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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八十七卷目录
考课部汇考七
明二〈武宗正德七则 世宗嘉靖二十五则 穆宗隆庆六则 神宗万历十则〉
明二〈武宗正德七则 世宗嘉靖二十五则 穆宗隆庆六则 神宗万历十则〉
铨衡典第八十七卷
考课部汇考七
明二
武宗正德四年,定直隶、浙江等布政司给由期限。按《明会典》:凡给由限期。弘治间,定南直隶、并浙江等布政司,俱一年零二个月,北直隶八个月。正德四年,奏准以给批日,为始。系任满者,违限一年之上送问。二年之上,发回原籍致仕。系三年六年给由者,四个月之上送问,一年之上发回原籍致仕。
正德六年,令应天、顺天及上林苑监等官,俱从京官例考察。其湖广荆襄等卫所,一体考选。
按《明会典》:正德六年奏准,应天府治中以下,顺天府经历以下,宛平、大兴、上元、江宁四县,俱从京官例考察。 凡上林苑监官,奏准从京官例考察。 又按《会典》:凡湖广、荆襄、郧阳、河南、南阳、陕西、汉中、西安各该守禦等卫所,并都司隶巡抚郧阳、都御史所辖者,正德六年议准,一体会同考选。
正德七年,更定军政考选法。
按《明会典》:凡军政考选。正德七年,令南京兵部会同总督粮储都御史、巡屯御史,严察南京锦衣等四十二卫管屯官,如有侵费屯粮作弊害军者,即行黜退。巡屯御史差满,备注贤否。揭帖送南京兵部收候。会选之期,考察去留。
正德八年,定都司卫所官。令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公同考选。
按《明会典》:凡在外都司卫所缺军政官。正德八年,令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等官,公同考选。每都司及卫,俱掌印官一员,佐贰官二员。每千户所俱掌印官一员,非遇紧急军情不许辄调。
正德十年,察朝觐官廉能者,赏衣钞,赐宴。始考选锦衣卫官。
按《明会典》:正德十年,令朝觐官员,廉能著称治行超卓者,赏衣一袭,钞百锭,仍赐宴于礼部。 又按《会典》:锦衣卫官考选,自正德十年始。
正德十四年,令考察存留官,有政绩显著者,奖励擢用。山厂管柴官,从管厂侍郎考覈。
按《明会典》:正德十四年,令考察存留官员,内有才行兼优政绩显著,及守己廉洁人无间言者,行各抚按官买办䌽币羊酒赍奖。仍不次擢用。 凡易州等处山厂管柴官员,奏准凡遇三年六年考满,不必经合干上司。止留管厂侍郎考覈起送。
正德十六年,定詹事等官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正德十六年,题准詹事坊局五品以下官,照例考察学士,照例免考,仍会同考察。 又按《会典》:正德十六年,题准武学教官,年终兵部出给贤否考语,咨送吏部备照以凭黜陟。
世宗嘉靖元年,令抚按官,旌奖各属王府长史等官。从新例,考察五城兵马司兵部考覈咨送吏部。
按《明会典》:嘉靖元年,敕抚按官各属,但有诚心爱民者,虽杂流出身一体旌奖。 凡王府官,旧不考察。题准除典仪、典膳、奉祠、教授等官,照旧不考外。其长史、审理、纪善若有拨置妄为,及不能钤束府中官属旗校人等者,许各该抚按官于考察京官之年,开具实迹奏请定夺。 又按《会典》:嘉靖元年,题准五城兵马三年六年考满到部,连送该司转行职方司,并该城掌印官查勘本官分管地方,有无捕获强窃盗,次数若干,及一应职务修废。兵部参酌考覈,咨送吏部。嘉靖三年,定管粮通判及城堡仓场柴炭铁冶等官,考满改用之制。
