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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三十九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三
周三〈仪礼丧服上〉
周三〈仪礼丧服上〉
礼仪典第三十九卷
丧葬部汇考三
周三
按《仪礼·丧服》:斩衰裳,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注〉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不忍言死而言丧。丧者,弃亡之辞。若全存,居于彼焉。已亡之耳。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绖。绖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首绖象缁,布冠之缺项,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疏〉《丧服》一篇,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故郑云:天子以下相丧,衣服亲疏之礼,丧服之制,成服之后,宜在士丧始死之下。今在士丧之上者,以丧服总包尊卑上下,不专据士,故在士丧之上。言斩衰裳者,谓斩三升,布以为衰裳,不言裁割而言斩者,取痛甚之意。《杂记·县子》云:三年之丧如斩,期之丧如剡。谓哀有深浅,是斩者痛深之义。云苴绖杖绞带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谓苴麻为首绖、要绖,又以苴竹为杖,又以苴麻为绞带。云冠绳缨者,以六升布为冠,又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冠在首,退在带下者,以其衰用布三升,冠六升。冠既加饰,故退在带下。又齐衰冠缨用布,则知此绳缨不用苴麻,用枲麻。故退冠在下,更见斩义也。云菅屦者,谓以菅草为屦。传曰:斩者何,不缉也。苴绖者,麻之有蕡者也。苴绖大扼,左右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小功之绖,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缌麻之绖,小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齐其心,皆下本。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
〈注〉盈手曰扼,扼,扼也。中人之扼,围九寸,以五分一为杀者,象五服之数也。担犹假也,无爵者,假之以杖,尊其为主也。非主谓众子也。
传曰:绞带者,绳带也。冠绳缨,条属右缝,冠六升外毕,锻而勿灰,衰三升,菅屦者,菅菲也。外纳。
〈注〉属犹著也。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著之冠也。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登,成也。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
传曰:居倚庐,寝苫枕块,哭昼夜无时,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寝不脱绖带,既虞,剪屏柱楣,寝有席,疏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
〈注〉素犹故也。谓复平生时食也。斩衰不书受月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疏〉传言既虞谓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后,乃改旧庐西乡,开户剪去户傍两厢屏之馀草,柱楣者,前梁谓之楣,楣下两头竖柱施梁,乃夹户傍之屏也。
父。
〈疏〉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陈父者,此章恩义并设,忠臣出孝子之门,义由恩出,故先言父也。
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疏〉云父至尊者,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极,故为之斩也。
诸侯为天子。
〈疏〉此天子不兼馀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于上也。
传曰:天子至尊也。
〈疏〉天子至尊,同于父也。
君。
〈疏〉臣为之服,此君内兼有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
传曰:君至尊也。
〈注〉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父为长子。
〈注〉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长。〈疏〉君父尊外,次长子之重,故其文在此。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
〈注〉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
后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疏〉以其父祖适适相承为上,己又是适承之于后,故云正体于上云。又乃将所传重者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
为人后者。
〈疏〉此出后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下。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为之后,同宗则可为之后,何如而可以为人后,支子可也。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
〈注〉若子者,为所为后之亲,如亲子。
妻为夫。
传曰:夫至尊也。
〈疏〉自此以下,论妇人服也。妇人卑于男子,故次之。又妇人有三从之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是其男尊女卑之义。故云夫至尊同之于君父也。妻为夫者,上从天子,下至庶人,皆同为夫斩衰也。
妾为君。
传曰:君至尊也。
〈注〉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疏〉妾贱于妻,故次妻后。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亦得接于夫,又有尊事之称,故亦服斩衰也。
女子子在室为父。
〈注〉女子子者,子女也。别于男子也。言在室者,关已许嫁。〈疏〉关,通也。通已许嫁,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也。
布总箭笄髽,衰三年。
〈注〉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于男子者。总束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箭笄,筱也。髽,露紒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髽亦用麻也。盖以麻自项而前,交于额上,却绕紒如著幓头焉。《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髽。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疏〉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极,故没其布名与年月,至此须言之故也。
传曰:总六升,长六寸,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
〈注〉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长六寸,谓出紒。后所垂为饰也。〈疏〉云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斩之笄用箭。下记云女子子适人,为父母,妇为舅姑,用恶笄。郑以为榛木为笄,则《檀弓》南宫绦之、妻之、姑之丧,云盖榛以为笄是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
〈注〉谓遭丧后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已。〈疏〉郑知遭丧后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与上文同,何须设。此经明是遭丧后,被七出者。云始服齐衰者,以其遭父丧时未出,即不杖期。麻屦章云:女子子嫁为父母是也。云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者若不被出,则虞后以其冠为受嫁,女在室为父五升,衰裳八升,总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后受服,与在家兄弟同受斩衰。斩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六升,冠七升,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总七升,与在室之女同。故云受,以三年之丧受也。云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后,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总今既虞后乃被出,至家又与在室女同。至小祥练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总八升。此被出之女与之同。故云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云既除丧而出,则已者此谓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后,乃被出,不复为父更著服。故云既除而出则已也。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
〈注〉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厌于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贵臣得伸,不夺其正。
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绳屦者,绳菲也。
〈注〉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丧服无所降也。绳菲,今时不借也。〈疏〉公卿大夫,或有地,或无地,众臣为之皆有杖,但无地。公卿大夫,其君卑,众臣为之,皆得以杖,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众臣虽杖,不得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绳菲,今时不借也者,周时人谓之屦。子夏时,人谓之菲。汉时,谓之不借者,此凶荼屦,不得从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异时而别名也。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
