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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一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四十一卷目录

 田制部汇考一
  上古〈黄帝有熊氏一则〉
  陶唐氏〈帝尧一则〉
  周〈总一则 威烈王一则 显王一则〉
  秦〈秦王一则 始皇一则〉

食货典第四十一卷

田制部汇考一

《上古》

黄帝有熊氏,始为井田之制。
《史记·五帝本纪》不载。 按《外纪》:帝画野分州,得百里之国万区。命匠营国邑,遂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十为州,分之于井而计于州。则地著而数详。
按,李靖问对黄帝,立丘井之法,因以制兵。故井分四道、八家,处之其形,井字开方九焉。
《杜佑·通典》:黄帝经土设井,立步制亩,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

陶唐氏

帝尧命禹治洪水,奠九州,始定田为九等。
《书经》:禹贡冀州,厥土惟白壤。
〈传〉无块曰壤,水去土复其性,色白而壤。〈疏〉《正义》《九章算术》穿地四为壤五,壤为息土,则壤是土和缓之名。故云:无块曰壤。此土本色为然。水去土复,其性色白而壤。雍州色黄而壤,豫州直言壤,不言其色。盖州内之土不纯一色,故不得言色也。

厥赋惟上上错。
〈传〉赋谓土地所生,以供天子。上上第一,错杂杂出。第二之赋,〈疏〉九州差为九等,上上是第一也。交错是间,杂之义故错为杂也。顾氏云:上上之下,即次上中。故云:杂出第二之赋也。孟子称税什一为正,轻之于尧舜为大,貊小貊重之于尧舜为大,桀小桀则此时亦什一税,俱什一而得为九等,差者人功有强弱,收穫有多少,传以荆州田第八。赋第三为人功修也。雍州田第一,赋第六为人功少也。是据人功多少,总计以定差。此州以上上为正,而杂为次等,言出上上时多,而上中时少也。多者为正,少者为杂。故云第一。此州言上上错者,少在正下。故先言上上而后言错,豫州言错,上中者少在正。上故先言错而后言上中,扬州云下上、上错,不言错下、上者,以本设九等。分三品为之上中下,下上本是异品,故变文言下上、上错也。梁州云下中三错者,梁州之赋凡有三等,其出下中时多,故以下中为正。上有下上,下有下下,三等杂出,故言三错。足明杂有下上、下下,可知也。此九等所较无多,诸州相准为等级耳。此计大率所得,非上科定也。但治水据田,责其什一随土丰瘠,是上之任土,而下所献,自有差降,即以差等为上之定赋也。然一升一降,不可常同。冀州自出第二,与豫州同时,则无第一之赋。豫州与冀州第一同时,则无第二之赋。或容如此,事不可恒。郑元云:赋之差一井,上上出九夫税,下下出一夫税,通率九州,一井税五夫,如郑此言,上上出税九倍多于下下。《郑诗笺》云:井税一夫其田百亩,若上上一井税一夫,则下下九井乃出一夫税,太少矣。若下下井税一夫,则上上全入官矣。岂容轻重顿至是乎。

厥田惟中中。
〈传〉田之高下肥瘠,九州之中为第五。〈疏〉《正义》曰:郑元云:田著高下之等者,当为水害备也。则郑谓地形高下为九等也。王肃云:言其土地各有肥瘠,则肃定其肥瘠以为九等也。如郑之义高处地瘠出物既少,不得为上,如肃之义。肥处地下,水害所伤,出物既少,不得为上,故孔云:高下肥瘠共相参对,以为九等。上言敷土,此言厥田,田土异者,郑元云:地当阴阳之中,能吐生万物者,曰土据人功。作力竞得而田之,则为之田。田土异名,义当然也。

济河惟兖州,厥土黑坟。
〈传〉色黑而坟起。

厥草惟繇,厥木惟条,厥田惟中下。
田第六。

厥赋贞。
贞正也,州第九,赋正与九相当。

作十有三载,乃同。
治水十三年,乃有赋法,与他州同。

海岱惟青州,厥土白坟,海滨广斥。
滨涯也,言复其斥卤〈注〉《说文》云:东方谓之斥,西方
谓之卤。郑云斥谓地咸。

厥田惟上下,厥赋中上。
〈传〉田第三赋第四。

海岱及淮惟徐州,厥土赤埴坟,草木渐包。
土黏曰埴,渐进长包丛生。

厥田惟上中,厥赋中中。
田第二,赋第五。

淮海惟扬州,厥土惟涂泥。
地泉湿。

厥田惟下下,厥赋下上上错。
田第九,赋第七,杂出第六。

荆及衡阳惟荆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中,厥赋上下。
田第八,赋第三,人功修。

荆河惟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坟垆。
高者壤,下者坟垆。

厥田惟中上,厥赋错上中。
田第四,赋第二,又杂出第一。

华阳黑水惟梁州,厥土青黎。
色青黑而沃壤。

厥田惟下上,厥赋下中三错。
田第七,赋第八,杂出第七、第九三等。

黑水西河惟雍州,厥土惟黄壤,厥田惟上上,厥赋中下。
田第一,赋第六,人功少。〈疏〉《正义》曰:此与荆州赋田升降,皆较六等。荆州升之极,故云人功修此州。降之极,故云人功少。其馀相较少者,从此可知也。王制云: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则民当相准而得。有人功修人功少者,记言初置邑者,可以量之。而州境阔远,民居先定,新遭洪水,存亡不同,故地势有美恶,人功有多少。治水之后,即此为差,在后随人少多,必得更立,其等此非永定也。