按《明会典》:嘉靖三年,奏准管理边粮通判考满,抚按定拟,每员应该收粮石数守支尽绝,给由到部考覈。称职,照各边收粮判官经历事例,改选腹里以均苦乐。若别无罪过,而经手钱粮石数有未完足者,候六年考满,量为更调。 又奏准,宣府东路、怀来等城堡仓场官,听各该抚按官会议每官一员,定与应该收放料草数目,守支尽绝,方许给由吏部覈实。如果称职,照各边收粮判官经历事例改选。 又奏准,山厂管柴官,果有勉尽职务操持无玷,三年内领运柴炭完足者,准照各边管粮事例改选。 凡铁冶局官,考满行工部,查经收炭料等项。回文到日发落。 凡柴炭司、大使、副使考满,工部咨到查无过,对品用。嘉靖四年,定教官考满选用之制。按《明会典》:嘉靖四年,题奏府州县学教官,考不通经有举人者,仍照原职选用。 凡行都司儒学及外卫儒学教官考满,题准除考。通经有举人,及数照例升用外,无举人,考通经,查无过者,俱本等选用。
嘉靖六年,定京官考察例。其朝觐考退,官被诬者,许吏部查访具奏。
按《明会典》:嘉靖六年,题准各衙门堂上五品以下官,照成化以来节年旧例考察。詹事府坊局等官,照正德十六年例考察。学士免考,令自陈。 又奏准两京科道官,有相应黜调,考察遗漏者,互相纠举。 令朝觐考退官员,果有执法被诬夺职,许大臣、言官即时论辨,吏部查访可否,具奏定夺。
嘉靖八年,令贤能官员,吏部分别奏闻。腾骧等四卫官,照各卫考选。
按《明会典》:嘉靖八年,令吏部将贤能官员,分别等第奏闻。优等官员,查照旧例,奏请宴赏给与诰敕。 又按《会典》:凡腾骧等四卫官,嘉靖八年议准遇考选之年照各卫考选。如有堪任将领等官,一体推用。嘉靖九年,定军政考选之制。
按《明会典》:洪武、永乐年间,额设管军百户,父祖相承。未经改调,旧例不考选者,一体考选,自嘉靖九年始。
凡考选禁例,嘉靖九年题准考选之后,或以己名,
或主使人罗织生事,投词告害者,在京听兵部,在外听抚按官,参究照例调发边卫。
嘉靖十一年,令考察被黜官员追坐举主。
按《明会典》:嘉靖十一年,题准朝觐年分考察既毕。备查被黜方面有司官员,追究所举巡按御史,四人以上革职閒住,二人以上降一级调外任,一人罚俸半年。
嘉靖十三年,令抚按官开报考语,不得雷同含糊。按《明会典》:凡每年开报考语。嘉靖十三年,奏准每遇年终,各府州县将佐贰首领属官,并卫所首领官,守巡道将本道属官,布按二司掌印官,将各佐贰首领并府堂上官,州县正官,填注贤否考语。揭帖印封,送本布政司,类齐严限送部查考。若二司官进表,各该守巡司府,照前查造揭帖印封送进表官亲递。进表官不必将通省官,概报考语。巡按任满,巡抚年终将所属大小官填注考语,揭帖送部。其考语,俱要自行体访。如有雷同、含糊、作恶、遍私,本部参奏治罪。嘉靖十四年,定朝觐考察,以督抚考语科道论劾为据。
按《名山藏·典谟记》:嘉靖十四年,上谕吏部、都察院曰:朝觐考察,国家大典。被黜者,不得奏辨,又不叙终身。近者部院徒事询访,人得行私相报复。今考察迩其一,以抚按考语,科道论劾为据。抚按等官,有谬贤否者,则卿参奏之。
嘉靖十六年,定来朝官及吏兵二部,考察之制。按《明会典》:凡朝觐进表官,考满。嘉靖十六年,奏准来朝官员,回任将及考满者,照宣德间例。 凡朝觐官考察。嘉靖十六年,以考察全据考语,未免失实。令吏部、都察院,先事秉公查访,旌别黜陟。 又按《会典》:凡在外都司卫,所缺军政官。嘉靖十六年,令都察院转行各处巡按御史,置立格眼文簿用印钤记,发各都司掌印官收掌。遇大小军职,问拟罪名逐起登记,年终类报。抚按查考,候考选之期。仍送镇巡会考。若立功三次,奏请降一级。未及三次,查果改过有实迹,方许举用。其南北直隶卫,所付该管兵备,收掌两京法司。每年终,问过军职,开送兵部,各查照纪录施行。嘉靖十七年,令抚按举劾不得异同,停科道互纠。仍听部考察。
