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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四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十四卷目录

 农桑部汇考五
  宋一〈太祖建隆二则 乾德二则 开宝四则 太宗太平兴国二则 雍熙三则 端拱二则 淳化三则 至道三则 真宗咸平三则 景德三则 大中祥符八则 天禧四则 乾兴一则 仁宗天圣七则 明道二则 景祐二则 宝元一则 庆历五则 皇祐二则 至和一则 嘉祐二则 英宗治平二则 神宗熙宁四则 元丰五则 哲宗元祐一则 绍圣二则〉

食货典第二十四卷

农桑部汇考五

宋一

太祖建隆三年春正月甲戌,诏郡国长吏劝民播种。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玉海》:建隆三年正月甲戌,诏曰:生民在勤,所宝惟谷,先王明训也。阳和在辰,播种资始,宜行劝诱,广务耕耘。
建隆 年,命官分诣诸道均田,申周显德三年劝课农桑之令。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农田之制:自五代以兵战为务,条章多阙,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诸州民田。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来,命官分诣诸道均田,苛暴失实者辄谴黜。申明周显德三年之令,课民种树,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梨枣半之;男女十岁以上种韭一畦,阔一步,长十步;乏井者,邻伍为凿之;令、佐春秋巡视,书其数,秩满,第其课为殿最。又诏所在长吏谕民,有能广植桑枣、垦辟荒田者,止输旧租;县令、佐能招徕劝课,致户口增羡、野无旷土者,议赏。诸州各随风土所宜,量地广狭,土壤瘠埆不宜种艺者,不须责课。遇丰岁,则谕民谨盖藏,节费用,以备不虞。民伐桑枣为薪者罪之: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
乾德二年,诏长吏劝农,幸北郊观稼。
《宋史·太祖本纪》:乾德二年春正月辛巳,谕郡国长吏劝农耕作。
《玉海》:乾德二年正月辛巳,诏曰:农为政本,食乃民天。今土膏将起,宜课东作之勤,使地无遗利,岁有馀粮。又按《玉海》: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乙未,幸北郊观稼。
乾德四年闰月乙亥,诏:民能树艺、开垦者不加征,令、佐能劝来者受赏。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玉海》:四年闰八月,诏曰:百姓能广植桑枣,开荒田者,只纳旧租。令佐能劝课种植,加一阶。
开宝五年夏四月丙午,遣使检视水灾田。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开宝六年五月己巳,幸玉津园,观刈麦。冬十月丁亥,幸玉津园观稼。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八年夏四月戊辰,幸玉津园观种稻。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开宝九年五月庚辰,幸玉津园观稼。
《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二月辛未,幸西绫锦院,命近臣观织室机杼。夏四月庚辰,幸城南观麦。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玉海》:太平兴国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庚辰,驾幸景风门,驻辇观刈麦。宰臣、亲王、节度使及吴越王刘鋹、李煜皆从。移幸玉津园,召从官射,上中的者,五张。乐饮群臣酒。
太平兴国七年,诏择明树艺者,为农师。
《宋史·太宗本纪》:七年闰月辛亥,诏诸州置农师。按《食货志》:太平兴国中,两京、诸路许民共推练土地之宜、明树艺之法者一人,县补为农师,令相视田亩肥瘠及五种所宜,某家有种,某户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乡三老、里胥召集馀夫,分画旷土,劝令种莳,候岁熟共取其利。为农师者蠲税免役。民有饮博怠于农务者,农师谨察之,白州县论罪,以警游惰。所垦田即为永业,官不取其租。其后以烦扰罢。初,农时,太宗尝令取畿内青苗观之,听政之次,出示近臣。是岁,畿内菽粟苗皆长数尺。帝顾谓左右曰:朕每念耕稼之勤,苟非兵食所资,固当尽复其租税。