《杜佑·通典》:陶唐以前,法制简略,不可得而详也。及尧遭洪水,天下分绝,使禹平水土,别九州。冀州,厥土惟白壤。厥田惟中中。兖州,厥土黑坟。厥田惟中下。青州,厥土白坟,厥田惟上下。徐州,厥土赤埴坟。厥田惟上中。扬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下。荆州,厥土惟涂泥,厥田惟下中。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坟垆。厥田惟中上。梁州,厥土青黎。厥田惟下上。雍州,厥土惟黄壤,厥田惟上上。九州之地,定垦者九百一十万八千二十顷。虞夏殷三代凡千馀载,其间定垦,书册不存,无以详焉。
《郑樵·通志》:禹别九州,制田九等。雍州第一等,徐州第二等,青州第三等,豫州第四等,冀州第五等,兖州第六等,梁州第七等,荆州第八等,扬州第九等。九州之地,垦田九百一十万八千二十顷。

《周制》《地官》《大司徒》,掌地域,封沟之制。小司徒,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载师掌任土之法,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遂人,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遂师经其田野。夏官,司勋掌六卿赏地之法。冬官,匠人为沟洫。
《周礼·地官·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订义〉郑康成曰:都鄙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其界,曰:都鄙所居也。 贾氏曰:此谓三等采地也。载师家邑之田,任稍地,则大夫之采也。小都之田,任县地,则六卿之采也。大都之田,任疆地,则三公之采也。亲王子弟与公同处,而百里次疏者,与卿同处,而五十里次疏者,与大夫同处。而二十五里。 史氏曰:不易者,土力厚。一岁一种。再易者,土力薄。再岁一种三易者,土力益瘠。率三岁而一种易者,更迭而种也。再易一倍,不易之地三,易二倍不易之地,而其所出不过同为百亩之获也。 薛氏曰:古之南北一步,东西百步,六尺为步,岁不易者为上田。农夫受上田百亩,岁一易者为中田。农夫受中田二百亩,岁再易者为下田。农夫受下田三百亩,一易再易非若世俗之说,荒之而不耕也。不易者只是一亩三圳,一易者二亩三圳,再易者三亩三圳。所以爱惜地力,如圳广一尺圳高一尺,诗所谓十千惟耦者,耜广五寸,二耜为耦,合耕正得一圳也。晋作爰田,乃不问一易再易之地,破其疆圳,任民自耜。不閒水旱凶荒,至商鞅破井田,开阡陌,则又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昔之南北一步者,开为百步。故谓之陌。东西百步者,开为千步,故谓之阡。开拓土疆,除去烦细,令民自尽力于其间,其意盖以田。愈实则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陈君举曰:王制正义,农夫受田,实有九等。案,大司徒不易一易再易之地。惟有三等者,大司徒言其纲其实,不易
一易再易各为三等,则九等地见异议说。

乃分地职,奠地守,制地贡,而颁职事,焉以为地法,而待政令。
王昭禹曰:凡有职于地者,皆地职。若三农园圃,虞衡薮牧之类。凡有守于地者,皆地守。若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凡有贡于地者,皆地贡也。若农以耕事贡九谷,圃以植事,贡草木。既分地职,奠地守,制地贡,则分命使各为其所职之事。颁者以等级分之也。地法则地职,地守、地贡各有度数存焉。故谓之地法。颁职事以为地法,亦所以待上政令之事。

《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郑康成曰:均,平也。周,犹遍也。 贾氏曰:均上地、下地等,使得均平。故曰:均土地既给土地,则据土地。计考其人,民可任不可任之事,而周遍知其人数。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郑锷曰:经野则分其田野,而井牧之可耕之地,则为井田之制。可畜之地则为牧养之区。《左传》所谓井衍沃,牧隰皋,各相其地所宜而已。 愚案,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公田处,其中而私田包乎外,是之谓井其田野也。上地授莱,视田半下。地授莱,视田倍比中地。田莱之相等,是之谓牧其田野也。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郑锷曰:井地之法,始于一夫之受田百亩,积而至于九夫,则地方一里。凡三百步为田,九百亩是为一井。积四井三十六夫之田,纵横皆二井,则地方二里。为田三千六百亩,是为一邑。积四邑一百四十四夫之田,则地方四里。为田一万四千四百亩,是为一丘。积四丘五百七十六夫之田,则地方八里。为田五万七千六十亩,是为一甸。田至于甸方八里,旁加一里,乃得方十里。斯为一成甸。又谓之乘言。车乘之法,至是始成,田至于一成,则四成积为四百井,四百井三千六百夫,则方二十里矣。于是为县,至于四县,则方四十里矣。于是为都。田至于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斯为一同。
愚案,郑氏以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
一成。积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三十四夫,治洫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百里为一同。积万井九万夫其中,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虽横渠亦从其说。殊不知小司徒四井为邑,至四县为都,皆以四数言之,言田之实数。司马法自井十为通,至终十为同,皆以十数之兼山川城池而言,小司徒四丘为甸,即司马法通十为成,甸六十四井,而成百井者,其三十六井为山川城郭也。小司徒四都之地,即司马法一同之地,四都方八十里,止六千四百井,而同乃万井者,其三千六百井为山川城郭。大约小司徒之法,比司马法,皆是三分之二实地。郑氏旁加之说,其算法则是,但不必谓旁加之人。专治沟洫,陈君举亦曰:沟洫之事,岁岁有之,而军赋不常有。若专以某人治沟洫,某人出军赋,则不均矣。至以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商之助法,公田不税。王氏详说复为之说,曰:畿内用贡法者,以乡遂及公邑之吏,旦夕从事于民耳。邦国用助法者,诸侯专一国之政,恐其税民无艺耳。都鄙虽在畿内,然实诸侯此所以用助法。郑伯谦疑此,岂有天子之国,自税民田,而令诸侯但为公田而不税哉。又谓周之畿内,以及天下诸侯,一用贡法,税夫无公田也。公田商礼也。文王为商诸侯,其田犹依商礼,至武王得天下,周公摄政,遂变之。此皆泥于康成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及公邑之说,至黄文叔,以此为遂法,谓六乡之民,职业不同,而其授地或多或寡,或不授地,参差不齐,故不为井田之法。必使备六军而人徒车辇不相须,故不为丘乘之法。大约乡教士野,教农郑言井法,备于甸而止于都者,食采地者,皆四之一。盖以此为都鄙井田之制。其说转乖司马法,成三百家一车七十五人,而调一人也。小司徒四甸为县,为四车。四车亦三百人而调一车,一车七十五人。亦四而调一也。故丘、甸、县、都皆自四而登至都止者。十六车而调四车,自足为行列。故丘乘之法,备于此。野法皆四而调,一乡三百家出一车十马,见司马法野,七十五家出一车四马十二牛,见汉志轻重不同,乡役多,野役少,乡授田多,野授田少。大抵先王之制,常优内殊,不知井田之法,通行于天下,安有内外之异。孟子曰:乡田同井,则乡未尝不以
井授也。特乡之地,近内多沃壤,可耕而放牧者少。则有井而无牧。至于野外之地,不无美恶肥硗之差,岂必如指掌之平,棋局之画,惟有井有牧,比折而行,方是井田活法。故小司徒之经田野,必兼井牧而言,而井牧之法,于遂言之为加详井以九起,数邑以四成之则制地之数可,于是通行矣。若夫县都之名,偶同于公卿采地之名,亦非以此为采地,薛氏之说分明。