按《明会典》:嘉靖十七年,诏抚按官,有滥举市恩及贤否倒置举劾异同者,该科不行纠察,一体究治。 奏准考察存留官员。顺赍考满文册者,免其考覈,引奏复职。 令停科道互纠,仍听部从公考察。
嘉靖二十年,定承天、显陵二卫军政,即行巡抚都御史考选。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年,题准将承天、显陵二卫军政,即行巡抚都御史考选。其兴都留守司,一应事务俱听本官节制,抚治都御史不必干与。
嘉靖二十一年,令抚按官荐劾及开报考语,务从其实。又定考满官起文例。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题准抚按官,不许将升迁任浅及去任久者,一概荐举仍通行。直隶各府浙江等按察司,每年终将抚按及别差御史,奖劝过官员批词造册送部查,所荐劾并开报考语,或一人自相牴牾,或彼此荐劾不同考语贤否,各异提调勘实。罪其诬者。 又题准,考满官员,起文之日。类多隐匿过名冒报功迹,希图升用。两考吏役,初参升参转参顶补。丁忧接丧缘事复役,问革等项尤多。隐诈行各该巡按御史遵照旧例。将纪录过名教官,功迹民情吏役三册,督行。按属掌印官,备查明白类造。年终差人赍缴到部。 又奏准三年六年考满,不依期限到任者,照朝觐例。过限一年之上,问罪申报。二月之上,送部别用。三月之上,罢职不叙。监司容隐不举,同罪。
嘉靖二十二年,定太医院、钦天监等官,考满升降例。又令百官朝觐考察,抚按官不得任情淆乱。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二年,题准太医院属官,三六九年考满,先送礼部填注考语,转咨吏部。违越者,礼部参究。钦天监、鸿胪寺、通事官,俱照此行。后又题准吏目,九年考满,应升御医者,行礼部查回应否升补。方与题请。其原系署职者,九年考满,止题实授。 定朝觐官,告乞赍缴考满文册者,查其考满月日。如在七月以内,方准。其月日尚远,及九年考满者,俱不准。题准朝觐考察,预行各该,抚按官,将三年内所属大小官员,不分升调,考满。丁忧起送,缘事在逃等项,凡系廉勤公谨,及贪酷罢软不谨,老疾才力不及者,各手注考语,密封送部,以凭考察。务要贤否,明白去留。可据。如毁誉任情,是非淆乱,及枝词蔓语,自相矛盾者,听本部都察院指实,参奏。
嘉靖二十四年,令在京除钦天监官外一概,考选军政擢廉能者,管屯。
按《明会典》:凡京官考察。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门所属官员,六年之内未经考察者,不拘升迁。见任行各堂上官,开注事迹揭帖亲携赴部,以凭参酌去留。如有隐漏,听科道连名纠劾。 凡钦天监文华、武英二殿各办事中书等官,御用监等监各项匠作官,旧例俱先期乞恩,免考奏准,钦天监官免考。 又奏准太医院官,照例考察。 又按《会典》:凡管屯官。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遇考选,军政内,有武艺不精,而廉干可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为期,方得迁转。每年终,将该屯粮斛已未完数目,开造文册,一样三本,一申督理屯政衙门。一送该卫户房收贮。一自执备照。如遇年月该迁,预申督理衙门,就令将任内卷册,交付后来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许离任。若有朦胧,私相交代者,查出,各问以沈匿枉法罪名。其各该上司官不系前,拟擅自改调差委者,许屯田御史参劾。