雍熙元年五月辛亥,幸城南观麦,赐刈者钱帛。罢诸州农师。六月甲辰,禁边臣境外种莳。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玉海》:太平兴国九年五月二日辛亥,车驾出南薰门观稼,召从臣列坐田中,令民刈麦,咸赐以钱帛。又按《玉海》:九年五月,废农师。〈按:是年十一月丁巳,改元雍熙。〉雍熙二年五月甲子,幸城南观麦,赐田夫布帛。按《宋史·太宗本纪》云云。按《玉海》:二年五月二十日甲子,上幸城南观麦,赐田夫布帛有差。上尝谓近臣曰:耕耘之夫最可矜悯。雍熙四年,诏以来年行籍田礼,所司详定仪注。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礼志》:籍田之礼,岁不常讲。雍熙四年,始诏以来年正月择日有事于东郊,行籍田礼。所司详定仪注:依南郊置五使。除耕地朝阳门七里外为先农坛,高九尺,四陛,周四十步,饰以青;二壝,宽博取足容御耕位。观耕台大次设乐县、二舞。御耕位在壝门东南,诸侯耕位次之,庶人又次之。观耕台高五尺,周四十步,四陛,如坛色。其青城设于千亩之外。又言:隋以青箱奉穜稑,唐废其礼。青箱旧无其制,请用竹木为之而无盖,两端设襻,饰以青;中分九隔,隔盛一种,覆以青帕。穜稑即早晚之种,不定谷名,请用黍、稷、秫、稻、粱、大小豆、大小麦,陈于箱中。大礼使李昉言:按《通礼》,乘耕根车,今请改乘玉辂,载耒耜于耕根车。又前典不载告庙及称贺之制,今请前二日告南郊、太庙。耕礼毕,百官称贺于青城。礼有劳酒,合设会于还宫之翼日,望如亲祀南郊之制,择日大宴。详定所言:御耒耜二具,并盛以青绦,准唐乾元故事,不加雕饰。礼毕,收于禁中,以示稼穑艰难之意。其祭先农,用纯色犊一,如郊祀例进胙,馀并权用大祠之制。皇帝散斋三日,致斋二日,百官不受誓戒。神农、后稷册,学士院撰文进书。以卤簿使贾黄中言,复用象辂载耒耜,以重其事。
《玉海》: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辛巳,出御札曰:王者上事穹苍,下临黎献。遵执古御今之道,推子民育物之心。必务穑以劝分,庶家给而人足。朕嗣守大宝,惟怀永图。发一言必念生灵,尝一膳必思稼穑。虽燔柴告类,紫坛屡荐于至诚。而执耒亲耕,青辂未行于盛礼。其以来年正月,择日,有事于东郊,行籍田之礼。宜令所司,详定仪注以闻。是礼,废之久矣。制下之日,中外欢洽。二十八日,以宰臣李昉为大礼使,陈王元僖为桥道顿递使,翰林学士宋白为礼仪使,贾黄中为卤簿使,御史中丞张宏为仪仗使。仍命白黄中与苏易简详定仪注。十月,详定所言,按《通典》乘青辂,推黛耜者,所以顺春气。其方位,请在东郊。又北齐作坛,坛高九尺,广轮三十六尺,四陛,三壝,四门。唐制,高五尺,周回四十步,饰以青。今请于朝阳门七里之外,十五里之内,择地为坛。坛高九尺,周壝四十步,饰以青。十五日,礼仪使宋齐言:旧礼于先农坛东,立观耕台。帝亲耕礼毕,登此台,以观公卿推。请筑台高五尺,以便陟降,周围四十步,四出陛,饰以青。皇帝乘玉辂,以耕根车载,耒耜以青箱,奉穜稑之种。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学士院上东郊青城殿门名,前殿曰两仪,后殿曰延庆,大殿门曰龙德,左掖门曰光天,右掖门曰丽天,东门曰凤阳,西门曰安福,南门曰祈年,北门曰元英,东西廊门曰日华、月华,后园亭门曰会芳御幄,后门曰福庆。

又按《玉海》: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详定所言,先农坛设二壝,乐垂二舞,俱在坛前,请定御耕位,在壝城东南外壝,设于大次御耕位,观耕台,乐垂之外。 又按《玉海》:四年十一月四日,礼仪使言:御耒耜二具,并绦,并饰以青,准乾元故事。其制如农人所执者,不加雕饰。事毕,内中尚收之,载以耕根车。
端拱元年,亲耕籍田。擢封丘县知县窦玭,知开封府司录事,按察畿县田租。
《宋史·太宗本纪》:端拱元年春正月乙亥,亲耕籍田。还,御丹凤楼,大赦,改元。按《食货志》:端拱初,亲耕籍田,以劝农事。然畿甸民苦税重,兄弟既壮乃析居,其田亩聚税于一家,即弃去;县岁按所弃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帝闻而思革其弊,会知封丘县窦玭言之,乃诏赐绯鱼,绢百匹;擢太子中允,知开封府司录事,俾按察京畿诸县田租。玭专务苛刻以求课最,民实逃亡者,亦搜索于邻里亲戚之家,益造新籍,甚为劳扰,数月罢之。时州县之吏多非其人,土地之利不尽出,租税减耗,赋役不均,上下相蒙,积习成弊。乃诏: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赋税,招辑流亡,惠恤孤贫,窒塞奸幸,凡民间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闻。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取倍称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责偿愈急,税调未毕,资储罄然。遂令州县戒里胥、乡老察视,有取富民谷麦赀财,出息不得踰倍,未输税毋得先偿私逋,违者罪之。按《礼志》:雍熙五年正月乙亥,帝服衮冕,执镇圭,亲享神农,以后稷配,备三推,遂行三推之礼。毕事,解严,还行宫,百官称贺。〈按耕籍,还,改元。故《志》犹称雍熙五年。〉《玉海》:雍熙五年正月癸酉,上宿斋于乾元殿。甲戌,銮驾出宫,备大驾卤簿于丹凤门外。帝服通天绛纱,执圭,乘玉辂,次东郊。是夜,宿斋室。乙亥,未明三刻,帝服衮冕,执镇圭,亲飨神农氏于坛上,以后稷配焉。礼毕,次诣耕籍位,行三推之礼。有司版奏:礼毕。帝谓侍臣曰:朕志在劝农,恨不能终千亩,岂止于三推为限乎。遂耕数十步。侍臣固请,乃止。又御观耕台,南乡坐,观王公耕讫,侍中奏:礼毕。解严还行宫,百官称贺。帝改御大辇,服通天绛纱,鼓吹振作而还。御乾元门,降赦一,作丹凤楼制曰:岂惟备郊庙之粢盛,抑亦励蒸黎之播殖。改五年为端拱元年。
端拱 年,诏江南、两浙、荆湖、岭南、福建诸州长吏,劝民益种诸谷;江北,就水种粳稻。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言者谓江北之民杂植诸谷,江南专种粳稻,虽土风各有所宜,至于参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于是诏江南、两浙、荆湖、岭南、福建诸州长吏,劝民益种诸谷,民乏粟、麦、黍、豆种者,于淮北州郡给之;江北诸州,亦令就水广种粳稻,并免其租。
