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九十九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九十九卷目录

 迁擢部汇考二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十则 成宗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一则 英宗至治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三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四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十七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七则〉

铨衡典第九十九卷

迁擢部汇考二

元定百官迁擢之制。
《元史·选举志》:凡迁官之法:从七以下属吏部,正七以上属中书,三品以上非有司所与夺,由中书取进止。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算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内任以三十月为满,外任以三岁为满,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升则借升,而补以后任。此又其权衡也。凡选用不拘常格: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高第者,拜参预政事、六曹尚书、侍郎,及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为宪司官。外补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视六品,外任或为长伯。在朝诸院由判官至使,寺监由丞至卿,馆阁由属官至学士,有递升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实授,或普减资升等,或内升等,或外减资,或外减内不减,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以选格论。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
世祖至元四年,定荫官迁转之例。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四年,诸荫官自九品依例迁至正三品,止于本等流转,二品以上选自特旨。
至元六年,定百官计考升转法。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随朝职官:至元六年格,一考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止。六部侍郎正四品,依旧例通理八十月,升三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考满升二等。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满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 凡官员考数:省部定拟:从九品拟历三任,升从八。正九品历两任,升从八。正八品历三任,升从七。从七历三任,呈省。正七历两任,升从六。从六品通历三任,升从五。正六历两任,升从五。从五转至正五,缘四品阙少,通历两任,须历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内外正从四品,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升擢之制。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台宪选用。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其有不顾权势,弹劾非违,及利国便民,别议升除。或有不称者,酌量铨注。
至元九年,定巡检,及提控案牍等任满迁转之制。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九年,部议:巡检流外职任,拟三十月为一考,任回于从九品迁叙。 又议:凡总府续置提控案牍,多系入仕年深,似比巡检例同考满转入从九。缘从九系铨注巡检阙,提领案牍吏员文资出职,难应捕捉,兼从九员多阙少,本等人员不敷铨注。凡升转资考,从九三任升从八,正九两任升从八,巡检提领案牍等考满转入从九,从九再历三考升从八,通理一百二十月升。巡检依已拟,提领案牍权拟六十月正九,再历两任,通理一百二十月升从八,较之升转资考,即比巡检庶员阙易就。都、吏目,拟吏目一考,转充都目,一考,转充提领案牍,考满依上转入流品。都、吏目应升无阙,止注本等职名,验理升转。
