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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十三卷目录

 学校部汇考七
  宋三〈高宗建炎三则 绍兴十九则 孝宗隆兴一则 乾道六则 淳熙九则 光宗绍熙三则 宁宗庆元三则 嘉泰三则 开禧一则 嘉定八则 理宗宝庆一则 绍定二则 端平二则 嘉熙一则 淳祐六则 宝祐二则 度宗咸淳五则〉

选举典第十三卷

学校部汇考七

宋三

高宗建炎元年,置国子监,设博士定试教官法。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建炎初,即行在置国子监,立博士二员,以随幸之士三十六人为监生。
《文献通考》:国子监、生员,皆胃子也。旧制行在职事,官同姓缌麻亲釐务官大功,亲听补试入学。每三年科,场举三人取一,若未补中则七人取一,然太学生皆得以公私试积校定分数升舍。惟国子生以父兄嫌但寄理而已,须父兄外补,乃移入太学而得升。又按《通考》:高宗建炎初,复教官试。绍兴中,议者谓:欲为人师,而自纳所业于有司,以幸中度。乃诏罢其试而教授自朝廷选差。已而复之,凡有出身许应,先具经义、诗、赋各三首赴礼部,乃下省闱,分两场试之。而取其文理优长者,不限其数。初任为诸州教官,由是为两学之选。
建炎二年六月,复置教授凡四十三州。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
建炎三年,诏国子监并归礼部,复律学明法科。按《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建炎三年,诏国子监并归礼部。未几,诏复养生徒,置博士。
《玉海》:建炎三年,复明法新科,进士预荐者听试。
绍兴元年,复刑法科,募补算学生。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元年,复刑法科。凡问题,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数,以分数定等级: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以曾经试法人为考官。
《玉海》:命太史局试补算学,并募草泽人。
绍兴二年,命太史局试收算学生。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二年,命今岁春铨太史局试,应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并特收取,时局生多阙故也。
绍兴三年,置国子监及博士弟子,诏三省选择大小学教官,减淮西路教官。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三年六月丁未,置国子监及博士弟子员。
《玉海》:绍兴三年六月丁未,复置国子监,诏即驻跸所在学为之量养生徒,置博士三员。六月二十三日,谢伋言咸平间,醇儒授南北宅经义望。诏三省择大小学教官,诏各选一人。
《文献通考》:绍兴三年,诏建炎二年内,复置教授处共四十三州,至建炎二年,并罢任满更不差人。今将二年复置教授窠阙,并行存留。又按《通考》:绍兴三年,诏淮西路州县教授,并行减罢令逐州,有出身官兼。
绍兴四年,始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靖康之乱,宗学遂废。绍兴四年,始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二员,隆兴省其一。
绍兴五年,诏定律学试法,罢教官试,复置宫学。按《宋史·高宗本纪》:五年,命广宫学,教内外宗子。按《选举志》:五年,以李洪尝中刑法入第二等,命与改秩,中书駮之。赵鼎谓: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奖。高宗曰:刑名之学久废,不有以优之,则其学绝矣。卒如前诏。后议者谓得解人取应,更不兼经,白身得官,反易于有官试法。乃命所试断案、刑名,全通及粗通以十分为率,断及五分、《刑统》义文理全通为合格,及虽全通而断案不及分数者勿取。仍自后举兼经。
《玉海》:正月己巳,罢教官试。绍兴五年六月七日,大小学教授钱观,复言国子监有政和学制,载宗学法。
又按《玉海》:五年四月七日,同知宗正士袅,请先差

大学教授二人,小学二人。诏可六月七日大小学教授,钱观复奏请复置宫学。七月六日,宗司奏大小学成。八月十九日,观复言宗子昔分为六宅,宅各有学,学皆有官,今唯有睦亲宅。南班居之,讲堂三楹,又无斋舍请附近,睦亲宅增广学舍俾,内、外宗子均被教养。国朝自嘉祐二年,诸宫置教授。治平元年,增置讲书及课试规罚之法。崇观间诸宫置博士十三员,立三舍,升补与贡士一体,今止行都及会稽,南班宫邸。各置教授二员,先讲论孟俟通经依大学法。绍兴八年,叶綝请建学不许。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兴八年,叶綝上书请建学,而廷臣皆以兵兴馈运为辞。