载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郑锷曰:周制王畿之地,不过千里。可为井田者,则授之乡。遂之民内自国中外至畺地,不可为井田之所。量土所宜,又为十有一等之田,田或多寡而地有广狭。因其土之所能任,而制为之法,使地足以容田,田足以出赋。是故名官曰载师载如舟焉。轻重毕载,苟不量所载,舟必溺。如车焉轻重皆任,苟不胜其任,车必折。

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
贾氏曰:任土即下文,廛里任国中,已下是也。 郑锷曰:载师之所任者,十有一等之田,法必因其土之广狭,使地足以容其田。田制定,而赋亦定矣。故先言任田之地,乃言任土之赋。

以廛里任国中之地。
薛氏曰:在市之屋曰廛,在里之屋曰里,其里受地,视廛则所谓廛里者,必聚庐托处于其肆者,故曰:任国中之地。

以场圃任园地。
薛平仲曰:田不可种植,妨五谷之生。惟室庐之旁,有园圃以毓草木,于此则树果蓏也。常时则辟场为圃,而种植。九月则筑圃以为场。而纳禾稼,此则场圃同出于园地。

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
黄氏曰:宅田居于城郭之外者之宅地也。《书》曰:表厥宅里。孟子曰:五亩之宅,是不独民也。有士大夫有服公事者,民曰廛。士大夫曰宅。通则皆曰宅廛。有征而宅,无征城郭,中不能容,则居于外。郑曰: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非也。仕者世禄,虽死禄犹。及其子孙,况老而致仕者,固当给禄矣。谓之宅田,则非也。郑引宅者,在邦、在野,止谓其家之所在耳。岂凡称宅者,皆致仕者哉。 郑康成曰:士读为仕。仕者亦受田,所谓圭田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 郑司农曰: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 王昭禹曰:致仕者,以备国之访问,士受职于朝,贾列肆于市。其田皆宜近,故任以近郊之地。

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
郑司农曰:官田公家所耕田,赏田赏赐之田。 王氐详说曰:籍田千亩,甸师耕之,正公家所耕之田。后郑以此为庶人,在官之田,则公邑之田,何所用乎。甸稍县,正欲以禄府,史胥徒也。 薛氏曰:官田公家之田,惟近则易以供不时之需,赏田旌功之田,惟近则易以给非常之赐。牛田、牧田,则养公牛六畜,惟近则易以供祭之用。故曰:任远郊之地。陈君举曰:廛里不特,国中有也。而国中为多宅田、士田、贾田,分散在甸,稍县都,随其所在,给之不独近郊有也。而近郊为多官田、牛田、牧田、赏田,不独远郊有也。而远郊为多。凡以上田,不以井为限,所颁多寡而载师徵其材赋,故独任之而民田不与焉。郑氏之说,不足采且以一端言之谓,士田在近郊,官田在远郊。夫官府遍王畿之内,若在五百里之间,岂可受田于近郊远郊乎。

以公邑之田任甸地。
黄氏曰:郊外四甸之在远郊之外,其中置六遂,七万五千家,馀地尽以为公邑。自此至畿畺四处,皆有公邑。故据此而言之。 图说曰:特于甸地,言者言公邑始于此。 陈及之曰:公邑之田,谓在官之田,未颁与人者。