淳化元年,礼官请封亲耕坛壝步数,从之。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玉海》:淳化元年五月二十三日,礼官言:端拱亲耕,坛设两壝,无周围步数。请四面各封五十步,为两壝,壝各五十步。从之。
淳化四年,出谷麦苗穗示近臣。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四年五月己亥,内出麦穗谷苗以示近臣,皆长尺馀。上以膏泽应期禾稼滋茂,喜形于色。六月壬戌,出十种秋稼苗穗示近臣,皆长尺馀至二尺。
淳化五年,幸南御庄观稼。诏颁踏犁,运法禁杀耕牛,造弓弩。又遣使按行民田,被水种莳不及者蠲其租。按《宋史·太宗本纪》:五年二月丙午,幸南御庄观稼。九月辛酉,遣使分行宋、亳、陈、颍、泗、寿、邓、蔡等州按行民田,被水及种莳不及者并蠲其租。按《食货志》:五年,年宋、亳数州牛疫,死者过半,官借钱令就江、淮市牛。未至,属时雨沾足,帝虑其耕稼失时,太子中允武允成献踏犁,运以人力,即分命秘书丞、直史馆陈尧叟等即其州依式制造给民。
《实录》:五年三月癸亥,内出踏犁数千,分给宋亳人户。先是,太子中允武允成献踏犁一具,不用牛,以人力运之。至是,上以宋亳间牛多死,求得此制,令尚方工官造成数千具,先遣直史馆陈尧叟,赍于宋州,大起冶铸,以给与贫民。先是,借民钱,于江淮间市牛,未至。上以时雨沾足,恐耕垦失时也。
《文献通考》:五年五月,诏曰:作坊工官造弓弩,用牛筋,岁取于民,吏督甚急。或杀耕牛供官,非务农重谷之意。自今后官造弓弩,其纵理用牛筋,它悉以羊马筋代之。
《玉海》:五年二月丙午,驾幸南御庄观稼。因幸玉津园,习射、张乐,赐从官饮。
至道元年,诏民请佃旷土者,许为永业,官吏劝课之。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凡州县旷土,许
民请佃为永业,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官吏劝民垦田,悉书于印纸,以俟旌赏。
《文献通考》:至道元年六月,诏曰:近岁以来,天灾相继,民多转徙,田卒污莱。招诱虽勤,逋逃未复。宜申劝课之旨,更示蠲复之恩。应州县旷土,并许民请佃为永业,仍蠲三岁租。三岁外,输三分之一。州县官吏,劝民垦田之数,悉书于印纸,以俟旌赏。开封府言:京畿十四县,自今年二月以前,民逃者一万二百八十五户,访闻多有坐家申逃,及买逃户,桑土不尽输税,以本户挟佃诡名,妄破官租,及侵耕冒佃。近居遥佃,妄称逃户,并以己租妄保于逃籍者。诏殿中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行检视,限一月许其首露,不复收所隐之税。诏下,归业者甚众。
《玉海》:至道元年六月丁酉,诏民耕旷土,官吏劝课书印纸。十一月辛丑,诏漕臣申饬。
至道二年,以太常博士陈靖为京西劝农使。未几,以费官钱数多,寝之。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二年,太常博士、直史馆陈靖上言:先王之欲厚生民,莫先于积谷而务农,盐铁榷酤斯为末矣。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两浙、陇蜀、河东诸路地里夐远,虽加劝督,未遽获利。今京畿周环二十三州,幅员数千里,地之垦者十才二三,税之入者又十无五、六。复有匿里舍而称逃亡,弃耕农而事游惰,赋额岁减,国用不充。诏书累下,许民复业,蠲其租调,宽以岁时。然乡县扰之,每一户归业,则刺报所由。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责问,继踵而来,虽蒙蠲其常租,实无补于捐瘠。况民之流徙,始由贫困,或避私债,或逃公税。亦既亡遁,则乡里检其赀财,至于室庐、什器、桑枣、材木,咸计其直,或乡官用以输税,或债主取以偿逋;生计荡然,还无所诣,以兹浮荡,绝意归耕。如授以间旷之田,广募游惰,诱之耕垦,未计赋租,许令别置版图,便宜从事;酌民力丰寡、农亩肥硗,均配督课,令其不倦。其逃民归业,丁口授田,烦碎之事,并取大司农裁决。耕桑之外,令益树杂木蔬果,孳畜羊犬鸡豚。给授桑土,潜拟井田,营造室居,使立保伍;养生送死之具,庆吊问遗之资,并立条制。候至三五年间,生计成立,即计户定征,量田输税。若民力不足,官借籴钱,或以市糇粮,或以营耕具。凡此给授,委于司农,比及秋成,乃令偿直,依时价折纳,以其成数关白户部。帝览之喜,令靖条奏以闻。靖又言:逃民复业及浮客请佃者,委农官勘验以给授田土,收附版籍,州县未得议其差役;乏粮种、耕牛者,令司农以官钱给借。其田制为三品:以膏沃而无水旱之患者为上品;虽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无水旱之虑者为中品;既埆瘠复患于水旱者为下品。上田人授百亩、中田百五十亩,下田二百亩,并五年后收其租,亦只计百亩,十收其三。一家有三丁者,请加受田,如丁数五丁者从三丁之制,七丁者给五丁,十丁给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为限。若宽乡田多,即委农官裁度以赋之。其室庐、蔬韭及梨枣、榆柳种艺之地,每户十丁者给百五十亩,七丁者百亩,五丁者七十亩,三丁者五十亩,不及三丁者三十亩。除桑功五年后计其租,馀悉蠲其课。宰相吕端谓靖所立田制,多改旧法,又大费资用,以其状付有司。诏盐铁使陈恕等共议,请如靖奏。