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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四十九卷目录
荐举部汇考四
宋二〈高宗建炎四则 绍兴十八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六则 淳熙八则 光宗一则 绍熙二则 宁宗庆元三则 嘉泰三则 开禧二则 嘉定八则 理宗宝庆一则 绍定一则 端平一则 嘉熙二则 淳祐三则 宝祐一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二则 恭帝德祐一则〉
金〈太祖天辅一则 世宗大定十二则 章宗明昌四则 承安二则 泰和三则 宣宗贞祐二则 兴定四则 元光一则 哀宗正大一则 天兴一则〉
元〈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九则 成宗元贞二则 大德三则 仁宗延祐二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元一则 至正五则〉
明〈太祖洪武九则 惠宗建文一则 成祖永乐三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二则 英宗正统二则 代宗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二则 宪宗成化二则 孝宗弘治三则 世宗嘉靖二则 穆宗隆庆二则〉
宋二〈高宗建炎四则 绍兴十八则 孝宗隆兴二则 乾道六则 淳熙八则 光宗一则 绍熙二则 宁宗庆元三则 嘉泰三则 开禧二则 嘉定八则 理宗宝庆一则 绍定一则 端平一则 嘉熙二则 淳祐三则 宝祐一则 景定一则 度宗咸淳二则 恭帝德祐一则〉
金〈太祖天辅一则 世宗大定十二则 章宗明昌四则 承安二则 泰和三则 宣宗贞祐二则 兴定四则 元光一则 哀宗正大一则 天兴一则〉
元〈世祖中统一则 至元九则 成宗元贞二则 大德三则 仁宗延祐二则 英宗至治一则 泰定帝泰定一则 文宗至顺一则 顺帝元统一则 至元一则 至正五则〉
明〈太祖洪武九则 惠宗建文一则 成祖永乐三则 仁宗洪熙一则 宣宗宣德二则 英宗正统二则 代宗景泰一则 英宗天顺二则 宪宗成化二则 孝宗弘治三则 世宗嘉靖二则 穆宗隆庆二则〉
选举典第四十九卷
荐举部汇考四
宋二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内外大臣限十日,各举布衣有材略者一人。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建炎二年,诏群臣各举所知。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夏四月丙辰,诏文臣从官至牧守、武臣管军至遥郡,各举所知二人。
建炎三年夏四月,诏行在职事官各举所知。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建炎四年五月癸丑,诏台谏等官,各举所知二人。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按《选举志》:四年,以朝班多阙,诏:台谏、左右司郎官以上,各荐士二人,仍令执政同选。在外侍从虽在谪籍,无大过而政事才学实可用者,亦与召擢。
又按《选举志》:武臣荐举立格,有枚别职任而举之者,有概名材武而入之铨格者,又其上则谋略胆勇可备统众、谙练兵事可任边寄之类。惟边要任使隶枢密院,馀则审官西院、三班院按格注之。其后,虽时有更易,而荐举之所重轻,选用之所隶属,多规此立制。建炎兵兴多事,以中外有文武材略出伦,或淹布衣,或沉下僚,命侍从、监司、郡守搜访,各举所知,州县礼遣赴行在。又诏举忠信宽博可使绝域与智谋勇毅能将万众者,不以有无官资,并诣登闻检院自陈,才谋勇略可使者,赴御营司量才录用。或命庶僚各举内外官及布衣隐士才堪大用者,擢为辅弼,协济大功;或命侍从举可为台谏者,或举县令,或举宗室;刺史举忠义之士能恢复土疆保护王室者;帅臣、监司、守令举所部见任寄居待次文武官有智谋及武艺精熟者;及访求国初功臣后裔,中兴以来忠义死节之家子孙。〈按此段乃总叙建炎时事,故附载于建炎之末。〉
绍兴元年,诏举可任县令者,其蔡京、王黼门人实有才能,亦听公举。
按《宋史·高宗本纪》:绍兴元年春正月壬子,诏京官、知县并堂除,内外侍从各举可任县令者二人,犯赃连坐。冬十月乙丑,诏蔡京、王黼门人实有才能者,公举叙擢。
绍兴二年,诏举流寓士大夫。复诏观察使以上各荐可为将帅者二人。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年夏四月壬午,诏内外侍从、监司、守臣各举中原流寓士大夫三二人,以备任使。五月,诏观察使已上各荐可备将帅者二人。按《选举志》:二年,廷臣言:今右武之世,虽二三大将,各立隽功,微贱之中,尚多奇士。愿广加荐举,延问恢复之计。帝然其言。诏观察使以上各荐可为将帅者二人,枢密籍录以备选用。又以中原士大夫隔绝滋久,流徙东南者,媒寡援疏,多致沉滞,令侍从搜访以闻。
绍兴三年。诏行在职事官各举所知,复司马光十科,许武臣举忠勇智略以自代。
按《宋史·高宗本纪》:三年四月,诏行在职事官各举所知。按《选举志》:三年,复司马光十科,时遣五使宣谕诸道,令访廉洁清修可以师表吏民者。寻诏宣谕官所荐,并俟终更,令入对升擢,以劝能吏。复用旧制,侍从官受命三日,举官一员自代,中书、门下省籍记姓名,每阙官,即以举状多者进拟。内外武臣,举忠勇智略可自代者一人,如文臣法。
绍兴四年二月己亥,诏三衙管军及将帅观察使以上,举忠勇智略可自代者一人。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五年,诏群臣各举所知,寻命馆职专举县令。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三月丁丑,诏侍从至监察御史、馆职已上,在内馆职、在外侍从官、监司、帅守,各举所知充监司、守令,寻命馆职专举县令。按《选举志》:五年,命自监察御史至侍从官,举曾经治县声绩显著者为监司、郡守,不限员数,遇阙选除;才堪大县者,通举二十人,不限资序。
绍兴七年,诏群臣各举所知,其辟举官犯赃,罪及举主。
按《宋史·高宗本纪》:七年二月乙巳,诏凡辟举官犯赃罪,罪及所举官。五月乙酉,命侍从官通举才堪知县者二十人。秋七月戊辰,诏侍从各举可任监司、郡守者一二人。十二月己卯,诏内外大将及侍从官,举武臣智略器局堪帅守谋议者。按《选举志》:七年,令中外侍从各举能直言极谏一人。是冬,吕祉举选人胡铨,汪藻举布衣刘度,即除铨枢密院编修官,而度不果召。自是诏书数下,未有应者。