《文献通考》:叶綝上书言,西汉夺于大盗,天下非汉有矣。光武起于河朔,五年而建太学。西晋灭于刘渊,天下非晋有矣。元帝兴于江左,一年而建太学。光武时十分天下有其四,元帝时十分天下有其二。然二君急于教养,未尝以恢复为辞,馈饷为解,我宋以儒立国垂二百年。懿范闳规非汉晋比也。今中兴圣祚驻跸东南,百司庶府经营略备,若起太学计,官吏生徒姑养五百人。不过费陛下一观,察使之月俸愿谋之,大臣咨之,宿学亟复盛典,以昌文治而廷臣皆曰若仿,元丰则军食未暇,而削弱非礼也。请徐议之。绍兴九年八月己酉,复淮南诸州学官。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年四月庚午,复四川诸州学官。
《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绍兴十二年,诏修学宫,复试教官法,定太学生额,置太学州学官。
《宋史·高宗本纪》:十二年春正月丙戌,诏诸州修学宫。夏四月甲申,增修临安府学为太学。五月乙卯,复试教官法。十二月庚午,命太学弟子员以三百人为额。按《职官志》:绍兴十二年,置祭酒、司业各一人。按《玉海》:绍兴十二年,诏诸州守臣修学。
绍兴十三年,增建国学及学官,立试法,置提举学事司及诸州教授,增太学生,命宗子入学。
《宋史·高宗本纪》:十三年春正月癸卯,增建国子监太学。二月庚辰,立太学试法。五月壬申,置国子博士、正、录。八月丁亥,命诸路有出身监司一员提举学事。九月癸酉,诏诸州守、贰提举学事,县令、佐主管学事。十二月丁酉,增太学弟子员二百。丁未,命行在宗子入宫学。按《选举志》:十三年,兵事稍宁,始建太学,置祭酒、司业各一员,博士三员,正、录各一员,养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员,内舍生百员,外舍生五百七十员。凡诸道住本州学满一年,三试中选,不犯第三等以上罚,或不住学而曾两预释奠及齿于乡饮酒者,听充弟子员。每岁春秋两试之,旋命一岁一补,于是多士云集,至分场试之。俄又诏三年一试,增至千员,中选者皆给绫纸赞词以宠之。每科场四取其一。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试入等曰内舍;自内舍有月校,而舍试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对。按《职官志》:绍兴十二年,太学成,增置博士、正、录。参用元祐、绍圣监学法,修立监学新法。诏国子博士、正、录通治诸斋。学官阙,从本监选举。其后,监学博士、正、录增减不齐,兼摄并置不一。〈按《职官志》作十二年考之,《本纪》《通考》俱作十三年事,故附见于此。〉《高闶传》:闶召为国子司业。时兴太学,闶奏宜先经术,帝曰:士习诗赋已久,遽能使之通经乎。闶曰:先王设太学,惟讲经术而已。国初犹循唐制用诗赋,神宗始以经术造士,遂罢诗赋,又虑不足以尽人才,乃设词学一科。今宜以经义为主,而加诗赋。帝然之。闶于是条具以闻。其法以《六经》《语》《孟》义为一场,诗赋次之,子史论又次之,时务策又次之。太学课试及郡国科举,尽以此为法,且立郡国士补国学监生之制。中兴已后学制,多闶所建明。闶又言建学之始,宜得老成以诱掖后进。乃荐全州文学师维藩,诏除国子录。维藩,眉山人,精《春秋》学,故首荐之。新学成,闶奏补试者六千人,且乞临雍,继率诸生上表以请。于是帝幸太学,秦熹执经,闶讲《易·泰卦》,赐三品服。
《玉海》:十三年正月癸卯,以岳飞第为国子监太学堂,一曰崇化斋十有二。二月二十二日,诏补太学生司业高闶条上课试法,诏以元祐绍圣监学法,参定六月二十一日,诏王赏撰太学记。七月癸未,新修太学成奉安。文宣王于大成殿上自题赐书,阁榜曰首善。十月己丑,上《国子监武学律学小学敕令格式》二十五卷。十二月丁酉,诏太学养士增二百人。又按《玉海》:十三年闰四月二十七日,诏诸州并置教授。按《文献通考》:绍兴十三年秋季,始开补就试者五千人。自后春秋两补三舍,旧法凡四百十条。绍兴重修视元丰,尤密诸斋长谕,月书学生行艺,于籍行谓帅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每季终论可选者,考于学谕。仲月后入学者,次季选考十日考于学录,二十日考于学正,三十日考于博士,四十日考于长贰,岁终校定三经季选者,准此校定至升,补日展一季外舍百人,内舍三十人,注于籍如逐舍与校定生,不满元额即计分数取,内舍仍分优平二等,于次年六月以前闻奏。诸补内舍附公试,以外舍上二等同,考选簿参定。若簿内所选者,据阙升补阙多就试,人少者以就试,人所为率不得过一分,五釐上舍准此不得过三分,若簿未成其合理,升补年月听以试中日为始,即试虽入上二等而考。选不预者,候补一岁私试,三入等及不犯三等已上罚,或预选而试不入上二等者,候再试入三等。已上听补诸补上舍,以间岁九月五日锁院发。解年候试毕别为一甲,附试考校合格分优,平二等奏号长贰,同拆号官入院,以所奏行艺参定俱优为上一优,一平为中俱,平或一优一否,为下否,谓已经三季。已上选考校,考不预闻奏,而试入优等及有优,等校定而试不入等者,注籍讫具名闻奏。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省下等,免解中下,等补及一年,并申尚书礼部,若下等自该免解,及已经免解而每该免者,即与免省其不自该免者,许再试入优与升等。
绍兴十四年,复置清州新民学,建宗学,定宗学生额,置国子小学。