乃以靖为京西劝农使,按行陈、许、蔡、颍、襄、邓、唐、汝等州,劝民垦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副之。选、亮上言功难成,愿罢其事。帝志在勉农,犹诏靖经度。未几,三司以费官钱数多,万一水旱,恐致散失,事遂寝。按《陈靖传》:淳化四年,使高丽还,提点在京百司,迁太常博士。太宗务兴农事,诏有司议均田法,靖议曰:法未易遽行也。宜先命大臣或三司使为租庸使,或兼屯田制置,仍择三司判官选通知民事者二人为之贰。两京东西千里,检责荒地及逃民产籍之,募耕作,赐耕者室庐、牛犁、种食,不足则给以库钱。别其课为十分,责州县劝课,给印纸书之。分殿最为三等:凡县管垦田,一岁得课三分,二岁六分,三岁九分,为下最;一岁四分,二岁七分,三岁至十分,为中最;一岁五分,未及三岁盈十分者,为上最。其最者,令佐免选或超资;殿者,即增选降资。每州通以诸县田为十分,视殿最行赏罚。候数岁,尽罢官屯田,悉用赋民,然后量人授田,度地均税,约井田之制,为定以法,颁行四方,不过如此矣。太宗谓吕端曰:朕欲复井田,顾未能也,靖此策合朕意。乃召见,赐食遣之。他日,帝又语端。曰:靖说虽是,第田未必垦,课未必入,请下三司杂议。于是诏盐铁使陈恕等各选判官二人与靖议,以靖为京西劝农使,命大理寺丞皇甫选、光禄寺丞何亮副之。选等言其功难成,帝犹谓不然。既而靖欲假缗钱二万试行之,陈恕等言:钱一出,后不能偿,则民受害矣。帝以群议终不同,始罢之。
至道三年二月,真宗即位。十二月辛丑,诏诸路转运使申饬令长劝农。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按《陈靖传》:真宗即位,复列前所论劝农事,又言:国家禦戎西北,而仰食东南,东南食不足,则误国大计。请自东、西及河北诸州大行劝农之法,以殿最州县官吏,岁可省江、淮漕百馀万。复诏靖条上之,靖请刺史行春,县令劝耕,孝悌力田者赐爵,置五保以检察奸盗,籍游惰之民以供役作。又下三司议,皆不果行。
真宗咸平三年五月丁卯,幸玉津园观刈麦。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咸平四年,观刈麦、观稼。
《宋史·真宗本纪》:四年八月壬子,观稼北郊,宴射于含芳园。
《玉海》:四年五月壬午,幸玉津园,观刈麦,赐役卒衣服。八月壬子,幸含芳园观稼。
咸平五年四月十七日壬辰,幸玉津园观刈麦。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景德二年,放河北强壮归农,颁踏犁式于诸路。幸玉津园,观刈麦。丁谓等上《农田敕》
《宋史·真宗本纪》:景德二年春正月壬子,放河北诸州强壮归农,令有司市耕牛给之。戊寅,取淮、楚间踏犁式颁之河朔。十月,丁谓上《景德农田编敕》。按《食货志》:景德初,诏诸州不堪牧马闲田,依职田例招主客户多方种莳,以沃瘠分三等输课。河朔戎寇之后,耕具颇阙,牛多瘠死。二年,内出踏犁式,诏河北转运使询于民间,如可用,则官造给之;且令有司议市牛送河北。又以兵罢,民始务农刱什器,遂权除生熟铁度河之禁。是岁,命权三司使丁谓取户税条敕及臣民所陈田农利害,与盐铁判官张若谷、户部判官王曾等参详删定,成《景德农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按《玉海》:二年五月戊申,幸玉津园,观刈麦。
景德三年,诏祀先蚕,依先农例,攽农田敕于天下。诸道转运使,皆兼劝农使,以蕃部牛给内地耕民。按《宋史·真宗本纪》:三年秋七月庚戌,诏渭州、镇戎军收获蕃部牛送给内地耕民。按《食货志》:丁谓等又取唐开元中宇文融请置劝农判田,检户口、田土伪滥;且虑别置官烦扰,而诸州长吏除当劝农,乃请少卿、监为刺史、閤门使以上知州者,并兼管内劝农事,及通判并兼劝农事,诸路转运使、副兼本路劝农使。诏可。按《礼志》:先蚕之礼久废,真宗从王钦若请,诏有司检讨故事以闻。按《开宝通礼》:季春吉巳,享先蚕于公桑。前享五日,诸与享官散斋三日,致斋二日。享日未明五刻,设先蚕氏神座于坛上北方,南向。尚宫初献,尚仪亚献,尚食终献。女相引三献之礼,女祝读文,饮福、受胙如常仪。又按《唐会要》:皇帝遣有司享先蚕如先农可也。乃诏:自今依先农例,遣官摄事。礼院又言:《周礼》:蚕于北郊。以纯阴也。汉蚕于东郊,以春桑生也。请约附故事,筑坛东郊,从桑生之义。坛高五尺,方二丈,四陛,陛各五尺。一壝,二十五步。祀礼如中祠。按《玉海》:享先蚕者,自唐乾元三年,祠于苑中。是后旷绝。《开宝通礼》:季春吉巳,享于公桑,有司摄事。景德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资政殿大学士王钦若言:切以九年之储以谷帛为本,万民之业以农桑为先。故千亩之祀王者,所以劝耕民吉巳之祠。王后所以率蚕妇,稽往古之制,皆合亲行,从后世之宜,亦当摄祭。伏见《开宝通礼》《郊祀录》,并有亲蚕祝祠,盖由中宫未尝亲祭,是以礼司缺而不举。《义纂》云:后亲飨,贵妃亚献,昭仪终献。摄事则尚宫初献,尚仪亚献,尚食终献。臣谓属之命妇,不若归于有司。按《周礼·大宗伯》:后不祭,则摄而荐。彻王后之事,而宗伯得摄之。农桑衣食万人,不宜独缺。先蚕之祭,皇帝遣有司享之如先农,可也。诏礼官详考摄祭故事以闻。乃请于东郊,择地筑坛,取汉制,以春桑生之义。坛高五尺,方二丈,四出陛,陛广五尺,一壝,祀礼如中祠,遣太常光禄卿,奉祀祝辞,以先农为准。奏可。 又按《玉海》:三年正月庚戌,诏攽农田敕于天下。二月己丑,以《农田编敕》赐辅臣,洎资政殿大学士王钦若。又按《玉海》:三年五月四日乙巳,幸玉津园观刈麦。
