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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选举典

 第十一卷目录

 学校部汇考五
  后梁〈太祖开平一则〉
  后唐〈明宗天成四则〉
  后周〈世宗显德一则〉
  辽〈总一则 太祖神册一则 太宗一则 圣宗开泰二则 道宗清宁一则〉
  宋一〈总一则 太祖建隆一则 开宝一则 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端拱一则 淳化一则 至道一则 真宗咸平二则 景德三则 大中祥符三则 乾兴一则 仁宗天圣二则 宝元一则 庆历四则 皇祐二则 嘉祐一则 英宗治平一则 神宗熙宁七则 元丰七则 哲宗元祐六则 绍圣四则 元符三则〉

选举典第十一卷

学校部汇考五

后梁

太祖开平三年,修建文庙。
《五代史·梁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开平三年,国子监奏:修建文宣王庙,请率在朝及天下见任官俸钱,每贯剋留一十五文。

后唐

明宗天成二年,太常丞段颙奏请博士各讲本经。
《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段颙为太常丞。天成二年三月,奏请国学《五经》博士各讲本经,以申横经齿冑之义。
天成三年,判国子祭酒,崔协奏定监生额数,及诸道置学从之。
《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后唐天成三年正月,中书门下奏,伏以祭酒之资,历朝所贵,爰从近代,不重此官。况属圣朝,方勤庶政,须引雅道,以振时风。望令宰臣一员,兼判国子祭酒。敕宜令宰臣崔协兼判,其年八月十一日,宰臣兼判国子祭酒。崔协奏请国子监,每年祇置监生二百员候解送至,十月三十日满数为定,又请颁下诸道州府各置州学如有乡党备谙文行可举者,录其事实申监司方与解送,但一身就业不得影庇门户,兼太学诸生亦依此例不得,因此便取公牒辄免本户差役,又每年于二百人数内不系时,节有投名者,先令学官考试校其学业深浅,方议收补姓名敕宜依。
天成四年,国子监奏请分经教授、诸官子弟及外道举人。
《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四年十二月,国子监奏伏以国家开设庠序,比要教授生徒,所以日就月将知讨论之不废卜禘,视学明考校之有程,先生既以亲临学士,岂宜他适。盖以顷者监名虽补,各以私便无常,且居罔离群则学能敬业终成。孤陋谁为琢磨,但希托迹为梯媒,只以多年为次第,罔思蛾术,惟俟莺迁忍淹违养之,时徒积观光之岁。今国家化被流沙渐海政敷有截,无疆大扇素风恢。张至道是以重兴数仞,分设诸官教,且有常业成无忒而况时物甚贱,馆舍尤多,谅无悬磬之虞,足得撞钟之问,但自学徒所好可以教,亦随机既欲成名,必须精业如有好春秋者教之,以属辞比事三体五情。尊王室而讨不庭昭沮劝,而起新旧其所异同者,则引之以二传也。如有好礼者,则教之以恭俭庄敬长幼尊卑言揖让,而知献酬明冠昏而重丧祭,其所沿革者,则證之以二礼也。如有好诗者,则教之以温柔敦厚,辨之以草木虫鱼美盛德,而刺淫昏歌风雅而察正变,如有好书者,则教之以疏通,知远释之以训诰典谟思帝德,而敬王言稽古道而统皇极,如有好易者则教之以洁净精微,戒之以躁动竞进体十翼而分爻象应吉凶,而先拟议也。至于历代子史备述变通既属异端,诚非教本,但以适当凝冻将近试期,欲讲小经以消短景。今已请尚书博士田亩讲勘《论语》《孝经》行莫大于事亲,道莫逾于务本,诸官子弟及外道举人听其肄业,况四门博士赵著见讲春秋,若有听人从其所欲,颛俟放榜别启诸经。既温故而知新,惜寸阴而轻尺璧,颛经者若能口诵,硕学者又得指归自然,縻好爵以当仁策科名而得俊,幸不孤于选士冀有益于化风从之。
天成五年,敕准往例凡监生有愿修学者,始给牒收补,仍逐季考试。
《五代史·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天成五年正月五日,国子监奏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脩钱二千及第,后光学钱一千窃缘,当监诸色举人及第后,多不于监司出给光学文抄,及不纳光学钱祇。守选限年满便赴南曹参选,南曹近年磨勘选人并不收,竖监司光学文抄为凭,请自今后欲准往例应色举人及第,后并先于监司出给,光学文抄并纳光学钱等各有所业等第,以备当监,逐年公使奉敕宜准往例,自今后凡补监生须令情愿于监中,修学则得给牒收补,仍据所业,次第逐季考试。申奏如收补年深,未闻艺业虚沽,补牒不赴试期,亦委监司具姓名申奏。

后周

世宗显德二年,营国子监。
《五代史·周世宗本纪》不载。 按《宋史·礼志》:周显德二年,别营国子监置学舍。
《文献通考》:周显德二年,以天福普利禅院为国子监置学舍。

辽制五京设太学外诸,道州县皆设学。
《百官志》:黄龙府学博士助教,兴中府学博士助教,观察使州学博士助教团练,使州学博士助教,防禦使州学博士助教州刺史,州学博士助教县学博士助教。
太祖神册三年五月,诏建孔子庙。
《辽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百官志》:上京国子监太祖置祭酒司业,监丞主簿国子学博士助教。〈按上京国子监,
《史》不载建置年月,故附见于建庙之后。
〉太宗   年,置南京太学。
《辽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百官志》:南京学。亦曰南京太学,太宗置。
圣宗开泰元年,归州请设学,允之。
《辽史·圣宗本纪》:开泰元年十二月,归州言其居民本新罗所迁,未习文字,请设学以教之,诏允所请。开泰六年,中京置国子监。
《辽史·圣宗本纪》不载。 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道宗清宁元年,诏设学。
《辽史·道宗本纪》:清宁元年十二月戊戌,诏设学养士,颁《五经》传疏,置博士、助教各一员。〈按《百官志》作五年事。〉