绍兴八年十月辛亥,诏侍从官各举所知二人。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年,诏举宗室及廉吏增部使者,荐举改官之额。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年二月壬子,命两宗正官各举所知宗室二人。夏四月癸亥,命部使者岁举廉吏一人。按《选举志》:十年,以南渡后人材萃于两浙,而属吏荐员甚狭,增部使者荐举改官之额,岁五员。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甲子,诏侍从、监察御史已上、监司、郡守各举所知宗室。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三年六月戊申,诏诸路提刑岁举部内廉明平恕狱官。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四年,诏举贤良及县令。
按《宋史·高宗本纪》:十四年三月己卯,诏举贤良。八月甲子,命郡守终更入见,各举所部县令一人。
绍兴十七年五月甲子,诏举贤良。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二十二年,增减考第员数。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二年,右谏议大夫林大鼐言:国初,常参官皆得举人,不限内外,亦无员数。南渡之初,恩或非泛,人得侥倖,有从军而改秩者。有捕盗而改秩者,有以登对而改秩者。今朝廷无事,谨惜名器,惟荐举一路,贪躁者速化,廉静者陆沉。今欲取考第、员数增减以便之,增一任者减一员,十考者用四,十二考者用三,十五考者用二。如减举法,须实历县令,不得仍请狱司。其或负犯殿选,自如常坐。士有应此格者,行无玷缺,年亦蹉跎,无非孤寒老练安义分之士。望付有司条上,以弭奔竞。绍兴二十五年,诏荐举必三人同荐,命侍从举知州通判治迹显著者。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五年十一月,诏臣僚举荐人才,必三人以上同荐。按《选举志》:二十五年,命侍从举知州、通判治迹显著者,以补监司之阙;仍保任终身,犯赃及不职,与同罪。
绍兴二十六年,以六科举士诏举知州立荐,举坐罪法,复诏举郡守。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六年夏四月,立六科以举士。秋七月辛丑,诏三衙主帅举武臣堪知州者。九月丙午,立互易荐举坐罪法。冬十月乙亥,诏四川监司、帅臣、制置、总领、茶马司,各举可守郡者。
绍兴二十八年,诏公荐监司治状。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八年春正月甲申,命台谏、侍从三人以上公荐监司治状。
绍兴二十九年,诏举可任将帅,及县令有政绩者,闻人滋议,更荐举法不果行。
按《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九年三月丁丑,诏侍从、台谏、帅臣、监司岁举可任将帅者二人。夏四月辛亥,命县令有政绩者诸司同荐,不次升擢。按《选举志》:二十九年,闻人滋又请:凡在官历任及十考以上,无公私罪,虽举削不及格,许降等升改。或疑其太滥,则取吏部累年改官酌中之数,立为限隔,举状、年劳,参酌并用。于是下其议,中书舍人洪遵、给事中王晞亮等上议曰:本朝立荐举之法,必使历任六考,所以迟其岁月而责其赴功,必使之举官五员,所以多其保任而必其可用。今如议臣所请,则有力者惟图见次,无材者苟冀终更,出官十馀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今欲减故官分数以待无举削者,则当被举之人,必有失职淹滞之叹。此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驯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减,非可以救入流之弊。此不可三也。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轻议;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以为如故便。滋议遂寝。
绍兴三十年,诏被荐统制统领官各迁一秩将官以下籍记姓名,其被荐守令遇见阙,依次除授。
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三十年,以武臣被荐者众,命内外大臣所举统制、统领官各迁一秩,将官以下,所举者令两府籍记。又按《志》:右正言何溥言:比命侍从荐举县令,如闻选人不可授大邑,止籍记姓名。夫论人才不拘资格,岂堪为县令而有小大之别乎。今所举者才也,非官也。愿无拘剧易,早与选除,岁一行之,十年之后,天下多贤令矣。乃诏:荐举守令,遇见阙依次除授;如已授差遣者,任满取旨。帝谓辅臣曰:朕有一人材簿,臣下有所荐扬,退则记其姓名。遇有选用,搜而得之,无不适当。
孝宗隆兴元年春正月,立武臣荐举格。三月己酉,立选人减举主法。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按《选举志》:孝宗尝命内外选在任闲居待次官举可任监司、郡守之人,以资序分二等,一见今可任,一将来可任,注籍于三省,仍作图进呈,以凭除擢。又以武选之众,拔擢未广,立谋略沉雄可任大计、宽猛适宜可使御众、临阵骁勇可鼓士气、威信有闻可守边郡、思智精巧可治器械凡五等科目,令曾历军功观察使以上各举二人。其通习典章可掌朝仪、练达民事可任郡寄、谙晓财计可裕民力、持身廉洁可律贪鄙、词辩不屈可备奉使五等,令非军功观察使以上举之。并随类指陈实迹,毋得别撰褒词。
隆兴二年闰十一月,诏台谏、侍从、两省官举楚、庐、滁、濠四州守臣。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乾道元年,诏举宗室及堪监司郡守守边者。
按《宋史·孝宗本纪》:乾道元年冬十月乙未,诏侍从各举所知宗室一二人。十二月辛卯,诏侍从、台谏、两省举堪监司、郡守者各一人,三衙、知閤举材武可守边者一人。
乾道二年,裁定荐举条式诏举知县县令。
按《宋史·孝宗本纪》:二年三月戊午,殿中侍御史王伯庠请裁定奏荐,诏三省、台谏集议,具条式以闻。九月甲子,诏监司各举部内知县、县令二三人,守臣各举属县一二人。
乾道三年,减内外荐举官员数,诏举堪郎官寺监司郡守者。
按《宋史·孝宗本纪》三年秋七月己亥,立荐举改官额。冬十月庚子,定内外荐举改官人岁额。十一月辛巳,诏侍从、两省、台谏、卿监、郎官举堪郎官、寺监司、郡守者。按《选举志》:三年,礼部尚书赵雄请令侍从、台谏、两省,于知县资序以上岁荐堪充郡守,通判资序以上岁荐监司,仍用汉朝杂举之制,三省详加考察。诏如所请,仍不以内外,杂举岁各五人,保举官及五员以上,列衔共奏。帝曰:荐举本欲得人,又恐干请,反长奔竞。龚茂良言:三代良法,亦不免于弊。今欲精选监司、郡守,非荐举何由知之。帝曰:若今杂举,则虽众论佥允,又经中书考察而后除授,亦博采遴选之道也。吏部请:武举军班武艺特奏名出身,并任巡检、驻泊、监押、知砦,比附《文臣关升条令》,并实历六考,有举主四人,内监司一人,听关升亲民。正副将,两任、有举主二人,内一人监司,亦与关升。凡升副将,视文臣初任通判资序;再关升正将,视文臣次任通判资序;关升路分副都监,视文臣初任知州资序;小郡州钤辖,视文臣次任知州资序。孝宗以岁举京官数滥,于是内外荐举改官员数,六部、寺、监长贰,户部右曹郎官等,三分减一;礼部、国子监长贰,如上条外又减半;前宰执,岁各减二员;诸道转运、提刑、提举常平茶盐学事司,总领茶马、铸钱司,安抚、制置司,及诸路州军,并四分减一。通籍之数弥省矣。
