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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十八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六十八卷目录

 科举部汇考四
  宋三〈理宗宝庆一则 绍定四则 端平一则 嘉熙三则 淳祐三则 宝祐二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一则〉
  金〈太宗天会二则 熙宗天眷一则 海陵天德一则 贞元一则 正隆一则 世宗大定十一则 章宗明昌五则 承安四则 泰和三则 宣宗贞祐一则 兴定三则〉

选举典第六十八卷

科举部汇考四

宋三

理宗宝庆二年,定防戢试士,奸弊之法。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理宗朝,奸弊愈滋。有司命题苟简,或执偏见臆说,互相背驰,或发策用事讹舛,故士子眩惑,莫知适从,才者或反见遗。所取之士既不精,数年之后,复俾之主文,是非颠倒逾甚,时谓之缪种流传。复容情任意,不学之流,往往中第。而举人之弊凡五:曰传义,曰换卷,曰易号,曰卷子出外,曰誊录灭裂。迨宝庆二年,左谏议大夫朱端常奏防戢之策,谓:试院监大门、中门官,乃一院襟喉切要,乞差有风力者。入试日,一切不许传递。门禁既严,则数弊自清。士人暮夜纳卷,易于散失。宜令封弥官躬亲封鐍卷匮,士人亲书幕历投匮中。俟举人尽出院,然后启封,分类抄上,即付誊录所。明旦,申逐场名数于御史台检核。其撰号法,上一字许同,下二字各异,以杜讹易之弊。誊录人选择书手充,不许代名,具姓名字样,申院覆写检实。传义置窠之人,委临安府严捕。其考官容情任意者,许台谏风闻弹奏,重寘典宪。及出官钱,立赏格,许告捉怀挟、传题、传槁、潜身代名入试之人。帝悉从之,且命精择考官,毋仍旧习。旧制,凡即位一降科诏,及大比之岁,二月一日一降诏,许发解,然后礼部遍牒诸路及四川州军。至是,以四川锁院改用二月二十一日,与降诏日相逼,遂改用正月十五日奏裁降诏。
绍定元年,诏监试考官将取卷参验,雷同者,即黜落。复三知举旧制。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定元年,有言举人程文雷同,或一字不差。其弊有二:一则考官受赂,或授暗记,或与全篇,一家分传誊写;一则老儒卖文场屋,一人传十,十人传百,考官不暇参稽。于是命礼部戒饬,前申号三日,监试会聚考官,将合取卷参验互考,稍涉雷同,即与黜落。或仍前弊,以致觉察,则考官、监试一例黜退。初,省试奉敕差知贡举一员,同知二员,内差台谏官一员;参详官若干员,内差监察御史一员。俾会聚考校,微寓弹压纠察之意。韩𠈁冑用事,将钤制士人,遂于三知举外,别差同知一员,以谏官为之,专董试事,不复干预考校,参详官亦不差察官。于是约束峻切,气燄薰灼。嘉泰间,更名监试,其失愈甚,制造簿历,严立程限。至是,复旧制,三知举内差一台谏,十参详内差一御史,仍戒饬试官,精加考校,如日力不给,即展其限。
绍定二年,诏考官词赋,则明示题意,经义则分经考校,禁补试鬻帖之弊。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年,臣僚言考官之弊:词赋命题不明,致士子上请烦乱;经义不分房别考,致士子多悖经旨。遂饬考官明示词赋题意,各房分经考校。
《续文献通考》:绍定二年,臣僚奏补试鬻帖之弊,乞令国子监放榜,日取索待补真卷,比验字迹,或不同将中榜。及买帖人一例殿举。从之。
绍定三年,诏禁断章截句,穿凿撰说者。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三年,臣僚请:学校、场屋,并禁断章截句,破坏义理,及《春秋经》越年牵合。其程文,本古注、用先儒说者取之,穿凿撰说者黜落。