宋一

宋初,国学官生试补之制。
《宋史·选举志》:凡学皆隶国子监。国子生,以京官七品以上子孙为之,初无定员,后以二百人为额。太学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及三舍法行,则太学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试补外舍,斋长、谕月书其行艺。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季终考于学谕,次学录,次正,次博士,后考于长贰。岁终会其高下,书于籍,以俟覆试,参验而序进之。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凡公试,初场经义,次场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业俱优,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优一平为中等,以俟殿试;俱平若一优一否为下等,以俟省试。律学生无定员,他杂学废置无常。 按《职官志》:国子监旧置判监事二人,凡监事皆总之。直讲八人,掌以经术教授诸生,监生无定员。并有荫及京畿人,初隶监授业,后补监生;或随属游宦,以久离本贯,不克赴乡荐,而文艺可称,亦许隶补试。广文教进士,大学教《九经》《五经》《三礼》《三传》学究,律学馆教明律,馀不常置。
太祖建隆三年,重修国子监,成赐讲书生徒酒果。
《宋史·太祖本纪》:建隆三年六月乙未,赐酒国子监。
《崔颂传》:宋初,判国子监。会重修国学及武成王

庙,命颂总领其事。建隆三年夏,始会生徒讲说,太祖遣中使以酒果赐之。每临幸国学,召颂与语。因及经义,颂应答无滞。
《玉海》:国子监建隆三年重修,崔颂判监事始聚生徒讲书,上嘉之六月乙未,遣中使遍赐以酒果。
开宝八年,诏定国子监生徒秋赋及补充之例。
《宋史·太祖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开宝八年,国子监上言生徒旧数七十人,先奉诏令分习五经,内有系籍而不至者,又有住京进士诸科,常赴讲席缘监生,元有定数,欲以在监习业之人补充生徒,诏令元系籍而听习不阙得预秋赋系籍而不至者,听于本贯请其未入于籍而听习者,或有冠裳之族不居乡里,令补监生之阙。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诏国子监以九经给白鹿洞学徒。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文献通考》:太平兴国二年,知江州周述言庐山白鹿洞,学徒常数千百人,乞赐九经肄习,诏国子监给本,仍传送之。先时南唐升元中白鹿洞建学馆,以本道为洞主掌其教授。
端拱二年二月,以国子监为国子学。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淳化五年三月戊辰,复以国子学为监,改讲书为直讲。
《宋史·太宗本纪》云云。
《玉海》云:改讲书为直讲。
至道元年,设宗学博士。
《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宗学博士,旧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也。至道元年,太宗将为皇侄等置师傅,执政谓环卫之官非亲王比,当有降,乃以教授为名。
真宗咸平 年,诏宗学博士分南、北宅教授。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咸平初,命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宫者,太祖、太宗诸王之子孙处之,所谓睦亲宅也。
咸平四年六月丁卯,诏州县学校及聚徒讲诵之所并赐九经。
《宋史·真宗本纪》云云。
景德二年五月,增广书库。十一月,命邢炳等荐堪直讲者。
《宋史·真宗本纪》:景德二年十一月戊申,诏翰林侍讲学士邢炳等举堪为学官者十人。
《玉海》:景德二年五月,临幸以书库狭隘增广之。十一月,命邢炳等荐该博端良可为直讲者十人。景德四年,置西京国子监。
《宋史·真宗本纪》:四年二月癸酉,诏西京建太祖神御殿。置国子监、武成王庙。
《会要》:令河南修建国学。
景德 年,文武升朝官嫡亲听附国学充贡。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景德间,许文武升朝官嫡亲附国学取解,而远乡久寓京师,其文艺可称,有本乡命官保任,监官验之,亦听附学充贡。
大中祥符二年,诏立曲阜学舍,赐应天书院额。
《宋史·真宗本纪》: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壬辰,诏立曲阜县孔子庙学舍。
《容斋三笔》:大中祥符二年,应天府民曹诚即楚丘戚同文旧居造舍百五十间,聚书数千卷,博延生徒讲习甚盛。府奏其事,诏赐额曰应天府书院,命奉礼郎戚舜宾主之,仍令本府幕职官提举以诚为府助教。宋兴天下州府有学自此始,其后潭州又有岳麓书院,及庆历中,诏诸路州郡皆立学设官,教授则所谓书院者,当合而为一。今岳麓白鹿复营之,各自养士其所廪给礼貌,乃过于郡庠。近者巴州亦创置是为一邦。而两学矣。太学辟雍并置,尚且不可是于义为不然也。
《曲阜县志》:大中祥符二年,孔子四十四代孙勖以殿中丞知县事,就庙侧建学。
大中祥符三年,诏勋戚子弟并受经学书。
《宋史·真宗本纪》:三年秋七月己亥,诏南宫北宅大将军以下,各勤讲肄,诸子十岁以上并受经学书,勿令废惰。
大中祥符四年,永康军始立乡校。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祥符四年十一月,益州言永康军李畋聚徒授经,诏赴阙授校书,郎俾还乡校讲说。
乾兴元年,立学于兖州。
《宋史·真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乾兴元年十一月,兖州立学。孙奭言顷知兖州于文宣王庙,建学舍四十馀区。延生徒数百人以杨光辅为讲书,赐田十顷。
仁宗天圣七年八月甲午,诏国子监以五十人为解额。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天圣九年,重修国子监。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九年重修监,命内臣张怀信等典其役,又以礼贤宅西北隅地及舍宇赐之,以广学室。
宝元元年,许大郡立学。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宝元元年三月己酉,大郡立学,颍川为支郡,蔡齐有请特许之。
庆历二年十二月壬寅,诏两制举官为武学教授。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云云。
庆历三年二月,立四门学。五月,置武学。八月,罢之。十月,诏选学官讲说。十二月,以南京府学为国子监。按《宋史·仁宗本纪》:三年二月,立四门学。 按《选举志》:初立四门学,自入品至庶人子弟充学生,岁一试补。差学官锁宿、弥封校其艺,疏名上闻而后给牒,不中式者仍听读,若三试不中,则出之。未几,学废。
《玉海》:庆历三年二月辛酉,国子监请立四门学,以士庶子弟为生员,以广招贤之路从之。五月丁亥,置武学于武成王庙,以太常丞阮逸为教授。八月戊午,罢武学逸改兼国子丞,有愿习兵书者许于监听读。十月诏州府军监,选有文行学官讲说。十二月戊午,以南京府学为国子监。
张唐英政要以为武学之废,议出吴育,按育传不见武学,议刘敞曰:先王教冑子以道而不及武者。
非无四夷之患,恐示民以佻也。