至元十一年春正月庚寅,初立军官以功升散官格。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九年夏四月壬子,定内外官以三年为考,满任者迁叙,未满者不许超迁。
《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年,定巡检及提控案牍升转之制。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二十年,议:巡检六十月,升从九品。 又部拟:提控案牍九十月升九品。
至元二十一年,定税务官升转之制。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税务官升转:至元二十一年,省议:应叙办课官分三等:一百锭之上,设提领一员、使一员。五十锭之上,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之下,设都监一员。十锭以下,从各路差人管办。
都监历三界,升务使,一周岁为满,月日不及者通

理。务使历三界,升提领。提领历三界,受省劄钱谷官,再历三界,始于资品钱谷官并杂职任用。 各处就差相副官,增及两酬者,听各处官司再差。增及三酬以上及后界又增者,申部定夺。
至元二十五年,定司吏升转之法。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二十五年,部拟:各路司吏实历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历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升正九。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历一考与都目,馀皆依上升转。省议: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附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定例迁除,其馀已行直补,并自行踏逐历案牍两考者,再添资迁除。
至元三十年,定提控案牍官迁叙法。
《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三十年,省准:提控案牍补注巡检,升转资品,不相争悬,如已历提控案牍月日者,任回止于提控案牍内迁叙。
成宗大德二年,令上都、应昌仓官,以二周岁升一等。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二年,省议:上都、应昌仓官,比同万亿库官例,二周岁为满,于应
得资品上拟升一等。
大德四年,定腹里江南都吏目,及提控案牍升转之例。
《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四年,中书省准:吏部拟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转通例,凡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淮九十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任回减资升转,今准六十月考满,不须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月考满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元拟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宁库司吏,元拟六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拟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议:已经改拟出职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馀直补人数,并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迁用。江南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转都目,馀皆依上升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迁除,其馀已行直补,并自行保举,自呈准月日立格,实历案牍两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两考者,再添一资迁除。例后违越刱补者,虽历月日不准。
大德六年,定库官升转法。