嘉靖二十五年,令司府方面给由官员,许抚按奏留。复职其朝觐官,升调及逃回者,查勘。
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五年,奏准今后在外司府方面以上,给由官员,除边方军马重大灾伤紧急者,许抚按合词奏留。就彼复职,其馀专职常员,地方细故不许一概任情轻渎,即有事出,一时委难,离任者,止令暂留管事。事宁之日,仍要给由赴部。 凡朝觐考察,令部院严加查访,如有贪酷实迹者,不拘曾经抚按旌举,俱要开奏罢黜。 凡应朝大小官员,升调外任,奏准不问已未领凭,俱要到部听候考察。事毕,改给凭限赴任违者,参奏罢职。 凡应朝不到官员,系堪存留人数患病者,查实。准令复任丁忧者,查明。准令守制其不系患病丁忧者,以逃论。嘉靖二十五年,题准方面等官,应朝逃回者,行各抚按备查,因何事故。如有赃私实迹,严行本处官,司提问追赃,照依律例,从重问拟。
嘉靖二十七年,令在京给由官员堂上官,考覈。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七年,奏准在京各衙门给由官员堂上官,务要严加考覈。从公填注贤否的实。考语封送本部,以凭覆考。案候考察。年分查照黜陟,毋得市恩避怨。含糊浮泛以致是非颠倒,人心不服。仍行南京吏部,转行各衙门一体遵行。
嘉靖二十九年,定五府及锦衣卫官,考察之制。按《明会典》:凡五府大臣,并管理府军前卫侯伯,与锦衣卫堂上掌印佥书官。嘉靖二十九年,题准每遇考选军政之年,俱听自陈去留,取自上裁。其有不协公论者,许言官纠拾。 凡两京五府所属,并上直卫所官。嘉靖二十九年题准,悉从巡视京营科道,及兵部验军委官,一体采访。填注考语,送部考选。 凡锦衣卫官,嘉靖二十九年,题准锦衣卫除皇亲带俸,原不管事达官,营操不系管理军政等官,难以考选外。其馀若指挥在所管事,并千户以下等官,不拘见任閒住,俱听本卫堂上掌印正官,从公开注贤否。履历先期送部,临期会同议拟与腾骧四卫,一并严加考选。果有廉能,可用仍旧管事。如行止不堪一体,带俸革任。又题准南北镇抚司,与象房管事,指挥兵部,临期会同锦衣卫堂上掌印正官,逐一考选论奏去留。取自上裁。
嘉靖三十年,令京官考察。以二月举行应天府,及上元江宁二县,南京部院考察。句容等县赴京考察。按《明会典》:凡京官考察。嘉靖三十年,题准例该考察年,著以二月内举行。将堂上五品,及所属五品以下见任住俸。公差丁忧,养病侍亲给假,及行查未报,并六年内升任,未经考察等项官员,备开脚色,务在三月以内,先送本部查收。约会考察。 题准南京吏部都察院,遇京官六年考察之期,将应天府,并上元江宁二县,随同南京官员,考察。其所属在外,句容等县,每于三年朝觐之期,本府堂上官,带领赴京听候部院考察。如通州良乡等州县例。
