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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六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十六卷目录

 户口部汇考八
  明一〈太祖洪武九则 成祖永乐二则 宣宗宣德三则 英宗正统十则 代宗景泰四则 英宗天顺二则 宪宗成化九则 孝宗弘治九则 武宗正德二则 世宗嘉靖七则〉

食货典第十六卷

户口部汇考八

明一

太祖洪武二年,令漏口脱户之人,许赴官司立户。凡军民等诸户,各以原籍为定。又立分户继嗣,及妇人夫亡户绝,生女,并父祖在,子孙分析财产之法。
《明会典》:洪武二年,令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立户,与免本罪收籍当差。
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
凡分户继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凡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其父祖许令分析者,听。
洪武三年,谕天下军民,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又籍天下户口。
《明会典》:三年,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又诏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于民,令有司点闸比对。
洪武十四年,诏定户口黄册。
《明会典》:国初,令中书省臣,凡行郊祀礼,以天下户口赋籍,陈于台下。祭毕,收入内库藏之。其重如此。后著为成式。每岁,类报总数十年攒造黄册,以定赋役,覈隐漏清逃亡法例甚详。洪武十四年,诏天下府州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馀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数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册,成一本,进户部、布政司及府州县各存一本。
洪武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为赋役册。
《明会典》: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取验,以革吏弊。
洪武十九年,诏令民成丁者,各守本业。
《明会典》:十九年,令各处民,凡成丁者,务各守本业。出入邻里,必欲互知。其有游民及称商贾,虽有引,若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化外。洪武二十一年,令税课司局巡栏,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
《明会典》:二十一年,令税课司局巡栏,止取市民殷实户应当,不许佥点农民。
洪武二十三年,令审知逃户押赴原籍。
《明会典》:二十三年,令监生同各府州县官,拘集各里甲人等,审知逃户,该县移文,差亲邻里甲于各处,起取其各里甲下,或有他郡流移者,即时送县官,给行粮,押赴原籍州县复业。
洪武二十四年,令取富民充实京师。奏准攒造黄册格式,并免造地方。又令寄庄人户应役,及市民养马。按《明会典》:二十四年,令选取各处富民,充实京师。又按《会典》:二十四年,奏准攒造黄册格式,有司先将一户定式,誊刻印板,给与坊长、厢长、里长并各甲首,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事产,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首。其甲首将本户并十户,造到文册,送各该坊厢里长。坊厢里长,各将甲首所造文册,攒造一处,送赴本县。本县官吏,将册比照先次原造黄册,查算,如人口有增,即为作数其田地等项买者,从其增添。卖者,准令过割,务不失原额。排年里长,仍照黄册内,原定人户应当,设有消乏,许于一百户内,选丁粮近上者补充。图内有事故户绝者,于畸零内补辏。如无畸零,方许于邻图人户内拨补。其上中下三等人户,亦照原定编排,不许更改。果有消乏事故,有司验其丁产,从公定夺,仍于各文册前面,本县照依式样,类总填图。所在有司官吏里甲,敢有团局造册,科敛害民,或将各处写到如式无差文册,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许老人指实,连册绑縳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处斩。若顽民赃诬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影射减除粮额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