〈注〉疏,犹粗也。〈疏〉此齐衰三年章,以轻于斩,故次斩后。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绖,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藨蒯之菲也。
〈注〉沽,犹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
父卒则为母。
〈注〉尊,得伸也。〈疏〉此章专为母三年重于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为母足矣,而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后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则以差其义也。
继母如母。
〈疏〉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后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后,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后,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举父没后,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皆省文也。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注〉因犹亲也。
慈母如母。
〈疏〉慈母非父牉合,故次后也。云如母者,亦生礼死事皆如己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
〈注〉此谓大夫之妾也。不命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
母为长子。
〈疏〉长子卑,故在母下。但父为长子,在斩章,母为长子,在齐衰。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于子,为己故亦齐衰也。若然长子与众子为母,父在期,若夫在,为长子,岂亦不得过于子为己服期乎。然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注〉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
疏衰裳,齐牡麻绖,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疏〉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还依此经所陈,唯言不杖及麻屦异于上者,此章疏衰已下,与前章不殊。唯期一字,与前三年有异。今不直言其异,而还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与前三年悬绝,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虽止一期,而禫杖具有。案下《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注云:此谓父在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与父,恩爱本同,为父所厌,屈而至期,是以虽屈,犹伸禫杖也。为妻亦伸,妻虽义合,妻乃天夫,为夫斩衰,为妻报以禫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齐斩有异也。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
〈注〉问之者,斩衰有三,其冠同。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缘如深衣之缘,今文无冠布缨。〈疏〉云问者曰:何冠也者,此还子夏之问答而言。问者曰者,子夏欲起发前人,使之开悟,故假他问答己之言也。
父在为母。
〈疏〉父在为母者,欲明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厌,故为母屈至期。故须言父在为母也。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后娶,达子之志也。
妻。
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
〈注〉适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适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疏〉妻卑于母,故次之。夫为妻年月禫杖,亦与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为夫斩,故夫为之亦与父在为母同。传曰:何以期也者,传意以妻拟母,母是血属,得期。怪妻义合,亦期,故发此传也。妻至亲者,妻既移天齐,体与己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也。
出妻之子为母。
〈疏〉雷氏云:子无出母之义,故继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注〉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疏〉云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者。传意似言出妻,即是绝族,故于外祖可以无服。恐人疑为之服,故传明言之也。又云传曰者,子夏引他旧传
證成己义。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疏〉云父卒继母嫁者,欲见此母为父已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得伸禫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于己母。虽父卒后,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云从为之服者,亦为本是路人,暂时与父牉合。父卒,还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从为之文也。报者,《丧服上下》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差。感恩者,皆称报。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报母,以子恩不可降杀,即生报文。馀皆放此。
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
〈注〉尝谓母子贵终其恩。
不杖麻屦者。
〈注〉此亦齐衰,言其异于上。〈疏〉此不杖章,轻于上禫杖,故次之。又云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也。
祖父母。
〈疏〉孙为之服丧服条例,皆亲而尊者在先,故斩章先父三年齐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义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于章首,得其宜也。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疏〉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据母而问,所生之母,至亲,唯期而已。祖为孙大功,孙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为孙降至大功,似父母于子降至期,祖虽非至亲,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孙之至尊。故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叔既卑于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报也。
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馀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
〈注〉宗者,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也。资,取也。为姑在室亦如之。
大夫之适子为妻。
〈疏〉云大夫之适子为妻,在此不杖章,则上杖章为妻者,是庶子为妻,父没后,适子亦为妻杖,亦在彼章也。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
〈注〉大夫不以尊降适妇者,重适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昆弟。
〈注〉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疏〉昆弟卑于世叔,故次之。此亦至亲以期断。
为众子。
〈注〉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适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疏〉众子卑于昆弟,故次之。注兼云:女子之义,如上姑、姊妹。
昆弟之子。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注〉《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疏〉昆弟子疏于亲子,故次之。世叔父为之此两相为服,不言报者,引同己子与亲子同,故不言报。
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
〈注〉两言之者,适子或为兄,或为弟。〈疏〉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适妻所生第二已下,当直云昆弟,不言庶也。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注〉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适,重之也。适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疏〉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斩章父为长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于此服期是也。
适孙。
〈疏〉孙卑于昆弟,故次之。此谓适子死,其适孙承重者,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适也。有适子者无适孙,孙妇亦如之。
〈注〉周之道,适子死,则立适孙。是适孙将上为祖后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适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于将为后者,非长子,皆期也。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