《宋史·高宗本纪》:十四年二月丁亥,复置清州新民学。丙午,定宗学生额为百员。六月乙巳,置国子监小学。十月甲午,从右正言何若言,请戒内外师儒之官,黜伊川程氏之学。按《选举志》:十四年,始建宗学于临安,生员额百人:大学生五十人,小学生四十人,职事各五人。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在学者皆南宫、北宅子孙,若亲贤宅近属,则别选馆职教授。按《玉海》:十四年二月,士同知大宗正事,请建学于临安。二十五日丙午,礼部奏学生以百人为额,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二员。〈按《选举志》《通考》俱作一员,或恐各一员也。〉十一月,不溢请复置博士、正录、国子监小学。绍兴十四年四月戊申,程允元请建。六月乙巳诏国子监,置小学。又按《玉海》: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诏太学,置小学一斋。
绍兴十五年,增太学生,命宗室愿赴行在试者,依熙宁旧制罢明法科,复行试教官法。
《宋史·高宗本纪》:十五年二月戊寅,增太学弟子员百人。八月辛丑,复增太学弟子员二百。按《选举志》:初,行在宗室试国子监者,有官锁厅,七取其三;无官应举,七取其四;无官袒免亲取应,文理通为合格,不限其数;而外任主宫观、岳庙试于转运司者,取放之额同进士。十五年,命诸路宗室愿赴行在试者,依熙宁旧制,并国子监请解;不愿者,依崇宁通用贡举法,所以优国族也。又按《志》:十五年,罢明法科,以其额归进士,惟刑法科如旧。
《文献通考》:绍兴十五年,国子监丞文浩言,师儒之官与诸生难疑答问于群经,宜无所不通,请自今并于《六经》中临期取二经,各出两题,无拘义式,以贯穿该赡为合格。诏行焉。
《玉海》:十五年二月戊寅,增生员一百人,外舍生共七百人,内舍一百人,上舍三十人。八月辛丑,又增二百人,通旧为九百人。
绍兴十六年春正月,增太学生。三月,建武学。
《宋史·高宗本纪》:十六年春正月,增太学外舍生额至千人。三月庚午朔,建武学,置弟子员百人。按《职官志》:绍兴十六年,诏修建武学,武博、武谕以兵书、弓马、武艺诱诲学者。
《玉海》:绍兴十六年三月庚午朔,诏修建武学。四月二日,上曰:习弓马,稍知书,则不负教养。十九日,进呈兵部试选格。十二月二十九日,从司业陈诚之请,并试补入学,升赵充国像,降韩信从祀。
绍兴十八年,诏外舍生,岁终检校。自十九年为始,江西转运,贾直清请立县学选教授,从之。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十八年,诏太学在籍,外舍生若入学,已及五年不预校定,及不曾请到国学解,或不曾公试入等。自绍兴十九年为始,岁终检校除籍免,请本州公据止,召本学生二员,委保再补以后,岁终依此检校。又权礼部侍郎陈诚之言,国庠立额不为,不广然有不待阙之士,臣尝得其说矣。京师视四方为甚远,非身隶业上庠者,不能取应其请假归省,即就乡举故额,常有馀今首善之地江浙,士人便于往来,一补中外舍。即无假满不参之人,故未尝有阙后来之士,将何以待之。国子监勘会昨京师上庠,外舍生以二千人为额,自来未尝满额,盖缘四方士人请假归乡道,途既远往往止就乡举,又旧法或三经试,而不与升补或两经试,而曾犯规罚,自有除籍之法,所以阙额周流源,源不塞今来上庠,见以一千人为额。江浙士人往还,既无告假逾限,除籍之虑得以故,作规避占据学籍,使有司补试不行有妨,后进故有是命。又十八年江西转运,贾直清奏请立县学于县,官内选有出身人,兼领教导寻下国子监,参酌措置欲比附旧法,县学委知通于令佐内,选有出身官一员,兼领教导职事,及诸州军如未差教授处,即令本路提举司于本州,有出身官选差一员,兼领若州县官俱无出身,只令本学长谕专主,教导却令知州县令觉察点检从之。
绍兴二十年六月,诏修太学。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云云。绍兴二十五年,四川类省始附试刑法。
《宋史·高宗本纪》:二十五年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司许就类省试院校试刑法。按《选举志》云云。
绍兴二十六年,置武学六斋广太学生,赐诸郡学御制圣贤赞。
《宋史·高宗本纪》:绍兴二十六年夏四月癸巳,置武学官及弟子员百人。秋八月戊寅,班元丰、崇宁学制于诸路。按《职官志》:绍兴二十六年,诏武学博士、学谕各置一员,内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举出身曾预高选充,其学谕差武学人,后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玉海》:绍兴二十六年四月癸巳,置博士弟子员。二十二日,诏武学,置博士一员,以文臣有出身及武举高选人充谕一员,用武举人置六斋生徒以八十人为额。七月二十四日癸亥,诏外舍以七十人,内舍二十人,上舍十人为额,通一百人。
〈注〉六斋受成贵谋辅,文中古经远阅礼。

又按《玉海》:二十六年二月壬子,广太学生员。六月,黄祖舜言仁宗以吴充为吴王宫教授,方正清谨教导有方,作六箴以献命录,赐南北宫今西南外教授,未尝讲说精择经行之士,讲习程试如太学法,从之。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御制孔子并七十二贤赞碑本遍,赐诸郡学校。
绍兴二十七年,定春季放补太学生。二月,诏武学例并依监学。八月,广宫学黉舍。
《宋史·高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补,遇省试改用孟夏。
《玉海》:二十七年二月甲辰,诏武学依监学例。八月四日丁酉,宗正丞吴景偲言宫学释菜无殿,讲说无堂,请增广黉舍,从之。