嘉靖三十三年,定各卫所官,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凡两京五府所属,并上直卫所官。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前项各官。凡遇考选,不得轻相更调。每季造报文册,将营操各衙门、杂职、武学、肄业等项,尽数开造于现任。之后如遇下次考选,先尽本卫杂差营操各项官,并原调卫所不拘几辈,尽数掣回选,补其官。少事简卫,分千百户印信,各令带管指挥以上掌印,佥书方许于官。多卫分量,调一二员管事子孙,仍于原卫袭替。 南京各卫所军政。嘉靖三十三年,议准凡遇考察,除该卫见任官员,堪留者,照旧其馀员缺,先尽一卫杂差营操各项官,并原调别卫所,不拘袭过几辈尽数掣回选补。如果缺少方许官。多卫分量调一二员管事,仍于原卫袭替。
嘉靖三十八年,定考选军政额数管屯官,候推选日,会官考选。
按《明会典》:凡考选军政额数。嘉靖三十八年,申明成化年间旧例,每卫不拘指挥使,同知佥事,共三员掌印。一员佐贰,二员卫镇抚,一员如无镇抚。选相应千户署,管每所正副千户一员,所镇抚一员,百户十员。专管军政锦衣卫各所千百户。不时上直,不限员数,腾骧等四卫。养马设军政指挥,共五员。掌印一员,佥书四员。府军前卫所属,二十五所。每五所指挥二员,卫镇抚二员,通州卫路冲又兼上直,亦设军政指挥,共五员。掌印一员,佐贰四员,卫镇抚二员。每所千户三员,所镇抚并百户。随其有印者,照数定选,俱不许增损。 凡管屯官。嘉靖三十八年,题准屯田官,各该衙门,不得坐名,差遣。如遇迁转,缘事等项,就于见任军政官内选精壮勤干官员,暂管。候推选之日,照例会官考选。屯田官,不许营求别差。希图推调,亦不许。将见任耕种,屯军擅自差派,领运驾船帮贴城操等项,以妨屯务违者,听巡按御史,参究。
嘉靖四十年,定京官考满、推选、改授等例。
按《明会典》:凡京官三年六年考满,俱不停俸。在任给由。命下之日为始,连闰。但足三十六个月,或三十七个月,俱准。一考多历少历,俱参问。满后三月,无故不给由者,参问。公差准理。 凡京官推选,改授品级相等,而支原官俸给者,考满。俱准通,理议准翰林院,讲读学士,春坊谕德。品级相同,得准通,辏俸历考满。凡考满京官,候审引问,如升两京别官。品级不同,及升迁外任者,俱不与引奏。止类付三司,知会如原系署员外郎,主事升署郎中事。主事者,仍照旧引奏。如先系署职,得升实授者,不准。 凡在京给由官员,不拘升俸。住俸、罚俸,俱以见任职事,所历月日准作实历。
嘉靖四十二年,令州县正官,听抚按考覈。佐贰等官,赴各上司,从公考注。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在外三六年考满官员,除方面府,佐照旧赴京有事,地方照旧保留外,其府州县正官给由,免其赴京。听抚按考覈。具奏牌册,差人赍缴州县佐贰司,府卫首领,及教官杂职等官,三六年考满。俱赴各该上,司从公考注。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转详抚按,年终类题册,报部院覆考。嘉靖四十三年,令养病升迁去任等官,听吏部一体查究。
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三年,议准养病丁忧,升迁去任官员,抚按若有举无劾,听吏部一体查究。
嘉靖四十五年,定公差官员,及边方兵备等官,考满之制。
