇诸军每屯五十顷。水陆腴瘠、播殖地宜与其功庸烦省、收率之多少,皆决于尚书省。苑内屯以善农者为屯官、屯副,御史巡行莅输。上地五十亩,瘠地二十亩,稻田八十亩,则给卒一。诸屯以地良薄与岁之丰凶为三等,其民田岁穫多少,取中熟为率。有警,则以兵若夫千人助收。隶司农者,岁三月,卿、少卿循行,治不法者。凡屯田收多者,褒进之。岁以仲春籍来岁顷亩、州府军镇之远近,上兵部,度便宜遣之。
按《杜佑·通典》:唐凡京诸司各有公廨田:司农寺,给二十六顷。殿中省,二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二十顷。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顷。太府寺,十六顷。吏部、户部各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十四顷。中书省、将作监,各十三顷。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顷。尚书都省,门下省、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顷。工部,一十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监,各九顷。礼部、鸿胪寺、都水监、太子詹事府,各八顷。御史台、国子监、京县,各七顷。左右卫、太子家令寺,各六顷。卫尉寺、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太子左右春坊,各五顷。太子左右卫率府、太史局,各四顷。宗正寺、左右千牛卫、太子仆寺、左右司禦率府、左右清道率府、左右监门率府,各三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府,各二顷。在外诸司公廨田,亦各有差: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都督、都护府、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官总监、下州,各十五顷。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六顷。上牧监、上镇,各五顷。下县及中下牧、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仓监、下镇、上关,各三顷。牙市监、诸屯监、上戍、中关及津,各二顷。其津隶都水使者,不给。下关,一顷五十亩。中戍、下戍、岳渎,各一顷。诸京官文武职事各有职分田: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九品,二顷。并去京城百里内给。其京兆、河南府及京县官人职分田,亦准此。即百里内地少,欲于百里外给者,亦听之。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之田,亦各有差:二品,十二顷。三品,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京畿县亦准此。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各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诸郎将,各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各三顷。中府、下府,各二顷五十亩。亲王府典军,五顷。副典军,四顷。千牛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备身,各二顷。诸军上折冲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各一顷五十亩。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师,一顷。队正副,各八十亩。皆于领侧州县界内给。其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领者,不给。其田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数而已。诸职分陆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并入后人,以后上者入前人。其麦田以九月三十日为限。各前人自耕未种,后人酬其功直;已自种者,准租分法。其价六斗已下者,依旧定,不得过六斗,并取情愿,不得抑配。
高祖武德元年,定给官田之制。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武德元年,文武官给禄,颇减隋制,一品七百石,从一品六百石,二品五百石,从二品四百六十石,三品四百石,从三品三百六十石,四品三百石,从四品二百六十石,五品二百石,从五品百六十石,六品百石,从六品九十石,七品八十石,从七品七十石,八品六十石,从八品五十石,九品四十石,从九品三十石,皆以岁给之。外官则否。一品有职分田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皆给百里内之地。诸州都督、都护、亲王府官二品十二顷,三品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镇戍、关津、岳渎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郎将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三顷,中府、下府二顷五十亩;亲王府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千牛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备身三顷;折冲上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一顷五十亩。