《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六年,部议:在都平准行用库官,拟合与外路一体二周岁为满,元系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升转。 万亿四库知事例升一等,提控案牍减资迁转。
大德七年,定巡检仓官升转法。
《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七年,议:各处所委巡检,自立格月日为始,已历两考之上者,循旧例九十月出职;不及两考者,须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迁转。 大同仓官,拟二周岁交代,永盈仓例升一等,其馀六仓,任回拟减一资升转。
武宗至大三年,定税务官升转法。
《元史·武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税务官升转。至大三年,诏定立办课例。一百锭之下院务官分为三等:五十锭之上为上等,设提领一员,受省劄,大使一员,受部劄;二十锭之上为中等,设大使、副使各一员;二十锭之下为下等,设都监、同监各一员,俱受部劄,并以一年为满,齐界交代。都监、同监四界升副使,又四界升大使,又三界升提领,又三界入资品钱谷官并杂职内迁用。行省差设人员,各添两界升转,仍自立界以后为始,理算月日,并于有升转出身人员内定夺,不许滥用白身。议得例前部劄,提领于大使内铨注,都监、同监本等拟注,止依历一十二界。至大三年例后,刱入钱谷人员,及正从六品七品取荫子孙,亦依先例升转,不须添界外,其馀杂进之人,依今次定例迁用,通历一十四界,依上例升转。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令广西等处军民官,以三载减资升阶上都仓官,以二周岁升一等。
《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二月庚子,命广西静江、融州军民官,镇守三载无虞者,民官减一资,军官升一阶,著为令。 按《选举志》:至大四年,部议:上都两仓,二周岁为满,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历过月日,今后比例通理。
仁宗皇庆元年,令上都库官,以二周岁,减资升转。
《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皇庆元年,部议:上都平盈库,二周岁为满,减一资升转。
延祐四年,定司吏仓官迁叙升转之法。
《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延祐四年,部议:江浙行省各路见役司吏,已及两考,选充仓官,五万石之上,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五万石之下者,于典史添一考,依例迁叙。 湖广行省仓官,如系路吏及两考,选充仓官一界,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例升转。
英宗至治三年春正月辛酉,敕:常调官不次铨用者,但升以职,勿升其阶。
《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二年,敕:朝官,不许二十月内迁调。
《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冬十月甲午,中书省臣言:旧制,朝官以三十月为一考,外任则三年为满。比年朝官率不久于其职,或数月即改迁,于典制不类,且治绩无从考验。请如旧制为宜。敕:除风宪官外,其馀朝官,不许二十月内迁调。

明定文武官迁转之制。
《明会典》:凡亲王讲读官,用翰林院检讨二员、待诏二员、侍书二员。检讨于进士内,侍书用中书舍人,于举人监生内,各选用。待诏于教官内升用。 推升旧制,升必满考。若员缺,当补,不待考满者,曰推升。类推上一人,单推上二人。三品以上九卿,及佥都、祭酒。廷推上二人,阁臣吏、兵二部尚书,会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皆请自上裁。
凡一品、二品官考满,赐羊酒钞锭。尚书、都御史六

年考满,加太子少保。九年,加太子太保。吏部尚书,有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加太子太保者。内阁三六九年考满,应升官秩,取自上裁。其一品九年考满,或赐宴,或赐敕奖励,及诰命荫子等项,俱出特恩。或奉旨查例,议拟奏请。 又按《会典》:凡将官升职,如各边将官有缺,除侯伯都督名位相应外,若都指挥堪任主将,拟升,五府堂上官署职。若指挥堪任偏将,拟升,都司堂上官署职。以便行事。后有战功该升,仍从祖职加升。其有遇例,俱不在实授之例。各都司掌印佥书,及内地参、游、总兵亦如之。非功能素著,屡经保荐者,虽遇缺,亦不许推用。已推署职者,非有军功大劳,虽遇恩典,亦不准实授。
太祖洪武三年,定外官考满升迁之制。