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口补辏。其畸零人户,许将年老残疾,并幼小十岁以下,及寡妇、外郡寄庄人户编排。若十岁以上者,编入正管。且如编在先次,十岁者今已该二十岁,其十岁以上者,各将年分远近编排,候长,一体充当甲首,其有全种官田人户,亦编入图内轮当。
凡册式内定到田地、山塘、房屋、车船各项款目,所在官司,有者依式开写,无者不许虚开。若类县总、都总收除项下,止许开写人丁事产总数,不必备开花户。其州县,将各里文册,类总填图完备,仍依定式,将各里人丁事产,攒造一处,另造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乡都人丁事产总数,正官首领官吏,躬亲磨算,查对相同,于各里并本州县总册后,书名画字用印,解赴本府。其提调正官首领官吏,于各州县造到文册,躬亲检阅,磨算相同,本府依定式,另造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州县人丁事产总数,并州县造到各项册后,一体开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直隶府州,本府委官一员,率各州县提调造册官吏,亲赍其布政司所辖府州,仍申解布政司,本司官吏躬亲检阅,磨算相同,依式类造总册一本,于内分豁各府州人丁事产总数,于各府州造到总册后填写年月,书名画字用印。委官一员,率各府州县官吏亲赍,俱限年终进呈。凡庵观寺院,已给度牒僧道,如有田粮者,编入黄册,与里甲纳粮当差,于户下开写一户某寺院庵观,某僧某道,当几年里长甲首。无田粮者,编入带管畸零下作数。
凡黄册字样,皆细书,大小行款高低,照坐去式样,面上乡都保分等项,照式刊印,不许用纸浮贴。其各州县,每里造册二本进呈,册用黄纸面,布政司府州县册用青纸面。
凡免造地方,洪武二十四年,奏准凡云南各府攒造黄册,除流官及土官驯熟府,分依式攒造外,其土官用事边远顽野之处,里甲不拘定式,听从实编造。贵州宣慰司不造,播州宣慰司附近通汉语者,编造。其馀夷民不造。
又按《会典》:二十四年,令寄庄人户,除里甲原籍排定应役,其杂泛差役,皆随田粮应当。 又令在外布政司、按察司及府州县官,俱给官钱买马,市民轮流看养。
《续文献通考》:二十四年,令各处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并各土官衙门所造黄册,俱送户部,转送后湖收架,委监察御史二员、户科给事中一员、户部主事四员、监生一千二百名,以旧册比对清查。如有户口田粮埋没差错等项造册,径奏取旨。
洪武二十六年,造册总计户口,又定攒造黄册之法。按《明会典》:二十六年,造册户口数目。人户总计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户,人口总计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一十二口。
浙江布政司:人户二百一十三万八千二百二十五户,人口一千四十八万七千五百六十七口。
江西布政司:人户一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户,人口八百九十八万三千四百八十一口。
湖广布政司:人户七十七万五千八百五十一户,人口四百七十万二千六百六十口。
福建布政司:人户八十一万五千五百二十七户,人口三百九十一万六千八百六口。
北平布政司:人户三十三万四千七百九十二户,人口一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九十五口。
山东布政司:人户七十五万三千八百九十四户,人口五百二十五万五千八百七十六口。
山西布政司:人户五十九万五千四百四十四户,人口四百七万二千一百二十七口。
河南布政司:人户三十一万五千六百一十七户,人口一百九十一万二千五百四十二口。
陜西布政司:人户二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六户,人口二百三十一万六千五百六十九口。四川布政司:人户二十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九户,人口一百四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八口。
广东布政司:人户六十七万五千五百九十九户,人口三百万七千九百三十二口。
广西布政司:人户二十一万一千二百六十三户,人口一百四十八万二千六百七十一口。
云南布政司:人户五万九千五百七十六户,人口二十五万九千二百七十口。
应天府:人户一十六万三千九百一十五户,人口一百一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口。