绍定五年,准饬买帖、冒名、计嘱、私取之弊。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绍定五年,监察御史李日迈奏:乞今后验字补试,并从朝廷选差试官,供给用度,依冑监事体,务革买帖、冒名、计嘱私取之弊,从之。其奏略曰:臣生长万里外,素不知朝廷事体。但见数十年来,大廷策士贵要之子,权势之家,多窃据前列,如毛自知之乳臭,刘渭之多赀,至今议者犹窃非之。岁在己丑,臣始至京蜀,士有该特奏恩者,先一日知问目。后遂试中甲科。莫晓其故,近见学士院宣锁乃在于引试数日之前,机事不密,或者其在此乎。臣观周必大序掖垣类,槁谓国朝知制,诰掌外制,必召试中书省,而后除所以试者。观其敏也,若代言之,官止预一日宣锁,授以旨意,俾之撰述,不过顷刻可办。候进士入当制者,始出夫。如是则造廷之士,各展尽一日之长。侥倖者,不容以行其私,而真才实能,始得以自见。其于圣治,实非小补。陈贵谊等奏取应宗子第一名,时中学诗能文颇合程度,乞附正奏,名廷试。从之。
端平元年,侍御史李鸣复条列考,校检柅奸弊,募人告捉,从之。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端平元年,以牒试已罢,解额既增,命增额州郡措置关防,每人止纳一卷,及开贡院添差考官。时有言:门客及随侍亲子孙五十人取一,临安府学三年类申人漕试七十取一,又令别试院分项异处收试,已为烦碎;兼两项士人习赋习《书》之外,习他经者差少,难于取放。遂命将两项混同收试考校,均作六十取一;京学见行食职事生员二百二十四名,别项发号考校,不限经赋,取放一名。侍御史李鸣复等条列建言,谓:台谏充知举、参详,既留心考校,不能检柅奸弊,欲乞仍旧差台谏为监试。怀挟之禁不严,皆为具文,欲乞悬赏募人告捉,精选强敏巡按官及八厢等人,谨切巡逻,有犯,则镌黜官员。考校不精,多缘点检官不时供卷,及开院日迫,试卷沓至,知举仓卒不及,遂致遗才,欲乞试院随房置历程督,点检官书所供卷数,日遂押历考校。试卷不遵旧式,务从简便,点检、参详穿联为一,欲乞必如旧制,三场试卷分送三点检、三参详、三知举,庶得详审。试官互考经赋,未必精熟,欲乞前期纳度试卷,经、赋凡若干,则各差试官若干,不至偏重。并从之。按《续文献通考》:端平元年,诏今后应奏荐人并先补入国学,各以年齿肄业。方许授官,或限内请举登第,合选释褐,如任子登第,换授法左选文学。注破格监,当任满许。注簿尉右选校尉,注作院以下阙候,年劳转承信。注监当士子,发解三十年,五到省许就特科,以四取一,置前四等,春秋班引虽举员及格,不许放特班。
嘉熙元年,罢诸牒试。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嘉熙元年,罢诸牒试,应郎官以上监司、守倅之门客及姑姨同宗之子弟,与游士之不便于归乡就试者,并混同试于转运司,各从所寓县给据,径赴司纳卷,一如乡举之法。家状各书本贯,不问其所从来,而定其名寓试,以四十名为额,就试如满五十人,则临时取旨增放。嘉熙二年,许下第及游学人,赴两浙转运司试待补太学生。又令御史台觉察,牒试之弊。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年,省试下第及游学人,并就临安府给据,赴两浙转运司混试待补太学生。臣僚言:国子牒试之弊,冒滥滋甚。在朝之士,有强认疏远之亲为近属者,有各私亲故换易而互牒者,有为权势所轧、人情所牵应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隽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艺素乏、执格法以求牒转售同姓以谋利者。今后令牒官各从本职长官具朝典状保明,先期取本官知委状,仍立赏格,许人指实陈首。冒牒之官,按劾镌秩;受牒之人,驳放殿举;保官亦与连坐。专令御史台觉察,都省勘会。类申门客、满里子孙仍前漕试,六十人取一,较之他处虽甚优,而取无定额,士有疑心,就试者少。宜令额宽而试者众,涂一而取之精。遂依前例放行寓试,以四十名为定额,仍前待补;其类申门客、满里子孙及附试并罢。
嘉熙三年,改称制科为词学科。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嘉熙三年,臣僚奏:词科实代王言,久不取人,日就废弛。盖试之太严,故习之者少。今欲除博学宏词科从旧三岁一试,礼部投状,献所业,如试教官例。每一岁附铨闱引试,惟取合格,不必拘额,中选者与堂除教授,已系教官资序及京官不愿就教授者,京官减磨勘,选人循一资。他时北门、西掖、南宫舍人之任,则择文墨超卓者用之。其科目,则去宏博二字,止称词学科。从之。淳祐初,罢。景定二年,复嘉熙之制。
