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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九十九卷目录
迁擢部汇考二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十则 成宗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一则 英宗至治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三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四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十七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七则〉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十则 成宗大德四则 武宗至大二则 仁宗皇庆一则 延祐一则 英宗至治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三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四则 孝宗弘治四则 武宗正德一则 世宗嘉靖十七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七则〉
铨衡典第九十九卷
迁擢部汇考二
元
元定百官迁擢之制。按《元史·选举志》:凡迁官之法:从七以下属吏部,正七以上属中书,三品以上非有司所与夺,由中书取进止。自六品至九品为敕授,则中书牒署之。自一品至五品为宣授,则以制命之。三品以下用金宝,二品以上用玉宝,有特旨者,则有告词。其理算论月日,迁转凭散官,内任以三十月为满,外任以三岁为满,钱谷典守以二岁为满。而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升则借升,而补以后任。此又其权衡也。凡选用不拘常格:省参议、都司郎中、员外高第者,拜参预政事、六曹尚书、侍郎,及台幕官、监察御史出为宪司官。外补官已制授,入朝或用敕除,朝迹秩视六品,外任或为长伯。在朝诸院由判官至使,寺监由丞至卿,馆阁由属官至学士,有递升之法,用人重于用法如此。又覃官,或准实授,或普减资升等,或内升等,或外减资,或外减内不减,斯则恩数之不常有者,惟四品以下者有之。三品则递进一阶,至正议大夫而止。若夫勋臣世胄、侍中贵人,上命超迁,则不可以选格论。亦有传敕中书,送部覆奏,或致缴奏者,斯则历代以来封驳之良法也。
世祖至元四年,定荫官迁转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四年,诸荫官自九品依例迁至正三品,止于本等流转,二品以上选自特旨。
至元六年,定百官计考升转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随朝职官:至元六年格,一考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止。六部侍郎正四品,依旧例通理八十月,升三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都事,考满升二等。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三十月考满升一等,两考通升二等。 凡官员考数:省部定拟:从九品拟历三任,升从八。正九品历两任,升从八。正八品历三任,升从七。从七历三任,呈省。正七历两任,升从六。从六品通历三任,升从五。正六历两任,升从五。从五转至正五,缘四品阙少,通历两任,须历上州尹一任,方入四品。内外正从四品,通理八十月,升三品。
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升擢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台宪选用。至元八年,定监察御史任满,在职无异政,元系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升擢。其有不顾权势,弹劾非违,及利国便民,别议升除。或有不称者,酌量铨注。
至元九年,定巡检,及提控案牍等任满迁转之制。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九年,部议:巡检流外职任,拟三十月为一考,任回于从九品迁叙。 又议:凡总府续置提控案牍,多系入仕年深,似比巡检例同考满转入从九。缘从九系铨注巡检阙,提领案牍吏员文资出职,难应捕捉,兼从九员多阙少,本等人员不敷铨注。凡升转资考,从九三任升从八,正九两任升从八,巡检提领案牍等考满转入从九,从九再历三考升从八,通理一百二十月升。巡检依已拟,提领案牍权拟六十月正九,再历两任,通理一百二十月升从八,较之升转资考,即比巡检庶员阙易就。都、吏目,拟吏目一考,转充都目,一考,转充提领案牍,考满依上转入流品。都、吏目应升无阙,止注本等职名,验理升转。