景德四年,孙奭等言自今享先农。用上辛后亥日,从之。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礼志》:四年,判太常礼院孙奭言:来年画日,正月一日享先农,九日上辛祈谷,祀上帝。《春秋传》曰:启蛰而郊,郊而后耕。《月令》曰:天子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乃择元辰,亲载耒耜,躬耕帝籍。先儒皆云:元日,谓上辛郊天也;元辰,谓郊后吉亥享先农而耕籍也。《六典》《礼阁新仪》并云上辛祀昊天,次云吉亥享先农。望改用上辛后亥日,用符礼文。
大中祥符元年,幸玉津园观刈麦,诏军马毋犯民稼。按《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元年八月庚寅,诏东封道路军马毋犯民稼。
《玉海》:祥符元年五月庚申朔,幸玉津园南新亭,观刈麦。先是,止设帐殿于园南,至是建亭以备游幸。大中祥符二年,幸玉津园观刈麦,诏褒《农器图》。按《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二年五月庚申,幸玉津园观刈麦。又按《玉海》:二年六月庚子,河东转运杜梦證上子詹所撰《农器图》诏褒之。
大中祥符三年,幸城南观刈麦禁弋猎,不得侵占民田。
《宋史·真宗本纪》:三年八月庚戌,诏汾阴路禁弋猎,不得侵占民田,如东封之制。
《玉海》:三年四月辛未,幸城南观刈麦。
大中祥符四年,赐耕民茶荈,禁扈从人践田稼。又禁火田,幸城南观刈麦、种稻。
《宋史·真宗本纪》:四年春正月甲辰,至慈涧顿,赐道傍耕民茶荈。三月癸巳,禁扈从人践田稼。按《食货志》:大中祥符四年,诏曰:火田之禁,著在《礼经》,山林之间,合顺时令。其或昆虫未蛰,草木犹蕃,辄纵燎原,则伤生类。诸州县人畬田,并如乡土旧例,自馀焚烧野草,须十月后方得纵火。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检察,毋使延燔。
《玉海》:四年五月丁丑,幸城南观刈麦、种稻。
大中祥符五年,颁占城稻种,幸城南观刈麦。以苑中所种麦示辅臣,又敕州县存恤民隐。
《宋史·真宗本纪》:五年五月辛未,江、淮、两浙旱,给占城稻种,教民种之。戊子,赐近臣金华殿所种麦。八月庚戌,淮南旱,减运河水灌民田,仍宽租限,州县不能存恤致民流亡者罪之。按《食货志》:帝以江、淮、两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万斛,分给三路为种,择民田高仰者莳之,盖旱稻也。内出种法,命转运使揭榜示民。
《玉海》:五年五月癸未,幸城南,观刈麦。遂幸玉津园,宴射,作七言诗,赐近臣和。 真宗垂意农政,尝于金华殿种麦,玉宸殿莳稻。闲暇观临,语左右曰:见刈穫劳力,愈知农耕可念,食为民天,可不重耶。祥符五年五月戊子,遣中使以苑中金华殿所种麦示辅臣,上复作歌以赐。六月辛丑,上以诸王所和《观麦歌》示辅臣。大中祥符六年秋七月癸卯,诏天下勿税农器。九月丁酉,出玉宸殿种占城稻示百官。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按《食货志》:六年,免诸路农器之税。又种占城稻于玉宸殿,帝与近臣同观;毕刈,又遣内侍持于朝堂示百官。稻比中国者穗长而无芒,粒差小,不择地而生。
《文献通考》:六年,知滨州吕夷简,请免税河北农器,诸路农器,悉免输算。
《玉海》:六年八月辛未,瑞圣园观稼,宴从臣,作郊外观稼七言诗,近臣皆和。 又按《玉海》:六年九月丁酉,内出玉宸殿所种占城稻,示辅臣,曰:比中国稻长而无芒,粒老。上曰:此稻耐旱,不择地,颇省民力。可谕诸道广种植之。
大中祥符八年,以牛疫免牛税,幸瑞圣园观稼,诏贷贫民麦种。
《宋史·真宗本纪》:八年七月丙辰,以诸州牛疫免牛税一年。丙子,幸瑞圣园观稼。八月戊戌,诏京兆、河中府、陕、同、华、虢等州贷贫民麦种。按《食货志》:诸州牛疫,诏民买卖耕牛勿算;继令群牧司选医牛古方,颁之天下。
大中祥符九年,幸城南观刈麦。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九年五月乙巳,幸城南观刈麦,作七言诗,从臣皆和。
天禧元年,谕京城禁围草城,许民耕牧免牛税,诸路灾沴不上闻者重其罪。
《宋史·真宗本纪》:天禧元年八月丙子,诏京城禁围草地听民耕牧。戊寅,免牛税一年。冬十月壬申,谕诸州非时灾沴不以闻者论罪。十一月乙卯,幸太一宫,大雪,帝谓宰相曰:雪固丰稔之兆,第民力未充,虑失播种。卿等其务振劝,毋遗地利。按《食货志》:天禧初,诏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丰稔,或已奏丰稔而非时灾沴者,即须上闻,违者重寘其罪。先是,民诉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荆湖、淮南、江浙、川陕、广南水田不得过期,过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诉,即分行检视,白州遣官覆检,三司定分数蠲税;亦有朝旨特增免数及应输者许其倚格,京畿则特遣官覆检。太祖时,亦或遣官往外州检视,不为常制;伤甚,有免覆检者。至是,又以覆检烦扰,止遣官就田所阅视,即定蠲数。时久罢畋游,令开封府谕民,京城四面禁围草城,许其耕牧。
天禧二年冬十月庚子,御玉宸殿,召近臣观刈占城稻,遂宴安福殿。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天禧三年,诏恤孝弟力田,幸瑞圣园观稼。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三年,诏民有孝弟力田、储蓄岁计者,长吏倍存恤之。
《玉海》:三年八月六日庚寅,又幸瑞圣围观稼,作七言诗,近臣皆和。
