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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七十六卷目录
禄制部汇考六
明一〈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二则 成祖永乐七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七则〉
明一〈总一则 太祖洪武十二则 成祖永乐七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七则〉
铨衡典第七十六卷
禄制部汇考六
明一
明定内外文武官禄制。按《明会典》:凡官员俸给: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三:曰月米,每月一石。曰折绢,米岁两月。曰折银米,岁十月。后定绢一匹,折银七钱。折色二:曰本色钞,曰绢布折钞。后又分上、下半年例。上半年支本色钞锭,下半年以胡椒、苏木。折钞关支后,又以绵布折支,每俸一石,该钞二十贯,每钞二百贯,折布一匹。又定布一匹,折银三钱,其本色钞锭,不敷将赃罚、广盈等库物折支。正一品岁该俸一千四十四石,内本色俸三百三十一石二斗,折色俸七百一十二石八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二百六十六石,折绢俸五十三石二斗,共该银二百四两八钱二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三百五十六石四斗,该银一十两六钱九分二釐,折钞俸三百五十六石四斗,该本色钞七千一百二十八贯。
从一品,岁该俸八百八十八石,内本色俸二百八十四石四斗,折色俸六百三石六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二百二十七石,折绢俸四十五石四斗,共该银一百七十四两七钱九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三百一石八斗,该银九两五分四釐。折钞俸三百一石八斗,该本色钞六千三十六贯。
正二品,岁该俸七百三十二石。内本色俸二百三十七石六斗,折色俸四百九十四石四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一百八十八石,折绢俸三十七石六斗,共该银一百四十四两七钱六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二百四十七石二斗,该银七两四钱一分六釐。折钞俸二百四十七石二斗,该本色钞四千九百四十四贯。
从二品,岁该俸五百七十六石,内本色俸一百九十石八斗,折色俸三百八十五石二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一百四十九石,折绢俸二十九石八斗,共该银一百一十四两七钱三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百九十二石六斗,该银五两七钱七分八釐。折钞俸一百九十二石六斗,该本色钞三千八百五十二贯。
正三品,岁该俸四百二十石,内本色俸一百四十四石,折色俸二百七十六石,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一百一十石,折绢俸二十二石,共该银八十四两七钱。折色俸内,折布俸一百三十八石,该银四两一钱四分。折钞俸一百三十八石,该本色钞二千七百六十贯。
从三品,岁该俸三百一十二石。内本色俸一百一十一石六斗,折色俸二百石四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八十三石,折绢俸一十六石六斗,共该银六十三两九钱一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百石二斗,该银三两六釐。折钞俸一百石二斗,该本色钞二千零四贯。
正四品,岁该俸二百八十八石。内本色俸一百四石四斗,折色俸一百八十三石六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七十七石,折绢俸一十五石四斗,共该银五十九两二钱九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九十一石八斗,该银二两七钱五分四釐。折钞俸九十一石八斗,该本色钞一千八百三十六贯。
从四品,岁该俸二百五十二石。内本色俸九十三石六斗,折色俸一百五十八石四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六十八石,折绢俸一十三石六斗,共该银五十二两三钱六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七十九石二斗,该银二两三钱七分六釐。折钞俸七十九石二斗,该本色钞一千五百八十四贯。
正五品,岁该俸一百九十二石。内本色俸七十五石六斗,折色俸一百一十六石四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五十三石,折绢俸一十石六斗,共该银四十两八钱一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五十八石二斗,该银一两七钱四分六釐。折钞俸五十八石二斗,该本色钞一千一百六十四贯。
从五品,岁该俸一百六十八石。内本色俸六十八石四斗,折色俸九十九石六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四十七石,折绢俸九石四斗,共该银三十六两一钱九分。折色俸内,折布俸四十九石八斗,该银一两四钱九分四釐。折钞俸四十九石八斗,该本色钞九百九十六贯。
