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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五卷目录
铨衡总部汇考五
宋二〈高宗建炎四则 绍兴十五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五则 淳熙十二则 光宗绍熙四则 宁宗庆元二则 开禧一则 嘉定五则 理宗绍定三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二则〉
宋二〈高宗建炎四则 绍兴十五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五则 淳熙十二则 光宗绍熙四则 宁宗庆元二则 开禧一则 嘉定五则 理宗绍定三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二则〉
铨衡典第五卷
铨衡总部汇考五
宋二
高宗建炎元年,诏应选人并循资注授其京畿京东等处,士夫虽铨未中而年及者,皆许注官。按《宋史·高宗本纪》:建炎元年五月庚寅,诏应选人并循资,已系承直郎者,改次等京官。臣僚因乱去官者,限一月还任。九月己酉,募民入赀授官。 按《选举志》:高宗建炎初,行都置吏部。时四选散亡,名籍莫考。始下诸道州、府、军、监,条具属吏寓官之爵里、年甲、出身、历仕功过、举主、到罢月日,编而籍之。然自兵难以来,典籍散失,吏缘为私,申明繁苛,承用舛駮,保任滋众,阻会无期,参选者苦之。乃令凡文字有不应于今,而按牍参照明白,从郎官审覆,长贰予决,小不完者听行,有徇私挟情,则令御史纠之。又诏京畿、京东、河北、京西、河东士夫在部注授,虽铨未中而年及者,皆听注官。
建炎二年,诏吏部审量京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秋七月丙戌,诏吏部审量京官,非政和以后进书颂及直赴殿试人,乃听参选。按《选举志》:建炎二年,命京官赴行在者,命吏部审量,非政和以后进书颂及直赴殿试之人,乃听参选。在部知州军、通判、佥判及京朝官知县、监当以三年为任者,权改为二年。以赴调者萃东南,选法留滞故也。又诏州县久无正官者,听在选人申部,审度榜阙差注。
建炎 年,诏从军应赏者,补右选。以清流品宗室,亦听四路注拟。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旧制,军功补授之人,自合从军,非老疾当汰,无参补及就辟之法。比年诸路奏功不实,夤缘窜名,许令到部,及诸司纷然奏辟,实碍铨法。建炎兵兴,杂流补授者众,有曰上书献策,曰勤王,曰守禦,曰捕盗,曰奉使,其名不一,皆阃帅假便宜承制之权以擅除擢。有进士径补京官者,有素身冒名即为郎、大夫者。乃诏:从军应赏者,第补右选,以清流品。又有民间愿习射者,籍其名姓。守令月一试,取艺优者,如三路保甲法区用。 又按《志》:建炎初,诏福建、二广阙并归吏部,惟四川仍旧制。初,累朝以广南地远,利入不足以资正官,故使举人两与荐选者,试刑法于漕司,以合格者注摄两路,谓之待次。摄官更两任无过,则锡以真命。至是,虽归之吏部,踰年无愿就者,复归漕司。自神宗朝,宗至不许调川陕官;至是宗室多避难入蜀,乃听于四路注拟。建炎四年,戒吏部自今堂中,或有部阙毋得供报。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四年言者论近世铨衡之官,守法不立,自京黼用事有诣堂及吏部阙者,判一取字,虽已注,人亦夺予之,甚至部有佳阙密献,以自效为寒远患,踰二十年望明戒吏部长贰,自今堂中或取部阙并须执守,毋得供报从之。
绍兴元年,更定铨选之制,又募民入赀补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春正月壬子,诏京官、知县并堂除。自今不历县令者勿除监司、郎官,不历外任者勿除侍从,著为令。六月己巳,始鬻承直、修武郎以下官。九月辛亥,录用元符末上书人子孙。冬十月乙丑,诏蔡京、王黼门人实有才能者,公举叙擢。 按《选举志》:绍兴元年,起居郎胡寅言:今典章文物,废坠无几,百司庶府不无阙者,莫如吏部。姑置侍郎一员,郎官二员,胥吏三十人,则所谓磨勘、封叙、奏荐常程之事,可按而举矣。诏曰:六官之长,佐王理邦国者,其惟铨衡乎。乱离以来,士大夫流徙,有徒跣而赴行在者。注授榜阙,奸弊日滋,寒士困苦,甚可悯焉。宜令三省议除其弊,严立赏禁,仍选能吏以主之,御史台常加纠察。于是三省立八事,曰注拟藏阙,申请徼幸,去失艰难,刷阙灭裂,关会淹延,审量疑似,给付邀求,保明退难。令长贰机柅之。又诏馆职选人到任及一年,通理四考,并自陈,改京官。 又按《志》:绍兴初,尝以兵革经用不足,有司请募民入赀补官,帝难之。参知政事张守曰:祖宗时,授以斋郎,今之将仕郎是也。知枢密院李回曰:此犹愈科率于民。乃许补承节郎、承信郎、诸州文学至进义副尉六等,后又给通直郎、修武郎、秉义郎、承直至迪功郎。其注拟、资考、磨勘、改转、荫补、封叙,并依奏补出身法,毋得注令录及亲民官。绍兴二年,命内外官并归部注复文臣铨试。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二年,吕颐浩言:近世堂除,多侵部注,士人失职。宜仿祖宗故事,外自监司、郡守及旧格堂除通判,内自察官省郎以上、馆职、书局编修官外,馀阙并寺监丞、法寺官、六院等,武臣自准备将领、正副将以上,其部将、巡尉、指使以下,并归部注。从之。又复文臣铨试,以经义、诗赋、时议、断案、律义为五场,愿试一场者听,榜首循一资。武臣呈试合格者并听参选。
