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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四十卷目录

 乡举里选部汇考二
  宋〈总一则 孝武帝孝建一则 明帝泰始一则 顺帝升明一则〉
  齐〈总一则〉
  梁〈武帝天监三则 普通二则 敬帝太平一则〉
  北魏〈世祖延和一则 高祖延兴一则 太和三则 世宗正始一则 肃宗正光一则〉
  北齐〈孝昭帝皇建二则 武成帝大宁一则〉
  北周〈闵帝一则 武帝建德二则 宣政一则〉
  隋〈高祖开皇一则 炀帝大业二则〉
  唐〈总一则 高祖武德一则 太宗贞观五则 高宗显庆一则 龙朔一则 乾封一则 元宗开元三则 天宝二则 代宗广德一则 永泰一则 大历一则〉
  辽〈圣宗统和一则〉
  宋〈太祖开宝三则 太宗一则 真宗咸平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庆历一则 嘉祐一则 哲宗元符一则〉
  金〈太祖天辅一则 章宗明昌一则 泰和一则〉
  元〈仁宗皇庆一则〉
  明〈太祖洪武四则 宣宗宣德二则 英宗正统一则 代宗景泰一则〉

选举典第四十卷

乡举里选部汇考二

宋州郡岁举孝秀之制。
《宋书》不载。 按《通典》:宋制,丹阳、吴会、会稽、吴兴四郡岁举二人,馀郡各一人。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试,天子或亲临之。
孝武帝孝建元年,诏四方秀孝,非才勿举。
《宋书·孝武本纪》:孝建元年正月戊申,诏曰:首食尚农,经邦本务,贡士察行,宁朝当道。内难甫康,政训未洽;衣食有仍耗之弊,选造无观国之美。昔卫文勤民,高宗恭默,卒能收贤岩穴,大殷季年。朕每侧席疚怀,无忘鉴寐。凡诸守莅亲民之官,可详申旧条,劝尽地利。力田善蓄者,在所具以名闻。褒甄之科,精为其格。四方秀孝,非才勿举,献答允值,即就铨擢。若止无可采,犹赐除署;若有不堪酬奉,虚窃荣荐,遣还田里,加以禁锢。尚书百官之元本,庶绩之枢机,丞郎列曹,局司有在。而顷事无巨细,悉归令仆,非所以众材成构,群能济业者也。可更明体制,咸责厥成,纠覈勤惰,严施赏罚。
明帝泰始三年,都令史骆宰议策秀才考格,从之。
《宋书·明帝本纪》不载。 按《南齐书·谢超宗传》:泰始三年,都令史骆宰议策秀才考格,五问并得为上,四、三为中,二为下,一不合与第。超宗议以为片辞折狱,寸言挫众,鲁史褒贬,孔《论》兴替,皆无俟繁而后秉裁。夫表事之渊,析理之会,岂必委牍方切治道。非患对不尽问,患以恒文弗奇。必使一通峻正,宁劣五通而常;与其俱奇,必使一亦宜采。诏从宰议。
顺帝升明元年,诏州郡搜扬幽仄。
《宋书·顺帝本纪》:升明元年九月己丑,诏曰:昔圣王既没,淳风已衰,龟书永湮,龙图长秘。故三代之末,德刑相扰。世沦物竞,道陂人谀。然犹正士比毂,奇才接轸。朕袭运金枢,纂灵瑶极,负扆巡政,日晏忘疲,永言兴替,望古盈虑。姬、夏典载,犹传缃帙,汉、魏馀文,布在方册。故元封兴茂才之制,地节创犹行之品。振维务本,存乎得人。今可宣下州郡,搜扬幽仄,摽采乡邑,随名荐上。朕将亲览,甄其茂异。庶野无遗彦,永激遐芬。

齐乡举里选不覈才德,一以官婚胄籍为先。
《齐书》不载。 按《通典》:齐因习宋代限年之制。然而乡举里选,不覈才德,其所进取,以官婚胄籍为先,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后门以三十试吏,故有增年矫貌,以图进者。其时士人皆厚结姻援,奔驰造请,浸以成俗。