苏州府:人户四十九万一千五百一十四户,人口二百三十五万五千三十口。
松江府:人户二十四万九千九百五十户,人口一百二十一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常州府:人户一十五万二千一百六十四户,人口七十七万五千五百一十三口。
镇江府:人户八万七千三百六十四户,人口五十二万二千三百八十三口。
庐州府:人户四万八千七百二十户,人口三十六万七千二百口。
凤阳府:人户七万九千一百七户,人口四十二万七千三百三口。
淮安府:人户八万六百八十九户,人口六十三万二千五百四十一口。
扬州府:人户一十二万三千九十七户,人口七十三万六千一百六十五口。
徽州府:人户一十二万五千五百四十八户,人口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四口。
宁国府:人户九万九千七百三十二户,人口五十三万二千二百五十九口。
池州府:人户三万五千八百二十六户,人口一十九万八千五百七十四口。
太平府:人户三万九千二百九十户,人口二十五万九千九百三十七口。
安庆府:人户五万五千五百七十三户,人口四十二万二千八百四口。
广德州:人户四万四千二百六十七户,人口二十四万七千九百七十九口。
徐州:人户二万二千六百八十三户,人口一十八万八百二十一口。
滁州:人户三千九百四十四户,人口二万四千七百九十七口。
和州:人户九千五百三十一户,人口六万六千七百一十一口。
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户口,每岁取勘明白,分豁旧管新收,开除实在总数。县报于州,州类总报之于府,府类总报之于布政司,布政司类总径达户部立案,以凭稽考。仍每十年,户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县,攒造黄册,编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遇有差役,以凭点差。若有逃移者,所在有司,必须穷究所逃去处,移文勾取赴官,依律问罪。仍令复业。又按《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
成祖永乐元年,令选各处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
《明会典》:永乐元年,令选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四川、广东、广西、陕西、河南及直隶、苏、松、常、镇、扬州、淮安、庐州、太平、宁国、安庆、徽州等府,无田粮,并有田粮不及五石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附顺天府籍,优免差役五年。
永乐十九年,令覆审逃户,准于所在官司收籍。按《明会典》:十九年,令原籍有司覆审逃户,如户有税粮,无人办纳及无人听继军役者,发回。其馀准于所在官司收籍,拨地耕种,纳粮当差。其后仍发回原籍。有不回者,勒于北京为民种田。
宣宗宣德三年,令应当富户之家,再免二丁杂役,以备供送。
《明会典》:宣德三年,令应当富户之家,所在官司,再免二丁杂泛差役,以备供送。
宣德五年,奏准逃户已成产业,许告官寄籍。其馀逃民及窝家,俱发充军。容隐者,照例坐罪。
《明会典》:五年,奏准逃户已成产业,每丁种有成熟田地五十亩以上者,许告官寄籍,见当军民匠灶等差,及有百里之内开种田地,或百里之外,有文凭分房趁田耕种,不误原籍粮差,或远年迷失乡贯,见住深山旷野,未经附籍者,许所在官司,取勘见数,造册送部查考。其馀不回原籍逃民,及窝家,俱发所在卫所充军,照例拨与田地耕种,办纳子粒。若军卫屯所容隐者,逃民收充本卫所,屯军窝家并馀人等,照隐藏逃军榜例,发边卫充军。该管军卫,有司官吏旂军邻里容隐者,照例坐罪。若逃军诈作逃民,许限内自首,各还原卫所著役。限外不首者,逃军并窝家,亦照榜例问断。
宣德六年,定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罪。
《明会典》:六年,令富户在京入籍,逃回原籍,或躲避他处。顺天应天府官查出,申部,令所在官司,即时挨究解发。若亲邻里老知者,许于官司出首,免罪。本人能自首赴京者,亦免罪。若知而不首,及有司占吝不发,即便究问,正犯发口外充军。事故死绝等项,各该官司,照数佥补。
英宗正统元年,令犯死罪官吏,收籍顺天府。又令各处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送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
《明会典》:正统元年,令刑部、都察院所犯死罪官吏,及粮长大户,免运砖,收籍顺天府。其原佥富户,有病故者,免佥补。