绍兴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上吏部,敕令格式命吏部注授县令,惟用合格之人。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年冬十月癸未,朱胜非上《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 按《选举志》:三年,右仆射朱胜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自渡江后,文籍散佚,会广东转运司以所录元丰、元祐吏部法来上,乃以省记旧法及续降指挥,详定而成此书。先是,侍御史沈与求言:今日矫枉太过,贤愚同滞。帝曰:果有豪杰之士,虽自布衣擢为辅相可也;苟未能考其实,不若姑守资格。乃命吏部注授县令,惟用合格之人。
绍兴四年,诏三省枢密院除官并遵旧制。
按《宋史·高宗本纪》:四年春正月丙子,申敕三省、枢密院,除官并遵旧制,毋相侵紊,除拜、罢免皆明示黜陟之由。
绍兴五年,定内侍选官,及选择县令之格。
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夏四月庚戌,诏内侍遇特恩转官,止武功郎。九月壬辰,诏元符上书邪等范柔中等二十七人各官一子。十二月癸亥,禁川陕州县官悉用川陕人。 按《选举志》:五年,诏:凡注拟,并选择非老疾及未尝犯赃与非缘民事被罪之人。时建议者云:亲民莫如县令,今率限以资格,虽贪懦之人,一或应格,则大官大邑得以自择。请诏监司、郡守,条上剧邑,遴选清平廉察之人为之。既而又诏:知县依旧法,止用两任关升通判资序。
绍兴六年,定授官改官之例,及川陕集注法。
按《宋史·高宗本纪》:六年春正月丁丑,诏凡入粟补官者,毋授亲民、刑法之职。戊戌,命鬻通直郎、阁门宣赞舍人以下官。十二月戊午,凡因民事被罪者,不许亲民。辛酉,以山阴、诸暨等四十县为大邑,并命堂除。按《选举志》:六年,侍御史周秘言:今有无举员考第,因近臣荐对,即改官升擢,实长奔竞。望诏大臣,自今惟贤德才能之人,馀并依格注拟。廷臣或请以前宰执所举改官,易以司马光十科之目,岁荐五员,中书难之。诏前宰执所举京削,不理职司而已。 又按《志》:六年,诏:川陕转运司每季孟月上旬集注。为定法。绍兴八年,诏小郡州监以下仍付漕司差注。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八年,直学士院勾龙如渊上疏谓:行都去蜀万里,而比岁窠阙归之朝廷,寒远之士,困抑者众。愿参酌前制,稍还曹铨之旧,立为定格,使与堂除不相侵紊。遂命以小郡知州、监以下,仍付漕司差注,其选人改官诣司公参,理为到部。人称便焉。
绍兴九年秋七月甲申,以文臣为新复诸县令。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一年,购遗书,命以官。殁于王事者,许奏补本宗异姓子弟郎官,两淮、荆襄,劝民垦田者,计多寡补官有差。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和议之后,立格购求遗书,亦命以官。凡殁于王事,无遗表致仕格法者,听奏补本宗异姓亲子孙弟侄,文臣将仕郎,武臣承信郎;馀亲,上州文学或进武校尉,所以褒恤忠义也。又以两淮、荆襄,其土广袤,募民力田。凡白身劝民垦田及七十五顷者与副尉,五百顷补承信郎。〈按宋以绍
兴十一年议和故载于此
〉
绍兴二十一年秋七月癸亥,诏州县官尝被科率害民重罪者,不得任守令亲民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六年春正月乙丑,诏选择监司,须七品以上清望官,或经朝擢及治郡著绩者。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七年三月己巳,命京局改官人先除知县。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八年,诏选侍从卿监等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八年三月戊寅,诏:自今用人,选帅臣、监司曾任郎官已上者为侍从,监司、郡守有政绩者为卿监、郎官,朝官二年乃迁,卿监、郎官未历监司者更迭补外。