《明会典》:凡外官考满升迁,洪武三年,奏准府同知一考无过者,升知府。知县二考无过者,升知州。县丞一考无过者,升知县。
洪武十四年,定仓官升转法。
《明会典》:洪武十四年,令各处仓官,周岁考满,守支俸给支三分之一,守支毕日,未入流,升从九品。已入流,升正九品。
洪武十六年,定远方官考满升调之例。
《明会典》:凡远方官考满,洪武十六年,奏准两广所属有司官地,有瘴疠者,俱以三年升调。虽系两广而无瘴疠者,仍以九年为满。福建汀、漳二府,湖广郴州、江西龙南、安远二县,地亦瘴疠,一体三年升调。
宣宗宣德五年,令国子监官考满,有学行端悫者,加翰林史职。按《明会典》:凡国子监官,九年考满,宣德五年,令学行
端悫者,量加翰林史职,仍理教事。
英宗天顺元年,定部寺属官升迁之例。
《明会典》:凡部寺属官,天顺元年,令各部主事及大理寺评事,历俸未及两考,员外郎、寺副未及一考,序升郎中、寺正等官者,俱令署职满考后,奏请实授。又例行人司司正、司副、都察院都事、中书舍人、太常博士、各衙门司务,升署郎中、员外郎,及五府经历升郎中,五府都察院都事升经历,通政司知事升经历,都察院检校升照磨者,俱九年考满实授。
宪宗成化四年,定中书舍人考满升官之例。
《明会典》:成化四年,奏准中书舍人,九年考满,称职,系进士举人出身者,升员外郎。监生出身,升主事。乞恩报效出身,升寺副等官。
成化七年,令外官考满,听吏部推擢。
《名山藏·典谟记》:成化七年四月,命外任考满,应选用风宪者,悉听吏部推擢。著为令。
成化十四年,定译字通事等官,考满升迁之例。按《明会典》:成化十四年,令译字通事、序班等官,九年考满,无相应员缺者,升授别衙门职事,带俸,仍于本衙门办事。 又按《会典》:凡在外卫所官功升,成化十四年,奏准各卫指挥功升都指挥者,俱改注都司。在内者,仍旧。又奏准在外卫所千户,功升指挥者,比与指挥升都指挥,流官不同,俱令于该卫原系带俸,并带俸管事者,量与。军馀四名,不许列衔公座,若考选军政者,不在此限。
成化十六年,定带俸官考满升补之例。
《明会典》:凡各带俸官考满,成化十六年,题准本衙门,查有相应员缺,照该升品级升补。如无,亦升别衙门相应职衔,仍带俸管事。
孝宗弘治二年,定有司官考满升级之制。
《明会典》: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九年考满,不分前任后任,但事繁历俸日多者,升二级。事简历俸日多者,升一级。
弘治八年,定鸿胪寺及在外卫所官升补之例。按《明会典》:凡鸿胪寺随堂办事,于堂外额官,预选各衙门官,及本寺鸣赞、序班堪任者,以原职随堂办事,三年称职,得推补寺丞。如不称,仍供原职。弘治八年,题准于大官署正、序班等官内选用。正德以后,止于鸣赞、序班内拣选。 又按《会典》:凡在外卫所官功升,弘治八年,题准各卫指挥使功升都指挥佥事,注原卫带俸,照例于本卫,拨馀丁六名,以为道从。其才谋操履出众,考选军政时,量授都司军政杂差。
弘治十五年,定吏部科道、及行太仆寺、苑马寺等官升用之例。
《明会典》:凡吏部科道官,弘治十五年,令都给事中有缺,于左右给事中内,左右给事中有缺,于给事中内,具奏升用。 令考察行太仆寺、苑马寺官,不必会同布、按二司,各寺官果有才行超卓者,一体推举升用。
弘治十六年,令抚按等官,访察属官廉能干济者,具奏升用。
《明会典》:弘治十六年,令各处抚按及布按二司官,访察所属廉能干济者,明开堪任某官,具奏升用。
武宗正德十六年,定五府都督迁转法。
《明会典》:凡五府都督等官,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指挥,积累军功,勋庸显著,及才望超卓者,并锦衣卫,亦必由军功及异能者,方许升授。
世宗嘉靖四年,定布、按二司推升之例。
《明会典》:凡在外布政、按察二司有缺,除右布政使转左,不用陪外。其馀例推二员,请旨点用。嘉靖四年,题准查照旧例佥事递升副使,按察使参议递升参政布政使,就于本省及附近省分迁转,不必骤更数易,以致奔走废事。
嘉靖五年,令府州县官政迹卓异,六年加职,九年升擢。
《明会典》:凡有司官,嘉靖五年,奏准知府、知州、知县,历任六年,果政迹卓异者,加升职衔,照旧管事。九年考称,从加职上不次升擢。若加升后,丁忧起复等项,到部径从加职除授。
嘉靖六年,令参政副使缺,于参议佥事内升补。按《明会典》:嘉靖六年,以布政、按察二司官,资浅递升,不无偏重。令今后参政副使缺,查参议佥事内,有资望稍深,地里相近者,酌量相兼升补。
嘉靖八年,定王府官迁叙之例。
《明会典》:凡王府官,嘉靖八年,议准任满九年,听该府具奏,查果才行可称,曾经抚按旌举者,与别衙门官,一体叙用。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中书舍人、及科举等出身官超擢之例。
《明会典》:凡官恩生授中书舍人,嘉靖九年,题准九年考满,无过,止升职衔,照旧办事。果有才识可用,操履无玷者,量升品级相近衙门。 凡科举、岁贡、荐举出身官,嘉靖九年,诏许三途并用,但有真才实德者,不拘资格,一体超擢。
嘉靖十年,令兵部左右侍郎,必以按历边陲,练达军务者,推升。