凡逃户,正统元年,令山西、河南、山东、湖广、陕西、南北直隶、保定等府州县,造逃户周知文册,备开逃民乡里姓名,男妇口数,军民匠灶等籍,及遗下田地税粮若干,原籍有无人丁应承粮差。若系军籍,则开某卫军役,及有无缺伍。送各处巡抚并清军御史处,督令复业。其已成家业,愿入册者,给与户由执照,仍令照数纳粮。若本户原有丁多,税粮十石以上,今止存一二丁者,认种地五十亩。原籍有人办粮者,每人认种地四十亩。俱照轻租民田例,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原系军匠籍者,仍作军匠,附籍该卫,缺人则发遣一丁补役,该轮班匠,则发遣一丁当匠。原籍民灶籍者,俱作民灶籍灶户,免盐课,量加税粮。如仍不首,虽首而所报人口不尽,或展转逃移,及窝家不举首者,俱发甘肃卫所充军。
正统二年,令挨勘流民名籍。
《明会典》:二年,令各处有司,委官挨勘流民名籍,男妇大小,丁口排门,粉壁十家,编为一甲,互相保识,分属当地里长带管。若团住山林湖泺,或投托官豪势要之家,藏躲抗拒官司,不服招抚者,正犯处死,户下编发边卫充军。里老窝家,知而不首,及占吝不发者,罪同。
正统三年,令四川官员取勘各姓,合为一户者,另为立户。
《明会典》:三年,令四川清军官员,取勘各府州县人户,有三姓、五姓、十姓合为一户者,俱各另为立户,应当粮差。不许合户附籍。
正统四年,添设各处佐贰官,抚治流民。
《明会典》:四年,添设山东、山西、河南、陜西、湖广布政司所属,并顺天等府州佐贰官各一员,抚治流民。事简地方,革罢。
正统五年,令贫难户止听轻役。
《明会典》:五年,令各府州县,每岁查见在人户,凡有粮而产去,及有丁而家贫者,为贫难户,止听轻役。正统七年,诏免年七十以上丁户,仍于本州县人户内,佥补。逃者问罪,全家充军。
《明会典》:七年,诏免年七十以上,无依,单丁无力富户,仍照数于本州县殷实人户内佥补。逃者本身问罪,全家起发永远充军。
正统八年,令逃军人等自首免罪,罪重者,量与宽减。不服招抚者,户长充军。不首者,发边卫充军。
《明会典》:八年,令逃军、逃匠、逃囚人等,自首免罪,各发著役。罪重者,从实开奏,量与宽减。其逃民不报籍复业,团聚非为,抗拒官府,不服招抚者,户长照南北地方发缺军卫所充军,家口随住。逃军、逃匠、逃囚人等不首者,发边卫充军。
正统十一年,令顺天府,每十年一次,审勘富户。按《明会典》:十一年,令顺天府每十年一次,委官审勘富户。若有年老消乏等项,行移原籍官司佥补。正统十二年,奏准查造各处黄册。
《明会典》:凡查造委官,十二年,奏准南京户部,清查各处黄册,于国子监取监生四十名,户部委官一员,提督另誊查对,发各该司府州县对款改造,差吏径送南京户部,仍类造改过总册一本,送部查考,差错官吏人等,查提问罪。
正统十三年,奏准老疾致仕事故等官,离原籍千里之外,不能还乡者,许令收附。
《明会典》:凡附籍人户,十三年,奏准天下诸司衙门,老疾致仕事故等项官员,离原籍千里之外,不能还乡者,许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系军民匠籍,照旧收附。如遇缺伍失班,即送壮丁补役。如原籍无人办纳税粮,于附近州县照数拨与地亩,承种纳粮,抵补原籍该纳之数。若附近原籍不及千里者,仍发回纳粮当差。
代宗景泰元年,令里长甲首户下人丁当差。又令各处市民养马。
《明会典》:景泰元年,令里长户下空閒人丁,与甲首户下人丁,一体当差。若隐占者,许甲首首告。 又令各处有司,马夫二十丁买马,十丁养马,俱于市民佥充。
景泰二年,奏准分户寄籍,并攒造黄册之法。
《明会典》: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有父母俱亡,而兄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近年各爨者。有先因子幼而招婿,今子长成而婿归宗另爨者。有先无子而乞养异姓子承继,今有亲子而乞养子归宗另爨者。俱准另籍当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户内,如果别无军匠等项役占规避窒碍,自愿分户者,听。如人丁数少,及有军匠等项役占窒碍,仍照旧,不许分居。
凡各里旧额人户,除故绝,并全户充军,不及一里者,许归并一里当差。馀剩人户,发附近外里,辏图编造,不许寄庄。若有诡立姓名者,许首告改正。其有自愿卖与本处人民为业除豁,寄庄户籍者,听。若违例寄庄者,所在有司拘问,田地入官,其军卫官下家人、旂军下老幼馀丁,曾置附近州县田地,愿将人丁事产,于所在州县附籍纳粮当差者,听。
凡各处招抚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军民官员事故改调等项,遗下家人弟,男子侄置有田地,已成家业者,许令寄籍,将户内人丁事产报官,编入图甲,纳粮当差,仍于户下注写原籍贯址,军民匠灶等户,及今收籍缘由,不许止作寄籍名色。如违,所在官司,解京发口外充军,田产入官。
凡攒造黄册如,有奸民豪户,通同书手,或诡寄田地,飞走税粮,或瞒隐丁口,脱免差徭,或改换户籍,埋没军伍匠役者,或将里甲那移前后应当者,许自首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县,委官,并当该官吏提督书算,从实攒造,仍先以提调委官并书算姓名贯址,造册一本缴部。如有似前作弊者,事发,问罪充军。景泰三年,令官员遗下子弟,有畏避原籍军匠灶役,报作民籍寄住者,押发原籍收管听继。攒造黄册官吏里书人等作弊者,并发口外。