绍兴三十年三月辛巳,复馆职召试,然后除。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请置例册。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国家设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谓例焉。长贰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者不可复知,去者不能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敏之才,不复致议;引例而不当,虽有至公尽理之事,不复可伸。货贿公行,奸弊滋甚。尝睹汉之公府有辞讼比,尚书有决事比,比之为言,犹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册,凡换给之期限,战功之定处,去失之保任,书填之审实,奏荐之限隔,酬赏之用否,凡经申请,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长贰书之于册,永以为例,每半岁上于尚书省,仍关御史台。如是,则巧吏无所施,而铨叙平允矣。
按《玉海》:绍兴三十二年四月癸巳,上谓大臣曰:朕有一人材簿,每临朝,臣下有荐扬人才者,退朝则记姓名于簿,遇有选用,搜而寻之,无不适当。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己酉,立选人减举主法。夏四月乙丑,定选人改官岁额。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孝宗即位,命帅臣、监司、郡守、尝任两府及朝官等遣亲属进贡,等第补授登仕郎、将仕郎,推恩理为选限。
隆兴二年,诏文武臣改授如旧制。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隆兴二年,廷臣上言,谓:国朝视文武为一体,故有武臣以文学换授文资,文臣以材略智谋换右职当边寄者。盖文武两涂,情本参商。若文臣总干戎事,不换武阶,则终以气习相忌,有不乐从者矣。今兵尘未息,方厉恢复之图,愿博采中外有材智权略可以临边、可以制阃者,仿旧制改授。从之。
乾道元年春正月庚午,诏馆职更迭补外。五月乙亥,诏未铨试人毋得堂除。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二年,诏严监察御史郎官之选,罢任子免试令,又诏百官不得越次关升。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三月戊午,诏县令非两任,毋除监察御史;非任守臣,毋除郎官。著为令。八月甲戌,罢任子年三十得免试参选之令。
按《文献通考》:乾道二年令科举前一岁量留司户簿尉职官、教官、窠阙以待黄甲进士,诏见任在京监当六部架阁等,如系京朝官以上,须实历知县一任,始听关升通判资序,初改秩者,如之是,时多以堂除理实历越次关升,故有斯诏。先是有出身人许注教官理为作县,是岁诏自今有出身曾任县令初改官,许注教官馀并,先注知县,自是改秩者,无不制邑矣。乾道四年,诏职事官及局务官,必任满方许求外。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夏四月乙未,诏官吏非犯公罪,毋得引用。冬十月乙未,臣僚言:天下之事,必历而后知,试而后见。为县令者必为丞簿,为郡守者必为通判,为监司者必为郡守,皆有等差。自今职事官及局务官,必任满方许求外,未历亲民任使,即未得拟州郡,且授通判。诏从之。
乾道六年三月己卯,诏两淮州县官以繁简易其任。六月壬子,申严卿监、郎官更迭补外之制。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八年五月丙申,立宗室铨试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有议减任子者,孝宗以祖宗法令难于遽改,令吏部严选试之法。自是,初官毋以恩例免试,虽宰执亦不许自陈回授。旧制,任子降等补文学及恩科人皆免,至是悉试焉。凡未经铨中及呈试者,勿堂除;虽墨敕,亦许执奏。旧制,宗室文资与外官文臣参注窠阙,武资则不得与武臣参注,但注添差。至是,始听注釐务阙。七年,始命铨试不中、年四十,呈试不中、年三十者,令写家状,读律注官。陈师正言:请令宗室恩任子弟出官日量行铨试,如士夫子弟之法,多立其额而优为之制。遂诏:自今宗室曾经应举得解者,许参选,馀并行铨试,三人取二。其三试终场不中人,听不拘年限调官。〈按纪志年月互
异
