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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三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四十三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七
  周七〈仪礼士丧礼记〉

礼仪典第四十三卷

丧葬部汇考七

周七

《仪礼·士丧礼记》〈疏〉凡记者,皆是经不具,记之,使充经文,理备足也。

士处适寝,寝东首于北墉下。
〈注〉将有疾,乃寝于适室。今文处为居,于为于。〈疏〉云将有疾,乃寝于适室者,以《士丧篇》首云士死于适室。此记云适寝者,适室一也。故互见其文。若不疾,则在燕寝。将有疾,乃寝卧于适室,故变室为寝也。云东首者,乡生气之所。云墉下者,墉谓之墙。《丧大记》谓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阳生于北,生气之始也。《士丧礼》论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记人记其不备。凡人死,皆因疾,故记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齐。
〈注〉正情性也。适寝者,不齐,不居其室。〈疏〉云有疾者,既有疾,当齐戒,正情性故也。云适寝者,不齐,不居其室者,案《乡党》孔子齐居,必迁坐。又《祭义》云:致齐于内,散齐于外,皆在适寝。但散齐得乡外,故云于外耳。是其齐居适寝也。

养者皆齐。
〈注〉忧也〈疏〉《曲礼》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饮酒食肉,疾止复,故男女养疾,皆齐戒正情性也。

彻琴瑟。
〈注〉去乐。〈疏〉君子无大故,琴瑟不离其侧。今以父母有疾忧,不在于乐,故去之。

疾病,内外皆埽。
〈注〉为有宾客来问也。疾甚曰病。〈疏〉云疾甚曰病者,则外内皆埽,为宾客来问疾,自洁清也。

彻亵衣,加新衣。
〈注〉故衣垢污,为来人秽恶之。〈疏〉此文承疾病者,及养病者,则彻亵衣。据死者而言,则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彻亵衣,谓故元端已有垢污,故来人秽恶,是以彻去之。加新衣者,谓更加新朝服。

御者四人,皆坐持体。
〈注〉为不能自转侧,御者,今时侍从之人。〈疏〉《丧大记》云:体一人,注云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体各一人,亦为不能自转侧。《诗》云:辗转反侧。据身云不能自屈伸,据手足二文相兼,乃具。云御者,今时侍从之人者,士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之人,终于其手也。

男女改服。
〈注〉为宾客来问病,亦朝服,主人深衣。

属纩以俟绝气。
〈注〉为其气微难节也。纩,新絮。〈疏〉《丧大记》云:纩,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纩,新絮,即新绵。《禹贡》:豫州贡纤纩,明纩新绵也。

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妇人不绝于男子之手。
〈注〉备亵。〈疏〉《丧大记》注云:君子重终,为其相亵。若然疾时,使御者持体,并死于其手。若妇人,则内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故《丧大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僖公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寝。《左氏传》曰:即安也。注云:小寝,夫人寝也。礼: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寝,讥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备亵也。

乃行祷于五祀。
〈注〉尽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疏〉云尽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尽孝子之情,故行祷五祀,望祐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者,《祭法》文。今祷五祀,是广博言之,望助之者众,其言五祀,则与诸侯五祀同,则《祭法》云诸侯五祀是也。

乃卒。
〈注〉卒,终也。〈疏〉自此尽迁尸,论上篇始死,迁尸于南牖之事。《曲礼》《尔雅》皆云:大夫曰卒,士不禄。今士不言不禄而云卒者,义取君子曰终,小人曰死。故郑云:卒,终也。美言之,使与大夫同称也。

主人啼,兄弟哭。
〈注〉哀有甚,有否。于是始去冠而笄纚,服深衣。《檀弓》
曰:始死,羔裘元冠者易之。

设床笫,当牖衽,下莞上簟,设枕。
〈注〉病卒之间,废床,至是设之,事相变,衽卧席。古文笫为茨。〈疏〉经直云士死于适室,幠用敛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记人言之也。云病卒之间,废床,至是设之者。《丧大记》云:疾病,寝东首于北墉下。废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无床,复而不苏,乃设床于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间废床,于是设之。云事相变者,谓疾病时,去床,既死,设床。是生死事相变也。

迁尸。
〈注〉徙于牖下也。于是幠用敛衾。〈疏〉云徙于牖下者,即上文床笫当牖者也。于是幠用敛衾者,释《士丧礼》幠用敛衾之时节也。

复者朝服,左执领,右执要,招而左。
〈注〉衣朝服,服未可以变。〈疏〉云招而左者,以左手执领,还以左手以领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阳,阳主生,故用左也。复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执领,谓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变者,谓始死,未可以变之服凶服,以其复所以求生故也。《丧大记》:小臣复,复者朝服。彼言小臣,据君则上下尊卑,复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轭上两末。
〈注〉事便也,今文轭作厄。〈疏〉云如轭者,轭如马鞅轭,马领亦上,两末,令以屈处入口,取出时易。故郑云事便也。此角柶,异于吉时所用也。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
〈注〉校,胫也。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古文校为枝。〈疏〉云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几两头各施两足,今则夹以竖用之。尸南首,足乡北,故以几脚乡南以夹足。恐几欹侧,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夹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屦也。