《明会典》:三年,令文职改调事故等项官员,遗下家人子弟,如有畏避原籍军匠灶役,朦胧报作民籍寄住,以致原籍缺役者,不分年月久近,已未附籍,押发原籍官司收管听继。 又按《会典》:三年,令各处攒造黄册官吏里书人等,捏甲作乙,以有为无,以无为有者,事发,所在官司解京,并发口外为民。
景泰六年,奏准四川极边州县,免造黄册。
《明会典》:六年,奏准四川威州并保县,极边番夷,黄册免造。
英宗天顺五年,奏准流移人等,为业已久者,造入黄册纳粮当差。
《明会典》:天顺五年,奏准各处流移人户,及军民官员事故,遗下家人,先年编成里甲,开垦荒地,为业已久者,各府委官丈量,俱照轻则,每亩起科秋粮米二升三合,草一斤,造入黄册,纳粮当差。如仍寄籍及不附籍者,解原籍复业,田产入官。凡各司府州县总册,各委官吏亲赍进呈。其各里文册,另差官径送南京户部。
天顺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馀,不许附近寄籍。又诏富户有故,不必佥补。又添设湖广参议,抚治流民。按《明会典》:八年,令在营官军户丁舍馀,不许附近寄籍。如原籍丁尽,许摘丁发回。
凡富户,天顺八年,诏在京富户,今后如有事故,不必佥补。
凡流民,天顺八年,添设湖广布政司参议一员,于荆襄汉阳等府,抚治流民。
宪宗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抚治汉中府流民。
《明会典》:成化元年,添设陕西按察司副使一员,于汉中府抚治流民。
成化二年,定军职漏报户下舍人罪。
《明会典》:二年,令在京军职漏报户下舍人者,发边方立功三年。
成化六年,奏准流民归籍之例。又令军户不许将子弟过房。
《明会典》:六年,奏准流民愿归原籍者,有司给与印信文凭,沿途军卫有司,每口给口粮三升。其原籍无房者,有司设法起盖草房四间,仍不分男妇,每大口给与口粮三斗,小口一斗五升,每户给牛二只,量给种子,审验原业田地,给与耕种,优免粮差五年,仍给下帖执照。 又令军户,不许将弟男子侄过房与人,脱免军伍。
成化七年,令问流民潜住山场为非之罪。
《明会典》:七年,令荆襄南阳等处深山穷谷,系旧禁山场,若不附籍流民,潜住,团聚为非者,许军卫有司巡捕官兵里老人等,拘送各该官司问刑衙门,问发边远充军。窝藏之家,罪同。若不系禁约山场,止于馀外平地州县军屯官庄藏住,不报籍者,递发原籍当差。逃囚军匠人等,不分山内山外,俱发边卫充军。成化十四年,令查勘在逃富户。
《明会典》:十四年,令顺天府,查勘在逃富户应清勾者,造册送部,发各该司府州县,拘解补役。
成化十六年,令清理富户籍册。
《明会典》:十六年,令各府,委官清理原造富户籍册,不得违例佥补勾丁,及以应放免者重役。其富户为事抵充,在厢病故者,免勾补。逃亡病故者,仍勾一丁,终身除豁。
成化十七年,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抚治流民。按《明会典》:十七年,添设四川按察司副使一员,于重、夔、保、顺四府,抚治流民。
成化十八年,令各卫所附籍军丁,尽发原卫。其有籍名产业者,准留一丁顶补附籍。
《续文献通考》:十八年,令各卫所附籍军丁,无粮草者,尽发原卫当差。有〈疑有阙〉者,户留一丁顶补。其原无籍名,有产欲报者,亦准一丁附籍。
成化二十三年,诏山、陕、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典卖妻妾子女者,许首告,给价赎取。
《明会典》:二十三年,诏陕西、山西、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逃移,将妻妾子女典卖与人者,许典买之家首告,准给原价赎取归宗。其无主及愿留者,听。隐匿者,罪同。
孝宗弘治元年,令各处该年均徭人户,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又令在京事故校尉人等,照回当差。
《明会典》:弘治元年,令各处审编均徭,查照岁额,差使于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馀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閒,不许徵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科差。违者,听抚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不举者,坐罪。镇守衙门,不许干预均徭。 又令在京事故校尉、力士、幼军、厨役随住人口,照回当差。其有在京潜住,冒顶军匠者,递回。
弘治三年,奏准造册委官之法。