庆历四年,诏州县皆立学罢学生听读,日限以锡庆院为太学。
《宋史·仁宗本纪》:四年三月乙亥,诏天下州县立学。
《选举志》:庆历四年,诏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

古今治乱之原,可谓博矣。然学者不得骋其说,而有司务先声病章句以拘牵之,则吾豪隽奇伟之士,何以奋焉。士以纯明朴茂之美,而无敩学养成之法,使与不肖并进,则夫懿德敏行,何以见焉。此取士之甚敝,而学者自以为患。夫遇人以薄者,不可责其厚也。今朕建学兴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制革敝,以尽学者之才。有司其务严训导、精察举,以称朕意。学者其进德修业,无失其时。其令州若县皆立学,本道使者选部属官为教授,员不足,取于乡里宿学有道业者。由是州郡奉诏兴学,而士有所劝矣。天章阁侍讲王洙言:国子监每科场诏下,许品官子投状试艺,给牒充广文、太学、律学三馆学生,多致千馀。就试试已,则生徒散归,讲官倚席,但为游寓之所,殊无肄习之法。居常听讲者,一二十人尔。乃限在学满五百日,旧己尝充贡者止百日。本授官会其实,京朝官保任,始预秋试,每十人与解。凡入学授业,月旦即亲书到历。如遇私故或疾告、归宁,皆给假,违程及期月不来参者,去其籍。后谏官余靖极言非便,遂罢听读日限。
〈按王洙所奏听读立限法据玉海作庆历二年事今因余靖奏罢在庆历四年故选举志序次于庆历四年之下今仍志编次于此〉

