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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一百九卷目录
给假部汇考一
汉〈成帝阳朔一则〉
晋〈总一则〉
宋〈武帝永初一则〉
唐〈元宗开元一则 天宝一则 德宗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一则 懿宗咸通一则〉
宋〈太祖开宝一则 真宗大中祥符一则 仁宗庆历二则 钦宗靖康一则〉
金〈海陵贞元一则 世宗大定一则 章宗明昌一则 承安一则 泰和一则〉
元〈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三则 成宗大德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二则 成祖永乐一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代宗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六则 孝宗弘治二则 世宗嘉靖十三则 穆宗隆庆五则 神宗万历六则〉
汉〈成帝阳朔一则〉
晋〈总一则〉
宋〈武帝永初一则〉
唐〈元宗开元一则 天宝一则 德宗贞元一则 宪宗元和一则 懿宗咸通一则〉
宋〈太祖开宝一则 真宗大中祥符一则 仁宗庆历二则 钦宗靖康一则〉
金〈海陵贞元一则 世宗大定一则 章宗明昌一则 承安一则 泰和一则〉
元〈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三则 成宗大德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二则 成祖永乐一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代宗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六则 孝宗弘治二则 世宗嘉靖十三则 穆宗隆庆五则 神宗万历六则〉
铨衡典第一百九卷
给假部汇考一
汉
成帝阳朔元年,定二千石病假不得归家。按《汉书·成帝本纪》不载。按《冯野王传》:野王拜为琅邪太守。是时,成帝长舅阳平侯王凤为大司马大将军,辅政八九年矣,时数有灾异,京兆尹王章讥凤颛权不可任用,荐野王代凤。上初纳其言,而后诛章。于是野王惧不自安,遂病,满三月赐告,与妻子归杜陵就医药。大将军凤风御史中丞劾奏野王赐告养病而私自便,持虎符出界归家,奉诏不敬。杜钦时在大将军幕府,钦素高野王父子行能,奏记于凤,为野王言曰:窃见令曰,吏二千石告,过长安谒,
〈注〉如淳曰:谒者,自白得告也。律,吏二千石以上告归归宁,道不过行在所者,便道之官无辞。
不分别予赐。
如淳曰:予,予告也。赐,赐告也。
今有司以为予告得归,赐告不得,是一律两科,失省刑之意。夫三最予告,令也;
师古曰:在官连有三最,则得予告也。
病满三月赐告,诏恩也。令告则得,诏恩则不得,失轻重之差。又二千石病赐告得归有故事,得去郡亡著令。
如淳曰:律施行无不得去郡之文也。
传曰:赏疑从予,所以广恩劝功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阙难知也。今释令与故事而假不敬之法,甚违阙疑从去之意。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马之重,不宜去郡,将以制刑为后法者,则野王之罪,在未制令前也。刑赏大信,不可不慎。凤不听,竟免野王。郡国二千石病赐告不得归家,自此始。〈按通鉴纲目作阳朔元年事〉
晋
晋定百官假期。按《唐类》:晋令急假者一月,五急一年之中,以六十日为限。千里内者,疾病申延二十日,及道路解故九十五日,此其事也。书记所称曰:归休亦曰休急、休浣,取急请急。又有长假、并假。
孝武帝宁康元年,诏大臣疾病假满三月解职。按《晋书·孝武帝本纪》不载。按《晋起居注》云云。
宋
武帝永初 年,详定百官给假之制。按《宋书·武帝本纪》不载。按《王韶之传》:韶之为黄门侍郎。駮员外散骑侍郎王寔之请假事曰:伏寻旧制,群臣家有情事,听并急六十日。太元中改制,年赐假百日。又居在千里外,听并请来年限,合为二百日。此盖一时之令,非经通之旨。会稽虽涂盈千里,未足为难,百日归休,于事自足。若私理不同,便应自表陈解,岂宜名班朝列,而久淹私门。臣等参议,谓不合开许。或家在河、洛及岭、沔、汉者,道阻且长,犹宜别有条品,请付尚书详为其制。从之。
唐
元宗开元二十五年,令百司旬节休假不须入曹司。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元宗本纪》:开元二十五年春正月壬午,制:百司每旬节休假,并不须入曹司,任游胜为乐。
天宝五载,敕内外官旬节休假不须入朝及衙集。
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元宗本纪》:天宝五载五月庚申,敕今后每至旬节休假,中书门下文武百僚不须入朝,外官不须衙集。