乾道 年,诏都统制岁举武臣临战不用,命并坐举主。
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乾道以后,又选大将之家能世其武勇者,武举及第武艺绝伦可为将佐者。会廷臣言曰:方今国家之兵,东至淮海,西至川蜀,殆百馀万。其间可为将帅者,不在其上,则在其下,而朝廷未知振其气、表其才也。今文臣有三人举主,则为之循资再任,五人则为之改秩,而武臣无有焉。古语曰:三辰不轨,擢士为相;蛮夷不恭,拔卒为将。宜令都统制视监司者岁举武臣二人,视郡守者岁举一人。以智勇俱全为上,善抚士卒、专有胆勇者次之。不拘将校士卒,优以奖擢。被举人有临战不用命者,与文臣犯入己赃者同,并坐举主。帝可其奏,仍著为法。
乾道六年,诏定举守令失实罪。
按《宋史·孝宗本纪》:六年闰五月壬午,诏监司、帅臣举守令赃否失实,依举清要官法定罪。
乾道七年,诏举任刑狱钱谷,及有知略任吏能者。按《宋史·孝宗本纪》:七年夏四月己巳,诏侍从、台谏、两省官举任刑狱、钱谷及有知略吏能者各二人。
淳熙元年秋七月戊子,诏举廉吏。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四年,诏举武臣堪知县者,及行荐举事实格法。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冬十月丁丑,诏监司、守臣岁举武臣堪知县者各二人。十二月己巳,诏行荐举事实格法。
淳熙七年三月壬戌,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乙亥,减内外官荐举员。九月丙寅,诏知县成资始听监司荐举。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八年十一月辛卯,诏两省、侍从、台谏各举所知。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九年六月壬寅,诏侍从、台谏各举操修端亮、风力彊明、可充监司者一二人。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一年,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更定举主坐降例。
按《宋史·孝宗本纪》:十一年六月壬戌,诏在内尚书、侍郎、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学士、待制,在外守臣、监司,不限科举年分,各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一人。冬十月甲子,初命举改官人犯赃者,举主降二官。
淳熙十二年三月辛亥,命侍从、台谏、两省、总领、管军官各举堪都、副统制者一二人。冬十月,命侍从各举宗室二三人。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三年秋七月壬辰,诏内外诸军主帅各举堪统制者二三人。
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光宗 年,诏:自今臣僚有人则荐,无人则阙。
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光宗时,言者谓:被荐者众,朝廷疑其私而不信,病其泛而难从,纵有贤才,不免与侥倖者并弃,请条约之。乃命帅守、监司毋独员荐士。时荐举固多得人,然有或乏廉声而举充廉吏,或素昧平生而举充所知,或不能文而举可备著述。遂命臣僚自今有人则荐,无人则阙,其尤缪妄者觉察之。
绍熙元年冬十月丙午,诏内外军帅各荐所部有将才者。
按《宋史·光宗本纪》云云。
绍熙二年,诏群臣各举所知。
按《宋史·光宗本纪》:二年夏四月丙申,诏侍从、两省、台谏及在外侍从之臣,各举所知尝任监司、郡守可充郎官、卿监及资历未深可充诸职事官者各三人。
宁宗庆元元年六月庚午,诏三衙、江上诸军主帅、将佐,初除举自代一人,岁荐所知二人。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三年九月,诏监司、帅守荐举改官,勿用伪学之人。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庆元四年二月辛未,诏两省、侍从、台谏各举所知一二人,毋荐宰执亲党。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二年,诏举可守边郡及任将帅者,凡内外荐举,令皆具实迹以闻。
按《宋史·宁宗本纪》:嘉泰二年三月辛亥,诏宰执各举可守边郡者二三人。己巳,诏诸路帅臣、总领、监司举任将帅者与本军主帅列上之。按《选举志》:二年,令内外举荐并具实迹以闻,自是滥举之弊稍革。嘉泰三年十一月,更定选人荐举改官法。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四年夏四月丙辰,诏革选举之弊。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元年,复淳熙荐举改官法,诏举将帅边守。
按《宋史·宁宗本纪》:开禧元年五月,复淳熙荐举改官法。秋七月丁卯,诏侍从、两省、台谏、在外待制、学士已上及内外文武官,各举将帅边守一二人。
开禧二年,诏举人材。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秋七月,诏侍从、台谏、两省、卿监、郎官、监司、郡守、前宰执侍从、各举人材二三人。冬十月戊申朔,诏内外军帅各举智勇可将帅者二人。
嘉定元年六月丙戌,诏侍从、两省、台谏举沿边守臣。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二年,诏举监司郡守。
按《宋史·宁宗本纪》:二年春正月,诏侍从、两省、台谏各举监司、郡守治行尤异者二三人。五月庚子,诏侍从、两省、台谏各举监司、郡守有政绩才望者二人,以补郎官之阙。
嘉定五年,诏举将材。
按《宋史·宁宗本纪》:五年冬十月辛巳,诏诸路总领官岁举堪将帅者二三人,安抚、提刑举可备将材者各二人。嘉定六年,诏举实材,复举廉吏所知法,并诏举将帅及官吏之有才绩者。
按《宋史·宁宗本纪》:六年春正月,诏侍从、台谏、两省官、帅守、监司、各举实材二三人。六月丁亥,复监司臧否守令及监司、郡守举廉吏所知法。丙申,诏三衙、江上诸军主帅各举堪将帅者二三人。八月己巳,诏诸路监司、帅臣举所部官吏之才行卓绝、绩用章著者。嘉定八年,诏举廉吏及将材。
按《宋史·宁宗本纪》:八年三月辛丑,诏大郡岁举廉吏二人,小郡一人。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诏侍从、两省、台谏各举将材三人。