天禧四年,诏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为劝农使。亲民之官,以劝农绩,为殿最。颁务农之书,及祈禳秘法。按《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九月己酉,分遣近臣张知白、晁迥、乐黄目等各举常参官,诸路转运及劝农使。按《食货志》:初,朝议置劝农之名,然无职局。四年,始诏诸路提点刑狱朝臣为劝农使、使臣为副使,所至,取民籍视其差等,不如式者惩革之;劝恤农民,以时耕垦,招集逃散,检括陷税,凡农田事悉领焉。置局案,铸印给之。凡奏举亲民之官,悉令条析劝农之绩,以为殿最黜陟。
《玉海》:四年正月丙子,诏提刑为劝农使副,赐《农田敕》。又按《玉海》: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利州转运李昉请颁行《四时纂要》《齐民要术》二书,诏馆阁校勘镂本摹赐。又出绘龙封鹅祈禳秘法,令长吏遵行劝农之道备矣。
乾兴元年,仁宗即位,诏民盖藏,无妄费。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
仁宗天圣二年九月辛卯,祠太一宫,赐道左耕者茶帛。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玉海》:天圣二年九月辛卯,幸太一宫,还幸奉先资福院上驻辇观耕者,遣中使慰劳赐以茶䌽。
天圣三年,观刈麦赉织妇,复观刈禾。
《宋史·仁宗本纪》:三年夏五月癸巳,幸御庄观刈麦,闻民舍机杼声,赐织妇茶帛。
《玉海》:三年八月丙寅,幸瑞圣园观稼,亭观刈谷,遂宴从臣。
天圣四年二月甲申,罢劝农司。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玉海》:四年,中书言:诸路提转,皆别置劝农司,文移烦扰。三月甲申,诏罢劝农司,而领使如故。
天圣五年五月乙巳,幸南御庄观刈麦。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天圣六年,诏民流积十年者,田听人耕,三年后收,减旧额之半;流民能自复者,亦如之。诸州长吏能劝民修陂,垦荒增税二十万已上者,议赏。又幸瑞圣园观刈稻。
《宋史·仁宗本纪》:六年夏四月丁丑,贷河北流民复业者种食,复是年租赋。庚寅,振河北流民过京师者。九月甲辰,诏河北灾伤民质桑土,与人者悉归之。按《食货志》:帝闻天下废田尚多,民罕土著,或弃田流徙为閒民。天圣初,诏民流积十年者,其田听人耕,三年而后收,减旧额之半;后又诏流民能自复者,赋亦如之。既而又与流民限,百日复业,蠲赋役,五年减旧赋十之八;期尽不至,听他人得耕。至是,每下赦令,辄以招辑流亡、募人耕垦为言。民被灾而流者,又优其蠲复,缓其期招之。诏诸州长吏、令、佐能劝民修陂池、沟洫之久废者,及垦辟荒田、增税二十万已上,议赏;监司能督责部吏经画,赏亦如之。久之,天下生齿益蕃,辟田益广。
《玉海》:六年八月癸未〈一云八月丁丑〉,幸瑞圣园观刈谷。天圣八年,诏近臣宗室观瑞谷,又幸瑞圣园观刈谷。按《宋史·仁宗本纪》:八年八月丁亥,诏近臣宗室观瑞谷于元真殿。
《玉海》:八年八月壬辰〈十一日〉,幸瑞圣园观刈榖。天圣九年,观刈麦,赐耕者茶帛。
《宋史·仁宗本纪》:九年九月癸亥,祠西太乙宫,赐道左耕者茶帛。
《玉海》:九年五月丁巳,幸南御庄观刈麦,射玉津园宴群从臣。
明道元年,诏来年籍田,就端拱坛位耕地因加修饰。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明道元年十二月
庚子,诏以来年二月丁未籍田,就端拱坛位耕地因加修饰。二十五日,以农坛三壝地狭,请自外壝十步限以青绳。
明道二年,祀先农耕籍田,殿中侍御史段少连言:中人市民田给僧寺,非旧制。诏还民田,收其直。
《宋史·仁宗本纪》:二年二月丁未,祀先农于东郊,躬耕籍田。五月丙子,命宰臣张士逊撰《躬耕籍田记》。按《食货志》:二年,殿中侍御史段少连言:顷岁中人至涟水军,称诏市民田给僧寺,非旧制。诏还民田,收其直入官。后承平寖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文献通考》:二年二月十一日,帝亲耕籍田,礼仪准端拱之制,微有增损。
诏:籍田青城,及坛壝所占,或先有民家茔冢。府县不得因兹夷划,宜权用箔曲遮蔽,以便行礼。广文馆开封府贡举人等上书,以国家躬训农事,难逢之会,乞陪序于坛次,以观盛典。从之。令陪位于文官九品之下。
大礼使言:籍田礼,希旷已久。比闻修举,内外翘属。况亲屈万乘,劝农力本。伏请下有司,令遍谕密近村聚,候御耕日,特许父老乡民,观望盛礼。勿令呵止。从之。
景祐二年,诏募民耕垦荒田,州县毋追扰,以妨农事。又幸后苑观穫。
《宋史·仁宗本纪》:景祐二年十二月丙子,诏长吏能导民修水利辟荒田者赏之。按《食货志》:帝敦本务农,屡诏劝劭,观稼于郊,岁一再出;又躬耕籍田,以先天下。景祐初,患百姓多去农为兵,诏大臣条上兵农得失,议更其法。遣尚书职方员外郎沈厚载出怀、卫、磁、相、邢、洺、镇、赵等州,教民种水田。京东转运司亦言:济、兖间多閒田,而青州兵马都监郝仁禹知田事,请命规度水利,募民耕垦。从之。是秋,诏曰:仍岁饥歉,民多失职。今秋稼甫登,方事敛穫,州县毋或追扰,以妨农时。刑狱须證逮者速决之。
《玉海》:二年五月癸巳,后苑新作观稼殿成。六月辛未,幸后苑观穫稻。
景祐三年八月壬戌,幸瑞圣园观刈谷。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宝元二年八月丁亥,幸瑞圣园观刈谷。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庆历元年八月丁丑,幸瑞圣园观刈谷。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康定二年云云。〈即庆历元年〉