即床而奠,当腢用吉器,若醴若酒,无巾柶。
〈注〉腢,肩头也。用吉器,未变也。或卒无醴,用新酒。〈疏〉即就也,谓就尸床而设之。尸南首,则在床东当尸肩头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云用吉器器未变也者,谓未忍异于生,故未变。至小敛奠,则变毼豆之等,为变矣。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
〈注〉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讣。〈疏〉云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书名,下某是母妻长子,假令长子,则云长子某若母妻,则妇人不以名行,直云母与妻也。

室中唯主人主妇坐,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
注:别尊卑也。

尸在室,有君命,众主人不出。
〈注〉不二主。〈疏〉经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众主人,故记人辨之。云众主人不出,在尸东耳。云不二主者,曾子问云丧有二孤,庙有二主,为非礼。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庙主与丧孤相对,此孤不对,庙主孤亦是丧主,故以主言之也。

襚者委衣于床,不坐。
〈注〉床高由便。〈疏〉云床高由便者,《曲礼》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于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义,故云由便也。

其襚于室,户西北面致命。
〈注〉始死时也。〈疏〉云始死时者,谓未小敛之前,尸在室中户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敛之后,奉尸侇于堂前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
〈注〉差择之。〈疏〉经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与盛之。故记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袒笫。
〈注〉抗衾,为其裸裎蔽之也。袒,袒也。袒箦去席,盝水便。

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髺无笄。
〈注〉内御,女御也。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疏〉云内御女御也者,以妇人称内,故以女御为内御。妇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内御女御也。

设明衣,妇人则设中带。
〈注〉中带,若今之裈襂。〈疏〉经直云设明衣不辨男子与妇人,故此记人云设,明衣者男子。其妇人则设中带。郑云中带若今裈襂者,郑举其验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状,郑不明言,亦当与中带相类,有不同之处,故别虽名中带,亦号明衣,取其圭洁也。

卒洗,贝反于笲,实贝柱,右齻左齻。
〈注〉象齿坚。〈疏〉经直云实贝于尸左右及中,不言远近,故记人辨之。云右齻、左齻,谓牙两畔最长者,象生时齿坚也。

夏祝彻馀饭。
〈注〉彻去鬻。〈疏〉经不言夏祝彻,故记人言之。

瑱塞耳。
〈注〉塞充窒。〈疏〉经直云瑱用白纩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县于耳旁,故记人言之也。

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
〈注〉南顺,统于堂。轮,从也。今文掘为坅。〈疏〉经直云甸人掘坎于阶间,不辨大小。故记人明之。

坄用块。
〈注〉块,堛也。古文坄为役。〈疏〉云块堛者,《尔雅·释言》文。孙氏云:堛,土块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属幅,长下膝。
〈注〉幕布,帷幕之布,升数未闻也。属幅,不削幅也。长下膝,又有裳于蔽下体深也。

有前后裳,不辟,长及觳。
〈注〉不辟,积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

縓綼緆。
〈注〉一染谓之縓,今红也。饰裳在幅曰綼,在下曰緆。

缁纯。
〈注〉七入为缁,缁,黑色也。饰衣曰纯,谓领与袂,衣以缁,裳以縓,象天地也。

设握裹亲肤,系钩中指,结于掔。
〈注〉掔,掌后节中也。手无决者,以握系一端,绕掔,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疏〉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掔,与决连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掔,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元纁裹,长尺二寸,今裹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中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系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掔者,结于掌后节中。

甸人筑坅坎。
〈注〉筑,实土,其中坚之。穿,坎之名,一曰坅。〈疏〉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隶人涅厕。
〈注〉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
〈注〉宵夜。〈疏〉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厥明,灭燎陈衣。
〈注〉记节。〈疏〉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凡绞紟用布,伦如朝服。
〈注〉凡,凡小敛、大敛也。伦,比也。今文无紟,古文伦为轮。〈疏〉言凡非一之言,以其惟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紟,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设棜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甒,醴酒,酒在南,篚在东,南顺,实角觯四,木柶二,素勺二,豆在甒北二,以并笾亦如之。
〈注〉棜,今之舆也。角觯四,木柶二,素勺二,为夕进醴酒,兼馔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也。记于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古文角觯为角柶。〈疏〉自此尽出室,论陈大小敛奠。记经不备之事。

凡笾豆实具,设皆巾之。
〈注〉笾豆偶而为具,具则于馔巾之,巾之加饰也,明小敛一豆一笾,不巾。

觯俟时而酌,柶覆加之,面枋,及错建之。
〈注〉时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疏〉言此者,记人恐馔时,已酌于觯,故记云俟时而酌也。引《檀弓》者,谓时是朝夕之时,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须日未没者。欲得父母之神,随阳而来故也。

小敛辟奠不出室。
〈注〉未忍神远之也。辟袭奠,以辟敛。既敛,则不出于室,设于序西南。毕事而去之。

无踊节。
〈注〉其哀未可节也。〈疏〉自死至此,为节,宾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节而云无踊节者,除三者三之外,其间踊皆无节,即上文踊无算是也。云其哀未可节也。亦谓三者三之外,无踊节而言也。

既冯尸,主人袒髺发绞带,众主人布带。
〈注〉众主人,齐衰以下。〈疏〉小敛于尸内讫,主人袒髺发散带垂。经不云绞带,及齐衰以下布带事,故记者言之。

大敛于阼。
〈注〉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疏〉经大敛时,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处。故记云大敛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郑云未忍便离主
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者,丧事所以即远,敛讫即奉尸敛于棺,宾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殡于西阶,则犹宾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阶,阶东北面东上。
〈注〉视敛。〈疏〉知视敛者,以其文承大敛下,故知大夫升为视敛也。