嘉定九年三月丁丑,诏侍从、台谏、两省举堪监司者各二人。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年八月乙丑,诏监司、郡守各举威勇材略可将帅者二人。
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十二年,诏举文武可用之才,及命监司守臣举所知自代。
按《宋史·宁宗本纪》:十二年五月癸亥,诏侍从、两省、台谏各举文武可用之才二三人。按《选举志》:十二年,命监司、守臣举十科政绩所知自代,露章列荐,并籍记审察。任满,则取其举数多、有政绩行谊者,升擢之。
理宗宝庆元年,诏举贤良及廉吏将帅。
按《宋史·理宗本纪》:宝庆元年春正月壬戌朔,诏举贤良。八月丙午,诏侍从、给谏、卿监、郎官,并在外前执政、侍从、帅臣、监司,各举廉吏三人。戊申,诏侍从、两省、台谏、三衙、知閤、御带、环卫官,在外前执政、侍从,帅臣、监司、都副都统制及屯戍主将,其各举堪充将帅三人。
绍定二年二月庚戌,诏岁举廉吏或犯奸赃,保任同坐,监司、守臣其申严觉察。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端平元年,诏举监司守令及堪为将帅者。
按《宋史·理宗本纪》:端平元年春正月庚子朔,诏侍从、卿监、郎官,在外执政、从官,举堪为监司、守令者各二人。三衙、统帅、知閤、御带、环卫官,在外总管、军帅,举堪为将帅者各二人。
嘉熙二年,诏举将帅。
按《宋史·理宗本纪》:嘉熙二年春正月戊申朔,诏令侍从、台谏、卿监、郎官、师臣、监司、前宰执侍从举晓畅兵材各二人,三衙、诸军统制举将材二人。
嘉熙四年,诏举文武之臣。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四年诏:边尘未靖,备禦方严,必藉人才相与协济。令内而侍从台谏两省卿监郎官,外而监司帅守,举文武之臣晓畅兵机,练习边事,才略卓然,可用者各二人。或陆沉常调,或负累家居,著其实状,亟以名闻,以待擢用。
淳祐元年,诏举文武才。
按《宋史·理宗本纪》:淳祐元年春正月庚寅朔,诏举文武才。
按《续文献通考》:淳祐元年,诏:有堪充将帅之人,混迹偏裨,堕身边远,无由自达。令三衙诸卫外阃戎帅各举三人,孰为智将,孰为勇将,孰能管精锐覈虚实以体国,孰能明纪律禁侵暴以安民,各指实来上,朕将甄别器使。
淳祐六年,诏举堪阃寄及饷事者。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六年,诏侍从、台谏,各举堪阃寄及饷事者,述其才器劳绩以闻。淳祐十二年八月,诏举帅材。
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宝祐元年五月乙未,诏侍从、台谏、给舍、制司各举帅才二人。
按《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景定四年,诏群臣各举所知。
按《宋史·理宗本纪》:景定四年春正月壬午朔,诏侍从、台谏、给舍、卿监、郎官以上及制总、监司各举所知,不拘员限,不如所举,行连坐法。
度宗咸淳六年,诏举廉吏。
按《宋史·度宗本纪》:咸淳六年三月癸丑,诏曰:吏以廉称,自古有之,今绝不闻,岂不自章显而壅于上闻欤。其令侍从、卿监、郎官,各举廉吏,将显擢焉。
咸淳七年,诏举材堪县令者。
按《宋史·度宗本纪》:七年十二月戊午,诏举廉能材堪县令者,侍从、台谏、给舍各举十人,卿监、郎官各举五人,制帅、监司各举六人,知州、军、监各举二人。
恭帝德祐元年,诏举材堪文武将帅者。
按《宋史·瀛国公本纪》:德祐元年六月,命侍从官已上各举材堪文武者五人,馀廷臣各举三人。十一月,命诸制司各举才堪将帅者十人,不限偏裨士卒,如不隶军中者,许投匮自荐。
金
太祖天辅二年,诏所在访求博学雄才之士。按《金史·太祖本纪》:天辅二年九月戊子,诏曰:国书诏令,宜选善属文者为之。其令所在访求博学雄才之士。敦遣诣阙。
世宗大定二年,诏宰相进贤,群臣各举廉能官。
按《金史·世宗本纪》:大定二年正月庚午,上谓宰相曰:进贤退不肖,宰相之职也。有才能高于己者,或惧其分权,往往不肯引置同列,朕甚不取。卿等毋以此为心。按《选举志》:大定二年,诏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官一员。
大定三年,定举官旌罚制。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三年定制,若察得所举相同者,即议旌除,若声迹秽滥,所举官量约降罚。
大定五年,诏宰相尽公举荐。
按《金史·世宗本纪》:五年十一月丙午朔,上谓宰臣曰:朕在位日浅,未能遍识臣下贤否。全赖卿等尽公举荐。今六品以下殊乏人才,何以副朕求贤之意。大定六年,诏宰相举实才。
按《金史·世宗本纪》:六年十一月癸丑,上谓宰臣曰:朝官当慎选其人,庶可激励其馀,若不当,则启觊觎之心。卿等必知人才优劣,举实才用之。
大定八年,诏体访贤士,凡举奏勿避嫌。
按《金史·世宗本纪》:八年七月戊辰,上谓平章政事完颜思敬等曰:朕思贤士,寤寐不忘。自今朝臣出外,即令体访外任职官廉能者,及草莱之士可以助治者,具姓名以闻。九月癸酉,上谕宰臣曰:卿等举用人材,凡己所知识,必使他人举奏,朕甚不喜。如其果贤,何必以亲疏为避嫌也。
大定九年,诏被举官犯罪勿坐所举官。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九年,上曰:朕思得忠廉之臣,与之共治,故尝命五品以上各举所知,于今数年矣。以天下之大,岂无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举也。参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当举官者,每任须举一人,视其当否以为旌赏。上曰:一任举一人,则人才或难恐涉于滥,又少有所犯,则罪举者,故人益畏而不敢举。宋国被举之官有犯罪者,所举官虽宰执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则被迁赏,且人情始慕进,故多廉慎。既得任用,或失所守,宰执自掌黜陟之权,岂可因所举而置罪耶。左丞相纥石烈良弼曰:已申前令,命举之矣。
大定十年,诏勿定法举人。
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年,上曰:举人之法若定,三品官当举几人,是使小官皆谄媚于上也。惟任满询察前政,则得人矣。
大定十一年,诏举五品以下官。
按《金史·世宗本纪》:十一年八月,上谓宰臣曰:五品以下阙员甚多,而难于得人。三品以上朕则知之,五品以下不能知也。卿等曾无一言见举者。欲画久安之计,兴百姓之利,而无良辅佐,所行皆寻常事耳,虽日日视朝,何益之有。卿等宜勉思之。