武帝天监五年,诏选官搜括、郡举一人。
《梁书·武帝本纪》:天监五年春正月丁卯朔,诏曰:在昔周、汉,取士方国。顷代凋讹,幽仄罕被,人孤地绝,用隔听览,士操沦胥,因兹靡劝。岂其岳渎纵灵,偏有厚薄,实由知与不知,用与不用耳。朕以菲德,君此兆民,而兼明广照,屈于堂户,飞耳长目,不及四方,永言愧怀,无忘旦夕。凡诸郡国旧族,邦内无在朝位者,选官搜括,使郡有一人。
天监七年二月庚午,诏于州郡县置州望、郡宗、乡豪各一人,专掌搜荐。
《梁书·武帝本纪》云云。
天监十四年,亲祀南郊,诏博采英异。
《梁书·武帝本纪》:十四年春正月辛亥,舆驾亲祀南郊。诏曰:朕恭祗明祀,昭事上灵,临竹宫而登泰坛,服裘冕而奉苍璧,柴望既升,诚敬克展,思所以对越乾元,弘宣德教;而缺于治道,政法多昧,实伫群才,用康庶绩。可班下远近,博采英异。若有确然乡党,独行州闾,肥遁丘园,不求闻达,藏器待时,未加收采;或贤良、方正,孝悌、力田,并即腾奏,具以名上。当擢彼周行,试以邦邑,庶百司咸事,兆民无隐。
普通三年五月,连率郡国举贤良、方正、直言之士。
《梁书·武帝本纪》云云。
普通七年,诏凡州年举二人,大郡一人。
《梁书·武帝本纪》云云。
敬帝太平二年,诏诸州各置中正、访举。
《梁书·敬帝本纪》:太平二年春正月壬寅,诏诸州各置中正,依旧访举。不得辄承单状序官,皆须中正押上,然后量授。详依品制,务使精实。其荆、雍、青、兖虽暂为隔阂,衣冠多寓淮海,犹宜不废司存。会计罢州,尚为大郡,人士殷旷,可别置邑居。至如分割郡县,新号州牧,并系本邑,不劳兼置。其选中正,每求耆德,该悉以他官领之。

北魏

世祖延和元年,诏州郡推举贤能,不得逼遣。
《魏书·世祖本纪》:先是,辟召贤良,而州郡多逼遣之。诏曰:朕除伪平暴,征讨累年,思得英贤,缉熙治道,故诏州郡搜扬隐逸,进举贤俊。古之君子,养志衡门,德成业就,才为世使。或雍容雅步,三命而后至;或栖栖遑遑,负鼎而自达。虽徇尚不同,济时一也。诸召人皆当以礼申谕,任其进退,何逼遣之有也。此刺史、守宰宣扬失旨,岂复光益,乃所以彰朕不德。自今以后,各令乡闾推举,守宰但宣朕虚心求贤之意。既至,当待以不次之举,随才文武,任之政事。其明宣敕,咸使闻知。
高祖延兴二年,诏严贡举。
《魏书·高祖本纪》:延兴二年五月丙申,诏曰:顷者州郡选贡,多不以实,硕人所以穷处幽仄,鄙夫所以超分妄进,岂所谓旌贤树德者也。今年贡举,尤为猥滥。自今所遣,皆门尽州郡之高,才极乡闾之选。秋七月,壬寅,诏州郡县各遣二人才堪专对者,赴九月讲武,当亲问风俗。
太和十五年八月己亥,诏诸州举秀才,先尽才学。
太和十九年冬十月辛酉,诏州郡诸有士庶经行修敏、文思遒逸,才长吏治、堪干政事者,以时发遣。太和二十年三月丁丑,诏诸州中正各举其乡之民望,年五十以上守素衡门者,授以令长。
按以上俱《魏书·高祖本纪》云云。
世宗正始二年十一月,罢郡中正。
《魏书·世宗本纪》不载。 按《官氏志》云云。
肃宗正光元年十二月,罢诸州中正。
《魏书·肃宗本纪》不载。 按《官氏志》云云。
《通典》:孝明帝时,清河王怿以官人失序,上表曰:孝文帝制,出身之人,本以门品高下有恒,若准资荫,自公卿令仆之子,甲乙丙丁之族,上则散骑秘著,下逮御史长兼,皆条例昭然,文无亏没。自此,或身非三事之子,解褐公府正佐;地非甲乙之类,而得上宰行僚。自兹以降,亦多乖舛。且参军事专非出身之职,今必释褐而居,秘著本为起家之官,今或迁转以至:斯皆仰失先准,有违明令,非所谓式遵遗范,奉顺成规。此虽官人之失,相循已久,然推其弥漫,抑亦有由。何者。信一人之明,当九流之广,必令该鉴氏族,辨照人伦,才职有限,固难审悉。所以州置中正之官,清定门胄,品藻高卑,四海画一,专尸衡石,任实不轻。故自置中正以来,暨于太和之日,莫不高拟其人,妙尽兹选,皆须名位重于乡国,才德允于具瞻,然后可以品裁州郡,综覈人物。今之所置,多非其人。乞明为敕制,使官人选才,备依先旨,无令能否乖方,违才易务;并革选中正,一依前轨。庶清源有归,流序允穆。灵太后照依表施行,而终不能用。