正六品,岁该俸一百二十石。内本色俸六十六石,折色俸五十四石。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四十五石,折绢俸九石,共该银三十四两六钱五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二十七石,该银八钱一分。折钞俸二十七石,该本色钞五百四十贯。
从六品,岁该俸九十六石。内本色俸五十六石四斗,折色俸三十九石六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三十七石,折绢俸七石四斗,共该银二十八两四钱九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十九石八斗,该银五钱九分四釐。折钞俸一十九石八斗,该本色钞三百九十六贯。
正七品,岁该俸九十石,内本色俸五十四石,折色俸三十六石。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三十五石,折绢俸七石,共该银二十六两九钱五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十八石,该银五钱四分。折钞俸一十八石,该本色钞三百六十贯。
从七品,岁该俸八十四石。内本色俸五十一石六斗,折色俸三十二石四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三十三石,折绢俸六石六斗,共该银二十五两四钱一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十六石二斗,该银四钱八分六釐。折钞俸二十六石二斗,该本色钞三百二十四贯。
正八品,岁该俸七十八石。内本色俸四十九石二斗,折色俸二十八石八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三十一石,折绢俸六石二斗,共该银二十三两八钱七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十四石四斗,该银四钱三分二釐。折钞俸一十四石四斗,该本色钞二百八十八贯。
从八品,岁该俸七十二石。内本色俸四十六石八斗,折色俸二十五石二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二十九石,折绢俸五石八斗,共该银二十二两三钱三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十二石六斗,该银三钱七分八釐。折钞俸一十二石六斗,该本色钞二百五十二贯。
正九品,岁该俸六十六石。内本色俸四十四石四斗,折色俸二十一石六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二十七石,折绢俸五石四斗,共该银二十两七钱九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一十石八斗,该银三钱二分四釐。折钞俸一十石八斗,该本色钞二百一十六贯。
从九品,岁该俸六十石。内本色俸四十二石,折色俸一十八石。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二十五石,折绢俸五石,共该银一十九两二钱五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九石,该银二钱七分。折钞俸九石,该本色钞一百八十贯。
武职府卫官俸给,视文职,惟本色米折银,例每石二钱五分。其月米折绢布钞,俱与文职同。优给优养官,视见任,惟月米亦如例折给,不支本色。武品止从六外有试,百户月俸五石,署试百户月三石,米钞兼支。若三大营副、参、游佐官,每员月支米五石。巡捕营提督并参将亦如之。京营选锋把总官,月支米三石。巡捕中军把总官,月支口粮九斗。旗牌官半之。以上因事别给者,不在常禄之限。
凡武职勋禄,具在职掌。一品至六品,所授上柱国至武骑尉曰勋,岁支俸米曰禄,遇有除授官员,须要明白照品定拟。〈大明令,洪武礼制正一品勋,有上柱国,后更定〉正一品勋左柱国、右柱国,月支禄米八十七石,岁该一千四十四石。
从一品勋柱国,月支禄米七十四石,岁该八百八十八石。
正二品勋上护军,月支禄米六十一石,岁该七百三十二石。
从二品勋护军,月支禄米四十八石,岁该五百七十六石。
正三品勋上轻车都尉,月支禄米三十五石,岁该四百二十石。
从三品勋轻车都尉,月支禄米二十六石,岁该三百一十二石。
正四品勋上骑都尉,月支禄米二十四石,岁该二百八十八石。
从四品勋骑都尉,月支禄米二十一石,岁该二百五十二石。
正五品勋骁骑尉,月支禄米一十六石,岁该一百九十二石。
从五品勋飞骑尉,月支禄米一十四石,岁该一百六十八石。
正六品勋云骑尉,月支禄米一十石,岁该一百二十石。
从六品勋武骑尉,月支禄米八石,岁该九十六石。武官原无七八品,土官有从七品,亦不支俸。
凡有军功升俸,后又有功升级者,若与所升俸级相同,即将原升俸住支,止支本等职俸。
太祖洪武 年,令官吏俸粮,按月关支,教官照品给俸。
按《明会典》:凡收支俸粮,洪武初,令官吏俸给旗军月粮,按月关支,每月不过初五。 凡教官俸廪,洪武初,令教授俸照品级,学正而下,照杂职例支给。
洪武六年,定给王府俸禄例。
按《明会典》:洪武六年,定凡亲王,每岁合得粮储,皆在十月,终一次尽数支拨。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禄,及军士粮储,皆系按月支给,每月不过初五。 又令亲王钱粮,就于王所封国内府,分照依所定则例期限,放支,毋得移文当该衙门,亦不得频奏。若朝廷别有赏赐,不在已定则例之限。