绍兴二十八年十二月辛丑,修睦亲宅,建宫学。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孝宗隆兴元年,定宗子赴试推恩及出官格,定学官制。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孝宗登极,凡宗子不以服属远近、人数多寡,其曾获文解两次者,并直赴廷试,略通文墨者,量试推恩。习经人本经义二道,习赋人诗赋各一首,试论人论一首,仍限二十五岁以上,合格,第一名承节郎,馀并承信郎。曾经下省人,免量试,推恩。四川则附试于安抚制置司。于是入仕者骤踰千人。隆兴元年,诏量试不中、年四十以上补承信郎,展三年出官,馀并于后举再试。四月,御射殿引见取应省试第一人,赐同进士出身,第二、第三人补保义郎,馀四十人承节郎,七人承信郎。凡宗室锁厅得出身者,京官进一秩,选人比类循资;无官应举得出身者,补修职郎;濮、秀二王下子孙中进士举者,更特转一秩。按《职官志》:隆兴以后,正、录不兼权,祭酒、司业并置,复书库官;又定国子博士一员,太学博士三员,正、录共四员,学官之制始定。
《文献通考》:孝宗隆兴元年,始三岁一补,太学遇覃恩旧无免解法,帝始创行之。自是为例,省额增数十人。
乾道二年,置武学谕许清要官,子弟牒作待补国子生。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乾道二年二月八日,复置武学谕。
《文献通考》:乾道二年,诏下省并曾,请举赴补人以太学过省阙额,收补额外勿增。在朝清要官,期亲许牒子弟作待补国子,别号考校。如太学生遇有期亲任清要官,更有国子生,不预校定、外补及差职事,惟得赴公试、私试,科举则混试焉。
乾道三年,学生两优释褐用崇宁恩例授官。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三年,黄伦以两优释褐。自绍兴建学至是始,有两优用崇宁恩例授承务郎、国子录。
乾道五年,许宗子补国子生,重修武学。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五年,命宗室职事随侍子弟许赴国子监补。
《玉海》:五年,重修武学。
乾道六年,增武学生,更定宗子学生授官格。
《宋史·孝宗本纪》:六年六月壬申,增武学生为百人。
《选举志》: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养、选举

宗子之法。保义至秉义,锁试则与京秩,在末科则升甲,取应不过量试注官,所以宠异同姓,不与寒畯等也。然曩时向学者少,比年隽异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词科,几与寒士齐驱;而入仕寖繁,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于是礼部请锁厅登第者,旧于元官上转行两官,自今止依元资改授,馀准旧制。
乾道七年,定武学解额。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玉海》:七年七月庚寅,诏武学赴解试人以五十人为额。乾道十二年,定宗子监试、省试,取放额数。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十二年,右正言胡卫请:自今宗室监试,无官应举,照锁厅例七取其二;省试则三举所放人数如取应例,立为定额。从之。
淳熙元年,许桂阳蛮入州学聚局生试历算。
《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元年四月壬申,许桂阳军溪洞子弟入州学听读。按《选举志》:淳熙元年春,聚局生子弟试历算《崇天》《宣明》《大衍历》三经,取其通习者。按《文献通考》:旧公私试皆学官主之。自淳熙后公试仍锁院,降敕差官、学官不预。
淳熙四年,幸学加恩学生有差,立待补生试法。按《宋史·孝宗本纪》:四年二月乙亥,幸太学,祗谒先圣,退御敦化堂,命国子祭酒林光朝讲《中庸》。下诏,遂幸武学,谒武成王庙。监、学官进秩一等,诸生推恩、赐帛有差。秋七月壬寅,立待补太学试法。按《选举志》:淳熙中,命诸生暇日习射,以斗力为等差,比类公、私试,别理分数。自中兴以来,四方之士,有本贯在学公据,皆得就补。帝始加限节,命诸路州军以解试终场人数为准,其荐贡不尽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学,谓之待补生;其住本学及游学之类,一切禁止。
《文献通考》:太学补弟子员,故例每三岁科举,后朝廷差官锁院。凡四方举人,皆得就试,取合格者补入之,谓之混补。淳熙后朝议以就试者,多欲为之限制。乃立待补之法,诸路漕司及州军,皆以解试终场人数为准。每百人而取六人,许赴补试率以开院,后十日揭榜,然远方士人多不就试,而为他人取其公据代之,冒滥滋甚,庆元中遂罢之。
《玉海》:淳熙四年二月,幸武学。十六年二月,改堂名立武上一字犯,太子名与太学同改焉,然郡国未之建也。
淳熙五年,以《纪元历》试算学生。
《宋史·孝宗本纪》:五年五月庚子,置武学国子员。按《选举志》云云。
淳熙六年,兵部尚书王仲行奏两优释褐恩例太过,乞先注职官,从之。