按《明会典》:凡公差官员,考满。如管理各边粮草,屯种并河道砖厂,及漕运理刑,南直隶提学御史等官,不得赴京,具呈该衙门,将行过事迹,并考语咨部应行。河南道者,候牒回覆考。具题就彼复职管事,其巡按审录,并各钞关洪闸等差,俱候事。完赴部补考。嘉靖四十五年,议准南直隶印,马屯田御史。云南贵州广东广西福建四川巡按御史,不拘三六年。若满期已过差事,未完,不得赴京。及南北各差未完,而满考。及期,遇有升迁事。故者俱许具由呈部。在京者,听都察院考覈。在南京者,听南京部院考覈。移咨吏部覆考。具题应得恩典,一体请给。其馀各差御史,仍照旧例。事完回京补考。 凡边方兵备副使佥事,考满。题准吏部转行兵部,查其操练,修筑屯种,果有成效堤备调遣,果无疏失者,升二级。照旧供职。平常者,照常迁叙。 奏准进表官,考满。日期不远者,照朝觐例。告明赍缴。〈朝觐例见宣德五年〉 题准今后南京各堂上官,虽遇考满之期,必须本衙门现有堂官,在任方许。给文赴京如无堂官,各先具由移咨本部,知会候有官接管。然后起行。
穆宗隆庆元年,定京官引见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议准六部都察院堂上官,通政司大理寺正官,俱随到随引。不拘员数,不候类引,其大理少卿寺丞,左右通政参议,及小九卿堂上官,仍候类引另本具奏。 凡京官,考察。议准先期,三月吏部,并南京吏部咨,劄各衙门堂上掌印官,将所属,但在应考数内者,查取考语,务要或贤或否明注。实迹类送部院,以凭面议酌处。
隆庆二年,令各官考满。分别三等管屯官,该御史呈院咨部,以别贤否。
按《明会典》:隆庆二年,议准三六九年考满。官到部,仍照旧例,分别三等,不得概考。称职其平常与不称职各官,或量行别处,或请旨罢斥。 又按《会典》:凡管屯官。隆庆二年,题准两京,并各省卫所管屯官,不拘指挥千户,察其才力大小,屯粮多寡,分委隔别,分卫催徵,依期完解。每年考选,分差之后,各该御史,仍将委定卫所,并选过官员,职名呈院咨部,以别贤否。隆庆三年,更定京官及王府官,考察之制。
按《明会典》:隆庆三年,题准文华、武英二殿,各办事官,通行考察。惟钦天监、御用监等官,照旧免考。 凡王府官题准,除良医典乐引礼舍人原无升补者,照旧不考外。其护卫首领,典簿、典膳、奉祠、典宝、典仪工正教授,及郡王教授,典膳等官,务与长史审理纪善一体查覈。有老疾,不谨及占缺年深者,各该抚按官,开奏。
隆庆四年,令考察閒住官,不许朦胧在任。其两京五城兵马司官,御史造考语,送部院查考。
按《明会典》:隆庆四年,题准已经考察閒住,复朦胧在任日久。行巡按御史,擒拿问罪。其冒支俸粮,追出还官。 又题准,今后两京五城兵马司官,岁终举劾。不必行只。令各城御史,差满备造,考语送部院,以凭查考。
隆庆五年,定督抚等官,理算实历等例。
按《明会典》:隆庆五年,题准,在内部寺为督抚,在外督抚回部院。某处督抚升调,某处督抚俱候到任。支俸乃作实历,其在途、在家月日不许。一概朦胧扣算。若已升调候,代尚在地方理事者,得准实历离任之后截日住。支待其给由吏部查理明白,方为引奏。 又题准云贵两广福建四川审录郎中等官,许就差考满。具由申部。其馀省分审录官,仍照例,事完回京补考。 又题准公差官员,考满。到部正限内准作实俸。若违限日久,应送问者,照例送问。其未及送问者,正限之外,俱作虚旷。在差升任者,必到任之日,方准实俸。如有假捏月日朦胧考满者,俱听吏部参究,罢职不叙。 又题准以后外官考满。不论前后任年月多寡,俱得通理。仍兼查两处贤否,以行考覈。 奏准吏部考察毕。访廉能贪残之甚者,各数人疏闻。其廉能者,照例宴赏。贪残者,革职为民。仍行各该巡按御史提问具奏。
隆庆六年,定仓官考课,及卫所官考选之制。