淳祐元年,令漕举、冑举同避亲人并就别院引试。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淳祐元年,臣僚言:既复诸路漕试,合国子试、两项科举及免举人,不下千数。宜复拨漕举、冑举同避亲人并就别院引试,使大院无卷冗之患,小院无额窄之弊从之。
淳祐三年,釐正别院试法。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别院之试,大率士子与试官实有亲嫌者,绍定间,以漕试、冑试无亲可避者亦许试,或谓时相徇于势要子弟故也;端平初,拨归大院,寒隽便之;淳祐元年,又复赴别院,是使不应避亲之人仰而就此,使天下士子无故析而为二,殊失别试之初意。至是,依端平釐正之,复归大院。淳祐十二年,吴潜奏乞省试,额中公举行义文学。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上谕辅臣曰:迩年科举取士,鲜得实学士风人才。关系气数,何策以救之。吴潜奏乞于省试,额中辍一二十名,令有司公举海内行义文学之士庶,尚存乡举里选微意,曩时朱熹真德秀,亦有此请。
宝祐二年,发解士人皆给历,以防伪冒。兼令本州审察同举联保中书,覆试台谏监试。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宝祐二年,监察御史陈大方言:士风日薄,文场多弊。乞将发解士人初请举者,从所司给帖赴省,别给一历,如命官印纸之法,批书发解之年及本名年贯、保官姓名,执赴礼部,又批赴省之年,长贰印署。赴监试者同。如将来免解、免省,到殿批书亦如之。如无历则不收试。候出官日赴吏部缴纳,换给印纸。应合免解、免省人,亦从先发解处照此给历。如省、殿中选,将元历发下御史台考察,以凭注阙给告。士子得历,可为据證;有司因历,可加稽验。日前伪冒之人,可不却而自遁。遂自明年始行之。乡贡、监补、省试皆有覆试,然铨择犹未精,其间滥名充贡者,不可欺同举之人,冒选桥门者,不逃于本斋之职事。遂命今后本州审察,必责同举之联保,监学帘引,必责长谕之證实,并使结罪,方与放行。中书覆试,凡涉再引,非系杂犯,并先劄报各处漕司,每遇诏举,必加稽验。凡覆试,令宰执出题,不许都司干预,仍日轮台谏一员,帘外监试。
宝祐四年,命朝臣具三代宗支图结,以革冑牒冒滥之弊。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四年,命在朝之臣,除宰执、侍从、台谏外,自卿监、郎官以下至釐务官,各具三代宗支图三本,结立罪状,申尚书省、御史台及礼部,所属各置簿籍,存留照应。遇属子孙登科、发解、入学、奏补事故,并具申入凿。后由外任登朝,亦于供职日后,具图籍记如上法。遇冑试之年,照朝廷限员,于内牒能应举人就试,以革胄牒冒滥之弊。
景定二年,增冑子牒试额。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景定二年,冑子牒试员:宰执牒缌麻以上亲增作四十人,侍从、台谏、给事中、舍人小功以上亲增作二十七人,卿监、郎官、秘书省官、四总领小功以上亲增作二十人,寺监丞簿、学官、二令大功以上亲增作十五人,六院、四辖、省部门、史馆校勘、检阅大功以上亲增作十人,临安府通判牒大功以上亲增作八人,馀应牒亲子孙者,一仍旧制。
度宗咸淳十年,命大院、别院监试官,分布坐次,严禁士子越廊离案。
《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年,省试,命大院、别院监试官于坐图未定之先,亲监分布坐次,严禁书铺等人,不许纵容士子抛离座案,过越廊分,为传义假手之地。

太宗天会二年,始试进士举人。
《金史·太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凡诸进士举人,由乡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试皆中选,则官之。至廷试五被黜,则赐之第,谓之恩例。又有特命及第者,谓之特恩。恩例者但考文之高下为第,而不复黜落。凡词赋进士,试赋、诗、策论各一道。经义进士,试所治一经义、论策各一道。其设也,始于太宗天会元年十一月,时以急欲得汉士以抚辑新附,初无定期,故二年二月、八月凡再行焉。
天会五年,诏开贡举取士,分南北选。
《金史·太宗本纪》:五年七月,河北、河东郡县职员多阙,宜开贡举取士,以安新民。其南北进士,各以所业试之。按《选举志》:五年,以河北、河东初降,职员多阙,以辽、宋之制不同,诏南北各因其素所习之业取士,号为南北选。