大定二十四年,诏举孝弟姻睦者。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四年七月己未,上谓宰臣曰:凡士民之孝弟姻睦者举而用之。大定二十六年,诏宰执荐举。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六年六月己巳,上谓宰执曰:齐桓中庸主也,得一管仲,遂成霸业。朕夙夜以思,惟恐失人。朕既不知,卿等又不荐,必俟全才而后举,盖亦难矣。如举某人长于某事,朕亦量材用之。朕与卿等俱老矣。天下至大,岂得无人。荐举人材,当今急务也。又言:人之有干能,固不易得,然不若德行之士最优。十一月,上谓宰臣曰:女直人中材杰之士,朕少有识者,盖亦难得也。新进士如徒单镒、夹古阿里补、尼庞古鉴辈皆可用之材也。起身刀笔者,虽有力可用,其廉介之节,终不及进士。今五品以上阙员甚多,必资级相当,至老有不能得者,况欲至卿相乎。古来宰相率不过三五年而退,罕有三二十年者,卿等特不举人,甚非朕意。
大定二十七年,诏大臣举中正之人。
按《金史·世宗本纪》:二十七年三月,上谓大臣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今天下之广,人民之众,岂得无人。唐之颜真卿、段秀实皆节义之臣也,终不升用,亦当时大臣固蔽而不举也。卿等当不私亲故,而特举中正之人,朕将用之。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诏定拟选举例。
按《金史·章宗本纪》:二十九年春正月,即皇帝位。二月己巳,敕御史台,自今监察令本台辟举。十一月癸亥,上谓宰臣曰:今之用人,太拘资历。循资之法,起于唐代,如此何以得人。平章政事汝霖对曰:不拘资格,所以待非常之材。上曰:崔祐甫为相,未踰年荐八百人,岂皆非常之材欤。戊辰,谕尚书省,自今五品以上官各举所知,岁限所举之数,如不举者坐以蔽贤之罪。仍依唐制,凡五品以上官到任即举自代,并从提刑司采访之。按《选举志》:二十九年,上以选举十事,命奉御合鲁谕尚书省,定拟其一曰:旧格进士军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县令升正七品,两任正七升六品,三任六品升从五品,两任从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后升刺史,计四十馀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资格出职者可知矣。拘于资格之滞,至于如此。其令提刑司采访可用之才,减资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拟凡三任升者,减为两任,于此资历内遇各品阙多,则于第二任未满人内,选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采访者升擢之。其二曰:旧格随朝苦辛,验资考升除者,任满回日而复降之如正七,满回降除从七品,从五品回降为六品之类,今若其人果才能,可为免降。尚书吏部遂拟今随朝考满迁除外路五品以下,职事并应验,考次职满有才能者,以本官任满,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内,察访保结呈省。其三曰:随路提刑所访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职事,从宜迁注。其四曰:从来宰相不得与求仕官相见,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优劣。其许相见,以访才能。尚书刑部谓在制求仕官,不得于私第谒见。达官违者,追一官降等奏除。若有求请馈遗,则以奏闻。仍委御史纠察。上遂命削此制。其五曰:旧时臣下虽知亲友有可用者,皆欲远嫌而不引荐。古者举贤不避亲雠,如祁奚举雠,仁杰举子崔祐甫除吏八百,皆亲故也。其令五品以上官,各举所知几人,违者加以蔽贤之罪。吏部议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每岁保廉能官一人。外路五品随朝六品愿举者听。若不如所举者,各约量降罚。今拟贤而不举者,亦当约量降罚。其六曰:前代官到任之后,即举可自代者。其令自今五品以上官举自代以备交承。吏部按《唐会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参官外节度观察防禦军使刺史赤令畿令,并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评事受命之三日,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外官则驰驿奏闻,表付中书门下,每官阙即以所举多者量授。今拟内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须举所知才行官一员以自代。太傅丞相平章谓,自古人材难得,若令举以自代,恐滥而不得实材。参政谓自代,非谓即令代其人也。止类姓名,取所举多者约量授之,尔此盖舜官相让,周官推贤之遗意。上以参政所言,与吏部同从之。其七曰:随朝外路长官一任之内,足知僚属之能否。每任可令举几人。吏部拟今内外五品以上职事官,长于僚属内,须举才能官一人,数外举者听。其八曰:人才随色有之。监临诸物,料及草泽隐逸之士不无人才。宜荐举用之。吏部拟监临诸物,料内以外路五品,随朝六品以上,举廉能者,直言所长,移文转申,省差官察访得实,随材任使。草泽隐逸,当遍下司县以提刑司察访呈。省随色人材,令内外五品以上职官荐之。其九曰:亲军出职,内有尤长武艺,勇敢过人者,其令内外官举提刑司察,如资考高者,可参注沿边刺史同知县令吏部拟,若依本格资历恐妨才能,若举察得实者,依本格减一资历拟,注尚书省拟依旨升品拟注。其十曰:内外官所荐人材,即依所举试之,委提刑司采访虚实。若果能称职,更加迁擢,如或碌碌,即送常调。古者进贤受上赏进,不肖有罚。其立定赏罚条格,庶使人不敢徇私也。省臣议随款各欲举人,则一人内所举不下五七人。自古知人为难,人材亦自难得,限数多则猥避赏罚,务苟𥳑不副圣主求贤之意。拟以前项各款,随色能举一人,即充岁举之数。如此则不滥,而实材得矣。每岁贡人数,尚书省覆察相同则,置簿籍之,如有阙,则当随材奏拟。
章宗明昌元年,诏举廉能官,及齐民有德行才能者。按《金史·章宗本纪》:明昌元年三月癸酉,诏内外五品以上,岁举廉能官一员,不举者坐蔽贤罪。九月丙辰,
以廉能进擢北海县令张翱等十八人官。按《选举志》:元年敕齐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司县举之,特赐同四举五举人,下明昌元年制,如所举,碌碌无过人迹者,元举官依例治罪。
明昌三年,赐各路举人及第出身,有差敕覆察保举官及应中书制者。
按《金史·章宗本纪》:三年四月,尚书省奏:提刑司察举涿州进士刘器博、博州进士张安行、河中府胡光谦,光谦年虽八十三,尚可任用。敕刘器博、张安行特赐同进士出身,胡光谦召赴阙。冬十月戊午,谕尚书省访求博物多知之士。十一月庚午朔,尚书省奏:翰林侍讲学士党怀英举孔子四十八代孙端甫,年德俱高,该通古学。济南府举魏汝翼有文章德谊,苦学三十馀年,已四举终场。蔚州举刘震亨学行俱优,尝充举首。益都府举王枢博学善书,事亲至孝。敕魏汝翼特赐进士及第,刘震亨等同进士出身,并附王泽榜。孔端甫俟春暖召之。