《明会典》:凡尚书、侍郎、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卿缺,皆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廷推。嘉靖十年,题准兵部左右侍郎,必推曾按历边陲,练达军务,或曾任兵备等官,有将略才望者,疏请简用。遇有警报,即付以提督之任,不必另推。
嘉靖十四年,定巡抚都御史等官推升之例。
《明会典》:凡巡抚都御史缺,旧例在内地者,会户部。在边方者,会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会推。 凡两京国子监祭酒缺,旧例,吏部题推。嘉靖十四年,令照巡抚、都御史例会推。 凡詹事府翰林院掌印官缺,俱从内阁推补。南京翰林院掌印官缺,吏部具奏行翰林院,从内阁推补。 凡两京国子监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嘉靖十四年,令于教官内升用。 凡鸿胪寺鸣赞、序班,嘉靖十四年,题准历六年两考,贤能称职者,照例叙迁。知县、县丞,果有礼节闲熟,才识过人,曾经保举者,遇该寺堂官员缺,亦与拣选。
嘉靖二十年,令推升内外官文凭,发缴注销,各有定制。
《明会典》:凡推升内外官文凭,嘉靖二十年,题准南京者,类发兵部车驾司,顺赍南京吏部各省者,类发都察院转行,各该巡按转发,仍各取到任日期,并原凭类缴注销。
嘉靖二十一年,定两京钦天监等属官,考满升迁之例。
《明会典》:嘉靖二十一年,题准两京钦天监、太常寺、太医院属官,及译字通事等官,九年考满,有应升之缺者,照例升职。无应升之缺,而原缺见在者,升俸二级,仍以旧职办事,原缺不补。若系额外冗员,并无见缺可升,而原缺又已补者,照例搭选,不许牵合比例,添注带俸。若译字通事例,难改选者,候挨次照缺升补。
嘉靖二十四年,定王府长史及教授等缺升补法。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四年,题准王府长史有缺,于进士举贡内,慎择学行老成者升除。教授等缺,于各府州县学训导内,推选升补。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吏、兵二部司官缺,许将各衙门官,素有才识者,奏请调补。
《明会典》云云。
嘉靖三十年,定苑、仆二寺及运司官考满擢用法。按《明会典》:凡苑、仆二寺及运司官,嘉靖三十年,题准行太仆寺、苑马寺卿及少卿,推选才望素著者升补。牧事底绩,进秩加俸留任,待六年考满,不次擢用。嘉靖三十一年,定督抚官考满升迁,及边方司道官升转之制。
《明会典》:凡督抚官考满,三年、六年满日,移咨到部,具奏复职,仍行本官知会。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宣大、蓟辽、保定、山陕、延宁、甘肃各边巡抚,系佥都御史三年升副都,即照三品例荫子,再考升侍郎,加从二品俸。系副都御史,三年除本等荫子外,升侍郎,加正二品俸级服色。再考,升部院正官,即与二品应得诰命。其以侍郎及右都御史,或尚书、总督,三年考满者,侍郎升右都御史,右都御史升尚书,尚书量加宫保。再考,各于前官上递升一等,即给与应得诰命,俱要实历边俸,及边俸居三分之二以上者,转行兵部,查无地方失事,或虽曾失事,而罪不掩功,方准题请。其有未及考满,别以军功蒙恩者,不在此限。有考满而各项恩典已得者,不再重加。 凡边方司道等官,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山陕布、按二司,及宣大、辽东、北直隶沿边兵备管粮守巡等官,并边方知府,艰劳倍于腹里,其有裨益边方者,三年以上,参政、参议径转布政、参政副使,佥事径转按察使副使,知府径转参政。其任浅者,两司互转,知府升副使,比之腹里,量减年资,仍留边方管事。
嘉靖三十二年,令中书舍人,系官恩生儒士出身者,考满升寺副。
《明会典》:嘉靖三十二年,议准中书舍人,及文华、武英两殿办事中书舍人,系官恩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满,升寺副,带俸办事。
嘉靖四十二年,令中书舍人系内阁荫官出身者,考满,升礼部主事。州县官缺,以岁贡出身教官升补。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二年,议准中书舍人系内阁荫官出身者,九年考满,升礼部各司主事,照旧带俸办事。 凡教官,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州县正官缺,将岁贡出身教官,会经荐举,及考语优者,升补。
嘉靖四十三年,定佥都副都荫子升品等制,其山西、保定、陕西三边,止与题请升职。
《明会典》:嘉靖四十三年,议准佥都三年荫子副都,三年升正二品服俸,又三年加正二品封赠,俱要兵部查回,果有安攘之功,曾经赏赉者,临时酌拟,上请定夺。其山西、保定、陕西三边,较之七边不同,止与题请升职,以上恩典,虽曾以别项军功蒙恩相等者,亦准重加。其历俸月日中间,如带有别俸通理者,必须边俸居三分之二以上,方得照例题请。