熙宗天眷元年,诏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
《金史·熙宗本纪》:天眷元年五月己亥,诏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按《选举志》:天眷元年五月,诏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
海陵天德三年,罢经义、策试、科,并南北选。
《金史·海陵本纪》不载。按《选举志》:金设科皆因辽、宋制,有词赋、经义、策试、律科、经童之制海陵天德三年,罢策试科。是年,并南北选为一,罢经义、策试两科,专以词赋取士。
贞元元年,定贡举,程试条理格法。
《金史·海陵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正隆元年,定取士期,及出题之制。
《金史·海陵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正隆元年,命以《五经》《三史》正文内出题,始定为三年一辟。
世宗大定四年,诏进士,勿限人数。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大定四年,敕宰臣:进士文优则取,勿限人数。
大定九年,刱设女直进士科。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策论进士,选女直人之科也。始大定四年,世宗命颁行女直大小字所译经书。每谋克选二人习之。寻欲兴女直字学校,猛安谋克内多择良家子为生,诸路至三千人。九年,选异等者得百人,荐于京师,廪给之。命温迪罕缔达教以古书,作诗、策,后复试,得徒单镒以下三十馀人。十一年,始议行策选之制,至十三年始定每场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免乡试府试,止赴会试御试。且诏京师设女直国子学,诸路设女直府学,拟以新进士充教授,以教士民子弟之愿学者。俟行之久学者众,则同汉进士三年一试之制。乃就悯忠寺试徒单镒等,其策曰:贤生于世,世资于贤,世未尝不生贤,贤未尝不辅世。盖世非无贤,惟用与否。若伊尹之佐成汤,傅说之辅高宗,吕望之遇文王,皆起耕筑渔钓之间,而其功业卓然,后世不能企及者,盖殷、周之君能用其人,尽其才也。本朝以神武定天下,圣上以文德绥海内,文武并用,言小善而必从,事小便而不弃,盖取人之道尽矣。而尚忧贤能遗于草泽者,今欲尽得天下之贤而用之,又俾贤者各尽其能,以何道而臻此乎。悯忠寺旧有双塔,进士入院之夜半,闻东塔上有声如音乐,西入宫。考试官侍御史完颜蒲涅等曰:文路始开而有此,得贤之祥也。中选者得徒单镒以上二十七人。按《温迪罕缔达传》:初,丞相希尹制女直字,设学校,使讹离剌等教之。其后学者渐盛,转习经史,故纳合椿年、纥石烈良弼皆由此致位宰相。缔达最号精深。大定十二年,诏缔达所教生员习作诗、策,若有文采,量才任使,其自愿从学者听。十三年,设女直进士科。是岁,徒单镒等二十七人登第。按《移剌履传》:初议以时务策设女直进士科,礼部以所学不同,未可概称进士,诏履定其事,乃上议曰:进士之科,起于隋大业中,始试以策。唐初因之,高宗时杂以箴铭赋诗,至文宗始专用赋。且进士之初,本专试策,今女直诸生以试策称进士,又何疑焉。世宗大悦,事遂施行。按《徒单镒传》:枢密使完颜思敬请教女直人举进士,下尚书省议。奏曰:初立女直进士科,且免乡、府两试,其礼部试、廷试,止对策一道,限字五百以上成。在都设国子学,诸路设府学,并以新进士充教授,士民子弟愿学者听。岁久,学者当自众,即同汉人进士三年一试。从之。九年八月,诏策女直进士,问以求贤为治之道。侍御史完颜蒲涅、太常博士李晏、应奉翰林文字阿不罕德甫、移剌杰、中都路都转运副使奚赜考试镒等二十七人及第。
《续文献通考》:大定九年,上京人徒单镒女直进士第一,镒尝献汉光武中兴颂。世宗大悦曰:不设科举,安得是人。〈按《选举志·徒单镒传》:通考俱作九年,惟《温迪罕缔达传》言十三年得镒等二十七人,
微有异同,今从其多者编九年下。

大定十一年,试女直进士,策论。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大定十一年,刱设女直进士科,初但试策,后增试论,所谓策论进士也。