洪武七年,给诸司典吏俸。
按《明会典》:凡吏员知印承差人等月粮,洪武七年,给下诸司典吏俸。
洪武十年,赐百官公田。
按《续文献通考》:国初,增尚书行省参政公田禄,各百石。至洪武十年,赐百官公田租,充禄俸。以后公田俱入官,百官止给俸禄,并未颁有职田。惟功臣之家,得拨赐公田。然数外不许受人投献田土,及隐匿税粮。违者律有明禁。
洪武十三年,令给师生吏员及内外官米钞。
按《明会典》:洪武十三年,令师生廪膳米,每人日一升。
奏定吏员月俸,一品、二品衙门提控都吏,月支米
二石五斗。掾吏、令史,二石二斗。知印、承差、典吏,一石二斗。三品、四品衙门令史、书吏、司吏,月支米二石。承差、典吏,一石。五品衙门司吏,月支米一石二斗。典吏,八斗。六品至杂职司吏,月支米一石。光禄寺等典吏,六斗。 又奏定在京三品以下衙门典吏,月俸一石。六品以下衙门典吏,六斗。 令在外各衙门吏典,俸一石,折钞二贯五百文。
洪武十五年,定廪馔月米。
按《明会典》:凡生员俸廪,洪武十五年,定廪馔月米一石。
洪武二十三年,定六部都察院历事官,及东宫官俸。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所属历事官,三年无私过者,给全俸。一年者,给半俸。
按《昭代典则》:洪武二十三年,定东宫司经局官制,先设东宫司经局,至是命定官制。礼部考唐制,言太子司经局、洗马,从五品,校书正九品,正字从九品,其馀职官禄,各有差。本朝禄增于唐,宜从裁减。诏自洗马而下,官秩依唐制。其俸禄则从本朝。
洪武二十五年,令给公侯伯驸马仪宾禄米。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五年,令公侯伯皆给禄米,论功定数。旧赐田还官,与驸马仪宾禄米,俱全支本色。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官吏支给例。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令凡在京府部等衙门官吏俸给,每岁于秋粮内起运,拨付各衙门收贮,按月造册支给。其各卫军官俸给,对定人户编给勘合,自行送纳。其首领官吏俸给,该卫造册报部,定仓放支,年终通为稽考。 令在外各布政司府州县官吏俸给,每米一石折钞二贯五百文,于官钱钞内支给。其支过数目,岁报户部查考。 凡各官俸给,四月折绢,八月折布,九月折盐,二八兼支。十一月折麦,三七兼支。 凡监生吏典,有家小者,月支米八斗。无家小者,月支米六斗。若曾经决断者,月支米五斗。 凡官吏吏典,或有事故调用等项,遗下关过俸米五斗以下,免追。
洪武二十八年,更定诸王禄制。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八年,令晋、燕、楚、蜀、湘府给禄米如数,代、肃、庆、辽各府,远在边民,少赋薄,岁且给五百石,齐府一千石。嗣秦王幼,其应用米,有司月进。按《昭代典则》:洪武二十八年闰九月庚寅,上谓户部尚书郁新等曰:朕今子孙众盛,原定亲王,岁用禄米各五万石。今天下官吏军士,亦多俸给弥广,其斟酌古制,量减各王岁给,以资军国之用。至是,户部议更定,亲王岁给禄米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一千石,辅国将军八百石,奉国将军六百石,镇国中尉四百石,辅国中尉三百石,奉国中尉二百石,公主及驸马二千石,郡主及仪宾八百石,县主及仪宾六百石,郡君及仪宾四百石,县君及仪宾三百石,乡君及仪宾二百石。上于是重定祖训录,名为《皇明祖训》,其目仍旧,而更其箴戒章,为祖训首章。上以是编之作,将垂之万世,命大书揭于右顺门内西南廊下,朝夕详览,斟酌损益,久而后定。既而遣使,召诸王至京,谕以减禄米之故。且以《皇明祖训》赐之。
洪武二十九年,令给天文生历事监生月粮。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九年,令天文生月支食米六斗,历事监生月支米一石。
洪武三十一年,准减吏典米。
按《明会典》:三十一年,奏准在京吏典,有家小,原支一石以上者,每石减支二斗。无家小,减支五斗。提控都吏胥掾令史等项,不分有无家小,原支米二石者,减五斗。原支米二石五斗者,减八斗。各处布政司并直隶所属府州县,及各都司卫所吏,全支钞。
成祖永乐元年,定内外官支米钞例。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在京文武官,一品、二品,四分支米,六分支钞。三品、四品,米钞中半兼支。五品、六品,六分米,四分钞。七品、八品,八分米,二分钞。每新钞二锭,折米一石。该衙门按月,自赴该库关支。 令各都司并河南、浙江、江西、山东、山西五布政司、按察司及王府官俸,旧全支米者,米钞中半兼支。湖广、福建、广东、广西、陕西、北平、四川、云南八布政司、按察司官俸米钞兼支,及所属府州县等官,俸全支钞者,俱仍旧。
令各衙门官吏监生人等,遇有事故,凡关过俸粮
五斗以下,俱免还官。
永乐二年,令公侯驸马伯禄米,米钞兼支。
按《明会典》:国初,勋戚之臣皆赐官田,以代常禄。既令赐田还官,给之本色。永乐间,始令与文武百官,米钞兼支。其本折多寡之数,皆请自上裁,无定额。除承袭及嫡庶正支外,或由弟侄由旁枝袭者,例皆减禄。至于恩泽特封,非典制者,例不载。
魏国公岁支禄米五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三千石。黔国公禄米三千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
成国公禄米四千二百石,本色一千四百石,折色二千八百石。
英国公禄米三千二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七百石。