北齐

孝昭帝皇建元年八月,诏分遣大使巡省四方,搜访贤良。
《北齐书·孝昭帝本纪》云云。
皇建二年,诏州郡三年各举一人。
《北齐书·孝昭帝本纪》不载。 按《通典》:拥旄作镇,任总百城,分符共理,职司千里,凡其部统,理宜悉委刺史,于所管之内,下郡太守、县令、丞、尉、府佐、录事参军以降,州官州官都、主簿以下,但沾在吏职及前为官并白人等,并听表荐。太守则曹掾以下及管内之人,亦听表举。其大州、中州、下州,畿内,上郡、中郡,并三年之内各举一人。其不入品州并自馀郡守,不在举限。
武成帝大宁元年十一月庚申,诏大使巡行天下,擢进贤良。
《北齐书·武成帝本纪》云云。

北周

闵帝元年,诏二十四军各举贤才。
《周书·闵帝本纪》:元年八月甲午,诏曰:帝王之治天下,罔弗博求众才,以乂厥民。今二十四军宜举贤良堪治民者,军列九人。被举之人,于后不称厥任者,所举官司,皆治其罪。
武帝建德四年冬十月,诏诸畿郡各举贤良。
《周书·武帝本纪》云云。
建德六年,三诏山东举士。
《周书·武帝本纪》:六年三月壬午,诏山东诸州,各举明经干治者二人。若奇才异术,卓尔不群者,弗拘多少。秋七月己丑,诏山东诸州举有才者,上县六人,中县五人,下县四人,赴行在所,共论治政得失。九月壬辰,诏东土诸州儒生,明一经已上,并举送,州郡以礼发遣。
宣政元年,宣帝即位,诏定秀才、孝廉、州、郡选举之额。按《周书·宣帝本纪》:宣政元年八月,诏州举高才博学者为秀才,郡举经明行修者为孝廉,上州、上郡岁一
人,下州、下郡三岁一人。

高祖开皇七年春正月乙未,制诸州岁贡三人。
《隋书·高祖本纪》云云。
炀帝大业五年,诏诸郡以四科举人。
《隋书·炀帝本纪》:大业五年六月辛亥,诏诸郡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骁壮、超绝等伦,在官勤奋、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禦四科举人。
大业十年五月庚子,诏举郡孝悌廉絜各十人。按《隋书·炀帝本纪》云云。