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帅一顷,队正、副八十亩。亲王以下又有永业田百顷,职事官一品六十顷,郡王、职事官从一品五十顷,国公、职事官从二品三十五顷,县公、职事官三品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职事官四品十二顷,子、职事官五品八顷,男、职事官从五品五顷,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二顷。二品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飞骑尉八十亩,云骑、武骑尉六十亩。散官五品以上给同职事官。五品以上受田宽乡,六品以下受于本乡。解免者追田,除名者受口分之田,袭爵者不别给。流内九品以上口分田终其身,六十以上停私乃收。凡给田而无地者,亩给粟二斗。京司及州县皆有公廨田,供公私之费。其后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赐而已。诸司置公廨本钱,以番官贸昜取息,计员多少为月料。武德七年,始定均田赋税,同州治中云得臣开渠溉田。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会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给田一顷,十分之二为世业,馀以为口分,身死则承户者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按《文献通考》:七年,同州治中云得臣开渠,自龙首引黄河溉田六十馀顷。
太宗贞观十一年,以职田侵渔百姓,诏给逃还贫户。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贞观十一年,以职田侵渔百姓,诏给逃还贫户,视职田多少,每亩给
粟二升,谓之地子。是岁,以水旱复罢之。
贞观十八年,复给京官职田。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八年,以京兆府、岐、同、华、邠、坊州隙地陂泽可垦者,复给京官职田。
高宗永徽 年,禁买卖世业、口分田。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永徽中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
调露元年,经略大使黑齿常之,建言于河源,增兵镇
守,垦田五十顷。
按《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黑齿常之传》:常之,调露中,拜河源道经略大使。因建言河源当贼冲,宜增兵镇守,而运饟须广。乃斥地置烽七十所,垦田五千顷,岁收粟斛百馀万。
中宗嗣圣十二年,〈即武后證圣元年〉周开置屯田。
按《唐书·武后本纪》不载。 按《地理志》:楚州淮阴郡。宝应,注。西南八十里有白水塘、羡塘,證圣中开,置屯田。
元宗开元 年,以所废职田,议置屯田,中书侍郎李元纮谏止之。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李元纮传》:元纮,开元初,为万年令,擢京兆少尹。三迁吏部侍郎,拜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是时,废京司职田,议者欲置屯田。元纮曰:军国不同,中外异制,若人閒无役,地弃不垦,以閒手耕弃地,省馈运,实军粮,于是有屯田,其为益尚矣。今百官所废职田不一县,弗可聚也;百姓私田皆力自耕,不可取也。若置屯,即当公私相易,调发丁夫。调役则业废于家,免庸则赋阙于国,内地为屯,古未有也。恐得不补失,徒为烦费。遂止。
开元九年正月,括田。
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按《宇文融传》:时天下户版刓隐,人多去本籍,浮食闾里,诡脱繇赋,豪弱相并,州县莫能制。融由监察御史陈便宜,请校天下籍,收匿户羡田佐用度。元宗以融为覆田劝农使,钩检帐符,得伪勋亡丁甚众。擢兵部员外郎,兼侍御史。融乃奏慕容琦、韦洽、裴宽、班景倩、厍狄履温、贾晋等二十九人为劝农判官,假御史,分按州县,括正丘亩,招徕户口而分业之。又兼租地安辑户口使。于是诸道收没户八十万,田亦称是。
按《通鉴》:九年二月丁亥,以宇文融为括田使,括逃户及籍外田。
开元十年敕,停给职田。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十年六月敕,所置职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变通,应须删改。其内外所给职田,从今年九月以后,并宜停给。
开元十八年,复给京官职田。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八年,复给京官职田。
按《册府元龟》: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论时政上疏曰,窃见天下所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以外,更合所在编附,年限向满,须准居人,更有优矜,即此辈侥倖,若全徵课税,即目击未堪,窃料天下诸州,不可一例处置,且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窃计有剩田者,不减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给,其剩地者,三分请取一分已下,其浮户,任其亲戚乡里相就,每十户已上,共作一坊,每户给五亩充宅,并为造一两口屋,开巷陌,立闾伍,种桑枣,筑园蔬,使缓急相助,亲邻不失,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田,任其自营种,卒其户于近坊,更供给一顷,以为公田,共令营种,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计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营公田一顷,不啻得足计,早收一年,不减一百石,使纳随近州县,除役三百六十日外,更无租税,既是营田户,且免征行,安乐有馀,必不流散,官司每丁纳收十石,其粟更不别支用,每至不熟年,计别三十价,然后支用,计一丁一年,还出两石已上,亦与正课不殊,则官收其役,不为矜纵,人缓其税,又得安舒,仓廪日殷,久远为便,其狭乡无剩地客户多者,虽此法未该,准式许移窄就宽,不必须要留住,若宽乡安置得所,人皆悦慕,则三两年后,皆可改涂,弃地尽作公田,狭乡总移宽处,仓储既实,水旱无忧。