《文献通考》:庆历四年,判国子监王拱臣等言首善,自京师汉太学二百四十房,千八百馀室,生徒三万人。唐学舍亦千二百间,今国子监才二百楹,不足以容学者请以锡庆院为太学从之。 又按《通考》:参知政事范仲淹等建议精贡举请兴学校,本行实乃诏州县立学,本道使者选属部为教授,不足则取于乡里,宿学之有道业者。士须在学三百日,乃听预秋赋,旧尝充者百日而止。安定先生胡瑗自庆历中教学于苏湖间二十馀年。束脩弟子前后以数千计,是时方尚辞赋独湖学以经义,及时务学中。故有经义斋治事斋经义斋者,择疏通有器局者居之。治事斋者人各治一事,又兼一事如边防水利之类,故天下谓湖学多秀彦,其出而筮仕,往往取高第及为政多适于世用。若老于吏事者,由讲习有素也。欧阳公诗曰:吴兴先生富道德,诜诜子弟皆贤才,王荆公诗曰:先收先生作梁柱,以次收拾桷与榱。
《欧文忠公本集·吉州新学记》:庆历三年秋,天子开天章阁,召政事之臣八人,问治天下其要。有几施于今者,何宜先使坐而书以对八人者,皆震恐失位俯伏顿首言,此非愚臣所能及。惟陛下所欲,为则天下幸甚于是。明年遂诏天下皆立学置学官之员,然后海隅徼塞四方万里之外,莫不皆有学。 又胡先生墓表先生讳瑗,字翼之。先生为人师,言行而身化之,其在湖州学弟子去来尝数百人,各以其经转相传,授其教学之法,最备庆历四年天子开天章阁,与大臣讲天下事始,慨然诏州县皆立学。于是建太学于京师而有司请下湖州,取先生之法以为太学法。至今为著令。
庆历五年,改都虞候公宇为太学,复以太学为锡庆院,诏州县置学不得容游士及科率民财。
《宋史·仁宗本纪》:五年三月己未,诏大宗正励诸宗子授经务学。
《玉海》:五年二月乙巳,以马军都虞候公宇改葺为太学,后胡瑗至乃得锡庆后堂,及二庑容诸生以更衣位置录行堂。
《文献通考》:五年三司言更造锡庆院,乏财费多而使臣锡宴之,所不可阙乃复以太学为锡庆院。 又按《通考》:五年诏曰:顷者尝诏方夏增置学官,而吏贪崇儒之虚名,务增室屋,使四方游士竞起而趋之,轻去乡闾寖不可止。今后有学州县毋得辄,容非本土人居止听习,若吏以缮修为名而敛会民财者,按举之。
皇祐二年,诏定内舍生额。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皇祐二年七月四日,诏内舍生二百人未能充数,宜限百人。
皇祐 年,召安定胡瑗为国子监直讲。
《宋史·仁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时太学之法宽简,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贤士,使专教导规矩之事。安定胡瑗设教苏、湖间二十馀年,世方尚词赋,湖学独立经义治事斋,以敦实学。皇祐末,召瑗为国子监直讲,数年,进天章阁侍讲,犹兼学正。其初人未信服,谤议蜂起,瑗强力不倦,卒以有立。每公私试罢,掌仪率诸生会于首善,雅乐歌诗,乙夜乃散。或不远数千里来就师之,皆中心悦服。有司请下湖学,取其法以教太学。 按《胡瑗传》:瑗教授湖州。教人有法,科条纤悉备具,以身先之。庆历中,兴太学,下湖州取其法,著为令。皇祐中,授国子监直讲。
嘉祐三年,增监生额。
《宋史·仁宗本纪》:三年五月壬申,增国子监生员。按《玉海》:嘉祐三年五月,诏监生以四百五十人为额。吴中复奏请七月,复增一百五十人。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己亥,增宗室教授。
《宋史·英宗本纪》云云。 按《玉海》:治平初,诸王宫增置大小学,讲官宗子世符献二学,颂宗子分隶六学教养年十岁以上入小学,二十以上入大学年,未及愿入者听。
神宗熙宁元年,增太学生,诏举宗学官。
《宋史·神宗本纪》:熙宁元年春正月壬寅,增太学生百人。五月庚辰,诏两制及国子监举诸王宫学官。按《职官志》:熙宁初,诏用经术取士,广阔黉舍。分为三学,增置生徒,总二千八百人。隶籍有数,给食有等,库书有官,治疾有医。
《文献通考》:熙宁元年,增太学生员,庆历中,尝置内舍生二百人,至是又增置一百,寻诏九百人为额。按《玉海》:熙宁元年正月,谏官滕甫等言庆历太学内舍生二百员,官给食,乞增置诏于内舍生,外增一百员,名外舍生,旧制试补监生六百人,五月增为九百人。
熙宁四年,增置学官立三舍法,复以锡庆院建讲堂置五路学。
《宋史·神宗本纪》:四年二月丁巳朔,罢诗赋及明经诸科,以经义、论、策试进士。置京东西、陕西、河东、河北路学官,使之教导。三月庚寅,诏诸路,增教官员。冬十月戊辰,立太学生内、外、上舍法。 按《选举志》:神宗尤垂意儒学,自京师至郡县,既皆有学。岁时月各有试,程其艺能,以差次升舍,其最优者为上舍,免发解及礼部试而待赐之第。遂颛以此取士。太学生员,庆历尝置内舍生二百人。熙宁初,又增百人,寻诏通额为九百人。四年,尽以锡庆院及朝集院西庑建讲书堂四,诸生斋舍、掌事者直庐始仅足用。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讲为十员,率二员共讲一经,令中书遴选,或主判官奏举。生员釐为三等:始入学为外舍,初不限员,后定额七百人;外舍升内舍,员二百;内舍升上舍,员百。各执一经,从所讲官受学,月考试其业,优等上之中书。其正、录、学谕,以上舍生为之,经各二员;学行卓异者,主判、直讲复荐之中书,奏除官。始命诸州置学官。