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
黄氏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谓天子。大夫各受采地,二十五里。在三百里之内也。以小都之田,任县地,谓天子之卿。各受五十里采地,在四百里县地之内也。以大都之田,任畺地,谓三公。及亲王子母弟各受百里采地,在五百里畺地之中也。家邑大夫之食邑也。其在畿外,则为附庸之国。不能五十里者,谓之食邑。非谓尽食其地。盖亦使取公田之税,而食之有大夫。士有府史、胥徒,皆当有禄。尽取给于此,而归其馀于王。故谓之稍专以廪禄为义也。司马法三百里曰野,言其居民授田,悉与甸同也。甸为公邑,稍为家邑。公邑合而听于遂人家邑,离而听于家大夫,费郈武城,莒父小都,大夫之都,
郑以为卿之采地非也。卿受地视伯谓之县者,著野法也。必著野法者,见都鄙之犹有王田也。大都公卿之都也。公百里州,公祭公伯七十里。不言七十里者,合之于百里。凡伯曰:我居圉,卒荒芮。伯曰:孔棘我圉,圉畺也。其曰畺者,言为天子守封畺也。又谓之都甸,稍县都犹县之为县也。甸法:四甸为县,四县为都。载师小都曰县,大都名皆互通。都鄙之外,一以丘甸之法治之。故其名通稍不为邑县。畺不为都天子。使吏治之,而属乎遂人。遂人曰以达于畿是也。郑于遂人曰:中虽有都鄙,遂人尽主其地非也。 陆氏曰:王制所谓县内,举中言之也。然则以公邑之田,任甸地,元士于此受可知。凡此其大凡也。其地有馀,有不足,盖有通法存焉。虽卿或在畺地,虽大夫或在县地,取足于封而已。 易氏曰:惟内诸侯,以禄为主。故所任之地,与郊甸同。谓之田。 图说曰:四郊地居四同,甸居十二同,稍居二十同,县居二十八同,都居三十六同,共计百同之地。此王畿所以为千里。 陈君举曰:先儒以为畿内,方千里,积百同九百万夫之地,其言是也。以为中有山林、陵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去其一,其馀六百万夫又以田不易一易再易,上中下相通,定受田者三百万家,则非矣。考封建之法,王畿方千里者,田方千里。公侯凡百里者,田方百里。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百万井,九百万夫之地,受田者八百万,夫百倍公侯之国夫。然后足以为天子都。圻镇抚天下矣。若受田止于三万家,则是方百里者,三十七五十里者,一耳安在其为方千里,本根不强,何以应千八百国之求乎。先王以田制,禄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上农夫食九人,诸侯之下士倍上农。夫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君十,卿禄计口受田积而上之度,人情交际之广狭,裁其用度之多寡,而受之为公侯者,田不百里。不足以待天子,睦四邻,亲九族,守宗庙,定社稷。伯必七十里,子男必五十里,不可多也,不可寡也。若郑氏刘歆之言,乃连山川未审田之定,数茫然依约以为国者也。夫国之肥硗,四方不同,故大禹有九等之例,后世亦有土色之辨。因其地之肥硗,以定田之广狭。百里之国,提封万井,是为定制。岂有先定四封,然后去山陵、林麓、川泽。又始以一易再易,定其夫家之数乎。井田封国,帝王之世系百世之根本,若根本无法制,则万世将如之何。又诸公封方五百里,其食者半,则是方百里者,六五十里者,一矣。以郑氏所言,王畿计之,合六国诸侯已。是与王敌矣,尾大不掉岂先王良法。

县师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辨其夫家人民田莱之数。
吕氏曰:先王自封建诸侯,外有閒田,散在诸侯之国,或谓诸侯有罪,则削其地以为閒田。若有功则以閒田增封之。天子平时各命王官以掌之,县师掌邦国都鄙,稍甸郊里之地域,而兼天下之閒田,以总其目,此皆古人封建相维之意。

遂人中大夫二人。
郑康成曰:六遂之地,自远郊达于畿中,有公邑、家邑、小都、大都。

掌邦之野。
郑康成曰:郊外曰野谓甸稍县都。

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王昭禹曰:土地之图,大司徒所建之国,以土地之图,经田野则以所建之国为井,牧沟涂田,莱之类而经之也。 郑康成曰:经形体皆为制分界也。

皆有地域沟树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
贾氏曰:授之田野,若下夫一廛百亩。简其兵器,若族师旗鼓兵革。