德宗贞元五年,诏中和节百官休假一日。
按《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德宗本纪》:贞元五年春正月乙卯,诏:以二月一日为中和节,内外官司休假一日。
宪宗元和元年,令常参官寒食得假拜墓。
按《唐书·宪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宪宗本纪》:元和元年三月戊辰,诏常参官寒食拜墓,在畿内听假日往还,他州府奏取进止。
懿宗咸通十四年,令刺史除授,正衙不得托故请假,其内外除官入京,未朝谢,不得请假归家。
按《唐书·懿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懿宗本纪》:咸通十四年春正月丙寅,御史中丞韦蟾奏:应诸州刺史除授,正衙辞谢后托故陈牒请假,实为容易。自今后如实有故为众所知者,三日外不在陈牒之限。应内外除官入京,合便朝谢,如遇假日,且合在都亭驿。近日多因请假,便归私家,既犯条章,颇乖礼教。自今已后,望准故事,如未朝谢,须于都亭驿。如违越,台司勘当申奏。从之。
宋
太祖开宝九年夏四月己未,著令旬假为休浴。按《宋史·太祖本纪》云云。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闰十月壬申,立先天降圣节五日休沐。
按《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庆历二年秋七月癸亥,诏京官告病者一年方听朝参。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三年九月丁丑,诏执政大臣非假休不许私第受谒。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钦宗靖康元年夏四月乙卯,诏自今假日特坐,百司毋得休务。
按《宋史·钦宗本纪》云云。
金
海陵贞元元年,定百官遇丧给假例。按《金史·海陵本纪》:贞元元年冬十月丙子,命内外官闻大功以上丧,止给当日假,若父母丧,听给假三日,著为令。
世宗大定十七年正月丁巳,诏朝官嫁娶给假三日,不须申告。
按《金史·世宗本纪》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令百官寒食及祖父母、父母忌日并给假。
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二月壬寅,谕有司,寒食给假五日,著于令。三月丁丑,制内外官并诸局承应人,遇祖父母、父母忌日并给假一日。
承安四年冬十月壬午,初定百官休假。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三年二月甲子,定诸职官省亲拜墓给假例。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元
世祖中统三年,定官员给假之例。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凡官员给假:中统三年,省议:职官在任病假及缘亲病假满百日,所在官司勘当申部作阙,仍就任所给据,期年后给由求叙,自愿休閒者听。
至元八年,定在任之任官告假侍亲,及病患事故期限。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至元八年,省准:在任因病求医并告假侍亲者,拟自离职住俸日为始,限一十二月后听仕。其之任官果因病患事故,不能赴任,自受除日为始,限一十二月后听仕。又部拟:凡外任官日久不行赴任,除行程并装束假限外,违者计日断罪。
至元二十七年,令百官遇丧葬给假者定其限。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至元二十七年,议:祖父母、父母丧亡迁葬者,许给假限,其限内俸钞,拟合支给,违例不到,停俸定罪。
至元二十八年,令官吏病假百日外停俸作阙。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选举志》:至元二十八年,部议:官吏远离乡土,不幸患病,难议截日住俸,果有患病官吏,百日内给俸,百日外停俸作阙。
成宗大德元年,听云南官员解任奔丧。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大德元年,议:云南官员,如遇祖父母、父母丧葬,其家在中原者,并听解任奔赴。
文宗至顺二年,诏议百官给假省亲之例。
按《元史·文宗本纪》:至顺二年十二月癸丑,河南河北道廉访副使僧家奴言:自古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今官于朝者,十年不省觐者有之,非无思亲之心,实由朝廷无给假省亲之制,而有擅离官次之禁。古律,诸职官父母在三百里,于三年听一给定省假二十日;无父母者,五年听一给拜墓假十日。以此推之,父母在三百里以至万里,宜计道里远近,定立假期,其应省觐匿而不省觐者,坐以罪。若诈冒假期,规避以掩其罪,与诈奔丧者同科。御史台臣以闻,命中书省、礼部、刑部及翰林、集贤、奎章阁议之。