庆历二年八月己亥,幸瑞圣园观刈谷。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庆历三年,诏民以谷帛赎罪俾劝农桑,又诏辅臣兼领农田使。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帝每以水旱为忧,宝元初,诏诸州旬上雨雪,著为令。庆历三年,诏民犯法可矜者别为赎令,乡民以谷麦,市人以钱帛。谓民重谷帛,免刑罚,则农桑自劝,然卒不果行。参知政事范仲淹言:古者三公兼六卿之职,唐命相判尚书六曹,或兼诸道盐铁、转运使。请于职事中择其要者,以辅臣兼领。于是以贾昌朝领农田,未及施为而仲淹罢,事遂止。
庆历四年,观种稻,命贾昌朝领农田。
《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五月壬申,幸玉津园观种稻。按《玉海》:四年八月辛卯,命参政贾昌朝领天下农田。庆历五年八月四日丁巳,幸瑞圣园观刈谷。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皇祐元年,市谷种给河北贫民,召辅臣观刈麦。
《宋史·仁宗本纪》:皇祐元年春正月己未,诏以缗钱二十万市谷种,分给河北贫民。按《食货志》:皇祐中,于苑中作宝岐殿,每岁召辅臣观刈榖麦。
《玉海》:皇祐元年五月丙午,召近臣幸后苑宝岐殿观刈麦,谓辅臣曰:朕新创此殿,不欲植花卉,为游观之所。民以粒食为先,而岁种麦于此,庶知穑事之不易也。又按《玉海》:皇祐元年八月乙亥〈十五日〉,幸瑞圣园观刈谷。
皇祐四年春正月己巳,诏诸路贷民种。三月丙辰,蠲江南路民所贷种数十万斛。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至和元年五月乙丑,幸后苑宝岐殿,观刈麦。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嘉祐四年,募民种地,幸后苑观刈麦。
《宋史·仁宗本纪》:嘉祐四年五月壬子,遣官经界河北牧地,馀募民种艺。
《玉海》:四年五月甲午朔,幸后苑宝岐殿,观刈麦。嘉祐五年四月乙未,观刈麦。九月壬子,观穫稻。按《宋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英宗治平元年,以唐守赵尚宽能劝课增秩再任,以励天下守令。
《宋史·英宗本纪》:治平元年春正月甲寅,赏知唐州赵尚宽修沟堰、增户口,进一官,赐钱二十万。按《食货志》:京西唐、邓间尚多旷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请徙户实之,或议置屯田,或欲遂废唐州为县。嘉祐中,唐守赵尚宽言土旷可辟,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废。得汉召信臣故陂渠遗迹而修复之,假牛犁、种食以诱耕者,劝课劳来。岁馀,流民自归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千馀户;引水溉田几数万顷,变硗瘠为膏腴。监司上其状,三司使包拯亦以为言,遂留再任。治平中,岁满当去。英宗嘉其勤,且倚以兴辑,特进一官,赐钱二十万,复留再任。时患守令数易,诏察其有实课者增秩再任,而尚宽应诏为天下倡。后太守高赋继之,亦以能劝课被奖,留再任。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敕州县吏劝农。是岁,除逃田租税有差。
《宋史·神宗本纪》:治平四年正月,帝即皇帝位。三月乙巳,诏以孟夏农劳之时,令监司戒饬州县省事,勤民力田,民有艰食者振之。按《食货志》:治平四年,诏曰:岁比不豋,今春时雨,农民桑蚕、谷麦,众作勤劳,一岁之功,并在此时。其委安抚、转运司敕戒州县吏,省事息民,无夺其时。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税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输五分,二十年输七分,著为令。
神宗熙宁二年,分遣诸路常平官,专领农田水利。民增种桑柘者毋得加赋。
《宋史·神宗本纪》:熙宁二年四月丁巳,遣使诸路,察农田水利赋役。十一月丙子,颁《农田水利约束》。闰月,差官提举诸路常平广惠仓,兼管勾农田水利差役事。按《食货志》:熙宁元年,襄州宜城令朱弦复修水渠,溉田六千顷,诏迁一官。权京西转运使谢景温言:在法,请田户五年内科役皆免。贬汝州四县客户,不十一年便为旧户纠抉,与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窜,田土荒莱。欲乞置垦田务,差官专领,籍四县荒田,召人请射。更不以其人隶属诸县版籍,须五年乃拨附,则五年内自无差科。如招及千户以上者,优奖。诏不置务,馀从所请。明年,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沟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民占荒逃田若归业者,责相保任,逃税者保任为输之。已行新法县分,田土顷亩、川港陂塘之类,令、佐受代,具垦辟开脩之数授诸代者,令照籍有实乃代。中书议劝民栽桑。帝曰:农桑,衣食之本。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县约以为赀,升其户等耳。宜申条禁。于是司农寺请立法,先行之开封,视可行,颁于天下。民种桑柘毋得增赋。安肃广信顺安军、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因可限阂戎马。官计其活茂多寡,得差减在户租数;活不及数者罚,责之补种。兴修水利田,起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