唐制:乡贡至省,集阅于户部,而就试于考功。
《唐书·选举志》:不繇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试已,长吏以乡饮酒礼,会属僚,设宾主,陈俎豆,备管弦,牲用少牢,歌《鹿鸣》之诗,因与耆艾叙少长焉。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员外郎试之。
《通典》: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岁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无常数。
高祖武德七年,诏诸州举送明经。
《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高祖既即位。后又诏诸州明经、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称者,县考试,州长重覆,岁随方物入贡。
《旧唐书·礼仪志》:七年二月己酉,诏诸州有明一经已上未被升擢者,本属举送,具以名闻,有司试策,皆加叙用。其吏民子弟,有性识明敏,志希学艺,亦具名申送,量其差品,并即配学。
太宗贞观十一年四月,诏河北淮南举士,给传诣洛阳。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十一年四月丙寅,诏河北、淮南举孝悌惇笃,兼闲时务;儒术该通,可为师范;文辞秀美,才堪著述;明识政体,可委字人:并志行修立,为乡闾所推者,给传诣洛阳宫。贞观十五年,诏诸州举士。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十五年六月戊申,诏天下诸州,举学综古今及孝弟惇笃、文章秀异者,并以来年二月总集泰山。
贞观十七年五月乙丑,手诏举孝廉茂才异能之士。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按《册府元龟》:十七年五月乙丑,诏曰:朕观前烈建国,君临未有不藉忠良而能济其功业者也。朕显承宗祀,获奉鸿基,侧席求贤有年载矣。而山林莫致,珍玩必臻,岂朕好恶之情未达于下。其令州县举孝廉、茂才、好学异能卓荦之士。
贞观十八年,召对孝廉。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贞观十八年,引汴鄜诸州所举孝廉,赐坐于御前。上问以皇王政术,及皇太子问以曾参、说孝经,并不能答。太宗谓曰:昔楚庄王言事群臣莫逮,退而有忧色曰:诸侯能自得师者,王自谋而莫己若者亡。今以不谷之不德,群臣莫能逮,吾国其几于亡乎。朕发诏徵天下俊异,才以浅近问之,咸不能答。海内贤哲将无其人耶,朕甚忧之。
贞观  年,凡举秀才而不第者,州长坐罪。由是废绝。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通典》:初,秀才科试最高,试方略策五条,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贞观中,有举而不第者,坐其州长,由是废绝。
高宗显庆二年,刘祥道请复举秀才,事不行。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通典》:显庆初,黄门侍郎刘祥道以选举渐弊,陈奏。曰:国家富有四海,于今已四十年,百姓官僚未有秀才之举。未知今人之不如昔,将荐贤之道未至。岂使方称多士,遂阙斯人。请六品以下,爰及山谷,特降纶言,更审搜访,仍量为条例,稍加优奖。不然,赫赫之辰,斯举遂绝,一代盛事,实为朝廷惜之。奉敕付所司,集群议。议者多难于改作,事竟不行。〈按《通典》不载。显庆年月,而奏中有永徽以来,于今八载。及国家富有四海,于今已四十年
之语。据此计之,当是二年也。
〉龙朔元年八月丙戌,令诸州举孝行尤著及累叶义居可以励风俗者。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
乾封二年十月,令天下诸州举鸿儒硕学、博闻强记之士。
《唐书·高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云云。
元宗开元五年,定诸州贡士数。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开元五年,敕诸州贡士上州岁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数。
开元二十三年,诏孝弟力田举人,许自疏事迹,听别敕处分。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十三年十月,诏曰:文学政事必在考言孝弟力田,必须审行顷从。一概何谓四科,其孝悌力田,举人宜各自疏。比来事迹为乡闾所委者,朕当案覆,别有处分。
开元二十六年,诏孝悌力田者,许所繇长官著其行诣荐闻,听别敕处分。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正月壬辰,诏曰:孝悌力田,风化之本。苟有其实未必求名,比年将同举人考试词策,便与及第,以尝为科是开侥倖之门,殊乖敦劝之意。自今已后,不得更然。其兼著状迹殊尤者,委所繇长官时以名荐。朕当别有处分,更不须随考试例申送。
天宝十二载七月壬子,天下齐人不得乡贡,须补国子学生,然后贡举。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云云。天宝十四载,复乡贡。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云云。
代宗广德元年,杨绾奏请诸州每岁察孝廉,诏从之。诏河南北各荐孝悌经术之士。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通典》:宝应二年六月,礼部侍郎杨绾奏,诸州每岁贡人,依乡举里选,察秀才、孝廉。敕旨:州县每岁察孝廉,取在乡闾有孝悌、廉耻之行荐焉。委有司以礼待之,试其所通之学。五经之内,精通一经,兼能对策,达于理体者,并量行业授官。按《册府元龟》:广德元年七月,诏曰:河南河北有怀才抱器、安真守节、素在丘园不仕为众所知,委所在长官具名闻荐。诸色人中有孝悌力田、经术通博、文词雅丽、政理优长,本州各以名荐。
《通鉴纲目》:礼部侍郎杨绾上疏曰:古之选士必取行实。自隋炀帝始置进士科,犹试策而已。至高宗时,考功员外郎刘思立始奏进士加杂文明经、加帖括,从此成俗。公卿以此待士,长老以此训子。其明经则诵帖括以侥倖。又令举人投牒自应。如此,欲其返淳朴,崇廉让,何可得也。请置孝廉科,令县令取行著乡闾、学知经术者,荐之于州。刺史考试,升之于省,任占一经,问经义二十条,对策三道,上第注官,中第出身,下第罢归。其道举,亦非理国所资望,与明经进士并停。上命诸司通议,给事中李栖筠、左丞贾至、京兆尹严武并是绾议,仍请兼广学校、保桑梓者,乡里举焉;在流寓者,庠序推焉。敕礼部具条目以闻,绾奏国子监举人。令博士荐于祭酒,祭酒试通者,升之于省,如乡贡法明法,委刑部考试。或以为明经进士行之已久,不可遽改。事虽不行,识者是之。
永泰元年,诏州府奏荐孝悌力田、怀才抱器之士。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永泰元年正月,制曰:孝悌力田、怀才抱器、遗逸未经荐达者,各委州府闻奏。亲当策试,量能叙用。
大历元年,申州府奏荐之制。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大历元年十一月,制曰:周徵俊造,汉辟贤良。垂之典谟,永代作则。天下有安贫乐道、孝悌力田、未经荐用者,委所在长官具以名闻。朕当亲自策试,量才叙用。