大定十六年,诏诸科人出身,定宗室及执政子,应试之制。
《金史·世宗本纪》:十六年十二月壬申朔,诏诸科人出身。按《选举志》:十六年,命皇家两从以上亲及宰相子,直赴御试。皇家袒免以上亲及执政官之子,直赴会试。
大定十八年,诏进士魁选,授翰苑必察实行。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八年,谓宰臣:文士有偶中魁选,不问操履,而辄授翰苑之职。如赵承元,朕闻其无士行,果败露。自今榜首,先访察其乡行,可取则授以应奉,否则从常调。
大定十九年,诏议试题。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九年,谓宰臣曰:自来御试赋题,皆士人尝拟作者。前朕自选一题,出人所不料,故中选者多名士,而庸才不及焉。是知题难则名儒亦擅场,题易则庸流易侥倖也。平章政事唐括安礼奏曰:臣前日言,士人不以策论为意者,正为此尔。宜各场通考,选文理俱优者。上曰:并答时务策,观其议论,材自可见,卿等其议之。
大定二十年,更定策试女直进士之制。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年,以徒单镒等教授中外,其学大振。遂定制,今后以策、诗试三场,策用女直大字,诗用小字,程试之期皆依汉进士例。省臣奏:汉人进士来年三月二十日乡试,八月二十日府试,次年正月二十日会试,三月十二日御试。敕以来年八月二十五日于中都、上京、咸平、东平府等路四处府试,馀从前例。上曰:契丹文字年远,观其所撰诗,义理深微,当时何不立契丹进士科举,今虽立女直字科,虑女直字创制日近,义理未如汉字深奥,恐为后人议论。丞相守道曰:汉文字恐初亦未必能如此。由历代圣贤渐加修举也。圣主天姿明哲,令译经教天下,行之久亦可同汉人文章矣。上曰:其同汉人进士例。译作程文,俾汉官览之。是年,上谓宰臣曰:朕尝谕进士不当限数,则对以所取之外无合格文,故中选者少,岂非题难致然耶。若果多合格,而有司妄黜之,甚非理也。又曰:古者乡举有行者,授以官。今其考满,察乡曲实行出伦者擢之。又曰:旧不选策,今兼选矣。然自今府会两试不须试策,已中策后,则试以制策,试学士院官。
大定二十二年,策试女直进士,复申汉进士魁,授翰苑必察实行之制。
《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二年闰十一月戊午,上谓宰臣曰:女直进士可依汉儿进士补省令史。 按《选举志》:二十二年三月,策试女直进士。至四月癸丑,上谓宰臣曰:女直进士试已久矣,何尚未考定。参知政事斡特剌对曰:以其译付看故也。上命速之。是年,上谓宰臣曰:汉进士魁,例授应奉,若行不副名,不习制诰之文者,即与外除。
大定二十三年,诏进士勿限人数。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三年,谓宰臣曰:汉进士,皇统间人材殆不复见,今应奉以授状元,盖循资尔。制诰文字,各以职事铺叙,皆有定式,故易。至撰赦诏,则鲜有能者。参知政事粘哥斡特剌对曰:旧人已登第尚为学不辍,今人一及第辄废而不学,故尔。上于听政之隙,召参知政事张汝霖、翰林直学士李晏读新进士所对策,至县令阙员取之何道。上曰:朕夙夜思此,未知所出。晏对曰:臣窃念久矣。国朝设科,始分南北两选,北选词赋进士擢第一百五十人,经义五十人,南选百五十人,计三百五十人。嗣场,北选词赋进士七十人,经义三十人,南选百五十人,计二百五十人。以入仕者多,故员不阙。其后南北通选,止设词赋科,不过取六七十人,以入仕者少,故县令员阙也。上曰:自今文理可采者取之,毋限以数。是年,上曰:女直进士设科未久,若令积习精通,则能否自见矣。
大定二十八年,女直进士。添试论,定宏词,迁官格,复经义科。
《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女直进士。二十八年,添试论。后皆依汉人格。宏词,上等迁两官,次等迁一官,临时取旨授之。又按《志》:二十八年,谕宰臣曰:女直进士惟试以策,行之既久,人能预备,今若试以经义可乎。宰臣对曰:《五经》《书》《易》《春秋》已译之矣,俟译《诗》《礼》毕,试之可也。上曰:大经义理深奥,不加岁月不能贯通。今宜于经内姑试以论题,后当徐试经义也。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诏复定各科考试制。按《金史·章宗本纪》: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六月己丑朔,有司言:律科举人止知读律,不知教化之原,必使通治《论语》《孟子》,涵养器度。遇府、会试,委经义试官出题别试,与本科通定去留为宜。从之。