既冯尸,大夫逆降,复位。
〈注〉中庭西面位。〈疏〉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东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与主人同西面向殡,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执烛者灭烛出,降自阼阶,由主人之北东。
〈注〉巾奠而室事已。〈疏〉上篇大敛奠时,直云乃奠烛升自阼阶,无执烛降由主人之北,故记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东也。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讫,是室事已,故执烛者出也。

既殡,主人说髦。
〈注〉既殡,置铭于肂,复位时也。今文说皆作税儿生三月,剪发为鬌,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见丧,无饰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闻。〈疏〉自此尽乘车,论孝子衣服饮食乘车等之事。

三日绞垂。
〈注〉成服日绞,要绖之散垂者。〈疏〉以经小敛曰要绖,大功以上散带垂,不言成服之时绞之。故记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礼生,与来日则除,死三日,则经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绞垂之日也。小功缌麻初而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縪缨条属厌。
〈注〉縪谓缝著于武也。外之者,外其馀也。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厌,伏也。〈疏〉云冠六升者,据斩衰者而言。齐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縪谓缝著于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别材武谓冠卷,以冠前后皆缝著于武。若吉冠,则从武。上乡内缝之縪,馀在内,谓之内縪。若凶冠从武,下乡外缝之谓之外縪,故云外之者,外其馀也。云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下垂为缨,属之冠者。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以一绳从前额上,以两头乡项后,交通至耳,各缀之于武,使乡下缨结之。云属之冠者,先为缨武,讫,乃后以冠属著武,故云属也。云厌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过乡上,反缝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厌也。五服之冠,皆厌。但此冠上下据斩衰而言也。

衰三升。
〈注〉衣与裳也。〈疏〉经直云衰,郑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数同,故经举衰而通裳。但首对身首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时,朝服十五升。至于麻冕,郑亦为三十升,布与服一倍而解之。

屦外纳。
〈注〉纳收馀也。〈疏〉案丧服斩衰而言,此菅屦也。云外纳者,谓收馀末乡外为之,取丑恶不事饰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
〈注〉顺其性也。〈疏〉案丧服为父斩衰以苴杖竹,为母齐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谓根本。郑云顺其性者,谓下其根本,顺木之性。但为父杖竹者,义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圆,象天,父子自然至孝。为母杖桐者,义取桐者,同也。同之于父,言至孝同之于父。故丧服贬于父,非自然意也。

居倚庐。
〈注〉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疏〉知在中门外,东方北户者,案丧服,传云:居倚庐既,虞剪屏既,练舍外寝。郑彼注云:舍外寝于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塈,所谓垩室。郑以子夏传以既练居垩室而言外,外为中门外,则初死居倚庐,倚庐亦知中门外,可知也。东方者,以中门内殡宫之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乡殡明庐在中门外,亦东方,乡殡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户者,以倚东壁为庐一头,至北,明北户乡阴。至既虞之后,柱楣剪屏,乃西乡开户也。

寝苫枕块。
〈注〉苫,编槁。块,堛也。〈疏〉孝子寝卧之时,寝于苫,以块枕头。必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苫编槁者,案《尔雅》:白盖谓之苫。郭云:白茅苫也。与此不同者,彼取洁白之义,此不取洁白。故郑因时人用槁为苫,而言编槁。云块堛也者,亦《尔雅》文。

不说绖带。
〈注〉哀戚不在于安。〈疏〉云不说绖带者,冠衰自然。不说以其绖带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说经举绖带而言也。

哭昼夜无时。
〈注〉哀至则哭,非必朝夕。〈疏〉此谓殡后在庐中,除朝
夕入哭于庐中,思忆则哭,无时节。故郑云哀至则哭,非必朝夕也。

非丧事不言。
〈注〉不忘所以为亲。〈疏〉丧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则天子、诸侯,有臣不言而丧事得行者,丧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于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礼,亦言而事行,故于丧非丧事不言也。《孝经》云:言不文,亦据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为亲者,则丧事也。是以《曲礼》云: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丧事而言亦兼此也。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
〈注〉不在于饱与滋味。粥,糜也。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蓏。〈疏〉云不在于饱者,案《周礼·廪人》中岁,人食三釜。注云:六斗四升曰釜,三釜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则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一溢二升有馀,是不在于饱。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桂之谓也。彼姜桂为滋味,此郑以菜果为滋味,则姜桂之外,菜果亦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尔雅》:饘糜谓粥之稀者,故郑举其类谓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四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斗,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铢为十累。十升,升得八累,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累,于二十两仍少十九铢二累。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累,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二十六铢,并四铢八累,添前得四百六十铢八累。总分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铢,分得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累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馀有四铢八累。四铢,铢为十累,总为四十累。通八累二十四分,得二累,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二累,将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累添前八累,则为十累,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以一两添十九两,总二十两,曰溢。云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蓏者,案《周礼·九职》云:二曰园圃,毓草木。郑云:树果蓏曰圃。案《食货志》:臣瓒以为在地曰蓏,在树曰果。张晏又云:有核曰果,无核曰蓏。则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蓏,用臣瓒之义。在木曰果,枣栗之属。在地曰蓏,瓜瓠之属。