按《续文献通考》:三年十月,敕应保举官及应中书制者委官覆察,言行相符者量与升除,随朝及六品以上各随所长用之。
明昌五年,赐各路举人出身。
按《金史·章宗本纪》:五年春正月辛巳,前中都路都转运使王寂荐三举终场人蔡州文商经明行修,足备顾问。前河北西路转运使李扬言庆阳府进士李奖纯德博学,乡曲誉之。绛州李天祺、应州康晋侯屡赴廷试,皆有才德。上曰:文商可令召之。李奖给主簿半俸终身,馀赐同进士出身。夏四月庚子,诏各路所举德行才能之士,涿州时琦、云中刘摰、郑州李升、恩州傅砺、济南赵挚、兴中田扈方六人,并特赐同进士出身。以文商为国子教授,特迁登仕郎。
明昌六年,赐各路举人及第出身,有差定元举官连坐例。
按《金史·章宗本纪》:六年三月庚子,以郡举才行之士翟介然以下三人特赐进士及第,李贞固以下十五人同进士出身。八月乙亥,敕宫中承应人出职后三年内犯赃罪者,元举官连坐,不在去官之限,著为令。
承安二年,定保举格。
按《金史·章宗本纪》:承安二年三月辛卯,始定保举德行才能格。八月,诏中外臣僚不以职位高下,或有方略材武,或长于调度,各举三五人以备选用。
承安三年,诏举官,勿限资历。
按《金史·章宗本纪》:三年二月辛巳,谕宰臣曰:自今内外官有阙,有才能可任者,虽资历未及,亦具以闻。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丑,初命监察御史非特旨不许举官。
按《金史·章宗本纪》云云。
泰和六年,敕尚书省招选才士。
按《金史·章宗本纪》:六年九月庚寅,敕行尚书省,有方略出众、武艺绝伦、才干办事、工巧过人者,其招选之。泰和七年,敕举材干官及通钱谷者。按《金史·章宗本纪》:七年春正月戊寅,敕宰臣举材干官同议南征事。六月乙巳朔,诏朝官六品、外官五品以上,及亲王举通钱谷官一人。不举者罚,举不当者论如律。
宣宗贞祐三年,诏五品以上官举河北州县官。其被荐武举官,量才任之。
按《金史·宣宗本纪》:贞祐三年三月壬戌,诏河北州县官,令文武五品以上辟举,不听以它事差占,仍勒终任。有劳绩者但升遥领之职,应降罚者亦止本处居住。时河北残燬,吏治多苟且以求代易,故著是令。八月己亥,诏武举官非见任及已从军者,随处调赴京师,别为一军,以备用。被荐未授官者,量才任之。按《续文献通考》:贞祐三年三月,诏沿河州县官罢软不胜任者汰去,令五品以上举,仍许今季到部人内先择能者量缓急用之。
贞祐四年,诏举奇才绝力,颁举官赏罚格,置招贤所官。
按《金史·宣宗本纪》:四年闰七月甲午,命掌军官举奇才绝力之人,提控、都副统等官互举其属。颁举官赏罚格,许功过相除。品官及草泽人有才武者,举荐升降亦如之。冬十月辛未,置官领招贤所事。命内外官采访有才识勇略能区画防城者具以闻,得实超任,仍赏举主。内负长才不为人所知者,听赴招贤所自陈。
兴定元年,诏举七品以下职事官。
按《金史·宣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兴定元年,令随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职事官,举正七品以下职事官,年未六十,不犯赃,堪任使者一人。
兴定三年,定保举县令制。
按《金史·宣宗本纪》:三年冬十月癸亥朔,定保举县令能否升黜举主制。十一月辛丑,诏朝官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二岁举县令一人。按《选举志》:三年,定辟举县令制。称职则元举官减一资历,中平约量升除,不称罚俸一月,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当私罪解任,杖罪赃污者,约量降除,污赃至徒以上及除名者,一任不理。资考三品以上举县令。称职者约量升除,不称夺俸一月。若被举者犯免官等罪,夺俸两月,赃污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夺俸三月。狱成而会赦,原者亦原之。
兴定四年八月庚午,敕掌兵官不听举县令。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兴定五年十二月壬子,罢辟举县令法。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元光元年夏四月,更定辟举县令之法,而复行之。
按《金史·宣宗本纪》云云。
哀宗正大元年十二月,改定辟举县令法,以六事课
县令。
按《金史·哀宗本纪》云云。
天兴元年,诏举大将。
按《金史·哀宗本纪》:天兴元年六月庚戌朔,诏百官举大将,众举刘益,不能用。
元
世祖中统二年,诏举文学茂才。按《元史·世祖本纪》:中统二年夏四月乙卯,诏十路宣抚使,举文学才识可以从政及茂才异等,列名上闻,以听擢用。
至元八年,诏举守令。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至元八年,诏举守令以户口增、田野辟、讼词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添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减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黜降一等。
至元十五年,诏察举郡县廉能吏。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五年夏四月戊午,以江南土寇窃发,人心未安,命行中书省左丞夏贵等,分道抚治军民;察郡县吏廉能者,举以闻。
至元十六年,诏亲择所荐守令。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六年九月乙巳朔,范文虎荐可为守令者三十人。诏:今后所荐,朕自择之。
至元十八年,罢江西所荐兵官。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八年闰八月,江西行省荐举兵官,命罢之。
至元十九年,令各路岁贡儒吏及廉能者。
按《元史·世祖本纪》:十九年夏四月,北京宣慰使阿老瓦丁滥举非才为管民官,命选官代之。九月,令诸路岁贡儒、吏各一人,各道提刑按察司举廉能者升等迁叙。
至元二十三年,诏察南人充按察司。
按《元史·世祖本纪》:二十三年二月,集贤直学士程文海言:省院诸司皆以南人参用,惟御史台按察司无之。江南风俗,南人所谙,宜参用之便。帝以语玉速铁木儿,对曰:当择贤者以闻。帝曰:汝汉人用事者,岂皆贤耶。三月己巳,御史台臣言:近奉旨按察司参用南人,非臣等所知,宜令侍御史、行御史台事程文海与行台官博采公洁知名之士,具以名闻。帝命赍诏以往。
至元二十四年闰二月,敕行省宣慰司勿滥举官吏。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五月,立各路教官,有精于艺者,岁贡各一人。
按《元史·世祖本纪》云云。
至元二十八年,诏求隐逸。