按《明会典》:弘治间定凡仓官,有将附馀耗米交盘者,送问,驳回守支。隆庆六年,题准正粮放支尽绝。若交盘附馀耗米,不及五十石者,免究。五十石至百石者,压付。百石以上者,送问。二百石以上者,驳回守支。奏准陕西延宁甘固四镇各城堡仓场官,攒一年已满,许将经手钱粮,呈详抚按委官,查盘明白。交付接管官,攒即与起送,不必守支尽绝。 又按《会典》:军政考选,与文职考察同。内外卫所五年考选。衰老庸劣不堪操备者,即行住俸。勒令应袭儿男承替,自隆庆六年始。
神宗万历元年,令外官考满者,查勘其钱粮方面。已升京堂者,抚按官不得参论。又定军政考选之制。
按《明会典》:万历元年,奏准今后外官考满。到部行户部查勘。钱粮完过八分以上者,方准考满。不及分数者不准。 题准今后考察,凡方面,已升京堂者,止听两京科道官论劾。各抚按官不得一概参论。 又题准京通二仓官,攒守支尽绝,即日起送,如零数坐支不尽千石上下者,盘并别廒。辏放一体起送。 又题准,各边仓场,俱照陕西事例。〈陕西例见隆庆六年〉 又按《会典》:凡考定官员,俱要在任,分理兵政。非有紧急军情,不许擅差。在京者,免其上,直赴操。若系在营随差之数,即令替回。其馀除马政带管外,如屯田领班、操备、巡盐、捕盗管局、运粮备倭等项,一体考选。量才委用。前项杂差官员,在任之日,许令公座佥书,一应文案,不许干预。其他军政以外,跟随镇守。守备内外等官,大小军职,不许营求军政。考选已定者,亦不许营求跟随,有妨军政。万历元年,题准通行各抚按衙门,凡考选军政以印屯,为主。择有心计,堪以干济者,先注。各卫所掌印管屯,有膂力堪以抗禦者,定委各路管军。其次,乃以充各衙门旗牌,差遣不得越次,取用其见在督抚镇巡。各道役使者,止许量留数人。馀皆发回。听委印屯之用,其掌印管屯官,果有尽心干理军政,屯务有裨者,抚按官即与保荐兵部,登记将材。簿内遇有守备、把总、坐营员缺,酌量相兼推用。
万历二年,定来朝官,及提学御史等官,考课之制。按《明会典》:万历二年,令吏部都察院,将来朝官员,有廉能超众者,查实。具奏引至御前,面加奖赏,仍赐宴于礼部。其贪酷异常者,著锦衣卫拿送法司,问罪。不应朝者,著各该巡按御史,提问。 凡两直隶提学御史缺,吏部会同礼部都察院,推补。其各省提学副使佥事,吏部题补令。今后各省提学官缺,吏部会同礼部,务选年力精壮,学行著闻者。久任责成,若未经岁考科举事完,不许辄便升转。其才力不称者,即调处罢黜。
万历四年,令外官考满,投文不得违限。
按《明会典》:万历四年,题准在外有司官,满后不计闰扣。违年半之上,方才投文到部者,不准考满。系三年者,候六年再考。六年者,候九年通考。
万历五年,令大小官员,以职业修废为殿最。又定各边管粮郎中,及朝觐官,考察旌别之制。
按《明会典》:万历五年,令大小官员,升迁及行取选用。只视其职业修否,以为殿最。不得复以资格为限。又令各边管粮郎中,三年满日回部考察。无过,方许复职。 凡朝觐官旌别。万历五年,令廉能卓异者,纪录擢用。贪酷异常者,各巡按御史提问,追赃具奏。万历六年,令腹里仓官,任满照边仓例。
按《明会典》:六年题准腹里仓官,照边仓例。任满起送给由,免其守支。
万历七年,定朝觐官,回任限期。官员考满。以事故回籍者,复除日补给由。各直省总兵官,照例自陈。按《明会典》:凡朝觐官员回任,各查照水程定立限期。如违限一月之上者,问罪。两月之上者,送部别用。三月之上者,罢职不叙。监司容隐不举者,同罪。万历七年,题准违限一月之上,问罪。三月之上送部别用。半年之上,罢职不叙。 题准南京官,三九年考满。官员行至中途,或丁忧患病,回籍。服满病痊起文到部者,候复除之日准补给由。 又题准有司,三六年已满,照例赍缴文册,听抚按保留。其丁忧回籍者,候复除之日,准补给由。 凡外官升任考满。题准方面有司,三年已满给文间。适遇升任,本部查其升迁月日。果在任满之后,不论已未保留。但公文开称考覈。称职者,一体准理。如升迁命下,而历俸未满,即少一日不许概准。 又按《会典》:万历七年,各令直省总兵官,照例自陈。