〉淳熙元年,诏修《吏部条法总类》。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淳熙元年,参知政事龚茂良言:官人之道,在朝廷则当量人才,在铨部则宜守成法。法本无弊,例实败之。法者,公天下而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坏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于用例破法,今之患在于因例立法。谚称吏部为例部。今《七司法》自晏敦复裁定,不无疏略,然守之亦可以无弊。而徇情废法,相师成风,盖用例破法其害小,因例立法其害大。法常靳,例常宽,今法令繁多,官曹冗滥,盖繇此也。望令裒集参附法及乾道续降申明,重行考定,非大有牴牾者弗去,凡涉宽纵者悉刊正之。庶几国家成法,简易明白,赇墨之奸绝,冒滥之门塞矣。于是重修焉。既而吏部尚书蔡洸以改官、奏荐、磨勘、差注等条法分门编类,名《吏部条法总类》。十一月,《七司敕令格式申明》成书。淳熙二年,诏以武举补秉义郎,凡宰执侍从以下计功授除。
按《宋史·孝宗本纪》:淳熙二年三月乙巳,诏武举第一人补秉义郎,堂除诸军计议官。六月庚戌朔,诏自今宰执、侍从以下除外任,非有功绩者不除职名,外任人非有劳效,亦不除职。
淳熙三年,严任子参选选人分别材能资格文武官,不得隐减年甲。
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三月壬申,立任子参选覆试法。十二月甲午,诏职事官补外者,复除职如故事。按《选举志》:淳熙三年,中书舍人程大昌言:旧制,选人改秩后两任关升通判,通判两任关升知州,知州两任即理提刑资序。除授之际,则又有别以知县资序隔两等而作州者,谓之权发遣,以通判资序隔一等而作州者,谓之权知,上而提刑、转运亦然。隔等而授,是择材能也;结衔有差,是参用资格也。今得材能、资格俱应选者为上,其次,则择第二任知县以上有课绩者许作郡,初任通判以上许作监司,第二任通判以上许作职司,庶几人法并用。从之。 又按《志》:淳熙三年,诏罢鬻爵,除歉岁民愿入粟赈饥、有裕于众,听补官,馀皆停。自是,进纳军功,不理选限,登仕郎、诸州助教不许出官,止于赎罪及就转运司请解而已。按《文献通考》:三年吏部言六十不得入选,今文臣武臣皆有隐,减年甲之弊,诏禁之。时州郡上阙状稽违多卑人私摄,乃诏下诸道转运司州委通判县委县丞监司委属官,以时申发稽违,隐漏者,罪之。
淳熙四年二月己卯,诏诸军毋以未补官人任军职。癸巳,立武臣授环卫官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六年,诏归正官赴部授官,裁宗室换官法,又诏特奏名毋授知县,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试注教授。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二月乙卯,诏自今归正官亲赴部授官,以革冒滥。夏五月壬戌,裁宗室换官法。六月丙申,诏特奏名毋授知县、县令。冬十一月壬午,诏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试及注教授官。
淳熙七年五月庚辰,诏特奏名年六十人毋注县尉。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九年五月丙子,诏辅臣择监司、郡守,必先才行。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年三月癸巳,复铨试旧法,罢试杂文。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一年,诏两淮、京西、湖北万弩手,照四川义士例授官。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一年二月甲申,诏两淮、京西、湖北万弩手令在家阅习,每州许岁上材武者一二人,试授以官,如四川义士之制。
淳熙十二年秋七月壬寅,诏二广试摄官如铨试例,取其半。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三年三月丁酉,诏职事官改官,许在岁额八十员之外。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五年八月癸卯,更试补医官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孝宗 年,知县仍以三年为任。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 按《燕翼贻谋录》:选人改京朝官,惮于作县,多历闲慢,比折知县资序。熙宁十年二月戊子诏选人磨勘改京朝,官须入知县,虽不拘常制,不得举辟。近世此禁寝弛,凡改官人有出身任教授,无出身任签判,二考满则赴部注,破格通判矣。孝宗皇帝申严旧制,仍以三年为任,考第未足,或有过犯不得注通判,至今遵行之。