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二十八年,诏求隐晦之士,俾有司具以名闻。
成宗元贞元年,诏举儒吏兼通者。
按《元史·成宗本纪》:元贞元年秋七月乙卯,诏申饬中外:有儒吏兼通者,各路举之,廉访司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中程者用之,所贡不公,罪其举者。
元贞二年,命廉访司岁举廉干者各二人。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大德二年,诏廉访使举廉干者岁二人。
按《元史·成宗本纪》:大德二年二月,诏廉访司作成人材,以备选举。十二月,命廉访司岁举所部廉干者各二人。
大德七年,诏举资格相应者,授翰林院国子学官。其合不次超擢者,别行具闻。
按《元史·成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凡翰林院、国子学官:大德七年议:文翰师儒难同常调,翰林院宜选通经史、能文辞者,国子学宜选年高德卲、能文辞者,须求资格相应之人,不得豫保布衣之士。若果才德素著,必合不次超擢者,别行具闻。
大德九年,诏群臣各举廉能识治体者。
按《元史·成宗本纪》:九年二月,令御史台、翰林、集贤院、六部,于五品以上,各举廉能识治体者三人,行省、行台、宣慰司、廉访司各举五人。
仁宗延祐元年,诏求遗逸。
按《元史·仁宗本纪》:延祐元年春正月庚子,敕各省平章为首者及汉人省臣一员,专意访求遗逸,苟得其人,先以名闻,而后致之。
延祐七年,诏举隐居行义,才德高迈,深明治道,不求闻达者。
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七年十一月,诏曰:比岁设立科举,以取人材,尚虑高尚之士,晦迹丘园,无从可致。各处其有隐居行义、才德高迈、深明治道、不求闻达者,所在官司具姓名,牒报本道廉访司,覆奏察闻,以备录用。又屡诏求言于下,使得进言于上,虽指斥时政,并无谴责,往往采择其言,任用其人,列诸庶位,以图治功。其他著书立言、裨益教化、启迪后人者,亦斟酌录用,著为常式云。
英宗至治三年,诏访隐逸。
按《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三年春正月,拜住言:前集贤侍讲学士赵居信、直学士吴澄,皆有德老儒,请徵用之。帝喜曰:卿言适副朕心,当更搜访山林隐逸之士。遂以居信为翰林学士承旨,澄为学士。
泰定帝泰定二年九月戊辰朔,分天下为十八道,遣使宣抚。诏:有政绩尤异,暨晦迹丘园,才堪辅治者,具以名闻。
按《元史·泰定帝本纪》云云。
文宗至顺三年,宁宗即位,诏举才堪守令者。
按《元史·宁宗本纪》:至顺三年十月初四日,即皇帝位。诏监察御史、肃政廉访司官并内外三品以上正官,岁举才堪守令者一人,申达省部,先行录用。如果称职,举官优加旌擢。一任之内,或犯赃私者,量其轻重黜罚。
顺帝元统二年冬十月癸未,命台宪部官,各举才堪守令者一人。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元元年,准罢保举。
按《元史·顺帝本纪》:至元元年十一月乙酉,伯颜请内外官悉循资铨注,今后无得保举,涩滞选法,从之。
至正五年十二月丁巳,诏定荐举守令法。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八年,诏举守令。
按《元史·顺帝本纪》:八年夏四月,诏:京官三品以上,岁举守令一人,守令到任三月,亦举一人自代。
至正九年五月庚戌,命翰林国史院等官荐举守令。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至正十二年,诏举守令。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二年三月庚午,诏:随朝一品职事及省、台、院、六部、翰林、集贤、司农、太常、宣政、宣徽、中政、资正、国子、秘书、崇文、都水诸正官,各举循良材干、智勇兼全、堪充守令者二人。知人多者,不限员数。至正十六年,诏举守令。
按《元史·顺帝本纪》:十六年二月甲戌,命六部、大司农司、集贤翰林国史两院、太常礼仪院、秘书、崇文、国子、都水监、侍仪司等正官,各举才堪守令者一人,不拘蒙古、色目、汉、南人,从中书省斟酌用之。
明
太祖洪武二年,敕禁滥举。按《明宝训》:洪武二年九月壬辰,太祖谓廷臣曰:知人固难。今朕屡敕百司访求贤才,然至者往往名实不副,岂非举者之滥乎。廷臣对曰:请自今令百司荐举,必具其人已行之善,庶无冒滥之失。太祖曰:观人之法,即其小可以知其大,察其微可以见其著,视其所不为,可以知其所为。但严举措之法,则冒滥自革矣。洪武三年五月,诏天下守令询举有学识笃行之士,礼送京师。
按《明昭代典则》云云。
洪武六年,严辟荐之法。
按《续文献通考》:六年罢科举,专用辟荐,其目有经明行修,有怀才抱德,有贤良方正,有人材,有孝廉,乡举于朝,而各省贡士皆卒业,太学以次除用。盖罢进士之科者,十有馀年,时既不喜文士,又以初立辟荐法,行之甚严。每举者至京,上亲校阅。不称旨,辄坐举主,往往有谪戍者。
洪武十二年,诏徵博学老成之士。
按《续文献通考》:十二年十二月,诏徵老成天下博学之士。先是,上谓礼部曰:为国得宝,不如荐贤。朕自临御以来,十有二年,思得贤士以熙庶绩,然博学老成之士匿德潜光,甘于穷饿,不肯轻出。宜下有司悉心推访,礼送于朝,朕将显用之。至是皆至京师。
洪武十三年,诏群臣各举所知。
按《明宝训》:十三年十二月,吏部奏,天下郡县所举聪明正直、孝弟力田、贤良方正、文学才干之士至京者八百六十馀人。太祖命各授以官,因谕之曰:人之才能,少得全备。如宽厚慈祥者,使之长民。勤敏通达者,使之集事。量能授官,庶有成绩。若使才不称职,位不达才,国家虽有褒德录贤之名,而无代天理物之实,非所以图治也。尔其审之。于是授职各有差。
按《续文献通考》:十三年,诏举聪明正直、孝弟力田、贤良方正、文学术数之士。
按《明昭代典则》:十三年夏四月,上谕群臣曰:天下贤才,未尝乏也。谓皋夔稷契不复生,方叔召虎不再出。是薄天下之士。但世有升降,故才有差等耳。为人上者,能量才授职,则无施不可。盖士之进退系乎国之治否,吾以一人之智,岂足以尽理天下。必赖天下之贤,然后足以有为。尔等宜体此意,各举所知以闻。洪武十五年,令朝觐官各举所知。
按《明会典》:保举之令,历朝各异。或令在京三四品以上官,或两京堂上五品以上官,或两京科道部属等官,或布按两司官,皆得杂举。或进士办事,或监生历事,或吏员两考,或岩穴隐逸,皆与举例。今惟抚按行部,及部臣出差者,始得举其所属。而杂举之例,间以特诏奉行。洪武十五年,令朝觐官各举所知一人。按《明昭代典则》:十五年春正月,上谕天下朝觐官曰:古之荐举者,以实不以名。后世荐举者,徇名而遗实。故往往治不如古。朕遵仿古制,举用贤才,因其器能而任使之,庶几求其实效。今尔等来朝,其各举所知。凡有一善可称,一才可录者,皆具实以闻。朕将随其才擢用之,毋有所隐。八月,吏部以经明行修之士郑韬等二千七百馀人入见。上谕之曰:朕自即位以来,侧席贤士与图至治。然自古知人,尧舜所难,岂所知者皆贤,所未知者无贤哉。故敕天下徵聘遗逸。卿等固皆贤人君子,山林之下,又岂无如卿者。其悉举以为朕用。于是济宁单县儒士张宁以董伦等荐,复遣使徵之,仍赐韬等钞人各一锭。