《选举志》:大定二十九年,诏许诸人试策论进士

举。七月,省奏:如诗、策、论俱作一日程试,恐力有不逮。诗、策作一日,论作一日,以诗、策合格为中选,而以论定其名次。上曰:论乃新添,至第三举时当通定去留。凡乡试之期,以三月二十日。府试之期,若策论进士则以八月二十日试策,间三日试诗。词赋进士则以二十五日试赋及诗,又间三日试策论。经义进士又间词赋后三日试经义,又三日试策。次律科,次经童,每场皆间三日试之。会试,则策论进士以正月二十日试策,皆以次间三日,同前。御试,则以三月二十日策论进士试策,二十三日试诗论,二十五日词赋进士试赋诗论,而经义进士亦以是日试经义,二十七日乃试策论。若试日遇雨雪,则候晴日。御试唱名后,试策则禀奏,宏词则作二日程试。旧制,试女直进士在再试汉进士。是年以复设经义科,更定是制。律科进士,又称为诸科,其法以律令内出题,府试十五题,每五人取一人。大定二十二年定制,会试每场十五题,三场共通三十六条以上,文理优、拟断当、用字切者,为中选。临时约取之,初无定数。其制始见于海陵庶人正隆元年,至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司言:律科止知读律,不知教化之源,可使通治《论语》《孟子》,以涵养其气度。遂令自今举后,复于《论语》《孟子》内试小义一道,府会试别作一日引试,命经义试官出题,与本科通考定之。
章宗明昌元年,复定各科考试制。
《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三月乙亥,初设应制及宏词科。五月甲子,制省元及四举终场人许该恩。按《选举志》:章宗明昌元年正月,言事者谓:举人四试而乡试似为虚设,固当罢去。其府会试乞十人取一人,可以群经出题,而注示本传。上是其言,诏免乡试,府试以五人取一人,仍令有司议外路添考试院,及群经出题之制。有司言:会试所取之数,旧止五百人,比以世宗敕中格者取,乞依此制行之。府试旧六处,中有地远者,命特添三处,上京、咸平府路则试于辽阳,河东南北路则试于平阳,山东东路则试于益都。以《六经》《十七史》《孝经》《论语》《孟子》、及《荀》《杨》《老子》内出题,皆命于题下注其本传。又谕有司曰:举人程文所用故事,恐考试官或遽不能忆,误失人材,可自注出处,注字之误,不在涂注所限之数。恩例。明昌元年,定制,省元直就御试,不中者许缀榜末。解元但免府试,四举终场依五举恩例,所试文卷惟犯御名庙讳、不成文理者则黜之,馀并以文之优劣为次。仍一日试三题,其五举者止试赋诗,女直进士亦同此例。猛安谋克愿试进士者拟依馀人例,不可令直赴御试。上曰:是止许女直进士,毋令试汉进士也。又定制,馀官第五品散阶,令直赴会试,官职俱至五品,令直赴御试。制举有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博学宏材、达于从政等科,试无常期。上意欲行,即告天下。听内外文武六品以下职官无公私过者,从内外五品以上官荐于所属,诏试之。若草泽士,德行为乡里所服者,则从府州荐之。几试,则先投所业策论三十道于学士院,视其词理优者,委官以群经子史内出题,一日试论三道,如可,则廷试策一道,不拘常格务,取其无不通贯者,优等迁擢之。宏词科试诏、诰、章、表、露布、檄书,则皆用四六;诫、谕、颂、箴、铭、序、记,则或依古今体,或参用四六。于每举赐第后进士及在官六品以下无公私罪者,在外官荐之,令试策官出题就考,通试四题,分二等迁擢之。二科皆章宗明昌元年所刱者也。明昌初,又设制举宏词科,以待非常之士。故金取士之目有七焉。其试词赋、经义、策论中选者,谓之进士。律科、经义中选者,曰举人。
明昌二年,诏进士,勿限人数。
《金史·章宗本纪》:二年二月,谕有司:进士程文但合格者即取之,毋限人数。按《选举志》:明昌二年,敕官或职至五品者,直赴御试。平章政事守贞言:国家官人之路,惟女直、汉人进士得人居多。诸司局承应,旧无出身,自大定后始叙使,至今鲜有可用者。近来放进士第数稍多,此举更宜增取,若会试止以五百人为限,则廷试虽多取,不可得也。上乃诏有司,会试毋限人数,文合格则取。
明昌四年,敕女直进士试骑射。