主人乘恶车。
〈注〉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杂记》曰:端衰丧车,皆无等。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也。古文恶作垩。〈疏〉云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丧,恒居庐哭泣,非有此事,则不行知义。然也引《杂记》者,證丧事上下同,无别义,以其贵贱虽异,于亲一也。故《孝经》五孝不同,及其丧亲唯有一章而已,亦斯义也。云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者,案《巾车》云:王之丧车,五乘发首。云木车蒲蔽,是王始丧所乘木车,无饰,与此恶车同。故引之,见尊卑同也。

白狗幦。
〈注〉未成豪狗。幦,覆笭也。以狗皮为之,取其臑也。白于丧饰宜。古文幦为幂。〈疏〉《玉藻》云:士齐车鹿幦,此丧车无饰,故用白狗幦以覆笭。云未成豪狗者,《尔雅·释畜》文也。

蒲蔽。
〈注〉蔽藩。〈疏〉藩,谓车两边禦风为藩蔽,以蒲草亦无饰也。

御以蒲菆。
〈注〉不在于驱驰。蒲菆,牡蒲茎也。古文菆作驺。〈疏〉御谓御车者,士乘恶车之时,御车用蒲菆以策马。丧中示不任于驱驰。云蒲菆牡蒲茎者,案宣十二年楚熊负羁囚知罃,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每射,抽矢,菆纳诸厨武子之房。杜注云:菆,好箭。又云厨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爱。注云:蒲,杨柳,可以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马,亦为矢干也。

犬服。
〈注〉笭间兵服,以犬皮为之,取坚也,亦白。〈疏〉云笭间兵服者,用兵器建之于车上,笭间丧家乘车,亦有兵器自卫。以白犬皮为服,故云以犬皮为之,取其坚故也。幦亦白者,幦用白犬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錧。
〈注〉取少声,今文錧为辖。〈疏〉其车錧常用金,丧用木,
是取少声也。

约绥约辔。
〈注〉约,绳。绥所以引升车。〈疏〉知约是绳者,案哀十一年《左传》云:人寻约,吴发短。杜注云:约,绳也。故知此约亦谓绳也。平常吉时,绥辔用索为之。今丧中,取其无饰,故皆用绳为之也。

木镳。
〈注〉亦取少声。古文镳为苞。〈疏〉平常用马镳,以金为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声也。

马不齐髦。
〈注〉齐,剪也。今文髦为毛。主人之恶车,如王之木车,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駹车、漆车与。〈疏〉此注解文,不于末者,亦以释不齐髦讫,别记释车义故也。云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駹车、漆车与。案《巾车》:王之丧,车五乘,木车始死所乘,素车卒哭所乘,缫车既练所乘,駹车大祥所乘,漆车既禫所乘。案此士之丧车,亦当五乘。主人乘恶车,齐衰乘素车,与卒哭同大功乘缫车,与既练同小功乘駹车,与大祥同缌麻乘漆车。与既禫同主人,至卒哭已后,衰杀,故齐衰以下节级,约与主人同。故郑为此义也。若然士寻常乘栈车,不革挽而漆之。今既禫,亦与王以下同乘漆车者,礼穷则同故也。

主妇之车亦如之,疏布裧。
〈注〉裧者,车裳,帏于盖弓垂之。〈疏〉疏布裧,在亦如之之下,见不与男子同。云裧者,车裳帏者。案《卫诗》云:渐车,帏裳。注云:帏裳,童容。又案《巾车》:后之翟车,有容盖。容则童容也。若然则裧与帏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晓也。云于盖弓垂之者,案《巾车》云:盖有容盖。容盖相将其盖有弓,明于盖弓垂之也。

贰车白狗摄服。
〈注〉贰,副也。摄犹缘也。狗皮,缘服差饰。〈疏〉依正礼大夫以上有贰车,士卑无贰车,但以在丧可以副贰之车。非常法,则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缘之,谓摄服。云狗皮缘服差饰者,对主人服无缘,此则有缘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车。
〈注〉如所乘恶车。〈疏〉云其他者,唯白狗摄服为异。其他为恶车,白狗幦以下,齐髦以上,皆同主人恶车也。

朔月,童子执帚却之,左手奉之。
〈注〉童子,隶子弟,若内竖寺人之属。执用左手,却之,示未用。〈疏〉此尽下室,论馈奠埽洁之事。案《曲礼》:埽地者,箕帚俱执。此直执帚不执箕者,下文埽室聚诸窔,故不用箕也。云童子,隶子弟者,案桓二年《左传》云:士有隶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为仆隶,禄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隶子弟也。知有内竖及寺人者,士虽无臣,亦有内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宫中之命也。云示未用者,用之则用右手也。

从彻者而入。
〈注〉童子不专礼事。〈疏〉《论语》:宪问云:童子将命,先生并行。注引《玉藻》:无事则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专以礼事。故从彻者而入也。

比奠,举席埽室聚诸窔,布席如初,卒奠,埽者执帚,垂末内鬣,从执烛者而东。
〈注〉比犹先也。室东南隅,谓之窔。〈疏〉案上文童子从彻者入,及此经则从执烛者出者,以其入则烛在先,彻者在后。出则彻者在先,执烛者在后。童子常在成人之后,故出入所从不同也。云室中东南隅谓之窔者,《尔雅·释宫》文。