开元十九年,初置职田顷亩簿。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九年,初置职田顷亩簿,租价无过六斗,地不毛者亩给二斗。开元二十三年,诏百姓口分永业田不许买卖典贴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十三年九月,诏曰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如闻尚未能断贫人失业豪富兼并宜更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
开元二十五年,定口分、永业田及诸驿封田、诸屯戍田之制,又令陈、许、豫、寿四州稻田,分给百姓均耕。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唐制:度田以步,其阔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馀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枣、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数。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馀以给比乡,县有馀以给比县,州有馀以给近州。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二疋,绫、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者租、调皆免。通正役不过五十日。自王公以下,皆有永业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缌麻以上亲,内命妇一品以上亲,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职事、勋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县男父子,国子、太学、四门学生、俊士,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若老及男废疾、笃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不课。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国有所须,先奏而敛。凡税敛之数,书于县门、村坊,与众知之。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尽者,免其调;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调;耗七者,诸、役皆免。凡新附之户,春以三月免役,夏以六月免课,秋以九月课、役皆免。徙宽乡者,县覆于州,出境则覆于户部,官以间月达之。自畿内徙畿外,自京县徙馀县,皆有禁。四裔降户,附以宽乡,给复十年。奴婢纵为良人,给复三年。没外蕃人,一年还者给复三年,二年者给复四年,三年者给复五年。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纵为良者附宽乡。 又按《志》:开元二十五年,诏屯官叙功以岁丰凶为上下。镇戍地可耕者,人给十亩以供粮。方春,屯官巡行,谪作不时者。天下屯田收谷百九十馀万斛。
按《杜佑·通典》:二十五年令: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注〉自秦汉以降,即二百四十步为亩,非独始于国家,盖具令文耳。国家程式虽则具存,今所在纂录,不可悉载。
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应给宽乡,并依所定数;若狭乡所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其给口分田者,易田则倍给。
宽乡三易以上者,仍依乡法易给。
其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若当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狭乡者,并即回受,有剩追收,不足者更给。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所给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
即买荫赐田充者,虽狭乡,亦听。
其六品以下永业,即听本乡取还公田充,愿于宽乡取者亦听。应赐人田,非指的处所者,不得狭乡给。其应给永业人,若官爵之内有解免者,从所解者追。
既解免不尽者,随所降品追。