《金史·章宗本纪》:四年夏四月,敕女直进士及第后,仍试以骑射,中选者升擢之。
明昌五年,定律科、经童授官格。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律科、经童。明昌五年,制仕二十六年之上者,如该廉升则注县令。明昌六年,准各以本科人充学官试官。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六年,言事者谓:学者率恃有司全注本传以示之,故不勉读书,乞减子史注本传之制。又经义中选之文多肤浅,乞择学官,及本科人充试官。省臣谓:若不与本传,恐硕学者有偶忘之失,可令但知题意而已。遂命择前经义进士为众所推者、才识优长者为学官,遇差考试官之际,则验所治经参用。词赋进士,题注本传,不得过五十字。经义进士,御试第二场,试论日添试策一道。
承安二年,敕策论进士限丁习学。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承安二年,敕策论进士限丁习学。遂定制,内外官员、诸局分承应人、武卫军、若猛安谋克女直及诸色人,户止一丁者不许应试,两丁者许一人,四丁二人,六丁以上止许三人。三次终场,不在验丁之限。
承安三年,定女直进士试射法。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三年,定制,女直人以年四十五以下,试进士举,于府试十日前,委佐贰官善射者试射。其制,以六十步立垛,去射者十五步对立两竿,相去二十步,去地二丈,以绳横约之。弓不限强弱,不计中否,以张弓巧便、发箭迅正者为熟闲。射十箭中两箭,出绳下至垛者为中选。馀路委提刑司,在都委监察体究。如当赴会试御试者,大兴府佐贰官试验,三举终场者免之。
承安四年,定试官员数及选状元法。
《金史·章宗本纪》:四年十二月癸未,更定科举法。按《选举志》:凡考试官,大定间,府试六处,各差词赋试官三员,策论试官二员。明昌初,增为九处,路各差九员,大兴府则十一员。承安四年,又增太原为十处。有司请省之,遂定策论进士女直经童千人以上差四员,五百人以上三员,不及五百二员。各以职官高者一人为考试官,馀为同考试官。词赋进士与律科举人共及三千以上五员,二千四员,不及二千三员。经义进士及经童举人千人四员,五百以上三员,百人以上二员,不及百人以词赋考官兼之。后又定制,策论试官,上京、咸平、东平各三员,北京、西京、益都各二员。律科,监试官一员,试律官二员,隶词赋试院。经童,试官一员,隶经义考试院,与会试同。其弥封并誊录官、检搜怀挟官、自馀修治试院、监押门官,并如会试之制。大定二十年,上以往岁多以远地官考试不便,遂命差近者。上谕宰臣曰:一场放二状元,非是。后场廷试,令词赋、经义通试时务策,止选一状元,馀虽有明经、法律等科,止同诸科而已。至宋王安石为相,作新经,始以经义取人。且词赋、经义、人素所习之本业,策论则兼习者也。今舍本取兼习,恐不副陛下公选之意。遂定御试同日各试本业,词赋依旧,分立甲次,第一名为状元,经义魁次之。恩例与词赋第二人同,馀分为两甲中下人,并在词赋之下。礼部尚书贾铭言:策论进士程试弓箭,其两举终场及年十六以下未成丁者,若以弓箭退落,有失贤路。乞于及第后试之,中者别加任使,或升迁,否者降之。省臣谓:旧制三举终场免试,今两举亦免之,未可。若以未成丁免试,必有妄匿年者,如果幼,使徐习未晚也。至于及第后试验升降,则已有定格矣。诏从旧制。在泰和格,复有以时务策参以故事,及疑难经旨为问之制。
承安五年,定策论进士,试格罢程文。
《金史·章宗本纪》:五年春正月乙未,以尚书省言、会试取策论、词赋、经义不得过六百人,合格者不及其数,则阙之。五月丁巳,定策论进士及承荫人试弓箭格。按《选举志》:五年,诏考试词赋官各作程文一道,示为举人之式,试后赴省藏之。时宰臣奏:自大定二十五年以前,词赋进士不过五百人,二十八年以不限人数,取至五百八十六人。先承圣训合格则取,故承安二年取九百二十五人。兼今有四举终场恩例,若会试取人数过多,则涉泛滥。遂定策论、词赋、经义人数,虽多不过六百人,少则听其阙。时太常丞郭人杰转对言,词赋举人,不得作别名兼试经义,及入学生精加试选,无至滥补。上敕宰臣曰:近已奏定,后场词赋经义同日试之。若府会试更不令兼试,恐试经义者少,是虚设此科也。别名之弊,则当禁之。补试入学生员,已有旧条,恐行之灭裂尔,宜严防闲。张行简转对言:拟作程文,本欲为考试之式,今会试考试官、御试读卷官皆居显职,擢第后离笔砚久,不复常习,今临试拟作之文,稍有不工,徒起谤议。诏罢之。是年,敕进士四举该恩,词赋、经义当以各科为场数,不得通数。又恩榜人应授官者,监试官于试时具数以奏,特恩者授之。