《玉海》:四年三月五日,诏诸州军置小学教授,十月十七日中书言外舍不限员,内舍二百员,上舍一百员,己卯邓绾言国子监粗容释奠,斋庖之室不足容诸生,太学假锡庆院西北隅廊屋数十间,生员三百人,无容足地。乞赐锡庆院为太学修武成王庙,为右学诏宋靖国吕嘉问相,度十一月丁酉诏从其请。按《文献通考》:神宗熙宁四年,诏置京东西河东北陕西五路学以陆佃等为诸州学官,仍令中书采访逐路有经术行谊者,各三五人。虽未仕亦给簿尉俸使权教授他路州军,令近日选荐京朝官有学行可为人师者,堂除逐路官令兼所任州教授,仍置小学教授。 又按《通考》:初苏颂子嘉在太学,颜复尝策问王莽后周变法事,嘉极论为非在优等,苏液密写以示。曾布曰:此辈倡和非毁时政。布大怒,责张琥曰:君为谏官判监,岂容学官与生徒非毁时政而不弹劾,遂以告安石。安石大怒,遂逐诸学官,以李定常秩同判监选用学官,非执政所喜者不与,陆佃黎宗孟叶涛曾肇沈季良与选季良安石妹婿,涛其侄婿佃门人肇布弟也。佃等夜在安石斋授口义,旦至学讲之无一语出己,其设三舍皆欲引用其党耳。
熙宁五年,置武学。
《宋史·神宗本纪》:五年六月乙亥,置武学。 按《职官志》:熙宁五年,枢密院言:古者出师受成于学,文武弛张,其道一也,乞复置武学。诏于武成王庙置学。 按《张璪传》:璪同修起居注。时建议武学,璪言:古之太学,舞干习射,受成献功,莫不在焉。文武之才,皆自此出,未闻偏习其一者也。请无问文武之士,一养于太学。按《玉海》:五年六月乙亥,枢密院言:古者出师受成于学,文武张弛,其道一也,仁宗尝建武学。既而中辍,请复之。诏置学于武成王庙,选文武知兵者为教授。凡使臣未参班及门荫、草泽试,人材弓马应格,方入学,给常膳习诸家兵法。教授纂次历代用兵成败、及忠义足以训者,讲释之。愿试陈队者,量给兵伍。肄习及三年,考其艺,补班行以兵部郎中,韩缜判学郭固同判。闰七月五日,诏学生限百人。十月,蔡硕试边策为教授。九月辛酉,诏试大义十道分两场。八月辛卯,诏外舍生,以七百人为额。
熙宁六年三月,委中书选充诸路学官。夏四月,置律学。
《宋史·神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律学。国初置博士,掌授法律。熙宁六年,始即国子监设学,置教授四员。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举人须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学听读而后试补。习断按,则试按一道,每道叙列刑名五事或七事;习律令,则试大义五道,中格乃得给食。各以所习,月一公试、三私试,略如补试法。凡朝廷有新颁条令,刑部即送学。其犯降舍殿试者,薄罚金以示辱,馀用太学规矩,而命官听出宿。寻又置学正一员,有明法应格而守选者,特免试注官,使兼之,月奉视所授官。后以教授一员兼管干本学规矩,仍从太学例给晚食。
《玉海》:熙宁六年三月己未,诏诸路学官委中书选充。四月乙亥,以朝集院为律学,赐钱万五千缗以养生徒。
熙宁七年,广二学。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七年五月壬戌,赐朝集院,以广二学为屋百楹。
熙宁八年,置蕃学小学,颁王氏三经新义于学宫,推恩三舍生,立教授试法。
《宋史·神宗本纪》:八年三月戊戌,知河州鲜于师中乞置蕃学,教蕃酋子弟,从之。六月己酉,颁王安石《诗》《书》《周礼义》于学宫。 按《选举志》:初置小学教授。帝尝谓王安石曰: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八年,颁王安石《诗》《书》《周礼义》于学宫,是名《三经新义》
《文献通考》:熙宁八年,颁王安石《诗》《书》《周礼义》于学。太学安惇等已升上舍,皆特免解其自发解者,即免礼部试,时三舍未有推恩定法,故特降命也。
《稗编》:八年,始立教授试法,即舍人院召试大义五道。初,太博正录及州教官朝廷固尝特除用,亦杂出荐试,否则取其试艺等,格优多者用之。
熙宁十年,始立宗子试法。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初,宗学废置无常。凡诸王属尊者,立小学于其宫。其子孙,自八岁至十四岁皆入学,日诵二十字。其已授环卫官、有学艺得召试迁转者每有之,然非有司常试,乃特恩也。熙宁十年,始立《宗子试法》。凡袒宗祖免亲已受命者,附锁厅试;自袒免以外,得试于国子监。礼部别异其卷而校之,十取其五,举者虽多,解毋过五十人。廷试亦不与进士同考。年及四十、尝累举不中,疏有名以闻而录用之。其官于外而不愿附各路锁试,许谒告试国子监。
元丰元年,诏使臣经任者,试充武学生置诸路学官。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元丰元年,诏使臣经任者,试充武学外舍生,限三十人。
《文献通考》:元丰元年,诏诸路州、府学官共五十三员,京东路兖徐曹单青密州,应天府各一员,京西路西京国子监计陈襄邓州各一员,河北路北京国子监定相沧卫棣瀛州真定府各一员,陕府西路陕华耀邠泰燕州永兴军凤翔河中府各一员,河东路潞晋代州太原府各一员,淮南路扬州亳州各一员,两浙路杭越苏三州各一员,江南东路饶州江宁府各一员,江南西路洪州吉州各一员,荆湖南路潭州一员,荆湖北路江陵府一员,福建路建州一员,成都府路眉州成都府各一员,梓州路梓州普州各一员,利州路利州一员,夔州路夔州一员,广南东路广州一员,广南西路桂州一员,是时大兴学校,天下之有教授者只五十三员,盖重师儒之官不肯轻授滥设故也。观其所用,既是有出身人,然又必试中而后授,则与入馆阁翰苑者同科其遴选至矣。哲宗元祐初,齐卢宿常虔颍同怀澶河阳等州,始相继置教授三舍法,行而员额愈多,至大观时,吉州建州皆以养士数多置教授三员,宣和时罢州县学三舍法,始令诸州教授若系,未行三舍已前,置者依旧,馀并减罢如赡学田产房廊等,系行三舍已后,添给者亦复拘收云。元丰二年,增太学生舍颁学令。