至元十一年春正月庚寅,初立军官以功升散官格。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十九年夏四月壬子,定内外官以三年为考,满任者迁叙,未满者不许超迁。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年,定巡检及提控案牍升转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二十年,议:巡检六十月,升从九品。 又部拟:提控案牍九十月升九品。
至元二十一年,定税务官升转之制。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税务官升转:至元二十一年,省议:应叙办课官分三等:一百锭之上,设提领一员、使一员。五十锭之上,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之下,设都监一员。十锭以下,从各路差人管办。
都监历三界,升务使,一周岁为满,月日不及者通
理。务使历三界,升提领。提领历三界,受省劄钱谷官,再历三界,始于资品钱谷官并杂职任用。 各处就差相副官,增及两酬者,听各处官司再差。增及三酬以上及后界又增者,申部定夺。
至元二十五年,定司吏升转之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二十五年,部拟:各路司吏实历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历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升正九。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历一考与都目,馀皆依上升转。省议: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附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定例迁除,其馀已行直补,并自行踏逐历案牍两考者,再添资迁除。
至元三十年,定提控案牍官迁叙法。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至元三十年,省准:提控案牍补注巡检,升转资品,不相争悬,如已历提控案牍月日者,任回止于提控案牍内迁叙。
成宗大德二年,令上都、应昌仓官,以二周岁升一等。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二年,省议:上都、应昌仓官,比同万亿库官例,二周岁为满,于应
得资品上拟升一等。
大德四年,定腹里江南都吏目,及提控案牍升转之例。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四年,中书省准:吏部拟腹里、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牍升转通例,凡腹里提控案牍、都吏目:京畿漕运司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都漕运司令史九十月。诸路宝钞提举司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淮九十月考满。万亿四库司吏,元拟六十月考满,今准九十月考满。大都路令史,元拟六十月考满,任回减资升转,今准六十月考满,不须减资。大都运司令史,九十月考满都目。宝钞总库司吏,元拟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宁库司吏,元拟六十月提控案牍,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拟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议:已经改拟出职人员,各路司吏转充提控案牍、都目,比同升用,其馀直补人数,并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迁用。江南提控案牍、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两考升都目,一考升提控案牍,两考正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一考转都目,馀皆依上升转。江南提控案牍除各路司吏,比腹里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迁除,其馀已行直补,并自行保举,自呈准月日立格,实历案牍两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入流。未及两考者,再添一资迁除。例后违越刱补者,虽历月日不准。