〈疏〉此谓其子后人,反来为父母在者。欲其厚于所后,薄于本亲,抑之,故次在孙后也。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于大宗也。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后者孰后,后大宗也。曷为后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也。适子不得后大宗。
〈注〉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谓祭天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
〈疏〉女子卑于男子,故次男子后。
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二尊也。为昆弟之为父后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注〉从者,从其教令。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为父后服重者,不自绝于其族类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避大宗。〈疏〉《经》兼言父母,《传》特问父,不问母者,家无二尊,故父在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禫而已。未多悬绝,故不问。女子子在室,斩衰三年。今出嫁,与母同,在不杖麻屦悬绝,故问。
继父同居者。
〈疏〉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共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亦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而所适者,亦无大功之亲,所适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
〈注〉妻稚,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于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天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疏〉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问也。传曰:已下并是引旧传为问答,自此至齐衰期,谓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以继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适他族,与己绝,故言妻,欲见与他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此一节论异居,继父言异者,昔同今异,谓上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皆具,其后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之内亲,亦为异居矣。知此父死为之齐衰三月,入下文齐衰三月章,继父是也。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欲见前时三者具为同居,后三者一事阙,即为异居之意。云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谓子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内亲,或己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己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矣。
为夫之君。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此以从服,故次继父下。但臣之妻,皆禀命于君之夫人,不从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来,故臣妻于夫人无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从服轻,故特言为夫之君也。云从服者,以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疏〉传曰:此等亲出适已降在大功,虽矜之服期,不绝于夫氏,故次义服之下。女子子间在上,不言报者,女子子出适大功,反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故不言也。姑对侄,姊妹对兄弟出适,反为侄与
兄弟大功。侄与兄弟为之降至大功,今还相为期,故须言报也。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
〈注〉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疏〉此亦从服轻于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故次之言为者,亦如为夫之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
〈注〉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于曾祖。
妾为女君。
〈疏〉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与夫敌体,妾不得体,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适妻,故妾称适妻为女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
〈注〉女君,君适妻也。女君于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
妇为舅姑。
〈疏〉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于妇,故妇文在后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问之者,本是路人,与子牉合,则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问也。云从服也者,答辞既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
〈注〉男女皆是〈疏〉《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故二母为之亦如己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据女在室与出嫁,与二母相为服,同期与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义服情轻,同妇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疏〉报之者,二母与子本是路人,为配二父而有母名,为之服期,故二母报子还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报,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体,又引同己子,不得言报,至此本疏故言报也。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疏〉二妾为其子,应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
〈注〉此言二妾不得从于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君一体,唯为长子三年,其馀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疏〉传嫌二妾承尊应降,今不降,故发问答云。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者,诸侯绝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于二妾,贱,皆不得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女子子为祖父母。
〈疏〉章首已言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据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谓十五许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注〉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犹不降。〈疏〉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知经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无嫁文,故云似在室云。传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则有敢者。敢谓出嫁,降旁亲,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虽嫁而不敢降祖,故云传似已嫁也。经传互言之,欲见在室、出嫁,同不降。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
〈注〉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妇。〈疏〉此言大夫之子为此六命夫、六命妇服期不降之事。其中虽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馀并是应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亲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为作大夫,与己尊同,故不降。还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适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虽降至大功,为无祭主,哀怜之,不忍降还服期也。
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馀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于朝,妻贵于室矣。
〈注〉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唯据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据大夫于姑姊妹女子子,既已出降大功,其适士者,又以
尊降在小功也。夫尊于朝与己同,妇贵于室,从夫爵也。〈疏〉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者,郑兼言命妇,欲见既为命妇不降,又无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
大夫为祖父母适孙为士者。
〈疏〉祖与孙为士,卑,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适也。