凡治野以下剂,致氓。
王昭禹曰:剂约剂所谓要书与,氓约以征役用下地为率,所以致之也。

以田里,安氓。
贾氏曰:田则百亩之田,里则五亩之宅。

以乐昏,扰氓。
郑康成曰:乐昏劝其昏,姻如媒氏,会男女扰顺也。

以土宜,教氓稼穑。
王昭禹曰:十二土名物不同,稼穑之所宜,亦异氓。不能皆知,故以土宜教之,大司徒教稼穑,植艺是也。

以兴锄,利氓。
杜氏曰:助谓起人民,令相佐助。 王氏曰:孟子曰:惟助为有公田。许慎释锄以商,人七十而锄,则助
锄一也。兴之以助公田,则氓得所私焉。所以利之。

以时器,劝氓。
郑康成曰:时器铸作耒耜,钱镈之属。

以疆予,任氓。
郑康成曰:疆予谓民有馀,力复予之田若馀夫然。

以土均平政,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
项氏曰:里以廛计,田以亩计。田有污莱,里无上下。故里皆一廛,而田有多寡。 郑康成曰:六遂之民,奇受一廛,虽上地犹有莱,皆所以饶远也。 曹氏曰:乡不言夫一廛,惟言受田。而遂之上地、中地、下地,皆言夫一廛,乡不言馀,夫而遂之上地、中地、下地,皆言馀。夫亦如之者,盖乡去王城密迩,遂在乡之外,地有远近,势有重轻,赴愬有易难,恤察有详略。特示优厚于六遂,非以薄六乡也。亦不泄迩忘远之深,指其为均一也。 薛氏曰:先儒谓父祖,子孙不可分者,为馀。夫未知授田之制,则何以也。曰:司徒言均土地,而稽其人民,上地家七人,中地家六人,下地家五人。今此田莱固有定制,为子孙蕃盛,家有十人必以五人为正,夫受下地之田,五人为馀。夫受田亦如下地,夫之数家十一人,以六人为中地,正夫而五人为下地,馀夫家十有二人,则六人为中地,正夫而六人为中地,馀夫家十有三人,则七人为上地,正夫六人为中地,馀夫家十有四人,则七人为上地,正夫七人为中地,馀夫至于家十有五人,则五人为下地,正夫其十人,则分为两下地,馀夫从此推之,虽百口之家,亦可分若家。止九人则将何为。孟子曰: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彼以此七人,而受上地之田,则田莱之广且美,岂不能赡九人耶。 图说曰:先王之于民,受地虽均,百亩然其子弟之众,或食不足,而力有馀,则又以馀夫任之。诗所谓侯疆侯以经。所谓以疆予任氓也。然馀夫之田,不过二十五亩。以其家既受田百亩,又以百亩与之,则彼方所不逮矣。故其田四分农夫之一而已。礼言上地,田百亩,莱五十亩,中地二十五亩,莱亦二十五亩,下地二十五亩,莱五十亩,则所谓如之者,如田莱之多寡而已。非谓馀夫亦受百亩之田,如正农也。郑氏之说不与孟子合,贾氏又从而释之,此附会之论也。 刘氏曰:亦如之者,亦如其莱也。馀夫未具,夫妇未当,受田如其莱而已。孟子曰:馀夫二十五亩。 黄氏曰:里即其廛之所在,上中下地亦以其人之多寡授之。孟子曰:馀夫二十五亩,乡田同井,则乡法也。遂人上中下地,田莱馀夫如正夫之数,野法也。所谓彊予也一夫百亩,以今亩计之,为四十亩。臣妾閒民移用,野法一甸六十四井,七十五家,耕之上地,当授田三百九十九。夫田莱公田皆计馀百九十七。夫中地当授田四百二十二。夫馀百五十四。夫下地当授田四百五十。夫馀七十六。夫上地馀最多。王制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小司徒减上二等,自七人为则,上地当容此二等也。故增一百十五夫,而登矣。二家增三人,中地二家五人,盖与上下相进退也。二家五人,则一家三人,一家二人,故增六十五夫而登矣。下地馀少增二十五夫,而止耳。然其下有食四人者,有食三人者,可任者,未必皆二人也。要之当使有馀,以待增不使当增而不足。先王制事,无不如此,郑谓六遂之民,奇受一廛,本谓民居郭已。受宅又奇受一廛于野,其说误而疏家。又谓馀夫奇别更受廛,备离居之法益疏矣。