熙宁四年夏四月甲戌,诏司农寺月进诸路所上雨雪状。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五年五月壬辰,以赵尚宽等前守唐州辟田疏水有功,增秩以劝天下。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熙宁七年,以时雨降,劝民趋耕。
《宋史·神宗本纪》:七年九月戊戌,以时雨降,诏河北、京西、陕西、淮南等路劝民趋耕。
元丰元年,嘉禾生,诏开废田,水利,民不能给役者,贷以钱谷,又买耕牛者免征。
《宋史·神宗本纪》:元丰元年九月,武康军嘉禾生,河中府甘露降。按《食货志》:元丰元年,诏开废田,水利,民力不能给役者,贷以常平钱谷,京西南路流民买耕牛者免征。
元丰二年冬十月癸卯,置籍田令。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按《礼志》:二年,诏于京城东南度田千亩为籍田,置令一员,徙先农坛于中,神仓于东南,取卒之知田事者为籍田兵。乃以郊社令辛公佑兼令。公佑请因旧鏺麦殿规地为田,引蔡河水灌其中,并植果蔬,冬则藏冰,凡一岁祠祭之用取具焉。先荐献而后进御,有馀,则贸钱以给杂费,输其馀于内藏库,著为令。
元丰三年,建籍田先农坛兆,并耕作庐舍之类,又定耕籍仪注。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礼志》:权管干籍田王存等议,以南郊鏺麦殿前地,及玉津园东南羡地,并民田共千一百亩,充籍田外,以百亩建先农坛兆,开阡陌沟洫,置神仓、斋宫并耕作人牛庐舍之属,绘图以进。已而殿成,诏以思文为名。
《玉海》:三年五月九日,王存请以千亩为籍田,百亩建先农坛兆,神仓、斋宫并耕作庐舍之类,绘图上之。
又按《玉海》:三年十月庚辰,辛公佑请下有司定耕

籍仪注,增修鏺麦殿,以备行幸。
元丰四年,详定:季春吉巳,享先蚕礼。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礼志》:元丰,详定所言:季春吉巳,享先蚕氏。唐《月令注》:以先蚕为天驷。按先蚕之义,当是始蚕之人,与先农、先牧、先炊一也。《开元享礼》:为瘗坎于坛之壬地。而《郊祀录》《先蚕祀文》,有肇兴蚕织之语,《礼仪罗》又以享先蚕无燔柴之仪,则先蚕非天驷星明矣。今请就北郊为坛,不设燎坛,但瘗埋以祭,馀如故事。
元丰五年,范三渊奏乞大名等十五州河徙地,募人耕种,从之。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五年,都水使者范三渊奏:自大名抵乾宁,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顷,乞募人耕种。从之。
哲宗元祐元年,司马光上封事言农蚕勤苦,诏罢不栽桑之罚。其兴平县抑民田为牧地者,还之。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食货志》:哲宗即位,宣仁太后临朝,首起司马光为门下侍郎,委之以政。诏天下臣民皆得以封事言民间疾苦。光抗疏曰:四民之中,惟农最苦,寒耕热耘,沾体涂足,戴日而作,戴星而息;蚕妇治茧、绩麻、纺纬,缕缕而积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极矣。而又水旱、霜雹、蝗蜮间为之灾,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争互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绨褐而不完。直以世服田亩,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而况聚敛之臣,于租税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赏。青苗则强散重敛,给陈纳新;免役则刻剥穷民,收养浮食;保甲则劳于非业之作;保马则困于无益之费,可不念哉。今者浚发德音,使畎亩之民得上封事。虽其言辞鄙杂,皆身受实患,直贡其诚,不可忽也。初,熙宁六年,立法劝民栽桑,有不趋令,则仿屋粟、里布为之罚。然长民之吏不能究宣德意,民以为病。至是,楚丘民胡昌等言其不便,诏罢之,且蠲所负罚金。兴平县抑民田为牧地,民亦自言,诏悉还之。
绍圣二年七月,命详定敕令所重,编修农田水利。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绍圣四年,范镗等乞籍田,礼毕,车驾移幸稻池䌽殿以观插稻,诏可。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四年,权礼部侍郎范镗等言:每遇临幸籍田,常遣官祭告先农坛。其籍田刈稼,皆以为粢盛之实,车驾临幸,则取新荐献,当在所先,即刈麦乞以所进麦,付所司变造礼食,于临幸次日,荐之太庙,然后进供颁赐,并如故事。秋观刈禾,亦如之。及乞一麦礼毕,车驾移幸稻池䌽殿,以观插稻。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