《宋史·神宗本纪》:二年八月甲寅,诏:增太学生舍为八十斋,斋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一舍试,补上舍生。十二月乙巳,御史中丞李定上《国子监敕式令》《学令》凡百四十条。 按《选举志》:元丰二年,颁《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一舍试,补上舍生,弥封、誊录如贡举法;而上舍试则学官不预考校。公试,外舍生人第一、第二等,升内舍;试入优、平二等,升上舍:皆参考所书行艺乃升。上舍分三等。学正增为五人,学录增为十人,学录参以学生为之。岁赐缗钱至二万五千,又取州县田租、屋课、息钱之类,增为学费。初,以国子名监,而实未尝教养国子。诏许清要官亲戚入监听读,额二百人,仍尽以开封府解额归太学,其国子生解额,以太学分数取之,毋过四十人。 按《张璪传》:元丰初,判国子监,荐蔡卞可为直讲。建增博士弟子员,月书、季考,岁校,以行艺次升,略仿《周官》乡比之法,立斋舍八十二。学官之盛,近代莫比,其议多自璪发之。
《玉海》:元丰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定太学条制。十二月十八日,中丞李定等言艺可以一日而校行,非历岁月不可考,今酌周官书考宾兴之意,为太学三舍选察升补之法,上国子监敕式令并学令,凡百四十条诏行之初,太学生檀宗益上书言:太学教养之策,有七一尊、讲官二、重正录三、正三舍四、择长谕五、增小学六、严责罚七,崇司业上览其言,命定与毕仲衍范镗张璪等同立法,至是上之。
元丰三年,改直讲为博士,行武学新格。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元丰三年正月辛巳,改国子直讲为太学博士,每经二人,六月十八日武学上新,敕令格式行之。
元丰五年,行官制改置学官。
《宋史·神宗本纪》:元丰五年五月辛巳朔,行官制。按《职官志》:元丰官制行,始置祭酒、司业、丞各一人,太学博士十人。正、录各五人,武学博士二人,律学博士、正各一人。祭酒掌国子、太学、武学、律学、小学之政令,司业为之贰,丞参领监事。凡诸生之隶于太学者,分三舍。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以试补中者充外舍。斋长、谕月书其行艺于籍。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季终考于学谕,次学录,次学正,次博士,然后考于长贰。岁终校定,具注于籍以俟覆试,视其校定之数,参验而序进之。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公试,初场以经义,次场以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等俱优者,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优一平为中,以俟殿试;一优一否或俱平为下,以俟省试。唯国子生不预考选。凡课试、升黜、教导之事,长、贰皆总焉。车驾幸学,则率官属诸生班迎,即行在距学百步亦如之。凡释奠于先圣、先师及武成王,则率官属诸生共荐献之礼。岁计所隶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数,以为学官之殿最赏罚。博士,掌分经讲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艺训导学者。正、录,掌举行学规,凡诸生之戾规矩者,待以五等之罚,考校训导如博士之职。职事学录五人,掌与正、录通掌学规。学谕二十人,掌以所授经传谕诸生,直学四人,掌诸生之籍及几察出入。凡八十斋,斋置长、谕各一人,掌表率斋生,凡戾规矩者,纠以斋规五等之罚,仍月考斋生行艺,著于籍。武学博士、学谕各二人,掌以兵书、弓马、武艺训诱学者。律学博士二人,掌传授法律及校试之事。小学,置职事教谕二人,掌训导及考校责罚。学长二人,掌序齿位、纠不如仪者。集正二人,掌籍诸生名氏,纠程课不逮者。 又按《志》:武学元丰官制行,改教授为博士。
元丰六年,诏优叙命官在学,及太学生之律学优者。宗室令请建宗学,许学生旬休习射。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丰六年,用国子司业朱服言,命官在学,如公试律义、断案俱优,准吏部试法授官;太学生能兼习律学,中公试第一,比私试第二等。 按《职官志》:宗学元丰六年,宗室令铄乞建宗学,诏从之,既而中辍。
《玉海》:六年五月八日,司业朱服请学生旬休,习射。元丰七年,选补算学官,以学规绳四方来试者。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玉海》:元丰七年正月,吏部请于四选补算学博士阙从之。十二月辛未,诏通算学者就试上等,除博士中下等为学谕。
《文献通考》:七年,用司业朱服言四方来试礼部者,虽不籍于太学,或有显过若造飞语谤朝政,许监官以闻用学规殿罚。
元丰八年,诏罢太学保任同罪法。
《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云云。
哲宗元祐元年二月,诏举学官。三月,命司业博士主公试。四月,罢三舍法。五月,立国子监条制。七月,罢学官试法。十月,罢修学制所。