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郑康成曰:十夫二邻之田,百夫一酂之田,千夫二鄙之田,万夫四县之田。 郑锷曰:田必资水,水欲通于川。行必由路,路欲达于畿。自一夫之田,至千夫之田,为遂沟洫浍,所以通水于川。自夫间之遂,至万夫之川,为径畛涂。道路所以通道于畿,广深各二尺曰:遂言水自是而之他也。广深倍遂曰沟。言十百相交,而水相往来也。广深倍沟曰洫言水相流通,如人血脉也。广二寻深二仞曰浍,言众水皆会乎此也。至于川,则集众流,而无所不通,宜至于海矣。通水以此则旱,有所资而水亦无浸淫之患。遂上有径,可容牛马,沟上有畛,可容大车,洫上有涂,可容乘车,一轨浍上有道,可容乘车,二轨则川上有路,可容乘车,三轨通道,以此则车与徒无所往而不达。凡此五沟、五涂之制,自禹以来,至是始备。 陆佃曰:小司徒、九夫为井匠人,亦九夫为井,井间有沟,自井地言之遂,人十夫有沟,自涂言
之然,遂人百夫有洫,而匠人十里为成。成间有洫,则九百夫之地,遂人千夫有浍,而匠人百里为同。同间有浍,非一同之间,包以一浍而已。谓其间有浍也。成同地之广者也。洫又浍沟之大者也。于成举洫于同,举浍亦其大略云耳。 陈及之曰:周制井田之法,通行于天下,安有内外之异哉。遂人言十夫有沟,以一直度之也。凡十夫之田,田首必有一沟,以泻水。以方度之,则方一里之地。所容者,九夫其间,广四尺,深四尺者,谓之沟。则方一里之内,凡四沟矣。两旁各一沟,中间二沟,遂人云:百夫有洫,是百夫之地相连。属而同以一洫泻水,以方度之,则方十里之成。所容者,九百夫其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则方十里之内,凡四洫矣。两旁各一洫,中间二洫,至于浍亦然若川,则非人力所能为。故匠人不为川,而云两山之间必有川焉。遂人万夫有川,亦大约言之耳。大概则水泻于沟,沟水泻于洫,洫水泻于浍,浍水泻于川,其纵横因地势之便利。遂人、匠人以大意言之,遂人以长言之,故曰:以达于畿。匠人以方言之,故止一同耳。 黄氏曰:此与匠人一法,乡不为沟洫,夫屋九比遂野法也。沟洫之制,详八家皆私百亩,其中为公田,沟洫不独治田,且设固焉。自甸达于畿,皆野法也。故曰:凡治野,遂人十夫有沟,匠人九夫为井。盖一井十夫,其中为遂,而沟环之地,居一夫而井,实得九夫之地也。案,司马法一同万井、九万夫,则虽乡一井,亦谓十夫之地为遂,沟与野同,不为洫浍。孟子言:方里而井,井九百亩。盖一里十夫,容九百亩于其中。非谓方一里,只得九百亩也。治地郊与野,异者郊居百里,四同之地,无多山陵、林麓,其地之高者,为城郭廛园。平者,为田负郭之田,多膏腴。下者为薮牧其间,水泽足以灌溉。亦必为沟畎以行之。但不为洫浍涂路,经纬之形如治野耳。观载师郊田,则当时因土之宜,可见遂沟,兼径畛不能为一夫。宽饶之使有馀地也。诗中田有庐疆埸,有瓜皆宽饶之地,疆埸其界域也。积方百夫,沟经纬其中,而洫环之成,方十里千夫之地,十除其一为百井。九百夫洫经纬其中,而浍环之同,方百里十万夫之地,十除其一为万井。九万夫浍经纬其中,而川环之。遂人言百夫有洫者,谓积方百夫。而洫居其外也。匠人言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谓之洫者,开方十里而洫居其中也。方十里则为百夫者,十遂人言千夫。有浍者亦积方千夫,有浍在其外也。匠人言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谓之浍者,亦开方百里而浍居其中也。方百里则为千夫者十,故曰其法一也。遂人言万夫有川通地势而著,经界之法也。匠人言专达于川,因地势以见,非人力之所为也。然则川形未必正,方其旁多华离之地,皆不井。《书》曰:浚畎浍距川,川盖山泽,自然之位。故匠人曰:凡天下之地势,两山之间,必有川焉。疏家言此川亦人造,疏甚郑康成小司徒,注成方十里,其中八里为甸,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税。旁加一里为一成,十里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沟洫积而至四都,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积万井九万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乖误甚矣。自十夫积而至十万夫,皆十除其一者,九夫共得一夫之地,以治遂沟径畛。且有宽馀之地矣。其馀洫浍涂路为地,可计百夫之洫为地,十七亩有奇。涂如之积而为一成十里为方,百夫者十洫涂之地,三夫半而已。安用三百二十四夫哉。千夫之浍,三十五亩有奇。路加浍十一亩有奇。通为四十六亩,积而为同,百里为方,十夫者十涂路之地,四十六夫而已。又安用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哉。一同百里为方十里者,百洫涂三百四十夫,郑言一同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大抵遂人展地,匠人制形,一同之地定为万井,沟洫棋布于是。以小司徒丘乘之法,比之自井为邑,为丘,而为甸,七十五家耕之,出车一乘,又为县,为都,其法备矣。一同万井,九万夫六千四百井,出税赋车百乘,其馀二千六百井为山林、川泽。邑里县鄙为洫浍、涂路、沟畛,不计犹有馀则为閒田。遂人下剂致氓,固当常有地以待之。六遂赋车千乘,而为六军。十二同一同未必尽。平地能为九万夫,不足则兼取。班孟坚《汉书》曰:同方百里,提封万井,除山川淳卤,城池邑居,园囿术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赋六千四百井。虽大约言之,且其说未必尽合,周礼然其论。井地则精于郑矣。郑康成注小司徒曰:九夫为井,方一里。小司徒经之,匠人为之沟洫,相包乃成其说是矣。惟不悟遂人、匠人,本一法因见,遂人以十夫起数。则曰:此沟洫法也。匠人以九夫起数,则曰:
此井田法也。两说既离,乃欲合遂人于司马法,以为乡。遂皆无公田,皆税夫,又欲合小司徒于匠人。则以为畿内,不为井田,而小司徒丘甸,实井田也。乃曰:此为造都鄙法,及见孟子,八家皆私百亩,其中为公田,诗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春秋初税亩,传言谷出,不过籍有若对鲁哀公。盍彻皆井田也。则又欲合之于周礼,乃以为周制,王畿用夏贡法,邦国用殷助法,乡遂公邑之吏,役民以公,使不得恤其私。诸侯专一国,贪暴无艺,故通其率以什一为正夫。岂独纷错无统而矫诬。先王失建邦,设土树,后王君公之大体矣。司马法乡法也。不独不为公田,沟洫之制,亦略。故以夫屋比地,而一同万井,三万家与小司徒,夫屋为合是为乡法。遂人野法也。沟浍距川与小司徒,井牧为合,是为野法。经乡野异条,郑谓之同制。何据哉。司徒施教法于都鄙。比闾族党乡州与王国同故,以室数制其域,不使山川、沟洫妨其实地,正不为井田,而康成。反以丘甸为造都鄙。法何据哉。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孟子教滕文公使复先王旧法,则诸侯有野与王国同矣。康成知邦国用遂法,合于孟子,而不知什一自赋,亦孟子之言乃谓通其率以什一为正则又何哉。 愚案,遂人自十夫起数,匠人自九夫起数,井田之法惟九夫共井,未有十夫共者。此郑氏所以谓遂人法与匠人不同也。必欲合其说,宜以大约计之不可拘也。遂人所谓夫间有遂,即匠人广二尺,深二尺之遂也。遂人十夫为沟,即匠人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之沟也。匠人谓九夫而遂人,乃云十夫者遂沟,以十夫之地约之耳。而匠人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计一成之地乃是。百井九百夫之地,方有洫而遂。人言百夫有洫,盖止言百夫之田始共一洫。而成间有洫,则总一成之内,九百夫之田,凡九洫矣。匠人言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计一同之地,乃是,万井九万夫之地,而遂人言千夫为浍,盖止言千夫之田,始共一浍。而同间有浍,则总一同九万夫之田,凡九十浍矣。人力所为,止于浍。此外则自然之川,故遂人万夫有川,而匠人一同。九万夫之外,亦曰专达于川。要知一同之内,自浍而达者,已有川矣。此皆以大约言之。