大德六年,定库官升转法。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六年,部议:在都平准行用库官,拟合与外路一体二周岁为满,元系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升转。 万亿四库知事例升一等,提控案牍减资迁转。
大德七年,定巡检仓官升转法。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大德七年,议:各处所委巡检,自立格月日为始,已历两考之上者,循旧例九十月出职;不及两考者,须历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迁转。 大同仓官,拟二周岁交代,永盈仓例升一等,其馀六仓,任回拟减一资升转。
武宗至大三年,定税务官升转法。
按《元史·武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凡税务官升转。至大三年,诏定立办课例。一百锭之下院务官分为三等:五十锭之上为上等,设提领一员,受省劄,大使一员,受部劄;二十锭之上为中等,设大使、副使各一员;二十锭之下为下等,设都监、同监各一员,俱受部劄,并以一年为满,齐界交代。都监、同监四界升副使,又四界升大使,又三界升提领,又三界入资品钱谷官并杂职内迁用。行省差设人员,各添两界升转,仍自立界以后为始,理算月日,并于有升转出身人员内定夺,不许滥用白身。议得例前部劄,提领于大使内铨注,都监、同监本等拟注,止依历一十二界。至大三年例后,刱入钱谷人员,及正从六品七品取荫子孙,亦依先例升转,不须添界外,其馀杂进之人,依今次定例迁用,通历一十四界,依上例升转。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令广西等处军民官,以三载减资升阶上都仓官,以二周岁升一等。
按《元史·仁宗本纪》:至大四年二月庚子,命广西静江、融州军民官,镇守三载无虞者,民官减一资,军官升一阶,著为令。 按《选举志》:至大四年,部议:上都两仓,二周岁为满,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历过月日,今后比例通理。
仁宗皇庆元年,令上都库官,以二周岁,减资升转。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皇庆元年,部议:上都平盈库,二周岁为满,减一资升转。
延祐四年,定司吏仓官迁叙升转之法。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延祐四年,部议:江浙行省各路见役司吏,已及两考,选充仓官,五万石之上,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五万石之下者,于典史添一考,依例迁叙。 湖广行省仓官,如系路吏及两考,选充仓官一界,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例升转。
英宗至治三年春正月辛酉,敕:常调官不次铨用者,但升以职,勿升其阶。
按《元史·英宗本纪》云云。
文宗天历二年,敕:朝官,不许二十月内迁调。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冬十月甲午,中书省臣言:旧制,朝官以三十月为一考,外任则三年为满。比年朝官率不久于其职,或数月即改迁,于典制不类,且治绩无从考验。请如旧制为宜。敕:除风宪官外,其馀朝官,不许二十月内迁调。
明
明定文武官迁转之制。按《明会典》:凡亲王讲读官,用翰林院检讨二员、待诏二员、侍书二员。检讨于进士内,侍书用中书舍人,于举人监生内,各选用。待诏于教官内升用。 推升旧制,升必满考。若员缺,当补,不待考满者,曰推升。类推上一人,单推上二人。三品以上九卿,及佥都、祭酒。廷推上二人,阁臣吏、兵二部尚书,会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皆请自上裁。
凡一品、二品官考满,赐羊酒钞锭。尚书、都御史六
年考满,加太子少保。九年,加太子太保。吏部尚书,有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加太子太保者。内阁三六九年考满,应升官秩,取自上裁。其一品九年考满,或赐宴,或赐敕奖励,及诰命荫子等项,俱出特恩。或奉旨查例,议拟奏请。 又按《会典》:凡将官升职,如各边将官有缺,除侯伯都督名位相应外,若都指挥堪任主将,拟升,五府堂上官署职。若指挥堪任偏将,拟升,都司堂上官署职。以便行事。后有战功该升,仍从祖职加升。其有遇例,俱不在实授之例。各都司掌印佥书,及内地参、游、总兵亦如之。非功能素著,屡经保荐者,虽遇缺,亦不许推用。已推署职者,非有军功大劳,虽遇恩典,亦不准实授。
太祖洪武三年,定外官考满升迁之制。
按《明会典》:凡外官考满升迁,洪武三年,奏准府同知一考无过者,升知府。知县二考无过者,升知州。县丞一考无过者,升知县。
洪武十四年,定仓官升转法。