《宋史·哲宗本纪》:元祐元年闰二月甲寅,诏侍从、御史、国子司业各举经明行修、可为学官者二人。三月辛未,命太学公试,司业、博士主之,如春秋补试法。五月戊辰,命程颐同修立国子监条制。 按《职官志》:元祐元年,诏太学每岁公试,以司业、博士主之,如春秋补试法。左司谏王岩叟言:太学生补中人,乞并许应举,罢一年之限。诏国子监立法。又诏给事中孙觉、秘书少监顾临、崇政殿说书程颐、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条例。又诏置《春秋》博士一员。 按《刘摰传》:哲宗即位,摰擢侍御史。初,神宗更新学制,养士以千数,有司立为约束,过于烦密。挚上疏曰:学校为育材首善之地,教化所从出,非行法之所。虽群居众聚,帅而齐之,不可无法,亦有礼义存焉。先帝体道制法,超汉轶唐,养士之盛,比隆三代。然而比以太学屡起狱讼,有司缘此造为法禁,烦苛愈于治狱,条目多于防盗,上下疑贰,以求苟免。甚可怪者,博士、诸生禁不相见,教谕无所施,质问无所从,月巡所隶之斋而已。斋舍既不一,随经分隶,则又《易》博士兼巡《礼》斋,《诗》博士兼巡《书》斋,所至备礼请问,相与揖诺,亦或不交一言而退,以防私请,以杜贿赂。学校如此,岂先帝所以造士之意哉。治天下者,遇人以君子、长者之道,则下必有君子、长者之行而应乎上。若以小人、犬彘遇之,彼将以小人、犬彘自为,而况以此行于学校之间乎。愿罢其制。
《名臣言行录外集》:伊川同孙觉顾临及国子监,长贰看详国子监制先生所定,大概以为学校礼义,相先之地而月使之争,殊非教养之道,请改试为课,有所未至则学官召而教之,更不考定高下制尊贤堂,以延天下道德之士,镌解额以去利诱,省繁文以专委任励,行检以厚风教及,置待宾吏师斋立观光法,如是者数十条。
《玉海》:元祐元年四月,王岩叟言博士劳于簿书,诸生困于文法,请罢三舍法,开师生不相见之禁,讲肄之馀止,以公私试第高下。五月十二日,诏孙觉顾临程颐同长贰修立国子监条例。颐请改试为课制,尊贤堂延道德之士,置待宾吏,师斋立检察士人行检法,自元丰增国学解额五百人来者,奔凑欲量留百人,馀分于诸郡庶几士安乡土奏寝。至七月罢中外学官试法,诏两制司业各举一员,从王岩叟言也。十月刘摰请罢修定学制所,又国子监请修建算学诏罢之。
《宋文鉴》:刘挚请重修大学条制疏,臣窃以学校之制主于教育人才,非行法之地也。群贤众聚帅而齐之则诚不可以无法,然而法之为学校设者,宜有礼义存焉也。往岁太学屡起大狱,其事一出于诬枉,于是有司缘此造为法,禁烦苛凝密士之学,其间者转身举足辄蹈宪网束湿愈于治狱条目多于防盗,上下疑贰求于苟免先王之意,礼义科旨逝已尽矣。法有大可怪者,博士诸生禁不相见教谕,无所施,质问无所从,但博士月巡所隶之斋而已。谓如此则请问者,对众足以为證,佐以防私,请以杜贿谢。嗟夫,学之政令,岂不大缪先王意哉。私请贿谢如是,真可以绝之乎,而又斋数不一,不可以随经分隶也。故使之兼巡如周易博士,或巡治礼之斋礼学博士,复巡治诗之舍,往往所至备礼,请问相与揖诺至或不交一言而退,昔之设学校教养之法,师生问对愤悱,开发相与曲折反覆谆谆,善诱,盖其意不如是疏也。其道不如是之薄也。先王之于天下遇人以长者,君子之行而报乎上者,斯有礼也。遇人以小人犬豕之道,则彼将以小人犬豕自为,而报乎上者,不能有义也。况夫学校之间哉。太学自置三舍之法,寥寥至今未尝应令成就一人,岂真无人也。主司惩前日之祸,畏罪避谤士,虽有豪杰拔萃之才,谁敢题。品以人物自任而置之上第哉。则是先帝有兴贤造士之美意而有司以法害之也。臣愚欲望圣慈详酌罢博士,诸生不许相见之禁,教诲请益听其在学往还即私。有干求馈受自依律敕,仍乞先次施行外应,太学见行条制,委本监长贰与其属看详省其烦密,太甚取其可行,便于今者有所增损,著为科条上礼部再行详定,上之三省以听圣断。
《王岩叟》:请罢三舍法疏:臣伏以法有为名则美,而行之则难,事有用意则良,而施之则戾者,三舍是也。故自三舍之法立,虽有高材异行未见能取而得之。而奔竞之患起,奔竞之患起而贿赂之私行,贿赂之私行而狱讼之端作,狱讼之端作而防猜之禁繁,博士劳于簿书诸生困于文法,非复浑然养士之体,而庠序之风或几乎息。此识者之所共叹也。臣窃谓庠序者所以萃群材而乐育之,以完其志业,养其名誉优游舒,徐以待科举者也。不必科举之外,别开进取之多岐,以支离其心而激其争端,使利害得失日交战于胸中,损育德养道之淳意,非所以敦教化成人材也。臣愚乞鉴已然之弊,罢三舍法,开先生弟子不相见之禁,示学士大夫以不疑,讲肄之馀,止以公私试第,高下如昔时,自足以奖材气而励风声,使多士欣欣于从学,则上庠宜复有雍容乐易之美,为四方矜式矣。乞下礼部及司业博士共议其当。
元祐二年,增司业立学官限年格。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元祐二年,增司业一员。又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以上历任人充。元祐三年,置国子监长贰,省律学官,定选补宫学官法。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元祐三年,诏国子监置长贰。
《玉海》:元祐三年,诏省律学博士一员,学生不给食。按《文献通考》:元祐三年,又诏宫学教授阙选诸尝被举可为学官,及中十科中,可为师表或可备讲读者,仍官已升朝,年及四十乃得为之。
元祐五年,更定监视巡询考试之法。
《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职官志》:元祐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国子监无叩问师资之益,学官不以训导为己任,补试伺察不严,有假手之弊。诏礼部相度以闻,本部言:生员遇有请益,许见长贰。仍诏生员以所纳斋课于讲堂上指谕,并委博士逐月巡所隶斋,询考生员所业。凡私试不锁宿,欲令不罢讲说。从之。〈按《文献通考》作六年事。〉
元祐六年,建小学于宫院。
《宋史·哲宗本纪》:六年冬十月庚辰,令诸宫院建小学。 按《选举志》:哲宗时,初置在京小学,曰:就傅、初筮,凡两斋。复取太学额百人还开封府。 按《职官志》:六年,诏宗正按熙宁敕诸院建小学,自八岁至十四岁,首检举入学。
《玉海》:六年,宗室令铄请建宗学,于是诏宗正按熙宁敕诸院建小学。
〈注〉自八岁至十四岁,每岁首检举入学。