圣宗统和十二年,始诏郡邑贡明经、茂材异等。
《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十二年十一月庚戌,诏郡邑贡明经、茂材异等。

太祖开宝三年,诏举孝弟德行之士。
《宋史·太祖本纪》:开宝三年正月辛酉,诏民五千户举孝弟彰闻、德行纯茂者一人,奇才异行不拘此限,里闾郡国递审连署以闻,仍为治装诣阙。
开宝八年,诏察孝悌力田。
《宋史·太祖本纪》:八年冬十月辛亥,诏郡国令佐察民有孝悌力田、奇材异行或文武可用者遣,诣阙。按《选举志》:诏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异行或文武材干、年二十至五十可任使者,其送阙下,如无人塞诏,亦以实闻。
开宝九年,诸道举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召对皆不称,罢之。诏劾本部滥举之罪。按《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九年,诸道举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凡七百四十人,诏翰林学士李昉等于礼部试其业,一无可采。而濮州以孝悌荐答者三百七十人,帝骇其多,召对讲武殿,率不如诏。犹自陈素习武事,复试以骑射,辄颠陨失次。帝绐曰:是宜隶兵籍。皆号呼乞免,乃悉罢去。诏劾本部滥举之罪。
太宗   年,诏诸道使者察部内履行政术、文学茂异者,州长吏择判司、簿尉廉明者,引对授知县。
《宋史·太宗本纪》:太宗尤严牧守之任,诏诸道使者察部内履行著闻、政术尤异、文学茂异者,州长吏择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干者,具名以闻,驿召引对,授之知县。又令阅属部司理参军,廉慎而明于推鞫者,举之。
真宗咸平三年春正月,令诸州举吏民有武艺及材力过人者。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仁宗天圣四年五月己亥,诏士有文而行不副者,州郡毋得荐送。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庆历元年三月乙卯,诏止郡国举人,勿以边机为名希求恩泽。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嘉祐六年五月丙戌,官诸路敦遣行义文学之士七人。
《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哲宗元符二年二月甲戌朔,令监司举本路学行优异者各二人。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太祖天辅二年,诏选博学雄才之士。
《金史·太祖本纪》:二年九月戊子,诏曰:国书诏令,宜选善属文者为之。其令所在访求博学雄才之士。敦遣赴阙。
章宗明昌元年,刱设贤良方正等科,若德行为乡里所服者,从府州荐之。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制举有贤良方正、能直言敢谏等科。若草泽士,德行为乡里所服者,则从府州荐之。凡试,则先投所业策论三十道于学士院,视其词理优者,委官以群经子史内出题,一日试论三道,如可,则廷试策一道,不拘常务,取其无不通贯者,优等迁擢之。章宗明昌元年所创者也。
泰和元年,令谋克及司县通行保举之制。
《金史·章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泰和元年,上谓:德行才能非进士科所能尽,可通行保举之制。省臣奏:在《周礼》,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所谓万民,农工商贾皆是也。前代立贤无方,如版筑之士、鼓刀之叟,垂光简策者不可胜举。今草泽隐逸才德兼备者,令谋克及司县举,按察司具闻,以旌用之,既有已降令文矣。上命复宣旨以申之。