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给,自外及有赐田者并追。若当家之内有官爵及少口分应受者,并听回给,有剩追收,其因官爵应得永业,未请及未足而身亡者,子孙不合追请也。诸袭爵者,惟得承父祖永业,不合别请。若父祖未请及未足而身亡者,减始受封者之半给。其州县县界内所有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诸狭乡田不足者,听于宽乡遥受。应给园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并不入永业口分之限。其京城及州郡县郭下园宅,不在此例。诸驿封田皆随近给,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若驿侧有牧田之处,匹各减五亩。其传送马,每匹给田二十亩。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
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
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诸因王事没落外藩不还,有亲属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身还之日,随便先给。即身死王事者,其子孙虽未成丁,身分地勿追。其因战伤及笃疾废疾者,亦不追减,听终其身也。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诸给口分田,务从便近,不得隔越。若因州县改易,隶地入他境及犬牙相接者,听依旧受。其城居之人,本县无田者,听隔县受。
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踰于汉成哀之间。
亲王出蕃者,给地一顷作园。若城内无可开拓者,于近城便给。如无官田,取百姓地充,其地给好地替。又按《通典》:二十五年令:诸屯隶司农寺者,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应置者,皆从尚书省处分。其旧屯重置者,一依承前封疆为定。新置者,并取荒閒无籍广占之地。其屯虽料五十顷,易田之处各依乡原量事加数。其屯官取勋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并前资边州县府镇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内,简堪者充。据所收斛斗等级为功优。诸屯田应用牛之处,山原川泽,土有硬软,至于耕垦用力不同。土软处每一顷五十亩配牛一头,彊硬处一顷二十亩配牛一头。即当屯之内有硬有软,亦准此法。其稻田每八十亩配牛一头。诸营田若五十顷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皆准顷亩折除。其大麦、荞麦、乾萝卜等,准粟计折斛斗,以定等级。
按《册府元龟》:二十五年夏四月庚戌,诏曰:陈、许、豫、寿等四州,本开稻田,将利百姓,度其收获,甚役功庸。何如分地均耕,令人自种。先所置屯田,宜并定其地,量给逃还及贫下百姓。
开元二十九年,令诸司官在京者,给职田于都畿,以京师田给贫民,又令长春宫使检校屯田。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二十九年,以京畿地狭,计丁给田犹不足,于是分诸司官在都者,给职田于都畿,以京师地给贫民。是时河南、北职田兼税桑,有诏公廨、职田有桑者,毋督丝课。
按《会要》: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敕,新丰朝邑屯田,令长春宫使检校。
天宝十一载,禁不得卖买永业、口分田及妄请牧田,并潜停客户有官人私营农者。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宝十一载十一月乙丑,诏曰:周有均土之宜,汉存垦田之法。将欲明其经界,定其等威,食禄之家,无广擅于山泽。贸迁之伍,罕争利于农收。则岁有丰穰,人无胥怨,永言致理,何莫繇兹。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既夺居人之业,实生浮惰之端。远近皆然,因循亦久。不有釐革,为弊虑深。其王公百官勋荫等家,应置庄田,不得踰于式,令仍更从宽典,务使弘通其有,同籍周期。以上亲俱有勋荫者,每人占地顷亩,任其累计,某荫外有馀,如旧是无勋荫地,合卖者,先用铁买得,不可官收。限敕到百日内,容其转卖。其先不合荫,又荫外请射,兼借荒,及无马置牧地之内,并从合荫者,并不在占限。官还主其口分永业地,先合买卖。若有主来理者,其地虽经除附,不限载月近远,宜并却还。至于价值准格,并不合酬备,既缘先已用钱审勘,责其有契验可凭,特宜官为出钱,还其买人。其地若无主论理,不须收夺,庶使人皆摭实,地悉无遗。百姓知复于田畴,荫家不失其价值。此而或隐,罪必无容。又两京去城五百里内,不合置牧地,地内熟田,仍不得过五顷已上,十顷已下。其有馀者,仰官收应缘括简,共给授田地等,并委郡县长官,及本判官录事,相知勾当。并特给复业,并无籍贯浮逃人,仍据丁口,量地好恶,均平给授,便与编附。仍放当载租庸。如给未尽,明立簿帐。且官收租佃,不得辄给官人亲识、工商富豪兼并之家。如有妄请受者,先决一顿,然后准法科罪。不在官,当荫赎,有能纠告者,地入纠人。各令采访使按覆,具状闻奏。使司不纠察,与郡县官同罪。自今已后,更不得违法买卖,口分永业田,及诸射兼借公私荒废地无马,妄请牧田,并潜停客户。有官者私营农,如辄有违犯,无官者,决杖四十。有官者,录奏取处分。又郡县官人,多有任所寄庄,言念贫弱,虑有侵损,先已定者,不可改移。自今已后,一切禁断。今所括地授田,务欲优矜百姓,不得妨夺,致有劳损客户人,无使惊扰,缘酬地价值,出官钱支科之间,必资总统。仍令两京出纳使杨国忠,充使都勾当,条件处置。凡在士庶,宜悉朕心。
天宝十二载,杨国忠请职田送租,输于县仓。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十二载,国忠以京官职田送租劳民,请五十里外输于县仓。
天宝 载,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顷,有奇。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天宝中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顷十三亩。