〈注〉不敢降其祖与适,则可降其旁亲也。〈疏〉大夫以尊降其旁亲,虽有差约,不显著,故于此更明之。经云不降祖与适,明于馀亲降可知。大夫降旁亲,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疏〉以出嫁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谓五等诸侯,皆有八妾,士谓一妻一妾,中间犹有孤,犹有卿大夫妾。不言之者,举其极尊卑,其中有妾,为父母可知。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
〈注〉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此传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
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
〈注〉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屦。
寄公为所寓。
〈注〉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疏〉此章论义服,故以疏者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诗·式微》云:黎侯寓于卫,寓即寄,其义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势不可重言寄,故云寓也。
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
〈注〉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更服之。既葬而除之。
丈夫妇人为宗子宗子之母妻。
〈注〉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疏〉此与大宗同宗亲,如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疏〉传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绝,而越大功、小功与曾祖同,怪其太重,故问比例,何以服齐衰三月。
为旧君君之母妻。
〈疏〉旧君旧蒙恩深,以对于父。今虽退归田野,不忘旧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为旧君有二,一则致仕,二则待放未去。此则致仕者也。
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
〈注〉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于民。
庶人为国君。
〈注〉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注〉在外待放已去者。〈疏〉此大夫在外,不言为本君服与不服者。案《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敌,若然其君尊卑敌,乃反服旧君服,则此大夫已去他国,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敌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长子为旧国君。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
〈注〉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春秋传》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礼。君臣有合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疏〉妻本从夫服君,今夫已绝,妻不合服而服之。长子本为君斩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从父而服之。今父已绝于君,亦当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发问也。
继父不同居者。
〈注〉尝同居今不同〈疏〉此则期章云:必尝同居,然后为异居者也。但章皆有传,惟庶人为国君,及此继父不传者,以其庶人已于寄公,与上下旧君释讫。继父已于期章释讫,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疏〉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齐衰,故次继父之下。此经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缌麻章,郑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说也。若然此曾祖之内,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见其同服故也。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注〉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于五,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元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
大夫为宗子。
〈疏〉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以大夫于馀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于馀亲则降也。
旧君。
〈注〉大夫待放未去者。〈疏〉此旧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
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归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
〈注〉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于郊。未绝者,言爵禄尚有列于朝,出入有诏于国,妻子自若民也。〈疏〉此为旧君服,对前已去,不服旧君。此虽未去,已在境而为服。故怪其重,所以并服而问也。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问者,以大夫尊皆降旁亲。今怪其服,故发问。《经》不言大夫,《传》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为士者,故知对大夫下为之服,明知曾孙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疏〉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孙下也。但未嫁者,同于前,为曾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
〈注〉言嫁于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者不降,明有所降。〈疏〉言嫁于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者,以举尊以见卑,欲明适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者,以其云成人明据二十,已笄以醴礼之,若十五许嫁,亦笄为成人,亦得降与出嫁同。但郑据二十不许嫁者而言之,案上章为祖父母,本无降理,不须言不敢。又女子子为祖父母,传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传不言不敢降其祖,至此乃言者,谓曾祖轻,尚不降,况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举轻以见重也。云此者,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父母。如此类,是有所降也。馀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无受者。
〈注〉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疏〉章次此者,以本服齐衰斩为殇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也。不云月数者,下文有缨绖,无缨绖,须言七月、九月,彼已见月,故于此略之。云无受者,以传云殇女不缛,不以轻服受之。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者,斩衰皆不言布与功,以其哀痛极,未可言布体与大功。至此轻可以见之。言大功者,斩衰章传云:冠六升,不加灰。则此七升,言锻治,可以加灰矣。但粗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粗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对大功是用功细小。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注〉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也。〈疏〉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于子,哀痛情深,故在前。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别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犹子,明同于子,故不言。且中殇或从上,或从下,是则殇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为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则大功下,殇无服矣。圣人之意然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绖不樛垂盖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
〈注〉缛犹数也。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不樛垂者,不绞其带之垂者。《杂记》曰:大功以上散带,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适庶也。
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适孙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适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适子之长殇中殇。
〈注〉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适殇者,重适也。天子亦如之。〈疏〉自此尽大夫庶子为适,昆弟之长殇、中殇,