《明会典》:三年,奏准各处大造黄册,俱责成分巡分守知府正官,其州县监造官,不拘正佐,但推选行止端庄,年力精锐,干办明敏者专管。仍先令里书抄写原本旧管,交监造官,即拘排年里甲亲供,似册供词,细开人口正耗,税粮出入,户籍缘由。其有旧本宿弊,许自首改正,免罪。监造官参详考订,攒造册稿,然后别选谙晓书手,依稿誊写,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府,亲自磨对,仍拘原供排年里甲,覆审明白,申送分巡分守处,辩验印封类解。如经该官吏,不用心查对里书,故将原册改抹,致有丁口增减,田粮飞走,户籍错乱者,本犯发附近卫所充军,里书发口外为民。若干碍监造官员,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黄册字,俱照题本字样,真楷书写,字事选委司府官员,率领各属,经该官吏定限,年终到部,送后湖查考。中閒查有洗改字样,过违限期,先将差来人问罪。若事干军伍税粮重情,一体查究,照例处治。其黄册,俱用厚纸背面,如法装钉,仍于册内乡都图里之上,书写某府州县里保军民匠灶等籍,易于查究。弘治四年,造册户口数目。又奏准造册之法。
《明会典》:四年,造册户口数目。人户总计九百一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户,人口总计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口。
浙江布政司:人户一百五十万三千一百二十四户,人口五百三十万五千八百四十三口。
江西布政司:人户一百三十六万三千六百二十九户,人口六百五十四万九千八百口。
湖广布政司:人户五十万四千八百七十户,人口三百七十八万一千七百一十四口。
福建布政司:人户五十万六千三十九户,人口二百一十万六千六十口。
山东布政司:人户七十七万五百五十五户,人口六百七十五万九千六百七十五口。
山西布政司:人户五十七万五千二百四十九户,人口四百三十六万四百七十六口。
河南布政司:人户四十三万六千八百四十三户,人口二百六十一万四千三百九十八口。
陕西布政司:人户三十万六千六百四十四户,人口三百九十一万二千三百七十口。
四川布政司:人户二十五万三千八百三户,人口二百五十九万八千四百六十口。
广东布政司:人户四十六万七千三百九十户,人口一百八十一万七千三百八十四口。
广西布政司:人户四十五万九千六百四十户,人口一百六十七万六千二百七十四口。云南布政司:人户一万五千九百五十户,人口一十二万五千九百五十五口。
贵州布政司:人户四万三千三百六十七户,人口二十五万八千六百九十三口。
顺天府:人户一十万五百一十八户,人口六十六万九千三十三口。
永平府:人户二万三千五百三十九户,人口二十二万八千九百四十四口。
保定府:人户五万六百三十九户,人口五十八万二千四百八十二口。
河间府:人户四万二千五百四十八户,人口三十七万八千六百五十八口。
真定府:人户五万九千四百三十九户,人口五十九万七千六百七十三口。
顺德府:人户二万一千六百一十四户,人口一十八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口。
广平府:人户二万七千七百六十四户,人口二十一万二千八百四十六口。
大名府:人户六万六千二百七户,人口五十七万四千九百七十二口。
延庆州:旧为隆庆。人户一千七百八十七户,人口二千五百四十四口。
保安州:人户四百四十五户,人口一千五百六十口。应天府:人户一十四万四千三百六十八户,人口七十一万一千三口。
苏州府:人户五十三万五千四百九户,人口二百四万八千九十七口。
松江府:人户二十万五百二十户,人口六十二万七千三百一十三口。
常州府:人户五万一百二十一户,人口二十二万八千三百六十三口。
镇江府:人户六万八千三百四十四户,人口一十七万一千五百八口。
庐州府:人户三万六千五百四十八户,人口四十八万六千五百四十九口。
凤阳府:人户九万五千一十户,人口九十三万一千一百八口。
淮安府:人户二万七千九百七十八户,人口二十三万七千五百二十七口。
扬州府:人户一十万四千一百四户,人口六十五万六千五百四十七口。
徽州府:人户七千二百五十一户,人口六万五千八百六十一口。
宁国府:人户六万三百六十四户,人口三十七万一千五百四十三口。
池州府:人户一万四千九十一户,人口六万九千四百七十八口。
太平府:人户二万九千四百六十六户,人口一十七万三千六百九十九口。
安庆府:人户四万六千五十户,人口六十万六千八十九口。
广德州:人户四万五千四十三户,人口一十二万七千七百九十五口。
徐州:人户三万四千八百八十六户,人口三十五万四千三百一十一口。
滁州:人户四千八百四十户,人口四万九千七百一十二口。
和州:人户七千四百五十户,人口六万七千一十六口。
又按《会典》:四年,奏准先年造册之时,有将丁口漏报、或税粮诡寄、户籍那移者,许先行备开缘由,自首,本管州县申详,合于司府,查对相同,明白改正,免罪。其官吏里书人等,如有通同作弊,照例问罪。造册完日,州县各计人户若干,填写帖文各一,纸后开年月,并填委官里书人役姓名,用印钤盖,申达司府,知会给发,各户亲领执照,使知本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丁粮各若干,凭此纳粮当差。下次造册,各户抄誊正本,开报州县,以为凭据。
弘治五年,题准顺天府在逃富户,每户每年徵银三两,帮贴厢长当差。又令顺天府所属人民,私自投充陵海等户者,其户下人丁,照旧纳粮当差。