万历八年,令大臣考满,遵照旧规。其徐淮等处仓官考满,照各边管粮官例。
按《明会典》:万历八年令大臣考满。俱面引单奏。遵照旧规行。 题准徐淮临德天津各管仓官,差内如遇三年考满。照各边管粮官例。将行过事迹,具呈该部,咨送吏部。类考行令,就彼复职。
万历十年,定降俸官开复,及王府官升降之例。按《明会典》:万历十年,议准在外降俸官员,除钱粮不完,积谷不及数,被盗失囚者,待追完捕获。抚按官具奏开复。内有灾疲难完,及擒获别贼,亦听抚按官照例题请。其馀他事,诖误容令,历过三年满日,申请给由。抚按考覈。平常不称即行议处。称职准赎,先与奏复原俸。然后给文。考满其三年满后,降俸者,抚按查。果称职,酌量具奏。若迁官事发著于升,任内扣降者,虽系粮谷不完,被盗失囚等项,既经离任,亦照诖误之例。 又题准在外罚俸官员考满。及期,必扣除月日,另历补足。抚按官,方与起送,或保留。其罚俸月日,以题奉钦依之日为始。不得以文书未到为辞。失囚、失盗、粮谷不及分数者,未奉处分。不得遽行起文。令各处卫所巡检司官,系关两处,隔越者,该管上司注考。 凡王府官议准抚按官,于长史以下贤否。严访实迹。巡抚于年终,巡按于复命。各造册送部。不检者,参处。有爱惜名节者,于王府员缺,递升。左长史保升服俸。
万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官员,不许混举。其南京公差官,从南京考覈。外官考满,限十月到部。
按《明会典》:万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正数官员,不许一概混举。 题准南京官公差,到京复命,已准复职,计其回任。半年之内,遇应考满者,比照朝觐事例,免其赴京。从南京吏部都察院考覈。咨部题覆。 又题准外官满后,务于半年之内给文。除各该水程外,定限十月到部。若水程之外,满后不计闰。无故延至一年者,送问。在外者,提问。干碍参提者,参问。若违至年半者,虽有事故,一并查参处治。如有规避情由,及无故迟违年半者,俱从重参奏议处。
万历十三年,令京堂官改调者,理后任月日。京外官不得请闰考。其弃职回籍者,酌量定罪。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题准两京堂上官,考察论劾。改调者,以后任之日为始。另历给由,不许通理。若自行陈请得旨,改调者,仍许通理。 又题准京外官,三六年正考之后,不得妄请闰考。 又题准凡官员,弃职回籍,若情有可原,事无规避,曾经申请奏报。稽迟不得已,而始去者,抚按官遇大计之时,止坐以擅离之罪。另本论斥,另文革职。不必类入考察。数内概坐,以逃其新选,新升辄。弃官不任者,查无观望规避,重情,止照过违凭限事例,革职閒住,亦不得概以逃论。
又题准仓场官,收到粮草,任内随时支放。周岁任
满,交与新官接管。本官刻期起送,若粮草数多,如京通临德等仓,以数千万计盘。量不便者,方令留任,守支。支剩粮千石,草万束亦照京仓事例,交盘起送。若遇有查盘阅视,及有监督部臣处所,亦照临德二仓事例,随交代盘量之后,起送给由。毋令过于三年,亦不必以千石,万束为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