遂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经牧其田野,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数而任之。
郑康成曰:经牧制田界,与井也。可食谓今年所当耕者。 刘执中曰:经牧谓随地,而增莱田也。 王氏曰:犹小司徒所谓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不言。井则以下言辨其可食者,周知其数,而任之故也。
郑锷曰:辨其田之可耕,则耕之。野之可畜,则牧
之。 刘中义曰:一易之田閒,一岁而可食。再易之田閒,二岁而可食。

《夏官》:司勋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
郑康成曰:赏地,赏田也。在远郊之内,属六乡焉。等犹差也。 易氏曰:封国百里,以至五百里,非六乡之所能给。是六乡赏地,不过与官田、牛田、牧田,并列而。已以《左传》考之,昔郑伯赏入陈之功,赐子展三命之服,先八邑,注谓八邑,三十二井,又讨卫,疆戚田,取卫西鄙懿氏与孙氏注谓取田六十井,此赏田之明證,即下经所谓参之一食者。

凡颁赏地,参之一食。
郑康成曰: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于臣。 《王氏详说》曰:《周礼》所谓三之一者,见于大司徒,又见于大司马,其说有二,初不可概论,夫司马所谓下地者,参之一谓下地,授田百亩,莱二百亩,一年耕之,二年休之,此一说也。大司徒言诸侯之地,四百里。诸伯之地,三百里。其食者三之一,谓诸伯受其二而以一归之天子。此又一说也。此所谓颁赏地参之一食,当以大司徒所载之说。先郑谓不以美田为采邑,失之矣。有功之臣,赐之以下地,岂成周重功臣之本意哉。大抵先王之制,外而五等所封之土,亦以其馀入于天子公之五百里,其所入者,半侯伯所入者,三之一。子男所入者,四之一。内而二等所食之采地,亦以其馀入于天子百里之地。凡四都所入者,一都五十里之地。凡四县所入者,一县二十五里之地。凡四甸所入者,一甸此无他尺地,莫非王土耳。 郑锷曰:赏地非田也。田无不可耕之理也。有可有不可者,二分而一可食,则一分可耕之田也。

惟加田无国正〈音征〉
郑锷曰:若有大功,既赏以地。又有加赐之田,则无国征。凡赋役皆免,所以优有功,而厚报之也。盖赏
地在远郊,远郊二十而三,固有征也。加田则出于常制之外,不敢取其征。非有大功者,不足以预此。
王昭禹曰:国正谓以国法之正,而征之与书所
谓有正。有事可书言,九正、九事,同意夫一夫之家,受田百亩,征之则有常法矣。加田所以优其功之多,又何征之有。

《冬官·考工记》:匠人为沟洫。
赵氏曰:匠人攻木之工,而兼为沟洫。盖匠人主造宫室。凡城门、堂室、道涂,皆属之。而五沟五涂亦是。分画地势,其事相类,故兼为焉。 陈用之曰:沟也,遂也,洫也,浍也,川也,皆匠人所为者也。总而言之,谓之五沟。以其十百相冓故也。故说谓之沟洫,则举中以见上下。

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𤰝。〈音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
郑锷曰:为沟洫广深之法,其原必起于耜。广五寸耜者,耒之金耕者,所用惟耜为急,故用为造沟洫之则。 郑康成曰:其垄:中曰𤰝𤰝,上曰伐伐,之言发也𤰝畎也。 贾氏曰:一尺深者,谓之畎畎。上高土谓之伐伐。发也,发土于上,故名伐。 郑锷曰:古者耕种在𤰝上,而水流乎𤰝中,一耦之所发者,其土广深各一尺,名之曰𤰝。则𤰝为田间流水之道矣。又于田首,倍其数而广深各二尺,名之曰遂,遂之为言水之所直达也。广深不倍,欲水直达不可得矣。此言一夫所受之田,如是也。 薛氏曰:遂人言五沟之制,而始于遂。匠人言五沟之制,而始于𤰝。则𤰝非沟也。乃播种之地而已,古者上地一亩三𤰝,中地一亩二𤰝,下地一亩一𤰝,故上地田百亩,中地田二百亩,下地田三百亩,乃是一夫受三百𤰝之田,𤰝纵则遂,横𤰝横则,遂纵由遂,以达浍其横。纵如之诗曰:南东其亩。盖天下地势。西北高而东南下,故古者或东其亩,或南其亩,亩之所向,沟涂随之,然亦其大致如此。不必尽然也。