《宋史·孝宗本纪》:六年十月丙申,诏太学两优释褐,与殿试第二人恩例。十一月辛酉,裁宗子试法。壬午,诏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试及注教授官。按《选举志》:元丰旧制,内舍生校定,分优、平二等。优等再赴舍试,又入优,则谓之两优释褐,中选者即命以京秩,除学官。至是,始令先注职官,代还,注职事官,恩例视进士第二人。旧校定岁额五六分为优选者,增为十分矣。按《朝野杂记》:旧制太学上舍生积,校已优而舍试。又入优等者,就化原堂释褐,号释褐状元。例补承事郎太学正录,淳熙初郑鉴自明,由此选不四年而为著作郎补。郡自明数言事上甚喜,久而稍厌之。六年刘纯叟尧夫复以解,褐除国子正时王仲行为兵部尚书,奏言今两优释褐。初授京秩即授学官,视状元制科恩数过之事,理不当乞先与外任,时知滁州张商卿亦言,今中上舍为学官,不数年便可作监司郡守狱讼,财赋非所素习,岂能保其不谬。乞先注职官上然之。十月丙申,诏与殿试第二人恩例。
淳熙七年,诏定律学试法。
《宋史·孝宗本纪》:七年二月丙戌,复置皇太子宫小学教授。六月壬寅,诏试刑法官增试经义。按《选举志》:淳熙七年,秘书郎李巘言:汉世仪、律、令同藏于理官,而决疑狱者必傅以古义。本朝命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后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盖欲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今所试止于断案、律义,断案稍通、律义虽不成文,亦得中选,故法官罕能知书。宜令习大法者兼习经义,参考优劣。帝曰:古之儒者,以儒术决狱,若用俗吏,必流于刻。乃从其奏,诏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场试断案,每场各三道,第四场大经义一道,小经义二道,第五场《刑统》律义五道。
淳熙八年,更定律学试法。
《宋史·孝宗本纪》:淳熙八年夏四月,立郴州宜章、桂阳军临武县学,以教养峒民子弟。按《选举志》:八年,命断案三场,每场止试一道,每道刑名十件,与经义通取,四十分以上为合格,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淳熙九年,以《统元历》试算学生。
《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淳熙十年五月丙寅,增皇太子宫小学教授一员。按《宋史·孝宗本纪》云云。
淳熙十四年,用《崇天》《纪元》《统元历》三岁一试算学生。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云云。
光宗绍熙 年,令待补生附试省场别院。
《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光宗初,公试始令附省场别院。〈按:孝宗初,许清要官,期亲作待补生科举许混试。至此不许混试,故令附
别院也。

绍熙三年,礼部侍郎倪思请复混补法,议寝之。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熙三年,礼部侍郎倪思请复混补法,命两省、台谏杂议可否。于是吏部尚书赵汝愚等合奏曰:国家恢儒右文,京师、郡县皆有学,庆历以后,文物彬彬。中兴以来,建太学于行都,行贡举于诸郡,然奔竞之风胜,而忠信之俗微。亦惟荣辱升沈,不由学校;德行道艺,取决糊名;工雕篆之文,无进修之志;视庠序如传舍,目师儒如路人;季考月书,尽成文具。今请重教官之选,假守贰之权;仿舍法以育材,因大比以取士;考终场之数,定所贡之员;期以次年,试于太学。其诸州教养、课试、升贡之法,下有司条上。思议遂寝。
《文献通考》:时朱熹门人或问:三舍法如何。熹曰:欠去根头理会,若太学无非望之恩,又于乡举额窄处增之,则人自安乡里矣。
《朱子学校》:贡举私议学校必选实有道德之人,使为学官以来实学之士,裁减解额舍选谬滥之恩,以塞利诱之涂,盖古之太学主于教人,而因以取士,故士之来者,为义而不为利,且以本朝之事言之,如李廌所记元祐侍,讲吕希哲之言,曰:仁宗之时,太学之法宽,简国子先生必求天下贤士,真可为人师者,就其中又择其尤贤者,如胡翼之之徒,使专教导规矩之事,故当是时天下之士,不远万里来悦师之。其游太学者,端为道艺称弟子者,中心悦而诚服之,盖犹有古法之遗意也。熙宁以来,此法浸坏所谓太学者,但为声利之场,而掌其教事者。不过取其善为科举之文,而尝得隽于场屋者耳。士之有志于义理者,既无求于学,其奔趋辐凑而来者,不过为解额之滥,舍选之私而已师生相视漠然,如行路之人。间相与言亦未尝开之以德,行道艺之实,而月书季考者。又祇以促其嗜利,苟得冒昧无耻之心。殊非国家之所以立学,教人之本意也。欲革其弊,莫若一遵仁皇之制。择士之有道,德可为人师者。以为学官而久,其任使之讲,明道艺以教训其学者,而又痛减解额之滥以还诸州,罢去舍选之法,而使为之师者。考察诸州所解德行之士,与诸生之贤者,而特命以官则大学之教不为虚设,而彼怀利干进之流自无所为而至矣。如此则待补之法固,可罢去而混补者,又必使与诸州科举。同日引试则彼有乡举之可望者,自不复来而不患其纷冗矣。至于取人之数,则又严为之额而许其补中之人。从上几分特赴省试,则其舍乡举而来赴补者,亦不为甚失职矣。其计会监试、漕试、附试之类,亦当痛减分数,严立告赏以绝其冒滥。其诸州教官亦以德行人充,而责以教导之实,则州县之学亦稍知义理之教,而不但为科举之学矣。
绍熙四年,诏放小学待补。
《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熙四年,诏国子监试中、上等小学生,比类诸州待补中选之额,放补一次。