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
〈注〉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汤沐,所以洗去汗垢。《内则》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孝子不忍一日废其事亲之礼,于下室日设之,如生存也。进彻之时,如其顷。〈疏〉云燕养者,谓在燕寝之中,平生时供养之事,则馈羞汤沐之馔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异于生平之日也。云馈朝夕食也者,《郑注乡党》云:不时,非朝夕,日中时,一日之中三时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郑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后,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时之珍异者,《聘礼》有禽羞俶献。《聘义》云:时赐。郑云时赐四时珍异,故知此羞亦四时珍异也。引《内则》者,證经进汤沐,亦依《内则》之日数。知下室日设之者,言其燕养在燕寝,又下经云朔月不馈食于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设之也。以其燕养在燕寝中设之,可知。云进彻之时如其顷者,一如其平生,子进食于父母。故虽死象生时,若一时之顷也。

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
〈注〉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正寝,听朝事。〈疏〉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敛奠、朝夕奠等,皆无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郑注云于是
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太奠也。自有黍稷,故不复馈食于下室也。若然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馈食于下室,可知。云下室如今之内堂者,下室既为燕寝,故郑举汉法内堂况之。云正寝听朝事者,天子、诸侯路寝以听政,燕寝以燕息。案《玉藻》云:朝元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则听私朝,亦在正寝也。

筮宅,冢人物土。
〈注〉物犹相也,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疏〉自此尽不哭,论筮宅卜日之事。正经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记人言之。云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今直云营之,不言筮宅者,营之中兼筮。故经云筮宅冢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卜曰吉,告从于主妇,主妇哭,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哭者皆止。
〈注〉事毕。〈疏〉正经直云阖东扉,主人哭,不云主妇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记明之。云卜曰吉,宗人告从于主妇,主妇哭时,堂上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堂上妇人皆止不哭。

启之昕,外内不哭。
〈注〉将有事为其欢嚣。既启,命哭。古文启为开。〈疏〉自上皆记士丧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记。此篇葬首将启殡,唯言妇人不哭,不云男子,故记以明之。云内外男女不哭,止欢嚣故也。

夷床輁轴,馔于西阶东。
〈注〉明阶间者,位近西也。夷床馔于祖庙,輁轴馔于殡宫。其二庙者,于祢亦馔輁轴焉。古文輁或作拱。〈疏〉其夷床在祖庙,輁轴在殡宫,以其西阶东是同,故并言之。郑注云:明阶间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经直云阶间,恐正当两阶之间。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明阶间者,位近西,以其柩当殡奠位之处,故夷床在西,还当牖輁轴以候载柩,故近西,皆在西阶东。云其二庙者,于祢亦馔輁轴焉者,以其先朝祢,故至祢庙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于輁轴上,载以朝祖庙。朝祖庙时,下柩讫,明日用蜃车,輁轴不复更用,不馔之。故云二庙者于祢,亦馔輁轴焉。

其二庙,则馔,于祢庙,如小敛,奠乃启。
〈注〉祖尊祢卑也。士事祖祢,上士异庙,下士共庙。〈疏〉自此尽主人踊如初,论上士二庙先朝祢奠设及位次之事。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庙者,以先朝祢后朝祖,故先于祢庙馔至朝设之故也。云如小敛奠者,则亦门外特豚一鼎东上,两甒醴酒,一豆一笾之等也。云祖尊祢卑也者,欲见上文朝祖时,如大敛奠,此朝祢如小敛奠,多少不同之意也。云士事祖祢者,总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云上士异庙,据此经而言。下士共庙,据经而言。中士亦共庙,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实中士亦共庙。故《祭法》云:适士二庙,官师一庙。郑云:官师,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祢庙,重止于门外之西东面,柩入升自西阶,正柩于两楹间,奠止于西阶之下,东面北上,主人升柩东西面,众主人东即位,妇人从升东面,奠升设于柩西,升降自西阶,主人要节而踊。
〈注〉重不入者,主于朝祖而行,若过之矣,门西东面待之便也。〈疏〉此是上士二庙先朝祢之事,虽言正柩于两楹间,奠位在户牖之间,则此于两楹间稍近西,乃得当奠位,亦如輁轴馔于阶间而近西然也。云众主人东即位者,柩未升之时,在西阶下东面北上。柩升,主人从升。主人已下,乃即阼阶下西面位。云妇人从升,不云主妇者,以其妇人皆升,故总言之。云主人要节而踊者,奠升,主人踊。降时,妇人踊也。云门西东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庙在东,柩入祢庙。明旦,出门,东乡朝祖,时其重于柩车,先东乡祖庙便也。若先在门东西面,及柩入,乃回乡东,则不便。故云东面待之便也。

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后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
〈注〉照正柩者先,先柩者后,后柩者适祖,时烛亦然,互记于此。〈疏〉此烛本是殡宫中照开殡者,在道时,一在柩前,一在柩后。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郑云先。先柩者后,后柩者适祖。时烛亦然,互记于此者,上适祖时,直有朝庙在道。柩前后之烛,至庙,直云质明灭烛,不见烛之升堂不升堂。此文见至庙烛升与不升,不见在道烛,故云适祖,时烛亦然,互记于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庙,烛升与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彻乃奠,升自西阶,主人踊如初。
〈注〉如其降,拜宾,至于要节而踊,不荐车,不从此行。〈疏〉云如其降拜宾,至于要节而踊者,案上经云朝祖时,既正柩,设从奠讫,主人降,拜宾,至于要节而踊。故此记所云如之也。云不荐车,不从此行者,案
上祖祢共庙者,朝庙日,即荐车。此二庙,明日于祖庙荐车马,以其从祖庙行,故荐今此祢庙。不从此行,故不荐也。