泰和元年,诏以经旨策进士,禁放良人,应试申监检之制。
《金史·章宗本纪》:泰和元年七月辛酉,禁放良人不得应诸科举,子孙不在禁限。按《选举志》:泰和元年,平章政事徒单镒病时文之弊,言:诸生不穷经史,唯事末学,以致志行浮薄。可令进士试策日,自时务策外,更以疑难经旨相参为问,使发圣贤之微旨、古今之事变。诏为永制。先尝敕乐人不得举进士,而奴免为良者则许之。尚书省奏:旧称乐工,谓配隶之色及娼优之家。今少府监工匠,太常大乐署乐工,皆民也,而不得与试。前代令诸选人身及祖、父曾经免为良者,虽在官不得居清贯及临民,今反许试,诚玷清论。诏遂定制,放良人不得应诸科举,其子孙则许之。上又谓:德行才能非进士科所能尽,可通行保举之制。省臣奏:在《周礼》,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所谓万民,农工商贾皆是也。前代立贤无方,如版筑之士、鼓刀之叟,垂光简策者不可胜举。今草泽隐逸才行兼备者,令谋克及司县举,按察司具闻,以旌用之,既有已降令文矣。上命复宣旨以申之。凡监检之制,大兴府则差武卫军。馀府则于附近猛安内差摘,平阳府则差顺德军。凡府会试,每四举人则差一人,复以官一人弹压。御试策进士则差弩手及随局承应人,汉进士则差亲军,人各一名,皆用不识字者,以护卫十人。亲军百人长、五十人长各一人巡护。泰和元年,省臣奏:搜捡之际虽当严切,然至于解发袒衣,索及耳鼻,则过甚矣,岂待士之礼哉。故大定二十九年已尝依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为之更之,既可防滥,且不亏礼。上从其说,命行之。
泰和三年,敕汉人司女直司互换弥封。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泰和三年,上以弥封官渫语于举人,敕自今女直司则用右选汉人封,汉人司则以女直司封。
泰和七年,诏策论进士免试弓箭击毬。
《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宣宗贞祐三年,定进士授官例,考官监察官营私宽纵之罪。
《金史·宣宗本纪》:三年夏四月,诏自今策论词赋进士,第一甲第一人特迁奉直大夫,第二人以下,经义第一人并儒林郎,第二甲以下徵事郎,同进士从事郎,经童将仕郎。按《选举志》:三年,谕宰臣曰:国初设科,素号严密,今闻会试至于杂坐諠哗,何以防弊。命治考官及监察罪。是年,以会试赋题已曾出,而有犯格中选者,复以考官多取所亲,上怒其不公,命究治之。
兴定元年,诏权试进士于南京等路。
《金史·宣宗本纪》:兴定元年正月乙未,诏中都、西京、北京等路策论进士权试于南京、东平、婆速、上京等四路。按《选举志》略同。
兴定二年,诏进士准泰和额,赐进士诰命章服。按《金史·宣宗本纪》:二年三月庚辰,尚书集文资官杂议进士之选,诏依泰和例行之。五月,策论词赋经义进士入见,赐诰命章服。按《选举志》:兴定二年,御史中丞把胡鲁言:国家数路收人,惟进士之选最为崇重,不求备数,惟务得贤。今场会试,策论进士不及二人取一人,词赋、经义二人取一,前虽有圣训,当依大定之制,中选即收,无问多寡,然大定间赴试者或至三千,取不过五百。泰和中,策论进士三人取一,词赋、经义四人取一,向者贞祐初,诏免府试,赴会试者几九千人。而取八百有奇,则是十之一而已。时已有依大定之制,亦何尝二人取一哉。今考官泛滥如此,非所以为求贤也。宜于会试之前,奏请所取之数,使恩出于上可也。诏集文资官议,卒从泰和之例。又谓宰臣曰:从来廷试进士,日晡后即遣出宫,恐文思迟者不得尽其才,令待至暮时。特赐经义进士王彪等十三人及第,上览其程文,爱其辞藻,咨叹久之。因怪学者益少,谓监试官左丞高汝砺曰:养士学粮,岁稍丰熟即以本色给之,不然此科且废矣。
兴定五年,赐干勤业德等及第。
《金史·宣宗本纪》:五年三月,省试经义进士,考官于常额外多放乔松等十馀人。有司奏请驳放,上已允,寻复遣谕松等曰:汝等中选而复黜,不能无动于心。方今久旱,恐伤和气,今特恩放汝矣。按《选举志》:又命河北举人今府试中选而为兵所阻者,免后举府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