宁宗庆元二年,始行混补严试补国子生例,许监生试于漕司。
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庆元、嘉定中,始两行混补。于是增外舍生为千四百员,内舍校定,不系上舍试年分,以八分为优等。又以国子生员多伪滥,命行在职事官期亲、釐务官子孙乃得试补。〈按:此事《文
献通考》作庆元二年。

《文献通考》:二年,凡监学生皆给绫牒。若告谒在外遇科举,则试于漕司。
庆元三年,罢试律学生经义。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三年,以议臣言罢经义。
庆元五年,复试律学生经义,置武士斋宫。
《宋史·宁宗本纪》:五年五月壬子,诏诸路州学置武士斋,选官按其武艺。按《选举志》:三年,罢经义,五年又复。
《玉海》:庆元五年六月乙亥,诏即诸州学置武士斋宫,按武艺。
嘉泰二年,复行混补法。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嘉泰二年,复行混补,就试者至三万七千馀人,分六场。十八日,引试云。
嘉泰三年正月戊戌,幸太学,谒大成殿,御化原堂,命国子祭酒李寅仲讲《尚书·周官》篇。遂幸武学,谒武成殿。监学官进秩一级,诸生推恩、赐帛有差。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泰四年二月丁酉,置庄文太子府小学教授。按《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开禧二年正月乙未,增太学内舍生为百二十人。七月乙巳,置沂王府小学教授。
《宋史·宁宗本纪》云云。
嘉定二年,增内舍生律学罢经义,分六场考试。
《宋史·宁宗本纪》:二年二月丁亥,罢法科试经义,复六场旧法。九月丙午,增太学内舍生十员。按《选举志》: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试法设科,本以六场引试,后始增经义一场,而止试五场,律义又居其一,断案止三场而已,殊失设科之初意。且考试类多文士,轻视法家,惟以经义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欲明宪章,习法令,察举明比附之精微,识比折出入之错综,酌情法于数字之内,决是非于片言之间。比年案题字多,专尚困人,一日之内,仅能誊写题目,岂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刑法考官不过曾中法科丞、评数人,由是请托之风盛,换易之弊兴,其弊三也。今请罢去经义,仍分六场,以五场断案,一场律义为定。问题稍减字数,而求精于法律者为试官,各供五六题,纳监试或主文临时点定。如是,谳议得人矣。从之。
嘉定四年,诏定宗子授官恩例局生试中,方许转补。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嘉定四年,诏锁厅应举,省试第一名,殿试唱名授官日,于应得恩例外,更迁一秩。命局生必俟试中,方许转补。
嘉定六年,律学仍兼经义。
《宋史·宁宗本纪》:六年四月甲午,复法科试经义法,杂流进纳人不预。按《选举志》:六年,以议者言法科止试《刑统》,是尽废理义而专事法律,遂命复用经义一场,以《尚书》《语》《孟》题各一篇及《刑统》大义,通为五场。所出经题,不必拘刑名伦类,以防预备,以断案定去留,经义为高下,仍禁杂流入赀人收试。
嘉定七年,复建宗学,祭酒请以外舍最优者一人升内舍。
《宋史·宁宗本纪》:七年八月癸卯,复建宗学。置博士、谕各一人,弟子员百人。
《玉海》:嘉定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都省言在京旧有宗学中兴,西南外宗司。置学而行在宗学,未修。八月二十六日,诏建宗学,置六斋生员以百人为额。按《文献通考》:嘉定七年,祭酒请以外舍分数及五分或六分最优者一人,与次年升内舍,后二年家始以外优升岁为定例。字,字书不载,但系人名,无从考据。仍之。〉嘉定八年,罢四川类试刑法科。
《宋史·宁宗本纪》:九月甲申,罢四川法科试。按《选举志》云云。
嘉定九年,复置宗学。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九年,以宫学并归宗庠,教授改为博士、宗谕。按《职官志》:嘉定九年十二月,始复置宗学,改教授为博士,又置宗学谕一员,并隶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谕在国子正之上,奉给、赏典依国子博士及正例,于是宗室疏远者皆得就学。旋有旨复存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嘉定十年,宗正寺拟宗学四斋名。
《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玉海》:十年三月十九日,宗正寺拟四斋名,曰立爱贵仁大雅信厚堂名明伦。嘉定十四年,定宗学公、私试,及解试例。置王宫大小学教授,诏待补生百人取三。