元祐七年,立广文馆生。
《宋史·哲宗本纪》:七年六月甲子,置广文馆解额。按《选举志》:先是,开封解额稍优,四方士子多冒畿县户,又隶太学不及一年不该解试者,亦往往冒户。礼部按旧制,凡试国子监,先补中广文馆生,乃投牒求试。元祐七年,遂依仿其法,立广文馆生。惟开封府元解百人许自试,其尝取诸科二百、国子额四十者,皆以为本馆解额。遇贡举年试补馆生,中者执牒诣国子监验试,凡试者十人取一,开封考取亦如之。 又按《志》:元祐间,置广文馆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游士试京师者。
绍圣元年,诏太学悉用元丰制免合格,上舍生省试罢广文馆发解。
《宋史·哲宗本纪》:绍圣元年三月庚辰,诏太学合格上舍生推恩免省试,附科场春榜。 按《选举志》:绍圣元年,罢广文馆,其额悉复还之开封府、国子监。 又按《志》:元祐新令,罢推恩之制。绍圣初,监察御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岁月稽其行实,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经礼部试,特命以官。责备而持久,故其得也难,诱掖激劝,莫善于此。宜复元丰法,以广乐育之德。又请三学补外舍生,依元丰令一岁四试。于是诏:太学生悉用元丰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岁毋过二人;免礼部试者,每举五人而止;免解试者二十人而止。仍计数对除省试发解额,其元祐法勿用。诸三舍升补等法,悉推行旧制。 按《职官志》:绍圣元年,监察御史刘拯言:太学复行元丰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试、免解试之制。夫旧法欲行,必先严考察。请自今太学长贰、博士、正录,选学行纯备、众所推服者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实,则重加谴责。差职掌长谕改正如元丰旧制。从之。又诏:内外学官非制科、进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并罢。又诏:太学正、录依元丰旧制,各置五人。又诏:太学上舍生并依元丰学制,重行考察,依旧条推恩。左司谏翟思言:元丰《太学今》训迪纠禁亦具矣,今追复经义取士,乞令有司看详,依旧颁行。诏送国子监,又诏: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又诏学官并召试,国子监长贰、台谏官、外监司皆许荐举。
《玉海》:绍圣元年,诸路学官选进士及经明行修人为之。五月,命三省选差。十月,翟思请修立诸州学舍。按《文献通考》:绍圣元年,三省立格侍从台谏国子长贰岁,举堪任诸州学官一员,须尝中进士或制科年及三十者,若制科及进士第在上五人,礼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监广文馆第一人,或从太学上舍得第,即皆不试而用馀,并召附吏部春秋试,凡试两经大义各一道,以通经善作文为合格,已经举试中书籍其姓名俟,有阙则选授焉。于是内外见学官,非制科进士出身,及由上舍生入官者,并罢时学官已立试法。寖广已下十一州,教授本府吏部拟注者,令三省选差监察御史,黄庆基奏先朝以经术设为三舍,以考察其行艺,始自太学著为定令而未及颁。于四方请州学皆立学,期以一年考察无玷,及许应举方之前日结保投牒,以较一日之长者有间矣。
绍圣二年,准罢广文馆解额,置律学博士,命蔡卞定学制。
《宋史·哲宗本纪》:二年二月甲午,罢广文馆解额。夏四月丁亥,诏依元丰条置律学博士二员。五月乙巳,命蔡卞详定国子监三学及外州州学制。
《玉海》:国子监奏罢广文馆发解其额,本取之开封府取科,及国子悉复还之,凡学生自外路参假及新补中,未该拨填入学者,权附国子监别号试取一次。绍圣三年,更定试补太学法始轮差考官公试。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三年,三省言:元祐试补太学生不严,苟务多取,后试者无阙可拨,宜遵元丰初制,虽在籍生亦重试。乃诏在籍生再试,许取三分,刱求补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贡员内舍、外舍先自元丰补入者免再试,馀非再试而中者皆降舍。 按《职官志》:绍圣三年,司业龚原言:公试依元丰旧制,以长贰监试,轮差博士五员考试,乞朝廷更差官五员参考。从之。
绍圣四年春正月丙戌朔,班内外学制。
《宋史·哲宗本纪》云云。 按《选举志》:蔡京上所修《内外学制》,始颁诸天下。 按《蔡京传》:京罢科举法,令州县悉仿太学三舍考选,建辟雍外学于城南,以待四方之士。
《玉海》:三年修成太学,敕令式二十三,册诏明年正月丙戌朔行之。
元符元年,诏许命官补国子生复置春秋博士。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元符元年,诏许命官补国子生,毋过四十人。凡太学试,令优取《二礼》,许占全额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经。复置《春秋》博士。〈按《职
官志》作元符三年,事互异。

元符二年闰九月,置律学博士,十一月,令诸州行三舍法。
《宋史·哲宗本纪》:二年闰九月癸酉,置律学博士员。十一月乙未,诏诸州置教授者,依太学三舍法考选生徒升补。 按《选举志》:二年,初令诸州行三舍法,考选、升补,悉如太学。州许补上舍一人,内舍二人,岁贡之。其上舍附太学外舍,试中补内舍生,三试不升舍,遣还其州。其内舍免试,至则补为外舍生。诸路选监司一员提举学校,守贰董干其事。遇补试上、内舍生,选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选,须弥封、誊录。
《玉海》:元符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诸州学依太学三舍法,考选上舍生,每岁贡一人,内舍生岁贡二人。
元符三年改定太学试,补外舍法,复置春秋博士。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选举志》:三年,太学试补外舍改用四季,学官自考,不誊录,仍添试论一场。按《职官志》:元符三年,复置春秋博士。〈按《选举志》作元符元年,事互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