按《明会典》:洪武十四年,令各处仓官,周岁考满,守支俸给支三分之一,守支毕日,未入流,升从九品。已入流,升正九品。
洪武十六年,定远方官考满升调之例。
按《明会典》:凡远方官考满,洪武十六年,奏准两广所属有司官地,有瘴疠者,俱以三年升调。虽系两广而无瘴疠者,仍以九年为满。福建汀、漳二府,湖广郴州、江西龙南、安远二县,地亦瘴疠,一体三年升调。
宣宗宣德五年,令国子监官考满,有学行端悫者,加翰林史职。按《明会典》:凡国子监官,九年考满,宣德五年,令学行
端悫者,量加翰林史职,仍理教事。
英宗天顺元年,定部寺属官升迁之例。
按《明会典》:凡部寺属官,天顺元年,令各部主事及大理寺评事,历俸未及两考,员外郎、寺副未及一考,序升郎中、寺正等官者,俱令署职满考后,奏请实授。又例行人司司正、司副、都察院都事、中书舍人、太常博士、各衙门司务,升署郎中、员外郎,及五府经历升郎中,五府都察院都事升经历,通政司知事升经历,都察院检校升照磨者,俱九年考满实授。
宪宗成化四年,定中书舍人考满升官之例。
按《明会典》:成化四年,奏准中书舍人,九年考满,称职,系进士举人出身者,升员外郎。监生出身,升主事。乞恩报效出身,升寺副等官。
成化七年,令外官考满,听吏部推擢。
按《名山藏·典谟记》:成化七年四月,命外任考满,应选用风宪者,悉听吏部推擢。著为令。
成化十四年,定译字通事等官,考满升迁之例。按《明会典》:成化十四年,令译字通事、序班等官,九年考满,无相应员缺者,升授别衙门职事,带俸,仍于本衙门办事。 又按《会典》:凡在外卫所官功升,成化十四年,奏准各卫指挥功升都指挥者,俱改注都司。在内者,仍旧。又奏准在外卫所千户,功升指挥者,比与指挥升都指挥,流官不同,俱令于该卫原系带俸,并带俸管事者,量与。军馀四名,不许列衔公座,若考选军政者,不在此限。
成化十六年,定带俸官考满升补之例。
按《明会典》:凡各带俸官考满,成化十六年,题准本衙门,查有相应员缺,照该升品级升补。如无,亦升别衙门相应职衔,仍带俸管事。
孝宗弘治二年,定有司官考满升级之制。
按《明会典》:弘治二年,奏准有司官,九年考满,不分前任后任,但事繁历俸日多者,升二级。事简历俸日多者,升一级。
弘治八年,定鸿胪寺及在外卫所官升补之例。按《明会典》:凡鸿胪寺随堂办事,于堂外额官,预选各衙门官,及本寺鸣赞、序班堪任者,以原职随堂办事,三年称职,得推补寺丞。如不称,仍供原职。弘治八年,题准于大官署正、序班等官内选用。正德以后,止于鸣赞、序班内拣选。 又按《会典》:凡在外卫所官功升,弘治八年,题准各卫指挥使功升都指挥佥事,注原卫带俸,照例于本卫,拨馀丁六名,以为道从。其才谋操履出众,考选军政时,量授都司军政杂差。
弘治十五年,定吏部科道、及行太仆寺、苑马寺等官升用之例。
按《明会典》:凡吏部科道官,弘治十五年,令都给事中有缺,于左右给事中内,左右给事中有缺,于给事中内,具奏升用。 令考察行太仆寺、苑马寺官,不必会同布、按二司,各寺官果有才行超卓者,一体推举升用。
弘治十六年,令抚按等官,访察属官廉能干济者,具奏升用。
按《明会典》:弘治十六年,令各处抚按及布按二司官,访察所属廉能干济者,明开堪任某官,具奏升用。
武宗正德十六年,定五府都督迁转法。
按《明会典》:凡五府都督等官,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指挥,积累军功,勋庸显著,及才望超卓者,并锦衣卫,亦必由军功及异能者,方许升授。
世宗嘉靖四年,定布、按二司推升之例。
按《明会典》:凡在外布政、按察二司有缺,除右布政使转左,不用陪外。其馀例推二员,请旨点用。嘉靖四年,题准查照旧例佥事递升副使,按察使参议递升参政布政使,就于本省及附近省分迁转,不必骤更数易,以致奔走废事。
嘉靖五年,令府州县官政迹卓异,六年加职,九年升擢。
按《明会典》:凡有司官,嘉靖五年,奏准知府、知州、知县,历任六年,果政迹卓异者,加升职衔,照旧管事。九年考称,从加职上不次升擢。若加升后,丁忧起复等项,到部径从加职除授。
嘉靖六年,令参政副使缺,于参议佥事内升补。按《明会典》:嘉靖六年,以布政、按察二司官,资浅递升,不无偏重。令今后参政副使缺,查参议佥事内,有资望稍深,地里相近者,酌量相兼升补。
嘉靖八年,定王府官迁叙之例。
按《明会典》:凡王府官,嘉靖八年,议准任满九年,听该府具奏,查果才行可称,曾经抚按旌举者,与别衙门官,一体叙用。
嘉靖九年,定官恩生授中书舍人、及科举等出身官超擢之例。
按《明会典》:凡官恩生授中书舍人,嘉靖九年,题准九年考满,无过,止升职衔,照旧办事。果有才识可用,操履无玷者,量升品级相近衙门。 凡科举、岁贡、荐举出身官,嘉靖九年,诏许三途并用,但有真才实德者,不拘资格,一体超擢。
嘉靖十年,令兵部左右侍郎,必以按历边陲,练达军务者,推升。
按《明会典》:凡尚书、侍郎、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卿缺,皆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廷推。嘉靖十年,题准兵部左右侍郎,必推曾按历边陲,练达军务,或曾任兵备等官,有将略才望者,疏请简用。遇有警报,即付以提督之任,不必另推。
嘉靖十四年,定巡抚都御史等官推升之例。