《明会典》:五年,题准顺天府在逃富户,各省不必起解,每户每年徵银三两,总类进表,官顺赍到部转发。宛、大二县帮贴,见在厢长当差。 又按《会典》:五年,令顺天府所属人民,有私自投充陵户、海户及勇士、校尉、军厨,躲避粮差者,除本役外,其户下人丁,照旧纳粮当差。
弘治八年,添设河南布政司参政,抚治流民。
《明会典》:八年,添设河南布政司参政一员,于南阳府抚治流民。
弘治九年,令分巡汝南道兼理抚民。按《明会典》:九年,令河南分巡汝南道佥事,兼理抚民,听抚治郧阳都御史节制。
弘治十三年,奏准军户子孙,畏役开户者,问罪。凡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别立。又令攒造黄册,备开军户,以便查考。
《明会典》:十三年,奏准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又奏准,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若无子,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又令攒造黄册系军户者,务备开某户某人,及于某年月日,为某事发充某卫所军。其有事故等项,亦备细开具,以便查考。
弘治十五年,黄册民数。
《图书编》:黄册民数,弘治十五年,南北直隶府州并十三布政司,户总计九百六十九万一千五百四十八,口总计六千一百四十一万六千三百七十五。南直隶:户一百九十万九千二百二十七,口一千一十七万九千二百五十三。
北直隶:户四十二万七千一百四十四,口四百二十万五千三百四十七。
浙江布政司:户一百五十万一千三百四,口五百二十七万七千八百六十二。
四川布政司:户二十五万七千三百五十七,口二百六十六万八千七百九十一。
广西布政司:户一十八万二千四百二十二,口一百万五千四十二。
江西布政司:户一百三十八万五千一百三十八,口六百八十九万五千二百九十三。
湖广布政司:户五十一万七千六百七十四,口四百一十七万三千二百八十五。
山东布政司:户八十五万八千五百五十七,口七百六十二万一千二百一十。
陜西布政司:户三十六万二千五十一,口三百九十三万四千一百七十六。
山西布政司:户五十八万八千九百六十二,口四百八十七万九百六十五。
福建布政司:户五十万八千六百四十九,口二百六万二千六百八十三。
广东布政司:户四十七万一千八百六十二,口一百八十五万八千二百五十七。
河南布政司:户五十五万九百七十三,口四百九十八万九千三百二十。
云南布政司:户一十二万六千八百七十四,口一百四十一万九十四。
贵州布政司:户四万三千三百五十四,口二十六万四千七百九十八。
弘治十七年,令清查地方流民。
《明会典》:十七年,令抚按官严督所属,清查地方流民。久住成家,不愿回还者,就令附籍,优免粮差三年。如只身无产,并新近逃来军匠等籍,递回原籍,仍从实具奏稽考。
武宗正德六年,议准官吏人等子弟,寄住,年久成家,许编入正图甲首,纳粮当差。又奏准排年编册之法。按《明会典》:正德六年,议准各文武官员吏典人等,有
因升降改调死亡等事故,遗下家人弟,男子侄寄住,年久成家,看守坟茔,除已经附籍,不许纷更外。中閒若有遗漏人丁,并有遗下地土文职官吏,务要移文原籍官司。武职官员,亦要行移升降改调卫所照勘,别无诈冒,许将丁产尽数报官,编入正图甲首,纳粮当差。仍于户下注写原籍、原任贯址、及今收籍缘由,如仍作寄籍见任当差,随住田产入官。若先前漏报,今续有遗下,愿回原籍愿去见任者,所在官司,仍移文前去知会。 又按《会典》:正德六年,奏准排年里长僧道,有田粮者,编入黄册,同里甲纳粮当差。无粮者,编入带管。畸零世家,大族规避重差,花分小户者,许令首改归并。
正德十五年,议准攒造里甲之法。
《明会典》:十五年,议准今后攒造里甲,止据人户丁产,见在官第其等则。如或本里人户不敷十甲之数,就于附近里内人户,拨补完足。若分析户籍,不问本里他图本图,果有消乏,亦许还并。
世宗嘉靖六年,诏流民复业,并告种荒田者,俱免粮役三年。又诏查审京师附住年久者,责令附籍。
《明会典》:嘉靖六年,诏今后流民有复业者,除免三年粮役,不许勾扰其荒白田地,有司出给告示晓谕。许诸人告种,亦免粮役三年。三年后,如果成熟,量纳轻粮,如有不遵官吏里甲人等,一体治罪。各州县官,有设法招抚流民复业,及招人开垦,承种荒白田地,数多者,俱作贤能官,保荐擢用。
凡附籍人户,嘉靖六年,诏巡城御史,严督各该兵马司官,查审京师附住各处军民人等。除浮居客商外,其居住年久,置立产业房屋铺面者,责令附籍宛、大二县,一体当差,仍暂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卫所籍贯者,行勘发遣。