明
明定南京官吏给假省亲,及告送幼子还乡之例。按《明会典》:凡南京各衙门官员,奏行给假省亲,本部劄送应天府,给引,定限回任。若违限一年半以上,本部暂令到任管事,具奏请旨,照例送问。 凡南京各衙门官吏,告送幼子还乡,行勘明白,定限送应天府,给引照回。太祖洪武 年,定内外官给假之例。
按《明会典》:凡给假,洪武间,定内外官吏,给假省亲迁葬者,俱自行具奏,取自上裁。如准,吏部覆奏,量地远近,附簿定限,行移应天府,〈今在京行顺天府〉给引照回,仍行体勘。至期各还职役,不在作缺之数。如违限日久不至者,就行提问。其考满吏给假,别无黏带,就行定限,除路程日期外,别与假一个月在家,俱给引照回。凡外官患病,洪武间,令在外大小官员,不许养病。洪武二十六年,定官吏求终养,及自告老疾之例。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员父母年七十以上,许令移亲就禄侍养。如果父母老病,去官路远,户内别无以次人丁者,方许亲身赴京,面奏揭籍定夺。及吏员人等父母年老,别无人丁者,务将经由本部移文体勘是实,明白奏准,方令离役。俱候亲终,服满,起复,赴部听用。 凡内外官吏,自告老疾者,洪武二十六年,定劄付太医院,转行惠民局,委官相视,分别堪与不堪医治,明白具奏,取自上裁。如不堪医治,奏放为民。如急难医治,具奏放回原籍调理,痊可之日,赴部听用。
成祖永乐七年,诏给百官元宵节假十日。著为令。
按《名山藏·典谟记》:永乐七年正月,谕礼部臣曰:高皇帝君天下三十馀年,法度明备。朕恪遵成宪,庶几阜康,思与民同乐。其赐元宵节假十日,自正月十一日为始,百官朝参不奏事,有急务,封疏处分。军民张灯饮酒,五城兵马弛夜禁。著为令。
仁宗洪熙元年,定廷臣展省者,赐钞有差。外官满三考,听给假省亲。
按《名山藏·典谟记》:洪熙元年正月,上曰:比令廷臣展省,则有养祭宾客,若往还道里费,官俸给日用而已,计馀资鲜矣。自今一品、二品归者,赐钞五千贯。三品、四品,四千贯。五品二千贯,六品、七品千贯,八品以下皆五百贯。著为令。三月,命外官满三考者,听给假省亲。
宣宗宣德元年,令外官考满到部者,许给假省祭。
按《明会典》:凡外官九年考满,到部者,宣德元年,奏准许给假省祭,升除以后不许。
代宗景泰六年,定听选监生等给假之例。
按《明会典》:凡听选监生,并考满起复、裁减等项官员,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议准许给假,依限回部听用。
英宗天顺二年,令各衙门送到办事官,许回省祭。其御史不许养病省亲。
按《明会典》:凡办事官,天顺二年,奏准办事满者,数多不必候,类奏各衙门,送到查审明白,即送顺天府给引照,回省祭,以次取用。 凡出差御史患病,天顺二年,令御史不许养病省亲。
宪宗成化二年,令出差御史久病,还籍调理。
按《明会典》:凡出差御史患病,成化二年,令御史久病,勘实,许还籍调理。
成化五年,令监生给假,不许违限。
按《明会典》:成化五年,令监生给假,违限三年之上者,送问。未及三年,告有事故文凭,俱免究。
成化六年,令有司官告老疾者,放回,作缺。
按《明会典》:成化六年,奏准各处抚按官,遇有司府州县官告称老疾者,依例放回原籍,俱类奏作缺。成化十一年,定朝官省祭之例。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十一年八月,命朝官离家十年者,方许省祭。
成化 年,令公差官患病,填注手本。
按《明会典》:成化间,令文武官员,公差患病等项,呈堂出印信手本,填注门籍,候病痊,及公差回还之日,仍用手本开注。
成化二十三年,诏京官得给假省亲。
按《明会典》:成化二十三年,诏两京文职,有离家六年,欲给假省亲,查无违碍者,听。
孝宗弘治十五年,定进士患病给假之例。
按《明会典》:凡进士患病,弘治十五年,奏准令在京调理,两月未痊,行太医院诊视是实,各取具办事衙门官员同办事,进士及医士保结,方许放回调理。弘治 年,定百官给假省祭及送幼子等例。按《明会典》:弘治间,定两京给假省祭官员,除往回水程外,许在家两个月。违限一年以上者,住俸五个月。一年半以上者,送问。 凡送幼子,弘治间,定官吏监生妻故,送幼子还乡,行勘是实,官具奏,许在家两个月。违限半年以上者,送问。监生、吏典,给引放回。 凡毕姻,弘治间,定京官及进士,奏乞毕姻,行同乡官员保勘明白,具奏定夺。
世宗嘉靖六年,定京官患病给假之例。
按《明会典》:凡京官患病,嘉靖六年,令京官告病者,吏部查验的实,照例放回。若托故诈病,扶同保勘,及病痊不赴任者,一体罢职。
嘉靖七年,令出差御史告病,查实放回。
按《明会典》:凡出差御史患病,嘉靖七年,令各处御史有告病者,该部查勘是实,方准放回。若系推避,就令致仕。
嘉靖八年,令御史等官养病,不得违限三年。进士不在此例。
按《明会典》:嘉靖八年,令御史养病三年以上者,革职,冠带閒住。 凡京官进士养病违限,旧例延至三年外,起送赴部者,革职。若到部,虽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内,具奏定夺。嘉靖八年,议准各官养病,限内丁忧及起文,在三年之内者,与违限情似不同。进士未经受职,亦难与各官概论。许吏部催取听选。嘉靖十二年,令进士养病,不得违限三年。