按《明会典》:凡巡抚都御史缺,旧例在内地者,会户部。在边方者,会兵部推举。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会推。 凡两京国子监祭酒缺,旧例,吏部题推。嘉靖十四年,令照巡抚、都御史例会推。 凡詹事府翰林院掌印官缺,俱从内阁推补。南京翰林院掌印官缺,吏部具奏行翰林院,从内阁推补。 凡两京国子监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嘉靖十四年,令于教官内升用。 凡鸿胪寺鸣赞、序班,嘉靖十四年,题准历六年两考,贤能称职者,照例叙迁。知县、县丞,果有礼节闲熟,才识过人,曾经保举者,遇该寺堂官员缺,亦与拣选。
嘉靖二十年,令推升内外官文凭,发缴注销,各有定制。
按《明会典》:凡推升内外官文凭,嘉靖二十年,题准南京者,类发兵部车驾司,顺赍南京吏部各省者,类发都察院转行,各该巡按转发,仍各取到任日期,并原凭类缴注销。
嘉靖二十一年,定两京钦天监等属官,考满升迁之例。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一年,题准两京钦天监、太常寺、太医院属官,及译字通事等官,九年考满,有应升之缺者,照例升职。无应升之缺,而原缺见在者,升俸二级,仍以旧职办事,原缺不补。若系额外冗员,并无见缺可升,而原缺又已补者,照例搭选,不许牵合比例,添注带俸。若译字通事例,难改选者,候挨次照缺升补。
嘉靖二十四年,定王府长史及教授等缺升补法。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四年,题准王府长史有缺,于进士举贡内,慎择学行老成者升除。教授等缺,于各府州县学训导内,推选升补。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吏、兵二部司官缺,许将各衙门官,素有才识者,奏请调补。
按《明会典》云云。
嘉靖三十年,定苑、仆二寺及运司官考满擢用法。按《明会典》:凡苑、仆二寺及运司官,嘉靖三十年,题准行太仆寺、苑马寺卿及少卿,推选才望素著者升补。牧事底绩,进秩加俸留任,待六年考满,不次擢用。嘉靖三十一年,定督抚官考满升迁,及边方司道官升转之制。
按《明会典》:凡督抚官考满,三年、六年满日,移咨到部,具奏复职,仍行本官知会。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宣大、蓟辽、保定、山陕、延宁、甘肃各边巡抚,系佥都御史三年升副都,即照三品例荫子,再考升侍郎,加从二品俸。系副都御史,三年除本等荫子外,升侍郎,加正二品俸级服色。再考,升部院正官,即与二品应得诰命。其以侍郎及右都御史,或尚书、总督,三年考满者,侍郎升右都御史,右都御史升尚书,尚书量加宫保。再考,各于前官上递升一等,即给与应得诰命,俱要实历边俸,及边俸居三分之二以上者,转行兵部,查无地方失事,或虽曾失事,而罪不掩功,方准题请。其有未及考满,别以军功蒙恩者,不在此限。有考满而各项恩典已得者,不再重加。 凡边方司道等官,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山陕布、按二司,及宣大、辽东、北直隶沿边兵备管粮守巡等官,并边方知府,艰劳倍于腹里,其有裨益边方者,三年以上,参政、参议径转布政、参政副使,佥事径转按察使副使,知府径转参政。其任浅者,两司互转,知府升副使,比之腹里,量减年资,仍留边方管事。
嘉靖三十二年,令中书舍人,系官恩生儒士出身者,考满升寺副。
按《明会典》:嘉靖三十二年,议准中书舍人,及文华、武英两殿办事中书舍人,系官恩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满,升寺副,带俸办事。
嘉靖四十二年,令中书舍人系内阁荫官出身者,考满,升礼部主事。州县官缺,以岁贡出身教官升补。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二年,议准中书舍人系内阁荫官出身者,九年考满,升礼部各司主事,照旧带俸办事。 凡教官,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州县正官缺,将岁贡出身教官,会经荐举,及考语优者,升补。
嘉靖四十三年,定佥都副都荫子升品等制,其山西、保定、陕西三边,止与题请升职。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三年,议准佥都三年荫子副都,三年升正二品服俸,又三年加正二品封赠,俱要兵部查回,果有安攘之功,曾经赏赉者,临时酌拟,上请定夺。其山西、保定、陕西三边,较之七边不同,止与题请升职,以上恩典,虽曾以别项军功蒙恩相等者,亦准重加。其历俸月日中间,如带有别俸通理者,必须边俸居三分之二以上,方得照例题请。
嘉靖四十四年,定中书舍人及教官升迁之制。按《明会典》:嘉靖四十四年,议准中书舍人系监生、儒士出身,九年考满,升光禄寺署正,带俸办事。 凡教官,嘉靖四十四年,议准有贤能卓异,抚按官同提学御史,保荐到部,与进士推官、知县,一体优擢。
穆宗隆庆二年,定内外官升职加级等制。