定国公禄米二千五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石。
武定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镇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武安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泰宁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永康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隆平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宁阳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丰城侯禄米五百石,本色二百石,折色三百石。西宁侯禄米一千一百石,递年于苏州府、长洲县、张文渊户内支给。
安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阳武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恭顺侯禄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石,折色八百石。保定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定西侯禄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五十石,折色七百五十石。
抚宁侯禄米一千二百石,本色八百四十石,折色三百六十石。
怀宁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临淮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怀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定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灵璧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驸马都尉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小麦三百石,每石折银四钱。
成安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兴安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三百石,折色七百石。襄成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新宁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应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平江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成山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安乡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遂安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忻成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武进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广宁伯禄米七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三百五十石。
清平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崇信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彭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惠安伯禄米一千一百石,本色五百五十石,折色五百五十石。嘉靖元年,加本色三十石。
靖远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南宁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南和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宣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彰武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武平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丰润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怀柔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东宁伯禄米八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四百五十石。
宁晋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伏羌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武靖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诚意伯禄米七百石,本色三百石,折色四百石。新建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六百石,折色四百石。宁远伯禄米八百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各应袭优给俱月支米十石,岁定米一百二十石。内西宁侯应袭,仍支原给张文渊户内一千一百石。令公、侯、驸马、伯禄米,照文武官例米钞,兼支五千石至三千五百石者,支米二千石二千五百石者,支米一千五百石二千石者,支米一千石一千五百石至一千一百石者,支米八百石一千石者,支米七百石九百石者,支米六百石八百石者,支米五百石四百石者,支米二百五十石,其折钞二百石。以下全支米。永乐 年,令各路师生俸粮米钞兼支。
按《明会典》:永乐初,令凤阳等府、河南、山西、陕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川各府州县,贵州及四川行都司所属各卫,师生俸粮,俱米钞中半兼支。
永乐九年,令给在京官吏,及各处师生米钞。
按《明会典》:永乐九年,令在京文武官,九品至七品,八分米,二分钞。六品,七分米,三分钞。五品,六分米,四分钞。四品至一品,米钞中半兼支。杂职官,全支米。办事官,该支半俸者,月支米二石,馀折钞。 奏准各处师生俸米全支。 令天文生,不分有无家小,全支米。令在京各衙门吏典,不分有无家小,俱全支米。永乐十六年,更定支米钞例。
按《明会典》:永乐十六年,奏准浙江等都司布政司、按察司长史、司中都留守司堂上官、并各卫所军官,俸一品至五品,俱二分支米,八分支钞。 令监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四斗。无者三斗。 令在京各衙门吏,月支米一石,馀折钞。南京各衙门办事吏,旧支食米五斗者,住支。
永乐十九年,又更定支米钞例。。
按《明会典》:永乐十九年,以行在衙门裁革,令随从在京官员,一品至五品,三分米,七分钞。六品至九品,四分米,六分钞。其米每月在京支五斗,馀于南京仓支。不愿者,准在京折钞。杂职官有家小者,月支六斗。无者四斗五升。馀折钞。各衙门,支半俸。办事官,不分有无家小,月支米三斗,馀折钞。在京达官,并入番等官,该支全米者,米钞中半兼支。南京文武官一品至九品,二分米,八分钞。 令在京各衙门吏,有家小者,月支七斗,无者四斗五升。馀折钞。南京各衙门吏,照旧支给,每米一石,折钞二十五贯。
永乐二十二年,仁宗即位。定亲王未之国俸额,及各官支米钞例。
按《明会典》:永乐二十二年,令郑王、越王、襄王、荆王、梁王、淮王、滕王禄米,暂各给三千石,俟之国,别立常典。自后亲王受封,未之国,俱如此例。 令公侯驸马伯,禄米折钞,俱于南京支麦。 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钞,俱给胡椒、苏木。胡椒每斤准钞一十六贯,苏木每斤八贯。仍自一品至九品,每月在京各添给米五斗,共一石。其米于折钞内扣除。杂职官有家小者,添给四斗,共一石。无者添给一斗五升,共六斗。 令在京各衙门吏,有家小者,月增米四斗。无者一斗五升。其折色钞,亦照文武官例,给胡椒、苏木。
按《名山藏·典谟记》:永乐二十二年,仁宗即位。诏曰:诸叔在者无几,诸兄弟惟赵王居京师,他皆藩外。朕旦夕念焉。户部其各益禄米差次之。
按《日知录》:永乐二十二年十月庚申,月增给在京文武官,及锦衣卫将军、总小旗米各五斗,杂职及吏并各卫总小旗军力士校尉人等,有家属者,米各四斗。无家属者,各斗五升。并准俸粮之支钞者。
仁宗洪熙元年,令公侯驸马伯,米麦兼支,听官员移俸养亲。
按《明会典》:洪熙元年,令公侯驸马伯,折钞禄米,米麦兼支。 诏官员有父母年老,不得离职侍养,愿分俸原籍奉养者,听。
宣宗宣德二年,令俸粮过期不关者,改作钞。
按《明会典》云云。
宣德三年,停减各官吏月米。
按《明会典》:宣德三年,令停止各衙门办事官月米,令太医院医士,有家小者,月支米五斗。无者三斗。医生二斗。 革各衙门办事吏月支食米。 令在京达官俸,不拘品级,月支米二石,馀于南京仓支其折钞,照文武官例。
宣德四年,定移支补支例。按《明会典》:宣德四年,令各处镇守总兵官俸,愿移支所在官司者,听。 奏准公差官员,无家小者,明白开报,候回日补支其馀。见在者,务依期关支,不许出月。如过三月不关者,扣除。
宣德六年,令以绢折公侯驸马伯,及在京官禄米。按《明会典》:宣德六年,令以承运库生绢,准折公侯驸马伯禄米一半,每匹折米二石。 令以承运库生绢折,在京文武官十一月、十二月本色俸,每一匹折米二石。
宣德七年,令以赃罚库物,折支文武官月俸。
按《明会典》:宣德七年,令文武官,月支本色俸一石,以两京赃罚库衣服布绢等物折给。
宣德八年,定折支及扣除例。
按《明会典》:宣德八年,奏准王府禄米折色,每石钞十五贯。 令两京文武官折色,俸每钞一十五贯,折米一石,仍以十分为率七分折绢,三分折布。绢每匹准钞四百贯,布每匹二百贯。 奏准在外文武官俸,折钞,每十五贯折米一石。 令各衙门官吏俸粮,文书至仓一月以上,不关者扣除。
宣德九年,定折钞例准给习字生月米。
按《明会典》:宣德九年,令仍以胡椒苏木,折两京文武官俸钞。胡椒每斤准钞一百贯,苏木每斤五十贯。奏准四夷馆习字监生,并回回达官子弟习字者,月支米一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