嘉靖九年,令查勘流民寄住年久者,准令附籍。又题准归并里甲查造,委官及行各该抚按官,查军民匠灶一体分户之法。按《明会典》:九年,令各省乘大造之年,查勘各属流民。置有产业住种年久者,准令附籍当差。其馀俱各省,令回籍生理。如或曾经为盗、为非,事露,改易姓名,越境潜住者,许地方里老举首拿问。若富豪大户容留,及知而不举者,查照律例,从重问拟。又令抚按官招抚流民,令各还乡,查将本处仓库堪动钱粮,并近开事例银两,量给牛具种子,使各安生业,毋致失所。凡附籍人户,九年,题准今后大造之年,各该州县,如有流民在彼寄住,年久置有田产家业,不愿还乡者,查照流民事例,行文原籍查勘明白,许令收造该州县册内,填入格眼,照例当差纳粮。不许捏为畸零等项名色,及破调容隐,作为贴户。查出,依律治罪。其不愿入籍者,就令还乡,仍行该州县安辑得所,免其杂泛差役三年。
又按《会典》:九年,题准各处州县查审,消乏里分不成甲者,验其丁产归并,务使一十一户为一甲。
凡查造委官,九年,题准吏部,将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员,疏名上请,及行南北直隶抚按官,会推所属佐贰官,每府州各一员,疏名上闻。各提调督理大造黄册,不许别项差占。仍降敕各该委官,以便行事。若有纸张粉饰,差错稽迟等弊,俱听后湖管册官,指名参究。不分已未升迁,俱照例以罢软黜退。按《图书编》:军匠开户,嘉靖九年十月内,户部题该学士桂奏:为授时任民事,臣考近来,有工匠不许开户之例。盖为军匠逃亡事故而设。迩来军户有原不同户,而求告合户者。又有串令近军同姓之人,投告而合户者。匠籍亦然。于是军匠有人及数千丁,地及数千顷,辄假例不分户为辞。于是里长甲首人丁事产,不及军匠人户百分之一。其法止当不分军民、匠灶等籍限、田限、丁将州县人户事产,通融总算,一体分户等因。该本部查得《大明会典》内一款,凡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于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罪。今本官奏,要将州县人户,通融总算,一体分户。盖欲同籍则承军伍之役,分户则应里甲之差。今如湖广之垛籍,山东之分开审差,是矣。合行各该抚按官,查照施行。
嘉靖十年,令今次黄册照,依旧式穿甲攒造。
《明会典》:十年,令巡按御史,备行布政司及南北两直隶府州县,今次黄册,照依旧式,穿甲攒造。违者,听后湖管册官查究。
嘉靖二十一年,黄册民数。
《图书编》:黄册民数,嘉靖二十一年,南北直隶并浙江等十三布政司,户总计九百九十七万二千二百二十九,口总计六千二百五十三万一百九十五。南直隶:户二百一万五千六百四十六,口一千四十万二千一百九十八。
北直隶:户四十四万八千六十一,口四百五十六万八千二百五十九。
浙江布政司:户一百五十二万八千一百五十七,口五百一十万八千八百五十五。
江西布政司:户一百三十五万七千四十八,口六百九万八千九百三十一。
湖广布政司:户五十四万二千九百一十五,口四百四十三万六千二百五十五。
山东布政司:户八十三万七千三百四十二,口七百七十一万八千二百二。
山西布政司:户五十九万二千八百九十,口五百六万九千五百一十五。
河南布政司:户六十万三千八百七十一,口五百二十七万八千二百七十五。
福建布政司:户五十一万九千八百七十八,口二百一十一万一千二十七。
四川布政司:户二十六万八百八十五,口二百八十万九千一百七十。
陕西布政司:户三十九万五千六百七,口四百八万六千五百五十八。广东布政司:户四十九万二千九百六十一,口二百五万一千二百四十三。
广西布政司:户二十万九千一百六十四,口一百九万三千七百七十。
云南布政司:户一十二万三千五百三十七,口一百四十三万一千一十七。
贵州布政司:户四万四千二百五十七,口二十六万六千九百二十。
嘉靖二十四年,议准海州疲惫,停其原额富户。按《明会典》:二十四年,议准直隶海州地方疲惫,其原额富户俱停革。
嘉靖二十九年,题准减富户银两。
《明会典》:二十九年,题准将原收富户银内,动支四百两,给宛、大二县厢长代役,仍行各原籍,查各富户,果系逃亡,节年累徭户帮佥者,自本年为始,每名减银一两,止徵二两,解部。如前收给立法稽考,如本户尚有丁者,于本户徵银,不许累及别甲。其二十八年以前,全徵,在官者,立限解部转发济边。
嘉靖四十一年,令辽东饥民流移者,给文遣归。又令大造黄册。
《明会典》:四十一年,令辽东饥民,流入永平、河间、海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莱者,给文遣归。势家占吝不发者,以隐匿逃军论。 又按《会典》:四十一年,令大造黄册完,解后湖之日,管册官即会大数,缮写首列祖宗以来,户口田土税粮总数,继开今日总数,务期简核,进献御览。在湖库匠,旧止一百一十名,各库册虽及二年,难以晒晾一周。今后每一大造库房三十间,量加四十二名,听将查册书手分派,每书手二名,领匠八名,将库册清晒,周而复始,永为定规。有作弊毁裂册籍等项,比弃毁制书律论。
《续文献通考》:四十一年,题准吏部,将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员,疏名上请。及行南北直隶抚按官,会推所属佐贰官,每府州各一员,疏名上闻。各提调督理大造黄册,不许别项差占。仍降敕各该委官,以便行事。若有纸张粉饰,差错稽迟等弊,俱听后湖管册官,指名参究。不分己未升迁,俱照例以罢软黜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