光宗绍熙元年八月辛卯,立任子中铨人吏部帘试法。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二年,严铨量法。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绍熙二年吏部侍郎罗点言铨量之法,得以察其人物,覈其功过,而进退之,而有司奉行寖成文,具群趋而进,一揖而退,是非贤否,一不暇问,甚者循习旧例,才注差遣,更不铨量伏,请自今令长贰从容接谈,稍问以事,除癃疾,已有定法,如绝不通晓,及有过尤者,别与注拟从之。
绍熙三年三月己亥,诏技艺补授之人毋得奏补,著为令。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五年,宁宗即位,命四川铨量守臣,复武官换文资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绍熙五年七月,即皇帝位。冬十月辛卯,命四川制置司铨量诸州守臣。戊戌。复许武举人试换文资。
宁宗庆元 年,重定《武臣关升格》,殿试除上三名,省元外并先令作邑。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宁宗庆元中,重定《武臣关升格》。先是,初改官人必作令,谓之须入。至是,复命除殿试上三名、南省元外,并作邑;后又命大理评事已改官未历县人,并令亲民一次,著为令。庆元五年五月壬子,诏诸路州学置武士斋,选官按其武艺。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二年夏四月甲子,下纳粟补官之令。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五年二月壬午,罢两淮军兴以来借补官。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七年秋七月戊辰,诏省吏毋授参议官。八月乙未,罢四川宣制司所补官。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八年五月甲申,诏赃吏毋得减年参选,著为令。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年十二月戊申,以军兴,募民纳粟补官。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六年夏五月甲辰,诏右选试注官如左选之制。十二月辛巳,命淮东、西总领及沿江被水州募江西、湖南民入米补官。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理宗绍定元年,以员多缺少,于出阙年限之上,更展半年。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绍定元年,臣僚上言:铨曹之患,员多阙少,注拟甚难。自乾道、嘉定以来,尝命选部职官窠阙,各于元出阙年限之上,与展半年用阙。历年寖久,入仕者多,即令吏部参注之籍,文臣选人、武臣小使臣校尉以下,不下三万七千馀员,大率三四人共注一阙,宜其胶滞壅积而不可行。乞命吏部录参、司理、司法、令、丞、监当酒官,于元展限之上更展半年。从之。
绍定二年夏四月庚申,诏郡县官阙,毋令艺术人、豪民、罢吏借补权摄。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绍定七年,申饬铨法十弊。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七年,监察御史陈垓建言,乞申戒饬铨法十弊:一曰添差数多,破法耗财;谓倅贰、幕职、参议、机宜、总戎、钤辖、监押之类。二曰抽差员众,州县废职;谓监司、帅守幕属多差见任州县他官权摄。三曰摄局违法,蠹政害民;谓监司、帅守徇私差权幕属等职。四曰须入不行,徼幸挠法;谓初改官人必作知县,今多规免,苟图京局,躐求倅贰,遂使不曾历县之人冒当郡寄。五曰奏辟不应,奔竞日甚;谓在法未经任人不许奏辟,今或以初任或以阙次远而改辟见次者。六曰改任巧捷,紊乱官常;谓在法已授差遣人,不得干求换易。今既授是官,复谋他职,辞卑居尊,弃彼就此。七曰荐举不公,多归请托;八曰借补繁多,官资泛滥;九曰瘝旷职守,役心外求;十曰匿过居官,玩视国法。谓曾经罪犯,必俟赦宥。今则既遭弹劾,初未经赦者,经营差遣。
景定三年春正月乙丑,诏谕西蜀郡县等官,已授遇阙,毋遥受虚批月日,违期不赴。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度宗咸淳二年春正月,诏郡守两年为任,方别授官。按《宋史·度宗本纪》云云。
咸淳四年,诏吏部铨注,小有未备,特与放行。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四年冬十一月辛未,以文武官在选,困于部吏,隆寒旅琐可闵。诏吏部长贰、郎官日趣铨注,小有未备,特与放行,违者有刑。自是隆寒盛暑,申严诫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