仁宗皇庆二年,诏天下郡县兴其贤、能,充贡有司。
《元史·仁宗本纪》:皇庆二年十月,诏天下以皇庆三年八月,天下郡县兴其贤者、能者,充贡有司。

太祖洪武十七年,令州县保举境内德行声名著闻之人。
《续文献通考》:十七年,令各布政司、直隶府、州县举秀才。人才必由乡举里选。知州、知县等官会同境内耆宿长者,访求德行声名著于州里之人,先从邻里保举,有司再验言貌书判,方许进呈。若不行公,同精选者坐以重罪。
《明通纪》:洪武十七年春,始颁科举成式,复申荐举之令。圣祖之意,盖欲二举并行不悖,不使天下有重文轻行、弃本趋末之弊。诚开国之远猷,一代治平之轨范矣。
洪武十八年十二月,举孝廉。
《大政纪》云云。
《明昭代典则》:洪武十八年十二月丙午,上谕礼部臣曰:朕向者令有司举聪明正直之士,至者多非其人,甚孤所望。朕闻古者选用孝廉,孝者忠厚恺悌,廉者洁己清修。如此,则能爱人守法,可以从政矣。其令州县,凡民有孝廉之行著闻乡里者,正官与耆民以礼遣送京师,非其人勿滥举。
洪武十九年,诏郡县举经明行修之士。
《明通纪》:十九年七月,诏举经明行修之士年七十以下者,郡县礼送京师。
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府州县岁贡拔选人才之例。按《明会典》:二十六年,定凡各府州县,每岁于所辖隅厢乡都内拔选容止端谨无过人才一名,申送布政司考覈,转行按察司覆考。堪充岁贡开坐,考过词语,差人送部。应有贤良方正及山林岩穴隐逸之士,并通晓经书儒士秀才孝廉者,俱各访求到官,审无过犯违碍,不拘名数,差人伴迭到部。或内外官员人等荐举人材秀才,即便行移原籍,官司起取赴部。如儒士秀才,出题考试,果否通经。贤良隐逸等项人材,量其才能,定其高下,仍取本户丁粮数目作何营生。及户内有无杂役事故,供结明白,然后发送选部选用。如将鄙陋不堪之人一概朦胧滥举,原举官吏依贡举非其人律问罪。
宣宗宣德七年,敕所在有司保举文学才行出众之士。
《明通纪》:宣德七年三月朔,敕各处有文学才行出众之士,自二十五岁以上,令所在有司及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连名保举,赴京选用。吏部审其所保举,当具名奏闻,量授以职。后犯赃罪,并罚举者。
宣德八年,诏各省官连名举保贤良方正一人。按《明会典》:八年,诏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官连名举保贤良方正一人,起送吏部。
英宗正统十四年,诏各处举到儒士送翰林院考试选用。
《明会典》:正统十四年,诏各处举到儒士照永乐年间事例,送翰林院严加考试选用,不中者,发原籍为民。
代宗景泰元年,诏司府等官举保名行相称之人赴京考用。
《明会典》:景泰元年,诏司府州县正官及风宪官举保怀才抱德及通今博古、文章超卓、名行相称之人赴京考用,不许滥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