嘉靖四十四年,定中书舍人及教官升迁之制。按《明会典》:嘉靖四十四年,议准中书舍人系监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满,升光禄寺署正,带俸办事。 凡教官,嘉靖四十四年,议准有贤能卓异,抚按官同提学御史,保荐到部,与进士推官、知县,一体优擢。
穆宗隆庆二年,定内外官升职加级等制。
《明会典》: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隆庆二年,题准历俸至六年以上者,访其才识堪任民牧,方得升授。知府才识稍次,量升各运司同知。如果官箴无玷,仍许荐升至运使,及各行太仆寺、苑马寺少卿等官。 凡官员久任,隆庆二年,令在京各官与衙门,政体相宜,在外各官,与地方人情相宜,虽资序当升,照例加级,仍管原务。以后迁转,即从加级上扣算。又题准两京太常、太仆、光禄等衙门堂上官,量才授任,即就本衙门积资待迁,不复轮转。其户、刑、工三部司属,无故不得轻调。若在职勤慎,公论已孚者,与礼、吏、兵三部一体叙迁。 又题准南北督抚,果于地方相宜,就彼加职,从佥都可递加至尚书宫保。布、按二司参议久者,即升参政。佥事久者,即升副使。一如先年之例。 又议准两京府尹,久任责成,候积有年劳,径升户部侍郎职衔,仍管府事。
隆庆四年定,郎中都给事中升转法。
《明会典》:隆庆四年,议准除吏部员外郎、左右给事中以下,及年未甚深御史,应外补者,随时擢用外,其郎中、都给事中、年深御史,察其才力政绩,酌升内外职任,不许仍前但挨资次,定为岁例升转。其南京科道及两京各部司属,资俸相应,政绩卓异者,一体升转京堂。
隆庆五年,定太仆、苑马卿运使等推补升转法。按《明会典》:隆庆五年,题准行太仆、苑马卿运使员缺,必以廉谨有才望者推补。其阶格,卿视布政司参政,使视按察司副使,得一体升转。如更优异,超等擢用。
议准兵马副指挥、吏目,以在外府卫首领州县佐

贰首领中,有才守者升补。
隆庆六年,定御史给事中升转之制。
《明会典》:隆庆六年,议准都左右给事中,得迁太常、太仆少卿、尚宝卿等官,年深大差,御史得升太仆少卿、大理寺丞、光禄寺少卿等官,南京给事中、御史,若资俸相等,亦得视在京升转。
神宗万历元年,令考满官应升,不得自拟职任。其两殿中书官,升五品而止。
《明会典》:万历元年,令以后各官考满,例该升级者,止许开具应升缘由,以俟朝廷裁予,毋得辄自定拟职任。 题准两殿中书官,升至五品而止。再有年劳,止许加升服俸。
万历二年,更定内外官升转法。
《明会典》:万历二年,令吏部将科道官,量其才力资俸,内外一体升转,不必拘一年两次,及多寡之数。令今后官生,有行能卓异者,与科贡二途,俱照例一体擢用。 题准王府奏荐堪升长史者,不问曾否加升服俸,与出身资格,俱止案候,必候抚按荐到,方许升授。 题准今后守令,大约以两考为期,知府历俸六年上下,乃得升迁。政成之日,果历三考,得升布政、按察使。不及九年者,升参政副使。
万历三年,定漕运把总等官,保荐推升之制。
《明会典》:凡漕运把总等官,万历三年,题准把总官运粮三年以上,果廉能干济,依期完粮,许各该衙门㨿实保荐,准令于实职上升一级。其运官依期过淮过洪,完纳巡仓,御史据实奖荐,即行赏赉,仍拟升署职一级。过洪后期,完纳依期者,通候三年,准升署职一级。凡经荐举运官,兵部即行纪录,候升迁日,破格优叙。若先犯降级,不系侵欺挂欠,许将所升职级,准复原降之数。若见有漂流,未掣通关者,不得滥举。万历四年,令抚按官查王府官贤否,送部递升。按《明会典》:万历四年,题准行各抚按官,将王府长史等官,查访贤否,并各员缺,送部,查年劳递升。
万历五年,令三边宣大总督,廷推,不会五府。
《明会典》:凡总督陕西三边,宣大都御史缺,会五府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廷推。蓟辽、两广总督缺,亦令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廷推。不会五府。万历五年,题准三边宣大总督,亦照蓟辽例,不会五府。
万历六年,令鸿胪寺少卿年久,推补寺卿。
《明会典》:万历六年,令鸿胪寺卿缺,仍于本寺少卿,年久练熟者推补,不必另选。
万历九年,令二司及知府有才望者,推补寺卿。按《明会典》:万历九年,议准陕西各寺卿、少卿有缺,查访二司并知府等官,素有才望者,推补。
万历十一年,定两京部寺及布、按二司推升法。按《明会典》:万历十一年,题准两京部寺注选题差司属官员,不拘一年三年,但限满事完,即查其在差有无功过,应否照旧供职,分别具奏,不必待回部回寺。命下之日,随咨本部,以便推升。其在差未满者,员外郎亦得推郎中,主事亦得推员外郎,寺副亦得推寺正,不妨以升职管差,俱候差满通考。 议准布、按二司官推升,止各用本司职衔,不必互相兼摄。其边方兵备,若非一时无人可代,亦不必加衔占缺。
万历十二年,令提学官升迁,委各道署管。
《明会典》:万历十二年,题准各直省提学官,升迁得选,委各道署管,不必候代署委官。遇起贡期近,及科举年分得考校遴选,但不得帮补入学。万历十三年,令巡抚官年久,方许推升。
《明会典》:万历十三年,令各处巡抚官,历任年久,方许推升,不得骤迁数易,以滋烦扰。 又令通政司官,一体量才升擢,毋得偏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