〈注〉按十四年有户八百九十万馀,计定垦之数,每户合一顷六十馀亩。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垦田田数,都得百十馀万顷。
肃宗乾元元年,给外官半料及职田。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上元元年,令京官职田以时输送,禁受加耗。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上元元年,复令京官职田以时输送,受加耗者以枉法赃论。其后籍以为军粮矣。
上元 年,置洪泽屯及芍陂屯田。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上元中,于楚州古射阳湖置洪泽屯,寿州置芍陂屯,厥田沃壤,大获其利。
宝应元年,禁吞并田地者,逃户不归,停徵,不得摊派亲邻。
按《唐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宝应元年四月敕,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宜委县令,切加禁止,若界内自有违法,当倍科责。五月十九日敕,逃户不归者,当户租赋停徵,不得卒摊邻亲高户。
代宗广德二年,令浮客,愿编户受,逃人物业者,准计丁授,虽本主到,不却还,任别给。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德二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已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十一月甲子,给复流民归业者三年。
按《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按《册府元龟》:大历元年制,逃亡失业,萍泛无依,时宜招绥,使安乡井,其逃户复业者,宜给复三年,不得辄有差遣,如有百姓先货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大历二年,复给京兆府及畿县官职田。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云云。
大历八年八月甲子,废华州屯田给贫民。
按《唐书·代宗本纪》云云。
大历十三年,京兆尹黎干,请开郑、白支渠,以溉民田。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黎干传》:干,迁京兆尹。大历十三年,泾水拥隔,请开郑、白支渠,复秦、汉故道以溉民田,废碾硙八十馀所。
大历 年,计得水田六千顷,有奇。
按《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杜佑·通典》:大历中,水田才得六千二百馀顷。
德宗建中 年,宰相杨炎请置屯田于丰州,凿陵阳渠以增溉。京兆尹严郢疏奏,不便弗听。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建中初,宰相杨炎请置屯田于丰州,发关辅民凿陵阳渠以增溉。京兆尹严郢尝从事朔方,知其利害,以为不便,疏奏不报。郢又奏:五城旧屯,其数至广,以开渠之粮贷诸城,约以冬输;又以开渠功直布帛先给田者,据估转谷。如此则关辅免调发,五城田辟,比之浚渠利十倍也。时杨炎方用事,郢议不用,而陵阳渠亦不成。然振武、天德良田,广袤千里。 按《严郢传》:郢,拜京兆尹。宰相杨炎请屯田丰州,发关辅民凿陵阳渠,郢习朔边病利,即奏:旧屯肥饶地,今十不垦一,水田甚广,力不及而废。若发二京关辅民浚丰渠营田,扰而无利。请以内苑莳稻验之,秦地膏腴,田上上,耕者皆畿人,月一代,功甚易,又人给钱月八千,粮不在,然有司常募不能足。合府县共之,计一农岁钱九万六千,米月七斛二斗,大抵岁僦丁三百,钱二千八百八十万,米二千一百六十斛,臣恐终岁穫不酬费。况二千里发人出塞,而岁一代乎。又自大原转粮以哺,私出资费倍之,是虚畿甸,事空徭也。郢又言:五城旧屯地至广,请以凿渠粮俾诸城,夏贷冬输,取渠工布帛给田者,令据直转谷,则关辅免调发,而诸城辟田。炎不许,渠卒不成,弃之。
建中元年,分遣黜陟使,按比垦田田数。
按《唐书·德宗本纪》:建中元年正月辛未,遣黜陟使于天下。
按《郑樵·通志》:天宝中,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顷十三亩。按十四年有户八百九十万馀,计定垦之数,每户合一顷六十馀亩。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垦田田数,都得百十馀万顷。建中三年,减王公以下永业田。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三年,减王公以下永业田:郡王、职事官从一品田五十顷,国公、职事官正二品田四十顷,郡公、职事官从二品田三十顷,县公、职事官正四品田十四顷,职事官从四品田十一顷。
建中四年,判度支户部侍郎赵赞请置大田。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六月,判度支户部侍郎赵赞请置大田,天下田计其顷亩,官收十分之一,择其上腴,树桑环之,曰公田公桑,自王公至于匹庶,差借其力,得谷丝以给国用,诏从其说,赞熟计之,自以为非便,皆寝不下。
贞元 年,留守东都杜亚,奏垦苑中为营田。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 按《杜亚传》:亚,贞元中,留守东都,奏垦苑中为营田,可减度支岁禀。诏许之。先是,苑地可耕者,皆留司中人及屯士占假。
宪宗元和三年,以东都防禦使旧苑内营田,令河南府收管营种。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元和三年六月,以东都防禦使旧苑内营田六百五十顷。至六年,令河南府收管营种。岁终,具所得闻奏。其营田兵罢之。