祝及执事举奠,巾席从而降,柩从,序从,如初适祖。
〈注〉此谓朝祢明日,举奠适祖之序也。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后。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矣。序从主人以下,今文无从。〈疏〉自此尽不煎,论至祖庙陈设既赠之事。云此谓朝祢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时,序从如初,中有烛,若同日,则朝祖之时,已自明矣。何须更有烛也。以此言之,则此朝祖与朝祢别日,可知。故郑云举奠适祖之序也。云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后者,此祢奠与小敛奠同。小敛奠时,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此经亦祝及执事举奠,明此亦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此经所云巾席为后,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者。上正经朝祖时,正柩于两楹间,讫,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巾之,以经直云巾之,无祝受巾,知受巾巾之者,以上篇设小敛奠讫,祝受巾巾之。此与小敛奠同,明设奠讫,祝受巾巾之可知。云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者。主人常在丧位,不出,唯君命乃出迎。及送,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以其此二篇荐者,启日朝祢,又明日朝祖,又明日乃葬,与始死日袭,明日小敛,又明日大敛而殡亦同日。主人、主妇变服亦同。以其小敛,主人散带,主妇髽。自启至葬,主人、主妇亦同于未殡也。云序从主人以下者,案上注云主人与男子居右,妇人居左,以服与昭穆为位是也。

荐乘车鹿浅,幦干笮革,靾载旃载,皮弁服,缨辔贝勒,县于衡。
〈注〉士乘栈车。鹿浅,鹿夏毛也。幦,覆笭。《玉藻》曰:士齐车,鹿辟豹,犆干盾也。笮,矢箙也。靾,缰也。旃,旌旗之属。通帛为旃孤卿之所建,亦摄焉。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贝勒、贝饰,勒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不用。古文靾为杀,旃为膳。〈疏〉此拜下车三乘,谓葬之魂车。云士乘栈车者,《巾车》之文。云鹿浅幦,谓车前式竖者,笭子以鹿夏皮浅毛者为幦,以覆式,是以诗韩奕云:鞟鞃浅幭。传云鞟革也。鞃式中也,浅虎皮,浅毛也。幭,覆式也。引《玉藻》者,彼注云:犆,谓缘也。士之齐车,与朝车同。引之欲證此。鹿幦亦以豹皮为缘饰,云旃旌旗之属云云者。案《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此士而用旃,故云亦摄焉。云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者,案《玉藻》云:诸侯皮弁以听朔于太庙。《乡党》孔子云:素衣麑裘,亦是视朔之服。君臣同服,是以此士亦载皮弁视朔之服也。云贝勒、贝饰勒者,贝,水物,故以贝饰。勒云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不用者,以其干与戈戟兵器,及箙与弓矢,皆相须,乃用。今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死者不用,故阙之也。

道车载朝服。
〈注〉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朝服,日视朝之服也。元衣,素裳。〈疏〉知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者,但士乘栈车,更无别车。而上云乘车,下云槁车,此云道车,虽有一车,所用各异。故有乘车、道车、槁车之名。知道车朝夕者,案《玉藻》云:朝元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私朝之服。《春秋左氏传》云:朝而不夕,据朝君,于是有朝无夕。若然云朝夕者,士家朝朝暮夕,当家私朝之车。又云及燕出入者,谓士家游燕出入之车。案《周礼·夏官》有道右道仆,皆据象路而言道。又案《司常》云:道车载旞。郑注云:王以朝夕燕出入,与此道车同。则士乘栈车,与王乘象路同名道。云朝服日视朝之服者,案《乡党》云:缁衣羔裘,是孔子所服。郑注云:诸侯视朝之服,是君臣同服。故《玉藻》云:诸侯朝服,以日视朝。士之道车,而用朝君之服,不用私朝元端服者,乘车既载孤卿之旃,故道车亦载朝君之服摄盛也。云元衣素裳者,《士冠礼》云:主人元冠朝服,缁带素韠。注云:不云衣,衣象冠色,则不云裳,裳象韠色,可知。故云元衣素裳也。

槁车载蓑笠。
〈注〉槁犹散也。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蓑笠,备雨服。今文槁为潦,凡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疏〉云槁犹散也者,案上乘车、道车皆据人之乘用为名,不取车上生称,则此散车亦据人乘为号。知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者,案《司常》云:斿车载旌。注云:斿车木路也。王以田以鄙,谓王行小田猎,巡行县鄙。此散车与彼斿车同,是斿散所乘,故与斿车同解。若然士亦与王同有以田以鄙者,亦谓从王以田以鄙也。若正田猎,自用冠弁服,乘栈车也。云蓑笠备雨服者,案《无羊诗》云:尔牧来思,何蓑何笠。彼注云蓑所以备雨,笠所以备暑。而此并云备雨者,
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备雨。故都人士诗注云:笠所以御雨,丧事不避暑,是以并云备雨之服。云今文槁为潦者,案《周礼》:轮人为盖。郑云礼所谓潦车,谓盖车与。若然彼注此文,则为潦车者,义亦通矣。凡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者,以车三乘,皆当有马,有马则有此三者。但记人举上以明下,乘车云缨辔贝勒县于衡,即此三者亦县于衡可知。