《宋史·宁宗本纪》:十四年四月乙卯,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按《选举志》:十四年,命前隶宫学近属,令附宗学公、私试,中选者与正补宗学生,近属子孙年十五以下者,许试小学生。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宗学解试依太学例取放,每举附国子监发解所,异题别考。又按《志》:嘉定十四年,诏自今待补百人取三人。旧法,自外舍升内舍,虽有校试,必公试合格,乃许升补。盖私试皆学官自考,而公试则降敕差官。至是,岁终许取外舍生校最优者一人升内舍。理宗复百取六人之制。
理宗宝庆二年,赐宗子若搢同进士出身。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宝庆二年,以锁厅宗子第一名若搢学深《春秋》,秀出谱籍,与补保义郎,特赐同进士出身,仍换修职郎。
绍定二年,以待补生有鬻帖伪冒之弊,命取保结。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绍定二年,以待补生自外方来参斋者,间有鬻帖伪冒之弊。遂命中选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员批书印纸,仍命州郡守倅结罪保明,比照字迹无伪,方许帘引注籍;犯者治罪,罚及保官。
《续文献通考》:二年,臣僚言:国子监内外学校之官,令于士子程课之外,迪以义理之学,励以行谊之实,从之。又奏近年士习萎薾,乞申饬胄监师儒之官,专意训导使之痛习经传,考订义理课试选论须合体格,去浮华之弊转移士风,从之。
绍定五年,令补试学生皆临时选差,仍添考官。按《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五年,以省试下第及待补生之群试于有司者,有请托贿求之弊,学官考文,有亲故交通之私,命今后两学补试,并从庙堂临时选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则用国子监供给学官事例。未几,监察御史何处久又言:宜遵旧制,以武学、宗学补试,并就两学于大院排日引试,有亲嫌人依避房法。且士子试卷颇多,考官颇少,期日既迫,费用不敷。乃增给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员。
端平元年,宗子锁厅试,召知识官委保,以防欺诈。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端平元年,命宗子锁厅应举解试,凡在外州军,或寄居,或见任随侍,及见寓行在就试者,各召知识官委保正身,国子监取其宗子出身、训名、生长左验,以凭保收试,仍于试卷家状内具保官职位、姓名,以防欺诈。
端平二年,诏荣文恭王府、皇后宅各置教授。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二年,诏荣文恭王府、皇后宅置教授各一员。皇后宅可依绍兴旧典四姓,小侯立五经师之遗意,三省并行省,参酌以闻。
嘉熙元年二月癸卯,诏以朱熹《通鉴纲目》下国子监,并进经筵。六月丙午,诏建内小学,择宗子十岁以下资质美者二三十,置师教之。
《宋史·理宗本纪》云云。
淳祐元年七月,诏以宗学博士、诸王宫大小学教授轮日诣荣邸讲授。按《宋史·理宗本纪》:元年正月戊申,幸太学谒孔子,遂
御崇化堂,命祭酒曹觱讲《礼记·大学》篇,监学官各进一秩,诸生推恩赐帛有差。制《道统十三赞》,就赐国子监宣示诸生。
《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二年,为宗子置内小学。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淳祐二年,建内小学,置教授二员,选宗子就学。
《续文献通考》:八月,诏小学开讲。
淳祐三年,律学考试,令刑部措置关防。
《宋史·理宗本经》不载。按《选举志》:初,凡试法科者,皆取撰成见义挟入试场。理宗淳祐三年,令刑部措置关防,其考试则选差大理丞、正历任中外有声望者,不许止用新科评事未经作县之人。逮其试中,又当仿省试、中书覆试之法,质以疑狱,观其谳笔明允,始与差除。时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为上,径除评事;文法粗通者为次,与检法;不通者驳放。
淳祐六年,诏学官公举经明行修气节之士,别议旌赏。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六年,诏曰:朕临朝愿治,每念乏才有意作成,既亲书扁题分赐诸学并,赐诸生束帛以示激励。其令二三学官于前廊长输及斋生中,公举经明行修气节之士,别议旌赏。京学如之。
淳祐七年正月,建资善堂于内小学,置直讲、赞读二员。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淳祐十二年,申严算学试法,其不经秘书公试补中者,中书改正。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淳祐十二年,秘书省言:旧典以太史局隶秘省,今引试局生不经秘书,非也。稽之于令,诸局官应试历算、天文、三式官,每岁附试,通等则以精熟为上,精熟等则以习他书多为上,习书等则以占事有验为上。诸局生补及二年以上者,并许就试。一年试历算一科,一年试天文、三式两科,每科取一人。诸同知算造官阙有试,翰林天文官阙有试,诸灵台郎有应试补直长者,诸正名学生有试问《景祐新书》者,诸判局阙而合差,诸秤漏官五年而转资者,无不属于秘书;而局官等人各置脚色,遇有差遣、改补、功过之类,并申秘书。今乃一切自行陈请,殊乖初意。自今有违令补差,及不经秘书公试补中者,中书执奏改正,仍从旧制,申严试法。从之。