按《明会典》: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隆庆二年,题准历俸至六年以上者,访其才识堪任民牧,方得升授。知府才识稍次,量升各运司同知。如果官箴无玷,仍许荐升至运使,及各行太仆寺、苑马寺少卿等官。 凡官员久任,隆庆二年,令在京各官与衙门,政体相宜,在外各官,与地方人情相宜,虽资序当升,照例加级,仍管原务。以后迁转,即从加级上扣算。又题准两京太常、太仆、光禄等衙门堂上官,量才授任,即就本衙门积资待迁,不复轮转。其户、刑、工三部司属,无故不得轻调。若在职勤慎,公论已孚者,与礼、吏、兵三部一体叙迁。 又题准南北督抚,果于地方相宜,就彼加职,从佥都可递加至尚书宫保。布、按二司参议久者,即升参政。佥事久者,即升副使。一如先年之例。 又议准两京府尹,久任责成,候积有年劳,径升户部侍郎职衔,仍管府事。
隆庆四年定,郎中都给事中升转法。
按《明会典》:隆庆四年,议准除吏部员外郎、左右给事中以下,及年未甚深御史,应外补者,随时擢用外,其郎中、都给事中、年深御史,察其才力政绩,酌升内外职任,不许仍前但挨资次,定为岁例升转。其南京科道及两京各部司属,资俸相应,政绩卓异者,一体升转京堂。
隆庆五年,定太仆、苑马卿运使等推补升转法。按《明会典》:隆庆五年,题准行太仆、苑马卿运使员缺,必以廉谨有才望者推补。其阶格,卿视布政司参政,使视按察司副使,得一体升转。如更优异,超等擢用。
议准兵马副指挥、吏目,以在外府卫首领州县佐
贰首领中,有才守者升补。
隆庆六年,定御史给事中升转之制。
按《明会典》:隆庆六年,议准都左右给事中,得迁太常、太仆少卿、尚宝卿等官,年深大差,御史得升太仆少卿、大理寺丞、光禄寺少卿等官,南京给事中、御史,若资俸相等,亦得视在京升转。
神宗万历元年,令考满官应升,不得自拟职任。其两殿中书官,升五品而止。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令以后各官考满,例该升级者,止许开具应升缘由,以俟朝廷裁予,毋得辄自定拟职任。 题准两殿中书官,升至五品而止。再有年劳,止许加升服俸。
万历二年,更定内外官升转法。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令吏部将科道官,量其才力资俸,内外一体升转,不必拘一年两次,及多寡之数。令今后官生,有行能卓异者,与科贡二途,俱照例一体擢用。 题准王府奏荐堪升长史者,不问曾否加升服俸,与出身资格,俱止案候,必候抚按荐到,方许升授。 题准今后守令,大约以两考为期,知府历俸六年上下,乃得升迁。政成之日,果历三考,得升布政、按察使。不及九年者,升参政副使。
万历三年,定漕运把总等官,保荐推升之制。
按《明会典》:凡漕运把总等官,万历三年,题准把总官运粮三年以上,果廉能干济,依期完粮,许各该衙门㨿实保荐,准令于实职上升一级。其运官依期过淮过洪,完纳巡仓,御史据实奖荐,即行赏赉,仍拟升署职一级。过洪后期,完纳依期者,通候三年,准升署职一级。凡经荐举运官,兵部即行纪录,候升迁日,破格优叙。若先犯降级,不系侵欺挂欠,许将所升职级,准复原降之数。若见有漂流,未掣通关者,不得滥举。万历四年,令抚按官查王府官贤否,送部递升。按《明会典》:万历四年,题准行各抚按官,将王府长史等官,查访贤否,并各员缺,送部,查年劳递升。
万历五年,令三边宣大总督,廷推,不会五府。
按《明会典》:凡总督陕西三边,宣大都御史缺,会五府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廷推。蓟辽、两广总督缺,亦令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廷推。不会五府。万历五年,题准三边宣大总督,亦照蓟辽例,不会五府。
万历六年,令鸿胪寺少卿年久,推补寺卿。
按《明会典》:万历六年,令鸿胪寺卿缺,仍于本寺少卿,年久练熟者推补,不必另选。
万历九年,令二司及知府有才望者,推补寺卿。按《明会典》:万历九年,议准陕西各寺卿、少卿有缺,查访二司并知府等官,素有才望者,推补。
万历十一年,定两京部寺及布、按二司推升法。按《明会典》:万历十一年,题准两京部寺注选题差司属官员,不拘一年三年,但限满事完,即查其在差有无功过,应否照旧供职,分别具奏,不必待回部回寺。命下之日,随咨本部,以便推升。其在差未满者,员外郎亦得推郎中,主事亦得推员外郎,寺副亦得推寺正,不妨以升职管差,俱候差满通考。 议准布、按二司官推升,止各用本司职衔,不必互相兼摄。其边方兵备,若非一时无人可代,亦不必加衔占缺。
万历十二年,令提学官升迁,委各道署管。
按《明会典》:万历十二年,题准各直省提学官,升迁得选,委各道署管,不必候代署委官。遇起贡期近,及科举年分得考校遴选,但不得帮补入学。万历十三年,令巡抚官年久,方许推升。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令各处巡抚官,历任年久,方许推升,不得骤迁数易,以滋烦扰。 又令通政司官,一体量才升擢,毋得偏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