洪武十七年,敕荐举贵得其人。
按《明宝训》:十七年十二月己亥,太祖谕侍臣曰:孔子云:十室之邑,必有忠信。朕屡敕有司荐举贤才,而所荐者多非其人,岂岩穴真无贤者乎。特在位者弗体朕意,滥举以塞责耳。昔常何荐马周,唐太宗喜其有知人之明。今荐举者若能致一马周,朕岂爱爵赏。惜无以副朕望者。是以延伫之心,朝夕不忘。
洪武十九年,诏举经明行修,练达时务之士。
按《续文献通考》:十九年七月,诏举经明行修,练达时务之士。年七十以上者,郡县礼送京师。上谕礼部郎中郑居贞曰:古之老者,虽不任,以政至于咨询谋谟。则老者阅历多而见闻广,达于事情,周于物理,有可资者。居贞对曰:人至六十,精力衰耗,则不能胜事,请六十以上者不遣。上曰:正为比来,有司不体朕意,士有耆年,便置不问。岂知老成古人所重,文王用吕尚而兴,穆公不听蹇叔而败。伏生虽老,犹足传经,岂可概以耄而弃之也。若年六十以上七十以下者,当置翰林以备顾问,四十以上六十以下者,则于六部及布政使司按察司用之。
洪武三十一年十二月,令内外群臣各举山林岩穴,怀才抱德之士。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按惠宗以五月即位,此当为惠宗事。〉按《大政纪》:三十一年十二月,诏吏部尚书张紞试,编纂官,奏处士杨士奇第一。授王府审理副,会修《太祖实录》。紞被命考第高下,得士奇策喜曰:明达时务,有用之才不但文辞之工也。
惠宗建文二年,诏举优通文学之士。
按《明昭代典则》:建文二年十二月,诏举优通文学之士,以处士唐愚为翰林院侍读。
成祖永乐元年,诏群臣各举所知。
按《明会典》:永乐元年,令内外诸司文职官于臣民中有沉滞下僚,隐居田里者,各举所知。
按《续文献通考》:永乐元年,敕内外诸司文职官员,各举所知。或堪重任而沉滞下僚,或可剸繁而优游散地,或抱道怀才,隐居田里,无问远近,并举以闻。永乐五年,诏求交趾人才。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六月,敕张辅沐晟刘俊访求交趾人才,礼送赴京擢用。十月,以交趾所举明经士人甘润祖等十一人为谅江等府同知,赐敕慰勉。永乐九年,令内外官各举贤能廉干一人。
按《明昭代典则》:九年十二月,令在内文职七品以上,在外五品以上,及县正官各举贤能廉干一人,听吏部考验擢用,所保非才,举主连坐。
仁宗洪熙元年,诏举行己廉正,才堪抚字者,行举主连坐法。
按《续文献通考》:洪熙元年,诏民间有行己廉正,才堪抚字者,许见任官具实举荐。
按《明昭代典则》:洪熙元年六月庚戌,皇太子即皇帝位,改明年元,曰:宣德冬十月,都御史刘观王彰李素奏举才能之士,前应天府尹于潜等十馀人。上曰:卿大臣所举,必当昔孙抃言,吾辅政无功,惟荐一二台臣,无愧卿等必能知此。复谕之曰:古者除官则署举主姓名,贪秽则连坐,今亦当循此法。
宣宗宣德七年,诏举文学才行出众之士。
按《续文献通考》:宣德七年,诏各处有文学,才行出众之士。自二十五岁以上,令所在有司保举赴京选用。宣德八年,诏举贤良方正。
按《续文献通考》:八年,诏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连名举保贤良方正一人,起送吏部,量才擢用。
英宗正统二年,令三品以上京官,荐堪任方面郡守者。
按《明昭代典则》:正统二年秋七月,令三品以上京官,荐堪任方面郡守者。洪武永乐间,方面郡守皆令吏部选除。至宣德时,以藩臬二司及府州正官多不得人,百姓受害,故令大臣举保。行之既久,公道者少。人有拜官公朝,受恩私室之议,乃请复洪武永乐故事。上命内阁议之。杨士奇请仍从保举之例,故有是令。正统十四年,诏举才能试各处举到儒士。
按《明会典》:十四年,令下僚有才能出众者,听风宪官及上司荐举擢用。
按《续文献通考》:十四年,诏各处举到儒士,照永乐年间事例,送翰林院严加考试,选用不中者,发原籍为民。
代宗景泰三年,诏内外官广行荐举。
按《明会典》:景泰三年,诏文官罢职无赃犯而才学可用者,并听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抚按方面,并府州县正官,荐举听用。
按《续文献通考》:景泰三年,诏各处见任官员,果有才行,政事优长,拘于资格,屈在下僚,及有文学才行,堪授职任之士,隐于民间,及官员罢职委无赃犯重情,而才学可用者,并听在内四品以上官员,在外巡抚巡按方面,并各府州县正官,指陈实迹,荐举赴京考用。所举之人后犯赃罪,连坐举主。
英宗天顺元年,诏举处士。
按《续文献通考》:天顺元年诏:处士中,有学贯天人、才堪经济、隐居高蹈不求闻达者,所司具实奏闻。天顺五年,诏举贤才。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令天下有才兼文武,或学行异等,或谋勇出众者,许所在官司具实奏闻。
宪宗成化八年,诏群臣各举所知。
按《明会典》:成化八年,令文武官员军民人等,有谙晓兵法,谋勇过人,弓马熟娴者,并许保举。试中者,无官授以冠带,有官仍旧职拨,团营操练,听调边方。举者就各边操备其有才兼文武,堪为大将,耻于自进者。府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科道,并在外衙门各举所知。
成化二十三年,诏举才行超卓官吏。
按《明会典》:二十三年,诏天下有司官员有才行超卓,许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及各抚按官举保。
孝宗弘治十年,诏举山林隐逸之士。
按《续文献通考》:弘治十年,令府州县正官保举山林隐逸之士,怀才抱德,经明行修,众所推服者。许巡按及布按二司官覈实奏送,吏部量才擢用。如所举不当,保勘官员一体参究。
弘治十一年,诏举堪任方面知府者。
按《明会典》:十一年,诏两京科道部属等衙门官堪任方面知府者,各部都察院堂上官各举一二人。弘治十六年,诏举廉能干济者。
按《明会典》:十六年,令各处抚按及布按二司官访察所属廉能干济者,明开堪任某官,具奏升用。
世宗嘉靖十一年,命各举所知以储翰苑才。
按《永陵编年史》:嘉靖十一年九月,帝幸西苑御迎翠殿,召夏言命举所知,以储翰苑制秋日书怀各一以赐。方献夫荐王道张珩可大用,帝命吏部量予翰林春坊官。
嘉靖四十四年,诏举贤能。
按《明会典》:四十四年,议准通行各抚按,于所属中不论举贡进士,但有贤能一体保举。
穆宗隆庆元年,诏举人才。
按《明会典》:隆庆元年,令各处抚按将境内人才逐一搜访。会本具奏,以后抚按复命,及巡抚年终各举行一次。又议准两京九卿,并各科道广询博访有才略过人,忠诚任事者,或堪各边督抚,或堪各边兵备有司,或堪任清理屯盐,无分见任去任,各另疏荐。日后所举之人果有成绩,并举主一体升赏,如偾事殃民,即将举主重加罪罚。
隆庆三年,诏举举人中孝友睦姻者补博士。按《续文献通考》:三年,祭酒姜宝题请举人中如有孝友睦姻,名实相孚,不分已未坐监,许抚按官会荐。遇有两京博士之缺,酌量推用。于是四川举人赵蒙吉,南直隶张弘道,陕西吕潜袁桢等,俱荐授国子学正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