将载,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卒束前而降,奠席于柩西。
〈注〉将于柩西当前束设之。〈疏〉经载柩时,不云去奠设席之事,故记人明之。云将于柩西当前束设之者,经虽先云举奠,后云降席,要须设席乃设奠,故云将于柩西当前束设之。正经云降奠当前束是也。

巾奠乃墙。
〈注〉墙饰柩也。〈疏〉正经直云降奠当前束,商祝饰棺,不云巾奠,故记人辨之。巾奠讫,商祝乃饰棺墙,即帷荒与棺为饰,故变饰棺云墙也。

抗木刊。
〈注〉剥,削之。古文刊为竿。〈疏〉刊,削也。而云剥者,木无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剥乃削之。故兼言剥。

茵著用荼,实绥泽焉。
〈注〉荼,茅秀也。绥,廉姜也。泽,泽兰也。皆取其香,且御湿。〈疏〉茵内非直用茅秀,兼实绥泽,取其香。知且御湿者,以其在棺下,须御湿之物,故与荼皆所以御湿。

苇苞长三尺一编。
〈注〉用便易也。〈疏〉言便易也者,苇草即长截取三尺一道编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实皆瀹。
〈注〉米麦皆湛之汤,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为敬。〈疏〉经直云筲三黍稷麦,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记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清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见,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飨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以食道,食道亵则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也。

祖还车,不易位。
〈注〉为乡外耳未行。〈疏〉案正经,乃祖还乘车、道车、槁车,不辨还之远近,故记人明之。虽还车,不易本位,为乡外耳。还车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经未还,奉车在阶间,妇人在堂上。还车去,阶间妇人降堂下。若然,则是还车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为三位,车虽去阶间,犹不离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据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执披者旁四人。
〈注〉前后左右各二人。〈疏〉前后左右各二人者,谓前之左右,后之左右,则一旁四人,两旁则八人。上经郑注云备倾亏也。

凡赠币无常。
〈注〉宾之赠也,玩好曰赠,在所有。〈疏〉正经云:公赗用元纁束帛,是赠有常矣。上又云:宾赠奠币如初。直云奠币如初,不云物色与多少,故记人明之。以其宾客非一,故云凡赠币无常。郑注云:宾之赠也,云玩好曰赠,在所有者。《诗》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是赠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
〈注〉以膏煎之,则亵非敬。〈疏〉正经葬奠,直云四笾枣糗栗脯,不云糗之不煎。故记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郑云以膏煎之,则亵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此云凡者,记人通记大夫以上也。

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馀则否。
〈注〉不敢留神也。堩,道也。曾子问曰:葬既,引至于堩。〈疏〉正经直云柩至邦门,君使宰夫赠。不云止柩之事,故记人明之。引曾子问者,彼为日食,此为君命,虽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證止柩之事。

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
〈注〉道左,墓道东。先至者,在东。〈疏〉正经直云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于圹,以其入圹故也。不云三等之车,面位之事,故记人明之,以其不入圹,故东上不统于圹也。云道左,墓道东者,据墓南面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东也。当是陈器之南。云先至者,在东者,以乘车、道车、槁车三者次第为先后,先至为乘车也,必知此车是乘车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车,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于圹,敛服载之。
〈注〉柩车至圹,祝说载除饰乃敛,乘车、道车、槁车之服载之,不空之以归,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礼之宜。〈疏〉正经直云柩至于圹,属引乃窆,不云柩车敛
服载之,故记人明之。云柩车至圹,祝说载除饰,乃敛乘道槁车服载之,不空之以归者,此解说载谓下棺于地,除饰谓除去帷荒,柩车既空,乃敛乘车皮弁服,道车朝服,槁车蓑笠,三者之服,载之于柩车,示不空之以归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者,《礼记·问丧》文引之證此不空归之义。云亦礼之宜者,形往则送之,主人随柩路是也。精反则迎之,主人随精而反,是亦礼之宜然也。故云礼之宜也。

卒窆而归,不驱。
〈注〉孝子往如慕反,如疑为亲之在彼。〈疏〉此文解上敛服载之下棺讫,实上三孝子,从蜃车而归,不驱驰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归。云孝子往而慕反如疑者,亦《礼记·问丧》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婴儿随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见其亲,不知精魂归否,故疑之。云为亲之在彼者,谓疑精魂在彼不归,言此者,解经不驱之事。

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
〈注〉为有他故,及辟忌也。〈疏〉君于士既殡而往,有恩则与大敛,既布衣,君至,奠讫,乃出,不辨,不得终视敛之事。故记人明之。是以经二事,皆见于礼而言。云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者,一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见尸柩,是以加盖乃来。云卒事者,待大敛讫,乃出。