按《明会典》:嘉靖十二年,令以后进士养病,但违限三年以上者,一体查革。
嘉靖十三年,令百官亲老,有兄弟仕外者,许终养。按《明会典》:嘉靖十三年,奏准亲老而兄弟俱仕在外,无人侍养者,许放回终养。
嘉靖十五年,令百官亲老,有兄弟笃疾者,许终养。按《明会典》:嘉靖十五年,奏准亲老,虽有兄弟,笃疾不能服事者,准令终养。
嘉靖十七年,令百官母老有兄弟异母者,许终养。按《明会典》:嘉靖十七年,奏准母老,虽有兄弟,同父异母者,亦准令终养。
嘉靖二十一年,令巡按及别差御史患病,地方官具实奏闻。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一年,题准巡按并别差御史,如果患病不支,许地方官具实奏闻。不许径自具奏。嘉靖二十七年,令巡按御史告病回道,自行具奏。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七年,令巡按御史告病,巡抚官代奏者,不准。著回道自行具奏,听勘。
嘉靖三十三年,令御史在差患病,许抚按官代奏回籍。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御史在差患病,有抚按官代奏者,仍准回籍调理。
嘉靖三十四年,令告假迁葬官员,照养病例。
按《明会典》:凡迁葬,嘉靖三十四年,议准迁葬官员,照养病事例,作缺放回,待事毕,具文起送。如违三年之上,亦照养病例革职。
嘉靖四十二年,定内外官,遇本生父母亡故,请给假治丧。
按《明会典》:凡治丧,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内外官员为人后,遇本生父母亡故,自愿回籍者,许给假治丧。在京照例具奏,在外呈详抚按,就任放回。定限二年馀,原籍起送,改选。如过三年者,参究。
嘉靖四十三年,定各官省亲及迁葬之例。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三年,议准给假省亲官,照迁葬例,作缺题放。 题准给假迁葬者,须三年考满之后,方许具奏。 凡送亲京官,有老亲随任,奏送还乡者,量地方远近,定限,俱作缺。
穆宗隆庆二年,定京官升外告病之例。
按《明会典》:凡京官升外告病,隆庆二年,议准患病在先,推升在后,比外官已到任者不同,准令回籍养病。痊日,给文赴部。
隆庆三年,令各边督抚兵备等官患病,听巡按御史转奏。
按《明会典》:凡各边督抚兵备等官患病,隆庆三年,奏准不许自奏,听巡按御史勘明转奏。如有托疾避难者,该科及巡按御史参奏处治。
隆庆四年,令进士给假养病,不得违限三年。
按《明会典》:凡进士养病,隆庆四年,题准但到部在三年之外者,不论起文日期,俱照违限革职。其三年赴部,而又称中途患病者,照有疾例致仕。
隆庆五年,详定内外官给假之例。
按《明会典》:凡给假,隆庆五年,议准两京给假省亲、送子、迁葬官员,俱要该衙门掌印官,勘实代奏,方准题覆放回。 奏准京官患病,先呈本衙门掌印官,查勘的确,取具同乡、同僚官结状代奏,方准题覆。 凡五城兵马患病,旧例致仕。隆庆五年,奏准照序班例,不分正副指挥,俱准养病。痊日,起文赴部。 凡外官升京职,未任,患病。隆庆五年,议准行彼处抚按勘实,放回调理。
隆庆六年,令给假省亲、送子、迁葬官员,得自奏请。其养病官员,该司查验收选。按《明会典》:凡两京给假省亲、送子、迁葬官员,俱要该衙门掌印官,勘实代奏。隆庆六年,议准如遇掌印官无人代奏者,径自奏请。 题准养病官员,起文在三年之内,到部在三年之外者,该司查验果,有本处官司印信保结,照例收选。
神宗万历元年,令京官养病,抚按官覈实具奏。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奏准凡京官中途养病,及先养病在籍,未痊者,须所在与原籍抚按官,覈实具奏,方与准理。
万历二年,令进士有疾,掌印官验实具题。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题准今后进士有疾,在京调理三月之后,如果真病,令各该办事衙门掌印官,亲自验实,方与具题。
万历六年,令巡按御史养病,行都察院勘实咨部。按《明会典》:万历六年,令巡按御史养病,巡抚官代题者,行都察院勘实,咨部,方准题覆。
万历十年,令京官告病限满,又称患病者,抚按官查勘。
按《明会典》:万历十年,题准京官告病三年限满,又称患病者,不拘在籍在途,行所在抚按官查勘。如有诈托,据实参处。
万历十一年,令京官患病危笃,掌印官勘实代奏。按《明会典》:万历十一年,题准京官患病危笃,不能久待者,掌印官勘实,即与代奏,不拘注门籍三月。万历十三年,令京官再奏养病,准与题覆。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题准京官再奏养病者,准与题覆,再告违限者,虽起文在三年之内,亦不准理,径行参究。若请告至三,止许告休,不许转假。如有材,难终弃者,致仕之后,听抚按科道,从公荐举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