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
郑锷曰:及命九夫而为一井,一井之间,又倍乎遂。广深各四尺,以容乎遂中之水者,其名曰沟。沟之为言十百相交也。惟其众遂之所通,则有十百相交之形矣。九夫为井,一里也。四井为邑,二里也。四邑为丘,六里也。四丘为甸,八里也。于八里之地,旁加一里,是为一成之田。积至于成,则出长毂一乘井田之法始成。故名曰成。成间之广深四尺者,名曰洫。洫之为言谓水之血脉。至是通利而无壅也。四甸为县,四十里也。四县为都,八十里也。旁加二十里,是为一同。一同之中,积百井。九百夫之地,言至是而法大同也。故名曰同。同间之广二寻、深二仞者,名曰浍。浍之为言水之会也。八尺曰寻,七尺曰仞,广而且深,水所趋焉。因以会名之故。曰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

专达于川,各载其名。
郑康成曰:达犹至也。谓浍直至于川,复无所注入。
赵氏曰:匠人通水之法,遂极小涂,极大水,始于
遂,注入沟,自沟注入洫,自洫注入浍,自浍注入川。乾旱则自川而取之,以流至于遂。水溢则自遂而导之,以归于川。 愚案,专达者谓众,水合于浍,而遂直达于川。无他岐焉。故谓之专达于川,然其源之所从,出自遂。以至于浍。盖不一焉。必各载其名,有所考稽,而后壅塞者,知其所在,疏导为易也。故既合其流,必别其源。

《杜佑通典》:周文王在岐,用平土之法,以为治人之道,地著为本,〈地著谓安土〉。故建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故丘有戎马一疋,牛三头,甸有戎马四疋,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万井,戎马四百疋,车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疋,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谓之千乘之国。天子之畿内,方千里,提封百万井,定出赋六十四万井,戎马四万疋,兵车万乘,戎卒七十二万人,故曰万乘之主。小司徒之职,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郑元曰:均、平也。周犹遍也。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止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至于十为九等,七六、五者为其中。可任,谓丁强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馀男女强弱相半,其人数也。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
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此谓造都鄙也。采地制井田,异于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字,因取名焉。谓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当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有再易,通率二而当一,是之谓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众一旅。一旅之众而田一成,则井牧之法,先古然矣。九夫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四井为邑,方二里;四邑为丘,方四里;四丘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则方十里,为一成。积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税,三十六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四甸为县,方二十里,四县为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为一同也。积万井九万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万六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税,二千三百四井二万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万二千四百夫治浍,井田之法,备于一同。今止于都者,采地食者,皆四之一。其制三等,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于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于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于王。地事谓农牧衡虞,贡谓九谷山泽之材也,赋谓出车徒给徭役也。

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
任土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农牧衡虞,使职之。

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
谓廛里者,若今云邑居里矣。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圃树果蓏之属,季秋于中为场。樊圃为之园。宅田者,致仕之家所受之田也。士相见礼曰:宅者在邦,则曰市井之臣;在野,则曰草茅之臣。士读为仕,仕者亦受田,所谓圭田也。孟子曰:自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赏田者,赏赐之田。公邑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王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生育职贡,取正于是耳。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
爰,于也。更谓三岁即与别家佃,以均厚薄。

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受田如比。
比,例也。

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口田二十亩。

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
淳,尽也,泽卤之田不生谷。

各以肥硗多少为差。
硗,硗确,谓瘠薄之田。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二以上,上所强也。
勉强劝之,令习事。

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威烈王十九年,晋李悝作尽地力之教。
《汉书·食货志》: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升,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
《通鉴》:周威烈王十有九年,晋上地守李悝作尽地力之教。
显王十九年,〈即秦孝公十三年〉秦始废井田,开阡陌。按《史记·秦本纪》:孝公十二年,为田开阡陌。 按《商君传》:鞅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注〉正义曰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按:谓驿塍也。疆,界也:谓界土封记也。

《唐书·突厥传》:杜佑谓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
《杜佑·通典》: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
《通鉴纲目》:显王十九年,秦徙都咸阳,始废井田。
卫鞅筑冀阙宫庭于咸阳,徙都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并,诸小乡聚集为一县,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废井田,开阡陌。〈正误〉开阡陌,今按,朱子曰:阡陌便是井田。一横一直如遂,上有涂,便是陌,洫上有路,便是阡。自阡陌之外有地,则又闲在那里。先王所以如此者,乃是要正经界,恐人相侵占。今商鞅却破开了,遇可作田处,便作田,更不要整齐。这开字非开创之开,乃开辟之开也。

秦王政元年,凿泾水为渠,溉田四万馀顷。
《史记·秦本纪》不载。 按《汉书·沟洫志》:魏文侯时,西门豹为邺令,有令名。至文侯曾孙襄王时,与群臣饮酒,王为群臣祝曰:令吾臣皆如西门豹之为人臣也。史起进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漳水在其旁,西门豹不知用,是不智也。知而不兴,是不仁也。仁智豹未之尽,何足法也。于是以史起为邺令,遂引漳水溉邺,以富魏之河内。民歌之曰:邺有贤令兮为史公,决漳水兮灌邺旁,终古舄卤兮生稻粱。其后韩闻秦之好兴事,欲罢之,无令东伐。乃使水工郑国间说秦,令凿泾水,自中山西邸瓠口为渠,并北山,东注洛,三百馀里,欲以溉田。中作而觉,秦欲杀郑国。郑国曰:始臣为间,然渠成亦秦之利也。臣为韩延数岁之命,而为秦建万世之功。秦以为然,卒使就渠。渠成而用溉注填阏之水,溉舄卤之地四万馀顷,收皆亩一钟。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彊,卒并诸侯,因名曰郑国渠。
《通鉴纲目》:秦王政元年,凿泾水为渠。
始皇帝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
《史记·秦始皇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