既止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间。
〈注〉遂匠,遂人、匠人也。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车,载柩车。《周礼》谓之蜃车,《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后出设,前后辂舆,上有四周,下则前后有轴,以辁为轮。许叔重说,有辐曰轮,无辐曰辁。〈疏〉正经不云纳柩车时节,故记人明之。既朝正柩于两楹之间,当此之时,遂匠纳柩车于阶间。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礼》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虽无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者,案《周礼·遂人职》云: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帅而属六綍,及窆陈役。注云:致役,致于司徒给墓上事。陈役者,主陈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乡师职》云:既葬,执翿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谓监督其事。又此遂人与匠人同纳车于阶间,即匠人主载窆,与遂人职相左右也。云车,载柩车者,以其此云纳车于阶间,正谓载柩。若乘车、道车之等,则当东荣,不在阶间。故知此是柩车也。云《周礼》谓之蜃车者,案《遂师职》云:大丧,使帅其属,以幄帟,先及蜃车之役。注云:蜃车,柩路也。柩车载柳,四轮迫地而行,有似于蜃,因取名焉是也。云《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者,言或作辁,或作抟者,皆或《礼记》别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云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后出者,观郑此注其舆与輶车同,亦一辕为之。云设前后辂者,正经唯云前辂言前以对后,明知亦有后辂。云舆上有四周者,此亦与輴车同。云下则前后有轴,以辁为轮者,此则与輴异,以其輴无轮,直有转辚,此有辁轮,引许叔重说者。案许氏《说文》云:有轮无辐曰辁,證此辁无辐也。

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
〈注〉言馔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则既祖祝乃馔。〈疏〉正经直云祖还车,及还重讫,乃奠如初。不云馔处,故记人明之。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云则既祖祝乃馔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车乡北辂,在主人之北。今云馔于主人之南,明知既祖还,乃乡馔之。

弓矢之新沽功。
〈注〉设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疏〉自此尽篇末,论死者用器弓矢粗恶之事。以其正经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恶,及弓矢之名,故记人明之。设之宜新者,为死者宜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谓粗为之。

有弭饰焉。
〈注〉弓无缘者,谓之弭,以骨角为饰。〈疏〉《尔雅》云:弓有缘谓之弓,无缘谓之弭。孙氏云:缘系约而漆之,无缘不以系约,骨饰两头,是此弭也。《诗》云:象弭鱼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两头亦得用。故郑总云骨角为饰。

亦可张也。
〈注〉亦使可张。〈疏〉生时之弓,有张弛。此死者之弓,虽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张,故云亦也。

有柲。
〈注〉柲,弓檠,弛则缚之于弓里,备损伤,以竹为之。《诗》云:竹柲绲縢。古文柲作柴。〈疏〉柲,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时,弓成,纳之檠中,以定往来体。此弓檠
谓凡平弛弓之时,以竹状如弓缚之于弓里,亦名之为柲者。以若马柲,然马柲所以制马弓,柲所以制弓,使不损伤,故谓之柲。引《诗》云竹柲绲縢者,绲,绳也。縢,约也。谓以竹为柲以绳约之,此经之柲,虽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为證。

设依挞焉。
〈注〉依,缠弦也。挞,弣侧矢道也。皆以韦为之。今文挞为铦。〈疏〉言依者,谓以韦依缠其弦,即今时弓是也。云挞弣侧矢道也者,所以挞矢令出,谓生时以骨为之弣侧。今死者用韦,云皆以韦为之者,谓依与挞,皆以韦为之,异于生者也。

有韣。
〈注〉韣,弓衣也。以缁布为之。〈疏〉知韣弓衣者,案《月令》云:带以弓韣,故知韣弓衣也。郑知用缁布为之者,此无正文。郑验当时弓衣用缁布,而言也。

翭矢一乘,骨镞短卫。
〈注〉翭,犹𠋫也。𠋫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镞短卫,亦云不用也。生时,翭矢金镞,凡为矢,五分,笴长而羽其一。〈疏〉言𠋫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可以伺𠋫射敌之近者,及禽兽。郑君两注语异义同。云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郑云示不用,故此亦云。云生时翭矢金镞者,此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金镞剪羽,谓之翭是也。此言短羽即剪羽也。云凡为矢,五分笴长,而羽其一者,案《周礼》:矢人上陈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广之也。案郑彼注云:矢笴长三尺五分,羽一则六寸也。谓之羽者,指体而言。谓之卫者,以其无羽,则不平正。羽所以防卫其矢,不使不调,故名羽为卫。

志矢一乘,轩輖中亦短卫。
〈注〉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輖垫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凡为矢,前重后轻也。〈疏〉云志犹拟也者,凡射,志意有所准拟,故云志犹拟也。云习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郑注云:恒矢之属,轩輖中,所谓志以此言之,则此恒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习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轻,于习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习射者,则此矢配唐大也。引《尚书·盘庚》者,證志为准拟之事。輖垫者,郑读輖从垫,以其车傍周非是轩轻之轻,故读从执下。至云无镞短卫,亦示不用者,知此矢无镞者上经,翭矢言骨镞,此经不云镞,故知无镞示不用也。若然翭矢生时用金镞,死用骨镞,志矢生时用骨镞,死则令去之。云生时志矢骨镞者,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骨镞不剪羽,谓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为矢,前重后轻也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之属三分,一在前,二在后。矰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恒矢之属,轩輖中。若然前重后轻者,据杀矢、翭矢、枉矢、洁矢、矰矢、茀矢而言,引之者證此志是恒矢、庳矢,无前重后轻之义。案《周礼》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内,翭矢居前,最重。𢘆矢居后,最轻。既不尽用,故取其首尾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