皆是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大功。故于此总见之,又皆尊卑为前后次第作文也。云公为适子,大夫为适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适子者,天子、诸侯于庶子,则绝而无服。大夫于庶子,降一等。故于此不言,唯言适子也。若然二适在下者,亦为重出其文故也。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与孤皆号公,故训为君,见是五等之君,故言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与诸侯同绝宗故也。
其长殇皆九月,缨绖,其中殇七月,不缨绖。
〈注〉绖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绖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已下,绖无缨也。
大功布衰裳,牡麻绖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注〉受犹承也。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于大夫士也。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非内丧也。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
〈注〉此受之下也。以发传者,明受尽于此也。又受麻绖以葛绖间。传曰: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
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
〈疏〉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
〈注〉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
从父昆弟。
〈注〉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妺在室亦如之。
为人后者为其昆弟。
〈疏〉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后,大宗欲使厚于大宗之亲,故次之,在从父昆弟之下。
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后者,降其昆弟也。
〈疏〉案《下记》云:为人后者,于昆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于本宗馀亲,皆降一等也。
庶孙。
〈注〉男女皆是下殇。《小功章》曰:为侄庶孙,丈夫妇人同。〈疏〉卑于昆弟,故次之。庶孙从父而服祖期,故祖从子而服孙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传亦不问也。云男女皆是者,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其义。然也引殇小功者,欲见彼殇,既男女同證,此成人同不异也。
适妇。
〈注〉适妇,适子之妻。〈疏〉疏于孙,故次之。其妇从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从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者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适也。
〈注〉妇言适者,从夫名。〈疏〉此传问者,以其适庶之子,其妻等是妇,而为庶妇小功,特为适妇服大功,故发问也。答不降其适故也。若然父母为适长三年,今为适妇,不降一等服期者,长子本为正体,于上故加至三年。妇直是适子之妻,无正体之义,故直加于庶妇一等大功而已。
女子子适人者,为众昆弟。
〈注〉父在则同,父没乃为父后者服期也。〈疏〉前云姑姊妺女子子出适,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于夫氏,故次在此也。为本亲降一等,是其常,故无传也。云父没乃为父后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侄丈夫妇人报。
〈注〉为侄男女服同。〈疏〉侄卑于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者,姑与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妇人见嫁出,因此谓侄男为丈夫,亦见长大之称。是以郑还以男女解之。
传曰: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
〈疏〉云谓吾姑者,吾谓之侄者名,唯对姑生称。若对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疏〉以其义服,故次在此。记云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为之大功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从服也。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注〉道犹行也,谓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嫂者尊严之称。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是为序,男女之别尔。若己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则是乱昭穆之序也。治犹理也,父母兄弟夫妇之理,人伦之大者,可不慎乎。《大传》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
〈注〉子谓庶子。〈疏〉大夫为此八者,本期今以为士,故
降至大功,亦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云子谓庶子者,若长子在斩章,故谓庶子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
〈注〉尊同,谓亦为大夫者亲服期。〈疏〉尊同,谓亦为大夫者。经言大夫为之,明尊同是亦为大夫也。云亲服期者,此八者,并见期章是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
〈注〉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疏〉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者,此二人各自为母妻为昆弟服大功,此并受厌降卑于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若云公子是父在,今继兄而言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云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者,以其继父而言。又大夫卒,子为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云其或为母谓妾子也者,以其为妻昆弟,其礼并同。又于适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为己母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注〉言从乎大夫而降,则于父卒如国人也。昆弟,庶昆弟也,旧读昆弟在下,其于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谓适也。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
〈注〉皆者,言其互相为服。尊同,则不相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适子为之,亦如之。〈疏〉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则是上二人为此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以其二人为父所厌降亲,今此从父昆弟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适人者。
〈注〉妇人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疏〉此亦重出,故次从父昆弟下。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
〈注〉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等,自为其子期异于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疏〉妾为君之庶子,轻于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注〉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疏〉此是女子子逆降旁亲,又是重出,故次之。于此知逆降者,此经云嫁者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云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传曰:嫁者,其嫁于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
〈注〉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见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
〈疏〉此等姑姊已下,应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亲,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当小功。但嫁于大夫,尊同,无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为命妇,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为大夫妻,又降在缌麻,假令彼姑姊妹亦为命妇,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谓命妇为本亲姑姊妹,己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于夫,与子姑姊妹之中,不烦别见也。云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国君绝期已下,今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于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于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注〉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卿大夫已下,祭其祖祢,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
后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高祖已下,则如其亲服,后世迁之,乃毁其庙尔。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