元和四年,监察御史里行、元稹,请于同州行均田法。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十二月,监察御史里行、元稹牒同州奏均田状,当州自于七县田地数内,均配两税元额,顷亩并请分给诸色职田州使官田,与百姓,其草粟脚钱等,便请于万户上均卒,又均摊左神策合阳镇军田粟,及时放百姓税麻,并除去斛斗钱草零数等利,宜分析如后,当州两税地右件地,并是贞元四年,简责至今,已是二十六年。其间人户逃移,田地荒废。又近河诸县,每年河路侵沙苑侧,近日有砾填掩百姓,税额已定,皆是虚头徵卒。其间亦有豪富兼并广占,阡陌十分田地,才税二三,致使穷独逋亡,赋税不办。州县转破,实在于斯。臣自到州,便欲差官简量,又虑疲人烦扰。昨因农务稍暇,臣遂设法,各令百姓自通手状。又令里正书手等傍,为稳审,并不遣官吏擅到村乡,百姓等皆知臣欲一例均平,所通田地,略无欺隐。臣便据所通,悉与除去逃户荒地,及河侵沙掩等地,其馀见定顷亩。然取两税额地数,通计七县沃瘠,一例作分数抽税,自此贫富强弱,一切均平徵敛赋租,庶无逋欠。三二年外,此州实冀稍较完全。当州京官及州县官职田、公廨田并州使官田驿等,右臣当州百姓田地,每亩只税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地头榷酒钱共出二十一文。已下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斛,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若是京官上司职田,又顷百姓变米雇脚搬送,比量正税,近于四倍加徵。既缘差税至重,州县遂逐年抑配百姓租佃,或有隔越村乡,被配一亩二亩者,或有身居市井,亦令虚头出税者。其公廨田官田等所税轻重,约与职田相似,亦是抑配百姓租田,疲人患苦,无甚于斯。伏准长庆元年七月赦文,京兆府职田,令于万户上均配,正与臣当州事宜相类。臣今因重配元额税地,便请尽将此色田地,一切给与百姓,任为永业,一依正税,粟草及地头榷酒钱数纳税。其馀所欠职田斛㪷钱草等,只于夏税地上,每亩各加一合。秋税地上,每亩各加六合,草一分。其脚钱,只收地头,榷酒钱上分釐充数便足。百姓元不加配,其上司职田,合变米送城者,比缘百姓出车牛,及零碎舂碾,动踰春夏送纳,不得到城。臣今便于当州近城县纳粟官,为变碾,取本色脚钱,州司和雇情愿车牛,搬载,差纲送纳,计万户所加,至少使四倍之税永除。上司职禄及时,公私受其利,当州供左神策合阳镇军田粟二千石,右自置军镇以来,准敕令取百姓高荒田地一百顷,给充军田。其时缘田地零碎,军司佃田不得,遂令县司,每亩出粟二㪷,其粟并是一县百姓秋税上加配,偏当重敛,事实不均。臣今已于七县应税地,止量事配,率自此,亦冀均平。当州朝邑等三县代纳。夏阳、韩城两县率税,又准元和十三年敕,缘夏阳、韩城两城残破,量减逃户率税。每年摊配,朝邑、澄城、合阳三县代纳钱六百七贯九百二十一文斛,㪷三千一百五十二石一㪷三升三合,草九千九束零并不计。臣今因令百姓自通田地,落下两县已减元额税地,请更,不令三县代纳差科当州税麻。又当州从前税麻地七十五顷六十七亩四垄,每年计麻一万一千八百七十四斤四两,充州司诸色公用。臣昨因均配均税简,寻三数十年两税文案,只见逐年配率麻地,并不言两税数,内为复数,外既无条敕可凭,以今一切放免,不税当州所徵斛㪷并草,及地头等钱奇零分数。又从前所徵斛㪷升合之外,有抄勺圭撮钱草,则分釐毫铢案牍交加,不可勘算,人户输纳,元无奇零,蹙数所成,尽是奸吏欺没。臣令所徵斛㪷,并请成合草,亦并请成束钱,并请成文。在百姓分数元无所加,于官司簿书永绝奸诈。其蹙数粟麦草等便充填所欠职田等数,其钱当州每亩元税二十文三分六釐,人户纳二十一文釐数。臣今只收元纳二十一文釐零数,将充职田脚钱二千六百馀贯便足,更不分外摊徵,回奸吏隐欺之赃,除百姓重敛之困。如此处置,庶有利,宜以前逐件谨具利,宜如前其两税元额,顷亩并摊配职田分数,及蹙文分合等草钱斛㪷数,谨具后件分析,以前件如前。伏以当州田地碱卤瘠薄,兼带山原,通计十亩,不敌京畿一二,加以简责年深,贫富偏并,税额已定,徵率转难。臣昨所奏,累年逋悬,其弊实繇于此。臣今并已均于税,又免配佃职田,里闾之间,稍合苏息。伏缘请配职田地充百姓永业事,须奉敕处分,冀永有遵凭。〈内伏准长庆元年及
元和十三年云云,定系错讹。今按《新、旧唐书》俱不载,无从考正
〉
元和 年,宰相李绛请振武军开营田,诏以韩重华为营田使。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元和中,振武军饥,宰相李绛请开营田,可省度支漕运及绝和籴欺隐。宪宗称善,乃以韩重华为振武、京西营田、和籴、水运使,起代北,垦田三百顷,出赃罪吏九百馀人,给以耒耜、耕牛,假种粮,使偿所负粟,二岁大熟。因募人为十五屯,每屯百三十人,人耕百亩,就高为堡,东起振武,西逾云州,极于中受降城,凡六百馀里,列栅二十,垦田三千八百馀里,岁收粟二十万石,省度支钱二千馀万缗。重华入朝,奏请益开田五千顷,法用人七千,可以尽给五城。会李绛已罢,后宰相持其议而止。元和十三年,于頔复长城县西湖,以溉田。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十三年,湖州刺史于頔复长城县方山之西湖,溉田三十顷。元和 年,雇民耕天下营田。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 按《食货志》:宪宗末,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又以瘠地易上地,民间苦之。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禁取百姓营田,及以瘠地回换肥浓地。
按《唐书·穆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穆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二月,诏诸道除边军营田处,其军粮既取正税米,分给其所管田,自为军中资用,不合取百姓营田,并以瘠地回换百姓肥浓地。其军中如要营田,任取食粮健卒,而不得辄妄招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