宝祐元年,复命分路取放补试员数。五月,授特、正奏名进士宗子职。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宝祐元年,复命分路取放补试员数,以色远方士子道路往来之费及都城壅并之患。五月,特、正奏名进士宗子必晃等二人特授保义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节郎,敕略曰:必晃等取应及选,咸补右阶,盖欲诱之进学,而教以入仕也。其毋以是自画焉。
宝祐三年,复试士子于京师。
《宋史·理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三年,复试于京师。〈按:元年,学生补试分路取放,至是始令试于京师也。〉
度宗咸淳元年,申严律学选试之法宗子,举人遇即位赦恩,并赴类试。
《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咸淳元年,申严选试之法,凡引试刑法官,命题一如《绍兴式》。又咸淳元年,以锁厅应举宗子两请,举人遇即位赦恩,并赴类试。其曾经覆试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经覆试者则否;第五等人特与免铨出官。
咸淳三年,幸学礼成,推恩学生有差。
《宋史·度宗本纪》:咸淳三年正月戊申,诣太学谒孔子,行舍菜礼,以颜渊、曾参、孔伋、孟轲配享,颛孙师升十哲,卲雍、司马光升列从祀,雍封新安伯。礼部尚书陈宗礼、国子祭酒陈宜中进读《中庸》。己酉,执经官宗礼、讲经官宜中各进一秩,宜中赐紫章服。太学、武学、宗学、国子学、宗正等官若医官、监书库、门、庖等,各进一秩,诸斋长谕及起居学生推恩有差。按《选举志》: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学,谒先圣,礼成,推恩三学:前廊与免省试,内舍、上舍及已免省试者与升甲;起居学生与泛免一次,内曾经两幸人与补上州文学,如愿在学者听。其在籍诸生,地远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学申请乞并行泛免一次,命特从之。凡诸生升舍在幸学之前者,方许陈乞恩例。
咸淳七年,上皇太后尊号,推恩三学生。
《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七年正月,以寿和圣福皇太后两上尊号,推恩三学,在斋生员并特与免解赴省一次。
咸淳八年,诏宽法科试格,加太学餐钱。
《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八年,以试法科者少,特命考试命题,务在简严,毋用长语。有过而愿试者,照见行条法,除私罪应徒、或入己赃、失入死罪并停替外,馀犯轻罪者,与放行收试。或已经三试终场之人,已历三考,赴部参注,命本部考覈元试,果有所批分数,不须举状,与注外郡刑法狱官差使一次,庶可激厉诱掖。格法,试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之数。咸淳未,有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检法官,宽以劝之也。
《续文献通考》:咸淳八年,诏加太学餐钱,宽科场恩例,从贾似道之请也。丘氏浚曰:处士横议必在国家,末造当隆盛时无此事也。方汉盛,时无有所谓浮议也。而党锢之兴乃在桓灵之世,宋时忠厚立国不杀士大夫,当时士大夫毅然以气节名义为重,一遇国家有事,辄明目张胆,别白言之不少顾忌,往往以此得美名。跻显位不幸触讳,遭迁谪以去,及其事久论定直声劲节,亦从此益大以著士大夫。习见其然,其中不逞者,遂借此以为取名之阶,进身之径其流弊之极。遂至学校所养之士,亦效尤之至于景,定淳祐之间朝廷任一宰,执用一台谏,稍不若众心,三学之士相率攻之,必去其人而后已。贾似道入相度其不可以力胜,遂以术笼络之,于是加太学餐钱,宽科场恩例,三学之士啖其利而感其恩,目击似道之误国噤不敢出一声,甚至要君去国,亦上书赞美挽留之无所不至。呜呼。三学诸生平日所以叩阍上书经台投卷者,无非仁义之言圣贤之道至,是其心迹尽露矣。呜呼。士大夫之在学校者,尚知所以自守而毋蹈宋人之失哉。或曰:学校之士,遇国家有事,上下蒙蔽之时,亦可以默与。曰:汉之王咸,唐之何蕃,宋之陈东,当言而言,专为国而不为私,是固君子之所与也。咸淳九年,严宗子试法,申严学法。
《宋史·度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九年,凡无官宗子应举,初生则用乳名给据,既长则用训名。其赴诸路漕司之试,有一人前后用两据、印二卷者。至是,命漕司并索乳名、训名各项公据,方许收试,以杜奸弊。
又按《志》: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釐乞理为

第三优,朝命不许,遂申严学法,今后及八分者方许岁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优、三优之例者,亦须止少三、二釐,方可陈乞特放,庶不尽废学法,当亦不过一人而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